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税收优惠政策心得(汇总14篇)

时间:2023-10-27 08:29:51 作者:紫薇儿 专业税收优惠政策心得(汇总14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反思自己的经历,并从中吸取教训,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下是一些著名学者的心得体会,他们通过自己的研究和实践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结论。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50字)。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了支持农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政策,也是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益者,我深感这项政策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通过这些年的实践,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也深刻地感受到了其带来的巨大好处。下面将从减免税款、提高农民收入、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分享一些个人心得体会。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农业户纳税负担大幅度降低,给予农民更多的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和发展。我亲身感受到税款减免后给家庭带来的直接好处。以前每年都要支付的庄稼种植税如今已减免为零,不仅减轻了我的经济压力,也使得我有更多资源用于技术、种子和肥料的更新,提高了产量和质量。此外,税款减免也为村里的农业合作社和集体经济注入了更多活力,促进了全村农业的整体发展。

第三段:农业收入提高对农民的积极影响(250字)。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还通过提高农业收入为农民带来实质性的改变。个人所得税减免与农业资金补贴等政策,让我在过去几年里的收入稳步增加,并逐渐摆脱了单纯依靠农作物销售的生活方式。通过政策支持,我积极探索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农家乐和养殖业等产业,实现了农民增收致富的梦想。我相信,在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持续推进下,农民的收入将会进一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也将不断提升。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对于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减免农业税款,政府为农民创设了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环境,进一步鼓励农民参与农业生产和经营。与此同时,政策还把农业发展与环保结合起来,鼓励农业向绿色、有机和生态农业转型。在税收优惠的刺激下,我积极引进现代化农业设施和技术,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了农药和化肥的使用,保护了生态环境,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第五段:结语(250字)。

在过去的几年里,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农民和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减免税款、提高农民收入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实践体会,我深深体会到这项政策的巨大好处。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国家繁荣稳定的基础。我希望这项政策能够继续完善和推进,进一步发挥其积极作用,为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持,推动农业实现更加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同时,作为一个受益者,我也愿意更加用心用力地投入到农业发展中,为实现乡村振兴做出自己的贡献。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心得体会

段落一:引言(200字)。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减轻农民的负担,鼓励其积极参与农业生产,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在我个人的亲身经历中,我深切感受到了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与良好影响,这让我对政策制定者的智慧和善意表示敬佩,并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

段落二:农业发展(300字)。

农业是国家的经济基础,农民是国家的重要支柱。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对于农业的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减免税收,降低了农产品的价格,提高了农民的收入。这不仅刺激了农民的生产热情,还使得农民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农业生产中,进一步提升了农业的发展水平。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也为农村地区带来了更多的经济活力,改善了农民的生活条件,推动了农村的全面发展。

段落三:创新与科技(300字)。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也对农业科技创新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在我国,许多大型农业企业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一些科技型企业也纷纷进军农业领域,通过研发更高效的种植方法和品种,改善了传统农业的生产方式,提高了农作物的品质和产量。这些创新与科技的推动,助力了农业的发展,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段落四:乡村振兴(300字)。

伴随着农村的城市化进程,农村经济也面临着持续的转型与升级的挑战。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撑。通过税收优惠,吸引了更多的资金与资源流入农村,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一些地方性的特色农产品品牌得以建立和推广,农村旅游也迅速崛起,带动了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同时,农村电商也借助税收优惠政策,在农产品销售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极大地促进了农村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段落五:农民幸福感(300字)。

最终,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直接带动了农民的幸福感提升。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农产品价格下降,农民的收入增加,生活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这不仅改变了农民的生活状况,也增强了农村居民的归属感和幸福感。同时,税收优惠也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他们拥有更多的选择权,有利于他们发展自己的农业特色产业,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我价值。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给农民带来了切实的利益,让他们更加有动力,更有信心地投身到农业的发展中。

总结:

通过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政策的背后蕴藏着对农业发展的深刻思考和关切。这些政策的实施对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与保障,为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作为农村建设的重要环节,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重要影响是不可忽视的。相信随着政府的更多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我国农业将会取得更大的发展,农民也会拥有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

税收优惠政策讲座心得体会

税收优惠政策一直以来都是国家支持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了解和掌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我参加了一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对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深刻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和个人都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

