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退出机制(通用19篇)

时间:2023-12-03 08:10:04 作者:雁落霞

双方在签署合同协议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并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合同协议样本,供大家查阅和使用。

中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完善

摘要:仅仅把金融机构退出作为问题来解决具有片面性,在退出模式上要把握适时与风险最小化等原则,在处置方法上借鉴美国分析了两种方法的优劣并在银行保险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自从中银信、中农信、海发行等事件以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就层出不穷,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及国家隐性担保逐渐弱化,四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和公开上市,以及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尤其是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将会使一部分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金融机构被淘汰。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清算制度和市场退出的问责制。

近几年来,国家替关闭清算的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共投入5万亿元,约占gdp的1/3。

主要有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来补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治理金融“三乱”给各省补贴亿元左右;从四大商业银行剥离1.4万亿元不良资产;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央行再贷款6700亿元;向中行、建行、工行注资600亿美元;股改中核销不良资产和免税绝对超过1万亿元;给农信社兑付票据1700亿元及补助200亿。

国家对金融稳定付出巨大成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而对这些金融机构实施了过度救助。

通过对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典型案件加以分析发现我国金融机构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明显地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行政手段取代市场手段。

对问题金融机构的过度救助不但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的提升,反而助长了道德风险,鼓励或者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行为,不利于加强居民和企业的风险意识。

我国的中央银行不但承担整个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而且也承担个别金融机构的非系统性风险。

以证券业为例,至,证券业风险频发,从南方证券接管到东北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资金区分不清、非法委托理财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后,央行无一例外地采取了撤换机构负责人、通过再贷款弥补机构亏损的做法,而大部分金融机构最终还是没有能力偿还这些再贷款的,从而实际上是把金融机构风险损失转嫁给了公众,最终可能导致通货膨胀,对金融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兼并重组代替市场退出。

市场退出是完全性淘汰机制,兼并重组是优化机制,总体上不产生市场退出的淘汰机制,如果简单地用行政兼并代替市场退出,实质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救助,反而进一步积聚风险,不能从本质上化解和分散风险,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依据发展和竞争的需要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和通过收购兼并来迅速扩大规模。

三是不能真正保优汰劣,只有强强联合才能产生优势,强弱联合只能导致优势和效率递减。

金融机构的失败意味着局部丧失效率,只有对丧失效率的部分进行适当处理,才能保持整个体系的高效运转。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模式。

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根据问题机构的现实状况,选择行政接管、重组并购、关闭清算等多种市场退出方式,以尽可能小的处置成本和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的利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1、适时原则。

及时、恰当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可以有效降低处理风险的成本。

推迟有严重问题金融机构的解决不会有好的结果,不稳健的金融机构继续经营,往往会采取风险更大的做法,会削弱原来是稳健的竞争者而增加全系统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在金融机构明显的缺陷暴露之后才采取措施,这对于保护失败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全部利益来说经常是为时已晚。

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必须准确果断,同时注意选择市场退出的时机。

以海南发展银行为例,关闭是资产总额154.7亿元,账面损失43.8亿元,加上中央银行为救助该行的再贷款37.9亿元及自拆17.35亿元,资产损失率高达55.4%,因拯救或处理不及时增加的损失大约50亿元,占海发行总资产的30%,根据统计,自以来全国关闭银行机构的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按海发行30%计算,由于我国椭圆处理的做法导致最终关闭的机构损失增加超过300亿元。

从另一方面讲,假如及时救助就可以减少300亿元的损失。

2、适度原则。

从宏观角度市场退出是一种“效率转移”的指示器,可增进金融制度的效率贡献并能获取帕累托效率。

但它毕竟有着相当大的社会经济成本,因而又是具有非帕累托效应。

因此就应坚持加强金融监管为主,市场退出为辅的尽量少破产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震荡,对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可以区分不同性质的银行,采取不同的退出方式。

3、风险最小化原则。

基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两难选择。

市场退出的关键意旨在于化解风险,但这一行为本身又不可避免地引发一定范围和区域内不同程度的金融震荡。

第二,要做好对资产与负债的处理。

首先是对资产的处理,抵押优质贷款应该不被清算且继续保留在金融系统中。

其次是对债务的处理,要加强对中小存款人和债权人的保护,机构破产会导致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危机传染和挤兑,即使是在最有效系统中,破产清算通常都不是金融机构倒闭尤其是银行倒闭最优的退出机制。

与破产清算或行政关闭不同的方案包括私人部门的清算方案,比如兼并和收购,以及私人和公共部门结合的清算方案,如收购和接管交易、保险存款转移等。

尽管纯粹的私人部门清算方案不涉及任何公共部门和存款保险资源,但是其他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退出清算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收购和接管交易意味着在撤销失败金融机构之前,只有受损资产和某些债务留在倒闭银行等待被清算和处置,而将其资产和优先债务向其他金融机构转移。

对资产的收购接管交易既可以使实现资产的贬值最小化和风险传染最小化,因为存款人仅仅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不能使用他们的资金,而贷款也并没有离开金融系统。

如果能够及时处理金融机构危机,在资产价值低于负债之前清算,可以采用完全的私人部门清算方案。

如果优质资产不足以用来偿付职能部门希望转移的债务,就需要利用存款保险或其他公共资源,通过私人和公共部门结合的方式予以清算。

其处置方法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存款清偿法和购买与承担法,以前者方式下破产机构的运营价值将基本全部丧失,因此只使用于特许权价值和组织价值比较小且资产比较差与无买主的机构。

美国rtc用此方式处理机构总数约11.3%,资产总量约3.0%。

后者是指由较好的金融机构购买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并承接其全部存款。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rtc的做法是有本部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破产机构清算价值进行估计,然后进行投标,并将最高标价与事先估计的清算价值比较,高于清算价值的,则达成交易,否则,采用存款清算法进行处理,亦称最小成本原则。

表1统计了美国在处理80年代金融危机过程中处理失败商业银行的统计,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大量使用了市场化的购买与承担方式,处理的商业银行分别占处理总数的73.5%和61.5%,处理的资产比重分别达67.4%和78.7%。

不同的方法对金融机构价值损失影响的差异十分明显。

根据上面的处理方法选择原则,实际上的失败金融机构的质量决定处理方法,而处理方法影响处理成本,购买与承担法的确有效减少了金融机构价值的损失。

第三,采用激励相容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设计方案,通过激励相容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减少道德风险。

比如日本长期对银行业的过度救助,导致规模竞争代替质量竞争,效率下降以及坏帐扩大。

美国高级经济顾问jeffreyl指出正常的金融制度甚至应时不时地有金融机构倒闭的发生,虽然严格市场退出约束有可能导致有效率的机构被错误关闭,但造成的损失远小于实施该政策获得的总效率。

1、激励相容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应该是公开的、明确的。

2、需要确定激励相容的损失分配方案。

应该在事前确定结构化的损失分配方案,在事进行严格监督执行。

3、需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及时纠正和清算。

当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对经营失败金融机构的及时纠正和清算尤为重要。

对失败金融机构的及时干预还会避免因其进行不正当市场竞争所产生的扭曲效应。

失败金融机构试图通过高利率吸取更多的存款资源,冒险扩张他们的贷款组合扩大了金融脆弱性,还会导致其他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

退出机制的设计还需要避免过度利用公共资源对失败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和宽容态度来拖延清算时间。

第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构造中的一些关键细节还存在着技术上的难题和利益上的取舍。

对参保金融机构的费率设置是目前关键的一个技术难题,如果实行统一费率那么对规模较大和质地较好的金融机构就存在逆向选择的可能。

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关键是看对金融业分类监管和评级能否有效运作,而且需要在市场中形成符合金融规律的分类评级制度。

在赔付问题上,如果金融公司发生破产清算界,如果比例过低,那么存款人的存款就会在赔付率的零界点分散到多家金融机构,反过来又影响了金融机构存款结构问题,而且造成存款短期化的倾向。

由于中国的银行是主要的融资市场,一旦出现存款短期化现象,很可能会影响银行的风险资产的配置问题。

在此不能过多地参照发达国家的赔付率,这主要考虑到国外银行主要提供的中短期贷款服务,企业的长期资金和固定投资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

在存款保险体系中,不仅要考虑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存款人的风险承受压力。

同时建议尽快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转换到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因为我国的隐形保险制度已经显示出严重的高成本性和脆弱性,如央行为救助海南商行提供的再贷款占其存款总额的66.5%,还有招行沈阳分行因辟谣导致13天挤提存款的6.2%。

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方面,一些问题券商可能被摘牌,20以来部分高风险券商相继被行政接管或托管。

银行业方面,加大了资金投入,置换了大量不良资产,减免了部分营业所得税等,为解决市场退出创造了有利条件,一些停业整顿的金融机构转入撤销或合并重组,处置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继佛山市商业银行退出之后,银监会表示要争取用一年时间清理掉最差的城商行。

9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数量由原来的60000多家减少为24000多家,还通过多种方式分类处置了83家城市信用社使之减少至245家,其中69家改制为农村信用社,9家组建城市商业银行,5家被商业银行收购。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工作有了新成果,系统性风险基本得到控制,在已获得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中,有5家停业整顿,租赁公司有3家停业整顿,1家进入破产程序。

虽然一些关键问题上的意见存在着多方利益的激烈博弈,毕竟政策资源、行业监管资源对市场资源的合规性的影响关系到今后金融业运行中利益分配格局和风险分担格局的沟通和协调效力。

参考文献:

1、何仕彬.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国际比较[m].中国金融出版社,.

