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建议(实用8篇)

时间:2023-09-04 20:40:53 作者:飞雪 最新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建议(实用8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建议篇一

一、认真宣传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三是在加强监管,采购单位开标前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

二、全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

四是加强定点服务管理。中心通过采取社会民意测评,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方式加大对供应商的跟踪检查力度,对有损政府采购形象不良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并由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处罚。

三、创新采购方法

一方面与财政局采购办一起推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这些既规范又高效、采购人又满意的“一举三得”的方法;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区域纵向或横向联合采购模式,不仅有利于建立政府采购大市场、实现市场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扩大采购规模和范围,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

四、公开采购合同,推进“阳光采购”

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建议篇二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阚乃忠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履职中经常使用的两种非诉讼法律文书。

规范两种文书的制发程序,提高两种文书的制作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两种文书的作用,是检察机关保证执法规范化和体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重要方面。

目前,在检察工作实践中,对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性质和作用的认识还不够清晰,在适用对象及范围的把握上也不够准确,存在两种文书混用误用问题。

检察建议书与检察意见书的混用误用,既不严肃又不规范,同时也影响和制约检察文书法律效能的发挥,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此,笔者就对两种文书的现性质作用、制发依据、适用范围、内容格式作以比较,并就规范两种法律文书的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两种法律文书的区别

1、两种法律文书的性质作用不同。

检察建议书是针对社会治安和综合管理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工作文书。

就其性质来说,它是检察机关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是检察机关在行使各项检察职能的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密切配合,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形式;而检察意见书则是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认为应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而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所制作和使用的检察法律文书,它是检察机关使被不起诉人受到行政制裁,吸取教训的重要方式。

2、两种法律文书的制作依据不同。

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和使用,有着各自的法律依据和内部规定。

建议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xxx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等原则性规定和精神,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手册》各业务条线关于制作和使用的内部规定。

意见书制作和使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实施《xxx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3、两种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不同。

4、两种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不同。

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107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则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第84样式的规定来制作的。

二、规范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制发程序及质量要求的思考

1、两种法律文书提出形式及制作内容。

检察建议的提出一般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检察意见的提出一般是书面形式。

鉴于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提出的目的和功效,我认为对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提出,必须明确规定统一规范的使用书面形式,以期引起接受方的足够重视。

高检院虽然对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的制作格式有了统一的规定,但对两种文书具体的内容没有细化。

因此,应将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

比如制作检察建议书,应将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经研究对此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的具体检察建议,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信息等内容作为文书内容的要素,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

2、完善两种法律文书的审批和备案制度。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必须先由办案人员结合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格式要求和内容要素规范制作,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

必要时可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主诉、主办检察官不应拥有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的审批签发权。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除送达受建议或受意见的有关单位外,应同时将副本抄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必要时还可以抄送受建议或受意见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以便上级督促落实整改。

同时要建立和执行登记制度,以保证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质量及严肃性。

3、加强两种法律文书的督促落实。

检察建议书或检察意见书发出后,承办人应当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

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置之不理且超过一定时间不落实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机关反映。

如果接受单位对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中的事实、建议、意见提出异议时,发出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

如果检察长发现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或检察意见不当时,应责令撤消,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建议篇三

一、强化制度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建立惩防保障机制。严格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效预防。根据贵院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完善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建立并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村支部书记与街道直各部门第一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解到班子的每一个成员,责任到人。把制度建设作为源头治腐、超前防范的重要手段,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律法制宣传教育,以案释法,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并督促全体干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坚决杜绝贪污等违法行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根据贵院的建议,针对本街道存在和出现的问题,下一步我街道将举一反三,开展反面典型案例教育;开展反腐倡廉专题讨论。使广大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了对反腐倡廉工作工作重要性、复杂性的认识,加强了党性修养,筑牢了思想防线,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

三、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村财街管工作,严格村级收入的管理。村集体应依法、合理组织收入。二是严格村级支出的管理。村级财务支出应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加强管理和监督,严格限制非生产性支出。三是严格执行民主理财会签制度。村级的所有收支,一律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报账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和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加盖村民理财小组专用章,方可入账报销。四是严格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定期盘点登记,并在村务公开日进行公开。

