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热课酬发放的规定(汇总18篇)

时间:2023-11-09 18:10:28 作者:紫衣梦 最热课酬发放的规定(汇总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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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课酬相关规定心得体会

教师课酬是指教师根据教学工作所获得的报酬,是教师的一项重要待遇。近年来,教师课酬相关规定不断完善,以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和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在我的工作中,也深刻体会到了教师课酬相关规定的重要性和关键作用。

首先,教师课酬相关规定为教师提供了合理的收入待遇。教师是社会的精英群体,他们承担着培养人才的重要任务。课酬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教师的生活质量和工作积极性。近年来,教师课酬相关规定得到了不断改善,工资水平不断提高,使得教师的收入日益丰厚,为教师们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生活保障。与此同时,课酬也与教师的工作质量、教学效果等因素挂钩,促使教师们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其次,教师课酬相关规定鼓励教师的职业发展。教师职业发展可以理解为教师在教育事业中从事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职务的工作进程。近年来,教育部门倡导教师职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岗位晋升、资格认定等,为教师们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课酬相关规定起到了重要的激励作用。通过提高教师课酬的不同层次和水平来鼓励教师积极投身于职业发展,同时也为教师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福利待遇。因此,教师们在工作中能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并为学生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再次,教师课酬相关规定激发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教师是一群热爱教育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的人群。课酬与工作积极性息息相关。当教师工资待遇得到提高时,会激励教师们更加努力地工作,创造更好的教育教学效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用心教学,还要进行教学研究,不断总结和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和经验。教师课酬相关规定的实施,为教师们提供了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使他们更有动力和热情去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持续提升教育质量。

最后,教师课酬相关规定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教育质量和学生的发展。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一个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基础。而教师课酬相关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使得教师的待遇更加公平合理,也吸引了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教育事业中。这样一来,教育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更加得到重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也逐渐提高,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教师课酬相关规定在教育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为教师们提供了合理的收入待遇,鼓励了教师的职业发展,激发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并提高了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作为一名教师,我深刻认识到课酬相关规定对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也意识到教师课酬相关规定对整个教育事业的积极影响。希望未来能够继续完善教师课酬相关规定,进一步激发教师的热情和创造力,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师课酬相关规定心得体会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课酬相关规定愈发重要。有关部门对于教师课酬的规定和调整,无疑对于教育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一名教师,我从这些规定中感受到了许多,深入思考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心得体会。

首先,对教职工待遇的提升鼓舞了更多教师的热情。尤其是近年来,教师工资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这无疑为广大教师激发了巨大的工作热情。相比过去,如今的教师们在物质方面的需求得到了更好的满足,在经济基础的支撑下,教师们可以更加专心致志地投入到教育工作中,提高自身素质,为学生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然而,教师课酬相关规定不仅仅是对教师的一种奖励,更重要的是对教育行业的一种调控和规范。在过去,一些地方存在着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一些地方的教师在收入上明显落后。通过加强教师课酬的规范与管理,能够更好地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此举不仅使教师人才流失的风险大为降低,同时也促进了教育公平的实现,给每一个地区的孩子提供了更好的受教育机会。

然而,教师课酬相关规定的制定与执行仍面临一些问题。首先,教师的收入不能仅仅由教师自己靠绩效或教龄来确定,更应该体现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贡献。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只重视工作年限和资历的现象,而忽略了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学成效。因此,我们应该建立科学的、包容各种评价指标的教师绩效评价体系,以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式评定教师的课酬。

此外,教师课酬相关规定的执行也需要更加完善。一些地方对于教师待遇的执行力度不够,造成了待遇标准的泛化和一些不公平的现象。应当建立起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执行机制,确保教师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只有这样,教师们才能在稳定的工作环境中,更好地为学生发展尽职尽责。

综上所述,教师课酬相关规定对于教师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通过提高教师待遇,可以激励更多的人投身于教育行业,进而提升整个教育系统的实力。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目前规定和执行存在的问题,应该积极思考并改进现有制度,以求更加科学合理地规范教师课酬。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构建和谐的教育环境,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

