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教学设计(优质18篇)

时间:2023-11-19 20:28:02 作者:飞雪

在教学计划中,教师需要根据学生的学习需求和能力水平合理安排每个教学环节。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教学计划,可以帮助教师深入理解教学计划的重要性。

欣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教案

教学目标:

1、了解动物的生活习性和样貌特征,感受动物的美和可爱;感受各种资料特性。

2、培养维护动物的环保意识,体验合作、探究、发现的愉悦,激发自信心和美术学习的兴趣,。

教学重点:

欣赏、感知、探索、理解自然界和艺术作品中的动物的形、色、动态之美,引发喜爱动物之情和环保意识。.

课前准备:

1、师生课前多方面搜索与动物相关的图文资料、动物欣赏图片和视频资料。各种用以制作“动物”的资料和工具。制作好的`形式多样的“动物”作品。

教学程序:

一、扮演、回忆、发表。

1、扮演猜谜:你知道哪些的动物的动做?你能把它模仿出来让其他小朋友去猜一猜吗?(局部同学台前模仿某一种动物进行扮演,台下同学猜迷)。

启发回忆,探索了解动物的各种活动特征。

二、观察、赏析、感受。

1、播放各种动物的活动录象和图片,引导同学观察其生活习性和活动规律。

2、浏览各类动物活动局面的视频和图片资料,引导同学赏析比较动物的颜色、外形、斑纹、动态等,认识动物之美和可爱之处。

3、同学分组讨论和汇报:最喜欢哪种动物?为什么?知道哪种动物的故事呢?

4、赏析艺术家表示动物的美术作品,了解不同的美术表示方式和美的多样性。(教师引导同学考虑后发表:你觉得这些动物漂亮吗?你喜欢吗?为什么?)。

三、考虑、探索、创作。

1、引导赏析同学制作的动物作品的美感(从形、色、花纹、动态方面引导),探索如何巧妙的运用各种资料制作动物的方法(用了哪些资料?)。

四、展示、评价、延伸。

1、各小组展示自身的作品,进行“动物的故事”童话剧扮演。

3、了解我国有哪些珍稀动物,引导同学自我进行环保教育。(示珍稀动物图片请同学判断)。

4、针对各小组的学习、创作、扮演情况进行小组自评互评。(评价引导:形似、色美、花纹是否生动,是否有创意?本课自身和同学的学习、表示怎样?)。

5、课后探索延伸:

(1).你还知道其它关于动物的更多知识吗?

(2).你知道其他国家的维护动物吗?

(3).你知道动物可以分为哪些种类?

(4).动物与环境的关系是怎样的?

欣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即《义勇军进行曲》是诞生于中华民族遭受日本军国主义侵略的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的歌曲,原为上海电通影片公司1935年拍摄的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歌,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在抗日战争的烽火中,它传遍大江南北,长城内外,成为中国各族人民反抗日本侵略者的高昂的战歌,鼓舞了无数中华儿女用自己的血肉,筑成了万众一心、团结御侮的新的长城。无数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高唱着、呼喊着“把我们的血肉,筑成我们新的长城”,冒着日本侵略者的炮火,不惧流血牺牲,英勇冲锋陷阵,为挽救祖国和民族的危亡,与日本侵略者血战到底。

欣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以下简称《国歌》)是国家的象征,它在中国发展史的不同历史时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们在校园中却看到了不应该看到的镜头:

1、在日常升旗仪式中,唱《国歌》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很多学生都不能把《国歌》唱好。

2、每当听到《国歌》奏响时,同学们把《国歌》当成背景音乐,该做什么还做什么,丝毫没有尊重的意识。有的甚至还在追逐打闹。

3、在“唱响《国歌》”的调查活动中,能完整而准确地演唱《国歌》的不到调查人数的25%。

4、有些学生甚至还不能完整地记住《国歌》的歌词。

事实证明,《国歌》在相当一部分同学的心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让他们重新学习《国歌》对他们尊重《国歌》,热爱祖国,维护国家荣誉,进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教授这一课时,本人先让学生欣赏建国六十周年国庆时天安门广场的升旗仪式,让学生们知道应该用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国歌,使学生明白作为一个中国的公民,每当听到我们的《国歌》奏响时,我们都应该第一时间站立起来向我们的《国歌》敬礼,而且态度要庄严、肃穆。接着引出了《国歌》创作的.时代背景、词曲作者以及歌词的介绍,并要求学生有感情地朗诵歌词和演唱,掌握歌曲雄壮、有力的情绪,并去理解、体会、表现。在歌曲对比上,本人通过示范各种不同情绪的演唱,进而启发学生想到我们的国家和民族在雄壮的乐曲声中,正以无比坚定的步伐阔步前进。通过一堂音乐课,学生们不仅受到音乐的熏陶,而且也受到了一次深刻的爱国主义的教育。

