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的认识与体会(通用14篇)

时间:2023-11-17 20:58:37 作者:笔舞 营商环境的认识与体会(通用14篇)

在工作中,我的心得体会是要善于沟通和协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成绩。充实的一年已经过去了,回望过去,我充满感慨和收获。这一年,我在工作中不断挑战自我,提升了自己的能力和技术。

优化营商环境认识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力度,无论是从政策层面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果。在这个过程中,我有幸参与了一些相关工作,也深刻认识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和影响。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谈谈我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优化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营商环境好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动力。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新资源。同时,优化营商环境也能够促进市场竞争,提升企业的想象空间和优势。因此,优化营商环境不仅对企业有利,也对整个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次,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各方合力。要想真正优化营商环境,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政府需要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供更加便捷的审批服务。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加注重诚信和创新。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监督和推动的作用,促进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诚信意识,共同参与到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中来。

再次,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政府应当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竞争可以刺激企业提高效率和质量,打破垄断,促进创新,提高整体营商环境的竞争力。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更加注重市场需求和企业的创新思维,鼓励创新和创业,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和干扰,让市场成为引导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力量。

最后,营商环境的优化需要长期坚持。优化营商环境不是一蹴而就的短期工作,而是需要长期持续地推进。政府需要时刻关注企业和市场的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政策措施,适应发展的需要。同时,企业需要不断改进和提升自身的管理和创新能力,适应市场竞争和发展的变化。社会组织和个人也应当积极参与,共同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进程。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形成更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总之,优化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并长期坚持。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共同创造出一个更加优化的营商环境,为经济发展注入更强大的动力。

优化营商环境的认识心得体会交流发言

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优化营商环境认识心得体会

营商环境是一个涵盖经济、社会、人文、生态、安全、服务等方方面面的综合性代名词,更是一个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为有源头活水来,营商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速度和质量。重商、亲商、安商的环境才能筑巢引凤,吸引更多的企业签约落户,依托工业产业的辐射积聚,实现一二三产业有效融合,推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打造最优营商环境,要认清形势,转变发展服务理念。社会在发展,环境在改变,必须要摒弃原有的思想束缚和壁垒,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方能突破僵化的思维定势,争先创优,实现高质量发展,而同和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为其做出了最有力的诠释。同和一直走的是工业兴镇、工业强镇的路子,勤劳勇敢朴实的同和人,在积极抓项目建设的同时,更是始终秉承同和一家亲的服务理念,着力抓环境建设,从项目签约、落地、开工建设到竣工投产,安排专人盯上、靠上,提供精细化服务,真正做到服务更优、效率更强,将优惠政策洼地打造成公平营商环境的高地。截止目前,园区拥有内外资企业460多家,以汽车配件、高端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新材料产业等为核心的六园一中心产业结构布局日臻完善。

打造最优营商环境,要履职尽责,注重工作细节。天下难事,必做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认真做事只能把事情做对,用心做事才能把事情做好。对处在非招商一线的同志来说,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要干好本职工作。干一份工作、负一份责任。其实我们在工作中所做的都是一些小事,都是由一些细节组成的',要思路清晰、重点明确、分清轻重缓急,学会弹钢琴的工作方法,细节问题谨慎处理,在实践中摸索创新与改进的机会,从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打造最优营商环境,要严于律己,树立规矩、底线意识。无规矩无以成方圆。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把按规矩办事放在首位,常有怕的意识,这样就不会有可怕的后果。这个怕,不是说怕困难,而是怕规矩、怕纪律、怕规则。规则不是为一个人单独制定的,需要共同遵守。尤其是对我们年轻干部来说,工作时间不长,在工作中锤炼不够,更应该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从严格遵守单位的机关管理制度、会议制度、考勤制度做起,按规矩办事、干净干事、公平处事,谨言慎行,这才是认真干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题中之义。

