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书纠纷(模板14篇)

时间:2023-11-14 09:25:34 作者:雁落霞

服务月鼓励人们通过实际行动来传递关爱与温暖,推动社会和谐进步。在总结中,要注意客观公正、具体细致,为今后的服务活动提供有力的指导和决策依据。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判决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服务项目:

在《_________网》_________页_________位放置甲方企业网页和链接企业网站。

二、权益与义务:

上传内容仅限经济业务方面,不得上传虚假信息,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如因违反而引起的纠纷与法律责任等由甲方自负,与本网无关。若因技术问题使甲方信息不能正常发布时间连续超过15天以上30天以内的,乙方按天计算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天以上仍无法正常发布的,乙方将未予发布时间的全部款项退还甲方,本合同同时解除(火灾、地震、黑客病毒攻击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三、费用:

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务费_________元/年,网页维护费_________元/年,图表设计费(一次性)_________元,网页制作费_________元,合计_________元(大写)。

四、其他约定:

服务期限:到款之日起至次年同日。

如有未尽事宜可及时协商解决。本协议自签字盖章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满经双方同意可自动延续。合同传真件与正本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务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l、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自年月日开始,每周工作天,每天工作小时,自点至点。服务内容为:。

2、合同签订时,明确付款方式:甲方需向乙方出示《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居家养老优惠卡》编号,或甲方向乙方交纳月服务费元。

3、甲方待服务员每次工作结束后应在服务员工作手册及《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居家养老优惠卡》上签字,并於每月20日如实填写《服务员考勤·反馈表》,同优惠卡一并由服务员交回乙方,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4、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服务员履行合同规定,要求服务员完成服务项目。对服务员的工作情况可以通过电话或书面意见反馈给乙方。若不满意乙方服务员的工作,必须提前通知乙方主管,适时调整服务人员。

5、甲方要尊重乙方服务员人格,平等待人。甲方必须严格履行服务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服务时间或内容。

6、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服务员提供安全保障,保证乙方服务员人身安全。若发生意外伤残事故,属甲方责任则由甲方负责,属乙方服务员责任则由乙方服务员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服务人员必须守时守信、忠诚本分、积极主动、履行职责,不迟到、必须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

2、乙方对甲方使用《千佛山办事处“康乃馨”行动居家养老优惠卡》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每次服务结束时乙方服务人员按要求签字,并于每月20日将签字、考勤、优惠卡一并收回交付乙方总部。

3、乙方服务员不得擅自向甲方索要交通费,不得接受甲方馈赠的物品。

4、乙方服务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意外伤残,责任由乙方服务员负责。

5、乙方有权对服务员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负责协调处理服务中产生的纠纷。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服务合同书,服务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地址:

乙方:

地址:

合同签订地:大连市xx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本合同,包括所有的附件、补充合同和构成本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价款,包括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

1.3“会务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会务策划、组织、执行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会务接待、印制会务文件、场地布臵、参会人员接送用车、餐饮、住宿等相关工作。

1.4“工作日”系指除政府有关部门对外公布的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之外的任何一日。

2.1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年月日于大连项目启动会提供会务服务,包括:

2.1.1会议场地提供、布臵等工作;

2.1.2会议期间参会人员、音响、演出、饮用水、宣传品等用品的提供;

2.1.3其他应由乙方负责提供的服务;

2.2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一《路演流程》及《价格清单》。

3.1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价款详见附件《价格清单》,分项价格应根据具体服务项目列明。合同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以下简称“预算上限”)。

3.2合同价款已经包括下列费用、支出,乙方不得额外要求甲方承担任何其他费用:

3.2.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会务服务所需的服务费、制作费等费用;

3.2.4乙方根据现行税法应支付的税款;

3.2.5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提供会务服务所需的一切其他费用以及其他根据本合同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3.3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价款根据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据实结算,如甲方实际开支没有达到预算上限数额,则按甲方确认的实际发生数额支付相关费用;如实际发生数额超过预算上限,双方根据本合同第3.4条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3.4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确认需要调整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服务或者增加服务项目,按附件《价格清单》对应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算。

附件《价格清单》未列明的服务项目及其价格,应在实际支出前经甲方书面确认,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服务调整或增加导致合同价款可能超过预算上限的,乙方应当在调整或增加时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4.1本合同项下会议结束,甲方确认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实际发生的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经甲方确认后,根据本合同第3.3条之规定,按实际发生数额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4.2上述款项在甲方收到乙方合格等额发票以及甲方认可的会务活动费用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

4.3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5.1甲方权利义务。

5.1.1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它会务日程安排等相应事宜由甲方确定。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并要求乙方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部分进行纠正。

5.1.2本合同项下会议涉及甲方的所有标识、商标、公司名称、宣传文字等内容须经甲方最终确认才可正式发布。

5.1.3若甲方需要对会议日程、会务服务方案进行调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告知乙方。

