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实用23篇)

时间:2023-12-15 05:44:38 作者:笔舞

不断完善和更新规章制度是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保持组织活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举措。规章制度的完善和修订需要与时俱进,适应组织发展的需求和社会变革的趋势。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和关系到饭店全局安全的部位。对重点要害部位应设立明显的防火标志,重点加强安全防范。

1.饭店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变电所锅炉房电脑房。

液化气站木工房洗衣房。

空调房各部位dj房各类仓库。

消防中心。

2.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规模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核、录用、管理的规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由保安部备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随意调动。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必须专人负责,制订行之有效的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责任人应经常性地进行安全自查自纠工作,消除不安全隐患。

6.防火安全职能部门会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和督导,并进行严格的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7.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需执行登记制度。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

三、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统一管理分片包干和个人岗位责任制。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四、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可燃及易燃危险品管理制度;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五、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2、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3、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4、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

六、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

七、施工人员进场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防火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2、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3、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4、报火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

八、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2、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3、初起火灾的补救方法及注意事项;4、逃生方法及路线。

九、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

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可燃物及易燃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2、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3、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4、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5、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十、施工单位应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资料:包括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制度、方案、预案;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义务消-防-队;消防设施、器材等维修验收记录;电气焊人员持证上岗记录及复印件;施工现场消防检查记录。

十一、施工人员要正确使用消防设施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的操作。遇到火情,不要慌张,立刻拨打大厦消防中心电话(83913323),报告着火地点、火势大小;就近使用消火栓箱内灭火器实施扑救。发生火灾时,严禁乘坐电梯,有就近的消防通道迅速撤离大厦。

十二、施工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并将培训资料存入内业档案中。

十三、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

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区与非施工区应设置围档隔开,不得遗撒、阻塞、占用公区走道及消防通道入口,保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

十四、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的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十五、施工现场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干管直径不小于100毫米。消火栓处昼夜要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米内不准存放物品。地下消火栓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十六、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数量不少于2根,管径不得小于100毫米,每层设消火栓口,配备足够的水龙带。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消防泵房应使用非燃材料建造,位置设置合理,便于操作,并设专人管理,保证消防供水。消防泵的专用配电线路,应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要保证连续不间断供电。

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十八、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十九、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施工期间如使用临时电源,必须凭相关许可手续,办理临时用电申请单。配备合格的临时用电设施,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电闸箱内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施工现场严禁私搭、乱接电线,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灯具。

二十、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二十一、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二十二、施工现场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二十三、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防尘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时施工单位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施工现场搭建的办公、宿舍等房屋应当使用不燃材料做填充的彩钢板。

二十四、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1]65号),使用符合要求的外保温材料,在外保温施工前将材料送有关部门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二十五、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禁止在大厦外围及大厦内部任何位置吸烟。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置宿舍。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二十六、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2处的安全门;居住100人以上,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二十七、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重点部位为单位的重点防火对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厨房、客房等为单位的重点部位。为加强对单位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单位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

一、加强防火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防火安全领导责任制。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职责到位、任务明确。

(二)建立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兼职消防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防火安全的组织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要按责任制要求真抓实管,把防火安全工作作为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日程,与日常工作同计划、同建设、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措施、操作流程,搞好宣传教育。

(一)根据不同部位,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安全巡查和每月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

(三)结合安全生产月、119宣传日等重大活动认真抓好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基础知识,提高全员防火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三、对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一)严格重点部位管理,在重点部位进行施工操作必须经过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研究同意,未经同意严格擅自进行作业。

(二)重点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严禁盲目蛮干;

(三)在重点部位设置提示牌及相关警示标识,提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严格控制非工作人员进入重点部位;确需进入的要经过相关负责人的同意。

重点部位安全防火制度

一、 木工间(库)防火制度:

1、 木工间(库)严禁吸烟;

2、 木工间(库)严禁明火作业;

3、 每天班前班后做好安全检查和落手清工作;

4、 电源装置及开关保险应符合要求,下班后切断电源;

5、 木工间应配备酸碱及二氧化碳灭火机。平时要加强保养;

6、 工作人员必须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本领。

二、 油漆间(库)防火制度:

1、 油漆间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内;

2、 非油漆工未经允许不准入内;

3、 各种油类溶剂油应分类堆放;

4、 挥发性强的溶剂油应密封存放;

5、 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6、 室内必须安装防爆灯。下班后电源切断;

7、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持道路畅通;

8、 工作人员必须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本领。

三、 食堂炉灶防火制度:

1、 灶后燃料不得存放过多,并与炉门保持一定距离;

2、 开油锅或熬油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灶头,应注意油温防止起火;

3、 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妥善处理炉渣,防止死灰复燃;

4、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注意维修保养。

四、 机修组防火制度:

1、 油回丝应统一放置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定期进行处理;

2、 用油类进行清洗作业时,不准吸烟,不准同时进行明火作业;

3、 清洗作业后的废油不得倒入下水道。应统一妥善处理;

4、 清洗机电设备时一定要切断电源;

5、 清洗汽车严禁使用汽油,并必须拆除电瓶桩头。焊接时时拆下油箱;

6、 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要加强维修保养;

7、 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五、 电工(配电)间防火制度:

1、 严格按照线路规定安装电线,防止发生相间短路或对地短路;

2、 按具体环境选用导线,不使用陈旧老化或裸导线;

4、 线路上应按规定安装断路线或熔断器,不准用超规定的熔丝或铜、铁丝代替;

6、 导线接头应采用可靠措施并经常检查,以防接触不良电阻增大发生火灾;

7、 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要加强维修保养。

六、 油库防火制度:

1、 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库;

2、 油库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3、 油库必须有良好的通风隔热条件,高温季节上午10点至下午5点不得发放油类;

4、 库内照明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

5、 电器开关及保险装置不准安装在库内;

6、 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道路畅通;

7、 每天下班前应全面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七、 氧气、乙炔钢瓶(库)防火管理制度:

1、 氧气、乙炔钢瓶要明确专人管理,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2、 氧气、乙炔钢瓶不准混放和同车装运;

3、 库房应采用耐火材料建筑,露天存放气瓶应有遮阳设施;

4、 瓶库内严禁烟火,周围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动用明火;

5、 乙炔、氧气瓶应直立存放,放轩整齐;

6、 乙炔瓶要直立使用,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冲击碰撞;

8、 作业时必须要有人监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注意保养。

重点防范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 目 的 : 为 保 障 公 司 重 要 部 位 的 安 全 ,预 防 和 制 止 违反 安 全 保 卫 的 行 为 和 犯 罪 活 动 ,坚 持 “ 预 防 为 主 ,确 保 重 点 , 制 止 犯 罪 , 确 保 安 全 ”的 方 针 , 搞 好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 适 用 范 围 : 重 要 部 位 是 指 在 公 司 内 部 ,对 生 产 过 程 中 起着 关 键 作 用 和 有 着 重 要 影 响 ,须 加 强 重 点 防 范 的部位。主要范围: 2.1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关 键 部 位 : 提 供 生 产 的 供水、供电、供气等室、站、所。 2.2 危 险 物 品 部 位 :生 产 、使 用 、储 存 易 燃 、易爆、剧毒的部位; 2.3 其 他 应 列 入 重 点 防 范 的 部 位 。

3、 具 体 内 容 :

