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制度(精选17篇)

时间:2023-12-07 11:12:42 作者:ZS文王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更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随着时代的变迁进行适当的调整。掌握好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是每个员工的基本素质,希望大家都能认真学习。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前厅、大厅转门及玻璃、大厅内餐厅、票务中心及商场内外玻璃、休闲区、洗手间、电梯、走廊、后楼梯、客房楼道和后楼道玻璃、垃圾处理、大厅沙发。尤其前台的各区,是酒店的门面,代表酒店的形象,所以做好公共区域清洁的维护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早班工作内容:

(1)大厅正门自动玻璃门及旁门的擦拭,保持干净没有手印;。

(2)大厅入口处所铺设地毯的清洁维护;。

(4)大厅休闲区、商场台面卫生、花盆内无杂叶;。

(5)电梯间的清洁:换星期地毯、电梯内的`擦拭;。

(6)竖式垃圾桶随时清洁、无烟蒂,边角没有污垢;。

(7)后楼道垃圾桶的清洁;。

(8)大厅及楼道盆景花木的整理,花盆内干净无烟头、无花叶;。

(10)公共区域所有开关擦拭干净;。

(11)电梯间两道门擦拭干净;。

(12)下班前抹布清洁干净。

晚班工作内容:

(1)大厅正门自动玻璃门及旁门的擦拭,保持干净没有手印;。

(3)电梯间的清洁:清洗星期地毯、电梯内的擦拭;。

(4)竖式垃圾桶随时清洁、无烟蒂,边角没有污垢;。

(5)大厅及楼道盆景花木的整理,花盆内干净无烟头、无花叶;。

(6)后楼梯清扫及拖地、擦净扶手;。

(7)清垃圾,不允许在输送过程中出现泄漏或在楼道、公共区域楼下印迹和气味;。

(8)公共卫生间卫生:便池、手盆、水池、隔断板门,做到无污垢、无异味、镜面光亮;。

(9)公共区域所有开关擦拭干净;。

(10)下班前抹布清洁干净。

(1)天花板无灰尘、无污渍、不潮湿;。

(2)镜面无水渍、明亮干净,边缘无霉斑或黑点;。

(3)灯饰内外干净,无杂物、积尘;。

(4)洗手柜无水迹、无毛发,水龙头座四周无青苔、霉斑或积尘;。

(5)马桶及小便池内外无污渍,水箱开关功能正常,水箱无漏水,下水不堵塞;。

(6)厕位隔间板无污渍、无潮湿,内门锁完好,卫生纸卷盖完整无水痕、绣迹;。

(7)地面干净不湿滑,排水孔正常无毛发杂物阻塞;。

(8)排风口、空调出风口无积尘;。

(9)洗手乳液补充完整,乳液瓶外表干净;。

(10)擦手纸补充完整,纸箱外表干净不潮湿;。

(11)纸篓随时清理;。

(12)洗手间标示牌清洁不积尘;。

(13)洗手间无任何异味。

(1)清除烟灰缸中的垃圾、烟蒂;。

(2)从烟灰缸中捡出烟蒂并将它们掐灭;。

(3)把烟灰缸中的大理石细粒整理搅拌并弄平整,使之美观;。

(4)每周按期清洁所有的大理石细粒二次;。

(5)烟灰缸内的大理石细粒数量应放足;。

(6)把烟灰缸的表面和内里擦拭干净;。

(7)擦干净整个烟灰缸台,包括它的后部;。

(8)把落地烟灰缸搬回原处摆好。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3、对卫生设施添加、更新以及重大卫生事件作出决策。

2、完成经理/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

1、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无积尘、无蛛网、地面无痰迹和污物,无卫生死角,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废弃物进入加盖的密封容器。

2、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气、顾客用具和设施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场内严禁吸烟,须有“禁止吸烟”的明显标志,不设烟灰缸,设有吸烟室(处)。

3、采购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化妆品及顾客一次性卫生用品,设有消毒专间,配备。

