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安全管理规范(优秀21篇)

时间:2024-01-29 20:36:03 作者:笔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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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3.高层建筑内厨房不应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燃气管道应从室外单独引入,不应该穿过客房或其他公共区域。厨房中的气瓶应集中在一起管理,距灯具等明火或高温表面要有足够的间距,以防高温烤爆气瓶,引起可燃气体泄漏,造成火灾。厨房中的灶具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与可燃物有足够的'间距,以防烤燃可燃物。

5.厨房灶具旁的墙壁、抽油烟罩等容易污染处应天天清洗,油烟管道至少应每半年清洗一次。

9.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所有的燃气燃油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后方可离开。

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一)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

7、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8、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9、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

1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1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1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1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14、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1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16、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17、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18、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19、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2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2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一、活动主题。

答: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活动时间和形式。

2、6月10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3、6月11日至17日开展安全文化周活动;

4、6月18日至24日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

三、营运车辆县乡公路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县乡(乡村)公路由于标准低、路况差、交通混杂,加之公路沿线村庄较多,人们的交通安全观念淡薄,安全隐患较为突出。因此,驾驶员在县乡或乡村道路上行车时特别小心谨慎。

1、临近村口,减速行驶。

2、提高警惕,注意观察。

3、见到牲口,少按喇叭。

4、遇到障碍,小心为妙。

5、路面较差,谨慎超车。

6、穿村过镇,减速礼让。

四、营运车辆雨天行车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雨天的交通特点,驾驶员在雨天上路时务必以预防为主,谨慎行事,特别要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路面湿滑。

2、注意视线不良。

3、注意道路变化。

4、注意制动效能变化。

5、注意防雷。

五、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如何防止疲劳驾驶?

答: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体力和脑力消耗都很大,行车中注意力要高度集中,眼睛要紧紧注视道路和运动物体,且要求发现目标反应迅速,心、脑、手、脚配合协调。因此,很容易产生疲劳,而疲劳驾驶又是行车安全的一大隐患。

1、确保充足的睡眠。

2、控制日驾车时间。

3、合理安排途中休息。

4、防止带病驾车。

5、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

六、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营运驾驶员有哪些规定?答:

1、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在当在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七、《山西省道理运输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办法》对营运车辆有哪些规定?答:二级维护的周期为15000公里。对于不便用行驶里程统计、考核的车辆,采用行驶时间间隔确定。客运车辆和危货车辆三个有;货运车辆四个月;其他营运车辆四个月。

八、《山西省道理运输条例》对营运车辆有哪些规定:

答: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九、《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对营运车辆有哪些规定?

答:汽车客运站应对进站营运客车进行了安全例行检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小时内有效。

十、危险货物运输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装载易燃、剧毒等危险货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事件、速度行驶。

2、必须由具有职业资格驾驶员驾驶,并选派熟悉危险品性质、具备从业资质的人担任押运员。

3、必须用危险专用车运输,禁止用汽车挂车和其他机动车运输。

4、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器材,并悬挂危险标志。

5、应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外装设火星罩,易燃货物专用车的排气管在车厢前一侧,向前排气。

6、装载液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接地静电寻链;装载液化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7、中途停车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离车。

十一、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的内容有哪些?

答: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属强制性维护,必须严格按照固定的间隔时间或行驶里程进行维护,维护后须经检测全部合格才能继续运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较多,主要以紧固、润滑、清洁为主,各工种须协调完成。主要项目为发动机维护、地盘维护、电器维护、车身维护。

安全制度管理规范

组长:刘__。

组员:邹__、姜__、将__、王__、李__、张__、花__。

2、小组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参与制定和修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范;

(5)、组织部门危险源进行查找、评估,找出降低危险源的方法并评估、实施、再评估;

(6)、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评定;

(7)、带头组织参与安全事故救援、工伤人员救治及后续整改、验收等。

二、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实行岗位、部门和公司三级共同推进。

1、生产岗位安全检查负责人:员工本人。

每天生产操作开始前,有职工对自己的岗位和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2、部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负责人:部门主管。

各部门负责人每天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内容包括: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3、公司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负责人:总务部、管理小组成员。

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对电梯、电器设备、机器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食堂卫生、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三、安全生产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车间现场管理人员或一线操作员工如发现安全隐患、设备异常等,需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待隐患排查确认解除后,方可进行作业。一般隐患必须在当日整改,重大隐患需上报总经理,经批准后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2、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新招聘入厂员工的厂区安全教育有人事部负责统一进行入职培训。

新工人上岗前、岗位轮换人员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有相应车间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

3、做好生产现场设备正常运行及设施防护。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保证车间生产现场的环境清洁、照明充足、通风良好和通道畅通。各类安全生产近视标识完整醒目。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公司车间设备、机器机械安全正常运转。

4、特种岗位、车间重点监控。

重点针对冲压、磨脚、组装、注塑机床、五金机床、维修电工等易发事故工伤的岗位、工种进行重点管控,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意识。

电镀的生产用化学危险品根据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检测、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存储、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和公司程序操作。

5、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公司针对特殊岗位和存在操作安全隐患的工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类手套、防尘面罩、防噪耳塞、护目镜、辅助工具等,工人在操作时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不准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大意。公司一经发现,按照《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中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将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的罚款处理。

(1)、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车间部门至少要指派一名义务消防员,并定期组织部门人员培训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固定和周知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安全紧急逃生通道。

(2)、企管部每年要组织全厂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疏散演习,并集中各部门义务消防员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培训。

(3)、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员工宿舍严禁非生产性烟火,严禁私扯乱拉电缆电线,超负荷用电应妥善保存。

(4)、切实做到人走机停、下班断电,各类用电用气设备、办公电器,下班后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巡视检查,确保无遗漏、无隐患。

(5)、特殊岗位重点监控。对于易引发火灾的地点如厂区配电室、仓库、电气焊操作等,要特别注意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和隐患排查,避免发生事故。

四、安全生产事故紧急救援预案。

各部门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现场和危险源部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以便一旦发生危险,能够有效的组织抢险和救灾,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出现工伤事故的,按照公司《工伤事故处理工作流程》进行处置。出现一般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立即进行正确的自行处置排除险情,如处置不及的,应立即报警求助,并及时通知公司领导。

落实好公司《夜班值班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内部生产处于24小时可控状态。

五、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对于在安全隐患排查、预防和整改及时、安全教育培训突出,且一年内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部门,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部门一定的奖励和通报表扬。

