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通用17篇)

时间:2023-12-13 13:03:03 作者:琴心月

通过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者可以明确自己的工作岗位与责任范围,增强对职业发展的规划意识。在下面的劳动合同范文中,你可以找到与你所处行业和岗位最为匹配的合同样板。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第六十九条财务顾问在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关注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条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第七十一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一)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六)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

第八章持续监管。

第七十二条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在每季度前3日内就上一季度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派出机构报告。

收购人注册地与上市公司注册地不同的,还应当将前述情况的报告同时抄报收购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第七十三条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与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谈话、检查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责任的落实、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等方式,在收购完成后对收购人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派出机构发现实际情况与收购人披露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予以重点关注,可以责令收购人延长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期,并依法进行查处。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与收购人解除合同的,收购人应当另行聘请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九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六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财务顾问,规避法定程序和义务,变相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规避管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收购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相应程序擅自实施要约收购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

存在前二款规定情形,收购人涉嫌虚假披露、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自收购人违规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内,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财务顾问提交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报文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未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作出纠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活动。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未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纠正,或者在收购完成后未能促使收购人履行承诺、安排或者保证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第八十条上市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利用收购谋取不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可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八十一条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责令改正的,在改正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第八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

第九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1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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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研究

但是,作为一名电工,仅仅持有专业电工证书是不够的,他还必须在工作过程中证明他确实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而这种能力在录用过程中是很难考察的,通常都需要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进行考察。这才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所说的“录用条件”。因此可以说,劳动法这一条文的表述是不准确的。

通过进一步思考,我们还会发现,任何一个用人单位招聘一名员工,实质乃是其内部岗位对劳动力的一种需求,这种需求必须通过招聘合格的劳动者来予以满足,而合格的标准,不应当仅仅局限于上述这些要求。在多名应聘者都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最终决定录用其中的一位,显然还考虑了其他的因素。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通过面试谈话,除了要对应聘者实际工作能力获取一个初步的印象之外,还需要对应聘者的个人品行、举止文明程度、责任心、勤劳度、对企业的忠诚度等等进行初步的评估。这是在多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聘者中,决定最终选择哪一位的重要因素。因此,无论是从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的目的分析,还是从实践中用人单位对员工素质的要求考虑,机械、狭义地理解“录用条件”都是有悖于劳动法的立法本意的。换言之,劳动合同试用期考察的范围应当是宽泛的。

例如,某汽车修理公司承接了某品牌汽车的特约维修工作。为此,该公司向劳动力市场发布招聘信息,要求应聘者的性别为男性,年龄在30岁以下,身体健康,持有汽车维修专业培训证书。兰某认为自己具备了上述所有的条件,遂前往应聘。该公司最终录用了兰某,双方订立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同时,该公司还请该品牌汽车生产商派员对包括兰某在内的多名员工进行了专门的培训。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发现,兰某经过培训,并未真正掌握该品牌汽车维修的技术,且在顾客提出意见时,对顾客的态度也比较粗暴。鉴于此时尚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该公司随即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兰某认为,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错误,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兰某的工作能力和对顾客的态度表明,其确实不符合该公司的录用条件,该公司在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属合法。遂作出了支持该公司的裁决。兰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称该公司的录用条件,应当是指向劳动力市场发布的信息中所提出的条件,这些条件其都已经具备,并且也通过了该公司的审查。仲裁裁决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此认定显属错误,请求法院予以纠正。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某确实是因为符合该汽车修理公司的录用条件才被该公司录用的。也正因为所谓的录用条件已经在录用之前完成了审查,所以,《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所指的“录用条件”,已经不再是兰某所指的'录用条件,而应当宽泛地解释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综合要求。兰某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所不符合的,乃是这些要求。因此,法院对兰某的主张也未给与支持。

举这两个案例,是要说明这样的观点,《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明显存在措辞不当的问题。在这些法条尚未被修改的情况下,对该条款中的“录用条件”,应当作比较宽泛的解释。

劳动合同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中的一个特殊的阶段,对调整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帮助用人单位以最低的成本风险争取优秀劳动者的加入,促进劳动者的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最终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至少在目前,这种意义还远没有被广大的劳动者和很多的用人单位所认识。准确理解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并加以运用,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乃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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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第六十九条财务顾问在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关注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条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第七十一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一)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六)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

第八章持续监管。

第七十二条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在每季度前3日内就上一季度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派出机构报告。

收购人注册地与上市公司注册地不同的,还应当将前述情况的报告同时抄报收购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第七十三条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与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谈话、检查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责任的落实、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等方式,在收购完成后对收购人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派出机构发现实际情况与收购人披露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予以重点关注,可以责令收购人延长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期,并依法进行查处。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与收购人解除合同的,收购人应当另行聘请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九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六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财务顾问,规避法定程序和义务,变相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规避管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收购人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相应程序擅自实施要约收购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

存在前二款规定情形,收购人涉嫌虚假披露、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自收购人违规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内,中国证监会不受理该财务顾问提交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报文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未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作出纠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活动。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未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纠正,或者在收购完成后未能促使收购人履行承诺、安排或者保证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第八十条上市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利用收购谋取不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可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八十一条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前款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责令改正的,在改正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

第八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

第九十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号)同时废止。

电子商务与公证法律问题研究

1、电子商务是一种改进传统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可以减低交易成本,增加贸易机会,简化贸易流程,提高生产率,改善物流系统,它必将形成一个新的市场。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将引发一系列重要变革。11月,apec部长级会议通过了《apec电子商务行动蓝图》,制定了未来apec推动电子商务的行动框架,提出了发达成员于、发展中成员于实现无纸贸易的工作目标。电子商务将成为二十一世纪人类信息世界的核心,也是网络应用的发展方向,具有无法预测的增长前景。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大潮,公证行业理当与时俱进,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以中介机构身份出现,服务于交易各方。

2.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信用、安全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之一。而公证机构作为合法、权威的“公正第三方”的介入,证明交易者的真实身份、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交易各方对商务内容、事实的确认,证明电子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能很好地解决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信用、安全问题。

3、国务院年7月31日批准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第二十条规定:保证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证职能。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需的各种公证证明,统一由公证机构负责办理。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证明的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性法律服务。这为公证机构在信息网络时代介入电子商务、服务于电子商务安全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

4、近几年来电脑网络技术的普及,各地公证员均已普遍触网,网络证据保全的办理,或多或少成份的网络公证的尝试。再加上广大公证员长期在第一线办理了大量传统民商事务公证,积累下大量丰富经验。这为公证业务介入电子商务,办理电子商务公证提供了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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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意,一经订立便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的延伸,即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现实生活是复杂的,人们无法确定的预测将来发生的情况,所以,为适应变化无常的.客观情况,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有条件地变更,即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操经验,变更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能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提出变更要求的一方应及时告知对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等等; 劳动合同变更失败,原内容继续履行。

第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仍然需要由劳动合同职工当事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且签字,方能生效。劳动合同变更书应由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四,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及时进行。

1,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可见,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经双方协商一致(2)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调岗、调薪引起的劳动合同变更 通常劳动合同变更事由主要有调岗、调薪。用人单位若与员工协商一致,便可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岗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一般要先与员工协商,但即便如此,双方并不是能够总是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若要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变薪,就必须要证明调岗变薪具有合理性。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其他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总之,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做的修改或增删。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旅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有时也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产生的结果。劳动变更可能是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用人单位经营情况的变化、劳动者身体状况的变化、不可抗力发生、国家政策调整等,但无论何种原因,劳动合同变更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就变更不能协商一致,那么即变更未成,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城市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市民的生活提供着廉价的服务,已是城市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他们的流动和劳动对于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等起着非常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作用。

