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发言稿(精选16篇)

时间:2023-12-12 16:22:37 作者:纸韵

发言稿让我们能够更好地组织思路和表达观点,让听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借鉴这些范文的优点,我们可以打磨自己的发言稿,使其更加精彩和引人入胜。

艾滋病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亲爱的朋友们:

大家好!

艾滋病是联合国确定的当今三大国际公害之一,目前,全世界有四千多万艾滋病毒感染者,每年新感染人数高达五百多万,死亡三百多万。中国艾滋病的流行趋势处于世界第14位,在亚洲排名第二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每年以40%的速度在递增。专家预测,如果缺乏有效的控制,再过10年,艾滋病将成为中国的“国家性灾难”。

艾滋病目前是一种不治之症,又称“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是由艾滋病毒引发的疾病。艾滋病病毒的传播途径主要包括血液、母婴遗传和不正当行为等。这种疾病会破坏人类的免疫系统,使人类失去抵抗疾病的能力,导致病毒、原虫、细菌、霉菌等可轻易侵入人体,引发各种疾病及发生恶性肿瘤,最后百病俱发而丧失宝贵之生命。艾滋病是死神最有力的呼唤,艾滋病是人类活着的的栅栏;它的`入侵无法阻挡,它的力量,使免疫系统毁于一旦。它能让人毫发无伤,却能让人带着痛苦走向死亡。艾滋病可以毁掉一个人的前途与希望。篮球巨星“魔术师”约翰逊因艾滋病而失去光芒,南非总统曼德拉的儿子因艾滋病让父亲狼狈不堪,一代作曲大师高峰因艾滋病而不幸身亡。

艾滋病已经不仅仅是卫生问题,更是发展和安全问题。因此,关注艾滋病,可以让许多人逃离死神的魔掌。2008年的世界艾滋病日主题为“全民动员”,这一主题将继续通过世界艾滋病日运动的口号“遏制艾滋,履行承诺”加以推广。所以我们要积极传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防治政策,倡导积极向上的理念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来远离艾滋病。这里,我提几点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努力学习,追求进取,避免空虚无聊,正确交友,把握自己的行动,做到洁身自好,以免感染艾滋病。

2、娱乐场所是艾滋病传播的高危地带。因此,我们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行为习惯,不喝酒,毒,不涉足青少年不宜进入的场所,包括歌舞厅、游戏厅、网酒吧等地方。

3、另外我们还要注意马路卫生,不到街边小店扎耳朵眼,不找街头牙医拔牙补牙,不到没有消毒措施的诊所注射等等。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祝大家身体健康。

艾滋病日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亲爱的朋友们:

大家晚上好。

我是xx号选手唐华胜,下面我带来的演讲题目是《让爱织成红丝带,为艾滋病患者撑起一片蓝天》。

今晚,大家都神色凝重,心情沉重,我也一样,因为我们今晚的相聚,是为了千万个身患绝症的艾滋病人,为了无数个家破人亡的艾滋家庭。在世界艾滋病日这个特别的日子里,我关注到了广西柳州6岁的艾滋孤儿阿龙。去年3月,阿龙的母亲因为得艾滋病去世,死前她被艾滋折磨得只剩下皮包骨。不久后,他的父亲也出现了同样的症状,艾滋病魔让这个曾经健壮的男人也虚弱得无法下床最后相继离世,于是这种致命病毒的恐惧感,在这个小村庄里迅速蔓延开来。听到这一消息,村里没有人敢和啊龙生活在一起。就连他最亲近的奶奶,也离他而去,于是阿龙过上了一个人的生活:一个人洗衣做饭,一个人喂鸡养狗,一个人玩耍嬉戏,一个人入睡……尽管他还只有6岁,看到他与小狗开心的玩耍那张照片,我也禁不住流下心酸的眼泪,多想去抱一抱这个坚强的孩子!

我亲爱的朋友们,如果当你看到无辜的孩子,被艾滋病折磨得奄奄一息,你能不为之心痛吗?如果你看到妙龄的少女被艾滋病摧残得瘦比黄花,你能不为之惋惜吗?他们也许因为与生俱来的贫穷,也许因为一次意外的医疗事故,却要背上这沉重的无法解脱的痛苦;也许因为一时的失足,却要用宝贵的生命作为代价。他们在痛苦中呐喊,在无奈中抗争,在失望中期盼。我的朋友们,面对这样一群不幸的病人,我们能无动于衷吗?能忍心弃之不顾吗?如果不能,请你们用你们的掌声告诉我!

