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与法律顾问(通用16篇)

时间:2024-05-07 20:21:06 作者:念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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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

函授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由两起事故的共同点探讨。

由两起事故的共同点。

探讨中间站调车安全控制策略。

交通运输2006级专业学生向国良。

指导老师尹秀良。

2007年3月张家界车务段连续发生两起事故,通过分析,两起事故在作业性质、事故原因、心理角度、把关盯控、责任人职务5个方面存在惊人相似之处。针对事故发生的共性问题,提出中间站安全管理中须从标准化作业、员工业务培训、班组长管理和值班站长管理等方面入手,狠抓落实、注重实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面对铁路改革的新形势,必须不断提高中间站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自控、互控能力,以人为中心,坚持严细实机制,是铁路运输安全的当务之急。

引言。

今年3月我段连续发生两起事故:3月5日,我车务段吉首站一名调车长由于违反《调车作业“十不准、十必须”卡死制度》,在调车作业中探入两车钩之间调整钩位、处理钩销,存车发生溜逸将其挤死。事隔不到一个月,3月30日,我段石门县车站又发生一起调车冲突一般事故,造成大破1辆、中破1辆、小破4辆。两起事故是惨痛的,教训也是深刻的。近期安全工作不可谓抓得不紧,年初是春运、节后是保两会、紧接着是过渡期间的维稳,安全整顿活动一个接一个,按道理事故不应该连续发生,但事故还是紧接着发生了,两起事故,看似偶然,但稍加分析,三可以看出两起事故的共同点:

1.1从作业性质来看,两起事故都发生在调车作业。一起是调车人身伤亡事故、一起是调车冲突事故,可见,目前调车作业仍然是事故易发点。如今随着设备不断更新,接发列车发生事故的概率已经大大降低,但调车作业仍然采用落后的平调灯显设备,整个调车作业过程人为控制的因素比重较大,确保调车作业安全的手段主要为遵章作业,人为控制带有情绪化、周期性、波动性等特点,加上设备、环境、气候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人的情绪、行为,调车安全不确定因素很多,因此调车作业仍为行车事故易发点。

1.2从事故原因来看,两起事故都是由于一系列严重违章作业造成。如“3.5”

事故,调车长严重违反《调车作业“十不准、十必须”卡死制度》之规定进入车档调整钩位、处理钩销违规探入两车钩之间,未带手电、连接员采取防溜措施不彻底、进入车档作业不显示防护信号,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第二起“3.30”事故,首先是调车组人员集体擅自立岗、值班员在调车组人员均未到场的情况下,擅自简化作业程序,违章布置助理值班员一人进行调车作业,诱发了事故的发生。以上充分说明“违章就是杀人、违章就是自杀”、“违章不一定出事故、出事故一定是违章”说的句句都是至理名言。事故发生,必须越过一道道安全卡控环节(其中包括各作业人员卡控即按章作业、设备卡控等),调车联控体内部各作业人员遵章守纪就是保障安全的一道道关口(调车作业中设备卡控作用可以弱化),一旦联控体各个体卡控关失效,也就是所有人员都违章作业或未行使联防互控职责,如“3.30”事故中调车组人员擅自离岗、值班员违章指挥、助理值班员违章单独进行调车作业、机车乘务员超速行驶间断了望,那么事故就会在萌芽状态顺利地冲破调车联控体内部各个安全卡控关从而构成事故。

1.3从心理角度来看,两起事故责任人分别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安全侥幸心里。“3.5”事故责任人张文福同志,作为有着20多年工作经验的老调车员,明知规章规定“调整钩位、处理钩销不能探身于两车钩之间”,但是他侥幸地认为这次不会出事,因为此时车列和存车发生移动的可能性非常小,但是事故还是发生了,他为自己的侥幸心理付出了生命的代价。“3.30”事故,调车冲突事故中的责任人值班员在调车组人员均不到位的情况下,安排助理值班员一人进行调车作业,侥幸地认为只有转线一勾活不会出事,助理值班员也侥幸地认为可以胜任,俗话说“麻痹大意引祸至”,当天就偏偏发生了事故。安全心理学中曾经提出过一个规律,当人的某种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几率越小,人产生侥幸心理实施冒险行为的几率越大。可见,作业人员的侥幸心里对调车作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重大的。

1.4从干部把关盯控来看,两起事故发生当时值班站长均不在事发现场。根据站长“四到场”制度,调车作业必须到场监督把关,客车虽然也是关键环节,但作为值班站长,在二项作业同时进行时,应该知道调车作业显然更需要把关盯控,因为相比之下,调车作业更需要盯控,重点环节把关不到位,势必造成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得不到制止,纠正,酿成事故发生。

方,在信号楼呼唤应答标准化作业过程中,值班员不先开口呼唤,信号员和助理值班员也无法执行听取和复诵,整套呼唤应答链也就无法连贯地执行起来。两起事故均是由班组长严重违章引起,他们自己违章作业,也就更谈不上对组员的管理、带动,此时当值班站长对作业把关失控的情况下,现场作业也就真正地完全失控,呈现出“无政府”状态,从而引发严重的后果。可见,班组长在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相当显著的。

2.现以两起事故为镜,提出中间站安全管理的策略:

2.1抓好标准化作业。

抓好标准化作业是个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关键在于习惯的养成。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要想纠正职工长期积累下来的坏习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首先要从把关干部入手,端正思想,杜绝“好人主义”,在调车作业巡视检查的过程中,严格以作业标准为准绳,进行对标检查,发现问题或者不标准,必须指出纠正,性质严重的班后召开完工会或分析会进行定性考核;其次,要“一碗水端平”,作业标准对每个员工都是平等的,不能偏袒关系好的职工打击关系差的职工,公报私仇;三是建立长效性督导机制,对职工标准化作业的强化管理不能“时紧时松”,要杜绝“运动式”、“活动式”、“短期应付检查式”做法,常抓不懈,形成长效性管理机制,逐步扭转长期形成的不良习惯,培养出良好的安全作业习惯。

2.2抓好职工培训教育。

一是加强管理人员尤其是值班站长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从而胜任调车作业业务指导、监督的职责。

二是抓好基础培训教育。坚持做好每日规章抽考、每月业务学习、业务技能考试等基础工作。

三是实行动态式管理、滚动式教育模式。不要吝惜时间和精力,开好完工会和分析会,调车作业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业务较为复杂的,要召集相关工种召开完工会和分析会,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来职工受了批评教育考核有申述的机会,通过分析,他可以化解心中对规章或制度的误解,随之心悦诚服地接受批评和考核;二来不光本人受到了教育,周围的同志也会吸取教训,这样的完工会、分析会开多了,干部和职工业务技能都自然也就上去了。

