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15篇)

时间:2023-12-10 23:12:16 作者:QJ墨客

规章制度是组织或机构为了管理、规范和指导成员行为而制定的一套规则。我们整理了一些规章制度的典型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工作,促进邮电通信发展,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商业部(88)劳人护字1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邮电通信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身体不受伤害的预防性辅助措施,而不是福利待遇,因此要根据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发放。

(三)防护用品的发放对象为企业的生产人员。科室直接管理生产的干部和劳动保护干部,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等参加生产劳动,可根据需要发给防护用品,其使用时间适当延长。

(四)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用期限,要根据工程、地区、劳动条件的不同有所区别,如生产人员和非生产人员、外勤人员与内勤人员、施工人员与维护人员、平原地区与山区、高寒地区与其他地区、露天作业与室内作业等。

(五)发放防护用品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关心,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又较复杂,各单位必须加强管理,应本着既要保障职工在生产中安全健康,又要尽量节约开支的精神,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发放标准。

二、防护用品分类和发放原则

(六)防寒服装及用品:对冬季在严寒地区经常从事露天作业的外勤人员和车船驾驶人员,分别发给长短棉大衣、棉工作服、棉背心;对特别寒冷地区及特殊工种人员,发给长短皮大衣、皮工作服、皮背心、皮套裤,并按实际需要对以上人员发给棉帽、棉皮鞋、棉皮靴及棉皮手套。

(七)防护服装及用品:对从事露天、高处、地下及有钩挂、刺割、绞碾危险,或接触放射性、腐蚀性及脏污物质的作业人员,分别发给工作服、背带裤、大褂、围裙、套袖或呢防酸服、防辐射服等。

(八)防护鞋(靴):对作业中足部需要防烫、刺、割、腐蚀的人员,分别发给皮鞋、高温鞋、耐油鞋、防酸鞋、登山鞋等。

(九)防护帽:对作业中头部需要防碰撞、防晒、防尘及防止发辫绞碾的人员,分别发给安全帽、防晒帽或女工帽。

(十)防护手套、口罩:对作业中手部需要防止烧烫、刺磨的人员,分别发给线手套、布手套、刷胶手套等。对需防灰尘、风沙、异味吸入口腔的人员,分别发给纱布口罩或防尘口罩。

(十一)防护眼镜:给作业中对眼部有伤害或影响视力的人员,分别配发或配备电焊眼镜或面罩、平光镜、色镜、防风镜、防微波辐射镜等。

(十二)护肘、护膝、护腿:给作业中对肘部、膝部或腿部安全有影响的人员,分别配发护肘、护膝或护腿,以避免被击伤、烧伤、刺割或蛇咬。

(十三)防水、防雨用品:对需要防雨防潮湿的外勤人员或涉水潜水作业人员,分别配发防水胶布、单双胶工作服、雨衣、防水鞋、潜水衣等。

(十四)防触电用品:对有触电危险或受静电危害的作业人员,分别发给绝缘手套、单或棉绝缘鞋(靴)、防静电服、防静电鞋等。

(十五)防坠落用品:对登高作业的人员,配备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

(十六)防噪声用品:对在噪声较强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可以配备耳塞或耳罩。

(十七)保健人员用品:对医护人员分别发给医护帽、口罩、白色长工作服。

(十八)卫生用品:为职工作业后洗手、洗澡和洗涤防护用品,分别发给手巾、肥皂、药皂或洗衣粉等。

三、防护用品的质量标准

(十九)防护用品必须保证质量,符合安全要求,经济实用,美观大方。

(二十)单工作服及大褂一般采用棉织品或化纤面料制做,防酸服、防烟火服等特殊工种工作服,必须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二十一)防寒服可采用棉、人造毛或皮毛制品制做,但须根据当地寒冷情况和具体作业条件确定制做标准。

