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瓦斯突出观后感(汇总13篇)

时间:2023-10-22 05:53:16 作者:紫薇儿 热门瓦斯突出观后感(汇总13篇)

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我们的产品,我们需要一个有力的宣传口号。一个好的公司宣传语应该具备独特性和独创性,不仅能引起人们的兴趣,还能让他们对我们印象深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一些优秀公司的宣传语案例,让我们一起来欣赏和学习。

煤矿瓦斯突出警示教育观后感

经过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使自我在思想上受到了强裂的震撼和教育,看到谢昌贵、徐跃进、傅云生、扬峰、戴龙华、李晨峰、刘长泽、汤成奇等县长、县委书记贪x腐坏,堕落为犯罪分子,成为阶下囚,成为人民的罪人,他们的行为可耻,他们的结局可怜,他们的下场可悲。他们的犯罪过程,深挖根源主要是:

一是不注重学习,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生偏离,导至梦想信念动摇,丧失党性原则,宗旨观念淡薄。他们都身居要职,握有重权,替别人说话办事只是张口之劳,得到的却是优厚的回报,钱花不了,东西用不完。他们都成了一些不法之徒用糖衣裹着的炮弹的袭击目标,并且一旦击中便稀里哗啦不可收拾。为什么能这样?按他们自我的说法就是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没有改造好,平时很少学习,即便学了也是应付公事,根本没有装进脑子里去。久而久之,便犯了迷糊,再也脑子不清醒了,以至于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二是权力观念严重错误,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自我的东西,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资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占据头脑。他们个个为所欲为,根本不要监督,甚至把组织的监督看成是对自我的不信任,拒绝监督。他们替别人办事就得收钱,收东西。第一次都说是很害怕,但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之后就习以为常了。他们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做得很跷。他们在一个县负责,把这个县当成自我的私有财产,愿意怎样干就怎样干,能够卖官鬻爵,能够为亲朋好友无原则的办事,能够对着下级大呼小叫,当奴才来用,只要有利可图的事他们想怎样做就怎样做,他们认为他们就是老大,谁也管不了。所以,别人想监督也被他们的淫威给吓住了。

三是色胆包天、利令智昏,心存侥幸、贪赃枉法。片子中的这些人做梦也想不到会有东窗事发那一天,此刻后悔也来不及了。铁窗内的痛哭流涕,声声忏悔,说什么都晚了。世界上没有卖后悔药的,正如陈毅写的一首诗“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和人民在监督,法网恢恢难逃脱!”

四是缺乏监督机制,体制漏洞,出现利用手中职权为所欲为,以个人意识代替法律。体制上漏洞为犯罪供给了空间和土壤,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促使一部分公职人员对自我手中的权力产生了错误认识。制度的缺失,则导致无法可依,对霸权的滋生横行无能为力,为权钱交易留下空隙。

事实说明,人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梦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经过警示教育现身说法的罪犯,用他们痛悔莫及的警醒,用他们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经过观看警示片教育,作为一名受党培养教育多年的领导干部,要以他们作为反面教材,认真进行反思,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学习,在思想高度把握重大原则问题。

学习是人生道路中的必修课,应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新情景、新特点,仅有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职责,精神追求,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免疫本事。谢昌贵等8人走上犯罪道路究其原因有很多,但最根本的一条,就是放松了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梦想和信念产生了动摇以至于丧失,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一步步滑入泥潭而不然自拔,直到沦为阶下囚才悔之已晚。活生生的事实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所以,要以此为鉴,以此为戒,在紧张繁忙的工作之余,抽出时间,静下心来,认真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异常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免疫力,有效抵御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对梦想、信念和人生观、价值观的冲击,坚定自我的信念,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本事,坚决抵制市场经济下各种诱惑,过好金钱关、权利关、人情关、色情关,经受住各种考验,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认真执行制度规定,自觉加强对权力的运行监督。

缺乏监督机制、体制漏洞,民主建设形同虚设,出现利用手中职权为所欲为,以个人意识代替法律。从外部环境分析,这些年来正处于我国改革开放深入进行的重要时期,也是社会转型阶段,新旧体制转轨,两种体制并存,思想意识形态多元化是这一时期的特点。从制度层面看,我们的一些制度缺失,或者虽然存在可是形同虚设,也是犯罪的重要原因。从法制层面来看,“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坏”。经过警示教育,我深刻地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处和预防腐坏体系的紧迫性。所以,要把我党的各种廉政制度坚持下去,就必须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异常是自身也要从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开始,认真执行条例规定的十项制度,严格要求自我,认真汲取案件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自身理解监督的意识。

