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热门18篇)

时间:2023-11-22 19:23:27 作者:笔舞

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形成有效合理的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宣传材料和活动的案例供大家参考。

经费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与维护等三项经费管理,从严、从紧控制“三公”经费开支,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现结合我乡实际,就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公务车辆严格实行定编管理。单位和个人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和变卖,使用不满8年或者行驶里程未超过4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凡申请购买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2.公务车辆实行专人管理。我乡的公务车分别是“渝fe3351”和“渝ba003”,“渝fe3351”是安监车,主要由分管领导管理。渝“fba003”主要由乡长管理。凡需使用公车的,必须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实行统一调配,不得未经允许,私自驾驶公用车辆。

3.公务车辆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不准利用职权将公车外借;不准利用单位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4.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先批再修制度。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刷卡管理,由乡财政办买卡充值,财政办人员负责将每次充值的金额以及车辆行驶里程数进行登记管理,报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后,在职工会议上实行公布。公车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500元以下的日常维修由乡长审批,500元以上的维修,必须将预算报由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1.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属部门干部到乡镇开展工作需要就餐的,必须在乡镇机关食堂,同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工作人员严禁发包包烟,严禁使用高档白酒,不搞特意装饰,不悬挂张贴标语横幅,不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

2.单位接待实行限额制。即接待费用不超过限额标准。机关食堂按照每桌平均200元的标准安排伙食,凡超过标准的,在职工会议上进行通报,严重超标的,按相关程序,给予相关人员警告、记过处分。

3.实行招待费登记管理。乡镇干部到村组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村组就餐,遇特殊情况在村组就餐的,必须按时支付伙食费,并将实际支出报乡财政办进行管理登记。凡是有需要在外就餐的工作人员,必须先请示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并将就餐的时间、地点、事由及金额在财政办进行登记,每月结束后由财政办人员将登记表报党政主要领导,对于用餐不合理和金额超标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给予批评、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1.外出考察严格遵循审批备案制度。乡镇严禁组织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考察;严禁借考察名义组织干部职工公款旅游。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外出参观考察的,必须事前做出计划,明确考察的时间、地点和经费标准,报乡组织委员和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备案。对未经审批同意的外出学习参观考察活动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2.严控考察时间。学习考察活动时间一般控制在7天以内,驻留城市不得超过3个。对于超出考察时间及考察经费标准的,按照旷工处理,其中所有的费用开支由本人自行承担。

3.考察必须遵循实效的原则。相关人员在学习考察后必须将此次考察内容、心得以及经费使用明细情况报乡纪委备案。乡纪委再根据本人考察的时间、地点、费用开支情况酌情进行评估,在返回后经费报销,乡纪委要严格审查,对于一些不合理不合规的开支,乡纪委有权剔除。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中心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部是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心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中心财务部的科研专户,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

3、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第六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监督使用。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科研项目给定的计划限额内,合理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的制度。

第八条科研经费记入中心财务部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负责项目执行的研发部按项目经费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资及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第十条设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直接从事科研活动需要而发生的计算费、论证费、分析费等。

第十一条专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自制或租赁专用仪器设1。

备、专用工艺装备、样品样机和专用软件等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必须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筛选等费用。

第十三条外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项目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费用。

第十四条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工资及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部门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项目参与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费用,以及支付给项目参与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而发生的国内外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评审以及项目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第十九条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资料购置费、计量费、标准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取证申请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

第二十条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管理费是指负责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的管理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二十二条不可预见费是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在核定经费时针对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而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第二十三条在国家和中心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即项目负责人签字、领导审批、财务处复核即可使用。

第四章预算。

第二十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管理部门按照科研经费性质和科研经费管理渠道编报科研经费预算。

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包括项目研制时间、承担部门、总经费预算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

项目建议书、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批复后,方可列编预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和负责项目执行的研发部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和投资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由项目组负责人申请、领导审批、财务部复核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决算。

第二十七条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科研经费决算分为决算和项目决算。

第二十八条科研经费的决算按财务部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上报部门决算时,投入超过500万元的科研项目,应说明科研经费的使用、结余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对项目组上报的决算进行审核,并在总决算后一周内内,将项目组决算批复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研制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决算,报告研制计划和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财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负责项目执行研发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拨和收受回扣。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完成后,相关中介机构门应当依据项目委托单位相关制度,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验收,并做出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经费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各项规定,规范因公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管理,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三公”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执行上级及综合管理部门政策规定。

第二条“三公”经费支出范围。因公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出国(境)参观学习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坚持厉行节约、只减不增的原则,单位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单独编制“三公”经费预算并上报市财政局。“三公”经费预算执行控制数下达后不得调整和随意追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规范出差、出国(境)参观学习活动。

(一)实行干部出差学习审批备案制。由经办人员填写会议及差旅登记单后,报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方能生效,并作为报销时的重要凭证。

(二)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五)出国(境)学习考察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条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公款出差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违规组织公款旅游、正常外出学习考察时借机安排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自负,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问责查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公车编制和配备标准进行车辆更新和购置。

第八条更新和购置车辆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和采购。

第九条达到更新年限的车辆在确保车况和行车安全及修理费无大幅增长的前提下尽量继续使用。

第十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应选择政府采购定点单位。

第十一条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列出清单,经局办公室初审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明确责任人,对维修保养进行现场检查和清单核实,努力降低车辆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对车辆实行一车一卡,在确保车辆性能要求的前提下统一使用93号汽油。

第十三条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有关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四条工作日8小时外、双休日、节假日期间除执行公务外,必须停放或封存在本单位。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明确公务接待范围,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公务接待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餐,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

第十七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香烟、高档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确需用餐,一般安排在单位食堂就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市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在“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入基建项目管理费用和在下属单位列支,也不得列入单位食堂成本。

第十九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及接待审批表。公务接待消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结算。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控制数。

第二十条“三公”经费执行实行局分管副局长一支笔签字核销制度。大额“三公”经费使用需经集体讨论。

第二十一条局纪检组要加强对“三公”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畅通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渠道。

第二十二条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三公”经费预决算编制,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

(二)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防止违反财经纪律现象发生,对疏于监管发生的问题负相应责任。

(三)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时,统计汇总本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四)推进“三公”经费公开工作,按照财政关于“三公”经费一律公开的要求,每半年在局机关和中心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财务科)负责解释。