(二十二)防寒帽和防寒手套一般采用棉绒制品制做,特殊工种和高寒地区可采用皮毛制品制做。

(二十三)防雨用具一般采用防雨胶布或塑料制品制做,特殊工种的雨具根据技术要求制做。

(二十四)邮电防护服装的式样,由部根据各工程生产特点统一设计制定。

(二十五)邮电防护服装的颜色,为便于管理和社会识别,外勤作业人员的服装均定为墨绿色;内勤作业人员的服装可用其他颜色,但必须有部定的统一邮电标志。

四、发放范围和使用时间

(二十六)主要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及使用期限由邮电部制定(见附表)。各邮电管理局、总公司可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超出部规定的须报部审批。其他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各邮电管理局、总公司根据本规定的原则自定。

五、防护用品的管理

(二十七)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发放范围、使用年限和技术标准要求,以及主要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购置点的确定,由劳动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购置、保管、发放,由行政或物资部门负责,其中对技术标准要求高的防护用品及工作服,应与劳动部门协商办理。

(二十八)为了确保邮电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标准、式样统一和价格合理,部分主要防护用品,应由部组织管理局、总公司通过招标确定生产厂家。

(二十九)购置或订做防护服装,不得超过部定费用标准(另行研究制定);其他防护用品的购价不得超过当地劳保用品专营商店的价格。

(三十)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由行政或物资部门制订下年度所需防护用品计划,经劳动部门审核后执行。

(三十一)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发放领取和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到发领手续齐全,帐卡物三相符。要爱惜保养防护用品,杜绝损失浪费。

(三十二)对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停止发放各类防护用品:

1.离休、退休、退职或在职死亡,以及调出本单位;

2.援外出国或长时间到外单位支援工作(原发防护用品使用时间顺延);

3.工伤、病事假、脱产学习超过六个月(原发防护用品使用时间顺延);

4.被开除或除名。

(三十三)各级领导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负责领导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要经常教育职工正确穿戴使用防护用品。对因不按规定穿戴使用防护用品或随意拆改防护用品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均由本人负责,领导有权追究其责任。各单位不得假借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非防护用品。

(三十四)各邮电管理局、部属各总公司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的实施细则,由劳动部门组织实施。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而配备的防护用品。项目部应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制度,为从事建筑一线施工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它防护用品等。项目部必须派专人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证、发放、登记管理工作,并做到以下几点:

一、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根据生产实际情况结合项目部安全设备器具库存状况,定期提出购买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手套、防护服等安全保护用品的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批。

二、项目经理负责审批购买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安全防护用品的经费应适时、分阶段、分批拨付使用。

三、物资部门依据计划清单并对安全防护用品分供方,进行“三证一书”审核,确保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因防护用品质量不过关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职业病负直接责任。

四、物资部门所发生的安全防护用品费用在项目部列销,专职安全员对购买的安全防护用品种类、数量及对分供方评价资料等要定期监督检查,并作为台帐存档。五、专职安全员编制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物资部门协助实施。发放标准严格执行省、市制定的“企业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准少发多报,不发谎报安全用品现象发生,各级工会、纪委要担负起群众监督安全管理的职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年抽查项目部安全用品发放的台帐,主要查台帐是否齐全,种类是否充分,人员是否到位,职工是否满意等,确保安全防护用品真正成为保护职工健康,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保护品。

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第二条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三条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第四条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xx-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条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第八条本决定从20xx年3月10日起执行。

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1.凡属在生产过程中,起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者则予配发;否则,不发。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不需要者不发。

1.劳保用品的采购可由供应部负责统一采购供应。

2.公司要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奖惩等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律、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行政人事部门负责做劳保用品计划,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并会同劳资、工会、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5.支援外地的生产人员。可按当地规定标准供给或借给,用后收回。

6.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在半年以上者,个人用品应根据实际有的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7.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学习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8.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干部,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干部,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给。

9.代培、代训、送外或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

10.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调出公司,劳保用品一律收回。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1.劳保用品属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作它用。

12.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防毒口罩、漏电保安器、绝缘用品等,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精选

1、每周周五由当值值班成员副值对干燥灯泡进行检查、发现灯泡损坏应立即汇报班长并更换。

2、安全员每周要检查一次、包括灯泡是否损坏,电源线、插头、插座是否有异常、短路,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班长并处理。

3、正常时根据实际情况、空气湿度(室外有大雾)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当班人员负责)。

