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调研报告大全(15篇)

时间:2023-12-01 12:06:15 作者:QJ墨客

调研报告需要进行数据分析和图表展示,以便更好地呈现研究结果。精心准备的调研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的调研工作有所帮助。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

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

目前,两城区的xx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

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xx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xx人,社矫辅助人员xx人,社矫志愿者xx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

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1、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2、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

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3、工作主体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

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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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形式,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区于2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9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一是8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5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分级分类培训。今年1月,我区1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4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于今年9月,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354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大渡口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87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四)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3名、普管类4名、宽管类5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今年5月,对全区8个街镇33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2.工作主体目前不适宜。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与公安机关现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容易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矫正活动、不向司法所报告、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处于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刑法修正案》(八)从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根据发展形势,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体系具有重要现实作用。

(一)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截至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者80人,每所平均2.5人。截至2013年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031人,累计解除矫正455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576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20人以上,城关镇、坟台镇、洪山镇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7.2:1。部分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超过15: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社区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决定了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如果没有社区参与,单纯由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这样的非监禁刑就不属于社区矫正,或者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广大农村,社区承载功能不强,志愿者资源和志愿服务意识缺乏。目前,全县社会志愿者621人,主要由社区(村、组)干部担任。社区(村、组)干部干部作为最基层干部,承担着多方面工作任务。由于未形成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育引导、奖励激励机制,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践中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三)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矫正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定位社区矫正手机的使用、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以及执法、办公设施等,都需要大量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二、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一)缓解矫正力量不足。各社区矫正中队、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但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工作拓展难等问题。现有条件下,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专职社工,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可有效缓解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上分散在各村(居、社区)和乡镇。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矫正工作能得到社区矫正人员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三)提升社区矫正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专职社工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高、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编外聘用制人员,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

(二)专职社工应具备的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40岁以下。

另外,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象是社区矫正对象,属于高危人群的范畴。特别是在基层农村一线工作的社工,常常要独挡一面,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过多。

(三)专职社工的配备比例。目前,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管理社区矫正人员18名。考虑到我县的经济条件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的现实,建议每20名社区矫正人员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可有效缓解司法行政干警不足与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

(四)提高专职社工福利待遇。社区矫正试点中,聘用的专职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导致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高素质的专职社工留不住。为保证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稳定健康发展,专职社工的工资不仅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还应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提高专职社工工资福利待遇,以吸引更多社会专业人才,充实壮大专职社工队伍。

(五)出台激励措施。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配套政策尚不完备,未建立完善的培养、激励和评价机制。现有专职社工大多数是年轻的大学毕业生,专业性强,思想活跃,要求进步强烈。实践中应建立社会人才与行政事业单位选拔使用人才相衔接的制度,如将专职社工中的大学毕业生,纳入“三支一扶”范围,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中给予加分优惠,可使专职社工干有前途,干有出路,干有奔头,干有目标。

农村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示例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xx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xx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依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全文]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内在要求。

(一)基本情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试行,湖北省作为全国的第二批试点省份,于2005年开始试点。孝感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于2006年在孝南区广场街进行试点,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于2007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近年来,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按照“提认识,建机制,增投入,夯基础,重创新,强队伍,勤督办,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目前,安陆市在矫人员260人,累计接收469人,解矫209人,总体上”管控”得力,做到教育管理常规化,档案文书标准化,监管帮教人性化,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为维护安陆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工作现状。当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总体薄弱,社区矫正组织不很健全,各乡镇虽成立了领导小组,但相应的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目前司法所的编制、人员配备现状看,工作力量与工作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司法所的设置上,按国家规定每个所应配3-5人,除社区矫正外还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责。安陆市现有16个基层司法所,其中,一人所10个,2人所6个。在工作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基层司法所认真执行日常监管教育工作。一是严把接收环节。所有到市局报到的矫正对象,除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外,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2张照片,由市局统一设计并印制了矫正通知书、送达回执,确保了服刑人员都能按时按要求到指定司法所报到。二是逐人建立档案。通过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各所把所有矫正人员的档案信息资料全部录入管理系统。各司法所根据矫正人员提供的基础资料,逐人建立纸质档案,确保电子与纸质档案同步相符。

在实践中,从大体情况看,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基层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整合社区力量帮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处于构思起步阶段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单位及近亲属作为矫正小组的成员,责任心不强,成立的矫正小组大部分均没有尽到小组的职责,矫正小组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

(三)监管情况。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问题却是一片空白。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社区矫正属于一种行政执法,也代表法律的严肃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定位,无统一着装,无执法证件。现阶段司法行政各级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味的“宽无边”但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却“严不足”,造成这种被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直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的部分内容形同虚设,对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却很难收监执行;二是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属于刑罚执行性质,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发展形势极不相称。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现在稳定工作压倒一切,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不得不设法解决,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是也助长了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以此为要挟。“宽而不严”的工作方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矫正人员与社会群体的心态。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司法所没有正确实施“宽严相济”的工作方式,使部分矫正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现是一名犯罪分子的特殊身份,社区矫正是刑罚的具体执行,少数人员不服从管理,不按时汇报思想,不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对这类人群应加强教育监管力度。在社会群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认为“罪犯”就意味着“坐牢”,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犯人从监狱出来了事就算了结,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根深蒂固,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相当的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对象逐年递增,人少事多矛盾凸现。基层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职能。且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的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经裁定假释的罪犯日趋增多,且考验期一般较长,安陆市15个乡镇,一个开发区,仅有25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全市260名社区对象仅靠司法所的25名工作人员,已无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压力。仅安陆市府城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现在矫正对象60余人,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仅有是2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2、社区矫正工作氛围不浓,宣传不够。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特别在农村,人们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目的、意义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主观上认为犯罪坐牢,就应该在监狱里,与社会隔离起来,才不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因此不愿意与他们接触甚至是提供帮助;2012年以来,安陆市推行社会网格化管理,将全市划分为533个网格,每个网格都聘用一名网格管理员,负责网格内的信息采集,提供便民服务。但网格化管理还处在初期阶段,目前主要是录入基础信息,其他重点对象未录入,也没有进行常态的管理与服务,故而城区网格管理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也仅限于协助司法所核实对象是否在管辖区域内,缺乏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农村网格管理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矫正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乡里乡亲的,不好意思对别人实施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他们基层信息员、服务员的作用。

3、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因而,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出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制约了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质量。

4、社区矫正工作专项工作经费无保障。根据有关权威部门测算,每名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2000元,目前,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没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像每月走访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手段就会流于形式,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在凭原则做事,凭责任做事。

5、司法所工作人员.执法权缺失,无法全面实施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影响了监管效果。同时,基层司法所通常都是一人所,很多工作的开展,需要两个人的配合,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也给工作人员本身留下隐患。

