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调研报告(热门18篇)

时间:2023-11-17 08:36:39 作者:ZS文王 社区矫正法调研报告(热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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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

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26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3、衔接工作缺乏有效机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相对复杂性。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难度较大。目前,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脱管、漏管对象还占相当大的比例,部分乡镇街道至今还没有移交档案,更不用说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的跟踪查找,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4、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1、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制,构建统一的行刑权。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部分刑罚执行权。但现行法律又规定“五种对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互相监督和制衡,也不符合国际上刑罚执行一般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惯例。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同时,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地讲,就是要修改现行刑事法律,将“五种人”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2、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监管有章可循。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显得尤为迫切,彰显重要。针对“五种对象”奖惩中存在的“惩处多、奖励难”现象,以及缓刑、假释在减刑方面,既存在条件过高,又有实际执行中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比较困难的问题,应及时推动立法就奖惩原则、种类、考核、条件、办理及审批等内容和程序进行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五种对象”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五种对象”下落不明问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五种对象”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加大,由于衔接、监管等原因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社区稳定的隐患。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等特殊人群的管控,是中央确定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事关我国刑法的正确实施,事关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监管水平,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全新课题。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县共有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77人(司法局专职工作人员3人,专职司法助理员74人),社会志愿者422人。截至5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695人,累计解除矫正290人,因迁居移交外地3人,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402人。所列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家庭里、工作中及社会上表现良好,无重新违法犯罪现象。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县委县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二、具体做法。

牢固树立“矫正为本,安全为先”的意识,认真抓好社区矫正衔接配合、排查整治、日常监管、教育帮扶、应急处置、执法监督等项工作,积极完善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消除影响监管安全的各类隐患,减少脱管、漏管现象,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一)加强社区矫正衔接配合。严格执行社区矫正衔接工作制度,积极探索衔接配合新机制。一是建立法律文书交接回执和服刑人员交付执行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太和县法院判决缓刑或决定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服刑人员一并在太和县司法局进行交接;外地法院判决缓刑或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直接到县司法局或司法所报到而法律文书未送达的,县司法局或司法所依据社区矫正人员本人提供的法律文书先行办理登记接收手续,纳入监管;收到外地法院或监狱寄送的法律文书后,县司法局及时登记建档并将法律文书复印件转送到辖区司法所,由辖区司法所按照法律文书提供的姓名、地址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按规定时限到县司法局或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见档不见人的,司法所及时向县司法局和辖区派出所通报,并通过社区矫正人员家人或村委会干部进行查找,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查找不到的,及时通报决定机关。二是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列管的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符合警告、治安拘留、撤销缓刑、假释条件的,我局及时给予警告、提请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后,我局对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1人,提请原判法院撤销缓刑1人。三是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协调作用,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定期排查整治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做到每月一排查,重大节日必须排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加密排查。二是认真做好动态分析。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情况,认真进行梳理归纳,根据不同情况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将安全隐患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为不能外出务工,对采取的监管措施不理解,司法所就积极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主动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联系在本地就业。有的矫正人员因为长期在监狱服刑导致家庭关系出现紧张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与其家人沟通,并教育矫正人员端正思想,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换取家人的谅解等等。三是积极查找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如我局赵庙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监管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中,共排查出4名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在核实基本情况后,及时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全县累计排查出13名脱管、漏管社区服刑人员,共责令32名社区服刑人员按时接受教育矫正,将30名社区服刑人员列入重点人员监管。

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的开展。2012年2月21日,xx市司法局以《关于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调查工作注意事项及要求的通知》(阜司通【2012】10号)文件,在全市推广实施。

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评估工作。并要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要有2-3份规范的调查笔录(按《评估办法》规定的调查内容进行调查询问);(2)要有担保人。要求同时具备有责任心、威信高的村干部担保和拟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或罪犯亲属进行担保。(3)要有被调查对象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证明被调查对象的身份。(4)要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第八、九、十、十一条)填写《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经县局审核后寄送委托机关。

针对外省或监狱要求的评估调查表格与我省评估调查表格不一致的情况,要求司法所严格按照外地要求出具《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连同我省统一要求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一同报县局审核后寄送委托机关。不允许以司法所的名义,不经县局审核,私自为当事人提供的表格盖章(有的省和监狱不要求县局盖章)。截止目前,我县共成功办理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案件75件,收到良好工作效果。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社区矫正人员周汇报、月总结、季评议、年鉴定以及走访帮教、个别谈话、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制度。对每一名矫正人员实行“5+1”的监管模式(由司法所、公安民警、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对象家属或亲属结对帮教一个矫正人员),进一步强化监管,确保矫正质量。注重抓好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改造的积极性。同时,建立重点人员监管工作机制。对重新犯罪风险较高、有故意脱离监管或有抗拒改造倾向、判处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管控力度,预防其重新违法犯罪。

(五)加强社区矫正人员帮困扶助工作。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帮扶解困体系,完善了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生活保障制度,加大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基地建设力度,积极引导和扶持社区矫正人员在本地就业。同时,经常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定期走访、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在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与问题。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困难社区矫正人员家庭的帮困解难工作,争取社区矫正人员家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六)提升社区矫正信息化应用水平。要求司法所按时登录司法所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照书面档案材料,查漏补缺,逐一核实,及时增补、更新社区服刑人员个人信息,做到书面档案与电子档案同步、数据与信息准确无误。同时,积极推行技术防范手段,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对矫正人员实时动态跟踪管理。目前,司法所拥有社区矫正手机29部,全部安装了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并加强学习应用,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

(七)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2011年12月5日,我局制定下发了《太和县社区矫正工作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各乡镇根据《急处置预案(试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将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纳入司法所节假日值班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值班报告制度;明确了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提高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八)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强监管安全。由县政法委、综治办牵头,公、检、法、司四家单位相关人员参加,每年定期两次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的刑罚执行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所检查的单位包括法院刑庭、公安派出所和基层司法所,检查范围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矫正教育等工作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及时的单位,由县检察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6月7日至8日,我局会同县检察院对部分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将县司法局、检察院监所科登记台帐与司法所登记台帐进行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查阅社区矫正卷宗,检查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监管情况;将社区矫正卷宗与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相对照,并进行谈话教育,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私自允许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现象以及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等。同时,检查组还分别在部分乡镇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通过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司法所人员的监管安全意识和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我县社区矫正监管工作水平。

(一)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力量配备不足。我局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73人,事业编制1人,每所平均2.3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多达20人以上,城关、坟台镇的社区服刑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服刑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6:1。部分司法所平均比例超过10: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难管理。目前,对于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如何进行日常矫正的问题,法律尚无明文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外出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请假不超过7天的,由司法所批准;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县司法局批准。那么,对于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因家庭困难提出外出务工申请的,我们只能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禁止其外出。目前,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不经批准擅自外出务工现象普遍。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我们还是缺乏较好的监管措施。

(三)法律文书传递不畅,造成脱管漏管。异地审判机关、监狱对监外罪犯执行的法律文书的交接过程存在脱节现象。一是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社区矫正人员已到司法局或司法所报到,而执行文书、法律文书未到;二是有的根本没有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收到执行文书和法律文书。三是有的收到法律文书而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司法所接到法律文书后只能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查找,出现见档不见人现象。

(四)社区矫正工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还有待加强。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中也时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尴尬境况。

如我县蔡庙镇有一名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八个月缓刑一年的社区服刑人员,该名社区服刑人员脱管长达5个多月。2012年5月29日,我局派员赴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相当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对太和县司法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了认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作出撤销罪犯吴某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事裁定书。这也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全省首例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建议被法院采纳的案件。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问题是该名社区服刑人员人员犯罪地在淮北,户籍地、矫正地在我县蔡庙镇。如收监,罪犯是在犯罪地看守所执行,还是在户籍地看守所执行?况且,该名社区服刑目前下落不明。如无公安部门协助配合,刑事裁定书也无法执行。为保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我局目前正在积极协调县公安局查找该名社区矫正人员。

(五)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各乡镇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不平衡,村(社区)基层组织作用发挥不够,一些乡镇社区矫正机构未能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六)社会力量参与效果有待提高。目前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主要是村(居)、社区干部等。社区矫正志愿者可用资源较少,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际工作中,社会志愿者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七)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服刑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业务培训、社区矫正手机定位系统、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等等,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四、对策和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3月16日,省“两院两厅”《评估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只有蚌埠监狱和xx监狱依据《评估暂行办法》委托我局开展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局尚未接到省内法院的社区影响评估委托。自开展非监禁刑审前评估工作以来,我局接受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基本上都是江苏省和浙江省的监狱和法院发函委托的。浙江省、江苏省非监禁刑审前评估工作开展较好,而我省“两院两厅”《评估暂行办法》未得到认真执行。建议县法院按照省两院两厅《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要求,启动社区影响评估工作,使社区矫正提前介入审判程序,进一步提高矫正效果和刑罚执行效果。

(二)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要求,公、检、法、司各机关应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建议太和县检察院设立驻司法行政系统检察室,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如绩溪县设立社区矫正检察室,颖泉区设立检察官办公室。

(三)针对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不足,应增加投入,优化保障。按照xx市委、市政府的文件要求,按上社区服刑人员数每人每年1000元,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同时,解决司法所人员编制、专职专用问题,确保有专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开展。