第三、切实强化规范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这次警示教育深刻揭示的这些腐坏分子,就是知法犯法,所以,必须抓好学习、教育,提高按“规矩”办事的自觉性,所谓“规矩”就是党纪国法。所以,在工作中一要强化法制意识,按制度办事、程序办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至上的特权。二要强化政策和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确保党的方针、路线能够正确实施。三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科学的程序,是正确决策的保证,所以,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科学的程序进行,对不按程序办事,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将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职责,所以,作为一把手,在坚持程序方面要起着重要的作用,起着重要的职责。

第四、严于律已,在廉政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不脱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所以,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一是要进取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既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我,也用党章和党的纪律规范自我,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二是要作出榜样,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切实抓出成效来。三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廉政建设的领导职责,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四是作为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努力起到表率作用,异常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五是作为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发扬不畏艰苦、奋力拼搏、克己奉公、甘于奉献的精神,办一些事情都要勤俭节俭、艰苦奋斗、量力而行,把有限的财力、物力用在经济发展上,在工作和生活中坚持杜绝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现象。

第五、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胡总书记在党的十七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结合价格认证、价格鉴证、复核裁定、车物定损、“双认定”行政许可、药品备案等工作实际,一是要坚持团体决定决策制度。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按规定要求团体讨论决定,杜绝行政决策中擅权、专断和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真正做到按制度和程序决策、科学民主决策。二是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简化办事流程、规范办事程序、公开办事规定。三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完善机制和制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权责清晰、行为规范、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监督有力。五是畅通监督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处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有效防治“懒、散、庸、拖、贪”等现象。六是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总之,经过这次警示教育,再一次警示我们,对加强党内监督刻不容缓,并且任重道远。千里江堤,溃于蚁穴。不论是工作或是生活,我们必须要从每件小事做起,树立良好的习惯。仅有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认真算好经济、名誉、家庭、亲情、自由、健康“六笔帐”,才会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经得起考验,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得好、用得正。

文档为doc格式。

瓦斯突出培训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是在矿井开采中常见的一种危险情况,瓦斯突出培训是矿工必须接受的重要课程。我有幸参加了一次瓦斯突出培训,通过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瓦斯突出的危害性,掌握了相关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以下是我在培训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意识到瓦斯突出是矿井开采中的一大隐患。瓦斯是地下煤矿中常见的一种可燃气体,过多的瓦斯积聚会引起瓦斯突出,导致矿井内煤层剧烈破裂和顶板下沉。瓦斯突出一旦发生,不仅会对矿工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还可能导致生产设备的毁坏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培训中,老师通过讲解实例和数据,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瓦斯突出的危害性,这也加强了我们对于安全防范的重视。

其次,我学习到了瓦斯突出的预防和治理方法。在瓦斯突出的预防方面,培训中介绍了一系列的技术措施,如合理布置通风系统、加强巷道支护和控制煤层压力等。这些措施旨在控制瓦斯的产生和积聚,减少瓦斯突出的发生概率。而在瓦斯突出的治理方面,培训中讲解了灭火和排瓦斯等应急处理方法。学习这些方法使我懂得了应对突发事故时的正确行动,提高了我处理危机情况的能力。

再次,我了解到了瓦斯突出培训的重要性。培训中,老师告诉我们,接受瓦斯突出培训是矿工的法定任务,也是保护自己和他人安全的必要手段。通过培训,我们能够学习到关于瓦斯的知识,了解瓦斯突出的危害以及应对方法,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危机处理能力。只有不断学习和练习,我们才能更好地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生命安全。

另外,我还认识到安全意识的重要性。瓦斯突出虽然是矿井开采中常见的危险情况,但是它并不是无法控制和避免的。只有矿工们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对瓦斯突出的防范,才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在培训中,老师不厌其烦地强调了安全意识的培养和重要性,这使我深深地意识到,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必须要时刻保持警惕,始终将工作和责任放在第一位。

最后,我在瓦斯突出培训中收获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矿井开采中,瓦斯突出是一个团队性较强的问题,需要全体矿工共同参与与应对。培训过程中,我们进行了一系列的团队合作训练,如紧急疏散演练和瓦斯泄漏排查等。通过这些训练,我们学会了相互协作和信任,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这对于保证瓦斯突出防范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总之,瓦斯突出培训是一次重要的学习和提升机会。通过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瓦斯突出的危害性,掌握了预防和治理方法,并且加强了安全意识和团队合作能力。我相信,只要我们始终把安全放在首位,从自身做起,就能够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事故是煤矿安全事故中最为严重的一种,发生时极易导致煤矿工人死亡或受伤。2018年,中国矿业大学的统计数据显示,瓦斯突出事故在所有煤矿事故中占比28.9%,可见其发生频率之高以及对煤矿工人安全的严重威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认真总结这些事故给我们带来的教训,并从中吸取经验,以提高我们的安全意识和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与健康。