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问题,而且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实现农民工的公平就业是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农村生产经营体制的改革,农业科技的飞跃发展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许多农村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农村出现了剩余劳动力。

鉴于当时户籍制度的限制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途径一开始只能是就土地转移,即“离土不离乡”,进入乡镇企业务工。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松动和城市用工制度的改革,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又增加了一条途径即异地转移。

所谓异地转移是指许多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了增加家庭收入,纷纷离开家乡,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离土又离乡”的“民工潮”,形成了城市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

城市农民工是指在城市中从事二、三产业劳动的农民。

农民工这个词代表的是一种社会身份与职业的结合,其中“农民”表明的是他们的社会身份,“工”则表明他们从事的职业。

这种社会身份与职业分离的状态,使农民工处于“边缘人”的状态。

一方面他们虽然进入了城市,但是生活方式、思想观念还保留着农村的痕迹,还没有真正从传统的农民中分离出来。

进城就业的经历,又使他们很难回归到原有的生活中,他们的一只脚已经踏入产业工人的门槛,另一只脚还拖在传统农民的巢臼里。

他们还处在从传统农民到产业工人脱胎换骨的过程,充当着从传统农民到产业工人的中介角色,成了所谓的“非城非乡、亦城亦乡、非工非农、亦工亦农”的城市“边缘人”,有人称之为夹心阶层或社会结构中的“第三元”。

城市农民工为城市的建设、市民的生活提供着廉价的服务,已是城市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他们的流动和劳动对于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我国城镇化进程、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等起着非常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作用。

但是许多制度设计的不公平、法规的不完善或缺位、维权组织的缺失等,使得城市农民工在城市社会中处于较低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人格尊严屡受践踏,成为城市社会中的新的弱势群体,受到了来自城市社会方方面面的歧视,特别是就业歧视。

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问题,而且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实现农民工的公平就业是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农民工就业歧视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特有但又普遍存在的现象。

我们认为农民工就业歧视是指由于制度变迁和社会转型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民工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前、进入劳动力市场中及退出劳动力市场的过程中遭遇的不公正或有差别的对待。

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就业机会歧视、就业待遇歧视、就业保障歧视。

就业机会方面的歧视主要指政府对民工的行政性限制和歧视性收费。

第一、工种和行业限制。

有些地方政府把职业分为好坏两等类,把劳动力分为本地劳动力和外地劳动力两等,工种和待遇相对好的职业安排本地劳动力就业,外地劳动力只能去寻找本地劳动力不愿干的报酬低、待遇差的脏、重、累、险等性质的临时工作岗位。

第二、外来民工还要经进入城市的有关机构办理暂住证、务工证、卫生健康证等,支付各种证照费。

再次,其他限制。

如学历限制,规定外地劳动力就业的最低学历;配额限制,规定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总量等。

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三条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这些做法损害了进城农民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外出就业农民带有明显的歧视性。

此类成本主要有两种:首先,迁移成本。

从农民工净流出最多的四川省到净流入最多的广东省,乘火车的路程遥远,长时间、长距离的奔波拥挤之苦,非一般人能够忍受。

其次,货币成本。

一方面是指车票支出。

一般而言,农民工流动大多集中在春节前后此时车票在铁道部门的垄断之下都会上浮20%左右。

另一方面指办证支出。

以上两项支出往往相当于一个农民工两三个月的收入。

工作条件方面在担负了巨大的搜寻成本,跨过政府、企业设置的层层门槛后,进城农民工终于进入了企业,成了一名工人,然而等待他们的却是恶劣的工作环境,高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超长的劳动时间。

众所周知,城市里最脏、最苦、最累、最危险的活都是农民工干的。

建筑业劳动是既重又危险的工作,而在第一线工作的大部分都是进城农民工。

煤矿、铁矿、金银矿是最危险的行业,煤矿瓦斯爆炸每年夺去数以千计人的生命,可是80%以上在井下工作的都是农民工。

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追求利润,让农民工在极其恶劣的环境中工作,没有任何安全保障。

超长的劳动时间是农民工备受歧视的另一个表现。

农民工承担了城市里最辛苦、最粗重的工作,然而他们的工资水平却远低于城市职工。

年《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前的情况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努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已经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保障了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但进城民工并没有从中受益,他们在城市的生活、工作及相关待遇并没有本质的改变,在遭遇到城市居民可能遭遇的各种生活风险,如工伤事故风险、疾病风险、失业风险、其他意外生活风险之后,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去解决,国家既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提供援助,也缺乏必要的途径来化解。

近几年不断增长的城市农民工工伤事件和理论学术界将城市农民工视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事实,反映了城市农民工对社会保障权益的诉求不仅是客观的,而且是正当的、迫切的。

然而,长期以来,他们却被社会保障制度拒之于门外,城市农民工人的社会保障状况不容乐观。

农民工就业歧视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是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

我们从制度因素和社会因素两方面进行分析。

就制度因素而言,它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含义:户籍制度、城市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城乡二元制度导致农村和城市分离,劳动力不能在农村和城市之间自由流动,而城乡二元分割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国家对农村和城市区别对待,造成了城市和农村事实上的不平等,农民工被挡在了城市大门之外,阻碍了农村和城市之间人口的流动,成为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超经济的行政性强制和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制度性樊篱”。

户籍制度因其实行时间长、限制性强,仍然是维护排他性劳动就业的制度,是造成就业歧视的直接根源,是影响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一个根本性的障碍因素。

城市用工制度的存在,导致城市劳动力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没有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农民工实际上并不具有自由择业的竞争力,城市劳动力市场事实上是排斥农民工的,把农民工限制在苦、脏、险的行业上,其它行业即便农民工有竞争力也不易进入,有的城市政府甚至明文规定限制农民工进入某些产业,对农民工筑起产业壁垒。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根据居民的身份构建的,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户籍身份的分离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我国城乡居民处于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享受着不同的医疗卫生资源。

在这种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下,城市职工享受的是一种较为稳固的公共保障,而农民工的惟一保障就是远在家乡的那片承包田,可以说,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是把农民工排斥在外的。

城市职工下岗可以享受低保待遇,取得政府再就业帮助,而农民工则完全处于无助状态;城市职工患病、负伤可以享受医保,尽管农民工工作环境极端恶劣,安全缺乏保障,但他们却没有最需要的工伤、医疗保险,也就更谈不上其它社会福利了。

就社会因素而言,它由社会意识、对违规的态度以及操作的现实困难三部分内容组成。

城市居民对农民工权利的漠视或轻视,推动了就业歧视的实行,而农民工自身权利意识的淡薄则降低了这一制度实行的阻力。

从历史的角度看,农民阶层虽然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地位,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传统的文化观念却将农民工归入缺乏教育、愚昧落后、迷信保守之列,再加上城市与农村的长期隔绝,市民与农民工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农民工几十年中发生的变化和整体素质的提高不被城市居民所了解,传统陈旧的观念、错误的认识一时难得到很大的改变,而这些观念反映在非农社会必然是对农民工权益的忽视或轻视。