(四)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形式,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或称社区矫正协管员),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于政府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全额拨款。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在现有条件下,如增加80到100名专职社工(按照上级要求的标准,要按县总人口的万分之二配置社区矫正专职社工),可有效解决司法行政干警不足的矛盾。

(五)由政法委、综治办牵头,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定期组织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进一步促进公、检、法、司之间衔接配合,规范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行为。

(六)将监外执行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属地管辖、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七)由县财政拨付专项资金,推广实施技术防范手段,争取每个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手机2至3部,加强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及通讯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对重点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监控,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失控,确保社区矫正监管安全。

县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

**县自**年8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紧紧围绕“实现‘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率下降、收监执行率减少、社会贡献率上升’三个目标不动摇,做实做强基础工作”这一工作理念,坚持边试点、边探讨、边总结的工作模式,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实现了社区矫正人员“安其身,暖其心,育其人,正其本”的工作目的,使我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得到了省、市、县各级领导的一致认可,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而逐渐暴露的一些问题,成为我们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面临的新的挑战,更为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存在的问题。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的三年来,经过各级司法行政系统及社区矫正工作者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宣传不到位,群众认知程度低。

作为一项全新工作的社区矫正工作,广大群众对还需要一个了解和认知的过程。目前来看,由于传统观念的原因,群众对在社区服刑人员普遍存在防范心理,大多数群众认为原来应该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份子现在就在自己身边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这样那样的担忧与不安,认为他们会给自己原本正常的生活带来影响,同样,自卑的心理这也使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心存疑虑,不愿与人接触,甚至有“破罐破摔”想法,因而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发展。

(二)、立法滞后,缺乏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

司法部会同“两高”和公安部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但它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配套措施,当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考验期间表现恶劣,需要处罚时,由于涉及到司法所、司法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狱等众多部门,审批流程长,手续繁琐,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导致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罚形同虚设,由于考核奖罚无法得到实质上的兑现,考核效果大打折扣,极大的影响了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

(三)工作人员不足,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县共辖35个乡镇3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有352个、社区居委会30个,总人口达55.5余万人。自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我县共接收了社区矫正对象314名,顺利解除矫正182人,现在还有131名矫正对象正在接受矫正,矫正人数每月基本以10余名左右递增。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偏少,除13人为县司法局派驻人员外,其它26名工作人员为乡镇选派暂时负责所属乡镇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除东河司法所有两名工作人员外,其它司法所实际皆为“一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担负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九项繁重的工作,同时还需要积极参与辖区中心工作,方方面面都要顾及,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绪,很难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人员的不足加之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经费不足,形成了“管而不矫”的被动局面。

社区矫正作为新增加的工作内容,理应有相应的资金拨付作为实施的保障,如各类材料的制作、为经常性的走访配备交通工具,开展集中教育所需设施、设备的采购等。由于专项经费的缺失严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比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走访帮教,而现阶段“交通基本靠走”,光凭对事业一腔热情是不可能高效、高质量完成社区矫正工作的,况且走访工作是一项常态化工作。另外,我们还应当理清两个财政关系。一是社区矫正所需费用只有监禁矫正费用的十分之一,既然原本该在监狱服刑的矫正人员现在置于社区服刑,那么就应当考虑将部分原来拨付给监狱的相关经费拿出一部分,转给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毕竟,监狱的罪犯改造经费是由国家供给的,这些罪犯现在不在监狱服刑了,那为什么还要把相关的经费留给监狱呢?二是社区矫正对象以前归公安部门管理,现在这些人全由公安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那么原先给公安的管理费用应当拿出部分转拨给司法行政部门,这样才能事责、事财相符。可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却是,工作重点虽然全部转给司法行政机关了,但相应的经费却没有增加,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只能挪用原本就不多的工作经费来维持最基本运转,矫正工作仅仅能做到基本的“监控”形成了“管而不矫”的被动局面。能否为社区矫正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的物资基础。

(五)缺乏有效的强。

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

现阶段司法行政各级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味的“宽无边”但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却“严不足”,造成这种被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直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的部分内容形同虚设,对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却很难收监执行;二是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属于刑罚执行性质,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发展形势极不相称。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现在稳定工作压倒一切,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不得不设法解决,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是也助长了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以此为要挟。“宽而不严”的工作方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了临时解决法律缺位、职责不清等问题,由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主要领导牵头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这一非编制性协调机构,吸收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民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构建这种繁琐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无非是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产生的工作变通手段。由于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同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又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生活帮扶当成了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惟一可行手段。而低保、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等救济手段的审批权又在其它职能部门手中,所以很多时候,为了解决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困难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得不与乡镇领导,民政、社保等相关部门多次协调,甚至很多时候还不得不凭借个人的特殊人脉关系。相关法规缺位,导致社区矫正开展进入困境,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的缺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一)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社区矫正对象“安其身,暖其心,育其人,正其本”的工作目的。

(二)及时完善出台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内容,将有效实现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进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良好有序运行。

首先,要形成一个纵向有领导、横向有联系、上下沟通通畅、左右互通信息的社区矫正工作网络,从组织上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上法制、有序的发展轨道。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实行不同处遇,通过强化刑罚的惩罚性和威慑力,维护法律尊严。再次在明确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执法性质和工作职责的同时,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收监的操作流程和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使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有效衔接,确保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手段的严肃性、有效性。

(三)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门机构,配备社区矫正专职人员。

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是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基础,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连续性需要专职的工作队伍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考核、教育需要专业化的工作队伍的参与,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需要专业的工作队伍实施。人员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必须下决心予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刑罚执行手段,其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个人素质。另一方面,与监狱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不同,社区矫正监管的是罪犯的思想动态,管理难度更大。因此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就必须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业队伍。社区矫正执法队伍的组建可以通过安置转业部队干部、招录政法体改生、培训优秀的本系统优秀公务员来组建,而社区矫正工作辅助人员可以通过政府设立公益性岗位的方式来充实。通过上述举措建立一支与矫正工作相适应的高素质矫正队伍。

(四)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

(五)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体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严肃性。

要在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严格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制度,以计分考核为依据,表扬先进、惩处消极改造人员。首先,要认真做好入矫谈话制度,通过谈话使矫正人员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是在社区中执行非监禁刑的罪犯这一法律身份。社区矫正尽管执行的是非监禁刑,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但是,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必须受到一定限制,活动必须受到管束,这是对违法犯罪人员法律惩罚的体现,既然触犯了法律那他们就必须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在明确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执法性质和工作职责的同时,要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收监的操作流程和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使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有效衔接,确保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手段的有效性;再次,应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在矫正对象抗拒矫正时,可以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严肃性;第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执行宽严并济的刑罚制度时,必须要以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服从监管为前提条件,对矫正人员在管理时态度蛮横强势、不服管教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能一味迁就,要积极上报主管部门,由县级主管部门提起原判决法院收监,没有“严”做基础,“宽”的刑罚执行政策将会严重损害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

(六)通过立法,明确权责,促使社区矫正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尽其职,做好衔接、管理等各项工作。

首先,法律应将社区矫正人员社保、生活救济及其它非刑罚执行性质问题直接纳入民政局、人社局、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职权职责范围,并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其次,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社会展总体规划,并上升到与综治、维稳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综治、维稳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考评、同奖惩。通过细化、量化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目标,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责任倒查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县社区矫正工作启动以来,紧紧围绕重新犯罪率下降、收监执行率减少、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贡献率上升“三个目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总结创新,探索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切实做好**县社区矫正工作。(**县司法局杨晓东)。

司法局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调研报告

“司法局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调研报告2010-06-2919:13:43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司法局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调研报告司法局社区矫正相关问题调研报告(2)。

织的管控帮教,已有334名矫正对象成功实现依法按期解除矫正,完成社区矫正全过程;目前尚有各类矫正对象291名。下面从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社区矫正执行方式等几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介绍,并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趋势。

二、社区矫正组织与职责。

按照《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试点工作实行三级组织网络。即市、区(县)、乡镇(街道)分别成立由党委牵头,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社区矫正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矫正工作体制。

检察建议。民政部门尽力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并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居委会积极参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助推荐就业。

司法所要针对每一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并针对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矫正方案。司法所还要与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签定监督帮教协议,责令矫正对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规定的汇报、请销假、迁居、参加相关活动等。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参加社区公益劳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包括认罪服法、政策教育、法律和道德规范等。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

总之,社区矫正工作在**区试点以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立了基本的指导思想,构建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建立了基础工作队伍,初步形成了执法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了矫正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总体状况良好,社会效果日益显现。

(一)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立法,是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原因之一,尤其剥权类矫正对象不好管理。

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对于这些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的矫正对象,这些权利与他们关系不大,是否享有这些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就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

作实施方案》和《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明确了。

公检法司各单位的任务及相互之间配合的要求。

截止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17名,95%属于缓。

刑人员。我们在城关、小店、三屯、上店等乡镇开展第一批。

移交工作,四个乡镇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28人,占总数的23%。

接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截止目前无重新犯罪情况,为我县。

社区矫正工作打开了新的局面。

二、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成立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

长任第一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县社区矫。

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二)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多方协调,与综治办、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财经所、民政办等部门负责人联系,使资源得到优化管理,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便利的服务。

