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交易合同 典当质押网上交易合同大全

时间:2023-05-05 12:35:42 作者:曹czj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典当质押网上交易合同篇一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直同意,自愿签订如下条款:本网站依据本服务协议提供服务,您需要阅读、了解并自愿遵守本服务协议的所有内容,是您使用本网站的前提。本服务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本服务协议可由本网站随时修订,并将修订后的服务协议公告于本网站之上,修订后的条款内容自公告时起生效。您若在本服务协议修改之后,仍继续使用本网站,则视为您接受和自愿遵守修订后的服务协议。

一、定义和释义

1、“本网站”指“_____________网“。

2、“用户”指符合本服务协议所规定的条件,已根据本服务协议在本网站注册,同意遵守本网站各种规则、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本服务协议),并使用本网站的个人或机构。

3、“本服务协议”指本网站根据本服务协议而提供的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及本网站其他相关规定。同时,本网站有权随时变更和修改以上规定。

4、“成交”指买方根据卖方所刊登的交易要求,在特定时间内提出最优的交易条件,因而取得依其提出的条件购买该交易商品的权利。

5、“登记资料”指用户在注册时,依照本网站注册表的提示,提供的用户本人真实、正确、最新以及完整的资料。

6、“停权”指本网站根据本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停止向用户提供本网站。

二、关于本网站

1、本网站仅为用户提供一个互通信息、进行物品买卖的平台,充当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流媒介。

①买方和卖方必须通过自己的谨慎判断来确定交易物品、买方和卖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准确性。

②买方和卖方必须对交易的履行负完全责任。

③买方和卖方必须自行解决由交易所引起的纠纷。

④ 买方和卖方必须自行负担因交易而产生的费用。

⑤买方和卖方必须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3、您同意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您以任何方式使用本网站的任何行为及其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本网站有理由认定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您的任何言论和其它行为,违反或可能违反上述法律和法规的任何规定,本网站可在任何时候不经任何事先通知终止向您提供本网站的服务。

4、进入本网站进行交易,意味着您接受本网站的各项服务协议、规则和公告并接受本网站系统提供的服务与规范,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缔结买卖协议。

⑤您并授权本网站向买家披露您的必要信息,使买家可以与您联络以完成交易或处理争议。

②如果您的出价符合规则要求,被确认接受,则视为成交。您负有按照出价向卖家购买物品的义务。

③您授权本网站向卖家披露您的必要信息,使卖家可以与您联络以完成交易或处理争议。

三、用户注册确认程序及资格要求

成为本网站的用户,您必须先完成以下注册确认程序,步骤依次为:

(1)注册本网站的帐号

(2)确认电子信箱

(3)通过本网站规定的其他身份认证

(4)同意接受本服务协议。

完成以上步骤后,您将收到一个密码及帐号,您即成为本网站的用户并能够使用其提供的相关交易服务功能,而在注册过程中您必须遵守本网站相关规则的要求。

四、密码、帐号及隐私权保护条款

1、您的密码或帐号遭到未经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它任何安全问题时,您将立即通知本网站。

2、每次连接完毕,均结束您的帐号使用。

五、出售及购买商品的条款

本网站用户在进行买卖交易时,必须依照以下服务协议进行:

1、不得在其它交易网站上,同时出售同一件物品。

2、不得提供禁止、限制出售的物品作为出售物品的赠品。

①在本网站交易功能所要求得到条件之外,不得对出价者资格或出价条件作出任何限制,如限制只有某些帐号才可以出价、需购买卖方其它商品者方可出价。

②规定出价者如不符合卖方要求的资格时,将视为同意购买卖方其它商品或需按卖方另订的价格购买该商品。

③ 要求买方必须在出价后发出确认信息,否则出价行为无效。

④要求买方出价时,只能选择购买,出价后必须再另行告知购买数量。

⑤买家可以用购物车对多个商品进行打包,集中侃价进行交易。

⑥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卖家可取消交易,买方不得有异议。

⑦在侃价商品中,卖家可一选择一定的商品侃价信息进行公布,但不能完全不公布。

4、不得利用本网站进行任何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卖方必须担保对于出售之物品具有合法处分之权利,没有涉及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形,如有需要,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关于该出售物品之相关证明文件。