处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降职解聘等办法予以处罚,并处以罚款100元。

2、为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致使出现工伤事故的,对当班班长处以50元罚款,对部门主任和直接分管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

3、一年以内出现5次以上工伤责任事故的部门,所属部门的相关班组班长、副主任和主任将被扣除当年度年终奖金的20%。

4、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予以责任人200元的处罚并予以通报。

5、主观恶意酿成安全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和保障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单位及有用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统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社会化、网格化、专业化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评估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状况和发布有关信息,督导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协调解决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和行业协会开展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委员会,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消防协会应当指导和协助餐饮、酒店、网吧、娱乐等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性规范,对本行业单位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宣传,培训有关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引导、支持和帮助会员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下列范围中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也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

(二)广播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三)县级以上国家机关;

(四)档案馆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七)重要的科研单位。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可以通过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进行申报,由当地州(市)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目录列管。州(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制作列管目录;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范围,对辖区内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作列管目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将列管目录报所属公安机关,由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列管目录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和职务、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和职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建筑消防安全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分别负责对列管目录内的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情况;

(三)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四)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的情况;

(五)按照本单位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情况;

(六)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定期组织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情况;

(八)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情况;

(十)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及管理要求的情况。

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主要检查有关工作记录,第八项至第十项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活动中,按照活动要求抽查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设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对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公示消防政策法规及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二)公示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四)公布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况;

(六)提示、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发布消防安全常识、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灾案例警示;

(八)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事项办理、消防教育培训等服务信息;

(九)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有关信息;

(十)发布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各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应急预案、火灾应急演练等示范文本。

担负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分别录入、更新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按网格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并组织开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组织群众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村)民遵守,督促网格内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六)对独居老人、残疾人、儿童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

居(村)委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网格消防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十条 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

(六)不在经营场所内违规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组织员工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三)对外营业的,应当将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古城镇、连片村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禁烟、禁火消防安全标志,禁止或者限制吸烟、使用明火;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程安装、使用电器、燃气设备;

(五)将集中储存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避开电气线路;

(六)保障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七)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消防用水量充足;

(八)改造既有建筑时,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十)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配备适应扑救低耐火等级密集建筑火灾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三条 有用工的从事餐饮、旅馆、网吧、服装、玩具、家具、电子器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不得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木材、化纤织物等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二)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五)不得违规在生产经营场所留宿人员;

(六)不在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八)设置室内消火栓或者消防卷盘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无室内消火栓的四层以上旅馆,在每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安装消防卷盘,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网或者屋顶水箱供给,屋顶水箱应当保存必要的消防用水。

第十四条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当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十五条 电力、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力、燃气使用单位用电、用气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电力、燃气使用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的,电力、燃气供应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气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单位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应当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使员工具备下列消防应急能力:

(一)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预防火灾、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

(二)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的位置;

(四)主动在工作场所劝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发生火灾时,迅速逃生自救和引导其他人员安全疏散,参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分析和整改火灾隐患,经常组织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同相邻单位和群众组织搞好消防安全联防工作。

二、防火巡查、检查。预先编制相应的防火检查表,规定检查内容要点,检查依据和检查合格标准。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单位、科室负责人及职工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门和其他应急疏散设施,并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完整、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不得堵塞。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一)对于储存或处理可燃气体、液体、粉尘的设备,应当进行安全处理;

(二)敷设燃气管线、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燃气、电气设备,必须

由正式参加特殊工种培训人员承担;

(三)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监管,离开时要切断电源;

(五)燃气、电气管线和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管,定期检查。

六、火灾隐患整改。认真研究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根据实际,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整改内容不清楚或是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无法按时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汇报。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类别、品种和防火防爆场所,安排专人看管,严格收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进入防火防爆场所手续,制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和灭火措施。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明确分工,相互协调,熟练掌握消防业务基本技能,能够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后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 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 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针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特点,特制订运城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三)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四)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

第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明确专人担当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从业人员数量的30%。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并经市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演练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第十条人员密集场所电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劳动技能鉴定部门核发的电工证后,方能从事电气工作,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气工作。

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灾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八)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建立防火档案。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二)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六)针对本场所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管理义务消防员和逃生引导员,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五)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 

第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和操作规程; 

(三)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人员报告; 

(四)做好运行、操作和故障记录。 

第十七条保安人员、义务消防员、逃生引导员职责: 

(一)按照本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发现火灾应及时报火警并报告主管人员,实施火灾扑救,引导被困人员逃生疏散;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电工人员职责:

(三)停送电时,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

(五)场所发生火灾后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三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二)防火巡查时发现火灾应立即报火灾并实施扑救; 

(四)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第二十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一条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标志、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七)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八)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第四章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四)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五)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六)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七)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八)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九)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二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三)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五)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七)旅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等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八)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二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 人员密集场所严禁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器材;

(三)应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置操作程序;

(四)应列入防火巡查范围,作为定期检查的重点。 

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应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三)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五)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保安人员、义务消防员、逃生引导员基本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九)火灾情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五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三)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四)应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 

第三十条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五)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四)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及火灾扑救

第三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二)火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一)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二)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三)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四)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六)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

第三十五条预案启动后的实施程序: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使用消防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到场之后,火灾现场由公安消防机构指挥员担负指挥职责,组织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实施程序:

(二)对火场进行侦查,制定灭火救援方案;

(三)搜救被困人员,扑救火灾;

(四)如火灾情况严重,立即向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五)火灾扑灭后,应保护好火灾现场,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

第八章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和改变用途的人员密集场所在施工之前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发的审核合格意见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支队合法的验收合格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发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后,方可开业。公众聚集场所每年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年度消防监督检查,取得市公安消防支队核发的年度消防监督合格通知单。

第三十八条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市公安消防支队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四十条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未经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市公安消防支队许可,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第四十二条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经市公安消防支队许可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年度消防监督检查合格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未经消防许可擅自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第四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确认存在火灾隐患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要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五条教育、民政、铁路、交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发现的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六条公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使用,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同意的明确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满足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四)设有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七)设置火灾报警设备;

(八)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九)设置火灾远程监控系统;

(十)配备一定数量的逃生面具;

(十一)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或消防技术规范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它规定。