经费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工作要求,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因公出差、培训、学习,须先经校务会审核签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应结合学校重点工作合理安排,从严控制因公出差、培训、学习的项目和人数,严格控制外出时间。报销费用时,差旅费、培训费等开支标准应符合报销标准,并提供合法报销凭证。

3、公务接待严格按上级文件要求,按标准接待。

4、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执行先登记后使用原则,由相关部门统一协调后派车,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校长审核获批后使用。

5、各部门“三公经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一般使用公务卡结算。

6、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按年度公布学校“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情况。

7、要建立健全“三公经费”使用管理内部监督检查制度。要定期或不定期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部门报送“三公经费”执行情况。

8、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经费管理制度

为深化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关要求,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决反对“四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玉溪市“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暂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切实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健全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进一步压缩全县“三公”经费,把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民生工程、惠民工程。x年实现全县的“三公”经费支出下降15%,今后逐年下降。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四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新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吃请、游览等。

第五条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任务明确、按需派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

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审核制度,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双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有关外事部门意见。要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

第六条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超过出国经费预算或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七条出国团组必须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外事管理部门应核验护照离、抵记录和出访路线,对违规的出访团组,要及时报告同级纪委,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

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十条严格执行《新平县县级机关集中统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新平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厉行节约控制行政成本支出的通知》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十一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在各县区、各部门间组织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非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三条各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四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安排食宿,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按照礼仪从简、轻车简从的原则,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十六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和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并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玉溪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玉办发〔20xx〕74号)及《玉溪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玉财行〔20xx〕2号),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数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xx〕50号)及新平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数为准,不得随意调整。

公务用车按照统一调配、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实施。

第二十二条配备公务用车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原则上x年、20xx年不得再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从严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一律按要求在规定位置粘贴公务用车标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对外出租、出借,自觉维护部门形象,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有公车私用、出租、出借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部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人是车辆管理、使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驾车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活动派车制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落实工作日外、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公务用车统一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在使用中发生交通肇事,须在24小时内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将车辆肇事情况告知负责领导。

对公务用车肇事不按规定处理的,车辆使用时严重违规造成较大影响的,各部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有关文书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和管理制度,并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清查。

第二十九条公务用车专段号牌按《玉溪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专段号牌使用暂行办法》执行,各部门一律不准违规借用、套挂军用、警用或民用等车辆号牌。

第三十条根据中央、省、市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配备专车。新提拔和工作调动的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报废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三十二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按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三公”经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的“三公”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的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各单位应按时公开本单位的“三公”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四十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复核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和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平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经费管理制度

国家对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相对宽裕。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尤为必要。为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收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夕阳民族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1、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所有经过批准的收费要进行公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举报电话,在单位内外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3、所有收费,要开据规范性票据。收费学校必须向缴费人开据安徽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

4、无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收费不开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打白条等收费的,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已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我县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县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额度分配到校,学校把握使用,县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的运作模式。

2)学校把握使用:学校将按照一定原则,认真审核学校预算;。

2)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小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原则。应根据明确的公用经费数额,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将学校收支全额纳入预算,作出预算编制,做到预算不留缺口,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

3)公开透明原则。大额支出事项,应集体决策并进行公示、公布,公开透明。

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

3)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

6)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如: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坚决禁止不按规定乱发各种津补贴。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通知精神,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应按一定标准。经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问卷调查结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可按以下比例:。

1)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报账员,负责本校报账事务。专兼职报账员要在二年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经费支出实行学校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500元以下的支出,凭正规发票,由经手人签字后交学校校长验核、批报。千元至万元的设备购置,严格按政府采购手续办理。

2)大额经费支出,原则上不支付现金,实行转账。

3)完善批报手续。出具票据要规范,手续要齐全;支出票据要有经手人、审核人、批报人;大额设备购置和校舍维修等支出,票据要附合同和物品清单,工程类票据要附合同(协议)和预决算清单。

1)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2)学校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变更、捐赠、报废、报损等必须按程序报批。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安排支出。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抵押、担保。

6、建立健全各种账目建立健全各种账目,如:各种会计账目、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帐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8、严格把握接待、招待标准,压缩公务支出费用。严格控制公务费支出。禁止超标准招待,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假公济私。

2、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因管理不力,不正确行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_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及管理的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科研氛围,调动和保护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

1、国家各部委、地方、行业等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2、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参加的由其他单位牵头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施学校、学院/系/校内各类科研机构等(以下简称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由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所有科研经费属于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规范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事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执行、结题等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科研项目合同、经费预算和预算调整的审批,项目立项及经费划拨、外(转)拨经费单位资质和合同的审核与管理,技术合同登记、科研绩效支出等的审批;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指导,决算审核;项目经费入账;经费预算和预算调整审批及外(转)拨经费单位资质审核等;监督并审查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按项目预算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负责科技合同的减免税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负责对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管理科研经费购置和试制的设备(含购买和开发的无形资产)。

第八条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科研项目的经费决算进行审签或审计。

第九条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对项目组长期聘用人员、由科研经费列支的聘用人员的工资、科研项目列支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等的开支标准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科研经费、项目组使用科研经费进行监督,对管理、服务和使用科研经费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保证其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科研项目外(转)拨经费的支出等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合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对其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预算(任务书)和签订的合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因科研行为不当引起纠纷或影响学校信誉评价等级的,学校将冻结项目经费、追回绩效支出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所有科研经费按国家批复或学校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合同进行管理,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对购置仪器设备进行重点说明。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经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据实编报项目决算,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校科研管理部门按要求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结题报告存档。

第十八条接受项目主管部门专项审计或各类财务检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接受审计或检查前到校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审计或检查结论送校财务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据校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的科研经费收入办理入账,做到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归属于本人所在科研业绩考核单位。

第二十条为规范支出管理,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或合同办理支出业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科研项目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费用的使用按国家相关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

1、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主要包含:学校管理费、绩效支出和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

2、间接费用的确定。

间接费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上限编制执行。

3、学校将国家下达的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包括技术交易费和非技术交易费。

技术交易费主要包括含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外协费、使用学校仪器设备和房屋及水、电、汽等资源占用费、管理费、税费、业务接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其他支出等。

非技术交易费主要包括设备费和材料费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绩效支出的约定。

劳务费指: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研究人员据实编制。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绩效支出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间接费用的提取办法。

第二十四条纵向项目的。间接费用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及项目研究所需但在直接费用中无法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及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其中:管理费用于弥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和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奖励对科研工作有贡献的人员;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可以开支科研所需但在直接费用中无法列支的其他费用或学院适度统筹用于科研事业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参照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研究经费的5%计提,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基金和学院科研发展基金分别按管理费的40%和60%分配。