5、如依法律规定,特定物品的买卖或持有需先取得相关执照或许可时,买方或卖方必须持有或取得相关执照或许可,方可进行买卖。

6、用户不得操纵交易,如:故意压低出价,使其他买方撤回出价等。

7、不得干扰正在进行中的侃价,例如在其他卖方正在出售侃价商品时与其出价的买方接洽,以比洽谈更低的价格,向买方兜售类似或相同物品。

8、对于出售的商品,如已有买方得标时,卖方即有责任按照得标金额出售该物品,除非买方资料不实导致卖方无法确认其身分;对于已经得标的物品,买方即有责任按照得标金额完成交易,除非卖方资料不实导致您无法确认其身份。

9、如果您是利用本网站从事经营性活动,应遵守《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六、禁止出售的物品

本网站用户不得出售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网站禁止交易的物品。对国家法律、法规限制交易的物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一旦本网站发现有任何禁止交易物品或不符合特殊交易条件的限制交易物品,有权将刊登物品予以删除,并保留给予相关用户警告、冻结或终止其帐户的权利。由于交易名单所列物品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相关用户完全承担,与本网站无关。

七、授权

任何交易物品的资料一经您上传、输入或提供至本网站之时,视为您已允许本网站可以为宣传本网站或交易物品(包括您的或他人的)的目的,无条件在本网站其它位置重制、散布、修改、展示、公开播送、公开传输这些资料,您对此不会向本网站提出异议。

八、安全交易

网络上的用户认证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提供用户评价制度与用户确认注册程序等,希望透过确实的交易纪录和用户的力量来共同维护线上交易环境。

九、用户评价制度

用户评价制度为卖方与得标者,提供一个交易后了解相互满意程度的机会。在您出价竞标之前,请查阅卖方之评价记录,将有助您了解卖方先前交易之状况。当您使用用户评价制度给予评价与意见时,您的行为和张贴的内容应遵守本网站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者,本网站有权直接移除相关内容。有关物品刊登或出价的部分功能,须在用户评价指数达到一定标准后方能使用。

十、税务

您使用本网站销售物品有可能发生应纳税行为,请依法纳税。

十一、效力

本网站有权于任何时间修改或变更本服务协议、及其它相关规定。上述规定若有任何重大变更或修改,本网站将会随时公布修订后的内容。修订后的上述规定自公布时起生效,您若在上述规定修改之后,仍继续使用本网站,则视为您接受和自愿遵守修订后的规定。

十二、违反使用规范

1、本网站对于您所刊登之买卖物品及信息(以下称“买卖信息”)将会进行检查或抽查,如果发现包含有禁售、限售物品或非法信息,本网站有权随时不经通知删除该买卖信息。但是,您本人仍需对所上载的物品和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您违反本使用规范或任何公告于本网站之服务使用说明,本网站有权不经通知立即删除您所刊登的信息且终止您使用本网站的权利,情节严重时终止您使用___________的其它服务。您的行为如有触犯相关法律,本网站并可以提请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并追究责任。

2、本网站若因您刊登的物品侵害了第三人的权利或违反了相关规定,而受到第三人的追偿或受到主管机关的处分时,您应赔偿本网站因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

十三、本网站的责任范围

当您接受该协议时,您应明确了解并同意∶

①本网站将符合您的要求。

②本网站不受干扰、能够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或免于出错。

③本服务使用权的取得结果是正确或可靠的。

④您经由本网站购买或取得的任何产品将符合您的期望。

2、是否经由本网站下载或取得任何资料,由您自行考虑、衡量并且自负风险,因下载任何资料而导致您电脑系统的任何损坏或资料流失,您应负完全责任。

3、您自本网站或经由本网站取得的建议和资讯,无论其为书面或口头,绝不包含或以任何方式构成本服务协议未明示规定的任何保证。

① 本网站的使用或无法使用。

②经由或通过本网站购买或取得的任何商品,或接收之讯息,或进行交易所随之产生的替代商品及服务的购买成本。

③您的传输或资料遭到未获授权的存取或变更。

④本网站中任何第三人之声明或行为。

⑤本网站其它相关事宜。

5、本网站只是为用户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对于用户所刊登的交易物品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品质,以及用户履行交易的能力等,本网站一律不负任何担保责任。您如果因使用本网站,或因购买刊登于本网站的任何物品,而受有损害时,本网站不负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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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知识产权的保护

