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空调的管理制度学校空调管理使用规定(专业15篇)

时间:2023-12-06 21:15:19 作者:笔尘

学校要求学生每学期都要写一份总结,以反思自己的学习方法和提升空间。看看以下这些学校总结范文,或许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写作思路。

学校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空调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切实贯彻节约用电,降低能耗,按需使用原则,也为更科学合理地使用学校空调设备,延长使用寿命,切实保障空调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教育教学服务,给全校师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和学习环境,现对本校各教室、办公室、宿舍的空调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空调使用由各班班主任、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保证空调的日常使用与管理;一旦发现空调使用异常,请勿自行拆机,应及时汇报总务处。

1、夏季:室内温度在30℃以上,可使用空调,空调温度应设在26℃以上。

2、冬季:室内温度在5℃以下,可使用空调,空调温度应设定在25℃以下.

3、如情况特殊需经学校同意。

三、使用注意事项:

1、空调使用时,应注意门窗关闭,拉下遮阳窗帘。

2、夏季雷雨时,立即拔下空调插头,以免遭雷击导致空调损坏。

4、空调需按使用说明规定进行操作,如发生非人为故障应及时向总务处报修,不得自行拆卸,否则责任自负。

6、全体住宿生要节约用电,安全用电。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及空调开关,也不得随意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如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进行严肃处理。

8、宿舍空调一旦出现故障,寝室长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老师,由总务处请专人维修。总务处应经常对全校的空调线路、开关、接线盒等设施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理。

9、学期结束交宿舍管理老师处统一管理,新学期由宿舍管理老师处统一发放。

10、提高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意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安全隐患。

11、学期结束,遥控器上交保管室。

绵阳中学英才学校。

学校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学校空调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空调使用的合理性,增强使用学校空调的规范意识,创建节约型校园,进一步强化节能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延长空调的使用寿命,特对学校空调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机构:

组长:111。

副组长:各领导。

成员:各班主任各相关管理人员。

学校对教师用电采取插卡式电表管理,学校每月供给教师15度电。电表、表卡由教师负责保管,遗失,损坏照价赔偿。

会议室:负责。

各部室:各部室管理人员根据学校安排负责开关空调。教室:教室空调由负责开关。

教室开机时间为:早晨:5:50-----6:50。

晚自习:18:50----19:50。

三、强调:

1.各班主任要对教室宿舍取暖及用电安全,落实管理责任,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教室、宿舍要落实卫生管理责任,打扫干净,注意保持,严防。

3.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空调开关时间,不得不开,迟开,早开等。

4.温度控制规定。根据当天天气报告和具体通知,空调使用时温度设置的规定:制热最高不高于20℃。严禁设置温度较高,预防学生感冒和传染病的发生,保证空调安全运行。

5..节约安全用电。办公室和教室无人时应及时关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及空调开关,也不得随意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如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各班主任要确定好本班教室、宿舍空调管理学生,严禁学生触摸空调、乱按按钮、乱动插座,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不安全事故由班主任负全部责任。

6.遥控器领用保管。空调遥控器由负责人领用保管,当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办理空调及遥控器移交手续。长期不使用空调时,应取出遥控器电池,以免损坏遥控器。

7.做好空调维护。空调一旦出现故障,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后勤处杨春斗老师处,由后勤处报学校请专人维修。电工雷生坤同志负责校园电线电路安全和用电安全,保障校园正常用电,保证各种用电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应经常对全校的空调线路、开关、接线盒等设施设备经常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修理。

8.加强巡视检查。后勤处和值日领导、值周员加强巡视,如发现违规使用应及时处理并记录汇报。违反空调温度控制规定的、无人情况下空调未关的等情况,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影响其学期考核。

*中学。

20xx-12-4。

学校空调的管理制度学校空调管理使用规定

1、在运行督导直接领导下,承担对空调系统设备值班、检查、维修、定期保养、记录等全套工作。

2、严格执行开停机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

3、每日定时巡视主机组运行状况,作好记录。发现异常应立即认真查明原因,确保主机组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4、每日按规定时间开停机组,但应按天气变化和实际需求适当调整,以避免电力浪费。

5、每周巡视检查各空调机房一次,热情对待用户投诉,认真对待和解决投诉及检查发现的.问题。

6、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认真细致、一丝不苟的检查、维修设备,确保设备性能及运行良好,尽最大努力作好对用户的冷气服务。

7、向工程部申报空调系统内设备材料零配件计划,协助采购空调的所需材料。

8、遵守酒店各项规章制度。

政策制定人。

审批人。

执行日。

学校空调的管理制度学校空调管理使用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受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内所有空调及附属设备。

