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车辆管理制度(通用19篇)

时间:2023-11-29 23:02:54 作者:紫薇儿

规章制度应该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被组织成员理解和执行。接下来的范文将为大家展示一些规章制度的写作思路和表达方式。

车辆停车管理制度

确保停车场(库)内的设备、设施和停车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各管理处停车场停车、收费管理。

3.0职责。

3.1保安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3.2当值领班负责对车场管理的指导及检查管理工作。

3.3当值保安员负责指挥车辆的整齐停放、检查、及对停车场的管理。

4.1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泊,须按规定读卡交费,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调度。

4.2车况不良的或车辆漏油不得进入车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

4.3车辆进入后,按车场的指引箭头、提示语或管理人员指挥行驶,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时。

4.4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

4.5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若损坏车场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

4.6车辆须泊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泊,否则按所占车位交费。

4.7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须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认可。

4.8不得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或在车内睡觉。

4.9车辆不得堵塞停车场行车道,否则管理公司将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负责。

4.10驾驶员遗失电脑磁卡,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执照和行驶证登记后方可离场。时租车辆电脑卡失效或丢失,按入口处管理人员登记的入场时间计算停车费,月租车须将失效卡收费处,并向发卡处联系补办。

5.1.1地面停车场。

5.1.1.1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前行,停放于适当的位置,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5.1.1.3随时巡查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5.1.1.4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车场闲逛时,应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1.1.5协助清洁工人做好地面的清洁工作。

5.1.2地下停车场。

5.1.3.1当有车辆驶进地下场时,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没有固定的车辆不得让其放于固定车位上。

5.1.3.2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的.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5.1.4巡视:。

5.1.4.1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状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并在《停车场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领班处理。

5.1.4.2清点车库内车辆,随时和收费亭及地面车管员取得联系,以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5.1.4.3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库要及时令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1.4.4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领班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

5.1.4.5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防火门、消防栓和灭火器等消防(或者防盗)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5.1.4.6禁止司机(车主)用消防水源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1.4.7协助清洁工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明亮.

5.2.1当有车辆出库时,应仔细核对出场车辆和驾驶员(车主),若对出场车辆和驾驶员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前面向司机敬礼,再礼貌询问,若是车主亲友(和车主联系认可),并有驾驶证应放行,若盘问发现有问题,应立即扣留车辆,并及时通知领班和巡逻保安,机警作好应对,以防不法分子盗车行凶.

车辆停车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管辖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3.内容。

3.1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非法停放在没有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资质的停车场。

3.2进入公司专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停车场停放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持道路运输证、质监部门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等相关证件,已到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悬挂标志和标志灯。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超载报警器和行驶记录仪。

3.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放、清洗安全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到有资质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停放,禁止在其他路段随意停放。临时停车不准靠近明火、高温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点。

(2)严禁将化学品性质或者扑救方法相抵触的车辆停放在同一区域内。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应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经检查合格、登记后方可准予导入相应停车区域内。停车场管理人员应进行24小时巡查,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汇报并按照处置预案迅速处置。

(4)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到具备危险化学品清洗资质的单位清洗,严禁擅自清洗或者倾倒残液。

3.4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建设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符合公安、交通、消防、环保、安监、质监等部门的要求。

3.5公司专用停车场工作人员负责以下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

(1)停车场要保证专用车辆有地方停放,专用停车区域(周围)悬挂或粘贴“危险”标志。

(2)所有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不允许装载有危险货物。

(3)停车场有专人值守,对车辆出场、回场进行登记,对停放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停车场的安保状况负责。

(4)停车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灭火器等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并放置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

(5)停放的`车辆不得阻塞消防车通道和堵挡消防栓。

(6)停放的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7)停放车辆按顺序停放在专用停车场所,现场应设置定置线、区域标志、警示标志、道路指示标志、限速标志、进出口标志、减速带等。

(8)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在停车场内吸烟和动用明火。用过的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不准存放在停车场内。

(9)在停车场内禁止以超过限速的速度行驶。

(10)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杂物,车场内应保持清洁和道路畅通,进出口不准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11)配备必要的安保设施和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12)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停车场。

(13)做好《停车场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停车场场记录》等相关记录。

3.6公司建立专用停车场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3.7车场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

3.8公司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车辆停放管理的行为人,按照责任追究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车辆停车管理制度

