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劳动合同大全(13篇)

时间:2023-11-28 19:12:57 作者:笔舞

劳动合同对于雇主来说也很重要,它明确了雇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有助于维护雇主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份较为完美的劳动合同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劳动合同范本,供参考和借鉴。

温州市劳动合同

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的职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选举,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助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业主委员会协会协助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条[电子投票系统]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应当向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同时通过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发布。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业主的认定]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物业所有权登记,但是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或者合法建造取得物业所有权的人;或者因征收补偿协议、物业买卖合同已经合法占有物业专有部分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不足二十人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职责。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地理上自然连接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成立]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成立筹备组。

第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和异议]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九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代表各一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指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书面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日。

公告期内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提出异议的业主作出解释;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推荐成员。

第十三条[筹备工作的开展]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名册、业主人数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在草拟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办法。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投票权数的确定标准]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是,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业所有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安置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五条[筹备资料的提供]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筹备经费]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一)建筑面积不满五万平方米的,为三万元;。

(二)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满十万平方米的,为四万元;。

(三)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十万平方米的,为五万元;。

(四)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八万元。

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并根据该方案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筹备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开支预算方案确定的首笔筹备经费。

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十七条[筹备组的解散]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后,筹备组自动解散。未能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不超过六十日的延期;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

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影响业主人数及其所拥有专有部分面积确认的,或者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诉讼、复议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类型]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五)组织和监督物业保修金的使用;。

(七)配合做好社区建设、安全防范等工作;。

(八)妥善保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等资料;。

(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会议。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召集的,由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的召集人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业主监事会]业主监事会代表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五)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委员、候补委员和监事、候补监事的人数]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最多不超过十五人,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监事会由三人或者五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业主监事会召集人在业主监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和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候补委员、候补监事的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不得超过委员、监事的人数。

候补委员、候补监事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监事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名单。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上加盖备案印章。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印章。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印章准刻证明。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委员、监事的人数和任职条件]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的;。

(六)违法出租房屋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七)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

(九)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的。

第二十六条[职务的暂停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通过后暂停其职务,并提请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会议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暂停前款规定人员职务的,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提出辞职;。

(三)丧失履职能力的。

第二十八条[职务暂停、终止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职务暂停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暂停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终止的,分别由候补委员、候补监事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应当及时将递补情况通告全体业主。

未设立候补委员、候补监事的,或者由候补委员、候补监事递补后仍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委员、监事职务终止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委员、监事。

第三十条[重选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监事会监事人数不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增补办法,新增业主人数超过该业主大会成立时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新增业主可以要求依照前款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业主委员会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重新选举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业主监事会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限期组织;逾期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任期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的,由业主监事会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一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业主监事会逾期不组织的,经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的附件。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或者认购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物业买受人或者认购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占总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提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三)新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调整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可以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

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交由业主委员会代管,不得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经营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经营收益专项用于物业管理。

温州市劳动合同

温州市地处浙江东南沿海南端,是一座有16历史的文化名城,下辖11个县、市、区,面积11784平方公里。人口705万。有25万x侨分布在62个国家和地区,有10万温籍港、澳、台同胞。

温州山清水秀,气候温和,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是旅游度假胜地。温州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国家级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有雁荡山、楠溪江、南麂、乌岩岭等4个,省级风景、保护、旅游度假区有仙岩、洞头、百丈t、瑶溪、滨海--玉苍山、ze雅、寨寮溪、瓯江、氡泉等9个,市级风景区有天柱、南雁门、桐溪、茶山、岷岗、圣井、铜盘山、赤岩山等8个。有森林公园9个,县级风景名胜区5个。风景旅游区密度大、种类多、品位高、特色鲜明,集山、江、海、岛、湖、泉大成。风景旅游区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2.23%,名列全国前茅。此外,还有2个国家级文保单位,44个省级单位,358个市县级文保单位。

温州是我国对外开放的14个沿海城市之一。城乡人均收入分别为7848元和3658元,名列全省之首。乡镇经济发达。电器、服装、皮鞋、纽扣、灯具、、打火机、雨伞等产品名气国内,远销世界各地。