(三)出台文件指导具体工作。

出台了《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和《汝阳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对我县的社区矫正相关制度作了细化和完善,重点解决了矫正对象衔接、矫正执行、管理监督、考核奖惩、期满解除矫正等环节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的明确和相互之间的配合,并在实践中构筑协调的工作机制。

(四)统一安排部署。

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试点正式启动后,各司法所在县局的领导下,在公安局派出所、检察院、检索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对社区矫正对象人员信息进行了排查摸底。排查出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对象117名,95%属缓刑人员。

(五)组织学习。

我们组织基层司法所长赴湖北荆门、四川郫县、成都市成华区等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比较早和比较好的省市单位参观学习,学习外地单位好的做法和先进的经验。

(六)加强宣传。

层干部群众认识、理解、参与和支持,通过各种媒体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大力宣传,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在县区及各乡镇发放社区矫正宣传资料。

为了便于管理,县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为每位社区矫正人员制定台账,规范了社区矫正的各种法律文书,规范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台帐,统一印制了社区矫正的各种制式文书。

(八)利用科技手段科学管理。

为及时了解掌握矫正对象的实际状况和活动规律,与电信部门积极沟通,电信部门为我们提供了司法e通管理模式,社区矫正办投资5000多元为10名社区矫正对象配备了gps定位手机。

司法e通系统的开通,为我们向矫正对象下发通知、矫正对象上传图片、思想汇报提供了更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

三、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尚处于试行阶段,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工作也处于摸索阶段,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

乏。

(三)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较弱,特别是学习法律及相关专业的人才较少,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相对滞后。

(四)司法行政人员的执法地位没有确定,给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四、提出建议。

(一)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部门一项新的工作内容,涉及人员复杂,管理难度较大,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增加编制,配备专业人员。

(二)此项工作业务量大,工作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三)省市应根据相应政策和辖区实际情况出台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以便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有上级配发的社区矫正工作证件、服装、交通工具等。

二〇一一年三月。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了解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从2009年12月23日,我院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相互配合,对被我院判处非监禁刑的部分罪犯进行回访,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在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截止目前,我院共审结非监禁刑事案件29件32人(其中本辖区内9件11人),我院及时将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都送给县司法局(即县社区矫正部门),并收到社区矫正部门调研报告2份,现在在我辖区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思想稳定,人心思进,预计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衔接不够。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调查发现,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特别是由外地法院判决的,被监管人员回来后,有的一年多了,我们基层政法单位依然不能掌握。因此在衔接关节上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管理脱节。作为直接管理被监管人员的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提出公安事务繁多,难免有顾暇不及的地方,对履行监管职责缺乏相应指导;政法部门的协调也还不够密切。(1)在对监外执行条件丧失的情况下,如女犯哺乳期满,生病犯人病愈之后,再行收监环节无人管。尽管被监管人员无犯罪行为。但这类人长期无人管会导致思想上产生误解,认为已不需再负法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原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执行。按规定应作为脱逃犯处理。(2)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监管人员管理较难,由于此类人员的主刑已满,不存在再行收监的方法手段,这些人员不再遵守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的规定,此类行为最高处罚可为治安拘留。

(三)程序不完善。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之后,须对被监管人员的罪行、期限、应遵守的规定在其居住地内向居民张榜公开,以便群众监督。但当被监管人员监管期限届满后,没有一纸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来宣告执行届满,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完整性。

(四)在执行法律法规上不够严格。如按有关法律规定,被监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处所夜宿;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超过许可的时间,其外出期间或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加盖公章,并通知本人。但具体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放松,有时甚至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指导和。

管领导担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二)明确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上一定要紧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规范程序。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

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受、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法院、检察院每年对“五类”人员的回访考察结合起来,综合对该矫正对象的评估,记录在案。结合其表现,可以考虑对其减刑建议,由有权减刑机关裁定。矫正人员执行期届满,建议统一发放书面文书。假释、监外执行由执行地中级法院制作,交本区司法机关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其他几类由司法行政机关制作,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对矫正期间表现不好,符合收监条件的应由劳改单位及时收监,缓刑犯又犯新罪的人,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予以数罪并罚收监。

(四)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

4、在审理判处非监禁刑案件的人员中,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教育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

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自启动后,迅速在我市两个试点区展开。从两个区的开展情况来看,基本做到了以下几点:

(一)思想认识到位。

两城区被确定为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市(区)后,区委、区政府均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两个区司法局均制订了严密的计划,确定了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并派专人随省厅和市局同志一起到兄弟单位进行了学习考察。

(二)领导机构健全。

目前,两城区的xx个街办(乡镇)都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

(三)社矫工作者队伍加强。

两城区各司法所多是一人所,为适应工作需要,两城区采取聘用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的办法,选聘具有法律经验、心理学专业知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人员充实到社矫办公室,确保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同时,还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发动退休老干部、知识分子、有威望的同志加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行列,使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目前,两城区xx个街办(乡镇)司法所共有专职人员xx人,社矫辅助人员xx人,社矫志愿者xx人。

(四)工作措施有力。

两城区各司法所均能坚持对每名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载了矫正方案、监护人协议书、公益劳动记录、每月小结、谈话记录、电话汇报等方面的资料,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基础性台帐。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村、居)两级管理网络的作用,明确各自的工作地位和工作任务,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长期发展和司法所的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制度上,两个区都出台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方案)》、《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矫正对象须知》等规章制度,力求工作规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收到了预期的效果。矫正试点期间两个区共117人接受社区矫正,经过矫正工作人员扎实有效的矫正帮教,没有发生一起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现象。矫正对象能够较快地融入社会,部分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还走上了致富路。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看,目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主要是:

1、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立法的滞后给工作开展带来了统一认识、统一做法、全面推进等方面的一定的`难度。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依据是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客观上存在名义主体和实际主体分离现象,公、检、法、司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衔接,省际、市际之间的衔接都存在一些困难。

2、在目前立法依据不足情况下,有关部委的现行规章中针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缺乏系统性。

致使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在工作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

3、工作主体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人民警察法》以及有关规章中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

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来实施,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现行的法律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这不仅与公安机关既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而且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责权不一,处于十分尴尬和不力的地位。矫正对象大多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有的矫正对象以经济、生活等种种理由不参加有关矫正活动,有的迁居或离开居住地根本不向司法所报告,由于司法所执法主体权,社区矫正工作者对这些现象也无计可施,严重影响刑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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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模版

摘要:随着《社区矫正法》的正式实施,填补了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依然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推进并加以完善,从而使社区矫正全方位迈上新台阶。

关键词: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理念制度技术。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刑事执行制度,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宽严相济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实现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xxxx年x月x日《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填补了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罚执行精神。

为进一步推动xx县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xx县司法局x月份以来先后组织工作人员到xx省xxx县司法局、xx省xx市xx区司法局、xx省xx市xx县司法局学习社区矫正工作先进经验,以及通过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全县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现将调研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xx县地处xx北部,xx江北绕东环,西南丝绸古道穿境而过,自古就是xx要塞,素有“中国xx城,xx大门,绿色生态县,xx装源”的美称。全县现有国土面积xxxx平方公里,辖x乡x镇、xx个村委会(社区)、xxx个村民小组,有汉、彝、傣、回、傈僳等xx个民族,万人,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xx.x%,其中彝族人口占总人口的xx.x%,是xx内人口最少、面积较小、少数民族人口比例最高的县,xxxx年和xxxx年,先后被确定为全国第一、二批xxx个(全省xx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之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正确领导下,在各级领导及相关部门的关心帮助下,xx县迎难而上、主动作为,狠抓社区矫正中心提升改造建设,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对象管控教育新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深化教育帮扶,着力提升执法水平和保障能力,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呈现出持续有效的良好发展态势。

截止xxxx年x月中旬,全县共有在册社区矫正对象xx人,缓刑xx人,累计接收各类社区矫正对象xxx人,累计解除xxx人。

目前所有在矫对象无责任性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事件发生,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在矫对象均增强了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积极改过自新,争取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

(一)创新举措,实力助推监督管理。

1.开展“七个一”活动,上好入矫第一课。

一次宣告,增强身份意识。对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工作人员核查其身份及法律文书无误后,对其进行宣告。庄严的宣告台、严格的入矫流程、法定的入矫宣告词,使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牢记身份、矫正规定,解决了社区矫正对象应该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

一次宣誓,增强矫正意识。统一制作印有入矫宣誓词的宣誓牌、解矫宣誓词的宣誓牌各x块,分别发放到x个乡镇司法所及社区矫正股,要求各所对报到入矫和解矫对象分别开展入(解)矫宣誓,增强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意识及回归社会意识。

一堂警示教育课,增强监管意识。宣告入矫后,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观看警示教育片,通过反面案例,为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鞭策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服从监管。

一次体会,增强思想意识。看完警示教育片,引导社区矫正对象谈谈自己的体会,结合心理测评结果,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动机、是否服从法院判决及其目前认罪悔罪的态度,为社区矫正对象“把脉问诊”开良方,“矫心矫行”打基础。

一次心理辅导,增强自信意识。与社区矫正对象谈家庭、谈生活、谈法律,使社区矫正对象心理压力得到充分释放,提高对他人的信任度,培养了团队意识,增强了自信心,为社区矫正对象今后更好地融入社会工作和生活打下了良好的心理基础,有效提高了社区矫正质量。

