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优质20篇)

时间:2023-12-05 16:41:03 作者:HT书生

规章制度是一种为了管理和规范组织内部工作流程和行为准则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接下来,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规章制度的优化措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统一申报、建设、考评和验收程序,按照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项目资金由单位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申报。

(二)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规定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装订成册。

(三)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实物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坚持公示制度。对于专项资金项目,在项目实施前,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公示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等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或单位定期向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

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申请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接受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资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由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经检查、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分管领导组织对实施方案制定、各方面资金整合、各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实施效益和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等进行绩效考评。

(二)绩效考评采用百分制打分办法,根据得分的具体情况排定名次。

(一)项目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应适当调整或取消补助款。

(二)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三)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章印。否则财务会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报支。

资金管理制度条例

农业股实行股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股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湖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湘财农〔20xx〕22号)

参与编制区级农业部门预算草案,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对所属预算单位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建议,审核各项涉农补贴资金,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积极向上争取支农专项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需要,按照中央和省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投入的机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重点做好财政支农项目的选项、编制、储备和申报工作,按照财政标准文本,积极上报项目,争取上级资金扶持。

项目完工后,区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核实,并就项目的实施进度和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对重点项目还应附报送财政农业专项重点项目实施绩效情况表。区财政局于每年的4月份组织对上一年度的项目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检验收和评价。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资金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

一、执法股室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规定办理财政收支预算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各类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的;

(四)违反规定征收基金、罚款或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预算收入退库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税费的;

(七)违反规定办理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的;

(九)违反规定参与或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

(十)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一)违反规定发放罚没票据或者收费票据的;

(十二)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

(十三)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

(十四)没有法定依据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五)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

(十六)违反规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八)违反规定实施或不予行政许可的;

(十九)违反规定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行为。

二、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全部或部分目标管理奖;

(五)调离执法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六)责令辞职或辞退;

(七)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在追究上述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

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的资金预算编制、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使用审核、向政府职能部门支付报告提交、资金支付,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

2.2,项目申报与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各项工作、完成验收。

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以及协助外来施工、安装等。

2.4,公司高层领导: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董事长负责专项资金支出的最终审批。

3,管理要求。

3.1,专帐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或由财政部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2,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3.3,资金配套:公司自筹资金按照批复要求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3.4,专班负责:对项目实施建立领导小组和专班,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3.5,阳光运作:实施方案主动邀请专家论证、接收咨询,工程和大宗采购实行招标投标,所有工程和大宗采购有合同、有正规发票,工程建设推行监理制。

3.6,档案管理:对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设计、建设、监理、质监、施工、安装、采购供应、单项验收等各环节。

3.7,内部监督:公司财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审计人员均。

有权有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公司定期或项目完工后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

3.8,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4,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4.1,订立合同:项目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购均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一般物资采购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工程、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合同须由董事长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有效。无有效合同的一律不得申请支付资金。

4.2,预付款与形象进度款: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由项目专班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形象进度款须由工程实施工方提出申请、监理和专班现场人员审核、专班领导批准后,提交付款手续送批。最后一批款项的支付应在竣工验收之后。

4.3,分包的验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由分包人提出,项目领导小组和专班、财务与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4.4,尾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符合要求的,可在质。

保期满由项目专班或工程实施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支付。

4.5,发票与审批:所有资金支付均须取得相应的正规发票,并取得董事长签批。无发票的或发票不合规、或者无董事长签批的,财务部拒绝支付资金。

5,项目验收。

5.1,预验收:各分包工程、配套工程完工,由项目领导小组申请预验收。预验收的目的是系统检查、确认项目建设全面完工,具备试运行的条件。预验收由专班、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人员。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督查各分包单位整改。

5.2,竣工验收:项目试运行达到项目计划书的各项指标后。可以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参加。

6,奖罚。

比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7,其他。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机关正常有序运转,根据《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财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修订完善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本中心机关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为:统筹安排,综合管理;量入为出,精打细算;确保重点,兼顾公平;勤俭节约,讲求实效;管理科学,严守纪律;规范运行,保障运转。

1、本中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由中心长指定分管机关的领导主管,负责本单位的财务审批工作,重大财务支出等提请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2、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密内部牵制手续,严禁由一人全程包办会计事项的支付业务。支出凭证的经手人、证明人、批准手续等要素齐全。

3、机关财务负责人加强对财务支出合法性、凭证合规性的事前审核。

4、严格遵守银行存款、现金管理制度,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只能由出纳人员管理,并由出纳人员开具;印鉴必须由会计和出纳分别管理,凡经济往来在1000元以上的业务原则上采取转账结算方式,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的需经财务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

严格执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一切收入必须全部足额纳入本单位财务核算。现金按规定管理,库存现金不得超出规定范围。财务人员要经常与开户银行对帐,发现差错及时核对处理,随时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5、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由机关财务室负责本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的编制,经中心务会议审定后报批。

综合预算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预算的调整。因特殊原因需增加支出,财务室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履行追加预算报批手续。

中心办公室应加强预算管理,年度预算一经审定,没有列入预算的,原则上不得开支。专项经费按照项目预算审批实施。

6、严格执行经费支出审批程序和权限,各项开支必须执行“统一管理、严格标准、分级审核、先批后支”的原则。机关一般性正常经费开支统一由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批,重大开支项目提交中心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策。

需经中心办公会集体研究决议的重大开支项目主要包括: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固定资产的采购、配置、处置、出借、调剂情况;基本建设支出;一次性发生的大额财务支出事项、捐赠事项、重要支出情况;奖金福利分配和发放情况等等。

7、严格开支审批程序。经费开支事前报经各分管领导同意,事后由经办人签明开支事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报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最后报经分管机关的领导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室报销。领导班子成员根椐工作安排单独外出,其开支由主任审批。

8、严格开支凭据的审核。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经办人、物品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需先经财务主管对其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合格后,再按程序报领导人签批。严禁白条收款收据入帐,无税务发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收据的,财务室一律不予支付。

9、严格专项经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管理,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发放奖金福利。

10、严禁挪用公款、公款私存。严格控制借支公款,确需因公借支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11、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其差旅费补助在出差结束10日内由个人填写出差报销单,先由分管主任审核,再由分管机关领导签字后到机关财务室审核报销。因公出差在标准内报销进餐和招待费的,一律不再报销出差补助。带车出差一律不另报销交通费用。

