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大全(14篇)

时间:2023-10-30 05:07:29 作者:FS文字使者 最优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心得体会大全(14篇)

写心得体会是对自己思考、理解和成长的一种自我反省和总结。下面是一些实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能够起到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警察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

作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守护者,警察在履行自己的职责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其中,警察三个规定被认为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准则之一。这三个规定包括“出了问题,先上报;失误了,先认错;处理事情,让当事人满意”。这些规定要求警察在处理案件和事件时,秉持着责任、诚信和公正的原则,充分展示他们作为执法者的职业素养。

第二段:以“出了问题,先上报”为主题(300字)。

“出了问题,先上报”是指警察在处理案件和事件的过程中,无论问题大小,都要保持及时和全面的信息沟通。这一规定教会了警察重视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尽早上报问题不仅能够引起上级的重视和指导,还能避免事态扩大化,降低不必要的损失。我深刻理解这一准则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证明。一次,我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没有及时上报,结果导致事故责任判定的延迟和赔偿纠纷的增加。从此以后,我明白了“出了问题,先上报”远比等待解决问题更为明智。

第三段:以“失误了,先认错”为主题(300字)。

“失误了,先认错”是告诉我们在执勤过程中,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失误,我们都应勇于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这一规定相当于是警察职业道德的一种要求,它教会了我们学会谦虚、勇于承担责任。从我个人的经历来看,我一次调查时疏忽了重要证据,导致了一个无辜人员的刑事定罪。在得知错误后,我立即向上级领导和被害人家属道歉并全力修复错误。虽然错已造成,但是我始终坚持着自己作为警察的职责以及这一规定所表达的诚信和道歉精神。

第四段:以“处理事情,让当事人满意”为主题(300字)。

“处理事情,让当事人满意”是一种要求警察在处理案件和事件时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尽量创造当事人的满意。这一规定体现了警察为民服务的宗旨和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警察常常遇到许多愤怒、无助和绝望的当事人。作为警察,我们需要冷静下来,倾听他们的诉求,全力解决他们的问题,并力求让他们满意。在一次处理家庭纠纷时,我不仅成功化解了矛盾,还帮助他们找到了一个长期的解决方案,使得家庭团聚并重拾幸福。这一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警察,解决问题并不仅仅是抓捕罪犯,更需要关注当事人的感受和利益。

警察三个规定作为一种执法准则,通过对警察行为的规范和要求,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它们提醒着每一位警察,要牢记警察的职责和使命,时刻以公正、诚实的态度对待案件和事件。从“出了问题,先上报”到“失误了,先认错”,再到“处理事情,让当事人满意”,这些规定教会了我们应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并且不断提高自身的素养和能力。以此为指引,我们警察可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为社会安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个规定

近年来,作为一个国家的官员或是公职人员,在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约束下,要求其遵守一些行为规范,以保持公信力和行业形象。而“三个规定”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法规,更是要求公职人员做到严格遵守,给人民群众更好的服务。我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了一些感悟和体会。

第一段:认真遵守“三个规定”是促进官风淳朴的关键。

一个国家,官风淳朴是非常关键的一个词汇。如果官员的行为过错或是不符合职业道德,很容易影响公众的信任和政府形象。而“三个规定”恰好也是要求公职人员制止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利益。通过认真执行“三个规定”,能够避免一些行业内部的炒作、贪污等行为。同时,积极主动地打消公众对于政府管理的质疑,让政府更加透明化。

第二段:严格落实“三公”经费标准是促进财政支出的责任。

“三公”经费是指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公务旅游三个方面的费用。政府每年都要拿出大量的财政资金来支持这些费用,但是并不能保证这笔资金都能够合理地使用。因此,要严格落实“三公”经费标准,不仅可以推动财政支出更有责任感,还可以让财政资金的使用更加透明。这样,可以保证国家的资金投入更加合理有序,节约资金的同时,还可以保证中央和地方政府更好地为民服务。