消毒柜、清洗水池,公用茶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床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换,常住旅客做到每周一换,理发美容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的毛巾分开分用,供应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果制作间。

4、烫发、染发场所设有机械通风装置,影剧院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歌舞厅营业时间严禁使用紫外线灯、滑石粉及有害健康烟雾剂。

5、从业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证上岗,保持经常性个人卫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穿戴整洁工作衣帽,进行面部美容、理发清面时应带口罩,美容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

1.目的保证小区环境洁净,给住户干净的生活环境。

2.适用范围小区内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

3.定义无。

4.责任。

4.1保洁员按各自岗位工作程序具体实施日常清洁保洁工作。

4.2主管或组长负责对清洁工作进行指导、巡查。

5.作业流程图无6.作业规范。

6.1地面清洁。

6.1.1每日早上7:00上班时用山枝扫把清扫车场地面一遍,将垃圾收起放入垃圾箱或垃圾袋内,对于有沙土之处应用小扫把认真清扫,确保地面无明显沙土。

6.1.2每天对地面保洁(含绿地上的大张落叶、木条、纸屑、果皮等杂物),及时清扫地面纸屑、果皮、烟头、积水等,使地面保持干净、无杂物、无积水。

6.1.3每日清理沙井、雨水槽内杂物,确保其内无杂物。

6.1.4每两日对车场内挡车器、送风口、垃圾桶、防火门、汽车道闸等设施清洁一遍,将毛巾放入兑有清洁剂的水中搓洗拧干,对汽车道闸以及防火门等进行擦抹直至干净无污迹。

6.2垃圾收集存放点。

6.2.1每日早上7:30-8:30将垃圾箱的垃圾收集、清运到垃圾存放点。

6.2.2倾倒垃圾后,用水龙头将桶冲洗干净,将垃圾袋洗净套上。

6.2.3用水清洁站内外墙壁及地面。

6.2.4每月对垃圾存放点消杀两次。

6.3楼层清洁。

6.3.1每日将楼层垃圾清运后,对大堂进行拖洗,将拖把放入兑有洗洁剂的水中涮洗、拧干,拖洗地面数次,直到干净为止。

6.3.2每日对公共设施用干净毛巾进行擦抹.

6.3.3每日对楼层及天面进行保洁,清理纸张、烟头等杂物。

6.3.4每日将墙面上设施和防火门用洗净的毛巾彻底擦洗一遍.

6.4行政办公区及文娱场所的清洁。

6.4.1每日负责清扫、清除垃圾,拖洗地面。

6.4.2每日擦洗办公台面、文件柜和门窗。

6.4.3对文娱活动场所人员出入频繁处,应不间断地进行走动保洁.