2、周小川.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中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证券公司的破产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并且其中没有任何有关证券公司乃至金融机构的专门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部分的规定也极为简略和概括。由于缺乏依据,我国迄今尚无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的实践,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近年来由于频频出现证券公司违规操作导致经营状况恶化,已有在监管部门干预下强制退出市场的案例,但一来现有的强制退出主要是作为一种处罚手段,适用范围有限,二来多数强制退出措施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来与强制退出相伴的往往是资不抵债,却没有破产清算程序“善后”。这些都增加了客户资产保护中的不确定性。

目前的证券公司强制退出措施中,有明确法律或规章依据的主要是责令关闭和停业整顿,实践中还有吊销证券经营资格、撤销、托管、行政接管等作法。总的来看,我国目前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比较混乱,概念的运用随意性较强,缺乏必要的界定,各种措施之间的关系也缺少梳理。更大的问题在于,这些机制缺少《证券法》或者至少是行政法规的权威认定,同时又没有专门的破产清算程序予以配合,难以形成系统化的制度。

由于没有专门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甚至也没有更宽泛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当下对于经营状况恶化的高危证券公司主要采取由监管机构主导的、以责令关闭、债权收购/登记和业务托管/转让相结合的行政性退出方式。这种方式被形象的概括为“行政破产”,其基本内容和步骤是:(1)由证监会宣布对问题券商行政关闭或撤销;(2)对个人债权由人民银行再贷款,同时地方财政做担保,予以收购;(3)对机构债权包括银行贷款登记在册,由新设的实业公司或另一家券商承担,或者等待清算偿付;(4)分割业务与牌照,把问题券商的业务、客户及牌照分别转给其他券商。

这种行政主导的退出方式主要着眼于压缩系统风险,防止危机扩散。但是,这种退出方式是以中央银行的大量再贷款为基础的。在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被陆续撤销、接管时,为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漏洞,中央银行分别提供了15亿、14.5亿和80亿再贷款;而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将系统性的用于补偿问题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人和客户,预计用于收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再贷款就将达到600亿元。[01]在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情况下,这实质上是把券商对个人的负债转变成券商对中央银行的负债,债务风险从个人转移到中央银行身上。尽管从短期看,这有助于压缩系统风险和保护个人投资者的资产安全,但终非治本之策。在本质上,这种方式只是暂时缓解风险,不断转移与积累矛盾,而不是在化解风险。无论是行政接管还是中央银行再贷款,证券公司现有或潜在的不良资产并未得到彻底核销,它们仍需挂在账上等待偿还,所不同的只是坏账从一个帐薄转到另一个帐薄,其后果是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越积越重,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也越积越高。[02]从长远来看,证券公司危机中的客户资产安全不可能一直依赖中央银行或中央财政来保障,而只能通过合理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机制和相应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来实现。

[1][2][3]。

中国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的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证券公司的破产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986年《破产法(试行)》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并且其中没有任何有关证券公司乃至金融机构的专门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部分的规定也极为简略和概括。由于缺乏依据,我国迄今尚无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的实践,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近年来由于频频出现证券公司违规操作导致经营状况恶化,已有在监管部门干预下强制退出市场的案例,但一来现有的强制退出主要是作为一种处罚手段,适用范围有限,二来多数强制退出措施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来与强制退出相伴的往往是资不抵债,却没有破产清算程序“善后”。这些都增加了客户资产保护中的不确定性。

目前的证券公司强制退出措施中,有明确法律或规章依据的主要是责令关闭和停业整顿,实践中还有吊销证券经营资格、撤销、托管、行政接管等作法。总的来看,我国目前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比较混乱,概念的运用随意性较强,缺乏必要的界定,各种措施之间的关系也缺少梳理。更大的问题在于,这些机制缺少《证券法》或者至少是行政法规的权威认定,同时又没有专门的破产清算程序予以配合,难以形成系统化的制度。

由于没有专门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甚至也没有更宽泛意义上的金融机构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当下对于经营状况恶化的高危证券公司主要采取由监管机构主导的、以责令关闭、债权收购/登记和业务托管/转让相结合的行政性退出方式。这种方式被形象的'概括为“行政破产”,其基本内容和步骤是:(1)由证监会宣布对问题券商行政关闭或撤销;(2)对个人债权由人民银行再贷款,同时地方财政做担保,予以收购;(3)对机构债权包括银行贷款登记在册,由新设的实业公司或另一家券商承担,或者等待清算偿付;(4)分割业务与牌照,把问题券商的业务、客户及牌照分别转给其他券商。

这种行政主导的退出方式主要着眼于压缩系统风险,防止危机扩散。但是,这种退出方式是以中央银行的大量再贷款为基础的。在鞍山证券、新华证券、南方证券被陆续撤销、接管时,为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漏洞,中央银行分别提供了15亿、14.5亿和80亿再贷款;而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将系统性的用于补偿问题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人和客户,预计用于收购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再贷款就将达到600亿元。[01]在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情况下,这实质上是把券商对个人的负债转变成券商对中央银行的负债,债务风险从个人转移到中央银行身上。尽管从短期看,这有助于压缩系统风险和保护个人投资者的资产安全,但终非治本之策。在本质上,这种方式只是暂时缓解风险,不断转移与积累矛盾,而不是在化解风险。无论是行政接管还是中央银行再贷款,证券公司现有或潜在的不良资产并未得到彻底核销,它们仍需挂在账上等待偿还,所不同的只是坏账从一个帐薄转到另一个帐薄,其后果是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越积越重,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也越积越高。[02]从长远来看,证券公司危机中的客户资产安全不可能一直依赖中央银行或中央财政来保障,而只能通过合理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机制和相应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来实现。

事实上,目前的证券公司退出程序,基本上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的框架下进行的。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明确规定只适用于人民银行(现在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被排除在外,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关闭/撤销程序虽然可以比照或者类推,但毕竟缺乏依据,亟需正名。第二,既然是“撤销”,那么这套程序只能由监管机构启动,证券公司、客户或其他债权人均无权启动,因此需要更广泛意义上的破产清算程序。

金融机构破产是否及如何写入破产法,一直是新破产法制定过程中争议的焦点。在起草过程中有人主张金融机构破产不写入破产法,专门立法调整;有人主张区分类别,有的写入有的不写入;还有人主张统一纳入破产法,但在是仅规定原则还是以专章具体规定特别程序的问题上仍有分歧。[04]在《企业破产法(草案)》6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采取的方式是在第163条(附则)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时,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换言之,金融机构的破产在基本程序上适用破产法的规定,但在一些特殊机制上,如监管机构批准作为前置程序,则留待国务院的实施办法解决。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使用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表述,而没有直接列出证券公司。个中原因,主要可能在于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已经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破产有所规定,[05]而证券公司的破产却未在《证券法》或其他法律中明确提及。尽管如此,“等金融机构”无疑也已将证券公司涵盖在内。

但是,无论是单独立法还是由国务院制定专门实施办法,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都需要专门作出规定。鉴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制度与证券投资者补偿制度的密切联系,需要结合起来统一考虑。因此,不妨借鉴美国sipa的作法,将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用同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和财产分配统一作出规定,并赋予基金管理机构(在证监会的任何和监督下)启动、介入和主导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权力。

注释:

[01]参见莫菲:《600亿解决“券商原罪”》,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月24日。

[02]从根本上说,再贷款最终依赖于中央银行发行更多的货币,从而给国家的支。

付系统造成压力。因此,尽管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看,目前以再贷款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必要的,但这绝非长久之计,也不能成为常规方式。

[03]参见《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2、5、8、11、23、24条。

[04]参见李巧宁:《金融机构破产走向法制轨道对话李曙光教授》,载于《21世纪经济报道》年6月24日。

[05]《商业银行法》第71条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保险法》第86条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廖凡。

做生意退出合同

1.人事任免权,之前一定要讲好了2.财务控制权,重大采购事项有谁说了算3.利益分配,之前也要讲清楚首先是入伙退伙的条件,其次是合伙资金的来源及收入的分配,再有就是人事任免权和经营管理权的约定。

合伙人:你的姓名xxx,性别男或女,年龄xx岁,住址xx省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

合伙人:对方的姓名xxx,性别男或女,年龄xx岁,住址xx省xx市xx路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

xxx和xxx自愿经营位于xx公司内部的网吧,为了有利于合作,分清合伙人的责任和义务,特制定以下协议。

一、合伙期限合伙期限为xx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1.(你的姓名)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xxx元,并负责网吧技术。

2.(对方的姓名)以_现金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xxx元,并负责企业关系协调。

3.二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四纠纷的解决二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本协议自订立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五、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二人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一、我国各种小型企业组织的种类及特点,主要有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特点是设立比较简单,缺点是投资人或股东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国家对公司管理的规定比较全面,优点是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由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由合伙企业名称;。