导致瓦斯突出事故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煤矿下行进切采过程中导致的瓦斯压力达到一定程度,使得瓦斯爆炸的可能性增大。二是煤矿内部温度升高,使得煤层内的瓦斯逐渐膨胀,进一步加大了瓦斯爆炸的风险。三是煤层开采不得当,使得煤矿中的瓦斯恶性积聚,进而增加了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的概率。

瓦斯突出事故发生频次之高,根本原因在于煤矿内部的管理存在诸多漏洞。从事此类工作的人们应该加强不断学习、提高自身技能,加强煤矿的管理,采用最现代的科学技术,加强安全意识。在工作过程中,要认真遵守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避免乱动管道、乱修设备等不当行为,严禁人员私自进入设备维修区域,不得在煤矿工作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等。如此一来,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煤矿工人的安全保障和从业环境。

第四段:完善瓦斯检测技术。

瓦斯突出事故一直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一个难题,而完善瓦斯检测技术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途径。在煤矿中安装高质量、可靠的瓦斯检测仪器,对煤矿中的瓦斯进行实时监测,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煤矿工人在无感知的情况下遭受瓦斯爆炸和窒息等危险。同时,在煤矿工作之前进行瓦斯测量,以便尽早发现煤矿中的瓦斯积聚和异常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从而极大地保障了煤矿工人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段:总结。

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对煤矿生产安全和工人安全都造成严重威胁,相关人员和煤矿企业应该引以为戒,加强管理,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程和操作规范,提高技能,完善瓦斯检测技术,提高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保障煤矿安全和工人生命健康。

瓦斯突出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是指在煤矿、隧道等地下作业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工艺操作等原因,导致瓦斯临时大量涌出的情况。这是一种危险的现象,对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保护都带来了严重威胁。在参与煤矿作业的过程中,我经历过瓦斯突出事故,并从中得出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以下我将结合我的亲身经历,以五段式的文章方式,分享我在瓦斯突出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

瓦斯突出是煤矿作业中的一种常见事故,它对人身安全和生产设备都构成了严重威胁。作为一名从业人员,在瓦斯突出事故中的亲身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这种危险。在这次事故中,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教训和心得,通过以下几段的叙述,我将分享我的体会。

第二段:事故经过和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的那一天,我和同事们正在进行煤矿的开采作业。突然间,我感觉地面晃动,并听到了巨大的爆炸声。原来是煤矿中突然大量涌出的瓦斯引发了爆炸。经过事故的分析和调查,我们发现,这次瓦斯突出事故的原因是煤层中存在大量积压和聚集的瓦斯,并在破碎煤层的过程中被释放出来。同时,我们也发现,在作业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导致瓦斯的累积和突然涌出。

第三段:心得体会之一——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作为一名从业人员,对瓦斯突出事故的防范是非常重要的。我通过这次事故体会到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在煤矿作业中,我们必须要时刻保持警惕,时刻关注瓦斯的积累和涌出情况。只有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才能够在事故发生时做出正确的应对。

第四段:心得体会之二——规程操作的严格执行。

在这次事故中,我们还发现了规程操作不严格的问题。只有严格遵守规程,按照规范的方式操作,才能够尽量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会更加注重规程操作的严格执行,从而降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概率。

第五段:心得体会之三——团结合作的重要性。

瓦斯突出事故对一个人来说是巨大的威胁,但是有团结合作的团队可以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在事故中,我们团结一心,积极进行自救和互助,才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摆脱险境。通过这次事故,我深刻认识到了团结合作的重要性,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注重和团队的积极沟通和合作。

结尾段:

通过这次瓦斯突出事故,我对瓦斯突出的危险性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并从中得出了关于安全意识、规程操作和团队合作的宝贵心得体会。我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分享,能够提醒大家在煤矿等地下作业时时刻保持警惕,牢记安全第一,严格执行规程操作,并与团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只有做好防范措施,才能确保人身安全和生产设备的保护。

煤矿瓦斯突出事故反思

有很多时候一个悲剧的产生会来自多方面的诱因,你觉得可以避免么?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离我们最近的悲剧。

2012年3月11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山东英才学院东侧小吃街着起大火。8家店铺被烧成灰烬,幸无人员伤亡,但店铺主损失严重。

11日下午3点多,记者来到现场看到,小吃街西侧大概8家钢铁框架的店铺被烧得漆黑一片。现场已经不见明火,不过消防人员还在店铺前面和店铺西侧的粉色楼房三楼窗口处往下喷水。这座粉色楼房二层的玻璃在高温炙烤下已经破碎。

