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范文(20篇)

时间:2023-11-24 17:12:28 作者:翰墨

范本的创作需要考虑到文体、内容和结构等方面的要求,以达到典型代表性的效果。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些优秀总结范例,供大家学习借鉴。

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是通过增值税开票系统进行的。纳税单位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取得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就可以安装增值税防伪开票系统。防伪开票系统由金税卡、系统软件、ic卡及读卡器、实物发票、打印机组成。

系统安装完必后,第一步是到税务机关购买增值税发票,此时要带上ic卡,税务机关出售发票后会将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到ic卡上,如发票号、版本、开票限额等,这些信息与同时购买的纸质发票一致。

购买发票后,回到企业,将ic卡插入本单位开票系统读卡器,此时,发票的电子信息将被读入开票系统。

有了发票之后,就可以开具发票了,此时要注意,系统开具的发票是顺号的,在打印实物发票之前必须将系统开具发票的号码与从税务机关购得的实物发票号码核对一致。

发票打印出以后,加具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就可以将发票送给购货单位了。如果发票有错,则需要作废,此时在作废实物发票的同时,也要作废系统发票。

有时可能由于销货退回、折扣与折让等原因,需要开具经字发票,开票系统提供了这一功能,这时只要输入原蓝字发票,就可以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但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之前一定要取得购货单位到税务局办理的销售退回或折扣与折让证明单。

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在税务机关的认证系统进行。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以后,就可以到税务机关大厅进行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认证的目的是确认增值税发票的真假,只有通过认证的发票才能抵扣。认证的过程很简单,只需要将发票准备好,拿到国税申报大厅,由税务工作人员将发票信息扫入系统,由系统自动进行比对,就可以确认发票的真假。对于开展了网上认证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在自己单位将发票通过扫描仪扫入,将数据文件传给税务机关就可以完成认证。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为从开票之日起三个月,目前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在当月抵扣。

3、抄报税。

抄报税指的是将防伪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这个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到月底,在开票系统进行抄税处理,将本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读入ic卡(抄税完成后本月不允许再开具发票),第二步就是将ic卡拿到税务机关,由税务人员将ic卡的信息读入税务机关的金税系统,整个过程就完成了。

经过抄税,税务机关确保了所有开具的销项发票到进入到了金税系统,经过报税,税务机关确保了所有抵扣的进项发票都进入了金税系统,就可以在系统内由系统进行自动进行比对,确保仍何一张抵扣的进项发票都有销项发票与其对应。

4、纳税申报。

完成了本月核算工作,抄报税完成后,企业就可以进行本月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一般情况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就是本月应纳税额.其中销项税额根据本月销售收入与适应税率计算出,这个数字应当大于等于本月抄税中的销项税额,这是因为还可能存在未开票的销售收入,如果小于,纳税申报就会有问题。进项税额不得大于本月认证的进项税额(当然如果有农产品收购、运输发票抵扣的除外)。

增值税专用发票常识

(公司全称):

本人作为(公司全称)项目考核承包经营责任人,现对自2016年5月1日起自身承包项目所购进工程物资(工程施工设备、材料)、劳务用工等一切经济活动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全称)项目考核承包经营责任人,保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楷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增值税的管理规定。对本人承包项目经营、采购、施工和财务等管理人员,本人将采取措施严加管束,保证本人承包经营项目取得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均为真实交易,且财务核算健全和税务资料准确,确保以上人员在涉税实务上的行为符合国家税收法律和公司规定的要求;上述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除应由上述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外,本人愿意承担其余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2、本人确保承包经营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以考核施工工程合同为准,保证按照国家和公司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增值税。

3、本人确保自身承包经营工程发生的实际成本费用真实、准确和合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每个工程的成本相对应,进项税额合法抵扣销项税额,确保成本核算符合税务机关和公司的规定要求。

