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制度通知(通用21篇)

时间:2023-11-19 05:46:56 作者:FS文字使者 行政规章制度通知(通用21篇)

规章制度的更新和改进是组织发展的必要环节,以跟进时代变化和新需求。不同组织的规章制度可能有所不同,大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行政规章制度

1、保持工作桌面整洁,认真整理、保管好本岗位文件资料。下班时认真清理文件资料,并整理归类,以方便清洁员工桌面。

2、离开座位、下班后将座椅推到桌面内。

3、办公区域严禁乱扔、乱倒、乱吐等不良行为,切记维护地毯清洁。

4、为保持办公环境的`整洁卫生,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进餐或携带食物上班。一线员工在餐厅用餐。

5、严禁在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吸烟请至楼梯口吸烟区,吸烟完毕烟头随手放入指定区域。

6、下班后自觉关闭电脑及本区域空调和电灯,尤其是休息日及节假日个体加班时,更要注意关闭空调及电灯。

7、保持工作环境的安静有序,上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严禁串岗、脱岗、扎堆聊天、看小说。

8、非工作需要的上网、睡觉、大声喧哗、吃喝谈笑、听音乐等扰乱秩序及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

9、公司电话勿打私人电话,如有违反发生电话费用由个人承担。

对违反本规定者,每次罚款100元/人/次。

1、办公用品的申购由申请员工填写“办公用品申购表”,由其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主管签字同意后,交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购买。

2、员工离职时,依据个人台帐明细将耐用物品交回行政人事部,如果耐用办公品丢失,按照成本价的80%赔偿。行政助理在离职申请表上予以确认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1、员工需使用公司门、柜子、抽屉等钥匙者可向行政人事部提出领用其使用之钥匙。

2、由行政人事部按实际情况分配使用各类柜子,行政人事部负责保管、发放、做好领用签收记录。

3、原则上所有钥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备份一把,特殊部门除外。

4、员工离职将其领用之钥匙全部交回行政人事部,必须由行政助理签字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5、钥匙如有遗失需按如下规定金额赔偿:

(1)所有门钥匙50元/把。

(2)柜子、抽屉钥匙10元/把(交行政人事部备份钥匙者)。

(3)柜子、抽屉钥匙50元/把(未交行政人事部备份钥匙者)。

1、名牌作为员工身份识别的标志,员工上班时必须佩戴名牌。

2、保持名牌的卫生整洁,不得擅自将名牌上的信息进行涂改,行政人事部将进行不定时检查,一旦发现有未佩戴名牌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各部门负责人上班前需检查部门员工名牌的佩戴情况,督促员工佩戴名牌。

4、名牌遗失应及时到行政人事部补办,并交补办手续费20元。不办或未办的员工将给予50元/次的处罚。

1、根据公司规定,行政人事部统一订制员工工作服,并负责统一发放,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2、按公司规定穿戴工作服,做到衣冠整洁,朴素大方。未穿着工作服者,给予20元/次的处罚。

3、员工不得擅自更改工作服款式和颜色。

4、工作服遗失应及时到行政人事部补办,并交重新订制费50元/件。

1、员工如有违规行为发生,行政人事部依本制度执行处罚手续。出具处罚通知,并张榜公告。

2、员工罚款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归入公司奖励基金。

3、本制度的批准执行及相关条款的变更均由总经理批准进行。

4、本制度的日常执行管理及解释由行政人事部负责。

行政规章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本公司的员工聘用、入职、试用、调迁、休假、值班、考核、奖惩、薪资、福利待遇、职务任免、辞退等事项,除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外,皆按本规定执行。

九、为实现本企业的总体经营和管理目标,公司奉行“以人为本、客户至上、团结上进、铸就辉煌”的企业理念和精神,各级公司员工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1、公司所有员工均应执行统一作息时间:早上08:30到岗,迟到30分钟均视为旷工,下午18:00汇总当日工作后打卡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迟到/早退,处以5元/次的罚款,旷工处以50元/次,一月有三次旷工者作辞退处理。

日清,当日工作当日完成,如果未达到公司规定的相关标准,检查发现罚款20元/次。

3、所有公司员工个人物品存放有序,公共物品用后及时复位,办公桌及办公室必须随。

时保持整齐干净,所有物品摆放有序,重要文件、资料、单据和物资一律入柜,否则一经发现罚款10元/次。

4、公司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对客户提供耐心细致的服务,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和纠纷,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做好记录并给予及时处理,不能引起客户不满和投诉,若因此对公司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者,罚款50元/次。

5、员工每月请病、事假不得超过3天(病假根据实际病情而定),请事、病假或休假需填写事、病或休假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休息。未经批准请假、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罚款50元/次。请病假超过三天者,需出示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假条一律交行政部备案,病、事假期间不计发任何工资。

6、员工在上班期间需佩戴工作牌上岗,在办公区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要大方得体,不得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吸烟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违规者罚款5—20元/次(罚金视违规情节轻重而定)。

7、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不得无故脱岗,按公司规定完成安排的工作,并服从部门领导安排。若有违规者罚款10元/次。

8、公司员工无故损坏公司财物需照价赔偿,上班期间在办公室打私人电话和把公司财物据为己有者一律罚款10—20元/次(视情节轻重而定)。

9、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损坏公司利益者,一律罚款300元。

10、对将公司公款据为己有者和携款潜逃者,一律报案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11、对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品行、工作能力、业绩和综合考评差着,公司可随时解除聘用关系。