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系营商环境。无论在哪个工作岗位上,都要坚持踏实工作,既要有干劲也要有韧劲,尤其是我们处在基层的工作岗位上,更要保持清醒认识,突破思维定式,摒弃红瓦绿树综合症,学会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把工作干得有滋有味,争做三源干部。

文档为doc格式。

营商环境专班心得体会

营商环境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为了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起来,成立了营商环境专班。我有幸参加了这个专班的培训,实地考察了多个企业,并与企业家、政府官员进行了交流。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营商环境改善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企业需求。

在实地考察企业的过程中,我发现企业家们都对当前的营商环境存在一些共性的需求。首先,他们希望政府能够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政策法规,减少政策的频繁调整和变动,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规划和预测市场变化。其次,他们希望政府能够提供更高效的行政服务,比如办事流程简化、审批时间压缩等,以减少企业在日常运营中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最后,他们希望政府能够增加对企业的支持和帮助,比如提供财政补贴和减免税费,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扩大规模。

第三段:政府创造有利条件。

了解了企业的需求后,我意识到政府在改善营商环境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政府需要为企业创造一个有利的发展环境,以激发企业家的创新和创造力。在实践过程中,我见证了不少政府部门积极向企业提供协助和服务的案例。比如,在一个投资项目中,政府为企业提供了土地使用权、基建设施建设等支持,使得企业能够顺利开展业务。在另一家企业的改扩建过程中,政府加快审批进度,并提供了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长期发展。这些具体的行动表明政府意识到了自身在改善营商环境中的责任,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第四段:完善法治环境。

除了为企业提供有利的条件外,政府还需要加强法治环境的建设,为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在与企业家的交流中,我听到了一些企业家对法治环境的担忧。他们认为,当前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执法不规范、司法程序繁琐等问题。在很多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他们都曾遇到过权益受损、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因此,政府需要加强对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企业提供一个稳定、公正的法治环境。

第五段:加强合作共商。

总结完在专班培训中的心得体会后,我相信改善营商环境需要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政府需要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参与到企业的发展中,站在企业的角度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与此同时,企业也需要更加主动地与政府沟通合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营商环境的改善和发展。只有政府和企业的合作共商,才能够真正实现营商环境的优化,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空间。

结尾:回顾和展望。

通过参加营商环境专班的学习和实践,我对营商环境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明白了政府和企业的互动是促进营商环境改善的关键。我相信,随着营商环境专班的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国的营商环境将会更加优化和完善,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营商环境的建设中来,共同为中国经济的腾飞贡献一份力量。

供电所优化营商环境政治属性的认识和体会集合

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的措施,全面推广居民和小微企业低压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南方电网公司表示,将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改善电力营商环境。

今年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形势,公司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各项工作,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基本实现时间任务“双过半”。大力增供扩销,上半年累计售电量同比增长0.9%,年内首次实现正增长,增速领跑全国,其中云南增速全国排名第一、广西排名第五。1—8月,全网售电量完成7099.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2%;统调负荷七创历史新高,最高达到2.0亿千瓦,较去年统调最高负荷增长7%。

为进一步做好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工作,公司于年初专门针对办电程序环节数、接电时间、费用成本、供电可靠性等提出了15条举措,全力提升优质服务水平。今年1—8月,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的实施,公司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低压非居民(小微企业)、高压单电源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下降到2.8天和30.8天,达到国务院要求的压缩目标。全网中心城区客户平均停电时间0.27小时。大力推行“互联网+电力服务”,实现企业和居民用户办理所有用电业务“一次都不跑”。

成效明显狠抓15条措施落实落地。

一直以来,公司始终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优化电力营商环境作为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为确保公司今年出台的优化电力营商环境15条具体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公司成立了网、省两级专班,建立了月度例会协调机制,强力推动方案执行,狠抓措施落实落地。