3.1 保 卫 部 筛 选 公 司 各 部 位 , 将 重 要 部 位 填表登记,列入公司保卫工作档案、存档。

3.2 重 要 部 位 的 保 卫 工 作 应 当 建 立 保 卫 责 任制。

3.3 重 要 部 位 应 安 装 防 范 设 施 , 要 有 专 人 负 定 确责, 期检查和维护, 保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3.4 重 要 部 位 要 根 据 可 能 发 生 的 情 况 , 制 定完 善 的 防 火 、防 盗 、防 破 坏 、防 爆 炸 、防 治 安 灾害 事 故 等 各 项 安 全 措 施 和 处 置 抢 险 事 故 预 案 ,并根据预案要求定期进行演练。

3.5 重 要 部 位 值 班 人 员 必 须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保 卫 制 度 ,不 得 擅 离 岗位。

3 . 6 重 点 部 位 应 建 立 值 班 、巡 查 、操 作 人 员 、进出入制度,认真填写记录。

3.7 对 于 非 本 部 位 人 员 、 车 辆 应 当 接 受 该 部位 值 班 人 员 检 查 ,检 查 是 否 携 带 该 区 域 禁 止 的 危险品,并登记,全程派人跟踪。

3.8 进 入 易 燃 易 爆 场 所 和 运 输 易 燃 易 爆 危 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3.9 重 要 部 位 需 要 作 业 时 应 严 格 遵 守 公 司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10 凡 携 带 物 品 离 开 重 要 部 位 的 人 员 、 车辆,应当出具有效证明,交值班人员查验。

3 . 1 1 对 重 要 部 位 的 贵 重 零 件 、备 件 、贵 重 工具 和 贵 重 金 属 保 管 工 作 要 落 实 到 人 ,实 行 双 人 管理,防止丢失。

3 . 1 2 重 要 部 位 要 建 立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发 生 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卫部门报告。

3 . 1 3 重 要 部 位 工 作 人 员 要 经 常 检 查 ,发 现 隐患 ,及 时 整 改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要 不 定 期 检 查 值 班情况。保卫部每月定期两次次检查。

3 . 1 4 保 卫 重 要 部 位 应 当 落 实 人 防 、物 防 、技防 措 施 ,以 物 防 为 基 础 ,技 防 为 主 导 ,人 防 为 根本 ,三 者 有 机 结 合 ,有 效 防 范 各 类 刑 事 犯 罪 的 侵害。

4、 奖 励 和 考 核 :

4.1 奖 励 :

4.1.1 为 使 保 卫 责 任 制 贯 彻 落 实 , 做 到 “责 、权 、 利 ”统 一 , 季 度 考 核 时 奖 励 保 卫 工 作 成 绩 突出的职工。

4.1.2 凡 执 行 本 规 定 尽 职 尽 责 , 对 保 卫 工 作有突出成绩的,所给予表彰或奖励。

4.1.3 对 避 免 发 生 重 大 案 件 、 事 件 、 事 故 或挽 救 重 大 损 失 有 特 殊 贡 献 的 人 员 ,报 请 上 级 给 予表彰或奖励。

4.2 考 核 :

4.2.1 防 范 措 施 不 落 实 、 违 反 规 章 制 度 、 放松 警 惕 、保 管 物 品 不 当 被 盗 、丢 失 者 ,按 照 公 司保卫管理制度给与处罚。

4.2.2 对 发 生 的 案 件 及 职 工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部 门 责 任 人 、当 事 人 要 及 时 报 告 保 卫 部 ,不 报 或拖延报告贻误战机,一经查出从严处理、考核。

4.2.3 凡 外 来 人 员 , 在 哪 个 部 位 发 生 案 件 ,由 哪 个 部 门 负 责 ,根 据 责 任 和 损 失 大 小 给 当 事 人罚款处理,酌情追究该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4.2.4 重 要 部 位 值 班 人 员 在 当 班 时 间 内 发 生案件,经现场勘查后,视其责任大小通报批评,情节严惩、损失较大的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4.2.5 对 漏 洞 隐 患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而 未 完 成 ,无 正 当 理 由 引 起 案 件 事 故 ,视 其 影 响 程 度 和 损 失大小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 6、 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归 保 卫 部 。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重点要害部位人员配备要求。

(一)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要做好政审工作,严防不可靠人员混入。(二)重点要害部位主管单位、部门的负责人,要随时注意其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异常苗头要尽快调查核实;对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继续工作的人员,要建议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将其调离;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要经学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暂时留用,但必须采取绝对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三)对工作人员进入或调离重点要害部位,均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严格按政策办事,防止草率行事。

二、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措施及要求

(一)根据重点要害部位的业务性质和工作特点,明确安全防范重点。(二)建立健全、不断完善和切实落实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三)建立健全和切实落实各类人员责任制,定人定位定岗定责。(四)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失泄密、防侵扰、防中毒等各项安全防范工作。(五)加强昼夜值班、巡查、警卫、守护并做好记录。(六)经常了解、掌握业务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妥善处置,及时报告。(七)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及时发现、排查、整改和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严防发生政治案件(事件)、刑事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和安全事故,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广东益民服装城

广州市广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 目的

加强益民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消防设备设施,预防火灾发生。维护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日常消防巡查的基础上对增加消防重点部位安全检查工作。消防重点部位分为设备房、宿舍、商户、仓库及停车场。设备用房包括:消防监控中心、水泵房、恒压泵房、电梯机房、高低压电房、发电机房、变压器房、空调机房、层间电房.

三、 职责

1. 工程部负责设备房消防安全的巡查及餐饮单元设备设施和工程部宿舍的消防安全检

查。

2. 物业部负责物业宿舍和各区租户的消防安全巡查。

3. 仓管员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巡查。

4. 保安部负责保安宿舍、车场、各区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安全检查。

四、 内容

(一)设备房

1、运行班各岗位当班人员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消防水泵房、恒压泵房、高低压电房、变压器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2、运行班值班电工负责层间电房的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周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3、 消防中心负责消防监控中心的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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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益民服装城

广州市广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二) 仓库

1、仓管员负责服务中心仓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仓库管-理-员休息时除外),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仓库)》。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

(三) 车场

1、 保安部负责车场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车场)》。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保安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四)宿舍

1、保安部负责保安宿舍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宿舍)》。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保安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2、工程部负责工程宿舍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宿舍)》。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五、 检查要求

(一)设备房

1、灭火器/防烟面罩:是否配置、是否过期、是否完好。

2、应急灯/疏散指示: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 烟/温感: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

4、 电源控制箱:接线是否规范。

5、消防电话: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功能是否正常。

(三)仓库

1、灭火器/防烟面罩:是否配置、是否过期、是否完好。

2、应急灯: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烟/温感: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

4、 电源控制箱:接线是否规范。

5、消防电话: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功能是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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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四) 车库

1、 灭火器/防烟面罩:是否配置、是否过期、是否完好。 2、应急灯/疏散指示: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 消防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1、 灭火器/防烟面罩:是否配置、是否过期、是否完好。 2、应急灯/疏散指示: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 烟/温感: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 4、 电源控制箱:接线是否规范。

5、消防电话: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功能是否正常。

6、各重点部位消防设备设施(烟/温感、消火栓、喷淋、破玻、警铃、广播等)按消防维保合同要求由维保单元实施,并记录填写《xxx月度/季度检查登记表》,工程部/消防中心跟进。