本网站及本网站所使用的任何相关软件、程序、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图片、档案、资料、网站构架、网站版面的安排、网页设计、经由本网站或广告商向用户呈现的广告或资讯,均由本网站或其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其它专属权利等,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未经本网站或权利人明示授权,您保证不修改、出租、出借、出售、散布本网站及本网站所使用的上述任何资料和资源,或根据上述资料和资源制作成任何种类物品。本网站授予您个人、不可转移及非专属的使用权,使您可以通过单机计算机使用本网站的目标代码(以下简称“软件”),但您不得且不得允许任何第三人,复制、修改、创作衍生作品、进行还原工程、反向组译,或以其它方式破译或试图破译源代码,或出售、转让“软件”或对“软件”进行再授权,或以其它方式移转“软件”之任何权利。您同意不以任何方式修改“软件”,或使用修改后的“软件”。您不得经由非本网站所提供的界面使用本网站。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1、因使用本网站服务所引起与本网站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果所涉及的争议不适于仲裁解决,您同意一切争议由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管辖。

2、因使用本网站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十六、通知方式

就本服务协议项下的有关事项,或本网站提供本网站而涉及的有关事项,本网站均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您发出通知。

甲方(签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典当质押网上交易合同篇二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年(以最后一年当年电子版权使用收入最后一次结算日为合同截止日期)。

著作权合理使用专题

二、乙方代理内容如下:

1.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甲方权益,与电子版权的使用方进行相应的谈判、签订合同等事宜。所有合同以复印件形式送甲方备案。

2.甲乙双方同意:电子图书的数据统计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收入、结算金额和结算时间均以电子版权使用方的服务器、软件和其他约定的统计记录为准,由乙方核准后,加盖使用方和乙方公章后送甲方备案。

3.乙方有义务通过各种技术和统计调查手段,独立验证电子版权使用方所提供的数据的准确性,维护甲方利益。同时,乙方有义务广泛监督甲方电子版权在互联网和电子出版领域的合法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交涉和谈判,维护甲方权益,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甲方。乙方定期将甲方电子版权的总体使用和推广情况汇总,向甲方通报。

4.由乙方代理的甲方电子版权,其使用收入按照乙方与使用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分配比例和结算方式,归甲方所有;乙方按甲方电子版权收入的15%收取服务费用。

5.结算方式:乙方有义务向电子版权的使用方及时催要甲方的应得收入,并在使用方结算到期时并扣除乙方应得的服务费用后,保证甲方的应得收入及时到帐。

6.乙方应保证甲方所提供的电子文档不被非法使用,保护其知识产权,并不得更改其图书的所有的版权信息和内容。

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购买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下表所列住房。

房屋座落:地区类别

建筑结构:________间________数

建筑面积:其中分摊

面积

配套情况

二、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购买乙方在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之内的面积。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类别成本价______元/平方米购买,超面积_____平方米按该房地区的市场价_______元/平方米购买。

1、以经评估的价格______元/平方米,并享受工龄折扣购买(其中年工龄__年)。

2、以经评估的价格______元/平方米购买,不享受工龄折扣。

3、以该住房所在地区类别成本价的18%购买。

三、乙方按以上方式购买该住房应付房价款______元(大写: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此款由乙方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付给甲方,甲方于乙方缴款次月起停收住房租金。甲方提取房价款的30%计_____元建立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其余部分金额______元为甲方的售房收入,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及售房收入均应由甲方专项交存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户。

四、乙方购买该房后拥有完全产权,按照《

市房改住房再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税费后,收入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所购住房户内及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自行负责,其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维修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好后即交乙方执存。有关办证的费用由甲、乙方双方按政策规定各自承担。