聚焦全面推广“三零”服务,持续优化办电手续、降低办电成本、提高供电能力。1—8月,公司低压客户业扩报装流程成功精简到两个环节,高压客户精简到3个环节,与世界先进水平接轨。办电效率大幅提升,低压非居民(小微企业)、高压单电源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下降到2.8天和30.8天。在南方五省区所有地级城市(共80个)实施100—200千伏安小微企业接电“零投资”,在珠海横琴自贸区、广州南沙自贸区试点对工商业客户实现接电“零投资”。全网中心城区客户平均停电时间0.27小时。公司互联网客户服务平台实现云化升级,优化办电业务实现“一次都不跑”,互联网平台用户达4759万,互联网业务办理比例达99%,缴费比例26.6%。

品牌引领有力促进整体提升。

为促进电力营商环境水平的整体提升,公司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打造电力营商环境“样板工程”和公司打造“获得电力”世界一流示范单位的要求,打造出了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简、快、好、省”、深圳供电局“五优服务”等品牌,深圳、广州“获得电力”指标在全国营商环境评价中名列前茅。

为发挥好品牌引领作用,公司系统总结了广州、深圳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经验措施30条,在全网全面复制推广,组织广州供电局对海南电网公司海口、三亚供电局的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工作进行实地帮扶,实行三地提升“获得电力”水平区域联动,充分发挥“火车头”带动作用。海口、三亚供电局也到广州供电局进行对标,学习相关经验。

同时,推动各省市政府出台支持政策。通过加强和地方政府的沟通汇报,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省(区)政府以及广州、深圳、海口、三亚等市委市政府分别出台支持政策,缩短涉电工程行政审批时限,外线工程审批时间平均为5天,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这些缩短审批的措施,有效加快业扩配套项目的建设速度。

补齐短板深入推行“三零”服务。

“对照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目前公司业扩报装效率还有提升空间,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可靠性仍需进一步提高。”据公司市场部相关人员介绍,下一阶段,公司将聚焦补齐供电服务短板,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改善电力营商环境。

下一步,公司将进一步深入推行“三零”服务,保障重点区域、重点客户的投资界面延伸需求,主动对接地方政府部门推进证照信息共享。积极做好重大外资项目供电服务,融入和服务idc、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做深做细做实简化办电手续、缩短接电时限、减少接电成本、提高供电可靠性等各项工作,聚焦创新引领,打造具有影响力的服务品牌。加快深圳、广州经验的全网复制推广,加强对海南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的指导和帮扶,力争广州、深圳“获得电力”水平保持全国领先,珠三角城市力争国内先进,其他城市达到中游水平。

1—8月成效。

低压非居民(小微企业)、高压单电源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下降到2.8天和30.8天,达到国务院要求的压缩目标。

全网中心城区客户平均停电时间0.27小时。

大力推行“互联网+电力服务”,实现企业和居民用户办理所有用电业务“一次都不跑”,互联网平台用户达4759万,互联网业务办理比例达99%,缴费比例26.6%。

优化营商环境认识心得体会

优化营商环境是我国推动经济发展和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推进营商环境的改善,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参与其中的我深感,优化营商环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工程。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提高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同时也积累了一些感悟与体会。

营商环境指的是政府和市场相结合,为企业提供公平、开放、透明、可预期、稳定的经营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对经济发展态度的体现,也是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创新和创业。因此,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在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政府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为企业提供便利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准入条件。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和服务,加强法治保障,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专业化服务。政府还应加强与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共同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合力。

营商环境的优化离不开广大企业的积极参与和贡献。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自身核心竞争力。同时,企业也应积极参与政策制定的过程,为政府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企业与政府应建立起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

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包括简化办事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税收政策,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采取的措施已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例如,推行“多证合一”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市场准入条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企业的创新意识和积极性。这些举措不仅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段:大力推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意义与展望。

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良好的营商环境不仅能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还能推动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此外,优化营商环境也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推进。在未来,我们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研究和改进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提高我国的营商环境水平,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对营商环境的认识与体会,我深刻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不仅关系到一个企业的发展,更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升。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全面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营商环境的心得体会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认识水污染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危害和防治措施。

