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相关合同(优质22篇)

时间:2023-12-12 05:33:20 作者:笔砚

建设工程是指按照一定的设计和规范,在一定的时间内,通过对土地、物资和人力的合理组织和综合利用,以达到预定目标和要求的工程项目。下面是一些和建设工程相关的研究成果和技术创新,供大家了解和学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固定总价合同中的相关问题及应对办法

工程建设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一个工程项目的实施,涉及的建设任务很多,往往需要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许多单位参与。各个参建单位之间需要通过合同来明确其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工程项目都会有几十个合同,大型建设项目可能会有上百个合同。这些合同共同构成了建设工程的合同体系,如图1所示。建设工程合同体系包括的合同很多,一般我们可以将合同分为如下几个类型。

1按照工程建设阶段分类。

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一般都会经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3个阶段,其合同可分为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1.1工程勘察合同。

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的勘察任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工程建设需要而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首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工程勘察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同时发包人必须向勘察人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向勘察人支付报酬。

1.2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完成建设工程的设计任务,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工程设计合同的标的是为工程建设需要而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是工程建设的第2个环节,根据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发包人必须向设计人提供设计依据资料,遵循合理的设计周期,并向设计人支付报酬。

1.3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的工程项目建设任务,而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将设计图纸变为满足功能需要、质量、进度、投资等发包人投资预期目的的建筑产品。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之一。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并对施工质量负责。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2按照承发包方式分类。

按承发包方式的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2.1施工总承包合同。

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或多个施工单位组成的施工联合体或施工合作体,施工总承包单位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工程施工。发包人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标,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只负责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

经发包人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施工需要,将工程施工任务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其他符合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并订立分包合同。

2.2单位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单位工程施工承包是指在一些大型复杂成片的工业工程项目中,发包人将整个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设备及安装等平行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承包合同。

2.3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管理。

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发包人与工程总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工作,并对总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管理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发包人提交一个满足发包人的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3)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发包人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发包人负责。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2.4bot承包合同。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承包方式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项目发起公司联合其他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为某个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融资、设计、采购、建造、运营和维护。在特许经营期间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收回其对项目的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回报。在特许经营期满后,终止特许经营权利,项目管理公司应将项目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

bot方式通常有以下3种具体形式。

1)bot,即建设-经营-移交,是bot最典型的方式。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移交。项目管理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既拥有经营权,又拥有所有权。

3)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

该方式特许投资人根据政府的特许经营权建设并拥有,但最终不需将该项目移交给当地政府。

以上3种方式统称为bot方式,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变化或相关联的方式,如bto(建设-转让-经营),boos(建设-拥有-经营-出售),bt(建设-转让)等。

3按计价方式分类。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中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可以采用单价方式、总价方式和成本加酬金方式3种计价方式。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的不同,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3种合同价格形式。

3.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是相对固定,即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对单价可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施工单位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采用单价合同方式,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征和估算工程量,自主确定并报出完成每项工程内容的单位价格(综合单价),并据此计算出工程项目的合同总价。通常业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进行投标报价。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在研究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基础上,根据计价规范、计价定额,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及市场价格信息等进行成本计算和分析,同时在考虑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后,按清单工程量表逐项报价,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为基础和依据计算出投标总报价。最终的结算价按照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以确认调整的单价计算。

这类合同在工程结算时,由于允许承包人随着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变化和在投标时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费用而调整工程价款,因此,较为合理地分担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对合同当事双方都比较公平。单价合同是目前国内外工程承包中采用较多的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是固定不变的价格。当发包人没有提出变更的情况下,无论市场价格的变化,其合同单价都不予以调整。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单位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综合单价)来进行计算。

固定单价合同,承包人要承担全部市场价格上涨的费用,其风险比较大。适用于工期短、工程量变化幅度小、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工程。

2)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是指发、承包当事双方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可根据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做调整,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措施费等。甲乙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调整方式和方法,因此,承包人的风险相对较小。

3.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工程任务、内容和要求应事先明确,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需考虑一定的风险费。当施工单位实施的工程施工范围、内容和要求,以及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总价款就不变。

这种合同方式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幅度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同时也要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当工程施工任务、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固定总价合同。

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后,发包人支付一个事先确定的总价,没有特定情况发生总价不作调整,也称总价包死合同。这种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没有要求变更原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单位在完成承包的工程项目后,不论其实际成本如何,发包人均按原合同总价支付工程价款。

显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单位要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全部的工程量、价格、政策等变化的风险。因此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就要充分估计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上涨,以及工程量变化等价格影响因数,并将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所以这种合同的投标价格一般较高。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是偏重于施工单位,相对于发包人有利,故常被发包人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招标时设计深度已达到施工图设计要求、技术资料详细齐全,工程规模较小、工序相对成熟、合同工期较短,工程内容、范围、施工要求明确的中小型工程项目。

2)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总价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价格。当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或者变化是在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时,发包人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总额就不会发生变化。而对于工程实施中,因发包人的原因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以及施工单位无法合理预见的市场价格波动,法律等变化,合同总价是可以相应调整。

这种合同价格形式与固定总价合同的区别是考虑了施工合同履行时间往往较长,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不可能合理预见的各种影响合同价格变化的因数,从而在合同约定中增加了因市场价格波动、法律变化等使工料机成本费用增减达到某一范围幅度时,合同总价可以相应调整的条款。

在工程实践中,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形式,除非极少数施工相对简单,工期较短、工程规模偏小的项目,工程结算价格一般均与签约合同价格不同。

固定价格合同的价格并非永远不可调整,没有绝对的固定价格。版计价规范中关于包干“所有风险”的条文是禁止的,而且还是强制性条文。因此,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凡是可能引起合同价格变化的因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尽可能详细约定其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法,不要使用“全部”、“所有”或类似的语句过于笼统地表述。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重视收集、整理和保存相关的计价资料。

3.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工程实际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向施工单位支付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并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支付施工单位一定的酬金。发包人几乎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施工单位不承担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风险很小,当然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时间特别紧迫,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完全确定的工程,或工程特别复杂、技术方案不能预先确定,风险很大的项目。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酬金的计算方法不同,有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额合同、成本加奖罚合同、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等几种形式。

4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合同。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发包人与监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监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

2)物资采购合同。

物资采购合同是指采购方(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与供货方就建筑材料或设备的供应,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的标的是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

3)咨询服务合同。

咨询服务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咨询服务的内容、咨询服务方式等,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4)招标代理合同。

招标代理合同是指发包人与代理人就委托的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招标代理合同属于委托服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固定总价合同中的相关问题及应对办法