6.4.4及时对各楼层内烟灰筒进行清洁,保持清净。

6.5电梯清洁(目前无该项的管理,但今后对外拓展仍将需要)。

6.5.1每日对电梯内不锈钢进行清洁处理,保持洁净。

6.5.2及时对各层电梯厅门不锈钢面进行清洁处理,保持光洁明亮。

6.6环境消杀。

6.6.1外委的环境消杀工作由合格的分包方具体负责实施,主管或组长进行监督。

6.6.2无需外委的消杀工作在需要时进行,由主管或组长组织实施。

6.7洗手间的清洁。

6.7.1早上、下午上班前,对洗手间清洁一遍。

6.7.2将洁厕灵少诜涂于污迹处,用地刷刷净,再用拖把拖干。

6.7.3用清洁毛巾擦净墙壁表面。

6.7.4如发现洗手盆有水锈,应使用酸性清洁剂清理干净。

6.7.5清洁标准要求达到眼看地面、墙壁干净,便器洁净,室内无异味。

6.7.6使用化学清洁剂时应特别留意,避免损坏地面及设备。

6.8不锈钢设施的清洁。

6.8.1先用兑有清洁剂(对不锈钢无损坏)的清水抹不锈钢表面。

6.8.2用干毛巾抹净不锈钢表面的水珠。

6.8.3置少许不锈钢清洁剂原液于毛巾上,对不锈钢表面进行均匀、全面的拭抹。

6.8.4清洁标准要求达到不锈钢表面无污迹、灰尘。

6.8.5清洁电梯厅门内外不锈钢表面时应防止厅门开关造成的意外,上不锈钢清洁剂时应适量。

6.9玻璃门(幕墙)的清洁。

6.9.1用玻璃刮刀铲除玻璃(幕墙)上的污迹。

6.9.2将毛巾放入竞仍清洁剂的.清水中,保留毛巾中水分少许,对玻璃(幕墙)进行清洗,擦拭时用力要均匀。

6.9.3清洗完毕后,用玻璃刮刀均匀刮除玻璃上的水分,并同时用毛巾抹干净刀上的水分。

6.9.4当刮干净玻璃(幕墙)上的水分后,再用干毛巾将玻璃(幕墙)边角上的水抹干。

6.9.5在刮镀膜玻璃时注意操作,防止刮刀刮花玻璃。

6.10仿石地砖的清洁。

6.10.1日常清洁每日数次,要求做到无垃圾。

6.10.2对污染较重部位可以用稀释的盐酸清洗,操作时注意防止盐酸腐蚀金属设施。

6.10.3每半月全面清洗一次地面,清洗时应避开人员流动高峰期。

6.11垃圾存放点的清洁。

6.11.1将垃圾桶内的垃圾倒入站内垃圾桶,并清扫掉在地面的垃圾。

6.11.2每日刷洗存放点内地面和墙壁以及存放点外的地面。

6.11.3每月对垃圾存放点及周围环境进行两次消杀。

6.12消杀。

6.12.1无需外委的消杀工作,由各绿化保洁部自行组织人员进行消杀。

6.12.2使用适当的消杀药剂按规定比例配制水溶液。

6.12.3用喷洒设备将配制好的溶液适度喷洒在消杀地点。

6.12.4喷洒时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尽量在顺风处喷洒,同时减少与行人的直接接触。

6.12.5根据需要可以增加喷洒次数。

7.相关(参考)。

公共区管理制度

1.1、规范业户报修及公共设施设备报修处理工作,保证维修工作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1、适用于北京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辖区域内业户家庭及各类设施设备的报修处理工作。

3.1、工程维护部负责维修工作的组织、监督以及对物业公司制定的《xxx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报修内容实行收费评审。

3.2、工程维修部领班负责具体记录报修内容,及时传达并跟踪、督促维修工作按时完成。

3.3、工程维护部维修人员负责报修内容的确认及维修工作。

4.1、住户报修。

4.1.1、金钥匙服务中心服务助理在接到业户报修要求时,应立即通知工程维护部。

4.1.2、工程维护部主任按照报修内容,安排维修人员的工作:。

4.1.2.3、对于不属于《xxx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中的报修项目,由工程维护部主任在接单后15分钟内对维修的可行性和维修费用作出评审并通知金钥匙服务助理,金钥匙服务助理回复业户是否可以维修,经业户对维修费用认可及同意维修后,再按上述时效和维修要求安排维修人员前往维修。

4.1.3、工程维护部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首先对报修项目进行对比确认,不相同的,在《工程维修单》上如实填写实际的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

4.1.4、维修人员向业户说明收费标准,业户同意维修后开始维修;如业户不同意维修的应提醒业户考虑同意后现行报修,并及时返回工程维护部,向工程维护部主任说明情况,与维护部主任一同在《委托服务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后交还金钥匙服务中心收费处备案。

4.1.5、如果维修材料是住户提供的,由维修人员对材料质量进行检查评审,并将结果('合格''不合格''质量不佳'等)填写在备注栏内。对于验证不合格的材料,维修人员应主动提示住户使用不当材料的结果,但应注意尊重住户的选择。

4.1.6、维修工作完成后,维修人员应按《xxx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在《委托服务单》上注明应收的各项费用金额。并请业户使用或检查合格后,在《委托服务单》上签名确认,维修人员将《委托服务单》(第四联)交给住户作为缴费依据。