12、严格车辆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定点保险等政府采购规定,凡违反规定擅自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支出不得报支。司机报销出车过路费、燃油费、修理费、停车费、补助,由负责派车人员按照出车登记审核,中心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分管机关的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13、严格控制水电费用。提倡节约用水、用电,严禁用公用电话长时间聊天或办私事。

14、中心机关所指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15、严格流动资产管理。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及时清理应收、应付账款,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报损需办理相关手续。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银行存款按月核对,库存现金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中心机关一律不允许向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经济担保。

16、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有些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购建、配置、出租、出借、调剂、报废、处置必须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型资产的购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所有资产实行“统一预算、统一申报、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分部门负责”的管理办法。

所配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使用,并填写《固定资产配置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负责人验收签字,并明确其为该单位资产使用责任人。

定期开展资产清理,如部门之间调剂使用,需填写《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并及时调整科室固定资产分户台帐;出现遗失、被盗、人为损坏等情况,视其责任大小,由直接责任人作出相应赔偿或恢复原状。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报废或转让,必须报经中心领导和中心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由中心办公室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大型设备的处置必须实行公开拍卖。

工作调动、岗位变动或离退休,应先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而后办理工作调动、岗位变动或离退休手续。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办公室督促其移交,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督促其移交。

17、加强办公物品管理。办公物品是指零星购配、且不在固定资产内的日常办公易耗用品。主要包括笔墨纸张、电脑耗材、饮用净水、文体用品等等。

办公物品实行“办公室核实、分管机关领导审批、财务室专人负责、统一采购、节约耗用、领用登记”的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得自行购买,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办公物品一次性采购数额较大的,应按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形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18、公务接待实行“严格标准、厉行节约,统一协调、讲求实效,对口安排、热情接待”的原则。

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来本中心检查指导工作,由中心办公室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协调接待,非对口单位由办公室负责接待。

公务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应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事前须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标准。公务接待原始凭据应有经办人签名,并简要注明接待级次和事由。

19、财务分析报告是反映中心机关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收支状况、人员增减等情况。

中心机关财务室按照有关要求,每月向主任和分管机关的领导、办公室负责人提供财务分析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20、本中心在编在岗人员的社保经费、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事前须报经主任和分管机关的领导审批。

21、本中心所属事业单位经费独立运行的,按照本行业会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中心管理制度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2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运行中逐步修改完善,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

(1)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到位。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严重后果的,项目财务负责人及有关财务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各相关部门务必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安全生产资金所有款项,购买足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生产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投入充足,不得挤占安全生产费用。

(4)财务部门负责将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发放奖金,或者挪作他用。

(5)各生产部门不得因职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

(6)实行奖惩机制,对在长期的安全生产中创建先进经验或在防止事故中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于奖励,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或班组进行经济处罚。

(7)公司及项目安全负责人员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按阶段考核,事故指标超过标准的,专业内所有人员风险抵押金归公司,并按原标准重新交纳。

(8)安全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检查各生产部门用于安全生产保证资金的使用情况。

资金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为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的要求,实现经济工作项目化、项目工作责任化,依法依规推动项目建设,创新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方式,防范廉政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农业财政项目资金聚焦绿色增效、品牌建设、主体培育、科技推广、改革创新“五个示范行动”,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深入推进项目工作的意见》(皖政〔20xx〕56号)、《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xx〕29号)、《安徽省农业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规程》(财农〔20xx〕86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林业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财农〔20xx〕55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有明确规定外,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补助市县资金,属于普惠类的,采用“因素分配法”等方式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市或县(市、区),由市、县按照项目实施指南,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年省级×××项目(因素分配法)实施指南(模板)见附件1;属于特惠类的,以公开竞争立项方式安排,由省级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市、县组织申报,资金由省级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年省级×××项目(公开竞争立项法)申报指南(模板)见附件2。

第三条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实行“四制”管理,即对项目资金投向实行名录制,对项目资金安排实行备案制(因素分配法)或审批制(公开竞争立项法),对项目实施绩效实行评价制,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审计制。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特点,确定项目“四制”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项目资金投向围绕绿色增效、品牌建设、主体培育、科技推广、改革创新等示范行动,每个项目聚焦2至3个重点扶持内容或支持方向,根据项目实施内容、主体、地点分别确定项目名录。

第五条项目实施主体除少数需要基层公益性主体实施外,聚焦新型经营主体,优先扶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内的新型经营主体,优先扶持龙头企业“甲级队”、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

第六条项目实施地点聚焦示范基地,优先扶持美好乡村示范村、现代农业示范区、粮食绿色增产模式攻关以及茶叶、蔬菜、蚕桑、畜牧、水产等生产示范基地,优先扶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等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优先扶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村等品牌流通示范基地,优先扶持休闲农业示范基地等。

第七条采用“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实行备案制,由省级发布项目实施指南;采用公开竞争立项方式安排的项目资金,实行审批制,由省级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省对采用“因素分配法”安排的项目资金,要依据不同项目合理选择分配因素,既要选择如农业人口、耕地面积、粮食及其他农产品产量等地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因素,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或具有权威性的数据为主要依据;也要引入如资金使用绩效等工作推进层面的因素,以会计师事务所考评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规范性材料为主要依据。要科学合理安排分配因素的权重,原则上,地方经济发展的因素权重不低于70%,工作推进层面的因素权重不高于30%;也可因项目情况适当调整权重因素的比例。

第九条市或县级对省级以因素法切块下达的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应根据省级发布的项目实施指南,除有明确规定外,按照公开竞争立项方式,落实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市分配到县资金时要体现对金寨、岳西、泗县等重点扶贫县的倾斜。

第十条由市级分配安排的省级农业财政项目,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分配安排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书合订文本等一起报省农委备案。由县级分配安排的省级农业财政项目,先将分配安排项目汇总表、项目申报书等报市,再由市级统一汇总报省农委备案。报省农委备案的项目须分别报财务处和项目行业处室(单位)。

