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诈骗报案申请书(案例15篇)

时间:2023-10-30 07:56:24 作者:QJ墨客 实用诈骗报案申请书(案例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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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申请书

申请人:__男,出生年月,汉族,原______包装有限公司润滑油合伙经营人。

被申请人:__,男,出生年月,汉族,______包装公司法人、润滑油合伙人。

对被申请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职务侵占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事实与理由。

20__年4月份,我与段新利、杜志峰合伙利用段新利注册的“___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润滑油生意,协议签订每人出资三万元,收益和亏损三方共有。签订协议后,三人开始合伙经营,,在经营当中杜志峰投资1.5万元外其余两人均已投够上述金额。

合伙期间经营一直处于赢利状态,但由于合伙经营由段新利牵头,且段新利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独揽企业财务大权,其私欲不断膨胀,存在大量损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多次提出退伙要求,并要求在退伙前对合伙财产进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对小部分合伙财产核算确认,且拒绝我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查看财务账薄。经初步估计,我们合伙经营期间的___博科特包装有限公司净资产,若核算后应当退还我财产份额。

我认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隐瞒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提供虚假的财务资料,已对我造成八万余元的严重经济损失,应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编造公司亏损的事实,背着我将公司库存及公司固定资产私自卖掉,并将所卖公司财产的所得非法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予以立案查处。

此致

___市公安局裕华区分局。

诈骗书面报案材料范文

我丈夫王汉维被指控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xxxx年7月2日,咸阳市中级法院以(xxxx)咸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汉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汉维提出上诉后,xxxx年9月30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作出(xxxx)陕刑终字第001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原判张冠李戴、移花结木,且明显属于冤、假、错案,我出于无奈,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1条之规定提出申诉,请求对该案重新审判。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理由如下:

一、关于合同诈骗罪。

(一)原二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了公正审判。

根据以上情况,陕西省高院应当对该案开庭审理,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1款3项之规定,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但却无视有法律规定,拒不开庭审理。且将认定事实中将一审的经审理查明部分内容略作改动,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相悖!

(二)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对王汉维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二审判决认定:……王汉维为解决资金问题,于xxxx年4月向郑咸阳提出成立新九洲公司,虚构“九洲苑”项目,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经与郑共谋后,于xxxx年6月15日注册成立了新九洲公司,由郑咸阳担任法定代表人,虚构以新九洲公司名义在维康厂的48亩土地上开发“九洲御苑”项目。谎称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由郑咸阳和承建方签订虚假的工程建设合同,骗取的资金支付征地费用……王汉维、郑咸阳为了骗取他人信任,使用伪造的两份咸阳市秦都区政府批复和框架协议,咸阳市住建局批函等文件。郑咸阳又伪造了新九洲公司在工行西安分行存有三亿资金的证明文件,并找设计院设计了新九洲御苑的规划图。