劳动用品发放规定试行

关于劳动用品发放规定(试行)各部门,车间:为加强对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经公司研究决定,在原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发放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如下修订和调整:一.发放范围和规定:1.各部门车间按照所属工种和工作范围,按领用标准每月五日前造册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仓库按照人力资源部审核标准及范围发放劳动安全保护用品。2.下岗,待岗等人员不属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发放对象。3.请事假,病假10天以上或旷工1天以上,本月不享受劳动安全保护用品。4.探亲,婚假期间不享受劳动安全保护用品。5.全月待料停产不享受劳动安全保护用品。二.发放人员及标准(见附表)。三.本规定从20xx年10月起执行,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湖南三九唯康药业有限公司20xx年9月10日[1]在百度搜索:关于劳动用品发放规定(试行)。

材料领用发放规定

材料领用发放规定为本着节约材料、降低成本的原则,合理领用材料配件,特对领用材料作以下规定:

三、

缺什么、坏什么、领什么,避免多领多占;四、操作人员和修理人员,未经材料员、技术员允许不得擅自领用材料配件和拆卸其它设备上的配件;五、未经材料员、技术员允许,操作人员不得私自购买材料配件。

物资领用申请单。

劳动用品发放规定试行

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时间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用人单位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这是根据国家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法律条例中的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工资支付的误区。

(一)发放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形式代替;。

(二)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低于或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三)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四)向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每年支付一次工资;。

(五)劳动者离职时,单位扣押、未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六)不向实行计件制的劳动者支付工资;。

(七)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

(八)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

(九)停工、停产期间可不支付、减少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周期是多久。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法律规定工资按月支付,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我国企业基本上实行月薪制,工资标准是以月为单位确定的;二是劳动者的生活安排也以月为传统习惯,考虑到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现行的工资制度和劳动者的生活习惯,所以法律规定工资按月支付。

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月或按周发放。但是用人单位至少要每月支付劳动者一次工资,这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其生活需要都是十分必要的。

值班加班补助发放规定

值班加班补助发放规定值班加班补助统计及发放的实施细则值班是保卫处的一项具体而频繁的工作。为稳定队伍,激发工作热情,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具体实际,制订如下值班、加班补助统计及发放实施细则:

一、值班1、值班满24小时记值班1次,其中8小时为正常上班时间,8小时作次日补休时间,另外8小时即发放值班补助。如因特殊原因未能补休者,对照加班实施细则,由个人提出申请,报办公室由处长核准后,可按加班处理。

2、值班人员补助分平时、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三个等次,寒暑假期间均按双休日记。

3、顶班、替班要及时通知当日带班员,带班员要及时通知处长,顶班和替班不记加班,统计时按值班日记上实际值班人员记录。

4、换班,如需换班要经处长同意后,及时通知办公室,并在已按排的值班表中改换人员姓名,记录和统计时按实际值班情况记录。

5、值班安排:每月月底由办公室具体作出下月值班安排表。值班统计:每月月初由办公室统计上月值班情况,由处长审批。

二、加班1、加班是在非正常上班时间内,根据工作需要由处长安排,办公室或科长通知具体加班人员,如遇紧急情况,科长可以临时决定加班人员上岗,事后要向处长讲明加班理由。加班结束后,由办公室做好加班记录。办公室逐月统计加班后由处长审核。

2、加班持续工作每满8小时记加班1次,当日值班人员不记加班。

4、顶替加班时只记原安排加班人员,顶替加班人员不记加班。

5、加班人员加班后,原则上不作补休安排。

加班管理规定范例一、主要内容及范围本文规定了公司员工加班的种类、加班的申请以及加班的补偿。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原则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时限,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4.加班部门如需其它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

1.工作日加班:

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2.双休日加班:

员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3.节假日加班: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4.公司统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写《加班申请单》,由行政人事部统一汇总。

为了更好地培养员工做计划的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前递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原则上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紧急任务: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员工需在加班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相关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要在加班申请单上加以说明。

6.领导出差:

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审批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征得领导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把未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待领导回来时补签。

7.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双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四、统计行政人事部在每月末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补偿的依据。