朋友们,我们的领袖,我们的医生,我们的志愿者,他们或者万众瞩目,或者普通平凡,但,他们却共神圣!是他们,用亲切的微笑融化了艾滋患者心中的坚冰;是他们,用滚烫的爱心驱走了艾滋患者心中的黑暗;是他们,用五色的青春换来另一颗绽放生命。

防治艾滋病,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这是一场只有爱心才能战胜的战争。我亲爱的朋友们,让我们行动起来。防治艾滋,从我做起!让我们在自己的生活圈里关注艾滋、宣传艾滋、防治艾滋,让我们营造一个和谐的大家庭,让更多的艾滋病人有温暖有尊严的过完这美丽的人生。让红丝带在我们每一位人的心中飘扬。让红丝带将你的心,我的心,他的心,我们的心连结在一块;让红丝带把你的力量,我的力量,他的力量,我们的力量凝聚在一起,用我们的爱为他们撑起一片蓝天!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

艾滋病日发言稿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艾滋病,已成了全世界人民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怎样预防艾滋病,也就成了大家更为关注的话题。

或许你认为只要不吸毒、不滥交就不会得艾滋病,其实,感染艾滋病的途径有很多种,艾滋病离我们并不遥远。亲人、同学、朋友、火车上的临座,擦肩而过的陌生人、说不定就有艾滋病感染者,他们就在我们身边。艾滋病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可怕,我们无需谈虎色变,走近它,正视它,做到远离艾滋病并不难。正如艾滋病的英文简写的字面意义一样是“援助”的意思。

多种途径都可能使你感染艾滋病,比如不规范采供血(浆),母婴传播,家庭内传播,与艾滋病人共用剃须刀、牙刷等,以及吸食毒品,滥交等等。感染艾滋病初期只是一些常见的感冒症状,而后病毒开始长达数年的潜伏期。一旦全面发作,就会连带一系列并发症状,病人痛苦难当,只能眼睁睁看着病魔吞噬自己的身体。现在世界上还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所以艾滋病带来的灾难是无法估算的!

艾滋病流行趋势非常严峻,给人类带来的严重损失和危害是触目惊心的。据介绍,自1983年以来,全球已有超过2800万条生命被艾滋病魔夺走,新感染病毒的人数仍在以每年400至500万的数量增加,其中一半是15—24岁的青少年。艾滋病已经成为联合国确定的当今三大国际公害之一。预防艾滋病,刻不容缓!不仅要自己掌握艾滋病的防御知识,还要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艾滋病的预防知识,不仅帮助人们消除恐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还要带动社会其它成员消除歧视,关爱艾滋病患者。

现如今让越来越多的人成为红丝带志愿者,使他们更深入的了解艾滋病知识、正视艾滋病问题、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关注艾滋病相关弱势群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降低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性,让他们真正参与到防治、关爱艾滋病这个社会主题中来,成为抗击艾滋病蔓延的主力军。青春是美好的,就像那飞舞的蝴蝶,只有保护好自己的翅膀,才能飞的更远,生命是一袭华美的袍,我们要爱惜它,呵护它!预防艾滋病,你我同参与!

艾滋病日发言稿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12月1日是世界艾滋病日。联合国将20xx年至20xx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确定为:“普遍可及和人权”,意在强调实现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的普遍可及是保护人权的当务之急。我国20xx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主题仍然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副标题是“权益,责任,落实”,旨在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全面实现艾滋病预防、治疗、关怀和支持服务普遍可及的目标,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消除歧视。

艾滋病,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是人体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又称艾滋病病毒所导致的传染病。通俗地讲,艾滋病就是人体的免疫系统被艾滋病病毒破坏,使人体对威胁生命的各种病原体丧失了抵抗能力,从而发生多种感染或肿瘤,最后导致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这种病毒终生传染,破坏人的免疫系统,使人体丧失抵抗各种疾病的能力。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免疫功能受到病毒的严重破坏、以至不能维持最低的抗病能力时,感染者便发展为艾滋病病人。随着人体免疫力的降低,人会越来越频繁地感染上各种致病微生物,而且感染的程度也会变得越来越严重,最终会因各种复合感染而导致死亡。艾滋病主要通过血液、不正当的性行为、吸毒和母婴遗传四种途径传播。国际医学界至今尚无防治艾滋病的有效药物和疗法。因此,艾滋病也被称为“超级癌症”和“世纪杀手”。

