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17篇)

时间:2023-12-17 05:34:04 作者:字海

有了规章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公平公正的处理事务。下面是一些组织制定规章制度的思路和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指导。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第四条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

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

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

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

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

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

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三、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

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四、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一编制及定编。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七、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八、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九、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劳动人事部审批,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向劳动管理部门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十、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员工的聘(雇)用。

十一、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十二、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主任(副部长)、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五、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劳动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劳动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半年至1年。

十七、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劳动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十八、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劳动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十九、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工资、待遇。

二十、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三、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劳动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监察部及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五、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六、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二十七、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二十八、员工享有公费医疗待遇。员工本人的医药费按规定凭县级以上医院报销凭证核准报销。

第五节假期及待遇。

二十九、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生产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三十一、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三十二、产育假: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90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21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期间发给75%的工资。

5、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三、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三十四、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劳动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六、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七、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八、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九、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经予国理辞职手续。

四十、国家干部、职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劳动人呈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四十一、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劳动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三、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四十四、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劳动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五、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四十六、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劳动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职工,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四十七、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八、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劳动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九、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附则。

五十一、本制度由劳动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1、为提高工作效率、加强xxx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管理,本所所有员工除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规定外,结合本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所称员工是指xx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所有员工。

1、招聘方式、原则。

本所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制订员工招聘计划,以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内部推荐、员工自荐和外部招聘方式来招聘人员。

2、录用与入职。

2.1经录用后,如发现被录用之人员与应聘时表述不一致,事务所可单方面予以解除合同。

2.2新入职员工报到,须提供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毕业证、个人简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小一寸彩色相片2张。并填写员工入职申请表。

2.3员工提交的证件及简历必须真实无误,发现作假,事务所将立即辞退。

2.4员工到相应行政部门录入指纹考勤。

2.5员工个人资料如有变动时,如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应行政部门,以便做出相就调整。

3、试用转正。

新入职员工的。试用时间为1-3个月,所里相应部门负责人会根据试用期的表现做综合评估后,并主任审核批准,方可转正。

4、员工离职。

4.1事务所及员工均有权利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填写《离职申请书》向公司提出申请。离职日期以公司领导批核为准。

4.2员工在离开事务所前,必须按事务所离职程序办理手续,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事项交接清单》并归还事务所领用的一切物品和借款,包括移交在职期间的工作文档、客户电话及工作关系等并办理好工作交接。

4.3任何原因离职而未办离职手续的员工,事务所将不予发放剩余薪资。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 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进行备案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备案时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司法局核对。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实习人员进行备案后应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实习人员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经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登记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同时不得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在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

(六)其他不宜实习的。

第九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实习条件的人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主管司法局必须予以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经查证属实,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确认其实习经历无效。

第十条 县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进行备案并颁发实习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实习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1年。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三名以上实习人员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的人员不少于60个工作日。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第十六条 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

实习人员工作证的颁证机关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同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实习人员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调转或暂停: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律师事务所合并或注销的;

(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并须报颁证机关登记备案。擅自调转或暂停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工作证遗失、毁损申请补发的,应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加具意见;

(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在广东省以外地区完成实习的,其实习经历经实习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确认后在广东省有效。

第四章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四)出庭应诉;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七)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八)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泄漏国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十二)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章实习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和实习证的颁证机关应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或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实习结束,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根据《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效果进行最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七条 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工作日;

(三)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1至6个月的实习期。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出庭应诉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实习: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

(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

(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

(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一年内不得申请实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第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侵犯实习人员权利,不履行对实习人员的管理责任,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对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鼓励或默许实习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申领实习人员工作证提供虚假材料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实习人员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上述处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实习的以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需申请实习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一条 为了提升实习人员个人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实习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招聘的全体律师助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律师助理,是指经试用期考查合格后确定在本律所协助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 对律师助理的考核应当严格,公平对待。

第五条 所有律师助理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按照该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一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律师证书;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在实习期间协助办理不同类型案件五件以上;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硕士以上学历者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提前晋升为一级助理。

第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二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在本所实习满6 个月以上,协助办理案件三件以上;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连续三个月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三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 、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 、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 、能参与律师业务,如记录、装订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书,在本所实习满三个月;

