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局质量月活动情况总结(优质18篇)

时间:2023-12-12 08:41:40 作者:念青松

通过活动总结,我们可以加深对活动目的和意义的理解,更好地传达活动的价值和意义。接下来是一些成功的活动总结示例,希望能够为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灵感和启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

(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建设工程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总结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规范从业行为,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大修的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坚持依法监管、分级负责、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并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工作。

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

对危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建设单位是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并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安全评价,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以及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设计单位的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建设中,建设单位应当将标准化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建立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制定项目标准化工作方案,接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达标检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购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满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消防设施等。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措施审批的申报,应当将施工过程中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具体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并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落实。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规定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概算中,应当确保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建筑安装费用的1.5%,且在招投标时不列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业主预留、项目支出、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制度,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应急预案,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时应当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情况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竣工验收时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地质勘察、测量和水文调查,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需要,对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对勘察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承担初步设计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桥梁、隧道、高边坡防治等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际,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科学、真实、准确,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提出指导意见,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交通建设项目有多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应当由一个单位负责整个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总责,各分段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承担的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经审批或者核准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作好后期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工程主要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是否满足勘察、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在签订监理合同后15日内,将监理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配齐人员和设备,设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建立监理管理制度,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合同中约定的监理人员,并保证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项目监理工作,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建设前期职责:。

(一)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四)对具备开工条件的,签发工程开工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建设期间职责:。

(一)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环保等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

(四)及时验收分项、分部、单位工程以及临时工程;。

(六)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报验、对非标设备进行安全性检验及评审;。

(七)对工程拟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抽检、验收、认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标准化实施方案,督促施工单位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九条在施工阶段中,监理单位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中的重要隐蔽工程和完工后无法检测其质量或者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施工全过程现场旁站监理,如实准确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序,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上道工序未经监理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专项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或者未经检验的隐蔽工程不予验收。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报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试验检测管理,确保监理抽检工作质量,严禁试验检测数据作假。

第三十二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不得超出执业资格许可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化工作要求,在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采用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的组织方式和施工流程。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整个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分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针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特点、范围,运用科技和信息等手段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加强监控,严格风险监控管理、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并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桥梁、隧道和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配足应急救援人员,配齐相应的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项目负责人依法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下列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根据安全管理需要采取封闭围挡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禁止非施工人员及非施工车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危险部位进行公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守。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四十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实行工地临时试验室制度,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工作。

对投资规模小、等级低、建设时限短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经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可以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其试验检测工作由市、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的试验检测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工期,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差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分阶段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负责对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防止因施工建设引发安全隐患和地质灾害等危险。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所使用的机具、设备(含特种设备)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中非标设备在安装使用前应当自检及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设计文件要求,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质量评定、试验检测、工程计量等有关资料。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者交付使用。

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工或者修复。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在缺陷责任期内因其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返工及维修费用。

第六章试验检测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十八条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和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承担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试验检测单位包含:第三方中心试验室、桥梁隧道监控量测、桩基检测、隧道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机电检测试验单位等。

试验检测单位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等现场试验检测机构,承担相应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九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单位,应当在签订试验检测合同后15日内,将试验检测合同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在其试验检测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试验检测单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的,还应当将其现场工作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等情况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进行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的数据和结果承担责任,并书面向委托单位报告试验、监控、检测情况。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

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上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并按照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本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上公路或者水运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鼓励、支持在市、州建立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中心。

第五十三条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重点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州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乡道、一般水运建设工程和独立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道和独立中桥、小桥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前款未作规定的项目或者特定的项目进行指定,并应当对标准化的各项工作开展检查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入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

(一)宣传有关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面的制度和规范的实施;。

(四)对接受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利害关系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和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可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监督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从业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工作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置质量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二)未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未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的;。

(四)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该项目建设。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未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者未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者派驻代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应当审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或者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有效进行监理抽检工作和施工试验检测管理,且有试验检测数据作假行为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未建立相应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或者演练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具有施工安全风险的工程进行施工风险评估的;。

(五)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相关论证的;。

(六)施工现场所使用的非标设备未按照规定自检及办理相关验收手续的;。

(七)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试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的试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吊销其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对具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责任人员,提请相关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六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总结

20xx年,我站在市建设局的直接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落实“三法三条例”为主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思路,围绕工作目标,坚持以“监、帮、促”为理念,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完善“差别化管理”, 稳步推进建筑节能、结构抗震、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工作及住宅工程竣工分户验收工作,突出安全文明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源隐患的专项整治,确保全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明显好转,工程质量总体受控,安全态势平稳,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受理质量监督工程xx项,其中房建工程xx项,建筑面积小学万m,工程造价约小学亿元,市政工程xx项,工程造价约xx亿元;工程竣工备案xx幢(项);受监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二)受理安全监督xx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xx起,死亡小学人;共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xx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xx台;共xx个工程项目申报创市级文明工地,有xx个工程项目通过市级文明工地的初评审。在全市安全监督岗位技能竞赛获得较好成绩。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力开展,提高监管效能。结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我站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走前列新突破”,深化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共制定6项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两场联动”及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制度,规范进一步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对在建工程xx项共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xx次,检查施工单位xx个,监理单位xx个,机械设备xx台,共发出整改意见书xx份,督察处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xx起,处理完毕xx起;督察处理重大工程安全问题xx起,处理完毕xx起。

(三)深入开展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切实规范各方主体履职。根据省建设厅、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开展我站监督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并结合“工程建设主体行为三项建设”和“三项行动”, 组织召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专题会议,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抓好隐患排查与治理,督促企业抓好特种作业人员、“三类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突出重点,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深化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对建筑节能工程实行样板先行,有效地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落实节能措施,切实推进建筑节能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建筑节能全面有效实施。

2、加大政府投资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工程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提升工程质量品质。

3、制定《关于加强建筑抗震措施施工管理的通知》,规范框架节点加密箍筋、砌体拉结筋、框架节点区质量监督要求,加大结构抗震施工的监管力度,确保主体结构工程质量。

4、制定《受监工程监督检测工作规范要求》,规范主体结构工程砼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以及建筑材料抽样检测制度,提高检测监督管理水平。

5、按照文明工地标准及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和各项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突出薄弱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

(五)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督系统开展“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确立作风建设的目标要求,要求全站干部职工树立“六种良好作风”,避免 “六种不良现象”,并认真查找自身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将作风建设贯穿全年,扎实推进监督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1、继续完善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

2、结合市建设局各项要求,深入开展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及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抓好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未按期改正的,根据相应工作制度采取约谈通报措施或挂牌警示措施;对情节恶劣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报市建设局进行相应的处罚。

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突出薄弱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建筑起重机械等)的专项整治,加强对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5、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区域化”建设,实行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力量、信息”等资源共享原则,协助县(市、区)站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供县(市、区)里重大、重要工程和村镇工程的技术指导,促进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共同提高。

6、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政治素质过硬的质安监队伍。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总结

用以指示市镇村的境界、目的地的方向和距离、高速公路出入口、著名地点所在地等交通信息,其颜色为蓝底(绿底)+白图案,它们能帮助驾驶者定位及辨别方向。蓝底色指路标识通常与城市道路有关,而绿底色指路标识则与城市快速路及高速公路有关。

警告标识。

交通警告标志是用图形符号和文字传递特定信息,用以管理交通、指示行车方向以保证道路畅通与行车安全的设施。适用于公路、城市道路以及一切专用公路,具有法令的性质,车辆、行人都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主标志中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和指路标志四种。公路标志的形状、颜色、尺寸、图案种类和设置地点均按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规定执行。