从现实的角度看,长期的城乡隔绝被打破后,农民工进入城市寻找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城市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生活格局和利益格局,引起了非农社会的不安;加之农民工进城所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使得城市居民包括一些决策者认为农民工会给社会治安、城市交通、市民就业、环境卫生等带来严重问题,甚至将已经出现的一些问题完全归咎于农民工,而一些不负责任的媒体的大肆渲染则更加强化了这种观念,政策性就业歧视成为地方政府管理农民工的首选对策。

另外,农民工自身权利保护意识的缺乏,使得本来就有限的权益保护途径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久而久之,农民工在意识上已经对城市居民的歧视陷入了麻木的境地,从心理上也认同了这种歧视的存在,这必然减少了政策性就业歧视实行的阻力与障碍。

农民工流动的时间性、区域性极大,很不便于管理,政府部门在管理中都往往觉得费时、费力。

用人单位也常常因为农民工流动性大,觉得不便于对其进行长期规划。

另外,流入地政府出于财政、资源等方面的考虑,也大多不愿承担这种看似额外的负担,从而表现出对农民工持一种“希望马儿跑,但不想管马儿吃没吃草”的态度和做法。

这种现实的困难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在城市遭受的歧视。

但造成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不是单项制度,而是一整套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包括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劳动就业制度、人事制度、组织制度、人口迁移制度、教育制度、财政制度、住房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等,这些具体制度从总体上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有区别地分离出来,使农民工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劳动力市场,己成为一个与城市居民完全不同的、所谓的边缘群体。

参考文献:

[1]简新华,黄馄等.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民工问题研究[m].人民出版社,.

[2]韩俊.中国农民工战略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

[3]张跃进.中国农民工问题解读[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8月13日,廖先生在浏览报纸时看到了一则“商铺销售高薪诚聘”的招聘信息,廖先生一阵惊喜:他非常符合招聘要求。于是,廖先生当即拨打了招聘信息上的联系电话。

8月14日,廖先生来到龙华某花园售楼部,参加面试。

“1982年出生,属狗的吧。”龙华××售楼部营销中心经理看了一眼廖先生简历上的出生年月后,又将简历递到了廖先生手中。“对不起,我们不招聘属狗的员工。”营销经理告诉廖先生,只要是属狗、属虎的,一概不予考虑。

与这家地产公司招聘的做法相反,一家私营企业在招工时,老板明确要求,只招属狗的。这位老板迷信一“看相大师”的说法,称狗能给他带来好运气。

而有的企业招工时规定,不招属鸡的。因为老板属狗,招属鸡的员工可能导致“鸡犬不宁”、“鸡飞狗跳”局面,会堵塞财路,于是将鸡年出生的应聘者拒之门外。

保险公司招聘要挑星座血型。

无独有偶,有的公司在招聘人员时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星座与血型上,“挑肥拣瘦”还“振振有词”。

不久前,一家知名保险公司在华中科技大学进行招聘,宣讲会上,招聘方详尽介绍了公司的企业文化、发展方向、近年来取得的业绩等情况。

赵小姐今年毕业,工作还没有着落。赵小姐与两位同学提前半个小时来到宣讲会场。宣讲会开始了,赵小姐认真听讲。可是,宣讲会还没有进行到一半,赵小姐就和2名同学再也听不下去了,主动退出了会场。

原来,招聘方主讲人介绍说,他们招聘员工要看星座和血型。他还特别强调不招水瓶座、金牛座及a型血的人。因为水瓶座的人“怪”、“另类”,所作所为通常不能被周围的人理解;金牛座的人被动,连恋爱时都会慢半拍;a型血的人喜欢按部就班、有条有理地办事。这些性格特点不适合保险行业。

恰好,赵小姐的星座就是水瓶座,一位同学是金牛座,而另一位同学虽然星座没有问题,但是a型血,也在招聘方“禁区”之内。本想趁此机会找个合适的工作,不想招聘还没有开始,自己就没戏了,赵小姐一行只好乘兴而来,扫兴而归。

只招成绩中等的不聘前十名。

深圳某生产半导体的著名外企在西安某高校招聘时,对来到招聘现场的同学说的第一句话是:“在座的同学,如果你的成绩排名在班级属于前10%或者后10%,那么请离开这里,我们不想浪费你的时间,我们公司不需要这样的人才!”

针对这一招聘规定,众人不得其解。招聘方负责人则解释说,公司主要招聘设备工程师,而设备工程师的工作,主要是对生产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可以说是简单而乏味。而他们进行现场招聘的这所高校是国内著名的重点大学。他认为,前10%的同学绝对优秀,如果让他们进了公司,其中多数会因为不适应枯燥的工作环境而谋求更高的发展,即跳槽,而公司在每个员工身上的前期投入都是非常巨大的,跳槽对公司来说,是一个非常严重的损失,所以,这部分人他们不会录取;公司的生产设备是全世界最先进的,他们有理由相信,后10%的同学绝对不能够胜任这份工作。因此,他们不招聘成绩最好的,也不招最差的,只招成绩中等的。

律师:这是变相的“招聘歧视”

针对招聘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怪招”,深圳市政协委员杨一平律师认为,招聘单位不看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而是看中属相、星座、血型等,这是一种人才价值观的错位。招聘单位的这种行为是一种变相的“招聘歧视”。对此,应聘者可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此外,这种现象也折射出,我国个别行业的经营者仍存在一种投机钻营的心理。如果这些行业都有规范的经营制度及市场法制,就不会存在属相不合的说法。企业运作以市场价值规律为指针,诚实守法经营,自然也犯不上担心员工“犯冲”。

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第二章权益披露。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发展绿色生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绿色建筑指的是在房屋建筑的使用的周期中,能够充分地减轻资源浪费,起到环境保护的效果,同时给人们的居住提供良好的、健康的使用空间,和自然能够和谐共存的房屋建筑。根据自然的环境,综合各种不同的学科以及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建筑进行组织规划工作,使得物质能源可以在房屋建筑内部进行不断的、有效的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给你以舒适的居住环境。

2绿色房屋建筑特征。

按照生态学中的内容,绿色房屋建筑需要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互结合,使得建筑和自然能够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系统。绿色房屋建筑有这些特征,从房屋建筑和自然二者的关系讲,绿色房屋建筑能够和环境融合,使其参与生态的能量循环环节,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从能源利用方面考虑,绿色房屋建筑自身有着节能环保的优势,从材料使用方面考虑,绿色房屋建筑,其使用的属于可再生的或者可降解的环保材料,从房屋设计方面考虑,绿色房屋建筑大多是开放式的建筑设计,房屋建筑外部和内部使用连通方式,可以自动地进行调节,从废弃物排放方面考虑,绿色房屋建筑可以有效进行资源的循环以及利用,减少排放量或是无排放,能够有效的节约资源,避免环境的污染。

3绿色房屋建筑的设计原则。

在绿色房屋建筑设计过程中,首先,需要坚持生态原则,就是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做到能源节约,避免能源的浪费。其次,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应该考虑到人们对于房屋的居住感受,既要做到节能环保,并且不能降低人们居住的舒适性。还有,需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不能够照搬照抄,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举个例子,对于建筑来说,倘若其分布范围比较广,那么使用太阳能进行节能工作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建筑分布较为紧密,并且楼层较高,那么使用太阳能节能技术则是不恰当的,因此,设计需要做到因地制宜。最后,还需要遵循整体性的设计原则,做到协调统一,需要结合各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地进行分析工作,不能只关注局部而忽视整体。

