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文完整(通用22篇)

时间:2023-12-13 06:09:45 作者:字海

优秀作文是思维的火花,在纸上迸发出绚烂的光彩,让读者沉醉其中。下面是一些优秀作文的赏析,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写作的参考和指导。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

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2.2.1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节交易品种与方式。

2.3.1在本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权证;。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一)现券交易;。

(二)回购交易;。

(三)融资融券交易;。

(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节交易时间。

2.4.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

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

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3.1.5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

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委托。

3.2.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3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4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三节申报。

3.3.1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

申报。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3.3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

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

3.3.8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

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3.3.10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3.3.11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债券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3.3.13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

3.3.1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5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6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3.3.1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3.18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第四节竞价。

3.4.1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3.4.2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3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

3.4.4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

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

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4.5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

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4.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第五节成交。

3.5.1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5.4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5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6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节大宗交易。

3.6.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3.6.3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

3.6.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

3.6.5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其他申报。

3.6.6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3.6.7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8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一)证券当日收盘价;。

(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3.6.9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

3.6.10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6.11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12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

3.7.1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3.7.2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3.7.3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7.4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交易业务流程;。

(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

(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

(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八)其他事项。

3.7.5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3.7.6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

3.7.7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全文

深圳积分入户,大幅放宽人才落户政策(1)。

20深圳积分入户,大幅放宽人才落户政策给外来人口带来了希望,虽然这希望之光还是荧荧微光。

不过,各地的积分入户政策虽已出台,但却仍在修改细化中。

深圳市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入户新规,大幅放宽人才入户政策。

今年8月底,深圳市政府第58号文件称,年深圳积分入户将放宽深户人才落户的条件,值得一提的是,技术职业在深圳被作为加分项,对持有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甚至有优先资格。

在各地积分落户政策上,深圳入户的步子迈得较大,对于引入人才无指标限制,这意味着更多的人可通过积分入户政策入籍深圳有数据显示,仅就有近7万人口通过积分落户入户深圳。

然而,深户对计划生育政策较为坚持,对不符合深圳积分入户政策的人员,深圳在5年内不考虑允许其入户。

深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职业工种均可在积分入户中享受加分或优先资格,比如人力资源管理师、理财规划师、助理物流师、物流管理员、电子商务师、公共营养师等。

深圳积分入户2017年新政策,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2)。

一座城市的户籍政策除了考虑承载能力,还要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出发,灵活处理。

根据深圳积分入户2017年新政策,这6类人才可办理深圳人才引进迁户。

第一类是经过深圳市认可的高层次人才,并且要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年龄条件的人员。

第二类是在国(境)外学习并且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以及获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第三类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第四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此类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第五类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

第六类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

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深圳积分入户2017年新政策,如果符合这6类人才可办理深圳人才引进迁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及。

技术技能水平。

1.博士研究生学历;

2.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4.高级技师;

5.专项职业能力一级。

100分。

1.以大专以上学历积分的,如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历,加10分,同时有学士以上学位的,另加10分。

2.以高技学历积分,需同时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3.本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不超过4年并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另加30分。

4.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学位和技术技能水平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5.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积分。

6.持有非在我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参加并通过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后积分。

7.本项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积。

8.“以上”包括本数。

1.大专学历层次包括:大专、高技。

2.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分别为:高、中、初级,其中初级包括助理级和员级。

3.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级,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4.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的积分和学历要求参照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具体目录和对应等级见《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5.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指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新职业新工种专项能力考核所取得的证书,分为一、二、三级。

6.在我市参加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以上高级模块合格证书的积40分,获得一中一高或两个中级模块合格证书的积20分,不累积,与“文化程度及技术技能水平”项内其他指标不叠加计分。

1.硕士研究生学历;

2.本科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4.技师;

5.专项职业能力二级。

90分。

1.本科学历;

2.大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工;

3.中专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80分。

1.中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助理级);

2.高级工;

3.专项职业能力三级。

70分。

1.大专学历;

2.中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员级)。

60分。

中级工。

40分。

初级工。

20分。

个人素质。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国家级一等奖60分;

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50分;

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40分;

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区级一等奖30分;

市级三等奖、区级二等奖20分;

区级三等奖1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

近五年,指-。

发明创造。

发明专利。

每获得1项积50分。

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5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可累积。

