合同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不熟悉合同协议的人来说,参考范文可以提供一种写作思路和参考模板。
企业请假审批流程
1.教职工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因并工伤、产假、节育须另持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组织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产假、节育假等需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处备案,在教学、实验岗位工作人员需报师资科备案)
2.假期在3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系(部)、处一级单位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人事处报学校批准。科级及其以上干部请假(或外出公差)3天以内的,报组织部批准在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的由组织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人事处备案。
3.请假人员准假后由准假单位登记,假期满后到准假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必须取得有关单位证明,并提前向单位报告,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后,方能续假。
4.长期病休人员应每半年到校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由校医院出具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的证明。
想做一个请假管理系统,在处理审批流程的'时候遇到一点问题:
1.如果请假的天数少于2天,只要上级主管审批就可以;如果请假天数小于5天,必须要主管审批完成后,主管的上级审批;5天以上的要再上一级,即事业部总经理审批;主管、经理审批完,但最后都会到人事部进行做后审批。
2.提交申请的时候,审批人会自动更新出来,不要手动选择需要××审批。
所有请假需以书面形式上交给文员.三天以上的假期需填写一式四联的休假申请单,交排班主管并由经理签名后方才生效.
二、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到部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超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
1. 所有员工有事需请假提前递交请假单,在周三前递交下周的请假单,放于文员处。
2. 排班主管会根据开房率来酌情处理休假申请,并于周五给予答复.
3. 员工有事情需申请换班,请填写调班申请,交由所属主管签名确认。
1. 员工请事假,事先向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事后补办;
2. 员工请病假,事先向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事后补办;
3. 员工请病假必须出示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并及时填写休假单.
1. 员工请产假必须提前三十天向部门申请,并附医院或当地政府相关证明。
2. 员工请年假必须提前15天向部门递交申请。
合同审批
在合同审批过程中有一些问题。现提请负责经办合同审批的同事注意。
1、在填好合同审批单后请将合同文本以附件形式附在合同审批单后面,否则无法审核将会被驳回比较费时。
2、如果合同被驳回,请将修改好的合同另行发起新的合同审批流程重新审批。
3、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为加盖公章的正本不能是复印件,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授权内容,授权期限。
4、如果合同对方提供的账户与公司账户不一致,需公司出具证明,同意将款项汇至该账户,如发生任何纠纷与我公司无关。
5、一般合同附件需要包括:(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资质证书、身份证明、产品质量说明书、生产许可证。
6、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手印,在合同签名处按手印。
7.合同审批单上标的金额的单位是“万元”,请在填写审批单时正确填写金额。
8、关于合同相对方应履行的合同内容或义务需要详细描述清楚,比如,制作安装合同中承包内容这一项的填写,应写明哪个小区哪栋楼制作安装哪部分,制作安装多少。如果不便在合同描述,可以附件的形式附在合同后面。否则如果发生纠纷无法确定对方的合同义务因此无法追究对方责任致使我公司损失。
审批流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可行性研究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及内容如下:
一、需要上报国家、省、市发改委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要求准备齐全相关文件后,报区发改局,由业务科室起草上报文件,经局长办公会会签后,逐级上报。办理时限:收到完整的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转报完毕。
二、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需要提报申请文件,提报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3、有关附件:
a、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b、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c、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d、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e、需要相应资质的项目,附资质证书;。
f、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4、对于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和淘汰类的项目,禁止投资,区发改局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后,由发改局业务科室直接办理,经局长办公会会签后下达审批文件或核准、备案通知。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由于特殊情况要需延长时间批复的项目,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并告知其原因;对不能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并同时以书面文件形式告知其原因。
四、发改局所有批转、核准、备案的文件,在办结后2个工作日内,交发改局办公室存档保存。
合同审批表
1、员工如是主动辞职,请在“离职原因简述”中由员工陈述离职原因,并签字确认。
2、员工如是被动离职(即辞退),由提起部门在“离职原因简述”中陈述原因,并签字确认。
3、离职人员填写好离职原因签字确认后,本表需专人负责传递,离职人员不得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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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1、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2、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年龄年满18周岁。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申报资料。
1、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村委会根据群众讨论的意见,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张榜七日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宅基地名单。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城乡宅基用地申请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勘测,经审查合格后,由土地所长签字、主管乡(镇)长签署意见并盖乡(镇)政府章,然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股。
4、县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股通过接件后,农宅股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
受理5个工作日,局内办理运行20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宅基地工本费: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9月27日出台冀价经费字[]33号文第2条。
七、办理结果。
1、许可: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2、不许可:复函并退还资料八、工作流程(见附件)。
技术合同审批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31号),对属于自由类的技术的进出口,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北京市商务局负责北京市辖区内企业的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备案登记工作。
根据《条例》,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技术进出口的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
1、网络注册。
新用户办理入网注册申请(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
2、登记系统注册。
新用户进行技术进出口管理系统用户名注册(具备上网条件)。
3、在线合同登记。
用户将合同有关内容录入登记管理系统中。系统提交后,打印出“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报送合同登记相关材料。