6、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力量不足:一是社区(村)居委会组织未充分挥作用。社区(村)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只有他们真正接纳了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关怀和帮助,并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管,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矫正工作做实、做深、做真,也能有效地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困难,并且为矫正对象提供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作为社区以及村委会的网格管理员在这方面就可以起到很关键的作用,网格员可以每月逐一走访管控对象,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通过网格平台及时反馈到司法所,包括一些异常情况,司法所都能及时了解掌握,提前给予应急处置。二是社会工作者队伍严重缺位。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他们的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性容易与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容易走入矫正人员内心世界,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完成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因此,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3.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有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司法所要积极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据调查,目前安陆市基本没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三、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网格化管理的工作特点。

(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将社区划分为若干网格,把网格作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位,是基层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网格员都经过了相关的专业培训,所开展的工作面向所有对象、覆盖不同层次、满足各类需求的社区服务,其目的是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全覆盖、全天候、零距离”,真正在充实网格管理信息库和服务群众办实事等方面实现质和量的提高。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而社区网格管理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也与社区矫正工作相互有着紧密的联系,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二)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即由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志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严重欠缺条件下,可聘请社区网格管理员担任社区志愿者,作为“第三级”矫正网络组织成员之一,社区组织和网格员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走访、帮教等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进一步发挥村委会、帮教小组的作用,形成一个组织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

(三)社区矫正工作应当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应当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应当提倡和鼓舞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通过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公益劳动场所或就业岗位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若网格管理员、社会志愿者能参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这种方式既有利于解决经费和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降低工作成本,提高矫正效果和质量。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推进法治建设,切实解决制约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组织领导,不断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人力、财力保障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面地宣传社区矫正的知识和政策,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报道社区矫正成果,争取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吸收更多专家、学者加入社会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是综治部门要主动协调、监督成员单位的工作。对一些单凭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比如公检法司等部门在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过程中部门职责不清、配合不力,各成员单位落实工商、信贷、税收、低保、社保等各项安置帮扶政策等,综治部门要主动介入。综治部门要对责任书的内容,定期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责任,构成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二是社区矫正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健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实施社区矫正的职责,主动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社区矫正决定、执行、解除等各环节的相关制度,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三是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特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相应履行职责的细化方案和计划,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重要作用,确保衔接工作不留空档,各部门间有序衔接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基础工作平台建设力度。一是电子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电子监控管理平台集办公、监管、统计、考核、指挥调度为一体,是被实践证明了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控、提高监管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早日完成电子监控平台的建设。二是心理咨询网络平台建设。心理矫治是从心理上对罪犯进行疏导,从而改变其犯罪心理的教育矫治方法,是防偏纠错、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关键工作,每个县市区要合理规划结构和布局,建设起较为规范的心理咨询室。三是各类基地建设。县市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各类基地建设,特别是集培训、教育、食宿、救助、组织公益劳动等功能于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建设,应按规划逐步推进,建立一到几处过渡性安置基地。

(四)进一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和经费问题。

一是要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力量薄弱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强化学习,提高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另一方面,在人员编制上作出安排,可考虑在政法编制不足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司法行政部门的地方事业编制(如:孝昌县为12个司法所配备了21个地方事业编制)。同时,加大对司法所招聘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力度,合理配备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并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二是要切实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组织实施任务,各级财政应设立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经费,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运行。同时,对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县级财政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提供政策优惠和扶持,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修订市县两级制定下发的相关文件。二是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xx市司法局。

20xx年xx月10日。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

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于20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26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3、衔接工作缺乏有效机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相对复杂性。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难度较大。目前,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脱管、漏管对象还占相当大的比例,部分乡镇街道至今还没有移交档案,更不用说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的跟踪查找,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4、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1、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制,构建统一的行刑权。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部分刑罚执行权。但现行法律又规定“五种对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互相监督和制衡,也不符合国际上刑罚执行一般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惯例。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同时,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地讲,就是要修改现行刑事法律,将“五种人”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2、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监管有章可循。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显得尤为迫切,彰显重要。针对“五种对象”奖惩中存在的“惩处多、奖励难”现象,以及缓刑、假释在减刑方面,既存在条件过高,又有实际执行中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比较困难的问题,应及时推动立法就奖惩原则、种类、考核、条件、办理及审批等内容和程序进行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五种对象”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五种对象”下落不明问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五种对象”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

3、加大部门衔接工作,确保对象接收和矫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大部门衔接工作,关键要做到两个确保。

一要确保具备“两个要素”(户在人在、法律文书齐全)的社区矫正对象全部接收。采取集中交接和日常交接方式进行接收,统一由移交方向社区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责令其做出书面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移送相关法律文书。对社区矫正工作启动时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交接,由派出所宣告,一次性移交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启动后新增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交接,属于本地人民法院判处或决定的,由本地人民法院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宣告;属于本地看守所出所的,由本地看守所宣告;属于外地人民法院判处、决定、裁定,或属于监狱出监,或属于外地看守所出所,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登记的,由派出所宣告;原不具备“两个要素”的社区矫正对象,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

二要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矫正对象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4、强化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对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重要。重点把好三大关:

一是严把选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整合现有工作人员,把政治业务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司法所;公安机关要抽调专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司法所和派出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派出所也要确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民警主动搞好对接;街道、乡镇要抽调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人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对社会志愿者的选聘工作,广泛动员和吸收社区内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社区干部等,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严把学习关。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掌握专业知识,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汲取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上的偏差,弥补工作措施上的不足。

三是严把管理关。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制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提拔、评优的重要标准。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

作实施方案》和《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

公检法司各单位的任务及相互之间配合的要求。

截止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17名,95%属于缓。

刑人员。我们在城关、小店、三屯、上店等乡镇开展第一批。

移交工作,四个乡镇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8人,占总数的23%。

接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截止目前无重新犯罪情况,为我县。

社区矫正工作打开了新的局面。

二、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成立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

长任第一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社区矫。

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二)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多方协调,与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财经所、民政办等部门负责人联系,使资源得到优化管理,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便利的服务。

(三)出台文件指导具体工作。

出台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对我县的社区矫正相关制度作了细化和完善,重点解决了矫正对象衔接、矫正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惩、期满解除矫正等环节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的明确和相互之间的配合,并在实践中构筑协调的工作机制。

(四)统一安排部署。

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正式启动后,各司法所在县局的领导下,在公安局派出所、检察院、检索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社区矫正对象人员信息进行了排查摸底。排查出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17名,95%属缓刑人员。

(五)组织学习。

我们组织基层司法所长赴湖北荆门、四川郫县、成都市成华区等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比较早和比较好的省市单位参观学习,学习外地单位好的做法和先进的经验。

(六)加强宣传。

层干部群众认识、理解、参与和支持,通过各种媒体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大力宣传,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在县区及各乡镇发放社区矫正宣传资料。

为了便于管理,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为每位社区矫正人员制定台账,规范了社区矫正的各种法律文书,规范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台帐,统一印制了社区矫正的各种制式文书。

(八)利用科技手段科学管理。

为及时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和活动规律,与电信部门积极沟通,电信部门为我们提供了司法e通管理模式,社区矫正办投资5000多元为10名社区矫正对象配备了gps定位手机。