1.专利积分以发明人为准。

由本人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最高不超过50分。

2.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

3.如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的,该专利不能积分。

实用新型专利。

获得1项积10分。

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不可累积。

表彰荣誉。

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近五年内获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积25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不累积。

纳税情况(最近。

3个年度内在我。

市累计缴纳)。

个人所得税,仅限以下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

2.劳务报酬所得;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3.4万元以上。

100分。

1.由本人提供纳税证明及与申请事由相适应身份资格的相关证明。

(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2.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1.以个人所得税积分的,须在最近3个年度内每年均有完税记录(以申报日期/入库日期为准),但最近3个年度内累计纳税达到24万以上且在最近1个年度具有连续纳税记录的除外。

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积分的,须在最近3个年度内均具备与申请积分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3.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

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不予计算。

4.以个人所得税积分的,纳税额计算以“税款所属时期”为准。

以企业纳税积分的,纳税额计算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

5.最近1个年度,指20或年。

最近3个年度,指-2014年或-年。

11.2-13.4万元。

90分。

9-11.2万元。

80分。

70分。

6.9-8万元。

60分。

5.8-6.9万元。

50分。

4.6-5.8万元。

40分。

3.5-4.6万元。

30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45万元以上。

45万元积30分,每增加15万元积10分,以15万元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9万元以上。

9万元积30分,每增加3万元积10分,以3万元的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4.5万元以上。

4.5万元积30分,每增加1.5万元积10分,以1.5万元的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参保情况。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每满一年积3分。

1.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其正常缴纳社保数据后得分。

补缴社会保险的年限不予计算。

2.少儿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60分。

缴纳深圳市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

居住情况。

在深居住条件。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

设有抵押权的20分;未设抵押权的30分。

多人共有产权的,产权人所得分数按本人(含配偶)所占产权比例计算。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比对市房产登记部门相关信息后得分。

1.多套房产不累计积分,可申报所占产权比例较高的房产。

2.同一套房产在6个月内不能重复积分(期间未发生产权变更的除外)。

3.居住情况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在深居住时间。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年龄情况。

实际年龄情况。

5分。

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下列人员不适用年龄减分:

1.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具有高级技师技能资格;

4.配偶为本市户籍。

1分。

40周岁以上。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近五年内,深圳市范围)。

参加献血(包括献造血干细胞)。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5分。

1.参加献血的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市血液中心献血信息系统读取后得分。

2.献造血干细胞的提供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1.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0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

2.近五年,指-2014年。

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5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市志愿者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款,接受捐款的单位必须是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见2014年深圳市人才引进业务指南)。

每2千元积1分,最高不超过3分。

由本人提供财政部门监制的《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经验证后得分。

申办类型。

单位申办,最近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1年以上。

10分。

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正常缴纳社保数据后得分,补缴年限不予计算。

减分。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每条扣20分。

1.由本人向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提出申请,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根据本人申请提供查询结果,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每条扣20分。

2.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人才引进系统中查询,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每条扣20分。

经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实的违法(非刑事犯罪)行为。

个人存在经深圳市公安部门核实的违法(非刑事犯罪)记录。

每条扣80分。

由市公安局核实并提供违法(非刑事犯罪)记录情况。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有超生行为。

有超生行为的,自接受处理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引进;接受处理满5年的,每超生一个子女扣50分。

本人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居住证条例完整版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租屋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可以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申请受理及发放等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七条居住登记实行申报义务人主动申报制度。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第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旅馆业或者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

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第九条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旅馆业单位;。

(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第十二条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七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为员工提供宿舍的用人单位。

房屋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为非深户籍人员提供居所的,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房屋承租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房屋承租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搬离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如实提供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在非深户籍人员入住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居住登记信息。对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深户籍人员,可以不申报其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应当对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非深户籍人员的居住登记信息未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予以采集或者补正。

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情况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申报义务人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下列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非法行医、非法回收再生资源的;。

(四)非法制造、储存或者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器械的;。

(五)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三章居住证管理。

第十八条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受相应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

第十九条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条申领居住证的非深户籍人员(以下简称申领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申领人应当提供本人相关身份信息和近期照片。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申领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申领人说明理由,申领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居住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制定并统一制作、签发。

