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章和公章的区别(专业14篇)

时间:2023-12-04 10:23:31 作者:翰墨

在商务领域,合同协议是不可或缺的,它确保了交易双方的权益。此处提供的合同协议范文仅供参考,请在签署合同之前务必咨询专业人士或法律顾问。

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投标报价及合同风险是承包商所要面临的重要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投标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合理,合同主要条款的定义是否准确或明确,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不平等条款,合同条款是否有遗漏等,在承包商的经营过程中,应全面掌握这些风险因素,尽量利用各种可操控的方法来规避这些风险,使企业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一、投标报价的主要风险规避。

投标报价的确定,不管是按定额结算还是清单报价,项目价格均不得低于成本价,必须坚持有利可盈的原则。在收到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时,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招标文件中的计价方式和规定、投标报价的各种须知和注意事项、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附件等进行研究,以利于后续的投标报价工作。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招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编制。计价办法、商务标格式、页面设置、签字盖章要求等细节都须注意,任何一项偏差,都可能导致标书不被接受。

2、在准确把握成本构成的各要素、报价准确合理的基础上,可利用不平衡报价法。对能够早日结帐的项目和预计今后对量时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高报,对后期工程和预计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适当低报,以利于资金周转和结算时多得利。高报和低报的幅度一般控制在10%以内,不宜超过,以免引起发包方反感导致意料之外的情况发生。

3、投标组价完成后,还应利用历史资料和成本估算指标进行实际成本测算,在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加适当的利润率,以此作为能接受的最低报价的参考。

4、考虑合同主要条款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之外的对投标单位的工作要求和约束罚则。这也是一项隐形的费用,在估算成本时须考虑进去。是否进入投标报价则视具体情况决定,估计费用不大时可不计入,费用较高时可适当进入报价,还要考虑高估费用可能会使报价失去竞争性。

二、合同主要风险规避。

尽管如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防止合同中的条款成为不利条款,把合同的隐患消灭在评审阶段,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为此,在具体评审工作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1、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方法。对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和调整方式进行分析。在三种合同价款约定方式中,现行一般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须仔细核对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的内容,对有些不合理的风险可拒绝承担;对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进行重点分析,针对各种调整因素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以利于结算时有据可循。如还有重要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可在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一栏里单独写上或在增订条款中补充。把可能发生的结算扯皮现象提前做好防范。

2、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要符合企业自身能力和资金安排。工程款到位的时间和数量关系到工程施工能否顺利进行。就目前建筑市场而言,承包商垫资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但企业必须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一旦资金缺口大,自有资金接济不上,将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工程款如何支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明确,并有对发包方的约束罚则。否则,因资金紧缺造成企业内、外资金周转困难,势必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如何应对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发包方一般会在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中规定一些不合理的或转嫁应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的内容,对于这些内容,要具体分析具体应对。多收集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并尽量利用合同的通用条款。法律法规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利用这些资料和发包方进行谈判,晓之以理,让发包方了解他们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让发包方了解承包方不可能承担无限的风险,最后使之放弃这些霸王条款,或者公平分担。

4、强化合同监控,各主要部门均要参与意见。实行合同的集中审查、审批和管理,规范并形成为精细、严密、标准的合同文本,减少并逐渐杜绝在合同内容上出现大的漏洞。合同的经手应由市场部、商务部、法律顾问等各个主要部门人员参与,从各个专业角度完善合同,以达到从合同的订立上防止经济纠纷的产生,降低合同风险的目的。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情况下,承包商的经营风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破坏性等基本特点,尤其是投标报价与合同的风险,是承包商需要重点防范和注意的,企业能不能挣钱,主要也是看这两个方面。规避经营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在实践中探索前进,逐步建立起规避风险的有效机制,不断取得规避风险的成效。

参考文献:《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投标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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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1、根本的区别是:

目前所有健身房的芭蕾形体几乎都是把舞蹈教室里的芭蕾基训(基本训练)课照搬到了健身房,并未经过人体锻炼的改造,而基本上只进行了简单的大众化芭蕾训练的改造。美体塑形课同样源自于舞蹈,但是它是专门为健身塑形而创建的一们健身课程,它提取了多个舞种训练对人体的有益部分,剔除其专业性、逆反人体性及程式训练等等,有机糅合,以人体的骨骼、肌肉为出发点,来锻炼人体、改造人体及培养艺术型的气质。