(1)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注明:需加盖单位公章)。
(2)合同副本(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
(3)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项目批复文件(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或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5)如涉及提成的进口合同,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提成费计算依据。将上述材料报送北京市商务局科技处。
5、核准登记。
对申请文件和合同在线登记内容进行核对(3个工作日)。
6、颁发合同登记证书。
二、几点说明。
市商务局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向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市商务局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无误后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注意事项。
(1)企业首先要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办理入网注册手续(联系电话:67080417或67080418),或者在北京市国际技术贸易协会办理合同登录事宜(联系电话:65280051)。
(2)办理入网注册手续之后,与北京市商务局科技处联系办理“技术进(出)口管理系统”用户注册,获得企业用户名和密码。
(3)企业与外方签定合同生效后,要将合同的有关内容在网上进行登记,系统提交申请后,打印出“技术进(出)口合同申请表”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数据表”(需加盖单位公章)。
(4)网上登记合同提交后,将全部材料报送市商务局一层服务大厅1213号窗口(联系电话:851631033123)。
安全制度编制审批流程
一、 参审人员和编制人员职责:
1、 矿总工程师对所审批的作业规程负全面责任。
2、 生产办公室参审人员对生产工艺规范、采掘技术、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及机电设备布置、维护操作管理条款负责。
3、 驻矿安监处参审人员对作业规程中有关安全方面的内容负责。
4、 生产指挥中心参审人员对一通三防、通讯等方面的内容负责。
5、 采掘队技术人员负责作业规程的编制、补充、修改、贯彻签字、考试以及执行等工作。
二、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与审批:
1、 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由施工区队技术员具体负责编写。
2、 地测部门应于工作面生产前一个月负责提出《地质说明书》交生产部门。说明书中包括(1)1:2000的平面图、剖面图。(2)井上下对照图。(3)顶底板及煤层柱状描述及煤层要素。(4)地质构造、水文、瓦斯、开采范围和储量、砂层稳定积水线及其厚度、涌水量的预测及邻近区上下层之间的关系等。
3、 编制规程前,应由生产办公室提出新工作面的主要技术要素、装备、支护形式、顶板管理方法等要求,区队长和技术员要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4、 作业规程的初稿提出后,由区队组织初审盖章后交矿生产办公室,由生产办公室报请矿总工程师,会同生产矿长召集有关单位(生产、机电、地质、安监、劳资、通风、调度等)部门参加会审,提出修改意见和补充意见后签字将会审意见加入规程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不得以“传阅”的方式审批作业规程。
5、 新采煤方法的试验,由生产办公室起草,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报请公司生产部,提交公司总工程师和安监局待审查批准后,方可试验。
6、 作业规程的修改和补充,要由 队长提出意见,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7、 所有正规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按照正规循环作业的要求进行编制
8、 采掘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经验,先进的劳动定额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在技术经济指标上力争体现高起点、高技术、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的“五高”原则。
9、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应符合原煤炭部发《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管理制度》和《煤矿综采工作面安全技术规定》。
三、 采掘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
1、 作业规程审批后,队长和技术负责人组织本队全体职工进行学习签字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 采掘作业规程贯彻后,该工作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作业规程中的各项规定。
3、 对于作业规程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不够恰当的地方,队长和技术员研究后要及时补充措施,审批贯彻后与原作业规程一并装订成册。
4、 采掘工作面结束后,作业规程即行作废,新开工的采掘工作必须另行编制新的作业规程, 不准代用。
四、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内容、格式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和神东煤炭公司有关规定。
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e#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规范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规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和实施制度,保证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
第二章 方案编制和专家论证的范围
第五条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方案。
(一) 土石方开挖工程
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等的土方开挖工程;
2、 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等的土石方开挖工程;
3、 凿岩、爆破工程。
(二) 基坑支护工程
1、 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2、 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沟、槽)支护工程。
(三) 基坑降水工程
1、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开挖深度3m及以上的基坑工程;
2、 需要采取人工降低水位,且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工程。
(四)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大模板等;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1) 搭设高度5m及以上的;
(2) 搭设跨度10m及以上的;
(3) 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的;
(4) 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的`;
(5)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
3、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系统工程。
(五) 脚手架工程
1、 落地式(扣件式、碗扣式、门式)钢管脚手架;
2、 附着升降脚手架;
3、 悬挑式脚手架;
4、 高处作业吊篮;
5、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
6、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
(六) 起重吊装工程
2、 采用起重机械进行的安装工程。
(七) 起重机械设备拆装工程
1、 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
2、 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
3、 物料提升机的安装、拆卸。
(八) 拆除、爆破工程
1、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九)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预应力结构张拉工程;
3、 钢结构及网架工程;
4、 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施工及水下作业工程;
6、 水上桩基工程;
7、 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8、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
第六条 下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 深基坑工程
1、 开挖深度5m及以上的深基坑(沟、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 可能影响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基坑(沟、槽)开挖、支护及降水工程。
(二)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1) 搭设高度8m及以上的;
(2) 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2的;