4.1.7、维修人员维修完成后将《委托服务单》交回金钥匙服务中心,并将工程部一联拿回备档。

4.1.8、对业主的家庭维修可采取工作完成后立即结算或月底统一结算的形式进行扣款;对租户的家庭维修应在维修工作完成后的当日(最迟不超过第二天),由租户到财务部交款或由服务助理上门收取。

4.2、公共设施设备的报修处理。

4.2.1、服务中心服务助理接到公共设备设施的报修后,应立即通知工程维护部。

4.2.2、工程维护部主任按照报修内容,安排维修人员带齐维修工具及备件于1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维修。

4.2.3、完成维修工作后,维修人员应在《工程维修单》上注明维修有关事项。

4.3、费用结算。

4.3.1、金钥匙服务中心收费处人员在《委托服务单》返回当天将单子上的费用分别统计在乐天客户管理软件内的相应栏目内。

4.3.2、服务助理负责上门收取《委托服务单》所产生维修费用,也可由业主直接到金钥匙服务中心收费处交纳,或采取银行划扣手续。

4.3.3、本规程作为相关人员绩效考评依据之一。

4.4.维修收费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维修收费管理,维修收费按下列程序执行。

4.4.1、由公司对《委托服务单》进行统一编号。

4.4.2、金钥匙服务中心接到住户报修时,要确定是否收费。

4.4.3、工程维护部接到通知后派维修人员维修时要现场确定收费价格,并由住户签字确认后进行维修。

4.4.4、委托服务单一式四联,服务中心一联作为质量监控依据,财务一联作为维修费用统计的'依据,工程维护部一联存档。

4.4.5、维修人员将最后一联委托服务单交给住户作为缴费依据。

4.5、工程维护部维修人子员上门服务规范。

4.5.1、工程维修部维修人员接单后在工程维修单上签收。

4.5.2、维修人员接到工程维修单后,应在15分钟准备好安装、维修所需要材料、施工工具及清洁用品(塑料袋及干净抹布等),按与住户约定的时间提前5分钟赶到(特殊情况除外)。

4.5.3、到达用户单元后应先轻敲门或按门铃,经业主许可后方能进入室内。

4.5.4、进入维修单元内,应按公司规定在鞋上套一次性干净鞋套。

4.5.4、自觉维护公司及业主的权益,不做损害公司名誉的事。

4.5.5、不能不懂装懂,遇到疑难问题要如实、详细地汇报给工程部主任,请求支援解决。

4.5.6、在进行安装、维修时,要把有碍操作的物品小心移开,并把一些可能受影响的物品遮盖、包扎好(用塑料布或报纸等)。尽量使噪音降低限度,严禁在室内高声喧哗、嬉笑取闹。

4.5.7、严禁盲目安装或乱拆乱换,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返工或引起住户投诉。

4.5.6、因材料不足暂不能维修的,应向业户解释清楚,预约下次维修时间,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维修单上。

4.5.7、因住户自购设备故障无法维修的,应详细向业户说明原因,由用户联系其设备的供应商维修,同时将情况记录在维修单上交业主签名。

4.6、维修完毕,请业主验收后并签名确认,维修人员应及时清洁工作场地,把小的垃圾装入塑料。

4.7、工程服务维修项目。

4.7.1、电脑网络系统维修。

4.7.2、电话线维修。

4.7.3、可视对讲机维修。

4.7.4、燃气炉维修。

4.7.5、热水器维修。

4.7.6、电路故障维修。

4.7.7、给水,排水设备设施维修。

4.7.8、供电线路、小设备维修。

4.7.9、门窗五金件维修。

4.7.10、卫浴设备维修。

5.1、《工程维修单》。

5.2、《委托服务单》。

5.3、《xxx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公共区域管理制度

(一)楼宇结构如被更改或破坏,对该楼宇的.安全有重大影响时,管理员应予以注意,并向上级报告。

(二)如住户擅自拆建墙壁、增开窗户、或加建建筑物,如外墙铁笼、檐壁、平台或在天台上加盖小棚屋时,应予以制止并向上级报告。

(三)天花板或外墙有漏水,应即通知单位主管及有关住户修理。

(四)在巡逻时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研究修理方案进行修理:。

1.墙壁或天花板有明显裂缝或水泥爆裂;。

2.气窗的玻璃爆裂;。

3.楼梯边的栏杆松拖;。

4.防火门及消防设备损坏;。

5.内外墙壁批荡脱落。

(五)住户安装的铁闸掩出走廊、阻塞通道,应予以制止并报告上级。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的自身卫生管理,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做到亮证经营。

