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优秀8篇)

时间:2023-10-15 06:39:51 作者:紫薇儿 最新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优秀8篇)

辞职报告是离职前的一个重要步骤,它可以向公司说明自己的离职原因,同时也是一种交代和告别的方式。辞职报告范文中的篇章写作风格各异,有的庄重严谨,有的轻松幽默。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篇一

为了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学校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体现“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职能,真正做到“人人头上有责任”。依据学校安全教育的实际状况,特制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责任

1、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安全教育的宣传。充分利用板报、广播、各种集会、讲座、报告会、安全知识竞赛、班会、课堂等多渠道对广大师生进行防火、防溺水、防震、防触电、防事物中毒、防交通事故和自我防范意识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没有按要求进行宣传教育,使学生出现不安全因素或造成事故者,追究班主任、主管领导的责任。

2、学生在校期间,凡参加一切校内活动,如劳动、集会、活动课、体育课、上操、上下楼等,教育不当造成学生摔伤等意外事故者,追究任课教师、班主任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3、学生在校期间,因教学设施不安全或饮食不卫生造成的学生各类事故者,追究具体工作人员、主管领导和校长的责任。

4、对校内学生可出现的严重违纪现象,如打架等造成安全事故发生者,追究班主任、检查员、值周领导的责任。

5、因工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和事故,将追究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6、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杜绝私设小金库。妥善保管票据、现金。因工作玩忽职守导致学校经费流失、违纪等现象发生,追究校长、会计、出纳和具体人员的责任。

7、校外人员到学校滋事,无理取闹,给师生造成财产损失、身心伤害,追究值班人员、检查员、值周领导的责任。

8、门卫及值班人员和各室管理人员在工作期间或节假日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学校财产损坏、丢失现象发生,追究值班人员、管理人员、值班领导的责任。

9、在事故中承担多项责任者,将逐项追究责任。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篇二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篇三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行为,保证教学安全,落实事故责任,特制定有关教学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一、教师须准时上课和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早退,并承担管理职责期间的教学安全。有事或公差须事先按正常程序请假,否则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何老师不能擅自调课。如因擅自调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如空堂或教师迟到等),予以通报,如造成严重后果,调课教师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如因部门工作失误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由部门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四、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如教学实验、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体育课等)时,应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五、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组织活动的教师应阻止其参加相关活动,否则,组织活动的教师应承担主要责任。

六、任何教师不得心罚、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否则,按《龙城中学严禁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追究相关教师的事故责任。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篇四

茶陵县建设局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问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勾结串通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依照第二条规定取得批准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责令停工整改、黄牌警告、吊扣证照直至撤消原批准。

负责审批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地安全条件,不对其进行处理而又不撤消原批准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造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负责审批的部门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正职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防范和门卫制度,落实到人,各负其责职,做好防火、防爆、防泄漏、防盗、防事故等各项工作。对未履行职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要负直接责任,责任人员要负主要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如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篇五

1目的和范围

1.1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强化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有关问责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1.2公司承建的所有工程项目均应执行本制度。

2引用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2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3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3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质量手册》中的术语和定义。

4职责和权限

4.1技术质量部

公司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和处置,并将处置意见上报主管领导。

4.2工程分公司

4.2.1技术质量部门

工程分公司质量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一般质量事故的界定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

4.2.2项目经理部

负责项目经理部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置,并将处置结果上报本公司技术质量部门。5管理内容

5.1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5.1.1工程质量问题

5.1.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没有满足设计或不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以下,定性为工程质量问题。

5.1.2工程质量事故

因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为施工质量事故,施工质量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

b)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伤2人以下(含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5千元以上(含5千元)的事故,为一般工程质量事故。

5.2工程质量责任的范围和内容

5.2.1坚持工程质量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5.2.2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负责制,其项目的机构设置,资源配置必须满足技术和质量管理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组织能力、执业资格以及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

5.2.3开发部/工程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与项目经理部签订承包合同,其合同必须明确该工程的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和具体考核办法,技术质量部门负责监督和考核。

5.2.4开发部在分配工程任务时,必须考虑工程承接单位的资质和能力以及工程项目的整体性、工程结构的完整性、工序安排的连续性、工艺衔接的合理性。同一个单位工程的同一类专业原则上应分配给同一个单位施工,尽量减少工序穿插、交叉作业。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调整工程任务时,也应遵循上述原则。因肢解工程,安排不具备资质或施工能力不足的单位施工所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2.5对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失误导致的质量事故应追究编制、审批者及相应主管部门的责任。