《国歌》对于四、五年级学生来说是非常熟悉的歌曲,基本都会唱。因此,指导学生有感情并准确地演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歌曲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在教学中从“歌词”和“旋律”入手,引导学生体验歌词所表达的情感内容,引导学生体验音乐旋律所表达的情感。用想像和对比的方法,引导学生很好地掌握了“重音”、“渐强”记号,从而帮助学生准确而有感情地演唱歌曲,学生学习热情很高,效果也很好。还通过引导学生学会看指挥,从而达到整齐划一的演唱《国歌》的效果。

欣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教案

教学目标:

1、通过欣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感受歌曲所反映的祖国朝气蓬勃、蒸蒸日上的新气象和人民奋勇向前、意气风发的情景,从中受到爱国主义教育。

2、能根据教师的指挥手势有感情地背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做到音准节奏准确,情绪饱满。

3、理解重音与渐强音记号的含义,并能用歌声表现。

教学重点:

有感情地演唱国歌教学难点:有感情地背唱国歌并注意节奏感以及情感的推进。

教具准备:

多媒体等。

教学过程:

一、组织教学,师生问好。

二、新课导入。

1、教师播放国歌的音频,学生轻声哼唱,并在结束后引出本节课所要学习的歌曲。

师:大家知道这首歌曲的名字是什么吗?

生:《国歌》。

2、多媒体展示歌词,教师带着学生一起读歌词,感受歌词中对祖国的热爱之情,

师:大家对这首歌曲的旋律应该很熟悉了,那么我们先来读一下歌词看看歌词所描写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场景。

师:有没有同学告诉我一下你读出了什么感受?

生:……。

师:接下来我们就齐唱一下:“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一二…”

生:“起来……”

师:大家唱的很好,很流畅,但是有些地方还需要同学们注意的。

师:

(1)第3句:该句用了全曲中的最强音和坚定自有加节奏,表现了中华民族不屈的精神。

(2)第4句,该用蕴藏着一种不可阻挡的力量,引出了豪放有力的层层向上的吼声,犹如战斗号角给人以强有力的鼓舞。

(3)最后两句,是全歌的中心思想和高潮所在,号召式的前奏音调在这里得到了再观,它既加强了全曲的整体感,又使歌曲的中心思想得到进一步肯定。

(4)结束的“进”字,使歌声更加有力。和富于特色并加强了这首歌曲的终止感。

师:大家都会唱这首歌曲,但是要想唱好这首歌曲,我们要注意几点。首先,大家看“中华民族到了”这句歌词上面有一个“”重音记号标志(板书示意给学生),它表示这几个字要唱的更有力量。其次,三个“起来”上方,有一个表示渐强的记号(板书示意给学生),这表示,这三个“起来”要唱的一个比一个强而有力量。另外,“敌人的”上面那个是三连音的标记,表示这三个字要唱同样的时值,就是把它们所在的这一拍平均分成三份的意思,这一句“冒着敌人的炮火”要注意附点和休止(教师示范演唱这一句)。

师:通过对这首歌曲的详细分析,我们再来唱一遍这首歌曲,我相信,我们这次对这首歌曲的`把握、包括感情基调,一定比上一次更好。(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一二…)。

生:“起来…”师:非常好。大家觉得,我们这次是不是比上次对歌曲的认识更加深刻,演唱起来也更加坚定有力呢?!所以,我们演唱一首歌曲,最好要先把握一下歌曲的含义,这样演唱起来才能更生动、更形象。

三、拓展延伸:

师:老师想问同学们,他还有一个名字有没有人知道呀?

生:。。。。。。

师:那么,它的词曲作者分别是谁呢?