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部位清单

广州市广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

根据公安部61号令第十九条之规定,和本店的实际安全情况,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135个。其中20个档口为一个重点部位;超市熟食制做区5个作业点为一个重点部位;每个明火作业点分别设置同一编号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显标志。各部门的区域库房为一个重点部位,每个业种的大库分别设置同一编号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明显标志。其它场所均单设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标志。

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志的确定与责任制的落实

为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志设置明显,选择正红底、正黄字和正黄边统一规格正三角形,并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字样表示,以“a”多少表示重点部位的危险等级。为便于管理统一设置为xmt---001---135编号(图示附后)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危险等级划分

根据各重点部位的危险性和对人身、财产以及对消防安全的危害程度来划分等级,将领导指挥部位、明火作业、人员密集、消防指挥与消防设施、消防供电、主要疏散出口设定为aaa级;将各独立店、微机室、风机房、配电间、设备间等部位设定为aa级;将各业种大库和区域库设定为a级。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责任制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责任一般由直接管理人负责,公共区由相关部长、经理负责;厂方人员负责操纵管理,但责任人由所辖部门领导负责。人员岗位变动时要及时调整。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责任人必须做到全面落实不得虚设。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检查和汇报

2、严格执行防火检查中关于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的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3、根据卖场营运活动情况和气象变化可增加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检查次数;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各项检查情况每月不少于一次向总经理做出专项书面报告。汇报先由各责任人逐级汇报到安全保卫处进行汇总。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细则

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用途不得随意改变;

2、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可燃物品;

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门、锁、窗必须牢固可靠、使用正常,发现故障及时修理;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卫生、物品、标志、设备必须全时保持完好;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必须配足灭火器,并保持正常状态;

6、责任人随人员调动要及时进行调整,不得空位;

8、本店所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现场、制度落实、档案管理由安全保卫处处长具体负责。

工程物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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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6、工作人员必须学习消防知识,提高灭火本领。

1、油漆间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内;

2、非油漆工未经允许不准入内;

3、各种油类溶剂油应分类堆放;

4、挥发性强的溶剂油应密封存放;

5、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6、室内必须安装防爆灯。下班后电源切断;

7、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持道路畅通;

8、工作人员必须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本领。

1、灶后燃料不得存放过多,并与炉门保持一定距离;

2、开油锅或熬油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灶头,应注意油温防止起火;

3、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妥善处理炉渣,防止死灰复燃;

4、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注意维修保养。

1、油回丝应统一放置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定期进行处理;

2、用油类进行清洗作业时,不准吸烟,不准同时进行明火作业;

3、清洗作业后的废油不得倒入下水道。应统一妥善处理;

4、清洗机电设备时一定要切断电源;

5、清洗汽车严禁使用汽油,并必须拆除电瓶桩头。焊接时时拆下油箱;

6、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要加强维修保养;

7、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工作场所严禁吸烟;

1、严格按照线路规定安装电线,防止发生相间短路或对地短路;

2、按具体环境选用导线,不使用陈旧老化或裸导线;

4、线路上应按规定安装断路线或熔断器,不准用超规定的熔丝或铜、铁丝代替;

6、导线接头应采用可靠措施并经常检查,以防接触不良电阻增大发生火灾;

7、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要加强维修保养。

1、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库;

2、油库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3、油库必须有良好的通风隔热条件,高温季节上午10点至下午5点不得发放油类;

4、库内照明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

5、电器开关及保险装置不准安装在库内;

6、配备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道路畅通;

7、每天下班前应全面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1、氧气、乙炔钢瓶要明确专人管理,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

2、氧气、乙炔钢瓶不准混放和同车装运;

3、库房应采用耐火材料建筑,露天存放气瓶应有遮阳设施;

4、瓶库内严禁烟火,周围不得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和动用明火;

5、乙炔、氧气瓶应直立存放,放轩整齐;

6、乙炔瓶要直立使用,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冲击碰撞;

8、作业时必须要有人监护,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并注意保养。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公司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事故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1、根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不同性质、规模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

5、防火安全职能部门会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所属部门加强防火安全检查和督导,并进行严格的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1、重点部位属单位重点要害部位,员工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不准擅离职守,对设备的改造情况、运行情况、注意事项及工具用具损坏情况要交接清楚,确保各种机械设备完好、运转正常。

2、维修施工应严格按照各项安全制度进行施工作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准乱拉电线。

3、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重点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听、勤看,发现问题,排除隐患,并及时向上级汇报,确保安全。

4、重点部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加强对重点部位内一切消防安全设备器材进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5、不得在消防泵房、机房内会客、接待朋友,外来参观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发生问题及时解决汇报。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加强益民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消防设备设施,预防火灾发生。维护业主(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适用于在日常消防巡查的基础上对增加消防重点部位安全检查工作。消防重点部位分为设备房、宿舍、商户、仓库及停车场。设备用房包括:消防监控中心、水泵房、恒压泵房、电梯机房、高低压电房、发电机房、变压器房、空调机房、层间电房.

1.工程部负责设备房消防安全的巡查及餐饮单元设备设施和工程部宿舍的消防安全检查。

2.物业部负责物业宿舍和各区租户的消防安全巡查。

3.仓管员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巡查。

4.保安部负责保安宿舍、车场、各区消防设施(灭火器消防栓)消防安全检查。

(一)设备房。

1、运行班各岗位当班人员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消防水泵房、恒压泵房、高低压电房、变压器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2、运行班值班电工负责层间电房的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周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3、消防中心负责消防监控中心的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4、各值班电工负责电梯机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设备房)》。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二)仓库。

1、仓管员负责服务中心仓房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仓库管理员休息时除外),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仓库)》。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

(三)车场。

1、保安部负责车场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车场)》。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保安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四)宿舍。

1、保安部负责保安宿舍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宿舍)》。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保安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2、工程部负责工程宿舍消防安全巡查,周期为每天一次,并记录于《益民服装城消防重点部位巡查表(宿舍)》。巡查发现的存在问题由巡查人员负责在巡查表填写,汇总后由工程部跟进整改。工程部主管每月查阅巡查表并签名。

(一)设备房。

1、灭火器/防烟面罩:是否配置、是否过期、是否完好。

2、应急灯/疏散指示: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烟/温感: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

4、电源控制箱:接线是否规范。

5、消防电话: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功能是否正常。

(三)仓库。

1、灭火器/防烟面罩:是否配置、是否过期、是否完好。

2、应急灯: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烟/温感: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

4、电源控制箱:接线是否规范。

5、消防电话: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功能是否正常。

(四)车库。

1、灭火器/防烟面罩:是否配置、是否过期、是否完好。

2、应急灯/疏散指示: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消防通道:是否保持畅通。

4、烟/温感: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

5、消火栓/消防沙箱:外观是否完好、配件是否齐全。

(五)宿舍。

1、灭火器/防烟面罩:是否配置、是否过期、是否完好。

2、应急灯/疏散指示:是否配置、功能是否正常。

3、烟/温感: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

4、电源控制箱:接线是否规范。

5、消防电话:外观是否完好、安装是否牢固、功能是否正常。

6、各重点部位消防设备设施(烟/温感、消火栓、喷淋、破玻、警铃、广播等)按消防维保合同要求由维保单元实施,并记录填写《xx月度/季度检查登记表》,工程部/消防中心跟进。