指示标识。

指示车辆和行人按规定方向、地点行驶,其颜色为蓝底+白图案,形状有圆形、长方形和正方形。指示标识能为驾者指引正确的行车方向和车道,避免交通违章。

禁令标识。

对车辆加以禁止或限制的交通标志,大部分为白底+红圈+图案压红杠+黑图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总结

2018年,我局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精心指导下,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固本强基,标本兼治”为主题,以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依法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为手段,积极深入施工现场查隐患、堵漏洞,严格依照新《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按月报送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知》、《江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建设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工作,质量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全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现将我局2018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2018年在监工程41项、建筑面积58.4万平方米,工程造价6.11亿元,其中:本年新开工工程20项,建筑面积18.78万平方米,造价1.6亿元,本年竣工工程17项、建筑面积15.42万平方米,造价1.14亿元,验收合格率100%,其中市优工程2项,省优工程1项,全年无质量安全事故。

为认真落实《江西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我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xx县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内容,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督查市场行为方面: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质量承诺书签订情况、履职到岗情况。

二是督查工程质量方面:在建工程参建质量主体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受检各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工程实体质量情况;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行“三个百分之百”的情况,工程监理工作情况等。

三是督查施工安全方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安〔2018〕11号)和《江西省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建安[2018]9号)等工作情况,在建工程高大模板支撑、深基坑等重大风险源安全管理情况,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日常检查情况,安全负责人到岗情况。

为规范我县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我局积极广泛地开展了各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各项执法检查(包括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情况专项整治活动、重大危险源专项整治活动、施工起重机械专项整治活动、施工用电安全整治活动)11次,同时,还不定期对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拉网式的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并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对现场查找出的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立即整改;对于不能当场整改的,都当场下发了《整改通知单》共102份,其中停工整改通知书14份,提出整改意见889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按月报送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对于新报监的工程要求其签订《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之前报监未签订的要求其补签,并且每个月我站定期向市站报送《xx县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落实情况月报表》,使我县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进一步得到落实。

根据省、市、县“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县建筑施工生产安全实际情况,紧扣“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主题,我局参与制定并下发了《xx县201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并于6月上旬和下旬由领导带队对全县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检查和上半年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针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脚手架和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共检查在建工程10个(其中只有三四个工地在施工),下发整改通知4份,其中停工整改1份,安全隐患19条。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我局进行了复查,企业对我局下发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均能及时落实整改并回复,质量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较好。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安〔2018〕11号)及《xx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市建安〔2018〕17号)要求,结合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我局制定并下发了《xx县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全面开展大检查、大排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深化重点环节专项整治,彻查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活动等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为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创造稳定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

为提高我县建筑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县建筑企业和监理企业管理人员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确实抓好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每次的检查都进行检查情况通报,下发给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同时编写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简报,对不良行为进行了记录,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和下发给了各在在建工程项目部、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按上级有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的紧急通知》的文件精神,我局积极配合县社保局,根据在建工程剩余工程量收缴社保基金30800.00元,切实维护了我县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确保了社会的稳定。

2018年我局共派出5人次到省、市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及3次到省、市标准化工地进行现场参观,增长了知识,提高了监管水平,为我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水平更上一层楼提供了保证,确保了我县建设工程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虽然2018年xx县建设工程项目在本年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但是仍然存在着比较多得质量安全隐患,所以我们的工作不能骄傲自满,反而更要的警小慎微。在面对这些隐患,我局一定会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求各有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到位,坚决不放过。认真做好各项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使我县的建筑市场良好、健康的发展,工程上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进一步完善三项管理制度。一是建立书面承诺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二是永久标牌制度。工程竣工后百分之百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三是信息档案制度。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责任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等要记录在案。

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工伤保险制度。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必须先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予办理。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进一步提高监管水平,创新监督方式,要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采取差异化监督方式,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大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和非现场监管执法推进力度。对涉及工程实体质量的钢筋、预拌混凝土等建材、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和涉及工程安全重大风险源要加大抽查、巡查的力度,做到全覆盖,避免出现质量监管漏洞。要加快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加强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大对检测过程的远程监控和检测数据的采集力度,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

进一步加强现场质量安全隐患防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逐级落实到相关在建工程项目部并签订责任状,督促和指导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程,每半年召开一次标准化示范工地现场会,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的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排查潜在隐患,及时落实整改,将标准化创建活动推向深入。

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立即由监督员开工前查看图纸,了解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实施前做好监督检查,严格把关,未达到方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

加强见证取样检验试验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行见证取样计划制度,在工程开工一个月之内由施工单位提交经监理审批的见证取样计划,监督员不定期进行检查。

严格垂直运输机械安装前的告知要求,在使用前必须提供完整的告知资料,否则严禁使用。

加强对厨房卫生间结构防水的监督检查,要求防水上翻梁与楼板整体浇灌,检查钢筋时模板必须已安装好。

加强对外墙粉刷抹灰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2018年,城建交通办在金刚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着“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立足本职、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年初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要求以及分配的工作内容和交办的中心工作为重点,全办人员精诚团结,务实奉献,各项工作取得较大的进步,现将一年来的工作简单总结汇报如下:

1、严格遵守镇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全办人员做到按时上、下班,有事请假,不迟到不早退。

2、全面落实机关干部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外出人员在为建房现场踏勘及放线定桩等服务时,从不索拿卡要,不得接受服务对象宴请,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办完事回政府食堂就餐。

3、开源节流,严肃财经纪律配套设施费、服务费收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收钱不开票或开白条现象发生,统一使用财政所正式票据,做到收费明白清晰。

4、分工明确,各就各位。面对本办人少事多的现实情况,立足本职工作,按照年初本办统一分工,全办人员奋力拼博,各就各位,努力将各项职能工作做得更好。

5、完善办公室内部管理制度。今年我办的日常管理事务众多,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交通项目建设、交通规划、车辆超载及超限执法、农村危房改造、市政设施维护和维修、拆违控违、新型墙材推广等方方面面。面对繁杂的管理职能和众多的工作,我办从制度上完善着手,制定规范管理目标、从制度上管人和管事。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和交通管理工作,以服务群众为基础,从小细节入手,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和对接,及时落实上级规划、建设、交通、公路等业务部门的新的政策和精神。一年来,做了以下几件实事:

1、严格规划审批程序、搞好规划建设服务工作。经济的高速发展,面对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加强,用地的行政审批许可责任重大。今年我镇规划区内共审批私人建设76宗,单位项目1宗,未出现一宗有审批违规的行为,维护了金刚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每一宗私人或单位审批项目办结后及时归档,规范化管理保护好了服务对象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面对金刚大道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我办制定出了一套完善又切合实际的管理程序,同时为更好的服务群众。

2、规范整顿集镇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管理,为新一轮集镇开发作打好基础。一年来,查处违法房用地26宗,下达停工通知书28份,并将全镇10余个具有村级规划的居民聚居点建房纳入规范化管理体系中,严格村镇建房审批程序,规范土地市场,为新一轮集镇开发作好铺垫。

3、解决了金刚镇集镇开发国土、规划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受到群众的好评。主要针对金声街、李畋北路、绿洲路等镇政府开发项目用地手续的遗留问题,已于2018年3月得到以全面解决,共计办理国有土地手续174宗。同时在遗留用地手续规划工程及建设报建手续不完善的现状,我办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和反映问题争取简易程序办理。