5.2.6没有按规定进行施工图自审、会审和交底,施工图漏审,技术交底错误,测量定位失误,擅自修改设计等导致的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及其技术质量部门的责任。

5.2.7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必须严格履行进货验收制度。因采购或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不但要追究采购人员及设备/物资管理部门的责任,还要追究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5.2.8对不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取样检测,检测项目不全或数据失实,不经检测就出具报告等问题严重或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及相应主管部门的责任。

5.2.9因配合比、投料、拌制等原因造成已经浇筑流态混凝土缓凝、强度不足,问题严重或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混凝土搅拌站的责任;因混凝土供应不及时造成混凝土结构工程出现冷缝或渗漏,问题严重或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既要追究混凝土搅拌站的责任,也要追究工程管理部门的责任。

5.2.10施工过程的转序必须严格履行工序交接制度。下道工序施工单位应按相关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对上道工序进行复检,确认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既要追究交付单位的责任,更要追究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5.2.11因工序安排不当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质量,或上道工序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包括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存在的问题或缺陷)仍强令下道工序施工的违章指挥,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否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工程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5.2.12对不按设计、规程、规范或标准要求施工,违规作业,弄虚作假,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降低施工标准等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责任者及项目经理的责任。

5.2.13工程成品保护应遵循“谁施工谁保护”的原则。因保护措施不力导致施工成品被破坏,问题严重或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不但要负责修复、赔偿损失,还要追究责任者及成品保护单位的责任。

5.2.14工程/劳务分包必须遵循“分包对总包负责、总包对业主负责”原则。发包方必须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合同或协议应明确工程承包范围、质量目标、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方式、验收部门、结算签证办法以及预留质量保证金数额和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否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

5.2.15项目经理部负责进货验收、工程质量的自检与评定;工程分公司技术质量部门负责进货验收的抽查和监督,工程质量的专检和核定;技术质量部负责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因漏检、错检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应追究有关检查人员及技术质量部门的责任。

5.2.16对已确认的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人、主管部门的直接责任外,还要按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

5.3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及认定

5.3.1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因工程质量事故,返修、返工、加固补强、让步接收或报废处理的工程,其损失金额的计算应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和相应的管理费(扣除拆除下来的材料残值)。

5.3.2工程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

工程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由责任单位负责核算,公司质量事故调查组认定。

5.4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检查

5.4.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工程管理部和技术质量部,重大质量事故24小时内向技术质量部提出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a)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工程项目;

b)发生的简要经过及损失情况;

c)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d)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处理情况;

e)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f)事故报告单位等。

5.4.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分公司及其项目经理部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在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保护好物证、声像资料等原始凭证。

5.4.3技术质量部牵头,工程、计划、财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其调查内容包括:

a)查明事故的过程、原因及损失情况;

b)组织技术鉴定;

c)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d)提出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建议;

e)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f)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5.4.4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工程分公司、相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或人员均不得推诿、隐瞒、干扰或阻挠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5.5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5.5.1对导致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警告以上处分,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对重复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部撤职处分,工程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领导通报批评。

5.5.2对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项目经理撤职处理,工程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主管领导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

5.5.3对发生的质量事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期限,破坏事故现场,擅自处理(为防止事故扩大的处理措施除外),阻挠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信息和资料或提供伪证者,应加重处罚。

5.5.4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除追究项目经理、相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还要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并分别扣除其年度经营承包兑现奖或项目承包兑现奖。其处罚和扣奖额度按照《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5.5凡因工程质量事故免职或撤职的项目经理三年内不得调转,也不得在任何工程项目担任领导职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当年不能评优、评先;受到处分的人员当年也不能评优、评先、晋级或提职。

6检查和考核

6.1项目经理部每月将发生的质量事故进行汇总,上报本公司技术质量部门。

6.2工程分公司技术质量门每季度将本公司发生的施工质量事故进行汇总,上报公司技术质量部。

7.1施工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8记录

8.1c2-6-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

8.2c2-6-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篇六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各类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有错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年级组长和班主任是本年级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余任课教师和员工为具体负责人。

第三条按照安全工作要求,明确安全分工,确定安全职责,层层落实到人,形成安全工作管理体系,并以此为依据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抓好本部门人员安全教育知识培训,如果因教育不到位而出现事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根据事故情节大小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班主任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如果因班主任教育监管不力而出现学生意外事故,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根据事故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取消本年度评先树优、职称评聘资格。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由安全办负责,要勤于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若因监管不到位,工作不细致或对其他部门上报的问题不及时解决而导致出现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在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上,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领导追究领导者的责任。依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给予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相应的组织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