车辆停放整齐有序,道路畅通。

适用于商场停车场各类车辆的进出、停放管理。

1、当班领班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工作。

2、保安当值保安员负责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1、车辆进场停放。

凡进入露天停车场车辆,应按以下程序操作:示意停车取卡、入内;。

1.1当有车辆进场时岗亭保安员应用标准指挥手势示意慢行,并根据车辆类型指引其。

开往适合的地点停放;。

1.2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由南面坡道进出负一层超市东面门口;。

1.3需临时停放的货运车辆,停放于东门收货平台处停放;。

1.4车辆在停车场内应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2.2、指示行车操作形象,向前手伸一臂,另一臂同时向行车方向示意摆动;。

2.4、行车纠纷处理操作形象,行车纠纷和争执多发生在停车场暂无车位,来车不服。

从指挥,要强行入停车场的问题上,如遇此纠纷,应按劝说、解释、请求谅解的原则处理,尽可能避免争吵。操作语言应多道歉、多欢慰,如“实在暂无车位,谢谢合作,请稍候”、“对不起,暂无法入车位,我会尽快为您安排”等等。值班人员应做到“你火我不火,你急我客气,你吵我道歉”。如遇无法劝说、不听行车指挥,强行进入的车辆,应报告上级部门处理。

3、车辆离场。

当有车辆离场时,当值保安员应及时收费并取回计费卡,

2、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场时要及时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突发事件处理标准工作规程》处理。

停车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停车场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车辆凭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卡办理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外单位办公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分公司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

第五条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六条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低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七条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八条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分公司综合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条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一条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二条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三条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五条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分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停车场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制度

为加强停车场安全管理,对车辆统一停放和管理,避免人为因素对车辆进行破坏,确保车辆安全,维护正常的车场秩序,本停车场特制定以下安全制度:

1、本车场为内部停车场,提供24小时停车管理服务,只为园区的业户及商户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外部车辆禁止入内。

2、为保证您的车辆安全,凡在本车场停放的车辆,须办理机动车辆保险。

3、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应按规定的行车线路减速慢行,注意交通安全,严禁违章、逆行。

4、请按规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严禁挤占其它车位。

5、停车后驾驶员必须锁好车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携带,园区工作人员不负责看管车内任何物品,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6、停车场内严禁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停车场。

7、严禁在停车场内修理车辆或使用消防水源冲洗车辆。

8、停车场内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司机将车辆停好后,应主动离开,不得在停车场内无故逗留。

9、严禁酒后和非司机人员驾驶车辆。

10、对于进出停车场的可疑车辆,停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暂扣其车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1、为了保证停车场的正常使用,请您爱护停车场内的各种设备设施。一旦造成人为损坏,当事人应照价赔偿。

12、请广大车主自觉遵守本车场的管理制度;自觉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停车场的秩序。对于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车主,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严格执行停车规则对来路不明、无牌证车辆不予停放。

3、合理配置灭火装备,检查灭火设备运行情况,对漏油、漏气车辆不准停放,并及时告知车主。

4、定期开展消防演习,消除安全隐患、堵漏洞、抓死角。落实安全条例,增强防火意识。

三、

1、车辆按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堵压消防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2、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3、进场车辆及司机应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扔垃圾及弃置废杂物。

4、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5、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停车场。

6、不损坏停车场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设施。

7、在停车场设置垃圾箱(桶),必要位置设置路障和防护栏。

8、停车声场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检修,保持完好。

9、严禁停车场内放汽油、柴油等燃料以及其它易燃或可燃物品。

安全消防保卫岗位职责。

客运车辆停车管理制度

(1997年6月25日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租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客运车辆。

第四条 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大连市交通局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现行管理体制和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别作为其分管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所属的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应依照本条例,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城市区域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和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查处工作;市面上交通局所属的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依照本条例,负责大连市其他县(市)及甘井子区农村区域、旅顺口区、金州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和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查处工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客运出租汽车日常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的指导。

公安、物价、工商、技术监督、建委、城建、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应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实施宏观调控。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科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经市面上政府批准后列入全市经济发展计划下达执行。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大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大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统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在客运出租行业深入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并会同全市各新闻、宣传部门积极宣传文明优质服务、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典型。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含驾驶员)应依法运营,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合理收费,自觉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社会监督;乘客应当文明礼貌,按规定支付租费。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之外向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课以义务,不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越权处罚。

各级行政监察、执法监督部门应强化对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监察、执法监督力度,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和违纪案件。

第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执法证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执法程序,并使用大连市人民政府统一式样的执法文书。

第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待办公室和接待人员,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投诉者应自事件发生之日起死回生15日内向有关部门投诉,并提供有关证据。对证据不足的,受理部门应告知其补齐证据。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自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1个月内处理完毕。