__县__街道办事处

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建议篇四

【摘 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民事检察工作影响巨大。《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拓展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将会产生巨大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民事检察工作;影响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xxx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xxx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对民事检察工作影响巨大。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的法律地位,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提供了重要依据。检察建议写入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首先,有利于督促审判权的规范运作。与抗诉相比,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更灵活、监督范围更宽广,检察建议入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监督权。通过检察建议恰当处理审判权与检察监督权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尊重审判权运作规律,检察机关更能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的权威性。

其次,检察建议写入民事诉讼法,彰显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检法两院的“共识”。司法改革实践表明,再审检察建议(也叫“准抗诉”),是抗诉的一种辅助形式。通过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便于减少办案环节,节约司法资源,增强监督效果。

再次,再审检察建议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和谐。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工作运用检察建议提出监督意见,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使检法两院之间、政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关系趋于一致,在短时间内实现和谐统一的办案效果。

二、再审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

首先,立法过于原则、简单、抽象,较为笼统,缺乏详细的操作规范,削弱了监督效果。修改后民诉法仅规定了何种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而对该方式的监督法律效果没有任何规定。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对再审检建议的适用范围以及法院采纳、回复、启动再审程序等方面做了简单规定,但是这种简单的规定并不能满足当前日益复杂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需要,可操作性仍然很差,难以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

其次,检察建议的格式和内容不规范。检察机关在对民事抗诉案件审查后,向法院发出的检察建议,是一种法律文书,对于法律文书,首先是其格式应当规范统一,其次是被建议对象应当明确,再次是建议内容应详实规范。目前,检察建议并无统一格式,制作上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检察建议的效果。

结合新民事诉讼法及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范围为分为错误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调解两类。

1、裁判类:(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2、调解类: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调解。

四、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

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需要规范。根据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检可对开展检察建议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1、提出。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制作《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一式二份分别送达同级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书应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原审情况、提出检察建议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受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并于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复查。决定再审的,应将再审裁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再审的,应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答复。

3、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将开庭时间提前3天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4、判决。受案人民法院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应当在3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判决、裁定文书中应当有该案件系由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而启动再审的具体表述。

【参考文献】

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建议篇五

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照法律规定,基层检-察-院进行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的程序是受理不服基层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后,__市级检-察-院提请抗诉,__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进入再审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民行抗诉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原审基层法院进行再审,__市级人民检-察-院指派基层检-察-院的民行检察人员履行,__市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出席再审的现象。长期以来,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有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的职责是提请抗诉,__市检-察-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就算完成了监督的任务,出席再审法庭是额外的工作,与自己的职责无关,加上法律对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没有详尽的规定,导致了基层检-察-院对出席再审法庭不重视,甚至出现了敷衍的.态度。实际上出席再审法庭是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民行抗诉监督的沿续,体现检察机关对民行审判监督的严肃性,做好这项工作对确保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基层检-察-院应当重视出席再审法庭,做好准备工作,从每一个细节入手,切实注意做到“四忌”。

一忌流于形式。

出席民行抗诉案件再审法庭最重要的是出庭,一些基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此极不重视,出现了法院和检-察-院相互签收对方的出庭通知书就完事的现象,更有甚者有的检-察-院将空白出庭通知书放在法院相关庭室让法院自行填写。有的基层检-察-院即使出席了再审法庭,也有不注重仪表、不遵守庭审纪律等极其随便的现象。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与法院审监部门联系,安排合适的位置,送达相应的文书,到出庭时,应着检察制服,在指定的坐位就坐,遵守庭审纪律,保持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严肃性,切忌将此项工作流于形式。

二忌充当代理人。

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法律赋于的职责,与代理人有本质的区别,有的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为了增加改判率,不自觉的充当了申诉人的代理人的角色,在庭审中对申诉人发言进行补充,甚至与被申诉人一方进行激烈的辩论,这些做法严重背离了法律的规定,给检察监督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应当严格保持中立态度,只对法律和事实负责,绝不界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争论。

三忌忘记履行职责。

基层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的职责是对庭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在庭审程序中不仅要宣读抗诉书,还要密切关注庭审的合法性,在庭审结束时,发表出庭意见,不仅要表明对庭审的监督意见,还要从事实和法律的角度简明扼要的阐述对抗诉案件的看法,力争说服审判人员采纳抗诉意见。所以在庭审过程中,一些检察人员宣读完抗诉书后就不见踪影等庭审结束时再公式般的发表意见的做法是极不符合职责要求的。