上述认定,主要依据为郑咸阳和王汉维的供述,但不知当年几月几日的供述?因为二人都曾有多次供述,且前后供述不符。何况二人的供述差别很大,且与有关书证相悖。

申诉人需要说明的是:王汉维与郑咸阳以前并不认识。经人介绍,xxxx年3月,王汉维同郑咸阳相识。郑声称其是汉中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手中有大量资产,可以出资对维康医药保健品厂的土地进行开发。当月29日,双方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书》。在该协议中咸阳维康厂为甲方,汉中嘉公司为乙方,该合同第一条明确规定,企业采取兼并的形式,乙方兼并甲方。第3条规定,甲方以现有土地48亩,现价4000万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以出资形式进行使用,投资额为1500万元。第一次投资800万元;第4条规定,前期资金协议签订后7日内到帐(150万元整)作为前期费用;第7条规定,利润分配为甲方占49%,乙方占51%;第8条明确规定,若乙方未按协议规定及时足额给付投资款或给付甲方所得利润,违约金的标准为总投资款的3%,并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王治维、郑咸阳分别作为甲、乙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了公章。该合同签订后,郑咸阳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导致双方的联合开发无法进行。郑咸阳的理由为汉中的企业不便兼并咸阳企业,应由其出面在咸阳组建新九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再与维康厂签订《联营合同》,500万—800万元在30天内到帐。同年6月15日,陕西新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咸阳市工商局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郑咸阳,注册资本为200万,实收资本为600万元。第二天,郑咸阳即代表新九洲公司与王汉维所代表的维康厂签订了《联营合同》。在该合同中,维康厂为甲方,新九洲为乙方。第二条明确约定,土地变更过户费,勘测设计费等需要1000万元,共需前期资金4000万元。本项目具体由乙方经营开发,组织实施;第6条约定,甲方以现有48亩土地作为合作条件,乙方对本项目全面负责,乙方出资500万—800万元人民币,办理前期征用土地和建设开发的相关手续之用,在合同签订之日30天内资金分批到帐。当月21日,维康厂又与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在该协议中,外经贸集团为甲方,维康厂为乙方,第三条约定,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征用土地款及土地变更过户费、勘测费、规划设计费等前期费用4000万元由甲方筹集,乙方以现有48亩土地,根据市场评估为依据用为出资,其余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双方按照各自总的出资确定出资比例;第八条明确约定,项目由甲方负责实施开发,由甲方下属建筑八公司承建。xxxx年7月18日,咸阳市住建局作出了咸政建房出函【xxxx】030号“关于九洲御园保障性住房项目有关土地问题的函”。发文对象为市国土资源局。其主要内容为:关于九洲御苑项目是我市民“八大工程”之一,是我市确保完成(xxxx)年度建设任务的项目……此后,便出现了两份《配建保障性住户政策指导框架协议》。一份时间为xxxx年3月5日,另一份时间为当月8日。前者与后者的区别为:前者第二条2款的资金来源外项目总投资额约亿元,后者为亿元(为何会出现两份不同的指导框架协议,原审应查明而未查明,请通过再审查明。此后,又出现了咸政字【xxxx】16号、17号“在于秦都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批复”,发文对象均为陕西新九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发现两份批复和“框架协议”上,16号批复的上期为xxxx年2月28日,而郑咸阳伪造的查询通知收到13亿元的时间也为当日。后秦都区政府办公室即于同年5月29日向公安秦都分局报案。该局本应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立案侦查,但却于5月31日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郑咸阳刑事拘留。故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分子消遥法外,这实在是与理不通!与法不容!

二审判决认定:在王汉维的组织策划、郑咸阳的实施下,自xxxx年4月至xxxx年5月,二人在没有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的情况下,利用上述伪造的文件和虚构的事实,以新九洲开“新九洲御苑”项目的名义下与承建方签订虚假的建议保障房工程合同,骗取保证金。先后骗取14家单位的工程保证金计万元。xxxx年5月30日,王汉维、郑咸阳在使用上述手段准备骗取中太建设集团重任分公司唐隆建、丁建峰工程保证金500万元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西南分公司何兴元工程保证金1500万元,诚信金50万元时,公安机关将郑咸阳法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共有56组,其中包括报案材料、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材料、上诉人供述。

申诉人不禁要问:既是二人准备骗取为何只将郑咸阳一人抓获?

申诉人需要指出的是:该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所列有关证据相悖,且明显属于张冠李戴,现仅举部分为例。

证据(2)被害人史波陈述:xxxx年1月初,郑咸阳对他说……当月18日,与郑咸阳签订了承建合同,合同约定交1000万元保证金,2月13日,新九洲公司给他发来“进场通知书”后,他自2月16日至5月,分多次给郑咸阳及新九洲公司的账户交纳工程保证金万元,陈述足以说明是郑咸阳骗其万元。

证据(4)被害人付利陈述,xxxx年7月,郑咸阳称……后他与郑咸阳商定由他承建6、7号楼,并签了施工合同,他交了保证金。后听说另一建筑公司称已承包了该项目全部工程,他找郑咸阳询问,郑称又获区政府在地旁批了98亩地,还给他看了政府的批文和框架协议,骗他又签了一份合同,要他交纳保证金。他先后7次转帐给郑咸阳以及新九洲公司交纳保证金480万元。