四是加强与调车组职工沟通和交流。多利用平时交谈、聊天的机会与职工探讨业务规章、事故案例、以及日常作业中发生的问题,采取平易近人、非正式的方式听取职工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真实心理活动和心态、灌输安全思想安全意识对于自己的工作生活家庭的极端重要性,从而逐步提高员工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

2.3发挥班组长管理作用。

一是用制度约束班组长安全职责。调车长的职责义务要做到制度化、标准化,要使每一名调车长清楚认识到自己作为班组长“要负怎么责”和“怎么去负责”,“不负责会造成什么后果”。

二是形成班组长能上能下的良性循环机制。要定期对调车长进行综合测评,安全成绩不合格责任心差的班组长要通过“制度”将其淘汰,从而使一批业务强、责任心强、工作有热情的年轻职工走上班组长管理岗位上去,为安全生产注入新鲜的血液。

三是利用激励机制,倡导班组和谐统一、团结协作、争先创优、共保安全的良好氛围。以自然调车班组为单位,确定周期性的奋斗目标,班组实现后车站奖励该班组一定数额的班组活动经费,由调车长组织班组成员开展有意义的联谊活动,这样既增进班组成员之间的友谊,又促进班组争先创优的安全意识,从而确保了作业的安全。

2.4强化值班站长把关盯控作用。

二是保持清醒头脑、从纷繁复杂的工作中理清头绪,分清重点,做到预先控制,抓住安全关键环节,做好事故易发点的把关盯控工作。

三是值班站长的工作实绩要实行量化指标考核机制。从查岗次数、查违次数等方面入手,量化值班站长的工作,按月度进行奖励考核,增大值班站长工作压力,提高值班工作质量。

综上所述,只有做好调车作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万无一失,因此我们一定要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全面落实安全管理机制。同时我们一定也要清醒的认识到,保安全就是保自己,违章违纪就是害自己,遵章守纪受益,违章乱纪害人,要对自己,对家庭,对企业,对社会持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好与自己本职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进而确保运输生产的绝对安全。

结束语。

式都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航空公司的改革整合,水路运输也在逐步加快步伐,随着中国加入wto,外国运输公司也将进入中国市场。全国的运输市场在不断出现新的情况,新的特点,如何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抢得先机,如何把铁路运输市场做大,铁路调车安全工作将是极为重要的。我们一定要立足当前,密切关注市场,深入开展市场调查与分析,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和体系,不断采取新的管理理念,不断研究安全新课题,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只有认清形势,理性思考,迎难而上,努力抓好中间站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运输安全有序可控,才能为推动铁路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葛闻安.车务安全工作.铁路安全教育,1994年10月,55—72页。

反思铁路安全管理

赣龙公司组织开展赣龙铁路质量安全“大反思、大检查、大整改”活动以来,认真学习了铁道部10月1日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路局《关于立即开展在建项目小型混凝土拌和站、隧道喷射混凝土强度试验、脚手架和支拱架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工〔2012〕39号)文件,对安全问题有了进一步认识,同时也对自己的安全工作表现进行了深刻反思,对自己在安全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查找和分析,深刻认识到自身对安全行为离“安全第一”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

安全责任意识淡薄,在平常工作中,没有把安全第一做到实处,接受的安全教育少,学习安全教育文件不够深刻,知道有一件事就行了,管理的工作没有意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认为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是正常的。在施工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管力度不够,施工现场措施流于形式,未能真正落实到位,未能树立立即整改的积极性。

个人岗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对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没能及时很好的解决处理,未能及时找出问题的根源,未能及时杜绝问题延伸。监理工作为能落到实处、坚定立场,没有深刻认识自身监理工作的责任重要性。

专业管理能力不强。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工作底数不清,存在的问题掌握不准。尤其在施工的安全措施的落实上,没有把责任和分工落实到人,有时不能按时到现场,对施工安全的关键环节缺乏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针对此次深刻分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今后安全工作上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认真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安全意识。安全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所以安全意识树立不牢,必然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加强安全规章、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确保本部门的安全稳定,进而保证赣龙铁路的安全稳定。

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强化现场安全教育。坚持上手主动抓落实,按照各级领导的要求,认真进行业务培训、应急演练等安全教育,及时对作业现场中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进行解决。同时,从提高个人监理人员素质着眼,利用监理例会及业务理论学习等时机,对自身进行针对性、系统性培训,提自身安全管理、教育引导的能力,在工作中以自身为“安全作业”的表率,把安全教育融入到日常的思想中,落实在工作岗位上。

做好安全反思活动。坚持要把安全反思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做,通过从硬件、软件上把对日常工作的认识、管理、责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带着问题去现场、分析问题在现场的意识,怒力提高自身解决问题在现场的能力;在工作中要坚持从严管理,严格按章办事,提高工作标准和质量,着力解决为现场存在问题解决不力的问题;要实施技术攻关、问题攻关,对总结、反思中查找出来的自身问题进行整理和总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工作。

反思铁路安全管理

安全是铁路运输永恒的主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动摇,近期路局事故频发,“”事故、“”事故、“”事故,各种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铁路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作为基层管理人员,我清醒的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长效性,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强化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迅速扭转运输安全的被动局面,确保运输安全特别是旅客列车的绝对安全。现就安全生产工作自我剖析如下:。

一、在安全意识方面。

1、在思想认识上,“安全第一”的意识树立不牢。虽然具有强烈的责任意。

识,但不能每时每刻保持强烈的忧患意识,不善于从他人的事故中吸取教训,不能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2、在对待安全的态度上,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反复性、复杂性认识不足。虽然经常告诫自己重看问题,轻看成绩,但安全长期稳定,也会自觉不自觉地出现松懈,认为关键环节控制好了,可以松口气,不能从安全工作的实际出发,随时反省,检讨自身的工作,对安全生产没有时刻保持一种高度的敏感性和深入的洞察力。

1、管理的针对性不强。生产布局调整后,尽快理顺管理关系,尽快完善管理制度,尽快转变工作方式和思维方式,虽然作了布置安排,但重点工作一多就转移了视线,车站、各大班组、班组三个管理层次职责不明晰,安全控制力弱化,新体制的优势受到限制。

2、管理持久力不够。表现在安全。

管理紧一阵、松一阵,现场管理还未进入规范有序状态,尤其是日常管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车间、班组在这一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尤其是对班组长、党员骨干的教育管理流于形式,重点工作落实不力,影响了工作的实效性。

三、在工作作风方面。

1、存在一定程度的好人主义。在安全考核上,虽然经济上的考核力度较大,发生问题批评教育多,责任制追究少,客观上存在着好人主义思想。

2、抓落实的力度不够。没有做到盯住不落实的人,追查、分析和处理每个在安全生产中的失职行为。没有狠抓不落实的事,追究不落实者的责任,查摆深层次原因,从而导致许多工作在落实过程中变了味,出现力度衰减,甚至出现中间梗塞,影响了管理的实效性。