5.1.4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款项。

5.2乙方权利与义务。

5.2.1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会务及服务费用价格清单经甲方确认,并按照甲方确认的会务安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展和完成相应会务服务工作。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具体内容如本合同附件所示。

5.2.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合法、诚信地完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因客观实际情况,须对服务内容进行调整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5.2.3因甲方原因需对服务内容进行调整的,乙方应配合甲方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5.2.4乙方为产品展演提供或乙方设计、制作的标识、创意、文宣等内容,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由此产生侵权责任的,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需向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2.5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一切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上述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甲方资料用于本协议以外的用途。

5.2.6会务服务内容超出本合同或本合同附件约定事项的,乙方应在实际费用支出前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分包或转包于其他任何第三方。

6.1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营销、技术、图纸等信息或文件以及甲方参会人员的各种信息等统称为保密信息。

6.2乙方应保证乙方及其雇员对于本合同以及在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所获知的甲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漏和公开,也不得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6.3本条所述保密义务对乙方持续有效,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7.1双方中任何一方遭遇中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使合同的另一方的损失减至最低程度。

7.2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件发生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另一方。

7.3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意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并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因本合同履行所产生的争议,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10.1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并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10.2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0.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章)(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服务合同书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特定服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a)。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附于本合同并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附件a所列的特定服务。服务的内容、时限、衡量成果的标准见附件a。

2、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而发生任何错误或遗漏,乙方应无条件更正,而不另外收费,并对因此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以附件a所载明的该项服务内容对应之服务费为限。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的延误,将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3、乙方的服务承诺:

1)乙方接到甲方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交等方式提出关于附件a所列服务的请求后,在两个有效工作日内给予响应并提供服务。

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必须按照合同附件a规定的标准进行。

1、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xx人民币元整)。

2、本费用结构仅限於附件a中列明的工作。如果甲方要求扩大项目范围,或因甲方改变已经议定的项目内容导致乙方需重复进行项目步骤,乙方将需要重新评估上述费用结构。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项目服务费按阶段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每阶段末,甲方将在验收确认该阶段服务完成合格,并且乙方发出该阶段工作的费用账单及正式有效的税务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约定的费用。

4、阶段付款的比例及时间约定如下:

项目阶段付款比例付款时间

第一阶段xx%附件a所列之xx~xx结束之后

第二阶段xx%附件a所列之xx~xx结束之后

第三阶段xx%附件a所列全部服务项目结束汇报之后

5、有关发票方面的任何问题,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作出解释或解决问题,以使甲方能按时付款。

6、乙方将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范围内合理的差旅费用。

7、乙方同意免除项目杂费。

甲方可以提前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要求变更或增加所提供的服务。该等变更最终应由双方互相商定认可,其中包括与该等变更有关的任何费用调整。

甲乙双方如对协议条款规定的理解有异议,或者对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本合同中所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而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2、附件a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产生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具备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4、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和变更需要用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确认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xxxxx乙方(签章)xxxxxx

代表签字:xxx代表签字:xxx

地点:xxxxxxxxxxxx地点:xxxxxxxxxxx

日期:20xx年x月x日日期:20xx年x月x日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中。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1项目名称:美好愿景项目二期。

1.2项目接入地点:

1.3业务类型:固定电话部;宽带条,速率为m。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2.1甲方及其客户同意使用乙方电信网所提供的电信业务。

2.2允许乙方无偿使用甲方楼层设备间进行相关通信布线等施工。

2.3提供乙方通信设备独立使用的380v电源,包括所需的机房、楼。

2.4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乙方通信设施及通信业务日常维护。

2.5对乙方设置于甲方的各类通信设施负有保护责任,未经乙方允。

2.6。

第三条乙方权利义务。

3.1负责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通信施工建设,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甲方相应的环境设施,力求整洁美观。

3.2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施工资料。并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甲方使用乙方通信业务所必需的信息资料和相应的技术咨询。

3.3乙方负责通信设施的运行维护,保证通信服务质量,并按有关服务标准及时处理各项申告障碍。

3.4乙方保留对网络组织进行调整的权利,以确保通信网的安全和升级改造。如乙方检修通信设施可能影响到甲方通信时,应事先通知甲方。

第四条产权归属。

4.1本合同范围内的设施,双方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占有或使用,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侵犯对方产权,否则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4.2属于电信投资的产权归属于电信。电信投资部分仅为提供给客户使用电信产品;客户如停止使用电信产品,电信投资的部分由电信公司予以回收。

第五条所有权或管理权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若发生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变更,从而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时,变更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及时向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受让方移交本合同,以便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应条款。任何一方变更,都不影响本合同履行;如果由于任何一方变更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变更无效。

第六条保密条款。

6.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向第三方提供、透露因签订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业务、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否则对方有权索赔,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2除本合同规定之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使用、删改、复制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中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采取及时、合理的补救措施;。