被投诉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接到调查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答辩或接受调查。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对其被投诉的从业人员有责令其答辩或接受调查的义务。逾期不答辩、不接受调查的,视为投诉属实,并按投诉内容亿究经营者和做从业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依法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对举报、投诉属实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乘客与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因收费、客运服务发生争议的,可以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请求调解,车费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停车场地、经营场所及符合要求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其中单位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必须具有20台以上车辆。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本市常住户口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 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龄在2年以上;

(三) 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培训和年审合格发给的《准驾证》。

第十六条  申请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牌、证、必须按下例程序办理:

(二)按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参加拍卖取得专用营运号牌;

(三)按大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型、排气量购买车辆;

(四) 持购车发票、行车执照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准运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证》),并办理统一购票凭证。

新开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还应依法分别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营运。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号牌,市内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区、甘井子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一律通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其他区、市、县可实行拍卖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取得营运号牌并正式营运一年后,可以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定的交易场所有偿转让。转让营运号牌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本条例实施前无偿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算盘的经营者转让其号牌的,须补交有偿使用金。有偿使用金标准由大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将营运号牌拍卖、转让收入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管理费用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停业、歇业的,应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号牌、《准运证》、《营运证》、《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四章 营运服务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的设置,应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并应有专人管理和调度。其中火车站、码头、机场等客流较集中场所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站),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调度。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场(丫)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在取得经营权的区域内经营,但运送跨区直达和返程搭载乘客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 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管理机构统一印发的票据;

(四) 按时贪污缴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费和其他有关税费;

(五) 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营运证件和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

(六) 按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填报有关报表;

(七) 认真组织安全营运,搞好规范服务和车辆卫生,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八) 协助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理乘客投诉;

(九) 执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协调营运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高度车辆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不得乱收保证金、保险费,对强行保险、不合理收费等严重侵害从业人员佥权益的行为,从业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在车辆前部和尾部中间位置安装营运号牌;

(二) 在前风挡玻璃右上角贴有验照的标志及客运出租管理机构核发的《准运证》;

(四) 按规定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

(五) 客运小轿车、旅行车在车顶安装标明单位简称的出租标志灯;

(六) 在车体统一粘贴租价标准;

(九) 车容整洁、设备齐全;

(十)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接受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建立单车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使用的出租汽车计价器,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单位负责安装,并建立健全技术台帐和档案。出租汽车计价器的维修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计量维修许可证。出租汽车计价器由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周期检定,依法取得合格证书。

出租汽车计价器失灵的不得营运。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资格证件;

(二) 着装整洁,礼貌等客,文明服务;

(三) 按规定使用票据;

(四) 保持车容整洁,设施完好;

(五) 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和按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

(六) 按照最佳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七) 遵守场站、乘降点营运秩序,服从调度管理;

(九) 不得以收取佣金为条件替其他经营单位和个人拉客;

(十)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十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所称拒绝载客是指:客运出租汽车在营运中遇乘客招手示意乘车或停车等客,当乘客告知需要到达的目的地后,驾驶员拒绝服务以及无正当理由将乘客送达目的地而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证乘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给乘客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乘客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劝阻或拒绝为其服务:

(一) 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物品;

(二) 醉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监护;

(三) 乘客需要出市境时,不配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到公安机关设立的检查处登记并不出示本人居民证或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条 经营者及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乱收费、乱摊派等违法行为有权拒绝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乘客损坏车辆设施的有权要求赔偿。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或有下例行为之一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客运出租汽车行政闰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 拾金不昧的;

(二) 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

(三) 文明服务、助人为乐的;

(四) 连续三年没有违章行为的;

(五) 对违反本条例行为举报有功或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违反每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营运号牌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及出租汽车计价器、标志灯等营运标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扣押车辆1个月。

(三) 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补交有偿使用金或擅自转让营运号牌的,缴存其营运号牌,吊扣其《准运证》、《营运证》、《道路运输证》,并责令其限期办理有关手续。

(四)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手续擅自停业的,收回《准运证》、《营运证》、《道路运输证》,责令限期办理有关手续,并处500元罚款。

(五)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转借、涂改、伪造《准运证》、《营运证》、《道路运输证》及《准驾证》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 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视情节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七)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歇业处理。

(八)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七)、(八)、(九)项规定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 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十)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老派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十一) 违反第二十六条条(一)、(二)、(四)、(六)、(七)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 违批第二十六第第(八)、(九)项规定 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吊扣《准驾证》5至10天。

