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型专利论文(专业20篇)

时间:2023-11-25 18:50:19 作者: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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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型专利文章范文优选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新型的扑克,特别是与创造技法、一些事或物组合在一起。本实用新型是一种创造发明训练扑克,其中:每张扑克牌介绍一种创造技法,牌面分上中下三部分,上部分是创造技法的名称和技法内涵,下部分是技法介绍和运用要点。中间部分又分左中右三部分,左右部分各是4个事物或现象的名称,中间部分是与本技法相关的图片。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研习创造技法者可通过玩这种扑克来强化训练创造技法,提高创新思维能力,也可用此扑克来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各方面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也可称为创造技法训练扑克和创新思维训练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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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为题论文

各位评委、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保护耕地,人人有责》。我自小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土地与我有着一种说不清、道不尽的亲切感,我不敢说我能挑起振兴中华之大梁,但我深深地觉得我属于土地,我的事业扎根于土地。

俗话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是中国这方热土养育了我们这群龙的传人、炎黄的子孙。中国土地,就是我们的根,我们就是中国土地大树上的绿叶。根深才能叶茂,正是汲取中国上下五千年沃土的营养,才造就了我们中华儿女的智慧、勇敢与善良;反之,也只有我们每片绿叶都充分制造养料,作为对根的回报,中国土地之树才会愈加壮大。

目前,我局正在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毛泽平,相信在座每位非常熟悉这一名字,一个平凡的基层土地管理人员,却以不平凡的胸怀震撼着千千万万个人的心灵:作为一名农村基层干部,毛泽平,他心里始终装着老百姓,为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为家乡尽快脱贫致富,呕心沥血,鞠躬尽瘁;他始终保持劳动人民本色,几十年来工作岗位几经变动,但敬业爱岗、吃苦耐劳、艰苦朴素的作风始终不变;他始终牢记党的理想信念,事事处处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投身农村“三个代表”重要学习教育活动,累倒在访民情、办实事的岗位上。他的品德和行为,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充分体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情操,充分体现了党员干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不懈追求,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毛泽平走了,但他敬业爱岗、埋头苦干;勤于学习、勇挑重担;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心系群众、鞠躬尽瘁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依然活在我们心中。我想,不正是无数个像毛泽平一样以身报效土地之根的绿叶,才使中国土地之树生生不息吗?今天,我们要以毛泽平同志为榜样,学习他安心扎根山区,敬业爱岗、埋头苦干的实干精神;学习他工作不计份内份外,勤于学习、勇挑重担的进取精神;学习他时时处处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负责精神;学习他自觉实践党的宗旨,心系群众、鞠躬尽瘁的奉献精神。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这儿,我想说,“保护耕地,人人有责”。保护耕地,需要我们所有中华儿女的理解与支持;需要我们团结一致,统一思想,增强耕地忧患意识,树立爱土惜地观念,养成“人人守土有责,代代惜地光荣”的社会新风尚。发扬文明用地,文明管地新风,向土地倾注我们满腔的赤子之爱。作为土管人员,我们更是义不容辞,我们应该视局如家,以极大的热情投身于土管事业,担负起土管人员应有的责任,在平凡的岗位上艰苦奋斗,乐于奉献,敬业爱岗,公道正派,爱民如父,心系百姓,情暖苍南;我们更应该要无愧于中国土地之树的一片绿叶。

朋友们!让我们为了中国土地之树常青,为了中国土地,我们共同的根,而绿着生、绿着死吧!让我们在新的起点,新的层次上,以新的姿态,展示新的风貌,刷新新的纪录,创造新的成绩,来报答中国土地对我们的养育之恩吧!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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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执法论文

2011年2月1日,修订后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正式施行。由于专利行政执法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的特殊地位,能否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需要,保护专利权利人与社会利益将成为专利行政执法的首要任务。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稿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起草的过程中,有关方面曾经就是否改革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进行过讨论。尽管最后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没有改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现状,专利法第三次修正案也没有对专利行政执法进行大的改革,但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了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专利行政执法的进一步加强。文章针对专利行政执法中制度的缺陷及不足做出归纳,结合国外专利行政执法的先进经验,总结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专利行政执法改革的理论体系。

(一)现状概述。

我国目前对专利权的保护实行行政执法和司法两种形式,也称为“双轨制”,即人民法院审理和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相结合的执法保护体系。在我国,专利管理机关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中具有管理和执法双重职能的实施专利法的行政主管机关。除采取行政解决方式外,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还规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目前来看,我国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比司法部门担负起了更多的执法任务。

在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有三种救济方法,即当事人协商解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其中,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便属于行政保护。

第二,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专利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专利管理机关缺乏查证、保全等有力有效的专利执法手段,没有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侵权产品等能够迫使违法分子就范的其它惩戒措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甚至处处受到被请求人的抵制和刁难,往往不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由于没有有力有效的专利行政执法手段,已严重影响了专利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直接导致了专利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的频频发生。

2专利管理机关缺乏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职能。

严重侵权行为包括目前较多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现象。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往往很无奈,如果向法院一一提起诉讼,需要到各地去取证,维权的成本太高,而且耗时耗力,对于多数企业和权利人来说根本没有这个能力。在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制度还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此类案件更加容易发生。面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增加地方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查处的职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各区域知识产权局为了加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协作,发挥行政执法的整体优势,在实践中形成了若干个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圈,这些专利执法协作圈在程序上提高了执法效率,进一步完善了专利权的保护。但是,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1)忽略了行政相对人在专利执法协作法律关系中的地位;(2)订立的专利行政执法协议未向社会公开;(3)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执法过程缺乏监督。

鉴于很多国家都是专利、商标、版权合署执法,或者至少是专利、商标合为工业产权与版权并行执法,几乎没有像我国这样专利、商标、版权执法各自为阵,且相互差异很大的状况,所以以下的介绍是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层面,而非单纯专利行政执法。

美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主要是有警察机构和海关部门负责,之外还有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后三个机构的行政保护构成了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特色。ustr主要负责处理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对美国知识产权主体的侵犯事宜;itc主要负责处理外来产品对美国本土知识产权的侵犯,阻止外来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进入美国;海关则负责具体采取措施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入美国。

美国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限于行政管理、行政处理和行政服务,而行政处理的具体内容也与我国的行政处理有很大差别,它集中处理的主要是在商标或专利申请过程中的行政纠纷,不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等纯民事纠纷。

此外,法国、德国、日本,这三个国家都规定了针对专利侵权的刑事救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警察这一行政部门调查专利侵权的`刑事责任问题,而且,其刑事救济没有设置门槛,实际上包括了我国的行政查处。

1注重执法队伍的专业化,以及各专门力量之间的联动。

知识产权侵权等纯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与调解各国依各自历史传统、法治进程及现实需要的不同而不同,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社会大众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对行政权威和专业性的认可,以及我国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实际,研究行政处理、调解与司法对接的合理办法,以更好地发挥行政的效率。

3知识产权行政服务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具有重要地位。

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可以有力地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这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当前我国正在倡导并积极推进服务性政府建设,知识产权行政服务不能缺少,而这一职能是应当由目前承接了大量繁重行政执法任务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来承担的,所以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的分离是大势所趋。

基于上文对于我国专利行政执法现状的分析和国外经验的介绍,为了完善和加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逐步削弱专利行政执法地位,提高司法部门地位。

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而治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社会的复杂性为行政权力创造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行政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无度,对它必须有所制约,司法权是法治的有效保障。今天,发展并完善市场经济已成为基本国策,减少行政部门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这为我国司法部门带来较之以往对社会关系更强有力的调整权力的可能性。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及司法力量的增强和审计经验的积累,从发展趋势上看,行政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权限与范围应逐步缩小,司法审理的范围与权力应逐渐扩大,因为这符合法治的要求。同时从法律效力来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无疑会更具有权威性,因为司法具有最终解决问题的法律效力。

1现阶段实现完全司法保护是不现实的。

虽然从总的、国际上的趋势来看,逐步提高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削弱行政执法是主流,但在现阶段实现完全司法保护是不现实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主要原因在于:

(2)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法律文化并未在我国这样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根深蒂固,这也导致了整个司法运行的环境过多的受到了行政力量的干预,同时,司法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又进一步限制了审判水平的提高。这一系列因素导致了专利权的司法保护得不到大家的认可,这使得人们往往习惯性的服从了行政力量的管理。

(3)从国家政策来看,所以,正如《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要“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强化公共服务”。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在相当长时间内仍将是司法保护的有益补充,并将予以加强。

2在现阶段应该加强并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具体有如下建议:

(1)加强专业化的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鉴于现有法律规定和行政体制的限制,可以尝试先成立专门的执法处或执法大队,同时推动国家一级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整合,统一负责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版权等的审查、注册和登记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垂直领导各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或者如果一统知识产权各部门有困难,至少要剥离其各自原有的直接行政执法职能,为下一步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作铺垫。待条件成熟时,以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为基础,集中现有的工商、专利、版权执法队伍、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中心和文化执法大队等执法队伍,组建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作为实行全国垂直管理的知识产权专业行政执法队伍。

(2)加大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第一,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列为专项行动中的重点打击对象,多部门联动合力查处。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都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其中“雷雨行动”的主要任务是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特别是以打击恶意、群体及反复专利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和严重的冒充专利行为。在目前没有立法授权,可以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宜将这类行为列入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通过专项的联动,借助公安、质检、工商、海关、新闻媒体等多部门的力量,从生产源头、市场监管、进出口环节等多渠道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扩大影响,奖惩并举,强化对严重专利侵权的威慑和打击,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专利权人利益。

第二,推动地方立法,对严重专利侵权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2008年《专利法》修改加大了地方知识产权局查出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但是对故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等严重专利侵权的调查取证和行政查处手段仍然不足,或者说至少没有跟商标执法看齐。当下权宜之计是通过地方性法规、规章来加强相应的执法。

(3)强化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制止的措施。

第一,完善行政处理的程序性规定,细化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

现行《专利法》第60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都没有具体规定行政处理的程序,即没有行政处理决定如何作出,实体上依据何种标准,程序上遵循何种规范以及如何限制的规定,极易导致暗箱操作和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且“责令停止侵权”毕竟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处理不当,也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所以在当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强制法指导的情况下,有必要在专利行政执法系统内制定出台比较完善的行政执法程序办法,设定违反执法程序的责任种类和救济措施,以期规范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处理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二,加大对违反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惩罚力度。

目前,对违反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惩罚力度小,侵权人对决定不以为然,导致责令停止侵权决定的形式化和当然化。虽然《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这一规定也暴露出了专利行政执法的弱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没有强制执行的权限,责令停止侵权决定做出以后,需要依靠侵权人的自觉履行才能得以实现。如果侵权人一直拒不履行,此责任的实现必将陷入困境,因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势必又会面临重重的审查,即使法院配合,按照目前民事判决、裁定执行率严重低迷的状况,以行为为执行标的案件,其执行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所以有必要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寻求更有效的执行方式。

第一,在协议中具体规定专利执法协作的事项条件。

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网上信息交流、案件移送,协助调查取证及办理重大案件等方面的协作,在这些方面,各区域专利执法部门是必须协作的事项,应尽自己最大义务去帮助完成这些行政任务。从各区域的协作的本意来看,都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保护专利权。但协作机制绝对不能成为主管部门之间逃避职责的理由,只有符合应当提供协作的条件,能达到协作目标时,各主管部门才必须协作。

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协议表面上看是行政主体之间缔结的内部行政合同,实质上会产生对外的法律效果,属于外部行政协议。凡是涉及到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一切有关事务,都应当公开其信息,让公众了解行政部门的执法意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这是政府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是公民对政府的行政事务的一种有力的监督方式,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协作协议应当主动向公众公开。

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为题论文

林地是构成地球植被的重要部分,许多生物以林地为生息繁衍地,鸟类是其中最重要成员。在这里,植物是生产者,各种昆虫和一些以植物为食的哺乳动物是消费者,鸟类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参与了林地生态的活动,另一方面又抑制着对植物有破坏作用的生物。林地为鸟类提供了栖息地,而鸟类保护了植物的正常生长,它们处在不同的食物链上的不同环节,成为了林地生态系统的骨干。

我们的祖先深深懂得爱鸟的意义,文字记载虽详略不一,但从古至今历代不绝。甲骨文中有字像啄木鸟啄虫状,且出现在卜辞中,有令鸟防虫之意,中国的古人很清楚这种鸟的价值。到孔子时,他明确地提出了“覆巢毁卵则凤凰不翔”的保护鸟类的思想。《礼记·王制篇》规定:“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指出捕杀幼鹿和毁巢掏鸟蛋都是不允许的。《淮南子》中有休猎、休渔的详细记载,特别强调在特定的季节不得毁林和烧田以保护幼鸟。此后各朝代都有政府的法令强调保护鸟类和其它的动物,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先后出台了许多保护鸟类和其它野生动物的法规和条例,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那么鸟类究竟对我们有着什么样的意义呢?