一张联系卡,增强纪律意识。统一制作正面印有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背面印有社区矫正规矩顺口溜联系卡xxxx张,向每名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发放。通过公开身份、电话、纪律,便于社区矫正对象懂规矩、守纪律及时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xx小时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一本“以案释法”读本,增强学法意识。编印《xx县社区矫正对象以案释法读本》xxxxx册,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该读本收录了xx省、xx县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被警告或被收监的真实案例,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为xx县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结束了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无教材的历史。

2.探索xx监管模式,打通监管“神经末梢”。依托健全的组织网络,探索新形势下村(社区)委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监管新模式。在永定镇xx个村(社区)开展试点工作,即“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每周向司法所汇报个人工作生活情况时,同时向村(社区)治保员报到,汇报个人工作生活情况的镇、村(社区)两级共同监管的“双管理”工作模式。目前,永定镇在册社区矫正对象xx人“双管理”工作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已实现全镇全村(社区)委会全覆盖,为《社区矫正法》更好的实施,探索适合xx做法的监管模式打下扎实基础。

3.巩固“互联网+微信+社区矫正”xx监管模式,助力监管,确保特殊时期监管不下线不掉岗。例如在今年的疫情期间发挥x个县级、x个乡镇社区矫正微信群“微教育”“微帮扶”作用,实时抽查社区矫正对象的实时地理位置,实现了隔空管理,并推送法律法规知识、疫情防控知识、招工信息、天气预报等适用知识,节省人力物力,增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了“互联网+微信+社区矫正”监管作用。

(二)强化措施,逐步健全管理制度。

一是成立社区矫正委员会。xx县在xx率先成立以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为主任的xx县社区矫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x个乡镇、xx个村(社区)委会也成立了以党组织书记为主任的社区矫正委员会,县、乡、村组织网络已健全,体现了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对领导,形成新形势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为探索新形势下村(社区)委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下领导基础,为全面推进xx县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力推进了xx县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是严格落实日常监管措施。报到矫正对象均按规范流程予以接收。工作人员及时校对,对未按时到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的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查找,避免了见法律文书不见人的现象发生,杜绝脱管、漏管。xxxx年x月—x月中旬,xx县共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对象xx名,均有完善的台账档案,记录真实、分类细致,记载规范。各司法所严格执行电话汇报、书面汇报、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日常管理规定,严格规范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考核奖惩、解除矫正、死亡通知等审批手续,x月—x月中旬,审批期满解除xx人,警告x人。社区矫正对象未出现脱管、漏管、虚管情况。

三是xx县司法局与xx县公安局联发《xx县社区矫正命案防控工作方案》,贯彻落实省、州、县关于命案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司法所与派出所建立联络员、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共享、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参与、社区矫正联合走访帮教机制,要求各乡镇按工作步骤深入排查、发现、消除可能引发命案的各类隐患和薄弱环节,各乡镇集中开展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切实摸清社区矫正对象面临的矛盾纠纷及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xx县司法局联合xx县人民检察院分两个组开展交叉互评,查看是否存在“错、漏、缺”等问题,对所有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执法档案进行集中评查“体检”,列出问题清单,对日常监管方面存在的填写不规范问题,强化业务培训,限期整改,各司法所逐一填补、逐一完善、逐一规范,发挥了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的作用,取得较好的效果。四是对重点管控对象的管控情况。对x名严管对象通过微信定位、电话汇报、走访、个别谈话、与相关部门联合管控、家属协助等形式落实严管措施。五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完善和组织演练情况。制定《xx县社区矫正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下发至各乡镇进行演练。

(三)狠抓落实,夯实基础蓄积动能。

一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每天登陆维护xx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录入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录入率和准确率达xxx%。

二是更新配齐钉钉考勤机(考勤、定位、请假等多种功能为一体)、执法记录仪、录音电话、录音笔、照相机等执法必备设备,为规范执法行为创造条件。

三是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开展远程探视工作,累计提供探视xxx场次,疏解罪犯心理情绪,帮助其早日顺利融入社会,减轻罪犯家属的经济负担。

四是积极开展心理测评工作,xxxx年x月—x月中旬,共开展测评xx人次,测评率达xxx%。通过测评结果,调整矫正方案,为不同犯罪类型、不同心理特征、不同家庭环境的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了因人制宜的矫正方案。对测评异常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约谈、教育,并严加监管。

一是xx县人民政府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各乡镇的大比拼(综合绩效)目标责任状考核,压紧压实责任。调整充实县、乡镇两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机构,并针对每个村(社区)委会矫正对象建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形成县、乡、村三级组织网络。

二是完善执法协作机制。建立了法、检、公、司定期召开社区矫正联席会议制度,互通信息,共享共治,及时研究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三是加强经费保障。xx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从xxxx年以来,按社矫对象人均不低于xxxx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证。

四是细化社区矫正工作各项制度,xx县司法局与x个司法所签订了社区矫正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抓实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目前,按照《xx社区矫正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xx县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六是利用两微一端、走访入户、法治宣传等方式,宣传好《社区矫正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有效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性化的重要表现,从而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理解、关心、支持,促使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作出贡献。

xx县将专项整治、隐患排查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有机结合,严格按照“接得上、管得住、矫正好”的原则,不断加大对“两类对象”的管控力度,认真做好“双清零”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信息摸排工作,及时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家庭、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村),每月司法所与派出所作信息比对,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在当地现实表现和行为动向,逐一排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是与全县在册社区矫正对象签订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涉黑涉恶知识,做到每月学习必讲扫黑除恶,让矫正对象认清涉黑涉恶的危害性,坚决不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身边有黑恶势力检举、揭发。

三是依托科技手段,充分利用手机定位、每日电话核查、微信报告等监管手段加大管控力度,实行日报告制,了解掌握其思想、行为动态,要求发现“两类对象”涉黑涉恶事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部门缺乏协作,制约监督效果。

司法行政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间的配合协作、信息互通、共享平台以及工作对接、反馈的长效工作机制未有效落实,司法、行政资源未能有效整合和统筹,影响了执行监督效果。如对提请收监、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也因各部门协调不力难落实;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上,当有些社区矫正象不服从管教需公安机关配合时,因种种原因而难落实;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采取的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方式,监督手段单一,监督效果不佳。

(二)执法手段有限,影响实施效果。

从全县实践来看,执法手段有限,影响实施效果。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少,正式行政编工作人员往往不止从事社区矫正一项工作,还身兼法治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咨询与援助等各类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任务,社区矫正辅导员虽承担着大部分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但因相关身份问题、待遇问题,既无执法权限,地位也非常尴尬。由于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少、执法手段有限、劳动基地缺乏,在日常管理中,有的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只是教条式的学习,有的根本没有落实教育时间,矫正劳动基地大都是养老院、乡镇街道公共场所,社区矫正对象去无非是搞卫生,使得学习矫正变成形式化,起不到实质的教育作用,社区矫正对象尤其是禁止令的贯彻执行难度大。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理应比税务、城管、工商等一般行政执法活动更严肃、更规范、更有权威,但在实践中执法手段有限,影响实施效果。

(三)调查评估的虚化,导致流于形式或效力存疑。

根据xxxx年x月x日实施的《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社会调查评估程序的执行机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变为“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因此xxxx年x月x日起,除了司法行政机关外,“有关社会组织”也将具有进行社会调查评估的权限。但目前为止,审前社会调查的结果对缓刑适用的法律约束力并不明确,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法规对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法律效力进行界定,比如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在xx县的实践中,经常出现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意见不被审判机关采纳的情况,例如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法院和检察院的委托)中指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大,不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法院最后宣判缓刑;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中指出犯罪嫌疑人在辖区内不具备监管条件,法院最终决定缓刑人员在不具备监管条件的辖区内接受社区矫正;更有甚者存在法院判决、裁定在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调查评估在后。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角度而言,很难不认为审前调查就是法院或检察院一种走过场的委托一种程序上的形式,自己的调查不仅没起到应有的作用,不受尊重,没有采信时还会遭受广泛质疑,且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

(四)经费保障较低,人员力量薄弱,队伍不稳定。

xx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从xxxx年以来按社区矫正对象人均不低于xxxx元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财力保证,但每年县局安排到每个司法所的全部经费较少,对于要承担社区矫正工作以外,还要承担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等工作的司法所来说所拨经费难以为继。目前,xx县x个司法所中,正式行政编工作人员较少,大部分司法所只有x名正式行政编工作人员,全县x名社区矫正辅导员均为购买服务的临时性工作对象,每月工资扣除个人保险金不足xxxx元,工资待遇低、对象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水平。

(五)技术支撑和宣传力度不够。

在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技术层面的保障相对来说是滞后的,要确保社区矫正高质高效有序进行,实现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必须得有强而有力的技术支撑。例如信息共享平台的衔接搭建、突发事件防控体系创建、跨区域协作框架构建、社区矫正工作各类人才的吸纳培养等仍需进一步加强和重视。以信息共享来说,法、检、公、司、监狱等部门信息系统多为内部系统,很难与其他部门衔接共享,从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高质高效运行。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广泛向社会宣传与发动,只有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群众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目的、意义,不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方式、方法,社区矫正工作未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理解、关心、支持,从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执行方式,蕴涵着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种方式,不仅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更重要的是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和实现自我发展的需求。从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正义的取向来看,它是以惩罚为基础,以矫正(恢复)为主的刑事执行制度,平衡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区利益、被害人利益和罪犯利益冲突,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公平正义,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作为基本价值目标。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应当从理念、制度、技术三维层面来加以完善。

