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开题报告(专业21篇)

时间:2023-12-01 22:15:02 作者:笔舞

开题报告还要包括研究预期成果和对学术领域的贡献,使其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这里是一些精选的开题报告样本,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法律援助开题报告范文优选

20世纪90年代以来,转型社会多元利益需求引发的社会矛盾受到关注,律师在诉讼中承担的社会责任引起重视.伴随政府、市场职能分化的变迁,律师职业群体结构也发生了微细变迁:律师在服务方式、服务对象、服务目标上分工更加细化,在政府、市场、社会三个维度合作更加密切.政府构建了法律援助制度,用法律援助律师保证穷人打得起官司;一部分社会律师厌倦于客户至上的市场竞争时,反溯于公益法律服务带来的安宁与快乐;另一部分社会律师始终怀着忠诚于法律精神的理想,致力于运用法律工具推进*法制文明的理想社会建构.追求大多数人正义实现法律理想的律师,聚集更多焦点于法律市场排斥的弱势群体,以及影响到公共利益或者推进法律进步的诉讼上,逐渐凝合了一批偏重职业理想的律师,形成了一个被称为“公益律师”的亚群体.

我国公益律师群体具备几个鲜明特征:一主体结构多元,二形成机制复杂,三互动模式多样.我国目前的公益律师,统摄了政府法律援助律师、市场兼做公益的商业律师、民间社会专职公益律师、民间独立公益诉讼人、激进的*师、兼做公益法律的专家学者等诸类型主体.

我国公益律师群体是通过三条路径建构起来的:政府自上而下的制度建构、私人律师偶尔的市场偏离行为、民间社会自下而上自发实践.在这个过程中,“公益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维权律师”、“公益诉讼律师”等符号经常出现在一起,它们的社会意涵又被政府、市场、社会的不同主体平行建构着.政府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实现了保障穷人请得起律师的显功能,也承担着唤醒律师社会责任的潜功能.市场建构的“公益诉讼律师”,实现了奉行客户至上的律师忠诚于法律精神的显功能,也在实现推动制度进步的潜功能.社会建构的“公益律师”、“维权律师”,实现了倡导律师践行法律保障多数人正义的显功能,也实现着推动律师职业*重构的潜功能.不同的符号,建构出多元的公共法律服务空间,在这个开放的空间里,律师为没钱打官司的穷人提供法律援助,低报酬地为弱势群体解决法律问题,不遗余力地用影响性诉讼推动制度进步,让所有社会人得到分享正义的机会.在这个公共的空间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时参与,通过律师的媒介进行理性沟通、矛盾化解、秩序恢复,共同建构起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边界.

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法律服务空间里,政府法律援助律师占据主控地位,市场中*参与公益的商业律师占主体地位,民间社会公益律师处于边缘地位.法律援助律师得到了国家正式制度的确认,身份认同比较容易建立,市场中*参与公益的商业律师,在公民社会空间遭遇困难时,还可以退回到市场空间.而民间社会律师要直接面对公民社会空间诸类沟通主体,在遭遇身份认同冲突时无处可退,使得他们不得不寻求在媒体与公众面前高调喊难的出口.合法性危机给公益律师造成一系列麻烦:公益律师更愿意选择以商业养公益,民间社会公益律师动员社会资源更为艰难,民间公益法律组织资金、人才、管理方面困境重重,与政府互动时表现出不稳定的“沟通障碍症”.

本研究以我国公益律师群体为研究对象,以公益律师群体的形成机制为研究内容,考察其在政府、市场、社会三维向度内的互动融合过程.本研究把公共法律服务空间,看作一个化解社会冲突,关注社会正义的开放式空间,一个由政府、市场、社会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空间,一个为政府、市场、公民社会划出分界线的空间.

本研究重点关注三个问题:一是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主体结构,依据社会功能的不同侧重,梳理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空间的多元主体.二是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三种建构路径,分析公益律师在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结构*时发展的轨迹,梳理多元公共法律服务主体的建构过程.三是公益律师与政府、市场、社会的互动关系,探讨公共法律服务主体在政府、市场与公民社会空间,三种“控制—独立—合作”、“排斥—参与—合作”、“亲密—冲突—合作”不同互动模式.

本研究选取社会空间理论与公民社会理论框架,分析我国公益律师群体的形成机制,为社会理性认知公益律师群体提供了经验材料,有助于推动律师共同发挥化解社会冲突,构建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有助于增进律师职业群体的共识,推动律师职业价值的重构、职业结构的调整.本研究也丰富了对法律职业群体的研究范围,增加了法律社会学的经验样本,填补了公益律师群体的研究空缺.笔者也期待通过社会学的经验研究,为公益律师群体的困境做出理论回应.

法律论文开题报告总结法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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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第一部分论文结构及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1、张惠英.委托贷款的价值、法律性质及若干实务问题[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2、仇京荣.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问题[j].中国律师,1998(6).

3、张学文.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j].河北法学,1998(6).

4、江赛民,苗文.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1).

5、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新金融,2001(4).

6、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j].现代企业教育,2010(3).

7、魏仕光.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及风险防范[j].福建金融,2009(5).

8、陈巧玲.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j].知识经济,2010(18).

9、张蓉.商业银行集合委托贷款现实分析与管理建议[j].西南金融,2005(8).

10、沈寅.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上海金融,1992(9).

法律论文开题报告总结法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课题来源、选题依据和背景情况、课题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课题来源:

论文题目的选择是一个长期思考与斟酌的过程。

“敬畏生命观”等概念在各种场合频频出现,作为与人类同为生命体的动物“权利主体”的概念尤其受到一些学者的青睐。

因松花江污染而由个别学者提起的以动物名义提起的诉讼把这种热潮推到了极致。

近期发生的动物保护者拦截运输猫狗车辆,以及有关“禁食猫狗肉”的专家意见稿的出台也都是这种思维的产物,并产生了相当的社会影响力。

对于这些现象,作为一个环境法专业的学习者,并没有因环保价值被宣扬的喜悦,反而感到深深的困惑与忧虑。

主张环境资源法的伦理革命来解决日益严峻的环境与生态危机,其观点虽然新颖但论证不充分,逻辑缺陷明显且理想主义色彩浓厚,难以付诸实践。

尤其是其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模糊了伦理呼吁与法律制度的关系,包含着诸多与法治相悖的思想,并不利于环境法制建设。

然而这样一种明显“泛道德化”的理论竟然大行其道,甚至不少环境法学者也对之奉若真理,不由得不让人对环境法的前景充满忧虑,同时,也令笔者产生了研究和“批判”这一理论的冲动。

这一理论究竟在说什么?其存在哪些不足甚至危害?为什么许多学者都为其所迷惑?对这些问题的探究,不仅对于保护动物,甚至对于整个环境法学而言或许都具有一定意义。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在导师徐祥民的悉心指导下,我毅然选择了《“动物权利论”批判》作为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题目。

选题依据和背景情况:

课题研究目的:

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文献综述。

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动态;所阅文献的查阅范围及手段。

目前已有的参考文献:

大量浏览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相关网站,了解此题目的研究动态,掌握了大量的与选题有关的文献资料,主要包括:

著作类:

[1]徐祥民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科学出版社2008版。

[2]吕忠梅、徐祥民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版。

[3]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第2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版。

[4]肖剑明、欧阳光明:《比较环境法专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

[5]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6]张峰:《自然的权利》,山东人民出版社版。

[7]蔡守秋:《调整论》,高等教育出版社版。

[8][英]考林•斯伯丁:《动物福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英]安德鲁•林基:《动物福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美]罗德里克•弗雷泽•纳什:《大自然的权利:环境伦理学史》,青岛出版社2005年版。