该陈述足以证明是郑咸阳骗其480万元。

证据(8)被害人韩明源陈述:xxxx年9月,他通过王仁龙认识了郑事阳,郑咸阳称新九洲公司在咸阳玉泉西路有一片140多亩的土地作为经适房用地,并与秦都区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现正在招承建商,每栋楼交100万元的保证金,还带他去看了地。他相信后于同年11月18日与郑咸阳签订了承建合同,由他承建4栋楼。后郑咸阳向他要保证金,他先后给郑咸阳交保证金50万元。

该陈述足以证明是郑咸阳欲骗其400万元,实骗其50万元。

证据(13)被害人李香林陈述:xxxx年11月,郑咸阳说新九洲公司在咸阳玉泉西路有一块48亩土地,准备开发保障房和限价房。向他提供了政府批文和同政府签订的指导性框架协议。她就挂靠在江苏阳江建设集团西安分公司名下,并于当月18日和郑咸阳签订施工合同。郑咸阳要保证金,她分3次给郑咸阳及新九洲帐户打款40万元。

该陈述证明是郑咸阳骗了其40万元。

证据(19)被害人卢树鹏陈述:xxxx年10月,郑咸阳说新九洲公司在玉泉西路上有一块48亩土地,和维康厂共同开发“新九洲御苑”保障房项目,给他看了秦都区政府批文、保障房框架协议等,便相信了。就以咸阳建总的名义和郑咸阳签订了施工协议,由他承建5、6号楼。由于资金紧张,他便吴正荣一起承建,向郑咸阳交了100万元保证金。经他再三催促,郑咸阳给他还了2万元,又把新九洲公司的一辆奥迪车以8万元抵给他。算是还了他的10万元定金。

该陈述证明是郑咸阳骗2人100万元。

证据(22)被害人傅泳云陈述证明:xxxx年3月初,郑咸阳自称新九洲公司有个30万平米的限价房项目可和他的浙龙房地产公司合作,后还拿了秦都区政府秦政字xxxx(16)、(17)号批复和批文的扫描件和工程规划图给他看。因为郑事阳拿不出原件,他便终止了和新九洲公司的合作。后来郑咸阳看他有能力,将他聘为新九洲的副总经理和董事长助理。他从4月9日到新九洲公司上班止5月31日,郑咸阳以资金周转、项目勘探、图纸设计、退还工程款等各种理由要他打款,先后骗走他共计309万元。

该陈述证明郑咸阳先实施合同诈骗未遂,又实施诈骗成功。证明是一个人行骗了309万元。

证据(25)被害人吴礼信陈述:xxxx年10月的一天,郑咸阳说新九洲公司在玉泉西路有一片140多亩的土地,原为王汉维的维康厂的工业用地,现在联合开发,已与秦都区政府签订了合作协议……正在招承建商,新九洲公司在西安高新区四路中段还有一块68亩的土地,要开发一个“北建花园”小区,每栋楼交100万元保证金。他就于11月7日,在西安远大公司和郑咸阳签订了“北建花园”承建合同。之后,郑咸阳又说新九洲在咸阳的“九洲御苑”项目。给他开了一份秦都区政府的文件和总平面规划图。xxxx年2月21日,他与郑咸阳签订了“九洲御园”小区承建合同。当天他给郑咸阳打了20万元。3月5日,郑咸阳以新九洲公司的名义给他下了一份“进场通知书”,还给他看了一份工行的大额存单查询通知。他看新九洲公司实力雄厚,当天又给郑咸阳打100万元保证金。3月6日打60万元,3月22日又打20万元,共200万元。北建花园工程是假的,王、郑被抓后他云工地问过,开发商不是新九洲公司。

该陈述证明,郑先以“北建花园”项目实施合同诈骗未遂,后以“九洲御园”项目和政府文件及规划图,通过签订虚假合同骗取20万元,后以“进场通知”和大额存单查询通知为诱饵,诈骗180万元。