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

五、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六、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座便器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洗脸池、浴盆、座便器专用的工具应三格分设,分别存放,标记明显。

八、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九、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

十、要有防蝇、蚊、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一、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有卫生防护设施,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十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卫生要求 

国家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公共场所的用品用具应当安全卫生无害。 

不得擅自在化妆品中添加其他物质。 

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室)、卫生间及浴室应当具有独立的排风系统。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使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穿戴整洁。 

第三章卫生许可 

第十四条国家对下列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一)住宿场所; 

(二)沐浴场所; 

(三)游泳场所; 

(四)美容美发场所; 

(五)候车(机、船)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置于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六条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及相关资料; 

(五)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公共区域管理制度

1、在上级主管的领导下,做好带头工作,以身作则,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2、按合同要求对专业清洁、绿化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与考核,做好质量记录。

3、对发生在辖区内的不卫生现象进行劝阻和制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每月收取、核审清洁、绿化公司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下一步工作计划。

5、每月对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状况等进行评比、考核。

6、监督除'四害'消杀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做好登记和向业户的.通知。

7、做好小区清洁、园林绿化、会所、泳池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8、合理安排时间,安排清洁公司清理化粪池,同时须做好业户的通知工作。

9、与专业公司办理结帐工作手续。

10、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工作。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一、校园公共厕所(盥洗室)务必切实加强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和设施维护工作。

二、公共厕所(盥洗室)应每一天打扫二次,持续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和斑迹,下水道畅通,配备专用垃圾箱内干净卫生无异味,节水设备安全使用。逢卫生大扫除,安排班级学生打扫,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

三、公共厕所(盥洗室)应确保正常供水,在频繁使用时段,水冲式厕所要持续间歇冲水,防止粪便堆积、外溢。

四、每周两次以上对公共厕所(盥洗室)进行消毒除臭处理。苍蝇、蚊虫孳生季节用心采取灭杀措施。

五、经常检查公共厕所(盥洗室)供水和水冲设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定期清理化粪池和出口通道,保证畅通无堵塞,化粪池内定期清空。

六、师生要礼貌如厕,爱护公共厕所(盥洗室)设施,讲究清洁卫生,节约用水。大小便要入槽,便后要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抛杂物,不乱涂墙壁。不将饮料袋、瓶等杂物抛入便池,随手关灯,不在厕所内大专喧哗,拖把房内工具用完清洗后按序上架。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因此,让我们一起携手,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校园环境,为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的美丽家园。

和美丽的校园环境,我们在这项研究中,在一个轻松的心情;。

和美丽的校园环境,让我们懂得珍惜,学习去爱;。

然而,走在校园里,guazike、皮、五彩纸屑、废旧塑料瓶子无处不在;在教室里,失去了在书桌上随地乱扔垃圾;甚至我们崭新的体育场将遭遇逆境,你踩,散居在现场的垃圾,分页穿越栅栏图、塑胶跑道伤口…所有这些,形象的文明校园然而,更高,而且我们追求美好的祝福环境是完全不同的。既然大家都渴望有一个优雅舒适的环境,那么不要追求只有自己“方法”,为绿色校园行一个方便,实现真正的“爱学校”。在此,对所有学生主动发出如下:

1。照顾好我们的运动,不乱扔垃圾、不脏跑道,穿运动鞋进入场地,不要跳过篱笆。

2。爱护校园环境为己任,保持校园清洁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意乱丢垃圾,烟头,不随地吐痰。

