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优质16篇)

时间:2023-12-09 13:01:36 作者:温柔雨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由于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申请辞职,甲、乙双方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解除。

二、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各种费用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值班很加班工资、补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补偿费等。

三、上述费用中,元为甲方应为乙方补缴的社保费用,现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以个人身份,自行补缴社保。

四、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日内,甲方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

五、甲方将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全部终结,今后不存在任何纠纷。

六、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投诉等)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投诉等)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八、乙方如违反本协议,除将元退还甲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整。

九、本协议内容乙方应严格保密,不得对任何人泄露。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工会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3月19号在宿舍楼203室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报警后警方调解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全额支付乙方治疗的医疗费、手术费等费用,此赔偿款由甲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当面支付给乙方。

二、如若乙方首次治疗未果还需下一次治疗,甲方还应全额支付乙方二次治疗医疗费、手术费等费用。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九、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十、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和见证人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十一、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年月日乙方:(签字)年月日。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

优秀精选例文: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被申请人:

年月日年月日。

优秀精选例文:

甲方:云南艺术学院。

乙方:身份证号:

兹就甲方与乙方有关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并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区搬迁,用工岗位进行调整,因此从年甲方不再继续聘用乙方,并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三、补偿办法。

1、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甲方经研究决定向乙方按在甲方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于年月进入甲方工作,工作年限为年月,最近一月工资额为元整。因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大写:整)。

甲方支付乙方之补偿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乙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甲方对乙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偿。

2、其他: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须在三日内向劳动监察部门对双方的劳动争议提出撤回投诉,并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诉申请的相应证明文书,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该文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性补偿费用。

五、甲方将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补偿费用,乙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款项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六、乙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七、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二、三、四条约定的事项,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乙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甲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被申请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法律解读:

亮点一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相关条款:“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读:该规定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经济负担。以前,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标准收取300元至500元,有争议金额的.则实行累加收费。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仲裁费的,按撤回申请处理。实施新规后,劳动者再也不会望“天价仲裁费”而止步了。

亮点二部分争议实行“一裁终局”

相关条款:“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终局裁决是新法的最大创新之一。新法中,实施“一裁终局”的这两大类案件,前一类是关系到劳动者生活、生存情况的争议,后一类是标准比较明确、争议较少的情况。对于此类争议案件,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依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亮点三仲裁时效期延长。

相关条款:“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解读:仲裁时效也是一个明显变化。原来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这一时效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争议,但实践中,由于不少劳动争议情况复杂,劳动者往往难以在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

另外,针对一些劳动者担心失去工作岗位,不敢通过仲裁主张权利的情况,还特别规定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亮点四仲裁审理期限缩短。

相关条款:“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根据以往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经批准可延期30日。为提高效率,新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减少了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

亮点五用人单位应提供部分证据。

相关条款:“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此条款将有效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可有力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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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被申请人。

年月日年月日。

仲裁程序。

详细步骤。

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a、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b、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c、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无需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根据我国仲裁规则,最终裁决外,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或接受当事人之提议,在仲裁过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中间裁决是指对审理清楚的争议所做的暂时性裁决,以利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部分裁决是指仲裁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些问题已经审理清楚,而先行作出的部分终局性裁决。这种裁决是构成最终裁决的组部分。仲裁裁决必须于案件审理终结之日起45天内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除由于调解达成和解而作出的裁决书外,应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并写明裁决是终局的和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地点,以及仲裁决员的署名等。

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期限的,应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无效仲裁裁决情况。

按照各国际仲裁规则的一般规定,仲裁裁决如系以下情况,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仲裁地的管辖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并宣布其为无效。

一、在无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作出的、或以无效(呈过期)的仲裁协议为据作出的裁决;。

二、仲裁员的行为不当或越权所作出的裁决;。

三、以伪造证据为依据所作出的裁决;。

四、或裁决的事项是属于仲裁地法律规定不得提交仲裁处理的裁决等,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