能力目标:通过多媒体资料及图片让学生学会分析水污染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危害和防治措施。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资源观,环境观,发展观;提高学生饮用水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教学方法:演示法讨论法举例法归纳法。

教学道具:多媒体。

营商环境心得体会篇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发展企业和吸引投资而创造的经济发展环境。在参观多个国家的企业和接触很多商业领域的人士后,我深有体会地认识到,优秀的营商环境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此,我将就营商环境的重要性、目前世界各国营商环境状况以及我个人的心得体会进行探讨。

首先,营商环境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吸引国内外投资,促进企业发展,提升经济增长。例如,新加坡凭借其积极的投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了一个在全球范围内极具竞争力的投资目的地。许多国际知名企业选择在新加坡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因为那里的税收制度简便明了,政府提供的扶持措施和服务完善。这些优势吸引了大量跨国企业和创新企业进驻,为新加坡带来了经济繁荣。

然而,世界各国的营商环境存在差异。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营商环境相对较好,能够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及高效的行政管理。这些国家吸引了大量投资和创新企业,获得了稳定的经济增长。相反,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营商环境不够友好,法律制度不健全,投资环境不稳定。这些限制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和投资的流动,阻碍了经济的增长。因此,各国政府应该致力于改善营商环境,提供更好的投资保障和服务,吸引外资和创新企业。

对于我个人而言,通过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交流和参观,我深刻认识到了营商环境对企业的重要性。在一个优秀的营商环境中,企业能够获得合适的政策支持和市场机会,实施良好的经营战略和发展计划。例如,在中国的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创新企业发展的政策,优化了企业注册和融资流程,提供了一流的科研和人才资源。这些环境优势帮助了深圳市培育了众多创新型企业,成为了中国乃至全球的高科技创新中心。

除了政府的支持和政策环境,企业文化和行业交流也对营商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参观的德国的企业中,我深感企业的创新精神和行业聚集效应。德国企业注重技术创新和技能培养,以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同时,还有行业中各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和资源共享,形成了良好的产业链环境。这种企业文化和行业交流的良好氛围为德国营商环境的持续发展和创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总之,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各国政府应该通过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优惠的税收政策和高效的行政管理来改善营商环境。同时,企业文化和行业交流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个人而言,通过参观和交流,我深刻认识到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营商环境特点,并体会到了营商环境对企业发展的巨大影响。我将坚持学习和借鉴优秀的营商环境经验,为我所在的地区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营商环境的心得体会

自进校以来已有两个多月了。在这两个多月里收获颇多。

首先在生活上我认识了一帮年轻、充满活力的朋友,一波任劳任怨的生活老师还有一群天真烂漫可爱的孩子们。

回顾军训那段时光,可谓是累并快乐着。在炎热的高温下,我们一起站军姿,操练基本的步伐。在此过程中我们建立了深厚的友情。而现在作为学一、学二班的科任老师,能给孩子们传到授业解惑,和他们天天玩在一起也是一件特别幸福的事情。

其次,在工作上,也特别感谢宋校,能给我一个展示自我的机会。此次的视导课从说课—试教—磨课—最后上课都离不开校还有周霞与张珍这几位老师帮助与支持。一次又一次不厌其烦地听我的课。在我的课中找出问题,一起解决问题。非常感谢宋和这两位老师。

我今后的方向将会从教育教学方面着手,做到一下这几点:

1.认真钻研教材,深入了教材中重点、难点,深入了解学生原有的知识水平,精心设计好玩的游戏,与知识相结合。

2.积极参与听课、评课,虚心向各位老师学习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3.多看书,进一步加强与提高自身的修养。

在今后的功能工作中,还希望大家能多多指教!