灭虫灭鼠保护植物。

鼠害对林地、草场有着极大的破坏作用,自古以来人们对之深恶痛绝,《诗·硕鼠》大概是有记载中最早对鼠害有清醒认识的文字,世界上其它民族的文献记载中鼠类的名声也是相当恶劣的。至于有害昆虫造成的损失则更为惨重,就像古代所说的那样:虫过之后“寸草不留”,所带来的悲惨后果是“白骨累累”“饿殍遍野”。在面对这些虫鼠之害上能成功地防治它们的就是鸟类。除仓鸮能直接保护粮仓中的粮食外,在林地和草场活动的各种鸮类多为捕鼠能手,食量惊人的雕鸮一个夏季就能吃掉千余只田鼠和姬鼠,直接地保护了农作物和森林,另有一些小型的隼形目鸟类则能保护草场,使之不至于沙漠化。不少鸟类是蝗虫的天敌,如鹨、莺、粉红椋鸟等,普通燕鸻在育雏期间一只雏鸟一个月内就能吃掉4000只蝗虫。杜鹃、山雀则是对付松毛虫的最有效的鸟类,一只大山雀的雏鸟竟能在半个月内吃掉6000条松毛虫,而大杜鹃成鸟每天都要吃掉100条以上的松毛虫。在我国的林地中有着非常丰富的鸟类,如鹛类、莺类、鹟类等,它们是鳞翅目有害昆虫的最大的自然控制因子。对一些隐藏在树皮下和地下的有害昆虫也有专门的鸟类来对付,戴胜能从地下挖出十几厘米深处的害虫,而啄木鸟用其强有力的喙吃到树干中的诸如天牛幼虫这类的有害昆虫。麻雀在经历了一次人为的大的劫难后,人们终于认识到这种鸟的价值,它们有着比其它鸟类更高的繁殖率,从春到初秋的漫长时间内它们几乎都在育幼,而这时除了成鸟吃种子外幼鸟几乎全部吃虫子,其中绝大多数的是螟虫这类有害昆虫。灰喜鹊从昆虫开始活动一直到它们蛰伏,几乎就是个灭虫机器。

采花授粉播撒种子。

种子植物绝大多数是以开花结果的方式来繁衍的,一般地说来为它们传播花粉的除风、水外多数是由昆虫来完成的,除了风媒花、水媒花和虫媒花外,另外还有一类为鸟媒花,从世界范围来看,这类植物相对集中于美洲一带,在我国则分布于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美洲的鸟媒花类植物主要依赖蜂鸟为其传播花粉,我国的鸟媒花类植物通常为其传播花粉的鸟类是啄花鸟,共6种;太阳鸟,约12种。这类鸟共有的特征是喜食花蜜,它们体态轻盈飞行技术高超,大多有非常漂亮的羽色,非常惹人喜爱。它们在采食花蜜的过程中,其羽、喙、足会沾上花粉,通过采食另外的花朵便会将花粉传播到另外的植株花朵上。据报导美洲一些地区因过量使用农药导致了大量的蜂鸟死亡,结果是造成一些植物大幅度减产,在我国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

在一些丘陵水稻作物区,我们通常可以看到在一些向阳有水的荒地里也有家生水稻和稗类在生长,这通常是由一些文鸟类如麻雀和鹀类啄食后在空中排便留下的种子萌发生长出来的。白头鹎喜欢吃楝子,通常会将果实叼到空旷一些的地方享用,来年在这些地方就会出现楝树的幼苗。一些树木的果实有着鲜艳的颜色,它们对一些鸟类有很大的诱惑力,不少的味道甜中带酸,这也是鸟儿们喜欢的味道。在自然林中,我国有不少的'鸟类能起到自然植树的作用,其中有名的是一些鸠鸽类、鸫类、鹎类和鸦类。有趣的是,许多植物的种子不能被消化,其坚硬的外壳能参与鸟类消化食物的作用,当鸟排出体外时多能为鸟粪包裹,这为种子发芽和生长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同时也利于鸟类,这种双赢的效果是非常奇妙的,让我们不得不叹服大自然的创造能力。

另一个让人惊奇的事是一些鸟类会贮藏种子,它们在吃饱喝足后仍然会不停地采集种子,并将这些种子贮藏在树洞或地下,在寒冷的季节,它们依靠这些种子来渡过艰难的时期,那些被遗忘了或来不及消费的种子很可能在地下发芽并生长起来。一些鸟往往能将种子带到离它出生地很远的地方,如我国东北林区的星鸦能将种子带离到3到5公里甚至更远的地方。星鸦的分布很广,在旧大陆古北区较寒冷的地方几乎都能找到它们的踪迹,有人在美国曾一次性发现一只星鸦贮藏的32000粒种子,而在英国的一个森林中,人们居然发现蓝冠鸦在一个秋季里居然贮藏了20万粒种子。这种播种有时是远距离的播种究竟还有多少我们不知道的秘密恐怕没人能说得出来,当人们在一个海岛上见到远在千里之外的活生生的某种植物时,不必奇怪,那多半是鸟儿们干的。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正是鸟类这种奇特的播种方式,植物才得以在地球上得到广泛的传播,而自然种群才展现得如此地多姿多彩!

鸟类粪便宝中之宝。

这里我们不说鸟粪中有多少富贵的物质可提炼什么什么的,也不说鸟粪甚至可以支撑一个国家的经济。我们只说说鸟粪对植被的生长带好的好处。

首先,人们最容易想到的就是鸟粪是一种营养价值极高的有机肥料,它们回补了林地或草场的地力,为植物的生长提供了营养基础。其次,它还是一种生态系统的开拓者。让我们来看看这样一幕:在大洋的中间有一天冒出了一块珊瑚礁,鸟儿们到此来歇脚,当然也会在那里排下粪便。随着这块礁的面积的增大和越来越多鸟类的光顾,在那里出现了绿色,一种、两种、三种……终于有一天形成了一片树林,昆虫们随后也到来了,物种渐渐地越来越丰富……可见当初的鸟粪在这里腐蚀礁石,积蓄养料为日后形成新的区域生态系统的作用。

一年一度,春回大地,让我们大家来保护这大自然的天使吧,保护这维护植物的精灵吧。我们植出更多的树林,爱护鸟类的栖息地,那么它们给我们的回报将是一个更清新的环境,一片莺歌燕舞,一片鸟语花香!

年专利论文

在清楚了。

开题报告。

的基本内容之后,还需要明确各项内容之间的逻辑关系。开题报告中的七项主要内容中,除研究进程安排、主要参考文献以外,其他五项内容:拟选题目、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选题的研究现状、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研究的创新点及重难点存在着内在逻辑关系。

拟选题目,也就是论题,处于内在逻辑关系的中心,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是研究者对论题的典型性、特殊性及研究目的的把握,选题的研究现状是研究者对前人研究成果的总结、评述,拟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思路是研究者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论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创新点和重难点是深入研究的具体呈现。在选题的研究现状与选题依据、研究意义、主要内容和思路的对比中,才能突显和说明研究者的创新。反之,研究者只有在全面搜集资料和掌握、借鉴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才可能在自己的研究中有所突破和创新,并形成研究内容中的重难点。

对开题报告各项内容的内在逻辑关系的把握,有助于学生在开题报告的写作中建立逻辑思维,用整体的观念对待开题报告。

工业实用型专利发明转让合同书

一、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履行合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

3.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_________%;。

4.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服务费比例和支付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它有关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受让方:___________。

技术转让方: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为题论文

【内容提要】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是继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后各国知识产权界所面临的又一个焦点。从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有没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这几个主要方面考察,应该给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基因技术保护的客体是基因序列、基因技术方法、转基因生物和生物类物质。但是,给予专利保护的基因技术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条件。

基因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及其初步显现出来的广阔应用前景,使得大多数科学家认为21世纪将是以基因技术为基础的生物经济时代(注:岁末,美国《科学》杂志评选出了该年度的十大科学成就,在十大科学成就中有四项属于生命科学,即基因组时代的到来、蛋白质工厂揭秘、新细胞(胚胎干细胞)代替旧细胞、有用的“靶子”(靶基因)。这一格局大致反映了当今科学研究的热点及发展趋势。转引自1月4日的《南方周末》第14版。)。如何科学、合理地应用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保护并进而促进基因技术的发展的同时又能有效地制止对人类自身不利的基因技术已经成为一个现实而又亟待解决的课题。因此,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成了继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后各国知识产权界所面临的又一个焦点。

然而,基因技术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基础知识,再加上基因技术所体现的技术成果是自然生物或生物制品,将会涉及到复杂的伦理道德、公共秩序等社会问题,故而对基因技术的专利法律保护一直存在着争议[1](p.106)。本文以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可行性研究和为切入点,通过借鉴国外在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上成功的立法和判例,同时结合我国在基因技术产业的实践情况,对我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析或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使我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更加完善、合理,使之与蒸蒸日上的基因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现状相适应。

对于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应从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有没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这几个主要方面加以综合考察。

遗传基因本身是在生物适应环境生存和物种进化的自然发展过程中逐渐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进一步的生物性状特征的改变。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基因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日趋成熟。通过基因技术,利用内切限制酶和dna连接酶等的作用,把来自不同生物的外源dna插入到载体分子上,按照人们所预期的设想重新组合新的生物。这样,以杂交、栽培为主要手段的传统生物工程技术因周期长、不确定性等原因而逐渐被快捷、稳定性强的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所替代,并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基因技术是生物技术领域中较为前沿的基础理论知识,再加上其严密的技术要求和广阔的商业前景,使得基因技术成为当今全球经济中高度集中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的工业之一,而且为了能在基因技术领域获得有创新的技术成果,所投入的成本往往比较大。因此,基因技术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需要一个能有效地鼓励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而专利则正是为这一目的而设立的制度。专利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发明创造的专有使用权,从而给发明者所做的发明创造对其投入的一定回报,以换取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向全社会公开。如果授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就能够吸引开发所需要的大量投资,反之,基因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就很少会让投资者有动力进行冒险,基因技术的发展就会滞缓,许多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益处的产品、方法等就可能无法按我们预期的目标实现。

由此看来,在是否给予基因技术专利保护问题上应充分地考虑基因技术产业的特点及其商业价值,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基因技术产业发展和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成功经验,把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作为执行生物技术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以有利于调动企业和投资者研究和开发基因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地促进对基因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发展。

(二)基因工程技术领域中的科学发现与发明之争。

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基因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商业化的过程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创新和发现紧密结合型的全新技术领域已经出现。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区分发明与科学发现的深层次原因上来分析基因技术是否能采用专利法律形式保护。专利法上对发明与发现两者加以区分并把发现排斥在专利保护范围,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保护的客体是能通过产业化应用的方式制造出来。为了适应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不能用传统科学理论的眼光来片面地强调科学发现,如果某项研究活动的结果能够适合于工业上的应用,则该结果具有工业上的应用性而被视为“发明”;反之则视为“发现”。目前,在基因技术领域中,某一功能基因的发现、分离并应用于产业上已经是基因技术研究和基因技术产业的主要领域之一。

由于大多数基因技术成果与人类的食品、生存环境和自身的身体健康等都息息相关,这自然使得基因技术寻求专利保护时面临更多的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方面的质疑。因此,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也就成了人们考虑是否授予基因技术以专利权的主要因素之一。

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改变生物体的生命性状,从而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基因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对人体基因申请专利方面,更是引起了人们对人类基因申请专利上的社会伦理道德争论。自人类基因组计划在全球引发轰动效应后,许多人从科技法律伦理以及生命哲学的宏观高度来探讨对人体基因可否申请专利。许多社会伦理学家认为,授予基因专利后,身体中含有该基因的每一个人都被控告侵犯了专利权,从而被专利权人所控制,失去了人身自由,实质上沦为奴隶,破坏人类长久以来所期望建立的团结友爱的社会理想,这也是有违社会发展的历史与趋势的[2]。上述观点存在着对专利权权利内涵的误解。因为专利权的专有性,主要是通过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并不排除他人对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合理使用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强制使用;同时专利的专有权是一定期限内的权。

利,而不是长期的垄断性权利;另外,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以后还会受到国家其他法律的限制。因此,从专利权利的内涵和专利制度本身的目的来看,专利制度并不会限制科学家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科学研究和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也不会限制人身自由,它仅仅限制为了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进行的实施专利技术行为,恰恰相反,专利制度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而促进技术情报的提前公开和限制新技术的滥用,而不至于重复研究浪费社会资源和违反伦理道德。