(一)理念层面。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牢牢把握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工作体系总要求,正确认识、精准定位社区矫正。刑事执法的理念逐渐由低级走向高级,由野蛮走向文明,人权保障思想是法治社会、法治世界最高的目的,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在公正、严格执法的同时,日常社区矫正工作中重视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充分得到保障。

一是从人道主义上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衣食住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民政、人社、教育、卫健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就业、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保障等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对象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的生活标准,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

二是从心理精神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充分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成长、生活、工作等环境,对社区矫正对象有心理情绪低落或不健康的,有针对性的进行关怀,制定心理矫治方案,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帮助他们重塑健全人格,以健康阳光向上的心态融入社会回归社会。

(二)制度层面。

以矫正正义为核心,破除当前瓶颈,贯彻实施《社区矫正法》,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各个工作环节的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

1.尽快草拟并出台各地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强化法、检、公、司、监狱、社区矫正机构衔接配合,确保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公正执行,明确社区矫正法的操作性,充分发挥监管教育作用,切实提高改造质量、预防重新犯罪、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功能功效。

2.加强配套建设。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场地、管理装备、信息技术设备等完善有保障,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中心规范化建设,依照中心建设目标和主要工作任务,按照“教育为本、监管为重;法治引领、科技支撑;凝聚合力、广泛参与;夯实基础、强化保障”的工作思路,将功能室进行重新定位,科学界定各室功能,使之功能科学、分层合理,方便使用。全方面、多维度、立体化改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场所,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实现流程化、高效化、便捷化。

3.加强执法监督。执法公正是衡量执法力度和水平的重要标尺,加强监督则是推进执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区矫正机构须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检察机关要由被动监督变为主动监督,使监督成为常态化,要把监督渗透到适用非监禁刑的各步骤和程序中去。

4.保障经费投入。进一步加强经费投入,保障矫正工作队伍稳定,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吸纳各类人才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并在经费装备上给予保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对象人均不低于xxxx元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提高基层司法所司法干警的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增加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社区矫正辅导员)的待遇,建议增加收入与其他政法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保持一致,激发每个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社区矫正辅导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热情,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稳定,从而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执法水平。

(三)技术层面。

1.进一步规范完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体系。xxxx年x月x日《xx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开始施行,但在效力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大的质疑,社会调查评估存在较多争议。建议进一步规范完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体系,从国家层面尽快研究制定《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办法》。社会调查评估应当作为法院审判或监狱裁定的重要证据,可以进行质证,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或监狱在宣判或裁定适用社区矫正时,应当将社会调查评估报告作为重要量刑依据,社会调查评估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实施,杜绝事后“查缺补漏”等现象。

2.逐步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及救济途径。由政法委牵头,加强与法、检、公、监狱等部门沟通协调,相互配合,整合运用有效的社会资源互通信息,全面提升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科学的风险控制体系,增强防范水平和能力,落细落实体系机制,有效研判预防,扎实做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经济社会安全和谐稳定。

3.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素质。

一是建议上级部门多为基层争取政法编制,或参照公安机关辅警的管理办法,争取联合财政、人社等部门出台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的管理办法。

二是广泛吸纳律师、心理医生、专业技术人员、政法部门离退休工作者等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正帮扶。三是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教育力度,着力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同时,要建立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奖优罚劣,提升工作质量和效果。

4.强化分类管理及探索异地监管。成立矫正劳动基地试点,将相近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至矫正劳动基地进行公益劳动教育学习,全面改造教育。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成长经历、心理特点、文化程度、健康状况、悔罪表现等有针对性的制定矫正方案,以“存同求异”的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与矫正方案个性化实施。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可以考虑增加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及经费,进而将同犯罪类型的社区矫正对象统一到某一司法所进行集中监管,异地社区矫正机构和相关的组织部门协调配合监管帮扶。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座谈、走访相关部门、各街镇、社区(村),询问社区服刑人员代表对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形式,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区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x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x名。二是x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xxx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一是x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x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分级分类培训。我区x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x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xxx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xx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xxxxx”xx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x%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xx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x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四)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x名、普管类x名、宽管类x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对全区x个街镇xx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xx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2.工作主体目前不适宜。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和《xx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与公安机关现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容易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矫正活动、不向司法所报告、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处于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3.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各街镇派出所直接通知辖区司法所接收,各司法所按照“两个要素”(法律文书齐全、人员到位)的要求予以接收。由于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未送达或遗失的现象,司法所因不符合接收条件不予接,而派出所又认为应当属于司法所管,最后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4.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矫正组织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等因素,实施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就业安置难,部门和社会资源有待整合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安置渠道窄、资源少,在我区的xx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xx名就业、xx名待业。

1.缺乏具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困难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困难群体进行帮扶,涉及落实低保、住房和社会救济政策以及就业、养老、医疗保险时,主要靠基层司法所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实际落实较难。

2.社会包容度不够。部分居民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给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安全隐患,增加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开展困难。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歧视和排斥,90%的已就业社区服刑人员在参加每月学习请假时,都怕用人单位知道自己是服刑人员后而被解雇,出现学习请假难的问题,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安置对象技能差,就业难度大。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匮乏,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例如:目前正在我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小学文化的xx名、中学文化的xx名、大专以上的xx名、在校读书的xx名,基本上无一技之长,就业相当困难。有的就业愿望不强烈,一味等待政府救济安置。

4.教育管理方式相对陈旧。公益劳动形式单一,教育方式靠谈话、人格感化和念读法律法条等,教育的效果难以抵消社会歧视的负面效应。

(三)专职队伍人员不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1.人少事多任务重。司法所承担普法教育、法制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多项职能,其中仅社区矫正每月就要完成召集学习、思想汇报、组织公益劳动等多项工作,有时还要承担街镇拆迁、安全、综治等临时性任务,司法所人员工作任务繁重。

2.专业化程度不高。除了日常监管、掌握动态,司法所还要疏导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指导解决其生活、就业。目前,我区各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中有法律专业文凭xx人、其他专业xx人,取得心理咨询师证1人;社区(村)矫正工作者中法律专业占总人数xx%,从知识结构、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还不能达到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一)提高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把宣传工作中的重点放在利于罪犯改造、降低国家刑罚成本等积极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及时进行报道,紧紧抓住社区(村)这个平台,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画、制作光盘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真正让每位居民(村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建议在全区创建公益劳动基地1个,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让人民群众逐步接纳社区服刑人员,相信社区矫正这种管理模式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

(二)总结经验,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出台。

针对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建议首先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两院两部试点工作意见、通知及市级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xx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运行。同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总结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措施、公益劳动、日常奖罚等方面形成的经验,为将要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完善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沟通衔接。

将信息沟通工作贯穿于犯罪嫌疑人审前、审中、判后,建议建立“核查脱漏管理专项行动小组协调联席会”平台,互通各种接收渠道、互补各自没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和底数。建议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沟通;人民检察院介入社区矫正所有环节,对涉及社区矫正的案件严格把关,及时查处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紧密合作,保证社区矫正移交衔接关口的顺畅、监督考察关口的严格,对违反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依法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将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帮教安置工作之间的无缝对接。最终形成政法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整合资源,探索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建议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协调,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资源,重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细化分解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例会,研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正模式,探索建立不同形式的心理矫正工作室。建议区民政局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将帮扶工作延伸到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中的子女就学、亲人就医等困难上,帮助其稳定家庭安心接受改造。各群团组织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与人社部门密切配合,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就业创业培训计划,举办专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工作,适当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务、后勤保障、清洁、绿化等面向公共服务的岗位上就业谋生。

(五)重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

建议在各街镇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配备2-3名具有扎实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心理学知识的人员。建议财政部门做好财力保障,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临时救助资金,用于无家无业无经济来源社区矫正对象的临时生活救助。建议聘用专职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组成专职社工队伍,并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充实志愿者队伍和邀请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入到社会志愿者的队伍中,弥补司法所人才资源不足。加强业务指导培训,通过邀请法学、心理学教授讲课、实地观摩学习等方式,增强基层工作者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对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掌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能力。

社区矫正学习调研报告[最终定稿]

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半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很多学习会议,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一、灵活运用专业技巧,注意工作中的方式方法。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二、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帮”“教”并重。

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县于年初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经过一年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2011年10底,全县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9人,无脱管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额敏县社区服刑流动人员主要存在于牧民当中,由于牧民放牧有冬牧场和夏牧场,距离乡(镇)场较远,并在偏远的山区,有时交通不方便,为了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管理,确保矫正安全,加快社区矫正的信息化管理,从8月份开始,除了严格的请销假制度以外,实行了手机已动工定位汇报和利用座机汇报的制度没通过以上两种措施,极大的预防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

三、主要做法。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及时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在镇、乡、村形。

成网络并落实工作人员;二是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村(社区)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