首先,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发展。讲座中,讲师介绍了一系列与创新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等。这些政策能够减轻企业创新研发的负担,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科技发展进步。在现代经济中,科技创新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为企业创新提供了一定的回报,有助于增强企业对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其次,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促进企业扩大规模和加大投资。在讲座中,讲师介绍了一些与企业投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折旧加速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等。这些政策使得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和投资更具有吸引力,减少了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吸引国内外投资,在吸引外资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企业扩大规模,增加投资,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再次,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促进就业和减少贫困。在讲座中,讲师提到了一些与就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给予职业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提供养老护理和特殊人员扣除等。这些政策可以鼓励企业增加用工和提供培训机会,从而促进就业增加。同时,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减少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和减轻贫困。就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为就业提供了一定的支持,有助于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最后,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在讲座中,讲师强调了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求,采取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经济要素流入地方,推动地方经济的腾飞,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总之,税收优惠政策是一个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这次讲座,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促进企业创新、扩大规模和加大投资,带动就业增加和减少贫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只有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激励经济发展和提升社会福利的功能,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税收优惠政策讲座心得体会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讲座,对于这个热门话题,我收获颇多。在此,我将通过五段式的连贯文章,为大家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讲座中强调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据统计,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已从2008年的33%下降至目前的25%,税率的降低使得企业利润增加,为企业创造了更好的发展环境。此外,税收优惠政策还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通过减免研发费用、购买设备等税收优惠政策,促使企业提高技术水平。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和机会,推动了企业的创新发展。

其次,讲座中介绍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消费的影响。近年来,国家实施了多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增加基本减除费用、调整税率等。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个人可支配收入,鼓励个人增加消费,为经济增长注入了新的动力。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对特定行业和特定消费品实施了税收减免,如购买新能源汽车、节能家电等。这使得消费者在购买特定商品时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提高了人民群众的购买力,促进了消费的增长。

第三,讲座中提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创新和发展的动力,吸引了大量企业进一步投资和扩大规模,从而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讲座列举了一些成功的案例,如一些产业园区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了大量的企业入驻,带动了当地的经济腾飞。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新的财政资源,使得地方政府可以更好地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第四,讲座中提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与挑战。其中一个问题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难度大,容易引起税收漏税和偷税行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讲座建议加强税收部门的监管力度,建立更加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机制。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也需要加强评估,避免出现优惠政策不当使用和滥用的情况。同时,还有一些专家呼吁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数量,减少政策的复杂程度,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加规范和可操作。

最后,讲座总结了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改善税收制度和优化经济结构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也需要遵循税收公平原则和公共利益,不能偏离税收法制的底线,保持税收政策的公正和公平。同时,还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和适用能力。

通过参加这次税收优惠政策讲座,我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企业、个人、地方经济的发展都有积极影响,但也需要注意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我相信,在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管理的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将会为中国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助力。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心得体会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促进农业发展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业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我作为一名农业从业者,在实际操作中深刻感受到了这项政策的积极影响和巨大效益。以下将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阐述我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心得体会。

二、减税降费助力农业发展。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效降低了农民的负担,给农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首先,减免农业企业所得税,降低了农业企业的经营压力,激发了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其次,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让纳税人专注于生产经营,节省了企业成本,带动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此外,农民个人所得税免征和继续实施农村土地租赁合同免征契税政策,更是有效提升了农民收入,增强了农业从业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虽然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首先,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透彻,执行不到位,导致政策落地效果不明显。其次,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存在复杂和繁琐的申请程序,对于部分农民来说,申请过程繁冗,难以达到真正的优化效果。最后,缺乏统一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导致政策效果的监测和评估不及时、不准确。因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升政策的落地效应。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意识水平。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受益对象众多,但很多农民对政策了解不足,甚至有一些农民不知道有这样的政策存在,这就给政策的具体实施和应用带来了困难。因此,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和了解程度。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杂志等多种媒体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同时也可以在农村举办农业税收政策培训班,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升他们的运用意识。

五、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农业发展。

除了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外,还需要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农业的发展。政府部门应积极扶持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发展,为农业企业提供更多的创新创业支持和服务。同时,进一步加强农业科技引导,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加强农业技术推广,提升农业产业发展水平。此外,加大对农业产品的市场推广力度,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进一步提升农产品品牌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总结:农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为农业发展带来了积极影响。然而,要进一步完善这项政策,提升政策的落地效应,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政策的认识程度;同时,还需要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动农业的快速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目标。