证据(31)被害人郭功伟(陕建二公司)陈述:xxxx年,王汉维说要在玉泉西路建维康厂的厂房,给他看了市场政府批文,他于9月19日在维康厂的办公室与王汉维签订了合同。9月23日交了50万元的保证金,这后工程一直没有开工。

该陈述证明陕建二公司与维康厂存在合同纠纷。并非王汉维、郑咸阳共同诈骗。

证据(35)被害人唐隆健、丁建峰(中大建设集团重庆分公司项目经理、业务经理)陈述:xxxx年4月初,丁建峰通过朋友刘伟得知新九洲公司和咸阳市秦都区合作开发保障房项目。后与新九洲公司的傅泳云联取得联系,傅泳云给看了秦政字(xxxx)17号批复等文件,并介绍了郑咸阳。说郑咸阳是这大集团的董事长。5月25日,丁建峰、唐龙健和傅泳云商谈并约定5月30日下午正式签订合同,签订之日给新九洲公司打300万元保证金,10日后再打200万元,5月30日早上,他二人到秦都区政府询问保障房建设的事,秦都区政府说从未发过此类文件,就报了案。

该陈述证明:是郑咸阳、傅泳云企图骗取中太建议500万元未遂,判决是张冠李戴,硬将傅泳云的事扣在王汉维头上。

申诉人还要指出的是:

证据(36)证人谭艳琴(新九洲公司会计)证言证明,该公司先后共收取13家公司或个人的保证金1629万元。原判未将朱玉林的2万、黄良秀的5万计入,故涉案的应为11家计1622万元;而判决却认定为14家万元,相差3家计万元。之前者是客观、真实的,后者是根据郑咸阳、王汉维的虚假笔录胡乱认定的。

申诉人不禁要问:新九洲仅收入1600余万元,怎有可能支出2300余万元?对此,二审法院有关人同根本无法做出解释,请再审时查清。

二、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决书认定:xxxx年8月至9月间,王汉维以需要建设维康厂为由,通过其雇用的王建等人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半年6%的利息,诈骗社会不特定群众与维康厂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向社会不特定137名群众吸收公众存款万元。

判决所列证据(2)被害人宋秋莉陈述,xxxx年9月初,她经朋友李军介绍认识了陈刚,陈刚说他受维康厂委托给维康厂集资,半年利息为6%,陈刚还带她到咸阳市玉泉西路看了维康厂的土地,后她借给维康30万元,并订立了借款合同。证据(3)提取的宋秋莉等137名群众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这就足以证明宋秋莉等人与维康厂所建立的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王汉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明显属于张冠李戴、移花结木,程序严重违法。所以,该案是一起根本不应发生的冤、假、错案。这不但对王汉维不公,更对被害人不公。故请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枉法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王xx。

xxxx年7月25日。

附:本状副本一份,书证七组。

报案申请书

请求贵局依法对张燕琼、张东莉、张啸宇等人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__年7月4日下午1点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张燕琼以商量房屋事宜把我骗至家中。之后张啸宇、张东莉等人对我实施故意伤害,先向我头部猛砍一刀,随后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弹簧棒打我的背、膝盖、头等多处。张鹏浩(儿子)送我到黄水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脑部血管断裂需向上级医院救治,随后转院到县医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经双流县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挫裂伤伴随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张燕琼等人的行为令在场的百姓无不恐惧,他们两名请求公安机关严惩凶手。申请人认为张燕琼等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伤害的行为,并且导致被害人严重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还百姓一个安全的生活环。

境,申请人特请求贵局对张燕琼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的行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双流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0一_年九月二十五日。

借款诈骗报案材料范文

政府:

近日,有限公司已将位于产业园区面积为平方米的出让土地摘牌,并全额交付土地出让价款元。

该款项中需缴纳区财政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元,上缴省财政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元。

由于园区建设资金非常紧张,恳请区政府将缴纳财政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元借给产业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请予审批。

x公司。

201x年xx月xx日。

诈骗案书面报案范文优选

尊敬的家长、亲爱的同学们:

1、冒充学校老师收取培训费、资料费诈骗。事主王某儿子的班级群里面混入一名冒充老师的人,并且在群内发布了一则收学费提醒。看到群内通知,王某也没有多想,就直接根据群内提供的二维码信息,扫码支付了学费198元,并且在群内晒出了支付截图,用来给儿子登记。然而2小时后,群里的老师看到信息立刻澄清,刚刚发送收费通知的人并不是学校老师,是冒充老师的骗子。此时,王某和群内其他家长才意识到上当受骗。

2、声称孩子出事受伤诈骗。事主接到陌生电话,称自己的孩子在学校玩耍时摔伤了,现在需要跟“班主任”联系并提供一个电话号码。事主拨通电话联系上“班主任”,“班主任”称需要转账缴纳医疗费用,事主直接转账给“班主任”后被骗。

3、电话绑架类诈骗。事主李某接到一男子电话,对方称其子被绑架,让其马上汇5万元人民币,事主惊慌之下立即给骗子提供的账号进行汇款。汇款后事主与孩子取得联系,其子无事,事主发现被骗。

借款诈骗报案材料范文

答辩人:王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x人,现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年x月x日生,x人,现住,联系电话。

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x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年7月份底至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海。

2x年11月29日。

报案申请书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身份证编号:。电话:或81068164。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__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

20__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___用力扔向申请人。___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___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___背部,致使__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20__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__年3月27日下午——20__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__年_月__日。

借款诈骗报案材料范文

报案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报案请求:

请求依法立案追究聚众强抢我司抢劫罪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与我司签订了一份,约定:双方在大陆合作销售。但由于市场原因,我司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因此,要求退出合作。*年*月*日,我司经多方筹款向退还了其所有投资款,同时,也签字确认已结清投入我司的投资款并与我司解除合作关系。然,收到退还的投资款后却以威胁、暴力等手段(均有录音或录像证明)要求我司再行支付“高额利息”作为补偿,在遭到我司拒绝后,于*年**月**日下午召集大批人员将我司位于仓库里的财物强行搬走,在*日下午又伙同等人将我司及仓库的货物强行搬走。据我司财务初步统计,两次聚众强抢我司,涉案金额人民币多万元,给我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聚众强抢等暴力手段抢走了我司价值人民币*万元的财物,已触犯刑律。报案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局报案,请求立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公安局。

报案人:

诈骗报案材料范文

被告人陶某,系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xx年9月30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黄某,系x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于20xx年10月1日被达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达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xx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xx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20xx年9月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20xx年9月29日下达(20xx)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

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报案材料;。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

(四)书证材料;。

(五)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伪造假合同等手续,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通过诉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v^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诈骗未遂。根据〈^v^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报案材料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犯罪嫌疑人身份证信息(姓名,性别,地址,身份证号、职位)。

叙述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事实:

相关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报案人,报案时间。

合同诈骗报案材料范文

我就在(地方)用电话(手机或固定电话或小灵通或ic卡号码)打电话与其联系,其叫我将钱汇入其指定的帐户,我于x(时间)在x(银行)用x(姓名)身份证的存入xx元,然后与卖主联系,其(或关机或者别的情况)。这时我知道自己被骗了。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

时间:xx年x月x日。

附: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及汇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方帐户名:

帐号:x银行,号码。

卖家电话号码为:

报案申请书范文

法定代表人:冯治强。

请求介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责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对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财产及财物被爆炸、毁坏、聚众哄抢一案立案侦查,并找出真凶,将之绳之于法。

20xx年,冯治强、冯治力、冯志刚共同出资成立了介休市国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于三佳乡温村。占地51亩,建筑面积达2265。96平方米,内有价值逾百万元的变电室、160k瓦变压器、磅房、砖、砂、钢材、水泥(标号425)、石子、办公桌椅、档案柜、保险柜、帐册、公司印章等财产。20xx年2月18日下午3时许,一伙人在4台装载机的的配合下,炸毁、损毁了我公司的建筑物等固定设施,哄抢了我公司的价值超百万元的动产。冯治强、冯治力闻讯后立即报案,但张剑副所长、强指导、燕小强等警官到场后,眼睁睁地看着我们的财产被毁、被抢而未采取任何措施。事发后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强行霸占,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毁灭。我们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抢劫、霸占真凶并绳之于法,得到的却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复(介公不立字[20xx]2号、介公复字[20xx]1号)。