法定代表人:××,电话:×××。

地址:××,邮编:××××。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个月经济补偿金×××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范文一: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市xxx区xxx路xxx号。联系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路xxx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6月至6月加班费共54455.15元,其中: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5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12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6月至20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18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08年6月至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18670.34元(940元/21.75*1.5倍*3个小时*4周*12个月*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21.75*2倍*8个小时*3天*12个月*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xx年xx月xx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申请人:xxx(签名)。

范文二: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

如前所述,调解的优势和目的在于避免诉累,低成本地解决纠纷。因此,调解协议作为双方协商达成的解决方案的书面载体,在写法上应以该目的为导向,避免新的争议的产生,确保调解方案的可履行性,并强化其自动履行的可能。

为了实现这些功能,一份调解协议应当做到:1.通过充分声明或引入见证方,避免因事后反悔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引发撤销或变更之诉;2.完整、严谨地将权利义务内容固定下来。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合法、明确、具有可履行性;3.通过精确的表述,尽量限制对同一条款作出不同解释的空间,以避免引发新的争议;4.明确违约责任,通过设置增加违约方成本的条款,增加协议自动履行的可能;5.虽然调解的目的是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仍应预见到后续诉讼等程序的可能,协议中应确定一些基本要素,为其他纠纷解决途径减少障碍。

二、调解协议的结构及各部分注意事项。

一份完整详尽的调解协议的结构可能包含:标题、纠纷各方的身份及授权、关键词定义、事由叙述、声明与保证、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权利放弃条款、违约条款、担保条款、见证条款、生效条件条款、管辖条款、调解协议的持有方及份数、清洁文本条款、签订时间和地点等等。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纠纷主体的身份和关系的不同,并非每个项目都为必需,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取舍。

1.标题。

调解协议的标题应当体现出该文件是纠纷各方经平等协商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等均可,也可进一步写明纠纷事由。

2.纠纷各方的身份及授权。

调解协议中应当明确记载纠纷各方的身份资料。自然人至少需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至少需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地址。相应的身份证件需复印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身份资料记载不明的调解协议对义务方的约束力可能大打折扣,而如果调解协议最终不能自动履行,须经诉讼或仲裁等途径,后续的程序中也需要提供详细身份资料。

调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订立合同的主体将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易出现纰漏的地方主要是年龄、身份及授权。订立调解协议时需注意核实参与方是否具有就该纠纷进行调解、作出承担义务或放弃权利的实质性意思表示的能力及权限。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时,需记明代理人身份资料和授权权限。如有独立的授权委托文件,需与身份文件一并作为调解协议的附件,以免委托方事后否认。

为方便协议行文,通常在此部分将纠纷各方分别定为甲方、乙方等,后文则以甲方、乙方等指代。起草调解协议时需格外注意核对指代的一致性,以免在权利义务条款中因混淆而造成争议。

3.关键词定义。

日常使用的词汇含义往往是不确定的,加之广义与狭义、术语与俗语等分别,极易出现不同解释,譬如“之前”这个日常表述,有时意指月31日之前,有时意指年1月1日之前,在一方缺乏履行诚意的情况下,语词含义不明很可能导致新的纠纷。因此,在调解协议中对关键词进行详细定义是十分必要的。

如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主张的项目很多,包括经济补偿、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工资差额、高温津贴等等,如调解协议中仅约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xx元“赔偿款”或“补偿款”,而没有对该款项所包含的项目进行详细定义,则有可能造成调解后劳动者再就其认为没有获得的项目进行申诉,而用人单位认为该项目包含在已给付款项中的争议。简单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在条款中对重要措辞进行补充说明,比较复杂的调解协议还需要在具体权利义务条款前单独设立条款进行定义。

4.事由叙述。

调解协议中应对引发纠纷的事由进行明确叙述,以避免发生调解后权利方再重复主张,或义务方推脱协议是因其他事由而订立等情形。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至少需说明事故时间、地点、肇事方和受害方的姓名及车牌号码、大致事故后果等等;又如因拖欠货款而发生的纠纷,此部分应当说明欠款人及协议所针对的欠款期间。