第三段:坚决制止“送礼”行为是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步骤。

在中国人文化里,礼尚往来更是一种传统美德。但是,如果每个人都利用送礼的渠道来改变自己的命运,那么就违背了这种美德。因此,“送礼”行为被视为一种受贿行为,也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公职人员来说,坚决制止送礼行为,不仅可以让他们更加注重职业道德,还可以提升他们的素质和社会责任感。这是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步骤。

第四段:“三个规定”要求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权力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资源,可以改变一个人的命运,也可以改变整个国家的面貌。但是,如果权力不被控制或是被失控,就会出现权钱交易、滥用职权等问题。而“三个规定”恰恰也是要求公职人员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念,理解权力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而存在,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存在。这样,可以让公职人员更加自觉地遵守规定、更好地工作为民服务。

第五段:总结体会。

通过对于“三个规定”的学习和理解,我发现这样的法规不仅是要求公职人员更加谨慎地工作,更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服务民生和济困救难等方面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同时,这也是一种提升个人素质和建设国家的重要途径。我们希望每个人都认真地去遵守这些规定,为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幸福做出更好的贡献。

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心得体会

三个规定是指中共中央对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化,即“八项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会同中央部门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治理党风廉政和党员干部作风问题,推动党和政府高效廉洁运作,提高党的群众基础。在我工作和生活中,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实施效果。

首先,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化增强了党内干部的纪律约束意识。八项规定的实施,严禁党员干部公款旅游、接受礼品礼金等腐败行为,极大地整治了党风政风问题,提高了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在我的单位,党员干部的作风明显改变,不乱收礼、不乱吃喝,自觉遵守规定,大家注意自我约束。这种纪律约束意识的增强,促使干部们更加自觉地履行职责,更加注重为人民服务,推动了党和政府事业的发展。

其次,三个规定的实施有力地遏制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党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划定了干部个人行为的底线,规定了个人信息报告的备案制度,使得权力运行更加透明、可监督。通过中央和省区市党委常委会同中央部门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政府行为更加规范、决策更加科学。这些措施从根本上削弱了干部权力的滥用可能性,有效预防了权力腐败现象的发生。在我周围,越来越少的干部敢于腐败,更多的干部注重理想信念,注重群众利益,营造了廉洁的政治生态。

再次,三个规定的实施提高了党和政府的工作效率。中央党委的常委会同中央部门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规定了部门行为的必要沟通机制,有效统筹了各个部门的工作,提高了协同能力。同时,八项规定的实施让党员干部把更多的时间放在工作上,避免了以前的“四风”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我的工作中,同事们都能够精力集中,高效工作,解决问题的速度明显加快,工作质量也有明显提升。

最后,三个规定的实施促进了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稳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地方采取一系列措施整治“四风”,通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化,让党员干部清清白白做事,做到了人民心中有“阳光”,增强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同时,我们要看到,治理腐败是一个长期任务,需要持之以恒,不能有丝毫松懈。

总之,“三个规定”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近年来党和政府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党内政治生活的严肃化,我们党进一步增强了党内干部的纪律约束意识,有效遏制了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巩固了党和政府的群众基础。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党风廉政的建设需要长期坚持和不断改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

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心得体会

三个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于2018年10月19日正式颁布实施。这三个规定以党章为基础,涉及党员干部的内外部关系,旨在加强党内政治生活,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和纪律意识。深入学习贯彻这三个规定,对于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三个规定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三个规定明确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准则和要求,着重强调了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廉政建设。党性修养是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党的事业发展的基石。通过学习三个规定,我意识到只有保持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人民。同时,廉政建设是我们党必须坚持的一条红线。三个规定明确了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核心的突出问题,要求党员干部坚决抵制“四风”,敢于向腐败问题挺身而出。只有坚定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我们党的事业才能更好地发展。