但是,如果允许对人体的基因授予专利,而认可克隆人等诸如此类的科技发明,那将为社会公众所不能接受,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也需考虑到对某些领域授予基因专利会影响到法律所要求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人类基因申请专利的发明应该是除了人类生殖细胞系列和人体本身之外的,从人体中分离得到的产品,包括人体器官基因、某一特定功能的基因序列单位等。

尽管基因技术研究和开发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极大地满足或丰富了人类社会的需求,但是世界上仍有不少人对基因技术产品,尤其是对转基因动植物,存在着不安全感。由于考虑到转基因动植物食品的安全问题,欧洲经济发展合作组织(oecd)在1993年提出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原则,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原则得到了普遍的公认[3]。欧盟专利局也同样做出规定,必须审查每一件涉及高级生命形式的发明的道德问题,并在发明所带来的优点和技术进步与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危险之间仔细权衡(注:参见张晓都《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日本与中国的实践》,载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文丛》第六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同时,世界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组织、宗教组织等都在担心转基因动植物的安全性,甚至还担心会产生“基因污染”(注:基因工程作物能通过有性生殖过程扩散到其他同类作物上,这是一种遗传学上称为“基因飘散”的过程,而这种人工组合的基因通过转基因作物或家养动物扩散到其他栽培作物或自然界野生物种并成为后者基因的一部分,在环境生物学上则称为基因污染。)等,这些都是阻碍基因技术获得专利保护的理由。从而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必须考虑该技术的成熟与否,即要满足基因技术申请专利所需的实用性要求。因此,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不能成为否认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理由,但是由于基因技术是以自然界中的生命遗传信息作为基础的,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秩序毫无疑问应该成为基因技术申请专利的限制性内容,从而对基因技术的某些方面作出限制。

基因技术从研究到产业应用只是近几十年的事,尽管人们对基因技术上是否可以采用专利法律给予保护或在多大的范围内对基因技术给予专利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但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基因技术在产业应用上的不断加强,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对一些基因技术领域采用专利法律保护,并且对基因技术采用专利法律保护的领域正逐步拓宽。美国在1984年最高法院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戴孟德诉查克热巴提案的判决中开创了对人工遗传工程的自然产物――细菌本身给予了专利法律保护的先河(注: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在美国专利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案的焦点是人工微生物是否是属于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通过该案对人工遗传工程的细菌授予专利权,将专利的主题扩展到了“包括阳光下人造的任何东西”具体参见张乃根编著的《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并在其后的多起判例逐渐地拓宽了在基因技术领域的专利法律保护范围。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年7月6日通过并于1998年7月30日生效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4]中也对诸多领域基因技术专利法律保护做出了规定。借鉴这些国家比较成熟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并结合我国的基因技术研究和产业应用实践,笔者认为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主要有四种(注:传统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用途发明三种,由于其涉及独特的自然、生命特性,而对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多种不同的分类。本文对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拟基于传统发明专利基础之上分为基因序列本身专利、基因方法专利、转基因微生物和动植物专利、生物类制品专利四种。而对于基因芯片技术专利由于其是基因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且世界各国对基因芯片技术申请专利权一般不存在争议,故本文未将其列入讨论。)。

(一)基因序列单位。

基因序列单位可否纳入基因技术专利客体,是人们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基础性命题。基因序列通常是生物技术领域中的科研人员在对自然存在的生物体进行研究时发现的,然后通过进一步的试验从生物体中分离出来。接下来,被分离出的基因就可以移植入其他载体中用以控制某些特殊蛋白质的表达过程,从而实现人们的各种产业或医疗目的[5](p.250)。因此,对基因序列单位的可专利性这一基础性的命题上能否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基因技术这一新兴科学的发展。

笔者认为,基因序列单位是否是专利客体的问题上要进一步分析专利法中将科学发现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的深层次原因,不能把基因技术中“发明”与“发现”简单地混同于传统技术领域中的区分方式,而不对基因技术特殊性仔细地分析。实质上基因作为一种遗传信息的载体物质,是核酸分子,应该是属于生物化学物质,可以对基因序列专利当作化学物质而作类似的解释。而目前我国专利法对于从自然界中找到的天然状态存在化学物质,如果是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授予专利[6](p.240),那对我国对基因的保护也可以作类似的解释。

基因序列单位专利是一个涉及面最广的既是属于基础研究又是应用开发前景广阔的基因技术领域,其后续应用开发的所产生的发明就可能很多。当某人获得基因序列单位专利后,如果该基因序列单位在产业应用、后续开发过程中或其他科技人员经过自己独立的研究后又找到了该基因的另一个独特功能的知识产权问题。笔者认为,找到该基因序列单位另一独特功能的人或单位可就该基因新的功能再行申请从属发明专利。

基因技术方法即利用基因的提取、改变、保存、携带、繁殖等技术手段产生活的有机体或其他组分的以及改造动植物、微生物甚至是生物的部分组织的方法发明(注:参见胡佐超、陶天申主编的《生物技术与专利》,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基因技术的方法发明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是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主要客体之一。

规定不适用于微生物学的方法以及由微生物学方法获得的产品。”具体详见张晓都:《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及日本与中国的实践》,载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文丛》第六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社年版,第23-39页。)。而非主要生物学方法如果是人的技术干预在所希望的成果中起重要作用,就不能排除其获得专利保护的可能性。因此,基因技术方法专利主要就是科技人员通过基因技术手段的干预,打破生物自身自我生息繁衍和物种选择进化的自然属性,使其按照生物科技人员所预想的结果发展,是属非主要生物学方法,应该属于专利客体。对于基因技术的方法发明创造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把它纳入了专利保护的范畴。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也同样规定了对包括基因技术在内的“非主要是生物学方法”可以申请专利进行保护。

(三)转基因生物。

这类基因技术专利客体主要是指采用基因重组等现代生物技术而得到的,均是人造的而非自然界存在的,不像采用选育、突变、筛选等传统方法。

1.转基因微生物。

转基因微生物是否是专利客体曾引起人们的激烈争论,barty案判决对转基因微生物授予专利权之后,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逐渐对转基因微生物采用专利保护。人类社会早就开始大量地利用微生物,如酿酒制醋、青霉素等领域,现在食品、制药等领域的研究人员仍大量使用微生物,微生物产生的化学物质已被广泛应用,其作用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我国专利法也把微生物作为饲专利客体,但是未经人类的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不能授予专利,同时《审查指南》还界定了微生物的范围。笔者认为,从保护研究开发者和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应该给予转基因微生物专利保护,且应该对微生物的内容能尽可能地放宽,使得经过基因技术改造后更多转基因微生物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以鼓励和加强该领域的产业投入。

2.转基因植物新品种。

美国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三种方式,即植物专利、植物新品种权和实用专利[7]。欧洲不少国家均为upov(注:upov即《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是对植物新品种加以特殊保护的国际公约,从而使保护植物新品种成为国际趋势,1968年生效,在1972年、1978年、1991年各进行了一次修改。按照该公约,公约成员国可以选择用专利法或专门法或同时使用两种法保护植物新品种,但对一个具体的保护对象,不能用两种法律同时给予保护。)成员国,对植物品种提供特别保护一般不存在问题,欧洲议会于1998年5月12日通过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4]中对动植物品种的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认为动植物品种是指任何一个单一已知最低级别植物分类的植物群(plantgrouping),要求保护的植物或动物若不限定于一个特定植物或动物品种,就属于专利客体。这种解释充分说明了植物品种与植物群之间的不同,将法定不予以专利的“植物新品种”的定义范围作缩小解释,达到了可以对可重复的现代生物技术得到的转基因植物授予专利的目的。

我国从未对植物品种提供过专利保护,1993年和20修改的专利法均把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而只是规定对生产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同时,中国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第二部分第一章也将植物品种与植物的概念相等同,也明确排除了通过解释植物品种与植物的概念上的不同而对植物提供专利保护的可能性。正因为此,使得植物品种本身得不到任何有力的保护措施,尽管可以申请方法专利但此等保护不能延及品种,他人完全可以通过规避方法专利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来获得所需的品种。基于此考虑,以及为了与trips和upov公约接轨,我国在3月20日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当年的10月1日起实施。后又于3月23日申请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因此,目前我国对植物法律保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申请品种权直接保护所申请的植物品种,另一种是通过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间接保护所申请的.方法之间得到的植物品种。然而,我国只是对列在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的植物可以申请品种权进行保护,对于未列在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的就只能通过申请品种生产方法专利权的形式间接进行保护(注: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又规定,国务农业和林业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授予工作,而植物品种保护的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196月16日,中国农业部公布了第一批农业11种植物新品种名录;年4月22日和年2月2日中国林业部两次公布共25种的植物新品种名录。)。另外,植物品种权的侵权判断中不适用等同原则,其所保护的仅仅是植物品种保护证书中所具体载明的植物新品种,即对具体品种的保护,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的专利保护的直接产品可能是一类植物或多个品种,但对其保护是间接的。因此,我国对植物品种的保护存在不足与缺陷。鉴于目前我国在转基因水稻等多项的研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注:我国是第一个完成水稻全基因组序列图的国家,并且在一系列的疾病基因研究领域捷报频传,足见我国基因技术发展迅猛。参见4月15日《浙江日报》。),我国的转基因植物领域的研究已经跟上了世界的先进水平,而要鼓励国内科技人员和企业在该领域取得更多的技术成果,就必须对包括转基因植物的技术提供专利制度的保护。另外,如果我国对转基因植物技术提供专利保护也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欧美的做法,对转基因植物新品种提供专利保护。

3.转基因动物品种。

复杂生命形式的动物个体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变异,要使动物品种满足专利法所要求的实用性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认定发明专利客体技术内容是否已经充分公开也较为困难。正是因为重现性和充分公开的限制,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不保护动物品种。但是,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能够掌握可重复实现的生产新的动物品种的基因技术,所以重组基因技术产生的转基因动物品种可以构成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美国是率先给转基因动物品种授予专利的国家。欧洲的情况似乎与美国不同,对于上述在美国已授权的关于“致癌基因小鼠”专利申请,最初欧洲专利局基于欧洲专利条约不对动物本身授予专利的规定而驳回了申请。在申诉程序中,该局申诉委员会的技术申诉厅将本案发回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局只是排除某些类别的动物,而不是如本申请这样的动物。另外,该委员会还指出,审查部应考虑此发明是否与欧洲专利局第53(a)条所指的公共秩序和道德相违背。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考虑到发明给人类带来的益处的同时还应充分估计可能给动物带来的损害,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险,认真权衡其利弊。在遵照该委员会提出的观点的申请进行认真复审后,审查部在它所发表的通讯中表明了欲按照欧洲专利局第53(b)条的规定对该申请授予专利权的意向[8]。

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近几年我国在转基因动物领域也是捷报频传[9](pp.195-196),同时我国还是参与实施人类基因组计划中惟一的发展中国家,这些都充分显示了我国在该领域科技迎头赶追的科技实力。为此,为了能激励我国在转基因动物领域的科技创新,应将其列入专利客体。但是在给予转基因动物以专利法律形式保护时,也应该效仿欧洲专利局的做法,对转基因动物授予专利采用谨慎、严格审查的措施,在发明所带来的优点和技术进步与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和危险之间仔细权衡,并且必须审查每一件涉及高级生命形式的发明可能涉及到的公序良俗问题。

4.生物类制品。

所谓生物类制品是指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等加工制成,作为预防、诊断和治疗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疾病的免疫制剂,如疫苗、抗毒血清、类毒素、抗菌素等[1](p.107)。这类物质主要有三类[10](pp.108-109):载体、工具酶、蛋白质和多肽。目前,基因技术取得重要成果,其中有实用价值的产物主要是这类生物类物质。由于这类产物在工业、医药等多方面的应用价值,对其研究极为活跃,取得的成就尤为突出。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生物类制品纳入专利客体没有多大争议。我国现在的专利法已经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授予专利保护,而根据生物类制品的既有属性,可以按照药品和化学物质的相应标准对其保护。

申请发明专利必须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专利法所规定的条件有两种,即形式上的条件和实质上的条件。形式上的条件是对专利申请文件和申请手续的程序上的要求,并不涉及到专利法对专利客体的实质性要求。本文仅讨论发明的实质上的条件,即狭义上的发明专利的条件,而对于狭义的专利条件在各国专利法都公认,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才能授予专利。