(十三)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不按出租汽车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没收非法扬得,并按非法扬得额50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在一个月内出现超标准收费、不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违章车辆达到一定台次(20台以内的2台次;21台至50台的4台次;51台至100台的8台次;101至200台的12台次;201台以上的16台次)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3至10天,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客运 出租汽车经营者单车超标准收费累计受到三次处罚的,缴销其《准运证》、《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一年内受到吊扣处罚累计达三次的,取消其客运出租汽车疚驾资格。

第三十五条 拒绝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日常监督检查的,吊扣《准驾证》、《营运证》或《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涉及公安、物价、工商、技术监督、城建、环保、税务、财政等部门的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方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因行政机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

第三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大连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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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车管理制度

1.1当车辆持ic卡进入车场时,当值员工应在电脑屏幕上核实车牌号码与ic卡所显示资料是否一致。

1.1.1发现ic卡所显示的'车牌号与车辆牌显示不一致时,询问车主原因,如是外来车辆借卡停车核实情况正确,要求车主出示行车证并做好登记给予停放。

1.1.2当ic卡显示与车牌号不一致时,待车辆进入时指挥车辆暂停,询问原因,属于资料输入错误时,马上进行登记留下ic卡,马上通知物业部改正资料。

1.2当车辆进入时,指挥车辆停放整齐。检查车况,发现问题及时跟车主核实,并登记车辆进场时间、车牌号码及车况。

1.3当有外来车辆示意进入车场时,应指引司机使用'临保ic卡'进入。送货或拉货及其它特殊情况进入的车辆(必须有办理公司的车辆出入证),后给予进入,登记身份证、行驶证、车牌号码和所去单元。

1.4对送货车辆要检查货物,严禁易燃、易爆、及有毒、污染物品进入车场;严禁未经批准施工单元通过车辆搬进大件物品。

1.5对物品放行时,必须出具管理中心的《物品放行条》,并核对签名。

1.6对客户/月保ic卡过期不能入场时,要求车主马上到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过期三天不予进入)。

2.1当车辆出场时,注意观察出车情况:。

2.1.1发现电脑屏幕显示出场车牌与卡不符时,马上阻止车辆出车库,核对行驶证、驾驶证和身份证做好登记,查明原因同时通知上司请示是否给予放行。

2.1.2车主无ic卡出车库,按车辆盗窃处理,马上阻止车辆出车库,同时通知上司到场处理。

2.2对送货车辆出车库时,检查车厢有无物品,发现有物品时,必须出具物业公司《物品放行条》并核对给予放行。

3ic卡电脑系统出现故障。

3.1不能刷卡进出时,对客户/月保车辆要核对资料无误后,说明原因并登记ic卡号和行驶证给予放行。

3.2及时通知服务中心处理检修。

4记录。

4.1车场车辆状况及出入登记表。

4.2岗位情况记录表。

车辆停车管理制度

1.1档车器应经常保持放下状态;车辆停在档车杆前需要进入。

1.2车管员走到司机旁立正敬礼。

1.3检查车体情况,如有问题当场通知车主。

1.4抬起档车器,放车辆进入、登记车号、卡号、进入时间、车体情况并发给停车卡。

1.5放下档车器,指挥车辆停放。

2、无车辆进出时,维护好车辆停放秩序;无划线的地方及消防通道不准车辆停放,车辆进出高峰期,可请求巡逻人员配合。

3、车辆出去。

3.2车管员走到司机旁,立正,敬礼,收回停车卡。

3.3在'车辆出入登记'本上注明,登记出去时间。

3.4核算好该车在场内停放的时间,需收费的.按规定收费,先收钱,后给票,然后抬起档车器放行。

3.5核对车辆情况,如有可疑情况立即通知巡逻人员配合核实,核实清楚无问题,方可开启档车器放行。

3.6车辆出去后放下档车器。

4、交班前,搞好值班室周围卫生,检查各种装备的完好情况,写好值班记录;交班时发出卡数要与车数相同,卡的总数不能有变化,不准丢失一张出入卡。

停车车辆管理制度

(1)停车位按年(季)出租,并签定正式车位租赁合同,车位租金按烟台市有关规定执行,每月1—10日收交下月租金,租金只能预交不可拖欠。拖欠租金,按合同规定执行。

(2)车主所租车位原则上属专位专车,如果车主要停不同牌号车辆,必须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凡与车位登牌号不同的车辆不得停放在车主所租车位。

(3)车主不得把贵重物品放在车内,要关(锁)好车门、车窗,做到车停人走。

(4)车主停车ic上卡一旦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并要求补办。

(5)凡到专用车场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1)凡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凡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摩托车、自行车到专用车场停放,必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位使用费。