12、对公司内部管理和市场销售、拓展能提出合理、切实可行并行之有效的建议和意见者,公司给予该员工适当的奖励。

13、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表现突出和业绩优秀者,公司给予适当的奖励。

14、在公司遇到突发情况时,员工能及时出面为公司挽回经济者,公司给予适当的奖励。

15、公司每月根据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综合考核,并评选出两名优秀员工,并给予优秀员工200元/人以资鼓励。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始实行,最终解释权归管理部执行!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行政规章制度

(一)证件必须经人事部门确认新进人员核准聘雇应依下之规定向公司人事部办妥下列手续方能入职:

1.个人半身彩色免冠近照二张。

2.身份证复印件二张(持临时身份证者应在有效期内补交正本)。

3.近期个人身体健康证(必须是镇级以上公立医院)。

4.个人计划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个人最高学历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入职人员必须填写入职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并确保其资料的真实性。

(二)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人事部的培训,熟悉公司相关制度。

1.新入职员工报到后,人事部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及日常工作生活中应遵守之事项进行入厂培训。

2.人事资料建档:员工之人事资料由人事部门于员工报到两个工作日内建妥人事资料并存档保存(包括电脑档案)。

3.新员工之工作分配:员工报到后依上级主管之指派分发工作,由人事部将新员工介绍给所属部门主管,由其安排工作并进行上岗前培训,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特殊情况必须经上级主管核准后方可变更),行政人事规章制度。

(三)晋升:公司全体员工晋升机会均等。

(四)试用期间:所有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1至3个月(特殊岗位例外),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表现突出者或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者,经总经理批准可缩短试用期,管理制度《行政人事规章制度》。

(一)如果在试用期内无法适应工作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公司将随时终止劳务关系。

(二)试用期满的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由公司领导核准后交接完毕方可离职。

(三)所有离职人员必须到人事部领取《离职申请表》并交所在部门主管审批后由人事部转交公司领导审核并存档。

(四)经公司领导批准离职人员须到人事部领取《离职员工交接表》由宿舍管理员签名、部门主管签名(证明其所有工作事项、物品移交完毕)后在门卫处等待,由财务部核实交接表无误后领取工资。

(五)所有离职人员领取工资后不得再在本公司内食宿。

(六)特殊情况的离职人员,做特殊处理。

奖励:对改善管理、提高品质质量有重大贡献者。严格控制成本、对节约开支有显著贡献者。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卓有成效者。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者。检举违纪违规人员、揭发行为者。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业绩突出者,对以上表现突出的员工由各部门主管提报,经公司领导评估后,将给予口头或书面表扬、物质奖励、特别加薪或者晋升等不同形式的奖励。

处罚:对违反公司制度,将依据违纪情节给予罚款、警告、记过或合并处分,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且屡教不改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凡违反劳动纪律、住宿规定、就餐规定、门禁制度、安全卫生守则、玩忽职守者,视情节轻重及有无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处以上款所列相应之一处罚。

公司任何员工都享有投诉的权利,投诉的方式为:

1.将意见口头或者书面交至直接上司或者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进行处理或上交。

2.将意见口头或者书面交至人事部,由人事部进行调查,并将结果上报至公司领导。

行政规章制度

为加速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提升公司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同时也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的行政、人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1、本公司的员工聘用、入职、试用、调迁、休假、值班、考核、奖惩、薪资、福利待遇、职务任免、辞退等事项,除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外,皆按本规定执行。

2、为实现本企业的总体经营和管理目标,公司奉行“以人为本、客户至上、团结上进、铸就辉煌”的企业理念和精神,各级公司员工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1、公司所有员工均应执行统一作息时间:早上08:30到岗,迟到30分钟均视为旷工,下午18:00汇总当日工作后打卡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如有迟到/早退,处以5元/次的罚款,旷工处以50元/次,一月有三次旷工者作辞退处理。

2、业务员和内勤工作人员,需按照工作要求做好每日工作报表记录和有关电脑票据录入,工作要求做到日清,当日工作当日完成,如果未达到公司规定的相关标准,检查发现罚款20元/次。

3、所有公司员工个人物品存放有序,公共物品用后及时复位,办公桌及办公室必须随时保持整齐干净,所有物品摆放有序,重要文件、资料、单据和物资一律入柜,否则一经发现罚款10元/次。

4、公司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对客户提供耐心细致的服务,不得与客户发生争执和纠纷,对客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做好记录并给予及时处理,不能引起客户不满和投诉,若因此对公司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者,罚款50元/次。

5、员工每月请病、事假不得超过3天(病假根据实际病情而定),请事、病假或休假需填写事、病或休假申请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休息。未经批准请假、休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罚款50元/次。请病假超过三天者,需出示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假条一律交行政部备案,病、事假期间不计发任何工资。

6、员工在上班期间需佩戴工作牌上岗,在办公区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要大方得体,不得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吸烟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违规者罚款5—20元/次(罚金视违规情节轻重而定)。

7、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不得无故脱岗,按公司规定完成安排的工作,并服从部门领导安排。若有违规者罚款10元/次。

8、公司员工无故损坏公司财物需照价赔偿,上班期间在办公室打私人电话和把公司财物据为己有者一律罚款10—20元/次(视情节轻重而定)。

9、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和损坏公司利益者,一律罚款300元。

10、对将公司公款据为己有者和携款潜逃者,一律报案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11、对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品行、工作能力、业绩和综合考评差着,公司可随时解除聘用关系。