4绿色房屋建筑设计要求。

4.1能源系统。

绿色房屋建筑,对其进行能源方面的设计,应该在建筑节能、常规节能和绿色能源利用等方面加强关注。对于房屋建筑进行节能设计,首先,需要加强建筑结构的隔热保温效果,使其能够符合国家有关的标准。建筑内部利用隔热保温层,能够有效减少建筑产生的能耗。还有,对于常规的能源节约需要给予重视,避免由于出现多种的能源形式,导致能源出现浪费,需要充分的使用绿色能源,并且考虑到具体实际的情况,选择性能高成本低的方案,太阳能属于绿色能源的一种,其十分洁净,并且具有很高的安全性。现今,在绿色房屋建筑中,通常在三个方面使用太阳能,有太阳能的电池、太阳能的热水器以及太阳能的空调系统。

4.2水环境系统。

对于水环境有关系统进行节能设计,需要重视节水设计、水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及水环境集成等问题。在绿色房屋建筑进行节水设计时,需要加强对于节水性器具的利用,在进行水资源循环使用时,需要关注雨水的收集利用等。水环境系统需要满足两个要求,在使用的过程中,节水量需要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还有水质需要达标。在房屋建筑内部,可以按照使用的途径,安装两套的供水系统。一套系统给居民专门提供饮用水,这个系统需要满足国家饮用水的标准。第二个系统专门给居民提供使用水,可以把洗衣服、洗菜洗澡水和地面雨水、屋面雨水送入蓄水池,经过过滤环节、净化环节、去污环节等,然后送到居民使用的水管中,可以使用于擦地洗车、园区绿化、制造水景、冲洗厕所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省水资源。

4.3声光热环境系统。

在声环境的系统内部,需要关注如何控制室内外的噪声来源,使房屋建筑的噪声级别能够满足国家有关的标准。光环境的系统内部,需要关注采光问题以及使用节能灯具上,尽量地使用自然光进行内部的采光工作,还要避免出现光污染。热环境的系统内部,需要控制好环境的温度,选择生活热水、空调、采暖三联供热环境技术,还有考虑到各个地方不同的情况,对于地热能源、太阳能、风能等能源进行合理利用,做好房屋的采暖和空调的运行工作。

4.4气环境系统。

现今,在我国的房屋建筑设计规划之中,还没有对于住宅的气环境进行具体的要求。但是考虑到国际大环境,绿色房屋建筑需要满足以下的要求。在小区内部,其气环境需要满足国家对于二级标准的要求,在房间内部,应该有效实现自然的通风,确保房屋内部的空气新鲜。尽量使用无污染的材料装饰材料,降低挥发物的排放。

4.5废弃物管理与处置系统。

在房屋内部,对于垃圾进行收集工作,需要做到完善的处理,其回收以及利用率需要到达50%,并且不同的垃圾应该使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其配套设备需要装备完善。需要充分地利用垃圾分类设施,对于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工作,并且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尽可能使垃圾处置不断朝资源化、减量化以及无害化发展。

4.6建筑和自然社会共生。

绿色房屋建筑,需要具有良好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和土壤,能够抵抗外界带来的不良的影响,有效的进行节能工作。在房屋建筑的外围结构,需要使用隔热保温的结构,充分地使用太阳能。与此同时,还要和房屋建筑四周的生态环境系统保持平衡,保护好自然环境,保护生态系统。还有,在社会的环境中,需要关注居民出行问题,交通顺畅问题,可以设置中心广场,使空间更具有开放性,建立起配套的、完善的基础设施,创造有利于不同类型人群的居住环境。

5绿色房屋建筑设计的常见方法。

5.1绿色房屋建筑设计的策划。

由于绿色房屋建筑的设计工作有着以人为本的特点,所以,在设计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因素,对于设计者和居住者的建议都要进行采纳。设计人员在进行设计时,需要结合节能环保问题,并且在最初设计完成后,需要再向使用者寻求建议,完善设计。并且设计的内容需要通过不断论证才可以进行确定。

5.2选址和现场设计。

选择一个适合的地址,对于绿色房屋建筑的设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进行绿色房屋建筑的选址工作,需要考虑以下的因素,首先,和公共交通的距离要近,有利于人们的出行。在居住区域内部,需要安装基础的设备,有利于人们正常的生活。还有需要按照具体的气候环境和自然条件,选择有利于自然能源使用的场所。选择完施工的地址,就需要进行现场的设计工作,设计需要遵循以下的原则。首先,需要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尽量地降低对于生态系统的破坏。尽量地减轻周边的热岛效应,加大绿化的面积。

5.3建筑布局设计。

进行建筑的布局设计,需要充分地使用到现场的资源,来改善内部居住环境的质量,使用有效的措施,优化建筑内部的结构布局,使用树木或者是其它的植物,降低建筑内部产生的热负荷。按照具体的建筑纬度以及主要的风向,对于建筑的朝向进行适当的优化设计,充分地使用太阳能以及风能这些有效的自然资源。使用原有的地形,组成建筑的围护结构,能够有效降低建筑内部的能源消耗。对于建筑内部的功能区进行详细分割,将没有用到窗户的地区进行具体的安排,在建筑北面,将使用功能一样的地区安排在一起,有利于建筑的通风以及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

6结束语。

绿色房屋建筑设计,对于我国的节能环保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关单位需要给予充分的重视,做好绿色房屋建筑设计工作,从而促进我国节能工作的开展。

发展绿色生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中的绿色建筑规模越来越大,绿色建筑的设计水平也在逐步提升。在此基础上,作为建筑行业中的一支重要的分支,保障性住房中的绿色建筑设计理念也在不断深入。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在保障性住房设计中,绿色建筑的设计程度仍处于比较低级的状态,保障性住房设计中,绿色设计仍在起步阶段,绿色建筑的总量仍较小。其实,保障性住房与绿色建筑是可以同为一体的,但现实是,由于保障性住房中的绿色建筑设计理念仍处于初级阶段,保障性住房与绿色建筑之间的交叉部分比例较小,在保障性住房中,只有约3%-5%的部分为绿色建筑,其余保障性住房仍属于传统建筑。鉴于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越来越不平衡,建筑行业成为经济领域中能耗最大的行业的背景下,保障性住房作为建筑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必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不但扩大其中绿色建筑的比例,甚至保障性住房规模能够全面实现绿色建筑。

二、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的设计实践。

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的设计是一种双重的设计,在设计过程中既要体现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同时也应该体现绿色建筑的特点,只有二者结合,才能有效地提升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的设计水平。本文将以北京某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设计案例为基准来探讨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的设计原则。项目介绍及项目技术运用:该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设计项目为北京政府主导的政策性住房项目,主要受用群体为入京务工的外来人员及北京高校毕业留京的大学生。该项目是北京第二个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设计,整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左右,楼层设计高度为15层,主要房型为80-100平方米的小户型。在该保障性住房的绿色建筑设计中,为了充分利用好太阳光等自然能源,从而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设计原则。这些设计原则同时也是所有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设计的基本原则。首先,利用好太阳能的被动节能技术的运用。在房屋朝向的设计时,要充分利用太阳光,确保每户两到三间居住空间朝南,尤以卧室、客厅为主。在餐厅的设计中,要将餐厅与客厅连接在一起,并利用好南北通风的便利,建筑体形的凹凸变化及高低错落可保证充足的日照通风,同时形成建筑自遮阳。在外墙结构的设计中要采用保温隔热的材料,同时做好门窗等封闭式处理,确保屋内热量流失度较小。其次,照明、水管等采用绿色环保技术。在屋内相关设备,照明灯具、屋内器具、排水管道等设计中,要采用质量较好的环保材料。在楼道灯的设计中,要采用感应灯,以有效节省电源的消耗。在建筑设计中,要充分利用好地下空间,通过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等设计来充分实现集约化利用。最后,通过采用循环性施工材料来实现节约设计。在该保障性住房项目的设计中,特别是外墙材料的选用上,要选择施工方便的混凝土材料,这种施工材料既能够提升施工的效率和速度,同时也能够较好地保障建筑设计的安全,确保一定的抗震等级。