(3)凡到专用车场停放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5)自行车丢失,管理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6)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车辆停车管理制度

停车场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司机或相关人索取任何利益或报酬。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人利益的,一经发现,立即退回劳务公司,并扣除相应工资。

停车场各岗位人员实行倒班制度。

停车场内各岗位人员严格考勤管理,实行签到制。因办事或生病原因不能正常工作,需要请假的,必须提前向停车场主管人员请假,履行请销假手续。考勤管理履行《车辆收费员考勤制度》。

严格交接班管理工作。交接班时必须清点停车卡数量(包括收回的和取卡机内的)、查询停车场车辆情况、停车场情况等。上一班组在值班期间如遇到异常或特殊情况,需要向下一班组交接的,必须进行交接。停车场收费岗管理人员应该将本班次收费汇总、票据汇总情况,与停车场执法管理人员进行交接。

交接工作必须有交接记录表,并以双方签字确认为准。交接结束后,将签有双方名字的交接记录表交由停车场主管人员存档。

下一个班组工作人员未与上一班组工作人员交接工作的,上一班组工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因无人管理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由交接班双方承担赔偿责任。

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日结。对接工作应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对接表。由停车场执法管理人员与收费岗管理人员每日交班时,进行交接。停车场收费管理人员不得将停车收费金额交与执法管理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收费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统一印制的收费发票。统一票据如有丢失或不明下落的,由收费岗管理人员按照丢失或不明下落发票面额之和进行赔偿。

管理员如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费或截留、挪用停车费的,一经发现,查明原因,立即辞退。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如有特殊原因不予收费的,应记录清楚,并将记录表附在交接表中。

1、着装。

1.1上班时统一着装、佩戴胸卡。

1.2工作制服应干净、整齐。纽扣要全部扣好,不得敞开外衣、卷起裤脚、衣袖,领带必须结正。

1.3统一服装的配饰物应整洁、齐备。

2、行为举止。

2.1、上岗时举止应文明、大方。

2.2、穿着统一服装,佩戴工作证。

2.3、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

2.4、注意个人卫生。

2.5、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歪西倒、前倾后靠,不袖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袋。

2.6、不得哼歌曲、吹口哨,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2.7、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但不得当众整理个人衣物。

车辆停车管理制度

1.0目的确保停车场(库)内的设备、设施和停车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2.0适用范围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各管理处停车场停车、收费管理。

3.0职责3.1保安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3.2当值领班负责对车场管理的指导及检查管理工作。

3.3当值保安员负责指挥车辆的整齐停放、检查、及对停车场的管理。

4.1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停泊,须按规定读卡交费,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调度。

4.2车况不良的或车辆漏油不得进入车场;。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车场。

4.3车辆进入后,按车场的指引箭头、提示语或管理人员指挥行驶,不得逆行,限速5公里/每小时。

4.4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

4.5爱护停车场设施设备,不得乱丢垃圾杂物等;。

若损坏车场设施设备,须照价赔偿。

4.6车辆须泊入指定车位,不得跨车位停泊,否则按所占车位交费。

4.7驾驶员离开前须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不得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若车况有问题,须在车辆检查登记表上签名认可。

4.8不得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或在车内睡觉。

4.9车辆不得堵塞停车场行车道,否则管理公司将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驾驶员负责。

4.10驾驶员遗失电脑磁卡,须出示本人身份证、驾驶执照和行驶证登记后方可离场。

时租车辆电脑卡失效或丢失,按入口处管理人员登记的入场时间计算停车费,月租车须将失效卡收费处,并向发卡处联系补办。

5.1.1地面停车场。

5.1.1.1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前行,停放于适当的位置,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5.1.1.3随时巡查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5.1.1.4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车场闲逛时,应劝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1.1.5协助清洁工人做好地面的.清洁工作。

5.1.2地下停车场。

5.1.3.1当有车辆驶进地下场时,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没有固定的车辆不得让其放于固定车位上。

5.1.3.2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的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5.1.4巡视:。

5.1.4.1每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状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并在《停车场值班记录》上做好记录,同时报告领班处理。

5.1.4.2清点车库内车辆,随时和收费亭及地面车管员取得联系,以核对车辆数量,确保安全.

5.1.4.3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库要及时令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1.4.4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领班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的发生.

5.1.4.5每班至少检查一次防火门、消防栓和灭火器等消防(或者防盗)设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立即处理.