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免收工本费;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申领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损坏或者证面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可以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居住证损毁或者丢失的,可以申请补领新证。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可以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前六十日内申办居住证签注。逾期不签注或者签注有效期届满的,使用功能中止。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申办居住证签注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二)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持证人在申请签注之日前一年内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八个月的,视为继续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签注。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办签注,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申办签注。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核实持证人的居住登记、社会保险等记录。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向持证人说明理由。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二年内申请补办签注,符合条件的,自签注之日起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可以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户籍人员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学校可以为在校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学生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代为申办不得收取费用。

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学校集中代为申办居住证及签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一)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连续满二年的;。

(二)持证人已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的;。

(三)弄虚作假取得居住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住证被注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再次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第二十九条除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居住证。

第三十条市、区政府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联合其他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机构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扩大居住证使用功能。

第四章持证人权益。

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权益: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检验手续;。

(二)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三)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申请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五)申请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六)申请免费婚前健康检查;。

(七)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八)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及与身份相关的证明;。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

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条件的,除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益外,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公共文化、就业扶持、基本公共教育、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方面相应的权益。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为残疾人或者同住直系亲属为残疾人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享受特区残疾人社会团体提供的残疾人康复治疗、教育培训、就业帮助等权益。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年限、就业年限、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入户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深圳市户籍居民。

第三十四条持证人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参与管理居住地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第三十五条持证人可以到有关部门或者通过网络等方式申请相应的权益。申请时应当出示居住证或者提供居住证信息。

有关部门查验居住证或者核实居住证信息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特区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权益。

第五章信息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进行管理和应用。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集的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录入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有关信息应当一次录入、多方共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数码相片、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计划生育、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社会保险、诚信记录等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受理居住证相关申请和提供相应的权益时,市公共信息资源库和政务服务事项系统已有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三十八条非深户籍人员可以免费查询本人的居住登记信息或者居住证信息;申报义务人可以免费查询其提供居所内的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非深户籍人员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买卖、违法使用非深户籍人员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非深户籍人员提供的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非深户籍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拒绝向申报义务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房屋承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向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提供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未提供或者虚假提供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以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出租屋管理机构抽查或者采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形的,并处五日以下拘留。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以外的申报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现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人员及其同住人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利用居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除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罚外,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该居所出租、经营等使用功能,或者依法查封、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员居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租住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居住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三千元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一千元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办理的其他证件,由发证机关宣告作废或者收回注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取得的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法撤销;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申请享受的相应权益,有关部门应当停止提供,并追回已发放的财物。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法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退还,按照扣押居住证数量每证五百元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买卖、违法使用非深户籍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被泄露、买卖、违法使用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有关单位或者人员的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供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查询。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侵害非深户籍人员合法权益或者为非深户籍人员谋求不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涉及居住登记或者居住证服务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关于居住登记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关于居住证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在特区居住的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

第五十二条根据《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办理的《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在本条例施行之日仍然有效,且持证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在本条例施行后十二个月内免费申请换领新证。换领新证前,《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继续有效;换领新证后,持证时间连续计算;不申请换领或者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条件的,本条例施行十二个月后,《深圳市居住证》、《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失效。

第五十三条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包括新区管理机构。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交易品种。

2.2.1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交易时间。

2.3.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3.3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3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深圳全民条例全文

即将于20xx年4月1日正式实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是目前市民最为关注的话题。下面就由小编带大家先一睹为快吧,希望大家喜欢。

《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阅读条例》)12月24日获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继江苏、湖北两地推进全民阅读立法工作之后,出台的又一部地方全民阅读法规。这部《阅读条例》将深圳市的传统阅读活动“深圳读书月”法定化,并将每年的“4•23”世界读书日确定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阅读,保障市民阅读权利,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阅读促进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与社会各界协同提供全民阅读服务,积极推动全民阅读活动。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鼓励依法设立公益性阅读组织。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市、区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协调机制,为全民阅读设施建设和优秀出版物创作、出版和发行及各类全民阅读活动的开展,提供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

第六条设立深圳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

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由市宣传、文化、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等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组织组成,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拟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

(二)规划、协调全市性全民阅读重大活动;。

(三)发布全民阅读评价指标体系和全民阅读指数;。

(四)组织制定全民阅读水平测试标准;。

(六)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推动阅读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三)组织和指导全民阅读活动;。

(四)对全市全民阅读促进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每年发布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白皮书;。

(五)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其他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区文化主管部门在市文化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八条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共图书馆、大型实体书店等阅读设施规划及相关阅读资源配置;。