12、对公司内部管理和市场销售、拓展能提出合理、切实可行并行之有效的建议和意见者,公司给予该员工适当的奖励。

13、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表现突出和业绩优秀者,公司给予适当的奖励。

14、在公司遇到突发情况时,员工能及时出面为公司挽回经济者,公司给予适当的奖励。

15、公司每月根据员工日常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综合考核,并评选出两名优秀员工,并给予优秀员工200元/人以资鼓励。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始实行,最终解释权归管理部执行!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四日。

行政规章制度

12、负责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13、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为促进相互之间的团结做好工作;

5、负责办理入职手续,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保管、用工合同的签订;

6、建立并及时更新员工档案,做好年度/月度人员异动统计(包括离职、入职、晋升、调动、降职等)。

7、制定公司及各个部门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经批准后实施;

8、对试用期员工进行培训及考核,并根据培训考核结果建议部门录用;

9、负责拟定部门薪酬制度和方案,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12、做好员工考勤统计工作,负责加班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13、负责公司员工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年检的办理;

14、配合其他部门做好员工思想工作,受理并及时解决员工投诉和劳动争议事宜;

16、其他突发事件处理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行政规章制度

为使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民主,考评工作更加透明、公正,本着中心的管理、考评工作“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值班窗口由进驻部门(单位)工作窗口按月轮流担任(月值班窗口安排见附表),每月安排4个窗口担任值班,由窗口负责人任值班员。

1、负责检查窗口工作人员执行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及开展“规范、优质、高效、廉洁”服务情况。对于违规违纪、擅自离岗、聚集聊天、网上游戏等现象,以及在行政服务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不文明等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制止,并做好记录。

2、维护行政服务大厅正常的工作秩序,尽力化解窗口与窗口之间、窗口与办事人员之间出现的矛盾。

3、督促大楼保安员、保洁员履行职责,协助中心对大楼安全设施的检查与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协助中心处理当班期间发生的突发性事件。

5、参与中心组织的工作检查及每月“红旗窗口”的考评与量化工作。

6、完成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值班人员应佩带值班标识上岗,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每天对行政服务大厅巡视二次以上,对值班情况认真做好记录。

2、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妥善处理。

3、值班人员因事不在位时,应及时向中心监督(投诉)科报告,并指定专人代为履行职责。

4、对于值班窗口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中心将给予批评,且该窗口当月不得评为“红旗窗口”。

附件:

月值班窗口安排表。

每月排列在第一位的值班窗口负责集中检查的召集、汇总和协调工作;检查可采取集中和分散的形式进行。

行政规章制度

为保证印章、介绍信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维护集团利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1、集团印章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行政办公室凭集团介绍信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制手续。

2、印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选用国际、国内先进、适用的质料和种类。

4、下属企业和部门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刻制内部或对外用章,但须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刻制。

1、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印章启用事先须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启用印模应用蓝色印油,以示首次使用。

(一)集团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董事会、集团的正式印章、专用印章、钢印、手章应指定办公室保管;

2、各部门、中心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机关、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二)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特制印章要放在保险柜。印章要放在办公室,不准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进汇报,配合安保部门查处。

(四)印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手续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机构变动机构名称改变;

2、上级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

3、印章使用损坏;

4、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印章停用要提出处理办法,并报经领导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清退、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一)使用范围。

1、凡属以集团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签订协议等一律加盖集团印章;

2、凡属集团内部行文、通知,使用集团内部印章;

3、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加盖部门印章;

4、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5、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印章,一律实行审批制度。凡经领导批准方可盖印,其权限分级掌握,使用哪级印章,由哪级领导批准,并由其负责。凡不符合用印需要的,均应拒绝盖印。用印人填写用印登记簿,领导在该表上签批。

(三)使用印章,一律实行登记制度,注明用印事由、数量、申请人、批准人、用印日期。

1、使用印章时,保管人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把关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2、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印章保管人长期外出时须将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

1、介绍信种类:存根介绍;信笺介绍;证明信(材料)。

2、介绍信一般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3、介绍信开具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事宜由部门经理签字后办公室审批,重要事宜需由集团领导审批,方可开具。

4、严禁开出空白介绍信。

1、未按本办法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本办法由办公室解释、补充,由集团总经理颁布生效。

(六)招待用餐管理规定。

第一条用餐程序。

1、各部门、中心在集团安排用餐须报总经理批准,并提前将用餐通知书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用餐通知书要列明来客单位、时间、标准、人数。

2、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请示,同意后先用餐,再补办手续。

第二条用餐标准。

餐费标准分为a、b、c三个档次(酒水除外)。即一般客人用c档,较重要客人用b档,重要客人为a档。

第三条酒水标准。

除有明确批示外,招待一律只提供适量的本地啤酒及饮料。其余如香烟、烈性酒、葡萄酒等经批准后方可按量供应。

第四条用餐后的核算。

1、所有招待用餐费用,接待部门须及时报批,办理结算。

2、对不符合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一切费用由接待人承担。

第五条注意事项。

1、必须注意接待费用支出项目与接待用途及目的一致。

2、接待费用开支,必须本着最小支出、最大成果的原则,合理接待,有效使用经费开支。

行政部规章制度

(1)酒店、行政部名义外发的各类公文,由行政部经理撰拟。

(2)以酒店名义外发的文稿,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他人负责审稿和鉴发。以行政部名义外发的文稿,由行政部经理负责审稿和签发。