7 、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 、连续两个月未参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九条 律师助理晋升程序如下:

1 、发展与培训部推荐、本人自荐或指导老师提名;

2 、发展与培训部会同行政部审核;

3 、主任批准同意。

第十条 律师助理的晋升级别每两个月评定一次,由发展与培训部负责具体申报。

第十一条 律师助理晋升名单经主任批准后由发展与培训部发布公告,公开表彰。

第十二条 晋升手续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各级律师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 、一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2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2 、二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0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3 、三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800 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 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执行,解释权归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所有。

发展与培训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特制订本制度。

二、事务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若干账户,供本所全体律师使用。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三、事务所建立一套符合会计准则的财务账册,账册设总账和明细账。禁止另设暗账或第二套账。

四、律师业务收入(律师费)无论支票或现金均须进入事务所设立的账户,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局税务票据。禁止本所律师私自收费,私自开票。

五、除房租外,事务所的公共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担,共同收入则平均分享。

六、事务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经常性支出的办公费用由财务人员核对,报经执行合伙人签字同意后支付。其他公共费用支出须先经行政部经理审批,再由财务人员核对并报经执行合伙人批准后支付。

七、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签名,经出纳核对和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账。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给予报销。律师个人使用饮食业发票或大额耐用品发票报销,必须符合当年度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八、合伙人支取个人业务收入,应填写支取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签名后,再由执行合伙人签署同意后领取。

九、合伙人完税后个人业务收入账上余额不得少于x万元,超过部分可全额支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完税后可预领x%,余额在办理结案手续后于当月结清。本条第二款若与聘用合同规定的`不符,则按照聘用合同执行;聘用合同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十、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报表或财务欠费通知之日起,合伙人应在x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x个工作日内缴清欠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x的滞纳金。合伙人欠费超过一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超过x个月,由执行合伙人签发欠费催告通知,并向管理委员会通报;欠费超过x个月,按自动退伙处理,由此发生的退伙,合伙人无权要求退返投资款(含装修投资等递延资产)。专职律师欠费超过x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欠费达x个月者,事务所应终止其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十一、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欠费的合伙人或聘用律师的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或在银行账户中直接予以划扣。

十二、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十四、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和当月的《公共开支明细表》呈报给各合伙人。合伙人在核对后,应在当月的《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总表》上签字。如有疑问的,应于收到《合伙人月度现金流量明细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十五、财务人员须在每季度首月第x个工作日前,对上个季度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将财务分析的结果与上季度财务报表一并呈报管理委员会。呈报财务年报时也应有财务分析结果。

十六、事务所财务人员应做好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按时报税。

十七、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要求。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十八、事务所的财务印章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执行合伙人私人印鉴由出纳负责保管。

十九、本规则的修改,由管理委员会或者xx的合伙人提议,并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xx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本制度于xx年x月x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所正常工作管理次序和开展业务的需要,特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考勤制度,本所全体人员应当遵守:

一、本所正常工作日的作息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如有时间调整,以调整后作息时间为准。

二、本所内勤处按照季度工作日制作“考勤签到表”,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签到。

三、本所考勤按月审核,由内勤在月末汇总并作好记录,便于财务人员年底总结奖惩。

四、本所全体人员执行考勤办法如下:

1、本所除执业律师以外的。全职员工,应当按照本所作息时间执行考勤制度,其他工作原因不能按时签到的,应当提前向所主任说明,个人原因不能按时签到或上班的,应当提前请假,事后向所主任提交请假条,事假,按个人工资标准由财务核扣事假期间薪资。实习律师应当参考本条款执行考勤,特殊情况除外。

2、本所全体执业律师(包括合伙人)应当在正常工作日每日签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签到的,应当提前向内勤说明原因,由内勤作好记录。如遇出差,应当提前在考勤本上注明出差地,或向内勤人员说明,便于内勤向其当事人解释。未能提前说明的,视为未执行考勤制度。

3、本所召开全体会议,应当由内勤通知到全体人员,得到通知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在会议前向内勤人员说明原因,未提前说明原因的,视为未执行考勤制度。

五、违反考勤办法奖罚办法如下:

1、本事务所设置考勤奖,遵守本制度者,每年将得到xx元考勤奖金,本奖金每半年(7月、次年1月)按照考勤情况随工资发放。

2、每月末由内勤按参加考勤人员统计考勤状况,每半年出具考勤汇总表,交由会计按本制度核算。未按本制度考勤者,每发生一次违章情况,扣发xx元考勤奖,半年内出现xx次违章,扣发半年全部考勤奖。扣发金额超出考勤奖的,扣发工资或年底业务提成,并责令其改正。

3、执行考勤的结果每年评比一次,作为本事务所今后评优、加入合伙人等一系列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本制度于xx年1月1日实施。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确人事管理权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第四条 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 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

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 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 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升实习人员个人素质和能力,充分调动全体实习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律师事务所内部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机制,规范实习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律师事务所招聘的全体律师助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律师助理,是指经试用期考查合格后确定在本律所协助律师参与案件办理的所有人员。

第四条对律师助理的考核应当严格,公平对待。

第五条所有律师助理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按照该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一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律师证书;

5、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实习期间协助办理不同类型案件五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硕士以上学历者达到上述条件的,可以提前晋升为一级助理。

第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二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

5、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在本所实习满6个月以上,协助办理案件三件以上;

7、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连续三个月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八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任命为三级律师助理,享受相应的提成待遇;

1、热爱祖国,接受党的领导,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5、按时上下班,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值日工作;

6、能参与律师业务,如记录、装订案卷、起草常用法律文书,在本所实习满三个月;

7、在某方面有特长或者综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以突破上述部分条款晋升;

8、连续两个月未参加协助业务者,不得晋升。

第九条律师助理晋升程序如下:

1、发展与培训部推荐、本人自荐或指导老师提名;

2、发展与培训部会同行政部审核;

3、主任批准同意。

第十条律师助理的晋升级别每两个月评定一次,由发展与培训部负责具体申报。

第十一条律师助理晋升名单经主任批准后由发展与培训部发布公告,公开表彰。

第十二条晋升手续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各级律师助理所享有的待遇:

1、一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2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2、二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10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3、三级律师助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前半年每月标准工资800元;后半年每月基本工资400元,提成比例具体与合作律师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发展与培训部配合行政部负责执行,解释权归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所有。

发展与培训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刑事辩护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进行刑事辩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利益。秉公办案,刚正不阿。

第三条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参加刑事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接受法院指定或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被害人的代理人;自诉案件原告人的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诉案件申诉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五条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一、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三、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及其家属委托的,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的;

四、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及其家属委托的。

第六条刑事案件收案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各部部长审定。

接办外地案件,需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同意。

第七条确定收案后,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定辩护委托书,一式二份,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委托书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书附卷存档,并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函送往法院。

第八条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在符合法定情况下应接受委托,不得拒绝收案。特殊情况拒绝收案的需经所主任同意。对当事人指名委托某律师办理的案件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对申诉案件是否收案由主任审查决定。

第九条委托书签订后,由委托人按章缴纳委托费。承办案件时,可酌情向委托人收取办案费,用于交通、通讯等开支。

第十条收案手续办完后,承办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谈话,了解与案情有关问题,讲明律师辩护的职责和性质,并作谈话记录存卷。

第十一条律师接办案件后应及时到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查看案件的全部材料。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应严守秘密。

第十二条通过阅卷要弄清指控被告人罪行的证据的可靠程序和证据的真伪;弄清被告人罪重、罪轻或无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查清案件从立案、预审到起诉各阶段对被告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对其家庭搜查等诉讼活动是否合法,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共同犯罪的案件,还应了解各被告人,尤其是自己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阅卷要注意起诉书是否有漏诉或重罪轻诉等情况。

第十三条阅卷要摘录,主要摘录案件的关键情节,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和无罪的证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的'矛盾。摘录切忌仅摘片言支语,应注意证据材料的联贯性、完整性,使摘录的材料保持其原意。

第十四条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凭本所会见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到看守所会见。会见时向被告人出示委托书,讲明委托人及律师的姓名并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向被告人讲明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

第十五条认真听取被告人对其罪行的辩解。要着重查明案件不清楚和有关疑点的问题,被告人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应让其提出理由和证据,留待查证。