相比较其他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建筑事业起步比较晚,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建筑事业才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近四十年来,我国的建筑业、铁路业、公路业不仅在国内发展良好,而且我国的高铁事业已经进入国际议程。随着“一带一路”的国际战略提上议程,相信我国的建筑事业又将迎来新的景象。合同管理在建筑业中占据很重要位置,我国从二十世纪末才开始接触建设合同管理,经过这些年虽然有了一个很好的发展,但是现今在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研究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系统的理论。在我国建筑事业发展的同时,因合同管理不善而导致的纠纷问题层出不穷,小到几十万建设项目,大到国际性质建设项目,合同问题随处可见。我国著名的小浪底水电站的建设,由于工程的长期性、复杂性,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外商一系列的合同纠纷问题,合同纠纷涉及金额达百亿之多,最后由于中国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条款据理力争,减少了约三十亿的损失,最后小浪底工程竣工结余投资38亿元,占到总投资11%。所以建设单位对施工合同管理的好坏与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的好坏有着密切联系,影响着项目的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建设单位要积极地找出自己内部存在的合同管理问题,并及时地改正和完善,做好合同管理,降低风险,使得工程顺利达到各项指标。

1、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素质问题。

许多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存在着严重问题。根据这些年我国建设合同纠纷的情况来看,归结起来主要有三点。首先,许多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文化水平不高,尤其是一些地方建设单位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就更别说合同拟定会存在问题了,有很多合同管理人员就是建设单位随便指派无专业知识的一般工作人员担任。其次,一些合同管理人员意识淡薄,有时候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都不按合同办事,导致不必要的损失。例如重庆渝万建设有限集团公司与重庆利华铝箔包装材料厂建设施工合同一案,由于重庆利华铝箔包装材料厂(甲方)未及时按照合同付给承包方工程款,导致建设单位损失达两百万。最后,有的建设单位在合同拟定时候,没有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中的内容严格执行,内容未涉及到项目建设的各个方面,风险防范意识缺乏,往往被经验丰富的对方单位装了空子,常常受制于人,给建设单位带来严重损失。

2、合同相关法律文件不完善。

由于我国建设合同管理起步较晚,虽然现在有了《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许多法律,但仍然有不足之处。现在阴阳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所谓的“阴合同”往往带来很多纠纷,因为“阴合同”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私底下签订的一项不公布出来的合同,没有一项法律法规对其内容以及签订流程有着规范指导作用。另外,格式合同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现存的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格式单一,各建设单位也没有另辟蹊径,制定符合该项目的合同格式。有时候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需要,需要签订一些分包、采购等的合同,而这常常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而导致条款不完善、条款意思不明、条款拟定不符合己方利益等许多问题。

3、合同签订流程管理问题。

有的建设单位与承包商所签合同是由建设部门根据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牵头进行初稿修改,建设单位有关合同的法治部门人员把关,其他分管领导人员逐级审核签字同意,最后定稿。这是一个涉及建设单位内部许多部门和领导人员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合同初稿拟定之后,送交法制办审核时候,常出现法制把关不严格的现象。在国企以及许多大型企事业单位中,法制办由于要处理很多法律合同或者法律纠纷问题,对每个项目部门送上来的合同大概审阅了事,对其中存在的一些细节问题把关不严格。更不用说在一些小型建设单位,根本没有设立法制办,也没有专业人员从事合同审核工作。另外,领导在审阅签字时走形式,不仔细看内容就签字,使得合同在拟定的时候就存在许多问题,为日后留下重大隐患。

4、合同履行存在问题。

结合许多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般问题都是在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之后,项目在施工进行的时候,承包方与建设单位因为合同履行而引发的。常见的有建设单位工程款拖欠、承包方分包问题、设计方案改变导致工程造价改变等等,建设单位以及承包商不及时根据合同条款内容履行相应职责任务而导致纠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三、提升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对策。

1、加强培养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首先,在选择合同管理人员时无论是国有大型建设单位,还是地方性建设单位,都要选择具有专业技术的合同管理人员,一般新人选择应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择,同时也可以从建设单位其他部门有过合同管理经验的人员中选择。其次,要做好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从合同内容拟定到后期的合同履行都关乎着建设单位的经济效益和工作效率,所以要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要对当前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建设合同纠纷问题进行分析,让合同管理人员全面地了解建设施工合同,力求不断提高。对一些虽然有着合同管理经验,但专业水平不高的人员可以选送深造。同时在培训之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该及时淘汰。最后,要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水平和责任意识,必须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和竞争机制,对在合同管理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追责,对有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运用精细化管理手段形成良性运作。

2、严格分析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建设施工合同的拟定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虽然现在有合同法以及招投标法,但是这些只包含了大部分常见的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涉及到建设项目的一些细节问题并未包含到。所以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或者人员要逐一分析国家或者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文件中有哪些是适用于该项目中,该项目中有哪些问题现存法律法规并未涉及。对未涉及到的条款,建设单位应该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并合理地制定这些合同条款,把所需要添加的条款及时地递交当地相关的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部门的允许后,再进行合同的签订。这样不仅可以使得建设单位合同拟定更加的'完美,为以后的合同履行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还可以为当地的政府部门提供一些可行性意见,使得当地建设部门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更加的完善,也使得建设合同拟定有法可依、有律可寻。

3、完善管理机制,对合同签订流程严格把关。

严格把关合同签订流程,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因为合同从拟定到签订涉及多个部门,没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合同签订过程就无法顺利有效地进行。各建设单位应该建立领导管理机制,对合同签订流程严格把关,监督每个部门对合同拟定时候履行职责到位。其次,让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到对合同的拟定中来,因为合同涉及到的内容很广,有专业知识,也有管理知识,更有法律知识。在初稿拟定后除了合同管理部门要进行认真复核,其他的部门也要进行严格审查,对合同内容严格把关,同时由于合同初稿的定稿要有很多部门签字,对合同各个条款责任到各部门,就可以杜绝领导马虎签字的现象。建设单位应该杜绝“阴阳合同”的现象,做到只有一个合同。因为法律只保护“阳合同”,而对于所谓的“阴合同”法律没有任何明文规定,故而也不会承认,有很多因为“阴合同”引起纠纷的案例,法院判决都是根据那份公布的透明的“阳合同”。所以对合同的严格把关,对合同内容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建设单位至关重要。

4、对合同履约过程进行动态管理。

合同签订之后,就是甲方和承包商对合同的履约,合同纠纷也就是发生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甲方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的变更或者双方资金的问题,就必须采用书面文件形式,并且有双方的负责人签字。另外,作为建设单位合同履行者,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里面的内容,对施工过程进行合理的管理监督。注意建设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要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来履行,例如必须按照既定时间、付款方式进行相应的工程款支付,不能随意变更任意一项合同里面规定的内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工期延误、设计计划变更以及进度变更等,这些都将会导致合同的变更,任何一个合同管理者都知道,合同的变更就意味着索赔,故而做好变更过程中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很重要。因此,要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将信息及时地反馈给建设部门,为后续的工程顺利进行奠定一定的基础。最后,在工程竣工之后,建设单位要对该次的合同管理进行总结评估,这样才能更好地发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并加以完善改进。