11日下午3点多,记者来到现场看到,小吃街西侧大概8家钢铁框架的店铺被烧得漆黑一片。现场已经不见明火,不过消防人员还在店铺前面和店铺西侧的粉色楼房三楼窗口处往下喷水。这座粉色楼房二层的玻璃在高温炙烤下已经破碎。记者采访了一位在场同学,据悉此楼为英才学院的学前教育实训楼,该同学还补充道,这条小吃街平时都是山东英才学院的学生出来买饭或者买一些电子产品,人流量是非常大的。

“大概下午1点半的时候火着起来的`,最先是那个拉着液化气罐的小货车和对面的麻辣烫店着起来的。”埠东村村民李泰和指着不远处一辆明显被火烤过的白色小货车告诉记者,“那辆小货车当时是给那个麻辣烫店灌气。”“火起得很快,当时火苗就有两米多高,滚滚黑烟都有两三层楼高了。

被大火吞噬的蛋糕店的店主告诉记者:“是麻辣烫店在灌气的时候起火的。火起得很快,我们担心煤气罐爆炸,啥都没收拾就赶紧跑出来了。”

另外,一家卖手机的店主说道:“大火一烧我的货连同房租加起来近十万余元,损失惨重呀,但是当时火‘嘭’一下着起来,形式危急,只顾自己就跑出去了。”

据这些店主和附近村民介绍,起火后,灌气的工作人员就扔下小货车跑掉不见了。

记者采访了埠东村当地居民报道说:“这条街已经不止一次发生过火灾了,但是由于这条街没有其他安防设备,小店铺主消防意思也不强,再加上这条街只有四米宽,消防车辆也不太容易进入。”

此次煤气泄漏虽没有人员伤亡,但是人们会不会吸取教训反思一下呢,如果不去改变一下现在的情况,是不是还会有一次两次或者更多的事故放生呢,相信咱们心里都会有个谱。

如果一次事故之后还不把他放在心上,可能下次就不是损失几十万块钱的事了,有可能我们的生命也会受到伤害,现在气体报警器,以及灭火器器那么多,难道就不能为我们的生命加上一重保证么?还是那句话事故虽然会偶然发生,但是危害是特别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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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突出事故教训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事故是煤炭生产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意外事故,其爆炸威力极大,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通过对瓦斯突出事故的案例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重要教训和心得体会,以作为今后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参考和借鉴。

瓦斯突出是指在采煤过程中,突然有大量的瓦斯涌出,形成所谓的瓦斯“喷池”,瓦斯燃烧会引发爆炸,威力十分可怕。瓦斯突出的主要成因是煤层压力变化、采场开采和爆破震动等,这些因素会导致煤层裂缝扩大,瓦斯从裂缝中溢出。

1.重视瓦斯抽放和通风管理。瓦斯抽放是指将通风管道引入采空区,采取负压集中排放的方法将瓦斯从采空区排出去,有效避免瓦斯积聚引发爆炸的风险。通风管理是指加强对煤矿通风系统的维护、升级和改造,确保通风管道畅通,排气能力足够强。

2.优化采煤工艺,减少爆破强度。应当优先采用先进、安全的采煤工艺,尽量减小煤层压力变化,避免强烈的爆破震动,以降低发生瓦斯突出的风险。

3.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意识。煤矿职工必须接受严格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了解瓦斯突出的成因和危害,理解煤矿生产安全的重要性,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责任心。

4.建立健全的煤矿应急救援体系。一旦发生瓦斯突出事故,煤矿必须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力量,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管控和处置,尽快救出被困职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瓦斯检测技术。通过实时的瓦斯浓度检测和监测,在瓦斯浓度达到危险指标的时候,及时采取措施,例如通风换气、停工等,降低瓦斯的积聚量。

2.瓦斯抽放技术。煤矿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系统,将瓦斯从采空区集中排放出去,实现瓦斯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3.通风管理技术。应当采用现代化的通风设备,完善通风管道系统,定时检查、清洗和维护通风设备,保证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转和排气能力。

4.应急救援技术。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培训专业应急救援人员和志愿者,提前准备好必要救援设备和器材。

四、煤矿企业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1.对瓦斯突出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完善的预防和应急预案。

2.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关注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细节,保证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和规范。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保证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要求。