其次,三个规定对权力运行和干部选拔任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强调依法用权、公正用权原则。权力运行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在权力运行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用权、公正用权原则,防止权力腐败、权力滥用。三个规定对这一问题提出了详细的要求,督促党员干部依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防止权力的任性,增强党的权威和党内民主。同时,三个规定还对干部选拔任用提出了规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确保干部能力过硬,品德端正。这将极大地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再次,三个规定明确了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要求,加强了党内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党的领导地位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而党的领导地位的维护,需要党内监督的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中对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监督要求提出了明确要求,加强了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和重要岗位的监督,防止权力腐败、损害群众利益。同时,三个规定还明确对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体现了党对党员干部要求更高、标准更严的决心。只有做到党的领导有力,党内监督才能严格执行,我们党的事业才能取得更好的发展。

最后,学习和贯彻三个规定,必须注重实践和创新。虽然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有了具体的要求,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创新。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只有与党的发展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学习和贯彻三个规定的过程中,我们要更加注重自我审查、自我纠正,积极参与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我们的职责,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三个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学习和贯彻三个规定,我深刻认识到了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性,明确了权力运行和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加强了党内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实践和创新,将党内政治生活的规范与党的发展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觉悟和纪律意识,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警察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重要性变得日益突出。作为社会的守护者,警察承担着巨大的责任。为了确保警察的行动符合法律和道德要求,警察部门普遍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在我担任警察这段时间里,我深刻体会到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从中获得了很多宝贵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遵守守则是警察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警察,我们必须时刻遵守“保持公正、尊重人权和遵守法律”的原则。这不仅是履行我们工作职责的前提,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的基础。通过遵守守则,我学会了在工作中面对不同的情况时保持客观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这需要我们有一个清晰的法律意识和判断能力,时刻记住自己的职责,不被个人情感和利益所左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工作中取得好的成果,并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其次,维护警察形象是警察职业发展的核心。作为警察,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遵循一些特定的规定,如不穿私人衣服执法、不私自行使权力等,在日常生活中也要遵守道德和行为规范。这不仅是对警察个人行为的限制,更是维护整个警察机关形象的需要。我深刻体会到,作为公众形象的代表,警察的每个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警察的评价和信任。通过遵守这些规定,我学会了如何更好地与公众沟通,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克服了自身的情绪和偏见,赢得了许多市民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不断学习是警察成长的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们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在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警察们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警察部门普遍制定了培训和学习计划,通过各种培训和学习机会,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法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我在实践中深深感受到了学习的重要性,通过与同事们的交流和分享,我不仅增长了知识,也提高了自己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涉及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的重大责任下,警察三个规定成为每个警察都应深刻体验的重要规律。遵守守则,我们可以树立起自己的职业形象,得到社会的认可;维护警察形象,我们可以更好地与公众沟通,增强市民的信任;不断学习,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工作素质,更好地履行职责。通过深入理解和体会这三个规定,我深信作为一名警察,只有始终保持警惕和警觉,不断学习和进步,才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让社会更加安全和和谐。

总之,警察三个规定是我们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准则,是我们履行职责和使命的保障。通过贯彻执行这些规定,我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坚持守则,树立良好的警察形象,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为社会的安全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委、国务院办公厅五部委《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办理具体案件备案、通报和问责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案件备案和问责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委托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联系与沟通的规定》相继出台三项规定。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上述规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规定三: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等关系人的不当交往行为。

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如何记录留痕?