四忌干预审判权。

审判活动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只能对此进行监督,而不能代行审判,即使在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时,出庭检察员的身份也只是监督者,而不是裁判者,而且依照法律规定,这种监督是事后监督。一些基层检-察-院在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时,错误定位自己的角色,把监督审判变成了干预审判,在庭审过程中,直接指挥审判程序,或者当场对不合法的程序进行纠正。这些做法都是违反有关规定的,检-察-院出席民行抗诉再审法庭,对不合法的程序纠正的正确做法应当是在庭审结束后,向法院发检察建议书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监督法院改正。

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建议篇六

一、认真宣传学习电力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管理意识

1、组织全所职工学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单位职工安全意识,促使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安全放在首位,不断促进电力安全。

2、加强对农户的用电知识宣传教育,组织辖区内所有农户学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辖区内农户对电力安全有了新的认识,对今后预防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辖区线路的维护工作

针对辖区内线路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立即处理,并悬挂警示牌。确保今后用电安全。

三、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将安全管理责任与职工工资、奖金挂钩

今后我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关奖惩机制,对不严格落实电力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维护电力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开展职工电力技术培训,增强职工的业务水平。严格管理,禁止片区管电人员安排无电工资质的人员参与安装、维修电路。对不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制度的职工,绝不姑息,严肃处理。

针对贵院提出的宝贵建议,我所已经采取了有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在检查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我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必定会日趋成熟,此类安全事故也不会再发生。

__________供电所

二o____年七月二十日

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建议篇七

对于党代会对县委工作报告的具体的意见和建议而言,原则就是:不设定前提、不设定框框,充分发扬民主,力求畅所欲言。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分享几篇党代会对县委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一起看一下吧!

近日来,县委书记张志强分别主持召开县委(扩大)会议及党办口、党群口、宣传口、政法口和老干部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十三次党代会工作报告意见建议。县四大班子领导、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部分离退休老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县十三次党代会工作报告起草组分别汇报了报告的起草过程以及讨论稿内容。与会人员积极发言,畅抒胸意。大家认为报告主题鲜明,目标突出,措施有力,总结过去五年成绩实事求是,安排今后五年的工作重点突出,奋斗目标鼓舞人心。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大家还结合工作实际,分别就党的建设、工业发展、农业现代化、扶贫开发、民主法治、教育卫生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对报告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张志强指出,县十二次党代会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历届历任老领导、老同志打下的坚实基础下,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凝心聚力,在抢抓机遇中阔步前行,在迎接挑战中砥砺奋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好,干事创业的氛围越来越浓厚,对外开放的程度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为我县决战决胜“十三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发展不足、发展不快、发展不优仍然是泗县最大的县情。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围绕既定的发展目标,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不辜负全县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张志强说,通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统一思想、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党代会工作报告更加体现中央精神,体现省市要求,体现我县发展的实际,体现人民群众的期待。他要求起草组要认真梳理,合理的吸纳意见建议,让报告语言更精、内容更实、指导性更强,真正使党代会工作报告成为引领未来五年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泗县在皖北振兴中加速崛起的纲领性文件。

8月28日,县委、组织部长毕新荣主持召开老干部座谈会,听取老干部对县第十四次党代会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座谈会上,老干部们在听取了报告起草组工作人员就县第十四次党代会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过程、起草原则等情况的介绍后,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围绕报告进行了热烈讨论,并从加强党建、推进现代农业发展、脱贫攻坚、工业转型升级、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毕新荣代表县委对与会老干部的积极建言献策表示感谢。他说,老同志们威望高,群众基础好,工作经验丰富,对平遥情况熟悉,大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对进一步修改完善党代会工作报告有很大帮助,报告起草组将认真梳理,加以吸收采纳。他希望老同志们继续关心支持我县各项事业发展,为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余热。

月14日,市领导陶诚华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就金华市第六次党代会报告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补充与完善,征求我县部分市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县领导陈伟、金艳、汤志勇、楼国康参加了座谈会。