4、今年是xx市政府拆违控违提出更高要求的一年。根据xx市拆违控违办的要求今年我镇拆违分配的指标是12600平米。我办在规划审批时严格落实上级拆旧建新的原则和要求,规范办事规程。同时组织了多次小型的拆违行动,违建和土地私下交易的得到了有效的遏制,共计全镇拆违13600平方米,圆满的完成了市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5、及时向镇政府反馈群众的诉求建议,组织落实市政设施维护和维修。今年共组织维修集镇破损路面1560平米,改造和疏通下水道共计300米,路灯维护4次,协调维修给水设施5次,对镇府前广场及匝道进行全面升级改造和大修。

6、金刚镇“十三五”农村交通规划科学编制,规划交通项目建设如期、如数、如质完成。今年交通项目建设繁多,完成主要的建设项目有金刚镇危桥改造4座、金刚至石霜公路大修工程、金刚石霜管养示范路、旅游环线养护、李畋村级公路大修工程。

7、公路超载超限治理工作卓有成效。完善机构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成立镇村两级护路队伍上路执法,建立常态化的治超执法巡查机制,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超载车辆拆围板专项行动,取得了较大的反响,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得到了群众的好评。

8、明确了专人负责危改工作,保证了该项工作的系统性和准确性。成立专门班子,严格程序,确定对象,检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实施中加强对24户建房户的跟踪监督,同时为危房户建房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服务。目前,所有的危建户已全部竣工。组织了全镇村组危改专干和危改户业务和相关政策的学习,确保了该项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9、金刚大道开发两厢土地摘牌、规划报批、土地报批工作,金刚金湾农贸市场、以及金刚拟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土地报批工作。

10、及时完成镇政府临时抽调参加的各项中心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站认真履行政府监督职能,本着“坚持原则、严格执法、强化监督、开拓进取”的十六字方针,强化招投标监管,认真组织实施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市场,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和规程,加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法力度,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提高我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

围绕局年初制定的学习计划,我站全体职工认真阅读指定书目,积极参与局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心得和体会,并将学习的成果转化到工作中。通过学习,认识到学习是一种习惯,是一种生活态度,树立了终身学习的理念,提高了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今年我站共组织6次15人次,参加省和xx市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培训,学习了新规范和各项管理办法,掌握了更新的知识和技能,提高了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交通部《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招投标条例》,全面推行了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投标制,建立健全了招投标监管网络,加强了对交通建设市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采取了远程评标、取消业主代表、签约前履约谈话等形式,进一步规范了招投标行为。今年完成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县道养护等项目施工、监理、检测和设计、总监办招标监管共计47个标段,公开招投标率和监管率都达到100%,未发生一起招投标投诉事件。

根据《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和我局制定的《交通工程标后监管办法》,我站每个月对在建项目的参建单位进行履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整理、汇总,每季度上报xx市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实行对工程参建单位履约情况动态管理,分阶段、分过程对中标单位进行跟踪评价。

为进一步规范xx市交通运输局小额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打击借资质、串标、围标、虚假低价抢标等违法行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良好的交通小额项目建设市场秩序、树立良好的交通行业形象,推动交通可持续发展,我站严格执行《xx市交通运输局小额项目邀标管理制度》,强化小额项目招标监管,累计完成小额项目招标监管24次,监管率100%,有效保证了小额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今年是我市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年,我站积极落实管理年活动要求,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年初召开交通工程质量管理大会,动员和组织所有参加单位和人员提高质量意识,强化质量管理措施,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创新监督载体,聘请了质量管理社会监督员,引进了外部监督机制。

对全市重点二级化公路改造、撤渡建桥xx县道养护改善工程等项目,乡镇负责实施的农村公路大、中桥梁实行质量监督全覆盖;乡镇负责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农村通达工程与农路办配合,定期对项目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我站督促建设单位均按质量监督办法办理了监督申请,在受理监督申请时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主要人员的资质、资信情况,并根据各工程特点分别制定了监督计划。

狠抓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管理,及时与建设单位对接、沟通,不断建立健全质保体系,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定期组织中间质量检查以及经常性的随机抽查和巡查,发布《工程质量中间检查情况通报》,提出要求和建议,对整改反馈结果进行核查落实。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了“政府监督、业主负责、中介检测、社会监理、企业自检”五级质量管理体系,同时把好“材料关、工艺关、验收关”三关,确保公路建设质量。我站经常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资料、工程重点部位实体质量和所用主要原材料质量进行检查。上半年共组织16次中间检查、18次专项检查、24次工地试验室检查。为了确保工程质量,我站严格按照交通部2004年《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每个分项、分部工程实行交工验收检查,检查合格后及时出具分项、分部工程交工证书,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项目及时抓好返工补救,并进行通报,对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共组织了65次分项、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分项、分部工程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返工处理,并留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安全质量重于泰山,我站加强了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了安全程序,强化了安全责任,杜绝了安全隐患。根据局分工我站负责对市属干线公路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我站对市属干线公路实行安全监督全覆盖,及时受理安全监督申请,制订安全监督计划。加强教育培训,两次组织相关专家对我市交通工程安全管理进行授课。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市属干线公路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了安全管理网络,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了安全生产预案。对全市范围内干线公路,积极落实平安工地和平安工地创建要求,加强指导和巡查,两个项目部成功创建省级平安示范工地,实现了泰州地区平安工地省级示范点创建零的突破。

我站紧紧围绕培育好交通工程检测市场这一目标,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检测市场,加大检测设备投入力度,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培训、考核,提供申报资质的指导意见。目前已具有公路丙级检测资质的检测企业两家、水运丙级检测资质的企业一家,另有一家检测企业正在积极申报中,目前已经通过计量认证评审。

随着道路等级的进一步提高,我市的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偏低,竞争能力不强,已经不能满足今后公路工程建设的需要,为此我们加强与相关监理企业沟通,积极配合企业做好提升资质、引进技术人才、强化现有技术人才的培养等工作,目前已具有公路乙级资质监理企业一家、公路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一家。

积极协助施工企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目前有一家企业正在积极申报公路工程二级总承包资质,我站积极配合施工企业资质申报,做好资质初审工作。

在完成科室本职工作的同时,质监站全体人员积极参与351省道建设管理工作,全面履行工程管理职责。逐步适应了监督者和管理者之间的角色转换,以质量监督工作引导工程管理,以工程管理促进质量监督。较好地完成了局领导交办的351省道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目前一期工程按年度目标计划全面完成;二期工程加大地方矛盾力度,加快路基和桥涵建设。

为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消除工作的随意性,我站严格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和部颁标准、规程的要求,坚持凭数据说话,充分履行了监督职能。

服务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顺应和谐社会要求,转变执法理念,对管理者和管理对象换位思考,想工程之所想,急工程之所急,将执法管理融入到项目管理中,一方面既坚持执法的严肃性、独立性,另一方面又取得相关单位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质监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配合做好质量监督宣传工作,让社会充分了解质监、配合质监、理解质监,真正做到工程质量监督社会化、公开化、透明化、全员化。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目标责任状的各项内容,从制度上把关、从生活中点滴小事做起,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1、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层次不深,覆盖不广。

2、构造物外观有待提高。

3、平安示范工地创建推进不快。

我站将围绕全年工作目标,认真履行职能,在创新管理上求突破,在规范管理上做文章,在效能管理上出成果,确保我站监管的工程项目安全、质量可靠。

一是招投标监管有新举措。在总结上半年异地监管、远程评标和取消业主代表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结合我们工程建设市场实际,进一步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创造公正、公平、公正招投标环境。

二是质量管理有新所为。今年新开工项目大,受监项目多,我站将以源头做起,狠抓建设程序关口,严查实体质量,关注内业资料品质,对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行为进行监察,在质量监督的同时强化工程管理,形成纠偏改错机制,确保工程质量无缺陷,无遗憾。