视情况不同,此部分叙述繁简宜有所区别。有的纠纷不宜在此部分详叙经过,以免双方因对经过细节争持不下而导致协议无法签订,如离婚协议;而有的调解协议只是纠纷的部分解决,则可在此部分尽量明确事实甚至细节,为后续程序如诉讼等减少争议。事由叙述部分的措辞一般以理性、客观为宜,避免采取感情色彩较浓厚的词语尤其是贬义词语,以免激化纠纷各方的冲突情绪。

5.声明与保证。

这一部分由于不涉及实体的权利义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容易被忽略,实际上,声明与保证是巩固调解协议效力的一大要素,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因重大误解订立”、“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现实生活中,为了尽快得到赔偿,受损方可能接受调解,收取赔偿款后再依据上述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调解协议,以期获得更多赔偿,尤其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这类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如果实际上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仅仅是为了多索取赔偿款而反悔,这有违诚信,增加诉累,也会极大地阻却人们选择调解方式来自行解决纠纷的意愿。因此,在调解协议中,应当针对调解协议订立时的平等、自愿、正确认知等要素作出充分的声明与保证,尽量避免给滥用上述法律规定获取不当利益的企图留下漏洞。

根据相关解释,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故调解协议中需要确认纠纷各方都明知且正确理解了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例如在人身侵权纠纷中,调解协议需要说明伤者对自身伤情已有充分了解,并知悉赔偿的法定项目和标准。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显失公平制度具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方面的要求,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且主观上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调解协议中需要注意权利义务条款的平衡性。如果调解协议中纠纷各方权利义务实质上是相当的,但由于有的权利或义务没有在协议中表述出来,或者是隐性的,进入诉讼时在协议中表面上占据优势的一方便会处于被动。如某一方放弃权利较多,最好在协议中声明其意思表示是在明确知悉并充分考虑调解方案法律后果与自身实际情况的前提下作出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较为特殊,如果调解协议订立过程中确实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仅书面进行声明并不能有效排除这种情形的存在,因此声明的意义不大。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主张存在这种情形的一方就此进行举证,对协议产生效力影响的可能相对较小,在此不予赘述。

在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畴、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涉及到协议外第三方的权益、协议指定处分的财产上是否存在协议外第三方权利等问题上,也需要明确的授权和声明,相关文件如权属证明需作为调解协议附件。

当然,以上绝不意味着在调解中占有实际优势的一方可以迫使对方达成调解,并利用声明与保证条款规避相应的法律后果。声明与保证并不等同于签订方放弃了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的权利,它的作用是通过充分的声明与保证,使参与调解的纠纷各方诚信、谨慎地进行调解,减少事后反悔的几率。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如果认为在调解中受到了不当压力,可以选择诉讼途径,通过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减缓免诉讼费用等一系列措施降低诉讼成本、尽快得到赔偿款项。

6.具体权利义务条款。

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是调解协议的核心,应当注意其合法性、平衡性、可履行性及明确性。

合法性是调解协议有效的前提。拟定调解协议时,需确保协议不存在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亦不应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

有一案例,被侵权人患病,侵权人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侵权人家属经营的诊所为其诊治。后被侵权人病情加重。双方遂签订了协议约定侵权人家属向被侵权人支付补偿款,被侵权人收款后自愿请求公安机关放弃追究侵权人家属及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和其他行政责任,双方终结本事故任何责任,互不追究。双方并就补偿款的付款方式达成如下约定,侵权人家属将补偿款交给当地法律服务所保管,待侵权人被释放之日,双方到法律服务所办理领款手续;如侵权人不能被公安机关及相关机关释放的,侵权人家属能提供侵权人的刑事拘留证明文件的,该保管款由法律服务所退回给侵权人家属,被侵权人法定代理人对此无异议。侵权人家属向法律服务所交付了补偿款,后侵权人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刑事拘留,法律服务所将补偿款退回了侵权人家属。侵权人被逮捕后,鉴定结论证实侵权人的诊疗活动与被侵权人的身体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对侵权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侵权人据上述协议起诉侵权人家属、侵权人,要求二人按协议连带支付补偿款。本案终审认为案涉协议以公安机关是否放人作为付款条件,将应否付款系于公权力是否行使,具有非法射幸性质,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认定其为无效。