2、训练方法的不同:

由于芭蕾形体是把舞蹈教室里的芭蕾基训(基本训练)课照搬到了健身房:一样的擦地、一样的蹲,一样的把上把下,与对待专业学生一样的要求、一样的套路(只是难易之别):开绷直……这些动作是每一个专业学生成为演员的必经之路,但是对于健身目的的锻炼者而言,则没有多大的意义。

3、训练成效不同。

芭蕾基训虽然有一定的塑形作用,但是,毕竟是属于专业学生的专业基本功训练课,而不是健身塑形课,不可回避的含概了很大部分逆反人体的专业所需性的`东西。而且就它的塑形性也基本只对自小练习芭蕾的人才有效。尽管部分成年人坚持数年,也略有效果,但是就这样照搬,对大多数的人来说,根本不实际,也甚至无益。因为专业芭蕾需要的开(身体的软开度)、绷(身体与肌肉等等)、直(身腿手脖等等)对多数成年人来说,已经是不可能达到的(因为,对于大多数非专业青少年来说也是不容易做到的),但由于芭蕾基训的本身训练,做不到就没有了训练的意义、达不到练习的要求。但是要做到,骨骼已经成型。也因此为什么坚持下来的寥寥无几,而这几个也都是出于对芭蕾的热衷。

美体塑形课由于它的教学特点与训练内容的柔和以及以人体的骨骼、肌肉为主的出发点,用最轻松、最简单的方式与姿势,对练习者进行练习,对其身形进行纠正。而且还可以使练习者随时、随地都可以进行练习。直接而又显著的改善脊椎、肌肉、外形。

4、适合人群。

芭蕾形体更适合于身体条件好、热衷与芭蕾的爱好者练习。美体塑形课则适合于大多数人练习.但是,芭蕾形体也并不是一无是处,它对人的气质培养是很不错的。

对于芭蕾形体与美体塑形课这两门同祖同宗的课程,但是其根本面向的人群不同、训练的根本目不同。所以只有大家自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亲历亲为给自己进行选择。

协议和合同的区别

投标报价及合同风险是承包商所要面临的重要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投标报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组成是否合理,合同主要条款的定义是否准确或明确,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不平等条款,合同条款是否有遗漏等,在承包商的经营过程中,应全面掌握这些风险因素,尽量利用各种可操控的方法来规避这些风险,使企业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

一、投标报价的主要风险规避。

投标报价的确定,不管是按定额结算还是清单报价,项目价格均不得低于成本价,必须坚持有利可盈的原则。在收到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时,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招标文件中的计价方式和规定、投标报价的各种须知和注意事项、评标办法、合同主要条款、附件等进行研究,以利于后续的投标报价工作。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招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商务标和技术标的编制。计价办法、商务标格式、页面设置、签字盖章要求等细节都须注意,任何一项偏差,都可能导致标书不被接受。

2、在准确把握成本构成的各要素、报价准确合理的基础上,可利用不平衡报价法。对能够早日结帐的项目和预计今后对量时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适当高报,对后期工程和预计工程量会减少的项目适当低报,以利于资金周转和结算时多得利。高报和低报的幅度一般控制在10%以内,不宜超过,以免引起发包方反感导致意料之外的情况发生。

3、投标组价完成后,还应利用历史资料和成本估算指标进行实际成本测算,在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加适当的利润率,以此作为能接受的最低报价的参考。

4、考虑合同主要条款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之外的对投标单位的工作要求和约束罚则。这也是一项隐形的费用,在估算成本时须考虑进去。是否进入投标报价则视具体情况决定,估计费用不大时可不计入,费用较高时可适当进入报价,还要考虑高估费用可能会使报价失去竞争性。

二、合同主要风险规避。

尽管如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评审,防止合同中的条款成为不利条款,把合同的隐患消灭在评审阶段,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为此,在具体评审工作中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

