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论文(热门14篇)

时间:2023-12-11 09:19:53 作者:ZS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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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社会学综合论文选题

·大学生恋爱问题成因分析浅探。

·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中国公益捐助对山区儿童的意义。

·从小月月的事件谈看客文化。

·大学生恋爱问题浅探。

·浅谈农村光棍与城市光棍的差异。

·浅析老龄化社会下的产品设计。

·浅谈房地产风水选扯规划。

法社会学心得体会论文

法社会学是法律学与社会学的交叉学科,研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探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践应用和社会中的影响。在学习法社会学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和社会之间密切的关系,认识到法律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才能得到落实和发挥作用。

第二段: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法律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行为的重要工具。在社会中,法律不仅是制定者和执行者,也是被执行者和受益者。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各种因素都会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影响。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没有法律作为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很难得到保障,没有社会作为背景,法律也无从实现。

法社会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主要研究法律的产生、发展、实施和变革,以及法律对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影响。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实证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理论研究方法等。其中,实证研究方法是最主要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收集、整理、分析和解释各种实际情况和数据,从中获取对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和理解。

第四段:法社会学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

法社会学的重要性在于它的研究对象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为法律优化和完善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持。它能够揭示法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导法律制度和政策的改进和升级。法社会学还能够深入分析和解释法律的实践应用和社会影响,为社会福利的提升和发展做出贡献。在具体应用方面,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可以被用于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推进司法改革、推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等领域。

第五段:总结。

通过本篇文章的阐述,可以看出法社会学对于法律和社会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以及理解法律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性。法社会学的研究不仅关乎法律的改革和提高,对于人类社会的持久繁荣和稳定也是至关重要的。这说明法社会学是一门富有前途和重要性的学科,也是需要我们不断学习和探究的领域。

综合性教学社会学论文

开题报告,就是当课题方向确定之后,课题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的报请上级批准的选题计划。它主要说明这个课题应该进行研究,自己有条件进行研究以及准备如何等问题,也可以说是对课题的论证和设计。开题报告是提高选题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下面是一份社会学的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结构功能主义视野下5.12地震灾区社会工作研究。

一:论文选题目的及意义。

自5.12汶川大地震发生以来,社会工作积极投入灾区的救援、临时安置和灾后重建中,三年来发挥了不可替替代的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科学的评估社会工作在灾区恢复重建中的功能和作用,在反应成效的同时探讨实际工作开展中的不足,并且及时总结经验和方法,也对今后社会工作介入灾后重建的地位及服务方向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同时本文结合了结构功能主义加以研究,更具深层的研究价值和意义。结构功能主义是现代西方社会学中的一个理论流派,它十分注重研究社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平衡、协调的机制,是一种维护型的社会学理论。在结构功能主义视野下进行灾区社会工作研究,不仅提供了明确的角度和方向,更对灾区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积极的引导作用。

综上所述,进行此课题的.研究,具有宏观和微观的重要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对5.12地震灾区社会工作的研究有一些相关的文献,但是数量不多,并且研究点较片面,涉及的面不够广。因此,我综合参考了相关文献,旨在对灾区社会工作进行较全面、较系统的的研究和分析。研究的主要著作有:

1.陈成文、孙嘉悦《论社会工作的功能:一个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视角》。

2.王思斌《发挥社会工作在灾后重建中的作用》。

4.民政部人事司副司长柳拯《社会工作介入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情况报告》。

三:论文的理论依据。

19世纪由西方社会学家涂尔干和斯宾塞兴起的结构功能论。结构功能主义是现代西方社会学中的一个理论流派,它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手段的系统,社会的各组成部分以有序的方式相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

莫泰基在《社会工作学新论》介绍的社会工作研究方法有:确定观察的对象和事物;观察事物的变化;建立一些对事物关系的解释和因素;作出逻辑上的推论和预测等。

王思斌阐述的社会工作实践研究,社会工作理论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工作的实践,最终是以其实践效果作为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的标准。

王思斌在《社会工作概论》中,介绍的社会工作研究主要方法论有实证主义方法论,是由19世纪30至40年代孔德首先提出,它是以自然主义和科学主义为基础的研究方法论。第二是反实证主义方法论,最后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

四:论文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文本细读法、综合分析法,比较法和调查研究等方法,既着眼理论分析,又注重现实分析。

五:论文研究的内容。

1、社会工作在灾区的开展情况研究,有哪些成就和收获。

2、结合结构功能主义研究社会工作在灾区的功能研究,按照从小的子系统到大的社会体系的递进关系,从个体、群体和社会三个层面来考察。社会工作的个体层面功能主要包括人格塑造、情绪调节、行为转化三种功能;社会工作的群体层面功能主要包括目标导向、规范约束、价值整合三种功能;社会工作的社会层面功能主要包括社会整合、社会导向两种功能。

3、社会工作在灾区的实施有哪些问题存在,进行多方面的分析研究,结合结构功能论提出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功能的建议。

六:阶段性工作计划。

20xx年12月1日——12月18日确定选题、收集相关资料。

20xx年12月19日——12月30日撰写开题报告与开题。

20xx年1月4日——3月4日收集资料,开展研究,形成写作提纲。

20xx年3月5日——5月15日深入研究,形成论文初稿。

20xx年5月16日——6月15日论文修改、定稿、打印、答辩。

七:参考文献。

[2]王思斌.发挥社会工作在灾区的作用.中国党政干部论坛(6期).