温州旅游基础设施日臻完善。海运四通八达,温州港为全国枢纽港之一。机场开辟了49条国内航线和香港、澳门2条地区声母。公路104和330国道线贯通温州。另外金温铁路已于6月11日开通。温州通讯发达,电力充沛,为旅游提供了可靠保证。

温州市劳动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_》,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_项确定: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

(二)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三)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_________结算。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__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_________。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乙方实行的工时制为__________________。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_____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_____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_____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_____转移等相关手续。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_____政策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_____、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_____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_____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_____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_____、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对_____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温州企业雇佣劳动合同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乙方:中国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电话、电报挂号、电传)。

第一条:根据甲方的愿望,乙方同意派遣中国工程师、技术工人、行政人员(翻译、厨师)在________国工作。具体人数、工种、工龄和月工资见本合同附件(略)。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乙方人员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地间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乙方人员出入________国国境的签证和在________国境内所需办理的居留、劳动许可证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并负担其费用。

第三条:

1、乙方人员在________国工作期间,由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人员支付每月的工资。

2、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乙方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满一个月的工资=月工资/30天_工作天数(包括周日和官方假日)。

3、上述工资应以乙方人员到达________国之日起到离开________国之日止计算。

4、乙方于每月末将乙方人员该月的工资,包括加班费,列具清单提交甲方,甲方于清单开出之日起三天内按清单所列金额的75%以美元支付,并按当天牌价电汇给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________公司________帐户,并按________国________银行的规定负担共手续费。同时书面通知中国驻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

5、甲方将乙方人员工资和加班费的25%以________国________货币支付并汇给中国驻________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在________银行________帐户。

第四条:甲方负责乙方人员从____到____的旅费,并负责将此费用汇到上述乙方帐户。乙方人员从____返回____,由甲方通过____航空公司向乙方人员提供机票。甲方负责乙方人员只限往或返单和的行李超重费,其重量为20公斤。

第五条:1、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住宿费。在工作期间和加班时间提供从居信地到工地的交通工具。负责国营医院的医疗费。

2、乙方人员的工资和加班费不交所得税。

3、甲方为乙方人员在________国家保险公司投保生命保险。其保险费每人为(货币及数量)。

4、甲方向乙方人员提供工作服和工作所需的工具。

5、甲方提供的信房,包括水、电、空调和必要的家具、床和床上用品。

6、乙方人员的居住面积如下:

(1)组长、工程师、技术员、行政人员为8——10平方米;。

(2)其余人员为4——5平方米。

7、甲方向乙方提供厨房所用的炊具和旨在自己用饭所需的餐具。

第六条:1、乙方人员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2、根据工程需要、甲方需要乙方人员加班时,加班工资按下列比例计算:

平时加班为日工资的150%。

周假日加班为日工资的200%。

第七条:

1、乙方人员享受周日假和________国官方规定的节假日为十七天。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带薪休假三十天。如乙方不愿享受上述假期或享受部分天数,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报酬,其工资按下列方法计算:月工资/30_假若工作天数。

第八条:

1、根据总利益的要求,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内终止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乙方人员应享受三个月或本合同所余期限的工资,但以最短的时间为准。乙方人员有权享受回________的机票。

2、在乙方愿望以外的原因而停工,如断电、断水、材料供应不足等,在停工期间甲方照付乙方人员的工资。但根据工作需要,甲方有权使其在其它项目上工作。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

温州市劳动合同

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的职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职能]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选举,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助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业主委员会协会协助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个人诚信档案。

第七条[电子投票系统]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应当向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同时通过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发布。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八条[业主的认定]物业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物业所有权登记,但是因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或者合法建造取得物业所有权的人;或者因征收补偿协议、物业买卖合同已经合法占有物业专有部分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不足二十人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人数超过三百人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职责。业主可以列席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范围为准;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地理上自然连接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成立]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成立筹备组。

第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公告和异议]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九人单数。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建设单位代表各一人。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指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书面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五日。

公告期内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提出异议的业主作出解释;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推荐成员。