关于艾滋病的最基本知识:

1、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方法但是完全可以预防的严重传染病。

2、艾滋病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传播:性接触、血液和母婴传播。

3、预防经性途径传染艾滋病首先是洁身自爱、遵守性道德。

4、预防经血液途径传染艾滋病首先是不要吸毒,特别是不能共用注射器或使用未消毒的注射器静脉注射。

5、预防经血液途径传染艾滋病的另一个方面是避免使用未消毒的器械拔牙和其他侵入人体的操作,避免使用不安全的血液和血液制品。

6、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妇女避免怀孕和哺乳可以预防经母婴途径传染艾滋病。

7、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在发展成艾滋病病人以前通常可以没有任何症状的生活很多年,外表看上去完全正常,但他们能够将病毒传染给其他人。

8、与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一般生活工作接触是不会传染上艾滋病的,不必恐惧与艾滋病病人接触。

9、不要歧视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给予他们人道主义的关心和帮助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

10、艾滋病威胁着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家庭,预防艾滋病是全社会的责任。

同学们让我们积极参与防治工作,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吧!

艾滋病发言稿

同学们:。

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艾滋病是目前危害人类最严重的疾病,全世界都在关注艾滋病,关注艾滋病人,并用红丝带作为象征。因此,每当我们看到飘起的红丝带,心中就不禁涌起些许的沉重。

自1981年世界发现首例艾滋病感染者后,短短20余年,艾滋病的阴影就笼罩了世界的每个角落,全球每天有近15000人饱受艾滋病的折磨。其中,80%以上是青少年。在我国,艾滋病的传播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到目前为止,累计感染艾滋病的'人数高达100万人。艾滋病正严重地威胁着我们宝贵的生命,危害着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如果得不到有效控制,到20xx年,我国艾滋病实际感染人数将增长到1000万,这是一个多么令人不寒而栗的数字啊!而在这些数字背后,一个个鲜活的生命——他们本应和你我一样,有欢乐、有幸福、有对未来的憧憬——由于种种原因,他们成为艾滋病的受害者,不但遭受躯体上病痛的折磨,还要承受来自社会、家庭、朋友等各方面巨大的压力。他们的生活中不再有阳光,缤纷的世界在他们的眼中化为灰色。他们多么渴望社会能多一份理解和尊重,少一份偏见与岐视啊!

同学们,艾滋病是人类共同的敌人。我们要主动地学习预防艾滋病的科学知识,保护好自己,并把对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当作自己一份神圣的职责,向家人、朋友、同学,向那些不了解、不熟悉艾滋病的人宣传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同时我们要知道,虽然艾滋病是我们的敌人,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却依然是我们的朋友。我们要做红丝带精神的倡导者,关怀、理解艾滋病人,用我们的爱心去融化那此孤独冰冷的心灵,激励他们战胜病魔,笑对人生,让生命重新绽放出灿烂的色彩。让我们献出一份真心,以抚慰受伤的心灵,用红丝带去装点一个相互理解、尊重、支持和关爱的美丽新世界。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艾滋病发言稿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今天我讲话的主题是:共抗艾滋,关爱生命,心系未来。

今天是12月1日,是第33个世界艾滋病日。艾滋病,已成了全世界人民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怎样预防艾滋病,怎样正视艾滋病也就成了大家更为关注的话题。

感染艾滋病有许多种途径,比如不规范采供血浆,母婴传播,家庭内传播,与艾滋病人共用剃须刀、牙刷,共用注射器,以及吸食毒品,滥交等都可能会感染艾滋病。就艾滋病而言,我们目前的医疗水平是无药可救的,但是只要大家洁身自好,科学预防,是完全可以避免患上艾滋病的。

当然艾滋病离我们并不遥远。可能你的亲人或朋友、你的来宾或同事、与你擦肩而过的陌生人,说不定就有艾滋病感染者,他们就在我们身边。但艾滋病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可怕,我们无需谈虎色变,应正视它,做到不感染艾滋并不难。

作为中学生,你们应该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要学会自我保护,要远离可能导致骚扰和性暴力的环境和场所,比如不要出入夜总会、歌厅;晚上不要单独外出;远离网吧、游戏厅等混乱的场所。