(3)任何文稿打印,都需要得到行政部经理的签字批准。

(4)打印稿必须由撰稿人或行政部经理指定的专人,按照原稿进行认真校对。

(5)正式文稿盖印,必须附原稿,并检查原稿上总经理签发的意见或行政部经理签发的意见。盖印必须进行登记。

(6)文稿外发必须登记。

(7)文稿外发同时,将正稿与原稿装订一起,分门别类进行归档。

(8)文件按部门编号,如:执行总经理用(总)字x年x号;行政部用(行)字x年x号

(1)工作关系到总经理与酒店经营管理各个环节联系渠道保持畅通。当值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做好此项工作。

(2)行政总值必须根据值班安排表,准时上岗。值班期间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中途不得无故离岗。因故离岗,须得行政部经理批准,并临时指派他人替代。

(3)行政总值值班时间:08:00pm—次日08:00pm(期间休息在酒店值班室)。

(4)行政总值记录本内容为:当日营业状况简述、vip接待报告、投诉记录及处理、各部门工作状况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记录本次日早上08:00pm交行政部,由总经理签批后,是日行政总值由行政部领取。

(5)行政总值值班当日在总经理不在酒店时,处理有关对客投诉或内部一般事件,如:优惠、处罚、奖励等权限上与总经理等同,但其它重大问题应和总经理取得联系后再作决定。

(6)遇vip客人光临,行政总值应在酒店接待,并陪同客人进入客房。必要的招待还将由总值接待用餐。

(1)行政部对酒店印章、介绍信的使用、保管负有管理责任;财务部对酒店财务章、合同章的使用、保管负有管理责任。

(2)对外使用公章,必须得到经理的审核和批准,并进行用印登记。部门业务需要,加盖酒店公章,应使印章名称与文件名一致。加盖后,必须章形端正,字迹清楚。

(3)公章不得盖有公文空白处,不得盖在任何空白纸上。

(4)因印章使用不当,造成公文作废,此文件必须当场销毁。

(5)介绍信的开具,必须得到行政部经理的审核和批准。部门业务需要开具介绍信,还需持有说明情况并有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证明。

(6)开具的介绍信,必须严格按要求填写。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

(7)介绍信的存根,必须妥善保管。

(8)公章或介绍信遭窃、或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消除后果的紧急措施。

(9)公章或介绍信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后果者,按酒店员工手册奖惩规定予以处理。

(1)酒店内外各种文件由行政文员负责保管。

(2)保管人员对文件均按门别类进行登记编号。调用文件,须得到行政部经理许可,办理相关手续。

(3)文件传阅工作由行政部经理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

(4)文件传阅须填写传阅单。传阅范围不得超过传阅规定的人员范围。

(5)行政部经理或其指定的专人须掌握文件传阅的流程,保证在一定的时间里,完成传阅工作。

(6)必须重视并及时处理领导或相关人员在文件传阅单上签署的意见。

(7)文件传阅结束后,文件应及时归还保管人员。

行政规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xx区行政中心各部委办局办公区域正常的办公秩序,确保区行政中心办公区域的安全有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请示区领导同意,特制定xx区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安全保卫制度(试行)。

行政中心办公区域外围的安全保卫工作由相城公安分局、xx区行管局共同负责,除四套班子大楼外的行政中心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各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建立治安保卫门岗值班制度。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制定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四)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五)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六)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一)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检查、登记进入本单位外来人员的证件;

(三)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巡逻和检查并进行记录;

(四)督促本单位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五)督促加强内部治安防范技防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单位应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区级机关年度考核(安全保卫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行政规章制度

1、凡加盖局机关的印章,须经局领导批准或由局领导授权办公室领导批准;加盖办公室的印章,须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如属发文用印,须有局领导签发意见,留原文稿和正本文件2份存档。

2、重要的合同、协议、申报审批表,须经主管科室提出意见,办公室领导审核,局主管领导审签,方可用印;以机关名义颁发的奖状、锦旗、聘书,须有机关文件依据,方可用印。

3、铅印文件用机关印模时,由办公室负责指派印章管理人员监印;毕业证书验印必须手续齐全,经有关科室领导和局主管领导签字。

4、出国、出境或进入特许边境地区人员的申报表,须经人力资源科和办公室领导及局领导签字,方可用印。

5、印章使用原则上限于正常办公时间内,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室。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管理人员盖空白便条、空白证明、空白支票(本市转帐支票、委托付款除外)。

6、应控制局机关印章的使用,防止滥用。凡办公室或其他科室能代表的,则用办公室或其他科室的印章;属干部职工的汇款单、包裹单或出具一般的证明、签收有关文件等,用证明专用章即可。

设立用印登记册,凡出具不留存根的证明或介绍信,均要做好用印登记。同时管理好用印存根和登记册,以备查考和归档。

1、印章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一切用印都要通过印章管理人员。印章人员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理、代用;临时外出时可将印章交办公室主任保管或交由办公室指定的干部保管。

2、保管印章要牢固加锁防盗,用完印章要随手锁好,切勿敞开保管柜或任意放置在办公桌上。

3、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经常清洗,以保证盖印端正、清晰。

机关各科室各部门和下属单位的印章管理参照执行。

行政人事规章制度

(一)证件必须经人事部门确认新进人员核准聘雇应依下之规定向公司人事部办妥下列手续方能入职:

1、个人半身彩色免冠近照二张、

2、身份证复印件二张(持临时身份证者应在有效期内补交正本)、

3、近期个人身体健康证(必须是镇级以上公立医院)、

4、个人计划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个人最高学历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入职人员必须填写入职登记表等相关表格,并确保其资料的真实性、

