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卫生室医疗自查报告(汇总18篇)

时间:2023-12-02 19:31:03 作者:XY字客

自查报告通过反思和总结,帮助企业或组织找到可改进的方向和方法。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精选的自查报告范文,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写作技巧。

卫生院医疗自查报告

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我院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年活动方案的要求,对我镇医疗安全工作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通过自查,共查处问题5条,制定整改措施5条,其中近期需要解决的4条,逐步解决的1条。

1、卫生院人员缺少,一身兼多职,造成无证上岗现象较为突出。

2、个别医务人员不能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在实际工作中,门诊日志、处方书写、病例书写、技术操作不够规范。

3、个别医务人员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有时出现无交接班记录。

4、防保工作中儿童接种的表、薄、卡、册不健全。 5三基三严的培训时间不足,力度不够强。

1、针对无证上岗存在的问题。我院在未安排新的专业上岗人员前,暂且采取有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来带好无证人员上岗,保证医疗安全。

2、针对个别医务人员不能熟记核心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在近期组织医务人员集中学习,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制度、13项医疗核心制度、诊疗标准及护理操作规范等,以确保医疗护理安全。

3、针对个别医务人员不执行交接班制度存在的问题。查出后停发值班费,对其进行警告并按照院规进行严厉处罚。

册。

5、针对三基三严的培训时间不足,力度不强的问题。首先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制定计划、狠抓三基三严培训,认真组织学习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注重人才培养。

为确保卫生院医疗安全管理工作,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成员:办公室下设医务科。主任: 电话:

医疗卫生质量自查报告

我队开展至今已近五年时间,数据的好坏,数据是否能较真实地反映我市宏观经济运行状态等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提高数据质量一直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之一,在这一方面我们本身也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本次结合闽企[20xx]23号文精神,按照省队关于调查数据质量自查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队在队长的直接组织和领导下,总结过去的经验,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结合现实的实际情况,将提高数据质量的工作推向了另一个高潮。

一、本次自查工作的组织方式。

对于本次数据质量自查工作,我队自上而下都十分重视。队长亲自召集专业人员讨论了相关的事项。

1、过去为提高质量所施工作的回顾。

1)、我们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样本扩充及轮换工作。

在抽样调查中,样本点的代表性直接影响调查数据的质量。“大型企业极少,小型企业占绝对多数”是市企业的特点,在样本未调整前经常出现一家企业影响整个宏观走势的现象,为此我们利用基本单位普查等资料为依据对样本点进行科学的甄别,先后三次充实了样本点,样本数量由起初的88家扩充到了335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提高了样本的代表性,数据质量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和提高。

2)、我们更新和完善了调查方式方法。

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控制,针对我市调查扩点、成倍增加工作量和人力物力不足的矛盾,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县级联络员系统,一是改过去集中催、收、审、录的调查方法,创造条件把整体工作分成有机的若干部分由各县分开承担,对县级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水平,增强了数据的源头控制力量。二是队内分工协调,重点抓好市直单位调查点的资料搜集、审核录入工作,把好质量关。

3)、我们加强了与数据和相关数据的对比论证。

数据是否能反映实际,应该通过多方对比来论证。我们在工作中一是加强专业间的沟通和协调,以相关专业的数据验证走势,二是努力把握经济形势,通过直接感观来验证数据质量。三是通过了解全国、全省及各地市的形势来分析数据质量。

4)、我们加强了调查工作力量。

调查工作力量的相对不足对工作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为此,我队具体承担调查工作的干部由一人增加到二人,同时配置并完善办公条件和设备。以工作岗位考评责任制为基础,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

5)、加强历史资料的归档管理。

我队非常重视调查历史资料的管理,每季都按照档案管理的原则,将报表全部收齐并分门别类整理同时装订成册以备后查。

6)、坚持企业回访制度。

我队与企业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坚持电话采访和实际走访相结合,对报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了解,仔细倾听企业的需要和要求,尽最大力量把握企业经营动态,并主动帮助企业向上级反映一些实际问题,赢得了企业的信任也提高了数据质量。