第四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并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电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取得电气检测报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还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取得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电气检测报告、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根据《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监督管理;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由辖区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定期对市区内各自负责街区内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及时督促单位整改,并通知公安消防部门或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上述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公众聚集场所中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

(二)足疗、咖啡厅、酒吧、茶馆、棋牌室、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俱乐部等健身休闲娱乐场所。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人员密集场所范围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宾馆、饭店等旅馆,歌舞厅、影剧院(礼堂)、休闲健身、洗浴、演艺等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敬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

二、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制定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的方案,全力排查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消除治灾因素,严防群死群伤。要采取具体措施,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迅速传达到每个人员密集场所,并督促其对照工作要求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在场所内部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同时,依靠政府,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全力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的贯彻落实。

三、广泛宣传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推动人员密集场所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切实提高人员密集场所 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

四、加大执法力度。凡是国家规定必须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必须要保证完整好用;凡是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凡是在厂房、仓库及餐饮、娱乐场所容留人员住宿的,一律将留宿人员迁出;凡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一律予以查封;凡是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公共区域的外窗设置铁栅栏影响人员疏散的,一律拆除;凡是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凡未依法办理建审、验收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的,一律在奥运会前补办,对存在现实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一律停止使用;凡是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依法处罚,决不姑息。

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发生火灾事故和经常违法违章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执法处罚力度。

五、加强信息上报工作。各单位要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及时部署,认真统计,开展检查,并将各单位的工作方案于7 月30 日前,统计数据、检查情况于9 月30 日前通过文件传输到防火部重点一处。

总队将组织督察组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并纳入全年执法质量考评。

附件: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2. 人员密集场所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标准

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公安部“61 号令”、北京市政府“143 号令”等有关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建立健全消防组织机构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管理职能部门明确。

(二)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要有记录。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演练,且有完整记录。

二、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二)健全完善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一)人员密集场所应依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及地方消防强制性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

(二)不准擅自关闭、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相应的消防联动设备。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水泵的控制控制柜应处于自动控制位置。

(四)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不应埋压、圈占或遮挡。

(五)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等的设置不应影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等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不得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封闭安全出口,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设置位置应在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不能埋压、遮挡灭火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九)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 人,必须持证上岗;值班人员要熟知熟记《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并对消防中控室的设备能够熟练应用、正确操作。消防控制室应有设备运行等情况记录。除值班用品、火情处置用品外,消防控制室不能堆放其他物品。

四、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消防安全培训应有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参加培训人员签字等。

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应以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人员疏散、安全措施等内容为重点,使员掌握消防设施的功能,并会熟练操作,做到“两知三会”即知防火常识、知灭火常识,会报火警、会自救逃生、会协助救援。

五、认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安全检查

(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 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 防火巡查情况;

11. 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

人员密集场所对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对于当场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火灾隐患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厨房燃气安全管理规范

厨房是重点防火安全区域,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厨房工作人员必须认真熟悉以下操作管理规范。

一、使用燃气具前要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按要求正确操作。在不使用燃气时,要注意关好阀门。

二、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灶具周围不要放置易燃杂物。

三、定期检查燃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

四、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严禁违规操作。

五、发现漏气时,立即关闭气源,清除火种,切勿启动和关闭电气设备,打开门窗通风,进行检修。

六、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得离开现场,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七、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立即请专业人员修复。

八、厨房工作结束时,要认真检查厨房区域安全情况,关闭门窗;关闭一切不必继续工作的设备电源,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九、使用燃气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十、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

十一、禁止在厨房内进行非食品生产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操作。

十二、不准在厨房内乱扔烟头、火柴棒,工作人员不准在库房、操作间区域吸烟。

十三、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用于防火救灾之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强农机监理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包括农机安全监理员、农机检验员、农机考试员和农机事故处理员。农机安全监理员,是指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中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检验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考试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各科目考试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农机事故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第二章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职责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和审验工作;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违法驾驶人的教育、处罚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六)履行农机监理法规规章和政府以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农机检验员职责

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农机考试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

(二)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的考试工作

第六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职责

(一)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二)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分析, 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条件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农机化事业, 热爱农机监理工作。

第八条农机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在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秉公执法;

(三)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五)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持有相应机型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四章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农机监理人员工作职责要求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考试。

省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市级(含)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和县级(含)以上专项业务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县级(含)以下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

第十条农机安全监理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五)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农机检验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三)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农业机械常识;

(四)安全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农机考试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1 、国家、部、省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3 、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4 、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技能考核

1 、挂接农具;

2 、田间作业;

3 、场内驾驶;

4 、道路驾驶。

技能考核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驾驶人科目二、 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进行考核,每个科目只允许考试一次,前一个科目不合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

(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四)农机事故勘察设备的使用;

(六)模拟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员和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报省农机办审批后,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每年集中办理申领一次,其它证件每2 年一次。

第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相关农机监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是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岗位技术资格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证件有效期均为2 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每2 年对持证人员审验一次。审验合格的,签注审验章;审验不合格的,收回相应证件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证件损坏或遗失的,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补(换)发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经核查属实的,予以补(换)发。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因退休、工作岗位变动等不再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及相关岗位技术工作的,应收回相应证件上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员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程序:

(一)县级( 含) 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审批表》,由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二)县级以下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站负责审核后报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农机检验、考试、事故处理员证申领程序:

(一)所在单位同意, 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审批表》;

(二)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第六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二)坚持依法行政,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

(三) 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服从上级领导,令行禁止;

(五) 纪律严明,有错必纠;

(六)强化为民-意识,不断完善便民措施;

(七) 文明监理,优质服务;

(八)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二)弄虚作假, 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酗酒、滋事等其它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五) 参与有损农机监理形象的活动;

(六)违法执法或者违规收费、 罚款 ;

(七)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八)酒后驾车;

(九)态度蛮横,语言粗野;

(十)着标志服或驾驶执法车辆出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佩带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志,举止端庄,规范用语,为机手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人员职责范围的不当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农机事故处理和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遇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要求回避的情形或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权限,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岗位或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并由所在单位收回相关证件,上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注销。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款所列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它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必须调离监理岗位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五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

(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

(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

(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规范,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

第八条  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

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

第三章  人员队伍

第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根据本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保有量和驾驶操作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应当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十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明确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场所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设施装备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具有适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宣传教育、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并按照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识规范设置相关标识标志。