(二)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人事部的培训,熟悉公司相关制度。

3、新员工之工作分配:员工报到后依上级主管之指派分发工作,由人事部将新员工介绍给所属部门主管,由其安排工作并进行上岗前培训,无特殊情况不得变动(特殊情况必须经上级主管核准后方可变更)。

(三)晋升:公司全体员工晋升机会均等。

(四)试用期间::所有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1至3个月(特殊岗位例外),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表现突出者或为公司做出重大贡献者,经总经理批准可缩短试用期。

离职手续。

(一)如果在试用期内无法适应工作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公司将随时终止劳务关系。

(二)试用期满的员工离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由公司领导核准后交接完毕方可离职。

(四)经公司领导批准离职人员须到人事部领取《离职员工交接表》由宿舍管理员签名、部门主管签名(证明其所有工作事项、物品移交完毕)后在门卫处等待,由财务部核实交接表无误后领取工资。

(五)所有离职人员领取工资后不得再在本公司内食宿。

(六)特殊情况的离职人员,做特殊处理。

奖惩制度奖励:对改善管理、提高品质质量有重大贡献者、严格控制成本、对节约开支有显著贡献者、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实施卓有成效者、为保护公司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者、检举违纪违规人员、揭发腐朽行为者、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业绩突出者,对以上表现突出的员工由各部门主管提报,经公司领导评估后,将给予口头或书面表扬、物质奖励、特别加薪或者晋升等不同形式的奖励。

处罚:对违反公司制度,将依据违纪情节给予罚款、警告、记过或合并处分,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且屡教不改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凡违反劳动纪律、住宿规定、就餐规定、门禁制度、安全卫生守则、玩忽职守者,视情节轻重及有无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济损失,处以上款所列相应之一处罚。

投诉制度公司任何员工都享有投诉的.权利,投诉的方式为:1、将意见口头或者书面交至直接上司或者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进行处理或上交。

2、将意见口头或者书面交至人事部,由人事部进行调查,并将结果上报至公司领导。

考勤制度2、公司依据《劳动法》之规定每人每天工作八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按加班计时,作息时间为:8:00――12:00,13:30――17:30下午18:00以后为开始加班时间。

3、公司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员工上、下班必须依规定时间打卡,不打卡者视为缺勤。

4、上班时间起至三分钟内(含)打卡视为正常出勤,超过三分钟则以迟到论处,迟到半小时内给予扣款10元处理,迟到半个小时以上以旷工处理,每月迟到四次,第五次起即视为旷工半日,以矿工半日处理、旷工一日扣除三天工资处罚。

5、有事请假须提前向部门主管请示并经主管批准将请假条交至人事部存档,未经请假或主管未批准就擅自不上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有突发急病或者特殊情况可事后补假,但须立即通知所在部门主管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假条交至人事部存档。

6、各部门主管每日必须将人员出勤异常情况及时报备至人事部,不得包庇或袒护,否则一律负连带责任从重处罚。

7、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早退者每次以旷工半日处理。

8、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四天者以自动离职处理(未按离职规定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厂者也视为自动离职),不发薪资及补偿金,自动离职者需承担违约责任,因自动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9、代打工卡或托人代打卡者、弄虚作假、私自涂改考勤卡者一经查获予以除名处理。

10、如果因卡机故障未打卡者必须经部门主管签卡,否则做未出勤处理、

11、人事部将不定期对工卡进行查核,对违规者进行相应的处理。

行政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章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五章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二十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乱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做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做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第四十二条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1.员工必须遵守公司颁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违反者予以相关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2.员工必须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整及工作安排,违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3.员工如果发现旷工者,除扣发旷工日的应发工资外,每次扣罚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4.员工如要离职,需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报告提出申请,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工作交接清楚后方可离职。

5.工作时间不允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聊与工作无关的qq、网上购物、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等),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6.工作时间一经发现员工脱岗的(如:逛街、购物、约会、中途回家等),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7.员工必须按规定进行值日清扫及周末卫生清扫,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

8.员工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将公司的相关信息外泄(如财务报表、销售计划及销售合同、客户资料、产品的光盘等)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并追究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9.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损害公司利益来为个人谋取利益。

10.员工不得挪用公款或侵占公司财物而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11.员工不得在公司任职及工作期间从事兼职工作,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12.员工不得做任何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的行为。

大连新生命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日:2011年8月1日。

员工签名:

行政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推动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确保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办法制机构负责对各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各执法机构负责对本机构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情况进行内部评议考核。

第四条各执法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相关职权、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执法公示、法制学习和培训、文明执法等规定。设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评议考核由评议和考核两部分组成。

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七)案卷质量情况;

(八)法制学习、培训情况;

(九)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法人员形象;

(十一)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考核采取组织考核、自我考核以及互查互考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组织考核的方法包括:

(一)听取被考核执法机构和人员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执法文书和案卷等工作资料;

(三)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案卷质量情况是主要考核内容。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的方式包括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外部评议结果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九条外部评议的方式,包括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热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及本办实际情况,每年的评议考核标准可适当调整。评议考核采取按项计分,累计得分的方法进行。

按项计分,是把评议考核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单项,每个单项按照比例核定成项目分数,再把每个单项内容分解为若干小项,并按比例核定为若干小分,逐项评议考核。

累计得分,指各项目总分为一百分,考评的全部内容均达到要求的,得满分;如有不足,则按规定标准扣分,各项得分相加即是应得分数。

第十一条对执法工作卓有成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应在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行政执法被办、市政府、省防办等上级部门评为先进的;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并总结出典型经验,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日常评议考核情况在年度评议考核中占40的分数。