1、我们是于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报的案,20xx年7月7日我们没有报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所述报案时间与实际不符。

2、在报案材料中,我们要求追究相关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未指明是三佳乡温村村委推倒厂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没有履行侦查的职责。

3、20xx年2月18日,毁损我公司财产的人员使用zh药炸毁我公司的固定资产,行为人涉嫌爆炸罪。损毁、哄抢我公司财产的组织者、参与者均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聚众哄抢罪。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毁坏财产哄抢财物的犯罪行为,介休市公安局却轻描淡写地认为不构成犯罪。为此,特向贵单位反映,敬请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检察院。

xx有限公司清算组。

20xx年3月18日。

借款诈骗报案材料【】

西安市公安局:

2、xxx,男,汉族,任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系本公司法人代表,联系电话:xxxx。报案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追被举报人涉嫌集资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以挽回报案人的经济损失。

案情事实与经过:

被举报人在xxx年x月x日,xxx年x月x日,xxx年x月x日,先后三次以资金周转名义向报案人借款,出具借款担保合同,承诺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三个月,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并以银行转账和其他形式向报案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到期后不能还款,给报案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件发生后,报案人寻找被举报人xxx未果,电话停机,另一举报人xxx否认与此事件有关,那么被举报人xxx及其投资公司就成了本事件的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被举报人违法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虚假借款人以借款为名,骗取钱财进行诈骗,仅从报案人处就募集到资金人民币肆佰陆拾万元。被举报人虚构事实,以高息为诱,设置骗局,虚拟借款人,公司做担保人,将诈骗款收取,使用诈骗方式集资,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涉嫌集资诈骗罪。

综上所述,被举报人涉嫌犯罪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为使报案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报案人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依法立案,追回受害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并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

报案人:

诈骗报案材料范文

据《^v^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v^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九条对“数额较大”进行了规定,即个人10万元,单位50万以上的可以集资诈骗罪立案追诉。

该罪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这也是认定是否构成此罪的关键。客观上,行为人实施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最高法、最高检、^v^是这样解释的:“虽然非法集资,但是用于生产经营,没有想着骗来归自己的,一般不会触犯本罪。

如果还有足够的证据证实ico融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等情形”,则有理由认为该ico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简单地说,项目虚假、跑路的发行方均涉嫌利用ico进行集资诈骗。

根据公开资料,截至一审时,已追缴部分资金、购买的公司股权,以及房产、机动车、黄金制品、玉石等财物。后续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换句话说,e租宝从2015年12月3日被立案调查,时隔近2年才等来审判,而受害人至今仍未收回退赔数额(每个受害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总金额x退赔比例)。

合同诈骗报案材料范文

企业自身发展资金不够,需要对外举债才能完成某项出资、投资项目,但是所有的经营都是带有风险的,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有利润存在的地方就存在风险,不可能所有的企业都能够那么幸运的成为盈利的宠儿,而一旦投资失败,项目失败,这个债务就是不可避免带给企业的第一个纠纷。

第二:遭遇合同诈骗。

企业在与他方正常经济合同来往中,遭遇对方的合同诈骗,导致自己的资金损失。有些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收取企业预付款、定金、订金、保证金等形式,诱使企业签下一个前景可观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这些犯罪分子卷款潜逃,虽然说企业最后可以报案通过刑事立案途径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要求退还款项、赔偿损失,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人去楼空的现象,如果是卷款潜逃一去不复返的人物,这个民事上的债权,就变成一个数据,企业的这个债权就变成了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难以实现的权利。

第三:合同签订不明确。

合同双方因为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履行方式等发生纠纷,导致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付款的行为,这时的债权债务虽然真实的存在,但是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才能实现,这个实现债权的时间是漫长的,实现的成本和代价是昂贵的,而且最后的结果能不能胜诉都不一定,因此,这种因为合同签订不谨慎、合同履行不规范,给企业造成的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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