5、由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金额和期限;。

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安徽试行公务员退出机制

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章第117条到第145条的有关法律条款对我国证券公司的有关法律地位问题进行了立法解释。

3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对证券公司设立、变更、风险管理、日常监管等提出了进一步意见;同时根据该意见还制定了《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对其筹建、开业、增资扩股等做了进一步规定。

实际上,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类,适用于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12月25日通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公司法》中除了公司设立、合并分立等外,还在第八章详尽规定了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189条到198条)。我们对此总结为以下两类:

自行终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强制终止: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并进入清算。

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公司将出现自愿退出和被迫退出行业竞争两种情况。简单来说,资不抵债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成为证券公司被强制退出证券业的主要条件和标准。

同时第124条规定:证券公司的对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规定倍数,其流动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其流动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其具体倍数、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证券公司退市有例可寻。

这些年来,无论是在国外发达证券市场还是在国内新兴证券市场上,证券公司退出的案例都已经并正在不断地发生: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传统大公司破产倒闭,合并的同时是证券公司的倒闭破产;11月3日,三洋证券公司破产,负债31亿美元,这是东京股票交易所第一类上市日本证券公司的第一宗破产事件;17日,日本十大商业银行之一的北海道拓殖银行因坏账累累,不得不宣布倒闭;24日,有如金融界的七级地震,山一证券公司宣布清盘,结束了它整整1的历史。这是日本战后最大的公司倒闭事件;12月5日-韩国第八大证券公司-高丽证券公司破产;19春节前夕,具有丰富国际经验的香港百富勤投资集团,竟由于在印度尼西亚投资失误,导致全盘资金周转困难,一番痛苦挣扎之后,于1月12日正式宣布停业清盘。百富勤一度是除日本之外亚洲最大的投资银行,利润可与世界第一大投资银行美林证券在亚洲的经营纪录相媲美;百富勤关门仅仅十天以后,香港另一家大证券公司正达行又于1月22日宣布停业清盘。当然这场金融危机的爆发是导致这一轮证券公司倒闭风潮的原因,实际上各国在这方面的例子还很多,如巴林银行的倒闭,等等。

在国内,我们今天看到的国泰君安来自国泰和君安两家证券公司,申银万国来自申银和万国两家证券公司。这些案例的发生也都是源于原来公司没有能够消化市场风险所导致的结果。

三、哪些证券公司有可能成为首批退市者。

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是严格和一贯的,就证券市场的准入,包括证券公司的各种业务形态的法规意见将近20个。同时强调持续监管,就证券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检查办法、年检等更是不断地推出新的有效监管措施。

但是对于部分证券公司来讲,临时抱佛脚的`措施恐怕在相关办法实施前难以奏效,退出市场将难以避免。

而截至6月15日我国证券公司共有101家,近期公布的有关数据表明,4月末净资本符合监管要求的证券公司为57家,有将近一半的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存在问题,截至末,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证券公司为74家,有30%左右的证券公司存在资金挪用问题。

下半年大部分存在问题的证券公司将可以得到妥善解决,但不排除其中一些公司将遭到市场的残酷淘汰。

四、购并重组是证券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未来,中国证券市场仍将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而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的证券公司也将因此而迅速发展和壮大。从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信息看,截至206月15日,登记在册的证券公司数量达到101家。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公司还处于低水平的发展和竞争阶段,无论是公司的资产规模、盈利能力、人员数量,还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行业的集中度等等都还相距甚远。

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

面临加入wto的严峻挑战,证券公司的结构整合工作将逐步拉开序幕。一批规模大、资产质量佳、市场信誉好、市场基础好、抗风险能力强的证券公司将会脱颖而出,而另外一批规模小、盈利能力弱、资产质量差的公司就有可能被淘汰或兼并。同时,证券公司的市场行为将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

合并重组、同业兼并、强强联合等将成为我国证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购并、重组、联合在迅速改善单个券商资产营运质量和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将最终提高整个证券行业的经济效益和整体综合竞争力。

国际上的经验也再次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公司破产倒闭之后紧接着就是更大规模的购并重组,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成为欧美资本向亚洲资本市场扩张的重要契机。美林日本证券公司的成立迅速扩大了其在日本市场的占有率。法国国家巴黎银行收购了百富勤投资大中华业务、美国培基证券公司收购了泰国纳华证券券香港及新加坡业务、东方汇理惠嘉收购了泰国联合证券49%的权益、法国兴业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了日本山一证券国际资产管理公司、怡富公司收购了百富勤资产管理8个亚洲基金、西班牙国际银行收购了百富勤投资大中华以外的亚洲区业务。

因此我们相信建立在“优胜劣汰”这一市场基本法则的购并、重组和联合,将逐步提高行业集中度是证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增强与国外巨型投资银行相抗衡的能力,迅速打造出我国自己的国家级巨型证券航母。

(《证券时报》)。

退出居间合同

承担人:

退出人:

一、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二人共同商量讲定, 人共同签字盖手印, 为了加强工程进度、安全质量、指标、管理。保质保量的`按承包合同上签定的各项指标完成。二人共同商量讲定,由承担人自愿承担该项目承包工程,由退出人自愿退出。

二、承担人负责该项目工程,必须严格按给建设单位签定公路承包合同条款执行施工,加强经营管理,自负盈亏。由自己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章程施工,特别是安全严格把关、质量、进度,如出现大小伤亡事故,由承担人负责。并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与退出人无关。如情节严重建设单位要更换施工队伍,前期投入的经济,一律不退还,由自己承担。

三、两人协商讲定,退出人以项目为股东合作,由承担人负责退出本项目股东,承担人负责给退出人,按二人给甲方签字公路承包合同 万元提取,作为退出人前期费用,杂支开支、股东费。

助承担人配合现场施工管理,由承担人负责退出人的住宿、生活、每月工资。如每月发包单位划工程进度款,由二人共同签字,在发包领取。

五、付款方式二人签定居间合同,承担人支付退出人前期开支费用壹拾万元,其余余款发包单位支付乙方进场款中付清。

六、以上条款,二人共同遵守,不能违约,如违约按本合同价总金额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以上条款双方签字盖手印生效。

此项目未成功,此协议作废。

承担人: 退出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2012年 月 日 2012年 月 日

2人合伙退出机制协议书

甲方: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20xx年12月25日订立口头合伙契约,共同合伙经营川魂帽牌货冒菜;因甲方意欲另图其他事业,现提出退伙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有关规定,议定退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名称:川魂帽牌货冒菜;地址:色拉南路拉萨市公安局30—31号房屋。

第二条: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20xx年4月18日为甲方退伙之日。自甲方退伙后即自20xx年4月19日起关于色拉南路拉萨市公安局30—31号房屋的承租权、川魂帽牌货冒菜的经营权应归乙方所有。甲方退伙之日后该冒菜馆的债权、债务及应缴税款,以及与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截止20xx年4月18日(甲方退伙之日)结算、办理完毕。

第四条:甲方退伙后,合伙事业某些事项需要甲方予以协助完成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等事宜。)。

第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成立、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

乙方:

2人合伙退出机制协议书

甲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和甲乙双方合伙协议,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制定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商铺/商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权证号码:_________。

二、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订立合伙契约,共同合伙经营事业,现因()方(),现提出退伙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三、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按照合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方()元,并额外支付()方()作为经济补偿,该笔款项于()年()月()日以()方式一次性付清。

四、()方应缴清其在合伙期间内的一切税费。

五、()方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由()方产生的个人债务,合伙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六、()方退伙后,合伙事业某些事项需要()方予以协助完成的,()方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变更有关协议主体、履行未完结的合同等。

七、甲乙双方承诺对双方合伙、退伙事宜俱无隐瞒。任何一方隐瞒事实,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成立,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意见:

见证方:(签章)。

退出机制范文

丙方:泉州市鲤城区______培训学校、长乐市______培训学校、厦门市湖里区______培训中心、泉州市丰泽区______培训学校(已注销)。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并经公司和学校股东会、董事会相关授权批准,就甲方和福州______咨询有限公司及丙方,股份退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个人原因及辞职申请将其在福州______咨询有限公司(含丙方即原在泉州鲤城区______培训学校的股份及各校委托联营后的)全部股份退还股份。

二、乙方同意接受该退股的股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部退股金给甲方。

三、退股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当日生效,签订之日______日内乙方支付上述款项给甲方,甲方不再享有公司和学校的股东任何权益和义务,不得再请求分配利润或者其他经济报酬。

四、甲方保证对所退股该公司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等,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对乙方学校和公司的各种机密有继续保密的义务,并不得造成有损学校和公司的言行举止,否则将赔偿乙方的损失。

五、本协议签订前,甲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与泉州市鲤城区______培训学校签订的《认股协议书》解除并终止履行。于_____年___月___日与甲方、丙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同时解除。该二份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违约金的计算等条款全部失效。

六、甲方在合作期间从乙方公司或者丙方各学校获取的商业秘密在签订本退股协议后有继续保密的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不得从事造成有损______学校和乙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言行举止,否则将赔偿乙方或丙方的损失。甲方不得自行或者指使他人干扰乙方及丙方的经营活动,如甲方违反本条款,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给乙方,给乙方、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