五、加班补偿1.员工平时零星加班以及周末加班或公司项目的紧迫需要而统一强制性加班,原则上都采取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

2.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加班,采取发放加班工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3.员工因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迟下班,延长的时间不计加班。

4.由于公司的原因加班后在一年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补贴。

5.加班补贴的发放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支付,调休时间对应加班时长来安排。

6.加班调休原则上一年内必须调休完,一年内未调休完的算作自愿放弃,公司不再给予加班调休。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附:《加班申请单》。

加班补助发放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使加班管理更为规范有序,特制定如下规定.本规定中的加班指的是由学校安排的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一.加班补助发放标准(一).辅导加班补助1.辅导加班是指在每周40小时以外由学校安排的正规的课堂。

教学。

活动.具体的发放标准如下:(1)周六.周日及节假日辅导:8元/节.(2)正常工作日的辅导、训练:4元/节.2.辅导加班的要求:不允许迟到,早退,旷课或私自离开教室.迟到,早退或私自离开教室10分钟以内的扣除当堂加班费的一半.迟到,早退或私自离开教室10分钟以上的,扣除当堂加班费.出现了空堂的,除了扣除当堂加班费外,再依据学校的考勤制度按旷课处理.具体的迟到,早退,旷课,私自离开教室要依据学校的值班记录来确定.(二).特长类辅导补助特长类辅导必须是在每周40小时以外的并且经学校同意的才算加班.辅导教师要在学期初制定好辅导计划,在辅导前要写出辅导教案,辅导教案要单独一个备课本,辅导时要有详细的辅导记录,辅导完毕,由被辅导的学生签字,辅导以60分钟为一节计.分管辅导的中层干部每周一小查,每月一大查.没有辅导记录的不发放辅导补助.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1.周六日以及节假日的辅导:8元/节.2.正常工作日8小时以外的辅导:4元/节.(三)考试加班补助1.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行的考试加班分监考和阅卷及成绩统计两部分,监考补助20元/天,不足一天的酌情发放.(四)非教学加班补助1.学校临时安排的加班补助20元/天.2.班主任补助30元/月.(五)临时代课补助1.正常工作日由学校安排的临时代课,代课教师发代课补助,补助为3元/节.(不再参加工作量计算)2.非正常工作日学校安排的代课,补助为8元/节.(六)误餐补助学校教职工因公外出耽误正常的就餐时,发误餐补助:6元/餐(不再安排工作餐).有关教职工对于误餐原因要作详细说明,并且报分管领导批准.教职工外出参观,考察,学习等的就餐标准等同误餐补助,住宿费用在外出学习前写好书面申请,注明外出时间,地点,准备住宿的标准,报分管部门,经学校领导批准,方可按标准住宿,回来报销时,就餐费用依据误餐补助的标准报销,住宿费用依据申请住宿的标准报销.二.加班的统计及发放1.教导处负责加班的统计、计算工作,由学校安排发放.2.统计发放加班的表格要正确无误,由教导处和发放部门存档和记帐.三.加班的审批办法(一)计划性加班1.按原班级上课类加班由学校教导处统一安排.2.各处室计划安排的大型活动或特殊性活动,由处室负责人写出加班计划,于学期开始报教导处由校长审批.各处室按审批意见安排加班,如有变动要及时到教导处更改.(二)临时性加班因工作急需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必须安排加班的,有关处室负责人先写好加班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教导处,方可安排加班,特殊情况的必须在加班两日后补办手续.四.说明1.学校正常工作日内安排的值班不发放补助2.中层干部上课,发补助100元/月.3.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会研究决定.