[11][美]戴斯•贾丁斯:《环境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版。

[12][美]查尔斯•哈珀:《环境与社会—环境问题的人文视野》,天津人民出版社版。

[13][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版。

[14][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版。

[15]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版。

[16]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版。

[17][英]丹宁:《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法律出版社19版。

[18]龚祥瑞:《西方国家司法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9]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

[20]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版。

[21][美]e.a.霍贝尔:《初民的法律》,周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

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写作指导

论文选题意义、实践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我市基层法院审理非法拘禁案件数量比上年增长达111.1%,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率的明显上升,犯罪人的年龄较低,平均25.3岁,共同犯罪居多,占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94.74%,并多伴有暴力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反映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只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即使索取的是非法之债,只要“债”的关系确实存在,都应以非法拘禁论处(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牵连犯从重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理)。至于债务是否到期,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围,索要超过真实债权数额的债务如何定性等相关细节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认真进行研究,加以有效防范。

国内外研究状况与发展趋势。

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是否到期的问题,我国现在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只限于已经到了清偿期的`债务,不可以是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围,并不只能是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其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关于索债的数额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在实践中有的认为,超过部分达到数额较大(一般以元)的,则以绑架罪或者抢劫罪论,如果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仍以非法拘禁论处。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的问题: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这也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必须是“明知是非法而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第二中观点是否定说。该说认为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再把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内容而衡量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

论文写作提纲。

1、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况。

1.1我国刑法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1.2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点。

1.2.1起因民间借贷。

1.2.2犯罪年龄较低、文化水平低,外来人口、无业者居多。

1.2.3共同犯罪居多。

1.2.4伴有暴力行为。

1.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频发的原因。

1.3.1宏观经济环境影响。

1.3.2地下机构暴力倾向。

1.3.3讨债有理无视法律。

2、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2.1客体。

2.1.1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关于债务性质的认定。

2.2客观方面。

2.2.1行为方式。

2.2.2行为对象。

2.3主体。

2.4主观方面。

2.4.1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

2.4.2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区分。

5、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刑事立法。

主要参考文献。

1、阮齐林,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j」,法学研究,

2、杨萍娟,论非法拘禁罪,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5月。

3、赵秉志,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

4、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5、夏自卫,《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行为的刑法问题》,10月。

8、周笑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204月。

9、高明暄,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0、张士宝,何家弘,《法学家茶座》,北京,法律出版社,,1月。

11、刘树德,《绑架罪案解》,北京,法律出版社,5月。

12浅析索债型非法拘。

现有理论基础。

本人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中“他人”的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债务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也可能成为被拘禁的对象。这样的理解更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但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拘禁的,则应认定为绑架罪。

本人认为,如果行为人再追索债务的过程中,索取的财物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具体分析,分不同情况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一,若行为人索取的数额略高于债务数额,说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主观的恶性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所以,仍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也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行为人索取债务数额虽然明显超出其债权总额,但如果行为人在索取钱财时,考虑了其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其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素时,说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是为了索取财物,而不是勒索他人财物。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该行为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

第二,若行为人借索取债务之际向债务人或其亲属索要明显超过其债权总额及其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等经济其他损失的,说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债务,而是同时具备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对此,应该按照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原则来处理,择一重罪论处,即应认定为绑架罪。

在考虑“超额”部分合理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该考虑债务中本金存在的合理利息及其收益;二是要考虑为讨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之债中债务数额除了实际支出即实际损失的数额外,侵权之债还包括误工费,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护理费和营养费。总之,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超额”部分的合理性。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的问题,本人赞成否定说,即违法性认识不应该成为非法拘禁罪故意的内容。原因是:首先,将违法性认识纳入行为人认识范畴,与现行立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不符。因为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概念只以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已足。其次,普通人很难区分拘禁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不应成为其理由。比如在正当防卫中,一般人很难把握正当防卫的合法限度,但并不妨碍防卫过当者承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观念已得到极大地普及。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危害性已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有危害性认识,也就有违法性认识。总之,从保护人身权利的角度,否定说更为合理。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一、选题意义(包括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理论意义:推进相关理论学说的建立。对电子商务该不该征税l义及怎么征税的问题,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始终是一个争议的焦点,无法达成一个共识,法学理论界的不断争议和司法实务界的不同处理,使得研究这一问题变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2、现实意义: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全面探讨我国现存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最终提出解决我国税收法律问题的建议,从而完善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

二、文献综述(目前同类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发展趋势以及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发等方面)。

我国的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相比,虽然还处于刚起步阶段,但其飞速发展的势头,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不容我们忽视,需要我们正视它以及解决它,尽管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仍处于空白状态。但是我国政府也是出台一些相关政策以及我们的学者对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方面的研究也是不断进行的。

理论研究方面,当前我国学者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围绕是否应当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上面,主要是对c2c领域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观点:一部分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应当根据网络时代的变化对税法体系里关于增值税、营业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出台一些能够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一些政策,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当然也存在一部分学者主张我国应暂时不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因为目前这个阶段对电子商务征税会阻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给予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这一新模式下的经济的发展,从而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

其中一些学者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天津财经大学的张兵在《网络经济下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一文中从六个方面闻述了当前网络经济下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而云南大学的徐晏、杨路明在《基于信息技术的中小企业组织结构模型研究》一文中以统计当前网上购物占全国商品销售总数的比重不断上升的实际统计数据来论证对c2c模式下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必要性。而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的毛小萌在《中国c2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与对策》一文中认为当前电子商务存在的税收法律问题主要是三个方面:税收流失、通过网络平台海外购物以及税收征管出现的问题送来阐述。从这些学者的观点来看,他们均赞同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笔者也赞同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国外立法方面,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和跨区域性的特点,开征新的税种才能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国际国内税收分配问题,才能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提高征税效益;第二种观点主张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比如美国就是赞同该观点的国家,美国主张免除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的税收,并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输出国,其他国家采取此种政策对美国的电商经济是有利的,但是就全球范围来看如果各国均对电子商务不征税的话,有利于发达国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及欠发达国家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不用承担任何税负,在一定程度上对他国的经济造成冲击,这也是一种变相的经济侵略。

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争论:毕竟主张电子商务免税的只有少数国家,且这只能代表少数发达国家对利益的追逐,全球实行免税政策使得送些国家的电子商务能自由进出其他国家,破坏了他国的关税制度和造成他国税收的流失;而主张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的观点,他们认为不但要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产品进行征税,对于一些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下载的数字化产品以及传播的网络信息也要征税,征税的范围过于宽泛,反而会阻碍一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所以国外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主张在当前的网络经济环境下来修改各国现行税法来适应它即第三种观点主张修改以及完善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三、研究的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研究方法与内容:

(一)定性分析法,通过研究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工作的种种影响,分析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并对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进行。

(二)比巧分析法,利用文献资料,通过理论研究与逻辑分析方法,分析国外应对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税收法律问题,并总结其中优秀的理论观点来,结合我国具体的国情提出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法律建议。

(三)文献检索法,通过书籍、网络以及知网数据库等相关媒介,查找并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具体结合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对相关资料做了研究及分析。

(四)逻辑归纳法。根据有关资料的主要理论,结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具体情况,利用逻辑归纳法对有关观点和论点进行归纳和总结。

四、研究条件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主要是通过阅读有关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论文、书籍,并结合具体的实例进行研究;同时本论题所依据的材料和获取的信息主要来自期刊、相关报道,因此免不了会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识储备的相对贫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会造成这次研究的瑕疵。