4、在本人承包项目经营期内或终止承包项目经营期后尚有未完工工程施工仍需缴纳增值税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人确保依法缴纳增值税和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真实交易且合法有效,如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法律规定和公司在涉税实务及财务处理上发生任何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本人承诺将由本人承担一切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等民事责任,另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本人愿意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年月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2010年06月21日,公司性质为有限公司,归属于朝阳区国税三所管辖,税务登记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税率为17%。

月累计销售额。

万,尚未开具出。

份合同发票,发票数量的需求数量大幅增加,我公司现在每月只供应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份,我们的合同这几个月大多是单价低,份数多。现申请本月增加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份。

特申请贵局根据实际情况,批准办理为盼!谢谢!

北京乐道礼业贸易有限公司。

2014年。

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0公告第26号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折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六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远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折扣进项税额的手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无论是否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四、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

丰润区国税局:某………公司是……年….月…….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月…….日办理税务登记证,……年……月….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地址在……,法人代表…….,现有职工人数……人,企业主要经营…..、……、…..、…..等销售。我公司……年….月….日经该局批准核定每月使用25份(万元或十万元)增值税发票,从-------年----月-----日------年---月---日共使用(万元或十万元)增值税发票-----份,平均月使用----份,平均单价----元,共计实现销售收入----万元,实现销项税-----万元,应纳增值税----万元。

我公司由于业务量增大,现已与------等公司签定销售合同----万元,原每月----份已不能满足我企业业务需要,现向贵局申请每月领购-----份增值税发票。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有限公司。

------年----月-----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承诺书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

我公司珠海润德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湾分局注册成立,其注册号为***;并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登记证号为***。我公司位于珠海市高栏岛二万吨码头对面山坡单身宿舍楼606房,法人代表周敏,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仓储);机械设备维修;社会经济咨询(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批发、零售。

我公司员工40人,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公司主要提供劳务对象为珠海国际货柜码头(高栏)有限公司等,预计年销售额可达600万元。

我单位聘请杨剑文和胡乐平为会计,具有资格证书,账务设置齐全,能够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能够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报送各种报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办理各项涉税事宜。现因业务需要特向贵局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请予以考察批准。

珠海润德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四月一十二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书

交口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二股:

我公司为交口县晋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5日,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煤炭、焦炭、生铁、钢材、铝矾土经销:物流信息服务,现有员工35人。

现因业务发展需要,特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为10万元限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最大持票量为25份。

为做好专用发票的领购工作,我公司将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财务从业人员,掌握增值税进销项的正确计算,发票将由专人保管专人开具,有专门的保险柜保管发票,保管措施安全,严格遵守有关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的法律和法规。

交口县晋能煤炭销售有限公司2014年9月20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证明

山西省国税局领导:

我公司因为因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向厂家核销费用,因增值税发票寄予厂家时间逾期,超过时间未能核销,5万元增值税发票作废,望领导批准统一,保证今后不再有此情况发生。

希望国税局领导给予理解,今后绝对不会再有此类错误发生!

特此说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

纳税人上报涉税申请资料之二:

纳税人需提报的文书资料:

填表说明:

1、临时增量的,应将“本次申请用量份/月”中的“/月”去掉。

2、申请理由应着重说明原限量不能满足需要的理由,如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销售收入的大幅增加;新签订的大额合同的,应说明合同情况;最近几个月专用发票的使用量和开具专用发票的金额、已申报的应税收入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申请表》上已经载明的项目可不再表述。

附件1: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二、发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必须按规定取得保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接受国税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持证人变更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发票管理员不得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开具不合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发票管理员应按国税局规定的日期,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手续。

淄博****建陶有限公司2012年10月20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2007]1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暂行)。

天)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审核确认后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如发现超过三个月未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不论是开票有误或是货物退回以及购货方自身原因,均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开具发票票面税额20%的扣款处罚。其责任人由销售部负责确认,相关人员填写“处罚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依次经销售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从其责任人的工资中扣除。