日常评议考核由各执法机构组织实施,本办法制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年终评议考核由本办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得分多少,年终总评时可将被评议考核机构划分以下四个等级:

(一)优秀:得分95分以上;

(二)较好:得分90—94分;

(三)一般:得分80—89分;

(四)差:得分79分以下。

第十四条评议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议考核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深入被评议考核机构现场;

(二)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评议考核意见;

(三)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四)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办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评审;

(五)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年度被评为优秀的机构和人员,由办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为较好的,给予通报表扬;被评为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凡是被评为差的执法机构,一律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单位。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三月十日起实施。

行政规章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行政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表)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同时,单位要按财政部财综字[1997]8号文件的规定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支计划。

2、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项内容,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支出等项目,专项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别编列到有关项目。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行政单位经批准用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行政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行政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合理划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其他收入按"节"级科目分项填列,见表三)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收入数额的项目可以空置)。

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包括基金)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不得列入单位收入预算,用于各项支出;按规定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规定进行处理,除经批准由单位留用的外,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作为单位收入,直接列入收入预算。由财政专户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作为单位收入,列入收入预算;其他收入,包括非独立核算后勤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性收入等,应列入单位收入预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即在保证人员支出和开展公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其他各项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在保证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应有详细的说明。

1、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或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行政单位预算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对有主管部门的行政单位预算,财政部门一般只核批到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核批到具体单位。

2、财政部门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时,应按照"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统一核定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核定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分类支出数额情况下,必要时应核定到工资、补助工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重点支出项目。

3、财政部门在核定行政单位预算时,财政拨款标准应根据以保证行政单位基本工作任务需要,结合国家财力可能确定。

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根据收支统管的要求,与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一并核定,统一下达。其数额应根据行政单位财政收支状况,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按规定实行结余上缴专户或按规定比例留用不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额确定。

财政拨款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指定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时,应予以明确。

行政单位预算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批以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行政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工作。

1、行政单位要加强收入管理工作。取得的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不得坐支。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要及时足额上缴;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能直接作为单位收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应缴未缴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要督促催缴。

2、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各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支出规模。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应按规定的支出项目开支。

经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正式批复的行政单位预算,行政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行政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但因为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行政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2、行政单位的其他各项收入预算需要调整时,可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自行调整收支预算,但必须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收入预算调整后,要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根据以上规定,随文附发《中央级行政单位预算表》格式。地方行政单位的预算报表格式,由地方财政部门参照该预算报表格式制定布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按财政部财综字[1997]8号通知要求,一并填报。

单位概算可参照预算报表格式在上年预算年度结束前(12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主管财务司。

公司行政规章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不同岗位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薪资。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六、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八、本公司的员工聘用、入职、试用、调迁、休假、值班、考核、奖惩、薪资、福利待遇、职务任免、辞退等事项,除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外,皆按本规定执行。

九、为实现本企业的总体经营和管理目标,公司奉行“以人为本、客户至上、团结上进、铸就辉煌”的企业理念和精神,各级公司员工均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十、本规则是劳动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员工违反本规章制度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行政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机关或组织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审查、统一登记和编号、统一公布。

本市下列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二)市、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组织。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依法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或组织,由负责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布。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因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可以直接提请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负责人决定和签署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其它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规定。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公民和专家的意见。采用各种有利于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方式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市和区(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负责合法性审查的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起草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可以将其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一)制定机关不具有制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

(二)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

(四)相关机关、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起草单位未采纳且未说明理由。

报送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和签署。

报请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请审议的请示;。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

(四)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五)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六)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

(七)其它有关资料。

其它行政机关或组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审核的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其它行政机关或组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经签署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和区(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监督工作。

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由备案机构统一进行报备登记:

(一)备案报告(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备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

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经审查予以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由备案机构统一编制备案登记号。

经备案审查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问题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权机关依职权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发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制定机关收到意见书后应当在15日内自行修改或废止;逾期未按意见书修改或废止的,由有权机关依职权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销。

确认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或者撤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备案机构备查。

备案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予以备案的上一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属于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书面申请制定机关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属于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书面申请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属于垂直管理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书面申请制定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政府法制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于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按本规定制定、备案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视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由有关机关依照《成都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的责任。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设置载明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专项条款,直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安排部署有时限要求的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其工作时限。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有效期届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由制定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或者座谈会等方式组织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当坚持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每隔2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定期公布本机关经清理后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清理,并视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的决定:

(一)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二)因管理方式或者调整对象变化等情况而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

(三)其它需要修改、废止的情形。

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下载服务,并通过电子系统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示备案、有效期等信息。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应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本规定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18日发布的《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同时废止。

卫生行政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环境的卫生管理,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公环境的卫生设施的设置、建设、管理、维护和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废弃物收运处理。

第三条 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机关服务中心为 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机关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科室协同做好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事科、工会应当加强有关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

第六条 专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人员(保洁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文明作业。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联系和监督工作,任何人都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第七条 各科室内(公共部位除外)的清扫保洁工作,由使用者承担。