四、结论。

在未来的二十年内,我国的建筑事业将呈直线上升趋势,将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而建筑业的合同管理也必须进行完善和改进才能适应当今建筑业的发展。尤其是我国的国有建设单位,应该做好合同管理的带头作用,成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坚决抵制“阴合同”,对合同签订严格把关,严格履行合同内容,把责任落实到实处。现在合同管理法仍旧不完善,建设单位除了自身提高管理能力之外,还应该积极地与立法部门沟通,提出建设性意见,完善我国建设法律法规。同时,我国各建设单位也要积极地借鉴国外一些较为成功的合同管理纠纷实例。作为建设单位,只有不断提高和加强合同管理能力,在未来的建筑业中才会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党显龙、张旭朝:浅谈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j].企业技术开发,(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固定总价合同中的相关问题及应对办法

期间制度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以后即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时效(可细分为消灭时效和取得时效)、除斥期间、诉讼期间等。我国的法律规范中对于期间多有规定,特别是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是指在权利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超过法定期间时,其胜诉权消灭的制度。除斥期间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某项权利规定一个不变的存续时间,当该时间届满时,不论是因何事由,该权利即告消灭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是请求权存续期间,其目的是为了稳定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是一种可变期间。因此,在某些场合若不加以限制,民事法律关系仍可能使处于无限期的不稳定状态。故民事立法在时效期间之外还规定一个除斥期间,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时效期间的一个补充,如: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都属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分因二者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同而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本文将结合案例,讨论作为除斥期间一种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并就保证期间本身的特点、分类和起算方法等做初步的'探讨,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和处理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问题有所裨益。

保证期间,又称保证责任期间,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间,如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的一种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本身,其后果是保证人偿还主债务的法律义务消灭,所以保证期间也是保证合同效力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对债权人权利的这种终结效力是其本质特征。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支付令等诉讼请求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支付令等诉讼请求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诉讼时效期间和保证期间都是民法上关于时间的规定,虽然两者都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两者期间范围内没有行使权利时,法院均可依法拒绝其强制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但两者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处理程序均有不同。首先,作为除斥期间一种的保证期间具有除斥期间的法律特点,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即有不同:1.除斥期间是某项权利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权利本身消灭;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是胜诉权行使或存续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权利本身并不消灭;2.除斥期间届满,因权利本身消灭,若对方当事人以除斥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因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若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抗辩,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3.除斥期间是规定权利存续的固定期间,所以依其性质不发生中止或中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1条中即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因此除斥期间又称不变期间;诉讼时效则有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又称可变期间;4.除斥期间是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是一种较为“客观”的计算方法;诉讼时效通常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可以行使之时开始计算,是一种较为“主观”的计算方法。民事立法中关于撤销权、解除权、货物质量异议期等方面的规定,应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请求权的规定则应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5.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得以约定的方式改变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虽然也有法律法规予以规定,但法律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确定除斥期间,如《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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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相关书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模板,欢迎大家分享。

工程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人或专业工程承(分)包人):

劳务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分包范围: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3、分包工作期限。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7、总(分)包合同。

7.1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8.2。

9、项目经理。

9.1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______,职称:___。

9.2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______,职称:___。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_______。

10.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10.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11、劳务分包人义务。

11.6按时提交报表、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工程承包人办理交工验收;。

11.9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10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12、安全施工与检查。

12.1劳务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承担。

12.2工程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人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3、安全防护。

13.1劳务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13.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劳务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3.3劳务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由工程承包人负责供应。

14、事故处理。

14.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工程承包人,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4.2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5、保险。

15.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15.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工程承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劳务分包人自行投保的范围(内容)为:。

15.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6、材料、设备供应。

16.1劳务分包人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承包人提交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具体表式见附件一);经确认后,工程承包人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人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人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人负责处理。

16.2劳务分包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人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6.3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下列低值易耗性材料(列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或其他要求):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采购材料费用为:(单价)。

16.4工程承包人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低值易耗性材料的费用,由劳务分包人凭采购凭证,另加%的管理费向工程承包人报销。

17、劳务报酬。

17.1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计算: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3)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17.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除本合同17.6规定的情况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17.3采用第(1)种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元。

17.4采用第(2)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分别为:

________,单价为_______元;。

________,单价为_______元;。

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元;。

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元;。

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__元。

17.5采用第(3)种方式计价的,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分别为:

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元;。

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元;。

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元;。

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元;。

________,单价为________元。

17.6在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18、工时及工程量的确认。

18.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18.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18.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19、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9.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____元;。

(2)中间支付:

第一次支付时间为___年___月___日,支付___元;。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___年___月___日,支付___元;。

19.2采用计时单价或计件单价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劳务分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双方约定支付方法为。

19.3本合同确定调整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

20、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20.1工程承包人提供给劳务分包人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人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人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人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人,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人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20.2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

20.3工程承包人应提供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见附件三。

21、施工变更。

21.1施工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人按照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1.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的劳务分包人损失,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工程量,劳务报酬应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21.3施工中劳务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人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4因劳务分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

22、施工验收。

22.1劳务分包人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人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人验收;工程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人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人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人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人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人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人的相关损失。

22.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施工配合。

23.1劳务分包人应配合工程承包人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人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人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人配合时,劳务分包人应按工程承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人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23.2劳务分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人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人应配合劳务分包人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人获得该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4、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24.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4.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24.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违约责任。

25.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工程承包人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人支付每日‰的违约金。

25.3工程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工程承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

25.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人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人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5.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工程承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时,劳务分包人应予以积极配合,保持并出示相应资料,以便工程承包人能遵守总(分)包合同。

26.2在劳务作业实施过程中,如劳务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分)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形出现,则工程承包人应该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向发包人主张追加付款或延长工期。当索赔成功后,工程承包人应该将索赔所得的相应部分转交给劳务分包人。

26.3当本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并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的相应证据。

26.4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工程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作时间延误和(或)劳务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报酬及劳务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劳务分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承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5)当该项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劳务分包人应当阶段性地向工程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26.5劳务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工程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工程承包人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人索赔。

27、争议。

27.1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8.1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人将依法承担责任。

28.2。

29、不可抗力。

29.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2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劳务分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工程承包人应协助劳务分包人采取措施。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认为劳务分包人应当暂停工作,劳务分包人应暂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劳务分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通报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和延误的工作时间由双方按以下办法分别承担:

(2)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劳务分包人自有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劳务分包人自行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承担;。

(7)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2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0.1在劳务作业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劳务分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如劳务分包人发现后隐瞒不报或哄抢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0.2劳务作业中发现影响工作的地下障碍物时,劳务分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承包人项目经理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工程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合同工作时间。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工程承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31、合同解除。

31.1如果工程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人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人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31.2如在劳务分包人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人应通知劳务分包人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人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人应支付劳务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1.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人应为劳务分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2、合同终止。