(3) 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
2、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3、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以上。
(三) 脚手架工程
1、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
2、 悬挑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
3、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升降脚手架。
(四) 起重吊装工程
2、 2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工程;
3、 跨度30m以上的结构吊装工程。
(五)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2、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卸工程。
(六) 拆除、爆破工程
1、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 码头、桥梁、烟囱、水塔和高架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5、 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七) 其它工程
1、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3、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4、 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5、 地下暗挖、隧道、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6、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尚无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编制。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专项方案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总)设计等。
(三)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 施工工艺: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 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九条 专项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需专家论证的,审核人员中至少2人应具有本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报总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一条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人等应由本人在专项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章 方案的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需专家论证审查的,专项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勘察、设计、科研、大专院校和工程咨询等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人员,不应超过半数;本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的专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 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专家论证审查宜采用会审的方式。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 专家组成员;
(二) 方案编制人员;
(三)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五)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六)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
(三) 专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报告上签字、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专家组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方案的附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签字后,方可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还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八条专家组认为专项施工方案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组织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项方案论证审查专家库和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公示专家名单,为方案论证组织单位提供人员信息。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其人员资格审查办法、适用范围、专家职责等管理制度由各市制定。
第五章 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经过审批的专项方案。如因设计、结构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订的,应重新履行审核、论证、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整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需编制专项方案的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需经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详细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实施旁站监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理;对不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要及时向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名称、部位、措施、施工期限、安全监控责任人和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为安全监督重点,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论证、审批和实施专项方案的;
(三) 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鲁建管质安字〔2015〕35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环保审批流程
1、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2、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年龄年满18周岁。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申报资料。
1、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
村委会根据群众讨论的意见,经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张榜公布,张榜七日无异议后,上报审批宅基地名单。
2、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由村负责填写《城乡宅基用地申请书》签署意见,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根据上报资料到现场进行勘测,经审查合格后,由土地所长签字、主管乡(镇)长签署意见并盖乡(镇)政府章,然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股。
4、县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股通过接件后,农宅股进行资料审核并到现场进行勘测。
受理5个工作日,局内办理运行20个工作日。六、收费依据宅基地工本费: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2001年9月27日出台冀价经费字[2001]33号文第2条。
七、办理结果。
1、许可: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2、不许可:复函并退还资料八、工作流程(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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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设审批流程
建设用地报批分为分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两种类型。
1、分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如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