三、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设计的方法。

在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的设计过程中,采用科学的设计方法能够提升保障性住房的绿色节能环保性能,同时还可以确保项目施工与周边生态环境的和谐。

1、保护项目施工区域的生态平衡。

在保障性绿色建筑设计中,首先应该对项目施工区域进行科学详细的考察,以确保设计人员熟知施工区域的整体生态环境,进而能够在设计过程中,本着环保低碳的原则来进行建筑设计。在绿色建筑的场地设计中,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场地设计和景观设计中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在设计过程中,要确保土建施工不会造成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不会破坏当地的水文地理。在土建施工过程中,要做好雨水防护处理,及时开挖导水槽,便于降水或积水能够顺畅地流入附近河流,或者地下水中,有效避免雨水冲刷带来的水土流失。同时,在绿色建筑设计中,还应该着重考虑到保障性住房周边的绿地面积,为人们居住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及休闲环境,同时还可以有效地减少热岛效应。

2、保障建筑物合理的朝向及间距。

在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设计中,为了充分地利用好太阳能资源,在建筑物的朝向及间距设计上要保障科学合理。首先是建筑物的朝向,建筑物的朝向要保障南北通透,尤其要保障建筑物能够在冬季时间,保障屋内较长的阳光直射。其次是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建筑物之间的间距,要同太阳的直射角相符合,确保建筑物中最低一层同样能够享受到阳光。最后,在建筑物内部功能设计时,要合理分析建筑物不同内部结构的功能,如果该结构无需阳光,那么可以将该居室设计到建筑物内部的北面。

3、在建筑设计中要全面采用节能技术。

在保障性住房的绿色建筑设计中,为尽可能地减少能源的消耗,建筑节能设计就变得十分的重要。在建筑物电源设计中,要尽可能的采用太阳能技术,如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路灯等。通过合理开发地热能来减少建筑物热能的消耗,减少建筑物空调的使用。此外,在建筑物内墙、外墙及门窗等设计中,要采用科学环保的节能材料,墙体材料要选择阻热效果较好的材料,门窗设计要尽可能地封闭,避免室内温度的流失。总结保障性住房是政策性住房,是未来建筑行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绿色建筑是建筑行业发展的走向,在保障性住房融入绿色建筑的设计理念,能够不断提升保障性住房的节能环保性,能够实现建筑行业与生态环境的平衡。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曹菊来自山西吕梁农村,2012年初夏,她结束大专学习,做着迈入社会的准备:一离校,她就要按月偿还3年来近两万元的助学贷款,她迫切需要一份工作。在求职网站上,曹菊看到巨人教育公司正在招聘行政助理,岗位描述:负责安排主管的日程及处理文件,需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具有一定的沟通、组织能力。曹菊认为自己符合要求,且对教育行业很有兴趣,第一时间投了简历。“我特别想得到这份工作。”她说。之后,曹菊又在巨人教育官方网站查到招聘邮箱,直接投递了一份简历。十几天过去,她没有收到任何短信、电话或者是邮件的答复。半个月后,曹菊再次查看巨人教育的招聘启事时却发现,其中出现了仅限男性的条件。她向巨人教育集团重申她希望得到这个机会,但遭到拒绝。

2012年6月25日,曹菊再一次登录智联招聘查看投递简历消息时,发现巨人教育的行政助理招聘启事中有一条“仅限男性”的条件。难道自己是因为性别原因被拒吗?带着这样的疑问,曹菊当天致电巨人教育进行询问,巨人教育答复称该职位只招男性,即使曹菊各项条件都符合,也不会予以考虑。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及劳动者法制意识的增强,劳动合同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社会生活中最为重要的合同之一。本文以劳动合同法为出发点,探讨了劳动合同在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劳动法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关系稳定调整起到重要作用。201*年是我国劳动争议集中爆发的一年。从北京市的统计情况看,1――9月,该市劳动争议部门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954件,同比增长103.8%;同期,该市各法院共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2140件,同比上升89.7%。因此,掌握劳动合同基本知识,保障劳动者及时维权,依法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点。

1、劳动合同定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2、劳动合同特点。

主要指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内容具有劳动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客体具有单一性;是诺成、有偿、双务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2)个体经济组织,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3)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2、关于劳动合同主体特殊情形。

(1)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2)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4)“停薪留职”的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5)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

(6)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7)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

合同。

(8)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雇用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9)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照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联系与区别。

劳动合同与雇用合同有许多相似处,但二者仍存在一定区别,雇用合同劳动法不做调整,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解决有关争议。

(一)雇用合同概念。

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指出,雇用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用人服雇用,雇用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二)劳动合同和雇用合同联系。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用合同,二者的相同点主要是:

2、二者都以给付雇用为目的。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受雇人)依约定向雇用人提供雇用的行为,而不在于实现雇用人的预期利益。

3、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雇用的合同,受雇人给付雇用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4、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雇用,雇用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因此是双务有偿合同。

(三)二者的区别。

1、主体不同。这是劳动合同和雇用合同产生差别的根本原因。在这两类合同中,提供劳动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称为劳动者)都是自然人,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差异。雇用合同,法律对合同主体没有特别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为雇用人。而劳动合同正如上文提到的.必须是法定的几种情况才能作为用人单位。

2、形式不同。法律对雇用合同的形式没有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我国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3、二者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用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国家经常以强行法的形式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干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

4、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雇用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在适用法律时,劳动合同在劳动法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但劳动法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民法上的雇用合同。

5、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雇用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6、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雇用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7、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雇用合同中的雇用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8、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雇用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能就是否仲裁和对仲裁机构进行选择。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中有很多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劳动合同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3、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5、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与书面形式相对应的口头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随意性大,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没有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三)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

在现实中也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先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其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受法律保护。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征得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有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已建立,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已生效,但并没有实际用工,劳动关系尚未建立。

违反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违反已经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已建立,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就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另一种就是违反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这时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这种情况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合同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这时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就无从承担责任。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义务。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义务主要包括: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除此以外,还应该延伸出其他相关诸如保密等义务,类似于合同法中的缔约责任或后合同义务。比如德国民法第611条b项的规定,任何雇主不得公开或在公司内部登载有性别歧视的招聘广告;根据德国民法第242条规定,任何人签订雇佣合同时必须坚守诚信原则,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无误的,如果因信息不实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雇主应负有谨慎处理申请者申请材料的义务,在已经明确劳动者未被录用的情况下,雇主应向劳动者及时返还相关资料,应保守其中个人隐私,如健康状况等资料,如应申请者要求,雇主应销毁涉及个人信息的相关资料。