1、

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2、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自接电线、安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3、

火灾发生后,因组织疏散不及时,造成学生踩踏或学生伤害的;

4、

在校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5、

校内用火点、线路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的。

交通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

学生上、放学期间,因管理不善造成学生在校门前出现交通安全事故的;

2、

学校未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导致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

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因指挥不当或未按指定路线行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认定

1、

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

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

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4、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5、

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6、

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完善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7、

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8、

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9、

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10、

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11、

食堂小卖部不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文件规定,购进、出售腐烂变质及“三无”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

12、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责任追究按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执行。

教育教学事故的责任认定(具体操作参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1、

因旷职(包括公、私假不履行请假手续,教导处未安排串课而导致课未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2、

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3、

上课期间教室外抽烟、接打电话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4、

品行不良,行为不端,猥亵侮辱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5、

上班期间酗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学生伤害的;

6、

室外体育课因保护不当或不力造成学生严重运动伤害;体育课未按原定计划随便改换活动内容而造成学生运动伤害和造成影响的;体育课期间因教师不在岗,学生无人监管造成学生伤害的。

校舍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

学校每学期开学前未按规定组织校舍检查鉴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不及时报告或不报告的;

2、

学校安排和组织师生在d级危房上课、办公或食宿的;

3、

因楼梯扶手松动、照明设施不完善、校舍楼房悬浮物有危险等原因造成学生伤亡事故的;

4、

明知存在危房、危墙、危厕,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和化学危险品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药品丢失和学生伤害事故的。

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主要是发生传染病疫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救治工作,致使传染病疫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

未执行校内外大型活动报批制度,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2、

未制定校内外大型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或制定的安全应急预案职责不明确、分工不明确,在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安全事故的;

3、

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出现安全事故的。

外来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

由于门卫人员未执行校园封闭管理制度,致使社会闲散人员进校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2、

未定期对学生进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暴力侵害事故的;

3、

对“三生”(流失生、学困生、劣迹生)、行为偏差生、有暴力倾向的学生帮教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寝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

对消防器材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寝室火灾事故的;

2、

因寝室防护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3、

未建立学校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致使寝室管理不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4、

舍务教师监管不到位,不负责任,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校园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

1、

平时值班值宿、节假日值班值宿不到位或到位不尽职,且当日校内发生重大治安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

2、

学校门卫人员和校警不在岗尽职或在岗不尽职,导致外来人员入校造成学校财物损失或造成师生伤害事故的;

临时工涉及到事故,参照本制度执行,其罚金应在工资中扣除。

第八条对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或负有直接、间接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法治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不传达,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不及时汇报,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2、

对依法治校工作、安全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能按时完成或不积极布置关于依法治校和安全工作的宣传、学习造成学生缺乏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出现重大违法事故的。

3、

对校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上报的。

4、

对事故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的。

5、

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事态扩大的。

6、

相关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对压力表、阀门、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检查、检修、校验造成重大事故的。

7、

对重点、特殊工种,使用无上岗资格证人员,并不按要求积极组织培训造成事故的。

第九条学校在重大责任事故的防范处理上要遵循以下规定要求,对末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学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定,积极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校长应对本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2、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设施和场所实施监督管理,要明确安全事故的防范责任,积极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落实。

3、

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市教育局备案。

4、

对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对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学校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

在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时,实行重大集体活动逐级报批制度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6、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要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要按照《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和教育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条由学校协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学校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篇七

(补充意见)

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学校对具备下列情形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

发生有个人或组室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安全事故;

2、

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按照学

校安全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行政处分;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到1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

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和行政处分;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到4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

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

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配合或者阻绕、干扰事故调查的,对部门或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予从严处分。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篇八

(补充意见)

一、对于严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的有关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根据其失职、渎职情节轻重,由

学校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学校对具备下列情形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实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1、发生有个人或组室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安全事故;

2、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中,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有失职、渎职情况或者按照学

校安全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

四、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或组室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在局

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于一次事故导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人至2人重伤,或者20人以

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到1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发生

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和行政处分;

六、对于一次事故导致1至2人,或者11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到49万元之间的安全事故

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的行政处分;

七、对于一次事故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发生部门的个人或负责人,给予撤职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部门或个人未按照安全制度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或者

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不配合或者阻绕、干扰事故调查的,对部门或个

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九、对于玩忽职守,一再违反学校安全制度,导致事故重复发生的部门或个人给

予从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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