五、未来煤矿安全工作的展望与思考。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技术的不断更新,煤炭生产环节中的瓦斯突出事故也随之减少。未来,我们应加强科技投入,研发更为智能化和自动化的生产设备和检测系统,提高预测和处理瓦斯突出事故的能力,使煤炭采矿的生产更加安全、高效、环保。同时,还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以保障煤炭生产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瓦斯突出死亡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是指在煤矿、洞穴等地下作业中,由于瓦斯爆炸或泄漏造成的一系列可怕事故。这些事故不仅导致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警示。作为幸存者之一,我深刻体会到了瓦斯突出带给人们的可怕教训和宝贵经验。在此,我将以五段式来表达我对瓦斯突出死亡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警醒每个人,关爱生命。

瓦斯突出导致的死亡事故是对每个人财富与生命的双重威胁。在这次事故中,我亲眼目睹了许多同伴的遇难,他们如此年轻,有着美好的未来。这次经历使我深刻理解到生命的脆弱和宝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关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仅仅是在煤矿作业中,我们在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应该注意安全问题,以确保自己和所爱的人的安全和幸福。

第二段: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在煤矿作业中,瓦斯突出的发生可以说是必然的结果。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来减少这类事故的发生。首先,每位从事地下作业人员都应该接受全面的安全培训,了解瓦斯突出及其预防措施。其次,在作业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安全规程,不懈努力地加强防护意识。煤矿企业也应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只有通过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和行动,我们才能真正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降低瓦斯突出的发生率。

第三段:创新科技,提升安全水平。

科技的进步为我们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带来了新的可能性。例如,通过使用先进的传感器和测量仪器,我们可以实时监测矿井内的瓦斯浓度和压力,及时预警危险情况。另外,利用无人机进行巡查和安全监控也成为一种趋势,它不仅可以避免人员进入危险区域,而且可以更加准确地发现矿井内的潜在隐患。科技创新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手段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我们应该积极投入和推广这些技术,提升矿山安全防范的水平。

第四段:行业相关政策监管。

除了企业外,政府也应当加大煤矿的监管力度,制定严格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确保其合规运营。无论是从事煤矿作业的工人,还是从事煤矿行业的领导层,都应该时刻铭记安全至上,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五段:全社会参与,共同推动安全发展。

瓦斯突出死亡教育教会我们,安全责任不应该只是企业和政府的事情,而是每个人的事情。全社会都应当参与进来,共同推动安全发展。广大群众应该提高安全意识,主动参与到建设安全社会的行动中。媒体也应当充分发挥宣传作用,加强对煤矿安全的报道和警示,引导公众正确对待安全问题。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安全发展。

综上所述,瓦斯突出死亡的经历给予了我们深刻的教训和心得体会。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爱生命,加强安全教育,利用科技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共同推动安全发展。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减少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美好的社会。

瓦斯突出死亡心得体会

瓦斯突出作为一种危险的工业灾害,给人类日常生活和生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然而,正因为它的危险性,也使得我们更加重视探索瓦斯突出的原因和预防措施。本篇文章将通过对瓦斯突出死亡事故的研究和总结,分享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瓦斯突出的原因。

瓦斯突出是由于煤矿中积聚的瓦斯(甲烷)抵达爆炸下限而引发的。了解瓦斯突出的原因是有效预防的前提。对于死亡事故的案例研究,我发现瓦斯突出的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通风不良;二是采掘技术不当;三是工人安全意识的欠缺。

第三段:加强通风系统的建设。

良好的通风系统是防止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通过增加通风风量、改善气流流向以及增加瓦斯温度和湿度,可以有效地减少瓦斯积聚的机会。此外,及时清理煤矸石和积水,保持通风道的畅通,也可以有效地减少瓦斯积聚的可能性。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应加强对通风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四段:加强采掘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采掘技术的不当也是导致瓦斯突出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死亡事故中,都发现是由于采掘方案不合理、爆破操作不当等造成的。因此,我们应加强对采掘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提高工人的专业技能水平。同时,在工作中也要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采掘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段: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

在多数瓦斯突出死亡事故中,工人的安全意识不足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人了解瓦斯突出的危害,学习正确的应对方法,有效地提高了工人的安全意识。另外,管理者也应加强对工人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结尾:

瓦斯突出作为一种危险的工业灾害,给人类的生活和生产带来了许多困扰。但通过对瓦斯突出死亡事故的研究和总结,我们可以从中汲取一些宝贵的经验教训。加强通风系统的建设、改进采掘技术、加强安全意识的培养,这些措施都是我们预防瓦斯突出的有效手段。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瓦斯突出死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局部措施有哪些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河南煤与瓦斯突出心得体会

随着煤矿行业的快速发展,煤与瓦斯突出已成为矿井安全的重要问题。在河南省,煤与瓦斯突出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不断加大监督力度,推动煤矿安全工作向着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向发展。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关于河南煤与瓦斯突出的培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与体会。