四、对今后工作的打算及对策。

1、全员反思,深入查整。在全公司范围开展安全大检查、大反思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全部运输安全月度例会精神,努力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

2、强化安全意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动摇,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正确地处理好“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辩证关系,尤其是抓好现场作业控制等关键环节、关键处所的控制。

3、理顺管理关系。认真落实分工负责、逐级负责、岗位负责、专业负责制,全站干部职工要增强问题意识。

4、强化安全基础,把落实“天窗修”制度和“红线”管理制度作为保安全的根本制度抓好抓实,把建立新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新体制优势和建立关键环节强力卡控措施作为第一要务抓好抓实。

行规范,尽快解决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不规范、不到位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结合部的规范管理,防止结合部出现失控现象,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十二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但是,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条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第四十一条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四十二条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四十三条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第四十四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的,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无法立即移至安全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站或者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点;。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铁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资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辖区内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及通过铁路道口的一切车辆、行人,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交指)综合组织协调全市铁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日常工作由市交指下设的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市道口办),铁路道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四条 建立市、县(市)区、乡(镇)三级管理体制。县(市)、区成立由主管副县(市)、区长牵头、交通、农机、公安、保险、劳动、城建、铁路及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道口办),负责本区域的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区域内铁路铺设情况,责成沿线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该管区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均应做好道口-交通安全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七条 铁路部门负责对国家铁路干线(含铁路产权专用线)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

各级政府铁路道口管理部门对有人看守道口的日常管理和看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八条 三级以上公路与铁路相交的无人看守道口和有长途客运汽车通过的无人看守道口在未改建立交桥前,应全部设人监护(设人监护后,仍属无人看守道口)。

第九条 无人看守道口应设人监护,并建立健全监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可视道口-交通流量的大小,采取昼夜、高峰定时和季节性三种监护方式之一。

设人监护和采取何种监护方式,由县(市)、区道口办提出报告,市道口办审定。

第十条 铁路部门负责“小心火车”标、“停止让行”标、道口护桩等安全设施的设置。

县(市)、区道口办负责监护道口房的新建、维修以及监护信号用具等备品的配备、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

第十一条 各铁路专用线管理委员会(简称专用线管委员)应与道口办密切协作,加强铁路道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凡企事业单位、部队、院校的自有产权铁路专用线(含长年租用的线路)道口,均由产权(或租用合同确认的责任者)单位负责看守,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应采取下列办法之一加强管理:

(一)修建道口房,设人看守;

(二)派人适时监护;

(三)安装自动报警信号。

第十三条 未采取道口安全措施的专用线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由县(市)、区道口办、专用线管委员会共同提出停止专用线送车作业报告,经市道口办审核后实施。因停止专用线车作业所发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均由专用线产权单位或责任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在签定共用或租专用线的使用合同中,必须明确道口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铁路干线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实行就地就近、择优聘用的原则,无人看守道口应由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监护。

第十六条 被选聘的人员由乡(镇)政府和铁路部门推荐,经县(市)、区道口办与铁路公安部门共同审查聘用。

第十七条 监护人员的岗前培训由铁路部门负责。经考评合格并与县(市)、区道口办所在乡(镇)政府和铁路公安派出所签定《铁路道口监护员聘任协议书》后,监护人员方可上岗。续用者每年续签一次。

第十八条 监护人员应尽职尽责,严格履行岗位责任,做好铁路道口安全监护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道口办及有关部门应经常到现场检查指导,及时处理有关问题,认真填写记录簿。

第二十条 铁路公安人员具体负责考核监护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监护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不接受批评教育的,提出警告、扣发劳务费或辞退的意见,由县(市)、区道口办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车辆在铁路道口内超车、倒车、掉头、停留。

第二十二条 通过铁路道口的车辆,必须保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车辆通过铁路道口违反规定的,由铁路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三十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交由所在县(市)、区公安交通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除农用拖拉机以外,凡车籍在沈的各种机动车辆应按规定交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道口办应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全年支出计划上报市道口办。未经市道口办批准或超支的款项,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对县(市)、区道口办提出的监护道口的新建、维修及工具备品配备和更新改造的项目、品类、数量等资金预算计划,报经市道口办审定。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道口办负责对拨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年终财务决算的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护人员的劳务费及劳保用品发放的数量,由县(市)、区道口办每半年向市道口办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拨付。

第三十条 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有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由产权单位或看守部门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所在县(市)、区或市道口办;无人看守道口及专用线道口发生事故时,由所属铁路公安部门及产权单位负责报告当地县(市)、区或市道口办,发生重大交通伤亡事故时,立即报告市道口办(最迟不超过半小时)。

第三十二条 由于机动车驾驶员及肇事责任者违章抢过道口而发生的道口-交通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保险部门在办理道口事故经济赔偿时,需经市道口办审核后,方可处理。

第三十四条 禁止自行铺设铁路道口。对未履行审批手续自行铺设铁路道口的,予以拆除并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由于铁路道口辅面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平整衔接或维修保持良好状态,铁路道口两侧规定范围内未清除影响司机了望的建筑物和高棵植物树木等造成道口事故时,均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疏于管理而造成道口事故的部门或单位,由监察部门追查肇事单位及所属部门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1日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应服从监护人员的指挥。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铁路安全管理宣传标语