三是安全监管有新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检查力度,积极开展平安示范达标工程验收工作。

四是工作作风有新形象。狠抓队伍建设,注重机关作风改良,在勤政廉政上有新建树,努力打造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高效率、高素质的质监队伍。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工作总结精选_

国家道路与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交通部公路工程检测中心)。

国家工业建构筑物质量工程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工业建筑诊断与改造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湖南中大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衡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河北道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广西创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工作总结精选_

我至2015年7月16日正式毕业后,在检测所工作,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由刚步入职场的懵懂与迷茫,逐渐开始走向工作的正轨,各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学习到了很多专业的技能知识与仪器的使用方法。

1、钢筋探测仪的使用:我们通常用它来探测混凝土构件中钢筋的位置,走向,保护层厚度,通过几根钢筋之间长度之和与之间的间隙数量来估计一个构件中的钢筋间距。钢探仪探出钢筋时会发出一声“嘀”的响声,此时,钢探仪探头中心所在的位置为钢筋所在位置,屏幕右下角所显示的数值为钢筋保护层的厚度。当探头远离钢筋位置约2cm时,也可能发出警报声,此时多为误差,需反复验证。如测阳台悬挑板钢筋布置时,不能直接探测,应先去除地面做法后开始探测。

2、回弹法混凝土强度:回弹仪主要用来检测混凝土,砖与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同构件的检测使用的回弹仪类型也是不同的。具有唯一性。测混凝土用回弹仪,使用前需先在标准钢砧进行率定,测混凝土回弹仪的率定值为80±2方可使用,与混凝土回弹检测同时进行的还有混凝度碳化深度检测,首先在检测构件上进行打孔,直径与孔深约10mm即可,用皮老虎将孔内灰尘吹掉,喷上1%的酚酞酒精溶液,待孔内变色稳定后并出现明显分界后,用碳化深度检测尺进行检测,如颜色分界不明显或无变色,则默认碳化深度大于6mm。检测回来后将回弹数据与碳化数据输入电脑进行计算,得出构件的推定强度;如遇特殊状况,则需对混凝土构件进行钻芯取样,用芯样抗压强度结果对混凝土回弹数据进行修正。通常,混凝土的回弹数据计算完毕后,由得出的混凝土强度的上下限值对比该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设计强度,得出混凝度强度等级是否与设计值相符。

3、回弹法测砖、砂浆强度:测砖用回弹仪与测砂浆用回弹仪使用前同样需要在标准钢砧上进行率定,率定值同为74±2,不同是测砖用回弹仪检测时,每个测点弹一次即可读数,侧砂浆用回弹仪每个测点需要侧三次,只读最后一次显示结果。测量完毕后,同样需要将数据录入电脑进行计算。通常,回弹法测砖砂浆强度时伴随着对该测量建筑的测图,用笔对该建筑物进行户型绘画,并用测距仪测出该建筑各部件的详细尺寸,包括门窗位置,开洞大小,墙厚,跺距,层高与墙的位置等详细信息。之后用天正建筑与cad软件将其绘制成图,将图纸与计算出的砖、砂浆强度推定等级等信息送往与公司合作的建筑设计院,让设计人员代为计算该房屋的荷载、抗震等级等房屋详细数据,最终推定该房屋的安全等级。

4、房屋大角垂直度偏差检测:将经纬仪固定好并调平后,将望远镜对准房屋(大角)的最高点,固定好角度,然后向下调整视点,最后用钢直尺量出望远镜十字线对准的位置到相应墙角的距离,即该房屋的垂直度偏差。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该建筑总高的度千分之三。

5、建筑物沉降观测:该建筑外设立两个基准点bm1、bm2,在建筑四周的墙体上均匀布置至少6个观测点,每个观测点间距15米至30米为宜。沉降观测的误差对结果影响较大,应使用精密度很高的水准仪,以及背部具有圆形水平仪的观测尺,测量时遵循“五定”原则,先测后视,再测前视,测量到所有观测点与基准点,形成一个封闭的类圆形。一般要求每一个月为一个观测周期。通过历次测量与第一次测量的结果比对,得出该建筑物的沉降情况。

6、手持式混凝土雷达的使用:混凝土雷达是以该设备辐射出电磁波,透过混凝土表面,接收从物体,如钢筋、孔洞或其它具有和混凝土不同电性质的物体反射的信号,以图像的方式显示混凝土内部横断面。因此,沿与被测物垂直的方向移动雷达,物体(如钢筋)的横断面将以相角图的方式显示出来。一般我们只在钢探仪探测结果误差较大的情况下,用混凝土雷达复核钢筋的位置以及间距。在显示屏幕的画面现实上,一般保护层下第一个红色的波浪线为钢筋所在深度,每个波形的波峰位置为钢筋所在的位置,通过显示屏上每根钢筋位置所对应的刻度,可以估算出该构件的钢筋间距。实测时经常会发现钢筋位置的上方会出现一个不太明显的小型波形,多为垫管,可以不计。

以上就是我这段时间内的知识总结。我所在的检测鉴定室是一个充满技术性的部门,我要认真学习岗位职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学习业务知识,通过多看、多学、多练来不断的提高自己的各项业务技能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工作过程中慢慢克服急躁情绪,积极、热情、细致地的对待每一项工作。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上半年工作总结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20**年上半年以省厅对质量监督考核为契机、以“质量年”活动为抓手,不断加强监督站自身建设,进一步改革完善监督管理模式,加强巡查力度,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强对建筑节能、村镇建设、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工作,稳定推进住宅工程竣工分户验收工作,积极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提高质量监督管理与服务的工作质量,圆满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1、20**年初召开了20**年建设、监理、施工、质监员等一系列年度座谈会,总结了05年工作、规划了20**年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工作任务。

2、完成了20**年下半年“舜耕杯”评审,20**年全市共创“舜耕杯”奖工程 30 项。

3、召开了村镇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加强村镇工程管理水平,缩小城市差距,计划20**年下半年出台“**市村镇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4、全面落实了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改革,4月份起全面实行竣工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

5、派员参加了在黄山举办的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协会会议、北京市分户验收观摩会,并做了相应的汇报和总结。

6、参与建委、省厅组织的建筑节能检查。

7、召开了质量年活动动员会,2月份在“质量年”活动全面启动。

8、参加了省总站组织的质量巡查。

9、组织完成了一季度工程现场巡查,切实落实了质量年活动。

10、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0份,368个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31万平方米。总造价 11.7 亿元,收取质量监督费88.8万元。

11、监督竣工验收 48 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合格率100%。

12、完成竣工备案40个单位工程,建筑面积13.1万平方米。

13、发出《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44 份,质量问题处理合格率100%。

14、进行不良行为记录5次。

15、受理质量投诉3起,结案1 起,其余正在处理。

16、备案监理合同31 份265 个单位工程,应监理的工程监理率100%;

17、完成了20**年度监理企业统计报表上报及优秀总监的申报工作;

18、完成了省总站、建委、建管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积极开展质量监督站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1、不断提高站内人员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不仅在政治思想教育方面是长抓不懈,在业务上,一方面定期组织站内人员集中学习各种规范和条文,另一方面积极参加省、部、委组织的各项培训和交流会,以此来提高监督员的业务素质。

2、为了迎接省总站对我站的监督机构考核,我站认真学习了“省总站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通过积极认真的准备工作,我站顺利地通过了考核。

(三)、加大工程质量监督随即巡查,逐步提高监督执法力度

1、转变质量监督方式,将工作重点放到工程巡查和重点部位抽查,同时采取“差别化”管理模式,对质量信誉差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督。