生:……师:《义勇军进行曲》由中国诗人田汉作词,中国音乐家聂耳作曲,这首歌表现了中华民族勇往直前、不屈不挠的战斗精神。

师:下面我请男生女生分开唱一下,看看哪一队唱的更好。

男生:……。

女生:……。

师:同学们唱的都很好呀!

四、教学小结:

师:这节课呢我们学习了国歌并且深入的挖掘了其中情感以及知识点的把握,请同学们能够在课下好好的复习巩固,在以后演唱国歌的时候都能够像我们课上学习的一样把磅礴的气势唱出来。

欣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教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掌握的歌曲。虽然多数人都会唱,但唱的“对不对”,“好不好”,却很少有人关注,对歌曲情绪的把握更没有人注意。考虑到学校以后每周的升旗仪式都会全体唱国歌,于是决定在每个班都教唱一遍。

国歌原名《义勇军进行曲》,由田汉作词,“人民音乐家”聂耳作曲,旋律高昂、铿锵有力,歌词鼓舞人心,被视为中华民族解放的.号角,对激励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精神起了巨大的作用。

上课时说到进行曲,我简单跟学生们形容了一下:“进行曲的节奏像一个整齐的军队在走路”,“行进的感觉”,说完,我请同学们模仿军人走路整齐、有力的样子,同学们一下子就把握了国歌的进行曲风格。带着对歌曲的初步体会,我让同学们再次聆听歌曲,加深对旋律的认识,接着,我简单讲解歌词的含义和背景,让同学们对歌曲有了一些理解,才开始学唱这首歌。

由于国歌的普及率很高,大家常常听到,所以旋律很快就掌握了,我重点讲了歌曲中要特别注意的几点:

1、三个“起来!起来!起来!”。这是中国人被压迫下发出的反抗之声,我告诉学生要“一声更比一声强”,像是中国人由“跪着”到站起来的过程,情绪要渐强,音量渐高。

2、歌曲中休止符的把握。唱国歌时一定不能拖腔,要求咬字有力,休止符处要收的干脆利落,在“冒着敌人的炮火”这句,我告诉学生注意“炮”,“火”中间要断开,只有敌人的炮火断了,我们才能冲过去消灭他们。

3、“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中间“到了”要读“到le”,而不是“到liao”。

通过这节课对国歌的学唱和分析,相信同学们以后就能正确的把握国歌的演唱方法和情绪,不会再唱错或者唱的不严谨了。

不足之处:没调动个别同学的学习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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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目标:

1、进一步激发幼儿热爱祖国的真挚情感和做一名中国人的自豪感。

2、在理解歌词的基础上,向幼儿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3、让幼儿知道国歌是我国的象征,熟悉国歌的旋律,感受国歌雄伟庄严的风格。

活动重点:

在理解歌词的基础上,向幼儿进行革命传统教育,进一步激发幼儿热爱祖国的真挚情感和做一名中国人的自豪感。

熟悉国歌的旋律,感受国歌雄伟庄严的风格。

活动准备:

录音机、《国歌》的磁带、《开国大典》的影象以及《升国旗》的vcd。

活动过程:

一、初步欣赏感受歌曲《国歌》的气势。

1、欣赏后提问:“你们听到过这首歌曲吗?在什么时间,在哪里听到的?”

3、联系歌词进一步感受《国歌》音乐雄壮有力的情绪。

师:听完这首歌曲,你有什么感觉?(很有力,很神气)歌曲里唱了些什么?(幼儿说出,老师唱出来)。

二、了解国歌的性质,进一步激发幼儿爱祖国的情感。

1、通过观看《开国大典》录象,知道国歌代表着国家和民族。

2、观看录象:奥运会中运动员获得金牌颁奖时升国旗奏国歌的场面,让幼儿体会运动员为国争光和做一名中国人的自豪。

a、提问:谁告诉大家什么时候奏国歌的音乐,什么时候唱国歌?