首先,了解煤与瓦斯突出的原因是预防事故的关键。根据培训中提到的资料,煤与瓦斯突出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煤层厚度、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在日常生产中,我们要时刻关注这三个方面的变化情况,做好相关的防控工作。培训中,我们还学习了各种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如合理布置通风系统、加强瓦斯抽放、控制煤层涨落等。通过这次培训,我明确了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关键,为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其次,加强监测和检测是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在培训中,我们了解到河南省已经建立了煤矿瓦斯探测监测系统,通过实时监测和检测设备,能够及时掌握瓦斯浓度的变化情况。这对于及时预警和采取应急措施来说至关重要。同时,我们还学到了一些现场检测的方法和技巧,如使用瓦斯检测仪器、监测煤层涨落等。这些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将为我们今后的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

第三,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要贯穿工作的方方面面。在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控过程中,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是决定成败的关键。每个人都应该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来进行操作,并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增强自己的应变能力。此外,还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推动煤矿安全工作的落实。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做到安全生产。

第四,加强技能培训和业务学习是提高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在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控过程中,技能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更多的经验和技巧。在培训中,我们听取了一些相关专家的讲座和案例分享,深入了解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教训和处理经验。这对于我们今后的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最后,加强安全管理和责任落实是煤与瓦斯突出防控工作的重要保障。在培训中,我们了解到河南省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政策,要求各级煤矿严格执行,并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同时,我们也明确了各级领导的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牢固树立安全导向意识,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为煤与瓦斯突出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为广大矿工的生命安全保驾护航。

综上所述,通过这次关于河南煤与瓦斯突出的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防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与体会。今后,我将更加关注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控工作,加强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以提高工作能力,为煤矿安全事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平庆煤矿瓦斯突出心得体会

平庆煤矿瓦斯突出事件曾经发生过,这是一次极为惨痛的教训。我们必须深刻意识到这次事件的教训,不断学习、总结经验,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在这次事件中,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在安全管理和技术应急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下面我将结合自身经验和体会来谈谈自己在此方面的感悟。

第二段: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从这次事件我们可以看出,煤矿内部的安全管理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例如,管理人员职业素质不高、管理制度不够严格、对于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视不够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安全管理上无从着手,从而可能成为安全事故发生的导火索。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认真遵守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提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各项工作,使安全管理真正成为铁的纪律。

第三段:技术应急存在的问题。

这次事件中也暴露出了技术应急存在的不足。在发生突出事件后,我们没有及时有效地组织处置,导致了后续工作的不顺利。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隐患排查工作,依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熟悉操作规程,增强自身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也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互通有无,协同作战,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段:思想教育存在的问题。

安全工作要从思想重建做起,要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观念,坚定不移地落实以安全为先的方针,切实加强职工安全意识的教育培训,消除观念误区、全面确立安全意识,严格把好各个环节,做到全员参与、亲身实践,始终以安全工作为中心工作,做到“安全第一”。

第五段:结尾。

总之,在安全生产中做好煤矿安全管理和技术应急工作至关重要。我们必须认真吸取平庆煤矿瓦斯突出事件教训,检视自己存在的问题,落实本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和技术应急方面的学习和培训,并将其落实到日常工作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安全生产,防止类似的安全事故再次发生,确保国家的煤炭资源安全供应,切实保障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和瓦斯突出事故心得体会

煤矿和瓦斯突出事故是安全生产中的严重隐患,不仅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带来巨大威胁,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近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中,我们深刻认识到预防和控制煤矿和瓦斯突出事故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科学管理是预防和控制煤矿和瓦斯突出事故的基础。一方面,要加强煤矿生产的统一调度和协调,确保煤矿生产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无间。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瓦斯控制和防治体系,制定科学可行的瓦斯防治方案,确保矿井瓦斯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同时,也要加强对煤矿和瓦斯突出事故的研究,开展相关技术的创新,不断提高预防和控制事故的能力。

其次,提高矿工安全意识是预防和控制煤矿和瓦斯突出事故的重要措施。在日常生产中,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对事故防治的认识和能力。同时,要强化矿工的自主管理意识,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投诉和上报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关键岗位上加强操作规程的培训和考核,降低矿井事故的发生率。

此外,加强煤矿和瓦斯突出事故的实时监测也是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通过安装各种传感器和监测设备,及时监测矿井环境,掌握煤矿和瓦斯突出事故的动态信息。当矿井内发生异常时,可通过监测系统发出报警信号,提醒工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同时,也要完善煤矿和瓦斯突出事故的应急预案,提前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应急演练,加强各方面的应急救援能力。