1、在岗一分钟,安全六十秒。

2、宁做安全“平凡人”,莫当违章“英雄汉”。

3、绊人的桩不在高,违章的事不在校。

4、危险因素一件件,件件排除莫小看。

5、宁绕百步远,不抢一步险。

6、调车作业要仔细,劳动安全永牢记。

7、安全是父母的寄托,安全是妻子的企盼,安全是朋友的祝福,安全是儿女的心愿。

8、班前讲安全,思想添根弦。

9、制度不全,事故难免。

10、班前一杯酒,事故在招手。

11、劳保用品穿戴好,遇险可把生命保。

12、安全生产勿侥幸,违章蛮干要人命。

13、小小烟头隐患大,疏忽大意酿成灾。

14、安全是生命,冒险是拼命,违章是玩命,蛮干是不要命。

15、安全红线不能碰,违章违纪不留情。

16、他“亡羊”我“补牢”,不吃堑也长智。

17、福自安全来,祸从违章生。

18、遵章守纪一丝不苟,落实标准一点不差。

19、千忙万忙,安全不忘。

20、千条路、万条路,走好安全这条路。

21、绳子断在细处,事故出在松处。

22、红线规定心中装,按标作业不违章。

23、严格执标保安全,亲人盼你平安归。

24、宁绕百步远,不抢一步险。

25、千般苦,万般苦,出了事故自己苦;千隐患,万隐患,忽视安全是隐患。

26、快刀不磨要生绣,安全不抓出纰漏。

27、一处隐患酿成事故,一次违章葬送幸福。

28、要我安全是爱护,我要安全是觉悟。

29、安全创造幸福,疏忽带来痛苦。

30、消防通道似血管,堵了通道全瘫痪。

31、一站二看三通过,人身安全牢记祝。

32、世人都说幸福好,唯有温馨少不了;世人都说温馨好,唯有平安少不了;世人都说平安好,唯有谨慎少不了。

33、生命没有回头路,事故没有后悔药。

34、铁路连着你我他,平安幸福靠大家。

35、攀金山,攀银山,安全生产是靠山。

36、希望爸爸要把安全意识当成家常饭,一日三餐不厌倦,牢记在心去工作,朝朝暮暮保平安。

37、遵章守纪,安全自己;生命为重,相互卡控。

38、人身安全千万天,事故就在一瞬间。

39、漫漫人生路,安全第一步。

40、多一份安全预想,少一份事故威胁。

41、上有老,下有小,出了事故不得了。

42、车底就是鬼门关,千万莫往里面钻。

43、寒霜专打无根草,事故爱找偷懒人。

44、自控互控加他控,劳动安全不失控。

45、分分秒秒遵章守纪,列列辆辆安全畅通。

46、麻痹大意一时,痛苦后悔一生。

47、小洞不补大洞难堵,小患不防大患难当。

48、简化作业省一时,贪小失大苦一世。

49、为了家人享平安,上班把好安全关。

50、铁路安全是企业之根,事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安全也是家庭的根,事关全家人的幸福、温馨与美满。安全是金,安全是银,安全是一颗颗盼你平安回家的心。

51、两纪一化护身符,平平安安才是福。

52、违章一闪念,事故一瞬间。

53、人的生命一生一次,重视安全一生一世。

54、人身安全要谨防,车辆下面莫乘凉。

55、家庭幸福心里装,不踩红线不违章。

56、安全编织幸福的花环,违章酿成悔恨的苦酒。对于世界,你只是一个生命;对于家庭,你是整个世界。

57、上班不要想其他,事故专找马大哈。

58、作业防护好,安全跟着跑。

59、与其事后痛哭流涕,不如事前遵章守纪。

60、责任心是安全之魂,标准化是安全之本。

61、上班一走神,事故敲你门。

62、你对违章讲人情,事故对你不留情。

63、贪图省事简程序,不知哪天赔进去。

64、一日安全一日新,天天安全值万金。

65、技术天天练,事故日日防。

66、红线管理高压线,切莫靠近防“触电”。

67、安全理念记心间,违章作业要不得,你的安全系全家,妻子老小盼平安。

68、不怕千日无患,就怕一日不防。

69、事故隐患猛似虎,安全生产大如天。

70、来也平安,去也平安,来去平安,父母心安。

铁路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12月25日,全国铁路工作会议在京胜利闭幕了。盛光祖部长提出的六项重点工作中,其中首条即为推行安全风险管理。他指出,实行安全风险管理是对多年来铁路安全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是管理思路上的明确,符合铁路行业特点,符合铁路安全生产形势要求。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深入研究,制定具体安全措施,强化安全意识,强化过程控制,强化安全应急处置,确保收到预期效果。

通过学习会议精神,结合我们车间的实际,我认为,车间安全风险管理应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

一、强化车间管理能力。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被动型、执行型管理向主动型、创新型管理转变;二是由“等、靠、要”向“自我加压、务实奉献”转变;三是由单一型管理向综合型管理转变,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结合自身实际,突出自身特点,积极探索车间管理办法,扎实推进,注重实效。

二、强化职工整体素质。一是提高劳动技能。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弱什么,强什么”的要求,把职工学习培训的内容具体化、现场化、岗位化,以职工个体技能的提高,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车间安全水平的提高。二是组织职工学标、贯标、对标。学标,就是把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设备标准、作业标准细化、具体化,组织职工学习熟知标准,全面掌握标准;贯标,就是认真贯彻落实标准,使各项标准成为日常工作的行为规范,时时、处处得到有效落实,在标准范围内行动;对标,就是按标操作,对标作业,保证对标不走样,作业不违规。要大力开展达标竞赛活动,营造“一章不违、精检细修”的浓厚氛围,增强职工学标、贯标、对标的自觉性。

三、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一是认真抓好自控、互控、它控。深入全面地开展自控型车间、自控型班组建设,提高车间、班组、岗位的自控能力;加强班组、岗位之间的互控,营造“个体自控、群体互控”的良好环境;车间要强化监控手段,落实干部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控,形成自控、互控、监控三位一体的现场卡控机制。二是带班作业与跟班作业相结合。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做到工长带班作业,干部跟班监督,落实现场卡控“双保险”。

四、强化风险前移,及时消除隐患。一是明确安全责任,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将责任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使每个人都感到自身所肩负的任务,进而把压力内化为控制风险的动力。二是建立安全控制机制,强化责任的监督检查,对已经落实的看效果,对正在落实的查进度,对尚未落实的问原因,尤其对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做到工作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有奖惩。实现风险前移,使人人肩上有安全担子,个个身上有安全压力,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从而保证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

铁路线路安全管理通告

为维护成绵乐铁路客运专线安全运行,确保国家财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人员、任何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和牲畜等进入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域(防护栅栏)以内。

二、严禁破坏防护栅栏、线路、信号、通信、供电等铁路设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在高速铁路防护栅栏上开口通行。

三、严禁在高速铁路线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向高速列车抛掷石块、物品击打列车。

四、严禁破坏、拆卸、移动高速铁路设备设施和安全标志或捡拾、拆盗、收购铁路器材。

五、严禁携带高长物体在高速铁路栅栏附近行走,或在线路两侧升放风筝。

六、严禁攀爬、触碰高速铁路防护网,或在高速铁路防护网栓挂物品,或往高速铁路高压线网、防护网内抛扔杂物。

七、严禁在高速铁路安全保护区内违章搭建建筑物。

八、不得在高速铁路线路两侧20米范围内放牧。

九、上跨下穿高速铁路线路的施工或维修项目必须经铁路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或中断高速铁路列车正常运行,不得阻碍铁路抢险、救援。

十一、严禁行人靠近脱落的铁路电力接触网网线。

十二、发现影响铁路运行安全情况时,广大群众都有义务立即向铁路有关部门报告,由铁路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乐山铁路派出所筹备组。

20xx年9月12日。

铁路安全管理责任书

随着铁路的快速发展,铁路装备的需求量日益增大,为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高效,对铁路装备的可靠性、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么你知道铁路安全管理。