(幼儿讨论:开大会时,运动员颁奖时,检阅部队时,迎接贵宾-------都要奏国歌)。

b、“为什么运动员颁奖时,要奏国歌呢?”幼儿讨论后,老师小结:国歌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许多先烈牺牲了生命才换来现在的新中国。

3、学会行注目礼。

师:我们听到国歌时应该怎么办?(幼儿讨论后老师小结:要立正,行注目礼-------)。

4、升国旗奏国歌。

全体起立,身体站正行注目礼。

课后反思:

音乐欣赏是指以具体音乐作品为对象,通过聆听的方式及其他手段体验和领悟音乐的真谛,从而得到精神愉悦的一种审美活动,它是幼儿音乐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该活动的内容和过程设计突出情感教育性比较强,让幼儿通过听觉(耳听音乐)和视觉(眼看录像)同步开放的参与方式,使幼儿充分体验和感受歌曲的雄壮有力,进一步激发了幼儿热爱祖国的真挚情感和做一名中国人的自豪感。其次,该老师明白音乐欣赏不同于歌唱教学,它更侧重于发展幼儿对音乐的感受和体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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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教案

活动目的:通过“唱响国歌”主题班会,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知道国歌的由来以及国歌的含义,会唱国歌。懂得会唱国歌也是爱国的表现。

活动过程:

一、国歌,是表现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歌曲,是被政府和人民认为能代表该国家政府和人民意志的乐曲,是用来歌颂与鼓励一个民族的信心与凝聚力的。一般来说它们都会带有爱国主义色彩、呼唤起人们内心深处的国家情怀。中国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

二、中国国歌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19,《巩金瓯》被清政府定为国歌,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首官方法定国歌。其后在20世纪前叶中,中国出现了许多官方或非官方的国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1982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其正式定为国歌,3月写入宪法。

三、《中华民国国歌》歌词由中国国民党党员胡汉民、戴季陶、廖仲恺、邵元冲合作作词。首次出自民国十三年6月16日孙中山先生在广州黄埔陆军军官学校开学典礼中,对该校师生之训词。北伐成功后,中国国民党选择以此训词为党歌并公开征求伴随音乐。程懋筠的作曲在139名参赛者获胜,得到500银圆奖金。1930年3月24日,许多国民党人提议使用党歌作为国歌。由于反对使用一党标志代表全国,所以设立国歌编制研究委员会,后该委员会支持国民党党歌。1937年6月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批准提案,该年正式成为中华民国的国歌。

四、知道会唱国歌也是爱国的表现“一滴水可以折射太阳的七彩光芒。”同样,从唱国歌上就可以看出我们是否真正爱国。热爱祖国不是一句空话,我们在唱国歌时的神情和态度,我们内心的感受,都能说明我们究竟爱不爱国,究竟有没有民族自豪感。抬头看看那正在空中飘扬的五星红旗,同学们让我们想一想作为黑眼睛黄皮肤的一员,作为国旗主人的一员,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呢?为中华的振兴,为中华的繁荣富强,积累知识,增长才干,让我们的国旗更红,让五颗金星更亮更辉煌。

五、班级特色展示独唱国歌,合唱国歌。在这激荡人心的歌声中,我们的主题班会也进入了尾声。

六、结语我们是祖国的未来,浴血奋战、硝烟弥漫的战火已离我们久远;历史恩怨,国危的呼号也融进了历史。但是,国旗,这新中国的象征;国歌,这一中国人心中最激越的旋律,穿越时空,延续着我们中华民族的伟大传统,凝聚着新中国的豪情壮志,昭日月,耀千秋。国旗的光辉伴随着我的成长,照亮了我们前进的道路;国歌的旋律激励我们继承先辈的伟大事业,不懈奋斗。一面国旗,招展着一种象征;战争中的勇气,异国思乡的亲情,国际交往的尊严;一面国旗,书写着丰厚的内涵;那是祖国的土地,那是游子的归依,那是不屈的奋斗,那是国家的富强。国旗照耀航程,国歌催人警醒,那“起来、起来”的呐喊,鼓舞着我们中华民族的新一代不断创新,激励着每一个炎黄子孙自强不息。当国歌奏响、国旗升起时,我们从那满含泪花的凝视里,从自豪激昂的“起来”声中,从挺直腰杆、溢满喜悦的容颜上,体会到了做一个中国人的自豪,同时,也掂量到我们跨世纪青少年肩头的重任:努力学习吧!祖国需要我们,世界需要我们,未来需要我们!让我们一起树爱国之心,立报国之志,随时准备着,为我们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

国歌,是表现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歌曲,是被政府和人民认为能代表该国家政府和人民意志的乐曲,是用来歌颂与鼓励一个民族的信心与凝聚力的。