对于干预、插手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举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几大问题的全面推进决定》的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宪法法,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能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责任或者走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也不能要求司法机关做一些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单位,由于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根据工作的薪酬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一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构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但不得对案件证据采集、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做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妨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处理具体案件时,司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全过程留下痕迹,有证据。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送文件要求处理事件的,或者领导干部周围的工作人员、亲属介入司法活动、介入具体事件的,司法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并保留相关资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向司法人员报复。不是因为法定原因,而是因为没有办理法定手续,所以不能免除司法人员的职务退休、解雇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每季度总结分析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提交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报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介入司法活动、动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向上级党委报告或向其他党组织报告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员会按程序批准后通报,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检查、立案、调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委托事件当事人说明的;。

(二)要求事务负责人或事务负责人个人会见事件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和其他与事件有利关的人。

(三)请身边的工作人员或亲属告诉事件当事人。

(四)为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听取报告、协调会、发行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事件处理提出倾向意见或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员工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冤罪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打击司法人员报复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员工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警告、通报批评。

2次以上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员工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不记录或不诚实记录的,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具体案件处理的,应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工作、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规定所谓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职工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是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应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干涉或影响案件处理。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平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如有法律规定的规避情况,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审人员、检察院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按照法律程序批准后再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以下接触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事务秘密或其他依法不得泄露的;。

(二)向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律师、中介机构介绍事件,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的邀请或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借款、租赁住宅,租赁交通工具、通信工具或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价、拍卖等活动中作弊,与有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欺诈、违反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机构的其他非法接触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办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在岗位、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由于事件的需要,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必须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办件处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在三天内向本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退休后,不得担任原职场处理事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除当事人的监护人和近亲属代理诉讼和辩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向相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举报。

第十条反映或通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立即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检查。实名通报的,从受理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反馈给通报人。

如果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将有关线索转移到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必要时可向社会通报。

造成冤罪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文件。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评价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每季度总结分析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规定所谓司法人员,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调查、监督责任的人员。

本规定所谓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与案件有利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谓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事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价、拍卖、销售、检查、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机构》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自印刷日起实施。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简称《内部人员过问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司法人员接触交往规定》)。

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三个规定”。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第十五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第十条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纳入廉政档案和年度考核、晋职晋级。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违纪处理。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月10日,三门峡市政法队教育整顿三项规定指导报告会召开,邀请最高人民检察检察局两处处长、法学博士、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作为专题指导报告。

发表三项规定的背景、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相继出台了三项规定。

三条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事务人员自身的三个层面切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防止司法事件被非法干预和司法人员包围,保障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

但是,三条规定的执行与党中央的要求有差距。在这次政法队教育整顿工作中,全国试验办公室将违反预防干预司法的三项规定放在六大顽疾的第一位,要求进行特别整备。

为进一步加深对三条规定的学习理解,加强纪法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有力整治违反干预司法三条规定的顽固疾病,特别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处长作为特别指导报告。

报告中,***对三条规定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进行了详细解读,分析、深入贯彻。

***指出,严格执行三条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规和法律规定的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日益增长的需要,也是保护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处理的需要。

***认为,三条规定对禁止性行为、过问或介入司法案件的记录、违反过问或介入过问的行为应予以通报和追究责任,司法人员依法记录受到保护,司法人员没有全面如实记录追究责任,当事人、律师、特殊相关人员、中介组织的接触行为等方面明确规定。

***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责任追究力度,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赢得相关支持和监督,更好地保障三项规定真正落实,提高司法信任力。

听了《三条规定》的指导报告,他们有什么深刻的体验?

市公安局昆山分局长王晓: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率先执行三项规定,严格执行三项规定,在坚持纪律法之前,坚持公正执法,坚决不干预,不插手,不接触,从违反三项规定的实际情况进行登记报告,确保所有大众都能正确执行安全机关的所有事件。

市检察组宣处副处长崔伟亚:严格执行三项规定,加强如实记录意识,全面记录,加强依法事件责任,坚决排除不当干扰,加强消除人情事件相关事件的司法人民理念,加强事件信息的公开力度,应对人民的关心。

市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王伟:全面执行三项规定,在法庭上,让当事人明白,口服输,逐渐形成不探索事件的法治氛围,询问干预事件的法治氛围,使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更加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市司法局依法行政指导科长郭昌:坚决执行三项规定,进一步提高个人知识储备和业务能力,努力工作,负责全面推进。