五、预期的结果。

通过自己的研究,给电子商务税法提供一个视角,完善相关的立法,更好的保护农民的权益,为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法法律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六、论文提纲。

1、电子商务产生的税收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概述。

(二)适用税收基本原则出现障碍。

(三)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四)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界定。

(五)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难以界定。

(六)税额出现大量流失的问题。

(七)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八)给征管机关的税务日常管理带来冲击。

2、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比较法分析。

(一)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二)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法律现状。

3、完善我国应对电子商务观收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重新阐释税法的基本原则。

(二)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

(三)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四)明确界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税对象。

(五)从电子支付体系入手防止税额流失。

(六)确定电子商务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七)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程序的建议。

(八)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

七、论文研究计划(略)。

八、论文参考文献(略)。

法律援助开题报告范文优选

党的十*大把民生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也为我市民生幸福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服务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贯彻落实十*大精神的要求,也是推进幸福扬州建设、世界名城建设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我们组织专题调研活动,通过汇报、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一、我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启动以来,近年来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援助水平和成效显著提升,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管理和服务不断规范化,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不断提升。各地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改进工作机制,办案质量稳步上升,并取得了一系列的丰硕成果。如市法律援助中心被司法部列为全国第二届“双十佳”候选单位;连续四年都有案件入选“江苏省十大优秀法律援助案件”;服务对象满意率接近xx%,多年无工作人员被投诉;在全省案卷质量检查评比中获得第二名的好成绩。为了进一步极高律师办案积极性,提升服务质量,在省内xxx个地市中第四个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并逐步提升案件补贴。

二、目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存在一部分问题。

(一)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还没有达到人人知晓的状况,还有部分社会群体、经济困难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有的受援人是通过上访才了解到有法律援助这一无偿的法律服务。由于不了解法律援助,导致部分群众在维权时走了弯路,付出不必要的费用;错过了法律援助最佳介入时机,维权困难加大,甚至难以维权。主要因为:一是弱势群体数量庞大,宣传工作难以满足需要。我市职工100多万,仅农民工就xxx万,再加上妇女、老人、儿童,弱势群体数量相当庞大,现有的宣传工作还远远不足以满足社会需要。二是法律援助宣传途径单一,内容单调,影响了宣传效果。我市进行法律宣传更多的采用广场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比较枯燥,不能吸引群众,导致宣传效果有限。

(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能力、接待能力难以满足弱势群体不断增长法律援助需求,有待提高。一是目前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保障和省转移支付两部分组成,由于部分县区财政情况一般导致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足。二是法律援助经费使用不规范,没有做到专款专用。部分法律援助中心将经费挪作他用,比如将经费进行省级示范窗口建设或设备更新,更有甚者将经费挪作个人私用,经费没有xx%用到法律援助。三是案件补贴相对较低,补贴不能及时发放。案件办理费用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增长,但不少县区依然延用以前补贴标准,导致补贴远低于办案费用,而且案件补贴发放拖沓,导致援助律师办案积极性不高。四是人员的数量和能力的不足导致法律援助中心接待能力不足。部分人员甚至是法援中心主任业务不熟、能力不足;虽然工作人员有所增加,但是不能满足现实需要,部分法律援助中心甚至只有一两个人;福利待遇偏低,使得法律援助中心留不住专业人才,更吸引不了高层次专业人才。

过分依赖非诉调解模式,不愿、不敢通过仲裁、诉讼模式帮助受援人维权,有可能出现硬性调解、以拖促调等违背了当事人意愿的现象,为达成调解让步太,维权效果打了折扣。

法律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写作指导

一、开题报告的性质。

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是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全部课程结束后,由导师指导,在阅读文献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基础上,对拟撰写学位论文的题目向有关导师组作出的选题性论证报告。

开题报告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教学与学位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发挥导师和导师组对毕业论文的指导作用,确保法律硕士研究生论文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所有法律硕士研究生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环节的必需程序。

法律硕士研究生未经开题报告或者开题报告未获通过,则不能进入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阶段,亦即不能获取学位证书。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开题报告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并根据拟写的论文类型(专题研究、调查报告或者案例分析报告)进行具体设计。

开题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2、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的新见解;。

3、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4、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5、论文进度安排、操作方式;。

6、需要特别向导师组请教的问题。

开题报告应以书面(打印)方式向导师和导师组提供,字数不少于字。

三、开题报告的`程序。

开题由导师组组长主持,全体导师组成员和有关研究生参加。

开题程序为:

(2)导师组对选题及论证提出问题和意见;。

(3)指导教师发表意见。开题报告会应有记录。

四、开题报告的审核。

通过以上程序,如果导师组半数以上成员认为选题适当、设计可行,应当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开题报告存在不足,有可能影响论文写作的,经导师组提出具体修改建议后,可以通过开题报告;如果认为选题不当或者存在其他致命缺陷,难以一时解决的,则不能通过开题报告。

由于研究生本人的原因致使开题报告未能如期进行或者未获通过者,可在一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开题。如果再次开题仍未获通过,则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以结业处理。

开题报告通过后,由开题人填写《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登记表》,在导师和导师组长分别签字后,报法律硕士办公室存档。

专业:开题日期:年月日

研究生:

姓名:

联系电话:

单位:

手机: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指导教师:

论文题目:

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含论文选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目前研究状况、研究目标与计划、论文的总体结构、参考文献等)。

导师意见:

导师签字:

导师组意见:

导师组组长签字:

法律援助开题报告范文优选

按照省厅和市局通知要求,区局开展了法律援助相关情况调研,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情况。

目前我区执行困难标准的情况有三种,第一是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元(农村700元),这部分主要为持有低保证的人口,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截止2011年底xx区共有低保人口21669人,占全区总人口的。第二是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1200元(农村700元)低于2400元,这类人群主要是未达到低保户标准但家庭困难(包括困难职工和失业人群),经济情况徘徊在低保线上的一部分,据今年五月“走百村、访万户”困难家庭集中救助活动的统计结果,全区大概有8000户,近3万人属于这一类人群。第三种是家庭人均年收入超过2400元,但家庭负担较重,支出较多,纯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小,这类人群主要是农民工家庭、残疾人家庭、单亲家庭(妇女)和老年人家庭,根据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和残联统计,全区有农民工近7万人、残疾人26000人,分别占到全区总人口的19%和。第二和第三种人群申请法律援助由村委会(居委会)和民政部门出具经济状况证明,农民工和残疾重症患者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免于审查申请法律援助。

近三年,xx区严格按照这三类困难标准批准办理的案件数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数的90%(另有8%刑事指定未成年辩护等案件),经济困难无法认定或放宽经济困难审核情况下办理的案件数只占不到2%。

费无法保障,法律服务人员更将“不堪重负”。

目前xx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主要是按照xxx《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市条例规定的范围,针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我区未制定相关补充性文件。实践中,我们的援助案件所涉及范围比较小,首先主要集中在农民工讨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未成年人犯罪、民间相邻关系纠纷、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等几个部分,这几部分大概占到全年案件的75%;其次如离婚案件、各类公证案件(主要是农村粮补继承、房产继承、收养关系公证等)均为各级条例未予规定的,这部分约占全年办案比例的10%左右。其它如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类纠纷(农村)不属于办案范围,这类案件往往咨询的时候直接引导律师所或法律服务所,而不是等受援人申请了再去决定不予援助。这部分粗略统计大概一年有几十件,由于经济类案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主要案源,如果放开援助范围,这个数字将会按几何倍数增加,且经济类案件调查取证相对复杂,所需经费也将成倍增长。