加班值班先进事迹。

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补贴整改措施。

教师课酬相关规定心得体会

教师课酬相关规定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无论在教育界还是社会中,对于教师的工资待遇都备受争议。教师是国家的桥梁和未来的栋梁,他们的付出应该得到应有的回报。在我自己担任教师多年的经验中,我对教师课酬相关规定有着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教师课酬相关规定应该合理合法。教师是国家的灵魂和未来的建设者,他们的工资待遇应该是公平合理的。相关规定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制定,确保教师的工资不会因为个人主观因素而受到侵害。

其次,教师课酬应该和教师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挂钩。教师职业素质的提高往往是需要长期的学习和经验积累的。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教师才能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师德素养。因此,教师的课酬应该和教师的学历和教龄挂钩,以体现教师教育专业技能的价值。

第三,教师课酬应该和学生的成绩挂钩。教师的最终目标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而学生成绩的提高往往是教师教学成果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如果教师的教学成果显著,学生的成绩得到了显著提高,那么教师的课酬也应该相应增加,以激励和肯定教师的辛勤付出。

第四,教师课酬应该有透明的评估机制。教师课酬的评估应该是公开透明的,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评估标准应该明确、科学,并经过相关部门的专业认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教师课酬相关规定的执行更加公平合理。

最后,教师课酬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教师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付出辛勤努力为国家培养未来的栋梁。因此,教师的课酬应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持相对匹配,以体现教师作为社会创造财富的重要贡献者的价值。

总体而言,教师课酬相关规定的制定应该合理合法,与教师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经验挂钩,与学生的成绩挂钩,有透明的评估机制,同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这样才能真正激励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教育质量。只有教师教育水平得到提高,学生的素质和能力才能得到更好的提升,才能更好地促进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劳动用品发放规定试行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工资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条款:

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也就是在录用时用人单位就需要将包括工资在内的岗位相关信息如实告知劳动者。

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即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根据第38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不签合同可任意克扣工资吗。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一般劳动者还在试用考核期间的,那么给予其的工资报酬,相对要比转正之后低一些。但此时也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就要求,此时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一方面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一方面也不能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的80%或者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上海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上海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以前,由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其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第三十五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二)农民在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分配面积;。

(三)在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十六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者死亡,不愿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三十七条依法生育子女的妇女,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19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也能领钱,宝妈们你们知道吗?赶紧来看看你是否具备了申领的条件,看看你能领到多少钱吧!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是什么呢?首先是要先办理独生子女证,至于发放的标准是多少,要根据不同地区而定。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以广东省为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

文件发放回收管理规定

为了控制公司文件发放的适当范围、作废文件的及时回收,确保各部门、车间所使用的公司文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1、文件的发放:

(1)财务部、生产部、知识产权管理部、营销部、办公室以本部门名义形成且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放的文件,各自安排发放和回收。需要在公司各横向关联部门之间发放实施的文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发放和回收。

(2)各部门需办公室安排发放文件时,必须将文件打印并复印好,由部经理书面写明发放范围、发放时间并签名后送综合管理部,由办公室主任安排文件发放人予以发放。

(3)任何文件,发放人须建立“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发放到各部门的所有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接收。如部门负责人不在,由部门在场人员签名代收。代收人必须负责及时将文件转给部门负责人。需个人接收的文件由部门内部建立“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并由个人亲自签字接收。

(4)需发放到正科长以下管理、辅助人员和职工的文件(包括学习材料等),发放人只需发放到相关正科长级管理人员,再由正科长级管理人员安排发放到相关个人。

2、文件的更改: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的个别字句需要更改,且更改后不影响整个文件版面的整洁美观,由原编制形成的部门负责人书面写明更改位置和如何更改(数据性或原则性的须报直属部经理签字认可),连同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的私章送原发放人,由原发放人根据原发放范围及存档予以更改。

双线划掉原字句,在划掉的字句对应上方行距空间写上新字句,并在更改处盖上原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的私章。

3、文件的换页: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单页大面积修改,需换页的,由原编制形成将需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并打印、复印好,由其部门负责人书面写明换页情况(属数据性、原则性修改须部经理签字认可)送原文件发放人,由原文件发放人根据原发放范围予以换页。

(2)有需换页的文件,由文件发放人统一换页并注明执行时间,将原页销毁。

4、文件的回收、作废:

(1)因公司制度汇总、部门调整、规划变化等原因,造成原文件内容与新文件内容重复、冲突而失效的,由汇总部门或新文件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安排原发放人予以回收。

(2)文件发放人在回收文件时,必须持“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由原接收人在登记表相关栏内签名后回交。