(3)要求违约方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启动投资建设电信系统网络的过程中,若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本合同涉及项目的全部投资及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

第八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包括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第三方电路故障、本地政府政策变化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调整变更)导致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义务时,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的15日内将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及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十年。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附则。

11.1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鉴之日起生效。

11.2合同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修订或补充本合同,所订立的附表或文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内容如有矛盾,以时间在后者优先。

11.3合同执行: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履行期间变为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时,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如果变更未根本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不受影响。

11.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

合同。

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转让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书,欢迎参考阅读。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

被告周某。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与被告周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文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委托代理人耿粟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通信公司诉称,被告自20xx年5月起租用原告移动电话号码,自20xx年6月起,被告连续数月积欠原告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人民币650元。经原告催讨未着,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欠款并偿付相应违约金人民币429元及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按日利率3‰、计至20xx年6月)。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业务受理确认单、移动电话用户欠费及违约金清单各一份。被告周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电信服务费用(移动电话号码)人民币650元。

二、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逾期违约金人民币429元。

三、被告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某通信公司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十五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缴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

审判员王文美。

书记员吴竞爽。

原告(被反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获嘉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分公司)。负责人焦启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灵霞,女。

被告(反诉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乐庆,男。

原告联通分公司诉被告宋成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宋成林当庭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灵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东庆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反诉人)诉称:被告系原告客户,电话号码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长途电话欠费1342.4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话费,同时认为被告的反诉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驳回反诉。

被告(反诉人)辩称:被反诉人所诉不实,其称反诉人欠长途话费纯属无中生有,反诉人使用的是包月电话,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联通公司擅自违约将反诉人的电话停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责令其将反诉人的电话接通,并赔偿因停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原告(被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长途清单查询结果一份三页;2、视听光盘一份附录音笔录一份;以此证明被告欠其长途话费1342.45元及催要话费的情况。

被告(反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李红利证明一份;2、宋志远证明一份,以证明反诉人的经济损失情况。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证据1,被告有异议,认为长途电话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网通公司盗打的,因该证据客观记录了号码为4727368的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详细情况,被告对此虽提异议,但未提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其异议不予采纳。对于证据2,被告有异议,认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录像时并未告知当事人,不能起证明作用,因该视听资料证明联通分公司员工去被告家催要话费的情况,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证明,原告均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证明反诉的事实,因二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故本院对此二份证明不予采信。

根据庭审当事人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宋成林原系联通分公司的客户,包月电话号码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该固定电话拨打长途电话时长为35小时20分37秒,费用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员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话费而未果,由联通公司新乡分公司直接将该固定电话停机。20xx年3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追回话费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诉,要求联通分公司为其接通电话,并赔偿因停机机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本院认为,宋成林在接受联通分公司的电信服务过程中,使用并拖欠长途话费1342.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酿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称因拖欠长途话费而被停机的包月电话尚未到期,仍应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因其拒绝交纳话费的行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联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对反诉人要求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反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济损失的数额,故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长途话费1342.45元。

二、驳回反诉人宋成林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即25元,反诉费25元,减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国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邵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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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购房纠纷合同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为了合伙经营_______,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购买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位于_____区_____路_____栋_____之房屋,现就上述房屋之产权及使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房屋共计价款___________元。协议三方已于________年____月份各出资_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元缴付了协议房屋的首付款,余款________元通过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协议三方按各1/3的比例共同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二、三方一致同意将该协议房屋登记在______名下。该产权登记并非协议房屋真实的权利归属,协议房屋之所有权由甲、乙、丙三方按份享有,每人享有1/3的权属。

三、未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

四、鉴于协议房屋用于合伙经营_______,因此,各方应按各1/3之比例按份承担所有房屋装修费用。

五、甲乙丙三方应缴清自交房之日之前的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一切与该房屋相关的费用,费用各承担应缴纳费用的三分之一。

六、任何一方因其个人债务需要以协议房屋抵偿,均只能按照本协议第五条之规定办理。若因其个人债务影响_______经营,该债务人应对其他各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因其个人原因使协议房屋被司法查封或被其他单位妨碍使用,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各方均应恪守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一条之规定,均属于违约,应支付其他各方违约金万元,并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失。若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终止或解除,违约方应赔偿协议其他方的经济损失万元,违约方并放弃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少此项赔偿金额的权利。但若该金额不能完全赔偿守约方的损失时,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九、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一式叁份,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物业服务费纠纷审判实践

摘要在多种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物业服务费纠纷所占的比例最大,数量最多,且审判难度也大,因此有必要做出相应的探讨。

物业服务费纠纷系当前物业管理争议中最常见的问题,其不仅包括合同约定的因提供物业管理而直接产生的费用,而且还包括物业服务公司所代办的供暖费用、供热水费用等。

物业服务收费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最大,该类案件诉讼标的小,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是具体处理时,存在以下诸多问题。