[3]柳拯.社会工作介入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情况报告.

社会学毕业论文题目

3.在华韩国留学生文化智力对文化认同的内隐影响研究。

4.大学艺术与礼仪教育渗透研究。

5.读懂“90后”才能获取真正的生力军。

6.高校学生自杀原因分析及对策。

7.关于综合性大学开设礼仪课程的探索。

8.信任与公平:青年社会心态的区域比较。

9.浅析生态社会主义思潮对大学生的影响及对策。

10.试论专业化.职业性社会工作推进的必要性与发展趋势分析。

11.高校“公共关系学”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几点建议。

12.民族院校家庭经济困难生社会价值人际交往发展需求研究。

13.民国时期女大学生婚姻观研究。

14.构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诉求的课程实训模式--以公关课程为例。

16.影视作品对当代大学生婚恋观影响的实证研究--以河南省部分高校为例。

17.穗.港两地青年学生的交流与融合。

18.90后男大学生穿着行为分析。

19.双语教学在社会工作专业的应用性分析。

20.罗振宇:我看到的世界。

21.基于网络大数据的社会心理学研究进展。

22.对高校经济统计基础知识的研究。

23.统计学专业就业难问题的分析及对策研究。

24.基于社会认同理论的社工大学生专业认同研究。

25.新常态下社会思潮的存在逻辑与新表征。

26.大学阶段数据分析师的培养研究。

27.社会工作如何在精准扶贫中发挥作用。

28.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失现象的探讨。

30.高职院校开设礼仪课程的意义探析。

31.中国当代社会心理学发展的新方向。

32.实践性教学在女性学课程体系中的运用。

3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声望排序及变迁研究。

34.基层电大统计学原理教学辅导改革初探。

35.社会信任对网络公民参与的影响--以大学生网民为例。

36.“小组工作”方法运用于课堂教学的实践报告。

37.内地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社会支持网络的构建。

38.对高校礼仪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的思考。

39.性别意识与女大学生就业质量--基于福建省五所高校的调查。

40.国外青少年移动网络通讯设备使用情况研究综述。

41.甘肃省大学生自杀意念与羞耻感.述情障碍.领悟社会支持的关系。

42.农村大学生“诉贫伤害”的社会学分析。

43.受怀旧风影响的大学生恋爱观。

44.关于提高开放电大“统计学原理”教学效果的探讨。

45.论大学生手机成瘾行为的原因。

46.家庭依恋模式对杏林学院大学生网络成瘾的个案研究。

47.当代女大学生性行为现状及影响因素的研究综述。

48.大学生亲密关系暴力的相关研究评述。

49.社会工作人才保障激励机制研究--以南京市为例。

50.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对大学生“低头族”的启示。

51.湖北高校大学生社交媒体使用状况的实证分析。

52.微信对大学生人际交往影响的调查与分析--以新疆农业大学为例。

53.改进当代西方社会思潮的教学方法及其意义。

54.信息化环境下应用统计学实践环节教学改革的研究。

55.论当前我国社会的四种非理性文化心态。

56.微时代环境下大学生人际交往的“网络共同体”研究。

57.信息技术女性用户对信息技术设计的影响。

58.关于高校“统计学”课程的教学满意度评价。

59.大学生亲子关系与朋友关系的相关研究。

60.常见校园犯罪的法律说明及其预防。

本土化社会学论文

3.《西方社会学》w.d.珀杜河北人民出版社。

4.《社会学理论》d.p.约翰逊国际文化出版社。

5.《现代社会学理论》马尔科姆.沃特斯华夏出版社。

6.《现代西方社会学理论》乔纳森.h.特纳华夏出版社(及天津、浙江)。

7.《社会理论的基础》(上、下)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8.《社会学十大概念》让.卡泽纳弗上海人民出版社。

9.《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马克斯.韦伯上海人民出版社。

10.《十九世纪的思想运动》乔治.h.米德中国城市出版社。

11.《通过社会学去思考》齐尔格特.鲍曼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2.《社会学二十讲》亚历山大华夏出版社。

13.《世纪末社会理论》杰夫瑞.c.亚历山大上海人民出版社。

14.《社会理论与现代社会学》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5.《社会学的想像力》赖特.米尔斯三联书店。

16.《社会理论与现代性》尼格尔.多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7.《结构主义的视野》汤姆.r.伯恩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8.《实用主义与社会学》爱弥尔.涂尔干上海人民出版社。

19.《社会学与社会组织》米尔斯、帕森斯等浙江人民出版社。

20.《社会学思想名家》刘易斯.a.科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多元法律性社会学的论文

(一)千叶正式“三重二分法”