第十三条[筹备工作的开展]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下列筹备工作,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名册、业主人数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

(四)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在草拟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办法。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投票权数的确定标准]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是,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业所有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物业买卖合同或者安置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总人数和建筑物总面积,分别按照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十五条[筹备资料的提供]建设单位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资料:

(一)业主名册;。

(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前款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筹备经费]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存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账户:

(一)建筑面积不满五万平方米的,为三万元;。

(二)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不满十万平方米的,为四万元;。

(三)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不满二十万平方米的,为五万元;。

(四)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为八万元。

筹备经费应当专款专用。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制定筹备经费开支预算方案,并根据该方案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筹备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开支预算方案确定的首笔筹备经费。

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费的使用情况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向全体业主公布。筹备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十七条[筹备组的解散]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后,筹备组自动解散。未能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不超过六十日的延期;延期届满仍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公告筹备组解散。

筹备阶段发生诉讼、复议,影响业主人数及其所拥有专有部分面积确认的,或者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诉讼、复议和异议处理期间不包含在筹备期限内。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类型]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告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物业管理情况报告;。

(二)上一年度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

(三)上一年度业主大会收支情况报告;。

(四)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会议:。

(一)经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监事会提议;。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的表决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表决。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五)组织和监督物业保修金的使用;。

(七)配合做好社区建设、安全防范等工作;。

(八)妥善保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等资料;。

(九)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会议。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主任不召集的,由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推举产生的召集人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业主监事会]业主监事会代表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通告全体业主;。

(五)对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业主委员会委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对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委员、候补委员和监事、候补监事的人数]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最多不超过十五人,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监事会由三人或者五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的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业主监事会监事。业主监事会召集人在业主监事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和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候补委员、候补监事的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但不得超过委员、监事的人数。

候补委员、候补监事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监事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名单。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并在报送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上加盖备案印章。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印章。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印章准刻证明。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备案。

第二十五条[委员、监事的人数和任职条件]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的;。

(六)违法出租房屋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

(七)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八)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

(九)有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的。

第二十六条[职务的暂停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通过后暂停其职务,并提请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职务: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会议的;。

(三)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暂停前款规定人员职务的,应当听取其陈述、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提出辞职;。

(三)丧失履职能力的。

第二十八条[职务暂停、终止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或者业主监事会候补监事职务暂停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应当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暂停或者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财务凭证、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等移交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终止的,分别由候补委员、候补监事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应当及时将递补情况通告全体业主。

未设立候补委员、候补监事的,或者由候补委员、候补监事递补后仍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委员、监事职务终止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委员、监事。

第三十条[重选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监事会监事人数不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二分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监事会监事增补办法,新增业主人数超过该业主大会成立时业主总人数二分之一的,新增业主可以要求依照前款规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业主委员会不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重新选举的,由业主监事会组织;业主监事会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监事会限期组织;逾期不组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任期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逾期未组织的,由业主监事会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一个月前组织换届选举;业主监事会逾期不组织的,经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临时管理规约]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的附件。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或者认购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物业买受人或者认购人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在物业销售或者房屋征收认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物业买卖合同、安置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占总人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业主提出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物业项目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三)新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调整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可以依据约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可以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解除之日起七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有独立产权并具有正常使用功能的物业管理用房。

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交由业主委员会代管,不得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经营用房的经营方式由业主大会决定,经营收益专项用于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物业选聘]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专家库,为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公示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使用过程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内容,应当及时公示;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容,每年至少公示一次。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第三十九条[专业服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将物业服务项目肢解发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该区域从事专项服务业务。

第四十条[物业企业续聘]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续聘。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不续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该物业服务企业,并重新公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同时公告全体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双方没有作出续约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服务的,双方权利义务参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但双方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九十日后可以随时终止该物业服务。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九十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全体业主。

第四十二条[物业企业的退出和进入]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退出物业服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

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信用信息的征集、考核、评价、核查和报送工作。

市、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核查工作。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背诚信义务的处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前期物业项目招投标:

(一)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泄露业主信息的;。

(六)以暴力、胁迫方式阻挠业主组织成立的;。

(七)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物业项目负责人的诚信义务]物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录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同时录入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