七、本退股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使用______、______培训、威威少儿、书山学堂等福州______咨询有限公司所有或者乙方法定代表人纪春盛所有的商标。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有从事教育培训业,在登记培训学校或者公司名称时,不得使用含有______、______培训或者威威少儿、书山学堂等乙方与丙方使用中的字样作单位名称。如甲方违反本条款,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给乙方,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

八、本协议签订前后甲方所有的个人债务应当自行履行完毕,因其履行个人债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诉讼、仲裁均与福州______咨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丙方无关。

九、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同意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协议一式多份,甲乙丙三方各主体均持一份,自三方签字或者盖章且甲方收到退股金后生效。

甲方:_____乙方:_____丙方:_____。

合伙退出机制协议书

丙方:泉州市鲤城区______培训学校、长乐市______培训学校、厦门市湖里区______培训中心、泉州市丰泽区______培训学校(已注销)。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并经公司和学校股东会、董事会相关授权批准,就甲方和福州______咨询有限公司及丙方,股份退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因个人原因及辞职申请将其在福州______咨询有限公司(含丙方即原在泉州鲤城区______培训学校的股份及各校委托联营后的)全部股份退还股份。

二、乙方同意接受该退股的股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部退股金给甲方。

三、退股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整(小写: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当日生效,签订之日______日内乙方支付上述款项给甲方,甲方不再享有公司和学校的股东任何权益和义务,不得再请求分配利润或者其他经济报酬。

四、甲方保证对所退股该公司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等,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对乙方学校和公司的各种机密有继续保密的义务,并不得造成有损学校和公司的言行举止,否则将赔偿乙方的损失。

五、本协议签订前,甲方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与泉州市鲤城区______培训学校签订的《认股协议书》解除并终止履行。于_____年___月___日与甲方、丙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同时解除。该二份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违约责任的赔偿方式、违约金的计算等条款全部失效。

六、甲方在合作期间从乙方公司或者丙方各学校获取的商业秘密在签订本退股协议后有继续保密的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不得从事造成有损______学校和乙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言行举止,否则将赔偿乙方或丙方的损失。甲方不得自行或者指使他人干扰乙方及丙方的经营活动,如甲方违反本条款,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给乙方,给乙方、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

七、本退股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使用______、______培训、威威少儿、书山学堂等福州______咨询有限公司所有或者乙方法定代表人纪春盛所有的商标。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有从事教育培训业,在登记培训学校或者公司名称时,不得使用含有______、______培训或者威威少儿、书山学堂等乙方与丙方使用中的字样作单位名称。如甲方违反本条款,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给乙方,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另行赔偿。

八、本协议签订前后甲方所有的个人债务应当自行履行完毕,因其履行个人债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及诉讼、仲裁均与福州______咨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丙方无关。

九、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同意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本协议一式多份,甲乙丙三方各主体均持一份,自三方签字或者盖章且甲方收到退股金后生效。

甲方:_____乙方:_____丙方:_____。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问题【】

公开上市(ipo)这种方式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渠道,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后,获得的高额回报便是风险企业成功后,其股票公开上市或企业卖出时的资本收益,它可分为主板市场交易和创业板市场交易两种。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主板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那些在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中经过一段时间培育,并已显示出良好发展前景的高科技企业,提供进一步扩展的空间。在创业板市场未建立前,它是高科技企业的主要上市渠道。而创业板市场的最大特点就是降低了企业上市的门槛,对上市公司的过往营业记录、业绩、规模等方面的要求都明显低于主板市场。它定位于创业初期中小风险企业,着眼于企业未来增长潜力的特点,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了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了一个正常的推出机制。正因为创业板市场的本身特点,所以,风险投资的公开上市,一般通过创业板市场实现其退出。

退出机制范文

按照省经贸委国企改革调查通知的要求,我们于近期对全市国企改革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梳理、总结,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我市国有工业企业共计24户,职工人数11547人,其中退休人员2262人,在职职工9265人。资产总额28500万元;负债总额4271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51%;拖欠职工工资5893万元,职工集资款558万元,欠社保养老费2479万元;应发职工经济补偿金7312万元。1996年以来企业陆续实行了不同方式的改制,具体划分为七种类型。其中:

在以上27户国有工业企业中,除油脂化工厂。

退出三笔帐;开好一个职工大会;办好职工身份退出、职工续保两个手续。目前全市工业所属企业除了未改制的2户企业外,其余都已完成了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改制方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职工身份退出补偿的测算。有的企业职工大会已经开完。

由于我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起步较早,在探索中也客观地造成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可以说,目前这些企业“双退”工作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全市国有工业企业在职职工9265人,经摸底测算平均工龄20年,平均工资400元,补偿金总额为7312万元,其中需企业筹集30%为2193万元。而有资产可变现的企业只有5户(石油钻采厂、工业用布厂、一汽配件厂、骨胶厂、制糖厂),可变现资产仅为520万元,出售、出售收回的9户企业和破产的6户企业均无资产,尚缺1693万元,缺口率达75%。

市第二汽车配件厂实行了股份制经营,资产量化到个人,采取的是股权补偿的办法;市第二橡胶厂,资产偿还职工的债务后,无资可补,但已通过职工大会同意转为股份制企业,职工没得到补偿;市油脂化工厂经职工大会同意,采取了“投保补偿”的办法。上述企业职工都未得到“钱”,而此次国家给其它企业职工退出身份补偿,势必会引起三户企业职工的波动。

在已出售的6户企业中,企业的资产已通过合法手续卖掉了,产权已经变更完毕,但职工身份未退出国有,仍滞留在原企业。

市糖果厂、市啤酒厂、市骨胶厂产权出售收回后,资产既有职工的,又有债权人的,还有购买者投入的,纠纷不断,如骨胶厂赵玉莲缠访。并且有的企业资产抵不上债务,职工退出补偿企业自筹部分无资可补。如市啤酒厂。

按吉林省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进出站人员都享受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但原来企业对此部分人员视为“两清”,全市工业进站人员约2800多人,此部分人将增大补偿支出超千万。

仅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就达653人。

按照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确定的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省里补贴50%,市财政补贴20%,企业自筹30%的支付办法,企业自筹部分30%,而绝大多数企业目前无产可破、无资可补。有的企业破产后,资产已经职工大会通过出售或转让,其所得偿还了职工的工资等债务,但按补偿规定补偿无来源;有的企业资产不能偿付职工债务,让职工交30%补偿金,职工会向企业要拖欠工资、集资款。

改制过程涉及大量的费用支出:审计费、评估费、产权过户费、土地出让费、劳动仲裁费、职工档案保管费、破产费等金额之大企业难以承担。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

首先,已经改制的企业还存在投资主体单。

第二,职工劳动关系的理顺滞后于企业的退出。几年来先后有部分企业退出了国有性质,企业职工却仍保留着全民身份,劳动关系没有理顺。

第三,改革成本不足。国有工业企业“双退”进展步伐放缓的原因是改革成本难以支付,人员难以安置,全市工业企业实现“双退”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偿还拖欠工资、集资款、社保养老金等项开支预计高达亿元,企业资产不能与之成正比。

第四,前期政策与改制工作错位,制约“双退”进行。我市现有的改制不彻底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都超过100%,也就是说所有者权益是负数。大多数企业在97年后相继实行改制,尤其是出售企业,当时按政策要求,在出售合同中明确规定职工身份不变,致使企业出售后职工仍滞留在企业,造成现在改革难以操作的局面,这些都要在下步国企改革中加以解决。

我市国有工业企业经过几年来的改革,目前尚有21户企业未实现“双退”。其中19户只是企业退出了国有性质,还有9265名职工未退出全民身份。按照白城市政府要求,我们计划在2005年底以前全面企业“双退”任务。今年完成2户,占应退出企业户数的10%;2005年完成19户,占总数的90%。

安徽试行公务员退出机制

摘要:仅仅把金融机构退出作为问题来解决具有片面性,在退出模式上要把握适时与风险最小化等原则,在处置方法上借鉴美国分析了两种方法的优劣并在银行保险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自从中银信、中农信、海发行等事件以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就层出不穷,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及国家隐性担保逐渐弱化,四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经过股份制改造和公开上市,以及具有独立市场主体地位的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尤其是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将会使一部分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金融机构被淘汰。

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风险预警机制、风险救助机制、清算制度和市场退出的问责制。

近几年来,国家替关闭清算的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共投入5万亿元,约占gdp的1/3。

主要有年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来补充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治理金融“三乱”给各省补贴2000亿元左右;从四大商业银行剥离1.4万亿元不良资产;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央行再贷款6700亿元;向中行、建行、工行注资600亿美元;股改中核销不良资产和免税绝对超过1万亿元;给农信社兑付票据1700亿元及补助200亿。

国家对金融稳定付出巨大成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而对这些金融机构实施了过度救助。

通过对有关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典型案件加以分析发现我国金融机构在市场退出过程中明显地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一是行政手段取代市场手段。

对问题金融机构的过度救助不但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的提升,反而助长了道德风险,鼓励或者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行为,不利于加强居民和企业的风险意识。