七、其他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方签字盖章并由乙方在合同约定时间交清房价款后生效。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交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两份。

甲方:_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签字)

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章)代理人:________(签字)

典当质押网上交易合同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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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信息化时代已然到来,网络技术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在网络便捷、支付功能盛行的今天,加之网络平台的逐渐完善,和现实生活中商品零售市场中的“第二市场”有别,线上支付的形式备受民众青睐。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自身有着一定的虚拟性特点,所以不可避免会出现信用欺诈行为,从而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损害。针对此种情况,一定要用经济法予以规制,从而才能更好地优化网络交易整体环境,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与切身利益。

关键词:网络交易;信用欺诈;经济法;规制

一、引言

广义而言,信用欺诈主要就是指网络交易过程中的炒信行为,它是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一种新型欺诈行为。在网络虚拟环境下交易,因为交易双方彼此信息存在不对称性的特点,并且交易风险很高,网络交易信用欺诈情况时有发生。此种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自身的知情权,不仅如此,还会对网络平台上的同行业销售人员以及服务人员造成损害,不正当竞争会使网络交易平台环境、秩序等备受影响,这是当前网络交易活动发展中的“拦路虎”。

二、网络交易中的信用欺诈行为

网络交易信用欺诈,实际上是一类混合型的概念,它是网络交易和信用欺诈的综合体,这和单纯意义上的信用欺诈不同[1-3]。网络交易信用欺诈是信用欺诈行为的特异化发展样态,基于信用欺诈概念的原始定义上所增加的行为限制,也就是发生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的信用欺诈行为,这便是网络交易信用欺诈。

简单来说,网络交易便是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电子支付技术、现代物流等为基础的交易。网络交易信用欺诈归属于信用炒作范畴内,现在的法理学界尚未对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但一般指以非正当手段提升店家销售量和积分以及信用认可度等,从而影响消费者购买判断的炒信行为,这便是网络交易信用欺诈。

三、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出现的原因和特征

(一)出现的原因

市场的自发性特点尤为明显,也就是店家旨在获取更高的利益回报所进行的宣传,此类宣传中极有可能夸大其词和弄虚作假。在现实社会中,虚假广告宣传通常都不会构成信用欺诈,主要是因为在交易阶段内商品从卖家方到买家方这个过程,属于实时交易,而网络交易则不同,它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从构成交易合同到买家拿到商品,这个阶段是有时间差的。此为网络交易信用状况出现的根本原因,与此同时,也是网络交易欺诈行为不能彻底被遏制的核心因素。

应该了解到,网络本身就具有隐蔽性特点和虚拟性特点,这是网络交易信用欺诈出现的重要原因。网络交易是以多媒体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为依托的一种非实时交易模式,在买卖双方的民事关系上,和商品零售交易中的买卖双方民事关系有别,网络交易并非“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卖家所提供的商品图文描述,以及和其他买家的评价标注,这些都是买家可以获取的全部信息,网络信息内含隐蔽性特点和虚拟性特点[4]。很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也许某件产品质量平平,但是卖家通过虚构商品交易数量,借助购买好评等手段,让消费者心中形成了一种“商品质量好”的假象,这无疑诱导了买家消费,此为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的基本架构。

(二)特征分析

首先是行为人。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人,从来都不是个体,由于网络信用欺诈受益者是网店经营者,但是要达成信用欺诈行为,一个人是做不到的,期间必有团伙或者他人介入。网络卖家将所售商品发布到电子商务平台上,之后由专职的“炒信”人员暗箱操作,对交易量和商品评价等进行虚构和伪造,这样就会引誘消费者进行购买,此类行为至少要2人才能完成,即卖家和炒信者。之所以不能将卖家自行虚构商品交易数量和虚构评价归入炒信范围,是因为网商本质上便是卖家,那么就一定会对自家商品进行有利评价与宣传,旨在提升网络交易安全性,诸多电商平台都有严密的检测系统,卖家虚构交易量极容易被系统察觉,当前国内主流网络交易平台中,惩戒炒信行为的力度很大,所以卖家自己不敢以身试险。诱导消费者选择的交易量信息以及评价信息都要达到一定规模,方可实现卖货预期目标,卖家若想在短时间内达到此目的必须有他人帮忙,而这些人就是那些炒信专职者。假设因为网络交易平台管理人员没有尽职尽责,继而出现信用欺诈行为,是否要将他视为共同行为主体呢?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知,假设平台管理人员存在故意炒信行为,必然要在后续赔偿中承担一定的法定赔偿责任,但假设单单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滋生个别网络交易信用欺诈情况,平台管理人员则无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可以从道德补偿层面来付出一定赔偿。