2、本次自查工作的实施方式。

本次自查活动正值20xx年第二季度季报之时,我队决定以本季季度报表质量审查为出发点,针对报表中表现出的特殊问题,结合本季调查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不足因素,通过对以前工作的经验总结,大范围、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数据质量自查自纠活动。

本次自查工作的实施过程如下:

1)、于6月12日利用我队召开县级联络员专项调查会议的机会,在会上对联络员再次强调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性、质量控制方法以及本次质量自查的精神和意义。

2)、6月17日起对二季度报表进行审核,结合审核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进一步了解企业填报报表的方式,重点审核企业填报日期及报表填制的完整性。

3)、6月20~25日期间通过电话加强企业回访工作,进一步从宏观上了解行业运行动态,倾听企业实施调查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不足,尽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4)、7月初电话通知各县联络员,通报二季度调查中所存问题,并做好记录。

二、本次自查结果汇总。

通过本次质量自查,我们对结果简单总结如下:

1)、通过了解,我市很多企业都是老板或相关负责人亲自填报调查问卷,有一些企业因客观因素的影响由统计人员填报,但大都经过了负责人过目审查。

2)、在年报报表中,个别企业分不清自己企业的性质,“企业规模”和“注册类型”有时填报出错,通过我们了解和纠正,此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3)、部分报表填报不完整。报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直是我们抓报表质量的重点之一,报表的真实性在我市已得到较好的反映。但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报表填报不完整一直无法完全杜绝,主要表现为责任栏的填报,其主要原因是企业对此填报项不重视,认为其对数据质量无关紧要。这同时也提醒我们要继续加强对企业统计工作的指导。

4)、企业填报时间。我市企业调查。

的时间已基本符合调查制度的要求,但个别企业为方便自己,把报表同别的时间相近的专业报表同时上报,致使上报时间稍有提前的现象仍然存在,通过我们反馈和提醒,此现象有了较大程度的改观。

5)、县级企业报表中有时表现为企业家对报表指标及指标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很熟悉,导致报表出现逻辑性错误。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应继续加强对县级联络员的业务培训,通过联络员对企业的宣传来提高报表质量。

三、本次自查工作的启示。

通过本次调查质量自查自纠活动,我们进一步认清了工作中所存问题及引起问题的根源,对我们以后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活动对我们的工作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1)、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统计培训和宣传工作,要通过帮企业解决或反馈实际运行中的问题来提高企业对调查的支持度。

2)、加强资料开发,提高调查的社会影响力从而从根本上提高调查在社会地位。

3)、我们所采取的调查分块操作方式是符合实际的,但在调查中一定要进一步加强联络员的业务培训,端正他们的工作态度,通过他们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配合)度,从而提高数据质量。

4)、对企业统计人员的工作应多加肯定,一年一度的表彰是必不可少的。怎样充分发挥表彰的作用也是我们探讨的问题之一。

5)、应进一步探究选取样本点的科学性。我们虽然进行了三次样本扩点工作,但样本点与的实际仍有一定的差距,要根据企业的行业属性、企业注册类型等进一步科学分配样本点。

医疗卫生质量自查报告

我队企业调查工作开展至今已近五年时间,数据质量的好坏,数据是否能较真实地反映我市宏观经济运行状态等问题一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提高数据质量一直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之一,在这一方面我们本身也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本次结合闽企[]23号文精神,按照省队关于调查数据质量自查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队在队长的直接组织和领导下,总结过去的经验,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结合现实的实际情况,将提高数据质量的工作推向了另一个高潮。

一、本次自查工作的组织方式。

对于本次数据质量自查工作,我队自上而下都十分重视。队长亲自召集专业人员讨论了相关的事项。

1、过去为提高质量所施工作的回顾。

1)我们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样本扩充及轮换工作。在抽样调查中,样本点的代表性直接影响调查数据的质量。“大型企业极少,小型企业占绝对多数”是市企业的特点,在样本未调整前经常出现一家企业影响整个宏观走势的现象,为此我们利用基本单位普查等资料为依据对样本点进行科学的甄别,先后三次充实了样本点,样本数量由起初的88家扩充到了335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提高了样本的代表性,数据质量得到了较好的控制和提高。