法学家们向来对多元的法律有不同的划分,日本法学家千叶正式提出两种意义上的法:一种是传统的西方法学所认为的国家所制定或认可的正式的法或官方法,另一种是与此相对应的非正式的法或非官方法。再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对法的这种二元性进行划分,形成“多元法律的三重二分法”的最终理论。显然,这种分类方式主要是从国内法的角度来论述“法律多元”,符合本文阐述的范畴和重点。对单个国家的法律,可以用上三重二分法的分析性工具框架,在其运作的整个结构中对其进行精确的观察和分析。具体来说,首先,第一重二分法是官方法和非官方发,官方法是由一国之合法权威认可的法律体系及其组成部分,非官方是没有被任何合法权威正式认可,但在实践中被一定范围的人们—无论是否在一国疆界之内—之普遍同意认可的法律体系及其组成部分;第二重二分法是法律规则与法律原理,法律规则是指某种特定行为方式的法律规制的正式文字表述,法律原则是指某种与特定法律有特定联系的,建立、证明、为其指向,或补充、批评、修正现存法律规则的价值、理念及其体系;第三重固有法和移植法,广义上的固有法是起源于一个民族固有文化的法,狭义则指移植现代西方法之前存在于非西方民族固有文化中的法,而移植法从广义上讲是一个民族从异族文化中移植来的法,狭义是非西方国家从现代西方国家移植来的国家法。由此可见,千叶正式是从法的形成路径和法的社会适用性出发,对法的多元所做的是宏观分类,如果做进一步的咎源探讨,千叶正式也是在法社会学视角下探视法的多元,在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中寻求多元的法的路径和作用。千叶正式将官方法和国家法做不同的区分,国家法不是唯一的官方法,还包括被政府正式认可的教会法、地方法、家庭法、民族法和习惯法等。在我看来,事实上若论法律多元,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都是社会进程当中人为地将某种规范划定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此与之相对的应该为那些存在于社会当中,不被划定为法律规范的社会规范,它们更多是民间自发的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那如果将千叶正式对法律多元的三重二分的划分简化就称为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和社会的自发规范,这种自发规范体现在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道德、习惯、家庭、民族、教会等等,自发规范更是体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而社会的发展也是一个自发规范走向法律规范的过程。

(二)人类社会发展引领下的法律多元。

在论述社会生活与法的多元之间的关系之前,我们不妨先举个例子:起初当现代交通事业迅速发展起来的时候,普通的大众需要某种规则来指导行人或车辆通行,然后当人们发现靠后或靠左行驶获得的社会效益更大的时候就会自觉的遵守这个规则,但当个别的人违反这个自发形成的规则时,给普通社会公众利益也造成不利后果,纵使社会舆论压力也无法使其纠正其错误,此时,社会公众产生这样一种共识,即应该用一种更加强有力的规则来惩罚违规者,也应该由此预防未来的违规行为,而这个共识的规则即便是由国家制定有关规范交通秩序的制定法。规则产生于交往活动,最初的规则是自发产生的,它是某一种交往模式逐渐形成并固定化的结果,这一模式的产生最初是出于偶然,而人们在交往的失败时遇到的纠纷,使人感觉到必须寻找能为别人所接受和能取得成功的交往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规则就是社会规则。在任何一个群体里,人多事杂,要达到认识的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必然会存在一些破坏已达成的共识影响社会秩序的形成的现象,这也就使社会的大多数必须对他们的行为有所限制和加以制裁,规则的产生正是适应这一限制和制裁的需要,是为其提供一个确定的标准和依据。普遍认同的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国家和法其实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形成的,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法的起源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法律多元概念是社会意义上的.而不是法律意义上,应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探讨,法律多元和社会多元是相伴而生的。如同上面例子所述,当单个社会事物由社会团体共同普遍实施演化成普遍社会现象法起源的一般规律,则需要不同的调整规范各自发生作用,法律规范和自发规范之间的关系正体现在符合需要制成法律的条件和必要时成为法律,而那些不符合制定法律规范的社会需要条件时,这些自发的规范也就没有必要被国家认定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并没有就此消失,而是作为多元的调整规范与法律规范并存。

二、法律来源于秩序:秩序的多元要求法的多元。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正如上述所说,调整这种种的社会关系的包括自发规范以及法律规范,从而形成法的多元现象,而这种多元现象的最根本的依据就是在社会秩序中。在埃利希看来,社会是人类团体的组合物,这些构成社会的人类团体也是各式各样的,国家只是人类团体的一种,在团体多元的基础上必定会出现秩序的多元。首先,社会中成熟的社会关系下的自发规范符合社会团体内部秩序最基本的要求,即为各社会成员所认可,并在实际上支配成员之行动的规范,也就是埃利希所说的“活法”,即在团体内部活生生发生作用,形式多样,直接规定团体内成员的权利义务、社会地位、行为边界等,直接调整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次,由于社会生产力和社会生活带动下的社会统一化要求在各种交往关系下贯穿统一的规范,不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自发形成的,而是由统一秩序强加的,这种统一的秩序要求下,最有力的规范就是具有国家强制效力的法律规范。埃利希将这种多元的秩序界定为一阶秩序和二阶秩序的并立:团体是内部秩序的创造者,每个存在着的社会团体都有其内在的秩序,这种秩序可以被称为一阶秩序;随着社会统一性的出现,大团体开始为它之中的小团体施加统一性的秩序规范,这种由社会为小团体施加的统一性内部秩序“根本不具有直接在团体中创设某种秩序的目的,而仅仅是把社会所创设的秩序带进各个团体当中。”社会生活中也必定存在着与国家无关的生活关系,一堆杂乱的法律规范也不可能涵盖多姿多彩的法律生活,非常细小的或是在某一个层面的现象往往反应出事物最真实最贴切的面目,正如诗人布莱克所言,是从沙粒去看世界,是从瞬间去禁永恒,“在世界的偏远角落发生的事才可能说明有关社会生活的中心问题”,偏远角落并不是不发达地区或农村偏落,其实生活是在每一块地方发生的,而每一块地方相对于这个世界来言,相对于人们认为的社会生活的中心问题来说都是偏远的都是一个角落。秩序多元不仅体现法的多元静态变化,还体现在有层次、带有位格的动态发展上。埃利希认为国家诞生后,社会可以利用国家这一机关给二阶规范以强有力的效力,即二阶规范可能转化为一阶规范。这是埃利希从强制力的被动实施到社会成员主动采用的角度得出的结论,而如果换种考虑方式:因为社会的发展推动社会不断加强的统一化,而使局部的、个别的自发规范普遍化、统一化,当然这种普遍、统一的规范不可能自发形成,而是需要人为的制定或认可,国家的出现使这种规范的制定、认可以及普及简单化,法律规范就是最有效的结果。而自发规范向法律规范转化的动向必然依赖社会生活的发展,当自发规范足以满足社会关系或社会纠纷解决需要,我们大可不必制定此类法律规范,若相同则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若是相悖则不足以真真切切解决纠纷、调整人们行为,就如同现代社会中,人们往往以法律规范调整由道德规范足以调整的现象,有时更是会起到消极的作用。倘若要将法律与其他维持社会秩序的机制区分开来,则必须找到除了法律可能发挥的功能之外的某种只有法律才具备的特征。