司法e通系统的开通,为我们向矫正对象下发通知、矫正对象上传图片、思想汇报提供了更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

三、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试行阶段,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工作也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

乏。

(三)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较弱,特别是学习法律及相关专业的人才较少,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相对滞后。

(四)司法行政人员的执法地位没有确定,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四、提出建议。

(一)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部门一项新的工作内容,涉及人员复杂,管理难度较大,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增加编制,配备专业人员。

(二)此项工作业务量大,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三)省市应根据相应政策和辖区实际情况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以便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有上级配发的社区矫正工作证件、服装、交通工具等。

二〇一一年三月。

社区矫正

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转化效果,帮助矫正对象树立学法、守法意识,提高矫正工作质量。8月23日上午,马山司法召集全体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司法所闫所长针对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社区矫正工作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社区矫正必须敢于创新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责其罪、帮其心、挽其人、促其进”的工作思路,以法制教育、思想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开展心理矫治等有效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监督改造,帮助他们修复人格上、心理上的缺陷,消除心理上的失落感和自卑感,认真接受改造和监督,找回自己做人的尊严,更好地回归社会。

二是法律上注重管理,强化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严格规范管理程序,细化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各项矫正规定,做到有章可循。特别是要通过入矫谈话教育这一关键环节,使矫正对象明白自己的在刑身份,找准自己的定位,端正态度,认罪服判。

象的资料信息。

四是思想上注重关心,强化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部分矫正对象或因在狱中服刑与外界隔离多年,或因犯罪后受到歧视,或自身心理上的自卑心态及愧疚感,或对法院判决不能理解,导致其心理上出现一定的障碍,甚至少数矫正对象对改造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

社会的关怀,更快地融入社会。

员迅速迈向自己的新人生。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加大,由于衔接、监管等原因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社区稳定的隐患。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控,是中央确定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事关我国刑法的正确实施,事关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监管水平,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全新课题。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县共有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77人(司法局专职工作人员3人,专职司法助理员74人),社会志愿者422人。截至5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695人,累计解除矫正290人,因迁居移交外地3人,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402人。所列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家庭里、工作中及社会上表现良好,无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县委县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二、具体做法。

牢固树立“矫正为本,安全为先”的意识,认真抓好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排查整治、日常监管、教育帮扶、应急处置、执法监督等项工作,积极完善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监管安全的各类隐患,减少脱管、漏管现象,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一)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严格执行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制度,积极探索衔接配合新机制。一是建立法律文书交接回执和服刑人员交付执行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太和县法院判决缓刑或决定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服刑人员一并在太和县司法局进行交接;外地法院判决缓刑或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直接到县司法局或司法所报到而法律文书未送达的,县司法局或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本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先行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纳入监管;收到外地法院或监狱寄送的法律文书后,县司法局及时登记建档并将法律文书复印件转送到辖区司法所,由辖区司法所按照法律文书提供的姓名、地址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时限到县司法局或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见档不见人的,司法所及时向县司法局和辖区派出所通报,并通过社区矫正人员家人或村委会干部进行查找,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查找不到的,及时通报决定机关。二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列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符合警告、治安拘留、撤销缓刑、假释条件的,我局及时给予警告、提请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我局对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1人,提请原判法院撤销缓刑1人。三是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协调作用,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定期排查整治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做到每月一排查,重大节日必须排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加密排查。二是认真做好动态分析。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情况,认真进行梳理归纳,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将安全隐患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为不能外出务工,对采取的监管措施不理解,司法所就积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主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联系在本地就业。有的矫正人员因为长期在监狱服刑导致家庭关系出现紧张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其家人沟通,并教育矫正人员端正思想,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换取家人的谅解等等。三是积极查找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如我局赵庙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共排查出4名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在核实基本情况后,及时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全县累计排查出13名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共责令32名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接受教育矫正,将30名社区服刑人员列入重点人员监管。

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的开展。2012年2月21日,xx市司法局以《关于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调查工作注意事项及要求的通知》(阜司通【2012】10号)文件,在全市推广实施。

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评估工作。并要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要有2-3份规范的调查笔录(按《评估办法》规定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询问);(2)要有担保人。要求同时具备有责任心、威信高的村干部担保和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或罪犯亲属进行担保。(3)要有被调查对象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调查对象的身份。(4)要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第八、九、十、十一条)填写《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经县局审核后寄送委托机关。

针对外省或监狱要求的评估调查表格与我省评估调查表格不一致的情况,要求司法所严格按照外地要求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连同我省统一要求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一同报县局审核后寄送委托机关。不允许以司法所的名义,不经县局审核,私自为当事人提供的表格盖章(有的省和监狱不要求县局盖章)。截止目前,我县共成功办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案件75件,收到良好工作效果。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周汇报、月总结、季评议、年鉴定以及走访帮教、个别谈话、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制度。对每一名矫正人员实行“5+1”的监管模式(由司法所、公安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对象家属或亲属结对帮教一个矫正人员),进一步强化监管,确保矫正质量。注重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积极性。同时,建立重点人员监管工作机制。对重新犯罪风险较高、有故意脱离监管或有抗拒改造倾向、判处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管控力度,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五)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帮困扶助工作。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帮扶解困体系,完善了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生活保障制度,加大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引导和扶持社区矫正人员在本地就业。同时,经常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定期走访、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困难社区矫正人员家庭的帮困解难工作,争取社区矫正人员家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六)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水平。要求司法所按时登录司法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照书面档案材料,查漏补缺,逐一核实,及时增补、更新社区服刑人员个人信息,做到书面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数据与信息准确无误。同时,积极推行技术防范手段,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对矫正人员实时动态跟踪管理。目前,司法所拥有社区矫正手机29部,全部安装了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并加强学习应用,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

(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2011年12月5日,我局制定下发了《太和县社区矫正工作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各乡镇根据《急处置预案(试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纳入司法所节假日值班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值班报告制度;明确了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提高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八)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管安全。由县政法委、综治办牵头,公、检、法、司四家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每年定期两次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所检查的单位包括法院刑庭、公安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检查范围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矫正教育等工作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及时的单位,由县检察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6月7日至8日,我局会同县检察院对部分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将县司法局、检察院监所科登记台帐与司法所登记台帐进行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查阅社区矫正卷宗,检查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情况;将社区矫正卷宗与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相对照,并进行谈话教育,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自允许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现象以及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等。同时,检查组还分别在部分乡镇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所人员的监管安全意识和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我县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水平。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力量配备不足。我局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73人,事业编制1人,每所平均2.3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多达20人以上,城关、坟台镇的社区服刑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服刑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6:1。部分司法所平均比例超过10: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难管理。目前,对于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进行日常矫正的问题,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外出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请假不超过7天的,由司法所批准;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县司法局批准。那么,对于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因家庭困难提出外出务工申请的,我们只能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禁止其外出。目前,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不经批准擅自外出务工现象普遍。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我们还是缺乏较好的监管措施。