2)我们更新和完善了调查方式方法。

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控制,针对我市调查扩点、成倍增加工作量和人力物力不足的矛盾,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利用现有的县级联络员系统,一是改过去集中催、收、审、录的调查方法,创造条件把整体工作分成有机的若干部分由各县分开承担,对县级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水平,增强了数据的源头控制力量。二是队内分工协调,重点抓好市直单位调查点的资料搜集、审核录入工作,把好质量关。

3)我们加强了与数据和相关数据的对比论证。

数据是否能反映实际,应该通过多方对比来论证。我们在工作中一是加强专业间的沟通和协调,以相关专业的数据验证走势,二是努力把握经济形势,通过直接感观来验证数据质量。三是通过了解全国、全省及各地市的形势来分析数据质量。

4)我们加强了调查工作力量。

调查工作力量的相对不足对工作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为此,我队具体承担调查工作的干部由一人增加到二人,同时配置并完善办公条件和设备。以工作岗位考评责任制为基础,促进工作的有效开展。

5)加强历史资料的归档管理。

我队非常重视调查历史资料的管理,每季都按照档案管理的原则,将报表全部收齐并分门别类整理同时装订成册以备后查。

6)坚持企业回访制度。

我队与企业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坚持电话采访和实际走访相结合,对报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了解,仔细倾听企业的需要和要求,尽最大力量把握企业经营动态,并主动帮助企业向上级反映一些实际问题,赢得了企业的信任也提高了数据质量。

2、本次自查工作的实施方式。

本次自查活动正值第二季度季报之时,我队决定以本季季度报表质量审查为出发点,针对报表中表现出的特殊问题,结合本季调查实施过程中反映的不足因素,通过对以前工作的经验总结,大范围、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数据质量自查自纠活动。

本次自查工作的实施过程如下:

1)于6月12日利用我队召开县级联络员专项调查会议的机会,在会上对联络员再次强调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性、质量控制方法以及本次质量自查的精神和意义。

2)6月17日起对二季度报表进行审核,结合审核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进一步了解企业填报报表的方式,重点审核企业填报日期及报表填制的完整性。

3)6月20~25日期间通过电话加强企业回访工作,进一步从宏观上了解行业运行动态,倾听企业实施调查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不足,尽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4)7月初电话通知各县联络员,通报二季度调查中所存问题,并做好记录。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一)加强领导、建全组织。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院长李立余为组长,(分管专项整治工作)、李华兵、刘必超为副组长,相关科部主任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整改等各项工作。5月3日组织召开了全院职工动员大会,使职工认识到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从而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严肃行业纪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紧紧围绕工作重点,严格执行纪律,定期开展了督导检查,设立专项整治意见箱3个、发满意度调查意见表100余份、在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设举报电话0722-6821066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严格追究相关科室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全面促进了医德医风建设根本好转。

二、自查的问题。

通过本次自查,主要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在医疗服务中,有个别医生用药不合理,存在开“大处方”的现象。

(二)少数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待病人态度生硬,影响了本院整体形象。

(三)有两个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有时工作责任性不强,态度不端正,迟到、早退、串岗现象时有发生“喊收费、喊发药、喊护士”三喊现象没有得到完全根治。对病人及家属不能切实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和换位思考,缺乏沟通与交流。

(四)针对本院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材料、化验试剂、疫苗等采购,全面进行了清理核查,没有发现以各种名义收受回扣、提成、红包和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医疗行为服务的科室和医务人员个人没有接受患者及家属的红包、吃请或馈赠等现象发生。

三、整改措施。

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加强教育引导、强化服务理念。结合“三好一满意”、“创先争优”、治庸问责和“三抓一促”活动开展法律法规、纪律警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干部职工自觉抵制不正之风意识,筑牢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二)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坚持每周例会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引导医务人员合理诊断、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经常性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对于不合格处方,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及改正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工作纪律。针对患者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调查情况属实的,严格按照医院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方案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聘用相联系,情节严重的,影响较大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四)坚持严格国家物价政策,规范收费项目、标准,杜绝在医疗服务中自立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计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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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开展《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的工作要求,我局对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服务对象、社会群众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和自查自纠出来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梳理,归纳为七个方面,针对存在的七个方面的问题精心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整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就我局开展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九不准”工作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1、提高整改工作认识