环境认识心得体会范文

在当代社会中,环境问题不断引起人们的关注。我们不仅要关注我们身边的环境,还要关注整个地球的环境。因此,环境认识的提高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在此,我将分享一下我的环境认识心得体会。

第一段:环境的重要性。

环境是我们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它能够给予我们所需的气候、水源、土地等物质条件,为我们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而如果环境受到破坏或污染,将会极大地影响到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我们需要更好地保护环境。

第二段:环境问题的危害。

环境问题的危害不容忽视。大气污染导致的人口死亡率的增加,大量森林砍伐导致的地球生态的破坏,城市化过程中的水源短缺等环境问题都在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和健康。如果我们不能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危害,就无法真正重视环境保护这一问题。

第三段:环境保护的方式。

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我们需要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开始,如减少一次性物品使用的次数,节约用水用电等。同时,我们也可以参与一些环保公益活动,通过宣传和倡导的方式,让更多的人关注环境保护,从而形成一个更加环保的社会氛围。

第四段:企业责任。

除了个人责任,企业也应该承担起环境保护的责任。企业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推广环保产品,开展环保科研等;同时,在环保责任履行上也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遏制恶意破坏环境的行为。

第五段:结语。

通过这些年的环境保护实践,我认识到,保护环境不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每个人都应该承担的义务。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保护好我们身边的环境,共同创建一个绿色和谐的家园。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能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我们一定能够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营商环境的心得体会

我参加了20xx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中的水利工程培训。在培训工作平台中,通过下载培训教材和教师视频讲座等形式,我完成了24学时公需科目及48学时专业科目的学习,系统的掌握了水资源管理与水利工程建设课程中的主要内容。学习过程中,我认真听取老师讲解,认真笔记,认真思考,圆满完成了各项学习任务。通过本次学习,使我提高了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并且加深了对水行业热点问题和前沿问题的了解,基本掌握了水利行业的发展动年向。这次培训学习有助于我在实际工作中更新知识,更新理念,提高专业工作水平,扩展实际工作思路,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最终更好的为我省水利行业区域竞争能力的提高和行业建设的发展做出贡献。

本次水利工程培训的课程是第一讲地下水资源总量管理与协调开发,该课程是研究水文与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材料、生态水利工程技术、的一门综合课程。本课程总共分为三讲,第一讲为“第一讲地下水资源总量管理与协调开发”,第二讲为“第二讲水利工程中的建筑材料“,第三讲为“生态水利工程技术”。

在第一讲“地下水资源总量管理与协调开发”中,我主要学习了井灌区水资源管理、井灌区地下水关键水位与控制性总量等内容。以上这些内容可以辅助提高我对于水行业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加深对本专业热点问题和前沿问题的了解,提高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认识,扩展实际工作的思路,增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而达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目的。

第二讲“水利工程建筑材料”中,我主要学习了水工材料概述、混凝土外加剂、泡沫混凝土、高性能混凝土等、水利工程施工新技术、新型水工材料和信息技术在水利行业的应用。通过本讲的学习,使我掌握了当今水利工程建设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解决水利工程问题的新方法、新技术,了解了水利工程建筑新材料的应用,从基础理论、施工技术、工程管理等多方面拓展知识层面,掌握了本行业的发展动向,进而在实际工作中更新知识,更新理念,提高专业工作水平。

通过内容的学习使我了解到生态水利工程技术的重要作用。现代科学发展使我们认识到,传统意义上的水利工程学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时,却在不同程度上忽视了河流生态系统本身的需求。而河流生态系统的功能退化,也会给人们的长远利益带来损害。未来的水利工程在权衡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这二者关系方面,理性地寻找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合理的平衡点。

2.81万亿m3,居世界第六位,人均占有量2300m3,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列世界第108位,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我国不仅水资源量贫乏,而且水资源分布严重不均衡,降水在地域上是东南多、西北少、山区多、平原少;雨量大致由东南向西北递减,另外降雨量年内分配也极不均匀,汛期雨量过于集中,利用难度很大,非汛期雨量过少,同时降水量的年际变化大,丰水年与枯水年的水量相差悬殊,极易造成水旱灾害。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各项活动的基本物质,近年来由于水资源短缺而引发的各种问题,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水资源与其他自然资源一样,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是却又受到量的限制,因此存在着如何合理有效分配的问题。