项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中所列的需转拨给合作单位的合作经费部分不提取管理费。

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横向项目的管理费按照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含承兑汇票)分段累退提取比例提取,比例如下:

横向科研项目的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基金和学院科研发展基金分别按管理费的40%和60%分配。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提取单位与到账经费归属单位一致。

第六章外(转)拨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外(转)拨经费是指根据科研项目实施的需求需转拨给外单位的经费,外(转)拨经费包括:合作经费、外协经费、外购经费等。合作经费指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签订的技术合同中合作单位承担该项目相应研究内容所需的经费;外协经费指因项目实施的需求,在预算范围内,委托外协单位完成部分研究或实验内容或进行技术服务的经费;外购经费指因项目实施的需求,用于购买设备、材料等需转拨给供货方的经费。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等约定进行经费外(转)拨,科研项目的合作经费、外协经费必须签订合同(协议)。外购经费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销时需提供合同(协议),外(转)拨业务需要招标与集中采购的,应按国家和学校招标与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转)拨经费超过5万元,需由项目负责人、学院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该在预算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验收,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科研管理部门及时将结题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和财务管理部门,已结题项目超过6个月不办理结账的,财务管理部门将对项目账户进行冻结和清算,剩余经费收归学校支配。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并结题验收后的结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由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二)横向项目结余经费。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可以提取不超过结余经费80%的绩效支出,剩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支出。

(三)对于项目因故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资金,或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资金,按主管单位意见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冲突,以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所列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程序等规定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15〕9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经费管理制度

教育经费是发展教育事业、推进教育现代化的物质保证。当前,教育经费来之不易,管好用好有限的教育经费,是学校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的重要职责,也是抓源头管理、防微杜渐、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为认真执行《会计法》、《中小学财务制度》、《如皋市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教育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重申如下:。

1、学校的各项预算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校财务部门实行统一核算,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全额解缴财政专户,不准设立收入过渡户,不得公款私存或个人保管,不得将学校收入、往来款、代管款项转移至其他单位或部门(如工会、食堂等),不得隐瞒或截留学校收入,更不得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

2、学校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核算支出;必须严格按经费收支计划和部门预算执行,坚决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

3、学校经费不得借给系统外个人、单位使用,不得对外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不得为附属单位和其他单位进行经济担保。。

1、各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收费管理负有全部责任。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收费行为,实行票款分离,及时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出具规范的票据,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

2、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代办性收费项目时,必须以学校名义发放《告家长书》,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明确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3、加强学生代办费管理。各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的代办费收费标准收费,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规定严格控制代办费的列支范围和项目,学期结束前,必须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出具结算清单。在代办过程中所取得的相关返还款、手续费、劳务费等,应及时冲减学生代办费。

1、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审批制度,明确经费审批的职责和权限,严格经费审批的手续,每张发票都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校长、分管校长、总务主任和总账会计要各负其责,严格把关。

2、学校成立内部审核领导小组,建立重大经济往来或经费支出集体研究制度。学校大宗采购支出或大型业务活动,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办理。学校研究重大开支的有关会议应邀请学校总账会计或报账员列席,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以备查考。

3、建立票据管理责任制,加强票据的领用、保管、缴销的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有关票据,严格审查外来票据,严禁用不合法的票据作为支付凭证入账。

1、凡属本市教育系统内部在基层单位工作或开展各项活动确需用餐的,要坚持在学校食堂用餐,中午一律不准饮酒。

2、严格控制招待费用。学校发生的招待费必须按照“小额、合理、必需”的原则列支。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和娱乐消费。

3、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要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量入为出。各类庆典活动要俭朴,学校组织教师、学生出市参加各类活动,必须报教育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1、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新增基建项目计划的管理,按规定上报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及批准立项等方面工作。

2、未经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增加基建或大型维修项目,经教育局批准的基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度。

3、学校的房屋维修和绿化工程,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应报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学校应通过比价或询价方式确定,支出以有权审核部门审定的决算为依据。

4、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的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经市教育局同意立项后,根据规定权限,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教育局教育技术装备办公室组织招投标。

5、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严格按《如皋市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学校资产,做到账据、账物、账账相符。布局调整对学校资产进行处置时,做到保值、不流失,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教育自身的发展。

1、学校食堂作为为教师学生服务的非盈利性部门,要单独设置食堂伙食账目,划清学校与食堂的经济往来,认真核算食堂收支,准确反映盈亏,定期公布账目。

2、要建立完善食堂物资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的采购、验收、领用、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杜绝浪费和损失。

3、由个人或单位承包的学校食堂、商店等后勤服务部门,必须坚持公开招投标,学校要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要向教职工公布承包合同和承包金额,将承包金额全部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接受公众监督。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依据国家制度有关规定,结合xx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科研经费的来源、支出范围、审批与报销、经费的分配、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等管理内容,适用于公司《研发课题管理制度》内各类研发课题的经费管理。

3.职责。

3.1由技术中心负责起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公司下属各部门参与起草。

3.2技术中心综合管理科(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科)、财务中心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3.3采用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由课题负责人在综合管理科和财务中心财务部的管理、监督下,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和预算计划支配使用科研课题经费,不得超出预算或课题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

4.经费来源。

(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等各类科技计划的课题经费(即纵向科研经费);

(2)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的课题合同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

(3)从上年销售收入中划拨3%的科研经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经费);

(4)公司科研创新基金专项经费(企业内部课题科研经费);

(5)其它经费。5.经费使用范围。

5.1课题负责人负责项目科研经费的预算和支出管理,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经费使用范围的要求。

5.2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按照财教【2011】434号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5.3直接费用是指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人员。

除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之外,按照财教【2007】428号文《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与国家、省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11)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财务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5.4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承担部门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部门或课题负责人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5.5间接费用除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之外,按照财教【2011】434号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算。

间接费用的提取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与国家、省相关规定冲突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6。

6.1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后,由综合管理科及时通知课题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采用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确保按科研项目预算计划支出各项费用,并将各项费用归结到科研项目专用账号。

6.2课题经费的支出采用“经费开支审批单”制度。在“经费开支审批单”上写清费用明细和金额,由课题负责人和综合管理科科长双方审核签字,报技术中心主任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科研经费,并由综合管理科备案。