(一)骗取、挪用或者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用途的;。

(三)擅自决定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

(四)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五)因管理失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被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乱收费或者收费不规范且未改正的;。

(七)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出售、未安置和交付使用前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七条[业主的诚信义务]业主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前款规定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业主出租或者转让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有关费用交纳情况等事项告知承租人或者受让人。出租人和受让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或者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出租情况,或者物业产权转移情况、受让人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费用交纳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四十八条[临时停车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可以合法利用共用部位或者场地停放车辆并收取合理费用。停车方案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拟订,报请业主大会决定后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拟订,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防空地下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

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单位可以合理收取停车费用,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十条[公共收益的管理与使用]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取得的收益,应当用于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剩余部分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经营收支情况应当单独列账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开。

第五十一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宅;。

(四)用于销售的其他物业。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在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一个业主因依法分割物业形成二个以上业主的,原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五十二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并报送物业所在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业主拒绝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置]业主拒不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十四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超过一定额度的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维修单位。禁止拆分维修项目,规避招标投标。

第五十五条[应急维修更新改造]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和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六)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应急使用维修、更新和改造资金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将《应急使用方案》与审核决定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三日。

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由申请人负责组织。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应当将工程决算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七日。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的物业保修责任和保修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物业保修期自建设项目的物业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前,应当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银行,作为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自交存之日起开始计算,不得少于八年。

物业保修金存储期限和物业保修期限均届满的,应当按照规定将物业保修金退还建设单位。但是,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线路、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限届满的,可以按照物业保修金本金余额的百分之十五予以退还。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保修责任,不及时履行的,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建设单位发出物业保修书面催告通知书;建设单位自接到催告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仍不履行的,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向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申请使用物业保修金,组织物业维修。

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保修责任的承担和履行,物业保修金的交纳、管理、使用和退还,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经费审计]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业主委员会财务活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等收支情况提出异议的,业主监事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是否进行年度审计、是否对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

第五十八条[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对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法律转致]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业主组织及其成员的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一)阻挠、抗拒业主大会或者业主监事会行使职权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举报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业主监事会监事职务终止,拒不移交其所保管的文书、财务、印章等档案、资料,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的行政责任]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交纳物业保修金的,自根据该款确定的应交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整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未经依法委托从事专项服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需要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而未经委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专项服务业务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指导业主成立筹备组的;。

(二)未按照规定指导业主组织成立、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为申请人办理备案手续、出具相关证明的;。

(四)未按照规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的;。

(五)未按照规定受理、登记、处理投诉、举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其他物业管理形式的法律适用]业主决定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自我管理或者选聘其他管理人管理的,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八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温州市人民政府20xx年12月10日发布的《温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温州企业雇佣劳动合同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及培训等工作。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定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机房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每周周为休息日。特殊情况按照客户需求安排工作实景等下班。

四、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元。

(三)经甲乙上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做下列分配:

a.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种子分配办法绝地共,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提成工资制,根据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条件下作出下列提成工资制:

5—10万单子按3%提成。10—15万单子按4%提成。15万以上单子按5%提成。

工装视情况而定。

d.提成每月20号按客户所交工程款的比例发放。

e.中途无故不干丢下工地不管等原因,甲方无理由拒绝发放乙方的一切工资以及提成,清洁严重的甲方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

五、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按照执行。

2.在使用期内达不到甲方的基本业务能力的;。

3.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的或私自接私转单等情况的。

4.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

5.因工伤或病害等无能力工作等原因的。

七、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节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效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感部门举报。

八、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感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在附补充协议。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名:乙方签名:

公章。

温州市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_______省劳动合同条例》,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按时足额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按时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四)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六)依法支持乙方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

(七)保证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休假待遇;。

(八)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支付丧葬费、抚恤费等;。

(九)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甲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教育和工作安排;。

(四)自愿委托甲方代为扣缴国家规定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在本合同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一)本合同期限选用____:a(固定期限);b(无固定期限);c(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a: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b: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下列条件出现时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c: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日终止,其中生效后的前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本合同期内工时制度采用____:a(定时工作制);b(不定时工作制);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乙方每天为甲方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适当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b.不定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c.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