申请专利的发明应当具有新颖性,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基因技术发明的新颖性判断规则应该与其他技术发明的新颖性判断规则是相同的。但是,生物技术领域的“天然存在的产品”学说对判断基因技术的新颖性起了很大的限制作用[11](p.89),因为生物技术产品和方法可能是源于活的生物体中被发现的化合物或者存在于动物或植物中天然的生产过程。如果认为相关的生物技术发明是自然界本来就存在的产品或自然界本来存在的方法,就不包含人为的创造因素在内,相关的发明也就没有新颖性,因为它们本来就在自然界中存在,其所作的仅仅是对天然存在产品的再现;但如果承认转基因动植物、基因修饰过的微生物、被分离与提纯后的dna序列是人类活动干预的结果,那么,它们就是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的新的技术而具有新颖性。因此,基因技术发明的权利要求中只要表明增加了某生物体的活性特征,区别于原先的自然特性或者自然形式,可以被认为是新颖的,尽管以前知道自然存在着这样的形式或者其用途与以前知道的某生物体用途相同。类似地,如果基因序列单位权利要求是被分离和被纯化的核甘酸序列,即使该权利要求的序列与自然界中存在的序列完全相同,要求专利权的被分离和被纯化的核甘酸序列也具有新颖性。

申请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比新颖性的判断更加困难,更由于基因技术相伴随的生物是一种自然产物,再加之这几年基因技术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使得在基因技术发明的创造性判断上又设置了更多的障碍。美国法院早期在判断一些基因序列的创造性时,主要将注意力集中在获得此序列的实验技术方法上,而不是独立地关注基因序列本身有无创造性上。在amgenphamaceuticalco.案中[5](p.305),法院便认为专利权人获得该dna序列的基因探针与基因扫描方法具有新颖性,因而其获得的序列符合专利法上的创造性的要求。后来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区法院的判决,但在附注中说还不能肯定在该问题上当事人各方和地区法院所采取的方法是否是正确的。在amgen案两年后,联邦巡回法院在inrebell案中,将重心放在基因序列的结构上而不是获得该序列所使用的方法上。inredeuel案中又一次对这一问题展开了讨论。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再一次坚持了先前以发明过程为中心的判断方法。1995年法院接着又再次否决了这一观点,强调应该依据dna分子的化学结构的特征而不是以获得该基因序列的方法来判断其创造性。法院认为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错误在于没有注意到本案中权利要求是物质类型而不是方法类型的。作为物质专利,否定其专利性应该以现有技术中已经指出该物质的结构或近似结构为由。比如,化学领域某一分子被发现以后,其后的同系物分子与之结构相似,具相近的化学与物理性质,这是普通技术人员所熟悉的知识。因此后来者如果对同系物申请专利,便会因结构相似不具备非显而易见性而被驳回。当然,如果申请人此时能证明尽管结构相似,但其化学与物理性质等方面有一般人员意想不到的独特之处,或许审查人员将网开一面。回到cdna序列上,法院认为判断其非显而易见性,应该着眼于审查现有技术中是否已经使得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清楚地预测该cdna的序列,而不能因为根据获得cdna分子序列的一般方法本身的专利性来推断cdna物质的专利性。

日本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定义决定了在日本判断基因技术发明的创造性准则是“明显可试法”,因为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是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容易地获得该发明”,存在“明显可试的”方法[11](p.162)。从美国的司法判例和日本的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个国家对基因技术中发明的创造性上存在着差异,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一般的分离cdna或dna分子的方法存在,在缺乏其他在先技术暗示该要求专利权的dna时,该一般方法在实质上与特定的dna分子自身是否是显而易见的无关”的判断模式。而日本的“明显可试的测试法”则很可能与获得发明的方法是否是显而易见的联系在一起。

参照了美国的非显而易见的标准,即认为基因序列的创造性并不取决于辨别基因序列的方法,而是取决于dna分子结构或蛋白质的氨基酸排列序列。

由于实用性能够制造或使用的条件在一般的发明创造中比较容易得到满足,因此,以缺乏实用性来驳回发明人的专利申请的情形要比因新颖性、创造性而被驳回的情形要少得多。正因为如此,过去人们没有对实用性的判断标准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有的人认为这一标准可有可无。但是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和信息技术等新兴高科技领域的出现,在这些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开始大增,而发明创造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标准的作用也开始浮出水面。目前,对基因技术发明申请专利的实用性开始出现了不同的观点,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如许多基因专利的申请在提出专利申请的时候所完成的工作仅仅是找出了基因的序列,而这种基因序列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具有一定功能的基因单位?究竟有何功能?能在产业应用上产生什么样的实用价值?是否满足了发明创造申请基因专利的实用性的要求?美国对基因技术专利的实用性要求经历了一个“从严”――“从宽”――“相对从宽”的演变过程。经过美国各界激烈的论争,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001年1月5日公布了正式修改版《实用性审查指南》(注:therevisedinterimutilityexaminationguidelines,64fr71440,dec.21,1999.),确定了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审查基因技术专利申请的实用性标准是:“特定的(specific)、实质的(substantial)、可信的(credible)、公众接受的用途(wellestablishedutility)”的实用性。

目前,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颁布的《审查指南》(注: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已对涉及dna片段、基因以及多肽和蛋白质的基因技术提出了具体的实用性要求。从指南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基因技术采用的实用性的审查标准,比美国的实用性标准要严格得多,主要表现在:(1)我国十分强调申请人须提供实验数据,且实验中所采用的有效量和使用方法或制剂等应当公开到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程度,即发明所描述的用途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预期的。而在美国,任何证据记录(如试验记录、该领域专家的证明或声明等)都可以用来主张实用性。(2)我国实用性要求中没有关于公众接受的用途(wellestablishedutility)这一说,即对于基因技术发明的用途,申请人必须用自己的数据来加以证明,而难以用其他参考文献等来证明。(3)从《审查指南》来看,我国并没有对实用性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移的证据规则作进一步的具体化规定,由此导致审查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余地,而加重了专利申请人的责任。而在美国,专利审查员必须把申请人就其主张的用途所作的事实陈述视为真实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显示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有正当的基础怀疑如此陈述的可信度。与此类似,美国的专利审查员必须接受来自合格专家基于正确性不容怀疑的相关事实作出的意见,审查员不能仅仅因为对提供的事实的意义或意思有异议而不理睬这样的意见。因此,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对基因技术专利的实用性要求比较严格。

笔者认为,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基因研究和利用的总体实力还比较弱。考虑到我国生物技术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如果我国采用较宽的实用性标准,由于发达国家的基因研究能力较强,通过向中国申请而获得大量的中国基因技术专利,造成我国基因研究发展的空间狭小,并且由于某些领域的基因已经被外国垄断,我国的企业不得不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才能进一步进行开发。现在发达国家的许多公司其基因技术专利覆盖了基本的研究手段和市场化产品,正在取得基因技术研究和市场化产品的优势地位,给新的公司与研究者的进入造成困难,尤其扼制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这样不利于我国生物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审查指南》对基因技术发明申请专利时借鉴美国在基因技术发明的实用性标准基础上,又规定了相对较为严格的实用性审查标准是符合我国基因技术发展和产业利益需要的。按照这一标准,如果有人对某一基因序列申请专利权,发明人必须首先将该基因分离,同时还要具体说明该基因序列的产业应用价值或该基因的功能,如利用该基因技术制造该基因序列所编码的蛋白质,需指出该蛋白质的基本用途。如果发明人只是简单地指出用先进的高速运行计算机工具测出某一基因序列的碱基排列而没有指出其任何用途或功能,那么,该发明人并不能对该基因序列申请专利。同时还要有一实施例或具体、可靠的数据以让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确信其产业应用价值或功能是可信的。否则,基因技术专利的实用性标准就未能达到,从而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

基因工程技术飞速发展以及其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引起了社会公众的目光,同时也会引起了社会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中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在知识经济时代,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特有的激励机制促进而不是阻碍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学所应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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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评委:

大家上午好!

沉重的疑问久久回荡在我们的脑畔。是的,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生命繁衍、社会发展的根本依托,我们离不开土地。

大地像一位温情的母亲倾其所有为我们无私的提供着、奉献着!然而,就是这样一位无私而又伟大的母亲,却正在饱受着她的儿女们为其制造的种.种沧桑磨难--------人类无休止的砍伐森林、肆意破坏草原、开荒种地,建筑征地,使得原本就不丰富的土地资源遭到无情的践踏与破坏。水土流失,山洪暴发,土壤沙化等自然灾害屡见不鲜,沙尘暴像一个可怕的瘟神,正在张开魔嘴,肆虐的吞噬着我们的土地母亲。听,母亲在哭泣、在呻吟;看,她已经伤痕累累,千疮百孔,她的心在痛,在滴血呀!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在这里,在第26个“土地日”即将到来之际,我要大声疾呼:保护土地,你我有责!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亲爱的朋友们,为了水土不再流失,山洪不再暴发,土壤不再硬化,为了在不久的将来不再听到可怕的沙尘暴的哀号,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吧!少伐一棵树,多栽一棵苗,少破坏一片草原,多保护一片绿色,少占用一寸耕地,多一份播种与耕耘,依法合理用地,促进其科学发展,让我们向大地母亲倾注我们的赤子情怀,播种我们的爱!为了祖国,为了大地母亲不再伤痛,更是为了我们自己,还有我们的子孙后代,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保护土地!保护土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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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为题论文

[摘要]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是继数字技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之后各国知识产权界所面临的又一个焦点。从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有没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这几个主要方面考察,应该给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基因技术保护的客体是基因序列、基因技术方法、转基因生物和生物类物质。但是,给予专利保护的基因技术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实质条件。

然而,基因技术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基础知识,再加上基因技术所体现的技术成果是自然生物或生物制品,将会涉及到复杂的伦理道德、公共秩序等社会问题,故而对基因技术的专利法律保护一直存在着争议[1](p.106)。本文以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可行性研究和为切入点,通过借鉴国外在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上成功的立法和判例,同时结合我国在基因技术产业的实践情况,对我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析或提出立法建议,以期使我国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更加完善、合理,使之与蒸蒸日上的基因技术研究和产业发展现状相适应。

对于基因技术的可专利性问题,笔者认为主要应从基因技术及其商业价值、基因是发明还是发现、基因技术专利保护有没有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这几个主要方面加以综合考察。

遗传基因本身是在生物适应环境生存和物种进化的自然发展过程中逐渐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进一步的生物性状特征的改变。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基因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并已日趋成熟。通过基因技术,利用内切限制酶和dna连接酶等的作用,把来自不同生物的外源dna插入到载体分子上,按照人们所预期的设想重新组合新的生物。这样,以杂交、栽培为主要手段的传统生物工程技术因周期长、不确定性等原因而逐渐被快捷、稳定性强的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所替代,并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基因技术是生物技术领域中较为前沿的基础理论知识,再加上其严密的技术要求和广阔的商业前景,使得基因技术成为当今全球经济中高度集中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的工业之一,而且为了能在基因技术领域获得有创新的技术成果,所投入的成本往往比较大。因此,基因技术产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高新技术领域,需要一个能有效地鼓励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而专利则正是为这一目的而设立的制度。专利是通过赋予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发明创造的专有使用权,从而给发明者所做的发明创造对其投入的一定回报,以换取发明创造的智力成果向全社会公开。如果授予基因技术以专利保护,就能够吸引开发所需要的大量投资,反之,基因技术研究开发领域就很少会让投资者有动力进行冒险,基因技术的发展就会滞缓,许多能给人类社会带来益处的产品、方法等就可能无法按我们预期的目标实现。

由此看来,在是否给予基因技术专利保护问题上应充分地考虑基因技术产业的特点及其商业价值,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基因技术产业发展和基因技术专利保护的成功经验,把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作为执行生物技术产业政策的有效工具,以有利于调动企业和投资者研究和开发基因技术的积极性,大大地促进对基因技术研究和开发的发展。

(二)基因工程技术领域中的科学发现与发明之争。

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在基因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商业化的过程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创新和发现紧密结合型的全新技术领域已经出现。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从区分发明与科学发现的深层次原因上来分析基因技术是否能采用专利法律形式保护。专利法上对发明与发现两者加以区分并把发现排斥在专利保护范围,其主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专利保护的客体是能通过产业化应用的方式制造出来。为了适应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不能用传统科学理论的眼光来片面地强调科学发现,如果某项研究活动的结果能够适合于工业上的应用,则该结果具有工业上的应用性而被视为“发明”;反之则视为“发现”。目前,在基因技术领域中,某一功能基因的发现、分离并应用于产业上已经是基因技术研究和基因技术产业的主要领域之一。

由于大多数基因技术成果与人类的食品、生存环境和自身的身体健康等都息息相关,这自然使得基因技术寻求专利保护时面临更多的社会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方面的质疑。因此,社会的伦理道德和公共秩序也就成了人们考虑是否授予基因技术以专利权的主要因素之一。