国歌-asos。

三民主义吾党所忠。

以建民国以进大同。

咨尔多士为民前锋。

咨尔多士为民前锋。

夙夜匪懈主义是从。

矢勤矢勇必信必忠。

一心一德贯彻始终。

三民主义吾党所忠。

以建民国以进大同。

咨尔多士为民前锋。

咨尔多士为民前锋。

夙夜匪懈主义是从。

矢勤矢勇必信必忠。

一心一德贯彻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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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

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

第九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二条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七条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八条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章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二十条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

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二十六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账准备金。

第三十条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四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

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在191月29日发布和191月14日修订的原条例基础上作了全面的修订,共八章五十四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199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十五条携带、申报外币现钞出入境的限额,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从事有价证券或者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十九条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

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五条外汇管理机关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行综合头寸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利润以及因本外币资产不匹配需要进行人民币与外币间转换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第二十八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符合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可以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交易。

第二十九条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外汇市场的变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节。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外汇违法事件直接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资料;。

(七)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三十四条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证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证件的,被监督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三十五条有外汇经营活动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客户有外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为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通报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外汇违法行为。

外汇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规定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外汇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

(四)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

第五十三条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二十九条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运输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执行。

进口货物到达前,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核准可以先行申报。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按照海关的规定提供有关确定完税价格、进行商品归类、确定原产地以及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补充申报。

第三十一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三十二条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有关资料;必要时,海关可以组织化验、检验,并将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作为商品归类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查阅、复制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结付汇凭证、单据、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反映买卖双方关系及交易活动的资料。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并且所涉关税数额较大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凭海关总署统一格式的协助查询账户通知书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可以查询纳税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单位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有怀疑的,应当将怀疑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义务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说明、未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海关仍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海关可以不接受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价格,并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第三十五条海关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向纳税义务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十六条进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第三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缴款凭证,缴款凭证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八条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适用汇率的日期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条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照《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国家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进境时已征收的关税税款。

第四十二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期限: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第一款所列暂准进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出境的,或者暂准出境货物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复运进境的,海关应当依法征收关税。

第一款所列可以暂时免征关税范围以外的其他暂准进境货物,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和其在境内滞留时间与折旧时间的比例计算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四十三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

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四十四条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第四十五条下列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五)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第四十六条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以及临时减征或者免征关税,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进出口该货物之前,按照规定持有关文件向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经海关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第四十九条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海关应当根据该货物进口时间折旧估价,补征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由海关总署规定。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

(一)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三)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按照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还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退税。

第五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第五十三条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退还税款、利息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纳税义务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而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滞纳金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义务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与纳税义务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责任。第五十五条欠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义务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国歌》教学设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教材,我们每一位学生,每一个公民都必需唱好《国歌》。在21世纪里我们要以《国歌》的精神,鼓舞我们奋勇前进。

2、掌握旋律行进方向——“上行”的音乐知识和进行曲调即兴创作活动。

重音符号及后半拍起唱的演唱效果。

视听结合教学法。

多媒体、琴。

两课时。

师生问好歌。

1、聆听管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设问:

(1)国歌的作者是谁,谁作词?谁作曲?

(2)你们唱过人民音乐家聂耳的歌曲吗?请举例并唱几句。

2、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1)《义勇军进行曲》的创作背景:作于1935年,影片《风云儿女》主题歌。

田汉在完成影片故事后即遭反动派逮捕,歌词是他写在一张包香烟的锡纸衬底上的。

聂耳在谱曲前,也因受反动派迫害即将离国,在去日本前写成初稿,到日本后不久就把歌谱完成寄回。这首歌在影片中一唱出,立刻产生巨大影响。在中国人民争取自由解放的革命斗争中起过巨大的鼓舞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决议,将它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3、聆听独唱、齐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设问:在什么场合演唱或演奏《国歌》。

4、师生议论。

5、聆听管弦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设问:当国歌响起时你想到什么?

6、师生议论。

7、介绍人民音乐家聂耳生平及其代表作。

用上行手法编创自己的歌:

(1)先简单讲解“上行”

(2)举一反三,……。

(3)以上行的手法,即兴编自己的歌。

如:

师生问好歌。

1、聆听齐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要求学生轻声跟着录音学唱,注意后半拍、起拍及附点音符的时值。

2、跟着录音小声唱曲调。

3、教师指出学生在唱曲调中不准确的乐句,在教师指导下把它唱准。

4、跟着录音或教师的伴奏歌唱国歌。

5、教师重点指导的部分:

带有“”记号的要唱得加强力度。师生讨论这一句的含义,当时抗日战争的形势下的民族危机;当前21世纪我们民族是否还存在危机?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设问:为什么这句的力度要越唱越响?