(三)工作内容: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四)工资给付:

1.甲方以法定货币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乙方工资。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甲方可根据其生产经营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乙方工资。

2.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正常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每月按____________标准发给生活费。

3.加班工资:

(1)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须按乙方小时工资标准_______%支付工资;。

(3)甲方安排乙方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须按乙方日工资标准的_______%支付工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织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劳动教养的;。

6.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需裁减人员的。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他情形。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4.甲方强迫乙方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5.甲方拒绝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甲方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

(五)除上款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与甲方协商。

(六)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方因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第6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下同)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的第7、8项、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2、3项解除合同的以及甲方被撤销或者解散与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第5项解除合同的,甲方除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再发给乙方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乙方属患重病或绝症的,甲方还须分别按照乙方应享受的医疗补助费的_______%或_______%增发医疗补助费。以上各款所称月工资,是指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甲方月平均工资的,按甲方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医疗期。

(二)乙方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_______天的,甲方发给乙方工资_______%的病假工资;超过_______天的,发给乙方工资_______%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乙方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在医疗期间,甲方可停发乙方的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由乙方自理。

在本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补)偿责任。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须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_______%的经济补偿金。

(二)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应给乙方加发相当于补足部分_______%的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除全额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外,还须加发该经济补偿金数额_______%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乙方属甲方出资培训、招聘的,尚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期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赔偿甲方为其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

(五)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___日内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本合同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提示:合同双方应在了解本合同内容后,再决定是否签名。一经签订,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必须由本人签名,不得代签;甲方必须加盖法人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温州市劳动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

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_项确定: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三)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_________结算。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和发放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__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_________。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乙方实行的工时制为__________________。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社会保险。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七、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八、其他。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温州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在 浙江省温州市。

乙方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 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 。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条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第七款的约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第八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

温州市劳动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_》,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

其中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

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_项确定:

(一)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

(二)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三)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_________结算。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和发放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__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_______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_________。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乙方实行的工时制为__________________。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社会_____。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_____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_____费用。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_____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_____转移等相关手续。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_____政策规定执行。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_____、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_____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_____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_____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七、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_____、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八、其他。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对_____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名):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温州劳动合同书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工作完成时即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为,实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在工作地点从事岗位(工种)工作。该岗位(工种)(有或无)接触粉尘或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或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和乙方的同意,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乙方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或甲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相应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相应工资报酬。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元/月。

第十二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约定为元/月。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如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乙方的劳动定额为,计件名称为,计件单价约定为元/件。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中明确。

第十三条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甲方支付乙方的应发工资,不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标准,并不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工资基数,按温劳社劳薪[20xx]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约定为。

第十五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具体为;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三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可以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为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甲方因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乙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期满时,如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在合同期内,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相关条款即行废止,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温州劳动合同

聘用方:(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住所: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为规范甲方的管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本合同,并共同约定以下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年。

2、本合同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月。

第二条工作内容甲方聘请乙方在单位从事工作;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

1、甲方按照《劳动民法典》和相关劳动法规安排乙方工作时间,如果乙方从事教学或与学校有关岗位工作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乙方每日的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8小时,但因个人原因或者没有履行加班手续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做加班处理。

2、因特殊原因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乙方的上班时间和休息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甲方可以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4、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接受以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为工作目标的工作安排时,完成本项工作的工作时间不按照本条规定执行,超过本条规定的工作时间不属于加班。

第四条劳动报酬与发放。

1、甲方实行月工资制,并按以下第条的方式计算乙方的工资报酬;

2、固定工资制: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元月;

4、乙方的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保密费用、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工资、保密费用为固定部分,绩效工资根据业绩情况进行考核。

5、乙方试用期工资固定为____月。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当月的工资在次月____日至中旬发放,如果甲方因为特殊原因需要缓发工资的,最迟不超过30天。

第五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和当地社保机构规定为乙方购买保险;扣代缴;

第六条体检与审查。

1、乙方入职时,必须提交甲方规定项目的体检报告原件;