我国的中央银行不但承担整个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而且也承担个别金融机构的非系统性风险。

以证券业为例,至,证券业风险频发,从南方证券接管到东北等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资金区分不清、非法委托理财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后,央行无一例外地采取了撤换机构负责人、通过再贷款弥补机构亏损的做法,而大部分金融机构最终还是没有能力偿还这些再贷款的,从而实际上是把金融机构风险损失转嫁给了公众,最终可能导致通货膨胀,对金融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兼并重组代替市场退出。

市场退出是完全性淘汰机制,兼并重组是优化机制,总体上不产生市场退出的淘汰机制,如果简单地用行政兼并代替市场退出,实质上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为问题严重的金融机构救助,反而进一步积聚风险,不能从本质上化解和分散风险,不利于我国金融机构依据发展和竞争的需要积极开展战略性重组和通过收购兼并来迅速扩大规模。

三是不能真正保优汰劣,只有强强联合才能产生优势,强弱联合只能导致优势和效率递减。

金融机构的失败意味着局部丧失效率,只有对丧失效率的部分进行适当处理,才能保持整个体系的高效运转。

结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模式。

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根据问题机构的现实状况,选择行政接管、重组并购、关闭清算等多种市场退出方式,以尽可能小的处置成本和公共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的利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1、适时原则。

及时、恰当处理有问题金融机构,可以有效降低处理风险的成本。

推迟有严重问题金融机构的解决不会有好的结果,不稳健的金融机构继续经营,往往会采取风险更大的做法,会削弱原来是稳健的竞争者而增加全系统发生危机的可能性,在金融机构明显的缺陷暴露之后才采取措施,这对于保护失败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全部利益来说经常是为时已晚。

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必须准确果断,同时注意选择市场退出的时机。

以海南发展银行为例,关闭是资产总额154.7亿元,账面损失43.8亿元,加上中央银行为救助该行的再贷款37.9亿元及自拆17.35亿元,资产损失率高达55.4%,因拯救或处理不及时增加的损失大约50亿元,占海发行总资产的30%,根据统计,自19以来全国关闭银行机构的资产总额超过1000亿元,按海发行30%计算,由于我国椭圆处理的做法导致最终关闭的机构损失增加超过300亿元。

从另一方面讲,假如及时救助就可以减少300亿元的损失。

2、适度原则。

从宏观角度市场退出是一种“效率转移”的指示器,可增进金融制度的效率贡献并能获取帕累托效率。

但它毕竟有着相当大的社会经济成本,因而又是具有非帕累托效应。

因此就应坚持加强金融监管为主,市场退出为辅的尽量少破产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震荡,对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可以区分不同性质的银行,采取不同的退出方式。

3、风险最小化原则。

基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种两难选择。

市场退出的关键意旨在于化解风险,但这一行为本身又不可避免地引发一定范围和区域内不同程度的金融震荡。

第二,要做好对资产与负债的处理。

首先是对资产的处理,抵押优质贷款应该不被清算且继续保留在金融系统中。

其次是对债务的处理,要加强对中小存款人和债权人的保护,机构破产会导致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危机传染和挤兑,即使是在最有效系统中,破产清算通常都不是金融机构倒闭尤其是银行倒闭最优的退出机制。

与破产清算或行政关闭不同的方案包括私人部门的清算方案,比如兼并和收购,以及私人和公共部门结合的清算方案,如收购和接管交易、保险存款转移等。

尽管纯粹的私人部门清算方案不涉及任何公共部门和存款保险资源,但是其他管理部门积极参与退出清算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收购和接管交易意味着在撤销失败金融机构之前,只有受损资产和某些债务留在倒闭银行等待被清算和处置,而将其资产和优先债务向其他金融机构转移。

对资产的收购接管交易既可以使实现资产的贬值最小化和风险传染最小化,因为存款人仅仅在很短的一段时间内不能使用他们的资金,而贷款也并没有离开金融系统。

如果能够及时处理金融机构危机,在资产价值低于负债之前清算,可以采用完全的私人部门清算方案。

如果优质资产不足以用来偿付职能部门希望转移的债务,就需要利用存款保险或其他公共资源,通过私人和公共部门结合的方式予以清算。

其处置方法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存款清偿法和购买与承担法,以前者方式下破产机构的运营价值将基本全部丧失,因此只使用于特许权价值和组织价值比较小且资产比较差与无买主的机构。

美国rtc用此方式处理机构总数约11.3%,资产总量约3.0%。

后者是指由较好的金融机构购买其部分或全部资产,并承接其全部存款。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rtc的做法是有本部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破产机构清算价值进行估计,然后进行投标,并将最高标价与事先估计的清算价值比较,高于清算价值的,则达成交易,否则,采用存款清算法进行处理,亦称最小成本原则。

表1统计了美国在处理80年代金融危机过程中处理失败商业银行的统计,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大量使用了市场化的购买与承担方式,处理的商业银行分别占处理总数的73.5%和61.5%,处理的资产比重分别达67.4%和78.7%。

不同的方法对金融机构价值损失影响的差异十分明显。

根据上面的处理方法选择原则,实际上的失败金融机构的质量决定处理方法,而处理方法影响处理成本,购买与承担法的确有效减少了金融机构价值的损失。

第三,采用激励相容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设计方案,通过激励相容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和监管约束,减少道德风险。

比如日本长期对银行业的过度救助,导致规模竞争代替质量竞争,效率下降以及坏帐扩大。

美国高级经济顾问jeffreyl指出正常的金融制度甚至应时不时地有金融机构倒闭的发生,虽然严格市场退出约束有可能导致有效率的机构被错误关闭,但造成的损失远小于实施该政策获得的总效率。

1、激励相容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应该是公开的、明确的。

2、需要确定激励相容的损失分配方案。

应该在事前确定结构化的损失分配方案,在事进行严格监督执行。

3、需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及时纠正和清算。

当金融机构陷入困境,对经营失败金融机构的及时纠正和清算尤为重要。

对失败金融机构的及时干预还会避免因其进行不正当市场竞争所产生的扭曲效应。

失败金融机构试图通过高利率吸取更多的存款资源,冒险扩张他们的贷款组合扩大了金融脆弱性,还会导致其他金融机构的逆向选择。

退出机制的设计还需要避免过度利用公共资源对失败金融机构进行救助和宽容态度来拖延清算时间。

第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构造中的一些关键细节还存在着技术上的难题和利益上的取舍。

对参保金融机构的费率设置是目前关键的一个技术难题,如果实行统一费率那么对规模较大和质地较好的金融机构就存在逆向选择的可能。

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关键是看对金融业分类监管和评级能否有效运作,而且需要在市场中形成符合金融规律的分类评级制度。

在赔付问题上,如果金融公司发生破产清算界,如果比例过低,那么存款人的存款就会在赔付率的零界点分散到多家金融机构,反过来又影响了金融机构存款结构问题,而且造成存款短期化的倾向。

由于中国的银行是主要的融资市场,一旦出现存款短期化现象,很可能会影响银行的风险资产的配置问题。

在此不能过多地参照发达国家的赔付率,这主要考虑到国外银行主要提供的中短期贷款服务,企业的长期资金和固定投资主要来源于资本市场。

在存款保险体系中,不仅要考虑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散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存款人的风险承受压力。

同时建议尽快从隐形存款保险制度转换到明确存款保险制度,因为我国的隐形保险制度已经显示出严重的高成本性和脆弱性,如央行为救助海南商行提供的再贷款占其存款总额的66.5%,还有招行沈阳分行年因辟谣导致13天挤提存款的6.2%。

事实上,中国金融业在退出机制的风险处置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方面,一些问题券商可能被摘牌,20以来部分高风险券商相继被行政接管或托管。

银行业方面,加大了资金投入,置换了大量不良资产,减免了部分营业所得税等,为解决市场退出创造了有利条件,一些停业整顿的金融机构转入撤销或合并重组,处置工作取得一定进展。

继佛山市商业银行退出之后,银监会表示要争取用一年时间清理掉最差的城商行。

9月末,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数量由原来的60000多家减少为24000多家,还通过多种方式分类处置了83家城市信用社使之减少至245家,其中69家改制为农村信用社,9家组建城市商业银行,5家被商业银行收购。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工作有了新成果,系统性风险基本得到控制,在已获得重新登记的信托投资公司中,有5家停业整顿,租赁公司有3家停业整顿,1家进入破产程序。

虽然一些关键问题上的意见存在着多方利益的激烈博弈,毕竟政策资源、行业监管资源对市场资源的合规性的影响关系到今后金融业运行中利益分配格局和风险分担格局的沟通和协调效力。

参考文献:

1、何仕彬.银行不良资产重组的国际比较[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2、周小川.重建与再生―化解银行不良资产的国际经验[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问题【】

1、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主要是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国际性的技术产权交易所,构筑科技与产业资本及金融资本三者相结合的体系。在我国,科技企业的融资瓶颈长久地困扰着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在实践中,一方面对技术成果价值的认定没有一个人人都认可的标准,二是企业创新缺钱少粮,而解决的核心是产权问题。