1、按照2011年度计算,我区法律援助经费为8万元(包。

括区财政和中央法律援助专项补贴),办案件数为156件,根据枣庄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计算(区内办案每件应补贴1200元,市内每件办案应补贴1500元),法律援助经费缺口已达十几万每年。由于法律援助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建议省级财政按比例下达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标准。

2、法律援助范围适当放宽,比如离婚案件应该写进补充性规定。至于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可以采取逐年递进的方法,根据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选择比较有代表性的涉及百姓民生的案件,每年开放一部分,随时调整受理范围。

3、法律援助案卷归档,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律师按照律师的案卷归档,公证按照公证的案卷归档,相对比较杂乱。由于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是公益事业,每一个案卷都能看到政府实在的为民做事,各级领导要多方协调,达成共识,统一思想,出台相关归档办法。要求法律援助案件一律按照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规定立卷归档,并做好相关涉密保密工作。

4、建立胜诉评估体系,把有限的经费尽量用到最需要的人身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5、取消“法律援助律师”名称,改为“公益律师”,让百姓更直。

观的了解援助律师援助为民的含义。

6、既然法律援助是政府行为,政府就需与法院等部门协调,形成统一法律援助受理申请审查一体制,让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百姓少跑路,少受罪。

法律援助开题报告范文优选

法律援助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我们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不断强化基础保障、探索工作举措、提高服务质量,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近年来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0件,挽回各项损失11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00人,其中农民工78人,妇女儿童41人,残疾人3人。

(二)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3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5件,挽回各项损失17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270人,其中农民工63人,妇女儿童42人,残疾人6人。

(三)xx年法律援助咨询人数500余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2件,挽回各项损失280余万元,受援人数达300人,其中农民工18人,妇女儿童33人。

二、我县法律援助政府责任落实情况:

(一)本级政府在推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方面的主要举措:一是按照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落实政府责任,保障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三是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协调配合,保证工作衔接顺畅,形成合力;四是加强队伍建设,在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在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21个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同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情况:xx年财政拨付法律援助经费3万元,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4万元,xx年拨付法律援助经费5万元。

(三)我县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编制和人员情况: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属于司法局内设股室之一,编制是2个,目前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中心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聘请法律援助接待律师1名)。

(四)法律援助中心办公条件等情况:目前,我县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场所面积有25余平方米,配备有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同时我们还在局机关对面沿街一楼设立了法律援助接待点,聘请了专门接待律师。

三、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做法和取得的成效:

法律论文开题报告总结法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第一部分论文结构及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1、张惠英.委托贷款的价值、法律性质及若干实务问题[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2、仇京荣.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问题[j].中国律师,1998(6).

3、张学文.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j].河北法学,1998(6).

4、江赛民,苗文.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1).

5、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新金融,2001(4).

6、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j].现代企业教育,2010(3).

7、魏仕光.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及风险防范[j].福建金融,2009(5).

8、陈巧玲.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j].知识经济,2010(18).

9、张蓉.商业银行集合委托贷款现实分析与管理建议[j].西南金融,2005(8).

10、沈寅.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上海金融,1992(9).

11、刘培森.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主体及其民事责任的确认[j].山东审判,1997(5).

12、徐莹.委托贷款的特点及风险防范措施[j].理论界,2007(5).

13、张胜男.委托贷款法律风险的分析[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7(7).

14、董碧仙.委托贷款行为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1997(12).

15、罗敏,侯双梅.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及规范对策[j].南方金融,1996(1).

16、贾衍.应加强委托贷款的管理[j].金融理论与实践,1993(1).

17、张晓哲.委托贷款协议性质及其相关问题[j].人与法.2003(9).

法律援助开题报告范文优选

本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有七章组成.

引言简要说明本论文研究范围、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章为刑事诉讼平等基本原理.本章从平等到法律平等再到刑事诉讼平等的递进关系来阐释刑事诉讼平等的基本原理.首先谈到为什么需要平等,因为平等是弱者对强者的吁求,平等若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当平等是社会大多数人的诉求时,流血冲突有时难以避免,也昭示了研究此问题的重要性.研究平等,必然需要了解什么是平等,平等是一个多学科都要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其定义聚讼纷纭.也有人认为无需下定义,也有学者侧重形式方面给其下定义,还有学者侧重实质方面来解释.总之,平等主要是指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平等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绝对平等与相对平等、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其中最具有意义的分类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形式平等的核心理论由“起点平等”和“同等情况同样对待”两部分构成,更多人倾向于“同等情况同样对待”;实质平等是指人们利用机会的能力有欠缺,国家或社会对弱势群体提供帮助,使其也能够获得实际利益,典型说法就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平等同时还是一个价值层面的问题,因此必须把其与一些相关价值进行辨析.在平等与自由的关系中,平等是比自由更为重要的基本价值,在现代社会,多数国家都认同,自由不是绝对的,也是有限度的,追求平等,可以对自由进行限制.在平等与公正的关系中,平等可以被视为是公正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平等与效率关系中,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但二者之间是相互需要,因此在平等中注入一些合理性,在效率中注入一些人道.法律作为调整社会的主要工具,必然对平等进行规定,由此形成了法律平等,宪法和法律就成为平等的载体.法律平等,是指为法律所肯定的人作为法律主体相互平等对待的关系.在法律平等中,关于其性质之争,有权利说、原则说和折中说.本文同意折中说,因为把平等视为原则,能够统帅其他权利;把其视为权利,又可以为此项权利的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救济.法律平等是一种概括性权利、比较性权利和最难满足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即相同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由此决定必须要如何区分相同情况和不同情况,也就是在区别对待时要有合理根据,不合理的差别对待是不平等,合理差别对待才‘是平等,由此也证明法律平等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有机统一.刑事诉讼平等在性质上来说,既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又是刑事诉讼权利.如果从刑事诉讼法典中的规定来看,刑事诉讼平等只是适用法律平等,学术界对刑事诉讼平等是否包括立法平等存在争论.本文认为,刑事诉讼平等既包括适用法律平等,也包括制定法律平等,并且把制定法律是否平等视为适用法律是否平等的一个原因来对待.学术界对适用刑事诉讼法平等的内容也有争论,本文在学者争论的基础上认为,适用法律平等也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从国家角度来看,应当包括反对歧视、反对特权和反对*司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如果从刑事被追诉者角度看是诉讼权利的平等享有;适用法律平等包括对被追诉者的平等追究和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平等享有.适用法律平等在我国当前学术研究中,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学术界更多关注刑事诉讼控辩平等.本文认为适用法律平等是控辩平等的基础与前提,而适用法律平等问题远未解决,在此情况下研究适用法律平等意义更为重大.