消防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重点单位及有消防重点部位的'单位务必进行每日防火巡查,保卫处负责对各单位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消防巡查要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巡查日志。

三、消防巡查日志要对每日巡查状况做详细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签字。

四、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力争做到当场妥善处置,本单位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在隐患未解决前,所属单位要采取用心措施,不能使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五、每日防火巡查的资料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掉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状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状况。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重点部位为单位的重点防火对象,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厨房、客房等为单位的重点部位。为加强对单位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单位消防工作实际,制定如下:

(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职责到位、任务明确。

(二)建立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部门负责人、兼职消防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防火安全的组织工作。

(三)领导小组成员要按责任制要求真抓实管,把防火安全工作作为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日程,与日常工作同计划、同建设、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一)根据不同部位,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严格落实每日防火安全巡查和每月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整改火险隐患。

(三)结合安全生产月、119宣传日等重大活动认真抓好防火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基础知识,提高全员防火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一)严格重点部位管理,在重点部位进行施工操作必须经过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研究同意,未经同意严格擅自进行作业。

(二)重点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严禁盲目蛮干;

(三)在重点部位设置提示牌及相关警示标识,提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严格控制非工作人员进入重点部位;确需进入的要经过相关负责人的同意。

消防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

(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依法应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申报。经督促仍未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应当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调整。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尽职责。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四)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九)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内设部门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二)制订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实施消防安全巡查,管理重点防火部位,维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四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值班期间应当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四)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是火灾时,应确保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或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人员密集型生产企业,公众聚集型服务行业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单位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每月不宜少于1次,其他单位每季度不宜少于1次。消防工作例会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一般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消防安全保卫人员和内设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

(四)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及相关记录;。

(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七)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八)用火、用电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频次。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在位,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清晰;。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每夜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二条防火检查、巡查时应当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检查、巡查中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值班、执勤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值班、执勤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保卫人员担任;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保消防控制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名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值班人员。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整改方案,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组织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停用危险部位。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四)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检测,避免超负荷运行;。

(七)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和场所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立即消除: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钢板临时建筑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采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易燃、可燃材料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水压充足;。

(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四)消火栓有明显标识,消火栓箱内器材完好齐全,取用方便;。

(五)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并保留维护保养记录;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

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员的数量应当与本场所消防职责相适应。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灭火防护服、水鞋、头盔、腰服、腰带、防毒面具、安全绳、灭火器、水枪及水带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保障灭火救援需要。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每年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1次全面安全性能检测。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完整、随时可用。维护、检查的内容包括:

(二)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明确疏散引导员。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同一建筑物内有2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或2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间存在公共管理区域的,各单位应当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明确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建筑概况、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以及消防检查、巡查、演练、培训等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部署,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东莞市和中山市各镇(街道)参照本条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推动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二)督促符合申报标准的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五)及时督促整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单位性质和规模等,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指导,不得将性质重要、规模大、功能复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交由公安派出所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邮政、通讯、银行、证券、保险、电力、供水、石化等相关系统应认真履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加强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消防行业协会应探索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对单位消防安全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和公布。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将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主动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等提供技术服务,提高技防、物防水平。

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社会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政审批、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在储存、使用、运输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1961年国务院第十二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2.各种易然、易爆化学物品仓库不准使用易燃建筑,库内要通风良好,不准安装电源设施。

3.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业人员负责,建立健全领退登记制度,使用时不得超过当天用量,存放不得靠近火源、热源。

4.凡因工作需要较多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制定防火措施,由单位领导逐级向使用班组进行书面消防安全交底。

5.在办公室、宿舍、食堂等不利于安全的场所;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露天堆放木材应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7.使用各种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罐要由专人负责,管道和截门需安全可靠;一旦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应及时抢修。

(二)石油液化气的防火要求。

1.对使用石油液化气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懂得安全操作规程和排除故障的知识,并建立责任制度。

2.使用石油液化气的厨房、锅炉房要设贮气室,罐与灶应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严禁气炉与其他明火同时使用。

3.气罐在运输使用中严禁暴晒,冲撞倒卧或用热水浸泡浇烫。调压气要灵敏有效,检查时不要明火试验或照明。

4.施工现场一般不准使用石油液化气从事生产,其他后勤单位使用时要经消防保卫人员检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三)配、变电室的防火要求。

1.除电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配、变电室。

2.配、变电室要保持整洁,严禁在室内和开关柜箱内放易燃、易爆与其他物品。

3.定期对电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扫,保持清洁,防止因生产造成短路,对电器设备的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监视电压负荷变化情况,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用易燃液体擦洗。

6.电工在安装、维修电气设备、线路时必须按规程操作。

(四)物资仓库的防火要求。

1.各类物资仓库的消防工作管理和要求应严格执行公安部1990年3月22日发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2.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仓库竣工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仓库的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设备,有明显的防火标志。

4.库存物资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严禁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库存分垛存放时,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m2,并严格按照“五距”储存物资。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m,垛与散热器、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0.3m,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垛的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

6.高压线下不准堆放可燃材料。

7.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w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8.仓库所有人员都应熟知《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熟悉所有货物的性质、特点。在整理、存放、搬运、使用时,应注意防火安全。

9.重点仓库(百万元以上)要严格执行国务院(1981)160号文件精神,按照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的标准每半年进行一次自验。

(五)档案室、资料室、保密室的防火要求。

1.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人内。

2.严禁在室内吸烟,不准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文件柜之间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在通道口存放物品。

4.室内所有电线、电闸、电灯与资料保持在30cm以上距离。

5.管理人员在下班前要进行检查,消除隐患。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46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督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

(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依法应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单位,应督促其申报。经督促仍未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应当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不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调整。

第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确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通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系统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针对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七)落实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工作奖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尽职责。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四)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七)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九)组织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考评,提请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奖惩;。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明确内设部门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实施消防安全巡查,管理重点防火部位,维护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六)发生火灾后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四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值班期间应当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四)接到火灾警报并确认是火灾时,应确保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二)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九)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防雷防静电管理制度、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组织或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例会。人员密集型生产企业,公众聚集型服务行业以及其他火灾危险性较高的单位召开消防工作例会,每月不宜少于1次,其他单位每季度不宜少于1次。消防工作例会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新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其中,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月组织1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一般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消防安全保卫人员和内设部门有关人员参加,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窗、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情况;。

(三)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情况;。

(四)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及相关记录;。

(六)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七)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八)用火、用电安全情况;。

(九)防火巡查落实情况;。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频次。防火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无违章用火、用电情况;。

(二)有无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情况,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在位,消防安全标识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当检查并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每夜不应少于2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二条防火检查、巡查时应当填写检查和巡查记录,检查、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检查、巡查中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值班、执勤工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值班、执勤人员应当由消防安全保卫人员担任;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保消防控制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每班不应少于2名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持证值班人员。

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立即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整改方案,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组织整改。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停用危险部位。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区、营业区之间应当进行防火分隔;。

(四)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六)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当定期检查、检测,避免超负荷运行;。

(七)公众聚集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当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和场所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立即消除:

(一)人员密集场所违章搭建使用易燃、可燃芯材的彩钢板临时建筑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采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易燃、可燃材料的;。