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针对自查、评议收集到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整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全系统干部职工务必将思想和具体行动统一到整改中来,扎扎实实抓好整改见成效,促进环保各项工作开展。

2、严格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对自查自纠、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结合本单位实际,考虑对问题解决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采取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认认真真地制定了整改方案,针对问题逐条提出整改措施。

3、落实整改责任制

在制定整改方案的同时,针对存在的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详细列出需要整改的条目,对整改任务逐个进行分解,并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了工作职责。目前,七个方面问题的整改工作已基本结束,以整改的实际行动和效果取信于广大群众。

4、建立长效机制

我局把建立政风行风长效工作机制作为着力点,进一步健全规范了卫生系统工作程序、工作标准与要求、各科室及各医院的岗位职责、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等,实现对干部职工教育与管理的长期性、连续性,同时建立政风行风评议监督机制,从而树立“政风清,行风好”的卫生队伍新形象。

针对群众反映和自我查摆发现的问题,认真剖析,及时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完善规章制度。通过做深、做细、做实整改工作,逐项整改到位,真正实现“八个进一步”的工作目标:领导干部作风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能力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宗旨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卫生政风行风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按照整改工作的“六个落实”,即落实整改部门、落实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落实责任人员、落实监督机制,对问题整改定人、定时,确保整改工作一抓到底。

1、行业作风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整改落实情况:紧抓三项措施,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六条意见”落到实处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六条意见”精神,切实改进机关作风,着力促进卫生工作跃上新台阶。一是重视学习宣传,领会精神实质。7月20日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八项规定”和“六条意见”,并下发了“八项规定”和“六条意见”的具体内容,让全体干部职工耳濡目染,深入理解“八项规定”、“六条意见”的内涵,全面树立“让群众满意”的理念,树新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二是完善制度机制,强化贯彻落实。及时对管理制度进行梳理,进一步完善了学习、调研、检查、会议等制度机制。同时,就“精简会议活动,提高会议实效;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接待规定;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规范公务出行,严禁公款旅游;严格公车管理,强化节约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倡导文明新风” 等方面出台了“七项规定”。三是畅通监督渠道,严格督办检查。依法引导、鼓励、支持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与网络监督,及时掌握干部职工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了觖群众诉求和民情民意。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和“六条意见”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把对“八项规定”和“六条意见”的监督检查作为重要事项,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不认真执行、不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和“六条意见”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

2、医德医风教育有待进一步加强。

整改落实情况:大力选树典型,深入开展杨芳先进事迹宣传学习活动

咸丰县清坪镇乡村医生杨芳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坚守,甘于奉献,被乡亲们亲切地称为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全科医生、全天候服务的“三全医生”,其感人事迹经各级媒体报道后,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从20××年4月上旬开始,全州卫生系统开展了“六个一”活动,即开展一次集中学习;组织开展一次专题学习讨论;组织开展一次全州巡回宣讲报告会;组织开展“百姓信赖的好村医”评选和表彰活动;组织开展一次为民服务主题活动。做到用身边的典型来教育身边的人,用杨芳的事迹来教育全州广大医务人员,以此来促进医德医风的进一步好转。7月9日至18日,杨芳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在我局副局长琚兆清的带领下,历时十天,先后到全州八个县市卫生系统和省、州属医疗卫生单位巡回报告8场,现场听众达两千多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誉。各县市卫生局把举行杨芳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作为进一步深化医德医风、推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具体行动,作为加强农村卫生、教育和打造优秀卫生队伍、营造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举措来抓,反响强烈,成效显著。

医疗卫生自查自纠报告

回想xx年医疗工作中,我在医院各级领导和老师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工作和学习。通过这一年来的工作和学习,我在思想上、工作上和学习上等各个方面都达到了一定的提高,也有不少的教训和体会,从各个方面锻炼了自己,但有时又感十分无赖。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起:

我在院领导的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科学发展观》的系列理论,进一步端正服务理念,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营造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的温馨和谐的医患关系开展自身思想品德建设,在医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科室主任的英明决策下,积极的为人民服务。