第二章为刑事诉讼平等的比较法考察.刑事诉讼平等在一系列国际公约中皆有规定,可以表现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必将对我国产生影响.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解决刑事诉讼不平等的具体做法,特别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创的违宪审查做法闻名世界,能够解决包括刑事诉讼在内的不平等问题.两大法系国家在解决不平等问题共同的做法是开始关注实质平等,刑事诉讼不平等首先能够在上诉制度中得以解决,违宪审查制度为不平等问题的解决提供最后的救济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在适用中产生的不平等现象的总体表现为:法定权利得不到行使,法定权利部分人享有和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偏向.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在法律方面,如立法阙如、立法不合理、立法过于原则和立法自相矛盾;在主体方面,部分*司法人员和律师的素质不高,被告人的法律知识欠缺;在经济方面,*司法机关追逐自身利益,完善相关硬件设施缺乏财力支持,被追诉者普遍穷困;在历史方面,特权思想由来已久,影响深远;在社会方面,刻板印象与有罪推定观念的相互作用;在政治方面,刑事政策在转型时期的不适应,“严打”政策与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减少刑事诉讼中不平等现象的发生的改革建议有:一是在刑事诉讼程序内解决,如规范与制约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立中间裁决和上诉制度,设立程序性制裁措施;二是认为刑事诉讼平等实现的发展趋势,其近期目标是建议尽量减少刑事诉讼立法中的不平等规定,其远景目标是构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三章为取保候审与平等.本章以取保候审为中心,考察了适用强制措施中的不平等问题,发现存在以下一些不平等的现象:其一,该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没有适用.如过多适用审前羁押措施,出现了不需要羁押的人也被羁押;取保候审演变成案件在侦查阶段的结案方式.其二,在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中也存在不平等现象.如依据户籍所在地不同而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据财富占有的多少和社会地位的高低来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其三,监视居住几乎被闲置不用.因此减少强制措施适用不平等现象的对策有:严格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对任何人都要平等适用强制措施;借鉴保释制度合理内容,改革取保候审的方式;改革监视居住适用条件,扩大其适用范围.

第四章为起诉裁量与平等.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裁量权时也出现了不平等的现象:首先,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施选择性起诉;其次,不起诉的案件作撤销案件处理;第三,不起诉的案件难以得到适用;最后,重点考察刑事和解对不起诉制度适用造成的影响,如出现了适用主体不平等;适用范围不平等,其中各地实施的刑事和解在是否适用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和死刑的案件中做法迥异;在刑事和解中解决案件的结果不具有确定性;存在各地实施不平衡现象.减少起诉裁量权适用中不平等现象的对策有:首先,刑事起诉应当实行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裁量主义为辅的方针;其次,规范检察机关的裁量标准和考虑因素;第三,强化检察机关客观义务的履行;第四,加强对起诉裁量权的制约;第五,合理规范刑事和解,如适用主体要适当;适用范围要合理;应当扩大检察机关的权力;应当引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扩大律师参与刑事和解;应当把刑事和解上升为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应当确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第五章为刑事审判与平等.首先论述管辖与平等.认为管辖不平等现象表现为:人为降低立案管辖的级别;改变案件的地区管辖;存在不当管辖;应当合并管辖却被分案管辖;相同案件因被告人国籍不同管辖法院的级别也不同.导致管辖不平等形成的原因有:被告人没有管辖异议权;传统特权观念的影响和大义灭亲思想盛行;法律规定本身存在问题.改变管辖不平等的措施有:赋予被告人管辖异议权;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减少传统观念的负面影响;废除不合理的相关规定,改革实践中的某些做法.其次论述法庭待遇与平等.认为法庭待遇不平等表现为:法官对本地律师和外地律师的不同态度;不同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待遇不同,如在法庭上自由着装一般是高官被告人,一般被告人对是否自由着装没有决定权;法庭诉讼语言保障不力,如专业翻译人员很少,实际承担翻译任务的多是非专业人员,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没有关于翻译人员的选择程序.法庭待遇不平等原因众多,本文选择了心理学上的刻板印象理论对此进行了解释,并且发现在刑事诉讼中,刻板印象对有罪推定思想的流行和长期影响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也使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实施受到抑制.解决法庭待遇不平等的对策有:明确规定法官的公正司法义务;完善法律的规定,如实行法庭翻译人员资格考试,建立翻译人员数据库,完善法庭翻译人员的选择程序;规定侵犯平等权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为刑事执行与平等.本章主要讨论死刑执行与平等以及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与平等两个问题.在死刑执行中存在不平等现象的表现为:按身份来决定死刑的执行方式;执行方式在地域上存在差异;按犯罪类型不同使用不同的执行方式.死刑执行方式不平等的法律原因是关于注射法执行死刑的决定权缺乏规定,主观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偏向高官罪犯,客观原因是主要受制于经济条件的制约.实行死刑执行方式平等的措施有:尊重死刑犯的自由选择权;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无力购买设备的地方国家一次性拨款配备;最终立法明确规定死刑只能以注射方式来执行.在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与平等中,其不平等表现有:出现了“提‘钱’出狱”现象;出现了“优待”现象;出现了“弱势群体”;出现了假释的适用比例较低现象.刑罚执行中不平等现象的形成原因是:法律对于适用减刑、假释等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一些高官罪犯的自身实力使然;法院的减刑、假释程序缺乏公开性,便于“暗箱操作”;人民检察院事后监督效果有限.改变刑罚执行中不平等现象的措施有:从“权力说”转变为“权利说”,对罪犯实施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是其权利;从“暗箱操作”转变为“阳光操作”,增加程序的公正性;从“事后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减少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章为刑事法律援助与平等.首先,论述法律援助与平等的关系,认为法律援助是平等原则的体现,是维护司法人权的客观需要,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其次,论述被追诉者在法律援助权利享有方面的不平等之表现及原因.其可以分为:第一,由于有罪推定思想的严重,“投上所好”的政绩观盛行和法律援助的规定混乱不堪,导致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抢夺法律援助资源;第二,刑事法律援助各阶段分布严重不平等.表现为我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总体比例偏低,由此导致通过法律援助实施辩护的案件数量非常有限;在审判阶段,指定法律援助案件多是强制指定辩护案件;犯罪嫌疑人几乎得不到法律援助.其形成的原因是:其一,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义务是属于任意指定辩护;其二,法律没有规定侦查人员负有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权的义务;其三,我国的侦查程序还是处于高度的封闭状态,侦查机关排斥律师的参与;其四,律师因参与刑事案件风险过大而不愿意承办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三,法律援助存在地域不平等现象.其表现为:其一,从全国范围来看,东部发达地区比西部落后地区法律援助工作要做的好;其二,从同一个省份来看,省会城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比本地区其他地方要做得好.其原因是:一是发达地区的律师的人数和收入远远高于落后地区;二是城市与农村法律援助占有的资源差异很大.第四,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的辩护质量不高,其原因是国家没有完全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把其应承担的义务部分转嫁给了律师,律师从事法律援助义务收入极其有限,律师接触案件的时间过晚.解决被追诉者在法律援助权利享有方面的不平等的相关措施有:制定专门的刑事援助的法律,规定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方式,增加落后地区法律援助的律师,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监督与考评.

法律咨询网的设计开题报告

书籍的出现彻底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大大加快了文化的传播,推进了人类文明的进程,古今中外,中国的线装书、西方的羊皮书、苏美尔的石板书都是颇具时代和地域特色的书籍样式。据考证,早在魏晋时期,我们士大夫阶层接十分重视书籍的外观和整体外型。陶渊明说过“书若其人,面甚为重”,这句话充分表现了古人对书籍外观造型的重视,这些,其实也就是当下书籍装帧的雏形。

随着人类经济的发展,物质产品不断丰富,人类对事物的要求不再局限于实用性,而对美学等因素的考虑越来越多。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伴随着人类科技的飞速进步,传统事物正面对新生事物的冲击都加快了变革的步伐。一方面装帧很差的`书籍即使内容充实也很可能压在书店积灰,很多读者甚至连翻阅的兴趣都没有。另一方面电子图书的兴起对传统书籍形成了巨大冲击,其丰富的图像影音内容和高度的互动性使得传统书籍望尘莫及,时代的剧变使得书籍的装帧必须要朝着更高的“非实用”层次发展,让书籍的装帧精美化、美学化,从而吸引读者的眼球。正是由于此,书籍的装帧在当下的环境既面临千载难逢的机遇更面临严峻的挑战,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传统的书籍装帧。