第十六条作好会见被告人的笔录。笔录内容主要有:会见人、记录人、被告人、会见的时间、地点及谈话的主要内容,笔录应由被告人签名或按手印。

第十七条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被告人的情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罪责逐字逐条地进行审阅。

第十八条审阅起诉书,主要注意查实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凿;对被告人的犯罪定性是否得当;对被告人的罪行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律师辩护观点在重大问题上与检察人员有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可于开庭前与其交换意见,但不应随意受其影响。

第二十条律师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审阅起诉书等工作,对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问题,必须拟出调查提纲,认真地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需由出具证明材料的个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律师调查的人证、物证、书证及鉴定材料,需要移交法院的,律师可制作副本存档,移交法院的证据,须办理移交手续,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调查未成年人时,应请其监护人在场;被调查人系在校学生的,可请其教师在场;调查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要严格保守秘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向被调查人声明负责保密。

第二十四条律师辩护前,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为被告人辩护的意见,撰写成辩护词。

第二十五条律师在辩护内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无罪的理由要充分可靠,观点要明确,论据要有力,语言要简洁。

第二十六条一般案件的辩护词由律师所在部研究,重大或疑难案件的辩护词由所集体研究,会议研究确定的主要论点应作出记录附卷存查,律师根据研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辩护词,并经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出庭辩护。

第二十七条律师出庭辩护如因案情复杂,开庭日期过急,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审理。律师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要作好如下准备:

1.拟出向证人、签定人和被告人发问的提纲;

2.熟悉与案件有关法律、政策;

3.就公诉人可能对辩护词反驳的问题,拟出答辩提纲;

4.准备好预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和引用的证据。

律师应按时出庭,服装整洁,举止大方,遵守法庭规则。

第二十八条开庭时,认真听取法庭调查、作好记录。简要记录:在庭审调查中发现认定事实有新的矛盾点和疑问点;新的有关从轻处罚被告人的情节;公诉人的公诉词主要观点和反驳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庭审中向被告人、证人等发问或需要传唤新证人或提取新的证据时,须经审判长允许。

第三十条法庭辩论时,主要的辩护意见讲清讲透,不纠缠技节问题,要文明辩护,以礼相待,以理服人、不争高低。

第三十一条律师对拒不陈述、不如实陈述案情的被告人经教育无效,可依法拒绝为其辩护。

第三十二条开庭后,应将辩护词打印或抄写副本,交法院和检察院存档。

第三十三条案件一审判决后,律师认为有必要可再次会见被告人或委托人听取意见。如判决得当,而被告人不服,可教育被告人服从判决,认罪服法;如判决不当,可帮助被告人上诉。

第三十四条辩护卷宗材料必须完整齐全,装订应按归档制度办理。归卷材料有:案件受理呈批表、委托书、起诉书、收费单据、阅卷笔录、会见被告记录、调查材料、研究记录、庭审记录、辩护词、判决书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案件材料小于标准材料纸的,应裱糊在标准材料纸上、大于材料纸的要折叠成标准材料纸一样大小,力求卷宗整洁。

第三十六条案卷装订后,按规定填写卷皮,列清目录按页编号,然后交部内勤登记保管,每月底交所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三十七条律师办结一件案件,特别是地成功或失败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写出小结,以吸取经验教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十八条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有违法行为,应书面提出律师意见,送往有关领导机关,建立查处。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本所的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

第四十条本细则经所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所法律服务质量管理由主任负责。

第二条律师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实要做到诚信、优质、高效,其服务质量要达到: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要及时送给委托人;办理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办结的案件要及时回访委托人。

第三条本所对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随时进行检查监督,对收案、办案过程、办结案件等主要环节严格审查、监督、审核。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法律服务质量不合格:

(一)不能达到第二条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受理手续不全;

(三)无代理词或辩护词;

(四)有当事人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五)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影响业务质量的。

第五条本所对质量不合格的法律服务,责令承办律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作出处理。若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承办律师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一、本所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和行政人员组成。

二、管理委员会会议为本所的决策机关。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本所的章程,研究决定本所重大事项。

本所的日常工作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本所根据需要设两名副主任,并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专门)部门负责人。副主任按分工对主任负责,其它工作人员对主任或副主任负责。

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决议及研究决定本所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本所律师应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律师执业证,品行端正、具有实践经验和专长。行政人员根据岗位设定聘用条件。所有工作人员都可按本制度的条件推荐律师或行政人员。

