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物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7篇)

时间:2023-11-26 21:06:03 作者:翰墨

运输行业是一个庞大的产业体系,涉及到货物、乘客、物流等方面。以下是一些运输行业的最新政策和法规,希望对大家了解相关规定有所帮助。

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快新疆经济的发展和新型工业化建设步伐,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提供服务,规范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 年第2 号)与交通运输部《关于限制车货总重超过55 吨以上运输车辆上路过桥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大件货物是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1 -4 级大型物件。

第三条在新疆境内公路上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单位(以下简称“承运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大件货物运输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件货物运输承运人申请运输应具备以下四项要求:一是具备合法的大件运输企业资质;二是拥有合法的大件运输车辆;三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大件运输方案;四是大件运输从业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六条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上公路行驶前,承运人应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承运人初次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大件货物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三)大件货物运输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五)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行驶证、照片;

(六)委托办理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承运人应如实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供第七条中所要求的资料。如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情况对承运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在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令2004 年第10 号)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及办理许可手续,并在15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大件运输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一定资质的机构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论证后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从事上述活动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批准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制定的通行与加固方案以及签订的有关协议,对运输路线的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建,保障大件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必要时应当对车辆进行护送。由此产生的运输路线、桥涵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修建便道)、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二条上述条件符合后,由公路管理机构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凡经批准获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沿途不再进行超限检测。

第十三条大件货物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对大件运输车辆未经批准擅自行驶的路段,应由公路管理机构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勘测,确定损坏的公路、桥梁的项目、数量和程度,制定修复方案,计算修复费用,赔偿及修复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公路管理机构还应根据情况对承运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经批准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承运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 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必须与签发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大件货物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 公里/ 小时,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

第十八条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大件货物运输。

第十九条为保障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安全行驶及公路桥梁安全,路政管理部门在护送过程中,应在大件车辆通过桥梁时提前在100 米外对来往车辆进行双向管制,待大件车辆驶离桥梁100 米后,方可放行其它车辆。

第二十条在公路上进行大件货物运输的承运人,应当自觉接受公路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在遵照本规定的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 年第2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5 年 7 月15 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级

第五条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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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度在40米及以上;

2、宽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吨及以上。

第六条 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1)

一类 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

二类 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

三类 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

四类 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业户,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审批权限: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

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大型物件运输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更高类别的大型物件运输的,须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章 大型物件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

2、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

2、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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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第十七条 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

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第五章 费收规定

第十九条 大型物件运输费用按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滚拖方法运输大型物件的运输组织与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乡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乡镇运输船舶(不含渔业船舶)按本规定管理:

(一)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船舶;

(二)乡镇个体户、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船舶;

(三)村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船舶;

(四)乡镇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的船舶;

(五)乡镇渡口的渡船。

第三条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乡镇运输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本辖区乡镇运输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运输船舶实施行业管理。中山港务监督部门是内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技术、业务监督,对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运输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有关法律 、法规 和规章,保证船舶的交通安全。

第六条镇(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本镇(区)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向群众、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是:

(一)有乡镇运输船舶的村应设专职乡镇运输船舶管理人员;

(二)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组织村民制订“村民船舶安全公约”;

(四)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实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严格遵守《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保证本村没有违章私设渡口;

(六)墟日、节假日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第八条乡(镇)船舶管理所的职责权限是:

(四)协助港务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上报;

(五)接受港务监督部门的委托,办理从事市内营运的乡镇运输船舶的签证及其他工作;

(六)接受港监、保险、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委托,代征税金,代收规费,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第九条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内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运输船舶,由各管理单位按港务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船舶检验部门审查,领取《船舶生产许可证》和《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修造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一条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到港务监督部门申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标定“船名牌”,勘划“载重线”,配齐合格的持证船员,按规定办理保险,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运。

第十二条从事运输的乡镇运输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按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航区、航线和载额运输,严禁违章超载,冒险航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乡镇运输船舶运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确需运载的,须按国家及省、市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运的船舶在每次运输前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危险品运输手续,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方可装运。属于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的危险物品,还应向港务监督部门申请监装(卸)。

第十四条乡镇渡口、渡船应严格按《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开设乡镇渡口须报市港务监督、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核,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实行谁经营、谁负责、谁管理、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严禁无牌无证的渡船和渡工从事渡运。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省有关乡镇船舶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处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还应追究直接行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及《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 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乡镇船舶(不含渔业船舶):