(3)每年12月下旬,由办公室通知各部门,对本年度平时未统一回收的文件、报表等无效材料清理回收一次。

(4)所有回收的文件均于回收当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统一安排销毁。

5、其它规定:

(1)任何部门以公司名义形成的文件讨论稿或正式稿,必须发放到董事长兼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生产部经理、知识产权管理部、营销部经理、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联人员,以便了解公司政策方向,根据公司各方面情况系统地进行修改,确保接口部门的相互配合。

(2)无论部门或公司发放的文件在发放前都必须在档案室存档备案。

(3)任何文件相关部门负责人接收后必须领学或传达应执行的员工,认为有必要复印下发到相关员工时,须向原发放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放部门复印按发放程序予以发放。不得私自复印下发,避免文件使用范围失控,造成有效和无效版本的混淆。

(4)所有换页或作废文件属存档的或相关部门需留存备查证明的,发放人只需盖上作废章即可,不予收回,但档案管-理-员必须在“作废文件”档案栏目登记注明,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5)发放文件属讨论稿的,讨论人组织讨论结束后须按时交文件编制形成部门。

(6)文件发放人必须将已使用的'“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按季度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备查或回收时使用。保存期限为三年。

6、任何人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公司文件私自提供给公司以外人员。则除承担50元罚款外,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7、本规定各条款如有违犯,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由其直接领导开通用罚款单收缴。

为了控制公司文件发放的适当范围、作废文件的及时回收,确保各部门、车间所使用的公司文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1、文件的发放:

(1)财务部、生产部、营销部办公室以本部门名义形成且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放的文件,各自安排发放和回收。需要在公司各横向关联部门之间发放实施的文件,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发放和回收。

(2)各部门需办公室安排发放文件时,必须将文件打印并复印好,由部经理书面写明发放范围、发放时间并签名后送综合管理部,由办公室主任安排文件发放人予以发放。

(3)任何文件,发放人须建立“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发放到各部门的所有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接收。如部门负责人不在,由部门在场人员签名代收。代收人必须负责及时将文件转给部门负责人文章出自http://,转载请保留此链接!。需个人接收的文件由部门内部建立“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并由个人亲自签字接收。

2、文件的更改: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的个别字句需要更改,且更改后不影响整个文件版面的整洁美观,由原编制形成的部门负责人书面写明更改位置和如何更改(数据性或原则性的须报直属部经理签字认可),连同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的私章送原发放人,由原发放人根据原发放范围及存档予以更改。

(2)文件发放人根据更改字数多少和繁简情况,可到现场为原件人更改,也可以收回后予以更改,再返还给原收件人安全管理常识。但在更改时必须用双线划掉原字句,在划掉的字句对应上方行距空间写上新字句,并在更改处盖上原编制形成部门负责人的私章。

3、文件的换页:

(1)任何原因造成文件单页大面积修改,需换页的,由原编制形成将需修改页面进行修改并打印、复印好,由其部门负责人书面写明换页情况(属数据性、原则性修改须部经理签字认可)送原文件发放人,由原文件发放人根据原发放范围予以换页。

(2)所有需换页的文件,由文件发放人统一换页并注明执行时间,将原页销毁。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5至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独生子女费是不是任何生一胎的家庭都可以领取的呢?非也,下面来看看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就知道了。

独生子女费领取条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申领,另外一种是单方申领。

双方申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且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双方任意一方单位(无单位的向户籍地)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夫妻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4、再婚夫妻双方均有一个子女但都未直接抚养,再婚前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单方申领,用各自对方小孩的名字。

5、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已承担了相应的计划生育法律责任,办理了结婚证,不再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单方申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没有结婚的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2、离婚或丧偶前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没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不再收养子女的;...