建议劳动法今后应增加用人单位承担如下义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谨慎处理求职者应聘资料的义务,应适时销毁求职者的应聘材料和简历,防止个人隐私泄露;有些招聘是求职者专门应约而往,并为专项聘用,如高级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聘可能会有相应的支出,如差旅费、住宿费等,凡是应约定而往,不论是否最终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负担上述费用。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阶段不得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报名费、资料费等。

关于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义务法律规定比较少,在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具体来讲,主要包括如下义务:申请者应如实告知用人单位自身的真实情况,尤其是对其所申请之工作岗位有不合适的情形更应如实告知;申请者有如实回答用人单位所提问题的义务;申请者对于其职业及竞争能力、知识、经验以及职业经历、资格考试成绩及报告,用人单位的提问不受限制,申请人有如实回答之义务;女性申请者不负担对用人单位对其可以预期未来是否结婚问题作答的义务;申请者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的义务。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地点,用约定的方式,按质、按量全部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既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而将其他义务置之不顾,也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更不得任意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相关工作岗位,并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并且亲自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劳动合同主体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不允许将应由自己完成的工作交由第三方代办,用人单位也不能将应由自己对劳动者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其他第三方承担,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还需要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理解和配合,相互协作履行。

(二)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从而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劳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依照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劳动报酬。劳动者从劳动到获得报酬,再到消费,是一个完整的周期,在这个过程中,获得报酬是实现这个周期的重要环节,而工资正是获得劳动报酬的最重要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将支付工资的周期规定为至少一个月,可以使劳动者的劳动到获得报酬的周期不致过长,更有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行月薪制的用人单位,工资必须按月发放,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的工资也可以按小时、按日或者按周发放,超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的即构成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中一些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事关每个劳动者、各个企业用工单位乃至整个社会和谐稳定,掌握必要的劳动合同知识对于明晰其中的概念,了解各自权利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正确看待,理性解决问题,从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发展绿色生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绿色建筑提倡与大自然和谐共生,在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的同时提高使用者的生活质量,为人类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活动空间。绿色建筑涉及面宽广,是一门多学科、多工种交叉的系统工程,以建筑人本论来理解,绿色建筑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适应能力强,是一个身心健康、不浪费有限资源的建筑。

1.2建筑信息模型。

建筑信息模型的建构是在于建筑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物质运动和能量运动在虚拟建筑中都被信息运动所替代,建筑师可直观预计建筑的使用能耗,选取可操作性强的节能技术。建筑信息模型的建立过程是创建并利用数字模型对项目进行设计、建造及运营管理的过程,即利用计算机三维软件工具,创建包含建筑工程项目中完整数字模型,并在该模型中包含详细工程信息,能够将这些模型和信息应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过程、施工管理,以及物业和运营管理等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过程。

1.3建构。

建构具有技术和文化双重的含义,要求建筑师既了解建筑建造的过程同时又清楚如何把握建筑设计的美观,是客观地表达建筑空间、材料、结构与建造的.方法。建筑的根本在于建造,在于建筑师应用材料并筑成整体的建筑物的创造过程和方法。绿色建筑的模型建构是指从建筑设计到建成过程中,既符合结构特征,又遵循生态理念,同时也符合从艺术审美角度去审视其自身所应具有的美学法则,并且在建造实施过程中保持其以上特征的过程。

2绿色建筑与信息模型建构相得益彰。

2.1对既有建筑进行改进。

首先对既有建筑进行信息模型建构来分析绿色建筑设计的得失,研究的对象是华北理工大学第二教学楼工程。该项工程于竣工,建筑面积达16818.35m2,为二类高层公共建筑,虽然木已成舟,不能再对该建筑进行大刀阔斧的改建,但对其设施可以进行优化,减少建筑的使用能耗。利用建构软件equest对这栋教学楼建立模型,采用本地气象参数进行能耗模拟。在建筑模型中选取singleclr/tint,singlelow-e,doublelow-e三种类型的玻璃进行模拟,由于不同的玻璃类型对建筑采暖和空调的能耗影响不同,三种不同类型的玻璃全年累计耗电量如图1所示。比较可以发现采用doublelow-e玻璃节能效果最好,原因在于其传热系数的降低使得该玻璃的保温性能更好,在炎热的夏季减少了室内冷量的散失,即降低了空调的冷负荷,同时其较低的遮挡系数使得室内能有充足的阳光,减少照明灯具的使用时间,也降低了室内的灯光热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空调的能耗。

2.2模型建构始于方案设计。

在构思方案、勾勒草图、研究美观的过程中,建筑师就应处理好生态技术与造型艺术的关系。在绿色建筑设计中运用信息模型建构的软件,如autodesk公司出品的revit设计平台,借助其先进的辅助功能,建筑师就像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在设计之初考虑生态技术因素,将对整个项目实现绿色目标起到指导作用。由于建筑模型中已经包含了大量设计信息,通过相应的分析软件,帮助建筑师在设计伊始就通过信息模型建构来统一生态技术和造型艺术,让建筑形态的推敲和生态技术的应用有机结合。目前建筑师在做方案设计时,多是基于cad平台,使用平、立、剖三视图的方式来表达,或采用sketchup软件三维建模后渲染的方式来展现设计成果。这些传统的设计方法是通过线面组合以形成几何形体,再在几何体表面赋予材质,依靠人的空间想象力来实现设计者与观察者之间沟通。这一过程不可避免的忽视了建筑结构、材料和构造应有的明晰属性,尤其体现不出与实现绿色目标相关的建筑材料属性,省略了各组成部分的真实的组合方式。绘制建筑的过程毕竟不能全面反映实际建造的过程,甚至会产生虚假的后果。随计算机模拟技术的成熟与跨学科应用,信息模型的建构技术应运而生,为建筑师提供了一条解决上述弊端的途径。信息模型建构建筑所见即所得的过程让建筑师使用三维的思考方式来完成建筑设计,使其更专注于设计而不是画图。

2.3借模型信息助绿色数据分析。

初期建构好的粗线条模型可以方便的导出建筑平、立、剖各个方面的图纸,基本满足方案表达的要求。而信息量进一步丰富的建筑信息模型后可以通过数据子集与其他软件对接,进行建筑采光与日照、建筑及其材料热工、建筑能耗等绿色设计分析。在笔者参与设计的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学方案构思中体现了基于绿色设计的模型建构,通过建构信息模型与ecotect设计软件平台相结合,模拟在实际场地环境,包括建筑朝向、与太阳辐射相关的日照与遮阳、全年风场等影响,得出较直观的数字化分析图,保证从方案阶段开始就将绿色建筑的理念贯穿设计全过程。根据小学所处的居民区环境,首先进行室外采光分析,室内全年日照百分比分析,以及遮阳设计。针对该项目首要满足周围高层建筑对本案无阴影遮挡,其次减少新建建筑自身的阴影遮挡。遮阳策略要考虑两方面,一是夏季周边住宅最好把阳光挡出去,冬季让阳光尽可能多的照进来,二是遮阳会使自然采光受到影响,会增加室内人工照明。通过太阳轨迹显示出一天内阴影的变化情况,一方面平衡室内自然采光,另一方面调节全年能耗,两方面结合起来形成最优的方案。最终基于两者策略平衡下采用的垂直交错组合的方案,总平面布局合理,建筑体型设计采光良好。初期的方案是没有庭院的,对室外风场进行分析发现:冬季1.5m高度场地内风速过高,考虑到是小学,又是北方,冬天小学生游玩时会冷,方案调整布局造成半围合布局,活动场地减少了寒风的侵袭。