3。支持和参与废纸、塑料、废金属回收的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校园环境倡议书,应尽量减少浪费生命。

4。去除白色污染,随手把纸屑。

5。没有食物带进教室,教室里的决心清理垃圾。

6。节俭,保护公共财产。

7。遵守道德,倡导文明,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众健康。

8。老师,班主任要类举办的会议上,对学生进行爱学校教育,引导学生关怀备至的公共财产,保护校园环境。

倡议人:xuexila。

日期:xx月xx日

公共厕所管理制度

第三章: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四章:城市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加强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城市公厕卫生水平,方便群众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的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任何人使用城市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厕的设备、设施。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水厕为主、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七条: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八条: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当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九条:城市公厕应当修建在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放或机器抽运的地段。新修建的公厕外观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内含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能够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贴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贴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或者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代管。

第十九条:城市公厕的保洁,应当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持续公厕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对于不贴合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在旅游景点、车站、繁华商业区等公共场所独立设置的较高档次公厕,能够适当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收费或者滥收费的,由当地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公厕管理,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一、建立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主管、班主任负责,定期召开学校卫生工作会议,指导、研究学校卫生工作,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二、学校卫生实行班主任岗位责任制,值周教师带领执勤学生每日进行卫生巡视,做好教室与卫生区的保洁,认真填写卫生检查记录,每周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卫生大扫除。

认真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评比。

三、每年xxx月作为“健康教育宣传月”,以广播、讲座、板报、主题班会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坚持每日做一次广播体操,不断提高学生素质。

四、对学校学生的常见病、多发病切实防治工作,主要对近视、龋齿、沙眼、贫血和营养不良、肥胖的六病防治工作。

五、对学生的传染病的防治,要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对学生做好防治工作,并做好宣传工作,发现疫情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传播途径。

展中小学生生长发育的各项指标的统计、分析、对比、评价等调研工作。

七、学校卫生室要做好卫生保健工作,要做好伤病的妥善处理,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八、健全学校卫生工作档案,对卫生工作要建档立卷,做到系统化、经常化、规范化,并对档案进行科学化管理。

九、附学校卫生管理小组xxx:

组长:xxx

组员:各班级班主任

公共控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吸烟,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环境,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吸烟”指吸入、呼出烟草的烟雾或有害电子烟气雾,以及持有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第三条控制吸烟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限定场所、分类管理、个人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温岭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控制吸烟工作。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温岭市卫生健康局是本市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五条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等机构及其他法定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八)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其管辖区域内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第七条鼓励创建无烟单位和全面无烟环境,并将控制吸烟工作作为文明单位评价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九条每年5月31日所在星期为本市控制吸烟宣传周,集中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宣传活动。

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烟草烟雾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十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实行全面禁烟,不允许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

限制吸烟场所可以设置固定的吸烟室或者划定固定的吸烟区,场所内其他区域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包括:

(三)金融、邮政、通讯企业的室内营业场所和书店、商场(店)、超市的室内区域;

(五)各类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各种公共场所电梯内区域;

(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区域;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二条限制吸烟场所包括:

(一)各类餐厅、酒吧、咖啡厅、茶楼等餐饮服务的室内区域;

(二)各类宾馆、酒店、旅馆、民宿、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歌(舞)厅、洗浴场所、棋牌娱乐等公众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内区域。

鼓励在限制吸烟场所设置无烟餐厅包厢、无烟客房、无烟楼层等无烟场所。

第十三条限制吸烟场所设置的`固定吸烟室或者划定的固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并安装单独的通风、排风设施;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通道至少10米以上。

第十四条控制吸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

控制吸烟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立控制吸烟劝导员,做好控制吸烟劝导、宣传教育;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吸烟的,应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并扰乱公共秩序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非吸烟室或者非划定吸烟区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可以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断购买者年龄的,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蒂。

第十八条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控制吸烟标识。禁烟警语和标识应当大而清晰,至少包括禁止吸烟的图形警示标识、警示语句、投诉举报的电话号码等内容。