5.1.4.6禁止司机(车主)用消防水源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5.1.4.7协助清洁工维护好车库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库整洁明亮.

车辆管理制度

申请使用人用车须提前一天填写《申请单》。

部门经理

使用部门经理同意用车的,签名确认,由申请人交给车队

调派

物业公司车队及时给予回复:何地上车、何时可以派车。

司机

及时与使用申请人联系。

起步

抄下车辆总公里数,把路码表的小表归零,当面与使用人确认。

使用完

当面与使用人核实签名:使用总公里数、等候时间、停车费、通行费。

司机

拿《申清单》亲自送到使用部门,确认签名。

《申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在使用部门存档。

车队

二联交车队,由本队负责人存档。

财务

车队月底汇总、制表,原始财务一联交财务核对,财务每月与各使用部门结算,另外一联由车队长负责存档。

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切实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使用,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的管理,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更有效地使用各种车辆,为公司的良好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后盾保障,做好公司的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有效、有序运行。为加强驾驶员管理,规范其行为,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控制、以及公司所有涉及车辆的相关管理活动。

1、公司所属各种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指派驾驶员出车。驾驶人员私自出车造成交通、车辆机械等事故,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离岗。

2、公司所属车辆均由办公室负责对其的安全检查和保养保修,并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3、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司负责保管,不得遗失,如车辆移转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车辆的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4、公司各部门所用车辆应每月至少将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签报"办公室"查核一次,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送情调整修理。

5、未经公司同意,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违犯者,如发现一次即扣除当天薪金,发现三次者自动离岗,造成事故者要由其负全部责任。

6、车辆需要购置附件及物品,均由办公室负责购买,确需驾驶员购置的应报公司待批复后,再行购置,否则公司不予报销。

7、各类车辆驾驶员应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坚持安全第一,文明驾驶,优质服务,增强工作责任感。

8、车辆行驶当中,如遇突发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就近安排维修(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交公司验证)。

9、公司所属车辆的年审和各项交通规费的缴纳均由办公室统一办理。驾驶员要主动配合办公室办理车辆年审和各项交通规费的缴纳工作。车辆年审以行驶证期限为准,不得延误,如因延迟年审发生的滞纳金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10、公司一般员工办事,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安排车辆。特殊情况,办事人员应事先填写《用车申请表》报经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签批后,办公室方可派车。

11、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车辆实行择优送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查,修制维护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第四条车辆的使用。

1、车辆的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先。

涉足特殊用车,后其它事务的原则安排。

2、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请,说明车辆使用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3、外单位借车,必须经公司领导人批准后,办公室方可安排,并做好用车(派车)记录。

4、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驾驶员负责在出车前搞好车辆安全检查及车辆的卫生。

5、车辆收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停放在公司制定的场所,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6、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办公室报总经理批示后方可执行。

7、办公室建立车辆的用油合帐,每月核算一次,严格按行车里程与公里耗油标准核算油料,并做好每月核对无误。

8、驾驶员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将油耗控制在指标以内,特殊情况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五条车辆的保养。

1、日常保养、检查、维护,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响动,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立即补充或更换。

2、驾驶员应每周进行一次保养,每月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请结和有效工作能力。

3、对车辆表面附着物要及时清洗,清理发动机罩,车门边缘和所有盖板上的所有接逢处时应用海绵仔细擦洗,并冲洗干。

4、车辆车窗应及时清除橡胶痕迹,油类等,风窗刮水片应定期清洗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调换。

5、定期保养合金轮壳,长期保持合金轮壳的漂亮外观,光亮整洁。定期检查汽车底盘,及时修补及重涂保护层,以保护车辆免受腐蚀及损伤,定期更换机油,定期清洗空气滤清器滤芯。

6、保持车内无浮尘,无异味,脚印和杂物、头垫、椅垫及脚垫平整清洁,车内应保持空气清新,行李厢整洁,工具摆放有序。

7、车辆每行驶到规定公里数时,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到公司制定修理厂进行维护保养。

1、车辆的油费实行"总量控制"包于使用的办法。办公室根据用车业务量的多少,提出具体的用油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公司非专人用的车辆,因公所发生的一切过路,过桥,停车,补胎等费用,公司据实报销,因私出车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的修理保养费用由办公室统一汇总,经财务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费用由公司统一支付,因私修理费用自理。

4、当月行车产生的费用,须在次月五日前整清(节假日推延)如过期,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5、公司所属车辆的年审,年检,及养修费用由公司汇总后统一支付。