其次是侵害权益。在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中,被侵害权益要按照权益关联方进行分类:第一是消费者权益,买家在网络交易中不能达成等价交换,所以买家权益在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中属于被直接侵害方;第二是同行竞争者权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竞争行为实属正常,但假设某一商家以炒信来伪造信用形象的话,那么便会形成不良竞争,同时也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这一原则,与此同时,商家信用形象常会出现波动,某商家形象提升的同时其实便代表着同行竞争方信用形象相对降低;第三是交易平台管理人员权益,假设网络交易平台中经常出现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那么此平台信用形象在广大消费者心中便会大打折扣,买家数量便会急剧下降,继而选择在其他网购平台购物,固然也会造成本交易平台的所有商品交易成交量和网页浏览量持续降低,平台管理人员的经济利益严重受损,所以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对网络交易平台管理人员的权益影响也很大。

最后是行为。从实际角度而言,网络交易信用欺诈归属于特异化欺诈行为范畴内,网络交易信用欺诈的达成渠道具有固定化和特异化特点,网络交易欺诈一定是在反复宣传、形象虚构以及夸大商品质量的基础上完成的,之后在此基础上去诱导消费者盲目消费。

四、网络交易中信用欺诈的经济法规制办法

(一)完善立法的同时明确信用欺诈法律责任所属

1.明确执法部门职责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

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机构组成情况进行对比,我国信用欺诈管理内容方面,需要和政府监管干预部门之间形成协调设置,之后在此基础上需要做出严格要求。首先,按照现在的基本情况对监管机构责任和监管机构权限进行详细归类,使之形成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管理模式。国内电子商务管理部门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区域限制,基于此,需要做好相应的规划和调整,在人力资源调配层面要达成垂直化管理,由政府统一领导,然后各省市镇相互配合,循序渐进地优化非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责任,跟进工作权限、流程规划等工作。其次,按照各类产业特性进行针对性的监管部门创设,以有效且科学的监督管理,营建出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以更好地保障市场有条不紊地运行。最后,需要创设科学且合理的裁决结构体系。目前,国内对信用欺诈行为未设立专门的惩处部门,所以同一主体检查和惩罚的情况屡见不鲜,监督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受到影响。

2.明确信用欺诈法律责任

首先,需要确定信用欺诈经济法责任。很多经营者为了打压同行,以网络来进行不正当生产和营销,常会以不正当的手段去提升信用度,让同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会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也相对影响了网络交易市场的公平秩序,所以要以经济法中的赔偿责任进行治理。信用欺诈经营者出现信用欺诈行为,会破坏网络交易市场秩序,制度维护成本由此便会增加,社会公益效果降低,所以违法经营人员必须承担责任。市场交易活动中如果出现欺诈行为,利益受害方可要求物质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里也要涵盖,唯有如此,惩罚型赔偿制度才能更加合理。其次,信用欺诈属于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刑法》以及《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没有对以信用度从事不正当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等做出相关规定,立法存在一定缺失。国外出台了诸多法律条文规定,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刑事法律体系,我国就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刑法》中规定信用欺诈刑事责任,不仅如此,还要规定信用欺诈行政责任,仅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整改、罚款等惩罚,面对当下频发的信用欺诈现象,力道不足。所以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虚假宣传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罚款为20~100万,情节严重者要罚款100~200万且取消商家营业资格,针对网络交易过程中的信用欺诈行为,要依据本法中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罚,资格罚、声望罚并行,取消违法商家的经营资格,对他们进行信用减级。