3.分类。

3.1分体式挂、柜机。

3.2中央空调。

4.要求。

4.1分体式挂、柜机。

4.1.1在需要运行的季节由专门的人员对其按照空调操作说明进行操控。

4.1.2每日三次对设备运转情况进行检查(早晨上课前,中午放学后,晚自习前),发现问题立即联系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4.1.3空调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课表对空调使用进行控制,如发现该教室无课则应停用空调,节约电力资源。

4.2中央空调。

4.2.1操作规程(制冷)。

4.2.1.1检查网管系统水压,应保持在8kg--9kgg正常范围,严禁超压。

4.2.1.2检查配电柜、电压、电源、电气附件是否正常。

4.2.1.3启动冷却水泵、循环泵、冷却塔开关,保持正常运行5分钟以上。

4.2.1.4启动机组,观察水系统降温是否正常。

4.2.1.5运行中必须经常检查压力、温度的变化,同时做好记录。

4.2.1.6关机时,先关主机,后关冷却塔、循环泵、冷却泵。

4.2.2操作规程(供暖)。

4.2.2.1检查网管系统水压状况,应保持在8kg--9kg正常范围。

4.2.2.2检查配电柜、电源、电压、电气附件是否正常。

4.2.2.3通知锅炉房送气,送气压力应逐步上升。

4.2.2.4打开室外气阀,启动热水循环泵。

4.2.2.5关闭排气阀,打开热交换器蒸汽阀。

4.2.2.6运行中必须经常检查压力、温度变化,同时做好记录。

4.2.2.7供暖压力超过9kg范围应立即采取降压措施。

4.2.2.8关机时,先关总气源,后关热交换器,再关热水循环泵。

4.3.1空调机房平时应上锁,钥匙由物业管理办公室保管,未经许可,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

4.3.2保持机房内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4.3.3空调机运行时,值班人员应按时巡查,检查各项运行参数、状态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及时调整处理,并做好记录。

4.3.4定期清洗系统的过滤网和过滤器,保证送风管道和水管道的通畅。

4.3.5每月对主、副机和机房进行一次清洁,并做好设备房的消杀灭鼠工作。

4.3.6每年对主、副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养,确保机组的良好运行。

学校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改善学习环境,提高学习效率,学校给所有班级、寝室配上了空调。为保管好、合理使用好空调,提高空调的利用率、节约能源,学校制定了空调使用管理规定。下面是空调管理制度的内容,欢迎参阅。

为了延长空调使用年限,合理使用好空调,提高空调的利用率、节约能源,确保安全,特制订管理制度如下,请全体同学及相关责任人遵照执行。

一、空调由班主任老师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拆卸、移动、触摸和随意调整空调,保证空调使用的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汇报,树立爱护空调人人有责的意识。

二、所有教室空调采用统一送电,按班级实际用电量向学生征收电费,然后上交学校的方式管理,具体由学校总务处安排专人根据气温负责配电箱的开关。总务处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供电线路,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机体或线路有异常现象迅速向学校汇报,班主任要教育学生不触摸空调主机和线路,保证用电的安全可靠。

三、空调使用不能随意开关,各班班主任负责开关机,关机时还要把空气开关关掉。空调开机运行后不得再频繁开关机,防止损坏压缩机。

四、空调温度夏天应设定为26℃以上,冬天应设定为18℃以下。设定温度与房间现有温度差过大空调的效能反而降低并会大幅增加能耗。而且如果学生进出教室时温差过大,会容易感冒,影响身体健康。

五、使用空调时应关闭门窗,有阳光时应拉上南侧窗帘;坚决杜绝开门、开窗使用空调。体育课、课间操及其它教室无人情况下,务必关闭空调。当天气暖和时,班主任也可灵活掌握空调的开关,注意节约用电。

六、不准在空调上放任何物品,不准在空调面板上乱贴乱画。

七、为不影响空调的使用效率和寿命,各班级在打扫卫生时最好拖地,扫地前必须先洒水,建议用湿抹布擦拭黑板,防止灰尘堵塞空调过滤网,并确保每月清洗过滤网一次。

八、各班级要切实爱护空调设备,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总务处将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某班级违规使用空调,将通报批评;如发现空调被恶意损坏,将追究责任人,予以100元以上经济处罚和记过处分。

九、各班应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及时向学校交该班所消耗的电费。

十、本制度自20xx年12月5日起执行。

沙河乡明德小学。

20xx年12月5日。

为切实加强学校空调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空调使用的合理性,增强使用学校空调的规范意识,创建节约型校园,进一步强化节能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延长空调的使用寿命,特对学校空调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机构:

组长:111。

副组长:各领导。

成员:各班主任各相关管理人员。

学校对教师用电采取插卡式电表管理,学校每月供给教师15度电。电表、表卡由教师负责保管,遗失,损坏照价赔偿。

会议室:负责。

各部室:各部室管理人员根据学校安排负责开关空调。教室:教室空调由负责开关。

教室开机时间为:早晨:5:50-----6:50。

晚自习:18:50----19:50。

三、强调:

1.各班主任要对教室宿舍取暖及用电安全,落实管理责任,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教室、宿舍要落实卫生管理责任,打扫干净,注意保持,严防。

3.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空调开关时间,不得不开,迟开,早开等。

4.温度控制规定。根据当天天气报告和具体通知,空调使用时温度设置的规定:制热最高不高于20℃。严禁设置温度较高,预防学生感冒和传染病的发生,保证空调安全运行。

5..节约安全用电。办公室和教室无人时应及时关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及空调开关,也不得随意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如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各班主任要确定好本班教室、宿舍空调管理学生,严禁学生触摸空调、乱按按钮、乱动插座,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不安全事故由班主任负全部责任。

6.遥控器领用保管。空调遥控器由负责人领用保管,当负责人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办理空调及遥控器移交手续。长期不使用空调时,应取出遥控器电池,以免损坏遥控器。

7.做好空调维护。空调一旦出现故障,各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后勤处杨春斗老师处,由后勤处报学校请专人维修。电工雷生坤同志负责校园电线电路安全和用电安全,保障校园正常用电,保证各种用电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应经常对全校的空调线路、开关、接线盒等设施设备经常进行常规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及时修理。

8.加强巡视检查。后勤处和值日领导、值周员加强巡视,如发现违规使用应及时处理并记录汇报。违反空调温度控制规定的、无人情况下空调未关的等情况,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影响其学期考核。

*中学。

20xx-12-4。

为加强空调的安全使用与管理,切实贯彻节约用电,降低能耗,按需使用原则,也为更科学合理地使用学校空调设备,延长使用寿命,切实保障空调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教育教学服务,给全校师生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和学习环境,现对本校各教室、办公室、宿舍的空调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空调使用由各班班主任、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保证空调的日常使用与管理;一旦发现空调使用异常,请勿自行拆机,应及时汇报总务处。

1、夏季:室内温度在30℃以上,可使用空调,空调温度应设在26℃以上。

2、冬季:室内温度在5℃以下,可使用空调,空调温度应设定在25℃以下.

3、如情况特殊需经学校同意。

三、使用注意事项:

1、空调使用时,应注意门窗关闭,拉下遮阳窗帘。

2、夏季雷雨时,立即拔下空调插头,以免遭雷击导致空调损坏。

4、空调需按使用说明规定进行操作,如发生非人为故障应及时向总务处报修,不得自行拆卸,否则责任自负。

6、全体住宿生要节约用电,安全用电。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及空调开关,也不得随意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如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进行严肃处理。

8、宿舍空调一旦出现故障,寝室长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老师,由总务处请专人维修。总务处应经常对全校的空调线路、开关、接线盒等设施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理。

9、学期结束交宿舍管理老师处统一管理,新学期由宿舍管理老师处统一发放。

10、提高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意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安全隐患。

11、学期结束,遥控器上交保管室。

绵阳中学英才学校。

学校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1、值班时间:当日下午下班后至次日上午上班前。

2、值班人员职责是负责夜间值班期间的各种事项处理及公司保卫工作。

3、值班人员应及时填写值班记录表,记录值班期间车间生产情况,包括产品、人员、带班、设备运转情况;记录值班期间外来人员出入情况、门卫以及监控是否正常等情况。

4、值班记录表由办公室人员管理,值班人员值班结束后应将值班记录表及时送交办公室,办公室将值班记录表交给下一值班人员。办公室将值班记录表以月为单位统计汇总存档,作为夜间值班情况及计算夜间补贴的依据。

5、值班人员每日上岗、离岗前必须检查厂区有无异常情况,发现异常情况、丢失被盗等破坏现象要及时汇报。值班期间遇恶劣天气时值班人员厂区巡查应在正常巡查基础上,重点加强对厂区内办公楼、生产车间、工地、仓库等基础设施预防恶劣天气措施的巡查,组织厂区内员工做好恶劣天气的预防应对,确保将恶劣天气的损害降至最低,并在出现突发事件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6、值班人员与门卫人员配合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并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7、值班人须尽职尽责,维护好公司利益。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值班人因事、因病无法到岗值班的,应事先请示调班,并报办公室备案。值班人不准当班喝酒,不准带非本单位人员入内。若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按规定值班签到、缺勤的一次罚款30元。