四、凡经履行申请审查程序,签订书面合同,都可以成为本所律师或行政人员。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含试用期三个月)。实习律师等其它人员来所工作可以口头协商的`方式决定。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是否续签合同,未达成协议的,原合同关系解除。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事务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第四条 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 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

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 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 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事务所薪酬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本单位薪酬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每年对员工的专业胜任能力、敬业精神、工作绩效和职业道德等进行考核评价,并据以确定薪酬标准的职级和晋升。

第三条 根据行业的特点,本单位按专业技术人员、行政支持人员和股东(合伙人)三类实行相应的薪酬管理政策。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本单位从事审计会计、资产评估、工程审价、税务及咨询、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支持等专业工作的从业人员。

行政支持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的,从事行政事务、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的从业人员。

股东(合伙人)是指在本单位持有股份或出资的股东(合伙人)。

第五条 本单位的员工薪酬制度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和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年薪制)。

第六条 本单位根据员工在人事管理方面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如股东〈合伙人〉、其他正式在册员工、临聘人员、返聘人员、试用人员、实习生等)确定薪酬体制及薪酬构成项目。

第七条 本单位对行政支持人员采用工资全额约定法,即可根据员工的职务职级、学历学位、资格职称、工作能力和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其年薪,再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津补贴,年终发给一定的奖金。

第八条 本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法。其薪酬构成主要可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补贴、加班工资和奖励工资等。(我公司实际操作系按照收入的60%直接分配给部门,部门按照基本是三三制,20%展业成本、20%费用、20%操作成本)

(一)、伙人员八八基本工资由职务职级工资、学历学位工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工资等组成。

1、职务职级工资:按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所长、总稽核(总会计师、总审计师)、高级经理、经理、项目经理、审计员、试用人员和实习生等不同职务和职级确定。

董事长、总经理、主任会计师、所长每月元;总稽核(总会计师、总审计师)、高级经理每月元;经理每月元;项目经理每月元,实习生每月元。

2、学历学位工资:按研究生、本科、专科等不同学历,或按博士、硕士、学士等不同学位就高选择确定。

研究生:博士每月元,硕士(双学士)每月元;本科(学士)每月元,专科每月元。

3、执业资格工资:按照与本单位专业服务范围和内部管理有关的各种专业资格,如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技术职称工资:按照与本与本执业机构专业服务范围和内部管理有关的各种专业技术职称,分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确定。

执业资格工资与技术职称工资可采取分别重复计算方法,也可采取就高选择一项的计算方法方法。

从业人人员取得以上相关执业资格,按每月元计算执业资格工资,取得两项(含)以上相关执业资格的,按每增加一项资格每月增加元。

(二)绩效工资:是指本单位根据业务项目的收益情况发放给员工的报酬,此部分工资按员工的工作量、贡献率等情况发给,并可按员工职务职级系数计算。

1、参与绩效工资分配的人员及计提方法

(1)一线项目人员,是指参加该业务项目具体工作的业务人员,该部分人员的浮动报酬即项目提成由项目总提成率、员工分配系数、时间系数等要素构成和计提。

(2)其他项目参与人员,是指与该业务项目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该部分人员的浮动报酬可按一线项目人员的提成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按适当的方法进行具体分配。

2、项目提成比率

项目提成比率是指在项目收费中提取浮动报酬的比例。审计业务、验资、资产评估、、工程审价、税务及咨询等业务,按已完成项目的实际收费,实行分档超额累退办法确定分配数额。

3、分配系数

分配系数是指参与浮动报酬分配的人员,按其不同的职务(如高级审计经理、中级审计经理、审计经理、高级项目经理、项目主管、项目经理、审计员、助理审计员)设置等级,并对每一等级确定基本分配系数。

4、工作量系数

根据参与项目工作人员的内、外勤工作时间,结合劳动强度、劳动效率、贡献大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方案、并由项目合伙人决定。

(三)各项津贴是指本单位为员工提供的各种津(补)贴,如工龄津贴、所龄津贴、餐贴、交通津贴、通讯补贴、特殊工种(岗位)补贴等。(该部分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1、工龄津贴:月工龄津贴=标准(元/月)× 工作年限。