第十一条省级以公开竞争立项方式安排的项目资金,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市、县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省级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一般按照项目申报前公布、项目申报后初步筛选、第三方专家差额评审、现场考察复核、项目行业和主管处室(单位)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和审批建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等程序,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省级建立第三方专家库独立评审机制。省农委按行业建立农业财政项目省级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前,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若干专家,并与专家签订诚信协议后开展评审;评审中,行业和主管处室(单位)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评审,不得违规行政干预项目的评审;评审后,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安排企业的项目取2家以上实施单位,行业处室(单位)会同相关处室组织人员现场考察复核,提出意见;行业和主管处室(单位)集体讨论,行业处室(单位)提出行业审查意见,主管处室提出主导审批建议,经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和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第十三条市、县采取竞争立项安排的项目,按照财农〔20xx〕556号规定的具体操作程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执行结果实行绩效评价管理。省级编制项目实施指南时,要同步编制绩效目标,制定绩效评价指标,细化、量化项目资金使用预期目标以及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省级负责制定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负责组织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市级负责本级分配安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指导全市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县级负责本级分配安排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

第十六条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使用结束后,采取全面考评和分类随机抽查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照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开展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各级农业部门的项目绩效评价要与财政部门项目绩效评价有效衔接,充分利用财政部门的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改进项目管理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对重大项目或社会普遍关注的农业财政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做到审计监督常态化。审计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报告作为项目检查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省级农业财政资金具体审计项目由省农委确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采用“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以定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对省级采用公开竞争立项安排的项目资金,按项目总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对直接分配到省直单位的项目资金,实行全部审计。

第二十一条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分配安排、实施指南、竞争立项过程等,各级农业部门须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省农委财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农业财政项目预算安排、申报、资金拨付和监管、绩效评价及信息公开;行业和主管处室(单位)对下达的农业财政项目资金管理负主体责任。市、县农业部门对省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实施负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农业部财政专项和农业基本建设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本食堂财务管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也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督促,保证现金安全和出纳人员做到有章可循,特根据有关会计法规制定如下制度:

1、公司各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从食堂整体利益出发,相互协作。

2、公司各生产经营部门必须相互衔接,各负其责。

3、须做到钱帐分管,帐物分管。

4、每项业务必须签字,“签字”就是牵制。

1、材料库存既保证生产需要,又无积压,采购费用小。

2、采购必须保证材料及时、保鲜、保量、价优到位。

3、材料采购后必须做到物单相符并清点入库,并保证一季度盘存一次。

4、供应商提供的欠款单必须与公司的订单相符,经核对后可付款。

本着既要保障公司的运营又要节约开支,做到报销费用有章可循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1、各股东若有请客情况,谁的客人谁买单。若是共同客人,直接共同签字报销。

2、每次外交费用金额由董事会商定,开出证明,董事会签字后财务方可报销。

3、公司外出办事人员费用实报实销,由董事会两人签字后财务方可报销。

1、现金管理必须遵循钱帐分管,钱票分管原则,会计管帐票,出纳管钱。

2、出纳必须确保现金的安全,防止遗失、偷窃等。如出现上述情况,一切责任自负。

3、出纳必须根据经董事会审批的凭据付款。

4、出纳必须对现金日记账做到每日一校对,日清日结,以保证收入、支出、余额相符。

5、出纳不得擅自借款或预支员工工资,借款必须有董事会批准签字,并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的50%。

6、出纳除保证食堂两天的开支外,多余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7、帐目必须做到收支分开;不准将公司存款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8、月底,会计同出纳核对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做到帐账相符。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东莞电子科技大学电子信息工程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电研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用于电研院科研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经费,主要包括政府资助和单位自主投资经费。

第三条、凡直接用于科研工作的项目经费和为科研服务的其他经费,均纳入财务室统一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的原则使用项目经费。

第四条、项目经费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知识产权保护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技术引进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专有技术、技术成果等费用。

(六)、差旅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七)、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八)、知识产权保护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申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九)、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原则不超过5%,特殊情况根据项目实施内容及承担单位的性质核定。

(十)、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申报部门按有关要求申报项目科研项目时,应当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第六条、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来源预算包括同一项目的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主要是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两部分。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各项支出。应当按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编制指南要求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根据需要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及测算方法、测算依据等进行编制说明。

第七条、经批准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需作出调整的,由项目执行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室审核后,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后方可调整。

第八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电研院院务部财务室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九条、科研经费到院后,首先由项目管理部门(科创部)提出科研项目内部立项申请,经批准后,财务室会根据项目合同书和科研经费到款额设立经费本,合理使用经费。

第十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项目经费使用需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执行,采用实报实销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此办法由电研院科创部、院务部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内容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当年不能完成的专项工作,其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专项工作业务经费报销,经办人必须在发票上注明每笔支出的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按报账审批权限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批签署意见后,交财务列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支出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财务制度负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所有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合法,手写发票签章、字迹要清晰,项目填写齐全,要具备费用开支项目、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大小写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和医院报销制度相统一必须先预算后实施,否则财务科不予日报账。

资金审批管理制度

公司本着:“量入为出、合理支配、勤俭节约”的原则,为有效对经济业务发生所有货币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的目的特定本制度。

二、细则

1、供应商正常付款定于每月15日和28日,财务部在付款前两天打印供应商“应付账款额表”及资金使用额度交采购负责人。由采购员填写“用款申请单”,“用款申请单”特别注明收款单位、用款方式后交采购负责人平衡并签字确认,采购负责人将“用款申请单”交总经理审批后交主办会计签字确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2、供应商预付款支付需交财务副总裁签字支付。

3、投资性支出无论金额大小、期限长短,一律经董事会审批。

4、固定资产付款,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经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批复办理。

5、对外拆借资金、对外归还借款,无论金额大小、期限长短,一律由总裁审批。

6、备用金借款,必须本人前来办理借款手续,在伍仟元额度和两个月期限内由总经理审批并担保。

7、公伤用款总额5000元以下由行政办申请并提出意见,总部医务室审核,总经理审批,费用总额在5000元以上由总裁审批。

8、日常经营费用支出,由总经理审批,经营费用中购买香烟、茶叶、礼品由总裁审批。

9、公司组织、开展各种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项目费用支出,由行政办申请,物业公司审核,总部常务副总裁审批。

10、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由行政办申请,报总部总裁室核准,总经理审批。

11、广告、宣传费用支出,由行政办申请,报总部发展战略部核准,总经理审批。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1.每次用款前要上交资金申请表及支票申请单,各部门签字后才能付款,并且付款前必须提供发票,发票单位名称必须与付款单位名称一致。

2.股份制项目必须在签完股份制协议后预先估计前期至少一个月内需先垫资的金额并在协议后的一个星期内所有股东按比例把资金存入公司账户,项目上所有用款(包括备用金、工资、材料款等等)都应向公司申请并支付给项目部或相应的单位。

3.股份制项目部人员应记现金流水帐(包括所有现金支出)和项目总资金流水账。以便于各股东及时了解资金动向等。

4.项目上的工资由项目提出计划然后报至公司,有各相关部门签字后公司统一发放。发放前各班组准备好工资单及借条!