第三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对方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格式见附件3),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格式见附件4)。上述发票及附件必须在80天内退回,公司根据发票及所附附件开具红字发票。超过90天的按第二条规定处理。

第四条发生销货退回的:由购买方在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格式见附件3)。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格式见附件4)。销售方营销部负责提供该批货物的退回产品入库单。财务部凭购买方提供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及退回产品入库单开具红字专用增值税发票。

第五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的: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丢失,首先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人员。如属本公司人员的责任,按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款金额20%对责任人进行扣款处罚(参照第二条处理);如属购买方或笫三方的责任,在认证期内,不论丢失前是否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均可凭我公司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需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在市级以上报刊上登遗失证明,并出具遗失情况说明,销售方方可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格式见附件5);如属邮寄过程中遗失的,需邮政单位出具遗失证明。

1.销售助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原件和复印件及购买方开具的拒收证明以及相关的资料,信息联络单交由财务部结算组的各片区的结算人员。

2.结算组汇总后由财务部办税人员统一去主管税务局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批手续交由财务部相关人员。对于经办人未在认证期内完成验收入库及审批手续,造成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认证抵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开具发票票面税款的20%扣款处罚(参照第二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如果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开具有误,应及时与财务部相关人员联系,填写“拒收证明”(格式见附件2),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拒收证明一并退回给销售方。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2:《处罚通知书》。

附件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两联)附件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三联)附件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情况1:公司员工出差,收到小规模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3%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元。

贷:库存现金309元。

情况2:公司员工出差,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6%进行抵扣。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318元。

这样的住宿费不得抵扣。

情况1:公司接待客户,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318元。

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8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元。

情况2:公司组织员工旅游,收到一般纳税人酒店自行开具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得抵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3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元。

贷:库存现金318元。

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18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8元。

政策参考。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要求和公司管理需要,为规范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在进出口和内销业务中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及公司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程序,现制定管理办法以下:

1、销货给国内企业,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业务部门需要提供正式的购销合同,由财务部专门人员据实开票。防伪税控金税卡和专用发票由专人负责保管,开票后要逐一登记备查。开出的发票要在当月如实做销售入账,负责税务申报工作的人员,应核实当月的销售数据,据实申报纳税,要做到申报数据与销项税金的账面数据一致。每个月的申报资料要由财务专门人员装订成册,统一保管。

2、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当月发现差误的,在相关发票联齐全的情况下,当月可以直接作废,但相关发票联须收齐后交税务专人保管;跨月发现差误需要作废原有发票的,须凭购货企业提供的当地税务局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应及时将发票交财务核算人员签收,根据国家税务规定,发票开具后90天(自然日且自开票日期起计算,下同)内,必须交财务部并由财务部按税务局规定进行发票认证。财务核算员在收到发票后,应在核对票面信息无误后交相关人员进行发票认证,超过法定时效不能认证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出口业务,自海关报关之日起90天内,业务员必须提供与出口报关单信息一致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过认证,发票人民币金额与报关单上外币金额的换汇成本要在税务部门的规定范围内,逾期不予办理退税;如果出现逾期未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或不符合出口退税申报要求(包括有报关单无购货发票、有购货发票无报关单等情况)无法申报退税或出口报关单上的海关编码的法定退税率为零的情况,须按出口报关单的折算金额全额计提销项税,按章缴纳进、销项的差额税款。

5、非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业务中的海关进项增值税单及可以抵扣的运费发票,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提供财务部进行进项抵扣申报,逾期不能办理申报。造成逾期不能申报抵扣税款所形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6、收购出口的货物,如出现购货发票开票90天内仍未安排出口。

或采取非以销定购经营模式出口的,鉴于出口退税货物的进项抵扣无需申报的现状,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出口转内销情况,在购货发票开具90天的申报时效到期之前仍未落实安排出口,有关业务的核算人员应将相关购货的进项税金的账务由出口进项税转入内销进项税处理,并主动与税务专管人员联系,将有关购货的进项税按内销业务的规定进行抵扣申报。待业务确定后,符合出口退税要求的,则由财务核算员将相关货物进项税账务由内销进项转回出口进项税,同时办理出口退税申报。