诚如前文所言,基于物质资料和科技水平的限制,虽然早在20xx多年前的罗马时代就出现了专门的书籍装帧部门,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书籍装帧不论社会调查报告是在范围还是形式上的发展都非常的有限,具体来说,传统的书籍装帧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使用范围有限。传统的书籍装帧使用的内容范围和人群范围都十分有限,基本集中在政府或一定的社会组织编订的书籍,如中国的《四库全书》,西方的《圣经》。同时使用装帧较好的书籍的人群,基本为上流社会的贵族或富商。

2、形式单调。一般来说,东方的书籍装帧以线装书为代表,而西方以羊皮书为代表,同时内容以文字叙述为主,形式十分单调且长时间处于停滞状态。

3、技术含量低。传统的书籍装帧基本就是将书籍组装和保护起来,高级一点的装帧也只是使用金银等贵重金属装饰,本质上装帧的技术含量和设计理念处于很低的水平。

3、当代书籍装帧的要求和思路。

时代在飞速发展,书籍装帧在这个剧变的时代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要注意以下要素:

1、改变传统书籍装帧的观念。传统观念将书籍装帧的思维局限在书籍的装订、保护、封面扉页的制作等方面,但当今时代对任何一件事物的要求都变得综合性和复杂性,在装帧过程中,如果我们将思维局限在装订和封面这些方面,那对提升我们书籍的整体质量是非常不利的。根据新时代的观点,书籍装帧包括了书本中所有与文字、图形、色彩、形态的有关系的设计和制作。

2、结合时代背景,书籍特色增强书籍的美观性。

美观是书籍装帧十分重要的一个作用和要求,在当下环境显得尤为重要。我们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朱熹榜书千字文》为例,来看看这个问题。这套书的装帧给读者的视觉冲击是非常强烈的。首先,他用木盒制作了书的外套,并创造性地将朱熹文章片段运用现代激光雕刻工艺反雕凸刻在面板上,让读者光是看到这震撼的封面便对书籍里面朱熹的大作充满了渴求和期盼。而反雕的千字文,完美的与朱熹生活的时代宋朝结合起来,展现了宋代印刷术的跨越式发展,使读者的思绪一下飞回到千年以前。这样的书籍装帧,带给读者完美的想象空间和意境,创造惊人的销售量自然不足为奇。

3、突出民族特色。

时代的发展使得任何一样东西都可以一夜之间世人皆知,然而一个民族的文化却是无法复制的,这正好给了我们书籍装帧的一个思路,那就是彰显民族风情,使我们的书籍“仅此一家”,具有极强的独有性。

图一像我们展示了《小红人》的装帧设计,这本书至今也是中国书籍进攻国外市场的典范制作,当年在美国、日本、韩国、英国等多个国家取得了惊人的销量。我们从图片中可以看到,《小红人》几乎处处体现了中华文明的元素装帧设计理念。线装模式、封面的窗花剪纸、扉页的中国结设计、还有整本书的黑字红底的对联模式,可以说是页页有景,片篇有情。

4、大胆使用不同材质实现装帧功能。

书的材质早就不能在局限于纸张,所以材质的多样化也是我们现代书籍装帧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为了吸引读者或者更好地体现书的内容或时代特征,我们可以使用木、铁、塑料等多种材质。

结语。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把书籍的现代装帧理念用1个图表示,对书籍装帧的进一步研究对于我们提高书籍实用性和美观性的整合将具有重大的帮助。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

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

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

再看公民的环境噪音侵权以起诉来寻求救济的困难。在特殊侵权领域中,还没有噪音侵权适用的空间,那么只有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方式来起诉,因此对于受害人而言面临举证的困难。按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要负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单就受损害事实就难以举证,因为噪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现为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对身体方面的损害往往是长期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现,而此时待结果产生后再起诉的话,很可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环境噪音对心理的伤害较为明显,比如会引起烦躁、焦虑,这种对精神上的伤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国目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受害人也是很困难的,在医学领域这种因果关系也只是一种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官来说这种侵权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较高。可见环境噪声侵权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很难的。

那么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路径在哪里呢?我认为并不能单纯从法律的责任上来寻找解决办法,因为环境问题的产生源于个人的环境意识,环境意识又决定着个人的环境行为。因此可以通过提高环境意识的方法来解决环境问题,这也是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的根本解决办法。如何提高公民的环境意识呢?笔者认为环境教育是主要的方式,还有媒体的宣传也有重要作用,但是环境教育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所以我认为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可以增加规定“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义务,公民有接受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当今环境法理论都倾向于认为公民享有环境权,并把环境权纳入人权领域范围。我认为公民的环境权类似于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宪法层面上既是指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公民享有环境权只是从法律层面上而言,而实然的环境权能否得到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如公民行使环境权首先他得要认识到他有这项权利,认识到了有环境权不知环境权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内容那他也是不能正确行使环境权的。因此应当加强环境教育,而环境教育的内容不能仅限于对环境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上,还应该加强教育如何保护环境上,而正是如何保护环境才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果说科学知识的教育体现了理性的发展,那么环境保护教育则要求人们回归理性,重新认识理性的作用。

(二)研究现状。

意识政府需要加强以下工作:一是新闻媒体发挥新闻监督的职能,扩大环境保护知识传播的覆盖面,使公众时时处处受到环境保护意识的影响。二是教育部门要在教育思想和教育实践两方面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使基础教育与环境教育相互渗透,良性互动,使每个人的环境意识从小养成,因为未来决策者的环境意识取决于今天的环境教育。

在研究环境相邻关系中,提到环境相邻关系的各方在实现自己的环境利益时要顾及到环境相邻人的环境利益,为了较好地协调环境利益产生的冲突,要求每个人应形成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教育(environmentaleducation)一词最早出现于1970年的美国环境教育法案,美国《环境教育法》指出“所谓环境教育,是这样一种教育过程,它要使学生认识环境是围绕着人类周围的自然环境与人工环境同人类的关系,认识人口、污染、资源的分配与枯竭,自然保护以及运输技术,城乡的开发计划等等,对于人类环境有怎样的关系和影响”。

还有在环境教育中有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农民的环境教育,农民的环境意识提高需要一个过程,必须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行为来推动。

二.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

(一)研究目的。

通过研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把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教育加以立法化,并探讨如何实施环境噪声防治教育的途径,从而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改变人们不适当的生活方式与环境价值观念,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环境教育应从儿童抓起,从小在他们的心灵中播下保护环境美破坏环境丑的思想,使他们自觉地爱护环境,培养起良好的环境靠大家的环保意识。

(二)研究意义。

人与环境的问题是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的重大问题,当前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生活环境日益恶化,而且日趋严重,恶化的生活环境严重影响了人类自身的生存,有必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重要性。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颁布施行表明,人们认识环境问题更加深入,认识到噪声给环境和人的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使人们认识到噪音问题的严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防治。但该法在实施中存在着许多难以操作的具体问题,单凭一些原则性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很难达到立法的目的。该法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界定采用两个标准,一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这样使得许多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不能算是环境噪声,如城市中的低频噪声并未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但却对人体的内脏功能影响较大,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却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对噪声的定义是采用物理学角度来判断的,以人的说话的噪声值在40分贝——60分贝之间来区分,低于40分贝为安静,高于60分贝为嘈杂。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在20hz——20000hz之间,而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度决定的即声波的震动幅度决定的。因此从物理学角度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然而判断一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乐对于正在学习、休息或思考问题的人则可能就是一种噪音,当人处于不同的心情状态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因此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或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我们可称之为噪声。一旦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可见我国的环境噪声防治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