8、值班人员不遵守本制度的,对夜间出现问题未发现、未按规定处理或汇报的每人罚款30元;值班人员采取措施得力规避公司经济损失的视情况奖励30—200元。

9、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0xx年5月25日。

学校空调的管理制度学校空调管理使用规定

规范空调系统管理。确保空调系统运行正常。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xx嘉园管理处维修值班人员的'值班管理。

三、职责。

2、工程部主管负责监督、检查。

四、工作流程。

1、严格按运行、检查和维修养护等规程操作,保障空调系统的正常运行。

2、严格按设备启动、关闭时间操作,每日定时巡视检查,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维修,遇到重大问题及时通知工程维修部进行抢修,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3、严格按保养规定对空调系统进行保养、维修工作。

4、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洁工作,保证设备表面无灰尘,运转良好。

空调使用管理制度

1.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用于各办公室在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期间使用空调,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应关闭空调器,严禁室内长期无人空调机照开。

2.各部室应做到下班提前将空调关闭,中午、晚上非工作加班的情况下不得开启空调机,行政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一经发现空调未关闭者按每人每次30元罚款,款额将从工资中扣出。

3.各部室要对空调遥控器进行妥善保管,造成丢失或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当空调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修,不得私自维修,长时间不用空调应将插头拔下、做好防尘处理,同时将遥控器内装电池取出。4.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

5.为了保持空气清新及个人和他人的健康,请不要在办公室开空调期间吸烟。

6.除其它空调检查时间外,行政部定期(农历5月1日、11月1日)安排后勤人员对空调清洁检查,如有问题马上报修,农历5月10日、11月10日行政部检查落实情况,保证空调正常启用。

第六条违规责任。

1.凡违反上述“空调使用条件”开启空调的(特殊情况事先经批准的除外),给与现场责任人罚款30元/次。

2.凡发现办公室(区域)人员已下班离开工作场所,空调仍开放的,给与现场责任人罚款30元/次。

3.凡发现私自拆装空调、挪动空调、开启空调外壳等情况的,给与违规操作者罚款50元/次,若无人承认违规操作的,由现场责任人承担监督管理不力责任。

4.凡空调遥控器保管不当,导致违反本制度规定开启空调的,

除按上述对应条款处罚外,同时给与遥控器保管人罚款30元/次。

5.凡空调遥控器造成丢失或损坏的,由遥控器保管人照价赔偿,赔偿金额直接从工资中扣除。

6.如涉及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由使用部门或故意损坏者负。

责修理或承担赔偿责任,办公室将视设备损坏情况对故意损坏者做出相应的处理。

7.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办公室就处理情况通告全公司,罚。

款金额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空调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为合理使用空调设备,延长空调机的使用寿命,确保公司正常用电需要,切实为广大员工提供舒适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原则: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降耗的原则。

1、本制度所指空调是所有办公区域的空调设备。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在外作业员工,若有使用空调,请遵照本制度执行,现场工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温度条件:夏季,室内最高气温达到30℃以上,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制冷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气温低于10℃以下,方可开启空调制热,制热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2、使用空调时,应先关闭窗户,如需通风换气要先关闭空调。下班前提前15分钟关闭空调,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及下班后未关闭空调的情况。

3、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室无人超过30分钟以上的,应关闭空调,严禁长时间无人办公开启空调。

4、夏季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空调遭受雷击受损,引发安全事故。

1、空调使用由总经办行政部门统一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空调开启、运行、清洗、维护等管理工作,确保空调使用安全,避免能源浪费。

2、独立办公室空调由办公室人员负责空调使用,办公大厅空调,由总经办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使用。

3、空调一旦出现故障,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及时向总经办行政部门报告,由行政部门统一联系维修。

1、全体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开关,不得在空调线路上接线(专业维修人员除外)。

2、空调需按照使用说明规定进行操作,如发现电路或空调故障要及时停止使用,向总经办行政部门报修,不得强行使用,自行拆卸,否则责任自负。

3、不得私自更改本制度规定的空调使用设定温度,不得在室内温度未达到空调开启条件时开启空调。

1、凡违反第三条“空调使用规定”任何一款规定开启空调的(特殊情况事先经批准的除外),经查实,确定责任人的,给予扣罚当月绩效50元/次的处罚,若当月累计违反超过2次,自第3次违反使用条件开始按100元/次扣罚绩效,并通报批评。