(三)法律文书传递不畅,造成脱管漏管。异地审判机关、监狱对监外罪犯执行的法律文书的交接过程存在脱节现象。一是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社区矫正人员已到司法局或司法所报到,而执行文书、法律文书未到;二是有的根本没有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收到执行文书和法律文书。三是有的收到法律文书而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司法所接到法律文书后只能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查找,出现见档不见人现象。

(四)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还有待加强。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中也时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尴尬境况。

如我县蔡庙镇有一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社区服刑人员,该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长达5个多月。2012年5月29日,我局派员赴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相当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太和县司法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认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出撤销罪犯吴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书。这也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全省首例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案件。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问题是该名社区服刑人员人员犯罪地在淮北,户籍地、矫正地在我县蔡庙镇。如收监,罪犯是在犯罪地看守所执行,还是在户籍地看守所执行?况且,该名社区服刑目前下落不明。如无公安部门协助配合,刑事裁定书也无法执行。为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我局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县公安局查找该名社区矫正人员。

(五)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各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不平衡,村(社区)基层组织作用发挥不够,一些乡镇社区矫正机构未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六)社会力量参与效果有待提高。目前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主要是村(居)、社区干部等。社区矫正志愿者可用资源较少,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际工作中,社会志愿者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七)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服刑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业务培训、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系统、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等等,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四、对策和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3月16日,省“两院两厅”《评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只有蚌埠监狱和xx监狱依据《评估暂行办法》委托我局开展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局尚未接到省内法院的社区影响评估委托。自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评估工作以来,我局接受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江苏省和浙江省的监狱和法院发函委托的。浙江省、江苏省非监禁刑审前评估工作开展较好,而我省“两院两厅”《评估暂行办法》未得到认真执行。建议县法院按照省两院两厅《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启动社区影响评估工作,使社区矫正提前介入审判程序,进一步提高矫正效果和刑罚执行效果。

(二)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公、检、法、司各机关应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建议太和县检察院设立驻司法行政系统检察室,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如绩溪县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颖泉区设立检察官办公室。

(三)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不足,应增加投入,优化保障。按照xx市委、市政府的文件要求,按上社区服刑人员数每人每年1000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解决司法所人员编制、专职专用问题,确保有专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四)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形式,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或称社区矫正协管员),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于政府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全额拨款。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在现有条件下,如增加80到100名专职社工(按照上级要求的标准,要按县总人口的万分之二配置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可有效解决司法行政干警不足的矛盾。

(五)由政法委、综治办牵头,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定期组织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进一步促进公、检、法、司之间衔接配合,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行为。

(六)将监外执行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属地管辖、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七)由县财政拨付专项资金,推广实施技术防范手段,争取每个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手机2至3部,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对重点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监控,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失控,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安全。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吴恒伟(2013年4月)。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就是指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臵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司法所),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时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迅速发展,覆盖面逐年扩大。并且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把社区矫正写入了想《刑法》,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同时也预示着现价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将进一步向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发展和完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也更多的暴露了出来,比如说矫正人员外出打工脱离管理现象不断增多,还有就是随着社区矫正法规、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所面临的工作任务愈发繁重而相应人员、装备、经费却不能配套。这些问题和矛盾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该如何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解决好这些困难、问题和矛盾,笔者结合对河西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的调查分析和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一些想法。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

河西司法所自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xx人次,累计为期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xx人次,现在册管理的社区矫正人数为xx人。在这xx名社区矫正人员中,男性有xx人、女性xx人;未满xx周岁的x人、18至45周岁的xx人、46至60周岁的x人、61周岁以上的x人;高中文化的x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的xx人;被宣告缓刑的xx人、被裁定假释的x人、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x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x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xx人、侵犯财产罪的xx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xx人。xx名社区矫正人员分别居住在河西乡8个行政村的94个村民小组中。

通过对这些在册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xx名社区矫正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大概在87%)的人员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而且男性居多,他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支柱或重要成员,承担着家庭里很大一部分的经济负担,而同时他们本身却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且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多数人是属于故意犯罪。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主要工作机制一是对所有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包括执刑档案(主要包括法院、监狱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和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矫正方案、通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等),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表,及时登记、及时记录、及时总结。

二是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为其制定对应的矫正方案,成立一对一进行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人员所居住的村委会干部、矫正人员所居住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干部、矫正人员的近亲属)。明确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明确矫正监督人、明确矫正志愿者,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协同管理,各司其职。

三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司法所要求矫正对象每个星期给我们至少打一次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同时,每个月至少到司法所来一次进行思想汇报,并接受月度考核。同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外出或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请假外出在七天以内的由司法所登记和审批,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请假外出超过七天的司法所登记、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批。针对部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先向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包括电话联系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和向矫正人员亲属发送告知书)要求其限期(一般为两周)返家,如若逾期未归的,司法所将向县司法局提请给予矫正人员警告。

四是积极走访,掌握动态。我们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力量,定期不定期地于小组成员进行走访沟通,从侧面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五是加强对拟假释罪犯和可能被判处缓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评估过程中首先要充分征求罪犯家人、罪犯居住地村民小组、村委会的村民、干部的意见;其次要对罪犯以往的社会经历和一贯表现进行认真了解;最后征求所在地派出所得意见。

二、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要求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增多。

近年以来,随着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主要承担家庭经济重任的社矫人员不断增多,导致越来越多的矫正人员的家庭和矫正人员本人都希望外出到发达的省份进行打工赚钱。而他们外出的想法和理由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认为当前的环境不好(如毒品比较泛滥、周边朋友亲戚吸毒的较多、没有固定工作的机会),到新的环境去,能够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避免和一些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可能更容易改正自己的一些不良习惯(比如赌博、好吃懒做、酗酒);第二能通过赚钱偿还一些债务(比如一些因故意伤害而获刑的矫正人员,他们在被刑事处罚的同时很多也都承担了较高的民事赔偿,往往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都会把家里的经济掏空有的甚至因此背上债务);第三家庭主要成员(如妻子、孩子)都在外面打工,整个家庭可以说都已在打工地,自己外出打工就能和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按照目前的管理规定矫正人员请假外出最多就是一个月,而且也不可能给予矫正人员连续请假。而希望通过变更居住地来解决这个问题的矫正人员,又要面临着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和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是否批准、是否接受)等问题,所以往往很多矫正人员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去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出打工人员逐渐增多。

(二)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机关之间缺乏联系沟通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与多个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各部门之间联系不够,不能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往往就会影响到矫正工作的质量,列如,一名矫正人员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可能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在联系不到矫正人员的情况下就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查找,这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而且有可能让矫正人员逃避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的相应处罚。