最后,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密切合作,共同参与预防和控制煤矿和瓦斯突出事故的工作。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和瓦斯突出事故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惩。企业要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生产安全。社会各界要加强对煤矿和瓦斯突出事故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总之,预防和控制煤矿和瓦斯突出事故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矿工以及整个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实时监测事故情况,以及密切合作共同参与预防和控制煤矿和瓦斯突出事故的工作,方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局部措施有哪些

第二十九条各项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贯彻实施:

(五)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工并随时检查瓦斯;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在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防突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所有有关防突工作的资料均存档;。

(四)煤矿企业每年对全年的防突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总结,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二条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各类人员的培训达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和规章制度等内容;。

(四)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防突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包括防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及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三十三条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分为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前区域预测)和新采区开拓完成后的区域预测(以下简称开拓后区域预测)。

第三十四条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第三十五条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当预测区域的煤层缺少或者没有井下实测瓦斯参数时,可以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开拓前区域预测。

开拓前区域预测结果仅用于指导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工程的揭煤作业。

第三十六条开拓后区域预测应当主要依据预测区域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探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进行。

开拓后区域预测结果用于指导工作面的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第三十七条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可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实施;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确认。

第三十八条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以及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十九条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所有区域防突措施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条区域防突措施应当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

突出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时,应当对被保护层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如果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千分之三,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其他区域的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否则,应当对每个预计的被保护区域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此外,若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离、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再次进行效果检验和保护范围考察。

保护效果检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四十二条区域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者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考察。在试验前和应用前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区域预测新方法的研究试验应当由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在试验前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三条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区域预测方法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煤层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险区域;。

(三)在上述(一)、(二)项划分出的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应当根据煤层瓦斯压力p进行预测。如果没有或者缺少煤层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煤层瓦斯含量w进行预测。预测所依据的临界值应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2预测。

表2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瓦斯含量w(m3/t)区域类别p﹤0.74w﹤8无突出危险区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突出危险区第四十四条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四十五条区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前,对突出煤层较大范围采取的防突措施。区域防突措施包括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两类。

开采保护层分为上保护层和下保护层两种方式。

预抽煤层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以及井下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顺层钻孔或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等。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按上述所列方式的优先顺序选取,或一并采用多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措施。

第四十六条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优先选择上保护层。在选择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四十七条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采保护层时,同时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

(四)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作好记录,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前,首先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当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煤柱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当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第四十八条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依据的保护层有效保护范围等有关参数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可参照附录d确定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沿走向(始采线、终采线)的保护范围、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最大保护垂距、开采下保护层时不破坏上部被保护层的最小层间距离等参数。

第四十九条采取各种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七)厚煤层分层开采时,预抽钻孔应控制开采的分层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为法向距离,且仅限于煤层部分)。

第五十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第四节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第五十一条开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主要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顶底板位移量及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也可以结合煤层的透气性系数变化率等辅助指标。

当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残余瓦斯含量检验时,应当根据实测的最大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最大残余瓦斯含量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的方法对预计被保护区域的保护效果进行判断。若检验结果仍为突出危险区,保护效果为无效。

第五十二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或其他经试验(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其他方式的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直接测定值或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值。

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也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期间还应当观察、记录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生的喷孔、顶钻及其他突出预兆。

第五十三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程序)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在确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标进行评判: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指标进行检验,如果没有或者缺少残余瓦斯压力资料,也可根据残余瓦斯含量进行检验,并且煤层残余瓦斯压力小于0.74mpa或残余瓦斯含量小于8m3/t的预抽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表4的临界值则为无突出危险区,否则,即为突出危险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

但若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发现了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发生明显突出预兆的位置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判定为措施无效,所在区域煤层仍属突出危险区。

当采用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的直接测定值进行检验时,若任何一个检验测试点的指标测定值达到或超过了有突出危险的临界值而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时,则此检验测试点周围半径100m内的预抽区域均判定为预抽防突效果无效,即为突出危险区。

第五十四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第五十五条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未超过120m,以及对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回采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则沿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验测试点;若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段宽度或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面长度大于120m时,则在回采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沿工作面方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

(五)各检验测试点应布置于所在部位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测试点周围的各预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第五十六条采用间接计算的残余瓦斯含量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间的影响范围等情况,在钻孔控制范围边缘外适当扩大评价计算区域的煤层范围。但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预抽钻孔控制范围。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五十七条在石门揭煤工作面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分别采用本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工作面预测方法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在工作面进入该区域时,立即连续进行至少两次区域验证;。

(三)在构造破坏带连续进行区域验证;。

(四)在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不小于10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

第五十八条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应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九条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以下简称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六十条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并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回采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应适当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回采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