32.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2.2。

33、合同份数。

3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工程承包人执份,劳务分包人执份。

34、补充条款。

35、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附件一:工程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构配件计划(略)。

附件二:工程承包人提供施工机具、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三:工程承包人提供周转、低值易耗材料一览表(略)。

工程承包人:(公章)劳务分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6)被追究刑事责任。

2.预告解除(劳动者不能继续劳动的后果)。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未能达成变更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联合体各成员(以下简称我方)在《智能温室建设和施工》项目招标中,如果我方有幸中标,非常感谢评委及建设单位的信任,在该项目建设和施工过程中,我们除响应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及履约合同内容外,并对工程售后服务做出如下承诺:

6、现场响应:

6.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我方在接到通知后,确保做到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6.4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到立即报告,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固定总价合同中的相关问题及应对办法

3月1日,甲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乙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甲公司施工,合同价款4500万元,合同价款可调整,调整方法为施工图纸加变更、签证,根据定额工程量按实计算,材料价格按约定方式计算。20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奥林花园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奥林花园一期4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20%。

8月15日,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期间,法院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奥林花园一期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认定奥林花园一期4号楼至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在扣除水电费、甲供材及承诺让利后的工程总造价为4278万元,合计让利89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甲公司于年4月1日向乙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应否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因该《承诺书》违反了招投标法律强制性规定,承诺让利的部分也超出了承建工程所得利润,应为无效。另查明乙公司实际已支付甲公司工程款4703万元,而涉案工程总造价为5176万元,乙公司还应支付甲公司473万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甲公司工程款473万元,案件受理费72153元,由乙公司负担35000元,甲公司负担37153元。

乙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1条之规定,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遂判决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主要观点及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承包人通过招投标中标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向发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是否有效。

我们认为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理由如下:

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最高院《解释》第21条将“黑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容易给人误解为“黑合同”必须是具备全部施工合同内容的比较完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实践中,“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本案涉及的让利承诺书,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形成完备的合同形式。该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或违约责任任一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案中,2006年3月1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是“白合同”,其后承包人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方形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如果照此履行,明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内容相背离。《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承诺让利,改让利承诺与招投标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之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质上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应当认定该承诺无效。

(原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姚宝华本文有删节)。

五、律师提示:

建筑市场上的“黑白合同”已成为业内公开的秘密。为了规避相关部门的监管,建设方表面上和施工企业签订一份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施工合同(白合同),背地却在压低价格与施工企业另签一份合同(黑合同),最终常导致双方纷争四起。如上文所述,黑合同的表现形式比较灵活,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并非需要另行签订完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白合同仅为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往往不作实际履行。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黑合同”签订在“白合同”之后,且“黑合同”的内容与“白合同”相比构成了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违反或背离的,即签订在后的“黑合同”对“白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则将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判断合同无效的几种法定情形的规定,那么变更的内容为无效,即该“黑合同”条款无效。实质性内容应指工程项目、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违约责任等等。若黑合同构成对这些内容的变更应为无效。本文所述案例即为变更工程价款,施工企业在合同备案后又作出让利承诺,形成黑合同,黑合同无效,不能作为价款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目前我国关于“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及适用的唯一法律依据。该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建设工程项目发包采用了招投标程序,并且根据中标文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该规定有两个前提:(1)备案的合同必须是中标合同。(2)“备案的中标合同”与“另行订立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方面存在不一致。即“黑合同”必须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等实质性内容加以变更。因此,广大施工企业应注意,在与建设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备案后,工程价款的结算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在确定中标人前或者合同备案后施工企业进行让利承诺,并且该让利承诺并未载入备案合同中,那么施工企业的让利行为应认定无效,该让利承诺不构成对合同价款结算的变更,工程价款的结算仍应依据备案合同的约定。若在合同实际履行中,遇到法定或约定事由不得不对中标合同主要条款进行调整时,要把握好权利的行使,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变更后的协议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经双方协商,本着友好合作原则,达成如下分包合同:

一、承包范围:

二、承包方式:

三、质量标准:

四、工期:

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完工,工期为天。

五、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议,本工程总量为米,收费标准为,共计:(大写:)。

2、合同总价依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

3、付款方式:

六、变更及工程费用调整:

1、本工程进行中,发包人对本工程与技术要求提出变更时,发包人应在变更前天内发出书面通知。承包人接到变更后天内予以确认。

2、变更后及承包增加施工费用,发包方按市场价予以调整。

七、发包责任:

1、发包方在开工2日前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与要求、设计图纸及放线定点轴线。

2、开工前,发包方应办理开工许可证、工作场地使用等手续,及时解决好有关扰民和影响正常工作的有关问题,并承担相应费用。

八、承包方责任:

1、承包人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完成本工程的工作内容。

2、严格按本工程设计方案及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3、施工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经发包方确认后进行施工。

4、负责好现场测量放线、桩体定位、施工技术资料记录工作,并如实及时提交发包方,如因承包方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包方应负责补救并承担相应责任,情况严重时,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追偿相应损失。

5、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施工管理规定,服从现场指挥与领导。

九、违约责任:

甲方或乙方不能按照本协议条款约定履行各自的各项责任及发生与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材料与设备。

1、发包人及承包人对各自所提供的材料及机械设备进场负责,并经双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若造成窝工、误工所造成的损失,责任是甲方的由甲方负责,是乙方的由乙方负责。

十一、报告、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1、发包方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与验收。

2、承包方应对其所确保提交的报告、成果、文件的真实性进行负责。

3、隐蔽工程检查由承包人自检后,通知发包方进行检查与验收,经发包方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承包人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进行修补。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后终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

(1)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无效合同的;

(6)其他。

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设备安装合同壹份,内容如下: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央空调系统的安装调试工程地点:项目工地(号)。

二、合同范围:本合同范围: 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工程的安装、调试、验收及维保。乙方应提供崭新的未经使用的安装设备及材料、技术服务和所需的其他事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乙方没有提供或没有达到设计图纸中的技术性能指标,乙方应采取挽救措施,并承担全部责任。甲方需要而合同文件中未提出的技术要求,甲方有权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有责任以合理的进度以及最优惠的价格满足甲方变更的.要求。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乙双方共同承诺、遵守。

3.1“合同价格”是指 项目中央空调系统工程,除甲方供应中央空调系统设备以外(甲方供应设备见附表),从安装设备及材料、安装调试、备品备件供应至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及维保等的人民币报价,其中包括材料费、包装费、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备品备件供应费、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及维保期内的维保费用等。

3.2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包括所有由于以原材料工本或其他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但由于甲方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

3.3合同价格包括合同涉及到的,由乙方提供的与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期间有关的一切专用工具、测试及所用仪器、耗材的费用,并由乙方负责运进和运离工程现场。

3.4合同价格包括乙方人员到现场的一切交通食宿费,甲方协助乙方人员在现场居住的方便,但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3.5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价格须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文件描述的工作以及不可或缺的所有附带工作及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也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料到。