7、如出现购货发票遗失的情况,有关人员应负责与购货企业联系落实由供货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凭该证明及遗失发票留存联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入帐和办理退税;如果发票超过认证期限遗失,则凭借证明和发票复印件入帐,不能办理退税,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时,将该进项税金清算退回相关部门。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授权财务部进行有关解释。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国石化湖北石油武汉分公司:

二0一。

****年**月**日1国家税法规定:现金、pos付款,一般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为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有单位证明。湖北石油分公司(关于成品油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要求。

中国石化湖北石油武汉分公司:

二0一。

****年**月**日1国家税法规定:现金、pos付款,一般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为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有单位证明。湖北石油分公司(关于成品油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要求。

中国石化湖北石油武汉分公司:

二0一。

****年**月**日1国家税法规定:现金、pos付款,一般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为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有单位证明。湖北石油分公司(关于成品油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税务机关制定的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制度:

1、由购票人持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负责发票的领取、开具、保管等业务,非发票管理人员不得代办有关发票业务。

2、领取专用发票必须专人专车或两人同行领取。领取时当面点清,入库后由专人保管,并把专用发票存放在保险柜里。

4、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扩大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专用发票。

5、6、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有权拒收。填开专用发票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专用发票。

7、坚决按规定妥善存放、保管专用发票,放置在安全的地方,发票库房必须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蛀、防鼠咬、防霉烂”。

8、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应当保存十年。保存期满,报税务机关批准后销毁。

9、在使用专用发票过程中,如不慎丢失、损毁,应于丢失当日(24小时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10、虚心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制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1、2、规定由我公司发票管理员负责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的开具要求,发票开具时限的要求,发票开具地点的要求,电子计算机开票的要求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或者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发票专用章。

4、开具发票发生错填、误填等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误填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做到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以上内容不健全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各项目、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强化相关基础工作,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建立满足税务部门监管要求的增值税发票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暂行)》(城建财发„2016‟169号)以及有关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办法主要规范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普通发票参照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执行。专用发票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1—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总承包部机关及所属各项目、分公司。

第五条真实合法原则。基于真实业务发生的基础上,健全税务会计核算,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及提供其他有关的税务机关要求准备的增值税税务资料。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传递、作废、缴销等环节严格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风险可控原则。包括程序可控、人员可控、设备可控和监督可控。

程序可控是指增值税发票领购、保管、开具、传递、作废、缴销等管理流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人员可控是指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的应由专人管理。设备可控是指严格管理税控相关设备和保管发票相关设施。监督可控是指内部税务审计岗位,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定期检查。

第三章发票的领购及分发。

第七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增值税发票由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统一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我单位进行授权及监督管理。我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发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2—对本单位发票管理工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发票领购后,由集团公司发票管理人员将主开票服务器上的发票信息分发至我单位分开票服务器,分机从主机上获得分配的发票后需读入分机的开票系统后方能开具发票。

第九条分开票机需将不需要的增值税发票退回至主开票机,分机不能直接到税务机关购买和退回发票。

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原则。

第十条公司销售货物、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时,应当向索取专用发票的客户开具专用发票,并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应以真实交易为基础,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的专用发票,严禁专用发票虚开行为。虚开发票是指: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十二条严禁用本单位发票为其他单位代开,或者让其他单位为本单位代开发票。

第十三条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类型开具发票,开具项目应根据税法规定据实填写,其中涉及不同税率的业务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开具。

第十四条发票打印前,应先确保开票系统中发票代码、号。

—3—码与纸质发票的内容一致。

第十五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第十六条销售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

(四)销售旧货或者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

(五)其他按税法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第十八条提供建筑服务,公司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第十九条销售不动产,公司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二十条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五章发票的开具流程。