责任书。

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的安全畅通,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为创建平安铁路,确保我镇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根据《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精神,经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镇护路办要经常深入沿线乡村、厂矿和学校,开展《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沿线村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护路防伤安全意识,保障铁路行车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沿线村民群众要配合铁路及护路部门的工作,自觉爱车护路,确保安全,坚决制止和检举揭发铁路运输物盗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沿线耕牛户禁止在铁路两侧20米范围内放牧,禁止耕牛牲畜通过铁路专作桥梁、隧道,坚决不让耕牛上铁路。

四、遵守铁路道口管理规定。各种车辆或行人在通过铁路道口时,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通过无人看守道口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过道口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严禁无证驾驶。

五、铁路沿线各村“五残”人员(聋、哑、拐、瞎、傻)和武疯子的监护人要落实和加强监护措施,各监护人平时要对“五残”人员和武疯子严格看管,确保不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事件。

六、严禁废品收购店、冶炼厂、铁匠铺等收购铁路器材和铁路运输物资,对于非法收购和销售铁路器材的将坚决予以查处。

本责任书的履行,由镇铁路护路办公室组织检查落实。

店下镇铁路护路领导小组。

20xx年3月。

我是xxx党支部的一名党员,x季度,我将按照党支部的工作安排,在安全生产中高标准要求自己,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实现“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的工作目标。现结合个人岗位实际做如下承诺:

一是带头强化责任意识。深刻吸取“7.23”事故教训,深入挖掘和摒弃麻痹大意、得过且过的不良思想苗头,牢固树立安全责任大如天、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时刻牢记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的工作目标和责任。

二是带头查摆整改问题。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无小事和细节决定成败的意识,认真梳理岗位工作,做到不放弃一处细节,不疏漏一处隐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是带头提高业务素质。积极参加“一日一题、一月一学、一季一练”等学技练功活动,认真学习技术业务和。

规章制度。

切实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主动提速攻坚争做业务骨干和技术能手。积极开展传、帮、带活动。

四是带头坚持作业标准。严格执行党员标准化作业一日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安全措施,做到不走形式、不走样。

五是带头争创先锋岗区。对责任区内关键岗位、业务能力差和不放心的职工进行一对一包保,通过帮思想、带业务、盯关键,强化安全联控,消除安全薄弱环节。

责任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自“客运专线党旗红、中铁四局争先锋”主题活动开展以来,经理部党委认真组织实施,全力打造中铁四局党建活动工作品牌。经理部党委围绕施工实际,把主题活动、创建思想政治工作示范线和经理部“大干150天”、“大干120天”等劳动竞赛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促进了施工生产顺利进行,起到了外塑形象,内增活力的效果。我们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健全组织,制定推进计划,为主题活动的开展提供根本保证按照“施工战线延伸到哪里,党组织就建在哪里,活动就开展到哪里,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就发挥到哪里”的基本要求,经理部党委把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作为主体活动依据,成立了有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党委班子成员以及各党支部书记为组员的主题活动领导小组,加强活动的组织和领导。

二、推进主题活动,促进施工生产。

1、主题活动服务于施工生产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工程建设。

三、四月份施工生产高潮全面掀起,各分管段纷纷告急——缺人、缺设备。为此,他召集了经理部其他领导和主要部门负责人专门召开机械设备、劳力的配置问题。在短时间内迅速组织了机械设备230多台(套),劳动力一千多人,满足了施工需要。4、5月份日产值均超过百万元。截至九月底累计完成产值2.55亿元。

自开展客运专线主题活动以来,合武全体党员努力践行着在施工生产中当先锋;在管理(技术)创新中当尖兵;在求真务实中做表率;在勤政廉洁中做模范。党员干部们勇当先锋建合武的精神推动着工程建设的日新月异,同时也促进了项目部党委朝着打造一流客运专线,培养一流党员队伍的目标继续奋进。

责任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铁路建设施工安全管理

3、明确规定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严把安全生产源开关。

二、班前讲话制

1、各生产班组坚持每日班前集体讲安全生产制度;

3、由班(组)长或安全员根当日的生产任务和作业项目,提出针对性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使安全生产警钟长鸣。

三、“周一”安全学习制

2、安全学习活动要有具体的内容、要有专门记记本,详细记录活动的情况;

3、项目部领导和安全专职人员应及时检查班(组)活动记录,听取班组对安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这项目制度必须常年坚持,持之一恒,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

四、安全设计制

1、本标段所有重大临时设施,如便桥、起重设施、提升设施、脚手架等,均由施工技术部门负责编制安全设计,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签发开工报告。

2、安全设计内容包括:不安全因素预测及防护措施,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具体设计,重要大型临时设施及机具的设计计算和施工图纸等。

3、安全监察部门按照安全设计方案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五、技术交底制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当前铁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现状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因而在铁路隧道工程中,必须切实加强安全施工管理,并在安全管理过程中采取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的方针,具体来说就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采取有效的措施严防隧道坍塌

鉴于铁路隧道中经常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坍塌事故,最终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现状,在隧道施工安全管理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严防出现隧道坍塌事故,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切实做好地质超前预报工作,即严格按照地质预报方案中的相关要求对不良地质的地段进行监测的同时加强预报,并对支护系统和围岩的稳定性进行检测,为衬砌二次混凝土和锚喷支护等提供便利,对于不良地质地段,必须选派专人加强对其的检查和监控以及量测,对于出现的异常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疏散人群。二是结合隧道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条件科学的确定隧道开挖的方法。在开挖方法确定后,应在开挖中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对每一开挖分部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开挖和支护工作得到有效的衔接,尽可能地降低围岩变形的程度,在提高支护效果的同时确保隧道施工的安全。

2.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施工设备的管理

一是从施工机械设备方面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所有入洞车辆的制动状态良好,严格运输车辆超载、超高和超宽以及超荷载运转,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同时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二是从爆破器材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必须确保做好爆破器材的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爆破器材,设立专人进行爆破器材的购买,加强爆破器材的使用监督,严格按照有关手续进行爆炸物的使用。所有爆破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的资格,并在爆破中确保所有的人员处于安全的状态。三是切实加强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在用电过程中,为了确保生产的安全,必须在结合实际的需要针对性的确定照明工具,例如在工作面和开挖面工作时一般选用具有较高亮度的低压卤钨灯,而在洞口场外的照明则采用镐灯,同时在施工过程加强电气设备的调试、检查和维修故障,并严格按照设备的类型进行针对性的安装,提高用电的安全性和规范性。例如在进行防爆电器设备安装时,在确保设备性能达标的前提下进行安装,并严格按照“三相五线”制进行电力线路的安装,最大化的确保用电的安全。