2、凡发现办公室(区域)人员已下班离开工作场所,空调仍开放的,给与相关责任人扣罚当月绩效100元/次的处罚。

3、如涉及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由使用部门或故意损坏者负责修理或承担赔偿责任,届时总经办行政部门将视空调设备损坏情况对故意损坏者做出相应的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1、一般情况下冬季在日平均气温摄氏度以下,夏季在日平均气温摄氏度以上方可开启空调。

2、夏季空调制冷时温度设置不得低于摄氏度,冬季空调制热时温度设置23不得高于摄氏度。

3、使用空调时需关闭门窗,办公室长时间无人时分钟以上)或下班后(无人办公时)需及时关闭空调。

4、违反第项,给予罚款元/每次;违反第项或第项,给予罚款元/每次。

教师办公室空调使用违反规定,罚金由该办公室人员承担;会议室、梯形教室空调使用违反规定,罚金由会议或活动的组织者承担,其它地方违反空调使用规定,罚金由该房间管理责任人承担。

学校行政值班负责对全校空调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企业空调使用管理制度办公室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应加强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基础性工作,完善从集团到成员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和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将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工作责任明确,确保各项工作执行到位,消除企业内部只重视创新不注重基础的思想,加强内部控制基础工作,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帮助员工严格执行各项基础性内部控制规范,促进工作顺利开展。应规范财会基础工作,确保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财务会计数据信息准确,为内部控制管理提供可靠的参考信息。同时,应加强集团企业全体成员的内部控制意识,强化职业经理人管理机制,帮助企业高层管理者建立内部控制意识,集团企业管理者负担的管理任务重,涉及的面广,因此更应主动增加自己的财务会计知识和内部控制意识,重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帮助企业集团内部控制落到实处。除此之外,还应强化企业集团全体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帮助其认识到内部控制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特别是各成员企业的员工,使其认识到内部控制不仅关系着所在企业的利益和发展,更关系到整个集团企业的发展。只有每个员工均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工作,才能确保集团化公司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应以集团公司为单位,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特别是上下一致的流程。应建立费用管理制度,在费用限额控制、预算决策、费用执行、分析和考核等方面制订较为具体的内部控制制度,采用专人负责等措施,加强各个部门和岗位的配合,降低成本费用,提高效益。在内部控制信息传递方面,应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加强各方面信息采集,使得集团内外部的信息和集团本部、成员企业之间能够有效的进行信息传递,特别是与整个集团相关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均应加强传递,为内部控制有效执行提供准确的依据,并确保内控相关信息能够在集团管理层、董事会和基层员工之间进行及时沟通。另外,应建立内部控制考核制度。对于违规违纪等行为,加以惩处,对于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员工加以奖励,使得员工能够有章可循,奖惩分明,实施精神与物质奖惩相结合,确保内部控制管理效果。

(三)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要充分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需要良好的体系设计和有力的执行力度,并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作为保障。集团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并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应建立定期对于成员企业进行内部监督的机制,充分发挥集团企业的管理优势,将内部审计的监督和管理机制进行结合,强化监督和管理并重。对于内部监督发现的企业自身和成员企业的内部控制风险,应优化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关键风险点的控制,对于内部控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和发现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的情况,应进一步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实施。

1.总则。

1.1安全生产是公司的首要大事,公司的各项工作都应为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公司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而服务。

1.2公司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以科学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综合水平,防止事故的发生。

1.3本制度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择机适时调整修订时间。

1.4安全技术规程部分临时需要修订的由提出修订单位将修订理由和修订方案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由公司安委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报总经理审核,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5本制度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条例、行业标准、其它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和强制执行标准。

1.6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安委办。

2.基本原则。

2.1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2.1.4研究、决策公司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2.1.5听取各部门执行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汇报,审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2.1.6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决定奖罚方案;

2.1.7审定安全专项费用的投入和使用计划;

2.1.8审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立项工作。

2.2审定重大对外技术、管理交流和考察以及安全技术装备的引进。

2.3组织、部署检查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

2.4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5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听取各单位执行安全职能的情况汇报,研究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

2.6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员要及时了解生产装置和职工关心的重大的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必要时,由安委会主要人员提请可随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3.公司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3.1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3.1.5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1.6认真推广现代化管理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并监督、检查实施;

3.1.8负责组织社会自然灾害的预防及抢救工作。

3.2董事长安全生产职责。

3.2.2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经营做出重大决策;

3.2.5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企业安全文化;

3.2.6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3副董事长安全生产职责。

3.3.2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3.3组织并参与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建立企业安全文化;