2、所龄津贴:月工龄津贴=标准(元/月)× 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3、餐费津贴:每月按一定金额发给。

4、交通费津贴:每月按一定金额发给或根据情况实报实销。

5、通讯费用津贴:按不同职务职级或岗位分别按一定金额标准发给,或实报实销。

6、特殊岗位津贴:指专职电脑操作员、打字文印复印、司机等岗位或工种,按一定金额标准发给营养补贴和安全驾驶补贴。

(四)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指基于行业特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按从业人员加班时间所支付的工资(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五)奖励工资:是指本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各种奖励,如年终奖、开拓奖、特殊奖励等。(该部分同样适用于行政支持人员)

1、年终奖:是指本单位根据年度收益情况,给予全体员工的奖励。通常结合员工年度考核结果分等级发给。

2、业务开拓奖:是指对高级经理以下职级的员工在业务拓展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按适当的计算方法所支付的奖励,开拓奖励的提取比例为 %。

3、特殊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本单位给予员工的奖励,如员工取得博士、硕士学位、高级技术职称,取得相关荣誉,以及员工对执业机构有特殊贡献等。

第九条 执业质量保证金:是指本单位与注册会计师注协商建立的“执业质量保证金”,即分别每个注册会计师每年薪酬所得 %提取的“个人执业质量保证金”,本单位同时按同等金额提取一并计入按每个注册会计师建立的专项明显辅助帐户,年满五年后如无约定的重大执业质量问题或赔偿情形时,从第六年起逐年将最早一年提取的“个人执业质量保证金”分别返还给注册会计师个人。

第十条 工勤人员、试用期人员薪酬及临聘人员、实习生报酬

试用期人员与工勤人员实行基本工资法。其标准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临聘人员是指为完成某一特定业务项目而临时聘用的专家,其标准可结合工作量或完成项目后根据业务收费情况而给予的报酬。

实习生是指在临时在本单位实习的在校大中院校学生,实习生的报酬按定额发给。

第十一条 股东(合伙人)的薪酬可在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或年薪制的基础上再加适当的利润分配。

第十二条 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行业和合法的社会活动期间,本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具体薪酬政策及计算方法属于商业秘密,的法人员(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十四条 本单位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发放员工薪酬。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缺乏完整的薪酬制度

广义的薪酬制度包括等级薪酬制度、薪酬调整制度、薪酬发放制度、各种薪酬形式、薪酬激励方案和薪酬基金管理等内容。然而,现如今大多数律所属于合伙企业,律所并未对企业内的所有岗位进行过岗位分析和岗位评价,各岗位薪酬的规定也只是凭合伙人和律师的主观感觉和经验,没有形成书面制度,随意性很强。合伙人本身也不具备相应的薪酬管理的专业知识,缺乏相关的专业训练,使得完整的薪酬制度难以形成,无法适应现代律师服务业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律师薪酬水平差距大

多年来,虽然也有律所实行过工资制,但是由于难以体现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律师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影响,所以提成制一直在律师服务行业占居主导地位。现行的提成制是以单一绩效工资为内容的薪酬模式,律师没有底薪,以创造的税前收益减去管理费用为提成对象提成比例由律师和律所商定。

这样,一方面,从业时间短的年轻律师收入较低,仅够维持温饱,生存压力大,精力都用来寻找案源,无法专注于专业素质的提高,不利于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从业时间长的律师收入很高,几乎不受事务所的约束,流动率很高,很难留住人才。并且,几乎所有律师都没有固定收入,存在危机感。

(三)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的薪酬缺乏竞争性与激励性

律师助理通常经历四年的本科学习,有的`还是七年的硕士研究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投入了大量的学习成本,内心期待有个不错的收入,然而助理的薪酬多由律师自己支付,因而不是太高,这种巨大的落差使得律师助理的自我公平和自我满意都很低,缺乏对外的竞争性。行政人员的薪酬通常是固定薪酬,与律所整体效益无关,也没有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所以缺乏对内的激励性。

(四)律所人员流动频繁,人才流失

彼得.德鲁克说:“知识型员工不能被有效管理,除非他们比组织内的任何其他人更知道他们的特殊性,否则他们根本没用。”律师作为知识型员工的代表,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创造性,具有较强的自我实现的需要。对他们的管理就如同大多数公司对知识型人才的管理,有其特殊性,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导致律所人员流出本所。