办理报销手续时,均应凭具原始票据。原始票据先由经办人或验收人签字,再由课题负责人和综合管理科科长双方审核,审核通过签字后,才能按照公司报销审批流程办理。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违反预算原则、情节严重的,从严考核、并在公司内通报;必要时,停止课题经费使用。6.3科研设备、仪器和资材等物资的购置需要按以下要求办理后,方可按照公司采购流程执行;否则,技术中心有权停止该课题经费的使用。

(1)凡属国家规定的“控制社会公司购买力的商品”,原则上不得列入科研经费开支,如个别项目确系科研需要,并在申报时已列入经费预算计划内的,经技术中心主任批准,按专控商品规定上报批准后购买。

(2)提报采购计划前,课题负责人先办“经费开支审批单”,并注明课题费用账号,然后作为采购计划附件一并提报采购部门。

6.4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归公司,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课题完成后归课题负责人所在承担部门使用。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所购图书资料(含专业学术会议资料)、工具书等归公司档案室所有,报销前须有档案室人员登记验收,并在收据上加盖公章后,方予以报销。

6.5凡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协力人员工资、咨询、劳务费等开支,应从严掌握。需由经手人和课题负责人签字,由综合管理科科长审核、技术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6.6成果鉴定及有关的各种开支,课题负责人应提前编制经费开支预算计划,报综合管理科审核,由技术中心主任批准,并在综合管理科备案,否则不予报销。

6.7在课题组领用以下课题物资时,均须在领料单上注明课题费用账号,并经课题负责人和综合管理科双方审核。(1)在公司内领取科研课题所采购的物资。

(2)属于课题预算范围内、不需采购即可在公司内部领取的物资。跨部门不宜结算的物资,可以采取公司内部转账形式支付。

6.8凡未经同意,不按时提报《课题进展报告》或《课题结题报告》以及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课题(自批准之日),技术中心将中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6.9财务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每月由财务部对科研项目按费用账号归集费用,并结合项目预算费用和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分析。由技术中心主任组织综合管理科和课题负责人召开费用使用情况分析会,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超出预算。

6.10综合管理科会同财务部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暂缓、中止其经费使用,并提出批评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1凡属公司科技人员承担的纵向或横向课题,公司均按当年实际拨款(除去合同规定应偿还部分)10%的比例提取科研管理经费。用于课题组和公司的实验室建设、学术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科研学习与调研、科研管理、聘请技术外援的酬金等。

7.2科研项目提取的绩效经费转入财务部设立的科研项目绩效专项账户。绩效支出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在绩效考核方案的基础上,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技人员实绩,编制分配方案,由综合管理科审核通过后、经公司总裁批准,按照薪资流程发放。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为课题组成员及参与课题研究的相关人员。

有绩效支出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绩效支出按相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和(或)批复预算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绩效支出按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在不违反与委托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向公司申请提取绩效储备金,总额不得超过实到经费扣除设备代购费和外拨经费后的30%(具体比例由项目负责人确定)。

7.3凡属成果转化或转让的项目,从所得转让费中扣回全部投资或按合同还贷后,其余部分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第四章收益分配”规定执行。

8.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

8.1科研课题结束后二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会同综合管理科和财务部抓紧清理账目,核实拨款和支出,认真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和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课题档案,一份经综合管理科审核、由技术中心主任审批通过后,报公司财务部予以核销。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课题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其结余经费由财务部收回并转入公司科研基金账户,用于支持其它研究工作。

8.2。

课题完成后,凡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仪器设备总价值20%折算为项目结余经费(此项费用由使用部门从仪器设备购置费中支付);如继续用于本项目组研究工作,不再计价纳入项目结余经费。

9.附则。

9.1凡个人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2本办法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与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9.3本制度公司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2016年1月,一篇有关“万亿科研经费去向何处”的文章受热议。虽然2月份科技部反驳了该文章说法不实,但万亿经费流向何处并未提及。

与此同时,2016年1月30日-2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就2016年两会拟提建议案《关于建立“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建议(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法学网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如今,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近日,孙宪忠代表吸纳社会各界提供的意见,对建议案进行了重大修改,形成了《关于建立“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建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公众征询意见,继续受到广泛关注。这份意见稿指出科研经费使用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据了解,目前中国每年万亿科研投入已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但是让中国众多科研人员吐槽的是:这些经费中有部分遭无效使用,而科研项目负责人因为无劳务费,而对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已影响到中国未来创新能力。

症结1。

症结3。

某省级科研院所承担了国家基金委、科技部等部委项目,一年科研经费数千万元,该单位科研人员李磊(化名)称,科研经费的使用是让大部分科研人员头痛的事。

“经费划拨效率较低,比如今年1月立项的科研项目,10月财政才把经费拨下来。”李磊说,项目要等快一年才获得立项文件、下拨经费,而这笔钱又必须马上用完,年底科研人员大多在想着如何把钱用掉,而不是把这笔经费真正用在科研上,有些单位在用不完经费的情况下就拿去买设备。据其称,不少科研院所都有这种情况。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院士包信和也提到了上述问题。

“为了年底突击花掉经费,人文学科买电脑,理工科买设备。”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大学教授刘志彪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新设备买回来,有些使用率很低,有些甚至弃之不用。

遇到很多类似问题后,李磊单位想出的解决办法是:一个科研项目的经费全(院)单位用。“如果科研单位老老实实用,经费用不完的话,明年会被相关部门拉入黑名单,不能再申请经费,所以肯定得把钱花掉。”李磊说。科研人员科研时间本就不够,现在还要成天想着应付经费使用,“一周五天工作时间,有一两天却是用来报账”。

“我们单位刚成立时,科研项目很多,有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项目等,由于经费报销麻烦,这两年钱太难用,太痛苦了。”李磊说,一些单位为此开始减少申请科研项目,更多是做企业的横向研究。

尽管科研人员“各显神通”,还是有经费用不完的情况出现,某省科技系统一个重大专项,有几万经费实在花不掉,这笔钱便一直放在科研单位财务那里,既不能返还政府部门,科研人员也不敢用,经费就闲置在那。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院士陈和生发现,2014年差不多有130亿元科研经费没花出去。另一方面,我国“十二五”规划中要推进的16个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最终好多项目连立项都没立上。

万亿经费缺精细化管理“我们经费绝大部分都用在购买设备上,占总经费七成左右。”某大学光电工程研究所一位教授告诉记者。天津南开大学有机化学专业一名参与省级课题的研究生透露,经费中六成用于购买器材、材料。