2、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外的国家和省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用地(须调整或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的分批次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进行用地预审。由用地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报告,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平面布置图、用地位置图等资料(属于发改部门备案的项目,须提供矿产压覆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主要是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0]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拟占耕地是否已经补充并达到占补平衡。预审通过后,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预审批复。用地单位持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批复到发改部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手续,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须到省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2、用地单位持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批复、发改部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或意见(占用林地的须持省林业主管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资料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
3、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对拟征土地组织测量、土地权属调查、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核查统计,协助市政府拟订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必须组织被征地单位(即村小组)代表对征地补偿方案进行听证(听证笔录及参加听证人员签字原件与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4、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征地事项在国土资源网站上进行报前公示后(公示期为5天),组织用地资料报批(用地资料包括: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请示、用地审查意见、建设用地“一书三方案”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为“一书四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程序的说明、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可行性情况的说明、被征地农民社保落实情况说明等资料),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5、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办事窗口受理用地报批资料后,分别转厅征地处、耕保处、规划处、地籍处、利用处、地环处、储量处、法规处、信访处、执法总队、计财处等11个处室进行联审,并由各处负责人签字。联审通过后,由征地处统一汇总提交厅务会研究,厅务会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省政府批准。用地经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准文件,同时下达用地规费缴款通知书。县级人民政府在缴清用地报批规费后,持缴款票据(复印件并加盖财政部门公章)到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字[2010]126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我市新的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为:水田30585元/亩、菜地、果园、茶叶园、人工高产油茶园、棉地、精养鱼塘不低于水田补偿标准(下同),旱地、宅基地不低于67%,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不低于35%,未利用地不低于20%。
我市共分为五个区域:第一区域范围为鹿江、淦阳、福城三个街道,水田征地补偿标准为34962元/亩;第二区域范围为大桥、张家山街道,水田征地补偿标准为30602元/亩;第三区域范围为临江镇、洋湖乡,水田征地补偿标准为30217元/亩;第四区域范围为阁山、店下、永泰、观上4个建制镇,水田征地补偿标准为29832元/亩;第五区域范围为经楼、刘公庙、黄土岗、昌傅、义城、中洲、吴城、洲上8个乡镇,水田征地补偿标准为27312元/亩。
四、省人民政府审批权限。
1、总面积在100亩以下,其中耕地不超过50亩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2、总面积100亩至300亩,其中耕地在50亩至150亩之内,由分管副省长批准;
5、总面积1050亩以上,其中耕地在525亩以上,报国务院批准。江月。
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流程
企业劳资人员根据不同的退休类别,携带下列资料申报:
(一)正常退休
(9)原“事改企”人员提供选择事业或企业待遇的个人书面申请2份;若选择事业单位退休的,需再准备1份《烟台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共需4份)。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6)项与正常退休所需材料相同;(7)《烟台市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3份,可从市人社局网站下载;(8)职工档案中没有任何从事特殊工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对职工档案记载不准确、不全面的,需提供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期间的车间考勤表、工资表等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提供特殊工种起始月份,期间工种无变动的,每年至少提供两份(1月和12月);工种有变动的,按不同工种各提供变动当年起始月份。提供的资料必须由企业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因病提前退休
(1)—(6)项与正常退休所需材料相同;(7)《烟台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3份,可从市人社局网站下载;(8)统筹病种病历原件及复印件1份;(9)一年以上的住院病历材料1份。
二、受理审核
(一)正常退休
1、审核退休条件。根据单位申报资料由初审和复审岗位共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符合退休条件的,进入下一步公示程序;不符合条件的,将全部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2、公示。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发给《关于 等 名职工退休公示的公告》2份,由单位按规定公示10天(属档案托管人员的,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10天,下同)。公示期满后,单位在公示公告相应位臵填写公示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其他情况)、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批准退休。经公示无异议的职工,人社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并在相应的《退休审批表》上加盖退休审批专章(其中留1份存档),发放《退休证》并加盖钢印。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允许申报单位在组织职工退休公示期间,办理有关社保经办业务。即:经确认退休资格的职工,在其中1份《退休审批表》上加盖“档案已审”小章,并在《市属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台账》登记,由劳资人员带已登记的《退休审批表》和《审批台账》,到三楼社保大厅按规定办理退休减员、补缴保险费、核定养老待遇等各项经办业务。办完业务后,及时归还《审批台账》。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严格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定期集中会审制度。参保单位应提前1个月递交相关材料,经登记确认后集中保存、适时组织集中会审(部分资料原件确需提走的',经确认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后,可留存复印件)。经会审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办理有关社保经办业务;需进一步补充资料的,告知单位按要求尽快补证后再次申报;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结论并退回申报资料。
(三)因病提前退休
根据申报资料,着重审核职工在单位缴费年限、统筹病种病历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在1份《烟台市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审批表》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上加盖“档案已审”小章,转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不符合条件的,将全部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三、特别提醒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自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在此之前不得办理减员业务。