(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额敏县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乌苏和博州现场会的工作经验,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三)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制度。五是实地走访。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到登记,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未送达或遗失的现象,司法所因不符合接收条件不予接,而派出所又认为应当属于司法所管,最后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三)教育管理方式相对陈旧。公益劳动形式单一,教育方式靠谈话、人格感化和念读法律法条等,教育的效果难以抵消社会歧视的负面效应。

(四)人少事多任务重。司法所承担普法教育、法制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多项职能,其中仅社区矫正每月就要完成召集学习、思想汇报、组织公益劳动等多项工作,司法所人员工作任务繁重。

(一)提高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把宣传工作中的重点放在利于罪犯改造、降低国家刑罚成本等积极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及时进行报道,真正让每位居民(村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

先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三)完善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沟通衔接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依法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将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帮教安置工作之间的无缝对接。最终形成政法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形式,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区于2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9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一是8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5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分级分类培训。今年1月,我区1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4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于今年9月,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354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大渡口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87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四)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3名、普管类4名、宽管类5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今年5月,对全区8个街镇33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2.工作主体目前不适宜。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与公安机关现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容易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矫正活动、不向司法所报告、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处于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内在要求。

(一)基本情况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始试点,xx年在全国试行。xx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于xx年在xx地区进行试点,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近年来,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使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按照“提认识,建机制,增投入,夯基础,重创新,强队伍,勤督办,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目前,xx市在矫人员xx人,累计接收xx人,解矫xx人,总体上”管控”得力,做到教育管理常规化,档案文书标准化,监管帮教人性化,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为维护安陆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监管情况

当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总体薄弱,社区矫正组织不很健全,各乡镇虽成立了领导小组,但相应的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目前司法所的编制、人员配备现状看,工作力量与工作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司法所的设置上,按国家规定每个所应配3-5人,除社区矫正外还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责。xx市现有16个基层司法所。在工作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基层认真执行日常监管教育工作。

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问题却是一片空白。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社区矫正属于一种行政执法,也代表法律的严肃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定位,无统一着装,无执法证件。现阶段司法行政各级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味的“宽无边”但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却“严不足”,造成这种被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现在稳定工作压倒一切,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不得不设法解决,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是也助长了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以此为要挟。“宽而不严”的工作方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存在的问题

基层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职能。且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的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经裁定假释的罪犯日趋增多,且考验期一般较长,安陆市15个乡镇,一个开发区,仅有25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全市260名社区对象仅靠司法所的25名工作人员,已无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压力。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现在矫正对象xx余人,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仅有是xx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特别在农村,人们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目的、意义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主观上认为犯罪坐牢,就应该在监狱里,与社会隔离起来,才不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因此不愿意与他们接触甚至是提供帮助;2020年以来,地区推行社会网格化管理,将全市划分为533个网格,每个网格都聘用一名网格管理员,负责网格内的信息采集,提供便民服务。但网格化管理还处在初期阶段,目前主要是录入基础信息,其他重点对象未录入,也没有进行常态的管理与服务,故而城区网格管理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也仅限于协助司法所核实对象是否在管辖区域内,缺乏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农村网格管理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矫正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乡里乡亲的,不好意思对别人实施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他们基层信息员、服务员的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因而,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出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制约了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质量。

根据有关权威部门测算,每名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xx元,目前,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没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像每月走访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手段就会流于形式,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在凭原则做事,凭责任做事。

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影响了监管效果。同时,基层司法所通常都是一人所,很多工作的开展,需要两个人的配合,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也给工作人员本身留下隐患。

四、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思考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推进法治建设,切实解决制约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是综治部门要主动协调、监督成员单位的工作。对一些单凭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比如公检法司等部门在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过程中部门职责不清、配合不力,各成员单位落实工商、信贷、税收、低保、社保等各项安置帮扶政策等,综治部门要主动介入。综治部门要对责任书的内容,定期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责任,构成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二是社区矫正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健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实施社区矫正的职责,主动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社区矫正决定、执行、解除等各环节的相关制度,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三是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特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相应履行职责的细化方案和计划,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重要作用,确保衔接工作不留空档,各部门间有序衔接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二)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基础工作平台建设力度。一电子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电子监控管理平台集办公、监管、统计、考核、指挥调度为一体,是被实践证明了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控、提高监管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早日完成电子监控平台的建设。二是心理咨询网络平台建设。心理矫治是从心理上对罪犯进行疏导,从而改变其犯罪心理的教育矫治方法,是防偏纠错、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关键工作,每个县市区要合理规划结构和布局,建设起较为规范的心理咨询室。三是各类基地建设。县市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各类基地建设,特别是集培训、教育、食宿、救助、组织公益劳动等功能于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建设,应按规划逐步推进,建立一到几处过渡性安置基地。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修订市县两级制定下发的相关文件。二是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社区矫正工作推进情况调研报告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26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盛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4、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承担的惯例。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同时,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地讲,就是要修改现行刑事法律,将“五种人”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五种对象”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五种对象”下落不明问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五种对象”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

3、加大部门衔接工作,确保对象接收和矫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大部门衔接工作,关键要做到两个确保。

或决定的,由本地人民法院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宣告;属于本地看守所出所的,由本地看守所宣告;属于外地人民法院判处、决定、裁定,或属于监狱出监,或属于外地看守所出所,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登记的,由派出所宣告;原不具备“两个要素”的社区矫正对象,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

二要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矫正对象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4、强化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对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重要。重点把好三大关:

调专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司法所和派出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派出所也要确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民警主动搞好对接;街道、乡镇要抽调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人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对社会志愿者的选聘工作,广泛动员和吸收社区内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社区干部等,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严把学习关。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掌握专业知识,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汲取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上的偏差,弥补工作措施上的不足。

三是严把管理关。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制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提拔、评优的重要标准。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八)从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根据发展形势,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体系具有重要现实作用。

(一)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截至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者80人,每所平均2.5人。截至2013年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031人,累计解除矫正455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576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20人以上,城关镇、坟台镇、洪山镇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7.2:1。部分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超过15: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社区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决定了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如果没有社区参与,单纯由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这样的非监禁刑就不属于社区矫正,或者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广大农村,社区承载功能不强,志愿者资源和志愿服务意识缺乏。目前,全县社会志愿者621人,主要由社区(村、组)干部担任。社区(村、组)干部干部作为最基层干部,承担着多方面工作任务。由于未形成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育引导、奖励激励机制,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践中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三)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矫正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定位社区矫正手机的使用、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以及执法、办公设施等,都需要大量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二、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一)缓解矫正力量不足。各社区矫正中队、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但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工作拓展难等问题。现有条件下,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专职社工,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可有效缓解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上分散在各村(居、社区)和乡镇。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矫正工作能得到社区矫正人员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三)提升社区矫正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专职社工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高、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编外聘用制人员,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

(二)专职社工应具备的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40岁以下。

另外,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精选_

矫正已经在我国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对象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六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式启动。2005年初,“两院两部”联合将河北等12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吉林等9个非试点省份也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先后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截至2009年6月,全国共有27个省(区1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覆盖全国四分之一的街道(乡镇),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5.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一直控制在较低水平,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9年7月底,为扩大这项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社区矫正工作,中央政法委同意“两院两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已于2009年9月2日下发。2009年10月,“两院两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针对意见的贯彻实施对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作了具体部署。

实践证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需要,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的积极作用,既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又降低刑罚执行成本,从而形成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几年来,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成效十分显著,同时,在法制化方面也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化现状。

我国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也没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社区矫正五类适用对象的规定散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监狱法》里。为了解决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不足问题,更好地指导社区矫正的实践,自2002年我国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地进行社区矫正试点以来,相关国家机关联合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2003年7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20日,“两院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2009年“两院两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各部门也在各自系统内制定下发了一些指导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文件。例如2004年5月9日司法部印发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此外,各试点省(市)也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带有政策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如2002年8月,上海市委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治工作试点的意见》、《关于推进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印发了《社区矫治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2003年4月,北京市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意见》,并于5月制定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于2003年10月制定了《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浙江省于2004年4月制定了《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山东省于2004年9月制定了《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以及各种社区矫正的措施及要求,但由于该文件只是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文件,其法律效力仅限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则没有约束力。

中央21号文件提出要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2008年,中共中央19号文件又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根据分工分案,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此项工作。近期,有关部门按照中央有关文件指示精神,积极推动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

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化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其背后最根本的问题是法律依据不足,在社区矫正的法律主体、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人员配备等诸方面都存在着无法可依的现象。

(一)法律主体不明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五种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权的全部为公安机关。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而按照两高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两高两部的规定是符合行刑权统一行使观念与公、检、法、司各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但由此在实际执行中产生了执法与执行相分离,责与权相脱节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没有刑罚的执行权,却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而公安机关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这导致了刑事执行权力资源配置失衡,出现某些部门权力资源过剩,另一些部门权力资源供应缺乏的现象,无法使行刑权力资源产生最佳的效益。另外,把某些刑事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其实质就是把侦查机关与行刑机关合二为一,这有悖于现代刑罚观重视行刑和刑罚效益的精神,也难以贯彻宪法所要求的各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影响了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这种立法与实践工作的脱节造成社区矫正工作关系复杂、程序繁琐,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职责不清、效率低下,具体承办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所与公安派出所相互扯皮、推卸责任、消极应酬等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因此引起了对部分矫正对象的脱管,给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带来了诸多的不便。这种执法主体和矫正主体分离的模式,短期内可行,但从长远来讲,如果不从法律的高度对此作出规定,一直保持现实与法律的矛盾,就会对法律的严肃性造成影响,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社区矫正的制度化建设和功能发挥。因此,从法律的高度上统一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主体是当务之急。