6、车辆行驶当中,所有的违章费用,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7、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办公室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8、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9、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10、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负责结算维修费用。

第七条车辆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无照驾驶,未经许可将车借于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的,由驾驶人负担损失,并予以罚款200元每次或免职处分。

2、违章停车、高速驾车或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

人员自行承担。

3、各种车辆如在行车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时,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迅速与公司联系,接受公司指示,及时向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积极配合处理好现场。如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公司报告。

4、在执行公务中,因以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外,再视实际情况处理。

5、在执行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

6、对模糊不清或把握不大的问题,谨慎回答交通警察的询问。

第八条奖惩办法。

1、对模范执行车辆规章制度,工作成绩显着地驾驶员给予奖励。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2、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2.1凡发生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奖金。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调离岗位直待开除公司。2.2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2.3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2.4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发50元,造成损坏,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其责任。2.5未带齐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得,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2.6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2.7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2.8驾驶员无故不出车,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由驾驶员全额负担。

第十条附表。

附表一公司派车单。

附表三车辆报销单。

附表四车辆行驶记录表。

附表五车辆使用记录表。

附表六燃油效率及耗油量结算表。

附表七车管流程图。

附表八行驶事故处理报告。

停车场停车管理制度

为维护辖区道路畅通,车辆停放、行驶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7座以上客车、1吨以上(含1吨)货车不得在辖区内停放。

二、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车辆入内,2.5吨以上货车、大型客车、农用车、拖拉机不准进入小区。

三、业主、客户拥有的车辆(人心所向轿车、7座以下客车、1吨以下货车)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四、业主、客户自有车辆均应入库停放,未入库或没有车库的应在划定车位停放并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车位使用费;摩托车、助动车、电动车、自行车一律放入储藏室内;不得在消防通道、非停车场地及他人的车库(位)前、储藏室门口停放。

五、外来临时车辆(非业主、住用人)进入辖区必须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并在划定车位停放,离开辖区应自觉接受检查,按规定缴纳机动车车位使用费。

六、房屋装修户运送材料的超载车辆进入辖区,须经管理处同意。

七、车辆应严格遵守辖区交通标志提示文明行驶,不鸣号、限速在10km/小时以下。

八、不得在辖区范围内洗车、学习驾车、修车、试车和清扫车上的杂物于地面。漏油、漏水的车辆不准进入辖区。

九、不得擅自挖掘辖区内道路或在道路上任意堆放物品。

十、不得在辖区主干道上玩耍、搭席乘凉、踢打球等。

十一、小区主、次大门口禁止停放车辆及堆放物件,确保小区出入口道路畅通。

车辆管理制度

1、泊入本停车场的车辆,应遵守本停车场的`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调度指挥。

2、驶入本停车场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时,不得逆行,未经许可不得在停车场内加油,禁止在停车场内修车试车、练车。

3、请将车辆泊入指定车位,跨车位停泊者按所占车位缴费。

4、车辆进出不得堵塞行车道,否则本车场将采取强制措施疏通车道,一切后果由该车主负责。

5、经查有不良车况或漏油车辆谢绝进入车场。

6、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车场。

7、请爱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8、请爱护停车场内的设施,讲究卫生,不得随地乱丢垃圾杂物等。

9、请不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驾驶员离车前请检查车门、车窗是否关好,若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车主自行承担。

10、若遇不符合泊车规定的车辆,车场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11、为确保公共安全,严禁闲杂人等进入车场,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

12、因违反本规定之条款而致使车辆造成的任何损失,本车场概不负责,并有权对情况严重者采取扣留车钥匙等强制的措施。

车辆管理制度

1.按照分级管理、统一监管的原则,局人秘股负责对全局的车辆使用情况和驾驶员进行监管,局机关车辆由人秘股直接管理。

2.班子成员对应的车辆要尽量保证分管股室和项目部的工作用车。

3.因公急用,经请示局主要领导,人秘股长可调派局任何车辆。

4.领导外出不带车时,车辆应入库停放,其他人员和驾驶员不得擅自使用。

5.公车不准用于婚丧嫁娶,车子出市区司机一定要向人秘股长报告,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6.车辆保险由人秘股统一办理,驾驶员应按交通部门规定做好年检工作。

7.车辆加油实行加油卡制度,由人秘股统一办理油卡,计财股按时向卡内充值。越野车每月充值1500元,其他车辆每月充值1200元,节余留下月使用,不足部分由车辆使用人向人秘股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长批准后,计财股根据批准的金额补充油费。