3.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钻爆施工的管理

钻爆施工是整个隧道工程施工的关键环节之一。因而必须切实加强对钻爆施工的管理。具体来说,就是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所有铁路隧道施工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对于机械操作人员和爆破施工人员,就必须进行专业的培训并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二是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爆破施工,在爆破施工中应加强装药量的控制,严防出现超欠挖和塌方等安全问题,确保爆破面平顺的同时,还应预防由于应力集中导致初期支护出现开裂和开挖断面出现掉块等安全事故。三是各隧道施工班组之间必须设立有效的交接-班制度,当钻眼施工人员到达工作面后,首先就应对工作面处于安全状态与否进行检查,在钻眼过程中一般选取湿式凿岩机进行,但不得选用残眼开展钻眼工作。四是当钻孔台车在进洞过程中需要经过临时台架和道路时,必须对安全界限进行严格的检查,并选派专业人员进行指挥,严格在到位后出现倾斜,当需要进行爆破施工时,必须确保所有的人员撤离到绝对安全的区域。五是当工作面支护没有完成、照明情况不加和工作面岩石尚未破碎以及出现涌水涌泥且没有处理之前,不得进行炸药的装填和爆破作业,在处理好这些异常情况后,作为爆破人员还应随身携带简易照明设备,严防点炮时出现熄灭而应急使用。六是当爆破结束后,应及时做好通风和排烟工作,并由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待检查确定安全后才能进入工作面进行施工,相邻的工作面贯通时,还应加强对两端的指挥和联系,切实做好测量工作,若两个工作面之间相距较远时,一般大于20米就应将一端的工作停止,及时撤走机具、撤退人员,且在安全距离部位做好安全警告标志的设置,最大化的确保整个钻爆施工的安全。

4.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装碴与运输的管理

一是各种运输设备不人料混装,各种摘挂作业设立专职联络员;进入隧道的内燃机械与车辆,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汽油机械与车辆不进入洞内;装载料具时,不超出装载限界,装运型钢拱架、管棚等长料具时,捆扎牢固。二是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满足装载机械安全运转,设置专人指挥,无轨运输段应在洞口处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应安排人员指挥交通。洞内的车辆、施工机械、模板台车等,在外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组成限界显示设施。运输车辆在使用前详细检查,不带病工作。

综上所述,对铁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及控制措施进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新时期背景下的铁路隧道施工企业,必须充分意识到铁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采取有效的措施严防隧道坍塌,切实加强施工设备、钻爆施工和装碴与运输的管理,最大限度的确保整个铁路隧道工程安全高效的运行,为整个工程质量的提升注入活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铁路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铁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铁路及路外从事各项工程的铁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民工建筑队伍。

第四条 铁路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铁路工程单位的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在非铁路管辖范围施工时,也应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 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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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 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 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第十条 每个爆炸物品仓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负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原库。严禁带回工棚、宿合或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第十三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十四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 2

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十六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十七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存档。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九条 铁路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二十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铁路公安机关审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二十一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二十三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c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

第二十五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1.5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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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仓库

第二十六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七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二十八条 建库选址时,应由建库单位会同批准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九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掾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橇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的照明设备(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联络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 4

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远离爆炸物品仓库且用量较少的单位,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拒、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第五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

第三十一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使用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 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六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三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由采购单位负责。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市、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市、区办理准运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由运输单位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三十五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蓬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六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七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八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九条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车帮;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四十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七章 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外包工程的单位派出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成建制的外包工程单位,具有爆破作业许可证的,经当地和铁路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也可单独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四十四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或公安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四十五条 爆破工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第四十六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四十七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八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八章 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四十九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九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铁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二)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协助施工单位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六)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会同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

突出贡献的;

(四)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由铁路公安机关会同违反规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及单位领导的责任,视情予以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对该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使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等,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四)在仓库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五)不按要求设置看守人员或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数量不大的;

(六)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私自将爆破器材承包给个人或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八)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九)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器材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或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炸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六条 因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炸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的,予以加重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处15日以下治安拘留;对单位主管领导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爆炸物品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由被奖励单位的上级行政部门拨款支付。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单位和责任人收取的罚款,应单独建立帐目,用于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公安机关监管工作不力或失职,导致发生涉爆案件或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9日)。

注:本文摘自“隧公安[2000]53号‘关于转发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路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在车间党总支的组织下,我们观看了最美铁路人专题片,学习了榜样的先进事迹,这次观看学习让我感触很深,在钦佩感触的同时,我也应该向他们学习。

同样是一线劳动者,不同的是他们坚守在自己岗位,以一丝不苟的态度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件事。即使是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重复工作,仍然是用最勤恳的姿态仔细确认每一个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正是因为他们的存在,我们的铁路才能如此安全、高效的运作,在人们心里留下了可靠、便捷、值得信赖的印象,是他们肩负起交通运输的重要责任!

他们的存在,诠释了在平凡中伟大,在基层中先进,承担起交通运输的重任,他们被称为“最美铁路人”是名副其实的。我们应该向他们学习,像他们一样兢兢业业,不留一个安全隐患。

同时,我也意识到了自己在工作中的一些不足之处。作为一名新工我也应当向他们学习,用一丝不苟够的工作态度,细致入微的工作操守,不断强化自己,更好的应对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向社会奉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铁路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安全是铁路正常运输秩序的保证,是万千旅客得以顺利回家的定心丸。接下来就跟着本站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铁路安全管理。

吧。

作为一名普通一线员工,更要不断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认清岗位安全风险,熟练掌握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基本要求,自觉把安全“三点共识”、“三个重中之重”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现将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实施“”规划,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铁路作为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要发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本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安全。企业核心是管理,全面推行宣传安全风险管理,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铁路安全工作,深入推进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意义重大。

大力宣传党组提出的“安全生产大如天”、“安全是铁路的‘饭碗工程’”,牢固树立“三点共识”,把握好“三个重中之重”等一系列安全管理新理念,有力地促进了安全持续稳定。安全风险管理是系统性工程,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路,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就是要加强对安全风险的全面分析、科学研判,科学制定管控措施,最终实现消除安全风险的目标。由此而言,安全风险管理是更高层次的安全管理,把握了铁路行业特点,是提升全路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前提是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文化的力量对意识的作用是巨大的。要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让“安全是铁路工作的生命线,是铁路的‘饭碗工程’,安全不好是最大的失职,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等安全理念,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安全价值观,成为广大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

安全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是从源头上化解和降低风险。实现安全风险的预先控制、超前防范,安全基础建设尤其关键。一是明晰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二是全面提升设备质量;三是加强人员管理;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新时期铁路安全工作的创新。除上述内容外,更要以创新的精神,以现有安全管理体系框架为基础,构建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组织职能、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内控系统等主要内容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12月25日,全国铁路工作会议在京胜利闭幕了。盛光祖部长提出的20xx年六项重点工作中,其中首条即为推行安全风险管理。他指出,实行安全风险管理是对多年来铁路安全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是管理思路上的明确,符合铁路行业特点,符合铁路安全生产形势要求。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深入研究,制定具体安全措施,强化安全意识,强化过程控制,强化安全应急处置,确保收到预期效果。