3殊途同归的绿色设计。

根据我国能源科技发展路线图,建筑节能技术要从现阶段墙体、屋面和门窗节能技术、采暖和空调节能技术、采光和通风节能技术向建筑节能环保一体化技术发展。绿色建筑要求设计师跨学科综合性全过程设计,将设计信息在不同的领域中分享和延续,建筑信息模型的建构顺应了这个要求。现阶段的绿色设计在不同专业设计中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条件图共享之前,各专业绿色设计在局限于不同的图纸上,就像跑在不同车道上的车,不小心会撞车。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阶段是个关键的节点,绿色设计得到全面重视,这时如果某项节能检验不过关,必须对作品针对性的修改。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修改多为应付审查,不能有效实现绿色目标,还可能造成各专业因前期设计不合理产生碰撞,耽误设计进程。信息模型的建构将各专业集成在一个三维模型中,是一个整合所有设计的过程。信息的创建本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信息模型的建构是一个高效动态增加、处理信息的平台,碰撞、修改、调整一目了然,比传统方式高效且直观。比如:在设计后期一个楼层层高要增加500mm,按传统方法,若将改变了的工程量数据结合各专业重新整理出来,可能要一个月时间,而在一个完善的信息模型里,只要调整一个层高参数,重新计算,通常是几分钟时间就调整好,一套新的数据就出来了。建筑信息模型的建构基于实现全过程的与现行设计标准、信息标准无缝化结合,使其易用性、整合性空前强大,将从根本上改变工程项目投资、设计和施工三方的沟通方式。

4结语。

信息模型建构是一副“解毒剂”,让建筑师摆脱了喧嚣尘上的技术重负和审美意识的不确定性,使建筑设计回归本源,是绿色建筑发展的必由之路。总体上看,绿色设计与信息模型建构结合的价值体现还不理想,因为好多的建筑师不愿摒弃传统的设计方式,为学一个处于探索阶段的新东西费时费力。目前结合工作还需完善,实现常用的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在信息模型虚拟建构的软件中得到全面支持,让建筑师有的放矢。只有建筑师体会到了新技术的方便、快捷与准确,自动就舍弃了简单过时的设计方式,信息模型建构才会登堂入室,成为绿色建筑推广的强劲动力。

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法律问题研究

3月,王小姐入职上海一家贸易公司,岗位为商务拓展专员,月薪八仟。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王小姐均填写的是“未婚”。

过了4个月,王小姐意外怀孕,这令王小姐“已婚”的事实被单位发现。基于王小姐入职时没有如实告知公司婚姻状况,公司于208月将其解聘,理由是王小姐故意隐瞒婚姻关系,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予以解除。

王小姐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隐瞒已婚,而是根据上海的风俗,领了结婚证未办酒席算未婚。并且认为婚姻状态并不影响工作能力。但是单位没有协商的余地,王小姐拿到盖章的书面解除通知后就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从仲裁之日起到恢复之日的工资和社保。

发展绿色生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巴里考克斯在新西兰建造了一座教堂,这座教堂的主要材料为绿色植物。这是建造者在周游世界,访遍各地教堂之后,得到的灵感。他决定用树木建造一座“原生态”的教堂,整个教堂设计采用了五种不同种类的树和一个液压树铲建造了一个有生命、会呼吸的房屋,能容纳100个人。这个教堂建成后将会成为一个旅游景点,与周边的旅游景点共同构成一个树教堂花园,花园将于10月18日对外开放。这里的景点有3英亩的公园和一个迷宫。由军用投物伞建造、液压千斤顶支撑的一个大型遮篷为游客提供了另外的座位区和荫凉地。另外,这里还可以举办盛大的婚礼,开放后这里将吸引大量的游客。

2绿色建筑的内涵和发展概况。

2.1绿色建筑的内涵。

绿色建筑一词中的“绿色”并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绿化,也不是指建筑表面的颜色,它区别于普通的建筑,具有一定的生态效益,并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在功能上,绿色建筑又可被理解为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同时绿色建筑也是节能建筑的一个方法和手段。,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出台了我国gb/t50378—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其中对绿色建筑的内涵进行了定义:在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及高效的使用空间,并且是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2绿色建筑的发展概况。

从古至今,人类这个社会一直在经历着各种不同的发展,从工业的革命到农业的危机,从起初的力图要征服大自然,到现在全社会都在呼吁人和自然之间要和谐的共同发展。我们现在的发展是建立在破坏大自然的基础上,接下来人类社会想要更稳定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必须要遵循不同地域的环境气候特点,按照自然的变化规律来建造自己的家园。我们在反思自己的行为时发现,建筑行业是一个对生态环境消耗极大的行业,产生的破坏也最大。其中对环境产生破坏力最大的是在运输建筑材料以及生产这些材料的时候,在建造建筑时,会对基地以及基地周边的水文地质和土壤结构造成很大的破坏。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考虑采用节能的材料、先进的技术等途径来减少建筑对环境的破坏,这样各国就渐渐的出现绿色建筑。在绿色建筑建造的技术和艺术手法日趋成熟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探索,本文就将探讨绿色建筑设计的一个新方向———利用天然的绿色植物作为建筑的屋顶和墙体,来代替钢筋混凝土,发挥建筑最大的生态效益。

3以“纯绿色植物”为主体的绿色建筑设计分析。

3.1以“纯绿色植物”为主体的建筑。

我们常见的绿色建筑都是在建筑的某一部分将绿色植物与钢筋混凝土结合起来进行创作设计。比如对建筑立面墙体的肌理进行设计,加入植物的纹理;或者在建筑的屋顶进行屋顶绿化,这也是近些年绿色建筑比较常见的形式之一。而以“纯绿色植物”为主体的建筑是指除建筑框架外,建筑的其他材料均是绿色植物。利用植物的修建工具将植物修剪成我们需要的形状,并且将不同的植物进行组合,创造出一个“纯绿色”的建筑。目前,这种建筑形式在绿色建筑行业还是一个新的形式,同时也为这个行业提供了一些启示。

3.2绿色建筑设计的实践———以新西兰“原生态”教堂为例。

目前,这种以“纯绿色植物”为主体的绿色建筑在新西兰有个实例,即新西兰的“原生态教堂”。这种绿色建筑形式的出现带给人们一定的震撼,以前,对植物的利用也仅仅停留在修建成为绿篱、绿墙、各种造型,而这个建筑的设计者创造性的想到了将植物作为建筑的主体材料进行利用,这是一种大胆的尝试。

3.3植物材料的生态效益分析。

在以“纯绿色建筑”为主体的绿色建筑的设计中,最大的优点就是这种做法将建筑材料对大自然的污染降到了最低。这种建筑形式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且还能发挥一定的生态效益,真正的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植物材料的生态效益体现在多个方面:降低温度、降低湿度、提高空气质量、固碳释氧、滞尘、杀菌、吸收有害气体等。在设计前,我们要做好充分的研究,研究适合这个地域生长的植物。首先是植物自身的抗性要强,其次是不同植物之间组合的生态效益要高。