第二十一条我单位发票开票人员指定责任人为刘彩云。我单位所属项目及分公司需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经办人员应填写《发票开具申请单》,然后逐级审批,审批完后由开票人员进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不得故意提前或延迟开票。

第二十二条开票人员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通知经办人员及时领取发票。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在增值税发票登记台账做好相应交接记录。

第二十三条对客户拒收的发票,业务部门应在不迟于接到拒收通知后2日内退还所有联次发票至开票人员,开票人员收到后,应按第七章的作废和红字发票流程处理。

第六章发票的传递。

第二十四条增值税发票开具后,原则上应由经办人员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普通发票发票联当面、及时送交客户,专用发票要求客户在《发票签收回执单》上签字确认。

—5—第二十五条增值税发票如需邮寄给客户,发票寄出后应及时通知客户查收;专用发票要求客户收到发票以后,填写《发票签收回执单》,传真回本单位。

第七章发票作废及红字发票的开具。

第二十六条发生以下情况,可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一)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应将此发票立即作废;

(二)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未抄报税且未记账,并且客户未认证或认证结果无法通过。

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已经跨月的不能按作废处理。第二十八条对于需作废的发票,应在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发票(含未打印的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保存。

第二十九条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因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专用发票已交付客户的,由客户去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或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通知单》和《信息表》),依据客户提供的《通知单》或《信息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或《信息表》一一对应。

—6—。

(二)专用发票尚未交付客户或客户拒收的,应由我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通过后,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三十条发票作废和红字发票开具审批流程同开票流程。

(一)销项发票跨月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填写《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提供客户拒收证明,按层级报批后,由财务部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二)销项发票出现作废重开,导致作废发生的当事人填写《发票作废申请单》,按层级报批后,由财务部重新开具。

第八章发票的丢失和缴销。

第三十一条空白发票丢失时,负责保管发票的人员应在发现丢失当日,填报《发票丢失处理报告单》,并撰写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联次、专用发票号码等情况;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按税务机关的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二条客户取得我方专用发票后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7—。

(二)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客户需凭我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我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方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我方应根据上述规定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发生以下业务时,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发票:

(一)在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二)税务机关发票换版时,应及时缴销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

第三十四条我单位发票管理人员指定责任人宗世杰,按税务相关要求负责存放、保管增值税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及相关专用设备。发票应在保险柜存放,并配备必要的防潮、防火、防盗、应急照明灯等设施。

(一)发票,包括: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发票和已开具尚在本公司范围内传递的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包括: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中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8—第三十五条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保管与开具不能为同一人,开具与盖章不能为同一人。如发生人员变动,须按集团相关要求履行交接手续,交接完成后方可离岗。

第三十六条财务或税务部门应于每月末对发票的领、用、存进行盘点,编制《增值税发票盘点表》,并经财务或税务部门负责人和发票保管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空白发票视同现金支票管理,且不得事先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发票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六)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因传递需要,须邮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办人要避开密码区折叠,准确写明收件人地址,并保存好邮寄存根以备查询。若在邮寄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相关业务人员及寄件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九条每月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

—9—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第四十条增值税进项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于每月申报期后上交集团公司,作为会计凭证保管,保管期30年。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土木部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如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与税法规定有冲突的,按照税务部门的新政策执行,有关条款自动废止。

—10—。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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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内容:

我单位2009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并ems邮递给客户单位,事后没有查询对方收到与否(系我单位失误)。2010年5月24日对方客户单位来电催我单位开具这批货物的发票给他们,我单位才如梦初醒。(由于对方单位是我公司常年客户,所以没有及时核对)。我单位立即查询,发现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可能由于春运原因,根本没有送达对方单位,所以不存在抵扣税款。我公司和对方单位均为诚信纳税企业。想咨询一下,时间跨度超过1年了,能否有补救措施?若不能冲回,我单位将几十万的税收损失。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本条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