我在科室主任、老师的指导下,积极参与了普外科病人的诊治工作。我在各种医疗操作中,严格遵循医疗常规,认真仔细,从不违规操作。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和科主任及老师们悉心教导,我更加熟练掌握了普通外科常见病、多发病以及一些罕见病的诊断和治疗,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从不旷工,反而是多次加班工作,目前在同科医生中,欠休假是最多。每个月的门诊病人及门诊收入,我不计较个人得失。

我一开始工作,就深知自己的不足,为此,我一方面再次温习大学书本,一方面从其他途径去了解和学习医学知识:我积极参加院内和院外组织的多种学术活动,不断吸取医学的新知识和新进展;在工作学习期间,我积极参与科室的业务学习并讨论发言,提出自己的见解;参加了科室组织的“三基”考试并顺利过关。同时今年参加了腹腔镜培训班活动并取得了腹腔镜中级技术合格证。通过不断学习,我健全了自己理论水平,完善了自己的知识结构,丰富了自己的临床经验,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

乡卫生医疗工作自查报告

按照《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20xx年对乡镇和县级部门实施年度医疗卫生工作目标考核的通知》(x卫计办〔20xx〕168号)文件要求,我乡认真对照检查各项考核项目、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对20xx年度医疗卫生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乡党委、政府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成立医疗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并坚持分管副乡长亲自抓科技工作,使医疗卫生工作做到了人员到位、经费到位。乡党委、政府领导调整后,对乡医疗卫生领导小组人员进行了相应调整,健全了全乡的医疗卫生体系,制定相对应的系列制度,不仅加强了对医疗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还在组织管理上对医疗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了分工,巩固和壮大了医疗卫生队伍。

乡加强对重大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教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的领导、组织协调,通过发放资料单、拉横幅等方式积极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宣传,印发卫生宣传资料1000份,开展医疗卫生知识讲课2次,督促医院、学校、人群聚集场所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共4次,全面完成全年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任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关系着村民百姓的切身利益,乡高度重视,成立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2次会议研讨安排新农合工作。及时准确的宣传新农合政策,保证了百姓对新农合政策的知晓率达100%;同时认真核实校对新农合参合人员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我乡精准扶贫贫困户53户152人均享受免缴纳农合费用政策。

乡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并由乡长担任爱卫会主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积极推进卫生村创建工作,并做好本乡内卫生监督管理、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制等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严格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院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会上,成立了由王斌任组长、各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各业务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机构自查情况:单位全称为“昆明汤池医院”,性质为民营企业,位于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区管委会汤池镇;法人代表:高凯宏;主要负责人:。具有卫生局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许可证号:,有效期限至年月日。我院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现有床位张,诊疗科目有外科、内科、中医科、妇产科、检验科、影像科;业务用房面积平方米。

(二)人员自查情况:我院现有主治医师名,住院医师名,主管药剂师名,检验师名,主管护师名,护师名,技师(放射)名。我院从未多范围注册开展执业活动或非法出具过《医学证明书》;从未使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或一证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所属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在大厅内设立了监督栏对外公开。

(三)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有院内交叉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由孙承启、于爱英、王可福、崔建春等组成,领导小组人员均取得上岗证。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废物泄漏处理方案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完整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五)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六)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医疗垃圾处理站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焚化处理,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七)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院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八)药品管理自查情况:经查我院从未使用过假劣、过期、失效以及违禁药品。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或更。

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深入开展,发展的后劲不足;二是受编制所限,人员紧张,工作量大,到省级医疗机构进修的机会不多,知识更新的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水平向更高层次提高等。

我院一定以此次自查为契机,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会议精神,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强化管理措施,优化人员素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服务水平。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处置医学装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处置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免税医学装备,须按照海关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医学装备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拨、捐赠和报废等。