(二)阅读组织培育和阅读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三)重点扶持的全民阅读项目;。

(四)未成年人阅读推广计划;。

(五)数字化阅读服务;。

(六)阅读统筹保障;。

(七)其他促进全民阅读的有关内容。

第九条制定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和全民阅读促进活动计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实施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市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残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的要求和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的意见,指导相关各级组织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全市全民阅读发展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前款组织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当组织开展全民阅读相关促进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各种形式倡导、推广阅读;。

(二)开展阅读能力辅导,举办或者参与阅读推广培训;。

(三)设置未成年人阅览室或者阅读区域,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阅读资源及服务;。

(四)在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内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五)推荐优秀读物。

第十二条鼓励具有阅读推广专业知识和阅读推广实践经验的阅读组织和个人作为阅读推广人,为企业、学校、社区、养老院、福利院、军营等单位提供公益性阅读推广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培训阅读推广人,为阅读推广人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开展阅读活动,开设或者调整相关课程,传授阅读技巧,培养阅读兴趣,提高阅读能力。

第十五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中小学校开展阅读水平测试,每年向社会发布中小学生阅读水平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在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组织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阅读促进活动,指导未成年人开展课外阅读。

第十七条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等机构,开展图书、音像制品、数字化阅读资源的交换、捐献、赠与等活动。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上述活动。

第十八条每年11月为深圳读书月。

深圳读书月活动采取政府倡导、专家指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媒体支持的机制举办。

深圳读书月组织机构可以在读书月组织、指导、协调集中开展下列活动:

(一)评选全民阅读先进典型,推广相关经验;。

(二)读书交流;。

(三)阅读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

(四)其他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十九条每年4月23日为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青团等应当在深圳未成年人读书日组织开展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公共图书馆、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应当开展未成年人阅读及交流活动。

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未成年人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条市、区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基本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可以发起成立公益性全民阅读基金。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或者捐赠全民阅读基金。

全民阅读基金用于下列活动:

(一)扶持公益性阅读组织;。

(二)培训阅读推广人;。

(三)实施社区阅读、未成年人阅读及特殊群体阅读服务计划;。

(四)组织阅读能力测评、阅读调查及阅读研究;。

(五)其他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对下列全民阅读促进活动予以经费补贴:

(二)非公共图书馆、阅览室等阅读设施向市民免费开放的;。

(三)实体书店开展公益性阅读推广活动的;。

(四)出版和发行盲文、大字本等针对特定对象的出版物的;。

(五)研究开发数字化图书阅读新项目的;。

(六)网络运营商、移动通讯运营商等通过自身平台向市民免费提供数字化图书资源的;。

(七)为有需要的新生儿家庭赠送婴幼儿读物、育儿指导用书等阅读资源的;。

(八)其他需要补贴的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和各类学校图书馆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市全民阅读指导委员会发布的全民阅读基础书目部分或者全部纳入采购计划。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相关阅读促进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应当建设全市统一的数字化图书服务平台,增加数字化图书阅读资源,丰富数字化图书阅读服务内容。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等文化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提供公共阅读空间及相应阅读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公共阅读设施。

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流动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公共阅读设施。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设立图书室、阅览室、书刊架等公共阅读设施。

第二十七条公共阅读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共阅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阅读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阅读设施的性质和功能或者缩小公共阅读设施的规模。

根据城市规划确需拆除现有公共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的,应当遵循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科学合理选址,并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重新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电脑集中竞价等交易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第五条、交易所设置交易场所。交易场所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交易主机通过报盘系统接受申报指令,撮合成交,并将交易结果发送给交易所会员。

第七条、申报指令由会员以有形席位报盘或无形席位报盘方式进入交易主机。

有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通过设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席位输入交易主机;无形席位报盘申报指令由会员经其柜台系统处理后,通过无形席位报盘系统自动输送至交易主机。

设置交易大厅的,会员通过其派驻在交易大厅内的交易员进行有形席位报盘。

进入交易大厅的,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注册的会员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特许入场的人员。

第二节交易会员第八条、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根据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许可,交易所核定会员的交易业务范围。

第十条、会员在交易所办理席位开通手续后,才能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一条、投资者参与证券买卖,应当委托会员进行。

会员接受投资者委托并申报后,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三节交易席位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交易所开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席位(以下简称“席位”)。

第十三条、席位的交易权限由交易所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设置专用席位。专用席位持有人应当承担会员的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交易所可以限制和调整席位数量。