3.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设信用欺诈条款

尽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出现“信用欺诈”这一词汇,但是本法对信用欺诈的规制却有几个方面的体现。首先,法律中明确规定经营人员的具体义务,比如说审慎经营和安全保障以及实情告知等,外加消费者知情权和求偿权以及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一方有权根据商品实情,对卖家提出公布商品价格和生产日期等要求。其次,当购买商品以及接受服务时利益受损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获取赔偿。经营人员的义务是这些权利得以保障的先决条件,经营人员提供服务和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务必遵守社会公德,同时要诚信销售,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期间一定要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经营人员在交易阶段内不能创设不公平、不对等、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做出违法宣传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立法层面详细规定了以上主体应有、应尽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持了市场交易平衡,由此便可成为规制网络交易信用欺诈的基础性法律;在第55条中可增设信用欺诈条款,从而明确信用欺诈经营人员的主体责任,经营人借助信用度进行欺诈的就要负赔偿责任,然后提升赔偿额度,赔偿买家所购买商品价格三倍的金额,还有就是增加赔偿金额未满500元的视为500元。

在全新《反不正方竞争法》中的第8条里,其阐述了虚假宣传的具体内容,规定了商家不能伪造所售商品的销售数量以及商品评价等。基于此,增加了一个条例,规定相关经营人员不能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虚假交易,亦或是进行虚假宣传操作,更不能协助其他买家炒信。换个角度来说,商家不能对自己的商品做虚假宣传,更不能帮助他人虚假宣传,若是违反了此项规定,就要受到惩罚,比如炒信机构、职业差评师等违法人员都必将受到严厉惩处。虚假宣传以及虚假交易行为,都是信用欺诈里的特定行为种类,禁止虚假宣传、虚假交易组织,是对互联网服务平台的一种规制手段,期间借助立法模式禁止平台上的所有虚假交易行为,对网络交易过程中的特定信用欺诈行为加以规定。虚假宣传、组织虚假交易,比较侧重在特定违法行为的规定层面,未能体现构成基于此类行为的商业交易信息传播秩序,也没有明确“虚假”行为的内涵,没能成为当前法律技术的价值性、操作性基础,难以全面概括或等同于信用欺诈。网络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欺诈行为可谓变化多端,也会出现虚假宣传、组织虚假交易以外的诸多新的欺诈行为,所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待信用欺诈问题的规定需要谨慎。

(二)以制度创设路径,有效规制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

1.优化在线纠纷争端处理机制

此类手段主要是借助互联网寻找法庭机构以外的公正第三方,核心目标便是达成关于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买卖双方之间存在契约争执问题的处理。针对电子商务线上争端处理模式,在线诉讼是主要办法,和线下争端处理类似。特别是处理线上电子商务交易问题时,矛盾当事人可根据此次争议属性,选择科学odr类型。这种在线争端处理机制,满足了不同社会人员的各自需求,最大限度上反映了线上争端处理机制中对当事人自治的尊重。毋庸置疑,此类线上纠纷处理机制的灵活性优势十分明显,能够简化互联网交易程序,提升事件处理效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解决网络交易矛盾,期间不会受到诉讼程序限制,普遍适用性尽显。在线纠纷处理完成了交易争端跨管辖权处理纠纷和矛盾,同时弥补了司法救济的缺陷,为纠纷双方处理争端提供了新路径。在线争端处理机制特征为高度灵活、快速适用、经济高效,而且还拥有公开化、透明化、成本低等特点,深度促进了电子商务消费形式的多样化进步,为未来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在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规制方面,创新在线争端处理机制去处理传统adr环境下的电子商务纠纷、矛盾,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可以弥补传统诉讼存在的不足之处。

2.创设第三方评价信用机构

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体系中,多数信用评级系统都没有和网络融合,也不存在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价部门执行监督管理。我国要创设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确定其半官方、半私立的基本特性。还有就是要应用特别算法,现在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的信用评级系统由企业网站自行设计,依次分为高、中、低几个等级,通过数量基数进行计算累进。这种做法和国外信用评级算法迥异,西方国家在信用评价过程中,不会单纯将好评累积,主要将买家信用和相关网购参数作为具体指标。买家的信用度良好,那么他在对商品进行评价时,便会影响这个产品的信用,假设买家网购次数很少且信用等级低,那么他本人所写的评价语就不会对这个商品的信用造成太大影响。所以,一定要尝试性地融入信用等级算法,从而提升炒信人员的犯罪成本,间接遏制违法欺诈行为。