(四)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供水设施完好,水压充足;。

(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四)消火栓有明显标识,消火栓箱内器材完好齐全,取用方便;。

(五)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器材完好可用。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每月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并保留维护保养记录;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1次全面检查测试,并将检测报告存档。

第二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员的数量应当与本场所消防职责相适应。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配备灭火防护服、水鞋、头盔、腰服、腰带、防毒面具、安全绳、灭火器、水枪及水带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保障灭火救援需要。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当选用合格产品,每年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1次全面安全性能检测。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完整、随时可用。维护、检查的内容包括:

(二)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明确疏散引导员。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同一建筑物内有2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或2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之间存在公共管理区域的',各单位应当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明确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内容包括单位建筑概况、消防行政许可情况、消防工作组织机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以及消防检查、巡查、演练、培训等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研究部署,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东莞市和中山市各镇(街道)参照本条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督促,指导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地可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分级管理,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推动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拟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二)督促符合申报标准的单位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工作档案;。

(五)及时督促整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单位性质和规模等,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火灾高危单位应由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指导,不得将性质重要、规模大、功能复杂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交由公安派出所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邮政、通讯、银行、证券、保险、电力、供水、石化等相关系统应认真履行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加强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消防行业协会应探索建立消防安全信用评定机制,对单位消防安全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和公布。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将本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主动接入城市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消除建筑消防设施故障,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等提供技术服务,提高技防、物防水平。

第四十五条公安消防、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质监、税务、金融监管、海关等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等社会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情况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行政审批、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学校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学生宿舍(公寓)实施封闭式管理。每幢宿舍(公寓)均应设立值班室,安排专人值班看守。寒暑假封闭的学生宿舍(公寓)楼,仍应安排专人值班、巡查。

2、宿舍(公寓)楼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熟悉住宿人员,严禁闲杂人员和小商小贩入内。对于带出宿舍的大件物品应检查后放行。

3、禁止擅自留宿他人,禁止留宿异性。

4、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违章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5、禁止在床铺上点蚊香,不准点蜡烛,不准将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带入和存放宿舍楼。

6、禁止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自炊用具。禁止焚烧杂物。

7、严格执行会客规定,大件物品出门要办理登记手续。

8、禁止聚众酗酒、举办舞会,不得大声喧哗、起哄闹事、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向室外和公共场所投掷酒瓶等物。

9、确保楼道、走廊畅通,楼道内禁止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爱护楼内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

10、学生应按时回宿舍就寝,杜绝迟归和不归现象。离开宿舍或晚上睡觉必须关好门窗。

11、大额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安全设置银行卡密码,妥善保管好现金、贵重物品。

1、每间办公室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督促本办公室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2、落实办公室安全防护措施。门窗必须牢固,底楼及走廊上的窗户要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栅栏(钢元直径不得小于1.2公分,栏杆间距不得大于10公分)。机要室、档案室或配有电脑等贵重设施的办公室要有防盗门及必要的技防设施。

3、下班时必须关好窗、锁好门。使用安全锁和防盗门的办公室要用钥匙锁到位,有技防措施的办公室要布防后方可离开。离开办公室前,必须关闭照明灯,切断水源,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

4、离开办公室时要将密级文件、资料锁在文件柜或抽屉内,不得放在桌面上。必要时,应将机密材料送回机要室。

5、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本室周围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及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6、一旦发现办公室有异常现象,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7、临时离开办公室,要随手锁门,杜绝行窃(拎包)案件的发生。

8、严禁在办公室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

9、提高警惕,对形迹可疑人员要进行盘查或交保卫处审查。

1、凡设有财会室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专门分管财会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防止盗窃、冒领、诈骗事故的发生。

2、财会室必须安装、使用铁制防盗门,并在窗户上安装防护栅栏(钢元直径不得小于1.2公分,栏杆间距不得大于10公分)。财会室应配备保险箱(柜),安装防盗报警器终端并与公安机关或保卫处监控中心联网。

3、现金要日结日清。过夜现金应严格按核定的库存限额存放于保险箱(柜)。如遇特殊情况超过限额时,应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并落实专人值班守护。去银行取送大宗现金,必须由两名以上财会人员同行,并派专车、配备押运人员护送。

4、严格执行票据领用制度。各类汇票、支票使用签发时应填齐用途、限额,印鉴必须随时加盖。印鉴和汇票、支票必须分开存放保险箱(柜)内,严禁乱丢乱放。保险箱(柜)必须使用密码。钥匙应随身携带。

5、加强火种、火源、电源管理,严防票据、凭证、现金失火被焚。

6、严禁非财会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域,防止现金或票据被窃。

7、私人钱、物严禁存放在公用保险箱(柜)。

8、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并做好报警器终端布防工作。

1、凡配有计算机室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专门分管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健全计算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计算机室的各项安全工作。

2、使用计算机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来历不明的计算机软件不得随意使用、传播。

3、严禁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色情、迷信信息及物品。

4、计算机配置、类型和分布情况应登记造册;建立防盗、防破坏、防制黄(贩黄、播黄)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计算机室必须安装防盗门、防盗窗栅栏。有条件的,应安装防盗报警器终端);无安全保障的场所严禁放置计算机。外借计算机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5、切实加强计算机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计算机室内吸烟、使用明火,计算机室必须按要求配足消防器材。用机时值班人员应巡查计算机的运行情况,用机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外联网络的工作站、服务器、终端等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雷和接地装置,防止雷电和静电冲掉程序,击坏设备。

6、因工作失职、有章不循造成计算机被盗、机房火灾或发生计算机制黄、贩黄、播黄等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凡新购置的计算机,须按学院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在落实使用责任人后,方可投入使用。

8、严格遵守“计算机管理规定”,确保计算机正常、安全使用。

1、凡设有实验(实习)室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专门分管实验(实习)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2、非工作需要或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颁发的实验室管理法规、制度,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物。

5、落实防火、防盗、防放射源污染、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室的安全要求及配备的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6、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负责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两人以上进行,任课(指导)教师要讲清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坚持在现场指导。实验未结束前,任何人不得离开现场。

7、使用剧毒品须经领导批准,并严格控制领用量和使用量。使用过程应予监督,使用剩余部分要及时归还仓库,并妥善处理好废物。

8、要做到从事放射性工作有“许可证”,射线装置有“合格证”,工作人员有“上岗证”。

无“上岗证”人员须在持证人的指导下工作,并实行个人剂量监测。

9、严格按有关规定合理存放和使用压缩气体钢瓶和高压容器,严禁违章操作。

10、用电必须保证安全,严禁乱接乱拉电线,不得用铜丝代替保险丝;实验室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电炉须经保卫处批准,并有专人负责。

11、实验结束或下班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

12、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并进行记录;发生事故时,要积极抢救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13、对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丢失器材(设备)的直接责任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配电房是保证教学、科研、生活用电的重要枢纽。为维护配电房的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确保学院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进行,特制定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配电房的各种操作规程,严肃值班纪律,精心监视电气仪表设备。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凭上岗证上岗。

(二)、值班电工必须坚守岗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按规定填写运行日记,做好抄表工作。

(三)、坚持定期对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制度,防止设备事故及火灾的发生。配电房内不得存放或带入易燃、易爆物品。