其次不要和他人共用牙刷、共用剃须刀,不吸毒品,不纹身,不纹眉,不纹唇线和扎耳朵眼,不和别人共用针头和注射器。不到消毒不规范、无营业执照的医疗机构和诊所拔牙治牙。

此外我们也要知道一般性的接触,比如握手、共同进餐、共用学习用品、共用电话、打喷嚏、咳嗽、蚊虫叮咬、游泳等都不会感染艾滋病。

艾滋病感染趋势非常严峻,自1983年以来,全球已有2800万条生命被艾滋病魔夺走,新感染病的人数以每年400至500万的数量增加,其中一半是15—24岁的青少年。

预防艾滋病,刻不容缓!我们不仅要自己掌握艾滋病的防御知识,还要在社会上广泛宣传艾滋病的预防知识,不仅要帮助人们消除恐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还要带动社会其它成员消除歧视,关爱艾滋病患者。让人们更深入的了解艾滋病知识、正视艾滋病问题、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关注艾滋病相关弱势群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降低感染艾滋病的危险性。

青春是美好的,就像那飞舞的蝴蝶,只有保护好自己的翅膀,才能飞的更远,飞的更高,生命只有一次,我们要爱惜它,我们要呵护它!

谢谢!

艾滋病防治发言稿

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

1988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在伦敦召开了有100多个国家卫生部长参加的高级会议,把每年12月1日作为全世界宣传防治艾滋病的日子,称之为“世界艾滋病日”,把每年的12月1日都被作为“世界艾滋病日”,以号召全世界人民行动起来,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战胜艾滋病。本周三是第xx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仍然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强调“权益、责任、落实”。

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又称艾滋病病毒)引起。通俗地讲,艾滋病就是人体的免疫系统被艾滋病病毒破坏,使人体对威胁生命的各种病原体丧失了抵抗能力,从而发生多种感染或肿瘤,最后导致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

这种病毒终生传染,破坏人的免疫系统,使人体丧失抵抗各种疾病的能力。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免疫功能受到病毒的严重破坏、以至不能维持最低的抗病能力时,感染者便发展为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平均为12年至13年。在发展成艾滋病病人以前外表看上去正常,他们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很多年,便能够将病毒传染给其他人。艾滋病目前仍是不治之症,至今还没有药物可以医治,更没有疫苗可以预防,是当前医学界最关注的一种传染病。因此,它有“世界瘟疫”之称;又因损害性严重,被称为“超级癌症”。

虽然如此,艾滋病仍是可以预防的。艾滋病病毒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离开人体后,常温下只可生存数小时至数天。100℃20分钟可将其完全灭活、干燥以及常用消毒药品都可以杀灭这种病毒。一旦皮肤被划破并有接触病毒的危险,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把伤口表面的血液挤出来,然后用消毒剂清洗,如果没有消毒剂,用肥皂或大量的清水冲洗也可降低被感染的可能性。艾滋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和母婴转染的,因此,洁身自好,不与多个同性或异性发生性关系,不使用不经消毒的注射用具等预防措施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预防艾滋病的重点在于普及防护的基本知识,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流行、制止蔓延,这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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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发言稿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号召大家都要勇于承担防治责任,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各尽其力,各负其责,同心携手,加强合作,共同防治艾滋病,为实现健康中国梦努力奋斗。

其实,感染艾滋病的途径林林总总,艾滋病离我们并不遥远。亲人、同学、朋友、火车上的临座,擦肩而过的陌生人、说不定就有艾滋病感染者,他们就在我们身边。艾滋病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据卫生部门统计,我国2014年报告感染者和病人10.4万例,感染者中以男性和青壮年为主,85%的感染者年龄在21-40岁之间,全球新增的430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40%是15-24岁的年轻人。伊宁市是全国艾滋病、性病高发地区之一。艾滋病的形势非常严峻,带来的严重损失和危害是触目惊心的,因此预防艾滋病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艾滋病可怕可恨,但艾滋病人可悲可怜!如果你看到无辜的婴儿,被艾滋病折磨得奄奄一息,你能不为之心痛吗如果你看到妙龄的少女被艾滋病摧残得瘦比黄花,你能不为之惋惜吗他们在痛苦中呐喊,在无奈中抗争,在失望中期盼。面对这样一群不幸的病人,我们能忍心无动于衷能弃之不管吗?防治艾滋病,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这是一场只有爱心才能战胜的战争。关注艾滋病而不是漠视它,正视艾滋病人而不是恐惧他们,关爱艾滋病人而不是歧视他们;这些是何等地重要,它关系到生命的尊严,关系到以人为本的国策,甚至关系到国家的盛衰、民族的兴亡!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培养未来的社会栋梁,有义务做好艾滋病的预防宣传工作。不仅要自己掌握艾滋病的'防御知识,还要在校园内社会上广泛宣传艾滋病的预防知识,不仅帮助人们消除恐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还要带动学生和社会其它成员消除歧视,关爱艾滋病患者。让他们真正参与到防治、关爱艾滋病这个社会主题中来,成为抗击艾滋病蔓延的主力军。