第十五条、会员应当保证每个席位具备至少一种通信备份手段。

第十六条、经交易所同意,席位可以在会员之间转让。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将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第四节交易品种第十七条、下列证券可以在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普通股股票(a股和b股);

(二)基金;

(三)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

(四)债券回购;

(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五节交易时间第十八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交易所市场休市。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经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交易时间。

第十九条、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六节交易信息第二十条、交易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股价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新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三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三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二十二条、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会员必须将其在营业场所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根据市场需要,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

[1][2][3][4][5]。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

(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

(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

(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

你所报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已收悉,经审核,基本同意你所的.修改意见,但认为应该在章程第七条“本所的职能”中加上一条“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因为证券交易所内产生的证券市场信息应由证券交易所提供和管理。你所章程按此修改后即可实施。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深圳社保条例全文

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了关于深圳社保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到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他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

第十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企业委托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

第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8%;。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三条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账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90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以缴纳;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企业缴纳。

企业依法破产或解散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

第二十条员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定期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年检,并对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

企业在办理用工、调工、调干手续时,应提供市社保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年检证;企业在租、购微利房时,应提供社会保险年检证。

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核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企业应如实提供员工名册、工资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20xx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20xx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0xx年。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xx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第二十七条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xx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xx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构成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调节金:为300元;。

(五)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20xx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计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高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且于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在原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分别按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一定比例加发待遇。具体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20xx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过渡期内,按原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使用20xx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四条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参照本市机关同类人员养老待遇执行。

第三十五条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第三十六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和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非本市户籍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

第三十八条退休前离开本市的员工,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三)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本市的,本人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并按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费,终结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九条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的员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终结手续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累积计算。

第四十条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十一条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二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离退休人员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银行账号。

市社保机构应依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

第四十三条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账户的开设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五条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四十六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决算。

第四十七条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中的政府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实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市审计机关每年应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市社保机构应当设置社会保险费查询系统,方便企业和员工查询缴费情况。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当按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企业每月应将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通报。员工有权向市社保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第五十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应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出追缴。

通知书。

责令企业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干扰、妨碍市劳动保障部门、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社保机构追回。

深圳居住证条例完整版

非深户籍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二、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和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非深户籍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特区办理居住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办理机关: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办证费用:

首次申领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办理资料:

个人身份证原件及近期个人数码回执照1份。

发证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

每年要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6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深圳居住证可网上签注)。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江苏水景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各大型音乐喷泉,程控喷泉,数控喷泉等大型喷泉工程。

一、个人申办居住证流程。

(一)通过网络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使用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领取证件时,申领人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其申请时选定的居住证受理点领取。居住证受理点应当核验申领人身份,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或者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发放证件。

(二)到居住证受理点申办居住证的,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受理点应当对申领人是否符合办证条件进行初步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申领人可以凭受理回执到申办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二、个人申办居住证签注流程。

(一)持证人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签注的,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受理点经初步核对,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即时告知理由。

(二)持证人通过网络申请签注的,应当通过居住证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填报有关信息,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受理回执。

各相关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即时签注;不符合条件的,受理点应当即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及签注。

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及签注的,应当到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

申请居住证代办账号,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学校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应当及时开通居住证代办账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齐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学校代办居住证的,应当使用代办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通过身份证读卡器读取申领人身份信息,并提交系统初核。经系统初核符合办证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学校组织申领人核对、补充本人身份信息及照片等,打印申请表经申领人签名确认后提交系统,系统受理成功后出具代办受理回执。

用人单位、学校凭代办受理回执和经申领人签名确认的居住证申请表,到受理点领取代办的居住证。

(二)用人单位和学校代办签注的,应当使用居住证代办账号登陆网上办证系统,按系统要求填报持证人有关信息,申请材料完备并提交成功的,系统出具代办受理回执。

四、居住证补办、换领、再次申领流程。

居住证需要补领、换领的,申领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受理点办理,也可以使用居住证账号通过网络办理。

居住证被注销后需要再次申领的,申领人应当按照居住证申领流程办理。

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申领人缴纳居住证工本费,并在申领人缴纳工本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补领、换领、再次申领居住证的,申领人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到居住证受理点领取,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2年内,持证人需要补领、换领居住证的,应当先办理签注。