(三)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和与之相配套工作人员、装备、经费存在矛盾。

当前这一矛盾在基层司法所表现最为突出。司法所承接着社区矫正的所有日常工作,但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工作装备也比较滞后,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又比较繁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质量。以河西司法所为例,河西乡国土面积为102平方公里,司法所共有两名工作人员,有摩托车一张,而现管理的xx名社区矫正人员又分别居住在不同的村民小组内。以致于每月的走访都要耗尽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司法所还管理着xx名刑释解教人员,还要开展司法所其它业务工作如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以及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可想而知工作人员在分身无术的情况下,在对工作的深入推进过程中就会打折扣,就会影响到工作质量。

(4)社会重视程度不够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社会对其的认知程度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积极性,相对的也就加重了该项工作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加重了主管机关的工作负担。如社区矫正中的志愿者队伍建设比较滞后,缺乏一直拥有专业专业素质(熟悉我国法律、拥有专业心理辅导能力)的志愿者队伍,民众缺乏义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

二、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规范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当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已对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笔者认为还不够,还需进一步让全国的社矫工作规范和同步起来。因为由于各省的情况不同,各省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遇到一些需要跨省份处理解决的问题时,就会遇到困难。如社矫人员要求跨省份变更居住地的情况时,就会有因为依据不同,口径不一等问题实质上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一些确实符合变更居住地的社矫人员在实际办理中遇到困难导致擅自外出现象增加。

(二)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帮扶由于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的事物,很多人都对其缺乏认识,在寻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时候就会产生困难,就会加重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如果能够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提高影响力。可能就会让更多的社会资源向这里倾斜,这样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困难如经费、人员等问题就会得到缓解。

(三)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

首先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待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

(四)强化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参考。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在整个矫正期间,是要完全依赖于矫正地的各项资源来对其进行帮扶和教育的。而这些资源的优与劣则是体现在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上。如果超出了当地本身的承载能力,势必就会影响到该项工作的开展。如果能在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判处缓刑和裁定假释前,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矫正地的各项情况、罪犯的家庭情况等),我想这样可以给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真正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

2010年12月,康平开始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按照康平城市人口中进行社区矫正的比例比农村相对较多的特点,设立了康平镇和东关屯镇两个乡镇进行试点矫正。试点地区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并认真落实上级会议的指示精神,较好的完成了社区矫正工作。至2011年9月,康平镇共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1人:其中缓刑38人,剥夺政治权利2人,保外就医1人;东关屯镇共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9人,其中缓刑8人,剥夺政治权利1人;为其他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鉴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收效良好,2011年10月份,依据上级文件的指示精神,要求在全县范围内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回其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要及时对刑释解教人员落实接续帮教措施,并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其解决生活、就业等实际困难。对于个别未能按期报到的刑释解教人员,司法所要上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对流动和人户分离的刑释解教人员建立动态信息登记制度,落实“双列管”和异地帮教措施。

(三)切实加强督查和责任追究。

要切实加强对衔接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查处失职单位和人员。各司法所每月30日前将本月释解人员衔接情况统计表报县社区矫正办公室,社区矫正办公室每季度将存在的问题通报有关单位。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司法所要给予批评警告,并限期整改。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以下五种犯罪:

基本法律常识、刑事常用法律条文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学习,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四)加强对市区矫正人员的心理治疗,增强他们感恩心理。

通过心理治疗,加上教育过程中主打“亲情”牌,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感恩意识,使他们改变以前错误想法,从内心深处感恩父母、感恩家庭、感恩社会;珍惜在社会服刑的机会,以良好的表现回报父母、家庭和社会。

(五)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勤劳致富观念。

引导社区服刑人员树立“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的观念,克服不劳而获或一夜暴富的思想。着重加强对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教育,使他们清醒认识到只有通过辛勤劳动,才能创造美好的人生。

四、做好后期档案建立工作。

社区矫正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工作实践和理念,引起了实际工作者和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并从多个角度进行探索,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适用的方法体系。文章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历程,总结了我国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形成的行政主导型模式特点。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50年代中期起,我国建立了青少年矫正制度,通过建立少年犯管教所、工读学校等机构以及假释制度,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教育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改过自新。这是我国社区矫正的雏形。1979年颁布的《刑法》确定了社区矫正的范围、对象、内容与执行机关。80年代初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逐渐发展,相关的法规逐渐完善。为了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2003年我国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2]。矫正的目的一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矫正对象的矫正功能主要有惩罚、教育、塑造、感化、治疗和控制功能。

一、行政主导型-我国社区矫正模式的选择。

目前,国外社区矫正根据其适用特点,大体上可以分这样几个模式,一是以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公众保护模式”;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刑罚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更生保护模式”。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自试点以来,也涌现了多种各具特色的地方模式,如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深圳模式等;同时也有社区矫正“1+x”这样包含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人员组成、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经费来源等五个子模式特点的特色模式。

以社区自治主导的社会改造模式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认为犯罪首先侵害的是被害人的权利,其次是社区的权利,最后才是国家的法律秩序。

根据《试点通知》的规定,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定义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由此可见,我国的社区矫正主要是转换行刑空间的国家机关行政主导模式,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处于从属的地位。

二、行政主导模式下执行主体之规范缺陷。

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上,《刑法》、《刑事诉讼法》与《试点通知》《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5]。对被管制、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公安机关是执行主体;但在缓刑方面,两者规定却不一致,《刑法》别挂靠于司法局、团市委和上海市戒毒办公室将专业社工纳入到规章制度的建设中来。

[7]。

通过这种挂靠的方式,充分地(3)公安部门应将执法权交给司法所,避免执法权与执法主体分离和相互扯皮,以免造成人力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4)社区矫正机构应重新设置,对不同的矫正对象采取的方式过于笼统,而专业社工则能通过专业理论上的一些“矫正模式”,如人本模式、任务中心模式、行为治疗模式、理性情绪治疗模式等,更具针对性地对不同矫正对象实施有效的差异化矫正。

(2)群体层面的直接介入路径。群体层面的介入主要是矫正工作者针对矫正对象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或需要,把他们组织起来,运用小组工作方法,对矫正对象的共同需要或问题做出回应、辅导,虽然在目前的“司法模式”中也有所体现,但在运用上还是有很大的局限性,多数的矫正者还是运用传统的公益劳动安排或“上大课”的方式[9],很难体现互动性和自助性。而专业社工通过组织小组活动,从中引起生活目标的建立,然后帮助矫正对象分析要达到这些目标自己应该做的事情,让矫正对象认识其自我价值,为避免二次犯罪打下了牢固基础。

(3)社区层面的间接介入路径。社会工作者运用社区介入可以帮助矫正对象建立和改善社区关系,使矫正对象每月上交的思想汇报不再放任自流,而且还可以动员社区各类资源,并充分发挥专业社工在资源调配和建立社会支持网络上的专业优势,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参考文献: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我县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要求,大胆创新实践,不断在破解难题中求发展。按照“收得下、管得住、联得上、矫正好”的工作目标,始终坚持严格管教与诚心关爱相结合、严肃执法与热心帮扶相结合、日常管理与心理矫正相结合的理念,通过规范管理、帮助教育、心理疏导三管齐下,着力在探索创新管理教育方式方法上下功夫,逐步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形成了“富源模式”并在全省推广。