2、在监督执法方面我站均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下发44份《质量监督意见通知书》,对两项工程进行了现场取证与调查笔录工作,其中 工程向全市建委提交了行政处罚建议书。

3、进行5次“不良行为记录”促使相关主体、人员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开展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与政务公开工作报告

(1)首问责任制;

(2)一次性告知制;

(3)服务承诺制

(4)限时办结制。

2、加快监督工作信息化,在改进信息化管理硬件建设的基础上,对站内局域网进行了完善。及时在**市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网站上公布质量信息,开辟质量论坛,,反映质量动态。

(五)、加大村镇及偏远地区工程质量监督,消除质量监督空白

为了更好地为基层服务,提高农民建房的工程质量,结合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技术和治理工程质量通病的措施,对村镇及偏远地区进行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完善村镇建设管理体制,加强服务和指导、提高村镇工程质量水平,努力开创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六)、继续坚持桩基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专项验收制度,室内环境检测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加强了对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上半年有10项二次装修工程委托了质量监督。

(七)、改进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及分户验收工作推进情况

1、我市进一步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整顿的力度,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建立健全整治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制度。开展创建“舜耕杯”、“用户满意工程”、“无质量通病住宅工程”、“精品住宅工程”等创建活动,进一步促进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2、今年推行了分户验收制度,加强了建设、施工、监理的责任感,提高了工程实体质量,使用户住到了放心房、满意房。

(八)、节能工作监管开展情况

上半年出台了《建筑节能工作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有力地推动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

(九)、工作创新情况

1、按照建管处的统一要求,20**年开展的“工程质量年活动”,促进了企业增强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下工夫治理后台计量、模板工程质量通病。

2、今年上半年进行了二个监督室监督区域的互换。

3、4月份起对竣工住宅工程实行了一户一验制,大大加强了住宅工程实体质量。

(十)、存在问题

1、少数建设单位缺乏工程建设法规意识,扰乱市场秩序,在不办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纵容施工企业盲目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及监督管理。

2、监理单位中的部分监理人员素质低,监理职责履行不力,个别总监现场到位次数较少。

1、加强对县站、分站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管理工作。

2、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

3、继续开展工程竣工分户验制度。

4、扎实开展“质量年”活动,逐步消除质量通病,确保后台计量和现浇模板支撑体系质量的根本好转。

5、认真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积极做好村镇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进一步加强各地市站之间的交流和联系,保证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同步提高。

建议总站直接对有关地市违法、违规工程进行行政处理,促进各地市质量处罚工作的开展。

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个人工作总结

20,在农业、畜牧、水利、质监、工商、卫生、商务、药监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下,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切实有效,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现将有关工作情况具体汇报如下:

一、加大两个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是加强农产品监管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多年来,区农业局把宣传上述法律法规作为抓好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尤其是近两年以来,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一是在与区电视台联办的《襄州农业》栏目中增加“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栏目,共制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办法》专题宣传节目12期,发表电视讲话10次,累计循环播放280次。

二是制作宣传横(条)幅20条,悬挂在区内各个大型农贸市场、各镇主要街道和城区主干道,张贴宣传标语180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

三是在主要商业中心、广场、超市和农贸市场设立宣传咨询台,向市民面对面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年来共接待咨询人员2万人次。

四是出动宣传车30台次,组织宣传人员180人次,对初级加工企业、农产品收购企业和大中型农业生产企业实施划片包干,包保责任落实宣传工作。

五是组织行政相对人培训,每年对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举办一次农业法律法规培训班,培训时间3—5天,培训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办法》以及相关的农业投入品管理法规。如年1月,区农业局报请区政府同意,在农技中心举办了为期一周的阳光工程农资经销员法律培训班,共培训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人员385人,并进行了理论测试,测试成绩达到80分以上者,签发《农业投入品上岗经营资格证》;年初,区水利局分别在荣华宾馆、襄北农场招待所、区委党校、朱集四新村培训基地等地方,举办水产品养殖培训班4期,培训人员600人(次)。通过以上各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省办法》,为全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农药市场监管,重拳打击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农药。

对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铵及其复配制剂等高毒高残留农药进行重拳打击,严肃查处剧毒鼠药和未经登记擅自生产的卫生杀虫农药,依法强化辖区内剧毒和高效农药限用工作的管理,杜绝剧毒、高毒农药在蔬菜、果树、茶桑等短期经济作物上使用。同时,切实加强对调节剂、保鲜剂、防腐剂等系列农药的监管。在违禁农药监管上,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加强农药批发源头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厅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把农药批发源头监管工作作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来抓,取得了十分明显的成效。

一是召开农药批发源头市场监管专题会议。今年5月5日,在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会议室召开了邓城农资市场批发源头农药经销商农药管理专题会议,对农药监督管理年的管理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和详细安排。

二是加强农药产品申报备案工作。要求邓城市场内所有农药经销商将新购进的农药产品及时携带样品和相关材料到邓城农资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备案,对未申报备案的产品、采取隐蔽方式销售的产品,依法给予严肃查处。截止目前,全区共申报备案农药产品128个。

三是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工作。今年已抽取各类农药样品27个,全部进行了送检。

四是依法整治源头经营门店。在申报备案的基础上,依法查处申报备案不合法的农药产品,坚决阻止不合法农药进入本地销售,同时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先后对8个违法违规农药产品给予行政预警,要求限期退出我区市场;依法查处农药案件7件,其中劣质农药案件2件,责令退出产品6个,数量达公斤。五是加大农药经营网点的市场检查力度。先后清查农药经营门店28个,全部依法取得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农药经营档案》全部建立,对《农药经营档案》建立不完善的3个门店要求限期整改,同时要求各门店对禁止经营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及其复配制剂进行公开承诺。六是加强用药安全指导。要求区内各农药批发源头加强售后服务工作,正确指导各个农药产品的安全使用,杜绝将高毒农药使用在短期经济作物上,杜绝将激素类农药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领域。同时严厉督促基层零售商积极引导农民严格按农药产品使用的方法和剂量进行安全、科学使用。

(二)开展“五查”,加大农药零售网点市场整治力度。

对邓城农资市场以外的零售网点,区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组织两个工作专班加大市场整治力度。

一查经营资质。先后检查农药经营门店272家,全都取得了《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查产品来源。对辖区内经营邓城农资市场以外的产品,认真开展排查工作,摸清产品的来源渠道,掌握产品的质量状况,对违法违规产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查经营档案。对经营档案建立不完善的18家门店加强指导,帮助其填写完善。对未建立经营档案的2家门店依法予以查处。

四查农药标签。按照《农药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检查各个门店经营农药产品的标签,对12个存在标签问题的农药产品依法给予查处,确保全区农药市场标签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五查隐蔽销售农药活动。对基层村组隐蔽销售的农药产品加大查处力度,对无证经营邓城农资市场销售的农药产品依法从重查处;对经营辖区外经销的产品严格加强管理,直至取谛其经营活动。

(三)层层建立责任制,加强用药安全指导。

明确要求邓城农资批发市场对自己经营的农资产品安全用药问题负主要责任,与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签定用药安全责任状,同时与基层零售网点签定用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各自的用药安全责任,并加强技术指导;辖区外的农药产品在辖区内本着“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也必须签定用药安全责任状,确保各层次的用药安全责任落到实处,为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三、强化协调配合,积极履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区农业部门按照上级主管业务部门要求,对辖区内15家大型农业生产企业,从投入到产出进行全方位规范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生产记录。第一,购入的农业投入品要有发票、产地证明、合格证明、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具体时间、经办人签名、领导批字、入库手续等。第二,领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投入品,要有具体时间、具体地点面积、具体用量比例及具体经办人等。第三,对产出的农产品,要登记入库。外销的农产品要注明时间、品种、数量、去向等相关情况。第四,要求各农业生产企业,按照各自业务需要,建立自己的化验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自律性检测,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五,从严从紧开发“三品一标”品牌。截止目前,全区2020年6家企业,通过认证和复查换证共获得农业“三品一标”证明商标13个。其中无公害农产品8个、绿色食品4个、有机食品1个。同时加强对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监管。今年4月份以来,配合区创卫工作每天对城区内所有农贸市场,开展农产品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进行公示。