2、乙方入职时,应如实在档案表上填写本人和家族的病史情况。如果乙方有传染病史的,必须提交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愈证明。如果乙方入职时正患病,必须如实告诉甲方。

4、如果因为乙方违反以上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其损失和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编制下达工作任务,对乙方进行爱岗敬业,职业道德,xx守法教育,对乙方进行岗位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检查考核。

2、制定甲方规范化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对全体教职员工加强管理。凡违反规章制度的,必须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如经批评教育不改,甲方将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给甲方声誉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消除影响,并赔偿一切损失。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金。

(1)乙方处于试用期的;

(3)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4)乙方不履行甲方正常工作安排,经批评教育仍不能够改正的;

(5)乙方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的,经教育不改正的'。

4、合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如果乙方不能胜任目前岗位的,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应岗位的标准调整工资福利。

5、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及办公用品,创造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及办公用品,完善安全措施。

2、乙方完成合同义务后,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如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强行要求乙方违规工作,乙方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可拒绝执行,甲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期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处于试用期的;

(2)甲方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存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保护措施等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3)甲方未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不能履行劳务合同,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在合同期内,服从甲方管理,xx守法,自觉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

6、爱护学校的办公、教学设施、用品,不得丢失或损坏;在工作时间,如丢失或损坏学校物品,系乙方的责任,乙方应予赔偿或修复。

7、乙方在教学、工作时间内,应尽心尽责,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消除教学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如学生的安全事故是由于乙方工作失职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8、配合甲方宣传学校的优势,扩大对外影响,维护学校声誉。

第八条关于培训的协议教师类岗位入职后,由甲方垫资输送乙方到。

第三方进行培训,培训各项费用合计20元,如果由于乙方的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培训损失,培训损失总额为20元,但随着乙方在甲方工作的时间而逐渐递减,具体递减标准为:从乙方培训合格上岗后开始计算,每工作满1个月,培训费损失减少100元。

第九条违约责任。

2、甲方根据本合同。

4、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

第八条规定的培训费用;

第十条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关于对乙方教学行为的约定甲方属于教育行业,从业人员必须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同时甲方在本行业内也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拥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为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修养,甲、乙双方就保证教学质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制定为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各项教学制度,并组织乙方学习;

(三)、经甲方调查核实,乙方有下列行为或者因下列行为而导致学生流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所带学生学费50—100%的标准支付甲方损失费。如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甲方可依法要求乙方恢复甲方的声誉或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乙方不按照教学流程进行教学工作的;

2、乙方要求或者暗示学生(家长)送礼、请吃饭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3、乙方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进行体罚的;

4、乙方冷落、鄙视、嘲笑学生的;

5、乙方进行错误教学、传授不适宜知识、错误引导学生的;

6、乙方散布学校的不实消息、诋毁学校声誉、误导家长和学生对学校认识的;

8、乙方离职期间或合同到期前不配合正常工作交接的。

第十二条关于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

1、甲方提前解除合同,除“乙方有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或因过失造成责任;被依法劳教,追究刑事责任;遇国家方针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外,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

2、乙方提前解除合同,除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不能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外,乙方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3、乙方提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在规定的交接期内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工作交接。如果由于乙方不配合交接或者交接不全的,甲方可以暂时不进行离职结算。

第十三条其他规定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前,已经接受了甲方各项管理制度的培训,乙方确认已经知晓各项内容,愿意遵守管理制度里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予以完善。

第十五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温州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劳动者(乙方)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性别:_______。

注册类型: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

合同履行地:_______住址:_______。

授权委托人(签章)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简易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_______年(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在工作岗位从事_______工作。工作地点为: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工作岗位依法实行下列工时制度。

a、标准工时工作制度;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c、不定时工作制度。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乙方加班加点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并按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四、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日。或按双方约定办法执行。

五、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乙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依法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条件。

甲方应依法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积极为乙方创造和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切实保证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之一的,甲方可依法解除本合同。

当事人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到期前经协商同意续订合同的`,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续签书。

甲、乙双方如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协商约定如下事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有权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相勃的,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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