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心得体会

自上世纪80年代起,税收优惠政策便成为各国政府鼓励经济增长和培育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地产税等各种税种,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多种减免税的措施,推动经济发展和财富分配。在我个人的切身经历中,我曾亲身感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好处和实际效益,深感这一政策对于促进企业创新、提升行业活力、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的优势。

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财税政策工具,在刺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生产效率等方面极具优势。比如,对于科技类企业,政府可针对企业机构、产品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实行优惠税收,这样有利于企业在短期内实现技术更新与突破,大幅提升企业竞争力,直接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对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能够有效降低成本,增加公司资金流,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对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税收优惠政策也能为个人减轻负担,引导人们合法合规缴纳税金,对于治理社会提高公民意识,推动社会发展同样具有积极的意义。

虽然税收优惠政策有诸多优势,有助于企业创新、加速技术更新、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竞争力,但如果政策落实不到位,便难以发挥作用,更容易被人们质疑此类政策属于“纸上谈兵”。因此,应当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监督。首先,政府应当完善政策具体措施,安排好对于各种政策的详细规定和实施方法;其次,应当加强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严格监督和管理,防止政策失控或被所谓的“项目方”利用;最后,政府还需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税收想法宣传,增强税收意识,进一步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模式。

尽管承担着重要的经济作用,税收优惠政策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政府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政策,转化税收优惠的模式,为企业提供更高效、更合理、更具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同时,需要加强对于企业在税率、税基等多个方面的管理,以避免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逃税、漏税等行为。此外,政府方面可以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分别实施不同口子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的长期发展,让税收优惠真正落到实处。

总体而言,税收优惠政策为我国企业和公民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助力,不仅是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社会财富的方式之一,还能够让个人和企业更好地融入到社会制度中。同时,落实和监督税收优惠政策同样重要,政府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转化优惠方式和加强管理,让所有人更好地感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红利,最大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限额为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指纳税,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或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但人数在10人以下,5人以上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财税[2007]92号、国税发〔2007〕67号、厦国税函〔2007〕111号、财税〔2009〕70号)。

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20xx年,是政策落实年,我局积极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将税收政策的优惠内容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宣传。

对重点税源户实行一对一跟踪辅导,深入企业讲解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纳税人用好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该分局创新服务方式,改变坐等纳税人申请的方式,将税收优惠宣传点前移,切实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管理。

近年来,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认真执行和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方式方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深入开展税收政策调研,主动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努力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好务。近年我们积极落实国家新近出台的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在帮扶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税源做大做强、助推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我们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牢固树立“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理念,进一步拓展办税服务厅服务功能,改善纳税服务环境和服务条件,缩短办税服务时间,推行新型的办税服务方式,利用“12366”纳税热线等为纳税人搭建起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加快创新税收管理模式的步伐。我们进一步强化了货物和劳务税管理,全面贯彻执行增值税转型政策,认真开展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加强了烟、酒产品消费税管理,先后组织开展了重点税源企业集中评估暨复审复核、成品油产销疑点企业及固定资产购置扣税企业专项评估等集中活动。强化所得税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实行层级管理,对一般企业实行网络监控,对核定征收企业实行阳光评税,切实提高了管理效能。一是坚持开展“四上门”服务纳税人活动——开展了解情况上门、听取意见上门、宣传税法上门、落实政策上门的服务活动,做到实实在在地贴近纳税人服务,扎扎实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受到广大纳税人的欢迎。二是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行“阳光办税”,杜绝了人情税,既促进了公平纳税,也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落实和纳税人对税务干部的监督。三是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有关纳税申报的投诉,分局设立了专门电话,24小时不间断受理投诉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举报和纳税咨询服务。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九、税务机关发现已享受本通知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存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条件,或者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十、本通知有关定义。

(一)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二)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四)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十一、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5月5日。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月17日。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2014年1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同时明确,上述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月1日至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2.法律依据。

财税〔2011〕58号。

3.纳税人应填写表格。

《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2份。

4.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资料一式两份。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5)自治区级认定机构出具的鼓励类认定证明材料;。

(6)企业全部收入及鼓励类项目收入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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