2、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应及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而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其养老金从单位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社会统筹。从2017年起,每年1—5月正常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业务。
加班申请审批流程
一、加班申请流程:
1、各部门因生产需要加班,填写《加班申请表》交部门主管审核,生产经理确认后,于当天下午16:30分交人事部汇总存档,逾时不交者,需交总经理签批后再交人事部;超出周加班目标的,经报总经理批准后,再交人事部汇总存档。
2、节假日一般不安排加班,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一天报总经理批准,休息日申请加班,必须在《加班申请表》上注明下周内某天补回休息一天,如不能够补回,则将加班时间纳入周加班目标内。
3、加班申请部门,必须在加班单上注明生产数量,以便部门主管认真核算加班人数及时数后上报上级审批。
4、班长应接照加班申请中所申请的`工作时间安排员工加班,若实际加班时间少于申请加班时间,按实际下班时间计算工时;若实际加班时间超出申请加班时间,除非事后得到总经理有效核准,否则,将按照申请加班时间计算工时。
5. 严禁无故加班,弄虚作假,人事部将核对考勤,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将全厂通告批评。
二、加班审批制度:
1、公司生产分别为淡季和旺季;旺季为每年11月份至次年4月份;
2、淡季为每年5月份至10月份;
3、生产旺季,生产部:每周工作时间应控制在60小时以内,周日必须安排休息。旺季每周加班时间应控制在18小时以内。
4、生产淡季,生产部:每周工作时间为48小时;淡季每周工加班间应控制0小时小时,周日必须休息。
5、生产订单临时增加时,相关联的部门要申请增加周工作时间,交总经理审批,再交人事部汇总存档。
6、仓库每周的加班时数应控制在12小时以内,即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0小时,周六只能加班8小时(可采用轮休),如有特殊情况要超时加班, 要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加班,文员每周的工作时间应控制在44小时以内。
7、收发的加班时数一定要严格控制,晚上加班时数比当班部门的加班时数少1小时,星期六尽可能只加8小时,且星期天不安排加班。
8、清洁工:星期一至五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工作8小时.
9、未安排加班人员不得私自进行无效加班,非申请加班人员严禁擅自进入生产车间影响他人工作,不得安排生手及工作效率低的员工加班,以提高工作效率。
10、申请加班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要即刻下班,不得无故拖延下班时间,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延长工作时间的部门,主管要及时电话报告总经理,经同意后方可申请补签更改加班申请单。
11、各部门当日加班申请单必须于当天下午16时前报给人事部备存,人事部安排核查员工加班实际情况,并在周四将考勤有异常的资料公布于通告栏。
12、各部门每周召开工作安排会议,并回顾加班工时管控情况。生产各部门每周五定期例会共同讨论工作任务,回顾加班工时管控情况,及时沟通并协商合理处理工作问题。
13、具体执行:每周五发出周工作时间,给各部门进行回顾,及根据实际的工作情况作出调整。
2015年9月15日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流程
1、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国发[1997]26号第五条1998年1月1日《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以按月发给退休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该办法实施以前参加工作,该办法实施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个本人。
(1)《退休审批表》三份,(2)照片六张,(3)职工档案材料或查档证明,(4)养老保险金交纳证明。(5)办理病退的,应提交个人申请一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材料。(6)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还应提交个人申请一份。
(一)正常退休的:
1、由单位报送职工的档案材料,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填写《退休审批表》。
2、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情况,并核算该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科复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3、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后对拟退休人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退休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病退(含退职)、伤退办理程序
1、对申报病退(含退职)、伤退职工的档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职工劳动能力进行鉴定。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条件的,对单位报送的职工档案材料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养老保险费交纳情况并核算该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社会保险科复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申请特殊工种退休程序:
由单位报送职工档案材料, 经社会保险科初审, 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后, 再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环保审批流程
贸易业务合同。
1.客户:江阴鹏天化工有限公司。
2.产品:片碱。
3.数量:8850.00吨,单价:2260.00元(一票制)。
4.运输方式:自提。
5.结算:先款后货,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
6.交货期:在2016年1月31日前发货。
sap账号:011941。
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流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4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和《关于做好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粤机编办函[2012]724号)要求,现将涉及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公告如下:
员工住退休审批流程
文件编号: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员工退休审批工作的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员工退休审批管理,为本行员工依法正常退休提供制度保障。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劳动合同制员工。
3定义、缩写与分类
3.1定义
员工退休审批:是指本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届满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协助社保经办机构正常办理员工退出工作岗位的各种手续。
3.2缩写
无
3.3分类
员工退休审批按参保类型不同,可分为参保省行业统筹退休审批和参保地方统筹退休审批。
2)地方统筹退休审批:是指在本行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地方统筹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由地方社保局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4职责与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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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5原则与基本规定
5.1原则
1)到龄退休原则:本行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必须办理退休手续,无故不得提前或延迟退休。
2)实事求是原则:本行办理员工退休申报审批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故意虚报员工退休资料、隐瞒不报到龄退休人员。
5.2基本规定
1)本行员工申报退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2)本行在省行业统筹参保员工的退休申报工作,由省联社人力资源处统一组织集中审核申报,按照省社保局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在地方统筹参保员工的退休申报工作,由本行人力资源部门按地方社保经办机构有关规定要求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3)本行男职工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管理岗位工作女职工满55周岁),办理到龄退休手续;本行管理岗位职工是指现任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已经退出领导班子的原领导班子成员),除此之外皆属业务岗位职工。
4)本行在省统筹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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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以上劳动部门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并符合提前退休其他条件的,可以申报提前退休;本行在地方统筹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需提前退休的,按地方社保有关规定执行。