5.项目上小额备用金应该先提出申请,然后有项目上专人保管。单据应该有相关经办人,项目经理,各在现场的股东签名才能支付!每月上报公司。

6.项目上的收入(押金、罚款以及废品买卖)应开具收据,收据有公司提供并盖公司章,办理收入收据时至少有3人签字(经办人、材料经理、项目负责人),并且每月上缴公司并入账。

7.股份制项目部现金支出必须整理归类一下,具体先分为两大类,可报销可入公司帐{办公用品类、车费、电话费、汽车所有费用(除保险)、差旅费(住宿费)、办公费(电脑维修、资料、日用品)、水电费、工资单、培训费、零星有发票材料费、班组借款等}和不可报销入项目成本帐(餐费、烟、酒及白条等)。各小类应该分开粘贴。

8.材料款不能付现金,特殊情况除外!

学校资金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xx]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基教厅函[20xx]28号)、江苏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进一步提升课后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苏教基〔20xx〕5号)的要求,积极回应广大家长的现实需求,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现就做好我校学生课后服务工作拟定以下工作方案:

开展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是强化校内教育、帮助家长解决按时接孩子放学困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学生学习、培养学生兴趣、促进个性发展、发展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是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增强教育服务能力,使人民群众具有更多获得感和幸福感的民生工程。

1.公开服务事项,主动接受监督。我校将公开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安全措施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2.坚持自愿选择,解决群众急需。我校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不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不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3.发展学生素质,创新服务模式。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后服务,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发展。

4.公益性质为主,加强有效监管。学校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开展课后延时服务采用家长合理分担运行成本的做法(每生每学期300元,低保、建档拉卡和特困学生免费服务),坚持公益导向,不以营利为目的`。

我校在校学生。

一至六年级学生课后延时服务时间定为学校工作日下午放学后至17:30。如因重大活动临时调整,则以调整后的时间为准。

课后服务对象是本校在读的学生,优先保障残疾儿童、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服务群体,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指导帮助。

我校课后延时服务主要包括学科知识辅导、集中完成作业、参加社团活动、自主阅读交流等,其中周三下午延时服务第二课时固定为社团活动。

1.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初步拟定本校课后服务工作方案。

2.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家长委员会的优势,参与课后服务的管理并提供相关支持。结合学校社团服务,争取社会各方支持,帮助学校建设各类学生社团,鼓励向学校捐赠社团专业器材、图书资料,提供经费支持和各类志愿者活动。

3.有课后服务需求的学生家长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自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统筹安排,统一组织。

4.学校再根据家长和学生的意愿完善本校课后服务工作方案,并报备区教育局。

5.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落实课后服务工作,加强学生活动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6.对于极少数滞留的学生,当天行政值班和保安需及时联系家长,直至最后1名学生离校方可下班。

资金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为鼓励和扶持创业企业和团队,建立健全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众创空间——金鑫岛种子资金管理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是指由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安排,以合同方式资助给创业企业(团队)使用一定期限,后由创业企业(团队)等额返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安排2000万元作为专项种子资金(以后视情况将逐渐增加)并负责种子资金资助入驻企业(团队)的具体实施工作。种子资金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扶持,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五条种子资金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促进创业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六条种子资金的扶持对象是进入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金鑫岛内进行研发的企业或团队。

第七条种子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入驻企业或团队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产品(或技术)应属于国家扶持领域,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较好的市场前景,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50%以上。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八条种子资金扶持企业或团队的最长期限为3年。

第九条种子资金的扶持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种子资金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申请一次。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创业企业或团队,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

申请时,必须向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种子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或团队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

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

6.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金鑫岛在收到本制度

全部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和上报;

3.评估小组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技术、工艺、市场、资金筹划、财务评价等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出具评审报告;或委托专业投资(担保)公司进行项目论证。

第十二条如皋市创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种子资助项目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经批准后,创业企业应当以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企业或个人资产进行抵押,并将抵押权属证明提供给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申请企业签订创业种子资金资助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格式,其协议内容应包括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资助时间,还款时间、风险责任、纠纷处理、政策性约定及其他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报市财政局备案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种子资金的注入,可采取一次性到位或分期到位的方式。

第十五条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种子资金注入企业或团队后,享有被资助企业的资金管理权。

第十六条被资助企业因经营不善出现关闭或破产时,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依照相关程序公开拍卖企业抵押物,其拍卖收入优先偿还种子资金,依法保护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种子资金的管理主体,应设立种子资金专户,将所有与种子资金有关的资金拨入、拨出、回收、资产处置回收款、专户利息等纳入专户核算和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建立切实有效的种子资金财务管理和扶持监管制度,对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依法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保护资产的安全。若发现被自主企业违法合同规定或出现可能造成资产流失的情况,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自主的种子资金,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

第十九条被资助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造成资助款项不能全部回收并造成相应损失的,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条种子资金的安排、运作和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发现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等违纪违法行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规定进行处理,追究行为人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南通市鑫众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县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

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区级报账制的,从其规定,但要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主管局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资金计划管理制度

规范公司资金计划管理程序,确保资金的有序调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预防财务风险,降低财务成本,保障公司经营业务顺利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所指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各类票据。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除费用现金报销外的所有收付款。本制度所指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资金计划、季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及周资金计划。

三、职责与要求。

公司内部各部门是资金计划的执行部门,由财务部汇总后报总经理审核后执行,各部门职责如下:

1、执行部门职责:

(1)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资金计划表。

a.年度计划:每年11月20日前,各部门向财务处提交下年度资金计划表。

b.季度计划:每季度末所在的月15日前,各部门向财务处提交下季度资金计划表。

表,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财务处,以确保资金计划的完整、准确。(3)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合理安排,确保资金计划的完成。逾期引起的一切相关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2、财务部门职责:

(1)组织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审核、汇总各部门上报的资金计划,确保符合资金计划编制原则。

(2)负责组织召开公司资金会议。资金计划会议应在公司生产经营例会后召开。

(3)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计划会议批准的公司资金计划上报各级领导。周计划自批准之日起1日内交出纳安排付款;月计划自批准之日起5日内反馈给各部门;季度计划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反馈给各部门;年度计划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反馈给各部门。

(4)加强资金收入与支出的管理,确保资金收入按计划完成,资金支出控制在计划范围内。

(5)负责统计各部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

3、监督部门职责:

负责对各部门资金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组织各部门开展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偏差分析。

四、资金计划的编制原则资金计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资金计划包括资金收入计划和资金支出计划,资金收入计划与资金。

支出计划应分开填列,并分项列示。

2、各部门应对部门工作进行充分合理的预测,根据本部门业务开展需要和项目用款紧急程度,编制资金支出计划表,资金支出计划表必须由部门处长级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给财务处。

3、销售处提交资金收入计划表。资金收入计划表必须由销售处长级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提交给财务处。

4、资金支出计划根据年度预算分月进行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当月资金支出计划超过当月预算额度。资金支出计划以保证生产及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的最低标准为原则。

5、资金计划必须遵守: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目标控制,分级实施;权责明确,严格管理的原则。

6、资金计划经资金会议审核并上报各级领导后,不允许进行调整。资金支出计划也不得在各项目间随意调整。

1、资金计划经总经理审核确定后,即成为财务部门收付款及资金计划完成率的考核依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2、各部门应积极组织,确保资金收入计划的完成。

3、资金支出计划原则上不予追加。如遇突发事件需追加当期资金计划的,需由使用部门提出追加申请,经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在保证原资金计划付款项目的前提下予以支付。

六、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核准签发,自2017年7月1日起。

实施执行,未尽事宜以公司发文为准。

2、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017年6月30日。

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2.1比较。按照确定的方式将资金使用计划值与实际值逐项进行比较,以发现费用是否已超支。

2.2分析。在比较的基础上,对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以确定偏差的严重性及偏差产生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减少或避免相同原因的再次发生或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失。

2.3预测。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预测整个项目完成时的费用。

2.4纠偏。当工程项目的实际费用出现了偏差,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偏差分析和预测的结果,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期达到使费用偏差尽可能小的目的。

2.5检查。对工程的进展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了解工程进展状况以及纠偏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3.1偏差分析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如横道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3.2在进行费用偏差分析时,要考虑以下几组费用偏差参数:局部偏差和累计偏差;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偏差程度。

3.3在进行偏差原因分析时,首先应当将已经导致和可能导致偏差的各种原因逐一列举出来,并通过对已建项目的费用偏差原因进行归纳、总结,为项目采用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3.4对偏差原因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纠偏措施,实现费用的动态控制和主动控制:修改费用估算。

3.5采取纠偏措施。纠偏的主要对象是业主原因和设计原因造成的费用偏差。在确定了纠偏的主要对象之后,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纠偏措施。纠偏可采用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和合同措施等。

3.6找出产生偏差的原因后,连同所选择的纠偏措施以及从费用控制中吸取的其他方面的.教训等都要形成文字材料,作为本工程项目的历史资料以供参考。

资金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环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厅、环保厅《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环保资金包括市级污染治理资金、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等。市级污染治理资金来源为市级排污费收入,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市级环保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省和市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确保完成“十二五”生态创建和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好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第四条市级环保资金计划要按照“收支平衡、结构优化、适度预留”的原则编制资金预算。

第五条市级环保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区县、企业、项目单位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估。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小组作为市政府专职负责环保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市级环保资金的项目总体组织协调和审核。

第七条市级环保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及省、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优先用于以政府投入为主体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主要包括:

(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扬尘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企业废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脱硫脱硝、秸秆禁烧污染防治、恶臭气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油气回收等项目。

(二)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污染严重的水体环境综合治理、工业企业废水污染防治、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风险防范及生态修复、重点断面水质达标及污染防控等项目。

(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废弃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项目。

(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及重点生态保护区建设项目。包括村庄工业污染源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及农业废弃物处置、畜禽污染控制、土壤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等项目。

(五)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污染监控、环境信息、环境应急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

(六)环境保护科研、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包括环保科研课题、污泥处置示范等项目。

(七)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环保资金项目管理、日常性工作、考核奖励等经费。环保资金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库管理与维护、项目专家评审、项目绩效评价等;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经费要按照鼓励先进、拉开档次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安排资金;环境保护工作性经费要严格控制,原则上工作经费安排额度不得超过总资金额度的3%。

(八)国家及省、市要求以地方投入为主体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项目以及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第八条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江南八区及原浦口区、原大厂区的环境保护项目。其中分配至各相关区的专项经费主要依据各区上年度征收的排污费扣除上缴中央和省部分后可用数,结合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和综合质量指数等因素安排统筹。

第九条区级资金下达后,由各相关区环保、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报市环保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市级排污费专项资金不支持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且不得用于环境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公用经费,以及与污染防治不直接相关的其他项目内容。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环保局依据下年度排污费征收计划和环保工作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建议,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环保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交市政府审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市宏观政策、环保规划、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环保资金的主要投入方向。

第十三条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年度主要投入方向,组织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市级环保资金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项目申报单位为市管企业的,可直接向市环保局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为区(县)的,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区(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向市环保局申报。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条件及提交的材料要求另文规定。

第十六条各区(县)环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总投资超过300万元或申请资助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制定项目计划,拟定项目补助资金建议方案,每年定期报市环保重点项目协调和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分管市长签批后,正式下达实行。

第十九条市级环保资金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0%,且两年内不得重复安排。

第二十条市级环保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各承担单位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和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款。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使用和自建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环保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在受理市级环保资金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资金计划管理制度