(一)业主多为案件的被告,且败诉多,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物业服务公司的“追款机器”

在笔者近年来所了解的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中,物业服务公司向业主主张物业服务费,除两起因业主下落不明物业服务公司主动撤回起诉外,法院判决和调解的结果均是业主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没有一例判决驳回物业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业主作为原告的案件中,没有一例业主完全胜诉的案件,业主起诉物业服务公司赔偿损失的案件多为败诉,起诉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合格或者起诉物业服务多收费案件中均为部分胜诉。

由于该类案件往往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矛盾较为激烈,即使涉及金额不高,双方也难以达成调解。

同时,目前该类纠纷主要以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业主为主,由于涉讼事务往往涉及到所在物业业主的共同性问题,物管企业害怕调解退让后导致连锁反应,这也是造成物业管理一方难以作出让步的重要原因。

基于上述原因,该类案件的调解工作,一方面工作量大,另一方面工作难度也大于一般案件,在法院追求审判效率的同时导致了目前案件处理的判决率较高,上诉率居高不下,调解撤诉率相对低于其他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执行困难。

(三)纠纷具有潜在群体性因素,容易激发暴力性事件。

物业服务费纠纷往往涉及一栋楼的业主,甚至整个小区的业主,因而规模往往很大,且矛盾激烈,群体一方自恃人多势众,给法院施加压力。

群体性纠纷社会影响大,当事人对恃程度深,矛盾难以协调,在审理此类纠纷时,法官需做大量的调查和调解工作,调解难度大,调解率低,很多案件要经过二审程序。

因而,如何协调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如何把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群体性纠纷是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困难,主要表现为:一是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司法价值与当地经济建设大局之间的两难选择,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上,法院往往难以找到有效的平衡点;二是群体一方片面的司法公正理念与司法固有的审判规律之间的冲突难以调和,群体一方往往以是否胜诉作为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而不考虑司法运行中诸如程序欠缺、证据失效、时效超过等因素也会导致败诉的固有的审判规律运行结果。

如有些案件群体一方因证据不足或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败诉,或法律明确规定的某类案件不予受理等,群体一方会不分缘由,将责任归于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朽,司法权受到严重的挑战。

(四)业主在诉讼中处于弱势,举证能力低下。

物业服务公司作为专业性的公司,在起诉之前往往有备而来,证据收集较为全面。

如果起诉的业主人数众多,物业服务公司一般都会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诉讼。

从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来看,物业服务公司往往处于优势地位。

而业主往往单打独斗,缺乏统筹规划,在收集证据时存在较大的难度,相关的法律知识储备和诉讼经验也非常匮乏,所以该类案件绝大多数以业主败诉而告终。

在举证方面,业主的弱势尤为明显。

业主拒交物业服务费的主要抗辩理由有:(1)物业管理不到位,小区脏、乱、差;(2)供暖、供热水的温度不够,供应时间短;(3)小区内存在业主车辆丢失现象;(4)小区内配套设施不完备等。

庭审中,业主经常用“保安巡查不到位”、“保洁不好”、“大门不锁”、“绿化不好”、“丢车、丢东西”等措词,却无法提交相应证据。

一些物业公司没有将详细的服务价格、服务标准向广大业主公示,业主难以对物业管理的质量进行有效监督,一旦对簿公堂也难以证明物业服务不符合标准。

比如保安的24小时巡逻,是20分钟巡逻一次叫到位还是2个小时巡逻一次叫到位?因为服务标准的模糊,常常导致业主在和物业公司对簿公堂时各执一辞,由于业主要承担举证责任,败诉几乎就是不可避免的。

(一)适当提高立案门槛。

在当前小区欠费较为普遍的情况下,如果允许物业服务公司将诉讼作为追索物业费的唯一手段,法院无异于变成了物业服务公司的“追款机器”,不仅将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物业服务公司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笔者认为对追索物业费案件应适当提高立案门槛,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建议针对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严格执行立案前的审查制度,着重审查三个方面:一审物业企业的资质;二审有无物业服务合同;三审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催交义务,并要求其提供催收欠费的证据,否则不予立案。

这些措施旨在强化物业服务公司的责任,有利于平衡双方不对等的地位,在案件判决后又可以发挥示范效应。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论是物业服务公司还是业主,在物业费纠纷案件中,都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一般来讲,物业服务公司会提出物业服务合同来证明其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事实,据此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

如前所述,业主在物业服务公司追索物业费的案件中,提出最多的拒绝交纳物业费的理由就是,物业服务公司服务不达标或者不满意。

而业主往往因为无法提供出物业服务公司服务不达标的有效证据,而被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决败诉。

当业主提出物业服务公司服务不达标时,基于业主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简单的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业主完全承担举证责任,只能是导致业主败诉,导致举证责任分配不公。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物业服务公司起诉业主追索物业服务费,而业主以物业服务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进行抗辩时,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承担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了服务义务的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应充分认识此类案件举证的客观性,运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所有情况进行合理判断。