第四十四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应当予以调拨处置。

第四十五条因对口支援等工作需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对外调拨或捐赠医学装备。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捐赠的医学装备,应当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十六条医学装备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废处置:国家规定淘汰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失效或功能低下、技术落后,不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国家有明确要求的。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一)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市级将成立“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动工作的落实,确保按进度完成建设任务。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项目建设的责任分工。各县(市、区)要明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目标任务,各建设项目确保年底开工建设,已经开工的项目,务必按照省规定序时进度要求,加紧加快推进。省将集中采购部分计算机、打印机、交换机配发给各县(市、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剂配送给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使用并组织安装、调试。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信息系统软件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卫生局负责验收,省卫生厅根据各设区市验收报告支付实施费。新农合信息系统等接口改造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改造,费用由投资银行支付。读卡器由市卫生局协调市劳动保障部门由投资银行配给。

(三)落实项目建设的资金筹措。17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含漳平市d级危房拆建项目5个),总投资1769万元(中央投资330万元,省级投资580万元,地方配套859万元)。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总投资374万元(省级补助120万元,地方配套254万元)。22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及环境改造项目,总投资3479万元(中央投资200万元,省级投资1160万元,地方配套2119万元)。18个d级危房拆建项目,总投资1436万元(省预算内投资824万元,地方配套612万元)。各县(市、区)要落实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务必尽快足额到位。按照省政府10月10日《关于研究社会保障卡项目和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133号)提出的“分级承担”的原则,市级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经费由市级财政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算机配置数量的50%、打印机配置数量的60%、交换机配置数量的100%,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不足部分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大部分由县(市、区)负责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读卡器由我市协调社保卡投资银行承担。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信息系统软件由省卫生厅统一配发,并给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定的实施费的补助。省级财政也将补助我市一定资金,用于购置市级平台运行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所需的服务器和存储设备。

(四)强化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对于进展缓慢的项目,要加大督查力度,克服一切主观原因,确保加快推进项目进度。实行项目建设进展旬报制度,各县(市、区)及市直医疗机构每10天向市卫生局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对项目建设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对工作不力、进度滞后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并在全市卫生系统予以通报。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我院在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和镇委、镇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国家政策不动摇,广泛宣传实行新农合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现就将我院08、20xx年两年开展新农合工作情况汇报下:

一、20xx年、20xx年度我镇新农合工作实施情况。

我镇20xx年、20xx年新农合工作运转顺利,20xx年参合人数为41658人,参合率达90、2%;20xx年参合人数为43426人,参合率达95、02%;同期增长4、98个百分点。20xx年新农合门诊人数为61481人,住院就诊人次为355人,20xx年门诊补偿金额达391266元,住院补偿金额为349517、50元;20xx年新农合门诊人数为89064人,住院就诊人数为476人,20xx年门诊补偿金额为684082、50元,住院补偿金额为477048、20元;门诊人次同比增长27583人次,住院人次同比增长121人次,住院补偿增长127530、70元,我院在门诊、住院患者逐年增长的情况下,无一例套取门诊基金、造假病例出现,申报资料齐全,无多报和少报补偿基金现象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1、近几年来,我院参合病人住院补偿以及县外补偿报销手续复杂,患者反响很大,一直没得到解决。

2、财务账目有待规范。

3、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存在门诊、住院公示不及时,药品替换、代签字、分解处方现象发生。

三、自查整改措施。

1、我院将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工作,减少住院患者补偿环节,做到出院即补,对县外住院患者补偿多方筹措资金,做到结算即补。

2、加强财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或派往上级有关部门进修学习。

3、加大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监管力度,对出现的药品替换、分解处方现象绝不姑息迁就,严肃查处,院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我镇20xx年农村管理工作重点。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四十七条卫生部负责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省级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或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医疗卫生机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加强医学装备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行医学装备管理职责、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人为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遗失的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和本机构的规模、功能定位和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制订医学装备发展规划。

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考虑配置功能适用、技术适宜、节能环保的装备,注重资源共享,杜绝盲目配置和闲置浪费。

第十三条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机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结合各使用部门装备配置和保障需求,编制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应当由机构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后方可执行。设立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的,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前还需经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获得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医学装备发展规划、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五条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均应当纳入年度装备计划管理。单价在1万元以下或一次批量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单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计划,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内容应当包括配置必要性、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期使用情况、人员资质等。单价为50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根据本机构实际情况确定论证方式。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医学装备采购管理。