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提出的三个重要规定,分别是“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公款吃喝”、“不准公款旅游”。这三个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治理党风廉政、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警示和约束。对于我来说,这三个规定给了我深刻的启示和思考:清正廉明,勤俭节约,亲历亲为。

第二段:清正廉明。

“清正廉明”是每一个公务员、党员这个岗位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做人做事的最高准则。作为一名公务员应该秉持这种精神,把自己的行为和言语都做到像昭示天日一样公正透明。在工作中不为自己谋取一些不合理利益,不接受他人的贿赂,不为了升职做出违背伦理底线的行为。这是我们在做职业选择时承诺过的,更是我们尽职尽责的任务。只有如此,才能让公众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不断增加。

第三段:勤俭节约。

在这个倡导勤俭节约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应该怎么做呢?做为一名公务员,仅仅靠“节约”这个词的口号还不够。勤俭节约,不是要我们把福利待遇削减、公务员的工资压缩、一切费用都减少到最小,让大家苦不堪言,而是要结合实际,节约开支、节俭从政。这样,我们不仅可以节约开支,在财政资金的分配上更加公平、合理,同时也会建立一种良好的政治文化,体现公务员应有的精神面貌。

第四段:亲历亲为。

“不准公款旅游”,意味着我们不能把自己的个人私事挂在公务员的身上,不能把工作安排做成旅游的样子、把旅游打扮成工作。亲身实践,亲历其事,这是公务员必须做的。当我们在旅游的过程中,不仅能够了解到一些有趣的文化、历史等知识,也能够加深对工作的理解,拓宽工作眼界,在实际工作中提供更多、更好的思路和方案。

第五段:结语。

三个规定与我们息息相关。做一名公务员,不仅要严格遵守规定,更要将“三个规定”作为工作素养的一部分,牢记在心,重新认识到我们这个行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遵守切实可行的规定,减少贪污腐败的发生,尽自己的职责来履行自己的承诺。只要我们迎难而上,清正廉明,勤俭节约,亲力亲为,这个行业必将越来越廉洁、整洁,履行使命,造福百姓。

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交警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频发,社会对交通管理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管理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不久前,“三个规定”政策在我国全面实施。作为一名交警,近来我深刻感受到“三个规定”给交通管理带来的变化,也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为这个政策的出台是对交通违法者的一种震慑和警示。在以往的交通管理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往往只有罚款、扣分来进行,对于有些人来说并没有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而现在,“三个规定”政策将交通违法者的个人信用状况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旦信用状况受损,将无法享受到一些便利,这无疑给违法者敲响了警钟。身为一名交警,我在执勤中发现,一些司机对于违法停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已经有了明显的退缩,道路秩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这充分说明了政策的实施对于违法者的震慑作用。

其次,通过“三个规定”,我深刻体会到了健康文明交通出行态度的重要性。作为交通管理者,我时刻与一些交通参与者接触,很多新华社发布的数据显示,对于新型交通违法行为来说,大多数都是一些大城市的年轻人,他们的违法行为往往因为一时的冲动或者无知而犯下。通过这次实践,我意识到,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交通出行态度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当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从自我做起,才能真正将交通秩序搞好。

最后,实践中让我认识到“三个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运用智能技术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监测是实施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由于技术的不成熟以及设备的缺乏,导致监测的准确率和覆盖率并不是很高。此外,也有一些居民对于个人信息的安全性担忧,担心个人隐私泄露。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改进技术手段和提高监测设备的覆盖范围,同时注重个人信息保护,提高人民对政策的认同感。

总之,“三个规定”政策的实施给我带来了很多启示。通过这次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意识到交通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为一名交警,我将坚定信念,坚守岗位,不懈努力,在改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安全等方面继续做出贡献。同时,我也呼吁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以健康文明的态度参与交通,共同营造更为安全、畅通的道路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达到“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目标。交通改革的路程依然漫长,但通过这次实践,我们让我们更有信心和动力,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交通管理会更加规范,道路会更加宽阔,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畅享幸福出行”的美好愿景。