买设备成了科研费最大的去向,有时是“不管需不需要”。不少两院院士谈到科研经费去向时都会提到一句话:“我们每一个重大项目的实施,都是外国实验设备商的一次盛宴。”

可是,科研中最需要钱的科研人员,却很少能得到报酬。“科研经费配置重设备不重人”,广东有科研人员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比如科技部一个100万元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做三四年没有劳务费,只有三四万元的绩效费用,这点钱科研人员根本没法过活。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孙宪忠研究员在他的关于建立“科研友好型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目前的经费管理制度仅仅许可劳务报酬一项列支项目预算总数的20%,按《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科研经费中劳务费仅可支付给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博士后、临聘人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报酬。由于无报酬,大量科研人员放弃申报科研项目,教授以上级别科研骨干不愿意做科研。

孙宪忠本人参加评审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申报人中,教授以上级别科研人员非常少。他所在的学科,2015年中国社科院甚至无一人申报,其他科研项目系统也存在这种情况。即使申报项目,也是为了评职称,这导致了近几年科研实际水平呈现下降趋势,不论是申请立项材料还是结项材料,都很少有优秀的作品。

症结2。

经费配置重设备不重人。

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最新公布的《2014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为1.3万亿元。早在2012年,中国研发支出就超过1万亿,按购买力计算超越日本,位居世界第二。

虽然科技部否认网上流传的一些关于科研经费不当使用的说法,但万亿科研经费去向依旧有待厘清。“实际上没有人知道这个比例到底是多少。”大连理工大学孙玉涛教授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他主持了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踪研究科研经费去向。

孙玉涛教授说,中国的科研经费管理还是粗放式的,目前国家对经费使用统计相对薄弱,政府研发经费投入统计体系没有建立起来,钱花在什么地方不清楚。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缺乏对经费使用的过程监管。”财政部、科技部2015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据了解,科研经费源出多头是监管乏力的主因:不仅有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等机构拨付的纵向科研经费,还有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横向科研经费,但却无统一的部门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这给科研项目申请者创造了钻漏洞的客观条件:有课题负责人仅仅干一个项目,却一题多报或重复申报,既拿中央财政资金拨款,又拿地方财政资金的支持,出现套取资金、浪费资源的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曾任中央第十巡视组组长令狐安2014年先后巡视科技部和中科院,他说过一个例子:科技部下属的火炬中心2014年掌握约60亿元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中科院下属单位争取到火炬中心项目后,就跟中科院表示,钱是从科技部争取来的,受科技部监管,所里无权监管。可是,科技部也无力监管这笔资金。

有大学财务部门负责人称,近年来,高校、科研单位的科研能力逐渐成为衡量单位实力的考核指标,申请科研项目出现功利化的现象,学校给出了大量鼓励措施为科研工作者申报项目大开绿灯,经费到手后,高校对科研人员的激励程度远超监管,从而导致这一块成为了监管真空薄弱地带,甚至曝出一些科研经费贪腐的刑事案件。

近年来,我国政府十分重视科研,不仅出台了许多鼓励科研的利好政策,而且向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投入了巨额科研经费。各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的科研项目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规模上均有大幅度的增加。

但在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方面,随着学术界被曝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违规使用资金现象,继而激起巨大的争论。

纵观这一争论,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科研经费浪费严重,大约只有40%的科研经费真正用于科研本身,剩下的60%则被日常开销、请客吃饭、买房买车等消耗掉了。相当部分项目负责人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等各种不法手段借以套取、侵吞科研经费。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着这样的实例,已经有部分科研人员因此而被判刑。但我国科研人员普遍并不认同上述观点,他们显然持另一种观点:目前科研经费的管理和报销制度很不合理,使每个科研人员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报销上。即使这样,他们依然无法正常使用和报销其项目中的大部分科研经费。

与上述观点相关,在我国高校和其它科研领域已经产生并存在着一种不正常、不健康的社会现象:一方面,我国科研经费使用监管层已经对科研人员产生了更加严重的不信任,因而制定了更加严苛和复杂的监管和报销制度。另一方面,科研人员则普遍觉得人格受到侮辱,申报科研项目的积极性大大下降。

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和报销制度,找出滥用和浪费科研经费的真正原因,否则就会严重伤害我国一大批科研人员的感情,影响科研的发展和质量,进而会给国家投入的科研经费造成更大的浪费。

一位科研人员到农村做调研,即使吃住在农村的家庭旅馆,但这些旅馆一般也不提供正式发票。根据目前的财务规定措施,科研人员无法通过正规途径报销,只能自己支付这笔费用。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我国科研经费的不规范使用?为弄清这一问题,有必要先梳理我国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中的主要措施,并分析实施这些措施所产生的影响。

目前我国主要有两类科研项目:国家项目、一般法人和自然人委托项目,前者称“纵向课题”,后者又被称为“横向课题”。无论“纵向课题”,还是“横向课题”,相关的课题经费都必须首先汇入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单位账户,然后单位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统一监管。

具体地说,项目负责人对其项目经费仅仅拥有有限的支配权,因为项目负责人每使用一笔经费,都必须经过单位财务部门的审核;如果某笔支出的费用未通过审核,那么,他便不能报销该笔费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能否报销的依据便是各单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的“科研经费使用与报销管理规定”。根据笔者了解的信息,在各单位的管理办法中,有下列几条共同的管理措施:。

第一,详细而具体地列明了允许报销和不允许报销的项目。高校允许报销的项目一般有:“采购机器设备费用”、“差旅费用”、“为召开或参加学术会议而支出的费用”、“为收集资料而支付的费用”、“出国考察或调研费”、“资料复印费”等等。向外部专家和科研辅助人员支付的咨询费和劳务报酬也允许报销,但支付额度不得超过课题全部经费的20%。不允许列支和报销的项目有支付给项目负责人和其他项目参与者的报酬。此外,餐饮费用不得报销。

第二,凭正式发票报销。科研人员如果没有正式发票,那么即使确实为项目支付了某笔开销,也不允许报销。例如,在涉及农村问题的课题调研中,有时候需要吃住在农村,即使吃住在农村的家庭旅馆,这些家庭旅馆一般也不提供正式发票。根据这一措施,科研人员必须自己支付这部分费用。