应当注意的是,合法性不止是指不违反法律,也包括协议表述最好能与法律法规等规定保持一致。如有调解协议中约定如遇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则无需履行,由于政策调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存在很大分歧,如此约定有可能带来争议,最好直接表述为如遇政策调整则无需履行该约定。

平衡性关系到协议是否可能以“显失公平”为由而被变更或撤销,如前所述,不再重复。

可履行性和明确性是息息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尽可能地完整、详尽,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经办人、给付内容、履行步骤、催办条件、履行证明等等。

例如一个拖欠货款纠纷,a企业与b企业的经营者经协商订立了简单的还款协议,但协议中仅写为:“现欠a企业xx元”,其下列明了各期还款日期和数额,由b企业经营者签名,未加盖公章。后履行发生争议,a企业主张b企业经营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b企业经营者拒绝,称其签字仅为职务行为。此类争议如协议稍加说明即可避免。

在拟定具体权利义务条款时容易出现的疏漏是不注意细节和步骤,如有一调解案例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证件,但未约定先后顺序和具体协助方式,给履行造成新的争议;又如约定履行时间为xx日之内,但未明确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起算时是否包括当日等等细节。

7.权利放弃条款。

除了少数各方同意对纠纷先行作出部分解决的协议之外,大部分调解协议的订立都是基于对纠纷进行一揽子的彻底解决的意愿,因此,权利放弃条款是必须的,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伤者、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其接受赔偿款后,需要声明其获赔后同意不再就该纠纷向赔偿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提起仲裁、诉讼,投诉,信访等等)另行索赔。权利放弃条款有不同的表述方式,需要结合前述的关键词定义,澄清放弃该部分权利系放弃方全面权衡利弊后自身的真实意愿。

8.违约条款。

根据我国规定,未经司法确认程序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调解协议中设置违约条款,通过提高违约成本来敦促各方履行协议是十分必要的。违约条款应结合履行证明进行设置,明确何谓履行完毕,履行方应当提供何种形式的证明,何种行为视为违约。违约条款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进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并非越高越好,过高的违约金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可能反而不能发挥阻却违约行为的作用。

9.担保条款。

与违约条款一样,担保条款也可提高调解协议中的义务性条款得以履行的可能性。担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设立。设立担保时应注意的常见问题是:(1)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以不动产等设立物的担保时,应依法办理登记手续;(3)如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需明确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否则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法定顺序实现。

10.见证条款。

引入第三方见证可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证实调解协议是在平等、自愿、正确认知的情况下订立的。第三方可选择中立的见证人、法律服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或相关的行政主管机关。如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协议可在当地劳动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协议可在交警见证下签订。纠纷各方亦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我国已建立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1],自3月30日施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1.生效条件条款。

调解协议中应当明确该协议的生效条件。如非特殊的附条件生效协议,大部分调解协议是于纠纷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盖章后立即生效。特殊的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应当明确陈述生效条件。

12.管辖条款。

尽管一份完善的调解协议可以尽量降低其后引发诉讼的概率,但当事人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故调解协议也可约定管辖地,以便为其后可能的诉讼减少障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45号)中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托人民法院管辖。

13.调解协议的持有方及份数。

调解协议中应明确该协议文本的持有方及份数,如有第三方见证,应写明交第三方一份。由于诉讼中法院需要审核原件,参与调解各方均应当持有一份原件。

14.清洁文本条款。

因手写文件易于增删添改,调解协议最好以打印件形式订立,并可在协议中加入清洁文本条款,声明本协议为清洁文本,一切手写增改删减无效。各方协商一致对调解协议作出改动时,应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不采用清洁文本条款的情况下,各方对调解协议协商一致作出改动时,改动处须由各方签名、捺印、盖章予以确认。

为了避免一方私自篡改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每一页均需签名、捺印或盖章,条件允许时可加盖骑缝章。

15.签订时间与地点。

由于调解协议的订立时间可能涉及到诉讼时效,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还需注明订立时间,也可注明订立地点。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__,___,汉族,19__年6月7日出生,住__省__县__镇__村__号,系死者__之子。