物业服务是一个复杂的行为过程,不能把举证义务完全加在任何一方身上。

原则上,业主主张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不达标,应提供必要的证据,然后举证责任发生转换,物业服务公司应提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例如业主主张物业服务公司的`卫生服务不达标,业主可提供某时段的卫生状况的照片,然后举证责任发生转换,物业服务公司可提出保洁记录等证据,证明已按合同约定或者服务惯例提供了保洁服务工作。

(三)根据案件不同情形作出判决或进行调解。

1.根据物业服务公司的违约程度作出扣减物业服务费的判决。

在笔者所了解的审判实践中,极少有案子因为物业服务公司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而判决扣减业主应缴纳的物业费,笔者认为原因如下:(1)没有物业服务合同或合同中服务标准不明确,法院无从判别差距是否明显;(2)业主举证能力较弱;(3)法官顾忌到判决扣减业主应缴纳的物业费可能引发其他业主的连锁反应。

由于物业服务具有特殊性,其服务通常情况是针对一定范围内的多数业主,不同业主之间接受的服务质量是相同的。

部分法官担心判决减免物业费,其他已经全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要求物业管理企业返还物业费,给社会制造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如果此案之前还有同一住宅小区业主被诉,在提供证据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没有违约事实的存在,还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局面,影响法院判决的公信力。

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法院在审理物业服务费纠纷时应正确认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有人认为,认定物业服务公司有违约事实,判决减免诉讼费会造成大多数已经交纳物业费的业主要求返还物业费,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这种情况下应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

这种认识是值得商榷的,法律不能因为主张权利的人是少数就否认其权利的正当性,若长期如此,物业服务公司可能会倚仗自己的强势地位,肆意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业主必将产生抵触情绪,其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矛盾势必会不断升级,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

由此可见,在物业服务费纠纷中出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难以统一的悖论,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会给社会造成消极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衡量何种决策给社会的消极影响更小,正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

在现阶段物业服务市场机制不完善,物业服务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对物业服务公司严格要求,敢于认定违约事实,有利于市场的规范,有利于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的提高。

而对交纳物业费的业主要求返还物业费的疑虑,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公司统一减少下年度收费的方法来解决,从而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到最小。

相反,如果法院认定是否违约时对业主要求过苛,虽然维护了短期内的社会效果,但却不利于物业服务市场的发展,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矛盾也没有真正解决,给社会留下了不安定的隐患。

综上所述,法官应该正确认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消除不应有的顾虑,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敢于认定物业服务公司的违约事实。

如果业主提供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确实存在不达标的事实,则法官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程度作出扣减物业服务费的判决。

北京市丰台区嘉腾物业公司诉业主物业服务费纠纷一案即适用了这一判决方式,这是笔者在数量众多的物业服务费纠纷案子中好不容易查到的一个扣减物业服务费的判决,可谓凤毛麟角。

该案案情如下:4月,作为被告人之一的杨丽(化名)入住西局欣园小区。

207月,嘉腾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对该小区实行管理,双方在委托合同中规定,物业要使小区达到整体形象安全舒适,环境卫生干净利落,花草树本要四季常青、三季有花。

杨丽认为该物业服务公司进驻小区后,并没有认真履行物业管理职能。

小区没有正式的保安队伍,发生多起入户盗窃事件;同时,物业服务公司为了收取停车费,允许车辆停在小区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

此外,小区还存在环境卫生状况极差等问题。

4名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质量让他们忍无可忍,所以拒付3年多的物业费。

他们被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法院,庭审时,4名业主向法院提供了照片和小区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用以证明物业管理服务未达标。

丰台法院认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应支付物业费,但根据业主提供的照片及物业管理满意度调查问卷,可以认定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存有一定的瑕疵,所以对物业服务公司诉求的物业费扣减30%,杨丽等人只需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70%的物业费。

有些扣减抗辩事由已得到审判实践的支持,如因物业公司未尽安保义务,致使业主家中被盗。

如在某案例中,小区业主在家中发生窃案后,认为物管公司未妥善承担安全防范的职责,导致窃案结果的发生。

在举证期限内该业主提交了社区证明、事发当天公安局对现场的勘验笔录,证明物管公司对该小区存在缺陷的监控系统未进行维修。

这些证据法院予以认可,并扣减部分物业服务费。

当然扣减物业服务费的前提必须是物业服务合同是有约定的或法律有规定的,物业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承诺24小时监控,如果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仅是派两个人守大门,不包括巡查,不包括24小时监控,则不能扣减。

物业管理合同是一个合同群,依据具体服务项目的不同,通常包括若干个具体服务合同,比如清运垃圾的合同、修理公共设施的合同等等。

每个具体合同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均不相同,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应该区分业主提出的抗辩理由是针对哪个合同,如果抗辩成立应在该合同项下对该项收费进行减免,而不能笼统地减免物业费。