一方面,人才市场自身具有可以调节市场不平衡的功能,特别是当外界有高回报、高成就的机会时,律师的流动可以满足其人力资本在流动中升值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通过流动,律师更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空间,满足自身的成就欲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律所人员的流动使得律所失去相对有经验的律师,转而只能再去招聘、培训新人,这样人力成本就大大增加了,也可能会使客户对人员流动频繁的律所失去信心。

二、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构成

2002年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要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职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工资的分配方法。考虑到律师服务行业的工作性质比较复杂,采用单一的固定工资制或单一的提成制都不太适合,因此适合采用结构薪酬制度。律师事务所的薪酬制度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激励薪酬、各种补贴和各种福利组成。

(一)基本薪酬

基本薪酬是薪酬制度的基础,表示只要员工在律所工作,就能够定期获得固定数额的报酬,包括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两种。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从事工作的自身价值来确定标准,并与外部市场上这一工作的价值保持一致;工龄工资按照员工进入律所的年限来确定。

(二)绩效薪酬

绩效薪酬直接与绩效挂钩,以绩效评估来确定案源收入的提成比例。对于律师的绩效薪酬应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律师的业务指标,包括收费指标、案件指标、法律援助指标等;法律服务质量,包括办案质量、有无投诉、社会效应等;专业服务技能,包括专业水平提高程度和专业服务领域调研能力等;律师所获荣誉;规章制度遵守情况等等。

(三)激励薪酬

激励薪酬是随着员工努力程度而变化的类似奖金性质的薪酬,以反映不同员工或不同群体之间的绩效水平的差异。如何对个人、团队、组织或者三者的任意组合进行激励,如何安排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如何选择不同的激励方式,以使激励效果最优化,是律师事务所应当慎重考虑的问题。针对律所行政人员人数少而工作量大的特点,激励薪酬应当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补贴是基本薪酬之外的薪酬差别,它是指员工在艰苦或特殊条件下进行工作,企业对员工额外的劳动量和额外的生活费用给予的补偿。包括地域性补贴(如林区补贴)、劳动性补贴(如夜班补贴)和生活性补贴(如物价补贴、出差补贴)。

(五)福利

福利是薪酬的附加部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员工福利可分为社会保险福利和用人单位集体福利两大类。社会保险福利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而由政府统一管理的福利措施,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集体福利是用人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或稳定员工而自行为员工采取的福利措施,包括全员性福利(如工作餐、进修补助、带薪假期、节日贺礼等)和特殊群体福利(如住房、汽车等,主要针对为律所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核心人员)。律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福利制度,真正实现“福利传达”,通过对福利制度的设计实现薪酬制度的活性化。

三、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设计

(一)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设计原则

企业的薪酬制度就像是国家的一部法律。国家的法律要切实有效,最基本的一条是要符合法理,薪酬制度也是如此。作为企业的基本制度,薪酬制度也必须有自己的“法理”,即薪酬制度必须有自己的依据。

(1)公平性、经济性原则。只有在员工认为自己接受到的薪酬是公平的前提下,才可能产生组织认同感和薪酬满意度,此时薪酬才会对员工产生激励作用,因此,合理的薪酬应该首先满足员工对薪酬公平感的追求。当然,员工薪酬水平的提升也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企业支付的人力成本的上升,所以,律所人力成本的支付必须与律所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

(2)竞争性、激励性原则。当前市场竞争的焦点就是人才竞争,律所要想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薪酬标准就要具备足够的吸引力,薪酬结构也要灵活多元化,这样才能保证薪酬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激励性。此外,律所的薪酬水平应该采用市场领先策略,即应当高于市场平均水准,再辅以适当的激励措施。如律师的薪酬要与律师在案源开发中的贡献相联系。

(3)双赢目标原则。个人与组织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指向,二者并不相同。个体价值的实现是通过获取高的报酬来实现的,而企业运行的目标是获得最大化的利润。因此,律所律所应该本着双方共赢的原则,找到劳资双方都满意的结合点让员工感到对企业的贡献越多,自己获得的也越多,实现目标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律师事务所薪酬制度的设计方案