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

三个规定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措施,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自提出以来,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这里,我将分享我对这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

三个规定的提出,意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第一个规定是关于党员干部接待制度的规定,旨在推行简朴节约的风气,杜绝铺张浪费的现象。第二个规定是关于党员干部用车的规定,强调了公务车的使用必须合规合法。第三个规定是关于党员干部出国出境的规定,强调高级干部要适当控制出访频率和出访时间,要重视出访回头看工作。这三个规定彼此关联,相互支持,为加强廉政建设划出了清晰的界限。

三个规定的提出,是为了纠正一些不良的工作作风。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一些干部工作不务实,浪费公共资源,甚至纵容不法行为,给了斗争反腐的极大困难。三个规定的初衷是提醒干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人民服务,杜绝特权思想,落实中央的方针政策。通过严格执行三个规定,能够推行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使党风廉政建设有力度、可操作性。

执行三个规定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在落实第一个规定时,要养成简朴节约的工作作风,实现节省费用、提高办公效率。在落实第二个规定时,要规范用车行为,提高车辆利用率,杜绝不当用车现象。在落实第三个规定时,要理智处理出访事务,切实减少不必要的行程,将出访工作纳入考核范畴,反思回头看的工作成效。

三个规定自提出以来,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执行效果。在执行第一个规定时,许多基层干部不断加强工作守纪,取消不必要的接待活动,切实为红白喜事、慰问困难群众等正当事项保留精力和资源。在执行第二个规定时,公车管理做到精细化,明码标价,使用效率得到大幅提高。在执行第三个规定时,减少不必要的出访行程,更加注重出访成效和回头看的工作跟进机制,从而充分发挥了三个规定的功效。

第五段:结语。

总而言之,执行三个规定是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推行风清气正的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手段。尽管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只要心中有爱国、有理想、有信念,克服一切困难,一定能够取得更好的执行效果。

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

随着全国深入推行“三个规定”,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和党员干部认识到自己应该如何做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更好地服务人民、为人民谋幸福。相信在大家遵守这几项规定的过程中,都会有所感悟和收获。以下是我对“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简短,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一、规矩必须严守。

“三个规定”中的第一个规定是:“八项规定”必须常抓不懈。这个规定,明确了各级干部在工作和生活中必须遵守的一些纪律和规矩,如不准公款旅游、公车私用、接受礼品礼金等。这些规矩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党性观念十分有益。通过大力宣传、督促落实、严肃处置等措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和警示的作用,让广大干部明白规矩必须严守。我们要牢记这些规矩,自觉践行制度,让自己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

二、真正做到接地气。

“三个规定”中的第二个规定是:“三公经费”和“公务用车”要划小。这一规定要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破除一些不必要的、浪费的规矩和习惯,把绩效导向和实际需要作为经费使用的核心。对于广大干部来说,我们要真正做到“接地气”,走在群众中,深入了解他们的需要和心声,把呼声变成行动,把问题变成解决,真正做到人民群众可见、可感、可信,切实提高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清廉自律是干部应尽的职责。

“三个规定”中的第三个规定是:“一岗双责”要落实到位。这一规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干部是廉洁自律的表率。干部在工作中要讲政德、讲规矩、讲道德,依法办事,远离各种形式的利益诱惑,争做清正廉洁的党员干部,为人民造福。同时,还需广泛宣传和普及党纪国法,提高干部的法律素养和管理水平,引导他们清醒自觉地践行廉洁自律的职责。

四、坚守初心,不断提高使命感。

在“三个规定”的实践中,我们不仅要牢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而且要坚守初心,关注人民的需求和利益,为人民服务。同时,我们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思想觉悟,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贡献。只有牢固树立使命意识,维护人民利益,才能确保每一项工作的完成,并取得实效。