(2)区畜牧兽医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抓好了五个方面的“把关”工作:一是严格把好投入品监督管理关。二是严格把好养殖环节监督管理关。三是严格把好饲料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关。四是严格把好产地检验检疫关。五是严格把好屠宰上市检验检疫关。

(3)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成立了工作专班,并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工作。一是依法从重惩处农产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二是依法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4)区商务、水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都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开展工作,保障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法规不够完善。具体表现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条款衔接不紧,不便操作;《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赋予农业部门的责任较重,但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如含量在40%以上的复合肥农业部门不能管理。

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短缺。区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是我区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承担保障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职责,单位现有工作人员51名,但全年工作经费还不到30万元。

三是农产品检测体系不健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项目国家批准投资兴建,主体工程已于完工。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仪器和设备已基本安置完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机构编制、人员还未审批到位,制约了我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是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队伍需要加强。区农业局虽然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但仅有2名工作人员,满足不了全区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业务需要。各镇(街道办事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任然是个空白,没有个真正达到要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

五是区委、区政府对我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有待进一步加强。

五、今后的打算和建议。

一是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的宣传及贯彻实施,继续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加大力度对各农业企业规范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

二是积极协调配合区直各农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把我区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抓得更牢更实,确保不出任何问题。

三是建议区政府帮助呼吁尽快完善农业投入品监管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农业部门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工作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

四是建议区政府尽快解决区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人员编制、经费预算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工作总结精选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检测人员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检测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简政放权、强化行业管理的精神,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取消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通知》(黔建建通﹝2015﹞439号)等规定,制定本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在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中,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室内环境及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人员,或审核、签发检测报告的技术人员。包含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和具体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经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会员单位同意,一致推选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培训和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机构,并接受贵州省住建厅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各市(州)工作部在协会的领导下,配合开展本地区检测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测人员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教材,统一师资,统一考试和统一证书”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注册人员(指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岩土工程师)可由单位自行培训或参加协会组织培训,再教育培训按注册人员执业规定执行。

第七条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需相近专业)可由本单位自行培训或参加协会组织培训,但应参加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他具体从事检测的人员应经省检测协会培训合格。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6学时。

第八条。

检测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单位从业。

第九条同一检测人员持协会培训合格证书的专业不超过3个,职称人员自行培训的专业不超过2个。

第三章培训类别、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检测人员培训专业主要分为: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门窗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除焊接质量无损检验外)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非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培训为建筑材料检测与质量控制。

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培训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二)相关检测项目专业基础知识;

(三)现行国家、行业、省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四)现行相关检测方法、步骤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第十二条协会培训应采取脱产集中培训的方式。新取证培训分为基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两部分。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考试的形式,考试题目由试题库随机抽取。实际操作考技能考试采取按专业随机抽题的形式。理论与实际操作培训皆合格后,颁发《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职称人员(相近专业)参加协会继续教育,只上理论课程,不考试。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企业对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开展自行培训的,应落实培训师资、方式、时间、场地,培训内容不少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确保培训质量。并对培训合格人员出具培训合格证明。相关培训证明资料(图像)应与人事档案一并存档。其中师资至少应选择一名协会师资库内的培训教师。

第四章培训基地的认定。

第十五条协会负责培育及考核认定2~3家培训基地。第十六条培训基地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积极推行职业教育制度;

(二)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培训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

(三)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

3)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设备。有与培训岗位相对应的教学设备设施,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配套设备、模型。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教学设备。

见证取样:水泥、粉煤灰的物理力学性能检验;建筑钢材(含钢筋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混凝土用骨料物理性能检验;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砖、砌块的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注:物理性能至少3套,力学性能两台试验机。

主体结构:回弹法和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后锚固件拉拔试验;碳纤维片正拉粘结强度试验;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原位轴压法检测砌体强度。

注:至少3套设备,培训检测机构需提供对应试验模型。地基基础:土工试验;锚杆锁定力检测;桩(完整性、承载力、强度)、地基(含复合地基)、基础施工监测。

注:土工试验设备至少两套,力学试验一套,基础至少两套.培训检测机构需提供对应试验模型。

空气检测:土壤中氡浓度检测;空气中氡、甲醛、苯、tvoc、氨的检测;装饰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

注:设备至少2套。

钢结构:无损检测(超声、射线、磁粉);防火和防腐涂层厚度检测;节点、螺栓等连接件力学性能检测;钢结构变形测量、注:设备至少2套。

建筑幕墙:门窗幕墙“四性”检测;现场抽样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检测;隔热型材的抗拉强度、抗剪强度检测。

注:设备至少1套。

第十七条由协会组成培训机构考核组,对申请承担培训考核任务的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合格作为协会培训基地。

第十八条为保证培训基地的培训质量,协会每年对培训基地进行考核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培训师资库、试题库及考试委员会的建立。

第十九条由协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培训内容和项目,建立完善师资库、试题库及考试委员会,为培训、考试提供师资及试题。

第二十条。

培训教师资格:

4)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且从事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在本专业内有丰富的检测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

第二十一条培训教材由协会组织协会专家委员会及相关培训教师根据教学需求编制。

第二十二条培训考试大纲由协会统一制定。

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建立各个专业出题委员会,建立相应的理论题库(见证取样、主体结构、地基基础、空气检测、钢结构、建筑幕墙等),每次考试协会随机组合试卷,保证试题的更新和保密性。逐步推广计算机随机组合试卷方式。

第二十三条培训考试工作由考试委员会负责。考试委员会受协会的领导,由协会专家库成员和协会自律委员会成员组成。设考试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成员6~8人。其主要职责是:

2)制定检测人员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开展检测人员培训与考试相关课题的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

3)制订并严格执行考试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从事考试工作的组织人员及考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不徇私枉法。发现下列情况时,协会应当立即停止违规人员的考核工作。

1)泄露考试内容,严重影响考试公正的;2)徇私舞弊,为报考人员作弊提供方便的;3)玩忽职守,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4)其他严重影响考试公正性的活动。

第六章培训前期准备、培训报名。

第二十五条协会统筹安排教学大纲、培训教材,于每月月初,统一在网上发布月培训计划,列入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不会随意取消。

第二十六条需培训的学员按照通知的要求统一在网上申报,不支持现场报名。报到需提供通知所需资料原件予以复查。

第七章培训收费。

第二十七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收费项目手续后,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二十八条收费严格按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不得自行随意确定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第八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九条协会负责全省检测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制作及发放工作。过期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证书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需变更《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岗位培训合格证》单位的,应提交本人与原单位解聘证明或劳动合同到期证明以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三十一条社会监督。

第九章监督管理。

协会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政府监督、群众监督和。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总结

虽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些工作仍需要进一步地巩固和深化。以下是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手续不全擅自施工等问题。

2、少数建设单位缺乏工程建设法规意识,扰乱市场秩序,在不办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纵容施工企业盲目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及监督管。

3、监理单位存在管理不严,制度不全,素质偏低,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不按规定进行监理等问题。部分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后,监理人员不足,不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总监极少到施工现场,现场监理人员业务能力低,不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