四、付款方式。

4.1合同签订后,十天内,乙方进场前,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为设备预付款;。

4.2主要设备含空调主机及风机盘管末端进场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

4.3工程量进展到一半时,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

4.4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5﹪。

4.5质量保证期结束,无质量问题,甲方付清全部余款。

五、工程工期:根据发包人使用要求,双方约定合同签定后,自乙方收到设备预付款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的安装调试工作。

5.1 乙方进场前向甲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5.2 在合同生效以后,____日内,乙方完成进场前的准备工作,并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开始施工。

5.3 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安装及调试,协调与消防、装修的冲突,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确保按期完成。

5.4 如工程实际与图纸设计存在较大差异,无法按图施工;或图纸有较大变更,不能按期完成施工,经甲方签字认可,工期顺延。

5.5 遇不可抗力(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避免的或不可预见的及非人为所能控制的事件),工期顺延。

6.1 乙方应按国家或国际有关的标准与规范施工。

6.2 安装施工应以图纸要求为准,不得私自偷工减料,或更换图纸规定的安装材料。对于图纸未规定的安装材料,应选用质量较好的材料使用。工程安装调试完成以后,应达到图纸设计的功能及使用要求。

6.3 甲方的授权代表有权任何时候检查乙方的相关工程质量与工程材料的质量,并作为验收的依据之一。

七、变更通知。

7.1乙方如因为甲方原因影响了合同成本或交工期限,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核实无误后将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但在以下情况中,不得发变更通知。

7.1.1对乙方影响行为是在合同规定内作出的,或是由于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要求所必须的义务。

7.1.2乙方合同执行情况是因其自身的失误、疏忽或未能按合同要求履行而受影响。

7.2 如果乙方认为所作的变更可能会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中义务时,须及时向甲方提出。相应设备及工程量的增减,按照国家________年工程定额三类取费进行合同金额修订。

八、质保期。

8.1 质保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________年,主机设备保修________年。

8.2 乙方所提供的安装材料为全新的、且中央空调系统安装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主机为xx公司产品,风机盘管及末端为上海三燕产品。

8.3在质保期内,若非误操作或人为破坏所致,则合同标的或其部件、安装材料等损坏应由乙方维修、供应和安装。

8.4在质保期内,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作出反应并指导,24小时之内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履行其保修义务或处理紧急维修工作。超过24小时甲方可请其他人员进行修理,其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8.5若质保期内,甲方没有指出有缺陷,则代表甲方对乙方的工程安装是满意的,其质量保证责任已完成,但隐蔽性的、合理的检查和实验都不能发现的缺陷除外。

九、违约责任。

9.1 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所使用的安装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有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2 若由于甲方原因出现如未按有关要求验收工程或其他原因致使乙方延期交工等,乙方不负责任。

9.3 乙方原因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交付使用,支付金额为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无法抗拒因素造成误工除外)。

十、不可抗力。

10.1 如果双方的任何一方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诸如台风、地震、战争或双方认同的其他情况)而引起合同进度延误,在此情况下,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当地政府签发的不可抗力的证明。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就尽力减少事件的影响,尽早恢复工作,双方应尽早协商并确定新的交工日期,并由甲方发给乙方完工变更通知书,确定合同进度相应顺延。

10.2 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造成任何损失,有各方自行负责,合同价格不得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作任何调整。

十一、责任乙方负责在工程峻工前,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乙方承担在安装、维修等过程中因施工与质量问题引发的其他事故和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乙方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二、 合同终止。

12.1双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完全合同义务直至合同终止。

12.2 凡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12.2.1 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

12.2.2 当甲方确信乙方已无履约能力时。

12.2.3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合同终止书后,应立即终止合同执行,但双方有权追究在合同终止前的违约索赔。

十三、 仲裁。

13.1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民法典》。

13.2双方由合同或合同之外引起的所有纠纷,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解决,若该协商在纠纷开始后不能在15天内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书面通知,并将该纠纷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部门或工程所在地法院进行解决。13.3仲裁或法院判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凡产生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13.4在仲裁和起诉过程中,除非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否则双方必须继续执行他们各自的合同义务。

十四、 合同生效及其他。

14.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已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时失效。

14.2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均不得单方随意作出合同范围以外的变更或解除合同。

14.3合同若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规定与合同不一致时,以签订日期在后者为准。

14.4合同由协议书与合同附件组成,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5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十五、其他未尽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固定总价合同中的相关问题及应对办法

摘要:本文围绕电子商务合同订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如电子签名、身份认证、要约与承诺、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等做了一些探讨,并对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电子签名;身份认证;要约;承诺。

随着电子商务在我们经济生活中的深入,立法却相对滞后,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如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问题、效力问题、网络交易的安全问题等。这里我们专门探讨一下电子商务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

一、合同订立的主体如何确认。

由于互联网是个虚拟世界,人们不能像传统商务活动中那样面对面进行交易,因此很容易产生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商务活动、以及网站如何认定相对人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系列法律问题。案例:8岁男孩在购物网站以其父亲的身份证号注册,订购一台小型打印机。当货物送到家里后,小孩的家长拒绝接受。交易纠纷就此产生。解决此类有关合同的主体确认问题,笔者认为在未来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应考虑建立电子签名和身份认证制度。

电子签名是指用符号及代码组成电子密码进行“签名”来代替书写签名或印章,它采用规范化的程序和科学化的方法,用于鉴定签名人的身份以及对一项数据电文内容信息的认可。它还能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简单地说,电子签名就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指出:“从技术层面讲,电子签名具有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不可篡改性这四大属性决定了电子签名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这里并未考虑到电子签名的诸多特殊问题。但值得欣喜的是,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并原则通过,经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电子签名将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除公用事业的通告、涉及人身关系和重大财产转移的事项不能采用外,其他的民事活动都可以适用。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立法规范电子签名的相关法律制度了。

身份认证(authentication)是与数字签名相关的一项重要制度。传统的签名笔迹可以被模仿,而电子签名势必然也会有被仿造的危险。所以,需要权威机构来对数字签名进行管理和认证,这种机构被称为ca(certificateauthority)认证机构。其主要功能有:签发管理电子商务证书;产生、管理使用者密钥以及ca密钥管理等。网络交易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时,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经机构验证后,签发证书。证书上包括持证人的名字,证书的有效期限以及他的公开密钥等。在做交易时,向对方提交证书证明自己的身份,如对方无把握,可要求认证机构进行验证。双方可相互验证身份。很显然,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对于认证机构的管理,国际上有不同的模式。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新加坡年《电子交易法》所设立的就是这样的认证机构。有关人士认为,鉴于国情,我国的认证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的市场进入进行管制,以减少认证中的风险。实际上中国电信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早在年以前就已共同组建了认证中心,并在许多大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我们期待在法律的`规范下有更多更具规模的认证中心产生,进一步繁荣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