“起来!起来!起来!”的含义是什么?

设问:

(1)这一句的音乐形象,你想到什么?

(2)“前进”的谱上又用强音记号(),为什么?

(3)为什么“前进”“前进”“前进”最后还要加一个“进”?

6、各组表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由各组讨论自行排练歌唱表演、造型表演、歌舞表演。

7、背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8、师生小结:在21世纪我们要高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奋勇前进。

1、欣赏《歌唱祖国》(第一段歌词)。

设问:

(1)听到过这首歌吗?什么时间听到的?

(2)这首歌的演唱形式是齐唱还是合唱?

2、复听《歌唱祖国》全曲。

设问:

(1)这首歌分为几个部分?

(2)每个部分讲述什么内容?

(3)跟着音乐哼唱行吗?

3、师生议论。

4、完成课本上的编序号及涂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二种是部分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进行一定的限制;第三种是完全自由型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均不进行限制,外汇可自由兑换、自由流通。

目前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型外汇管制,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管;禁止外币境内计价结算流通;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等。这种外汇管理体系基本适应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惯例。

小学二年级音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教案

教法:谈话法。

教学目的:

1、学习交替运用连贯与跳跃的唱法,继续学习歌曲的演唱。

2、综合训练:轮唱练习、节奏写作练习。

3、欣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使学生进一步树立对自己祖国和民族的自豪感,初步了解声乐的演唱形式。

教学重点:欣赏《国歌》及轮唱练习。

教学难点:轮唱练习。

教学过程:

一、组织教学。

1、听音乐进教室,律动。

2、唱师生问好歌。

二、处理歌曲。

1、集体练唱歌曲。

2、教师用《游子吟》一诗,颂扬母亲的伟大,把祖国比喻为母亲,使孩子们懂得他们的成长是离不开祖国的哺育和关怀的,同学们在演唱这首歌曲时应用深情的声音表达出对祖国的炽热感情。

三、综合训练。

(1)轮唱:教师先讲解概念,然后和另一个学生示范,学生分组来唱,要求学生注意音准、注意声部间节拍和速度整齐,音量平衡。

(2)指导学生运用已学的拍号,为按音节排列的单音添加节奏。

三、欣赏。

1、介绍声乐演唱形式:独唱、重唱、对唱、齐唱、合唱。

2、听《国歌》,请学生回答这首歌的演唱形式。

4、齐唱:两个人以上同时演唱同一旋律,称为齐唱。

高中国庆节作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在新中国建立前夕,人民政协开会商讨国歌。画家徐悲鸿和建筑学家梁思成委员力荐以《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毛泽东、周恩来当即表示支持他们的意见。但有人认为新中国就要成立了,而此歌的歌词中“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已经过时了,主张改词。周恩来发言,提醒大家要居安思危,安不忘危,留下这句话,让我们耳边警钟长鸣。1949年9月27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

《义勇军进行曲》诞生于1935年,剧作家田汉作词;中国新音乐运动的创始人聂耳作曲。这首歌原为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歌。影片《风云儿女》描写的是“九一八”之后,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了中国的东三省,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在反动统治下,一些知识分子从苦闷、彷徨中勇敢走向抗日前线。田汉在写完这部电影故事以后,便遭*逮捕,主题歌词是写在一张香烟的锡箔衬纸上。聂耳主动拿去歌词,在他去日本前完成歌谱初稿,到日本后不久,把歌谱全部完成寄回。歌曲随电影的放映,更由于救亡运动的开展,流传于全国每一个角落,被称为中华民族解放的号角。

“*”中,由于田汉被,歌词不让唱了,《国歌》只能由乐队演奏。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义勇军进行曲》新词。改定国歌歌词后,各方面对此一直有不同意见,要求恢复国歌原来的歌词。直到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撤销1978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词,恢复田汉作词、聂耳作曲的《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五十六条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第五十七条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第五十八条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条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本章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条进口税从价计征。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第六十一条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

第六十二条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第六十三条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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