艾滋病的英文简写就是人们所熟悉的"aids"。这个简称的字面意义就是“援助”的意思。

朋友们!让红丝带在每人的心中飘扬。让红丝带将你的心,我的心,他的心,我们的心连结在一块;让红丝带把大家的力量凝聚在一起。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战胜艾滋,共同撑起生命的晴空。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艾滋病日发言稿

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我是高二(1)班xx,今天我在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携手防疫抗艾,共担健康责任》。

艾滋病,是人类因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后导致免疫缺陷,并发一系列机会性感染及肿瘤,严重者可导致死亡的一种疾病,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仅去年,全球就有210万青少年感染艾滋病毒;而我们广州,艾滋病感染者在全省排第1位,而且每年都以13%的速度增长。今年头10个月,广州全市新报告病例就达1148例。而在这些发病群体中,学生病例也从20xx年的7例上升到去年的25例。九成新发病例都是经性传播的。最令艾滋病患者煎熬的,不是病痛的折磨,而是周遭的歧视和冷漠。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分为三种。

1、血液传播:你的伤口接触到艾滋病人的血。

2、性传播:在性接触过程中艾滋病毒会随体液相互传播。

3、母婴传播:患有艾滋病的母亲将病传播给胎儿。但是感染还需满足三个条件足够量的病毒、传播的媒介,也就是接触和时间。而汗液、唾液、泪水、尿液中含量极低,是不容易感染的。目前还没有发现唾液感染的案例。

艾滋病一旦感染,我们目前的医疗水平是无药可救的,但是只要我们洁身自好,科学预防,是完全可以避免患上艾滋病的。作为学生我们应该做到以下两点:首先要学会保护自己,要远离可导致骚扰和性暴力的环境和场所,比如不要出入夜总会、歌厅;晚上不要单独外出;休息时间在网吧、游戏厅等场所不能玩得太晚等。第二,不和他人共用牙刷、不共用电动剃须刀,不吸毒品,不纹身,不纹眉,不纹唇线和扎耳朵眼,不和别人共用针头和注射器。不到消毒不规范无营业执照的医疗机构和诊所拔牙治牙。

我们也要知道一般性的接触,比如握手,共同进餐,共用学习用品,公用电话机,打喷嚏、咳嗽,蚊虫叮咬,游泳这些都不会感染艾滋病。

虽然艾滋病是我们的敌人,但是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仍然是我们的朋友。昨日,世卫组织艾滋病防治亲善大使、卫生部预防艾滋病宣传员与参与公益短片《永远在一起》的青少年一起参加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呼吁各界共同关心和帮助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呼吁更多人关爱、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我们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他们,理解他们,关爱他们,多一分了解,少一分恐惧;多一分关爱,少一分歧视,共抗艾滋,共担责任,共享未来!

谢谢大家!

艾滋病的发言稿

20年12月1日是第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活动主题为“行动起来,向‘零’艾滋迈进”,副标题为“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控制艾滋”。意在说明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到了关键时期,面临很多困难和挑战,需要动员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集中各方面力量,解放思想、开拓创新、_防治工作难题,控制艾滋病流行。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由沈河区卫计局安排布置的“世界防治艾滋病日”各类宣传活动已拉开序幕,沈河区卫生监督所在市第二中学、市同泽中学等四家学校开展了“健康进校园,艾防大讲堂“活动。

活动现场悬挂宣传横幅2条,摆放展牌4块,发放各种宣传材料300余份,各种宣传小礼品300余份,受益学生近400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艾防专家还给学生们进行了声情并茂的讲座,并通过小游戏,知识问答等环节让学生们强化了防艾知识,对艾滋病有了更多的认识。