第六十一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防突设计,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揭煤作业应当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队伍施工,并按照下列作业程序进行:

(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

(三)工作面预测(或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穿过煤层;。

(七)在岩石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第六十三条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适当加大法向距离)前进行。

在经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

当工作面预测或措施效果检验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六十四条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第六十五条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第六十六条当石门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直接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六十七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修改设计。

第六十八条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回采工作面,若预测指标为无突出危险,则只有当上一循环的预测指标也是无突出危险时,方可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并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留足够的预测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否则,仍要执行一次工作面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检验。

第四节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第九十八条在实施钻孔法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分布在工作面各部位的检验钻孔应当布置于所在部位防突措施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远离周围的各防突措施钻孔或尽可能与周围各防突措施钻孔保持等距离。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必须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二)各检验指标的测定情况及主要数据。

第九十九条对石门和其他揭煤工作面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选择本规定第七十一条所列的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但所有用钻孔方式检验的方法中检验孔数均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

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反之,判定为措施无效。

第一百条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应当选择本规定第七十四条所列的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孔应当不少于3个,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煤巷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长度(简称投影孔深)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掘进。当检验孔的投影孔深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至少2m检验孔投影孔深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掘进作业。

第一百零一条对采煤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的检验应当参照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方法和指标实施。但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当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

如果采煤工作面检验指标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判定为措施无效。

当检验结果措施有效时,若检验孔与防突措施钻孔深度相等,则可在留足防突措施超前距(见本规定第六十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回采。当检验孔的深度小于防突措施钻孔时,则应当在留足所需的防突措施超前距并同时保留有2m检验孔超前距的条件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实施回采作业。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避难所的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避难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第一百零三条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反向风门墙垛。

可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在煤巷构筑反向风门时,风门墙体四周必须掏槽,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进入实体煤不小于0.5m。通过反向风门墙垛的风筒、水沟、刮板输送机道等,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第一百零四条为降低放炮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挡栏可以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金属挡栏一般是由槽钢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钢的间隔为0.4m,槽钢彼此用卡环固定,使用时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铺上金属网,然后用木支柱将框架撑成45°的斜面。一组挡拦通常由两架组成,间距为6~8m。可根据预计的突出强度在设计中确定挡栏距工作面的距离。

第一百零五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在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在石门揭穿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在实施揭穿突出煤层的远距离爆破时,井下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第一百零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其中之一或混合设置,但掘进距离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工作面避难所。

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爆破工操纵放炮的地点。根据具体条件确定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工作面避难所应当能够满足工作面最多作业人数时的避难要求,其他要求与采区避难所相同。

压风自救系统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压风自救装置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的压缩空气管道上;。

(三)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可供5~8个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第一百零七条在矿井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岩层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岩层(以下简称突出岩层)。

在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岩层的矿井即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矿井(以下简称岩石突出矿井)。

煤矿企业应当对岩石突出矿井、突出岩层分别参照本规定对于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管理的各项要求,专门制定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在突出岩层内掘进巷道或揭穿该岩层时,必须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治岩石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掘进作业。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可以采用岩芯法或突出预兆法。措施效果检验应采用岩芯法。

第一百零九条采用岩芯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在工作面前方岩体内打直径50~70mm、长度不小于10m的钻孔,取出全部岩芯,并从孔深2m处起记录岩芯中的圆片数。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判定方法为。

(三)当lm长的岩芯内具有20~40个凸凹状圆片时,预测为严重突出危险地带;。

(四)岩芯中没有圆片和岩芯表面上没有环状裂缝时,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地带。

第一百一十条采用突出预兆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

(一)岩石呈薄片状或松软碎屑状的;。

(二)工作面爆破后,进尺超过炮眼深度的;。

(三)有明显的火成岩侵入或工作面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大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的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可以采取钻眼爆破工程参数优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开卸压槽及在工作面附近设置挡栏等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在严重突出危险地带,可以采用超前钻孔和松动爆破措施。超前钻孔直径不小于75mm,孔数根据巷道断面大小、突出危险岩层赋存及单个排放钻孔有效作用半径考察确定,但不得少于3个,孔深应大于40m,钻孔超前工作面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

深孔松动爆破孔径一般60~75mm,孔长15~25m,封孔深度不小于5m,孔数4~5个,其中爆破孔1~2个,其他孔不装药,以提高松动效果。

第六章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9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一百一十四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一百一十五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一百一十六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一百一十八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一百二十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停产整顿。

第一百二十一条煤矿企业未按本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逾期仍不改正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一百二十二条评估或鉴定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或鉴定结论的,由鉴定机构资质管理部门取消鉴定资质;由于提供虚假鉴定结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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