(二)工作内容不健全。社区矫正的执行活动是十分复杂的领域,其内容不仅要有行刑,同时还要有教育和帮助服务。然而我国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较迟,涉及到社区矫正五种对象的刑种、刑制及执行的内容是按监禁刑的行刑与监督考察来予以规定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规定不够完善,监督考察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可操作性差,例如,仅注意了执法主体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考察的有关程序的规定,缺乏社区矫正所需要的教育矫正与帮助服务等项目内容;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定义务不明确;也明显忽视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应有权利保护方面的规定,如在对撤销缓刑、假释决定不服的上诉以及听证方面的权利;对于刑事被害人的参与监督考察的地位也未作考虑。再如,增加和健全社区矫正的激励机制是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一项重要手段,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一些限制性规定却制约了社区矫正激励机制的建立和作用的发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也缺乏足够的激励机制。

(三)工作程序不完善。在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工作的省(市、自治区)积极探索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实际效果的工作方式和方法,注重与强调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的密切配合、工作环节的衔接与协作。各试点单位根据“两高两部”联合《通知》规定,结合本地的情况,做了很多深入细致的工作,并力图衔接登记工作,做到规范有序。尽管试点实践中探索出来的个别做法比较可行,但是目前,对于社区矫正各部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与职责衔接,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04年司法部出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尽管其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具体的接收与终止工作程序,但该文件的法律效力仅限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这就导致在社区矫正工作程序上、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上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管理、衔接不力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法院、检察院、监狱系统在对社区矫正的配合、制约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不足,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的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质量。而目前,我国尚缺乏一支专业化的社区矫正队伍,在矫正资源和矫正力量的利用上社会化程度也不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矫正队伍的业务素质不能适应矫正工作的需要。从全国社区矫正试点中工作人员的现状来看,普遍存在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思想观念亟待进一步转变,工作方法亟待进一步改进,专业化程度亟待加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待遇需提高。而西方国家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是相当完备的,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主要由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两部分组成,而且对于专业人员都有严格的学历要求,都要经过严格的培训,都有严格的考核标准。相比之下,我国具备高素质的、专业化的、相对稳定条件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配备明显不足。

此外还有其他的一些问题,如社区矫正工作经费配备不足,没有保障,也与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法律依据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这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效果。以上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并不能完全体现出刑罚成本的降低,还可能会成为犯罪率增长的因素之一。不抓紧社区矫正立法,不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就难以确保社区矫正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在健全完善的机制下有效地运行,就无法彻底解决制约社区矫正顺利发展的法律问题。为了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工作在教育矫正服刑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得到正确贯彻,迫切需要社区矫正的法制化。

三、对我国社区矫正法制化的建议。

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社区矫正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通常有四种形式:即专门的社区矫正的法律、专门的刑事执行的法律、单行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国际性的社区矫正法规。那么我国的社区矫正立法究竟应该采取哪种立法形式呢?学界和司法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2007年5月28日司法部在京召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专家小组会议,对于如何推进社区矫正的法制化进程作了专题性研讨。其中对于社区矫正的立法形式和步骤,专家们认为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先对社区矫正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第二步,起草一个刑法修正案,专题规定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第三步,待条件成熟后,制定与《监狱法》并列的《社区矫正法》或将两者通盘考虑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专家们还建议,修改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宜粗不宜细,以便为将来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提供空间。

2008年5月,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对立法涉及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2009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司法部及中央编办、最高法、最高捡、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开展社区矫正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于2009年6月向中央政法委报送了《关于报送的函》(国法秘政函[2009]233号),提出要“抓紧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非监禁刑执行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研究论证工作。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步骤和形式,笔者赞同上述“三步走”的意见。司法实务界目前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制化进程的实际操作也是先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待条件成熟时再行专门立法。如2009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反复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草案建议稿涉及影响和制约社区矫正开展的最突出问题和确立社区矫正基本制度最关键的内容:

(一)关于社区矫正的定性定位。草案建议稿遵循了2003年“两院两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定性定位,即社区矫正本质上属于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二)关于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草案建议稿维持现行试点的做法为宜,即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范围确定为5种,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执行的罪犯(以下统称“五种人”)。

(三)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草案建议稿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涉及社区矫正的条文中的执行主体统一替换为司法行政杌关。

(四)关于执行机关的职责权限。草案建议稿在《刑法》有关条文中增加了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执行机关或者监督机关有关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应当收监批行的,由执行机关决定收监;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有依法应当撤销情形的,由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五)关于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问题。鉴于司法行政机关不具有治安管理及采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职能和手段,在确立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同时应当相应规定,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中,一旦被矫正对象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甚至出现违反监管规定及脱管失控、违法犯罪情形的,应当由执行机关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进行通缉、执行逮捕。同时,在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方面,还需要得到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组织、罪犯所在单位、学校的支持配合。为此,草案建议稿增加了相应的规定。

(六)关于将社区矫正概念写入《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草案建议稿在《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被宣告缓刑、被栽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社区矫正。

纵观《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建议稿,内容比较全面,但是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问题没有提及、社区矫正的程序性规定缺失等,笔者以为还有不足之处,同时认为不论是修改《刑事诉讼法》或《刑法》,还是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或统一的《刑罚执行法》,社区矫正立法内容的重点都集中在四个方面,即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健全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以及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具体而言:

首先,要明确法律主体。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行机关。这是解决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最大法律障碍,即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

其次,要健全工作内容。要完善社区矫正的具体激励机制,例如许多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提出建议对缓刑罪犯的减刑作出具体规定;对有期徒刑罪犯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对主刑执行完毕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残余期限仍可酌减;建立缓刑的“延长考验期”制度等。同时,为了不只停留在监管层面,还要体现教育和矫正的一面,建议在刑法中,增加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人员的法定义务的考察内容等。

再次,要完善工作程序。社区矫正的立法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的原则。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活动,必须要保证它的严肃性。因此社区矫正的适用、接收、解除等都需要有规范的工作流程和衔接程序。通过这方面的规定,为社区矫正的具体操作提供依据。必须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实体内容的同时完善社区矫正的程序内容,既赋予社区矫正机构在程序上的一定强制权力,作为做好矫正工作的保障,又对其矫正行为进行程序的制约,保证矫正工作中的公正执法,防止滥用权力、保护人权。因此,需要对试点中工作程序的好的做法予以研究和借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予以明确规定,以在宏观上更好地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最后,要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人员配备机制。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应当由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以及一定的警力组成。社会工作者可以被聘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也可以作为社会志愿者的身份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体现行刑的严肃性和强制性,除了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力量以外,还要配备一定的警力。对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要求。要有必要的教育背景、品质和心理素质,要有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还要有创新能力。国家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与激励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配备问题上升为法律的规范,会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内容的可操作性。

上述修正案如果经全国人大批准,社区矫正目前面临的突出问题的解决就有了法律上的依据,社区矫正的推进也就有了法律上的保障。但要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仅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够的,必须对社区矫正制度予以进一步全面而具体的规范。笔者认为,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根据实际再制定社区矫正法的专门立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方面的具体问题可以在社区矫正专门立法时作出明确规定,以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制度的可操作性。总之,我国最终要建立起以刑法和刑诉法为基础,以社区矫正法为核心,以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为重要补充的中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体系,以便为社区矫正的稳步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确保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得到健康、快速发展。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制度的重大改革,《刑法修正案》(八)从立法上全面肯定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质,确立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根据发展形势,建立一整套完备的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体系具有重要现实作用。

(一)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截至目前,我县共有社区矫正工作者80人,每所平均2.5人。截至2013年2月底,全县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031人,累计解除矫正455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576人。目前,大部分乡镇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20人以上,城关镇、坟台镇、洪山镇的社区矫正人员多达30人以上。全县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是7.2:1。部分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平均比例超过15:1。司法所工作人员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依法治理、参与信访综治维稳等工作,大部分司法所人员还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基层司法行政队伍现状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求,工作难到位、容易出问题。

(二)社区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的社区参与性,决定了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如果没有社区参与,单纯由刑罚执行机关执行,这样的非监禁刑就不属于社区矫正,或者说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广大农村,社区承载功能不强,志愿者资源和志愿服务意识缺乏。目前,全县社会志愿者621人,主要由社区(村、组)干部担任。社区(村、组)干部干部作为最基层干部,承担着多方面工作任务。由于未形成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培育引导、奖励激励机制,缺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精神鼓励和物质待遇引导,实践中帮扶教育持续性不强,作用发挥有限。

(三)经费保障严重不足。我县是人口大县,社区矫正人员越来越多,工作任务重、压力越来越大。目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培训、社区矫正志愿者培训、定位社区矫正手机的使用、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监管、审前调查评估、档案卷宗以及执法、办公设施等,都需要大量经费支出。按照市委市政府(阜办发【2007】10号)文件精神,县财政应按每名社区矫正每年1000元的工作经费予以保障,但从现实来看,财政保障力度还远不能达到标准。