三、法律多元下的法律选择。

(一)多元法的内部选择和进步。

如果研究“法律多元”或“法的多元”应该具体由哪些实质内容填充以及这些内容间应该是怎样的格局分配的问题,当法律多元有了轮廓后,怎样对其进行血肉的填充和支架的调配就成为必要。综上所述,我们将多元化的法简单化为社会中存在的自发规范以及通过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规范的并立和相互发生作用。而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以及社会进一步发展当中,这些多元法该怎样发挥作用或在发生冲突时怎样使之调和,就涉及到法律多元现象下法律选择的问题。随着人类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自发的社会规范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也在同步的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多元的法的内部选择就需要归顺“多元”的径路,使之更和谐存在,在此过程当中,我们需要唯一的指导原则,那就是秩序,只要能够满足社会生活合理科学秩序的需要就可以论清各元法不同的位阶和作用,应该以社会需求为依托,适应参差不齐的社会现象。由社会交往关系自发形成的社会规范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为人们所运用,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社会的进步会导致一部分自发规范不能适应社会秩序的需要,这部分落后过时的规范就需要及时地废除,例如我国家长对子女身体的任意处分、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家法,那么废除它就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范并不是国家凭空制定的,其宗旨也是社会的具体发展,也是以满足社会秩序为指导,当自发规范被吸纳制定成国家法律规范后,并不是永远都起到优越效力,相反因为通过国家强制力,自上而下实施,往往存在着与民众的法律需求相脱节的特点,也需要及时的调整,在法理上就是法律的厘清。同时在对待社会纠纷的过程中,当出现法律滞后或漏洞或实质公正,就需要以法社会学的理论进行自由裁量,在自发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形成互补关系,也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法的多元进一步融洽并存和进步,更好的保证社会生活秩序的有效性。

(二)无需法律的秩序。

“法律中心论”,即把法律,特别是把国家以合法的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法律规范,视为社会秩序和发展的前提。也就如康德所说:“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在法的多元这样的语境下,我们也会产生这样的疑问:法律规范是多元中的一元吗?那法律就跟其他社会规范有等同的效力了呀?而实际上,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的。当事人是不是可以选择适用制定法或者其他社会规范调整?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无从谈起。就前面部分所述法律多元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是社会秩序多元的本质要求,法律多元更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正常的现象,而以法社会学角度来看的话,社会事物的轻重缓急,决定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并不能简单地看做是法多元化中的“一元”,也不能使法律规范脱离法律多元而成为独立规范体系,而是在多元状态下作为多元的肉体存在,但在地位上不同于自发的社会规范,这咎由于法律规范的形成过程,体现在法律规范具有终极的国家强制力。避免了在自然法学语境下,由于缺乏统一的、更高效力规范而使多种自发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产生适用上的混乱。那我觉得,我们“人为”地制定法律,不能越俎代庖,如果自发的社会规范可以以被普通人能接受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时,没有必要硬要出台有国家强制力的制定法来调节。否则,会适得其反。界定权利的法律其实未必是正式的制定法或普通法,而更多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博弈形成的规范,或者说有效率的、好的法律其实就是符合这些规范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世界中的情况确实从来都不总是为立法规定的,自发规范的秩序是社会生活合作博弈的规范,没有正式的法律仍然可能有秩序人类社会。

四、结语。

与其说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的一种方法论,倒不如说是探视法现象一个视角,法律作为国家的上层建筑,取决于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法的多元化就是在法社会学语境之下对法现象的剖析,多元化的法就是以社会生活为土壤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而现代社会,当人们越来越追求法律规范强制力的一劳永逸的成效时,似乎忘了社会秩序本来的面目,我们只看到了法律强制力对社会关系调整的最终效果,但对这种最终效果是否是社会生活秩序最真切的需要过而不问。在法社会学视角下强调法的多元性,不仅是对法现象做本质性的认识,而且是对社会自发规范和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发挥最优配置作用的要求,就此我们才能够对人类智慧所创造出的法律赞许的同时也不失对其的信心。