青少年艾滋病感染人数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下一步,沈河区还将进一步提高青年学生的防艾知识,通过入校防艾宣传,能使艾滋病被更多的青少年所了解、所关注,能够正确分析、辨别和避免传播艾滋病的各种危险因素,同时学会如何正确保护自己,以达到控制艾滋病疫情的目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

为了响应阎良区教育局防治艾滋病的通知要求,围绕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主题“预防艾滋病,你我同参与”、“爱心呵护生命,行动抵御艾滋”、“珍爱生命,预防艾滋”,向同学们宣传艾滋病的危害及其传播途径等相关知识,我校红十字会在12月1日前后开展了一系列主题为“预防艾滋,共建美好校园——红丝带妆点校园”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现作以下的总结。

一、召开班主任会议和团委学生会会议,在同学中宣传我区预防艾滋病知识竞赛活动。

二、预防艾滋同伴教育活动的开展。

同伴教育作为宣传艾滋知识的生力军,我校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青春教育同伴协会”,培养了24多名防艾宣传志愿者,并在11月20日前后以班为单位,作“面对面”的同伴宣传教育活动,保证了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成效,至今,我校学生基本上接受了宣传教育。

三、组织师生收看中央电视台专题晚会和全国大学生防艾宣传志愿者演讲决赛活动。

结合我校情况,动员同学们通过电视直播收看中央电视台专题晚会和全国防艾宣传志愿者演讲决赛。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1)学制作各色各样的宣传板报、宣传画、宣传艾滋病基本知识。

(2)广播与电视:为了使大家有深刻的认识,组织放映有关录象、片子有拒绝毒品、珍爱生命》等。

(3)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以突出科普知识教育为主。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国旗下演讲、手抄报、黑板报、健康教育宣传栏、让学生写心得体会、预防“艾滋病”知识测试等形式,大力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

五、存在问题。

1、禁毒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必须长抓不懈,但苦于环境条件的影响和财力、设施的不足,工作中尚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

2、地方毒情和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情况无法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把握(公布的统计数字与实情并不相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总体教育的发展。

五、今后的工作计划。

禁毒与预防艾滋病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存在复杂的社会问题,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政府重视,需要全社会人的全力支持、共同努力、共同关心,才能真正做到有效控制,有效预防。呼吁全社会人都来关心、支持预防艾滋病保健工作。

只有坚持预防为主,坚持不懈的加强宣传,普及艾滋病的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防护能力,才是预防流行的主要途径。在近期无特殊治疗及预防疫苗情况下,开展以学校健康教育为中心的全民宣教,是预防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最有效手段,健康教育形式很多,其中采用参与性教法,生活技能培训,同伴教育等在青少年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活动中,是健康教育的重要形式,也是预防艾滋病的重要方法。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是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使学校师生能准确了解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的有关知识,提高广大师生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增强预防艾滋病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构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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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简报

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效果,7月12日,我县在半边花园开展以“携手防艾抗艾共建健康德昌”为主题的艾滋病防治攻坚百日宣传活动。

活动指出艾滋病防治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常态化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打好艾防宣传教育之战,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德昌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活动现场各相关单位通过义诊咨询、万人签名、艾防工作者倡议、文艺演出、有奖问答等方式,广泛向群众宣传艾滋病知识和国家艾滋病防治政策,宣扬理解、关爱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此次活动,发放宣传资料20xx余份,宣传品1200份,安全套1.1万只,取得了良好的`防艾抗艾宣传效果。

副县长卢平,县级相关单位部门参加。

艾滋病的发言稿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忘记了是从哪天起,艾滋病这个略带西方色彩的字眼闯入了我们的生活,惊醒了沉睡中的我们,让我们认识了艾滋,了解了艾滋,惧怕了艾滋,远离了艾滋病人。

艾滋病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这些所谓正常人的心。把心禁锢,把行动停滞,把声音扼杀,然后把所有不和谐的矛头都指向那些艾滋病病人。

我曾经参加过“与艾滋病病人面对面”交流会。一切出乎我的意料,我以为我会害怕,我以为我会退缩,可我却分分明明听到一个声音:我要活下去,我还有爱我的女儿,我还有这么多关爱我的朋友,我要坚强的活下去。那是怎样的声音啊,可以震落在场的每一个人的眼泪。会后,他对我们说,如果他是正常人,他一定会做一名志愿者,去呼吁每一个人在关爱艾滋病病人的同时都投身到预防艾滋病的事业中去。