2、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定位的目标是要架设科技与资本的桥梁,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进程,为科技企业引进战略性投资伙伴,使成长中的科技企业实现增资扩股,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机制,以促进风险资本的良性循环。它以促进科技企业、科技成果、成长型企业,以及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创业(风险)资本的股权投资、科技产权交易为主要内容;以科技成果、科技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产权为重点交易对象;以技术型产权交易为突破口,吸引海外投资资金,并要为国有资产结构战略性重组多作探索,营造产权与投资资本的汇集中心。

3、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与主板市场的区别。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门槛相对低得多,零到亿元资产规模以内的企业,都可以得到扶植。而一旦这个企业壮大了,成熟了仍可以到证交所上市。打个比方,证交所就好像拍卖行,进去的人必须西装笔挺,有基本的身价认证。拍卖一旦举标不能反悔,拍的。东西是经过审核的标的。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更像自由市场,可以自由进出,可以不让第三者知道价格。中国高科技更缺的就是这样的自由市场。一旦“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真正活跃起来,众多科技企业不用上市就可筹资,必将大大促进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安徽试行公务员退出机制

摘要:风险投资作为高风险、高回报的活动,需要可靠的投资退出机制提供安全保障。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买壳上市收购与兼并等几种方式。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公开上市。

风险投资作为高风险、高回报的活动,需要可靠的投资退出机制提供安全保障。目前主要的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有公开上市(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买壳上市收购与兼并等几种方式。

一、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po)这种方式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渠道,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后,获得的高额回报便是风险企业成功后,其股票公开上市或企业卖出时的资本收益,它可分为主板市场交易和创业板市场交易两种。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主板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那些在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中经过一段时间培育,并已显示出良好发展前景的高科技企业,提供进一步扩展的空间。在创业板市场未建立前,它是高科技企业的主要上市渠道。而创业板市场的最大特点就是降低了企业上市的门槛,对上市公司的过往营业记录、业绩、规模等方面的要求都明显低于主板市场。它定位于创业初期中小风险企业,着眼于企业未来增长潜力的特点,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了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了一个正常的推出机制。正因为创业板市场的本身特点,所以,风险投资的公开上市,一般通过创业板市场实现其退出。

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1.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主要是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国际性的技术产权交易所,构筑科技与产业资本及金融资本三者相结合的体系。在我国,科技企业的融资瓶颈长久地困扰着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在实践中,一方面对技术成果价值的认定没有一个人人都认可的标准,二是企业创新缺钱少粮,而解决的核心是产权问题。

2.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定位的目标是要架设科技与资本的桥梁,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进程,为科技企业引进战略性投资伙伴,使成长中的科技企业实现增资扩股,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机制,以促进风险资本的良性循环。它以促进科技企业、科技成果、成长型企业,以及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创业(风险)资本的股权投资、科技产权交易为主要内容;以科技成果、科技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产权为重点交易对象;以技术型产权交易为突破口,吸引海外投资资金,并要为国有资产结构战略性重组多作探索,营造产权与投资资本的汇集中心。

3.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与主板市场的区别。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门槛相对低得多,零到亿元资产规模以内的企业,都可以得到扶植。而一旦这个企业壮大了,成熟了仍可以到证交所上市。打个比方,证交所就好像拍卖行,进去的人必须西装笔挺,有基本的'身价认证。拍卖一旦举标不能反悔,拍的东西是经过审核的标的。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更像自由市场,可以自由进出,可以不让第三者知道价格。中国高科技更缺的就是这样的自由市场。一旦“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真正活跃起来,众多科技企业不用上市就可筹资,必将大大促进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三、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风险企业通过先收购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取得对其实质意义上的控制权后,再将自己的资产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到上市公司内,实现非上市的控股公司间接上市的目的,然后风险投资基金再通过市场逐步退出。购并公司为非上市公司,被购并企业为上市壳公司。壳公司被收购后,并不消失,而是继续存在(名字可以更改),只是将大部分或相对多数股权交由收购公司所有。收购公司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将自己的资产和业务并人上市壳公司。因此,买壳上市又被称作“反向收购”。

四、收购与兼并。

收购与兼并是指风险投资人通过由另一家企业兼并收购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办法来使资本退出原被投资企业的一种方式。

1.兼并与收购决策的主要依据。对风险投资人而言,只要将被投资企业出售或兼并后其资本收益的折现率比被投资企业仍保持独立存在时的折现率高,则通过兼并收购撤出投资就是合算的。当然,出售或兼并决策还要考虑被投资企业预测的增长率、市盈率(p/e)、新增融资成本、适当的折现因子,以及协议转让被市场接受的程度等。

2.兼并与收购决策的动因分析。

(1)购并降低了退出行业的成本。如钢铁和冶金行业,它们的资产专用程度非常高,固定资产比重相当大。这类行业中的企业即便经营状况不佳,也很难轻易退出。低效企业维持生产,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利润水平。兼并解决了退出成本高的问题,有利于行业结构的调整。

(2)购并是社会成本最低的一种扩张方式。积累或再投资方式的扩张,如果不以产品消费市场的同步增长为前提,必然会造成产品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淘汰掉其中一批企业,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业内领导扩张的企业也会造成损失。

(3)购并可以把收购方主要竞争对手吃掉。如果业内主要企业进行内部积累或直接投资,会给其他企业带来压力,如果业内其他企业纷纷仿效,该行业势必面临一场“加速扩张”的竞争。若一家企业的内部扩张引起竞争对手的联合,更是得不偿失的事。因此,在竞争对手联合前兼并掉其中强有力的一家或几家,就可以减轻企业经营上的压力。

(4)购并可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事实上,为鼓励优势企业并购亏损企业,各地政府都出台了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例如,我国目前对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暂不征税,目标公司的股东愿意选择和收购方互换股票的方式。这是一个双赢的结局,因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暂缓缴纳股权转让带来的所得税,而收购方则可以省去资金筹集环节。调查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对股票收购方式的确存在明显的偏好。

参考文献:。

[1]成思危:成思危论风险投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焦方义刘春燕:中国风险投资市场体系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论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退出的案例

摘要:风险投资作为高风险、高回报的活动,需要可靠的投资退出机制提供安全保障。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公开上市、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买壳上市收购与兼并等几种方式。

风险投资作为高风险、高回报的活动,需要可靠的投资退出机制提供安全保障。目前主要的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有公开上市(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交易、买壳上市收购与兼并等几种方式。

一、公开上市。

公开上市(ipo)这种方式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渠道,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后,获得的高额回报便是风险企业成功后,其股票公开上市或企业卖出时的资本收益,它可分为主板市场交易和创业板市场交易两种。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主板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那些在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中经过一段时间培育,并已显示出良好发展前景的高科技企业,提供进一步扩展的空间。在创业板市场未建立前,它是高科技企业的主要上市渠道。而创业板市场的最大特点就是降低了企业上市的门槛,对上市公司的过往营业记录、业绩、规模等方面的要求都明显低于主板市场。它定位于创业初期中小风险企业,着眼于企业未来增长潜力的特点,为高科技企业提供了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了一个正常的推出机制。正因为创业板市场的本身特点,所以,风险投资的公开上市,一般通过创业板市场实现其退出。

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1.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主要是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国际性的技术产权交易所,构筑科技与产业资本及金融资本三者相结合的体系。在我国,科技企业的融资瓶颈长久地困扰着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在实践中,一方面对技术成果价值的认定没有一个人人都认可的标准,二是企业创新缺钱少粮,而解决的核心是产权问题。

2.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定位。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定位的目标是要架设科技与资本的桥梁,促进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进程,为科技企业引进战略性投资伙伴,使成长中的科技企业实现增资扩股,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机制,以促进风险资本的良性循环。它以促进科技企业、科技成果、成长型企业,以及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创业(风险)资本的股权投资、科技产权交易为主要内容;以科技成果、科技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产权为重点交易对象;以技术型产权交易为突破口,吸引海外投资资金,并要为国有资产结构战略性重组多作探索,营造产权与投资资本的汇集中心。

3.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与主板市场的区别。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的门槛相对低得多,零到亿元资产规模以内的企业,都可以得到扶植。而一旦这个企业壮大了,成熟了仍可以到证交所上市。打个比方,证交所就好像拍卖行,进去的人必须西装笔挺,有基本的'身价认证。拍卖一旦举标不能反悔,拍的东西是经过审核的标的。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更像自由市场,可以自由进出,可以不让第三者知道价格。中国高科技更缺的就是这样的自由市场。一旦“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真正活跃起来,众多科技企业不用上市就可筹资,必将大大促进中小高科技企业的发展。

三、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是指风险企业通过先收购某一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取得对其实质意义上的控制权后,再将自己的资产通过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到上市公司内,实现非上市的控股公司间接上市的目的,然后风险投资基金再通过市场逐步退出。购并公司为非上市公司,被购并企业为上市壳公司。壳公司被收购后,并不消失,而是继续存在(名字可以更改),只是将大部分或相对多数股权交由收购公司所有。收购公司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将自己的资产和业务并人上市壳公司。因此,买壳上市又被称作“反向收购”。

四、收购与兼并。

收购与兼并是指风险投资人通过由另一家企业兼并收购被投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办法来使资本退出原被投资企业的一种方式。