五、加强制度建设,让规矩变成良好习惯。

“三个规定”的实施,不仅让我们更加深入地理解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刻内涵和意义,也让我们意识到加强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制度建设是保证干部廉洁自律、高效履职的根本保障,需要各级机关和党员干部共同努力,让规矩变成良好习惯。通过制度建设,我们能够更加有力地推动干部作风的转变,让干部做到“严以用权、廉以为政”,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不断努力。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内容

4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研讨。周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工作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努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司法生态,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题研究“三个规定”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和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三个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整治活动。此次学习以“认真学习贯彻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严格制度执行,规范司法行为,推动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机关”为主题,对学习贯彻“三个规定”进行再学习、再动员、再部署。

周强指出,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事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事关人民法院长远健康发展,事关全面依法治国顺利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止干预司法活动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把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确保司法公正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进行部署,为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坚实保障。全国各级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出实招硬招,确保党中央关于防止干预司法的决策部署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周强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要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要激励干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严格贯彻执行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办法,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要坚持严查重处,强化常态化检查监督,将“三个规定”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绩效考核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倒逼“三个规定”落实落地落细。要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干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江必新、姜伟、刘海泉作重点发言。院领导李少平、张述元、陶凯元、孙华璞、马世忠、罗东川、杨万明、刘贵祥、裴显鼎、贺小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党组织书记参加学习研讨。

三个规定的心得体会交警

交警是城市交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支力量,他们时刻奔波在路上维护交通秩序。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为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交通管理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尤为引人注目的就是“三个规定”,即不得违规停车、不得乱设路障、不得非法执勤。作为一名交警,我深深体会到了这些规定的重要性和正确执行之难。在工作中,我积累了不少心得体会,今天我将分享其中五个方面的体会。

首先,不得违规停车。众所周知,违规停车是城市交通中的常见问题,也是给交通秩序带来很大隐患的行为。作为交警,我们要以身作则,绝不能临时有事就将车辆停在非法区域,更不能滥用执法权力搞特权停车。我在长期的执勤中,严格遵守不得违规停车的规定,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停车场所。通过这样的实践,我深刻认识到只有自己身先士卒,才能起到更好的示范作用,同时也能够提高群众的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的观念。

其次,不得乱设路障。在交通工作中,交警设置路障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但也有一些违规的乱设路障的情况。这些乱设路障容易给车辆和行人带来危险,甚至引发交通事故。因此,我在执行任务时始终严格按照规定设置路障,确保场地整齐、明确标识和合理安排。同时,我也积极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提醒广大市民不要私自设置路障,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再次,不得非法执勤。作为交警,我们有严格的执勤权限,但也不能滥用职权,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执勤过程中,我自觉遵守法纪,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我始终保持公正、廉洁的原则,不以私人利益置公益于不顾。我相信只有严格遵守执勤规定,才能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好的交通服务,增强市民对交警部门的信任。

此外,这些规定还提醒我交警在执勤过程中需要高度警惕。任何一个细微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为了防止发生意外情况,在执勤中我要时刻保持专注和警觉,确保自己和其他人的安全。此外,我也加强了自己的业务学习和专业素养提升,不断增强自己的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处理交通事故的技能。

最后,这些规定也提醒我交警要注重法治思维,依法办事。法律是坚实的“城墙”,交警只有依法执法,才能保障交通秩序的持续稳定。在工作中,我注重研究交通法规和相关法律,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交通秩序,同时也更深刻地理解到法治在交通管理中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三个规定的出台对于交通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定不仅意味着对交警的约束,更是在提醒交警们应以负责任的态度和行动来为群众服务,做好交通管理工作。我将一直遵守并执行这些规定,用实际行动为交通安全做出自己的贡献。

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内容心得体会

“‘三个规定’对于减少司法活动中的暗箱操作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刘争远告诉本刊记者,“在查处的违纪违法法院干警中,有一些就是因过问案件、与当事人有不当接触进而导致干预案件处理、说情徇私的情况。‘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是严格司法、执行党内法规的政治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行动自觉,也是司法者严格公正履职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防止干预司法活动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把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确保司法公正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进行部署,为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坚实保障。