会上,陶诚华就党代会报告的形成过程和报告的结构、框架以及主线作了介绍。党代表们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党代会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总体思想、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从宏观发展战略到具体的文字表述,字斟句酌、各抒己见、畅所欲言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大家一致认为,党代会报告(征求意见稿)主线突出、主题鲜明、思路明确,言简意赅,既全面客观地总结了过去7年金华市取得的成绩,又准确透彻地分析了发展面临的形势,并对未来几年发展指明了方向。 大家还本着对金华未来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立足实际、着眼大局,就基层组织建设、干部作风建设和卫生、民生事业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陶诚华指出,讨论党代会报告,既是对过去成绩、经验进行回顾总结,又是对未来工作进行展望和谋划。作为本次大会的纲领性文件,党代会报告的起草和完善,对于开好大会至关重要。市委及报告起草小组会集思广益,认真梳理和归纳在座谈会中听到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其吸纳和补充到党代会报告中,使其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金华发展实际。

对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建议篇八

【摘要】根据2012新民诉法的修改,在再审检察建议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出现有相应的一些问题,需要在是在上多加关注灵活运用,是新民诉讼对再审检察建议规定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再审检察建议;抗诉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我所要讨论的主要是再审检察建议。那么我们在看到立法的同事是否在理论上对其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呢?这也正是我所要探讨的了,民事诉讼检察建议确定不仅是增加了民事诉讼的检查监督方式,对于民事再审案件效率的提高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再审检察建议的概述

(一)概念

再审检察建议是指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确有错误,但不属于抗诉范围或不宜以提请抗诉的方式纠正的,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的一种监督方式。

(二)性质

二、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

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民诉检查监督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监督手段,必须要与同是监督方式的抗诉区别开来,首先抗诉相对于再审检察建议具有周期长、程序烦琐和受审级限制等不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抗诉权的因素,但是再审检察建议不可以取代抗诉成为一种主要的监督方式。其次抗诉仍然是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的主要方式,至于抗诉存在的弊端则属于另一问题,不可相互混淆。

三、再审检察建议的不足

从立法来看,被建议方对于检察建议在程序上应当做出怎么的处理没有相应的规定。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以后,法院有可能没有任何反馈信息,是否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完全取决于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的态度,检察机关可能因为缺少刚性依据而不再跟进,监督到此为止,导致检察建议的使用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也没有真正发挥实效。法律监督便失去力度,检法两家只能协商解决或商量着办,诉讼规定的检察建议将丧失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复、回应、解释、纠正。

(二)使用程序不统一

法律、司法解释均未就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作出规定,实践操作中各地检察院也是千差万别。例如:受案部门有的规定为立案庭,也有规定为审监庭;审理时限有规定1个月的,也有规定3个月的,还有的甚至就根本没有规定。

(三)法律监督力度薄弱

一些基层法院不能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认为检察机关民事行政监督形式是抗诉,民事行政检察建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是法定的监督形式。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建议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认为再审检察议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采纳,再审与否,主动权在人民法院。有的人民法院甚至将再审检察建以当事人申诉案件对待,使再审检察建议难达到监督的目的,更难以在公众中树立法律监督关的威望。

(四)与抗诉关系把握不准确

因再审检察建议不受审级限制和诉讼便捷的特点,倍受实践青睐,尤其是没有抗诉权的基层检察院,因此,一些基层检察院甚至认为,再审检察建议可以取代抗诉程序成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主要方式,只有在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采纳、不答复,或者采纳后再审维持原判的情形下,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提请上级检察院提起抗诉;也有的基层检察院认为,再审检察建议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开展再审检察建议工作困难重重,如法院不支持、不配合。

四、对当前检察建议的完善建议

检察建议入法后,应当尽快赋予检察机关应有的效力。当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对于建议所涉及到的内容,被建议方应当进行必要的复查、审核,并对检察建议作出必要的答。

(二)积极稳妥地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

规范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1、提出;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制作《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书》,一式二份分别送达等。2、受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并于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复查等。3、审理;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将开庭时间提前3天告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等4、判决;如应当在3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检察院已发出的个案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在一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其是否采纳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意见反馈给人民检察院。而发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则应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调,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应就人民法院对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回访。与此同时,发出个案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应及时向其上级业务部门备案,以便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个案再审检察建议存在不当时,能及时责令撤销,并同时通知接受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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