第十三条  承担牌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有方便群众、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办证场所,办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配置桌椅、饮用水、笔墨、胶水等用品。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考试场地、考试机具及配套设施,逐步实现无纸化考试和电子桩考。

第十五条  县级及设区的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以配备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为主。

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移动检测等专用车辆并统一行业标识,安全检查、应急救援车辆应装备扩音、通信等设备,事故处理车辆应装备事故勘察仪器。

第五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七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不按规定检验的不得办理登记业务;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

第十八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业务,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医院体检证明和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等牌证制作,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

第二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检查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案登记、受理、立案、现场调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统计和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业务档案应按规定立卷归档,符合档案管理标准和要求,执行档案保管期限和借阅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档案应专库存放,且具备防潮、防火、防盗、防蛀等功能,各类档案排列有序,完整规范,便于查找。重要电子档案应做好备份。

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牌证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六章  服务标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困、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观念,做到纪律严明、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办事人员及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岗工作和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佩带统一标识标志;开展农机安全检查等执法活动,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业务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推行“一站式”办公、进村入户、预约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农机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农机化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岗位制约机制,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层级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通报、督办、暂停业务、责令整改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行风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安排人员负责调查落实,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校区内务工和从事经营、基建、维修等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学校的门卫应当认真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外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尊重社会公德,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学校原则上不准外来人员住宿。

第六条严禁在校内违章建设、搭建外来人员住宿场所。因基建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应经学校同意后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工程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七条用工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安全、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

第八条门卫负责对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外来人员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应当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

第十条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条款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风电场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安全告知书

为确保人身、设备安全,提高外来学习参观人员安全意识,杜绝人身、财产损失,现对进入风电场需要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

7、参观学习结束后,请将安全防护用品及时归还,确保安全防护用品无损毁、无遗漏。

8、参观学习过程中请相互监督、提醒、关照,做到安全、文明、有序的参观学习。

风电场外来工作人员安全告知书

各位来宾,欢迎您光临湘电风能红牧风电场!本生产现场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物体打击、起重伤害、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噪声、火灾和触电等伤害。为了保证您的安全和健康,请配合我公司熟悉并遵守如下规定:

1、请在我公司陪同人员引导下有秩序的进入我公司生产现场;进入生产现场,请走指定安全通道,听从陪同人员管理,严禁自行在生产区域内活动。

2、工作过程中,请不要同现场作业人员交谈,以免影响其注意力。如有问题可以通过陪同人员咨询。

3、进入生产现场,请遵守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的提示,禁止在生产现场触摸各种开关、操作任何设备,这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人身安全风险,也可能给我公司员工带来意外伤害。

4、严禁酒后进入本现场,禁止在生产现场抽烟,禁止在参观过程中嬉戏、打闹,禁止各种不文明行为,请勿在生产现场玩手机或擅自-拍照。

5、进入生产现场需佩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必须系好下颌带,攀爬风机时必须穿好安全带,刮好安全滑块。

6、请注意现场内作业的起重机,禁止在吊物下面停留,并应主动避让,以免受到碰撞和重物伤害。

7、生产现场可能存在临时占用安全通道现象,请注意脚下工件、设备的位置,防止绊倒、滑跌伤人。

8、如遇火灾或突发事件,请跟随我公司员工或陪同人员一起疏散到安全地方。

9、工作完毕后,请您跟随我司陪同人员将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归还领用处。请相互监督、提醒、关照,做到安全、文明、有序参观。

厨房燃气安全管理规范

公司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厨房天然气(液化气)使用及燃气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人员中毒及火灾爆炸事故,确保厨房及公寓楼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安全环保部起草的《厨房燃气安全管理措施》印发给你部门,要求你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

安全环保部。

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强化厨房安全管理,确保天然气(液化气)使用及燃气设备运行安全,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确保厨房及公寓楼安全,特制订本安全措施。

第一条厨房必须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度上墙),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有专人具体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厨房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懂得天然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第三条使用天然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使用燃气灶具要按说明书要求正确操作。

第四条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它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厨房供用电要采取防爆措施。

第五条定期检查天然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定期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

燃气体报警信号自行停止),再进行检修。

第七条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得离开现场,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第八条对燃气灶具等设施,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请专业人员修复。

第九条厨房工作结束时,最后离开厨房的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厨房区域安全后关闭门窗;关闭一切不必继续工作的设备电源,确认燃气总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确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后方可离开,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条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用于防火救灾之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公司办公室要加强餐厅及厨房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敦促餐厅按照以上措施进行操作,确保厨房所用燃气及设备运行安全,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环保部2012年2月20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基本建设规模逐年增大,科技含量高、施工难度大的工程日益增多,工程技术风险日益突出,建设工程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建筑施工生产方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建筑施工领域的这些新变化,使安全生产和监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接连发生,充分暴露出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二是对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还不够得力,有的责任没有真正落实,措施没有真正到位;三是在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和建筑施工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管理粗放;四是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防护技能较差。

二、预防为主,在条款中加入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内容。

1、招标文件及其相应的合同条款中,应当对施工安全生产措施提出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需要制定安全措施的方面包括各类基坑支护结构、各类临时支撑体系、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的安装、使用和拆除)、各类脚手架和作业平台、临时用电系统和电动机具、设备、“四口五临边”防护、现场消防安全、高空作业、(防高空坠落和坠物打击)、现场周边环境安全,等等。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报价时针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单独报价。

2、投标文件中除施工现场的总体安全管理措施外,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方案和组织措施都必须分别配以相对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必要的计算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责任人和岗位职责,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特殊专业工程还应制订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等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应就安全措施进行单独列项报价,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投标人必须在“措施项目”中就安全措施单独列项进行报价。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法》的颁发使安全生产管理具有了法律的威慑力,是依法治国精神的体现。愿每个劳动者都遵章守纪,珍惜生命,从我做起。每条规章制度都是金科玉律,要牢记它,遵从它,敬畏它,任何逾越都可能付出血的代价。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行各业都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就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责任人在工作中有法不依,有章不循,为了取得所谓的“高效益”而漠视安全生产,管理松懈,麻痹大意所造成的。因此,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重道远。认真贯彻xx大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着脚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依法强化监察,让“安全第一”的?念深深植根于每个职工的心中,使每个职工都清楚法律赋予自己的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都学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都有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来保障安全生产。只有这样,才能人人事事保安全。