年深圳结婚证申请条件及指南全文完整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深圳,简称“深”,别称鹏城,广东省辖地级市,是广东省副省级市,国家计划单列市,超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经济特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结婚证申请条件及指南,更多深圳结婚证申请条件及指南点击“”查看。

一、内陆居民办理材料。

办理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本。

3、2寸红底照片。

二、涉香港居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涉香港居民(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回乡证(也叫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涉澳门居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涉澳门居民(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回乡证(也叫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澳门居民身份证。

四、涉台湾居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涉台湾居民(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台胞证(也叫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台湾居民身份证。

五、涉外国华侨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护照及旅行证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六、涉外国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护照及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1、申请。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区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建议提前预约)。

2、受理。

登记员核验申请材料,当事人符合申请条件,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予以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登记员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见证当事人签名并按指纹。

3、办理结果。

登记员打印结婚证,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尊敬的领导:

我定于_x年_月_日在老家举办婚礼,由于婚期将近,且老家离主城较远,结婚的很多事情我也没有怎么准备,都是年迈的父母在老家操持,父母催得特别紧,所以特向单位申请请假_天,以早日回到家中完成结婚这一人生大事,望领导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

8月26日晚间,深交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实施办法》是深港通基础性业务规则,是深交所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深港通业务的主要规则依据。全文共六章一百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深港通业务的基本模式和具体要求。全文如下:

深圳国细则全文

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与市税务、民政、公安、社保等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互通,杜绝通过补缴社保、多重户口等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发挥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在限购、限贷政策中的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以欺骗手段获取房地产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过户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

深圳国细则全文

加强市场监测与价格分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严格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供应管理,促进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应,进一步完善稳定房价工作机制。根据我市年度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情况,确保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长速度。

二、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严格执行国办发〔〕17号文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和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严格开展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充分发挥房地产税收在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抑制投资投机购房方面的作用。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发挥其在房地产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继续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并根据房价变动,适时、适当调整征税评估价格。

三、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住房信贷行为。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我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必要时候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继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合理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四、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市规划国土部门要加强与市税务、民政、公安、社保等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互通,杜绝通过补缴社保、多重户口等方式规避限购政策的行为;发挥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在限购、限贷政策中的作用。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以欺骗手段获取房地产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过户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

五、增加住房和用地供应。

市规划国土部门要积极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拓宽城市更新等住房用地供应渠道,20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力度,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年度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快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销售,促进市场供应。

六、加快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市住房建设部门要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安排用地建设、城市更新项目配套建设、产业用地配套住房建设、轨道和交通场站上盖以及企业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等方式筹集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新安排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4万套,新开工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5万套,竣工2万套,基本建成3万套。建立和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为主,以货币补贴为重要补充的住房保障方式。加快保障性住房工程进度和分配管理,严格落实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责任目标,建立健全安居型商品房轮候制度。

七、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等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进一步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强化房源信息编码运用,加大对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准入管理,积极引导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将违法违规销售等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加强市场预期管理。

进一步加强住房市场运行监测管理和预期引导,提高市场监测频率,细化监测区域,加强热点片区监测力度。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方便居民置业参考和引导市场预期。继续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深圳国细则全文

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等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进一步规范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强化房源信息编码运用,加大对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准入管理,积极引导房地产经纪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制度,将违法违规销售等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深圳社保条例全文深圳市社保条例实施细则

宝安社保分局副局长伍胜军率队做客本报接听市民热线,向市民介绍社保政策,并详细解答市民提出的相关社保问题。

到退休年龄时,尚未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可以申请补缴养老保险吗?昨天上午,热线电话一开始,市民刘先生就打来电话咨询。宝安社保分局答复,如果是深圳户籍的居民,到退休年龄时如果尚未缴满15年的养老保险,是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但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补缴前已在我市正常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个人补缴时间不早于1987年3月;

(4)申请补缴的时间段未在其他地市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深户个缴人员,可参照个人缴费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补缴。但是,如果不是深圳户籍的居民,目前还不能享受以上政策,需要申请延期补缴。今后如果补缴政策有新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来自西乡街道的袁先生来电询问,如果个人缴费人员因余额不足导致扣款不成功,应当如何处理?宝安社保分局答复,如果社保机构划款期间银行托收账户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在下月划款时一并划转。如果累计三个月未能划款成功,社保机构将停止缴费人的社会保险缴费业务。若参保人需结算所欠保费,应到所在区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重新申请划扣。