噪音侵权后,公民如何寻求救济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三种处理途径:一是行政机关处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三是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这三种方式既有公权力救济也有私权利救济,看起来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从实际效果上并不理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对环境噪声污染是由多个行政机关分工负责管理的,难免会造成责任分工不明确,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积极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常发生。近年来全国几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难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为导致的环境灾难吗?而由于河流污染导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谁去主张权利呢?又能向谁去寻求救济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选择默默地忍受,这无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谐发展的理念难以贯彻。再看公民的环境噪音侵权以起诉来寻求救济的困难。在特殊侵权领域中,还没有噪音侵权适用的空间,那么只有通过一般侵权行为的保护方式来起诉,因此对于受害人而言面临举证的困难。按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受害人要负四个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遭受损害的事实,二是侵权人实施了加害行为,三是损害事实与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四是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单就受损害事实就难以举证,因为噪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现为身体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对身体方面的损害往往是长期性的,危害结果的产生需要很长时间才得以显现,而此时待结果产生后再起诉的话,很可能早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然而环境噪音对心理的伤害较为明显,比如会引起烦躁、焦虑,这种对精神上的伤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国目前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会受理的。另外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受害人也是很困难的,在医学领域这种因果关系也只是一种概然性的因果关系,对于法官来说这种侵权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较高。可见环境噪声侵权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也是很难的。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这部分主要介绍作者选择某题目的原因,以及展开该工作的背景,这些背景主要包括:社会背景、立法背景、司法背景或其他相关背景资料的介绍。这一部分字数在500-800字即可。

二、研究现状(或文献综述)。

本部分需要交代该课题的现有研究状况,作者需要全面地对目前的研究状况进行介绍和总结,其目的是对这些研究成果所存在的不足或需要进一步展开研究的方面进行概括,从而使作者的研究工作显得很有价值。文献综述必须客观,综述完毕后可以加上作者自己的评述。由于每位导师对文献综述的写作要求都不同,所以最好参照一下本校的范文。本部分字数不限,一般在20xx-3000字,具体要看选题。

三、写作的主要内容。

四、论文提纲。

论文提纲即论文的框架结构,这是开题报告最重要的一部分。有的学校在开题报告模板中没有这一项,但是学生应将论文提纲列出,可以作为开题报告的附件,也可以将提纲列在“写作的主要内容”中,其目的是将提纲交给导师审核,要求导师帮助修正,以免写完论文后,论文又被要求大幅度修改。法学硕士论文的提纲一般列至三级标题,如能到四级标题则更好。

五、创新点。

将写作中可能出现的创新点列出,一般三五百字即可。

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障碍。

这部分简要写一下学生在开展研究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本部分不是重点,随便写写即可。

七、时间进度安排。

按照学校的时间要求列出开展本项研究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八、参考文献。

需要将已经阅读的文献和可能用到的文献列出。一般分别按照著作类和论文类列出,网络资料类不要列出。在数量上,著作类20本,论文类30-50本为宜,具体要看学生的论题。

法律实践报告

今年的3月21日,在刘洲兰老师的带领下,我们12级法学2班小分队在西园小区摆点进行法律咨询活动。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此活动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应用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为人们解答样各类法律疑问的时候,我们会把自己当作他们的咨询律师,把他们当作我们的当事人,这样能使我们更好的锻炼自己。本次实习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因为本次活动的实践性比较强,从活动的前一周开始我们就开始准备次次实习可能要涉及到的理论知识,结合往届的学长学姐们实践的经验,我们按照各部门法的类别进行分组。在实习的前一两天,小分队组长们还去进行实地准备和小区负责人进行沟通联系,为此次实习活动的顺利开展做足了准备。在此次实习中,我是有关土地纠纷组的组员,顾名思义,我为群众解答的大多是拆迁,房地产纠纷等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进行实践活动。在实践的前几天天我们还得到消息:学院特地请来了法学院的老师们来为我们坐镇,这让我们原本忐忑的心一下子安定了不少。当天早上前来咨询的人并不多,可能是看着前来咨询的人满意而归的笑容,让原本不大在意的人们一下子来了信心,相对于婚姻家庭继承法组的组员和债权组的成员来说我们这一组要清闲得多了。

第三,总结与评价。在经过了一天的实践活动结束后,刘老师对我们此次的实践活动进行总结和评价。虽然老师对我们在次次实习中的表现给予了肯定,但是我们自己知道,其实我们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所幸的是,我们不会气馁,我们会继续努力,争取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法学是门博大精深的学科,随着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和科技迅猛飞速的发展而不断的更新并一步步完善,社会是在长足的发展,法学亦在 不断的进步。对于到西园小区进行法律咨询,阐明之:就是对前来咨询的人提出的问题,用我们自己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简要的解答。在咨询过程中,刘老师给我们打了头给一个刘女士提供了婚姻方面的咨询,我们在一旁做记录和笔记,从中感觉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还有知识系统不够完善,刘老师的耐心解答和专业知识的强硬也让我受益颇多。

通过法律咨询这个活动,使我自己的法律应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只是很表面理解,很感性的认识,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理性的认识,通过学习使我的法律意识产生了质的转变。活动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参照课本,对照笔记,联系一些法律事例,以及观看普法宣传节目,感觉到在法制建设方面,我还有很多需要学习,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考虑。

说实话,在为期一天的法律咨询的过程中,我突然发现这社会有太多的弱势群体,得不到帮助,正义得不到伸张。法律,并未深深的植入到老百姓的生活当中,而且我们通过一些问卷调查也了解到老百姓们对法律大多存在着很模糊的概念。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感到悲哀 的同时也深深感到维护法律的地位和权威,完善法律体制,需要我们一代甚至几代人的不懈努力,这个过程任重而道远。

这次的咨询我觉得还是比较成功的,能解答的我们已经现场给了他们很明确的答复,不能解答的也都做了相关记录。但是有一些事情我想我们也是无能为力,理论到现实,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法科学生任重而道远!

作为一名法学学子,在分析、判断或为这些鲜活生动的案例寻找解决措施的时候,除了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亦需要缜密的思维以及敏捷的逻辑。作为一名学法的人,肩上就担着一份责任,我们维护的是社会的正义,我们恪守的是司法的公正,我们应铭记的是法的精神,用一颗拥有责任感的心去感受法,体现出学法的价值。也让我更深刻的体会到现实与理论的差距,同时亦坚定了我学习法律的信念。

并且,在这一天的法律咨询实践中,我进一步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也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此次实践活动不仅扩大了法律知识的传播,增进了学生和普通民众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也是我们对自己的专业知识的学习更加进一步的掌握透彻,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出了属于我们的微薄力量。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法律咨询是每一个合格的法科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学习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开阔视野,增长见识,锻炼才干,加深我们对法学专业的认识与学习。在短暂而充实的法律咨询过程中,在这个拥有纷繁案件的环境中,我认识到了自己前进之路的方向,我认识到了真正要成为一名法律人需要精湛的专业技术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但我也明白,前进的征途中,任重而道远,练就自己坚强的意志和坚忍不拔的精神是引导并支撑我前进的基石和保证。

有梦才有远方,太阳总在有梦的地方升起,月亮也总在有梦的地方皎洁。梦是永恒的微笑,我怀抱着为法律奋斗终身的信念和梦想上路,用自己的拼搏为翅膀腾飞,做出精彩的自己!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1月26日----20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现代法学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法律开题报告怎么写呢?你知道吗?各位这一方面的同学们,我们看看下面吧!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选题目的。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二)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三)发展趋势。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现代法学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法律开题报告范文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二)选题意义。