(四)、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电工工具、设备、消防器材应严格定位,摆放有序。

(五)、值班期间严禁闲人入内,严禁干私活,有事必须事先请假。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六)、值班电工必须熟悉全院配电系统的布局和电路设备情况,正确掌握操作方法及故障处理技术。

(七)、加强判断设备运行状态及排除故障的能力。遇到负荷高峰期或雷雨天气,应增加巡视次数,注意人身、设备安全。

(八)、爱护保养消防器材并会熟练使用,不得随便移动消防器材和挪作它用。

锅炉房是提供生活用气的重要部位,也是学校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为维护锅炉的安全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的生活需要,特制定锅炉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锅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设计、制造、质量、安装、检修等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锅炉房的各种规章制度。锅炉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上岗前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锅炉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有高度的责任意识,经常检查锅炉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确保其绝对可靠性。

(四)、禁止在锅炉房内堆放可燃物,不准在锅炉本体和蒸气管道上烘烤任何物品。保持室内整洁卫生,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锅炉房。

(五)、锅炉房严禁闲杂人员入内。锅炉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六)、坚持定期对锅炉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防止设备事故发生。

(七)、爱护保管好消防器材并会熟练使用,不得随便移动消防器材和挪作它用。

图书馆系藏书和师生阅览重地,存有大量珍贵的文献、图书、资料,是人员聚集的场所,属重点防火部位。为确保图书馆安全,特制定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

(一)、应安排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图书馆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安全工作。有条件应设立门禁系统,安排专人值班巡视,建有自动消防报警系统的消防控制室应安排专职人员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图书安全管理制度。同一库室的工作人员,对该库室的安全共同负有直接责任,先离岗位者,应主动向后离岗者提醒进行安全检查。各库各室和各处馆舍的最后离岗者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关妥门窗、切断电源、拧紧龙头等。

(三)、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电路和电器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工作人员要熟悉本馆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及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应确保楼道、走廊畅通,禁止堆放物品。书库、阅览室和机房内禁止吸烟、禁止使用电炉、禁止明火,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

(四)、计算机房和书库重地,除公务或经许可外,不得随便进入;书库和开架借阅室除本岗工作人员外,一律不准带包入内。

(五)、机房和终端工作人员,要严守操作规程。开机必须填写有关记录。不得擅自安放和调试其他的软件,不得擅自利用计算机设备为他人服务,不得擅自带人来学习操作。

(六)、严格设备、钥匙、书籍等领用、签收手续。签收领用者对所领物品应负责妥善保管。

(七)、烧毁文件和垃圾要在远离本馆的指定地点,并由专人负责最后熄灭火种。

(八)、各部、室配置的灭火器材要保养完好,不得擅自挪用移动。

档案室是学校集中统一管理全校各类档案的场所,属学校机要和重点防火部位。为确保学校档案安全,特制定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应安排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档案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安全工作。

(二)、加强档案室安全管理。非档案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应安装防盗栅栏和防盗门。工作人员下班离岗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关妥门窗、切断水、电源等。

(三)、加强档案室防火、防虫、防霉、防光工作。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电路和电器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工作人员要熟悉本室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及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室内禁止吸烟、使用电炉,禁止明火,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

(四)、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法规和学院保密工作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谈论与保密档案有关的内容,不得将档案带至公共场所。

(五)、严格遵守有关档案借阅、鉴定、销毁制度。认真履行档案借阅手续,凡属绝密、机密、秘密的档案、资料,在未解密和未办理开放手续之前,不得对外借用。档案鉴定销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阅档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中的涉密内容。需要复制涉密档案材料,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摘录、转抄、复印档案。

(七)、档案信息上网,须遵守信息保密规定,确保档案安全,严防泄密。

(八)、爱护保管好档案及设备,防止污损、丢失事件发生。不得擅自修改档案数据、记录。

为加强对危险物品保管和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线等性质,在生产、储运、使用、清理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受到毁损的物品均属危险品。

(二)、危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细则》和《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品、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等规定。

(三)、危险品和采购必须由持有危险品采购证的专门人员负责采购。危险品的保管与装运应有专人负责,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冲击及拖拉。

(四)、危险品应在专门仓库内存放。仓库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

(五)、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性能分类存放,并实行三方三锁保管。领取时应在保卫处监督下,使用方两人以上领取方可发放。

(六)、实验室危险物品的使用,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确保安全。用完后,现场要认真进行清理,多余物品应办理退库手续,下脚废料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处理。

(七)、液化气钢瓶、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保管和使用责任。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显著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显著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显著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显著经营企业;

(八)显著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显著;

(九)显著、制鞋等劳动密集型显著、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显著单位;

(十一)显著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显著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显著重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显著。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显著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显著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显著集中的大型仓库和显著,国家和省级等显著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显著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显著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显著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显著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显著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显著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职责'target='_blank'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显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显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显著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显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显著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显著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显著明确;

(三)显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显著规程;

(四)员工经过显著安全培训;

(五)建筑显著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显著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显著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显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显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显著。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显著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显著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显著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显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显著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显著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显著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显著考评和奖惩;其他显著的消防安全内容。

重点消防管理制度

一、加强和规范网吧的消防安全管理、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

二、坚持经理、主管及消防安全员的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三、每周由经理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月底由总经理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大检查,如发现问题现场安排解决。

四、对存在的消防问题应做好记录并派专人跟踪,限期两天内予以整改完毕。

五、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必须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个别存在的隐患必须及时解决。

六、网吧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熟记火灾报警电话“119”,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七、加强重点部位巡察,确保网吧经营的正常运作。

八、场内严禁客人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场,一经发现立即劝阻将物品带出场外。

九、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试运行,保证设备的正常运作,并作好记录工作。

十、场内所用的灭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的'关规定,对过期假冒的产品坚决不用。

十一、保持所有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堵塞通道。

十二、若发生火灾时,要冷静处理。及时扑救(用灭火器)以及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同时要熟练的组织、协助客人从安全出口疏散、逃生。

十三、平时要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消防训练、演练。

十四、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给予处罚。

重点消防管理制度

1.1电力调度室是一个地区的电力调度枢纽,一但发生火灾给一个地区带来的各种损失是无法计算的,为了确保安全,保障电网正常运行,不发生火灾事故特制定调度室安全管理制度。

1.2调度员必须会使用消防器材,懂得一些消防知识。

1.3严禁把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调度室内。

1.4要经常性的检查调度室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1调度大楼是电力综合办公的一个场所,楼内容纳很多重要部位,一但发生火灾当地的电力调度进入瘫痪状态,损失非常大,特制定调度大楼安全管理制度。

2.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调度大楼内。

2.3大楼内配置的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必须保证能够完好使用,随拿随用。

2.4要经常性的检查电缆竖井、配电室的电缆线路是否有老化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5要保障大楼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安全出口不得堵塞。

2.6通讯、信息机房必须加装散热冷却装置,机房内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做到不定期的检查。