此外,也有一些市民询问,内地退休后随迁入户深圳的人员,能否将内地的养老金迁入深圳?该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回复,已在内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纳入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因此其养老保险不可以迁移到深圳。

深圳新社保卡怎么办理社保基数封顶是多少上下限规定。

如果您是单位集体办理新社保卡的,可以由单位在社保卡预约系统上进行网上预约,审核通过后统一提交材料至签约银行网点办理即可。

若您是个人办理,可按照下述流程进行:

一、办理所需材料。

1.数码照片回执。新参保或当前持有磁条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数码照片回执;现持有社会保障卡(ic卡)的人员可不提供数码照片回执。

2.申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办理方法。

带上上述材料,前往营业点进行办理即可。

社保基数封顶是多少?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规定。下面由当代财经网小编为您介绍。

社保的缴费基数一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不同地区的社保缴费基数是不一致的,我们日常缴纳的社保都是有上限和下限的。上限就是达到的最高金额也就是说封顶。在规定范围内可高可低,多交多受益。

深圳社保条例全文深圳市社保条例实施细则

深圳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分三个档次:.基本医疗一档、基本医疗二档和基本医疗三档,其缴费、待遇和适应人群有所不同。

一.缴费。

二.待遇。

2.住院方面,

三.如何选择医疗档次。

2.非深户可以选择任何一种医疗档次,当然最好是不要选择三档;。

3.少儿医保、大学生医保统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4.不管是深户还是非深户,只要选择了一档或者二档,就强制性要交生育保险,三档就不包括生育保险。

深圳国细则全文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住房信贷行为。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我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必要时候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继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合理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

深圳国细则全文

注意,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另外,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但是没有深圳市户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并且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婚姻。

婚姻及年龄条件(只需符合一项):

1、已婚或单亲家庭;。

2、申请人为单身居民的,须年满35周岁。

共同申请人是怎么界定的呢?根据规定,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型商品房申请的,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但如果申请人子女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则不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社保。

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全文

第一条为了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促进我国证券事业发展,维护国家、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设立本所。

第二条本所为会员制、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第三条本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

第四条本所及交易市场设在深圳经济特区。

第五条本所公告登载于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

第二章基金。

第六条本所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业务。

第七条本所办理下列业务:

(4)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服务;。

(5)主管机关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会员。

第八条会员的条件:深圳经济特区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向本所提出申请,经本所批准并报主管机关核准后,可成为本所会员。深圳经济特区外的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1)经中国人民银行一级分行批准设立,可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2)资本金证券业务营运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同)以上;。

(3)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条件;。

(4)承认本所章程、交纳不低于100万元的会员席位费。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本所会员具有平等的权利。

(1)有权参加会员大会;。

(2)有本所理事和监事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有本所事务的提议与表决权;。

(4)有权参加本所的场内交易,享受本所提供服务;。

(5)有权对本所事务和其他会员的活动进行监督;。

(6)有权退让会员席位。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所章程,自觉执行本所的决议和各项规章制度;。

(2)维护本所的.利益,共同促进交易市场的稳定与繁荣;。

(3)按规定交纳各项经费和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4)接受本所对上市证券集中交易业务有关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对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主管机关核准,本所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罚款;。

(2)书面通报;。

(3)暂停参加场内交易;。

(4)开除会籍。

第五章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或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的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修改或废除本所章程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年深圳公租房申请攻略一览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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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深圳公租房申请攻略一览,仅供参考,更多申请书点击“公租房申请书”查看!

2、居住证(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有本市户籍需提供);。

3、关系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军官证、士兵证(配偶为现役军人的,需提交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抚恤定补优抚证(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8、就学迁出证明(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需提供);。

10、独生子女死亡证(失独家庭需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11、申请人即经办人身份证。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在租房补贴期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还相应补贴,但享受廉租保障补贴的除外。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申请,申请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的信息进行预审核。通过系统初步进行排查的,申请人可在系统预约受理点及受理时间,并自行打印申请表。按照预约规定时间前往窗口办理。

2.受理:窗口接件受理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3.办结:当场打印《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备案回执》。