此外,到异地出差,即使科研人员提供了真实有效的发票,财务部门也不一定会核准其报销申请。因为根据财务规定,科研人员在报销异地出差的费用时,须提供的数张发票必须具有关联性和完整性,否则便不能报销任何一张发票。举例来说,如果上海的科研人员去北京出差,免费住宿在亲友家,或者由接待单位支付了住宿费和返程飞机票,那么,该北京市内的交通费以及北京和上海之间的差旅费均不得报销,即使科研人员提供了相应的有效双程或单程飞机票,也是如此。第三,在允许报销性项目中,实际费用开支必须与课题申请中经费预算相符。在科研人员撰写课题申请时,必须为其申请做一份项目经费用途预算,例如,“差旅费”为20000元,会议费为20000元。但如果后来这两部分的实际支出分别为25000和27000元,那么超出部分的5000元和7000元则必须由科研人员自己负担。

第四,新公务卡报销规则。自部分科研人员非法套取巨额科研经费曝光以后,几乎所有的高校和科研机构都采取了更为严苛的科研经费管理和报销制度,其中一项措施便是实行“公务卡报销制”。这一制度要求无论科研人员是购买办公用品、飞机票,还是给项目辅助人员支付劳务费等,都必须通过刷单位为科研人员协助办理的公务信用卡来进行支付。在科研人员进行报账时,他不仅要提供每次消费支出的正式发票、刷卡消费凭证(小票)和消费购物清单,同时要将公务卡交给财会人员进行核对。如果科研人员到偏僻的小城镇进行调研,所住宿的旅店没有刷卡机,那么,该实际支出的住宿费便无法报销。

第五,其它措施。财务部门一般还要求,科研人员不仅要为每一笔支出保留相应的发票、刷卡消费凭证、购物消费清单,而且还要将它们分为差旅费、住宿发票、办公用品、市内交通费用等要求进行类别。以出租车发票为例,许多高校就要求,打车无论车程远近,均必须在发票背面注明始发和目的地,以备相关人员核查。

经费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经费管理,使学生社团经费能够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北海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捐赠、社团创收和院团委、系部分团委提供的活动经费。

第二条会费的收缴在吸收会员时一并进行,收费前,必须报社团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否则相关负责人须承担责任。收费按照学术科技型社团每学年会费不超过10元/人,其他类型社团每学年会费不超过8元/人的标准执行。会费的收缴必须遵行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社团如因某种原因另行收费的,需事先将收费理由及收费标准报社团管理部门,经批准方可收费。私自乱收费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社团管理部门视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可以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五条学校鼓励各学生社团通过勤工俭学获取活动经费,但是禁止在校园内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纯粹的商业销售行为。

第六条学生社团收取的会费以及社团在存续期间以社团名义取得的其他收入必须严格按照社团宗旨的要求使用,任何个人及组织均不得非法使用社团的财产。

第七条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每次经费使用须经社团负责人会签,数额较大的,须报送社团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学院每年拨出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每届社团文化节的开展和院团委根据各社团工作计划资助社团举办有全校影响或有重大意义的活动。

第九条社团申请专项经费时,需先将详细计划和经费预算报经院团委审核批准,各社团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开支。

经费管理制度

1、学生社团的所有经费需交社团联秘书处统一管理。活动中应遵循节俭的原则用更少的钱办更多的事。

2、社团活动前须写一份详细书面预算,写清购买物品名称,所需金额等,作为《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的附件一同上交社团联秘书处,并且在活动后凭有效票据报销。

3、金额在100元以下者由社团联主席审批,100元以上者由秘书长审批。

4、经费报销必须填写《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报销单》,否则不予报销。

5、发票(收据)客户名称栏只需填写“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字样即可,商品名称必须详细简明,如票面不够书写,须附商品明细表并加盖与票面相同的财务章,否则无法报销。

6、花费数额在十元以上必须开具正规发票,十元以下可以开具收据,也可将小数额收据积攒到十元以上换正规发票后报销。

7、发票背面必须注明活动名称或事由,经办人、负责人两人签字。如使用收据还需注明不能使用发票的原因。

8、报效单上社团名称、负责人签字、活动名称(事由)和时间等项必须由该社团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本人填写。

9、未交《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及《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登记表》的活动不在报销之列。

经费管理制度

支部经费是开展各种活动的物质基础。为加强经费管理,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特制定经费管理制度如下:

1、党员党费收入。按照党章规定,所有赏应向所在基层组织交纳党费。经民革湘潭市十二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决定,党费标准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个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同意,可以减免党费。

2、支部所在单位的行政拨款。

3、其他来源。包括支部创收、获奖或他人赞助等。

1、支部经费统一由支部组织委员(或由支部指定的其他支部党员)保管。

2、负责经费保管的委员每年应及时向党员收缴党费,和向所在行政单位领取拨款,并造册登记。

3、支部换届或经费保管者调整时,应及时办理经费的移交手续。

1、使用支部经费,须由支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少量工作急用的费用,可在事后报支委会审批)。

2、经费使用后的报帐手续,应按财务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单据均应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3、支部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年终应向全体支部党员正式公布。

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深化医院科研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和上级资助经费,并使其得到合理使用,从而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快速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二条 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专项建设经费以及国际合作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

(1)国家和省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人事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2)省科技厅、卫生厅、教育厅、中医药管理局等规划项目经费。

(3)市科技局、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规划项目经费等。

2、横向经费是指各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国内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项目(不包括服务项目)经费。

3、专项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及医院投入的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费。

4、国际合作经费为国际学术机构间以及企业间合作的科研经费。

5、医院划拨的科研专项经费。

6、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助的科技经费。

7、科研成果转让、专利项目推广实施、新产品研制及科技咨询服务所获经费等。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费:包括科研仪器的购置、运输、安装以及维修费用。

2、科研材料费:包括试剂、药品、实验动物等科研用消耗材料费用、样本采集的相关费用等。

3、协作费:需外单位协助承担的.部分实验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4、科研业务费:

(1)计算、测试和分析费,病例随访、流行病学调查费用等。

(2)与本专业或课题相关的专家咨询、评估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及其交通食宿费。

(3)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论文版面费。

(4)学术交流费,仅限与本专业或课题有关的学术会议(医院自选课题经费不能用于参加学术会议)。

(5)鉴定费用:包括专家鉴定费、外地专家交通和食宿费等。

(6)交通费:用于科研业务的市内交通费,但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5%。

5、科研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20%。

6、实验室改装费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凡列入医院计划管理的各项科研经费,一律凭医院统一下发并加盖计财科、科教科公章 的《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科研经费收支记录本》办理开支手续。科研经费专款专用,计财科单独设帐核算。