社会学毕业论文题目

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解与完善--兼论《刑事诉讼法》第275条。

4.我国少年司法之人格甄别制度引入。

5.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调查的理念确立和机制构建。

6.少年司法分立论。

7.“打人命”:农村青年妇女自杀特殊干预的一般意义。

8.校园虐童行为模式与预防对策研究。

9.社科法学的知识反思--以研究方法为核心。

10.自由的女性与女性的自由--自由主义女性主义法学的主张及其影响。

11.中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研究综述。

12.“封存”还是“消灭”?--评新刑诉法犯罪记录封存条款。

13.“罪错未成年人新闻报道的权益保护与法律规制”研讨沙龙综述。

16.社区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系统调查研究--以上海为例。

17.我国少年司法的困境与出路。

18.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

19.赦免制度:“宽恕”在国家心理中的体现。

20.司法社工职业的独特性。

22.我国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立法研究综述。

23.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性法学思考。

24.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

25.试论青少年法制观念的培养。

26.从性科学研究的基本思路看性法学研究的未来课题。

27.关注弱势群体--女性主义法学的启示。

28.哈贝马斯的交往理性法律观及其启示。

29.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儿童参与”--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新思考。

30.少年司法程序中品格证据适用的冲突与重构。

31.儿童虐待的心理危害。

32.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之构想--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33.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之定位。

3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实际运用与分析。

35.论我国未成年人人格调查制度之完善。

36.宽严相济语境下未成年人累犯制度释疑及完善。

37.可能性与空间考量:精神障碍者的司法社工介入。

39.论大学生犯罪是否从宽处罚及其完善。

40.新时期重庆市青少年犯罪研判与对策。

41.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标签式公众认识来源的探析。

42.西方女性主义法学视野中的家庭暴力及启示。

43.法学视野中的社区青少年研究探讨。

44.少年刑法观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45.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服刑期间心理状态。

46.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之重新解读。

47.法学视角下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之选择。

48.《被投石处死的索拉雅》影评--从女权主义法学探讨。

49.社会变迁与行政法学方法论。

50.牢固树立依法治统观念充分发挥统计执法保障作用。

社会学专业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征引过的文献在注释中已注明,不再出现于文后参考文献中。以下是“旅游专业论文参考文献”,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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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的论文

法律社会学在西方国家首先兴起,时至今日其发展的历史将近百年,是一门发达和繁荣程度较高和较快的学科。在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起始甚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由于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学者们才在大胆借鉴国外法律社会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建立起了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理论结构。并且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如何去推进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也是让人深省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相关的分析和阐释。

首先是对法律社会学称谓和含义的界定。大多数学者的观点一致地认为:采用法律社会学的称谓是比较妥当的,也是更容易让人接受的。他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二者的含义在实质上是相同的。所不同的,仅是研究者本人在研究同一问题上所处的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而已。在社会学法学中,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包括法律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在法律社会学中,法学家则重点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是又不仅限于法律方面。

其次是关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学者们各持己见,仁智双全。有的学者认为,法律社会学是以社会中的法作为研究对象的,其任务在于研究法的作用、价值、以及法实施的运行机制。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更为广泛,包括法和社会之间的种种关系;既要研究社会中的法,也要考虑法的社会因素。所以说,法律社会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其研究对象不可太过宽泛,否则就失去了学科划分的意义。通过对法律与社会现象之间的互动关系的研究来解决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实施问题,从而推动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再次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理论特征。法律社会学并不是就法本身来孤立地研究法,而是将其置于丰富的社会实践生活中,通过法律和其它社会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来对其进行研究的。因此它首先具有综合整体性的特征。此外,法律社会学还是一门讲求实效的学科,它不奉行本本主义。我们必须把书本上的法的理论贯注到现实生活中去,并通过这些理论来解决实际的问题。我们不能高谈理论,而不注重实践;更不能置身于实践之外,而一味地关起门来皓首穷经般地研究理论。这样的做法是本末倒置,这样的理论则是无源之水。

最后是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具有的现实意义。法律社会学虽然是一门边缘科学,但对它的研究几乎已经渗透到当今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和角落。随着法律与社会接触面的延展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学理论问题,同时既有的法律规则也需要对这种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所以说,这种从法律制度和理论到社会实践、再从实践回归到理论的研究,不但使得法社会学具有深厚的现实基础,而且现实中集聚的经验也会对法学理论的创新作出相应的指导。

法律社会学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而法律的实行正是当前法制建设中的关键问题。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成就。但与此同时,也存在很多阻力,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已制定的许多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经常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应有的实效。由于过去长期不重视法制,因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几年中人们注意力一般集中在加强立法,迅速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但随着立法的逐步增多,有法不依的问题就成为主要矛盾。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法制建设的一个最迫切的任务。制定法律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法律的实行,通过法律的实行才能实现法律的间接目的或主要目的,即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如果很多法律不能真正实行、缺乏实效这种现象长期继续下去,将会带来严重后果。

开展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意义还体现在它将有助于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的原则。法律社会学的任务既然是通过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来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实行、功能和效果,那么它本身的研究必然要贯彻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原则,必然要“以社会为工厂”。如果一个法学论著,不接触社会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研究人们的实际行为,就很难称为法律社会学的成果。我们寄希望于法律社会学,由于它所研究的特定对象,有可能在法学领域中为贯彻这一原则而作出突出成绩,从而推动整个法学学科向这一方面迈进。在法学领域中,理论联系实际原则过去长期以来之所以贯彻得并不理想,其原因相当复杂,既有研究工作者本身主观上的原因,但也有很多客观上的原因,包括原有政治体制上的缺陷:统计资料的严重缺乏,难于进行定量分析以及人们对法学研究的错误观念,等等。过去法学研究工作者在贯彻理论与实际联系这一原则上的各种困难因素,对今后志在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工作者来说,同样是存在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有充分的思想准备。