1、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方法。对招标文件主要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和调整方式进行分析。在三种合同价款约定方式中,现行一般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须仔细核对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的内容,对有些不合理的风险可拒绝承担;对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进行重点分析,针对各种调整因素约定具体的调整方法,以利于结算时有据可循。如还有重要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可在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一栏里单独写上或在增订条款中补充。把可能发生的结算扯皮现象提前做好防范。

2、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要符合企业自身能力和资金安排。工程款到位的时间和数量关系到工程施工能否顺利进行。就目前建筑市场而言,承包商垫资行为是普遍存在的,但企业必须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一旦资金缺口大,自有资金接济不上,将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工程款如何支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明确,并有对发包方的约束罚则。否则,因资金紧缺造成企业内、外资金周转困难,势必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

3、如何应对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发包方一般会在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中规定一些不合理的或转嫁应由发包方承担的风险的内容,对于这些内容,要具体分析具体应对。多收集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并尽量利用合同的通用条款。法律法规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利用这些资料和发包方进行谈判,晓之以理,让发包方了解他们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也让发包方了解承包方不可能承担无限的风险,最后使之放弃这些霸王条款,或者公平分担。

4、强化合同监控,各主要部门均要参与意见。实行合同的集中审查、审批和管理,规范并形成为精细、严密、标准的合同文本,减少并逐渐杜绝在合同内容上出现大的漏洞。合同的经手应由市场部、商务部、法律顾问等各个主要部门人员参与,从各个专业角度完善合同,以达到从合同的订立上防止经济纠纷的产生,降低合同风险的目的。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情况下,承包商的经营风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破坏性等基本特点,尤其是投标报价与合同的风险,是承包商需要重点防范和注意的,企业能不能挣钱,主要也是看这两个方面。规避经营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应在实践中探索前进,逐步建立起规避风险的有效机制,不断取得规避风险的成效。

参考文献:《建筑工程承包商的投标策略》。

合同章和公章的区别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依据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

二者有重要区别: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当然,在执行国家计划或者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没有利息的。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但是,有偿借款不应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可见,目前我国只允许两类贷款人依法贷款,金融机构和自然人。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以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从理论上看,原因如下:

1、规范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应当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2、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必须对其加以控制。否则,会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可见,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受其经营范围限制的。

综上所述,企业只能成为借款人而不能成为贷款人。

拓展: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范本。

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____________银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______.预计用款为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________年____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从________年____月起至____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贷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____年________元。逾期不还的,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延期天数,以违约数额的____%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第七条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罚息____%.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2份,借、贷双方各执1份;副本__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执一份。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地址: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日期:年月日

合同与协议的区别

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是什么?下面就为大家带来了相关的理论哦!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

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租赁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1、标的.物不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非消耗性的特定物,而购销合同的标的物则无此限制,只要是允许流通的商品都可成为购销合同的标的物。

2、标的物交付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租赁合同中,标的物交付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承租人取得在租赁期内租赁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制的收益权,而出租人仍享有财产的所有权;而在购销合同中,标的物一经交付,其所有权就由供方转移给了需方。

聘书与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双方平等共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订的,用以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聘书,是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而单方面制定的,以单位的名义发出或授予。

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而聘书,只是有以下要求:

1、应聘者的姓名;

2、应聘的时间;

3、应聘的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职务;

4、也可说明报酬、福利、待遇及对被聘者的希望;

5、主要由聘请人签字盖章。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字、盖章,劳动合同才成立。

而聘书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要就可单方拟定,它在形式、内容、程序等方面都较为简单。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与聘书在制定的方式,书写内容,订立的程序、步骤等方面存在不同。两者根本区别是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建立的劳动关系的专用文书,它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定和具有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而企业发给员工的聘书,只能是聘书,不能作为劳动合同。

企业聘任书是企业发给应聘者的文书,是企业录用员工的书面文件。应聘者经过考试、面试、复试以后,如果企业决定录用,则要向其颁发聘书。

聘任书沒有具体的格式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当写明被聘任者姓名、聘任的职位或职称、聘任期间等内容。