4、连续两天阴雨天气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安全员负责)。

5、刚做过试验的绝缘安全用具、凉干放入柜内后应将干燥灯投入(由班长负责)。

6、正常天气、室内室外空气干燥、绝缘用具亦干燥、干燥灯应停用,但要检查干燥灯应在良好的状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干燥灯)。

注:其他安全用具应每月检查一次并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材料设备部根据各部门需求制定《采购计划》。

2.消防用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购买。

3.所购物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明。

4.所有消防用品必须统一发放,并进行领用登记。

1.对公司人员进行消防用具的使用培训。

2.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确保其能正常使用,发现失效或损坏应立即停用,并配备新器材。

3.企业各单位所配置的消防设备、器材,如各灭火器、消防栓、水袋、锹、桶等,要按照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共同负责,落实到人,加强管理。

4.消防器材的设置和管理,要做到三定(定部位、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一追查(如有违者追查责任)、除灭火外,遇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通过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同意。

5.消防器材、设备的放置地点周围不准堆放障碍物,厂区道路不准堵塞,以免影响灭火行动。

6.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任何人有权令其改正,不听劝阻者,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要根据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精选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第二条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三条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第四条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条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第八条本决定从2004年3月10日起执行。

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检验、发放、使用和报废,保障职工能使用合格、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消除因劳动防护用品引发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本办法中的劳动防护用品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四条公司物资和安全部门应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名录》对供应单位的资格进行认定。对现使用及新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宜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名录》中选择。

第五条由于地方政府的特别指定等原因,致使劳动保护用品未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名录》中,由项目部向公司指定的供应商采购。

第六条项目开工前,项目安全部门编制项目劳动防护用品需用计划,报项目经理审核、批准,项目物资部门按计划采购。

第七条各劳务和专业分包进场后应将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需用计划报项目部。

第八条物资部门应通过供货合同约定劳动防护用品的产品质量和验收要求。具体包括:规格、型号、等级、品名、验收准则和方法。

第九条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作好标识并清退出场。验收的办法包括: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通过外观检查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

第十条项目应按以上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采购安全防护用品的责任人员,视情况给予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由项目部统一采购和发放,各劳务和专业分包单位不得独自采购和发放。

第十二条项目部和各劳务、专业分包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工人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后,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做到“三会”:会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工人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五条应在性能范围内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检测部门认可或经检测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第十六条对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工人,可视情况进行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务合同。

第十七条项目安全部门应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检测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与报废

第十八条从生产之日起,塑料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公司安全部门对到期的安全帽,要进行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以后每年抽验一次,抽验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即报废。

第十九条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第二十条安全网从生产之日起,超过2年者,应按2‰抽样,不足1000张时抽样2张进行冲击试验。对使用中的安全网,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清理网上落物污染,当受到较大冲击后应及时更换。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部必须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2、安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管理,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按照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3、施工现场周围应有安全标志。如遇悬崖、陡坎、沟槽、坑井等危险部位必须设有防护设施和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和良好的照明。

4、所有电气设备的绝缘状况必须良好,并设专用开关、插头和插座,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对电气设备必须定期检查、测试,不符合要求的要严禁使用。脚手架应牢固稳定,过道应有防护设施。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和临时设施的使用管理,避免因防护用品、临时设施不合格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统计出工程所需防护用品、临时设施费用,在施工中,要专款专用。

2.严把防护用品进货渠道关,认清所购产品是否为部、省推荐产品。凡假冒伪劣及未粘贴(缝制)产品推荐标志和带复印推荐标志的产品一律不得购买使用。

3.购买的配电箱、开关箱都必须是主管部门推荐产品。

4.防护用品必须由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购买、并管理使用。

5.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在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调试合格并核发《安全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6.防护用品、临时设施、起重机械准用证必须存档、妥善保管。

7.处罚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施工单位100-1000元罚款,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要立即更换,若因此造成伤亡事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实施细则加倍处罚。