1.兼并与收购决策的主要依据。对风险投资人而言,只要将被投资企业出售或兼并后其资本收益的折现率比被投资企业仍保持独立存在时的折现率高,则通过兼并收购撤出投资就是合算的。当然,出售或兼并决策还要考虑被投资企业预测的增长率、市盈率(p/e)、新增融资成本、适当的折现因子,以及协议转让被市场接受的程度等。

2.兼并与收购决策的动因分析。

(1)购并降低了退出行业的成本。如钢铁和冶金行业,它们的资产专用程度非常高,固定资产比重相当大。这类行业中的企业即便经营状况不佳,也很难轻易退出。低效企业维持生产,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利润水平。兼并解决了退出成本高的问题,有利于行业结构的调整。

(2)购并是社会成本最低的一种扩张方式。积累或再投资方式的扩张,如果不以产品消费市场的同步增长为前提,必然会造成产品供过于求。市场竞争淘汰掉其中一批企业,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业内领导扩张的企业也会造成损失。

(3)购并可以把收购方主要竞争对手吃掉。如果业内主要企业进行内部积累或直接投资,会给其他企业带来压力,如果业内其他企业纷纷仿效,该行业势必面临一场“加速扩张”的竞争。若一家企业的内部扩张引起竞争对手的联合,更是得不偿失的事。因此,在竞争对手联合前兼并掉其中强有力的一家或几家,就可以减轻企业经营上的压力。

(4)购并可以达到规避税收的目的。事实上,为鼓励优势企业并购亏损企业,各地政府都出台了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例如,我国目前对股票转让的资本利得暂不征税,目标公司的股东愿意选择和收购方互换股票的方式。这是一个双赢的结局,因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暂缓缴纳股权转让带来的所得税,而收购方则可以省去资金筹集环节。调查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目前对股票收购方式的确存在明显的偏好。

参考文献:。

[1]成思危:成思危论风险投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安徽试行公务员退出机制

几年前,高校中广泛兴起的“非升即走”制度曾引发过较大争议。批评者认为“非升即走”制度是对高校青年教师的压榨,过大的考核压力不利于刚毕业的青年博士们专心从事科研工作。

尽管争议不断,但是这一项制度在诸多高校尤其是双一流高校中持续执行了下来,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了青年教师积极科研,也确实有一些青年学者在这一压力下脱颖而出。一些高校还将进一步深化改革,通过评聘分离制度激活在编教师队伍,打破部分教师教学科研“躺平”的状态。

没成想,中小学校也渐渐刮起了教师队伍改革(整顿)之风,部分地区开始实行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

去年11月份,宁波市教育局发布了关于《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拟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予以退出。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

意见发布之后在网络上引发网友讨论和较大恐慌。而宁波之后,又有北京提出要建立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

实际上,“中小学退出机制”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有地区在实践:

2017年在南京某区县调研时,该地教育局就已在着手推动“县管校聘”制度,其中就涉及到“中小学退出机制”;2021年湖南某县开展了中小学“县管校聘”的改革试点,2022年在全县全面推开教师竞聘工作,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教师进行解聘或“不予聘用”;2022年6月,南京市江北新区也印发了《南京江北新区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区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同样提到要“探索以转变岗位、待岗培训、解聘为主要途径的教师退出机制”。

“教师退出”不单指解聘。

中小学“教师退出机制”提出后,引发了一些人的恐慌,认为这是要打破中小学公办教师的“铁饭碗”。其实大可不必恐慌。

“教师退出机制”包含两个层面的“退出”:

一是退出所在岗位,即转岗、待岗、离岗退养等。

这种类型的退出,主要是针对因主客观原因不适合待在原岗位的教师进行岗位调整。比如,将年龄偏大、精力不济的教师调到非教学岗位;对教学态度不端正、教学能力不足的老师实行待岗培训处理,待培训合格之后重新上岗;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休养的教师,实施离岗退养政策。

二是退出教师队伍,即解聘。

这种类型的退出,性质要严重些,主要是将不合格的教师清除出教师队伍,收回其编制。比如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教师、常年“吃空饷”的教师、“私招乱聘”的不合格教师等,都可能是被清退解聘的对象。

不过,不论从教师队伍稳定性的角度考虑,还是从实际教学管理需要考虑,大规模清退教师是不可能的,两种类型的“退出”中,前者的数量要比后者的数量多,真正退出教师队伍的教师必然是极少数。

“教师退出机制”的提出,从微观层面来讲,主要在于教育系统要解决学校教师管理中的两个“老大难”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教师调动难”。

此调动非调任之意,而是学校在完成相关工作时,学校管理层难以调动拥有编制的公办教师配合完成工作。

在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之后,学校的人事调配权、财务支配权被上收至教育局,在针对教师的日常管理中,校长的权力极小,难以调动公办教师配合工作。对于普通教师而言,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好做坏一个样。

在中小学校,教师内部分化严重,教师之间“忙闲不均”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教师忙得忙死,但是也不乏有的教师较闲;“忙”与“闲”取决于教师的责任心、对领导的认同度,以及晋升的动力等因素。

笔者曾关注过中小学校教师负担过重的问题,教师负担过重的压力主要由校领导、中层干部和班主任承担,如果有老师想要躺平也没有人管得了。

在湖北某乡镇中心小学调研时访谈过一位副校长,副校长向笔者吐槽:学校中有几位年轻女教师嫁到了县城条件不错的家庭,教师工作于她们而言就如同副业一般,她们不指望在学校能有多大发展,不愿意承担学校的发展责任,有课时就踩着高跟鞋、穿着漂亮衣服来学校溜达一圈,上完课就离开学校了。学校对教师没有约束手段,校长副校长都拿她们没有办法。这些具有不良示范作用的老师调动不了,其他老师也不积极支持学校工作,很多工作不得不靠副校长自己加班加点完成。

有些乡村学校的校长反映一些年轻教师不得已进入到教师队伍,但是并不热爱教育事业,不认真负责,他们想管管不动,不想要又推不掉。还有些学校难以调动中老年教师,部分教师依靠自身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资历,在外参与或开办培训班,有的老教师长年不在岗吃“空饷”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调动和学校发展。

另一个问题是“编制配置的结构性失衡”。

如果把县域内的学校分为三类,分别为城区学校、乡镇学校和农村学校。城区学校的教师编制是严重缺编,乡镇学校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性超编,农村学校的结构性超编问题极为严重。

乡村学校出现超编,容易理解,核心原因是因为学生数量减少,但是学科教师配置要齐全,学生少教师多,所以就出现了结构性超编。

城区学校严重缺编,则是因为县域教育城镇化的发展,大量乡村教师通过借调或考试的方式进城,一方面城区学校的编制名额有限,一些进城的教师人在城区学校,但编制仍留在乡村学校,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依靠关系进城的教师或缺乏责任感的教师占着编制不干活,学校拿他们没办法的情况,从而导致了城区学校面临着双重矛盾,即“人多编少”和“教师人数多但干事教师少”。

由于存在结构性缺编的困境,一些学校通过聘请代课教师弥补编制教师不足的问题。代课教师承担任务重,比如很多学校的编制教师不愿意担任中层干部或班主任,就由代课教师来承担,但因财务制度限制,代课教师的待遇远低于编内教师。这点早已引发了代课教师的不满,代课教师为此上访的问题已经出现。这也意味着,城乡教师的配置依靠过去的人员调动和编制配置,已经难以为继、不可持续。

从宏观环境来看,当前全国就业市场不景气,考教资成为继考公务员之后又一热门选择。有人统计过,从2016年至2021年,教资笔试报名人数从260万增长到超过1000万,从以前鄙视当老师,到教师编制重新成为“香饽饽”,反映了整个就业环境和就业群体心态的变化。当越来越多的人愿意从事教师职业,国家对于教师的要求也会相应地水涨船高。

此外,教育环境也变得愈加复杂,教育目标、家校关系、师生关系、政校关系、学生心态、教学管理任务量等都发生了变化,这要求教师不得不努力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当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教师职业的竞争,有越来越多优秀者愿意进入到教师行业,而时代对教师的要求又不断提高时,部分编内教师试图继续“躺平”不再可能。

因此,实施“教师退出机制”,打破“编制保护”,赋予学校和教育局一定的权力,通过制造流动和制造危机,激活教师队伍,拒绝教师躺平,重新为城乡学校配备合理的教师队伍,是此次改革的重要目的。

教师“退出机制”实行时需注意三点。

“教师退出机制”是教育综合改革的一部分,但是“教师退出”不是目的,目的是要激活教师队伍,对教师队伍进行优化配置。一些地区借助“县管校聘”、教师竞聘制度等推动提升教师素质,其中的杀手锏就是“教师退出机制”。

动一动教师队伍是有必要的,职业危机所释放出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推动进步,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教师退出机制”的具体设计要把握尺度、保留温度。

教育工作是一项纯粹的事业,具体的教育管理工作又是极为复杂的,在复杂的教育管理中,一些教师可能因非主观意愿触碰红线,但本意是好的,学校和教育管理部门要把握好尺度,保留温度,适度惩戒,重在“治病救人”。