企业的聘任书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其内容由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而达成的,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由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能生效。聘任书是由企业单方作出的文书,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由企业颁发的文件,其内容非常简单,不涉及双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聘任书上只有企业一方的签章,沒有被聘用者的签字。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能因为颁发了聘任书而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主体的多样性与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区别。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确立后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成员即可为需方提供劳动,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由于在劳动关系确立后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支配,因此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因此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性质,工资除当事人自行约定数额外,其他如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涉。

5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及合同法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而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合同

借款协议,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协议。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借款协议又称借贷协议,它是民众中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和常用方式和借贷行为。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被要约人。

2、要约应该具有如下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3、什么是承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4、承诺具有如下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必须在承诺期限内发出。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象都是劳务的提出与劳务之受领。但在我国现实人口众多,不能完全实现就业情况下,两者的规范、调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主要区别是:

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

规章制度。

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案例:某甲长期为一商店运送货物挣取劳务费。一日,某甲因有事临时让某乙代其为商店运送货物,每日支付劳动报酬80元。谁知,某乙在第二次运送货物途中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车辆逃逸,查无下落。某乙家人要求某甲与商店老板共同赔偿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损失,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某乙家人以某乙与某甲和商店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双方劳动权利为主要内容订立的协议。

雇佣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劳动,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务合同是一方为完成某项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劳动为此而支付报酬的协议。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劳务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但细分析其法律特征则仍可看出其不同之处。

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雇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劳动一方的不同是构成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所在。

2、法律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雇佣合同的劳动报酬则主要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法律不过分干预。其他诸如劳动保护、保险福利等方面,现行法律也只针对劳动合同做出规定。由上可见,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干预程度要高于雇用合同。

3、法律渊源不同。劳动合同属于劳动法调整,是独立的合同种类;雇佣合同属民事合同的一种,由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4、解决纠纷的程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不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审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无须经过仲裁,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今天,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欢迎阅读学习!

1、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这一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用人单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通过聘用劳动 者,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劳动者通过订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因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都是劳动 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单位。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区分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属于要式合同的,必须采用 书面合同形式,不具备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聘用关系的重要协议,国家规定必须采 用书面形式订立。因此,聘用关系未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聘用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4、聘用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 其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一定的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均属于诺成合 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5、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是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除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须明确一定 的试用期作为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规定试用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对应聘人员进行实际考察,有利于保持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 期期间劳动报酬较低而反复与聘用人员订立试用协议的情况,国家对试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 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 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 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编制管理。目前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 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 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 差额补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工资福利等 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3)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 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 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 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 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这一体制有利于分 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 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 的具体制度反映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区别。例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聘用人员要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由聘用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审定等程序;关于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 合同的条件;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都体现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有所区别。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 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约管理方式的转型。随着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 极性,以迎接我国加入wto后世界人才竞争的挑战。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试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带有改革过程中的过渡色彩,其各项具体制度尚需在实践中根 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不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区别

1.前者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后者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签到合同,身份是委派,不是用人单位正式员工。

2.工资待遇不一样,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工与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待遇,但现实生活中劳务派遣合同工待遇比正式员工低。

3.工作稳定:前者比较稳定,用人单位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后者用人单位可能根据经营情况和人事调整。可能会随时解除合同。

4.社保缴纳基数:前者,用人单位缴纳基数每年都会调整,但后者只会按当地社保缴纳基数最低那个来缴纳社保。

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劳动法。

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除了具体条文不同,原则上是一样的。

合同协议书区别

一、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经济合同和以经济为内容的.协议,都可以称为契约,两者都是确立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

二、合同与协议虽然有其共同之处,但两者也有其明显区别。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并规定有违约责任;而协议的特点是没有具体标的、简单、概括、原则,不涉及违约责任。从其区别角度来说,协议是签订合同的基础,合同又是协议的具体化。

三、合同与协议是两个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的概念,不能只从名称上来区分,而应该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确定。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四、《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一概念中可以看出,合同就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的原理,协议是合同的以种概念,即所有的合同都是协议,但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所以说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

五、合同的特点是明确、详细、具体,而协议的特点是简单、概括、原则。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根据其实质内容来看如果协议的内容写得比较明确、具体、详细、齐全,并涉及到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协议,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内容写得比较概括、原则、很不具体,也不涉及违约责任,即使其名称写的是合同,也不能称其为合同,而是协议。

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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