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收集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确保采购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三、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相关规定按批量进行安全性能试验、检验,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周期性检验。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免费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实物替代。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有采购、发放管理台帐,台帐中应明确领取人签字手续,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劳动防护用品应专人管理,贮存过程中通风,避光,隔热,并避免化学品的侵蚀。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七、对损坏或性能不符合防护条件的防护用品应予以报废。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根据《山东省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范围、标准、品种、数量、制定采购计划。

2、劳动防护用品应定点采购,所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三证”,即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保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资金,做到按时足额为职工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每个职工都应爱惜、保管好个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6、安全科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职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按本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发放范围:。

(1)从事高温、辐射低温操作者。

(2)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3)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4)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

(5)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

(6)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7)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

(8)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9)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

(10)凡是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作业边疆时间超过4小时的作业者。

(11)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发放原则:。

(1)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严格招待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得任意扩大发主和范围和提高标准。

(3)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1、发放、使用管理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

2、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结合同类单位发放使用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3.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由实习单位提供,费用按协议规定处理。

6.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手以旧换新。

员工调出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由单位收回;员工单位内部调动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同时转交新单位;工种变动时,原工种和新工种标准之间的差别按实际情况增减。

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款式、标准招待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如发现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物资采购部门。

(1)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材料供应部门。

(1)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对库内劳动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财务部门。

按主管部门提出的季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其他部门。

人事劳资部门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改换工种人员办理手续,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技术部门负责新工艺、新工种认定。

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12标项目部。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1.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2.1安全管理部门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3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发放及小件防护用品的审批工作,按发放标准保质、保量供应。

2.4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3.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3.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3.2.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3.2.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2.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3.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车间部门应派专人保管,建立台帐。车间、工段、岗位上的防护器材要设专柜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并按班交接。

3.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3.6定期校验和维护。

3.6.1由劳动工资部门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3.6.2使用车间部门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6.3安全带要防止潮湿霉烂强度下降,经常要进行强度试验。

3.6.4电气绝缘工具定点专人保管,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从事电气作业。

3.6.5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3.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凡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员工,根据职工个人防护用品标准发放所需要的护品。

(二)经常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和工人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厂、部室、车间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发给必需的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比工人延长半年至一年。

(三)伤、病人员休工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其手套、肥皂等护品应停发。凡脱产学习、病事假或其他原因不直接参加生产或停止工作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停发一切防护用品。已经发放过的护品使用期限相应延长,如整月无生产任务,小护品停发。

第二条护品领用与保管。

(一)车间(单位)所领取的护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发给职工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二)基本生产车间的防护手套及小护品,应按定额发放并做好登记。

(三)供应部门在每次采购护品进厂后,应由技安部门对护品的规格、质量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发给职工使用。

(四)公司所有员工都应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护品损坏与丢失赔偿。

(一)公用护品丢失或损坏时,由责任者按价或折价赔偿;因特殊情况丢失或损坏者,酌情处理。

(二)个人防护用品如使用期限不到而损坏和丢失者,按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领用新护品。

第四条工人领取护品后,因工作需要,在厂内调动而仍从事原工种者,护品可随同带到新单位使用,但须经原单位护品保管员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条调离本厂的'职工,必须将未使用到期的护品交回或按使用时间折价交款后,方可离厂。退离休职工所领护品不再交回。

第六条凡外单位实习人员、代培人员和外单位来厂安装、调试人员所需要的护品,由其原所在单位供应。

第七条护品领用后,必须在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使用,不得不用或滥用。

第八条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健康的一项辕助措施,既不是福利待遇,也不能代替各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各单位应积极地从技术、设备、操作、工艺等方面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4)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化学腐蚀物品,不得移作他用;。

(5)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安全带(绳):断股、霉变、损伤或铁环有裂纹、挂钩变形、缝线脱开等;。

2.安全帽:帽壳破损、缺少帽衬(帽箍、顶衬、后箍),缺少下颚带等;。

3.登高板:登板有伤痕、绳索断股或霉变、钩子裂纹等;。

4.脚扣、表面有裂纹、防滑衬层破裂、脚套带不完整或有伤痕等;。

5.验电器:未经耐压试验、批示灯不亮或无音响等。

(6)施工队班所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登记建档,并做好检查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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