2.7电源机房要有专人负责检查,对机房的线缆孔洞必须严格的封堵,需要刷防火涂料的必须刷防火涂料。

2.8严禁在机房内吸烟、会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2.9要经常检查机器设备工作是否正常,电源线路有无发热现象,如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3.1档案室是集中统一搜集、整理、保管、鉴定和提供重要档案材料的机要部门,保存具有参考价值的收发电文、会议记录、会议文件、财会凭证以及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书等档案资料。サ蛋甘乙坏发生火灾事故,不仅会使珍贵文件资料和历史档案材料化为灰烬,其损失价值无法计算、无法弥补,而且还将危害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为了我局档案室的消防安全,特制定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3.2档案室所保存的材料,都系易燃可燃物品。档案室的管理工作人员,要百倍提高警惕,加强政治责任感,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3.3档案室内的电源安装应采用铜芯线,外加金属套管保护,其安装标准要符合有关电气设备的安装规程。室内禁止设置配电盘;当人离开档案室时,必须切断电源。

3.4档案室内严禁使用电炉子、电视机、交流收音机、电熨斗、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得使用可燃物质做灯罩用,不准随便乱拉电线,严禁用电超负荷。

3.5档案室内不准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等危险灯具,应采用一般吸顶灯具。使用的照明灯具与档案室的可燃物,必须保持50厘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3.6档案室应加强日常的防火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一切用火,决不允许把各类火种带入档案室内。

3.7严禁在档案室内吸烟、会客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以及腐蚀严重的`物质;严禁在档案室内动用明火焚烧垃圾。

3.8档案室内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每天上班时,下班后,认真检查档案室的电源和火源管理情况,发现异常问题立即进行处理,防止留下火种造成火险危害。

3.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在档案室附近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3.10档案室的书架,严禁使用可燃材料制成。

3.11档案室内的防火通道间距必须保持0.8米以上宽,横穿书架排的主干通道不得小于1-1.2米,贴墙通道可为0.5-0.6米通道与窗户尽量相对应。

3.12档案室内要保持通风良好,定期进行卫生清洁,随时做好防火、防尘、防强光照射等防护措施。

3.13档案室的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新《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定期地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消除各种火险隐患,确保档案室的消防安全。

3.14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3.15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器材。

3.16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必须完善。

3.17禁止带有火种的人员在禁区内乱走动。

3.18一、二级动火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3.19不得在室内设置复印、装订、照相等工作间,更不准设置办公、休息、更衣等生活用具。

3.20消防监护人必须在现场监护,直至作业完毕。

3.21作业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2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二十四小时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共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无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一、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各场所要设立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制订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府真填写《公共场所安全工作记录薄》。

三、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组织职工开展学习自防、自救常识,引导疏散逃生技能,定期举办灭火演练。

四、严格保护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不许擅自挪用、拆除、停用。

五、公共场所坚决杜绝携带凶器,严禁存入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有害物品。不许使用电炉、液化汽等明火取暖、做饭。

六、公共场所未经批准不许擅自改造、装修、扩建。

七、营业时间不许占用、堵塞疏散通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八、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时间营业,夜间不留从业人员或消费人员住宿。

九、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坚决杜绝打架斗殴事件发生。

十、法人和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和各种活动。

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防止出现火灾、被盗及其它灾害性事故,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要害、重点部位暂定为:图书馆、财务处、档案室、微机教室、实验室、多媒体等。

第二条  要害部位、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列选的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要害部门主管校长 、管-理-员,全面负责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人员落实保卫措施,经常检查安全状态,及时发现隐患,积极落实整改,确保安全。

第三条  校内各安全重点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单独制定检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在位完好,有详细的档案记录,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预案。要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岗位安全员。管理制度、责任分工等,档案应报安全小组备案。

第四条  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  学校安全小组对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年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隐患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安全小组负责限期整改。

第六条  图书馆应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重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珍贵图书资料、文物、标本等的存放部位必须加装有效的物防、技防设施,同时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第七条  财务室过夜现金不得超出规定限额。存取大量现金,必须专人护送,防止出现意外。

第八条  档案室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履行登记、保存、借阅、传递等环节的保密措施。严禁擅自将机密档案带离档案室,严禁私自复制机密文件、档案。

第九条  除教学、生活、工作所需外,校区不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国家关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保管、领用、使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用于教学的危险品,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同时领用。领用人填写领用申请表,并经单位第一责任人批准后方可领用。当天领用当天使用,并有详细的实验用量记录,由实验室主管领导签字备查,使用完毕要认真清理工作场所,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清洁用过的各种物品,对剧毒药品等容器、废液、残渣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时,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不变质,不自燃,不自爆,不外泄。

第十二条  危险品的使用要建立帐目,详细记录领用量、消耗量和剩余量,定期清理核对,做到帐物相符。帐目要保存两年以上,药品柜应及时上锁,钥匙由保管人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被盗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实验室主管领导,以便尽快采取措施,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危险品。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未经多媒体管理教师的允许不得随意移动安装硬件设备,也不能随意安装软件、改动网络设置、设置cmos密码等,否则引起教学事故由任课教师负责。

第十四条  微机室在上课前(下课后)由教师打开(关闭)总电源,禁止学生触摸此类危险设备,上课时前后门必须全部打开,以免发生意外。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要害部、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条 关键装置系指以下设施或装置: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第二条 重点部位系指以下场所或区域:

2.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第三条 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企业、二级单位、工段(班组)分级管理与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 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实行企业管理人员定点承包安全管理机制。

1.由车间主任(分厂厂长)进行承包。承包点应设置“安全承包责任牌”。

2.承包人在履行好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安全职责 的同时,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是:

(1)指导帮助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 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帮助并督促隐患整改;

(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实施;

(6)帮助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3.承包人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4.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对承包人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安全风险奖励金及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第五条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管理要求

1.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账。

? 2.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承包人应编制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年度安全检查技术报告,向厂领导汇报,同时抄送技安部门。

3.“机、电、仪、操、管”人员和有关管理部门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技安部门应定期对职责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二级单位、相关职能 处监控要求

工艺、技术、设备、基建、仪表、电气、安全、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进行监控管理,严格按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和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检查。

第七条 工段(班组)监控要求

1.确认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2.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操作人员监控要求

1.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2.严格遵守工艺、安全、环保、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3.按巡回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设施、危险点进行安全检查;

4.及时报告险情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各单位应组织制定、完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会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确保安全消防保护装置如围堰、氮封、消火栓、灭火器、泡沫灭火系统等齐备、完好,指定专人维护管理,若损坏或坏了不予及时修复的,按破坏安全生产论处。

第十一条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属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的,还应执行企业《关键岗位和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执行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技安处负责解释。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保障食堂安全生产,提高消防安全意识,预防消防事故的发生。针对食堂具体情况,特制定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应急预案。

1、建立食堂的兼职消防员。(由管理员兼任)。

2、兼职消防员负责定期检查食堂消防设备是否完好,(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消防带、消防栓等。)。

3、兼职消防员负责定期检查食堂电、气(线路、管道、开关、)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

4、兼职消防员负责每学期组织消防安全学习,让每位员工都熟悉消防知识,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5、每两周必须清洗一次烟罩,每年暑假清洗一次油烟烟道。

6、每天晚上值班员要认真检查水、电、气开关是否完全关闭。

7、食堂不准私拉乱接电线,用电器。停电用蜡烛应注意安全,不用时立即熄灭。

铁中食堂消防应急预案。

1、在食堂生产过程中,如上灶工作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若发生停电、短路时应及时关闭天燃气,若发现电、气设备有问题应及时停止工作,并上报维修。操作完成后先关闭气阀,后关闭电源,检查完毕后方可离开。

2、若发生油锅或油垢、天燃气起火燃烧,应及时拨打119,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关闭气阀,切断电源。并迅速组织员工灭火。