展望xx年,我们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可以这么说,我们已经尽力,不过这写都是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很多的现实情况下,我们的工作会受到很多的阻挠,也会遇到冷眼。不过这些都是暂时的困难,只要我们心中想着要时刻做好自己的工作,就一定能够做好,不管有多大的困难,我们都能够克服。xx年,我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将更加的努力!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工作总结精选_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活动管理。

第四条(机构行为要求)。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检测结论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条(检测委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第六条(检测费用)。

建设单位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收取检测费用。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应将检测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检测见证及见证人员要求)。

质量检测的取样、送检及现场检测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监督下见证实施。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可。

第八条(检测回避制度)。

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第九条(禁止转包)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频次低、需要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第十条(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检测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实行见证检测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员的单位及姓名。第十一条(禁止伪造数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报告制度)。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检测争议处理)。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跨省检测)。

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检测档案管理)。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第十六条(信息管理)。

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受理检测业务、采集检测数据、出具检测报告、上传检测信息。

第十七条(人员行为要求)。

检测人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检测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第十八条(检测人员考试)。

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力,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人员考试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第十九条(检测机构禁止行为)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二)转包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六)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七)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不按规定上报;

(八)不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九)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第三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二十一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二十三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第二十四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第二十六条(申请资质升级)。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满三年,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升级,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机构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二十七条(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申请)。

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检测机构分立的,分立后机构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办法的审批程序核定。检测机构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符合原资质标准的,可承继改制前的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禁止行为不予许可)。

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重新核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二十九条(资质证书管理)。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条(证书延期)。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等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无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经原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由原审批机关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资质变更)。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措施)。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及相关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实施检测信息化监控;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取证)。

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该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六条(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将检测活动责任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资质动态管理)。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被撤回资质的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改正期间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第三十八条(投诉)。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检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投诉。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无资质检测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对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的处理)。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检测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第四十一条(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资质的处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有禁止行为的处理)。

检测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九)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改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新的检测业务;情节严重的,暂扣1年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业务。

第四十三条(对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理)检测机构篡改或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暂扣3个月以上、1年以下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暂扣期间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检测业务;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检测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改正期间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篡改或伪造数据的;

(三)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规定实施检测的;

(四)其他影响检测工作质量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对检测相关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四)未按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检试样的;

(五)未按要求实施见证的;

(六)其他影响检测工作质量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检测业务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1年以下资质证书,暂扣期间不得从事检测业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检测机构违反以上条款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该工程的技术材料。第四十七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责任单位罚款处罚的,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收回检测人员考试合格证。

第四十八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专业工程检测)。

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公路工程等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项目的质量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地方可制定实施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5年9月2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终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们在局xx委的正确领导下,以“优化发展环境建设”为宗旨,以“质量第一”为xx,以整体提升全市工程质量水平、杜绝重大工程质量隐患为目的,认真做好我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xx年年终总结如下:

新开工项目工程xx个,建筑面积xx万平方米,总投资xx万,建筑面积xx万平方米,总投资xx万元。收取检测费xx元。针对工程具体情况,由站统一安排,组成三个质监组,一个检测组,对工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实施监督。

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方法,周五下午集中学习《关于实行xx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我为优化发展环境做贡献学习文件资料》及我局的各项规定,加强考勤制度,提高大家的自律性;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服务质量。xx学习的同时加强监督人员的业务学习,年初积极参加省质监总站组织的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考核培训,学习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条例、文件、新规范和新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省建设厅组织的质监机构考核领导小组于x来我站进行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对我站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顺利通过了考核。

一是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各种验收规范,始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xx必究。报建建筑工程项目受监率达100%。每一个项目工程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施工验收、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受监率达100%。

二是简化监督手续。为了贯彻优化发展环境精神,我们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简化为以下几项: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2、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审查表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经查验,符合条件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书》,待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后开始实施监督。对在报监前已经进行施工的工程,我站应对其施工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检测合格后及时进行后期的质量监督。将执法与服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好评。

从土建工程的基础施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全过程,采取巡查和抽查相结合、宏观把关和重点监督相结合、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将工作重点放到工程巡查和重点部位抽查,同时采取“差别化”管理模式,对质量信誉差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督。四是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针对建筑工程开始大量使用商品混凝土这一情况,我们按《预拌混凝土质量施工控制管理》,要求各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严格按文件要求贯彻执行。定期或不定期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管理。采取跟踪监督方式到建筑工地,对应实体检测与同条件和标准试块进行对比分析,看其是否符合要求。使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做到了事前控制,保证了商品混凝土质量。市建设局6月12日对我市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检查,并顺利通过。五是设置永久性标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竣工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通知》的要求,提高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提高,新竣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标牌上载明: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标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尤其对重点工程安排业务能力高,xx素质好的质监工程师严格按照质量规范、监督程序严格监督热情服务。

工程质量的优劣只凭眼看是不能完全评定工程的好坏。要凭仪器设备检测、人员素质的提高。

(一)材料检测:一是定期鉴定仪器设备。由我市技术监督局和省计量院对我站部分设备进行了检定,并颁发了检定证书,保证了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二是坚持设备的定期维护和维修。我们将设备的维护和清洁分配到人,实验完毕后实验员及时对设备进行清扫,保证设备的清洁卫生。购买了易损件钳口,保证了检测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试验方法进行检测,保证了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原材料均应按要求做到见证取样检测,各种材料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杜绝不合格材料流入或堆放在施工现场,为建筑工程从源头上把好关。对于其中不合格的材料,及时通知监督员、委托方和监理,能复检的要求其做复检试验,不能复检的要求更换材料,坚决杜绝其在工程中使用。截至目前建材检测xx多个,合格率为97。5%。四是在5月11日—12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资质认证获证实验室定期监督评审工作方案的通知》组织专家小组,对我实验室进行了监督评审,并对我实验室工作给予了肯定。

(二)主体检测:加强对基础、主体结构实体进行检测,在工程主体验收之前,必须用混凝土回弹仪、砂浆贯入仪、钢筋位置测定仪、激光三维定向仪、激光测距仪、渗漏巡检仪、漏电开关测试仪和楼板楼度测定仪等来对混凝土的强度、砂浆的强度、钢筋的直径、间距、位置、混凝土保护层的厚度、楼板的厚度等来进行检测,用科学数据来鉴定工程质量,提高了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减少了人为判断失误,确保了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安全。工程实体结构检测49个项目工程,合格率100%。

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总结精选

根据《乌兰察布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2022年“质量月”活动方案》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全民质量意识,我局于2022年9月在全旗大力开展了“质量月”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质量月”活动,根据市局文件,结合我旗实际制定了《察右中旗质量技术监督局2022年“质量月”活动方案》,成立了由局长、副局长及各股室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质量月”期间各项工作,确保“质量月”活动顺利开展。

9月7日,我局在旗政府广场举行了“质量月”活动启动仪式。在启动仪式上,旗分管旗长作了重要讲话,旗人大、政协主要领导、旗直有关企业负责人参加了此次活动。察右中旗电视台对此次启动仪式进行了宣传报道,为“质量月”活动顺利进行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1、启动仪式现场,我局举行了现场宣传、咨询、受理举报投诉等活动,并发放质量安全手册500余份,“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宣传资料300余份。2、启动仪式结束后,我局邀请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参观走访了我旗重点企业,共走访3家食品企业、3家镍铁生产企业、1家水泥生产企业、1家化工厂。