通过学习会议精神,结合我们车间的实际,我认为,车间安全风险管理应在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

一、强化车间管理能力。要实现三个转变。一是由被动型、执行型管理向主动型、创新型管理转变;二是由“等、靠、要”向“自我加压、务实奉献”转变;三是由单一型管理向综合型管理转变,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结合自身实际,突出自身特点,积极探索车间管理办法,扎实推进,注重实效。

二、强化职工整体素质。一是提高劳动技能。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弱什么,强什么”的要求,把职工学习培训的内容具体化、现场化、岗位化,以职工个体技能的提高,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车间安全水平的提高。二是组织职工学标、贯标、对标。学标,就是把。

规章制度。

技术标准设备标准作业标准细化具体化,组织职工学习熟知标准,全面掌握标准;贯标,就是认真贯彻落实标准,使各项标准成为日常工作的行为规范,时时处处得到有效落实,在标准范围内行动;对标,就是按标操作,对标作业,保证对标不走样,作业不违规。要大力开展达标竞赛活动,营造“一章不违精检细修”的浓厚氛围,增强职工学标贯标对标的自觉性。

三、强化现场作业控制。一是认真抓好自控、互控、它控。深入全面地开展自控型车间、自控型班组建设,提高车间、班组、岗位的自控能力;加强班组、岗位之间的互控,营造“个体自控、群体互控”的良好环境;车间要强化监控手段,落实干部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控,形成自控、互控、监控三位一体的现场卡控机制。二是带班作业与跟班作业相结合。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做到工长带班作业,干部跟班监督,落实现场卡控“双保险”。

四、强化风险前移,及时消除隐患。一是明确安全责任,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将责任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使每个人都感到自身所肩负的任务,进而把压力内化为控制风险的动力。二是建立安全控制机制,强化责任的监督检查,对已经落实的看效果,对正在落实的查进度,对尚未落实的问原因,尤其对落实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做到工作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有奖惩。实现风险前移,使人人肩上有安全担子,个个身上有安全压力,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从而保证安全隐患能及时消除。

12月23日,全国铁路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盛光祖作了《努力开创铁路科学发展新局面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的。

工作报告。

总结了20xx年铁路的工作,认真分析了铁路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阐述了推进铁路科学发展的构想,提出了20xx年全路重点工作,动员干部职工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团结奋斗,努力开创铁路科学发展新局面,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胜利召开。

盛部长在讲话中强调:“安全是铁路工作的生命线,是铁路的“饭碗工程”,安全不好是最大的失职。实现运输安全长治久安,必须尊重铁路安全生产规律,确立新的安全工作思路,提高铁路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必须强化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引入安全风险管理的方法,构建安全风险控制体系。通过对风险因素的有效控制,达到最大限度减少或消除安全风险的目的。”

盛部长在讲话中阐述了安全风险管理的前提、基础、目的和核心内容。并重点提出了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要“加强安全风险过程控制、搞好安全风险应急处置、强化安全风险管理基础、开展对安全风险管理的考核评估”等四项工作,可以说,道理讲的很细致、方法教的很到位。

那么,怎样才能让安全风险控制体系落地、生根、发芽、结果呢?我认为,关键还是在于抓好落实。

一是要抓好安全风险意识的强化。要把安全风险意识根植于干部职工的思想深处,贯穿到运输生产的全过程,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要采取有效措施,让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三点共识”,做到任何时候都把安全作为大事来抓,任何情况下都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来考虑,任何影响安全的问题都要立即解决,牢牢掌握安全工作的主动权。

三是要抓好安全风险应急处置。进一步完善非正常情况下各项安全措施,分系统、分层次、分岗位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流程、处置措施和职责分工,做到简明实用、便于操作。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加强救援网络、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做到应急有备、响应及时、处置高效。

四要抓好安全风险管理的考核评估。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安全风险管控实行有效的监督,进行定期评审考核,对风险防控不力的,及时进行纠正;对触及风险“红线”的,尤其是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问题,严肃追究责任,提高安全风险管理的效能。

总之,实行安全风险管理,关键在于紧盯消除风险的目标、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真正把会议精神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铁路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发展,铁路交通作为一种便捷、高效的交通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青睐。然而,铁路安全问题也逐渐引发人们的关注。作为一个铁路从业者,我深知铁路安全对于我们的重要性,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我总结出一些关于铁路安全管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铁路安全管理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体系。铁路作为一种高风险的交通工具,肩负着巨大的运输压力和责任。要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必须从体系上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规范。例如,制定明确的作业流程、培养专业的人员队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等等。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才能够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继而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是铁路安全管理的关键。铁路工作涉及到众多环节,每一个细小的不慎,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作为铁路从业者,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对工作中的每一个操作细节都要认真对待。只有具备强烈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才能够做到心中有数、紧绷安全红线。在日常工作中,我时刻提醒自己要始终牢记安全第一,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工作,不贪图一时的便利而忽视安全。

再次,铁路安全管理需要广泛宣传和教育。在日常工作中,我发现很多企业和个人对铁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很多人当初只是出于工作需要才参与铁路工作,缺乏对铁路安全的真正了解和关心。因此,我认为铁路安全管理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来加强。通过广泛的宣传,可以提高人们对铁路安全的认知和重视程度,培养公众对铁路安全的责任心和行动力。同时,通过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可以增强铁路从业者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其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最后,铁路安全管理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铁路安全管理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自身的不足,积极主动地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同时,也要不断总结和完善铁路安全管理的经验,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只有不断完善和改进,才能够使铁路安全管理更加科学、高效。

综上所述,铁路安全管理需要建立科学、严谨的体系,培养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作为一个铁路从业者,我将始终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投入到工作中,为铁路的安全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铁路线路安全管理通告

额济纳至哈密铁路经过一年半的紧张施工,将于20xx年11月30日开通运营,为确保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铁路上行走、坐卧。火车行驶具有速度快、声音小、惯性大不易停下等特点,在铁路上行走坐卧易发生伤亡事故。

二、严禁攀爬铁路旁的高压电杆,严禁连接、碰挂电线,避免因触电造成伤亡。

三、爱护列车和铁路设备,严禁在铁路道心和钢轨上放置杂物,严禁击打列车和铁路信号灯等设备。

四、严禁乘货物列车或到铁路站场股道内玩耍,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五、车辆、行人通过铁路道口要停车了望,确认无来车后方可通行。严禁翻越道口栏杆,严禁强行穿越道口,人行过道禁止机动车通行。