四川独生子女费发放规定

二胎政策公开以后,对于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有什么影响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四川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四)以上三种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建立财政专帐进行管理,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条按照上年度父母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省人民*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不低于5元、市(州)人民*府财政部门每年按人均10元至15元的标准,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府财政部门补足。

各级人民*府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第六条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30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第七条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独生子女父母或其委托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签字领取。

第八条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年发放专项奖励金时,应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总额、应奖励对象名单、实际发放奖励金人员名单和金额等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符合条件享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有权举报。有关部门应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改正。

第九条各级人民*府财政部门,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按时足额划拨、发放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克扣、挪用、贪wu、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府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府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足额划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三)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徇私*弊,虚报、冒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各市(州)人民*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1、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2、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3、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级政府规定执行。

4、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改制企业的职工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独生子女的保健费按标准计提到子女14周岁。职工实行社会就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改制企业人员,在4月1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根据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补贴,按计算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业逐年发放。破产、关门走人企业所提补贴经协调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上列费用经审核后一次性提取纳入改制成本。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局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合理作用劳保用品,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职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3、劳动保护用品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应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不得以币代物发放,更不得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1、本规定适应于局机关工人岗位上的在岗人员。

2、职工按其所从事的岗位(工种)领取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岗位(工种)变动后劳动保护用品按新岗位(工种)标准发放。

3、局下属单位和部门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可参照本规定自行确定发放标准。经费由各单位和部门负担。

4、局机关其他岗位的在岗职工因工作确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由各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其经费在各科室办公经费中开支。

5、因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由职工所在科室提出申请,经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可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

6、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凡未列入和新出现的工种,由局办公室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拟定标准报局长批准。但发放标准及周期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的主要工种。

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局办公室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局长批准,并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采购、保管和发放工作。

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学习等超过三个月以上者,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帐上将其使用时间扣除,使用期相应延长。

4、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

办公用品发放管理规定范文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办公用品申购、领用、发放管理,本着“节约成本,提高效率,规范流程,明确责任”的原则,倡导“健康优质、绿色环保、勤俭节约”的现代办公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公司各中心、部门及全体员工。

1、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办公电脑(笔记本)、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仪等。

2、高值非消耗类办公用品:办公家具、验钞机、电话机、打孔机、装订机、u盘、移动硬盘、衣架、白板、书报架、电风扇、电脑包等。

3、高值消耗类办公用品:墨盒、硒鼓、色带、碳粉、网线、电话线等。

4、低值消耗类办公用品:

笔类:签字笔(芯)、圆珠笔(芯)、铅笔、白板笔、记号笔、荧光笔、激光笔等;。

纸本类:笔记本、彩条纸、n次贴、便签纸等;。

刀器类:计算器、订书器、推钉器、起钉器、剪刀、裁纸刀、转笔刀、刀片等;。

夹钉类:装订条(圈)、推钉夹、燕尾夹、订书钉、别针、曲别针、

大头针等;。

耗材类:打印/复印纸、传真纸、复写纸、鼠标、键盘等;。

1、办公用品申请需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办公用品的申请人为各中心秘书。

2、各中心秘书须于每月20日前,根据各中心的办公用品需求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且注明申请领用人姓名及领用项目明细(高值非消耗类办公用品单位价值超过100元,需填写呈批单),交由所属中心领导及主管副总审批后,呈送总经理审批,并将《办公用品申购单》提交行政部统一采购。

3、未在本办法规定日期内提出购买申请的中心,则视为当月无购买需求。

4、行政部于申请当月月底采购完毕,统一发放至各中心秘书处,由各中心秘书发放至具体使用人,原则上行政部不对个人发放。

5、行政部将根据日常办公需要,对常用办公用品进行批量购买,在保证正常办公需求的前提下,保持定量库存。临时急需用品,可根据情况进行采购。

6、各中心常用消耗类办公用品月用量标准根据各中心、部门三个月加权平均数为依据。此标准为暂定数,可依据每月平均用量进行合理调整。

7、对于高档耐用、但不常用的办公用品,各中心间应尽量协调相互借用,原则上不重复购置。办公设备出现故障,由行政部负责协调和联系退换、保修、维修、配件事宜。造成设备损坏的,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8、各中心要控制和合理使用办公用品,杜绝浪费现象。部分办公用品:签字笔(芯)、圆珠笔(芯)、线圈本(换芯)、记号笔、瓶装胶水(可灌装)、涂改液、计算器、鼠标、键盘、打印纸(正反面使用)等,鼓励大家以旧换新,低碳、经济使用。