2、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规范及公司要求,是否在规定工期完成施工。

3、有无浪费材料情况、罚款、扣款。

4、是否服从管理,工人有无打架偷盗行为。

5、是否使用彝族人,是否配合工作等。

(四)商务部将资金计划传递给工程部,工程部审核资金计划的合理性。(五)分管工程的副总将资金计划传递给财务部。

金计划执行准确率提报公司常务副总。

(四)对外支付业务必须以资金计划为发起依据,在发起支付时,不允许修改资金计划要素。

第二十二条次周执行资金计划时,对于计划中未发起支付或者虽然发起支付但实际未支付的款项,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次周五再次编制资金计划。

第六章紧急用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紧急用款,但在周资金计划中未作安排的,应按支付流程完成审批权限将支付单据交付财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申请紧急用款时,应提前1个工作日层层上报至常务副总。

第二十五条如果紧急用款在公司总体资金计划剩余额度内能合理安排调整的,财务部门可通过手续完善的支付手续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六条对公司批复下拨的紧急用款,各部门只能用于申请的紧急事项,不允许串项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各单位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含对外实施债务重组的资产和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使用是指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对外捐赠、大额采购和对外实施债务性重组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1、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对外借款等;

2、公司的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技改项目投资等;

3、公司对外的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4、公司的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5、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大额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

1、1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如捐赠、赞助、奖励、补贴等);

2、50万元以上的技改、工程项目支出;3.50万元以上的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

4、100万元以上投资、大额采购及公司内部单位借款支出。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2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第六条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可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财务分管领导签审。具体审批权限:

1、非生产性支出(如对外捐赠、赞助等)10万元—1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3、对外债务性重组项目50万元—1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4、对外大宗或大额采购、投资项目100万元—300万元,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3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定。

5、内部单位借款由于银行融资的需要,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或孙公司以及控股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相互之间资金的拆借,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授权财务处、分管财务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1、投资、技改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前必须有可行性论证;

2、技改、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实行预算管理;

3、有关项目的会议决策文件;

4、需要报经省国资委备案或核准的项目必须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第八条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1、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材料,送集团公司效能监察部门会签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和签署审核意见,再提交至集团公司财务处。由集团公司财务处结合近期资金状况和管理要求,提出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或建议后,再提交至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讨论决定。

2、支付审批:集团公司财务处将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研究决策。3、支付复核:集团公司财务处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上会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提前送给所有参会决策人员,也可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条按照规定召开的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党政班子联席会,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做出决定,重新调研,再提交会议表决。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处、xx、审计处、监察室有权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况,有权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账户中未使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订符合《公司法》和证券监管相关法规的大额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是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均由公司财务资产部与所属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五条公司资金管理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根据公司整体管理需求进行授权,各单位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资金管理、审批、结算。

第六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资金预算制度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要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规定。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加强资金收支业务的预算控制,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年度资金预算。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汇总编报年度资金预算上报集团财务中心。

(二)公司以集团财务中心审批的年度、月度资金预算额为依据,对公司的日常资金管理进行全面控制,对各单位(部门)的资金预算工作起指导性作用。

(三)公司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年、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各财务部门设资金管理岗,负责收集本单位所属各部门、各科室的年(月)度资金计划,编制本单位的年(月)度资金预算,提交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委员会。

(五)公司根据各单位(部门)年度、月度资金预算,经预算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下达月度资金计划,是公司月度资金管理的指令性标准。

(六)批准后的月度资金计划是各单位、各部门资金使用的准则,必须严格遵守。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使用部门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经预算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并加盖印章后方可进行资金结算。

第八条审批人依据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各单位对于重大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发生。

第九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加强资金运行管理,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定期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稽核,防止资金风险。各财务部门应通过企业网上银行查询功能,对本单位财务的收支情况予以监督,了解其月度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条建立资金报告制度,编制月度“资金计划表”和“现金流量表”,进行资金运行情况分析,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资金变动事项及时报告,及时掌握资金流向、资金预算执行动态及结果。

第十一条严格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分工。涉及到不相容的岗位时,应分别由不同人员担任,形成内部相互牵制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几项: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银行预留印鉴不得由一人保管。

(三)网银电子证书令牌不得由一人保管。

(四)出纳人员应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五)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不得是同一人。

(六)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不得是同一人。

(七)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会计监督不得是同一人。

第十二条资金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支付申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根据月度预算和生产计划需要,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资金计划,资金计划应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

1、公司领导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根据其职责和资金收支授权审批制度规定,按相关业务审批程序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批准后,资金表一联由用款经办部门提前送财务部门复核,另一联由用款部门自存,支付复核时连同凭证交经办财务人员审核。

2、结算会计依据挂帐的应付款项列出周付款计划,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的周计划,填制付款申请单,报主管会计、总会计师或单位负责人审批,履行完审批手续。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相关凭证是否齐备合法,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填制相关付款通知单,交由财务主管签字,签字后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付款通知单及其他原始凭证,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未经复核人员和财务主管签章的资金支付凭证,出纳人员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资金收入的一般程序:

(一)收入预测。各单位应定期(年、月)根据生产计划、销售计划、应收款项的预计回收额等资料,分项目预测资金收入情况。

(二)收入审核。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财务部门核对销售合同、销售计划、定价表、折扣执行、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赊销授权批准等文件,及时检查往来帐目的核对与冲销情况。

(三)办理收款。根据现金缴款单、银行存款进帐单和应收票据等结算单据,编制记帐凭证,办理收款入帐。

(四)收入分析。对产品(劳务)销售、收款的两个收入环节进行跟踪管理。通过发票(收据)与资金核对、货品(劳务)与发票(收据)核对,分析资金收入的完整性、及时性。

第十四条公司办理有关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职责分工,出纳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人员负责办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十六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库存现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整。

第十七条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职工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六)转账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七)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八)超出现金收支范围的,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运用金融结算工具,减少直接以现金方式办理的收支业务。

第十八条现金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超限额使用现金;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三)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四)将公司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五)设立“小金库”或保留帐外公款;

(七)公司所有现金销售收入都要当天入账,当天联系存入公司银行收入专户上,禁止“坐支”现金。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

第十九条现金的支付程序:

(一)按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经办人提交的支付单据,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人员根据经复核的记帐凭证支付现金,并监督经办人员在记帐凭证上签字。出纳人员在记帐凭证栏处加盖个人章。