被申请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__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__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__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20___年___月___日。

被申请人:20___年___月___日。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被申请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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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

甲方因与乙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对于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__x仲字【20__】__号)裁决的事项不再履行。

二、双方确认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前款约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甲方承担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承担的各项社保费用,乙方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乙方承诺: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解决双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次性终局处理协议。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

五、双方在签订本协调协议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

优秀精选例文: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1、×××××××××。

2、×××××××××。

3、×××××××××。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优秀精选例文: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6月7日出生,住xxx省xxx县xxx镇xxx村xxx号,系死者xxx之子。

被申请人: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友好协商,就申请人申请确认xxx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一案,就相关赔偿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亲属xxx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人民币75000元(大写柒万伍仟元整),作为本案工伤赔偿金等一切款项。此外申请人不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任何款项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其他责任。

申请人保证xxx其他亲属同意该协议书,否则由xxx承担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执一份,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存档一份。本协议自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申请人:被申请人。

年月日年月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调解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本文由东莞交通事故赔偿网编辑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对当事人协议的确认,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定条件;生效的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被誉为“东方一枝花”。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和调解协议等都进行了明确规范。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争议。近日,笔者采访了参与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

是否确立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

国家对于人民调解这种基层性、民间性、群众性、自治

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或责任?

确立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有意

见认为,实践中存在着人民调解过度正式化、正规化、行政化、诉讼化等各种偏向,在某些地方,调解组织与司法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强调国家责任可能会损害人民调解应有的“自治”之义。

我认为,民间性、自治性是人民调解的根本属性和定位,但民间性、自治性不等于国家无所作为或者放手不管。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制度,国家对于人民调解应当承担相应的支持、鼓励、保障等职责。过去一度因重视不够,导致人民调解运转不畅、作用不彰。实践中,调解组织缺乏办公场所和经费、调解员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完全依赖基层群众的热情来维持人民调解的运转,是不能长久的。立法必须建立明确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例如,当年香港政府为了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只是象征性收取1港元作为政府提供给仲裁中心办公大楼的租金。因此,立法上必须将人民调解的民间性与国家对人民调解的扶持态度两者区分开来,不宜简单地把国家对民间调解的责任同民间调解行政化画等号。

人民调解法最后采纳了国家责任的观点,在第6条规定

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分别在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人民调解员的保护机制。

是否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要不要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立法中存

在争议。有意见认为,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了保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避免人民调解的司法化和行政化,应当删除关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述。

人民调解法最终确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民事调解协议书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该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为人民法院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实现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目的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若干规定》出台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人提出,《若干规定》第15条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1条相抵触,其内容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基本法,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作出与《民事诉讼法》内容相违背的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若干规定》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相悖。

有人之所以提出《若干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的观点,主要是混淆了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

一、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之间的关系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

它本身无法律效力,一方或双方反悔,人民法院无从约束。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现。

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对私权的处分,国家不应有过多的限制。

依私权自治理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所达成的`协议,应等同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契约”,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契约”从成立时生效。

以生效调解协议为基础的调解书在送达时,当事人不应有反悔之权。

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合意形成的“契约”的一种确认,用固定形式的法律文书确定下来,便于当事人履行和法院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该法第90条同时还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中可看出,立法者并未一概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其第4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为《若干规定》留下了适用的余地。

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0条只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部分案件,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该条第1款“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

对该条的理解不能作反面解释,应理解为“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制作调解书”。

若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应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因为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可约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无需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依“举轻以明重”之民法解释方法,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当事人调解协议为基础,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制作调解书和不制作调解书两种情形。

制作调解书属民事诉讼调解的一般规定,不制作调解书则属民事诉讼调解的特别规定。

此特别规定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三种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二是用概括的方式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尚需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一是强调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显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让其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有足够的考虑时间和余地。

从而使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成为效力待定的“契约”。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既不能显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也未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损害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说明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都进行了处分,法律若不赋予其效力,还谈什么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当事人可任意反悔,调解书便成为一张废纸,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有何严肃性可言。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式,规定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是因为用列举的方式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案型,而概括式的方法可弥补成文法僵化和封闭的局限性,将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案型涵摄之中。