4.送达:现场交付《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备案回执》。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临渭区桥南镇常村二组人,男,__年03月27日生,__年2月以来一直在临渭区祥龙宾馆职工灶工作。我爱人__年也随我一起进城务工,我爱人在祥龙宾馆做短期零工,儿子在外地上学。一家人都在临渭区租房共住,月租金____元,除租房费、水、电费、生活费外、打工所得的钱所剩无几,更因城市建设或房东建房等因素,常常遭到搬“家”的困苦,但也无奈的在临渭区艰难生活着,毕竟这里已经有了我们一份稳定的习惯性“工作”了。

减轻农民工负担,构建和偕社会,稳定城市建设”是党和政府提出的方针和政策。为增加一定收入,让我的一家人在临渭区里也安居乐业,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稳定不受搬“家”的困苦,使我们全家安心工作,为建设美丽的临渭区添砖加瓦,共付一份微薄之力。为此,我申请一套廉价公租房居住,诚盼万望领导给予批准解决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深圳国细则全文

新的国五条实施细则,普遍感觉明显是针对当前房价上涨预期增强而采取的更加严厉的调控措施。具体包括6个方面:

一、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

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更加注重区域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住房供不应求、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对存在住房供过于求等情况的城市,对执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等政策措施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

二、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

要在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城市,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审核工作机制。要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企业要与购房人解除合同;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信贷政策。要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调查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借款人征信记录,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三、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

各地区要根据供需情况科学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原则上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不低于过去5年平均实际供应量。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上涨压力较大的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以及前两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完成率偏低的城市,要进一步增加年度住房用地供应总量,提高其占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比例。加大土地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稳定土地市场预期。各地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出商品住房项目的住宅建设套数、套型建筑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时间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依据,并纳入出让合同。

各地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

全面落实20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各地区要抓紧把建设任务落实到项目和地块,确保资金尽快到位,尽早开工建设。继续抓好城市和国有工矿(含煤矿)、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重点抓好资源型城市及独立工矿区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非成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逐步开展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强化规划统筹,从城镇化发展和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等实际需要出发,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城市发展充分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住房建设等规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把好规划设计关、施工质量关、建筑材料关和竣工验收关,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合理安排布局,改进户型设计,方便保障对象的工作和生活。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做到配套设施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确保竣工项目及早投入使用。

加强分配管理。要继续探索创新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严格准入退出,确保公平分配。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的.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途、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小区运营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优化居住环境。

五、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

年起,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各地区要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尚未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地区,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各地区要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研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要联合开展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本金管理,加大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监测力度,有效防范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市场预期。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性工作,加快研究提出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的工作思路和政策框架,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完善住房金融体系和住房用地供应机制,推进住宅产业化,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细则解读。

看点一:调控政策从严从紧更具针对性。

针对近期市场预期的变化,通知关于限购、限贷等要求,体现出从严从紧的特点。

比如对于已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住房限购措施。明确指出“限购区域应覆盖城市全部行政区域;限购住房类型应包括所有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资格审查环节应前移至签订购房合同(认购)前”等。

其中“其他城市出现房价过快上涨情况的,省级人民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意味着限购范围有扩大的可能。

对于二套房贷政策,体现出差异化要求的特点,没有统一要求提高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而是要求“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可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另外,税收的调节作用加大。政策首次明确二手房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将会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的20%征收,这将会增大交易成本,对二手房市场将会产生明显影响。

链家地产市场研究部张旭表示,整体来看,新一轮的调控政策在信贷、税费等市场调控措施以及行政性调控措施方面均有所加强,将促使购房者预期出现明显转向,特别是对于前期房价上涨较快的一线城市,这种市场反转可能会表现得更为明显。同时,调控更加趋向差异化,针对不同区域的市场特征,政策更有针对性。

看点二:加强预期管理重视信息公开。

从近年来几次房地产市场起伏的情况来看,市场预期的不稳定性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

通知此次明确提出加强预期管理。一方面是要求及时公布信息,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及时主动发布商品住房建设、交易及房价、房租等方面的权威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朱中一说,无论是涉及短期调控措施还是关乎长期制度建设,只有及时将政策走向、市场供求关系等信息向群众传递清楚,并且坚决遏制各种曲解调控意图、触碰调控底线和红线的行为,严防投机和投资性需求跟风炒作造成的市场混乱,最终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才有助于百姓理性消费,巩固调控成果。

看点三:公布工作时间表加强社会监督。

在这份通知中,有几个时间表,令人关注。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应于一季度公布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到“十二五”期末,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原则上要实现联网。

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表示,列出具体的工作时间表,既能有效推动工作,同时有助于社会监督,体现出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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