二、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一)缓解矫正力量不足。各社区矫正中队、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但在工作实践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力量薄弱,工作拓展难等问题。现有条件下,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专职社工,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可有效缓解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探索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可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上分散在各村(居、社区)和乡镇。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矫正工作能得到社区矫正人员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志愿者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三)提升社区矫正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专职社工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高、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一)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社区矫正专职社工是指具备一定条件专门从事社区矫正事务的全日制专业人员,属编外聘用制人员,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的主要任务是:协助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办理衔接手续;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矫正个案工作计划,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社区服务,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犯罪心理矫正等;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完成司法所交办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工作任务。

(二)专职社工应具备的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2)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3)热爱社区矫正工作,工作责任心强;(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优先录取;(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熟练操作和使用计算机;(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控制40岁以下。

另外,社区矫正是刑法执行活动,工作的对象是社区矫正对象,属于高危人群的范畴。特别是在基层农村一线工作的社工,常常要独挡一面,监管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女性社工的比例不宜过多。

(三)专职社工的配备比例。目前,我县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管理社区矫正人员18名。考虑到我县的经济条件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的现实,建议每20名社区矫正人员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可有效缓解司法行政干警不足与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矛盾。

(四)提高专职社工福利待遇。社区矫正试点中,聘用的专职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偏低,导致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不稳定,高素质的专职社工留不住。为保证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稳定健康发展,专职社工的工资不仅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还应建立动态增长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提高专职社工工资福利待遇,以吸引更多社会专业人才,充实壮大专职社工队伍。

(五)出台激励措施。目前,有关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配套政策尚不完备,未建立完善的培养、激励和评价机制。现有专职社工大多数是年轻的大学毕业生,专业性强,思想活跃,要求进步强烈。实践中应建立社会人才与行政事业单位选拔使用人才相衔接的制度,如将专职社工中的大学毕业生,纳入“三支一扶”范围,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录中给予加分优惠,可使专职社工干有前途,干有出路,干有奔头,干有目标。

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全文]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内在要求。

(一)基本情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试行,湖北省作为全国的第二批试点省份,于2005年开始试点。孝感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于2006年在孝南区广场街进行试点,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于2007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近年来,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按照“提认识,建机制,增投入,夯基础,重创新,强队伍,勤督办,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目前,安陆市在矫人员260人,累计接收469人,解矫209人,总体上”管控”得力,做到教育管理常规化,档案文书标准化,监管帮教人性化,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为维护安陆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工作现状。当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总体薄弱,社区矫正组织不很健全,各乡镇虽成立了领导小组,但相应的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目前司法所的编制、人员配备现状看,工作力量与工作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司法所的设置上,按国家规定每个所应配3-5人,除社区矫正外还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责。安陆市现有16个基层司法所,其中,一人所10个,2人所6个。在工作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基层司法所认真执行日常监管教育工作。一是严把接收环节。所有到市局报到的矫正对象,除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外,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2张照片,由市局统一设计并印制了矫正通知书、送达回执,确保了服刑人员都能按时按要求到指定司法所报到。二是逐人建立档案。通过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各所把所有矫正人员的档案信息资料全部录入管理系统。各司法所根据矫正人员提供的基础资料,逐人建立纸质档案,确保电子与纸质档案同步相符。

在实践中,从大体情况看,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基层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整合社区力量帮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处于构思起步阶段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单位及近亲属作为矫正小组的成员,责任心不强,成立的矫正小组大部分均没有尽到小组的职责,矫正小组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

(三)监管情况。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问题却是一片空白。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社区矫正属于一种行政执法,也代表法律的严肃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定位,无统一着装,无执法证件。现阶段司法行政各级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味的“宽无边”但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却“严不足”,造成这种被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直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的部分内容形同虚设,对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却很难收监执行;二是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属于刑罚执行性质,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发展形势极不相称。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现在稳定工作压倒一切,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不得不设法解决,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是也助长了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以此为要挟。“宽而不严”的工作方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矫正人员与社会群体的心态。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司法所没有正确实施“宽严相济”的工作方式,使部分矫正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现是一名犯罪分子的特殊身份,社区矫正是刑罚的具体执行,少数人员不服从管理,不按时汇报思想,不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对这类人群应加强教育监管力度。在社会群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认为“罪犯”就意味着“坐牢”,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犯人从监狱出来了事就算了结,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根深蒂固,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相当的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对象逐年递增,人少事多矛盾凸现。基层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职能。且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的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经裁定假释的罪犯日趋增多,且考验期一般较长,安陆市15个乡镇,一个开发区,仅有25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全市260名社区对象仅靠司法所的25名工作人员,已无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压力。仅安陆市府城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现在矫正对象60余人,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仅有是2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2、社区矫正工作氛围不浓,宣传不够。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特别在农村,人们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目的、意义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主观上认为犯罪坐牢,就应该在监狱里,与社会隔离起来,才不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因此不愿意与他们接触甚至是提供帮助;2012年以来,安陆市推行社会网格化管理,将全市划分为533个网格,每个网格都聘用一名网格管理员,负责网格内的信息采集,提供便民服务。但网格化管理还处在初期阶段,目前主要是录入基础信息,其他重点对象未录入,也没有进行常态的管理与服务,故而城区网格管理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也仅限于协助司法所核实对象是否在管辖区域内,缺乏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农村网格管理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矫正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乡里乡亲的,不好意思对别人实施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他们基层信息员、服务员的作用。

3、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因而,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出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制约了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质量。

4、社区矫正工作专项工作经费无保障。根据有关权威部门测算,每名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2000元,目前,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没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像每月走访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手段就会流于形式,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在凭原则做事,凭责任做事。

5、司法所工作人员.执法权缺失,无法全面实施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影响了监管效果。同时,基层司法所通常都是一人所,很多工作的开展,需要两个人的配合,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也给工作人员本身留下隐患。

6、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力量不足:一是社区(村)居委会组织未充分挥作用。社区(村)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只有他们真正接纳了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关怀和帮助,并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管,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矫正工作做实、做深、做真,也能有效地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困难,并且为矫正对象提供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作为社区以及村委会的网格管理员在这方面就可以起到很关键的作用,网格员可以每月逐一走访管控对象,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通过网格平台及时反馈到司法所,包括一些异常情况,司法所都能及时了解掌握,提前给予应急处置。二是社会工作者队伍严重缺位。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他们的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性容易与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容易走入矫正人员内心世界,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完成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因此,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3.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有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司法所要积极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据调查,目前安陆市基本没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三、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网格化管理的工作特点。

(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将社区划分为若干网格,把网格作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位,是基层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网格员都经过了相关的专业培训,所开展的工作面向所有对象、覆盖不同层次、满足各类需求的社区服务,其目的是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全覆盖、全天候、零距离”,真正在充实网格管理信息库和服务群众办实事等方面实现质和量的提高。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而社区网格管理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也与社区矫正工作相互有着紧密的联系,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二)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即由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志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严重欠缺条件下,可聘请社区网格管理员担任社区志愿者,作为“第三级”矫正网络组织成员之一,社区组织和网格员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走访、帮教等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进一步发挥村委会、帮教小组的作用,形成一个组织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

(三)社区矫正工作应当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应当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应当提倡和鼓舞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通过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公益劳动场所或就业岗位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若网格管理员、社会志愿者能参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这种方式既有利于解决经费和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降低工作成本,提高矫正效果和质量。

为了更好地发挥社区矫正的作用,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社会和谐,推进法治建设,切实解决制约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组织领导,不断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人力、财力保障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面地宣传社区矫正的知识和政策,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报道社区矫正成果,争取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吸收更多专家、学者加入社会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是综治部门要主动协调、监督成员单位的工作。对一些单凭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比如公检法司等部门在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过程中部门职责不清、配合不力,各成员单位落实工商、信贷、税收、低保、社保等各项安置帮扶政策等,综治部门要主动介入。综治部门要对责任书的内容,定期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责任,构成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二是社区矫正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健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实施社区矫正的职责,主动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社区矫正决定、执行、解除等各环节的相关制度,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三是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特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相应履行职责的细化方案和计划,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重要作用,确保衔接工作不留空档,各部门间有序衔接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基础工作平台建设力度。一是电子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电子监控管理平台集办公、监管、统计、考核、指挥调度为一体,是被实践证明了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控、提高监管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早日完成电子监控平台的建设。二是心理咨询网络平台建设。心理矫治是从心理上对罪犯进行疏导,从而改变其犯罪心理的教育矫治方法,是防偏纠错、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关键工作,每个县市区要合理规划结构和布局,建设起较为规范的心理咨询室。三是各类基地建设。县市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各类基地建设,特别是集培训、教育、食宿、救助、组织公益劳动等功能于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建设,应按规划逐步推进,建立一到几处过渡性安置基地。

(四)进一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和经费问题。

一是要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力量薄弱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强化学习,提高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另一方面,在人员编制上作出安排,可考虑在政法编制不足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司法行政部门的地方事业编制(如:孝昌县为12个司法所配备了21个地方事业编制)。同时,加大对司法所招聘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力度,合理配备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并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二是要切实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组织实施任务,各级财政应设立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经费,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运行。同时,对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县级财政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提供政策优惠和扶持,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修订市县两级制定下发的相关文件。二是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xx市司法局。

20xx年xx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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