尽管教师队伍中不乏浑水摸鱼者、师风不正者、占位不为者,但是大多数教师是积极向上、认真负责的。在“教师退出机制”的标准设计上,需要科学地评价教师付出,客观公平地识别和筛选出需退出的教师,更重要的是要有效地进行校师匹配,将作用发挥不明显的教师放置在更为合适的岗位上。

二是“退出”手段使用要妥当,退出数量和频率不宜过于频繁。

“退出”是一种威慑手段和调整方式,不能将此本体化,即不能频繁使用“退出”手段。一些地区计划每年进行“教师竞聘”,重新调配教师队伍、培训落聘教师、清除不合格教师,但是调配不能过于频繁,否则会动摇军心。

对于教师而言,积极开展教育工作需要相对稳定的环境,适度的制度流动是必要的。如果每年都进行教师竞聘,教师们缺乏安全感,工作难以安心,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师工作的主体性和积极性。此外,每年竞聘对县里而言既是一个负担,也可能因工作复杂而难以持续下去,因此建议不宜频繁使用“退出”手段。

三是“教师退出机制”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中要注重公平性,避免不当使用造成的误伤,同时要规避策略性地假公济私。

由于教师竞聘、“教师退出机制”关涉到全县所有教师的切身利益,能否顺利被聘用,是否被“退出”,是否会有人借助“退出机制”进行策略性转岗和责任推卸等问题,都需要进行周全考虑。

此项制度的出台,客观上滋生了权力分配空间和私利谋取空间,在制度设计和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注重维护制度的公平性。一旦出现政策执行不公,就可能影响到政策的持续性、公信力和有效性。有的地区利用纪委监督和畅通的__渠道进行监控,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论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风险投资退出的案例

创业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是风险资本实现增值的基本前提,也是其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断循环的保证。风险投资家在经历投资管理后退出,实现投资收益或锁定投资损失;风险企业收回控制权,自主经营。分析风险投资退出的基本情况,保障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对风险投资活动的各方利益相关者而言至关重要。

2009年9月,我国创业板市场正式启动,定位于初创期、规模小,但运作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高新科技企业融资。其不仅是对主板市场有效补给,也为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拓展了渠道。2004~2009年,我国创业风险投资项目退出收入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所占比例依次为:55.6%、66.4%、62.5%、65.1%、61.1%、54.3%,规模略有增长,但总量仍普遍偏小。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按投资成功程度由高至低依次为:ipo、并购、管理层回购、清算退出。2004~2009年我国创业风险投资ipo收益率依次为159.81%、419.25%、491.45%、436.07%、916.66%、627.47%;收购收益率依次为9.23%、-20.56%、27.35%、-15.37%、28.35%、4.74%;回购收益率依次为-38.18%、20.53%、-30.81%、-26.80%、-29.47%;清算收益率依次为-41.03%、-61.40%、-53.63%、-42.63%、-29.13%、-42.66%(数据来源: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10)。

(一)ipo。

ipo是创业风险资本最佳退出渠道。通过ipo,风险投资可获较高回报。风险投资家将其私人权益转化为公共股权,在获得市场认可后转手,实现资本增值。

任何硬币都有两面,ipo亦不例外。优点显而易见:首先是实现营利性和流动性,获得较高收益率,实现被投资公司价值最大化。风险基金投资者、风险投资家、创业者持有股票的价值由市场的杠杆作用放大而迅速增值。其次,成功的ipo即表明了金融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业绩的'认可,使企业拥有在证券市场上持续筹资的渠道,分担投资风险。同时,ipo为创业者提供了企业控制权的看涨期权,通常合约执行日即企业上市日,剩余控制权分配符合现代企业理论。再次,企业上市后进入资本运营渠道,必然引起媒体和公众关注,吸引并留住更多优秀人才与核心人员。此外,有利于提高风险投资基金在私人权益市场的声誉,利于以后风险投资活动开展。

ipo缺点通常有:上市限制条件严格,所需时间较长,一般由公司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牵头,牵扯公司领导层很大精力;成本高,手续繁琐,涉及法律、会计、中介等问题;上市后信息披露使企业竞争对手和客户了解大量重要数据和内部情况;风险资本经历限售期的市场检验后才能全部退出;受证券市场行情及扩容量影响,每年风险企业上市数量维持相对稳定,大量初创企业无法顺利上市。

(二)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依据出资方并购目的及定价方法不同分为战略型并购和财务型并购。

1、战略型并购是风险投资家创业成功最有可能的退出方式,也是除ipo外最好的退出方式。购买者出于战略考虑往往支付远高于企业现金流量状况所预示的购买价格。创业风险投资家获益颇多:初创企业卖价高;审查较少,谈判迅速;企业管理者可留任;存在买方竞争时风险投资家获益更多。但交易前很长时间要与潜在购买者联系,与其共享企业信息,且购买者往往是初创企业合伙人。

2、财务型并购以企业财务状况尤其是现金流量状况作为购买依据,确定企业购买价格。良好的现金流量状况能吸引财务型并购者,并获较高溢价。这种并购往往支付现金,几乎无售后风险。但风险投资家获利仅相当于ipo的20%左右,甚至低于战略型并购。且购买者往往将初创企业拆分、合并,更换管理层。

(三)管理层回购。

初创企业发展到相当阶段,如创业者希望自己控制企业,风险投资家也愿意,可进行管理层回购。它降低风险投资家的风险,保障风险投资至少可获协议回购价格的收益,产权明晰,操作简易,退出迅速。创业者可重得已壮大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保持充分独立性。我国近年管理层回购发展迅猛,数量居首,但收益远不及ipo。

(四)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投资各方最不愿却又必须采取的方案。若不能及时抽身,不仅给投资者带来更大损失,且机会成本巨大。以这种方式退出的风险资本约占总投资的20%,仅收回原投资额的64%。

风险企业进行清算需要三个条件:计划经营期内经营状况与预计目标相差较大,或发展方向背离了企业计划及投资协议中约定目标,风险企业家决定放弃风险企业;风险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又无法得到新融资;经营状况太差,或资本市场不景气,无法以合理价格出售且风险企业家无法或不愿进行股票回购。

这种退出方式使风险投资家在很大程度上承担投资失败损失,是投资失败的必然结果。此外,我国《公司法》要求在出现资不抵债的客观事实时才能清算,从而很可能错过投资撤出最佳时机,无形中扩大风险企业损失。

三、结语。

从以上比较分析不难看出,风险投资的上述四种主要退出方式各有利弊。对风险资本而言,ipo显然是最佳和首选退出方式。关于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大体上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风险投资退出时的资本增值问题;二是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选择如何影响风险企业内部控制权的激励效应;三是风险投资退出绩效如何影响风险投资的后续融资。在具体操作中究竟采取哪种退出方式,还须综合衡量以各种方式退出的成本、收益及风险,选取使创业风险投资各利益相关者均能接受的最优方式。

参考文献:

[1]王元,张晓原,梁桂.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10[m].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2]郑君君.风险投资中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3]刘曼红.天使投资与民间资本[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许婷,女,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金融。

退出机制范文

尊敬的软件学院青协负责人:

您好!

我是青协办公室的谢华燕,能够进入青协,是青协管理层对我的信任和肯定。在选择协会的时候,青年志愿者协会深深的吸引着我,通过努力有幸被录用,我尽我所能,为青年志愿者协会献一份薄力。半年中,我的工作能力得到了提升,切实提高了自己的组织能力。在青协我学到了很多东西,这是我人生中最值得回忆的日子。在这里,有我兄弟般的朋友,有对我关怀的学长学姐,还有那点点滴滴的温馨回忆。然而却有种种原因使我心有余而力不足,学习时间的不足已经是无法回避的沟壑。所以,我申请退出青协,希望得到你的批准。

曾记得,有人说过,协会成员什么都可以没有,唯独不能没有时间。我一直铭记着,一直把握时间去努力工作。但是,在我加入的社团与学生组织之间,我不能把所有的时间都单一地放在青协里。一心对青协似乎只是幻想,而且越来越多的工作使我有限的时间捉襟见肘。这是我申请退出的第一个原因。

我深刻的了解着自己,与其在两个社团与班级之间三心二意,不如一心一意做一件自己真正喜欢的事情。心理协会与担任团支书是我的志趣所在,青协亦是我的追求之所,鱼与熊掌都是我的最爱。然我只有一“心”,所以也应有所割舍,不管是哪一个组织都不会要一个三心二意之人,哪怕他的能力多么出众。而我本不是一个栋梁之才,所以我必须从中取一,这是我申请退出的第二个原因。

第三个原因,也是我申请退出的原因,在学习上,我似乎更加力不从心,所以我希望争取更多课余读书时间。而且随着外语等级考的临近,我希望自己能够拥有更多的时间去迎接接下来的多个等级考试。

加入青协,很多时候都是责任,坐其位而不忠其事,望鱼而观熊掌,并不是我的意愿。我退出协会的决定也许比较仓促,也许还有其他的原因令我决定退出。但是曾经的坚持也已经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得苍白无力,工作能力的不足是我无法做到心安理得。所以提出退会申请。

愿青协团结奋进,更上一层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