3.建立失信惩罚管理制度

在网络教育中,信用的作用日益凸显出来,建立失信惩罚管理制度显得势在必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违反义务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交易出现信用欺诈时,要按照《网络交易平台规范》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去获取救济,后者对平台提供商的连带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建议在网络交易中不涉及第三方责任时,网络服务平台提供商需要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是要意识到这和其在民法中的责任有别。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方的义务限制很重要,过多限制的话也会带来负面效应,网络交易发展便会很困难。网络服务平台上有时会使用“霸王条款”去逃脱责任,所以当前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對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方进行规定专设,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情况恶劣的要取缔其经营资格。

五、结语

采用经济法对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进行规制,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需要从实际角度出发,全方位考虑各方要素,探索高效化、常态化的规制路径,营建出一个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让广大用户在网络上可以安心、放心地去交易和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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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质押网上交易合同篇四

甲方(著作权人):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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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授予乙方对其提供图书的数字化版权的非专有使用权(包括简体和繁体),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可以将甲方授权的图书以电子图书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制作、传播和销售。“电子图书形式”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将图书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

2.甲方保证拥有其所提供的图书的版权所有者授予的对图书数字化版权的独家使用权,并拥有授权乙方以本协议约定方式使用图书的权利;保证其所提供的图书和所授予的数字化版权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和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如因授权图书或上述授权与第三人包括有关国家管理部门发生任何争议,争议的解决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负责和承担,并应补偿乙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乙方并可以终止协议。

3.本协议签定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授权图书的样书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是指s2、s72、ps2、ps、doc、pdf等其中一种格式文件)

4.甲方向乙方授权后,甲方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2)甲方有权索取相关图书销售和浏览信息;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双方约定支付其应得收益;

5.甲方指定_________作为合同执行人及联络人,随本协议附上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甲方所提供图书数字化版权的非专有使用权,即乙方享有将甲方所提供图书转换为数字代码形式,并利用软件技术设置各项阅读功能,以非纸介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和制作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使用的非专有使用权。

2.乙方对图书进行数字化使用的具体技术、方法以及乙方推广数字化图书的方式均为乙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对图书数字化的具体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数字化图书的版式设计、技术设计、独特的阅读功能的设置和组合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乙方有权在甲方授权使用的范围内根据市场形势决定使用授权作品的具体方式及其宣传、包装、价格和销售形式;乙方为实现使用甲方授权作品的目的,有权委托第三方将授权作品按甲乙双方约定的使用方式进行制作、传播和销售。

4.乙方保证甲方所提供图书的完整性,不更改图书的版权信息和内容。

5.享有和承担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义务。

三、价格和结算

1.乙方每年将根据销售收入的____%来支付甲方作品的电子版使用费。

2.电子图书的销售数量以乙方销售软件统计的数量为准。

3.每年____月____日为版权使用费结算截止日,____月____日―____日为版权使用费支付日期。乙方根据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记录和有关电子凭证按照上述结算约定向甲方支付其应得分成。

四、特别约定

1.对于甲方授予乙方的非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排他性,乙方不得限定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类似的使用协议;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许可其他任何第三人独家使用本协议涉及图书的数字化版权或将图书的数字化版权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2.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和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包括对方经营信息、销售数据和技术方案等商业秘密,非经对方的书面的、特别的授权以及在法律有强制要求的情况下,获知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不得擅自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或泄露给他人,或有其它不正当使用的行为,否则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认真地履行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如发生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如乙方逾期支付著作权使用酬金,每逾期一日按报酬总额的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本合同终止日前必须将所有未付清款项付给甲方。

六、其他事项

1.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双方另行协商签定书面备忘录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任何由本协议引起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最终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3.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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