基因技术的发展使得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改变生物体的生命性状,从而对人类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基因技术在给人类带来好处的同时,也会产生诸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对人体基因申请专利方面,更是引起了人们对人类基因申请专利上的社会伦理道德争论。自人类基因组计划在全球引发轰动效应后,许多人从科技法律伦理以及生命哲学的宏观高度来探讨对人体基因可否申请专利。许多社会伦理学家认为,授予基因专利后,身体中含有该基因的每一个人都被控告侵犯了专利权,从而被专利权人所控制,失去了人身自由,实质上沦为奴隶,破坏人类长久以来所期望建立的团结友爱的社会理想,这也是有违社会发展的历史与趋势的[2].上述观点存在着对专利权权利内涵的误解。因为专利权的专有性,主要是通过禁止他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并不排除他人对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合理使用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强制使用;同时专利的专有权是一定期限内的.权利,而不是长期的垄断性权利;另外,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以后还会受到国家其他法律的限制。因此,从专利权利的内涵和专利制度本身的目的来看,专利制度并不会限制科学家利用先进的技术进行科学研究和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也不会限制人身自由,它仅仅限制为了生产经营为目的而进行的实施专利技术行为,恰恰相反,专利制度可以通过申请专利而促进技术情报的提前公开和限制新技术的滥用,而不至于重复研究浪费社会资源和违反伦理道德。

但是,如果允许对人体的基因授予专利,而认可克隆人等诸如此类的科技发明,那将为社会公众所不能接受,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这也需考虑到对某些领域授予基因专利会影响到法律所要求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人类基因申请专利的发明应该是除了人类生殖细胞系列和人体本身之外的,从人体中分离得到的产品,包括人体器官基因、某一特定功能的基因序列单位等。

基因技术从研究到产业应用只是近几十年的事,尽管人们对基因技术上是否可以采用专利法律给予保护或在多大的范围内对基因技术给予专利法律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但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基因技术在产业应用上的不断加强,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对一些基因技术领域采用专利法律保护,并且对基因技术采用专利法律保护的领域正逐步拓宽。美国在1984年最高法院做出具有历史意义的戴孟德诉查克热巴提案的判决中开创了对人工遗传工程的自然产物——细菌本身给予了专利法律保护的先河(注: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在美国专利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该案的焦点是人工微生物是否是属于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通过该案对人工遗传工程的细菌授予专利权,将专利的主题扩展到了“包括阳光下人造的任何东西”具体参见张乃根编著的《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并在其后的多起判例逐渐地拓宽了在基因技术领域的专利法律保护范围。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7月6日通过并于197月30日生效的《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4]中也对诸多领域基因技术专利法律保护做出了规定。借鉴这些国家比较成熟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判例,并结合我国的基因技术研究和产业应用实践,笔者认为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主要有四种(注:传统发明专利可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用途发明三种,由于其涉及独特的自然、生命特性,而对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做出了多种不同的分类。本文对基因技术的专利客体,拟基于传统发明专利基础之上分为基因序列本身专利、基因方法专利、转基因微生物和动植物专利、生物类制品专利四种。而对于基因芯片技术专利由于其是基因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结合,且世界各国对基因芯片技术申请专利权一般不存在争议,故本文未将其列入讨论。)。

(一)基因序列单位。

基因序列单位可否纳入基因技术专利客体,是人们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基础性命题。基因序列通常是生物技术领域中的科研人员在对自然存在的生物体进行研究时发现的,然后通过进一步的试验从生物体中分离出来。接下来,被分离出的基因就可以移植入其他载体中用以控制某些特殊蛋白质的表达过程,从而实现人们的各种产业或医疗目的[5](p.250)。因此,对基因序列单位的可专利性这一基础性的命题上能否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基因技术这一新兴科学的发展。

笔者认为,基因序列单位是否是专利客体的问题上要进一步分析专利法中将科学发现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的深层次原因,不能把基因技术中“发明”与“发现”简单地混同于传统技术领域中的区分方式,而不对基因技术特殊性仔细地分析。实质上基因作为一种遗传信息的载体物质,是核酸分子,应该是属于生物化学物质,可以对基因序列专利当作化学物质而作类似的解释。而目前我国专利法对于从自然界中找到的天然状态存在化学物质,如果是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授予专利[6](p.240),那对我国对基因的保护也可以作类似的解释。

基因序列单位专利是一个涉及面最广的既是属于基础研究又是应用开发前景广阔的基因技术领域,其后续应用开发的所产生的发明就可能很多。当某人获得基因序列单位专利后,如果该基因序列单位在产业应用、后续开发过程中或其他科技人员经过自己独立的研究后又找到了该基因的另一个独特功能的知识产权问题。笔者认为,找到该基因序列单位另一独特功能的人或单位可就该基因新的功能再行申请从属发明专利。

(二)基因技术方法。

基因技术方法即利用基因的提取、改变、保存、携带、繁殖等技术手段产生活的有机体或其他组分的以及改造动植物、微生物甚至是生物的部分组织的方法发明(注:参见胡佐超、陶天申主编的《生物技术与专利》,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基因技术的方法发明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是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主要客体之一。

(三)转基因生物。

这类基因技术专利客体主要是指采用基因重组等现代生物技术而得到的,均是人造的而非自然界存在的,不像采用选育、突变、筛选等传统方法。

民间实用型专利转让合同书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本合同乙方将其_________的专利权转让甲方,甲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

(一)为_________(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二)发明人/设计人:_________。

(三)专利权人:_________。

(四)专利授权日:_________。

(五)专利号:_________。

(六)专利有效期限:_________。

(七)专利年费已交至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实施或许可本项专利权的状况如下:

(一)乙方实施本项专利权的状况(时间、地点、方式和规模):_________。

(三)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_________日内将本项专利权转让的状况告知被许可使用本发明创造的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保证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乙方在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由甲方承受。乙方应当在_________日内通知并协助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与甲方办理合同变更事项。

第四条(一)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权,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技术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

2.中国专利局发给乙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等。

3.乙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登记簿),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请求中,中国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做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等。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二)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转让费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甲方将转让费交付给乙方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三)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

乙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甲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甲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甲方。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五条过渡期条款。

(一)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之日,乙方应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年费、续展费(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由乙方支付。

(二)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甲方负责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的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答辩及无效诉讼的应诉等事宜。(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三)在过渡期内,因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或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六条本合同签署后,由_________方负责在_________日内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事宜。

第七条为保证甲方有效拥有本项专利,乙方向甲方转让与实施本项专利权有关的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的内容:_________。

2.技术秘密的实施要求:_________。

3.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_________。

第八条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合同订立时,本专利权不存在如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如果不如实向甲方告知上述权利缺陷,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使用费,并要求乙方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外开支。

第九条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合同成立后,乙方的专利权被撤销或陂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恶意给甲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向甲方返还转让费,甲方也不返还全部资料。

如果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返还转让费。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在本合同成立后,由甲方负责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十条甲方向乙方支付该项专利权转让的价款及支付方式如下:

2.专利权的转让价款由甲方_________(一次、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3.双方确定,甲方以实施研究开发成果所产生的利益提成支付乙方的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的,乙方有权以_________方式查阅甲方有关的会计账目。

4.对乙方和甲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转让费需纳的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由乙方纳税。

5.对乙方是境外居民或单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乙方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6.对乙方是中国的公民或法人,而甲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则按对方国家或地区税法纳税。

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不得以下列方式限制另一方的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十二条双方确定:

1.甲方有权利用乙方转让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__(甲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

2.乙方有权在已交付甲方该项专利权后,对该项专利权涉及的发明创造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_________(乙方、双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_________。

第十三条对乙方:

1.乙方拒不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资料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包括向专利局做著录事项变更,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对甲方:

1.甲方拒付转让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甲方逾期支付转让费,每逾期_________(时间)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逾期两个月,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根据第六条违约的,甲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签约方约定本合同内容:

1.继续履行。

2.不再履行。

3.是否履行再行协商。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_________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一)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第十九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专利--指乙方许可甲方实施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_________专利,专利号:_________,发明创造名称:_________。

2.专利权转让--指乙方将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甲方(全国独家买断),即甲方拥有接收专利资料(《专利证书》等)原件,设计、试制、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办理专利著录事项变更登记,将专利权再转让或再许可,以及在此技术基础上申请新的专利等全部权利。

3.第三方--指自然人或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与合同双方的自然人或其营业执照载明的法人或法人代表不同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_________方式确认后,为本。

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_________;。

2.可行性论证报告:_________;。

3.技术评价报告:_________;。

4.技术标准和规范:_________;。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_________。

1.为保证双方能及时交换意见,约定以电子邮件作为商议合同条款交换意见的方式。收到对方合同草案或意见,必须在_________个工作日以内,确定或修改,并发电子邮件给对方。过期答复,则本合同条款可以提出重新商议。

2.本合同自签约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中,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发生法定不可抗力事件(如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时,甲方以有效证明及时通知乙方,本合同终止执行,已发生的费用不再退还或结算。

4.本合同用中文打印,一式_________份,乙方、甲方、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处、合同签订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关及双方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各存一份。本合同及以后双方的重要来往函件不论寄或发(挂号邮寄件、电子邮件发的扫描件、传真件),以中文打印并签字盖章为有效。

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为题论文

我们从小生长在地球上,一个美丽的地球上。我们脚下所踏着的不是别的,而是这广大无垠的土地。土地是立国之本,我国是农业大国,要搞生产,首要条件自然是从土地资源找起。

近年来,由于人口的急剧增长工业的迅猛发展,固体废物的倾倒和排放量日益增多,有害污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大气中的有害气体和漂浮的尘土也不断随雨水将落在土壤中,导致了土壤污染。

我国幅员辽阔,土地资源总量丰富,但由于人口众多,土地资源人均占有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耕地少,而荒漠、石山、永久积雪冰川等通常情况先难以利用的土地较多,后备耕地不足。从而,我国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再加上土地资源污染,我们更要保护土地。

化肥对土壤的污染。使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不合理的使用,也会引起土壤污染。长期大量施用氮肥,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生物学质恶化,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农药对土壤的污染。农药能防治病、虫、草害,如果使用得当,可保证作物的增产,但它是一类危害性很大的土壤污染物,施用不当,会引起土壤污染。不仅如此,也有可能伤害到昆虫、鸟类,还会破环生态环境。

除此之外,大气也会污染土壤。随着我国工业发展,化学工厂毒气的排放,大气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而且部分土地会受到酸雨的袭击。这是因为燃烧含硫量高的煤造成的。燃后排出二氧化硫等气体,与水蒸汽一结合,即形成酸雨。酸雨还会腐蚀植物的芽和叶,甚至建筑物和人类的皮肤黏膜。

土壤污染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比如说:有些地方的蔬菜和水果等食物中某些化学物质偏高。而不能使用,吃后甚至导致死亡。

据我所知,国家非常重视土地资源。从而正在推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国家进行防治处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培育土地。大家都知道土地是可再生资源,可以再生。但是如果利用不当或遭受破坏,就足以使土地失去再生力和可利用性。现在我国依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耕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等。所以我们更要保护耕地。

我认为土壤保护应以防治为主。国家现已实施防治土壤受污染和已受污染土地进行改良治理的措施。可有利于缓解问题。

我认为预防重点应放在对各种污染源的处理上,进行浓度和总量控制,对农业进行经常检测,使之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利用城市污水灌溉,必须先净化,才能使用;对于工业废气的排放,必须经过净化,或有节制的排放,才可以减少污染。

我们作为中学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也要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既然不能从国家大事方面考虑,那就请先从不毁坏土地开始。

另外,固体废物也会给土地造成负担。我们虽然不能把握他人,但是可以把握自己。我们可以从不随地乱扔垃圾开始,不再使用方便袋购物,更不要乱扔。

要想保住这美好而又幸福的家园----地球。就该快行动起来吧!为了家园我们一定可以做到。让我们携手共创幸福美好的明天!

基因技术专利保护为题论文

在春天到来的时候,我发现有一些小孩在乡下捉蜜蜂,那些被关在瓶子里的蜜蜂一边痛苦地挣扎着,一边着急地“嗡嗡嗡……嗡嗡嗡……”地叫着,好像在说:“求求你们放了我们吧!让我们回到自己的家园吧!”。看到这些蜜蜂死于非命,我感到十分痛心。

蜜蜂是会飞行地群居昆虫,采食花粉和花蜜并酿造蜂蜜。蜜蜂群体中有蜂王、工蜂和雄蜂三种类型的蜜蜂。蜜蜂源于亚洲和欧洲,由英国人与西班牙人带到美洲。蜜蜂为取得食物不停地工作,白天采蜜,晚上酿蜜,同时替果树完成授粉任务,为农作物授粉的重要媒介。

蜜蜂是对人类有益的昆虫之一。它们为植物传授花粉,蜂蜜是人们常用的滋补品;蜂花粉被人们誉为“微型营养库”,蜂王浆更是高级营养品,不但可以增强体质,延长寿命,还可以治疗神经衰弱等慢性疾病;蜂毒对风湿、神经炎等有疗效。蜂胶被称为“紫色黄金”,在全世界地产量比黄金还少。蜜蜂的大量消失让人不得不再次想起爱因斯坦地那句预言:“如果蜜蜂从地球上消失,那么人类只能再活4年。”

让我们一起来保护这些勤劳的蜜蜂吧!