8.车辆维修本着“合理支出,节约费用”的原则,全局车辆统一在定点厂维修。维修前,驾驶员应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报办公室审批,300元以内由人秘股长批准,300元以上由局长决定。

9.车辆修理完毕,由驾驶员检查、车辆管理人员审核后一并签字,未经审定或不在定点修理厂进行维修的(经局长同意,市外、长途应急修理除外),一切费用概不报销。

10.坚持车辆管理统计制度。人秘股对行驶里程、耗油数量、维修费用进行每月统计、半年小结、全年核算,并及时呈班子成员审阅。

11.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人为造成违章罚款不予报销;要经常检查保养车辆,保证车容整洁,上班时间应在工作室等候,做到随叫随到。

12.驾驶人员在行车中发生事故,不论责任如何,必须立即向人秘股和局长报告,24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隐瞒不报的,一切后果自负,并追究相关责任。

13.全年行车安全,没出现事故、车辆保养好的,年底发放交通安全奖300元。

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涉校车辆管理,维护教学秩序,确保师生安全,创建平安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1、特许车辆自觉遵守阳浏一中送货车辆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入校园送货。非规定时间和证照不齐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2、送货车辆必须具有齐全的车辆手续和保险手续,驾驶员取得有效驾驶资格,并将资格、手续复印件交学校后勤处、保卫处审查备案,发放《阳浏一中校园车辆特殊通行证》。

3、送货车辆凭学校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经保安人员确认同意后出入校门,对保安人员有礼貌,非规定送货时间不得强行将车辆驶入校园。

4、车辆进入校园后要减速行驶,车速不超过10公里/小时,严禁鸣喇叭。

5、车辆进入校园,如果遇到学校重大活动集合及人流高峰期,要自觉配合,将车辆暂时靠边停放,待活动结束后再通行。

6、特许车辆可进入校园送货时间为:

入校时间为下午上第一节课至第三节课(不含课余时间):即xx点至xx点。

离校时间为下午下第三节课前,即:xx点至xx点。

车辆管理制度

商务局机关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与合理安排调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二、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三、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五、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六、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七、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八、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九、局机关基本办公用车范围:

1、各科室人员深入多家企业调查、协调工作,而且路途较远的;。

2、财务人员去银行提取大额现金;。

3、去市区两级政府接访或处理突发事件;。

5、局领导冬季通勤用车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车辆管理制度

井下接送人是矿山往井下运送人员的主要通勤工具,为确保人员安全和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所有井下接送人车辆司机,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4、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车辆都必须安装和使用尾气净化装置,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

6、驾驶室内按规定额定乘座人数乘座,严禁超员。

7、接送人员车辆在检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员乘车,每趟车,出入井时,必须由跟班经理临时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入井人员有序上车,人员上车完毕后负责关好车后门,方可通知驾驶员行驶,严禁超员。

7、因井下环境受限,车辆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在通过交叉路口、拐弯、路况较差、照明较暗等地段时必须减速慢行,鸣号提醒。

8、井下行驶中遇见行人时,应在相距10米处停车避让,必须坚持“先过人,后行车”的原则;当车辆上下走道行驶中遇行人,应提前鸣号提醒行人靠边躲避。

9、下坡时要缓慢行驶,严禁空档滑行;在上、下坡时,要根据车载情况和坡度大小,选择合适的档位,严禁车辆在陡坡行驶中换档。

10、在车辆行驶中,两车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防发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车辆,除加油、维修可以离开,其它时间一律不准离开指定停车区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主管副经理或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车辆必须配备1个3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1、检查内容:制动、方向、发动机、轮胎、灯光、仪表、电气线路等部件情况。

2、检查规定:

(1)驾驶员应在开车前,对车辆安全性能例行检查,确定车辆安全可靠后,方可行驶。

(2)车辆驾驶员每旬对本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并做好记录

(3)分公司主管设备副经理、主管车间主任每月应对所管辖范围的接送人员车辆不少于两次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时对本单位的接送人员车辆进行安全运行情况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责令停止运行。

(6)对违反运输规定和存在隐患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要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7)分公司安全科必须建立井下接送人车辆安全检查记录档案,每月将主管设备副经理、主管车间主任、安全科、驾驶员检查记录存档。

1、发现车辆行驶超速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并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换驾驶员。

2、发现车辆超载对跟班经理处罚300元,对跟车负责人处罚100元。

3、发现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严重带病行驶,要立即责令停止行驶,并更换驾驶员;若造成事故,对驾驶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4、根据安全检查规定要求,若发现存在监管不到位、检查不到位、无检查记录等情况,对相关负责人处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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