综上所述,由我国当前的法治现状以及法律社会学在现阶段的研究任务和特点所决定,对于西方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及其研究方法我们不能全盘否定或是一概拿来;我们要在借鉴吸收的同时,摸索创新出一些适合我国社会现实与国情的原理和本土方法论。惟其如此,法律社会学才能在我国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起来。

社会学专业论文参考文献

(一)教学的社会学基础。

师生在教育过程的相互作用中,会受到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从教师的角度看,职业声望、社会地位和班级教育中的角色是对其教育过程中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而在学生的角度看,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同辈的文化环境是在教学活动中产生影响的重要因素。

1.从教师的角度而言教师的社会地位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客观的,一是主观的,客观的影响因素是指教师受教育的程度、职业素养和经济收入及居住环境等因素;主观的因素主要是根据社会的组成分子对该职业在社会中所具有的威望,以评价的方式获得。职业威望与社会地位是具有一定历史影响因素的,一旦形成,不易轻易改变。班级是一个小社会,而教师在这个“社会”里则需维持学生的多种关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教师的价值观取向常常会受到社会价值趋向的影响,呈多元化的发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尖锐地表现出其角色运行的困难度。

2.从学生的角度而言学生是教学的对象,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了解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及特性有利于教学活动的良性进行。其中学生的家庭背景、经济环境和社会地位对学生会产生严重的影响。研究显示,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对学生的学业有显著正相关的作用,家庭条件好的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环境,而家庭条件差的同学在学习过程中常常受到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其次,同辈亚文化对学生的学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它是指某一社会团体中成员所形成的特殊行为模式和价值观,通常受不同职业、宗教、种族、低于、社会阶层和年龄团体的影响。亚文化因素对学生也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二)班级体系的社会学分析。

社会体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组成的'群体,批次间具有稳定的交互作用且有着共同价值取向的体系。班级作为一个小型的社会,影响其目标的因素主要有制度和个人两个方面。制度是规范团体行为的载体,通常会受到文化的影响;而对于个人因素而言,个人的身心需求、情感属向受到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的影响。师生关系在社会体系中有各自的角色分配,但他们的期望应是一致的。同时,良好的师生关系是维持这个社会体系合理的重要因素。然而,由于师生间存在人格和需求的差异,使得班级社会体系中的师生关系需要经过不断的调试才能达到一个合理的范畴。

二、对教学社会学的研究。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科学已逐步发展成熟。从社会学的观点出发对教学的理论方式进行探讨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而如何教学的研究模式成果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推上日程。社会学理论和研究方法不断向小领域发展,对日益成熟的发展内容加以总结,以社会学为基础教学理论,建立完整的理论体系,使“教学社会学”以一门独立的学科为发展方向。在教学社会学的研究过程中,学校的社会功能,学校组织和学校文化;社会环境;教学关系;师生关系等都是重要的研究对象。在对教学社会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能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就教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论来看,早期是运用团体动力学研究教师行为和班级氛围。这种研究方法是以实证和量化的研究方式作为探讨师生交互模式对教学质量的影响。随着社会科学的发展,社会理论不断充实,社会学者开始将班级作为一种小型的社会,采用社会学的理论进行分析研究,从而探讨班级的内部结构与功能。而定量分析法与定性分析法在教学社会学的研究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以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师生关系在教育工程中的影响进行分析,触动了新教育社会学的发展。

三、结束语。

综合几十年来的社会学的发展,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一直是主要的争执问题。定量研究认为,社会关系中处在普遍的法则,可对社会行为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且这些法则是可观察可测量的。但定性研究认为,定量研究的结果必须透过充足的证据支持,合理地进行“解释”来了解社会,教学的“量化”研究只能用于描述现象,无法深入本质。科学的社会学态度应是: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辅相成,并不存在彼此取代的关系,它们都是建立教学社会学的理论体制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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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顿社会学论文

罗尔斯顿的价值哲学旨在发掘自然中的价值,他认为对于提出大自然没有任何内在价值的看法“是我们要逐步予以检讨的”[1]2。他的价值理论首先针对的是流行于现代西方的以人的主观偏好为标准的主观主义价值论[1]6。他认为,现代西方的主流价值理论是一种依赖于人的主体的价值理论,缺乏对价值问题的客观性解读。在实用主义哲学那里,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倾向更为强烈。在对现代西方主流价值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罗尔斯顿力图探寻自然的内在价值,确定价值的客观性和自在性。

在《哲学走向荒野》一书中,罗尔斯顿总结出自然的十种价值类型:生命支撑价值、生命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宗教价值、多样性与统一性的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的价值、辩证的价值[1]119148。之后又进行了补充,在《环境伦理学》中扩充到了十四种,添入了历史价值、使基因多样化的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1]134,他认为这些价值是自然独有的价值,而不是基于人类创造或者评价的。

虽然罗尔斯顿的初衷是正确的,对问题的认识也是明了的。然而,细究起来,他所提出的上述价值分类的基础仍然停留在人的价值评价的层面。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价值评价与价值是两码事,价值就是事物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应,价值本身是效应,价值评价则是从人类自身的价值标准出发对相关效应作出的评判。罗尔斯顿始终没有走出传统价值理论的阴影,显然上述的分类不是关于效应本身而是关于价值评价的。由于罗尔斯顿的这一分类不是关于价值本身的,所以,这种分类并不是直接针对自然价值而提出的价值理论。