4以“纯绿色植物”为主体的建筑设计的启示与不足。

4.1对绿色建筑设计行业的启示。

这种设计形式的出现为绿色建筑设计提供了很大的借鉴意义,也是绿色建筑设计行业很大的突破。以后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时材料的选择问题上,我们又多了一种思路与方法。同时,我们也看到绿色植物还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利用,它可以被塑造成各种形式,满足人们不同的设计需求。

4.2以“纯绿色植物”为主体的建筑设计的不足。

这种设计形式在给我们带来很多启示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因为绿色植物不能像现代建筑材料那样可以“永久性保持”。绿色植物的生长状态也是制约建筑设计的一个最大因素之一,如何选用植物也是设计的一大难点。但是无论如何,这种设计形式的出现,也是绿色建筑行业的一个新探索。

发展绿色生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绿色环保理念在不同研究领域有着不同的阐述,在建筑设计中,绿色环保理念运用其中需要抓住建筑设计的方法与设计原则,再将绿色环保理念融入其中。该理念在建筑设计中主要分为两点:第一,对建筑资源有效利用。例如,在自然中的建筑周围会有很多可再生和不可再生资源,而绿色环保理念是要将这些资源在建筑设计中得以充分利用,在环保的基础上,达到资源的节约与循环使用。其中,太阳能与风能就是典型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应该充分将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环节设计合理;第二,建筑设计需要与自然融合,在自然建筑设计中应该注重建筑融于自然,并且回归自然,例如将自然中的美丽风光在建筑设计中充分体现,充分营造建筑设计与自然空间整体融合的景象,促进建筑与自然可持续发展。

1.2在建筑设计中的原则。

1.2.1以人为本。以人文本理念在建筑设计中充分体现,是绿色环保理念的延伸。建筑设计的发展不能离开人对环境的主观诉求,在建筑设计的各个环节中都应该充分尊重人的权利。而在绿色理念倡导下的建筑设计,能够充分坚持以人为本的建筑风格,建立与自然环境共同发展的和谐氛围。

1.2.2减少污染。建筑工程在建设初期对于环境的污染不能避免,那么基于绿色环保的建筑设计应该在最大程度上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例如建筑中原料使用对环境的影响,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噪声等。设计人员应该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进行充分考虑。

1.2.3能源节约。能源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因此,建筑设计节能是绿色环保理念与之融合的关键,因此,在建筑设计中,需要设计人员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与规划,在发展经济与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将绿色环保理念逐渐深化。

2、实际设计应用。

2.1节能方面。

绿色环保建筑设计的节能主要体现在建筑采光、室内光照环境以及水源利用三方面。建筑设计需要对气候条件进行考虑,气候条件影响着建筑设计的采光、采暖以及自然风向等诸多环境因素。建筑的主体朝向对采光有重要影响,因此在设计中需要考虑光照等条件,并充分利用太阳能和风能进行设计。好的建筑设计可以减少夏季的空调能耗,增加冬季的取暖,避免寒冷气流冲击;而建筑设计的采光效果对人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在照明系统的设计中应该充分利用自然光源,合理设计光线入射面,减少电能消耗比例,从而改善室内环境;建筑设计中应该注重水源利用设计,水资源的充分利用是建筑设计绿色环保的体现。例如,水龙头的设计采用节水型过滤器具,与卫生间以及花园浇水建立循环水利用方式。人们生活中的热水供尽量采用太阳能热水器。

2.2材料方面。

绿色环保理念融入到建筑设计中,首先在建筑选材上应该选用环保材料,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并且要节约能源,减少资源消耗。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环保材料的研究越来越深入,生产出众多类型的建筑环保材料。建筑材料市场上的环保材料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砂石、石膏、原木材等,这些材料的特征就是基本无毒无害,成本较低;第二,纤维板、大芯板等,这些材料都是排放比较低,无毒材料,这些材料经过一定的工业加工,在生产中对有害物质进行化工堆积以及释放,避免对人体造成危害,是建筑选材中的重要材料。

2.3自然用地以及自然资源。

绿色环保理念在建筑设计中充分融合,对于建筑工程用地来说较为复杂,因此,在绿色建筑设计过程中节地设计是新时期建筑工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例如,建筑中的设备、帐篷以及建筑用料都会占据一部分土地面积,这些都需要被考虑其中,对于施工人员来说,需要不断减少土地的死角,并提高土地使用率。在实际的建筑设计中应该兼顾周围环境,并尽最大可能减少建筑垃圾的扩散。此外,在建筑设计中应该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将绿色环保理念运用到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上。在自然资源利用中太阳能是最佳利用对象,在建筑中引入光热转换装置,实现太阳能小区,例如,太阳能光伏板的使用,利用硅电池光照释放电子的物理现象,从而实现光电转换。除了对太阳能的充分利用外,还应该对风能进行合理利用,在小区内安放小型的风力发电机,可以在紧急情况为住户提供用电。

2.4电气方面。

在建筑设计中增加电气设计是节能环保的具体体现,设计者应该明确建筑物是核心的供电系统,因此,在设计时减少对无用的线路铺设,尽可能的减少能源的使用,在建筑灯具的选择方面,需要注重节能、光通感率高其反射系数高的灯具,并附带节能控制开关等。在实际设计中,工作人员应对新型节能设备的引用,并熟练掌握设备操作规范,对实际应用做好详细规划,在细节上将节能环保理念落实。

3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建筑设计行业不断发展,在设计中融入绿色环保理念是科技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绿色环保的建筑设计理念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充分体现,在实际的建筑设计中将人的需求与自然相结合,并充分尊重自然,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在建筑设计中融入绿色环保理念,主要体现在四方面,分别是建筑节能、建筑材料选择、建筑用地以及电气方面。

网上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及双方签署的《_________》,经友好协商,就网上委托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网上委托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甲方已详细阅读本章,认识到由于互联网是开放性的公众网络,网上委托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有的风险外,还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具有以下风险:

2、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6、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8、由于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错误信息的风险;

9、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使投资者不能及时进行交易的风险;

10、投资者对开通网上交易后所涉及的责、权、利应有充分的认识,尤其对一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应及时进行弥补,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甲方)发生损失。当出现上述情况,客户可以随时与开户营业部或我公司联系,并改用其他委托方式,避免或尽量减少交易损失。

第二章网上委托。

第二条本协议所表述的.“网上委托”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向甲方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

第三条甲方为在证券交易合法场所开户的投资者,乙方为经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核准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证券公司之所属营业部。

第四条甲方可以通过网上委托获得乙方提供的其他委托方式所能够获得的相应服务。

第五条甲方为进行网上委托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甲方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其复印件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开通网上委托的申请,乙方应于受理当日或次日为甲方开通网上委托。

第七条甲方开户以及互联网交易功能确认后,乙方为其发放网上交易证书。

第八条凡使用甲方的网上交易证书、资金帐号、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委托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建议甲方办理网上委托前,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委托手段下达委托。

第十条乙方不向甲方提供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资金转帐服务,也不向甲方提供网上证券转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甲方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金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甲方确认在使用网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乙方有权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的网上委托被冻结后,甲方应以书面方式向乙方申请解冻。

第十三条甲方不得扩散通过乙方网上委托系统获得的乙方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十四条甲方应单独使用网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该网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当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第十三、十四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有权采取适当的形式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当本协议第一条列举的网上委托系统所蕴涵的风险所指的事项发生时,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2、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要求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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