六、教师、家长要加强对学生、儿童的安全教育,严禁在铁路上玩耍、置放障碍物(摆放石子、压小刀等),不要沿钢轨、枕木或道心行走和停留。

七、严禁工矿企业在铁路沿线两侧1000米范围内采矿、采石、挖沙及爆破。铁路沿线农牧民要加强对牲畜的管护,严防冲闯道口,饲放时要远离铁路20米以外。

八、严禁穿越、破坏铁路防护网,严禁钻越、扒越火车,严禁击打列车、拆盗铁路设施和车辆配件,严禁销售、收购铁路器材,严禁携带雷管、炸药、煤油、汽油、酒精、棉花等易燃、易爆及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进站上车,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维护铁路运输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铁路沿线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爱路护路,保护铁路运输物资、保护国家财产做出贡献,积极揭发、举报偷盗铁路运输物资,拆卸铁路器材等破坏铁路的坏人坏事,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特此通告。

临策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1月25日。

铁路车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1]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安全运营要求。

第二十二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安全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四章铁路线路安全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第二十八条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高速铁路线路经过的区域属于地面沉降区域,抽取地下水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应当设置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具体范围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第三十六条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因特殊原因确需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负责审批的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范围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按照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划定禁采区域、设置禁采标志,制止非法采砂、淘金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价,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批准进行疏浚作业。但是,依法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四十条铁路、道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桥梁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铁路、道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费用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第四十一条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四十二条船舶通过铁路桥梁应当符合桥梁的通航净空高度并遵守航行规则。

桥区航标中的桥梁航标、桥柱标、桥梁水尺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维护,水面航标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设置,航道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四十三条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限高防护架在铁路桥梁、涵洞、道路建设时设置,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维护。

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当遵守限高、限宽规定。

下穿铁路涵洞的管理单位负责涵洞的日常管理、维护,防止淤塞、积水。

第四十四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由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维护、管理。

第四十五条架设、铺设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防护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为铁路运输提供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当加强对铁路信号和通信线路、杆塔的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过道,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的同意。

第四十七条铁路与道路交叉的无人看守道口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示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当设置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

道口移动栏杆、列车接近报警装置、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由铁路运输企业设置、维护;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由铁路道口所在地的道路管理部门设置、维护。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在铁路道口内发生故障或者装载物掉落的,应当立即将故障车辆或者掉落的装载物移至铁路道口停止线以外或者铁路线路最外侧钢轨5米以外的安全地点。无法立即移至安全地点的,应当立即报告铁路道口看守人员;在无人看守道口,应当立即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并就近通知铁路车站或者公安机关。

第四十九条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条在下列地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易于识别的警示、保护标志:

(一)铁路桥梁、隧道的两端;

(二)铁路信号、通信光(电)缆的埋设、铺设地点;

(三)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自动闭塞供电线路和电力贯通线路等电力设施附近易发生危险的地点。

第五十一条禁止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和铁路路基、护坡、排水沟、防护林木、护坡草坪、铁路线路封闭网及其他铁路防护设施。

第五十二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

(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

第五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五章铁路运营安全第五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十九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第六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从事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六十六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实施的安全检查,不得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不得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规定,并在车站、列车等场所公布。

第六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三)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

第六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第六十九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危险货物发生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七十条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装卸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掌握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措施。

第七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货物泄漏、爆炸。

第七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包装、装载、押运特殊药品,防止特殊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劫或者发生丢失。

第七十三条铁路管理信息系统及其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以及其他仪器、装置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受到干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排除干扰。

第七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法保障铁路运输所需电力的持续供应,并保证供电质量。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合理配置供电电源和应急自备电源。

遇有特殊情况影响铁路电力供应的,电力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七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遵守有关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十七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指挥调度机构以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四)击打列车;

(七)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八)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

(九)擅自开启、关闭列车的货车阀、盖或者破坏施封状态;

(十)擅自开启列车中的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阀、盖或者施封状态;

(十一)擅自松动、拆解、移动列车中的货物装载加固材料、装置和设备;

(十二)钻车、扒车、跳车;

(十三)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四)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

(十五)强行登乘或者以拒绝下车等方式强占列车;

(十六)冲击、堵塞、占用进出站通道或者候车区、站台。[1]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企业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以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铁路建设单位和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关于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未对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或者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不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铁路专用设备未经认证合格,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施;

(四)运输危险货物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

第八十八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或者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企业未派员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或者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铁路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等依照有关水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铁路线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

(二)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抽取地下水;

(四)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禁止采砂、淘金的范围内采砂、淘金;

(五)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

第九十二条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未履行铁路、道路两用桥检查、维护职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上级道路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和维修费用由拒不履行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承担。

第九十三条机动车通过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未遵守限高、限宽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管理的规定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七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未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设备、防护用品,或者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九条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条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

(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

(三)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四)未按照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

第一百零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具体情节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铁路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一百零六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本条例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第一百零八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铁路安全管理心得体会

铁路安全一直是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环,对于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铁路从业人员,铁路安全管理是我们的职责所在。长期以来,我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本文将从铁路安全意识、风险预防、应急处置、技能提升和合理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首先,铁路安全意识的培养至关重要。在工作中,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人员密集度高、列车速度快等特点使得铁路安全问题变得尤为突出,我们不能掉以轻心。我切切实实地感受到,只有当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深入理解铁路安全对社会的重要性,并牢记自身职责,才能使整个铁路运营保持平稳和有序。

其次,风险预防是铁路安全管理的核心。在铁路工作中,风险随时存在,事故随时可能发生。因此,我们需要时刻警惕潜在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预防。例如,加强列车的维修保养,确保运行中不存在安全隐患;做好设备的定期检查,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加强电力线路的维护,避免线路事故的发生等等。只有如此,才能保障铁路的安全。

第三,应急处置能力的提升是铁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当事故发生时,我们必须迅速反应并妥善处理,以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我们需要提前制定科学的应急预案,并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演练。通过定期组织实战演练,可以有效提升我们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只有做到心中有数、能够稳定应对,才能在事故发生时做到有方可循。

第四,技能提升是优化铁路安全管理的关键。作为铁路从业人员,我们要不断学习新知识、丰富工作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环境。例如,掌握最新的铁路技术和设备使用方法,提高运行监控能力,熟练掌握应急处理技巧等等。只有不断提升专业技能,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铁路运输提供更安全的保障。

最后,合理管理是铁路安全管理的保障。在铁路管理中,我们不仅要关注运营安全,还要注意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具体来说,我们应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加强岗位职责的明确和责任的追究;加强对设备的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并及时进行维修;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管理,完善各项工作流程和制度。只有做到科学规范的管理,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铁路的安全运行。

综上所述,铁路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要保障铁路安全,我们需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前预防风险,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不断提升工作技能,同时保持合理规范的管理。只有持之以恒地做好铁路安全工作,才能为旅客提供更安全、更便捷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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