(一)乡镇和农村企业、事业单位运输船舶;

(二)乡镇个体户、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

(三)乡镇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的船舶;

(四)乡镇渡口的渡船;

(五)乡镇居民自身或家庭生活和农副业生产必需的、不从事社会性运输的非经营性船舶;

(六)总长小于12米,主机功率小于12千瓦的非经营性船舶;

(七)按规定不得在主航道航行的其他非经营性船舶。

第三条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对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本辖区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乡镇船舶实施行业管理。中山海事局是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协调工作,督促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镇(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四)落实渡口船舶、船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

(六)负责办理本镇(区)非营运乡镇船舶登记、发证工作,建立管理台帐等各项制度;

(八)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九)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调解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六条乡镇船舶管理机构对所在镇(区)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三)负责乡镇渡口、码头的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

(四)协助海事部门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对本村(社区)的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渡口渡船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有乡镇船舶的村应设立专职乡镇船舶管-理-员,建立管理台帐;

(四)与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签订船舶安全责任书,实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五)严格遵守《中山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保证本村没有违章私设渡口;

(六)墟日、节假日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第八条水库、风景区、旅游点水域内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船舶,由各管理单位按交通、海事部门的要求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乡镇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条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使用的船舶必须是在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乡镇船舶修造厂建造或修理。设置乡镇船舶修造厂(点),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市交通主管部门、船舶检验部门审查,领取《船舶生产许可证》和《乡(镇)船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修造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十一条乡镇运输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运。乡镇非经营性船舶不得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

第十二条乡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三条乡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

第十四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第十五条乡镇船舶在航行时,应当保持嘹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

第十六条乡镇船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保证船舶及设施处于安全适航状态,按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航区、航线和载额运输,严禁违章超载,冒险航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乡镇船舶运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确需运载的,须按国家及省、市有关危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运的船舶必须持有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配载、装卸、过驳和运输。装运危险物品船舶的船只,须参加特殊培训并经海事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适任证书后,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第十八条乡镇渡口的管理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从事运输的乡镇老旧船舶的购置、光租、改建、营运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乡镇非经营性船舶的所有人凭船舶建造(或买卖)合同或证明合法来源的凭证到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中山市非营运乡镇船舶责任保证书》,填妥《中山市非营运乡镇船舶登记申请表》,到镇政府(区办事处)办理《中山市非营运乡镇船舶登记证书》和市海事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证书》。

第二十一条乡镇运输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载客条件。乡镇非经营性船舶限定载员3人(含船舶操作人员),不得在主航道航行;严禁在雷雨大风、大雾、台风、洪水等危险天气状况下航行;禁止夜航。

第二十二条乡镇运输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乡镇非经营性船舶所有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参与走私贩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四)乡镇非经营性船舶的强制扣留、封存、拆解,由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乡镇船舶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乡镇船舶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乡镇非经营性船舶发生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安全事故,而其所在的镇政府(区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未能出具有效证据表明其履行相应职责的,由市政府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乡镇运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中府[2000]66号)同时废止。

药品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防止丢失、损毁、被盗,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医疗教学科研单位等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铁路、航空、道路、水路等运输承运单位依据本办法履行承运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目录所列的药品和其他物质(附件1)。其中精神药品又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申请领取运输证明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申请表(附件2);

(三)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五)申请运输药品的情况说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应于10日内发给运输证明,同时将发证情况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运输证明正本1份,根据实际需要可发给副本若干份,必要时可增领副本。运输证明有效期1年(不跨年度)。运输证明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办理,过期后3个月内将原运输证明上缴发证机关。

第六条运输证明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发生遗失的,遗失单位应立即书面告知运输证明持有单位;持有单位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予注销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运输证明(附件3)样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制。

第七条承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承运单位要查验、收取运输证明副本。运输证明副本随货同行以备查验。在运输途中承运单位必须妥善保管运输证明副本,不得遗失。货物到达后,承运单位应将运输证明副本递交收货单位。

收货单位应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将运输证明副本交还发货单位。

第八条铁路运输应当采用集装箱或行李车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用集装箱运输时,应确保箱体完好,施封有效。

第九条道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辆,有专人押运,中途不应停车过夜。

第十条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有专人押运。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到货后,承运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收货单位办理交货手续,双方对货物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保货物准确交付。