经过分析,可以大致把罗尔斯顿提出的上述十四种价值类型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抽象价值,包括三种:多样性与统一性的价值、稳定性和自发性的价值、辩证的价值。这三种价值从表面来看,既可以针对自然,也可以针对个人、人类和人类社会。然而,它们都不是在“效应”的层面上作出的解释,而只是一种评价,因为多样与否、统一与否、稳定与否、自发与否、辩证与否等等,都需要借助某种有智慧的评价主体才能作出评定。

第二大类可以看作是具体价值,占了大多数,包括十一种:生命支撑价值、生命价值、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使基因多样化的价值、历史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塑造性格的价值和宗教价值。这十一种价值基本上都是从人类自身角度出发的价值评价,虽然罗尔斯顿一再强调这些价值是不基于人类的创造或存在的,但事实是他还是不经意间走入了从人类角度出发的价值评价的误区。其实,仅从字面的含义来理解就不难发现,这十一种价值都被或多或少地打上了人类需求尺度的烙印,这些价值评价在实质上都不是从自然本体出发的,而是从自然对人类自身利害关系的角度出发的。

现在分别对罗尔斯顿所提出的这十一种具体价值作一概要的评价:

天道价值可以理解为是自然本体的自在价值,是自然界遵循其运动进化规律而产生的相互作用效应。正是这些相互作用使自然界演变出了生命维持体系,进而产生了生命,然后是智慧生命,人类只是这些漫长演化过程中的沧海一粟、昙花一现罢了。人类传统的价值观念一直停留在自为价值和再生价值阶段,并没有深刻认识到自在价值的本原性和决定性。自在价值,也就是天道价值才是自然界最高的价值。四、建立包容自然价值和物质信息双重维度的全新价值哲学罗尔斯顿提出了辩证价值和进化价值的概念,用因果联系以及进化的思想来为价值溯源,找到价值的出发点和基础。这样的做法就是一个突显自在价值或者说天道价值本原性和基础性的过程。信息价值论中这样写道:“从自然本体的角度来看,天道价值是原生价值或本源价值,人道价值是次生价值或派生价值,而人的价值反映、价值评价、价值取向、价值设计则是对原生和派生价值的主观认识,以及主体观念形态的价值模式创造。”[2]371罗尔斯顿指出,传统的辩证价值评价,仅仅是主客体二者的相互简单变换,并没有考虑到复杂性世界关系和自然环境的大背景。应当说,罗尔斯顿的这一批评是深刻而合理的。

根据现有的信息价值论和生态价值论的理论,我们应当建立一种全新的价值哲学,这一全新的价值哲学不仅能够包容自然价值和信息价值,而且应该有它自身全新的价值评价体系。这样的价值论学说首先应当立足于自然进化的自在价值,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辩证而复杂的多重价值关系。

既然价值是事物相互作用的效应,我们就有必要对事物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效应作出一个基本的分类,信息哲学的相关理论认为事物的相互作用能够产生多重效应,这些效应主要表现为六个方面:

a:物自身的一种直接存在的样态向另一种直接存在的样态的转化;

b:中介物的产生和运动;

c:物物间的联系、过渡和转化;

d:物自身的直接存在向间接存在的过渡;

e:相互作用物的间接存在的相互凝结;

f:新的间接存在样态的建构。

这六种效应里的前三种属于直接存在的物质性变化的效应,而后三种则属于间接存在的信息性变化的效应。这样,我们就区分出了在一般事物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实现的双重性质的效应:物质性效应和信息性效应。我们有理由将这双重性质的效应分别称为物质价值和信息价值[2]205207。

我们可以发现,在我们要建立的全新价值哲学理论中,自然价值和信息价值占据着价值体系的非常重要的位置,而传统价值观中所缺失的也正是这两个重要的价值维度。新的价值评价体系,也可以说生态的价值观应该是从自然本体出发,不仅仅要用复杂性的辩证关系来对待价值关系,还应该考虑到进化演变的自然生态大环境,最后还要以物质信息双重价值的态度来评价价值现象。

生态价值论是生态伦理学的理论根基,合理的生态价值论必须确立自然本体的自在价值,亦即天道价值的第一价值的本原性地位,这样生态伦理学的发展才不至于限制于人类中心和生态中心这些无休止的争执中。立足于自然价值和物质信息双重价值维度的全新价值哲学能够成为生态伦理学和人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最切近的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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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的论文

社会学作为一门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关注于当下社会现实与社会问题,以下是专门为你收集整理的社会学的论文,供参考阅读!

国际建筑学界有句名言:“城市建筑是长官、开发商、建筑师和市民合谋的产物。”[1]这句名言可以推广到城市建设,管理和规划的各个环节。城市建筑就是一种制衡与博弈,在这场“制衡”之中,城市市民作为这场“战争”的主体,他的作用是不可或缺且举足轻重的。上世纪80年代后,我国出现了农民进城务工的潮流,开始进行城市运动。由于人口的大量迁入,在这一时期,中国出现了一大批的中小城镇,大约有1.6亿的农民改变阶层性质,转变成为工人、城市居民、商人等,这些农民极大地促进了国家的城市化进程,这就是中国农民造城运动所取得的巨大“胜利”。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出现贫富分化现象,社会阶层出现了极端化的分离,产生了更加严重的收入微薄、生活条件艰苦的底层群众。[2]近年来,不少学术界的研究人员针对如何缩小收入差距,减轻贫富差距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认为减少此类现象的主要方法就是加大城市化的进程。目前,由于他们的生活水平比较低下,城中村的流动人口被边缘化现象也随之出现。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只有纠正歧视民工的心态,通过政府不断改进政策,才有可能逐步解决民工潮和农民进城的种种问题,才有可能推动中国的城市化运动走向稳定、积极向上的道路。