第八条 机关公共区域(包括主次干道、机关前后院、楼内卫生间、电梯间、门厅、楼道、走廊、开水房等)的日常清扫与保洁,保洁公司负责。

第九条 各科室负责办公室内的清扫与保洁,清洁区应达到地面清洁,墙壁洁白,室内无蜘蛛网,门窗无灰尘,室内物品摆放整齐。

第十条 机关会议室的日常卫生由公务员及保洁人员打扫,做到门窗洁净、会议桌干净整洁、空气清新。

第十一条 禁止在单位内部公共场地倾倒、堆放垃圾,禁止将卫生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公共区域,禁止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废弃物。各科室使用后的报刊杂志及废旧纸张,统一保存及处理。

第十二条 开水房、厕所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严禁将瓜皮、废纸、茶叶根、烟蒂等易堵塞物倒入便池及下水道,以上物品请自觉倒入专门设置的容器,尽可能做到无异味、无污秽。

第十三条 机关服务中心督促保洁人员定期对洗手间、厕所、垃圾桶等场所实施药物喷洒,杀灭蝇蛆。

第十四条 严禁从楼上外抛任何杂物,严禁在高层窗台外摆放花盆及杂物。

第十五条 各科室环境卫生由各科人员负责,各科科长负总责,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局健康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每月组织一次卫生大检查。

第十六条 室内应保持整洁,做到地面无污垢、痰迹、烟蒂、纸屑;桌面、柜上、窗台上无灰尘、污迹,清洁、整齐,室内无蜘蛛网、无杂物。各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办公桌面整洁。

第十七条 室内不准随便存放垃圾,应及时把垃圾倒入垃圾筐内。 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坚持每天一小清,每周一大清,工作时随时清,节假日全面清。

第十八条 办公室内办公用品、报纸等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个人生活用品应放在固定的抽屉和柜内。

第十九条 开展多种形式控烟宣传,积极开展创建无烟科室活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第十九条 分布在机关公共区域内的垃圾箱、垃圾筐以及垃圾堆放容器由保洁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科室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倒入垃圾筐或垃圾堆放容器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告知、通报及经济处罚:

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及废弃物;

二.垃圾不按规定、不入桶(箱)随意弃置的;

三.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局健康教育活动领导小组日常检查结果,每年度将评比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工作积极分子,并作为年度工作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规章制度

本文目录。

规章制度:中小型企业行政事务管理制度。

1、公司员工日常着装应以端庄大方、整齐清洁为标准。。

2、仪容要以干净、整洁、素雅为标准,不得浓妆。

3、行为举止要文明、礼貌,不得打架,斗殴,酗酒,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

4、说话要和气、谦逊,要使用“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用语。为集体创造团结、友善的氛围。

第二条 工作行为规范。

1、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

2、各部门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临时有事外出必须向部门主管领导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3、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和接听电话时要注意行为规范和文明用语;办公电话铃声应调到适量位置,讲电话声音应适量;不准用办公室电话进行私人交往或闲聊。

4、各部门应每天安排部员值日,注意保持室内办公环境和办公台面的整洁有序。

5、保守企业秘密和施工技术秘密,不准对外泄露与施工质量、技术、单价、资金及经营管理等有关的事情。

7、节约用电、用水,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

8、爱护办公设备、仪器,节约使用纸张,能用废纸打印复印的不得使用新纸,严格按照办公室规定使用办公设备。

第三条 就餐制度。

1、开饭时间:早  7:30   中  12:00   晚  6:00。

2、全体工作人员都要按时就餐,无故延时就餐者,不能要求炊事员另外做饭。因  加 班或因工作外出办事不能按时就餐者,要通知炊事员预留饭菜。

3.、公司所有人员,除事假和出差之外,无论是否在项目部吃饭,均扣除生活费。

4、就餐人员要理解炊事员的辛苦,尊重炊事员的劳动。就餐时,如对饭菜不可口或有建议的,可向办公室反映,以便加以改进。

5、众口难调,不能超标准要求饭菜质量,不能挑肥拣瘦,铺张浪费。

第四条 办公用品购买。

1、办公用品购买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每月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2、临时急需使用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报经理同意后采购。大型办公用品采购必须报请经理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四条 办公用品发放和使用。

1、本着节约的原则使用办公用品。

2、办公室管理人员须清楚的掌握办公用品库存情况,经常整理清点,库存不足及时申请和购进。

3、已配发的各种生活用具,由使用部门和个人认真保管、爱惜使用,不得私自转借和处理。对无故损坏者,由个人负责。

4、各部门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由部门主管指定专人负责,禁止其他人员随便使用;出现故障需以报告形式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经理批准后联系维修,并对故障原因予以追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5、公用复印机,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打印复印登记制度。办公室应每次对打印复印的部门、人员、主题、份数和日期做好登记。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全体员工的考勤工作。

第六条 考勤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记录必须准确真实,相关票据要和考勤表有照应可追溯。

第七条 出勤规定。本公司工作人员节假日实行轮换休息制度,应按时上下班,事假及正常休假应按照请销假制度执行,到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考勤员应认真负责,加强考勤,做到不虚报、不乱报、不徇私情;。

第九条考勤表必须与所批复的。

请假条。

相一致。无假外出者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无工资奖金,月旷工天数累积超过3天者,扣发当月工资和奖金;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者,扣除所有剩余工资福利,清退回公司。

第十条考勤表在每月的1号由考勤员负责整理,报送财务部门经领导审查后作为当月工资奖金发放的依据。

第十一条 印章种类。

1、公章:是单位的最重要的印章,代表单位的权利、凭信和职责。

2、专用印章:是项目为了使职能部门履行自己的专业性职责而发给部门使用的印章,这种印章有单位名称及用途。

3、领导人名章:是项目领导或部门主管的身份印章,是行使职权的标志。

4、其他印章:是起标识作用,如财务用的各类标识章、竣工资料特定章。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