第十二条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发运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跨省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及收货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内容包括发货人、收货人、货物品名、数量。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发货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发运货物信息。发货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规定向收货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十三条因科研或生产特殊需要,单位需派专人携带少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随货携带运输证明(或批准购买的证明文件)、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以备查验。

第十四条运输第二类精神药品无需办理运输证明。

第十五条托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应确定托运经办人,选择相对固定的承运单位。

托运经办人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字样,运单上应当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收货人只能为单位,不得为个人。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道路、水路承运单位承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办理运输手续,尽量缩短货物在途时间,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或丢失。

第十七条承运单位应积极配合托运单位查询货物在途情况。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途中出现包装破损时,承运单位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承运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通知收货单位,收货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目的:为了配合****企业做好预防、控制和消除地震、战争、爆发性传染病及其它突发性疾病等紧急事件及造成的危害,根据****企业及法律法规预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应急管理规定。

2. 定义

2.1地震等灾害用药

2.2战争等用药

2.3爆发性传染病用药

2.4其它突发性疾病用药

3. 适用范围:所有药品紧急运输全部适用。

4. 组织体系及职责

4.1药品运输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公司最高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业务经理、操作经理、客服经理、财务经理和人事行政经理组成。

4.2药品应急管理现场指挥部:发生紧急和爆发性事件对药品有紧急运输需求时,根据应急运输管理工作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指挥,其主要职责是:确定现场应急运输管理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运输处理工作,组织应急运输的各类保障工作,总经理不在现场时由总经理职务代理人业务经理担任指挥。

5. 应急响应作业方法

5.1应急运输需求受理:****企业相关责任人将应急运输需求电话通知我司专项客服,并知会项目主管和操作主管,必要时直接通知公司最高领导。

5.2应急运输需求报告:专项客服接到****企业应急运输需求时,在10分钟之内将需求信息报告给项目主管、操作主管、项目经理、操作经理、应急运输领导小组组长。

5.3启动应急运输操作

5.3.1联系航班舱位:接到应急运输需求时,客服立即与航空公司联系航班及舱位,如不能正常确定航班与舱位,则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立即与航空公司相关领导联系,并将相关信息向****企业相关责任人报告(响应处理时间30分钟)。

5.3.2提货:接到应急运输需求时,操作主管根据货物情况立即安排操作人员在90分钟内到达****企业指定仓库提货,并将预计到达仓库时间知会****企业相关责任人,请****企业提前做好药品备货工作,我司操作人员到达****企业仓库立即进行交接。

5.3.3交运:我司专项操作提取货物后直接将货物交到机场货运中心,交货前保持与航空公司紧密联系,做到最短时间进行交货确保配载。

5.3.4进港派送:

5.3.4.1一接到应急运输需求,我司专项客服在30分钟内将应急运输信息知会给异地派送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并知会配送单位最高领导(必须确认手机联系方式)。

5.3.4.2确定好航班起飞时间后,我司客服在10分钟内将航班信息知会异地派送单位,安排车辆(确定司机姓名及联系方式)根据落实时间提前30分钟到航空公司等候。

5.3.4.3进港提货:飞机起飞后通过北京的航空公司(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与异地航空公司(确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事先联系,力争做到飞机落地后能快速优先提货。

5.3.4.4派送:派送司机到达机场后先与收货人(事先知会联系人电话)取得联系,确认好行驶路线与具体收货地址,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提到货物后再次与收货人联系,预告到达时间,安排收货。

5.3.4.5交接签收:派送司机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后,验证收货人身份后立即进行交接,并请收货人进行签字盖章确认。

5.2.4.6信息追踪:我司专项客服接受紧急运输指令后进行实时追踪并实时报告(每30分钟至少向****企业相关责任人和我司应急运输组长报告一次),直到货物签收为止。

5.4应急运输异常处理:无论在哪个环节出现异常,先按我司异常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如现有办法不能解决,则由应急运输领导小组成员和****企业及收货人共同商议解决办法。

渣土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各工地要与取得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的企业签订垃圾运输合作协议,并在市政公用部门办理渣土运输处置手续。

2、运输车辆要密闭加盖,确保装载渣土低于车厢挡板。凡未密闭加盖、渣土高出车厢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3、工地大门要设置车辆冲洗装置,确保出场车辆得到有效冲洗。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组织检查,本次检查时间自20xx年3月1日至3月31日,采取企业自查、主管部门检查同时进行的方式开展检查。