试论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论文

论文摘要本文探讨了专利文献中所记载的普通技术知识,分析了普通技术知识与现有技术、公知常识之间的关系,借鉴了欧洲专利局关于普通技术知识的定义。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公开不充分审查中是否应当进行检索,如何看待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公众如何阅读专利文献,以及申请人撰写专利文献的尺度等问题进行了讨论。

一、问题的引出。

专利文献是记载专利信息的载体,其记载了技术信息、法律信息、经济信息和战略信息。各类专利文献通过公开其发明的内容以换取社会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公开的目的,就是将所记载的各种技术方案进行传播,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因此,专利文献成为情报分析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了满足情报分析和研究,各国专利法对专利文献的撰写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总体来说是说明书要公开充分,这也是该专利权是否能够获得批准的一个重要的因素。但对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内容是否要记录在专利文献中,常常有不同的看法。

近日笔者在审查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该案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智能化鼠标控制方法,其能够“使得用户可以使用任意物品迅速到达电视屏幕的任意一个地方,从而大大提高了电视的交互功能”,该案的方案为:(1)通过摄像模块获取位于电视屏幕前的物体图像;(2)识别所述物体的运动轨迹;(3)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如果有则进行步骤4,否则结束或者继续判断是否整个过程会有点击命令产生;(4)获取所述点击命令,并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

审查员在审查中认为本案公开不充分,理由为:说明书没有公开“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以及“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的具体内容。而上述两个技术特征是本申请所提出的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步骤。申请人则在意见陈述中认为上述步骤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知晓。但审查员认为申请人没有给出相关证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具体实施上述步骤。

二、问题的分析。

(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分析。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定义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不再详述,其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五个不同的知识面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对于普通技术知识,达到的程度是知晓,即应当知道,了解,洞悉,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备的最基本的技术知识,不需要通过其它的渠道获得。而对于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达到的程度是能够获知,也就是说他仅仅是具备了获取所有现有技术的能力、方法、渠道,而不是知晓所有的现有技术。如果说指南对于普通技术知识规定了达到的程度,那么对于所有的现有技术,指南规定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所有的现有技术方面应该具备的能力。同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这是为了解决某些问题,在某些方面所进行的实验和测试能力。对于其它的两点,强调的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创造性审查中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不再详叙。

可见,对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虚拟的审查主体是不需要获知该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的,也不需要具备从其它技术领域中获知相关的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其仅仅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具备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审查指南》中给出了普通技术知识的名称,但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解释。笔者试图将其与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比较以进一步的区分普通技术知识。

1.普通技术知识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

根据《审查指南》的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到的技术内容。因此,普通技术知识属于现有技术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现有技术,只是这部分“特殊的现有技术”的掌握程度很高,是知晓。

带着类似的疑问,笔者参考了欧洲专利局关于“充分公开”的法律规定,根据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和epo申诉委员会的判例,判断文献记载的内容是否构成“普通技术知识”有以下三个原则:(1)基础手册、专著和教科书中公开的技术信息构成普通技术知识;(2)专利文献和经过全面检索获得的技术情报通常不构成普通技术知识;(3)如果技术领域比较新,由于教科书还不能提供相关技术知识,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也可能构成普通技术知识。

原则(1)与我国的公知常识的定义类似,从正面定义了什么样的技术知识属于普通技术知识,原则(2)的内容类似于我国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中所有的现有技术,从反面限定了什么样的技术内容不属于普通技术知识,也就是说经过全面检索的现有技术不属于普通技术知识,而原则(3)是我国《专利法》中所没有的内容,可以视为对原则(2)的突破和补充。这恰好在某种程度上回答了笔者的疑问。由于新领域技术发展较快,已经被技术人员所熟知,而在形式上转变为记载在工具书或者教科书需要一定的时间,对于这类型的内容可以通过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的方式予以弥补。

综上分析,在现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明确定义普通技术知识的情况下,可以借鉴欧洲专利局的`经验,“普通技术知识”的内涵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广泛知晓的技术,包含公知常识但又不止步于公知常识,在一些发展较快的技术领域可以参考专利文献和科技出版物,同时为了体现该新技术领域相关内容具备普通技术知识的特点,已经广为传播,应当在文献数量上给予一定的要求。

三、对涉案申请的处理。

这一新领域,可以采用一定数量的专利文献来证明其是否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在cprs中输入:(鼠标+指针)*摄像头*(智能+模拟),可以得到若干篇在本案申请日前公开了上述具体实施过程的专利文献。由此可见,“判断所述物体运动过程中是否有点击命令产生”以及“根据所述点击命令在电视桌面上运行相应的应用程序”已经在现有技术中被广泛的公开,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本案的说明书对发明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

在明确了普通技术知识可以不用记载在专利文献中后,笔者尝试对专利审查以及专利撰写中所遇到的常见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中,审查指南列出了5种可能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对于第(2)种和第(3)种情况,审查员经常困惑于是否应当进行检索,如果检索应当检索到何种程度。笔者认为,公开不充分判断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利用普通技术知识和应用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来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而实际审查中,由于审查员能力所限,不可能完全做到通过浏览申请文件即知晓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此时,可以采用各种手段补充普通技术知识,包括检索。因此,在公开不充分审查中不应当把关注点集中是否应当检索的形式上,而应当重点考虑通过检索,相关技术手段是否属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说明书是否是清楚和能够实现的。

反过来,申请人在遇到审查员发出通知书质疑说明书部分技术特征不清楚或者没有被公开后,申请人可以递上相关的现有技术的材料予以佐证,如何看待该类证据?如同上文所分析的,应当考虑是否能够通过该材料证明相关技术手段属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如果相关文献仅能证明未公开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不能认为说明书已经公开充分,否则将降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标准。如果一份说明书仅仅公开了现有技术中没有披露的部分,所属技术领域一名普通的技术人员将该说明书付诸实施是非常困难的。

另外,在社会公众方面,当阅读专利文献中遇到一些感觉不明白或者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考虑该内容是否属于普通技术知识,可以通过阅读相关领域的文献以找到具体的实施方式,以帮助理解发明的内容。

最后,从申请人的角度,虽然专利文献中不必要求一定要普通技术知识记载在专利文献中,但为了社会公众能够更好的理解所记载的发明内容,为了更好的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应当鼓励申请人在专利文献撰写时将一些不常见的、以及最新的普通技术知识记载在专利文献中,以降低公众理解发明的难度。

试论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论文

专利文献是一种法律性文件,它所公布的“权利要求”和有关著录项目具有法律效力,也是确定产品生产国,或准备输出引进时不致造成侵权的依据。其法律情报在专利文献中通过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显示出来:(1)专利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部分是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是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技术范围。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判断专利权是否受到侵犯或侵犯他人权利。(2)专利申请日期是取得临时保护的依据。它意味着从这一天起,发明说明书公布的技术内容,法律上将给予保护或临时保护,并根据各国对专利权保护期不同的规定,断定专利权是否有效。还可据此日期追溯、计算索赔侵权损失或计算支付合理的费用等。(3)优先权日期是指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向某成员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12个月内又向其它成员国申请专利时,其申请日期可请求享受优先权日期--即第一次申请日期。通过第一次申请日期,可以了解该发明的原始国和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情况。此外,还可以估价和确定不构成侵权的潜在技术市场和销售市场及发明的经济效益等。

浅析欧洲专利公约程序性条款的论文

1973年10月5日,16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专利公约》(以下简称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专利组织。1977年,根据epc建立了欧洲专利局(以下简称epo)这一欧洲地区政府间国际组织。epo是欧洲专利组织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世界各国申请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受理与审批工作,其建立及对专利的审批以epc为法律基础,其运行和有关业务活动受行政理事会的监督。epo的建立是欧洲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的产物,其宗旨是维护成员国的利益,促进创新,促进竞争,促进经济增长。

截至20xx年1月,epo共有38个成员国(包括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瑞典、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马其顿、马其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士、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土耳其),2个非成员的延伸国(波黑和黑山),2个非成员的确认国(摩洛哥、摩尔多瓦)。欧洲是专利制度最早的发源地,从1474年威尼斯诞生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到18~19世纪欧洲各国专利法的相继颁布,相互间在立法思想上较为接近,为国家法之间的协调及epc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随着欧洲各国经济、科技的发展,逐渐显露出统一协调欧洲各国专利法,建立一个从申请到授权一体化专利制度的热切愿望。经过几十年一波三折的磨合与磋商,epc在1973年签订,并于1978年正式生效。epc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制度和统一授予专利的程序。审查程序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及授权后的异议制度。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可以指定一个、几个或全部成员国。一旦依照公约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定的成员国生效,与指定的各成员国依国家法授予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欧洲专利权有效期是自申请日起20年。然而,epc仅仅是一个负责审查和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的成员国依照国家法进行。依照epc的规定,一项欧洲专利申请可以指定多国获得保护,一项欧洲专利可以在任何一个或所有成员国中享有国家专利的同等效力。欧洲专利是按照统一的法律审查批准的,不会因为各国专利法在程序和审查要求的不同而造成不同后果,给申请人以安全感。同时,epo专利审批的效率和质量有保证,要比逐个国家申请程序既快又节省开支,特别是商业上能提高发明的价值。epo采用英语、法语、德语三种语言,对申请人有较大的选择使用语言的自由,从而也减少了逐一国家以不同语言申请的费用。epo采用检索与审查分开进行的程序,既有利于申请人对专利申请及时处理,也有利于国际专利合作条约的协调,方便了提交pct申请的申请人。因此,通过epc申请欧洲专利可以简化在多国单独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节约开支,方便申请人。

epc于1973年10月5日签署,为了与trips协议和plt接轨,20xx年11月29日,epc成员国在慕尼黑举行的一次外交会议上签署了《关于修改欧洲专利公约的法案》,并由epo行政理事会于20xx年6月28日批准通过。20xx年版《欧洲专利公约》(epc)是自1973年版《欧洲专利公约》(epc1973)签订以来的第一次主要修订,新修订的epc是对欧洲专利立法的补充和更新,更能够顺应未来专利法发展的需要。今后epc的多数修订可以直接由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批准,而无须通过外交会议加以解决。epc2000修订既包括程序性条款,比如降低确定申请日的条件要求、放宽专利申请文本语言要求、设置超期优先权恢复制度等;epc2000修订又包括实质性条款,比如修改现有技术范围、更正核准专利的权利范围等;除此之外,epc2000修订还涉及申诉委员会决定审查、律师的证据特权等内容。epc的修订一方面折射了发明人、研究人员和企业更方便地使用专利制度的需求,另一方面标志着欧洲专利制度朝着更加灵活和更加友好的组织结构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可以说,epc2000具有高度的程序灵活性和法律兼容性,epc2000的生效意味着欧洲专利制度将由此掀开一个新的重要篇章。

1.申请日的确定和重新确定。

(1)申请日的确定。

根据epc1973的规定,为确定申请日的目的,申请文件应当具备的四个组成部分包括:(a)申请欧洲专利的表示;(b)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c)识别申请人的情况;(d)用规定的语言撰写的说明书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权项,即使说明书和权项要求不符合的其它要求。根据epc2000的规定,为确定申请日的目的,申请文件应当具备的组成部分包括:(a)申请欧洲专利的表示;(b)允许识别申请人或联系申请人的信息;以及(c)说明书或者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请。epc2000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权利要求要求不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文件;第二,对申请人的身份和地址信息要求更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只要达到能确定申请人身份的程度即可,申请人的地址信息只要达到能使主管局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即可。