3.3.6责成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坚持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4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3.4.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

3.4.3负责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各部门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4.4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3.4.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3.4.9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3.4.10加强对各项安全活动的领导,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奖惩。

3.4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职责。

3.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工会的指示;

3.5.3及时制止行政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支持职工的合理要求;

3.5.4开展群众性的劳动保护活动,做好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宣传教育工作;

3.5.5把企业安全生产的状况及年度安全工作意见列入职代会的议事日程;

3.5.6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3.6行政部安全生产职责。

3.6.4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的审批;

3.6.5对新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教育,并在上岗前做好体检;

3.6.7负责组织对保卫、道路交通、食品卫生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坚持责任追究制度。

3.6.8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3.7生产部安全生产职责。

3.7.3组织编制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贯彻实施;

3.7.8制定生产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依计划实施;

3.7.9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3.8研发部安全职责。

3.8.1对全厂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责;

3.8.2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审核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8.5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及技术性的问题鉴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8.6参加厂级安全活动,坚持深入生产一级巡回检查。

3.9质检部安全生产职责。

3.9.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9.3对仪器设备、出具检测报告造成的检验过程中的质量事故负责。

3.9.6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他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改造;

3.9.7试验进行时,不能脱岗,以免发生意外;

3.9.8室内不准乱拉乱装电源线,按规定要求,由电工安装。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教育。

3.10财务部安全生产职责。

3.10.1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费的使用和专款专用,设立专款独立账目的审批;

3.10.2负责组织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经费的使用情况;

3.10.3负责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费在项目的落实情况。

3.11安环部安全生产职责。

3.11.8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三同时”审查。

3.11.10主持修订公司有关安全环境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3.11.11负责对公司环保设施使用、在建环保设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3.11.12负责对环保事故造成的次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3.11.13确保公司各类环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3.12物管部安全生产职责。

3.12.2做好仓库的防火、防爆、危险物品、气瓶的管理预防工作;

3.12.3对危化物品要分类存放,固体和液体不能混合存放;

3.12.4保证仓库安全,消防器材要齐全、完好;

3.12.6对溶液库要以常检查,以免泄漏和管道阀门滴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12.7切实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

3.13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3.13.3编制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落实;

3.13.4参加本职业务范围内的事故调查、分析,并在事故分析报告中制订防范措施。

3.14设备部安全生产职责。

3.14.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机械、电器、压力容器安装、使用、维护等条例、标准、规程和规定,负责制定设备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14.3组织大、中型检维修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不准冒险作业。

3.14.4新设备、自制改造设备,要有完备的安全保险设施和装置,使用前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3.14.5贯彻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编制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操作规程,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并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3.14.6特种设备定期检测,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

3.14.7确保电、水、汽和动力设备正常运行、供应,满足生产需要;

3.14.8对设备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以免损坏设备,影响生产;

3.14.9新购、自制和改造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和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

3.14.10负责特种设备拆除、报废的注销备案工作,编制拆除、报废计划及方案。

3.14.11负责组织各类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时统计上报,并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设备事故归档备案工作。

3.15门卫安全生产职责。

3.15.5指导员工将车辆放入车棚,制止随意摆放;

3.15.6忠于职守,不擅自离开岗位,监控器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领导汇报或拨打报警电话,将公司损失降到最低。

3.16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3.16.1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3.16.2认真贯彻上级及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3.16.3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

3.16.10搞好工业卫生和文明生产,做到环境整洁,道路通畅;

3.16.11对车间发生的各类事故,除组织抢救外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调查、分析和处理。

3.17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3.17.7参加本公司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督促按“四不放过”的原则正确处理。

3.18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3.18.6按规定做好交接工作,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好各项记录。

3.19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3.19.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安全生产知识;

3.19.6班组记录准确可靠,交接班时,必须交接安全情况,发生情况时,应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参加事故分析会,要如实介绍情况。

3.20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3.20.1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3.20.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上级指示;

3.20.5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采购、分配和维护检查工作;

3.20.6负责对火灾、爆炸、火警事故、政治性破坏事故的上报工作;

3.20.7负责基建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3.20.8负责对参与基本建设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20.9做好基建和双方的联系配合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3.20.10负责施工质量检查及质量事故的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规定。

公安、交通、港口、环境保护、质量监督等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予以督促、指导。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下列经费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一)查封、扣押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处理费用;

(二)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险器材和防护用品的费用;

(三)奖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费用;

(四)按照规定购买应急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五)应当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的其他费用。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保安全的原则,并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

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专项规划经征询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意见,并经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相应将其纳入城乡规划。