(一)推进城市化进程。

(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从目前的土地面积上看,已经无法满足我国70%的农民数量,加上现代生活成本的提高,农民无法依靠农业生产得到充足的收入来源,往往需要从事非农业生产才能满足。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加上剩余劳动力转移出现大量的阻碍,[5]所以分析和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方式之一,积极改善城乡劳动力结构,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合理规划并有效转移农村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促进城市化进程的稳步发展。

(三)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高水平的城市化进程是同步的,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实现更高城市化的水平,而提高城市化水平则有利于促进实现全面小康。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表现为加大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使更多的农民成为市民,农民的收入有了显著的提高,进而开辟一条农民实现全面小康的新路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中国到2020年的奋斗目标。2008年,反映贫富差距的指标为“基尼系数”,城乡差别的指示为“城乡居民收入比”,这两项指标自2000年以来持续扩大,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存在着很大的程度上的差距,[6]使农民实现全面小康生活存在诸多的阻力。因此在城市化进程中尤其要解决城市化面临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特别是要善待进城农民,要关心和保护农民和市民的利益。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

由于我国落后的生产力水平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求,这就造成了农民为告别落后的农田生产耕作享受现代城市快捷方便的生活而进行的“跳龙门”现象,在改革开放以来,这种现象尤为严重,使得国内亿万农民汇成浩浩“民工潮”。[7]然而从目前国内城乡制度和政策上来看,农民在城市化的过程当中不仅仅面临着地域、收入条件的阻碍,同时由于落后思想文化、教育程度低等原因使得农民在城市化的过程当中变得更加缓慢。

(一)思想观念的障碍。

近些年来,由于受到众多大中小城市的政策的影响,农民用地被很大程度地限制。由于教育条件的不足,导致农民文化程度低,这就造成了农民在与城市居民的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一方。加上城市居民为保护自身的城市不受伤害,在思想、行为上无法接受农民,进而形成了一道道的人为壁垒。[8]然而由于农民自身条件的缺失,加上长期受到压力,造成农民自身转化成市民的矛盾心理。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以至于出现农民与市民之间相互排斥,因而使城市化进程的主题出现矛盾,严重地阻碍城市化的进程。

(二)利益的障碍。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确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78年3月,国务院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多搞小城镇”。1980年10月,又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199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法律形式规定:“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10]在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严格控制”实际上就是控制农民进城的现象,同时控制农村人口进城的数量以及城市化,这就大大地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加上其他一些人为的限制政策也在阻碍农民发展,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阻碍着我国城市化发展的进程。

(四)经济发展的内在障碍。

(五)户口障碍。

由于我国长期坚持计划经济的体制,采用二元制户籍制度导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一直处于较大的状态,并且长期造成城乡的贫富差距,使得城乡之间长期处于对立的关系,严重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造成了农村的贫困与落后。在这样的对立中,城市市民由于承受心理、思想等因素的影响,产生了自我膨胀的错误思想,将农民阻挡在城市的门外。农民为了城市的建设以及自身的发展,纷纷进城务工,为城市的建设付出青春年华,奉献一生。这种做法违背了历史的发展进程,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严重地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

(六)保障制度障碍。

首先我国房价不断上升,房地产市场主要针对高要求、高薪资的客户。[12]其次,由于社会分层的不同,农民工子女在享受教育资源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由于当地出台的对农民工子女占用教育资源的反补偿政策,农民工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同时,必须支付超出数倍的借读费用等,由于高额度的教育支出,使得大量的农民工子女面临着失学和辍学。第三,在今后几年,我国新增的劳动力市场不足,使得就业率仅在40%-50%之间。[13]这就使那些无法改善就业的底层人民生存、生活条件。这些问题都成了阻碍农民工进城的关键性问题。

(七)文化素质的障碍。

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教育资源却相对不足,许多农民本身对教育也缺乏重视,受教育程度低,这就使农民与现代城市的高科技、高水平的生活格格不入。农民的精神生活依旧贫困,生活的行为方式和习惯始终保持着落后的习俗和不文明、不卫生、不科学的陋习,同时他们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这些都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

(一)构建合理的规划体系。

由于社会的失衡,构建城市规划的过程就需要建设者从失衡中走出来,走向惠普,同时密切联系农民,关注他们的心声,既要尊重市民,又要维护农民们的利益和地位,提高农民、市民的参与度,增加他们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构建一个能统筹兼顾的全面协调的城市规划。

1.规划注重需求关系。

2.改善住房供应结构。

3.加大公共设施投入。

要加大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投入,提高和改善底层群体生活区及聚居区的城市公交系统和公共设施系统的配套,缩小居住环境之间的各部分差异,重点抓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教育设施建设的公平性,让农民能够有更多的机会体验优质的社会福利和公共资源。

4.公众参与机制。

昔日农民工摇身一变成了城市的新主人,城市化进程引发的中底层社会问题应该予以重视,坚持底层群体的利益为本,使其始终保持在城市中的主体地位,才能更好的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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