3、若发生油锅燃烧,可采用以下办法扑灭油锅火焰。

(1)用锅盖或能遮住锅的大块湿布、湿麻袋,遮盖油锅,使油锅中的火与空气隔绝而熄灭。

(2)在没有锅盖等遮盖物的情况下,还可将蔬菜或其他食物沿着锅边一下子倒入锅内,利用蔬菜、食物与着火油品的温度差,使火自动熄灭。

(3)使用灭火器灭火时应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左右晃动、直至将火扑灭。

4、如烟道内油垢发生燃烧,应先用灭火器对准烟道扑灭,外面用消防水对其烟道降温,使烟道内火不能燃烧,直至扑灭。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油锅、电路起火千万不能用水往锅里浇。这样不仅扑灭不了火焰,相反会造成火灾和人员伤亡。

学校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2、学校的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档案室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3、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工作,自觉遵守岗位职责,及时关门关窗。

4、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和财物规定存放的数量。

5、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

6、学校负责保卫的人员对重点部门、部位要常巡查,勤查看、细防范,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7、定期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8、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的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举办演出、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安全,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学校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为创建平安校园,强化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1、加强对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总务处等学校重点部位安全设施的设置,充分利用好校园的安全防盗系统。

2、加强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配备防火设备。实验室、计算机室、图书室等重点部位要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3、学校重点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电灯必须有保险装置,进出重点要害部位,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入内。

4、学校要经常对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器线路铺设是否健全等进行定期检查。

5、学校警卫人员夜间不间断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同时每天有数名专职教师在校内昼夜值班。同时做好值班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为创建平安校园,强化学校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对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电子备课室、语音室、财务室、实验室等有关重点部位安全设施的`设置,充分利用好校园的安全监控系统。

二、对要害部位配备防火设备,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挪用和拆除消防器材。

三、学校重点要害部位严禁烟火和使用明火,电灯必须有保险装置,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内。

四、学校要经常对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电器线路是否建全等进行定期检查。

五、学校打更人员夜间不间断地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同时做好值班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1、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2、学校的实验室、计算机房、图书馆、档案室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3、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工作,自觉遵守岗位职责,及时关门关窗。

4、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和财物规定存放的数量。

5、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

6、学校负责保卫的人员对重点部门、部位要常巡查,勤查看、细防范,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7、定期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8、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消防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人员,以及来校活动的校外各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系指师生员工可以任意逗留、集会及其他可利用的学校内部场所。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良好习惯,培养自防、自救和扑救初级火灾的能力,确保校内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凡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教学、科研、学习、集会、娱乐、就餐、购物等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三)爱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严禁挪用、偷窃、毁坏和拆除;

(七)禁止乱扔废纸等可燃、易燃物品。

第六条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定一名领导为本单位所属公共场所的防火负责人,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师生员工严格执行,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并指派专人负责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针对公共场所的防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并经常开展对公共场所活动人员的消防宣传。

第八条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成立由公共场所工作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使其掌握一定的消防知识,培训其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组织扑救初级火灾和疏散群众的能力。

第十条室内公共场所须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明显标志,放置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更换和增补,确保完好能用。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疏散通道,应开在不同方位,其出入口不少于两个,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不得堆放杂物,开放期间,出入口大门不得上锁,必须保持畅通并安排疏导人员。

第十二条室内公共场所的进出口、疏散通道,应安装应急疏散指示灯和应急照明灯并保证有效照明20分钟以上。

第十三条新购进的电气设备、灯具要由技术人员检查质量。请电工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防火规范进行安装并考虑场所内的用电负荷,禁止超负荷用电。禁止在场内乱拉临时线路,因工作确实需要临时线路时,需报后勤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由电工布线,用完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加强公共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发现违章用火、用电、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无力解决的要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开放前,应检查场内线路、电气设备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开放时,应安排熟悉消防知识的管理人员巡视场地,负责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恪尽职守,加强巡视检查,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关闭后,应对场内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切断电源和火源,关闭照明灯,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如需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施工、维修或需使用易燃液体清洗、涂刷物品时,不得安排在开放期间进行。动用明火作业,必须申办动火证并事先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九条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立即疏散在场人员,组织扑救,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

第二十条礼堂、图书馆、大型机房等部位的消防安全,除须符合本规定,还应符合重点防火部位的有关规定,体育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礼堂和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严格限定和控制参加活动的人数,并不得超过最高人员限额,防止在火灾发生和其他突发事件时,由于人员过多,秩序混乱,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二)文化娱乐场所存放饮料、食品等物品的库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物品与物品、物品与顶棚、物品与墙壁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三)文化娱乐场所内不得设吸烟室。禁止点蜡烛照明,禁止点蚊香熏蚊虫。

(四)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地下空间。

第二十二条教室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晚自习结束后,各处室管理人员对所有开放的教室逐一进行检查,清除火种、火源及各种易燃物,并及时关闭照明灯。

(二)教师在专业教室或多功能教室做实验、演示时,所使用的化学药品应严格控制其用量;课后应将实验、演示剩余的化学药品移出教室,以防发生意外。

(三)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使用完毕后,讲课教师、教辅人员或教室管理人员要检查所用电气设备的状况,切断设备电源,关闭照明灯,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三条食堂、餐厅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餐桌、椅(凳)摆放时应留出足够的`通道;

(三)炉灶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2、检测时可用专用仪表或用皂液水刷接头等办法,严禁用明火检测;

7、食堂操作间应注意消灭老鼠,防止老鼠噬咬电线、电缆,造成线路短路起火。

9、操作间内的灭火器材应放置在铁箱内,置于干燥位置,以防止潮气侵蚀,影响使用;

13、操作间禁止使用蜡烛照明。餐厅如需使用蜡烛照明增加气氛时,应将蜡烛,固定在非燃材料制作的基座内,并不得靠近可燃物,同时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必须保证安全。

第二十四条校医院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加强对射线的安全管理。操作医师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医师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条商业网点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柜台里摆放的物品应整洁有序,废弃的包装物应及时清理,不得随处堆放。

(三)销售场所不准住人;

(四)不准使用蜡烛照明;

(五)存放饮料、食品、日用百货等物品的库房应单设房间,不得混用。库房内,不得使用大功率灯具照明。

第二十六条上述各项规定,由各院、处级单位和保卫处负责检查落实。

第二十七条在公共场所工作、学习、逗留或活动期间,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保卫处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挪用、偷用、毁坏、拆除消防器材、设备及设施的;

(三)乱用、乱捅、拆卸、破坏用电线路、电气设备和电器产品的;

(四)超负荷用电、乱拉临时线路,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的;

(六)偷窃实验用易燃、易爆和剧毒化学物品的;

(七)擅自在公共场所过夜的;

(八)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因工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共场所发生火灾火险,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其它条款的,由保卫处责成有关单位及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北方工业大学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消防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本会所不安全因素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会所有效的运行,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严格遵守公安消防部门对本足道提出的各项要求和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消防所规定的一切措施。

二、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三、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四、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消防设计齐全、应急灯齐全,灭火器安全,安全通道畅通。

六、严格检查来客人员,对有可疑的人要进行检查盘问,一旦有事立即报告公安部门。

七、来客人员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进入本会所。

八、发现火灾时,及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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