控制吸烟标志的制作与张贴要求,参照《台州市禁烟标识和警示语制作标准与张贴规范》执行。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印制符合规定的控制吸烟标识。

第十九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参加人员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第二十条全市设置公开统一的举报电话12345,将市民的举报和投诉按照执法分工,转给各相关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

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控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得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入该场所履行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各控制吸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志愿者担任控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烟草制品销售限制等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

第二十三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公职人员,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且不听劝阻,扰乱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识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未在售烟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识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乱扔烟蒂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使员工长期处在一个整洁优美的环境中工作,特制订如下制度:

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保健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1、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应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10cm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保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1、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3、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5、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6、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1、公司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

3、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6、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7、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1、公司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公司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3、应根据保健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保健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

4、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5、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措施得当。

6、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7、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

8、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保健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1、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胸透以及转氨酶,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3、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公司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保健食品不受污染。

6、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1、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行政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政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政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一)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

1、对公司保健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公司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负责签发保健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负责对保健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公司购进的保健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在公司内部的贯彻实施。

6、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格遵守公司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保健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每年负责安排公司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5、保证保健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保健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经理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健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采购人员应根据公司的计划按需进货,择优采购,严禁从证照不全的公司或厂家进货。

3、对购进的保健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保健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保健食品逐件验收。

4、销售人员应确保所售出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保健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质管部报告。

5、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6、营业员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安全。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共场所,是指本校范围内向广大师生员工开放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商店、食堂等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治安秩序,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责任部门负责维持本场所的正常秩序,做好安全“四防”(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保卫处要将公共场所作为治安管理的重点,切实加强管理,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公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畅通;

2、场所内部及建筑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5、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保卫人员;

6、夜间开放的,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停电应急措施;

7、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核定人员容量。

第五条、对使用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实行安全审批制度,凡举办活动的部门必须事先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保卫处收到申请后,视其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的要求,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被批准,应按要求填写《集体活动安全审批表》。

第六条、举办临时性大型(三百人以上)活动,实行申报制度,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应在五日前,将安全保障方案报保卫处审批,保卫处应在三日以内视其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的要求,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第七条、所有公共场所应根据举办活动规模及特点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设立治安员,并配有明显标志,或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治保人员负责维护秩序。

第八条、在各种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均应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讲究文明礼貌,服从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和治安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场所规章制度,扰乱本场所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纠正。对不服从管理,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者扭送保卫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公共场所发生刑事或治安案件,公共场所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发展,保护现场救治受害人,捉拿违法犯罪分子,同时立即报告保卫处处理。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处理,不得拖延。

第十条、保卫处负责对校内公共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如发现公共场所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况,将依法查处,并可令其立即整改。如到期不改的可限令其场所停止活动,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场所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均应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未办审批手续者,禁止举办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为加强用我矿用电管理,确保安全合理用电,本着正确使用、安全管理,节能减耗的原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内的所有地面公共用电场所。

1、所有公共场所的电源线路的安装、维修都必须经过机电科批准或机电科派专职电工进行。日常检修要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进行定期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2、所有办公室内空调、电脑、饮水机等用电设备下班时随手关闭。所有办公场所内照明灯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白天一般不准开灯办公(特殊雨雪天气除外),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闭部分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所有电器开关。

3、所有职工活动场所、公寓楼、会议室、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空调等电器设备无人使用时应全部关闭,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使用完应随手关闭。

4、所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电暖、电炉等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使用时需经机电科批准。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5、所有工业用电场所包括外接用电、维修工房等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6、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所有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机电科和安全科将随时巡查各单位电器的使用情况,对违规情况将按照规定给予责任人处罚。处罚办法如下:。

1、办公室彻夜亮灯、饮水机通电、电脑不关、下班期间空调忘记关闭等,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00元的罚款,对相关管理人员连带处罚。

2、对公共场所违规使用照明、空调、工业用电场违规用电等对责任人处300元罚款。

3、对所有用电场所违规私拉乱接电器设备的对违规者罚款500元。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设备损坏的,由违规者承担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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