当它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时,当它所带来的影响越来越大时,当他影响的人群越来越多时,虽然说它从不曾阻止人类前进的脚步,但这样的苦难除了折磨患者自身,更折磨了他们的亲朋好友,无限放大而言,它们是在折磨着整个社会,至少它们销蚀了社会的关节,放缓了社会的步履、让其变得衰弱、失血,以及苍老??也许我们做不了什么,可我们还有我们的声音,我们还有我们的力量,坚守这样一份信仰,我们有理由相信:艾滋病会得到有效的遏制,社会不再存在歧视的色彩,人们会健健康康的活下去。

“总有一种力量它让我们泪流满面,总有一种力量它让我们精神抖擞,总有一种力量它驱使我们不断寻求‘正义、爱心、良知’。这种力量来自于你,我,他,来自于我们中间的每一个人。”

总有一种力量,驱使我去做一些事,哪怕它很卑微,但是我做过了,我的内心得到安宁。这种来自内心的安静解脱我无法言说,但使我更加明白一个道理:

艾滋病防治口号艾滋病防治口号八个字

1.找个婆娘不容易,得了性病谁跟你。

2.外出打工致富忙预防艾滋不能忘。

3.预防艾滋病,人人有责任。

4.农民朋友去务工预防艾滋记心中。

5.奉献爱心携手同行共抗艾滋。

6.不安全性行为和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促使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高危行为。

7.咱个传播艾滋病血液母婴性途径。

9.怀疑染上艾滋病疾控保密做鉴定。

10.花心乱晃压力大疾控咨询来减压。

11.健康牵系你我他预防艾滋靠大家。

12.青少年是预防艾滋病的主力军!

13.全民动员遏制艾滋。

14.禁毒,禁娼,预防艾滋病!

15.共用工具不会传染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计划和措施,根据本地特点、不同人群以及民族习惯,组织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材料,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艾滋病防治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各种贴近农村居民的宣传形式,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免费播放、刊登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

鼓励电影经营单位在放映影片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业务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责任,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医务人员在艾滋病、性病的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并规定教学课时。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落实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课时;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有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读物,校园宣传栏应当开设艾滋病防治知识园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口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同时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劳务输出职业培训的内容。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工作中,应当通过设置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前培训教育的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等显著位置设置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公益广告;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支持本单位人员参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完善艾滋病防控体系,制定并组织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在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查处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宣传教育、咨询检测等行为干预措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司法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等相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十条开展孕产期保健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免费艾滋病筛查检测;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在其自愿的情况下提供终止妊娠服务或者提供免费母婴传播阻断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经批准采集、使用人体器官或者角膜、细胞、骨髓等人体组织的,采集、使用前,应当对供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采供血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血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采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和血液成分,不得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禁止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二十三条艾滋病病毒毒种及其样本的采集、保藏、使用、运输、对外交流等,按照国家菌(毒)种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艾滋病检测单位应当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对被艾滋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弃物应当就地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对介入人体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具应当清洗消毒合格后再使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发生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推广使用安全套,加强艾滋病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设置、维护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行为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套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质量。

提供住宿、娱乐、休闲保健服务等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行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科研机构应当制定本部门或者单位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对执行公务或者技术服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供防护用品,对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救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满足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用药需要的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的预防性抗病毒药物供应。

第二十七条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每年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的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公安部门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的检测和干预管理。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健康合格证明,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

(二)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五)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

(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四章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监测、网络信息系统病例报告的核查、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技术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检测网络建设。自治区、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设区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确证、筛查实验室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提供免费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提供预防艾滋病医学咨询,并免费进行艾滋病检测。

第三十二条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受检测者应当主动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并进行医学指导;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公安部门应当对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治疗工作予以技术支持和配合。

被羁押或者监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数据库,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的数据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数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疫情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艾滋病疫情信息。

艾滋病疫情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第五章治疗与救助。

第三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并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疫情严重的乡镇可以设置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学随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学随访的管理,指导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学随访。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学随访。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治疗的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医疗救治纳入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采取下列关怀、救助措施:

(一)为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三)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和治疗;。

(六)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经费投入。

自治区财政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实施经费。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培训防治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工作条件,不断提高防治专业队伍的工作水平。

第四十三条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补助、抚恤的范围和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在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艾滋病防治的组织、领导、保障、监督和管理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四十八条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配合卫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门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艾滋病检测和干预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妨碍公务或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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