为了贯彻落实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和201x年12月27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教育管理工作,确保全区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交通安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结合我区实际,全年区教文体局相关股室会同区交警大队对全区所有学校﹙幼儿园﹚接送车辆进行了多次全面清理和排查整治,做到了学生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平安有序,全年未发生一起校车安全交通事故。现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区现有公办学校33所,民办学校(幼儿园)56所(不含华新开发区),其中有校车的学校和幼儿园30个﹙全属民办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共有88台,接送学生总数约3246人,司机平均年龄为岁;其中学校﹙幼儿园﹚自有车67台,租用公交公司车辆21台;全区接送幼儿车辆已全部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交警部门备案登记。

二、交通安全排查整治和管理情况。

1.提高认识,加强对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去年12月27日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区于12月28日随即召开了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全区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紧急会议,传达了市里的会议精神,部署了下阶段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副区长杨艳斌在会议上强调指出: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尤其要吸取衡南县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教训,将当前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抓好抓落实。会后,区政府下发了《蒸湘区中小学幼儿园冬季安全工作排查整治实施方案》。12月31日,区委区政府又召开全区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区委书记唐文峰同志亲自部署全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的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中小学生及幼儿乘车的交通安全。

2.健全制度,抓好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防范。为了使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区教文体局对各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学校、幼儿园建立校﹙园﹚车安全工作管理系列制度,如《校车接送制度》、《司机职责》、《跟车人员制度》、《园车定点维修制度》、《车辆管理档案》、《接送学生台帐》、《车辆准运制度》等等;到目前为止,我区校车司机资质均符合交警部门的规定,车辆安全系数良好,基本上做到了乘载无超员现象。

3.排查整治,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效果良好。为了使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常抓不懈,我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一是经常性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去年下半年以来,区教文体局相关股室与区交警大队下园检查校车安全工作已达到6次,区交警大队于去年12月29日开始部署了为期2个月的校车整治专项行动,对租用私家车作为校车和校车超载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和公开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使之认识校车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到目前为止,我区已对排查出来3家幼儿园因租用私家车作为校车进行了强制性的停园关闭整改,对一所学校校车超载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目前我区校﹙园﹚车况良好,校﹙园﹚车司机综合素质较高,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乘坐人数得到有效控制,全区接送校车无一台无牌、无证,拼装和报废车辆。二是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为了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区教文体局相关股室定期举办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班,并邀请交警部门给全区中小学校(园)长和校车司机上安全课,同时要求各学校每周设立1节以上的安全教育课,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讲座,对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年开展安全教育活动4次,举办专题培训3次。

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的具体领导下,在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校幼儿园的共同努力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全区校车无一例意外事故发生、无一台黑车参与接送,无一个司机酒后驾车,无一起不文明驾驶事件发生,整体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推进。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虽然我区历年来没有发生一例校车交通安全事故,但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少学校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

1.个别民办教育机构老板存在侥幸心理,校车超载现象时有发生。

2.校车司机待遇普遍不高,合同期未满出现跳槽现象。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为此,提出以下二方面建议:

1.华新开发区范围内的民办教育机构市教育局已划归华新教育办管理,受管理权限制约,我区对这些幼儿园的校车及其它安全工作感到力不从心,建议市里明确其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随着通信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我们通信施工企业面临严峻考验,同时也为我们工程施工单位加强竞争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公司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牢牢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思路,以《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青岛电信的工作安排,我公司及时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传达贯彻青岛电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回顾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定调整新的安全生产,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生产务必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原则为指导思想,切实抓好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将我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所做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培训。

为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人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我公司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我公司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潜力,切实让职工从思想上长期树立安全思想意识,并在单位内部逐步构成大事小事讲安全,时时刻刻想安全,工作处处保安全的良好局面,具体资料如下:

1、职工定期理解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培训资料包括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等。

2、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加强劳动保护,按规定及时购买发放各类劳保用品。

3、登高及电工等特殊行业务必持证上岗。

4、对各种设备工具实行定期检测、维修、保养。购进设备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二、建立单位各项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

为确保各项应急预案顺利实施,我公司对各项应急预案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应急预案更贴近实际,更切实可行,更具有可操作性。并先后制定了“消防(救火)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现场伤害应急预案”等多个应急预案,并将其传到达每个员工,制定详细的预案演练计划。

三、安全生产职责体系建立状况。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饭店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  单位成立消防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

组长:利元胜总经理

副组长:彭小艳经理、贺强保安队长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  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为了保障酒店人身财产安全,以防为主的消防原则,确保酒店人身财产的绝对安全,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以下《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酒店,或员工宿舍内违者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造成事故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严禁吸烟,不准随意丢烟头、火柴棒、一次性打火机,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在工作场所生火或违返用火,用气,用电,用油使用规定,违者处罚5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造成事故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3、不准在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或私自把消防器材搬动位置,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设备。

4、各岗位负责人每天检查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不及时向酒店领导汇报,违者处罚5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造成事故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5、各岗位负责人应每天按排人员擦拭消防器材,保持清洁干净,设施设备必需保持完好,无锈无污迹,违者同第4条处理。

6、各楼层主管及厨房各组组长是义务安全消防责任人,要有高度安全消防意识,加强本部门消防管理,对员工消防知识的培训学习,员工熟悉掌握消防业务知识。

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要强化宣传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强化督促指导。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要强化联合检查。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现场督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第四节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

第四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五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第五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第五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五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由运输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等指标。

第七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目标,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与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和安全生产内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运输企业安全规范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2年1月31日印发。

建筑安全管理规范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设备检维修和施工过程中避免发生意外设备事故和其他伤害,保证检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质量,制订本制度。

1施工、检修前准备。

1.1编制施工、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施工、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1.2施工、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施工、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施工、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1.3施工、检修负责人在施工、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施工、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做好施工、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1.4施工、检修存在危险物质的设备时,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和有效隔离,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5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施工、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1.6施工、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专人监控,方能施工、检修。

2施工、检修安全规定。

2.1施工、检修人员要对施工、检修项目进行检查,符合危险作业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施工、检修前准备工作符合施工、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施工、检修。

2.2一切施工、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3凡施工、检修时,要在施工、检修场所悬挂警告牌。特殊作业,要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2.4在受限空间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并设专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2.5凡施工、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或者12v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2.6拆卸有危险物质设施,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防止中毒和灼伤等伤害。