(2)申请的语言。

根据epc1973的规定,申请人只能使用epo的官方语言之一,也就是英语、德语或者法语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即使欧洲地区申请人被允许使用除了英语、德语和法语之外的、其所在国家官方语言之一的语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但要在自申请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交一份使用epo官方语言的译本。根据epc2000的规定3,在提交申请时,专利申请文件可以使用任何语言,对于未使用epo官方语言提交的申请,申请人需要在自申请日起的2个月内提交一份使用epo官方语言的译文。为确定申请日的目的,epc2000对申请语言的要求比epc1973宽松,不要求在提交申请时必须使用epo的'官方语言,所有国家申请人都可以使用官方语言之外的语言提出申请,确定申请日之后在规定期限内再补交使用epo官方语言的译文;另外,epc2000也规定要在自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提交一份使用epo官方语言的译本。epc2000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为确定申请日的目的,可以使用任何语言提交申请,不再限于epo官方语言;第二,如果使用非epo官方语言提出申请的,提交译文的期限减少了一个月,epc2000规定是申请日起两个月,但epc1973规定是申请日起三个月。

(3)援引加入。

根据epc1973的规定,如果遗漏附图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并以提交附图之日作为申请日,或者将申请中述及附图部分删去。根据epc2000的规定,如果遗漏部分说明书或附图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交遗漏部分并以补交遗漏部分之日作为申请日,或者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补交遗漏部分则不改变原申请日。重新确定申请日后,申请人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撤回已经提交的遗漏部分,保留原申请日。epc2000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将允许提交的遗漏部分由附图扩展至说明书的部分和附图;第二,将允许提交遗漏部分的期限由申请日起1个月延长至2个月。

(4)援引申请。

epc1973没有规定可以通过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请的方式提交申请。根据epc2000的规定,注明以前提交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受理该申请的受理局,即可取代提交说明书和任意附图。以前提交的申请不必要求为优先权,可以是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但是只限于援引一件以前提交的申请。epc2000修订时增加了“援引申请”的相关规定。

2.优先权制度。

(1)改正优先权要求。

根据epc1973的规定,如果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国存在错误,申请人可以请求进行改正。根据epc2000的规定,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或受理国没有提供或者不正确,申请人应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改正;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没有提供,epo发出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号的通知;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不正确,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epc2000修订时放宽了允许改正的优先权事项的范围,并规定了主动改正优先权的期限。

(2)增加优先权要求epc1973没有规定可以在提出申请之后增加优先权要求。根据epc2000的规定,申请人最好在提出欧洲专利申请时请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是也可以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请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在请求提前公开后,不可以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期限不能使用继续处理进行延长。epc2000修订时增加了“增加优先权要求”的相关规定。

(3)恢复超期优先权epc1973没有规定可以恢复超期优先权。根据epc2000的规定,欧洲专利申请人或所有人,尽管极为注意,但未能遵守优先权期限,可以请求恢复其优先权。恢复优先权请求应当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提出,并且交纳恢复权利费。epc2000修订时增加了“恢复超期优先权”的相关规定。

修订条款的应用情况。

为研究epc2000修订对专利申请量和申请人的影响,将部分epc2000修订条款在实践中应用情况进行分析。

1.确定申请日可以不提交权利要求书调查结果表明,大多数申请人没有采用这一申请策略,自epc2000生效的20xx年12月至20xx年4月,仅仅有220件欧洲专利申请在提交时不具有权利要求书,占同期大约125000件直接(非分案)申请的百分比小于0.2%9。在提交申请时将权利要求书排除出最低文件要求,而允许在申请日后提供专利申请的核心文件——权利要求书,对epo的专利审查程序造成了严重后果。在epc2000以前,在申请日支付申请费和检索费后(即自申请日起最迟一个月)可立即开始检索;在epc2000之后,申请人可在自申请日后约三个月内提交权利要求书,如果申请人在优先权最后期限才提交申请,这种延迟常常导致epo在公开该申请前难以完成检索,甚至不可能完成检索。后提交权利要求的另一难题是epc2000规定的页码费不能在申请日起一个月征收,这是因为说明书的页数只有在提交权利要求书后才能确定,超权项费也是如此。因此,epo被迫监控两个付费期限,而不是一个付费期限。在申请日以后提交权利要求书也给申请人带来了问题。通常,当申请人提交带有权利要求书的欧洲专利申请时,如果权利要求不是过宽或推测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可能宽于说明书和附图所覆盖的范围。然而,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后提交一组权利要求,所述权利要求被视作所交说明书的修改,并且因而权利要求必须在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即在说明书和附图中)有支持基础;这一要求首先在检索阶段进行核查。作为结果,权利要求通常必须限制到说明书和附图中公开的实施例,不再能够获得宽的保护范围。

2.可以使用epo官方语言之外的语言提交申请数据表明,自20xx年12月至20xx年4月这一期间只有少于400份欧洲专利申请是以epo官方语言之外且以epc缔约方官方语言之外的语言提交的。在epc2000之后,虽然申请人仍需要在自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提交一份使用epo官方语言的翻译文本,但对最初提交的申请所使用的语言不再有任何限制。相比epc1973,这种规定使得epc2000和plt第5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一致,对申请人而言意义重大,特别是对非欧洲申请人。申请人使用外国语言提出欧洲专利申请,也就是使用申请人的母语,然后再提交翻译文本,使翻译文本在epo的整个程序中与原文本相符。申请人可以用额外两个月(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后)的时间来准备翻译文本。但是,对于使用非epo官方语言(例如日语、汉语和韩语)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名字,epo受理处的形式审查员相对不容易发现或确定,因此有学者建议,参照plt第5条第二款(a)的规定,要求“申请欧洲专利的表示”和“允许识别申请人或联系申请人的信息”使用epo的官方语言提交。这样方便了epo的审查,但也不会增加申请人的负担。

3.增加援引加入制度根据统计,援引加入制度很少被epo和申请人使用。在20xx年12月至20xx年4月这一期限内,记录表明只有小于300个案件(小于提交的直接欧洲专利申请总数量的0.2%),这些案件中的大多数案件(大于80%)涉及遗漏的附图。尽管这一规定的使用率很低,保留提交遗漏的附图的选项是理想的。

4.增加援引申请制度调查结果表明,申请人很少使用通过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请的方式来提交申请。在20xx年12月至20xx年4月这一段时间中,少于1150份欧洲专利申请是通过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请来提交的,而这少于1150份欧洲专利申请中80%是分案申请。通过援引以前提交的申请的方式来提交申请,使申请人在提交已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或分案申请时,不用再次递交说明书。当利用传真传输文件是提交专利申请的常用方法时,通过援引提交申请在时间方面是有利的。因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不再需要传送,降低了长时间传输和字迹模糊或者缺页等传真传输的缺点。现在,电子申请已经取代了使用传真传输来提交专利申请。在电子申请中,加入一份申请文件所需要付出的工作是非常小的。因此,技术的进步抵消了通过援引来提交申请所带来的主要优点。而且,提交完整的申请文件降低了可能出现无法改正的错误的可能性,并且不需要提交经认证的副本以及译文。由此来看,援引申请制度对于申请人而言,意义并不是特别大。

四、对中国申请人的影响。

据统计,20xx年到20xx年,中国申请人使用中文到epo提交申请的数量都超过或接近3000件,就20xx年的数据而言,中国申请人在epo的申请中,每8件就有1件是使用中文提交的,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申请人在epo申请量的逐年递增,随着中国申请人对epo相关规定的进一步了解,使用中文提交申请的量很可能还会继续攀升。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就epo2000放开申请时语言限制这一规定而言,对我国申请日到epo申请时带来极大便利的。一方面,用自己更熟悉的语言撰写申请文件显然更加便捷,也更利于保护范围的确定;另一方面,对于某些发展较快、技术更新迅速的领域,比如电子通讯领域的申请人意义重大,因为他们可以更快提交申请,抢占申请标准专利的先机,随后再提交规定的译文,而且这并没有额外的费用支出。

采油队长述职报告实用型论文阅读

201_年对我来说是不平凡的一年,8月份,通过管理区公开竞聘,我从采油__队副队长的岗位调至__站任站长一职。新的工作岗位充满了机遇,也充满了挑战,到任半年来,在管理区党委的大力关怀帮助下,在兄弟班站的密切配合与相互支持下,我带领全站干部员工,战胜种.种困难,圆满完成了管理区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和全年hse目标任务。同时,个人也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很好的锻炼,并取得长足的进步。现就一年来思想、学习、工作各方面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注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提高。

一年来,始终坚持认真学习邓同志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加强自身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以及“三严三实”等教育内容,并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加以贯彻。通过扎实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为自己开展各项工作提供强大的思想武器,这些学习成果在日常工作中得到较好的运用,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通过不断深入学习,让我牢固树立了大局意识,能够客观、全面、准确地看待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得到提升。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注重更新知识结构,重点加强业务和法律知识学习,在过去一年中,我系统地学习了劳动法、新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与油田企业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并在工作中不断实践和探索,使自己更加胜任本职工作。

二、爱岗敬业,想事干事,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第一、脚踏实地,倾力做事,注重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提高。为了尽快适应新岗位,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全面掌握井站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生产特点、人员状况、日常管理等基本情况,做到以站为家,每天查资料、跑现场,反复与老职工交流探讨,不放过每一处细节,并将所了解的情况,详细记录在工作手册中,再利用闲暇时间仔细研读,认真思考下步工作方向和措施方法。通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和摸索,很快掌握了站上的基本情况,为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凝心聚力,履职尽责,努力为原油上产多做贡献。时刻牢记肩上的担子和责任,带领全站干部员工,认真分析油田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以及本站各阶段生产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及突出问题,号召大家共同树立大局意识和全站“一盘棋”思想,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考核办法,充分调动全体干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战严寒”及“保效上产”打开良好局面。半年来,全站干部员工上下团结一心,努力克服人员少、任务重、条件苦等实际困难,工作中迎难而上,优质高效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求真务实,率先垂范,全力当好基层班站带头人。

任职以来,抱着“多干少说、先干后说、干好让别人评说”的决心,全身心扑在工作上。由于站上值班干部少,经常放弃休息日,来到生产现场处理各种急难险重的工作。日常工作中,以一名基层管理者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凡事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身体力行,要求员工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好。严以律己、谨慎行事,用实际行动为员工做表率、带好头,在职工中树立威信和榜样作用。

三、严抓细管,咬紧安全不放松。

我深知,安全工作是基层管理的重中之重,只有抓好安全管理,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因此,到任后,我组织在全站范围内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对各班站基础设施、设备运行、现场三标、冬防保温、标识防护、用电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梳理,对于查出的问题,无论治理难度多大,都坚持做到不留死角、彻底整改。截止目前,全站已抬高变压器10台、安装游梁踏板8处、整改电路问题15项。

狠抓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石油行业是高危行业,员工安全意识非常重要,因此我严格贯彻中石化十大安全禁令,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学习宣传要扎实、贯彻执行要务实、日常工作抓落实,使大家能够在思想上建立了安全防线,在日常操作中能够时时刻刻想安全、干起活儿来会安全,最大限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升温降压、防冻堵、保证原油平稳外输,是我站冬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入冬前,我对全站的冬防保温工作量进行了详细的摸排,提前部署,早动手、早实施,争取冬防工作的主动,为我站冬季安全生产打好基础。目前,已更换单井管线900米、外输线500米,安装单井水套炉5台,完成掺水流程改造5井次,其他冬防保温工作也提前落实到位。为保证各计量站原油平稳外输,加强与机关各路的工作衔接与配合,保质保量顺利完成了__站及__站新建掺水流程的投运,为我站原油平稳外输提供有力保障。

试论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论文

每一件专利说明书不仅详细记载解决某项课题的最新技术方案,而且涉及广泛的应用科学技术领域,这些技术信息都见之于专利文献的分类、权利要求、摘要或附图之中,再加之其系统性强、反映新技术快等特点,可以说专利文献是提供技术情报的最佳情报源。由于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文献使用统一的国际专利分类法,因此,同一类别的专利文献高度集中,基本上展现了某一技术领域里最先进技术情报的全貌。在审查专利申请案的三性时,可以利用专利文献判断其专利性,还可供广大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水平进行调查、分析,并用以追踪、预测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以研究、选定对策等。

试论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论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并日益成为促进创新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核心要素。随着航天集团公司建设新型企业步伐的加快,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凸显。知识产权管理事无巨细,不仅包括微观层面上的专利、技术秘密、商标等知识产权流程管理实务,还要统揽全局,从宏观层面管理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乃至全面策划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因此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知识产权专员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目前,在企业内部引入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是企业的一个创新而有效的发展模式。实践证明专利信息分析会对于技术型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发展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由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专员主导在航天集团公司各研究院、研究所内部引入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必将全面促进航天科技创新工作。文中结合笔者多年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实践,从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的意义、专利信息分析会的流程和开好专利信息分析会应把握的关键点几个方面,对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在航天创新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

一、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的意义。

(一)开阔思维视野,推进专利挖掘。

专利信息分析会能为航天技术人员提供大量最新技术信息,丰富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开阔思维和视野,启发技术人员找到新的思路和发明点,进而可为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获得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最终提升各自整体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