二、要约和承诺。

1.要约和要约邀请。我国年新的《合同法》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和要约邀请。该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那么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根据按照交易的性质,他们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网上服务。这种观点主张:在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

笔者认为分析网络广告性质仍然得遵循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商业广告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内容符合要约规定时,视为要约。若网络广告发布者在网络广告特别声明:“不得就其提议作出承诺”,或“此广告和信息的发布不承担合同责任”,或“广告和信息仅供参考”等,则只能视为要约邀请,如果公开表明,发布人愿意受广告约束,则视为要约。而在没有上述声明的情形下,就应该对应要约的构成要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网上登载的广告明确规定了价格、数量,尤其是客户可以将之放入广告发布者指示的购物菜单中,单击购买即可成交,说明发布人已经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则广告在性质上就不再是要约邀请,而转化为一种要约。

的形象宣传,或者提供某个产品的信息。这种情况不仅不属于要约,甚至不构成要约邀请。

第三,网上广告发布者直接向其社区会员提供某项产品信息,且规定价格、数量,从其内容中能够确定发布者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要约受到拟订立的合同的约束。在此情况下,发布人不仅是向特定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具有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和订约意图,应该构成要约。

第四,广告发布者在网上刊登广告时,明确规定在客户用鼠标单击购买后,必须有网页拥有人的确认,此广告只能视为要约邀请。

第五,网上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嵌入电子邮件,允许客户通过用鼠标单击该邮件附件,按照广告发布者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作为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客户将该信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给广告发布者,不须经过发布者进一步确认就可使合同成立,则广告发布者的这中嵌入附带邮件形式的广告,也构成要约。

2.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销。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两大法系对要约及承诺的撤回均是认可的。我国《合同法》也是明确承认了这一制度的,该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它仅指要约的撤销;承诺没有撤销问题,因为承诺根本不存在要求对方给予答复的问题。对于要约的撤销,大多数国家原则上是允许的,但一般都规定有些要约是不可以撤销的。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由于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与撤销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立法可取消意思表示的撤回,但应根据不同的电子传递方式对意思表示的撤销作出灵活的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如果当事人采用电子自动交易系统从事电子商务,承诺的作出是即刻的,要约人没有机会撤销要约。如要约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一份可撤销要约,则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应可撤销。另外目前网上购物(特别是零售)的实践在某些情况允许顾客对承诺撤销。这些情况通常是顾客对订单最终确认并约定采用汇款支付后,在汇款之前又翻悔。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毕竟有异于传统商务的一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规定承诺的撤销权。如上述网上零售中,顾客无法及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处于弱势地位,应该给予他们承诺的撤销权。当然也不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全面规定承诺的撤销,如仅是通过internet为媒介进行协商的电子商务活动就不能给予此权利,否则会导致交易秩序大乱。

三、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坚持了“到达主义”的传统。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笔者认为我国在采取传统的“到达主义”的同时,可以为电子商务合同再确立一个确立收讫规则。这样可以避免当事人发出要约或承诺后,是否到达、何时到达对于发信人来说不能立刻判定而产生的风险因素。所谓确认收讫是指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者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已收到的通知。

当然,作为利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是合同的签订问题其核心是交易,围绕着交易活动,还有广告宣传、合同谈判、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的履行、税收的交纳等一系列问题。目前许多国际组织都从不同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所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有的还正针对电子商务进行一定程度的立法。因此我希望我国也能积极开展对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加快电子商务立法进程。

参考文献:。

[1]高富平,张楚.电子商务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于静.电子合同中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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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

合伙人:(以下简称甲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伙承包一致意见,共各方信守。

一、合伙宗旨。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设,进而实现各方利润最大化,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二、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合伙项目以公司中标合同确认的道路建设项目内容和范围为准。

三、合伙期限。合伙期限至合伙施工的项目完工,各方结算完毕为止。

四、出资方式及比例:甲乙双方现金出资,前期投标投资由甲方出资贰佰壹拾伍万元,该款中标退还后归甲方;以后施工时甲乙双方各出资50%,在双方商定出资____日内到账,否则按日千分之三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派现金会计一名负责保管现金及现金账目,乙方派主管会计一名负责记账;会计的工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五、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盈余以甲乙双方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合伙如产生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约定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六、退伙:合伙期间原则上不得退伙;如遇到特殊原因确需退伙的,应经两方协商同意;

七、项目日常管理。

2、每月____日、____日为双方商定的结账日,由双方和会计共同下账,所有的支出均需两方签字后方能下账。当月支出需当月下账,超过两个月不下账的支出个人自负。

3、重大支出和重大合伙事项应由甲乙双方事先共同决定,双方电话决定的应在最近的下账日补签书面决议。

八、合伙期满。合伙期满,甲乙双方按合伙协议进行结算,盈、亏均按比例进行分配、承担;一方分配的应收款另一方有协助收回的义务。

九、违约责任。

1、未经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造成的损失无法计算的,按承接工程总价的15%计算损失。

2、合伙人一方违反本协议其它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其他。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郑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合伙人(甲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人(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合同

本案要旨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这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一事不再理”原则,判断是否适用该原则,主要依据:诉讼标的是否一致,诉讼请求是否一致,当事人是否一致,争议事项是否一致,应当就具体案件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20xx年4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钻孔桩施工协议书》一份,施工结束后,于20xx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了《施工结算协议书》,原告自己“备注:挖夹层、二次成孔、误工等计捌万肆千叁百叁拾元整,本表结算未结算。”该结算协议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施工工地负责人和原告本人分别签名。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结算协议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原告于20xx年11月16日向法院起诉立案,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53972.02元。法院以(20xx)孟会民初字第59号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书所确定的工程款数额153972.02元被告已履行完毕。经调阅法院(20xx)孟会民初字第59号案卷材料,该卷宗材料中从原告的起诉状(标的153972.02元)、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中,均未涉及和显示原告本次所起标的任何内容;另经法院对被告当时主管工程的负责人查实,原告在(20xx)孟会民初字第59号案件中起诉的数额,不包括原告本案所起诉的数额,被告仍下欠原告零杂工程等其他工程款未支付,但具体数额不能确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的起诉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审理中,原告称该84330元的零杂工程款算帐凭据在合计后,原件全部交给了被告单位孟某,且被告处所存的《施工结算协议书》原件中同样有此欠款数额的备注,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存放在被告处的该《施工结算协议书》原件,在被告不予认可又不提供该结算协议原件的情况下,按照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结合上述对被告主管工程负责人核实的基本事实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施工中的零杂工程款,事实存在,理由成立,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洛基公司认为协议上手写部分内容是杨治安单方添加,但其并未提供自己所持有的结算协议书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挖夹层等附属工程不是杨治安所干,朱遵寿明确表示挖夹层等附属工作是杨治案所干,只是工程款具体数额记不清,并证明之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中工程款不包括本案所诉争的工程款。同时,一审法院也查阅了该院(20xx)孟会民初字第59号案件卷宗材料后,认定杨治安本案所主张的工程款并不包含在之前调解结案的案件中。而且孟津法院(20xx)孟会民初字第59号调解书中并无洛基公司所称的“无论有无其他债权债务、无论有多少债权债务双方都已全部结清”内容。因此,洛基公司认为杨治安属重复诉讼,其并不欠杨治安工程款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件来源。