2.7遇有易燃易爆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2.8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2.9在施工、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施工、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施工、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2.10较大型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3竣工验收。

3.1施工、检修竣工后,施工、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施工、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

3.3竣工验收时,使用和施工、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施工、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3.4检维修设备(设施)竣工验收单,签字验收后;交由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臵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二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客运驾驶人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第二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臵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臵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l小时的教育培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第二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二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第二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第二节车辆管理第二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臵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臵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第三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

第三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臵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臵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臵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第三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牌证。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动态监控。

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臵(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臵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臵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臵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臵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臵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臵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臵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第四节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帐,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第四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五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第六节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第五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

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五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第六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由运输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目标考核。

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等指标。

第七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目标,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和安全生产内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

民警在对驾驶人路检路查中积极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材料,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内容,积极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摒弃六大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及管理设施”。同时,外勤各中队在路检路查中加大对客运车辆及微型客车、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带病上路的查缉力度,严防因车辆技术状况及驾驶人主观因素而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0__年,在______的正确领导和各专业、班组、维护单位的通力协作下,经过部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按照公司《关于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目标》进行工作布署,认真落实安环部要求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现将煤质中心20__年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安全指标。

1、人身伤害事故:部门圆满完成了零伤害目标;

3、输煤设备无重大损坏事故;

4、按公司要求完成了部门安全工作目标;

5、未发生环保事故、火灾、交通事故以及职业病;

6、全员安全培训和合格率到达100%。

二、主要安全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电力安全生产和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强化安全管理,继续抓好了最基本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的建立和贯彻落实,建立健全了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制,以落实“两票三制”(补充增加了工作票危险点风险辨识单)为着力点,以杜绝人员职责性事故的发生,以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为重点,开展了以反“六不”(不办工作票、作业前不交底、现场不监护、作业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防倒杆、防触电为主要资料的反人身事故,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使安全形势可控、在控基本稳定。

(二)贯彻上级安全文件和制定相关规定。

传达学习了公司下发的《关于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目标》等26个安全文件和通知;结合文件精神,我们下发了学习宣贯了《关于做好20__年安全工作计划》、《关于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的通知》、《关于应急本事建设评估实施方案》、《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深化年职责清单分解》、《公司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等26个文件。

(三)部门要求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联防联控机制。

成立了以安全生产为中心,部门主管及分管领导下班组参加安全活动,全面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安全法律法规、指令、文件;负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导、检查、考核各专业、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事故职责人进行职责追究。实行安全职责目标管理是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的一个重要资料,公司领导与部门签定了安全生产职责书,逐级落实了安全生产职责指标,明确了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要求各级管理要把安全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执行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拟定安全生产管理重奖重罚的原则。

(四)深入现场,严格安全检查,监管全覆盖,狠抓安全管理。

现场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资料,安全工作能否搞好,关健是看现场管理工作做地怎样样。从运行情景看,由于煤质杂物(三块)现场存在问题多,隐患多、设备缺陷多、任务重,再加之单机运行频繁,针对这种情景,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求必须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安全。同时要求维护单位,有关技术人员要深入生产现场,了解除杂设备运行情景,掌握设备运行方式,检查设备缺陷。同时结合设备消缺工作,把一切可能出现的隐患、设备缺陷尽可能的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了来煤接卸、输煤系统、采制化专业的安全运行。

(五)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今年我们对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进行了层层分解,明确了各级职责人。经过对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严明了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员深入生产现场,查隐患、查设备缺陷、抓“三违”。充分发挥了安全员、技术专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作用。尤其对前后夜班、重点区域、汽车煤、火车煤接卸地点,加强了安全检查力度。要求各个运行人员,依据《安规》、《运规》及现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了现场巡回检查。要求各班组严格了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使各班组人员真正做到了尽职尽责。要求运行人员勤检查、勤保养、勤调整,煤种掺配工作做到细处,严格落实了“两票三制”;同时号召部门员工以电力系统事故案例及我厂以往事故为教训,学《安规》、学《运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狠反“三违”,做到在我身边无违章、无误操作。

(六)进取开展各类安全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以公司及《关于做好20__年安全工作计划》开展的各项安全活动为中心开展工作。一年来共开展“一切事故都是能够避免的”理念,“安全生产月”活动一个,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答题》活动一个,“消防安全知识答题”活动一个,开展部门“消防应急演练”、“防汛演练”、“输煤皮带火灾应急演练”等活动四次:以部门领导轮班参加班组安全活动三次、切实做好各级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技改项目“煤场封闭”专题讨论三次。坚持每周召开一次由部门领导主持的安全生产例会,对一周来安全生产情景进行分析总结,各班组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坚持召开班前会,要求各专业、班组、维护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在布置工作的同时,布置安全注意事项,检查工作的同时,检查安全工作,总结工作的同时,总结安全工作,要求各专业班组对当班发生的不安全现象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经验教训,隐患、缺陷要合理计划整改,为今后更好的工作积累了经验。

随着公司各类安全活动的开展,要求每个员工在各项安全活动中进取参加,关注参与“oa安全专栏”动态和“公司主页安全文件”。在安全月活动中,举办了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的条幅挂展,十二月份以课件形式及微信平台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为资料的安全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职工的好评。

(七)重视应急管理,提升事故处置本事。

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员工在事故情景下的应变本事,准确确定和处理事故。按年初要求,使职工提高了障碍、事故情景下的应变本事,提高了操作技能,保证安全运行。部门主要进行了如下反事故演习:

1、组织开展了消防应急事故作为演习题目的反事故演习。本次演习结合工作实际,参演人员以班组为单位‘全员参加’,根据演习题目要求,对燃料楼火灾模拟现场分析和计划整改治理,并提出了切合实际的新见解,将事故处理预案补充得更完善。

2、组织开展每年一次的输煤皮带火灾事故演习。20余名输煤维护人员等参加,此次演习按照电力生产《二十五项反事故措施重点》要求,以“#2输煤皮带着火”为演习题目,检验了当班运行班组应急处置本事。经过问答和模拟演习的方式,判定事故危害程度和处置重点方向,并按照程序,果断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扑救初火灾,避免了事故扩大,到达了检验预案、锻炼队伍。

3、以“#8篦子为重点防汛部位”为题,组织30余名输煤运行人员以班组为单位,开展了应急反事故演习。到达了检验、锻炼各班组的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组织协调本事的目的。