1、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由科教科统一管理,医院计财科进行核算及监控,违反规定者不得享受医院科研奖励及优惠政策,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惩处。

2、科研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周密计划,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报销必须按照程序办理:

1、用于课题研究的日常开支,如科研材料费、业务资料费、检索费和学术交流费等,按照上级科研管理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科教科审核、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报销。科研耗材(包括试剂)3000元及以下课题组可自行决定购买;3000元以上报医院审批,按照医院统一采购办法采购。所有购置材料均应由科室办理入出库领用手续。

2、与科研有关的食宿招待费用、飞机票、出租车票等科研业务费用,除按上述程序外,须经分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3、重点学科、特色专科、重点研究室(所)和实验室的日常开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计划开支,报销程序同科研经费,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定期审计。

4、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在科研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由学科、实验室或课题负责人申请,科教科审核签字,分管院长签字审批,由设备科按照医院的有关程序实施。

第六条 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按医院有关规定由设备科登记,作为固定资产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医院所有,由课题组使用,不扣所在科室的消耗。项目结束后,所购设备原则上归项目承担科室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第七条 因科研出差需要借款者,凭借款单由科主任签字,经科教科审核并签字,分管院长签字后到计财科办理。

第八条 对于不按规定开支,挪用经费,造成浪费和损失的科室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中止拨款或收回经费、两年内不得申报课题等处罚。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因超支而无法完成科研任务者,责任自负。

第五章 结余经费

第十条 有上级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可持《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人民医院科研经费收支记录本》提取结余经费的20%作为课题组奖励金,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如不继续深入研究,也不开辟新课题,则转入医院科研基金。

第十一条 由医院提供科研经费的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由课题组继续用于开辟新课题或继续深入研究,否则剩余经费直接转入医院科研基金。

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和压缩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接待费用(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努力降低行政事业成本,不断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定。其中,事业单位包括参公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局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严格“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从严编制“三公”经费预算,硬化预算约束,确保“三公”经费预算明显下降。

第五条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每年12月初,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因公出国(境)计划报至局组织人事编制科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外事管理部门申报。市外事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自行组团和参加省级以上机关组织的双跨团组,均须按程序纳入计划报批,未纳入计划的市外事部门将不安排出访任务。

第六条公车配备、更新。局属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计划报至局办公室汇总,待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向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我局申报情况纳入全市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征求市纪检监察机关、财政部门意见后,报政府批准。

第七条公务接待费用控制指标。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当年目标任务,核定各单位的公务接待费用年度控制指标,报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八条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申报核销制度。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申请出国(境)考察,要提交出国(境)经费预算报告至局计划财务科,报告资金来源及预算情况,并根据出国(境)的具体情况,核定经费限额报销标准,同时将经费预算报告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出国(境)费用必须按照核定的限额标准进行报销,超出限额标准的,不允许报销。

第九条严格控制公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各单位公车购置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在年度公车配备更新计划内报批,购置车辆不得超出单位公车编制,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全市公车购置按年度计划数进行总量控制。各单位财务部门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时要实行单车核算,公车运行费用控制在限额标准之内。要按照中央、省、市、局有关公车使用管理制度管理使用公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条实行公务接待费进度控制。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进度,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用支出。市财政部门对支出进度过快的财政预算单位会提醒预警,对达到年度控制指标的财政预算单位,市国库将暂停支付费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支出时要严格执行财经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减少现金结算。公务接待费用结算票据,要注明接待具体事项,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或在其他项目经费中随意开支接待费。财政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支付结算。

第十二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局属各事业单位每季度末将本单位本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以书面报送至局计划财务科,局计划财务科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汇总分析、提出调控意见后,将报市政府相关领导,有关情况向市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第十三条定期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要通过发布公示、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每季度在本单位公开一次,接受群众询问和质询,条件成熟后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建立协作配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三公”经费的监督检查,由局计划财务科和监察室牵头,协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编制科等相关职能科室,采取集中检查、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各职能科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既各负其责,又协作配合,发挥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

第十五条针对“三公”经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

(一)对因公出国(境)报批、境外活动及经费报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随意更改出访路线、国(境内外)外滞留、公款旅游和超标准报销费用等行为。

(二)对公车配备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超编制、超标准配车,借款、集资、挪用专项资金购车,隐匿或转移购车款超标购车以及公车私用等行为。

(三)对公务接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超标准公务接待行为;查处公款吃喝、在高消费场所以及经营性娱乐(健身)场所安排接待活动行为;查处违规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行为;查处虚列票据、弄虚作假或转嫁费用行为。

第十六条将“三公”经费监督管理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任务,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对违反“三公”经费管理规定的单位,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局计划财务科商局监察室等有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经费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财务管理,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局机关的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局长、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经费开支的审批规定。

(一)局机关经费开支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局长办公会、局长、分管副局长和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一次性开支在xxxx元(含xxx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xxx元以上至xxx元(含xxx元)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xxx元以上的开支,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但上述开支凡属一般性正常开支,如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医药费等项支出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委托分管副局长审批。

(一)实行会议预算审批制度:各单位需召开的会议,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交会议预算,填制《市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交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局领导审批。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联系及食宿交通安排等工作。

(二)实行会议经费定额管理办法:

1、全市国税工作会议,全区各市国税局长会议等全市性重要会议每人每天标准为200元以内(包括食宿等所有费用,下同),会场租金据实报销。

2、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每人每天xx元以内,会场租金据实报销。

3、在公务员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的,每人每天xxx元以内。

4、在南宁召开的会议,除负责会务和材料的部门外,其他部门的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市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原则上在本市召开。确需在外地召开的,原则上也要安排在本系统的培训中心和招待所。

(三)会议工作人员按会议代表10%以内的比例严格控制。

(四)会议费结算办法。会议结束后,由主办或承办会议单位凭“市局机关会议(培训)预算审批表”及宾馆、饭店、招待所费用清单向办公室财务报帐,财务室核实在标准以内的按实际开支数转帐结算。凡超过预算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一)实行出差审批制度:市局机关人员出差应先填写“区局机关干部出差审批表”。在市内出差,一般干部由处室领导审批,处室领导由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到市外出差,一般干部和处室领导都必须经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除分管领导批准外,还要报请局长同意。处级以下干部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处室领导签字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二)预借差旅费:由出差当事人填写“借款单”,经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凭“出差审批单”到财务室借款。

(三)报帐规定。出差人员回邕后,原则上一周内办理差旅费报帐手续。财务室根据“出差审批单”上的出差时间、地点、路线、人数和费用进行审核。如超出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出差人自行负担。属于特殊情况者,要说明缘由,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在报销差旅费的同时结清所借款项。