一、取得的成效。

信息管理平台,为我县社区服刑人员配发了303部gps定位手机,并为每部手机每月交纳30元的基本信息费;建立了完备的社区服刑人员数据库,建立县、乡(镇)两级社区矫正数字化监管指挥系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准确、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实现对辖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管理、实时教育的网络化管理模式,实现了由单纯的“人防”方式向“人防”、“技防”相结合方式的根本转变,改善了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不足的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瓶颈问题,有效防止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

(三)成立“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构建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实体。

按照寓社区矫正于社会管理创新之中的要求,在县司法局成立全省首家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内设宣告室、综合室、管理教育室、刑罚执行室、心理矫治室,构成集入矫宣告、管理教育、心理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常设机构。在11个乡镇司法所成立社区矫正执法中队,作为刑罚执行的实体,制定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具体履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等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职能。为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规范的平台,彰显了社区矫正的法治理念,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规范,落实了社区矫正的根本要求,提高了矫正质量和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

险,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六)成立社区矫正检察室,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县检察院在县执法大队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以实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主要是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环节和监管措施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创新教育矫正工作。

2011年11月10日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央办公厅联合督查组的督查活动中,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公安部常务副部长一行领导的高度肯定。我县2009以来我县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883人,累计解除矫正345人。目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538人,其中缓刑469人,假释30人,管制2人,暂予监外执行20人,剥夺政治权利17人。共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劳动792人次、集中学习686人次、个别谈话教育834人次、心理矫治专题教育834人次。社区服刑人员无脱管、漏管现象发生,重新违法犯罪率从2009年的3%下降到2010年的1%,2011年以来无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问题。

(一)电信部门网络覆盖面不全,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手机与“司法e通”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不相匹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者在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无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制度不规范,执法与执行上分离。

成共识难度较大。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非常被动。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少,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只有基层司法所干警及少数聘用人员,在工作中不仅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

三、对策和建议。

(一)电信部门从技术层面解决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手机与“司法e通”信息管理平台的对接问题,同时拓宽网络覆盖面,建设更多的信号基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者能全方位、更有效的全面监管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二要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法、检、公、司各部门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服刑人员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112-。

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决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行刑发展的趋势。今年政法工作的三项重点工作是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的主要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而社区服刑人员和归正人员,是“特殊人群”的组成部分,加强对这些特殊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首要标准”要求,也是当前司法行政系统落实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点任务,这对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融入“平安、法治”建设工作,以及做好世博会期间“护城河”工程安保工作,最在限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具有积极意义。在现有的条件下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通过我们对矫正工作的认识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措施手段等创新,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监管水平,是摆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加以思考和探索问题。我区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坚持依法、实效、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展顺利,已基本形成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司法所为工作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新格局。至2010年8月底,全区共累计接受531名社区矫正对象,按期解除矫正280名,无一人再犯新罪。社区矫正工作总体效果明显。但在工作的实践上还处于探索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有效方法和经验做法、各项制度的完善,仍然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本文就如何完善监管手段,采取行之有效的矫正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谈点肤浅认识和体会。

一、突出重点,完善监管措施,预防和减少矫正对象再犯新罪。

对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的监管教育方法很多,除了执行每月报到汇报制度,各司法所还要组织集中法制教育和公益劳动外,围绕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法制意识,增强悔罪和服管意识,还要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新思路新方法,尝试包括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在内的适用不同矫正对象情况的新举措,逐步形成门类齐全、手段多样、实用性强的管理方法体系。严格执行各项监管制度,注意查找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对本地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高度重视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治工作,将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专题教育,丰富教育内容,提高矫正效果,如新矸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法制教育,邀请区远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有关刑法内容上课,区“矫正办”组织重点对象到宁波望春监狱开展的警示教育,通过参观监狱改造环境、犯人现身说法、监狱警察训诫等形式,内外对比,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灵产生很大的震撼,效果非常明显。一是狠抓重点对象分类、分级处遇管理。在日常工作中,做到分门别类,因人施矫、区别对待。将暴力犯罪、盗窃等财产性罪犯、假释犯、监外执行犯以及请假外出对象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强化监管措施,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防止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二是注重审前调查环节,把好“入口关”。对法院拟判缓刑的矫正对象,审前调查启动的时间、被告人类型、调查方法、判决后的监管帮教、措施落实等方面进行积极进行调查核实,严防出具人情证明材料,确保经评估进入社区矫正的对象不发生或少发生再犯新罪现象。三是对新进入社区服刑的对象要把好“入矫关”。对法院新判决和监狱释放的矫正对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假释),司法所要做到“四个一”:即发一本社区服刑人员须知、进行一次训诫谈话、走访一次家庭、制定一份切合其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个性矫正方案。四是强化矫正对象外出请销假管理。各镇(街道)司法所要严格执行矫正对象请销假管理规定,对重点对象要控制其外出的时间和范围,可以尝试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担保(包括试行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对再犯罪风险较大、又未落实好监督措施的矫正对象,不予批假。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对象除请假外出看病一般不予准假外出。对不请假外出的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在月度考核和季度考评中予以扣分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惩处。各司法所必须督促外出矫正对象自觉履行请销假手续,对擅自批假造成矫正对象外出期间脱管或重新犯罪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必要的行政责任。五是要形成规范的考核评议机制。各镇乡(街道)司法所要总结经验,继续积极探索合理有效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既要做好集中对象的考核更要抓好分散对象(特别是外出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形成正常考核评议机制,促进考核奖惩结果真正起到激励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作用。

二、舍得投入,运用高科技手段,着力创新社区矫正管理新模式。

针对社区服刑人员行踪掌握难、实时监管难等问题,借助社市、区两级矫正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目视跟踪、有线查控、无线遥控”的三控要求,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安全监管的实际,立足现有的政策法规,把社区矫正脱漏管、重新违法犯罪作为推动社区矫正安全监管重要指标的抓手,实现安全监管与推动工作相互促进,使监管工作收到理想效果。积极探索建立对社区矫正重点对象实施手机定位信息管理方法,与当地中国移动公司,开展技术合作,投入资金建立信息管理平台,支付重点对象定位费用,制定社区矫正对象定位手机管理规定,对必须定位的矫正对象、对定位手机的配置要求及费用支付、定位手机的使用及奖惩等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运用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和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区域监管、信息交互、越界警告、考核管理、档案管理等服务功能,使社区监管实现“人防”向“技防”转变。通过调查摸底,对重点对象实施手机定位,同时设定电子围墙的范围,达到对社区服刑人员中的重点人员实施随时随地跟踪监管帮教,对外出管理环节实现了防范关口前移,变事后掌握为事前事中管理,动动电脑鼠标,就可以掌握重点人员的行踪和活动轨迹,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控,提高监控的效能,对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越界,及时给予短信提醒和警告,通知相关工作人员查明情况等方法止于未萌、禁于未发,有效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行踪。