1、缓刑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我国由于社会发展的原因,现代缓刑制度构建过于原则和抽象,加强缓刑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对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迫在眉睫的课题。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英美现代缓刑制度的诞生有赖于一批先驱者的热心和努力。其中首推被尊为“现代缓刑之父”的奥古斯塔斯。奥古斯塔斯对法院为“延缓判决”或“暂停判决”处分的是类犯人,多能提供保释机会。在保释期间,奥古斯塔斯运用个案工作及辅导功能,并改善其适应环境的困难。奥古斯塔斯对于缓刑事业的贡献是巨大的。这不仅体现在他所矫正的人数,而且体现在他所创造的一些社区矫正方法--例如调查与筛选、监督、教育和就业服务、提供帮助等等--至今仍被使用。更重要的是他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缓刑事业所持有的坚定信念。直到柯克由波士顿的萨福克县组成“儿童援助协会”支付薪金地从事犯罪人救助活动,才有了正式的缓刑事业之雏形。英美缓刑事业的发展是自下而上的。在诸多人道主义者的实践和推动下,政府开始制定相关的缓刑法律。英国1879年制定了《简易裁判法案》,规定对轻罪犯可以适用缓刑,这是英国关于缓刑的最早法律规定。1887年英国制定《初犯者缓刑法案》,将缓刑适用范围扩大到2年以下轻罪之盗窃以及伪证等初犯者,并可以适用于简易裁判法院以外的上级法院。1907年英国制定《犯罪人缓刑法案》,该法案最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将联合王国各州刑事法院的处置置于一项新机构的管理之下”。1948年《刑事司法法案》颁布之后,《犯罪人缓刑法案》被废止。美国的缓刑制度法律化与英国在时间上大体并行。1878年4月28日,马萨诸赛州议会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缓刑法案,1891年又制定第二部缓刑法案,将适用缓刑的权力由行政部门移至司法部门。1898年,“马萨诸赛州扩大了本州所有法院雇用缓刑官的权力。根据法官的意志,缓刑可适用于所有的罪犯。随后,美国诸州也纷纷制定了类似的缓刑法案。直到到1925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少年犯的缓刑,到1956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成年犯的缓刑。1925年4月,联邦缓刑局成立,通过了“联邦缓刑法案”,建立了联邦缓刑制度。在20世纪,缓刑制度中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缓刑越来越多地用于重罪犯、缓刑人数的增多,导致缓刑官难以保证对每个缓刑犯的管理质量。“缓刑是美国最基本的社区矫正项目,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广泛的非监禁措施。在整个世纪中,缓刑一直被认为是社会拥有的代替监禁刑的最好方法,但到了70年代,严惩路线的倡导者在缓刑对犯罪行为适用上提出了质疑。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主义。

法国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的代表。法国刑法典把缓刑规定在第二章刑罚制度中的第二节刑罚个人化方式中,区别适用不同的犯罪处遇。日本也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主要国家之一,日本刑法有一历史发展的过程,在19前日本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而逾1908年后转而采用了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相比于法国缓刑制度,日本规定的较为简单,只有六个条文,法国则较详细,用了29个条文规定缓刑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亦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意大利刑法典将缓刑制度规定为“消除犯罪”的原因之一,如缓刑在考验期内没被撤销,就产生消除犯罪的效果,但犯罪的消除产生阻却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的法律后果,但不消除有罪判决的其他刑事法律后果,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债务当然有效。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现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

德国是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代表。德国的缓刑制度的最初形式是“附条件的赦免”制度。1923年,《青少年法院法》正式确立了德国的缓刑制度。针对罚金刑,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保留刑罚的警告这一制度。另外德国还将类似于我国的假释制度规定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并相应地采用缓刑制度的有关规定。可见德国刑法典不但在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还规定了对罚金刑的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并在这一保留刑罚的警告制度中创立了一些新规则,适应了刑罚功能的需要,增强了刑罚的社会调整效果。另一个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重要国家是挪威,我国澳门地区也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但纵观世界上大陆国家,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的并不多。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第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8月20日----20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年10月12日---2013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1月26日----20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年4月2日----2014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3年3月第一期,第四十五页。

[2]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20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年。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第四版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青少年犯罪的问题1995年第1期。

[7]梅振中:“中国缓刑制度研究,《新学术》”,20第一期。

[8]房清侠:“缓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中州学刊》,2004年第四期。

[9]刘守芬、丁鹏:《现代缓刑类型与中国的选择》,载现代法学20第六期。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法律实习报告

(1)实习时间:20xx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2)实习地点: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本人于20xx年10月11日至20xx年11月11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熟悉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积极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及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讨论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结实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肯定。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随办案人员到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始动摇,自我控制能力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实习期间,我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的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现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实习期间,在查处有关犯罪案件中,涉及到文明执法的问题,经与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解到:

3、随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文明执法的程度也在逐步推进,相比以前,犯罪嫌疑人的等方面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但实现真正的保障还需要长期的努力。

实习期间,在审查材料、调查案件、初查案件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交给我拟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等法律文书的工作。在写作的过程中,我熟悉了相关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了解了相关办案环节的工作流程,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在写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通过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探讨,了解到司法实务中,尤其是渎职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方面的知识。发现司法实践中,在对渎职类犯罪结果的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深入、具体,对案件的调查、初查、立案等带来一定的影响。经查阅相关法律学术论文,发现相关关问题在学术界同样没有定论,有关讨论也很激烈。发现对犯罪主观要件的认定是司法实务工作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主要是通过现有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进行推断。这也是司法实践与法律学术知识之间的存在衔接问题之处,需要通过司法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找到查案办案的有效方法和技巧。

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交流了反腐倡廉的问题,在老师的帮助下,对我国司法反腐工作有了进一步了解。了解到,在我国对官员的监管逐步加强的情况下,贪污类犯罪会逐步减少,但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还会继续,因为相比罪,后者更具操作性也更具隐蔽性。要根除此类犯罪很难实现,但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每个人的身份证就是这个人的银行账号、社保账号等财务账号,且每人有且只有一个账号,这样就会大大增加个人财务的透明度。但在尝试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必须有相应的健全的调查等制度做配套,以防范公权力对个人的肆意侵犯。

实践期间,与指导老师探讨到大学生就业择业的问题,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给了我具有指导意义的建议。国家政策提倡“三支一扶”、“支援西部”、“服务基层”,大学生热衷公务员、“选调生”、村官,个人倾向从事与法律专业有关职业,比如法检系统。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建议是:首先,要结合自身情况和兴趣,从事自己喜欢的职业;其次要摆正择业观念,不要盲目跟风;再次,可以先多尝试在不同领域实习、见习,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作出正确选择;最后,建议我如果从事律师职业,一定要跟对指导律师,这样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更快地代理案件。

通过此次实习,发现自身存在一些缺点和不足,今后努力改进。比如,社会经验少,社会阅历浅,对司法实务问题的认知不够深入,今后我将多尝试不同领域,了解不同职业群体的工作环境,增加自身社会经验;对经手的案件考虑不够健全、缜密,容易轻易下定论,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已经对我提出这方面的指导意见,我将继续努力,培养自身专业素养,做到慎思笃行。

在南宁市西乡塘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期间,我收获了很多,不仅在实践中检验了自己大学四年所学的知识,而且学会了待人处事,提高了自己的实务能力。我在工作中,善于思考问题,敢于举一反三,注重团队协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充分调动知识储备,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遇事沉着冷静,做事认真踏实,得到了单位指导老师的好评。

今后,我将认真总结这次实习经验,吸取教训,与同学们交流、分享实习经历、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实习结束后,我将结合自身情况,弥补自身不足,发扬自己的特长,以就业择业为目标,到不同岗位尝试,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和职位,为就业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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