1、全市建筑、市政、拆除和园林工程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和项目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渣土运输管理,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土石方运输作业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盯守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规定给予罚款、停工和扣分处罚。凡有土石方运输任务的工地,对未与建筑垃圾运输特许经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一律予以停工。

运输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特制定本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

1、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正常使用或佩戴的,用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的物品称为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2、所使用的特殊防护器具称劳动防护用具;如:防毒面具等。

1、安全管理员参与全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管理员统一负责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

3、仓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验收、保管,不合格的用品、用具拒绝入库。

1、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2、防护器具不准超出防护范围进行借用:

(1)不准用过滤式面具代替隔离式面具。

(2)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材;

(3)严禁用防尘口罩(带换气阀)代替过滤式防毒面具。

3、使用防护器具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结构、性能,使用和维护保管方法。

4、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使用车辆的防护器材要设专人管理,对防护器材的完好负责。

5、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6、定期校验和维护

(1)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公司安全防护工具的管理、建立台帐和定期校验工作。

(2)使用人对所属区域的劳动防护用具的完好、维护保养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记录。

(3)防毒面具等用后清洗,至少两个月检查一次,滤毒罐要称量检查,面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变卖。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是我公司平安工作事先防范的重要制度。平安检查制度的执行对于发觉和阻塞平安漏洞,消退担心全隐患,加强预防措施,落实单位的平安制度有着乐观的推进作用,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事故的发生率。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平安检查制度如下。

1、平安检查必需要有方案、有步骤地举行,明确检查内容和办法,增进各项平安制度、措施的落实。对平安生产各个环节举行全面检查。

2、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平安检查做好记录和存档,对查出的担心全因素要准时整改;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具体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和存在平安隐患的部门负责人签字,要提出整改看法,能现场整改的现场整改,现场不能整改的',指定专人负责整改,并对整改状况举行验收,对重大隐患要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停业整改,消退事故隐患,对检查状况要仔细举行分析总结,准时对检查状况举行通报。

3、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全面平安检查,重点检查平安生产责任制、规则制度的建立完美、平安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规矩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状况,并做好记录。

4、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预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平安,发觉隐患要准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5、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急品。

6、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平安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7、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背平安生产操作规程。

8、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平安有效。

9、建立平安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举行奖惩。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听说交通法律法规。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糖尿病肾病能治愈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糖尿病如何食疗。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四、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学会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交通法律法规。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五、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六、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第一章 总则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从事国内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还应当提交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上岗资格证等。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三)拟投入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营运的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拟购置车辆承诺书;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许可的,应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部备案。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商业登记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或营业注册副本; 

(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由起讫地、途经地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交通部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从事定期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班次及停靠站点运行。 

第二十条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标明本国的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 

我国与外国签署有关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以及载质量具体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 

第二十五条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经营。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章 行车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 

外国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车辆进出我国,应当持有我国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 

运输车辆为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时,仅向牵引车发放行车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一)不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国际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 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 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 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 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 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 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 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 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 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 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 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 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 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1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 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 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 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 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 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 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 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 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 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 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 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 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 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 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 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 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 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 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 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1 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时,要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2 报告: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发生,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逐级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异地遇有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的应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 车辆:投入应急运输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并经检测合格的在用车;车辆运行单程在5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2名驾驶员,每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 人员:参运人员年龄在20至50岁之间,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且技术过硬,作风正派,身体健康。

5 接受应急运输任务后,运输车辆,人员必须整合待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集合,且必须由道路运输经营者亲自带队。

6 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运输车辆及参运驾驶人员要遵守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遇事主动请示,汇报,协调解决好各项工作事务。

7 完成应急运输任务后,必须向各有关部门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做好车辆维护,保修,总结经验,提高应急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

8 根据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完成交通主管部门交给的其他运输任务。

以上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将严格遵守,认真履行,组织实施,并不断加以完善,充实,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疫苗储存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条例中规定的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接种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中的管理

第五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除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第九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或过期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疫苗的发货、装箱、发运工作。发运前应检查冷藏运输设备的`启动和运行状态,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发运。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第十四条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四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生产、经营、使用规模相适应;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二十条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接种单位应对疫苗储存设备进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卫生部 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 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2. 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3. 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4. 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