三、基本案情。

被告在承揽华阳洛阳(孟津)电厂公用区基桩工程期间,于20xx年4日22日和原告签订《钻孔桩施工协议书》一份,施工结束后,于20xx年5月10日双方签订了《施工结算协议书》,合计工程结算数额为163972.02元,协议约定在被告收到业主工程款30日内支付给原告。在该结算协议的空白部分,原告自己“备注:挖夹层、二次成孔、误工等计捌万肆千叁百叁拾元整,本表结算未结算。”该结算协议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及施工工地负责人和原告本人分别签名。由于被告未能按照结算协议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原告于20xx年11月16日向法院起诉立案,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53972.02元。法院以(20xx)孟会民初字第59号调解书调解结案,调解书所确定的工程款数额153972.02元被告已履行完毕。审理中经调阅法院(20xx)孟会民初字第59号案卷材料,该卷宗材料中从原告的起诉状(标的153972.02元)、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中,均未涉及和显示原告本次所起标的任何内容;另经法院对被告当时主管工程的负责人(且又是(20xx)孟会民初字59号案件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查实,原告在(20xx)孟会民初字第59号案件中起诉的数额,不包括原告本案所起诉的数额,被告仍下欠原告零杂工程等其他工程款未支付,但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现原告为要求被告应支付所欠零杂施工工程款84330元及利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原告在庭审中仅提供由被告施工负责人签名的增加零杂工程款数额便条复印件13张,共计款49550元。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审理中双方对本案的争执焦点,一是原告现要求被告所支付的工程款在(20xx)孟会民初字第59号案件中是否一并审理,原告本次起诉的工程款数额84330元能否认定;二是原告本次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针对上述双方所争执的各焦点问题,在审理中,原告称该84330元的零杂工程款算帐凭据在合计后,原件全部交给了被告单位孟某,且被告处所存的《施工结算协议书》原件中同样有此欠款数额的备注,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存放在被告处的该《施工结算协议书》原件,在被告不予认可又不提供该结算协议原件的情况下,按照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结合上述对被告主管工程负责人核实的基本事实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施工中的零杂工程款,事实存在,理由成立,但因原告不能提供零杂工程款84330元具体数额的原始结算凭据,按照庭审中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对被告所欠零杂工程款数额应认定为49550元,超出部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无明确约定,利息可从原告起诉之日(20xx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书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审理中,被告抗辩称不欠原告工程款及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等,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治安工程款4955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20xx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书限定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治安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建设工程合同

依照《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住宅装饰工程施工的特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就双方的住宅装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表、施工图和工程内容。

3、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____种方式。

(1)包工包料;

(2)包工、包部分材料;

(3)包工不包料。

4、工程期限及保修期:

工程期限_____天。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修期:____月。自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并由乙方开具工程保修单。

5、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支付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工前三天。

支付(合同总价60%)____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支付(合同总价35%)___________元。

双方验收合格。

支付(合同总价5%)___________元。

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单,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由甲方在五天内审核完毕如无异议视为同意,并在签字同时结清工程余款,工程发票(合同总价)中所应缴纳的税金由甲方承担。

二、双方应尽的责任及义务。

甲方:

2、提供施工期间的39;水源、电源,并承担相应费用;

3、负责协调施工队和邻里之间的关系;

5、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6、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检查和监督;

7、甲方家庭成员对工程的意见,均需经过甲方代表与乙方接触。

乙方:

1、根据施工图纸,提供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备案认可;

4、文明施工,佩证上岗,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尽量减少噪音,不扰民及污染环境,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三、工程变更。

1、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

2、甲方私自与工地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xx,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延误工期的,还应赔偿。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

1、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为附合设计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供应到现场,并事先通知乙方,双方对所供应材料的数量及外观进行共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由乙方负责保管,并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如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供材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用,按挪用材料的双倍价格补偿给甲方。

3、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必须与所供的材料明细表中的品种、规格、型号、品种、等级、质量、计量标准及数量相符,经甲方签字认可后再行使用。

4、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时,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其后xx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质量标准及验收。

1、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年____月____日发布的____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执行。

3、如未经验收,甲方自行搬入家具或居住,则视为验收合格。

4、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验证,经验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及质量标准的,验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符合合同约定和质量标准的,验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室内环境质量。

乙方与甲方共同做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年____月____日发布实施)的建筑装饰材料。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根据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年____月____日联合发布实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进行室内环境的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检测费用根据建设部建办质()17号文件精神,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属装修装饰工程最后一个环节,应列入工程预算中,检测结xx不合格,双方应分析原因,明确责任,责任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治理费用。

6、甲方如有特殊施工项目和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确认,并另签补充合同。

六、工期延误。

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签字,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3、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4、因乙方责任未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或造成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七、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其职责等通知乙方。

八、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在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合同,应按合同总造价的5%作为违约金,会付给对方,因一方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进行补偿。如一方因故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过另一方法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3、甲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材料、设备,应偿付乙方因此造成的停工、误工机械台班的实际损失。

(2)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的规格差异,乙方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造成质量问题或损坏,由甲方承担责任。

(4)甲方未按约定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滞纳金。

(5)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要求乙方拆除原有建筑结构设备管线,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4、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要求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擅自折改原有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等,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4)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1‰的滞纳金。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它约定事项。

1、因施工而产生的垃圾清除和材料搬运,甲方可委托乙方负责,其费用由甲方负责。

2、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钥匙各1把,交乙方保箮,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由乙方当场安装好后交付甲方使用。

一、附则。

1、双方另有约定,可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包括附表)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3、本合同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非法转包。

5、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

经办人:_________。

电话或手机:___________。

电话或手机: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制作。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制作工艺、数量和其他。

三、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元)。

四、完成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制作安装并交乙方进行验收。

五、结算方式:乙方先付甲方订金。

)。

六、双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合同时间付款,逾期未付款者,每逾期____日,乙方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五(5‰)收取违约金,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

2、乙方提供的样版、设计图等不够清晰,规格不符,甲方已要求更改,但乙方没有更改而按样品做出产品时,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出具的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等文件资料的打印、书写或其他的错漏,可以更正,且甲方对此类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甲方按乙方提出的要求制作的成品不符合乙方要求,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做,并由甲方承担重做费用。

6、甲方经两次重做后仍不符合乙方要求,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将已收款返还给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提请裁决。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经办人:

乙方经办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合同

甲方公司因工作和业务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工程师,达成如下聘用协议:

二、甲方责任和义务。

1、将相关资料归还乙方。

2、投标。

3、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书,确保职称证书完好无损。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损失。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若乙方提供的资料是虚假伪造,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负责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2、乙方的职称证书在协议有效期内交由甲方保管。

四、酬金。

1、酬金按年支付,支付标准为年。

2、付款时间:酬金一次性付清。即双方签订协议时,乙方提供工程师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一寸彩色照片(或电子版)。甲方收到上述资料后一次性将第________年聘用工资元汇到乙方指定账户。乙方须保证证书未在其它公司挂靠,如因乙方证书已挂靠而导致甲方不能使用的,乙方须退还甲方支付的聘用工资。

五、违约责任。

1、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提出终止协议,则乙方必须双倍返还酬金,甲方提出终止协议则已付酬金不予返还。

2、乙方须保证证书真实、有效,如因乙方提供虚假证书,导致甲方投标或申办资质失败,乙方退还甲方已付酬金。

六、其他。

1、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续签本协议。若不续签的,甲方应及时归还乙方所有证件,甲方不得扣留拖延归还任何证件。

2、协议终止或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应彼此友好合作,配合完成解除协议等相关的后续工作。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建设工程合同

2、甲方后续将对________________项目装修工程进行邀请招标,如乙方中标,甲乙双方将签订《________________项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覆盖题述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双方承诺按照该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3、甲乙双方对本备忘录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按照法律规定有合理必要,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本备忘录发表任何公开声明或进行任何披露。

4、本备忘录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后续所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20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于_____________市。

建设工程合同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发包人: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监制。

发包人:________设计人:________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4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2.12.2设计指标。

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3发包人更变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5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符合《深圳市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技术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建设工程方案审批机构(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意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________设计人名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________备案号:________。

备案日期: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住所: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

鉴定意见: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

鉴定日期:________(签字)

鉴定日期:________(签字)

建设工程合同

1.___(业主名字)(下简称“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工程名称)建设费用的合理支付。所有如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来自合格货源并经资格预审合格了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2.业主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就下列工程施工和竣工所需的劳务、材料、设备和服务进行密封投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概况、主要项目及工程量等)。

3.凡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可从下列地址获取进一步的信息及查阅招文件:_________(查询和发售招标文件的机构名称、地址等)。

4.任何有兴趣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向上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交纳了一笔不可退还的'费用____(货币名称和数量)后可购得一套完整的招标文件。多购的招标文件收费相同。

5.所有投标书必须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之前送达下列地址:_(投标书接收地点)。并必须同时交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5接受的格式,数量为2%投标价的投标保证金。

6.开标仪式定于19__年__月__日__时在下列地点举行_________(开标地点),投标人可派代表出席。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

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法定的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

法定的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________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要求严肃的履行。

第一条工程的项目。

三、工程地点:

四、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安装面积共计________平方米(各单项工程建筑安装面积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五、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各单项工程造价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二条工程的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____天(日历天),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验收(附各单位工程开竣工日期,见附表一)。

二、开工前____天,承包方向发包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三、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得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6、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7、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8、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经济支出,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四、工期提前。

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5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条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树木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畅通;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____份;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物资供应。

一、由发包方供应以下材料、设备的实物或指标:____________。

二、除发包方供应以外的其他材料、设备由承包方采购;

三、发包方供应、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应由甲方负担。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

四、本工程材料和设备差价的处理办法:____________。

第五条工程的质量。

一、本工程的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发包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或当年投资额)的____%备料款,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临时设施费,按土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____%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安装工程应按人工费的____%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材料设备差价________万元,分____次支付,每次支付时间为____,金额________。

二、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____日内按核实的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的____%时,按规定比例逐步开始扣回备料款。

三、工程价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候,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连本息(财政拨款不计息)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四、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五、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要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全部达到合格。

二、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适成窝工、返工、材料、构件的积压、施工力量和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责任方负担:

1、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7天之内与原设计的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投资不足,不能按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安全施工。

一、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因因乙方责任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三、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1、乙方可按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2、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将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违约的责任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应该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关于建设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奖罚规定偿付逾期罚款。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应由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____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三偿付承包方赔偿金。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办法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各级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第()项处理:

(1)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附件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方报送—————————————————机关、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之后,承、发包双方如果需要提出修改时,应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甲方:____。

法定的代表人:___。

乙方:____。

法定的代表人:___。

合同签订的日期:_____

签约的地点。

建设工程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装修公司。

依照《民法典》及国家建设部、省市建委对建筑装饰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定合同如下: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概况:建筑面积平方米。

综合楼室内棚面、墙面、地面、电气等装饰工程。

工程造价以施工图纸、甲方的使用要求及设计要求为依据;工程造价为:xx元。(以甲方认定的单价为准,工程量竣工后以审计为准)。

1、工程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g73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________年,终身维修。

1、合同签定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2、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4、乙方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xx内付清。

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及原楼的设计图纸;对装修工程所涉及的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负责指明;施工场地要平整。

2、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装饰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甲方认定综合单价后,以现场签证形式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为准,并列入竣工决算追加当中。(如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已经发生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甲方已认可,但甲方没签证的,其所发生的费用同样生效。)。

3、工程量发生变化时,按竣工后工程审计的工程量计算为准。

4、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5、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6、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建设工程合同

本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下称“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鉴于:

发包方和设计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共同签署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未尽事项特订立以下补充协议:

1、所有单体工程施工图必须在20__年2月15日前完成,以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2、因功能改变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动,施工图纸应保证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包括地库、地下室增层、阁楼、机房变动等)。

3、钢结构的二次设计由发包方发包,并由设计方进行审核。

4、设计方须派驻设计代表,保证及时、有效的解决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设计问题。

5、因出图时间延误,施工过程中设计问题解决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按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设计方负责赔偿。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发包方:___________

设计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合同

鉴于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已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提交了建设(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投标书(以下称投标书)。

风险提示: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要按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保证金按规定方式足额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凭存款单据在开标前到指定地点开据保证金收据。

各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须凭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回执联到指定地点开具保证金收据。每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形式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定。

投标人须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基本账户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电汇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现金方式交纳除外)。

根据本文件,兹宣布,我行______________(以下称银行)向业主立约担保支付________________的保证金。本保证书对银行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银行名称(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保证义务的条件是:

(a)如果投标人在投标书中规定的投标书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

或(b)如果投标人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接到业主所发的中标通知书后;

(1)未能或拒绝根据投标须知的规定,按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

或(2)未能或拒绝接投标须知的规定,提供法的保证金。

我行保证在收到业主第一次书面要求后,即对业主支付上述款额,无须业主出具任何证明,只需在其书面要求中说明条件是在此要求业主将注意到索款是由于出现了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两种,并具体说明情况。本保证书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有效期或在该日期前已延长的投标书有效期后30天(会第30天)内有效。延长投标书有效期无须通知银行,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日期前交到银行。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

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证人所在单位及地址: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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