如卫生不达标,则应扣减业主应支付的卫生费。

有些疑难问题在地方性立法层面上得到初步解决,如新房交了钥匙未入住,物业服务费能否“打折”?这一问题物业与业主双方争议较大,《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对此作出如下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又如物业服务质量如何评价?《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在有关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内容中增加一项,“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是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考核的重要依据”。

2.物业服务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基本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存在瑕疵和不足,可作出不支持物业服务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的判决。

笔者查阅的武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业主王某物业服务费纠纷一案即采用了这种判决方式。

庭审中,王某出示了照片数张,照片内容反映以下事实:(1)小区垃圾随意堆放,没有及时清理;(2)小区的门面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变为医院时,原告没有及时制止医院安装大型室外中央空调;(3)小区业主在小区公共部位搭建花坛,反映出物业失职的事实;(4)物业随意设置路障,给业主出行造成了不便,拟证明原告管理不到位的事实。

物业服务公司对被告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对方的待证事实,物业服务公司对被告反映的有关问题或整改过,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过,物业服务公司不能代替相关部门行使执法职能。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能够确认物业服务公司基本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未构成根本违约,但提供的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不足之处,品质有待提高,故对物业服务公司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具备条件时可尝试调解结案。

调解制度作为享誉世界的东方经验,能够彻底解决社会冲突和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有利于当事人的和睦相处,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物业服务纠纷是涉群体性纠纷,一味以判决方式结案极易引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的激化,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因此,法院应该尽量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审判人员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把矛盾消除于法庭之内。

根据笔者的实案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尝试调解结案。

第一,业主抗辩事由简单,其对物业服务公司的要求相对容易满足。

如笔者查阅的武汉某物业公司诉刘某物业服务费纠纷一案,刘某提出因楼上住户装修导致其厕所长期渗水,楼上住户下落不明,因此拒交服务费。

经法院调解后,物业服务公司想方设法联系到楼上住户,派人对漏水进行了修复。

业主感到很满意,遂同意补交和继续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二,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关系相对缓和的小区,可邀请业主委员会参加调解。

业主委员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由于业主和物业公司均对业主委员会存在一定的信任度,故而容易接受调解方案。

第三,物业服务公司愿意承担案件受理费,放弃要求业主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业主的经济负担,创造了调解的前提。

(四)及时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是社会矛盾的直接见证者,其独特的视角经常能发现一些政府职能部门难以察觉的社会矛盾。

因此,法院应该充分运用司法建议这一职能,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反映,全社会通力合作,化解矛盾。

审理物业服务费纠纷案件时,法院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归纳、总结,及时从司法的角度对物业服务公司或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1.对业主集中反映服务不到位的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发出司法建议,促使其提高服务质量。

2.对行业管理制度的缺陷则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期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在条件成熟时,建议有关部门设立具有评估、监测功能的第三方机构。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虽然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级和年检制度,但并未将资质等级与服务等级、收费等级挂钩。

目前也没有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分级收取进行动态评估、监测的部门,不利于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透明,业主难免怀疑物业管理企业实际提供的服务是否与服务标准相符、是否与交纳的物业费相适,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也难以得到保障。

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提供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分级收取的评估、监测等服务,可以保障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透明,这将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2)在条件成熟时,建议有关部门成立物业服务纠纷调解组织。

由政府拨款,聘请具有较高法律水准的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专门针对物业管理纠纷成立民间调解组织,不仅可以减轻司法部门的工作负担,同时可以使纠纷的化解更为快捷、有效。

(3)在条件成熟时,建议有关部门制定内容细致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比如详细的服务价格、服务标准,加强对于物业服务合同规范性的引导,这样的示范文本“应是一本书”而不只是短短几条,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标准避免纷争。

(五)其他审判对策。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合同书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立初字第________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________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________县________镇(当时为________乡)________村________“南斗半”丘________亩稻田。________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________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农村土地纠纷调解合同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请求政府就被申请人占据的申请人的土地作出调解。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政府。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址地合肥市区花园号楼。

答辩人就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诉答辩人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作以下答辩:

一、安公司并非答辩人所在的花园物业管理单位,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根据花园《用户使用手册》、《管理公约》的约定,花园的物业管理人为梁行,而非安公司,因此安公司无权要求答辩人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二、安公司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无权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无权向答辩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从安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可以看出,安公司直到20xx年8月29日才取得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然而20xx年7月14日其却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无物业服务资质却签订物业服务协议,该协议应属无效。

三、安公司进驻花园不合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然而,20xx年花园的物业管理企业还是梁行,后来安公司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也未通知广大业主即进入小区。

安公司既非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被选聘的,程序上违法,又不具有相应资质,因此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四、退一步说,即使安公司对花园进行了管理,其管理也是混乱的,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