禁止在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以及危险化学品卸载基地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但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除外。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者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设项目的,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港口等专业主管部门划定、审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要求,在规划环节加强对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把关。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设计、施工。

第七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规划、交通、环境保护、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列明本市不同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的种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限制目录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限制目录的规定。

第三章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照国家、省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重点指导目录开展检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年就其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由其亲笔签名的年度自查报告。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年度自查报告应当在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网站上公示1个月,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制定化工过程风险管理制度,确定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责任人、风险分析结果应用以及改进措施落实要求等,对生产全过程进行风险辨识分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装置的,应当在设计阶段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并形成报告存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等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控检测体系,自动监控、连续记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参数;应当配备可燃、有毒气体泄漏自动报警装置;应当配备安全视频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委托具有防爆专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其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特殊作业,应当遵守有关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国家标准。

有油气罐区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油气罐区防火防爆的规定。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泄漏:

(二)对维修或者更换后的设备进行防泄漏检验;

(三)对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安装能及时切断泄漏源的防护装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的,应当立即消除泄漏,收集泄漏物质,限制泄漏范围扩大,并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委托的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检维修管理制度。

检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检维修方案,并经危险化学品单位审核后方可施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需要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的,应当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处置方案。委托其他单位拆除的,应当签订安全协议。

拆除石油化工等特殊化工装置的,应当委托具有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以及流向等信息。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用途、使用方式、使用情况和储存数量、装置、设施等信息。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包括危险有害因素、后果、预防、应急措施和报告电话等内容的告示,并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

第四章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

第十六条在本市依法划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通行证。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范围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安全生产、交通等部门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申请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在限制通行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按照通行证规定的线路、时段行驶。过境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经由限制通行区域以外的公路行驶通过。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委托非本市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受托单位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记录,但运输车辆不进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除外。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查验承运人的相关许可,不得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承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如实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委托第三方办理水路运输相关手续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列明上述信息。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未告知所托运的物品是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委托合同中未列明前款规定信息的,受委托办理水路运输相关手续的第三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危险化学品承运人。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遵守国家、省和本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书和载明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托运人、发货单位、接收单位等内容的资料,且不得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载、分装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应急救援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与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保障其生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专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人员和装备器材,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先行垫付,并向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偿。

第二十六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全程动态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储存场所、流向、运输起止点、车辆装载情况、处置结果等信息动态录入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管理信息实时共享,避免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复录入。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所建立的安全监控检测体系,应当与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实现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以及事故预警。

第三十条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应当与危险化学品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并实时上传危险化学品交易、仓储、物流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5年对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进行至少1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督促相关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整改,以降低危险化学品产业集中区(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

第三十二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诚信管理,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根据信用档案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信用等级,作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示范单位评审等的考量依据。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增加监督检查、抽检的频次,将严重失信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约谈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

约谈对象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整改报告。约谈对象拒不整改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并将约谈对象列入下一年度的重点监管对象。约谈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未遵守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限制目录的规定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未按照要求建立台账的;

(七)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未实时上传危险化学品交易、仓储、物流等信息的。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就其个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进行年度自查,或者未按照要求将安全生产职责年度自查报告进行公示、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个人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可能发生严重泄漏的设备,未安装能及时切断泄漏源的防护装置的。

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在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后,未立即消除泄漏,未收集泄漏物质,或者未限制泄漏范围扩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需要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设施的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未按照安全施工方案和处置方案进行拆除作业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通行证而在本市依法划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委托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承运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未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受委托办理水路运输相关手续的第三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未以书面形式向危险化学品托运人核实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或者未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危险化学品承运人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危险化学品承运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承运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给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书或者相关资料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所属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之外卸载、分装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车辆所属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责,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化工、医药等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尽量消灭污染物。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由企业领导直接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指定若干名环保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企业环保工作由各部门领导分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安全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九条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存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防止“三废”污染,实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所有造成环境污染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支持。

第四章环保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十四条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公司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执行,并监督、检查。

1.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2.公司经理对本公司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3.财务中心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5.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6.办理货币资金业务,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7.财务中心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8.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9.财务中心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是否恰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0.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讨论和总经理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11.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12.财务中心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

13.财务中心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14.现金收入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

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15.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1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财务中心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17.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18.财务中心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19.财务中心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0.财务中心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1.财务中心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22.财务中心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23.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24.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空调使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带给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空调的启动、使用和职责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本制度所指空调包括集团所有办公场所、活动区域的空调设备。