第二十条现金的收入程序:

(一)现金收入须由会计人员审核收入单据,确认资金来源,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员清点现金后,在收款凭证上签字盖章,在原始凭证和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后,方可入账。

(三)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于当日(或银行规定的时间)送交银行。

第二十一条现金的帐务处理程序:

(一)现金收支业务发生时,对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各级负责人审核批准,财务复核员复核无误后填制“付款通知单”,制作记账凭证,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由出纳进行收付结算。

(二)公司各财务部门应按不同的币种,设现金日记账,出纳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及时编制“现金日报表”,保证账款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二十二条现金的盘点:

(一)每一工作日终了前半小时,出纳人员应核对现金日记帐。

(二)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当每月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由出纳人员和盘点人员在表上签字确认,确保现金帐实相符,必须有其他财务人员在场监盘,现金的盘点方式为实地盘点法。

(三)核对现金日记帐与现金实存数,如存在差异,及时查清原因,报请会计机构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现金溢缺的帐务处理。

(四)稽核人员应定期、不定期(每月至少一次)抽查现金盘点情况,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现金的保管:

(一)现金收付和保管只能由出纳负责,其他人员非经特别授权,不得接触现金。

(二)现金不得随意存放,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保险柜内,其余应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必须设置在适当防盗和报警装置的办公室内。

(三)经常性收取较大额度现金的单位或机构要与银行签订上门收款协议,由银行定时上门收款。

(四)大额现金的存取应配备专门车辆和专门的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备用金主要是预付给公司有关部门或职工用于出差等的零星开支,严禁以备用金的方式办理异地项目结算。

第二十五条审请备用金经办人据实填写“借款单”,根据公司授权审批制度的规定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在财务部门办理申请借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实行限期报销制度。对因公出差人员回来后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报销,否责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新的备用金借款。对无特殊原因拖欠两个月以上公款的,应从其工资中扣除借款。

第二十七条每月对备用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进行认真清收,对长期未冲销的备用金应向财务部门主管领导汇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备用金领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调动前,必需到财务部门办理备用金退款手续,否责不得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司除了在本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直接使用现金结算外,其他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三十条银行帐户的管理:

(一)银行帐户的开立:

1、公司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不得私自开设银行帐户,银行帐户实行集团公司统一审批管理。

2、公司原则上不得在注册地或住所地以外开立银行帐户,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开设银行帐户的,需向公司财务资产部申请,公司财务资产部报经集团批准和备案,方可开设银行帐户。

3、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因经营业务结算需要确需在异地开设银行帐户的,要采取总分帐户管理模式,在业务发生地开立临时帐户作为支出户,工程完工或业务完成后要及时撤销异地帐户。

4、开立关闭境内外外汇帐户,按照集团公司批复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向集团财务中心和当地外汇管理局备案。

5、银行开户手续必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总会计师书面授权的财务人员直接到开户行办理,严禁通过私人代办开户手续。

6、公司各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时要与银行签订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填制银行预留签章卡片,送交开户银行存档,妥善保管银行预留签章卡片和开户许可证。

(二)银行帐户的分类:

1、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开立收支帐户,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所有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来源都属于统管资金范围,统一转入公司银行“收入统管专户”上。该账户资金由财务中心统一管理,不对外支出款项。

2、公司各单位日常资金支付业务通过费用支出账户进行处理,费用支出帐户资金仅来源于上级部门的拨款和银行利息收入及其他暂收代付款项。

(三)银行帐户的变更、撤销:

1、单位更改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于集团公司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办理变更手续。

2、撤销银行结算帐户时,于集团公司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帐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由银行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

(四)银行帐户管理禁止如下行为: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严禁财务部门以外的业务部门设立、管理、操作银行帐户;

4、未经上级财务部门批准,私自开设银行帐户;

5、隐瞒各银行帐户使用情况;

6、多头开户。

(五)银行帐户的监管:

1、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帐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帐户等问题,应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公司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帐户的对帐情况,并要有记录。

第三十一条银行印鉴的管理:

(一)预留银行印鉴实行分管办法,其中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公司预留银行财务专用章和个人章分别由会计和出纳保管,不准一人统一保管使用。

(二)银行预留印鉴与各种收付款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存单分岗、分人管理。

(三)每日业务结束时,印鉴相关责任人必须把印鉴分别锁入不同的保险柜,次日工作时取出。保存预留印鉴的保险柜密码要每月更换一次。

(四)印鉴保管人临时外出或更换时,必须填写“印鉴交接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经授权并登记在案以备查。

(五)当银行预留印鉴相关责任人发生变动时,财务部门应当立即办理银行印鉴更换,已报废的印鉴,不得重新使用。

(六)如果印鉴遗失,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并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公函和公安机关证明等相关文件,变更银行预留印鉴。

(七)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预留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但必须要有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不得以加盖个人名章代替。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务处理流程

(一)银行存款的收付须履行资金收付的一般程序,会计核算人员审核经办人送交的收付单据,编制记帐凭证,交由稽核人员复核。

(二)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付款凭证,在当日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办理款项收付,在原始付款凭证上加盖银行付讫章和出纳个人名章。

(三)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严禁以下行为:

1、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拆借资金;

2、办理违规高息存款业务;

3、公款私存;

4、在企业非经营所在地存款,经授权批准的除外。

(四)单位所有资金收支必须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禁止以下行为:

1、以个人名义开设帐户办理公款收支业务;

2、帐外设帐;

3、资金“体外循坏”;

4、非财务部门管理资金。

(五)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远期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严禁收取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十三条银行存款的帐务处理流程

(一)银行存款发生收支业务时,各项原始凭证,如发票、合同和其他结算凭证等,必须由经办人和有关各级负责人审核批准。

(二)复核批准后的原始票据经财务复核员复核后填制“付款通知单”,制作记账凭证,经财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收付结算。

(三)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付款凭证,在当日付款,然后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编制“银行存款日报表”,确保当日付款业务,当日全部处理完毕,登记上账。

第三十四条支票办理流程

(一)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1、由出纳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加盖预留的银行签章后,领购支票;

2、签发支票前,为防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纳人员应认真查对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