根据上述规定,您单位2009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2010年5月24日发现,已过规定认证抵扣期,因此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可凭您单位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购进方购进存货入帐凭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

此资料可供财务、采购学习参考: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对于超过90天未认证,以及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应加以明确。

现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及后来的补充规定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都有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仍有不够明确或者说规定不完全的地方。最主要的就是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以及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目前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在相关的规定中也没有关于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90天未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或在认证的当月未抵扣的问题予以明确。即不能退回开具的企业,也不能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实际工作中这两种情况还是会不时出现,尤其是超过90天未认证的情况比较多,对于这一问题,相关法规中即无惩罚性的规定,也无超出认证期限该如何处理的规定,使对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处于一种真空的状态。以至出现这种问题时,税务机关不知该如何处理,纳税人更是不知如何是好。

多数的情况下,只能让纳税人不抵扣进项税额,而将已过认证期限或抵扣期限的发票所记载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的成本的方式进行帐务处理。但使这样作其实也没有文件明确的规定。而且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也很容易产生问题。因为纳税人取得的这类发票,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确认,不能确定发票的真伪。很容易产生虚开发票的问题。不能抵扣税额,但按上述的方法,却还要在所得税前扣除购进货物的成本。仍然存在很大的隐患。有可能造成所得税流失。

而且这一规定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存在不很严密的地方。如果纳税人在超过90天的认证期限后到税务机关认证,金税工程系统以无法认证,但系统中并无相应的记载,如果税务机关的相关人员给这种发票加盖了无法认证的印章,在无法验证的情况下,纳税人仍可以以无法认证的理由到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处理。现在总局正在准备修改发票管理办法,应该在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中加以明确。有两种方法可供参考:如果金税工程系统中对于企业的报税信息的保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或本来删除期限就超过三个月的话,可以考虑对于认证期限给予一个过渡期,对于超过三个月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规定给予一定的处罚。然后可以在半年内给予认证,认证通过后。在相关的处罚执行后可准予抵扣。对于超过半年内仍未认证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作废,即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作为费用入账。如果金税工程中存储的信息量过大,可以考虑对于已经比对通过的企业报税信息在3个月后删除。而对于没有认证信息,未进行比对的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保留至六个月。过六个月仍没有认证信息的则从系统中删除。如果上述方案无法实行,那就采用第二种方案,就是明确超过90未认证的发票一律作废。对于认证当月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要作出明确的规定。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有章可寻。

税务问题解答集锦。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现改为记帐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现改为记帐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凭记帐联复印件和已抄报税证明单认证抵扣应在自发票开具之日后90日内,否则无效。

答复: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文件第一、二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超过90天不予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由购销双方分清责任,进入一方成本。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因此,即使发生退货,原来已经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要在认证期限内认证后,主管税务机关方予审核《申请单》,并出具《通知单》;超过期限未经认证的,税务机关不能开具《通知单》。换句话说,购销双方在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生退货业务,但专用发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否则会直接影响到该笔税额的抵扣。

问:包装物押金是否交消费税。

1、一般消费品其押金逾期转收入时,计征消费税;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其押金在收取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2、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逾期,不缴消费税。原因是啤酒、黃酒是从量征税,而非从价征税;而对啤酒、黃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一年时,要计征增值税,这一点与一般包装物押金相同。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企业在收取违约金的时候,应分不同的情况,在开具发票时区别对待,起处理方法的不同的。笔者就购销、提供服务过程中收取违约金开具发票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第一,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况。

(一)合同实施前违约的处理方法。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前违约,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此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结算,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开具发票。可以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开具收据,有税务机关监制收据的地区,可经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收据。

(二)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的处理方法。如果是供货方(收款方)收取违约金,并且对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深圳发票http://和价外费用,包括违约金。因此,违约金构成了价外费用,违约金收取方需要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并计算缴纳增值税。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产品。如果甲公司已经发出部分货物,乙公司违约,则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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