4、按照电力生产《应急本事建设通知》组织部门20余名人员开展了“心肺复苏急救”培训。

(八)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最基本的保证。部门领导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异常重视,按照公司计划提出了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要求,落实了安全培训职责,做到了员工教育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真正把“安全第一,稳定生产”落到实处,确保了教育和培训目标的实现。一年来我们从部门到班组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年初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部门组织采制化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参加人数46人次,由部门、班组两级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21场次,参加培训人员57人次。为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熟练应用《安规》、《运规》,在今年六月安全月以来,对员工进行了《安规》、《运规》、《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全年组织对新入厂员工、实习人员、外围施工人员40余人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个人安全教育受训档案。

(九)安全奖罚。

充分发挥每周部门周例会安全导向作用,对部门的生产情景和安全工作开展情景以及对“三违”和事故处罚情景进行通报,对外围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得到严格考核,七次违章考核罚款,报公司财务。

20__年即将过去,回顾过去一年,不足之处依然很多,新的一年就要到来,我们将不断学习,努力工作,尽力完成部门安排的各项任务。

在中心校的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镇教职员工关心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全镇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全镇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建筑安全管理规范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和《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2.施工现场设置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

3.对产生污染源的振捣棒、搅拌机、龙门架、硅泵等,应当在开工15日前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放噪声申报、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并提出便民不扰民措施。

4.搞好与居民委、组共建活动,做到文明施工,在居民区内施工,白天噪音不超过规定要求,夜间二十二时于次日早五时,停止扰民的施工作业。保证居民很好地休息。因抢险,抢修作业和施工工艺要求须夜间(超过二十二时)作业的工程,需提前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5.不准在居民区内露天、熬制沥青、焚烧垃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水利施工企业要想能够有效的保障生产的安全,就需要对水利施工企业的生产实施标准化的管理,依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从而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管理,降低安全隐患出现的几率,保障生产的安全进行。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出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相关的管理流程对水利施工企业生产中的安全隐含进行有效的排除,针对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相关预防机制的建立,从而使得相关的'生产行为更加的规范和合理,从而保障各生产环节的质量和安全,以满足水利施工企业生产的需求,保障工作人员、生产设备以及生产环境在最佳的状态,并且要不断的对水利施工企业制定的生产规范进行有效的改进,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进行提升,以实现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具体的做法包括以下几方面:

3.1狠抓制度建设。

在水利施工企业中,安全生产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一个基本项目,是水利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环节。要想能够使得企业可以做到安全生产,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制度,通过制度对安全生产进行把关,而应该建立的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等。而在这些制度中,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其中的重点,就相关的实践分析可以了解到,安全状况受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影响,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的实施,就可以对安全状况进行有效的控制,如果安全生产责任制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则安全状况就会相应的变差。要想使得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就需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彻底的落实,对各个部门的职权进行有效的划分和制定,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每个部门都需要签署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每个部门的各类人员也需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实处。

3.2狠抓教育培训。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提升水利施工企业生产人员的综合素质。利用开展教育培训的方式,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有效的提升,将外部所带给工作人员的压力与工作人员自身的动力有效的融合,使得工作人员可以将安全生产作为工作开展的主要目标,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意识,自觉的进行安全生产,自觉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做到学而知之,知而行之,最终达到安全自觉。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在水利施工企业中,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就是项目部,依据安全生产的要求,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网络体系以及安全监督体系,利用这两个体系来对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优化项目团队,项目经理需要能够独立的对项目的开展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从而生产出精品工程,以满足文明施工的需求。只有做到了如上几点,才能够使得企业可以真正的实现安全生产。

2安全生产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影响。

人类的基本需求就是安全,安全是人们获得健康的最主要的保障,而生产活动的开展都需要依据生命来延续和开展。没有了生命那么就会没有生存可言,没有了生命,生活将不复存在。安全事故是造成企业出现严重经济损失的主要因素之一,同时安全事故的出现不仅会对企业经济发展造成影响,而且还会使得企业相关生产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从而会对企业的信誉度以及企业的声誉造成严重的冲击,最终可能会使得企业出现倒闭的现象。因此,可以说明,安全生产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是企业开展各项工作的重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引导语: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下面是小编为你带来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 总 则

1.0.1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水平,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1.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并根据施工生产的规模、性质、特点予以实施。

1.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施工企业 construction company

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指对建筑施工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建筑施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等。

2.0.3各管理层 management

指建筑施工企业组织架构中,包括总部、分支机构、工程项目部等在内的具有不同管理职责与权限的管理层次。

2.0.4工作环境 workingcondition

施工作业场所内人员、作业、设施和设备安全生产的场地、道路、工况、水文、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

2.0.5危险源 hazard

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职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根源或状态。

2.0.6隐患 hidden peril

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根源。

2.0.7风险 risk

某种特定危险情况和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结合。

2.0.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graveness hazard

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0.2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0.3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和规模,实施安全生产体系管理。

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有效使用。

3.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适时开展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0.7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0.8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办理相关保险。

3.0.9建筑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安全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3.0.10建筑施工企业应对照本规范要求,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实施改进活动。

4 安全管理目标

4.0.1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及中长期管理目标。

4.0.2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等,安全管理目标应予量化。

4.0.3安全管理目标应分解到各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并定期进行考核。企业各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目标的要求制定自身管理目标和措施,共同保证目标实现。

5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

5.0.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管理及相关岗位人员。

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决策机构,负责领导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管理目标,审议、决策重大安全事项。

2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中应明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管理层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各管理层主要负责人应明确并组织落实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本管理层的安全管理目标。

4各管理层的职能部门及岗位负责落实职能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实现相关安全管理目标。

5各管理层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的安全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宣传和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相关活动;

4)协调配备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制订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计划,查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管理档案;

5.0.4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规定等。

6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1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施工设施、设备及临时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检查和改进、安全考核和奖惩等制度。

6.0.3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工作内容;

2 责任人(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3 基本工作程序及标准。

6.0.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管理体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应适时更新、修订完善。

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

7.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

7.0.3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安全操作规程;

3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

7.0.5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0.6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0.7 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7.0.8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8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8.0.1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8.0.2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储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8.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8.0.4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8.0.6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8.0.7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

9 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

9.0.1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设施、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应包括购置、租赁、装拆、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等内容。

9.0.2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

9.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配备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

9.0.4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安全管理档案,并记录以下内容:

2采购、租赁、改造、报废计划及实施情况。

9.0.5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对施工设施、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及相关的安全检测器具实施技术管理,定期分析安全状态,确定指导、检查的重点,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9.0.6 安全防护设施应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

10 安全技术管理

10.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应包括危险源识别,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交底、过程监督、验收、检查、改进等工作内容。

10.0.2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应对管理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10.0.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10.0.4企业应明确各管理层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方案编制、、修改、审核和审批的权限、程序及时限。

10.0.5 根据权限,按方案涉及内容,由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审核、审批应有明确意见并签名盖章。编制、审批应在施工前完成。

10.0.6建筑施工企业应明确安全技术交底分级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10.0.7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组织相关编制人员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并明确其它参与交底、验收和检查的人员。

10.0.8建筑施工企业可结合实际制定内部安全技术标准和图集,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改造,完善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改善作业环境。

11 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

11.0.1分包(供)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分包(供)单位选择、施工过程管理、评价等工作内容。

11.0.2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目标,明确对分包(供)单位和人员的选择和清退标准、合同条款约定和履约过程控制的管理要求。

11.0.3企业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择合法的分包(供)单位;

2 与分包(供)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3 对分包(供)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实施检查和考核;

4 及时清退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分包(供)单位;

5 分包工程竣工后对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能力进行评价。

11.0.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供)单位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分包(供)单位人员配置及履职情况;

2分包(供)单位违约、违章记录;

3分包(供)单位安全生产绩效。

11.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供)方名录,并定期审核,更新。

1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2.0.1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级职能部门和岗位,按职责分工,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

12.0.2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

1 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施责任考核;

2 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资金、从业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

3 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应急预案、设施与设备;

4 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5 组织施工现场场容场貌、作业环境和生活设施安全文明达标;

6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

7对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必要的记录,保存应有的资料和记录。

12.0.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3 按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

4工程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应承担本岗位管理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责;

5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单位管理,落实总包企业的安全生产要求;

6 施工作业班组应在作业过程中实施安全生产要求;

7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不伤害自已、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所伤害。

12.0.4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企业委派,并承担以下主要的安全生产职责:

1 监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实施,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2 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护并做好记录;

3 阻止和处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现象;

4 定期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方案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检查验收内容及标准、计算书及附图等。

12.0.6工程项目部应接受企业上级各管理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组织整改。

12.0.7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工程项目及时交流与沟通安全生产信息,治理安全隐患和回应相关方诉求。

13 应急救援管理

13.0.1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急救援管理应包括建立组织机构,预案编制、审批、演练、评价、完善和应急救援响应工作程序及记录等内容。

13.0.2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明确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库,组建救援队伍,并进行日常管理。

13.0.3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明确应急设备和器材储存、配备的场所、数量,并定期对应急设备和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13.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管理和环境特征,组织各管理层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

1紧急情况、事故类型及特征分析;

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

3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调用程序;

5抢险急救的组织、现场保护、人员撤离及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13.0.5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针对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下列工作:

1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培训和交底;

2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演练;

3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启动预案。

13.0.6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实战的结果,对事故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和可操作性组织评价,必要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1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14.0.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14.0.2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14.0.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 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 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14.0.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14.0.5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3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5其他有关的资料

14.0.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15 安全检查和改进

15.0.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检查、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

15.0.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1安全目标的实现程度;

2安全生产职责的落实情况;

3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防护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和其他违规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

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

15.0.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

1工程项目部每天应结合施工动态,实行安全巡查;总承包工程项目部应组织各分包单位每周进行安全检查,每月对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至少进行一次定量检查。

2企业每月应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职责落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组织专项检查。

3企业应针对承建工程所在地区的气候与环境特点,组织季节性的安全检查。

15.0.4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的类型,确定检查内容和具体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表,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

15.0.5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

15.0.6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制定并实施治理措施。

15.0.7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适宜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确定安全生产管理需改进的方面,制定并实施改进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和评价。发生下列情况时,企业应及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评估:

1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

2企业组织机构和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4其他影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大变化。

15.0.8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

16 安全考核和奖惩

16.0.1企业安全考核和奖惩管理应包括确定考核和奖惩的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及奖罚的标准、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奖罚等内容。

16.0.2安全考核的对象应包括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和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

16.0.3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应形成责任书,并经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认。责任书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职责、目标、考核奖惩标准等。

16.0.4企业各管理层的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对本管理层各职能部门、下级管理层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

16.0.5安全考核的内容应包括:

1安全目标实现程度;

2安全职责落实情况;

3安全行为;

4安全业绩。

16.0.6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生产经营规模和管理状况,明确安全考核的周期,并严格实施。

16.0.7 建筑施工企业奖励或惩罚的标准应与考核内容对应,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进行奖励或惩罚处理,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本规范用词说明

1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很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或“方准”;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准”。

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建筑安全管理规范

一:带电移动或搬迁电器设备,电缆,电线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要求:严禁带电移动或搬迁电器设备,电缆,电线。移动或搬迁必须停电。

二:未执行停电闭锁,上锁,挂停电牌或线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牌,造成作业人员触电。

要求:停电检修时,必须切断设备主隔离开关,必须时切断上一级的电源并闭锁上锁,并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警告牌。

三:误送电,误操作,设备试行前未发出警告导致人员触电伤害。

要求:1:送电时严格执行送电制度,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严禁约时送电。

2:设备试运行前,必须发出警告,确认设备范围内无任何人后,方可试车。

四:停电后,未使用相同等级的验电笔进行验电放电,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要求:1:必须使用与电源相同等级验电笔进行验电,检验无误后,再进行对地放电。

2:按规定配备必需的验电工具,并检查到位。

五:未检查所要工作地点周围的情况。

要求:作业前应检查工作地点是否有其它安全隐患,是否有杂物,应及时处理。

六:防护用品不完善或有缺险,造成作业人员伤害。

要求: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并站在绝缘台或绝缘垫上。

七: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气设备,造成设备故障,人员伤害。

八:送电前未彻底检查所工作过的地方,是否有遗留物,是否有人作业。

要求:送电前对工作场所,线路进行全面检查清理,确认无人,无遗留物后方可送电。

本岗位主要不安全行为。

1:未坚持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

2:非机电专职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3: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4:擅自调整电气设备的保护整定值。

5:检修完毕后将工具遗忘在开关和设备内。

6:上班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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