5、作废的支票须加盖红色“作废”标记,与重新签发的支票存根一起作为附件粘贴,并在“支票管理明细表”备注栏内注明“作废”字样。

(二)收款业务的办理流程:

1、收到支票后,检查支票上记载的要素是否齐全、是否已过提示期限,是否附有条件、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是否曾被拒绝付款。

2、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帐单送交开户银行,取得加盖银行转讫章的“银行存款进帐单”后,交会计人员入帐。

(三)确需使用空白支票时,必须写明出票日期、收款人和使用限额,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加盖银行预留签章。

第三十五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办理流程

(一)支付业务的办理流程

1、对外支付款项时,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或“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金额和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将银行受理后加盖银行转讫章的“银行汇票申请书”或“银行本票申请书”,交由会计人员作为原始凭证。

(二)收款业务的办理流程:

1、收到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时,检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压数机压印的出票金额,并与大写出票金额一致;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是否按规定签章。

2、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的填入银行汇(本)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填写“银行存款进帐单”,并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盖上预留签章。

3、出纳将银行加盖转讫章的“银行存款进帐单”交会计人员记帐。

第三十六条汇兑办理流程

(一)付出款项时,先填写“银行业务申请凭证”,列明确定的金额、受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委托日期、签章、将银行加盖转讫章的“银行业务申请凭证”交由会计作为原始凭证。

(二)出现银行退汇时,应查清原因,待退汇款项到帐后方可办理重新支付。

(三)收到款项时,出纳将收到的“银行存款进帐单”交会计人员,落实资金来源,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银行对帐

(一)每月取得“银行存款对帐单”后,由会计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收支,并于次月初7个工作日内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然后由编制人员、出纳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并由银行确认加盖印章存档。出纳人员不得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包括的内容:银行存款余额的一致性;对帐期内资金流入流出的时间、金额与实际经济业务的符合性;资金流入流出都必须在单位会计帐簿中记载;未达帐项的项目、金额;上期未达帐项的本期到帐情况等。

(三)分管资金岗位的主管会计至少每季检查一次银行存款对帐情况,并要有记录。会计机构负责人至少每月一次通过电话或银行网络查询银行存款余额。

(四)银行存款不允许跨月、跨年入帐,对于未达帐项应查明原因,当月形成的未达帐项应于次月清理完毕,超过一个月的未达帐项及时上报会计机构负责人未达帐项报告表,作出处理。未达帐项报告表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三十八条为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公司开通企业网上银行业务,一定要按照银行企业网银业务管理制度和规定操作流程办理业务,不得违规操作。必需遵守集团公司《网银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启用银行企业网银业务,必须与承办的银行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交易范围等,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十条公司企业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建立三级审核制度,即操作员、审核员、授权主管,各级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执行业务操作。

第四十一条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内控制度,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完整和系统的畅通稳定。

第四十二条电子证书令牌的保管

(一)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电子证书令牌,完成网上银行业务后,必须把各自的电子证书令牌(token)从读卡器中拔出,并同时退出网银系统界面,将其锁入各自不同的保险柜中。

(二)公司网银业务相关操作人员,应严格管理好各自的电子证书令牌(token),对各自电子证书令牌(token)的操作密码保密,每月定期修改密码,防止泄密。

(三)电子证书令牌(token)保管人临时外出时委托他人代管,必须填写“印鉴交接登记表”,并在交接时修改操作密码。

第四十三条网上银行业务处理流程

1、办理网上银行付款业务时,指令录入人员和审核人员必须取得已批复的资金调拨或支出计划。网上银行付款实行“三人操作、二级审核”制度。任何一笔付款业务必须有三名或二名以上操作人员才能完成,根据授权审批权限,二级审核人员须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或其授权人员担任。

2、审核人员无权录入和修改付款指令,如果发现付款指令错误,必须通知录入人员修改。

3、出纳员对每笔收支款项都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付款通知单为依据,进行款项支付。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当天网上银行交易必须与银行日记帐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4、各单位必须取得经银行确认,并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凭证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通过计算机打印的凭证不得作为原始凭证。

第四十四条通过企业网上银行进行资金拨付,应权责明确,界限清晰,不得由单人办理网上资金支付的全过程。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必需加强公司票据的管理,规范财务票据的传递和保管,控制票据的有效使用。本制度所称票据系指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包括发票、支票、汇票、收据等。公司处理有关票据事务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财务票据由出纳保管,必须建立“票据登记薄”,登记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等事项。每工作日结束后,应把相关票据放入保险柜,次日工作时取出。

第四十七条票据的使用

1、出纳不得签发空头财务票据或者签发与预留银行的签章不符的票据。财务票据上出票人的签章,为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

2、使用票据收款必须两人以上,一人开票,一人收款,票证按顺序号填写,各联一次复写,字迹清楚,大小写金额不得涂改。其他内容涂改必须加盖收款人私章并仅限修改一次。收款票据必须盖单位公章和开票人签章,填写收款项目名称并详细注明结算方式。

3、票据已填写需作废的,把票据全联完整的收回后,必须要加盖作废印章,按照票据业务发生顺序装订入账。

4、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及时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和其他有关证明。

5、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

6、票据免失后,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汇(本)票丧失,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第四十八条内部票据的管理

1、内部结算票据按规定要求及时安全传递,收到结算票据后,当月发生的结算当月办理完成。内部交易的结算在网上及时确认并进行帐务处理,不允许单方挂帐。

2、按照内部结算票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范围,正确选择结算票据种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签章齐全,要素完整。

第四十九条票据领用、缴销票据时,应点清票据数量(本数、份数),办理票据领用、缴销手续,明确责任。票据管理员应按规定设置“票据登记薄”,规范登帐,妥善保管票据领用、缴销凭证,年终装订归档。

第五十条票据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

第五十一条公司发生经济业务需向对方开具发票的,由公司财务资产部向集团财务中心申请,集团开票后返回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门交给经济业务对方单位。

第五十二条公司各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库存票据,保证帐、票相符。

第五十三条加强票据管理。发生票据遗失或被盗等,当事人必须将遗失、被盗票据的名称、编号及数量等情况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经单位相关部门认真审查核实,审批后方可核销,遗失、被盗核销的票据应予登记存档以备查对。人为原因造成票据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

该制度从即刻起实施,之前的制度因此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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