20xx年,《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将上述三个文件简称“三个规定”)先后出台。“三个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为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履职架设了“高压线”、筑起了“防火墙”。

20xx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开展专项整治,畅通信息直报系统,建立干预过问案件情况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办案人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

20xx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专题研究“三个规定”贯彻落实工作,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和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三个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整治活动。此次学习以“认真学习贯彻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严格制度执行,规范司法行为,推动建设风清气正的政治机关”为主题,对学习贯彻“三个规定”进行再学习、再动员、再部署。同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司法人员从业限制和任职回避制度。

“作为一名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警钟长鸣,耐得住诱惑、守得住底线、经得起考验,切实把防止干预司法的‘三个规定’记在心里,把责任扛在肩上,切实根治请托和以案谋私等庸俗文化滋生蔓延的不良风气,确保审判权依法公正行使。”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王嘉骏在分享学习心得体会时说。

20xx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将健全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机制作为28项配套举措之一专门予以明确。

为加强对“三个规定”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三个规定”在各级法院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还对原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信息专库进行整合重建,建成了联通四级法院的“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并将领导干部插手重大事项情况一并纳入记录报告内容。

“‘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的运行将‘让审理者裁判’精神真正落到了实处。”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张瑞峰认为,该平台不仅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定了红线,也让司法人员增强了抵御权力干扰的勇气。

据介绍,“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内部及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个规定”保障公正廉洁司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针对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起权力与司法的“隔离带”;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调查和处理机制,加强了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禁止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等进行非正当接触交往,以防止人情、金钱等因素干扰司法(以下将上述三个文件简称“三个规定”)。

为了确保“三个规定”得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两手抓”:一方面,组织开员增强了抵御权力干扰的勇气。据介绍,“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内部及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建立全方位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展落实“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活动;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联通四级法院的记录报告平台,通过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各级法院对干预、过问案件、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如实、及时、全面记录,报告到位,并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一些地方法院在落实“三个规定”活动中,扩大了记录对象的范围,不仅包括领导干部,还包括领导干部身边的工作人员、亲属;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扩大到全体工作人员,包括6个月以上聘用、借调和挂职人员;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微法院、微信、微博、官网等媒介多渠道、全方位主动接受社会对“三个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

20xx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该意见对落实“三个规定”的实践探索和专项整治活动的经验进行了总结,明确了院党组的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内设部门的日常管理责任,明确了应当予以记录报告的违规行为情形和内外部人员过问情形,建立了月报告和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健全了对记录法官的保护和激励机制,规范了离任人员管理,强化了审判组织监督,加大了司法公开力度,完善了追责问责机制,并将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内部巡视、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专项检查范围。

对于国家法治建设而言,最理想的状态是没有任何人干预干扰司法,让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司法规律和司法程序自主地处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多措并举落实“三个规定”,努力消除权力、关系、金钱干预干扰司法的现象,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

防止司法干预三个规定内容心得体会

市司法局“三举措”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一步强化思想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筑牢思想防线,推动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强化学习抓引导。

紧扣队伍教育整顿安排部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对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内容再学习、再领会,准确把握规定精神。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不过问、不干预的纪律意识,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精神转化为开展好队伍教育整顿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集体承诺促落实。

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签订《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承诺书》,画出“红线”,筑牢规范司法行为“安全阀”,警醒大家绷紧廉洁自律弦,做到清醒任职、清正履职,恪守宪法法律、维护公正司法,以风清气正、清正廉洁的队伍形象展示队伍教育整顿成效。

庄严宣誓增效力。

3月10日,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带领全局党员、干部职工就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进行庄严宣誓,誓词铮铮,响彻全场,掷地有声的将纪律规定印在每个司法行政人心中,不断把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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