1、开展“中秋”月饼生产小作坊专项检查活动。“中秋节”来临之际,我局组织食品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了“中秋”月饼糕点专项检查行动。此次专项检查共出动执法人次24人次,执法车辆7台(次),重点对月饼加工作坊的食品生产情况进行了排查。经检查,我旗月饼生产没有违法使用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但发现部分月饼加工小作坊生产条件不符合生产要求、生产场所卫生差、工作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帽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行为。我局对三家在室外加工生产,无任何食品安全防护措施的月饼加工作坊下发了《责令停产通知书》,要求其在限定日期内停产整改,改善生产条件,确保节日食品安全。

2、开展“迎中秋、庆国庆”计量为民活动。为保障我旗计量公平、公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中秋、国庆”到来之际,我局组织开展了集贸市场、商铺小贩、商场超市计量执法及计量器具检定专项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48人(次),出动执法车辆12台(次),检定小衡器287台,走访网点120余个。此次计量为民行动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被地方领导部门称为为百姓做实事的典范。

3、开展“迎两节、保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为保障“中秋、国庆”期间我旗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让广大人民群众度上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我局组织开展了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重点对化工企业、供热公司、气瓶充装经销及使用单位、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了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46人次,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企业20余家,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40余台(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均已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今年“质量月”活动期间,我局除了做好本局工作之外,还积极参加市局各项工作,如积极动员食品企业参加全市质监系统食品生产小作坊整治现场会、积极安排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能手评选活动等。此次“质量月”活动,我局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群众性质量活动较少,工作力度大宣传力度小等方面。我局将继续保持“质量月”活动期间的工作势头,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我旗整体质量水平,为我旗的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工作总结精选_

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我站是自收自支的副处级事业单位,是在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的基础上,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设立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全称系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我站内设办公室、综合科、检测一科、检测二科、检测三科、技术设备科6个副科级职能科室。我站主要职责: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程;承担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及建筑材料、工程构(配)件、设备及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任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仲裁检测和司法鉴定;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供检测报告或数据以及承办市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我站事业编制55人,现在职干部职工50人,退休人员10人,聘用工8人,合同工28人,计时工4人。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4年,我站在市住建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部职。

工的共同努力下,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检测站的工作重点,团结协作、全力以赴,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进一步推进了滨海新区检测工作;加强节能检测项目的人员培训,确保节能检测项目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检测系统信息化建设,创建茂名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网;完成大吨位静载设备的采购、静载配重的加工制作,逐步开展大吨位单桩静载试验;继续优化检测项目,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的服务水平。

二、收入决算说明。

2014年收入决算3342.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342.59万元。

三、支出决算说明。

2014年支出决算2259.7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59.77万元。

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966.60万元,占42.77%,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22.6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12.4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1.47万元;项目支出决算1293.17万元,占57.23%,主要支出项目是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以及对全市的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及建筑材料、工程构(配)件、设备以及室内环境质量的检测工作。

四、“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30.61万元,具体情况。

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没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出国情况。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20.81万元。主要包括:(1)无新购置车辆支出。(2)公务车保有量7辆,全年运行维护费支出20.81万元,平均每辆2.97万元。比2013年减少7.82%。减少原因是我站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3.公务接待费支出9.8万元,比2013年减少70.52%。其减少的主要原因是我站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规范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控制接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公务接待费减少效果显著。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总结

20xx年,我站在市建设局的直接领导下,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落实“三法三条例”为主线,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思路,围绕工作目标,坚持以“监、帮、促”为理念,进一步加强巡查力度,完善“差别化管理”,稳步推进建筑节能、结构抗震、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工作及住宅工程竣工分户验收工作,突出安全文明生产薄弱环节、重大危险源隐患的专项整治,确保全年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有明显好转,工程质量总体受控,安全态势平稳,取得较好的成效。

(一)受理质量监督工程项,其中房建工程项,建筑面积万m,工程造价约亿元,市政工程项,工程造价约亿元;工程竣工备案幢(项);受监工程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二)受理安全监督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起,死亡人;共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台;共个工程项目申报创市级文明工地,有个工程项目通过市级文明工地的初评审。在全市安全监督岗位技能竞赛获得较好成绩。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有力开展,提高监管效能。结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我2站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走前列新突破”,深化开展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共制定6项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两场联动”及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制度,规范进一步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对在建工程项共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次,检查施工单位个,监理单位个,机械设备台,共发出整改意见书份,督察处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起,处理完毕起;督察处理重大工程安全问题起,处理完毕起。

(三)深入开展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切实规范各方主体履职。根据省建设厅、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分阶段、分步骤开展我站监督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并结合“工程建设主体行为三项建设”和“三项行动”,组织召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专题会议,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抓好隐患排查与治理,督促企业抓好特种作业人员、“三类人员”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突出重点,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1、深化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管,对建筑节能工程实行样板先行,有效地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认真落实节能措施,切实推进建筑节能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建筑节能全面有效实施。

2、加大政府投资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工程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效提升工程质量品质。

3、制定《关于加强建筑抗震措施施工管理的通知》,规范。

框架节点加密箍筋、砌体拉结筋、框架节点区质量监督要求,加大结构抗震施工的监管力度,确保主体结构工程质量。

4、制定《受监工程监督检测工作规范要求》,规范主体结构工程砼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以及建筑材料抽样检测制度,提高检测监督管理水平。

5、按照文明工地标准及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和各项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突出薄弱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专项整治。

(五)加强队伍作风建设。按照年初制定的《全市建设工程质安监督系统开展“监督队伍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确立作风建设的目标要求,要求全站干部职工树立“六种良好作风”,避免“六种不良现象”,并认真查找自身在作风建设、效能建设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将作风建设贯穿全年,扎实推进监督队伍健康稳定发展。

1、继续完善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

2、结合市建设局各项要求,深入开展工程建设主体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及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制度,加大监督检查与执法力度,抓好质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问题,未按期改正的,根据相应工作制度采取约谈通报措施或挂牌警示措施;对情节恶劣的,依法依规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报市建设局进行相应的处罚。

4、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突出薄弱环节及重大安全隐患(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建筑起重机械等)的专项整治,加强对施工现场火灾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5、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区域化”建设,实行质量安全监督“技术、力量、信息”等资源共享原则,协助县(市、区)站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提供县(市、区)里重大、重要工程和村镇工程的技术指导,促进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共同提高。

6、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业务水平高、政治素质过硬的质安监队伍。

2013年,在住建局的领导和省、市局的业务指导下,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及工作计划2004年,在市、区建委的领导和关怀下,我站始终坚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原则,努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体系,不断加大施工现场......

2009年和2010工作计划xx年年我站干部职工在局党委的领导和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全州建设工作会议,以省建设厅对质量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工作总结精选_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员个人工作总结一年来,本人认真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出勤,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认真学习知识;具有强烈的责任感。积极主动学习质检实验员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工作。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能力方面我的工作岗位是一名检测员、一个把握工程质检的重要岗位。我深知我的重要性,说以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的目标,扎扎实实干好本职工作,并且在工作之余我努力的学习专业知识充实自己,虽然在工作上会遇到很多挫折但是我相信我自己。有句话说得好“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我还很年轻本着笨鸟先飞的思想,我想信只要我付出的比别人多肯定能弥补我在质检实验员专业知识上的不足。

三、总结了一年来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点的成绩,自身也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还存在着以下不足:。

1、有时工作方面与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方面,由于个人能力和素质不够高,一方面就是工作量多、和时间比较紧时,工作效率不高。工作时责任心不强、有点小马虎。

2、有时工作敏感性还不是很强。对领导交办的事不够敏感,有时工作没有提前,上报情况不够及时。

3、在工作岗位上发挥不够明显。对全科工作情况掌握不细,还不能主动、及早想办法,许多工作还只能算是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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