5)本行应加强对员工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员工人事档案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员工基础信息登记造册工作,对因工作疏忽造成职工未能正常办理退休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本行在办理员工退休申报审批工作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人事档案中参工时间、工龄、年龄、档案工资等基础信息的核定,一律以个人档案最早原始记载为准,原则上后补材料及各种证明不予认可。
7)本行员工对个人退休信息审核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一步补充、完善有关资料报社保经办机构重新审核认定,员工本人对举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员工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力资料佐证的,应以社保经办机构认定为准。
8)本行应将经社保经办机构最终审核认定的个人退休基础资料按规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在规定时间内无法重新举证的,均视为已经职工确认。
9)本行经批复同意退休人员,应自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次月停发工资、终止缴纳各项保险手续,并自次月从社保部门开始领取养老金。
10)其他规定:
b)本行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一个星期前应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交接和办公物品移交等事项;
c)本行应积极协助退休人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等相关资金的支取手续。
6流程描述与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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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查监督
8附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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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社保局审批退休的范围
1、市属企业参保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
2、部、省属企业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
3、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参保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退休审批的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人员,必须符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规定年限(“中人”10年,“新人”15年)两个条件,方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三、办理正常退休的审批程序
《杭州离退休(供养)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申请表》一式两联,经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社保局审计调研室审批。
四、办理正常退休手续需携带的材料
1、职工本人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复印件;
4、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男职工则不需提供);
5、办理政策性补缴需延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需提供《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协议书》。
五、报批时间
六、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需要移交社会化管理者
需携带资料:户口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档案移交名册表加盖公章、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盖章。另外支付管理费用(190元/年,交至满75周岁为止)企业单位缴税在各区的可领取一份说明至缴税所在区的财政局盖章免支付此费用。
办理完毕后领取《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移交通知单》及各类表格的复印件。
七、企业退休人员的党组织关系转移
八、领取退休证之后由所在单位加盖印章后到杭州市社保大楼一号楼3号窗口加盖钢印交给职工本人即可。
九、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足退休条件者,无需单独办理,退休手续办
理完毕之后即可享受退休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年限不足退休条件者需到杭州市医保窗口办理相关手续(中河中路248号)
公司审批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过境动物或者过境转基因产品在过境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需要初审的,由进境口岸初审机构进行初审;加工、使用地不在进境口岸初审机构所辖地区内的货物,必要时还需由使用地初审机构初审。
申请单位应当向初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审核批准。
第七条初审机构对申请单位检疫审批申请进行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第八条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构签署初审意见。同时对考核合格的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出具《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必要时出具对其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考核报告。由初审机构将所有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九条同一申请单位对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同一加工、使用单位一次只能办理1份《检疫许可证》。
第十条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初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进境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申请单位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和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自收到初审机构提交的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四章许可单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检疫许可证申请表》、《检疫许可证》和《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和发放。
《检疫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编号。
第十三条《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别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外,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按照规定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在许可数量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检疫许可证》所附检疫物进境核销表中进行核销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检疫许可证》:
(一)变更进境检疫物的品种或者超过许可数量百分之五以上的;。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一)超过有效期的自行失效;。
(二)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自行失效;。
(四)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终止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必须审核许可证的申请单位与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贸易合同的签约方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受理报检。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时,必须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行政,忠于职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刁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按照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