1、公章、领导人名章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专业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专人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和经理私章必须分开由专人保管。

2、印章要放在保险、安全的地方,放置印章的柜子钥匙不得乱放。

3、印章保管人外出时,由领导批准后交给指定人代为保管。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

1、凡盖公章、领导人名章,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或授权。

2、凡盖专业印章,须经部门主管批准。

3、印章保管人在盖章前应认真检查领导签,审阅用章文件和全部资料。

4、印章保管人用印须登记,并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

5、盖印要符合要求、位置恰当、迹端正、图清晰。

6、不准在空白信纸、信封、纸张和。

介绍信。

盖章。

7、在文件、文书、资料上盖错了章要及时销毁。

8、严禁私自带印外出,如因投标、签订。

合同。

须带印时,须经公司经理批准,印章保管人或指定保管人带上,并按规定实施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丢失。

如印章遗失,立即报告领导和上级机关,及时到当地公安部门登记,并声明作废,其补刻按印章颁发权限再行刻制,新刻制印章应与原印章有明显的区别。

第十二条 职工外出,必须履行请销假制度,并按时返回销假,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批准事假权限。

1、各部门主管请假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经理审批。

2、所有批准假期时间包括往返时间。

第十四条 出差。

1、公司人员出差一律书面报批,出差人员需填写《出差审批单》,由经理签批准。

2、部门以上负责人出差需报分管领导和公司经理批准;各部门部员出差需报部门主管和公司经理批准。

3、如有特殊情况需出差,来不及办理手续的,应先电话告知经理事后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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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行政事务包括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公文打印管理、办公及劳保用品管理、库房管理、报刊及邮发管理等。

(二)档案管理。

第三条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议、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告、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第五条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2.公司其他人员需借阅档案时,要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原因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第六条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凡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七条公司印鉴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

第八条公司印鉴的使用一律由主管副总经理签许可后管理印鉴人方可盖章,如违反此项规定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责任人员负责。

第九条公司所有需要盖印鉴的介绍信、说明及对外开出的任何公文,应统一编号登记,以备查询,存档。

第十条公司一般不允许开具空白介绍信,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签批条方可开出,持空白介绍信外出工作回来必须向公司汇报其介绍信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第十一条盖章后出现的意外情况由批准人负责。

(四)公文打印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公文的打印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各部室打印的公文或其他资料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交电脑部打印,按价计费。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室所有打印公文、文件,必须一式三份,交总经理办公室留底存档。

(五)办公及劳保用品的管理。

第十五条办公用品的购发:

1.每月月底前,各部、室负责人将该部门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制定计划提交总经理办公室;。

3.除正常配给的办公用品外,若还需用其它用品的须经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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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比照《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属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县监察机关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本地、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乡镇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本乡镇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地、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县级部门和乡镇的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五)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七)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八)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九)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追究乡镇人民政府xx县级部门的行政责任,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监察机关实施;追究机关和乡镇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任免机关或县监察机关实施。

追究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任免机关实施。

第九条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日。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机关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起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其他违反行政效能规定,构成行政过错的行为,依照《xx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xx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规章制度细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结合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行政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编制。

1.行政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编制要求、程序、预算报表格式(见附表)编制年度预算(包括预算说明),并按规定的报送时间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同时,单位要按财政部财综字[1997]8号文件的规定填报预算外资金(如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支计划。

2.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由单位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项内容;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项内容,经常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支出等项目,专项支出按支出用途分别编列到有关项目。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行政单位经批准用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行政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行政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按规定合理划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将应列入预算的各项收入(其他收入按“节”级科目分项填列,见表三)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没有收入数额的项目可以空置)。

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包括基金)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预算,不得列入单位收入预算,用于各项支出;按规定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规定进行处理,除经批准由单位留用的外,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作为单位收入,直接列入收入预算。由财政专户拨付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作为单位收入,列入收入预算;其他收入,包括非独立核算后勤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以及其他服务性收入等,应列入单位收入预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

单位应按照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即在保证人员支出和开展公务活动必不可少的开支的前提下,安排其他各项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在保证正常工作支出需要,保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应有详细的说明。

二、行政单位预算的核批。

1.财政部门在收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或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行政单位预算后,应进行审核,对符合预算编制要求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批复。对有主管部门的行政单位预算,财政部门一般只核批到主管部门,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核批到具体单位。

2.财政部门在批复行政单位预算时,应按照“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统一核定行政单位各项收入和支出预算。

对收入预算,应明确核定财政拨款收入、由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核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指标。

对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核定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等分类支出数额情况下,必要时应核定到工资、补助工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重点支出项目。

3.财政部门在核定行政单位预算时,财政拨款标准应根据以保证行政单位基本工作任务需要,结合国家财力可能确定。

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根据收支统管的要求,与财政预算拨款收入一并核定,统一下达。其数额应根据行政单位财政收支状况,纳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及按规定实行结余上缴专户或按规定比例留用不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额确定。

财政拨款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指定用途的,财政部门在核批行政单位收支预算时,应予以明确。

行政规章制度

一、申请受理人负责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审核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核实和现场勘察,作出审查意见,并履行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的法定义务。

三、分管领导根据审核人的审查意见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

四、局领导根据分管领导意见和审核人意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申请受理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及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全部内容的,本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审核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本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分管领导未依法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责令改正。

八、主管领导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权限准予行政许可的,及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报上级机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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