三、重在帮教,完善“五大基地”建设,促进矫正对象尽快回归社会。

在落实日常监管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关注和开展一系列的帮困难活动亦是提高矫正人员矫正积极性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一是完善现有公益劳动、警示教育、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就业安置“五大基地”建设和功能作用的发挥。特别要加大就业技能培训和过渡性就业基地建设力度,过渡性就业基地建设可与安置帮教就业基地有机结合。二是拓展心理矫正的途径。要积极在未成年矫正对象和少数重点对象中积极开展心理矫治辅导,通过定期走访、心理辅导、开设讲座等方法进行疏导帮教。区矫正办与区心理健康平台建立挂钩联系,邀请心理专家对司法所长进行心理矫正培训,提高矫正质量和社会效果。三是多途径促进就业。与区劳动保障局等单位开展信息的沟通和共享,提供就业信息,开展劳动技能培和教育。农村矫正对象责任田落实要达到99%以上;推荐有专业技能或一技之长的矫正对象就业;鼓励、帮助、扶持矫正对象自主创业;定期开展对服刑人员走访活动,了解思想状况和家庭生活实际困难,帮助部分“三无”特困对象落实低保或给予其他救助。

四、理顺关系,强化制度执行力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社区矫正工作是项系统工程,需要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和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一是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每季例会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切实处理好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二是矫正对象回访制度。区矫正办与区法院、检察院定期或不定期联合开展2-3次矫正对象回访活动,掌握矫正对象思想、工作、生活动态情况,了解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和监督人的工作开展情况,引导和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三是督查制度。区矫正办将建立“不定期督查制度”,督查内容包括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矫正监管措施落实、工作纪律执行等。四是请示报告制度。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逐级、及时、如实上报,特别是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受到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以及需要与周边地区协调或不能准确把握的事项等要及时了解情况,及时上报。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上报。五是定期排查制度。镇(街道)矫正机构要有计划地对所辖区域内矫正对象报到情况、人数、动态、监管措施的落实以及矫正效果等进行定期排查。对表现不好、再犯罪风险较高的对象、脱管漏管对象要严格监管,并及时将名单通报检察和公安机关,确保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六是矫正期满提示制度。对即将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由区司法局矫正办通过期满提示函的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司法所,切实做好解矫准备,防止超期解矫现象发生。七是进一步完善档案台帐管理制度。街道镇乡矫正办的工作台帐要确保规范、资料齐全、查找方便。按照矫正对象一人一档的要求,对矫正对象档案资料认真细致地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要确保矫正对象档案卷宗资料真实有效,坚决杜绝工作台帐特别是矫正对象日常监管表现记录资料弄虚作假的现象。要加强矫正工作资料的保密性,对矫正对象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的评估以及相关分析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泄露。

五、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切实在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心理矫正工作。

在坚持对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监管教育的同时,为提高矫正质量,探索心理矫治工作,在调查的基础上,就开展心理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意义、工作职责任务、运作方式、工作要求都作明确的要求。一是制定心理矫正实施意见,明确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根本,以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人文关怀为特征,积极运用心理学方法,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心理治疗,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消除心理障碍,促进其悔罪自新,顺利融入社会,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新罪。二是建立心理矫正工作队伍。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区心理矫正咨询指导小组,聘请三位专家为指导小组成员,为各镇乡、街道开展心理矫正工作提供专业指导,并对患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治疗。挖掘社会资源,依托区志愿者协会、区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平台,建立一支有心理咨询资格证书的20多名志愿者参与心理矫正工作的队伍,与专家配合一起开展心理矫正工作。三是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助活动。针对大多数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存有共性的特点,适时将具有相同心理困扰问题的矫正对象集中起来进行团体心理咨询,既有感染气氛和支持效应,有利于心理问题的解决,节约了时间和精力,提高了咨询效果。四是通过心理测评量表评估服刑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对有需求的进行个案心理咨询,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或有心理危机的进行心理治疗。对于服刑人员转变对立情绪、正确认识自身和社会、逐步改变不良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教育矫正效果的提高。

六、建立和培养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前提。

做好工作,首先要解决人的问题。要根据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社区矫正专业工作队伍。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包括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从矫正工作者情况看,目前我区司法所工作人员数量明显不足,有些同志还身兼数职。随着矫正对象数量的逐渐增加,司法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和责任也越来越大,而且,部分司法所人员变动较为频繁,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同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业务生疏,责任心不强,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矫正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志愿者具有高素质的人士不多,人员结构相对单一,影响效果的发挥。社会矫正力量主要是社会志愿者,包括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老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等。其次,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对矫正工作者的能力、素质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组建矫正工作者专业队伍,必须重视选拔工作,把那些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的热心人士吸收过来。在区级层面,由政法委、共青团牵头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大队,在街道、镇乡组建志愿者中队,区局派一名指导员负责工作的协调培训等工作。对志愿者招聘、使用、培训、待遇、人身伤害保险等政策作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志愿者的工作,提高志愿者荣誉感和工作积极性。再次,要做到责权利明确、管理科学,强化监督机制,加大执法保障力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和矫正工作者的待遇。最后,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可选择定期和短期的矫正业务培训班,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努力创建政治坚定、业务素质高的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为顺利启动和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七、坚持建设与落实并重,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首要的任务是如何依法落实和规范的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教育矫正和工作管理制度,形成环环相扣、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权责明确,严密高效的管理格局,做到社区矫正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各项工作都能规范有序的运行。进一步完善教育矫正措施,努力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一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要对矫正对象做到“摸得准、管得住”,切实加强控管措施,防止脱管失控现象发生。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管理与教育相结合,惩罚与帮助相结合,学习与劳动相结合,确保矫正效果。二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完善教育矫正方法,保证矫正工作质量。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从犯罪类型、人身危险性、回归社区趋向程度、接受矫正的阶段性心理特征等不同角度,探索分类矫正、分级别矫正、分阶段矫正、个案矫正、心理矫正等矫正措施,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城市和农村地区不同特征,积极探索社区矫正的不同工作方法,努力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矫正对象顺利回归。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就是指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司法所),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时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迅速发展,覆盖面逐年扩大。并且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把社区矫正写入了想《刑法》,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同时也预示着现价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将进一步向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发展和完善。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各种矛盾、困难和问题也更多的暴露了出来,比如说矫正人员外出打工脱离管理现象不断增多,还有就是随着社区矫正法规、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所面临的工作任务愈发繁重而相应人员、装备、经费却不能配套。这些问题和矛盾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该如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解决好这些困难、问题和矛盾,在今年4月,笔者结合梁河县司法局河西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自己的工作实践,提出了一些想法。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河西司法所自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8人次,累计为期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18人次,现在册管理的社区矫正人数为30人。在这30名社区矫正人员中,男性有26人、女性4人;未满18周岁的2人、18至45周岁的21人、46至60周岁的5人、61周岁以上的2人;高中文化的1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的29人;被宣告缓刑的26人、被裁定假释的2人、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2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6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11人、侵犯财产罪的6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7人。30名社区矫正人员分别居住在河西乡8个行政村的94个村民小组中。