了解了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水资源短缺及水生态与水环境问题后,便是采取相应的措施。节水灌溉是以节约农业用水为中心的高效技术措施,它是科技进步的产物,也是现代化农业的重要内涵。其核心是在有限的水资源条件下,通过采用先进的水利工程技术,适宜的农业技术和用水管理等综合技术措施,充分提高农业水利用率和水的生产效率,保证农业持续稳定发展。节水灌溉技术体系包括渠道防渗、低压管道输水、喷微灌等节水工程技术,农田保蓄水技术、节水耕作和栽培技术、适水种植等节水农业技术;节水灌溉制度、量测水技术、灌溉管理自动化等,以及与这些技术相应的节水新材料、新设备。

通过本次培训学习,系统的梳理了一名水利方面的技术人员必备的知识,进一步提高了政治修养,强化了理论素质,更重要的是发觉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对未来成为推动我省水利行业区域竞争能力的提高和行业建设的发展的合格的技术人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一名水利方面的技术人员,一方面,加深了我对当前水利水文形势与任务的认识,对水文与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及管理、农业水利等方面要有较深入的了解。通过此次的学习,我的水文与水资源、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管理、农业水利方面的知识有所提高,对相关方面的现实及前沿问题有更好的把握;掌握了当今水利工程建设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解决水利工程问题的新方法、新技术及水利工程建筑新材料的应用,从基础理论、施工技术、工程管理等多方面拓展知识层面,了解了本行业发展动向、灌溉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国用水和缺水现状及21世纪用水预测及我国传统灌溉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节水灌溉的必要性和国内外农业与生态节水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现代农业与生态节水技术创新的总体目标。我作为一名水利方面的技术人员,对国家的治水政策及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的把握应该是很重要的一项基本要求。“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和紧迫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

营商环境的心得体会

20xx年7月刚刚从学校毕业的我,有幸加盟到中铁十七局三公司,在这片充满希望的田野中,我和许多刚步出校门,走向社会的人一样,心中充满了对未来的希望,对工作的激情!

在单位里几天的简单培训之后,我就被分到了承唐项目,成为了一名工程建设中的普通技术人员。虽然来的时候已经做好了相当的心理准备,但工作环境的不稳定、偏僻的工作地点、危险的作业环境、连续的工作要求……都是我始料未及的。

在这个时候,领导的关怀给了我们很大的帮助,他们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给我们提供一切可以提供的条件,让我们能少受一点苦就少受一点苦,我渐渐感受到了家的温暖,我终于明白为什么我一从工地回到项目部,同事都会说声,回家了啊。那是他们心底最真实的感受。

参加工作后我才了解,实际施工与学校所学理论知识有很大的差别,需要足学习的东西还很多很多。开始时,心里想着一定要把工作做好,但是由于对工作的不熟悉,总是那么不尽人意,我不断提醒自己一定要谨慎仔细,尽量把工作做好。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难题,不懂的地方我就请教师傅和其他领导,他们不厌其烦的教我,我耐心听讲把他们所教的牢记在心,我在心里为自己打气,我一定要加倍努力,不能辜负师傅和领导对我的期望!在师傅和领导们的帮助下,我的工作有了很大进步,心里很感谢他们!

在这里,领导经常会上工地视察,对工地出现的不好的状况及时讨论解决方案,领导对工作的严谨的态度让我明白了作为企业的一份子,所承担的责任,更重要的是对人民负责,因此工作中我不敢有丝毫的马虎,因此我不但要尽我所能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还要不断学习新知识,加强自己的综合素质,能真正承担起自己肩上的这份责任。

我感激中铁十七局三公司,因为是它为我提供了工作的机会,使我能够在工作中继续学习、锻炼,让我感受到了从来没有过的充实。领导的关怀让我干劲十足,我相信经过我的努力,我一定能做的更好。