5. 疫苗购入时须验收疫苗相关合格证件。

6. 做好领发登记,及时掌握使用量及耗损量。

7. 疫苗过期疫苗登记后上交。

8. 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符合冷链管理要求。

9. 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账物相符、专物专用。

10. 合理安排疫苗接种门诊周期,设成人接种日。

11. 接种场所、接种人员、消毒、体检及接种均应符合相关要求。

12. 及时建立接种卡、接种簿与接种证,按时预约接种。

13. 做好常规查漏补种和强化免疫工作。

14. 做好接种率监测与常规接种月报表统计,定期评价疫苗接种情况。

15.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好登记、调查,并及时处理、上报。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全面平安检查,重点检查平安生产责任制、规则制度的建立完美、平安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规矩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状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预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平安,发觉隐患要准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急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平安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背平安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平安有效。

7、建立平安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举行奖惩。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 消除各种隐患 , 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 ,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 (姓名)职务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 , 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 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 , 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

第二负责人 (姓名)职务 ,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 , 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 , 抵制违章行为 , 维护交通秩序 , 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 , 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 遵守劳动纪律 , 服从指挥 , 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 , 自觉做好车辆 " 三清例保 " 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辆、证件齐全和完好。

5、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

6、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货物运输的流程图:(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编制)

一、货物装载:

1、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装载时防止货物混杂、撒漏、破损 。

3、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蓬车辆如需遮蓬布时必须严密 , 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二、货物运输:

1、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三、货物卸载

1、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当车辆停稳熄火后方可卸货。

3、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与收货人(收货单位)核对货物后返回。

注意: 如公司是从事集装箱运输或是其他类型的运输,则需按实际的情况编制这一章节。(此为注释性内容,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不需此内容)

一、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 , 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二、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对重大事故还要会同公司其他负责人做好善后工作。

三、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在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公司相关负责人。

四、对肇事驾驶员应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吊证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出车前和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油箱、刹车、发动机、轮胎等。要做到一日三检。

2、驾驶员对车辆做定期保养,并送到专业维修中心(厂)做定期维护。

3、单位负责人定期询问驾驶员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驾驶。

4、定期抽查驾驶员对交通法规、法则的掌握度,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加强培训。

5、定期跟车送货,了解驾驶员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操作情况。

(一)驾驶员的管理

1、将驾驶员信息登记在册,检查驾驶员证件的真实性。

2、定期检查驾驶员的相关驾驶证件,确保证件做定期审验。

3、定期与驾驶员进行座谈,了解情况。

4、牢固树立驾驶员安全生产、安全驾驶的思想,做到不盲目开车、不违章开车、不疲劳开车、不酒后开车、不超载、不超速。

(二)车辆管理

1、将每辆车的信息登记在册。

2、定期做车辆的维护 :

(1)车辆维护的原则。车辆维护应贯彻 " 预防为主、强制维护 " 的原则。保持车容 整洁 , 装备完好、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 , 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2)车辆维护的方式。车辆维护作业 , 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圆、调整等 , 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 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3)车辆维护的类别及作业范围。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

日常维护 : 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安全检视 .

二级维护 :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以检查、调整为主 , 并拆检轮胎 , 进行轮胎换位。

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车辆二级维护前进行的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 , 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 , 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强制维护。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 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 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害,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通过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使公司全体人员不断强化安全意识,深入落实安全责任,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公司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安全生产告知是指公司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营运任务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培训教育、警示标识、安全告诫等方式,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告知新入职、调岗或是在岗的管理人员及出租车驾驶员的行为。

安全生产承诺是指管理人员和出租车驾驶员在知晓自身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后,向公司保证完全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岗位操作规程、落实相应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内容而进行的书面承诺。

安全生产承诺书是指由公司统一编制载有安全承诺内容,由承诺人亲笔签字的书面文件,并认真履行安全承诺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的管理。

第四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对所管理或服务的对象履行安全生产告知工作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告知。是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公司各层级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岗位说明、安全规章制度培训贯宣等方式,使公司员工熟知自身岗位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安全生产风险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的规定,结合公司安全危险源的辨识清单,对公司所有劳动者实行安全生产风险告知。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告知的方式有:

(一)三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告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新入职公司的员工,针对涉及的危险源内容、避险方案和应急预案等内容,通过教育的方式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二)专项技术安全风险告知。对新引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有技术负责人员对使用该技术的人员进行该技术设计的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防范措施等内容,通过集中学习的方式开展技术交底培训和安全风险告知工作。

(三)安全巡查安全风险告知。公司安全领导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在对现场工作、场区等现场进行巡查时,对现场人员和相关区域人员进行可能涉及的危险源内容、避险方法和防范措施,通过现场告知和书面告知的方式,开展安全风险告知工作。

(四)现场标识安全风险告知。公司安全领导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对相应场所、工作岗位等存在危险源的内容、避险方法和防范措施,通过粘贴、悬挂告知牌的方式进行安全风险告知。

(一)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到“三不违反”即: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记录;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二)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会报警、会自救、会互救,会熟练使用灭火器等安全设施设备。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即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承诺人的重要承诺内容之一。

(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营运任务合同的在岗人员都应就自身岗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进行安全承诺。各级领导要带头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内容。

(二)新入职员工和驾驶员在完成“三级”教育后,签订安全承诺书,转岗职工在完成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后,需重新签订对应岗位的安全承诺书。

(三)承诺人必须熟悉安全承诺内容,并在安全承诺书上亲笔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安全承诺书由安全管理部存档。

(一)公司总经理是实施安全承诺签字的总负责人,安委办是组织实施和考核安全承诺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承诺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安全承诺誓词:我已接受过本岗位的安全教育,并熟知安全承诺书内容,愿认真执行,如违反本承诺,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违反承诺的责任。承诺人违反承诺,造成责任事故或情节严重的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机动车司机熟悉交通规则,必须持交警部门发放审核的驾驶证驾驶相应的.车辆。

2、学习驾驶员不准单独驾驶。

3、实习驾驶员应由正式司机带2-3月后才准单独驾驶。

4、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活动开展正常化。

5、超高、超长、超宽大件和特殊重型设备、器材运输应有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悬挂明显标志。

1、及时维护保养,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不准带病运行。

2、出车前检查制动、转向、灯光等,确保性能良好可靠。

3、备有消防器材。

4、特种车辆标志清楚,油罐车装有拖地链条。

5、冬季冰冻期间应配有防滑链条和挡木,回场后将水箱中的水放空。

1、路基坚实,边坡稳定。

2、路宽:双车道7米,单车道4米,不准堆放材、物品占用公路。

3、单行道有回车场。

4、排水良好,路面无积水。

5、危坡险段设有标志、护柱、护墙等。

6、及时清理路面废物,填平坑洼、保持平整。

7、重要交叉路口、铁道路口、重要设施应有明显标志和灯光信号。

8、横跨路面的线路、设施应埋在地下或高于路面4.5米。

9、交通繁忙的路口有专人指挥。

0、卸料倒碴场地平坦,不得有较大坡度,临空边缘有车档。

11、装卸料场所有专人指挥。

1、按规定的车速、车距行驶,礼貌行车,不盲目超车、会车。

2、驾驶室不准超坐,或堆放过多的物品。

3、严禁酒后开车,不准穿拖鞋开车。

4、不准私自出车和绕道行驶。

5、自卸车、油罐车、平板车、吊车、装载车、机动翻斗车、除驾驶室外,不准乘载人。

6、载重汽车载人、人货混载应遵守有关规定,车厢墙板高度大于1米,载运器材应绑扎牢固。

7、载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严禁烟火,做到低、中速行驶,不准随便停车,雷雨天气停止行驶。

8、危坡险段处禁止停车。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平安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组长:×××,成员:×××、×××、×××。组长×××主抓平安运送操作,落实平安运送活动。

1、仔细贯彻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规矩和平安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平安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平安生产学问,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削减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送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李瑶琴是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总责。

3、招聘符合道路运送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平安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

4、乐观参加各项平安生产活动,设立平安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平安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缘由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催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情况良好。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听说交通法律法规。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糖尿病肾病能治愈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糖尿病如何食疗。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学会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交通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交通法律法规。

7、车辆经检测、二级维护,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车。

8、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9、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危险品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

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无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单位,应有下列文件之一:

(1)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2)消防备案证明

(3)评价机构出具评价合格结论并经区安监局人员现场确认符合。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批复。

c.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2015年10月1日前的应有避雷检测报告(仓库内如有电气装置还应提交防爆检测报告),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3)消防安全许可证

d.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在“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中提交。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上用途应为非居,如为租赁其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c.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应有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且储存场所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a.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应有任命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员岗位应有安全承诺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管理制度视企业经营方式和储存方式不同,分别为:

(3)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除应有上述9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有出入库的管理制度、储存保管制度、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计13项制度。如自有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应为14项制度。

(4)以上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c.经营单位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运输合同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且运输单位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d.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应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注1:申请甲证其它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还应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注2.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按照《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执行。

(二)新申请(甲证加油气站):

新申请(甲证加油气站)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说明:

a.新建的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替代,并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b.评价报告中应附防爆电气检查(评估)合格报告、防雷工程检测报告。

c.加气站还应附可燃气体报警仪测试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检验合格标记)。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说明:新建加油气站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新建加油气站应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a.加油气站应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劳防用品、安全设施、设备、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励等12项制度。

b.加油气站应有卸油(气)、量油、加油(气)、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个岗位操作规程。

注1: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

注2:加气站还应提交《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

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 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 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3.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4.对有特殊要求或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必须附有相关单证,并在托运单备注栏内注明;

5.托运未列入《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新品种,必须提交《危险货物鉴定表》。凡未按以上规定办理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中的货物运输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必须做到: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托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应组织承托双方到货物现场和运输线路进行实地勘察,其费用由托运人负担;2.承运爆炸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温的有机过氧化物、使用受压容器罐(槽)运输烈性危险品,以及危险货物月运量超过100吨,均应于起运前十天,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计划,包括货物品名、数量、运输线路、运输日期等;3.在装运危险货物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4.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5.运输结束后,必须清扫车辆,消除污染,其费用由货主负担。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托运和承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第十四条 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非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还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未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检验合格的常压容器,不得装运危险货物。

第十五条 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必须使用交通部统一规定的运输单证和票据,并加盖《危险货物运输专用》。

第十六条 凡运输危险货物的单位,必须按月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报送危险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 专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设置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及专用仓库,向专业化、专用化方向发展。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 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改装的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去污清洗等设备,划定专用修理车库,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技术合格证上加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用》,方能从事维修、改装作业。

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维修装运过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罐(槽)车,要执行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前必须对车辆进行测爆和安全处理。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在运输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承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应及时向当地道路运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抢救,并做好现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在三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机关,并在三十天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知车籍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依照本规定,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应按本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的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

第二十五条 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违 行为,应做好现场记录,经被检查人签认,作为处理违 的依据,按照交通部《道路运输违 处罚规定》(试行)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指专用车辆包括符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罐式车辆(以下简称槽罐车)和其他车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活动。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停车场专业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合理编制公路、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充装或装载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超装;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充装单位还应当将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在充装或装载前按规定查验下列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充装或装载:

(一)专用车辆资质证件、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专用车辆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三)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齐全完好;

(四)专用车辆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合格有效;

(六)专用车辆卫星定位仪配备情况。没有配备卫星定位仪的,应当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记服务点接受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超装超载;

(三)按有关规定投保危险化学品承运人责任险;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对专用车辆配备的卫星定位仪进行有效管理,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监控;

(六)符合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运输单位还应当保持罐体完好,不得擅自更换、改装和维修,并按规定做好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员、押运员应当遵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途中按规定停、行车,保持卫星定位仪的正常运行,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十四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应当到登记服务点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充装、装载和道路运输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行驶、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超装超载的车辆押运到指定地点由具备安全卸载条件的单位进行安全卸载;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驾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禁运区域和通行路线等信息的维护。

第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和卫星定位仪、车辆运输资质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槽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等信息的维护。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充装和装载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基本信息的维护。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状况和罐体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以及信息系统中有关检验信息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罐体检验机构应当将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登记服务点。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服务点的管理。

登记服务点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二)告知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允许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三)将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后,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立即报警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五) 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发现专用车辆没有借用卫星定位仪仍给予充装和装载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罐体检验机构不将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在运输途中不按规定停、行车的;

(二) 未在登记服务点登记的;

(三) 未按规定保持卫星定位仪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在运输途中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解释: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各危险化学物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罐式车辆,包括一体式罐体车、拖挂式罐体车、罐式集装箱车,简称槽罐车。一体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拖挂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罐式集装箱车是指由罐体与箱体框架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运输车,其罐式集装箱与车辆可分离。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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