(二)洞察行业动态,调整技术布局。

通过分析竞争对手的技术状况,判断目前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的技术研发和项目进展在同行业中所处的位置,有助于引导航天各单位及时调整研发方向与技术布局,同时也可以提醒各单位及时停止某些在研项目,避免重复投入。

(三)获悉行业信息,避免侵权纠纷。

通过技术信息分析,尤其是专利技术分析,可以防止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他人已授权的专利技术,避免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四)提出异议申请,扫清发展障碍。

在对竞争对手的专利进行分析时,若认为竞争对手已授权专利属于现有技术或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缺陷,并且会对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的科研生产产生阻碍作用,可以就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

(五)产生从属专利,辅助实施许可。

专利信息分析会能够启发航天技术人员在竞争对手所属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型创新,找到更佳解决方案,创造新的发明点,为以后与竞争对手之间可能出现的专利实施许可做好充分准备。

(六)利用过期专利,推动技术创新。

通过分析和研究竞争对手的过期或失效专利,从中选择有价值的专利,尤其是一些核心专利,然后可将这些专利技术直接应用到航天产品研发生产中,或者是在此基础上进行技术改进产生新的技术方案,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的更新换代。

二、专利信息分析会的流程。

(一)确定专利信息分析会的内容和参加人员。

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首先征集研发部门技术人员的意见,并结合当前研发工作的需要和面临的问题,确定本期专利信息分析会的内容。例如可以是针对某一技术主题、某一技术类别或某一竞争对手的技术状况等。同时确定参加专利信息分析会的人员,包括知识产权专员、相关技术人员及主管技术的负责人等。

(二)专利信息分析会前期准备工作。

由知识产权专员进行专利检索或对期刊信息和网络信息进行搜索,通过筛选确定与本期专利信息分析会内容相关的'技术信息,对相关技术信息进行分析,并制作ppt。ppt的内容包括技术信息来源、时间,技术信息内容简介,技术创新点、关键附图等。如果需要还可以对所有选取的技术信息下载全文,以备会议进一步分析使用。

(三)知识产权专员主持召开专利信息分析会。

专利信息分析会由知识产权专员主持,具体流程如下:

1.首先,由知识产权专员对本期专利信息分析会的主题和内容作一个概述,并对引入的技术信息进行整体概括介绍。

2.之后,由知识产权专员对引入的技术信息逐项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该项技术信息的整体技术方案,尤其重点描述技术改进之处,即创新点的内容,有附图的尽量结合附图描述,以给技术人员直观的印象。

3.每项技术方案描述完毕后,再由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分析,这是专利信息分析会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分析过程可以结合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在研项目与产品,并与所讨论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知识产权专员应对技术人员进行引导,启发技术人员找到新的思路和创新点,或者启发技术人员在他人技术基础上进行改进型创新,也可以启发技术人员针对目前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找到解决方案,或对竞争对手专利中可能出现的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内容提出异议等。知识产权专员应适时针对讨论的角度、方式等提出指导性建议,并鼓励技术人员积极表达自己的观点,营造一个热烈、轻松、高效的氛围,同时对讨论内容进行记录。

4.专利信息分析会结束时,由知识产权专员对会议的讨论结果进行总结,并对需要会后进一步讨论或分析才能做出判断的情况进行标注。

(四)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监督执行专利信息分析会形成的结论。

专利信息分析会结束后,知识产权专员针对会议总结进行梳理和分析,形成本期专利信息分析会的最终结论,并由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监督该结论的执行情况,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1.对于经专利信息分析会而挖掘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应开展进一步判断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或申请专利。若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则需按照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技术秘密管理流程进行;若申请专利则应由知识产权专员及时与发明人联系,进行讨论并确定撰写方案。

2.对于专利信息分析会上讨论认为应该调整研发方向和技术布局的建议则应由知识产权专员及时反馈给主管负责人。

3.对于专利信息分析会中讨论认为竞争对手已授权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并且可能会对本企业科研生产产生阻碍作用的,由知识产权专员及时反馈给主管领导,决定是否提出专利异议申请。

4.对于专利信息分析会中讨论认为某在研项目或产品中可能使用他人已授权的专利技术时,知识产权专员应同技术人员进一步对是否存在侵权情况进行分析,并积极采取对策。同时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知识产权专员应针对技术人员提出的新的需求或上一期专利信息分析会产生的新问题或未解决的问题,为下一期专利信息分析会的召开做准备。

三、开好专利信息分析会应把握的关键点。

(一)定期召开,形成制度。

定期召开专利信息分析会。可根据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自身状况选择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时间可以固定也可以根据每月的科研生产任务决定召开的时间。

定期召开会议的目的是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即将专利信息分析会作为一项制度来执行,进而在各研究院、研究所内部建立起由专利信息分析会牵引的良性循环机制,如图所示。通过会议主题的确定-会议前期准备-会议召开-会议结论的执行-下一期会议主题的确定等几个步骤,形成一个不断优化的循环过程,使专利信息分析会的召开质量及效果不断提升。相反,若将专利信息分析会作为一项可有可无的工作,任务松时就召开,任务紧时就搁置,则将无法达到预期效果。

(二)技术信息来源广泛,覆盖面广。

由于专利信息具有更新快、最能代表技术发展前沿并且获取方便等特点,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应将国内外专利技术作为专利信息分析会中技术信息的主要来源。国外专利方面可重点选择美国、日本、欧洲各国、俄罗斯等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的国家的专利,特别是在各个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上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的专利。

此外,由于各研究院、研究所属于航天高科技研制单位,国内外专利中不可能涵盖较广较全的技术信息,因此技术信息的来源应该大幅度拓宽,应该重点关注国外相关领域的先进技术。如信息来源还应该包括:(1)涉密信息,包括国防科技报告、内部期刊等;(2)网站上的信息与期刊信息,例如航天科技信息服务系统中的电子期刊与数据库文献,以及《导弹与航天运载技术》、《航天制造技术》等期刊;(3)其他渠道获得的技术信息,例如国外访问学习获得的技术信息等。

(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专员主导,与技术人员形成互动。

航天各研究院、研究所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技术情况和专利情况有宏观全面的了解,可以全面负责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的执行。知识产权专员既对本单位技术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也具备一定的专利知识,可以由知识产权专员进行专利信息分析会的前期准备工作并主持分析会的召开。技术人员则对航天技术有着更深层次的理解,是信息分析会的主角。分析会上,知识产权专员与技术人员就相关技术内容进行讨论,形成互动。对于知识产权专员提供的技术信息,技术人员应结合当前的工作进展,积极做出回应。知识产权专员在互动中应针对讨论的角度、方式等给予指导性建议,并对形成的结论进行详细记录,与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交换意见。

(四)内容更细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广。

航天领域中的运载火箭、卫星、导弹等,每一个都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研究院、研究所的研发部门都设有许多研发小组和科室,并且每一个研发项目都有数目不小的一批技术人员参与其中,因此在召开专利信息分析会时应以研发小组或科室为单位,根据在研项目的情况确定会议主题,并且可以根据需要在各小组或科室间轮流召开,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的研讨和分析,尽可能地涉及到重点研究领域的每一项关键技术,使更多的技术人员参与其中,激发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研发能力和研发效率。

此外,每期专利信息分析会的主题必须明确,可以是针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分析,也可以是针对某一技术主题的专利分析或者针对某一技术类别的专利分析,具体如下:

1.关于国内外竞争对手的专利技术分析。例如,可以对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情况进行跟踪,定期对其新公开的专利进行分析讨论,掌握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动向。

2.关于某一技术主题的专利分析。例如,以航天某一新型材料为主题的专利分析,可以为技术人员就该技术主题的研发工作提供有参考价值的信息,启发创新思维。

3.关于某一技术类别的专利分析。例如,关于航天某一产品专利的分析、某一工艺方法专利的分析、某一控制方法专利的分析等等,可以使技术人员从整体上把握该类别技术的进展情况。

(五)及时总结,指导实践。

专利信息分析会结束后,知识产权专员应快速、及时地针对本期会议情况进行整理,必要时应与技术人员进一步讨论或对相关技术内容做进一步检索分析,形成本期专利信息分析会的最终结论,对于难以从一次专利信息分析会中做出判断的可以分多期进行。此外由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专利信息分析会形成结论的执行情况。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与各部门协调推动相关工作的进展,将专利信息分析会中获得的信息及时付诸实践,指导各单位的工作,使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束语。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通过将专利信息分析会制度这一创新模式引入航天管理中,必将对航天的技术研发、设计、生产和试验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提升航天集团公司各研究院、研究所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推进集团公司建设国际一流大型航天企业的伟大进程。

试论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论文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没有落入权利要求字面含义的范围,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发明中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差别是非实质性的,即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等同原则的运用有利于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激励创新。

二、等同原则的适用。

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实际上只是法律拟定的人。司法实践中,法官不可能知晓所有领域的专业基础知识,他通常会委托有关鉴定单位或技术领域的专家来作出是否等同的判断。笔者认为有关鉴定单位或者专家是否以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是不得而知的,并且这种鉴定不一定权威。这使得法官在侵权判定时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目前司法实践中采用“全部技术特征等同”,即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和专利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对比,这种对比方式能够限制专利等同判定导致的权利范围的不恰当扩大。而专利发展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整体等同理论”将专利发明作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单个技术特征,强调整体的“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过分的保护专利权人的权利,损坏社会公众利益。

关于等同侵权判断的时间标准,主要有三种理论争议,分别是专利侵权日、专利公开日和专利申请日。笔者认为采用专利侵权日标准较为合适,因为这种划分合理的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一方面,它能够制止专利申请日后侵权人用非实质性的`技术置换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等同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这种以侵权日为标准比专利申请日具有更强实际操作性。因为如果要求原告举证证明申请日当时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事实上是不可能做到的,不利于原告主张权利。

三、等同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将专利权利保护的范围扩大到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之外,为了防止不适当的扩大和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有必要对等同原则进行限制,等同原则的限制主要包括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等。

(一)禁止反悔原则。

对于禁止反悔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首先,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时即明示了限制承诺或者放弃某些权利要求,所承诺放弃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的授予或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

其次,对于法院是否应该主动援引禁止反悔原则,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告提出禁止反悔原则,并提供原告反悔的证据。笔者认为,在侵权诉讼中,即使被控侵权人没有提出禁止反悔原则,法官作为案件的推动者应该主动根据已知的事实作出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这并没有破坏法官中立的原则。

第三,禁止反悔是部分禁止。我国法院采用的是“完全禁止”准则。笔者认为不该采用“完全禁止”准则,法院应该在查明专利权人基于何种原因放弃或限制了部分专利权利,如果是为了获得专利权而修改部分权利,应该对该部分权利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对于其他未放弃或未修改的权利仍然应该适用等同原则加以保护。

(二)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由法院直接在诉讼程序中判决侵权不成立,从而免除其侵权责任的一种抗辩原则。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时应该注意一些问题:现有技术有自由与非自由之分,笔者认为非自由现有技术应该可以用于抗辩。如果不允许被控侵权人将之作为抗辩理由,相当于把这种非自由现有技术纳入了涉案专利权人专利保护范围,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至于非自由现有技术真正的专利权人是否愿意起诉被控侵权人,则是他个人意愿,应当遵守不诉不理的原则。

四、完善我国等同原则的适用。

(一)完善立法。

我国专利法并没有关于等同原则的规定,而只是在相关专利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但对于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判断标准及限制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无疑会使我国司法审判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因此完善立法是必要的,对于专利等同认定的主体、时间、适用与限制作出一致的标准,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将有明确的审判标准。

另外,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基于不同的专业领域制定不同的等同原则标准。通过合理把握比如机械、化工、医药、生物技术等不同领域的审判经验,制定明确的等同原则。

(二)借鉴外国经验,统一司法标准。

关于禁止反悔原则在等同原则中的适用,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弹性禁止原则”取代我们国家的“完全禁止原则”,合理的、弹性的把握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其次,我们国家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判水平不一致,笔者认为有必要统一审判程序,建立统一的专家或鉴定机构。我国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技术调查官,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162.

试论专利文献中的普通技术知识论文

专利文献中同族专利的数量,就是重要的经济情报之一。它明显地反映了发明潜在的技术市场和经济势力范围,披露了其经济信息。如一项比利时专利,先后在联邦德国、荷兰、丹麦、法国、英国、美国、奥地利等国申请了专利,这信息说明,该发明已在世界上占有一定经济及法律地位,并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经济价值。通过专利文献还可以了解某一专门领域内比较活跃的企业,及其技术水平等,从而有助于估计未来的技术、经济和市场范围的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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