营商环境的心得体会

来到项目部的第二天,我们六个人被分到不同的工地,我被分配到了柳河,由孙工带我。前两天孙工出差不在工地上,我自己在工地上茫然的晃荡,很不自在的过了两天。第三天孙工终于回来了,他让我跟他在工地上转转,走了一路问了一路,对什么都很好奇,问得我都不好意思,孙工估计以为我是个外行呢。

晚上躺在床上对未来充满了希望,至少知道自己还有很多的东西要学呢。

接下来的一个月里,我每天白天跟着孙工在工地上参观实习,晚上回宿舍看着图纸,很想全都弄明白,可是我知道的东西太少了,弄得自己很烦躁,看图纸都看不进去了,想想自己为什么这么浮躁呢,原来是自己太着急了,一口是吃不成胖子的,慢慢来嘛,这样想才安静下来。

很快一个月过去了,这期间我观看了灌桩,墩身的浇筑,钢筋的绑扎,模板的安装,下钢筋笼子,对工地的施工概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图纸也看明白了一些,自己还有点小小的满足,原来施工就这么简单啊!

可是第二个月,经理给的实习期满了,自己被要求去处理一些事情,做开了才知道并不像我想象的那样简单,自己犯了眼高手低的毛病。就比如测量吧,在大学期间以为就那水准仪嘛,那么简单还用看吗,就没有动手操作,可我在工地上第一回操作仪器时,水准仪都没有调平,真丢人,还好孙工鼓励我,不然我早就没脸继续干下去了。后来水准仪调平了,又出新问题了,一次测标高,我的天,实际标高比设计标高高了4米!肯定出错了,扛着仪器又重新测了一遍,这回可对了,可是看着立塔尺的人,满头都是汗,还满脸的埋怨,我想以后读数可得谨慎了,自己累点没啥,别人累着了可就麻烦喽!

工作之前,老以为自己是个完美的人,但工作以后才知道自己做事情马虎,缺少耐心,脾气还有点不好,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改正,争取成为一个合格的桥梁工程师。

强化营商环境心得体会

4月21日,有幸现场聆听了厦门大学许志端教授的专题讲座,卢雍正副省长主持并做了讲话,总体感受切入点新,信息量大,实践性强,经历了一次密集的头脑风暴,拓宽了视野,对工作很有启发性,受益匪浅,此次学习对营商环境概念和体系的理论逻辑更清晰,对国内外营商环境现状、问题及对策有更深刻的认知,通过此次前沿知识的专题学习,也有几点学习思考的体会。

一是引入评估体系,感性问题具体化、量化和系统化。

二是确定参照系对标,找差距定策略。

国家层面高度重视,引入共同的国际评价体系,统一了与世界各国的评价体系和标准,通过对比近三年的评估调查数据,细化到二级指标及分项对比,目标更加具象,“所谓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同时国家还对指标体系进行丰富和完善,更加符合中国实情。

一是机制融合。

二是规划融合。

三是产业融合。

四是功能融合。

共同推进航空口岸升级,启动电子口岸建设,实现口岸功能提升和通关效率提高,打造高水平开放合作服务平台;探索贵阳机场地面交通、特色服务等功能向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的延伸。以项目合作形式,加强贵阳机场旅游集散中心和多彩贵州城协调互动,切实发挥服务于整个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区域的功能。

一是丰富航班航线网络,持续提升机场运力。

二是加强服务管理建设。

三是优化流程,提升运行效率。

全面引入安全管理系统工程,探索贵阳机场“多维指挥,多楼运行”大型机场运行模式,建设三级运控中心,利用信息技术,全面梳理机场旅客、行李、航空器及货邮的保障流程,提升航班正常率和过站时间,不断提升贵阳机场的安全裕度和运行效率。

一是以问题为导向,深入调查研究。

二是把问题搞透,界定根本原因。

三是出实招,求实效。

四是持续改进,形成闭环管理。

按照与时俱进的思维,辩证看待事物发展及矛盾变化,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及时发现新问题和亮点经验,以钉钉子精神推动工作,不断总结评估,不断实践认识实践,反复迭代,最终形成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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