如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至4项亦用列举的方式,列举出4类8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4类8种情形远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该款第5项又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涵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除上述法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以外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情形,从而使《婚姻法》调整夫妻关系具有更大的弹性。

《民事诉讼法》第90条中“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和“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应包括《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其调解书的效力,并不是由当事人签收后方才产生的效力,而是依据当事人约定生效的调解协议而产生的效力,成为便于当事人履行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与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当下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为尽早摆脱纠纷的困扰,喜欢以和解方式来化解矛盾。

然而,公众对和解行为的效力缺乏正确的认识,致使一些案件“和而不解”的现象普遍存在。

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效力分析

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是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后,争议双方关于民事赔偿或补偿内容,经过自愿协商一致,于诉前自行订立的和解协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只对《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未对其法律地位做出规定。

诉前的民事侵权和解,实际是当事人之间反复协商的自由过程,始终都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来实现。

诉前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表现形式,实际上是民事契约的缔结过程与结果。

民事契约行为又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契约”的订立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又符合合同订立所具备的要件,故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效力的判断应以《合同法》的效力规则为准。

诉内民事和解协议效力分析

诉内民事侵权和解协议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至案件宣判前就侵权赔偿内容或其它债权债务内容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由于诉讼和解行为是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而非单纯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也不是民事契约关系。

因此,《诉讼和解协议》的生效实际是以履行完毕为生效条件,只要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和解协议》视为撤销或失效,法院不能根据《诉讼和解协议》作为裁判的依据。

现行法律虽未对《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强制力,但可以借助外部的法律手段,使之具有法律强制力。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由此可见,《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裁判效力,使之具有执行力。

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分析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指民事执行程序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作出变更或终止的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诉讼行为,执行和解协议也是一种程序性协议,不具有可诉性,也非民事契约关系,不具有民事合同得性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文书的执行。”由此观之,立法机关并未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是暂时“冻结”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力。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犯罪嫌疑人”)涉嫌伤害一案,甲方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并经其同意,乙方作为受害人家属,本着抚慰伤痛、挽救失足的态度,双方于 年 月 日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除向乙方表示诚挚道歉及慰问外,同意为犯罪嫌疑人支付给乙方人民币 , 作为给乙方的包干赔偿款,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依法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的全部民事法律责任。

乙方就上述款项的内部分配处理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同意其本人或受害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再对甲方或犯罪嫌疑人提出其他诉求,也不会对本案案情或本协议内容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宣扬及披露,否则,此协议按无效协议处理。

二、甲方应当将上述款项存入 公安局刑警大队指定之帐户,并在乙方提供合法、有效及完整的法律手续(含亲属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后,由刑警大队转付给乙方指定帐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三、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之内容向 政法委员会及司法机关( 公安局、 人民检察院、 法院)出具《刑事谅解函》(共六份,其中两份由甲乙双方留存),该《刑事谅解函》应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将款项存入刑警大队指定之帐户并确认后,由刑警大队直接或是由甲方自行提交给上述部门。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含附件),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提交上条所列之司法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 解决。

甲方: 乙方:

月 年日

年月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

甲方:(注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乙方:(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加班、社保等所产生的劳动争议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年月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所有款项共计人民币__元,其余款项和权利乙方自愿放弃,前述款项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承诺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其它任何款项。

三、乙方确认:收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款项后,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了结,各类款项全部结清,无其它任何未了的劳动争议和事宜。

四、乙方已清楚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无异议和不明确之处,愿意按协议约定严格执行。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

代表签字:

劳动仲裁调解协议书经典

欢迎来到本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劳动仲裁调解。

协议书。

经典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事由及请求的情况: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_。

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甲方(公司):

乙方:(员工)。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乙方:

劳动争议的调解期限,是指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申请和完成劳动争议调解所必须遵循的时间。劳动争议调解期限能两种:一种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期限;另一种是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的期限。规定调解期限是为了保证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处理,避免久拖不决。

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对劳动争议调解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时,视为调解不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

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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