第十八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并首选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取公开招标以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医学装备,应当首选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年度装备计划和采购实施计划。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计划外采购的,应当严格论证审批。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地区应急采购预案。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需要紧急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采购预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需采购进口医学装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口设备采购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采购合同规范管理,保证采购装备的质量,严格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学装备验收制度。医学装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使用部门、供货方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当填写验收报告,并由各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医学装备验收工作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完成。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理索赔。

第二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和购置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准入管理制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遴选。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但确需使用的,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严格论证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用耗材入出库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采购记录管理。采购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原产地、规格型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采购日期等,确保能够追溯至每批产品的进货来源。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五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卫计发〔〕第180号)同时废止。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抓紧落实事关群众利益十项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全面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夯实基层基础,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民生工程,决定在继续实施医改等四大民生项目的基础上,再办一批贴近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实事,把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列为当前应抓紧落实的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十件实事之一,并纳入打好“五大战役”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对改善民生、统筹城乡卫生发展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加紧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当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实施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及居民健康信息系统网底建设。

(一)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一是底前完成17个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含漳平市d级危房拆建项目5个),该项目总投资1769万元,建设规模1.5万平方米。二是底前完成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74万元。三是底前完成22个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改扩建及环境改造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479万元,建设规模2.04万平方米。四是底前完成18个d级危房拆建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436万元,拆除及新建面积3.1万平方米。五是再安排6-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

(二)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保卡就诊一卡通及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底前为基层医疗机构配备放置计算机等硬件设施所需要的办公桌椅等;203月底前,全市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社保卡就诊一卡通改造,确保社保卡能够作为就诊卡使用;年12月底前,完成市级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并接入省级平台互联互通。具体任务如下:

1、配置硬件。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配置适应社保卡应用所需的硬件设备,主要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交换机、读卡器。遵循按岗位定需求的原则,基层医疗机构硬件配置标准为:甲类卫生院(打印机13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46个),乙类卫生院(打印机8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21个),丙类卫生院(打印机5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1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打印机9台、交换机1台、读卡器23个)。计算机配置数量由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求配置并上报。省卫生厅确定后给予补助配置。

2、基层软件安装和应用。省卫生厅统一招标采购基于居民健康档案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软件(b/s模式),内容涵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业务,部署于市级平台,供我市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机构业务应用和传输健康档案信息;本软件将与国家疾控中心下发的免疫规划软件客户端程序对接,通过省疾控中心平台与居民健康信息系统交换数据。

3、接口改造。对全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含民政医疗救助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将原有以新农合证作为结算凭证改造为以个人社保卡为凭证的结算方式,并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对部分已有信息系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进行数据接口改造,实现社保卡身份识别、医保(新农合)结算和电子钱包医疗支付应用。

4、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建设。为全市所有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汇集预防、保健、医疗健康信息等,建立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市级平台并接入省级平台,使之成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与省级平台间的枢纽。

医疗卫生机构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全国卫生系统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分类与代码,建立本机构医学装备分类、分户电子账目,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健全医学装备档案管理制度,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作到档案齐全、账目明晰、完整准确。档案保管期限至医学装备报废为止。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单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医学装备应当建立管理档案。内容主要包括申购资料、技术资料及使用维修资料。单价5万元以下的医学装备,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学装备。用于医疗活动的,应当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纳入国家规定管理品目的大型医用设备应当具备配置许可证。

未经注册的医学装备临床试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加强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管理。生命支持类、急救类、植入类、辐射类、灭菌类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医学装备安全有效使用情况应当予以监控。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医学装备质量保障。医学装备须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生命支持类、急救类医学装备应急预案,保障紧急救援工作需要。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学装备维修制度,优化报修流程,及时排除医学装备故障。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医学装备预防性维护,确保医学装备按期保养,保障使用寿命,减少故障发生率。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学装备使用人员进行应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大型医用设备相关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须接受岗位培训,业务能力考评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使用各类医用耗材时,应当认真核对其规格、型号、消毒及有效日期等,并进行登记。医用耗材使用后属于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学装备使用评价制度。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功能开发、社会效益、费用等分析评价工作。

对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医学装备,医学装备管理部门应当在本机构范围内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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