根据岗位的工作内容不同,律所内的岗位可以分为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三类。

(1)律师的薪酬方案。律师的案源收入是律所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律师的薪酬方案是律所薪酬设计最重要的一项。律师的薪酬总额=岗位工资工龄工资 绩效薪酬 激励薪酬 补贴 福利。其中,工龄工资是为了加强律师对律所的归属感,降低人员流动率。

(2)律师助理的薪酬方案。助理人员主要负责协助律师做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在法律上不允许独立办案,因此,律所支付的薪酬是多数助理人员唯一的生活来源,而学历高、外语好、有能力的年轻助理是律所的后备力量。律师助理的薪酬总额=岗位工资绩效薪酬 激励薪酬 补贴 福利。其中,绩效薪酬需要配备必要的绩效考核体系。

(3)行政人员的薪酬方案。行政人员主要负责律所的管理和后勤,因此,应该以基本薪酬为主。行政人员的薪酬方案=岗位工资 工龄工资绩效薪酬 补贴 福利。其中,绩效薪酬是为了提高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以薪酬制度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在律所的发展过程中显得日益重要,我们要始终秉持着这样一个信念:薪酬制度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律所在设计自身的薪酬制度时,一定要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兼之整个行业的外部情况加以考虑。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人员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国资律师事务所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

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实习进行备案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实习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用a4纸复印,并由律师事务所核对原件,签署“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核对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同时,备案时须将原件递交主管司法局核对。

第七条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实习人员进行备案后应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实习人员工作证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经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登记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同时不得颁发实习人员工作证,已经颁发的应当收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实习的;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在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的;

(六)其他不宜实习的。

第九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实习条件的人员,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主管司法局必须予以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经查证属实,地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确认其实习经历无效。

第十条县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律师事务所。市司法局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进行备案并颁发实习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限为1年。实习期从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提供实习所必须的工作条件,为实习人员指派指导律师。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指派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从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律师指导实习。指导律师指导期间被处罚的,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变更指导律师,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四条一名指导律师不得同时指导三名以上实习人员实习。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完成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业务量,其中专职实习的人员实习时间不少于200个工作日,兼职实习的人员不少于60个工作日。律师事务所必须保证实习人员的业务实习时间和必要的实习条件。

实习人员工作证的颁证机关应建立实习人员档案。同时,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实习人员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实习期间应参加由省市律师协会举办的以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应当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以及代书等业务方面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业务辅助工作。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不申请执业的,实习单位应将其实习证交回颁证机关,由颁证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本人申请或律师事务所认为应当延长实习期的,经颁证机关同意或决定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应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一年,除有下列原因外不得中途调转或暂停:

(一)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被作出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确须调转实习的。

调转只能在本市内进行,并须报颁证机关登记备案。擅自调转或暂停的,实习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实习人员工作证遗失、毁损申请补发的,应由实习证持有人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向原颁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加具意见;

(二)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三)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或发票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以外地区完成实习的,其实习经历经实习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确认后在广东省有效。

第四章 实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获得合格的指导律师及业务指导;

(三)获得实习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约定不被辞退;

(七)以合同约定提出辞职;

(八)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四)出庭应诉;

(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六)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

(七)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八)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九)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泄漏国家秘密;

(十一)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十二)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

第五章 实习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实习期间,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和实习证的颁证机关应定期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进行检查或随时抽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载入实习人员档案。

第二十六条实习结束,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填写评语。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根据《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实习效果进行最终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七条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达到了本办法规定的实习工作日;

(三)实习期间是否认真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实习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延长1至6个月的实习期。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未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四)出庭应诉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作出考核不合格的决定,责令其重新实习:

(二)对外签发法律文件,造成当事人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的;

(四)以自己的名义收案收费的;

(五)以律师名义办理法律事务的;

(六)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七)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立即停止其实习,收回实习人员工作证,并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一年内不得申请实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习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终止其实习。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侵犯实习人员权利,不履行对实习人员的管理责任,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应对律师事务所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鼓励或默许实习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申领实习人员工作证提供虚假材料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对该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评或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应责令整改,构成行政处罚的,应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十五条实习人员或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上述处理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实习的以及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拟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需申请实习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