9、离职员工在办理离职或交接手续时,应将所领用的办公用品(消耗类办。

公用品除外)如数归还。有缺失的应照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10、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打印纸将采取“各领各用”原则,行政部将不在。

原公用办公设备处提供打印纸,请各中心秘书每月根据使用量提前申请,以满足日常工作需求。

1、各中心申购的办公用品费用,计入其日常费用中。行政部于每月30日前,对领用的办公用品费用进行核帐,经各中心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上报财务中心入账。

2、《办公用品申购单》审批人(各中心领导)为办公用品费用控制的责任人,应按标准严格控制费用,把好申购关。

3、原15、16层办公区公用办公设备,根据办公区域、使用情况划归到各中心,所产生的办公耗材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各中心(详见附件:办公设备耗材、维修管理)。

六、相关表格。

七、本办法的实施。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16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最新消息:全面两孩政策拟于明年元旦落地!备受社会关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正案草案拟于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草案如获通过,“全面两孩”政策明年元旦开始即可实施。

那么,草案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呢?

提倡生育两子女、符合条件者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

具体规定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同时明确,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生二孩有望享受延长生育假奖励。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遵循相关政策生育孩子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享受其他福利待遇。草案中还删除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条款。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符合政策生育夫妻可获延长生育假等福利。

修正案草案规定,根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及代孕。

修正法草案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注,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草案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同时,草案明确,未经批准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的;实施代孕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修正法草案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落地时间将统一。

“单独二孩”政策通过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出修改,而是通过了一项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为“单独二孩”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对于可生育子女数,现行人口与计生法是这样规定的: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前述的决议通过后,各地纷纷出台具体办法,推动“单独二孩”实施。但由于细则出台时间不一,各地开始启动的时间先后也不一样。

此次“全面二孩”政策,不再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意味着计生领域基本法的表述必须作出相应修改。记者了解到,这意味着当法律修改实施后,“全面二孩”在全国也将按照统一时间表落地。此前,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曾公开表示,预计明年第一季度,全国多数省区市都能够具体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国家卫计委:不再发放独生子女证和奖励费。

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我国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昨天,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表示,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时间尚未确定,而政策实施后,自愿生一胎的夫妇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实施全面两孩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

据统计,从我国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截止到9月底,全国已经有176万对单独夫妻提出了再生育申请。在育龄妇女持续减少的情况下,出生人口比上一年度增加了47万,二孩出生人数明显增加。不过,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

王培安介绍说,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出现转折性变化,一是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偏高;三是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这些变化都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也是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然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王培安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目前,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将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决策部署,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组织实施。

自愿生一胎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王培安表示,按照中央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部署,目前全国实行一孩生育登记。未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将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取消二孩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各省(区、市)制订。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还能否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王培安表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夫妻双方再生育一个子女以后不能在生育第二个,而子女在是十八周岁以内的时候,首先是夫妻二人申请经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核实,最后有女方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城镇人民政府给家庭发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真证。

独生子女证有什么好处、独生子女奖励新政策。

第一点: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第二点: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第三点: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第四点: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第五点: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独生子女费是什么呢?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也能领钱,宝妈们你们知道吗?赶紧来看看你是否具备了申领的条件,看看你能领到多少钱吧!

5.2016年晚婚晚育产假最新规定。

6.2016年公务员带薪休假最新规定。

7.2016退休年龄(工资)与养老金最新规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独生子女费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的奖励政策,下面是正文: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离婚还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吗再婚夫妻领取独生子女费条件。

离婚证明有两种,即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前者能够有效证明孩子的归属方,后者则需要到相关部门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权威公章。

如果离婚时间不足两年,您可以到办理离婚证的区民政部门盖章;如果超过两年,请到区档案局查询并盖章。另外,离异夫妻重新组建家庭后,如果双方都带有子女,则不能享受“独生子女费”。

没有单位的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失业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填写申请表格,获得批准后即可领取独生子女费。

另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领取一式两份的申请表后,由男方单位(或男方户口所在社区)的计生专干签字并盖章,同时需提供夫妻两英寸合影照片一张。

按照规定,如果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方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业证和离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双份独生子女费,未抚养方不再领取。

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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