根据答辩人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花园物业管理混乱,存在会所无人管理,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消防器材丢失、过期,照明灯具破损,环境卫生差,装修混乱,治安管理差等问题。

广大业主的意见非常大,进而都投诉到了政府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

安公司远达不到《管理公约》承诺的管理水平,违反了其中的管理者义务和责任,因此答辩人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安公司的起诉。

答辩人: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合同。

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欢迎参考阅读。

一、案情简述:

20xx年1月11日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作为原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小区业主王某支付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的物业费总计人民币30452.85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19378.37元。

原告诉称:

被告王某为我小区业主。20xx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

协议书。

》和《客户手册》,原告于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该协议的有效期限从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但在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告一直履行物业管理义务,故双方之间仍存在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请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

被告王某辩称:

1、原告在20xx年6月30日与开发商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时没有取得相应的法人资格和物业管理资质,故该合同应当自始无效,原告非本小区的前期物业。

2、原告所主张的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的物业费已经超过了普通诉讼时效,故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原告物业服务不符合法律以及《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的约定,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违约形态,故被告请求适当减少原告的物业管理费用。

4、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没有书面合同作为依据。虽然《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日违约金为标的的千分之三,但有效期限从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其已经失效,对原被告不再有拘束力,且其主张的违约金远远超过合同标的以及原告实际损失的数倍,故原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证据材料: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协议书》、《客户手册》、《北京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物业费说明》、《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以及物业费公示、物业服务状况的照片等。同时被告提交了证明物业服务质量极差的照片数张,该小区其他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的证人证言数张。

经法庭审理查明:

被告王某系该小区业主。房地产开发商(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且经充分协商,系双方当事人真是意思表示。故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为该小区的前期物业。

《物业管理协议书》中约定,本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定为:住宅每建筑平方米3元/月,公建每建筑平方米8元/每月,并且已经经过北京市物价局批复。合同还约定本物业管理协议自20xx年9月19日起至20xx年8月30日止。甲方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道路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结合被告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被告的管理综合费用为4090元/年,由被告按年度向原告缴纳。每次缴纳物业管理综合费日期为每年8月30日至9月4日。合同同时约定了被告未按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在审理中,被告王某以部分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原告主张其一直进行催要,但被告王某未予认可。

二、判决结果:

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出原告服务质量不到位等辩解,虽提供照片等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部分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日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8363.1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社区中经常发生的典型案例。因该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单个业主又无法拒绝前期物业的物业服务,故无论前期物业服务质量如何,该小区业主都缺乏一个能够代表他们的意思表示机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物业公司虽然没有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但事实的物业管理合同并不等同于书面《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延续,因此本案中虽然在《物业管理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合同标的的千分之三/每日”,但最后法院仍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并无约定,缺乏事实依据,故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在审查法律关系时,应当注意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另外,本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为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如何适用普通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原告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在审理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时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其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当发生中断的效果。并且提交了物业公告栏中催缴物业费通知的照片以及北京邮政同城快件单据等证据材料证明其积极主张权利。

情形时,可以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两年之规定。这也是法院最终以采信被告的答辩意见的原因。

因此,在适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实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时,只是在主张权利连续性上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得过苛,并不是在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上不宜过苛,应当加以区分。即只要物业管理企业能够证明其有积极主张权利的行为,即使主张权利缺乏连续性,也应当认为其主张的权利未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保护。

此外,在物业管理企业主张权利的举证证明问题上,特别是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针对欠费的单个业主逐一主张权利,且主张权利时应当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最好以上门催收要求业主确认签字或者ems等邮寄送达的方式要求业主签收。

最后,我国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立法在逐步完善过程中,对其监管方式和监管力度不断改进,特别体现在物业管理费的确定上。按照1996年出台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和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费都采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调节价结合的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办法应当受到相应的监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督,调价变价也应当获得审批。直至20xx年1月1日《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后才将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的收费监管的行列中去,无需经过物价部门的审批。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应当依据当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区分对待,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实践提示:

诉讼时,应当注意:

1、应当首先认定物业管理企业进驻小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明确区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和事实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2、应当区分事实物业管理合同和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之间的区别。

3、应当注意审查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

4、应当审查物业管理企业的请求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5、应当注意提示当事人做好诉讼的证据保全工作。

近日,消费者闫女士到方庄工商所投诉,闫女士与某家政公司签定雇用一名保姆协议,公司保姆在消费者家中工作半天后离开再无消息。之后消费者找到签约家政公司要求退还所交服务费600元,公司拒绝退还,不退理由是保姆离开是因为你们不想用她,是你们给气走的。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申诉到方庄工商所。工作人员分别与家政公司、消费者进行调解,最后经过调解退还消费者信息服务费54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评析:

近几年,家政服务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投诉量有上升趋势,主要是部分公司在招聘人员匮乏的情况下,从社会上找来打工人员不经过正规培训直接上岗,家政服务公司不按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找寻保姆之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标准,明确与家政公司以及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务,两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带来损失,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本案既是这种情况,家政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保姆服务,不能因保姆个人原因而回避自身的责任。最终通过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较好处理了市场交易矛盾。

但是如果消费者是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绍聘请的保姆,雇主和保姆之间是雇佣民事关系,保姆提供家政服务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挥与分配,在饮食起居等方面也会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当出现纠纷时,就只能向保姆个人主张权利解决矛盾。

因此,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找的家政服务,一定要有签合同的意识,具体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工资数额、福利待遇、责任承担方式等都要形成文字性的东西。看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工作证等,不要选择在小区贴广告或流动的“野家政”。这样在解决纠纷时就能明确责任主体,合法有效地处理矛盾。

案例:20xx年3月31日,刘某以“jaliseng”为用户名在交易平台注册,成为易趣网的用户,由易趣网为刘某提供免费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0xx年7月1日,易趣网开始向用户收取网络交易平台使用费,并于9月18日发布了新的《服务协议》供新老用户确认,该协议对用户注册程序、网上交易程序、收费标准和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具体的约定。此后,刘某确认了易趣网的《服务协议》,并继续使用易趣网的网络交易平台,但至20xx年9月24日,刘某尚欠易趣网网络平台使用费1330元,为此,易趣网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赔偿律师费用。刘某则认为,《服务协议》长达67页,过于冗长,致使用户不能阅读全文,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如何确认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这一法律问题。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的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非常明确。作为网络公司,其提供平台、进行服务、收取费用,而作为用户,则愿意接受此种服务。其次,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拟定。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再次,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以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司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下,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在浏览《服务协议》之后,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成为匆匆一看客。最后,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都有着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对合同的形式作这样的理解,一是除即时结清的合同以外,一般须订立书面合同;二是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三是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且需有双方签名盖章。而这些要求对网络服务合同来说则是不可能的,为此,我国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书面合同可以是合同书、信件,也可以是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效表现的形式。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网络服务合同具备了合同的特征。

在网络服务合同中,要完全划清要约与承诺的界限有一定的困难,从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要件看,网络服务合同的成立应该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但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各国法律一般都对要约的形式没有加以限制,通常情况下只要要约人有意思表示愿意和对方订立合同,不管是口头、书面、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表现,都应当认为是有效的。我国法律对要约的形式也未加以规定。而美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规定,要约和承诺可以e-mail的方式发出。

第二,以电子形式出现的要约的生效问题。对要约的生效问题,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采取到达主义观点。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受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受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本案易趣网的《服务协议》是向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系统发送的,其发出的要约只要到达任何一个系统,均应视为到达,要约也就成立。

第三,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承诺的效力问题。如果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的,同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采用到达主义原则。目前较为通行的edi交易就采用此方法,交易各方在和交易对方订立协议时,都会确定交易方式以及发出要约、作出承诺的方式,而且在有关信息格式、数据段、系统要求等部分,目前规定电子信息应当是信息接受方能够得到的。对此种交易方式,我国的网络交易合同、网络服务合同等一系列网络合同应加以研究。

民事纠纷委托律师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因纠纷一案,委托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庭代理。

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第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

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根据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处收费暂行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甲方应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向乙方缴纳手续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结案后按诉讼标的(实得数额)________%交付代理费。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为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答辩状

被答辩人:**,男,1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口区**141栋1单元401室。

答辩人南京**物业管理公司因被答辩人**向贵院提起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收费有合法依据。

1、答辩人的该收费行为,是基于《浦口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要求的封闭式共用车库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位),由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经区物价局批准可收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区物价局在市规定的范围内核定。”的规定做出的,是一种企业正常经营的合法行为。

2、根据浦口区物价局浦价发(20xx)29号《关于**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中明确了露天车位每车每月的费用为80元。

二、被答辩人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被答辩人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认为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从而得出答辩人对于地上露天车位无权收费的结论。

答辩人认为系被答辩人对法条的片面理解,答辩人并不否认地上露天车位系业主共同所有的事实。

但答辩人认为收取的.该合理费用是被告对整个小区车辆的统一管理和看护。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形成是车位服务管理合同法律关系。

且被答辩人已据此缴纳了服务费,合同已处在正常履行过程中。

现被答辩人以无效合同要求撤销该合同,答辩人认为该请求不能成立。

三、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多收了一个半月的管理费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答辩人在20xx年4月16日就已经下发通知要求业主在4月30日前缴纳该管理费。

但事实上被答辩人没有在4月30日前缴纳管理费,却一直在使用该停车位,直到20xx年6月15日才开始缴纳该管理费。

故答辩人认为从5月1日开始计算与事实相符合,并无不妥。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予以驳回。

此致

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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