通过对这些在册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30名社区矫正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大概在87%)的人员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而且男性居多,他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支柱或重要成员,承担着家庭里很大一部分的经济负担,而同时他们本身却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且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多数人是属于故意犯罪。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主要工作机制。

一是对所有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包括执刑档案(主要包括法院、监狱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和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矫正方案、通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等),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表,及时登记、及时记录、及时总结。

二是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为其制定对应的矫正方案,成立一对一进行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人员所居住的村委会干部、矫正人员所居住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干部、矫正人员的近亲属)。明确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明确矫正监督人、明确矫正志愿者,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协同管理,各司其职。

三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司法所要求矫正对象每个星期给我们至少打一次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同时,每个月至少到司法所来一次进行思想汇报,并接受月度考核。同时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外出或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请假外出在七天以内的由司法所登记和审批,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请假外出超过七天的司法所登记、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批。针对部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先向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包括电话联系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和向矫正人员亲属发送告知书)要求其限期(一般为两周)返家,如若逾期未归的,司法所将向县司法局提请给予矫正人员警告。

四是积极走访,掌握动态。我们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力量,定期不定期地于小组成员进行走访沟通,从侧面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五是加强对拟假释罪犯和可能被判处缓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评估过程中首先要充分征求罪犯家人、罪犯居住地村民小组、村委会的村民、干部的意见;其次要对罪犯以往的社会经历和一贯表现进行认真了解;最后征求所在地派出所得意见。

二、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要求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增多。

近年以来,随着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主要承担家庭经济重任的社矫人员不断增多,导致越来越多的矫正人员的家庭和矫正人员本人都希望外出到发达的省份进行打工赚钱。而他们外出的想法和理由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当前的环境不好(如毒品比较泛滥、周边朋友亲戚吸毒的较多、没有固定工作的机会),到新的环境去,能够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避免和一些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可能更容易改正自己的一些不良习惯(比如赌博、好吃懒做、酗酒);第二能通过赚钱偿还一些债务(比如一些因故意伤害而获刑的矫正人员,他们在被刑事处罚的同时很多也都承担了较高的民事赔偿,往往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都会把家里的经济掏空有的甚至因此背上债务);第三家庭主要成员(如妻子、孩子)都在外面打工,整个家庭可以说都已在打工地,自己外出打工就能和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按照目前的管理规定矫正人员请假外出最多就是一个月,而且也不可能给予矫正人员连续请假。而希望通过变更居住地来解决这个问题的矫正人员,又要面临着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和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是否批准、是否接受)等问题,所以往往很多矫正人员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去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出打工人员逐渐增多。

(二)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机关之间缺乏联系沟通。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与多个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各部门之间联系不够,不能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往往就会影响到矫正工作的质量,列如,一名矫正人员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可能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在联系不到矫正人员的情况下就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查找,这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而且有可能让矫正人员逃避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的相应处罚。

(三)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和与之相配套工作人员、装备、经费存在矛盾。

当前这一矛盾在基层司法所表现最为突出。司法所承接着社区矫正的所有日常工作,但是现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工作装备也比较滞后,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又比较繁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质量。以河西司法所为例,河西乡国土面积为102平方公里,司法所共有两名工作人员,有摩托车一张,而现管理的30名社区矫正人员又分别居住在不同的村民小组内。以致于每月的走访都要耗尽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司法所还管理着47名刑释解教人员,还要开展司法所其它业务工作如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以及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可想而知工作人员在分身无术的情况下,在对工作的深入推进过程中就会打折扣,就会影响到工作质量。

(四)社会重视程度不够。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规范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当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已对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笔者认为还不够,还需进一步让全国的社矫工作规范和同步起来。因为由于各省的情况不同,各省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遇到一些需要跨省份处理解决的问题时,就会遇到困难。如社矫人员要求跨省份变更居住地的情况时,就会有因为依据不同,口径不一等问题实质上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一些确实符合变更居住地的社矫人员在实际办理中遇到困难导致擅自外出现象增加。

(二)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帮扶。

由于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的事物,很多人都对其缺乏认识,在寻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时候就会产生困难,就会加重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如果能够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提高影响力。可能就会让更多的社会资源向这里倾斜,这样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困难如经费、人员等问题就会得到缓解。

(三)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

首先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待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

(四)强化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参考。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在整个矫正期间,是要完全依赖于矫正地的各项资源来对其进行帮扶和教育的。而这些资源的优与劣则是体现在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上。如果超出了当地本身的承载能力,势必就会影响到该项工作的开展。如果能在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判处缓刑和裁定假释前,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矫正地的各项情况、罪犯的家庭情况等),我想这样可以给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真正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了解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从2009年12月23日,我院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相互配合,对被我院判处非监禁刑的部分罪犯进行回访,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在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截止目前,我院共审结非监禁刑事案件29件32人(其中本辖区内9件11人),我院及时将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都送给县司法局(即县社区矫正部门),并收到社区矫正部门调研报告2份,现在在我辖区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思想稳定,人心思进,预计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衔接不够。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调查发现,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特别是由外地法院判决的,被监管人员回来后,有的一年多了,我们基层政法单位依然不能掌握。因此在衔接关节上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管理脱节。作为直接管理被监管人员的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提出公安事务繁多,难免有顾暇不及的地方,对履行监管职责缺乏相应指导;政法部门的协调也还不够密切。(1)在对监外执行条件丧失的情况下,如女犯哺乳期满,生病犯人病愈之后,再行收监环节无人管。尽管被监管人员无犯罪行为。但这类人长期无人管会导致思想上产生误解,认为已不需再负法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原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执行。按规定应作为脱逃犯处理。(2)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监管人员管理较难,由于此类人员的主刑已满,不存在再行收监的方法手段,这些人员不再遵守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的规定,此类行为最高处罚可为治安拘留。

(三)程序不完善。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之后,须对被监管人员的罪行、期限、应遵守的规定在其居住地内向居民张榜公开,以便群众监督。但当被监管人员监管期限届满后,没有一纸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来宣告执行届满,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完整性。

(四)在执行法律法规上不够严格。如按有关法律规定,被监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处所夜宿;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超过许可的时间,其外出期间或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加盖公章,并通知本人。但具体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放松,有时甚至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指导和。

管领导担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二)明确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上一定要紧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规范程序。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

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受、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法院、检察院每年对“五类”人员的回访考察结合起来,综合对该矫正对象的评估,记录在案。结合其表现,可以考虑对其减刑建议,由有权减刑机关裁定。矫正人员执行期届满,建议统一发放书面文书。假释、监外执行由执行地中级法院制作,交本区司法机关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其他几类由司法行政机关制作,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对矫正期间表现不好,符合收监条件的应由劳改单位及时收监,缓刑犯又犯新罪的人,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予以数罪并罚收监。

(四)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

4、在审理判处非监禁刑案件的人员中,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教育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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