空调使用实行“部门主管负责制”,职责到人并承担相应职责。大厅空调的管理维护与使用由当天值日人员负责。各办公室空调由该办公室人员负责。有关职责人和员工应根据本制度规定使用、管理好空调,切实保障空调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并避免能源浪费。夏季雷雨天气应立即关掉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空调一旦出现故障,有关职责人应及时通知集团办。

使用空调时,应先关掉门窗,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下班时当天值日人员要提前10分钟关掉空调,坚决杜绝下班时忘记关空调导致资源浪费,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用中不得随意改变风叶方向,人为因素造成空调设备或遥控器损坏的,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损坏人承担。

凡违反上述“空调使用条件”开启空调的,给与职责人每人罚款100元/次的'处罚。凡发现各办公室人员离开办公室外出办事,空调仍开放的,给与该办公室主管每人罚款100元/次的处罚。凡发现私自拆装空调、挪动空调、开启空调外壳等状况的,给与违规操作者罚款50元/次,若无人承认违规操作的,由当天值日人员承担监督管理不力职责。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集团办就处理状况进行通告批评。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空调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强对空调的启动、使用和职责管理,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带给良好的工作环境。

2、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降耗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指空调包括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区域的`空调设备。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职责划分。

1、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由总经理指定职责人现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全体员工应根据本制度规定使用、管理好空调,避免能源浪费。

2、空调一旦出现故障,有关职责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立即联系维修。

第四条使用条件。

1、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限于各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时间使用空调。

2、使用空调时,应先关掉门窗,如需通风换气要先关掉空调。下班要提前15分钟关掉空调,坚决杜绝开窗使用空调现象。

3、办公室在使用空调时根据气象台温度预报结果,夏季室外最高气温到达30℃以上,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制冷温度设置不应低于26℃;冬季室外气温低于5℃以下的,方可开启空调制热,制热温度设置不应高于23℃。

4、中央空调上班时开机,下班前15分钟关掉。

第五条注意事项。

1、全体员工务必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启空调外壳,不得私自拆装空调开关,也不得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更不得让部门以为其他任何人员进入办公区域开启空调(专职维修人员除外)。

2、空调需要按照使用说明规定进行操作,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不得自行拆卸,否则职责自负。

第六条违规职责。

1、凡违反上述“空调使用条件”开启空调的(特殊状况事先经批准的除外),给与现场职责人罚款30元/次。

2、凡发现办公室(区域)人员已下班离开工作场所,空调仍开放的,给与现场职责人罚款30元/次。

3、凡发现私自拆装空调、挪动空调、开启空调外壳等状况的,给与违规操作者罚款50元/次,若无人承认违规操作的,由现场职责人承担监督管理不力职责。

4、如涉及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由使用部门或故意损坏者负责修理或承担赔偿职责,视设备损坏状况对故意损坏者做出相应的处理。

5、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在公司内通报批评,罚款金额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附则。

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空调使用管理制度

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健康节能的原则,根据季节气温的变化,我公司对空调的启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1、严格控制空调机使用开启温度,夏季温度高于30摄氏度(包含30摄氏度)方可开启制冷系统;冬季温度低于6摄氏度(包含6摄氏度)方可开启制热系统。

2、空调的启用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启,严禁在冬天开启制冷或在夏天开启制热,否则,将对压缩机造成严重损坏,影响其正常使用。

3、为节约能耗及延长空调的使用寿命,空调开启后,设置的温度要适中:制热温度应设置在24度,制冷温度应设置在26度,以免空调机长时间工作,压缩机发热、发烫,影响正常使用。

1、办公室空调开启时,应将门虚掩,防止温度流失。

2、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用于各办公室在办公期间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期间使用空调,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应及时关闭空调,严禁室内长期无人空调机照开。空调的开启由前台负责,其他员工不得开启。

3、下班前及时关闭空调,非工作加班不得开机,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

4、不得随意改变空调机的风叶方向及随意打开机壳或拆卸机件。要注意对空调的合理使用和维护。当空调出现故障时,要及时报修,不得私自维修,应及时联系维修部门上门维修。

5、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

6、为了保持空气清新及个人和他人的健康,不得在办公室开空调期间吸烟。

希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上述空调使用规定,并认真贯彻勤俭节约,按需用电的原则。

空调使用管理制度

1.加强对空调的启动、使用和职责管理,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带给良好的工作环境。

2.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降耗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指空调包括公司所有办公场所、生产场所、食堂等区域的空调设备。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职责划分。

1.空调使用实行“专人负责制”,由部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全权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职责。有关职责人和员工应根据本制度规定使用、管理好空调,切实保障空调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并避免能源浪费。

2.空调一旦出现故障,有关现场职责人应及时向办公室统一联系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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