六、办公用品管理。

(一)大宗物品的管理。大宗物品(含药品)一次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服务中。

心提出计划,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由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购置和验收手续。一次采购金额超过xx万元,的经局领导批准后交市局机关招标采购小组实行招标采购。

(二)日常办公用品的管理。原则上按季采购,由服务中心列出办公用品购置明细计划,按经费管理审批权限审批后,由服务中心组织采购和发放。办公用品的购置要严格执行采购计划,控制数量和标准,确保质量,做到单据、帐目、手续清楚,以便核查。

(三)零星急用办公用品的管理:一次性采购金额在xx万元以内的,由有关处室提出购置计划,交服务中心审核,并按经费管理审批的权限报批后,由服务中心组织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超xx万元,的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机关招标小组实施政府采购。

(四)所有办公用品的购置,都必须办理清点验收、领用登记及定期盘点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经费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管理是指课题从项目申请、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入卷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提高竞争力。

(二)科研项目种类

1、国际合作课题;

2、国家、省、市、区科技部门立项及中标课题;

3、上级下达的科研项目和研究任务;

4、学院立项、研究所自选的课题;

5、合作课题(有经费支持);

6、其他项目或课题(相关学会、机构等)。

(三)立题程序

1、申报者撰写项目申报书并经所在部门审核同意;

2、所有待申报项目的开题报告,提交研究所办公室初审;

4、研究所提供的课题,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评审后,报研究所领导审批;

5、得到经费的合作课题,应将课题相关资料及合同复印件报研究所办公室登记、备案;

6、上报科研项目应列入研究所年度工作计划。

(四)课题日常管理

1、科研项目实行课题项目组长(主持人)负责制。各课题组成员可以交叉。跨项目组的科研课题,采取双向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进行。

2、课题负责人对课题全面负责,具有管理权。全面负责课题的进度、经费、人员调配、物资领取、课题奖金和绩效奖励分配等项工作,按课题进度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研究所办公室的检查考核。结合学院工作开展的课题,课题负责人的工作应取得学院领导同意。

3、研究所办公室每年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课题组应按时将阶段性小结和评价及工作进程等情况上报研究所办公室,每两个月(双月月底)至少有一小结。

4、科研课题的研究内容、课题组成员、进度计划及经费预算一经确定,课题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上报研究所领导审批,并交研究所办公室备案。

5、研究工作中形成的`所有资料不得短缺,不得据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摘抄和发表。

6、实验记录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科研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名称、方案、人员、时间、材料、环境、方法、具体的实验步骤、过程、结果等,并应准确记录观察指标的数据变化。每项实验结束后,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文字小结。

7、实验研究人员调离工作,应将全部实验记录资料、归档材料、文献卡片等全部上项目组,项目组组长签字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8、记录实验设计、操作过程、研究内容、实验结果和数据的记录本、其它记录资料以及相关材料,属于研究所所有,各课题组使用。研究人员在离开研究所时,为方便今后的研究工作,经研究所同意可以复印这些资料。

9、研究工作全部结束后,由负责人撰写总结报告及有关论文,并将结题报告上报研究所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将所有项目相关资料整理上交研究所办公室归档。

10、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科研课题者,课题负责人要写出拖延理由,上交研究所办公室,论证后做如下处理:

1)有继续研究价值的项目,在下一年度必须完成。

2)无继续研究价值的项目,由负责人写出终止原因报告,经批准后,负责人应做好技术资料的清理、归档和仪器试剂的清点移交工作,剩余经费收回。未做好善后工作的不能接受研究所的新课题。

9、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完成课题者,课题负责人将没有资格再承担研究所任何课题。

(五)科技成果的申报和鉴定管理

1、科技成果是指在实验或理论上有创造性,有一定科学水平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方法、新器材、新药物、新理论、新认识等等。

2、凡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的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符合科技成果范围,均应按国家、省、市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否则不允许申报成果奖。

3、申报前应将相关资料报研究所办公室,并通过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初审。

4、凡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市科技成果奖的成果,按国家、省、市有关条例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各种申报表、鉴定书,并提前查新检索。

5、参加鉴定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向鉴定委员会做成果报告,备齐申报材料。

6、通过鉴定的课题,按规定上报、登记并存档。

(六)科技档案归档

1.科技档案由课题负责人按时立卷归档,与外单位协作的,由主办单位保存。

2.获奖的科研课题,公布获奖等级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后移交研究所办公室,获奖证书复印件提交备案。

3.科技档案归档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书、设计方案、协议书、合同书;实验研究调查、分析、试制、测试、观测和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和数据,论文清单、成果申报材料、审批材料、成果奖励文件、成果推广使用证明材料、发明证书、奖励、经费收、支结算等。

4.课题获得成果奖励后,课题负责人应先将所有资料立卷归档,方可领取成果奖金。

(一)研究所内课题经费管理

1、自选或研究所下达的课题,经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所领导批准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开题报告书或协议书、合同书及批准经费的详细预算交研究所办公室办理立项拨款手续。

2、研究所按总经费的10%预拨项目启动费,余额根据项目组预算申请同意管理。

(二)以上经费的处理均由研究所办公室按照规定办理,财务审核,上报研究所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权限

1、课题负责人应按预算计划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并有详细的经费使用记录。

2、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支出均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研究所办公室审核及研究所所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3、所购物资需到研究所办公室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方可报销。

5、所有支出报销时,由研究所办公室审核,如有变动可报请研究所所长复审。

经费管理制度

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支出,推进我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遏制铺张浪费、奢侈之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提高行政经费支出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巩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果,以良好的党风带动政风民风,促进干部清正、单位清廉、政治清明。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安排以及年度追加、调整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安排或支出因公出国(境)经费;严禁接受或变相向下级单位、地方资助、摊派和转嫁费用等行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经费管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严禁违规配备公务用车和公车私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预算及调整的报批程序;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在其他经济分类科目中列支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严禁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公务接待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不准现金方式支付,不准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准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准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公务接待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规范接待程序,接待方案要经过单位领导审批。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开展公务接待,不准随意变更经批准的接待方案开展公务接待,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2、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公务接待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规定的范围开展,规范安排接待规格。不准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准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准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

3、严格执行接待标准。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不准安排在非定点接待的高档宾馆、饭店;不准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准额外安排洗漱用品。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四)差旅费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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