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标准文件(实用17篇)

时间:2023-11-25 16:01:53 作者:纸韵 企业管理制度标准文件(实用17篇)

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个人或团体的行为符合道德伦理和法律法规而设立的准则。规章制度的范文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提炼和总结规章制度的核心精神。

红头文件的制作及标准

一、先把隐藏文字不打印设置好。套打隐藏文字。

参考【wps】如何设置文档、文字、图片“不打印”

二、插入文本框。

1、设置文本框属性,颜色--无填充色,线条---无线条颜色。

2、版式,环绕方式---衬于文字下方,水平对齐方式------其他方式。

3、点击高级选框,选项------对象随文字移动,把勾点掉,否则在你敲回车时,文本框会随着移动。点击确定。

1、(注意)每个词、或年月日(单个的字)都是单独的文本框,否则日后打黑颜色的公文时不好调整。

2、打好一个文本框中的文字,也设置好后,再打其他的文字时,直接复制该文本框粘贴就行了,省的每次都设置。

3、横线,是点上下划线,空格空出来的。

4、在文章开头敲回车,你已经发现文本框不会随着移动,敲回车是为了以后打公文黑颜色字时,能对齐,这就提前校对好,调整好文本框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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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类推,一个“红头文件”就做好了。

企业管理制度标准

10.7对仓储管理人员违反3.5.11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次20元。

10.8对车间统计员违反3.5.12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次20元。

10.9对会计报税人员违反7.3之规定,每次罚款20元,并自行承担滞纳金。

10.10对违反8.1款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日10元。

10.11对开票人员违反8.5款之规定,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

第十一章附则。

11.1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不完善之处另行文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11.2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企业管理制度标准

4.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等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必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做为固定资产。

4.2企业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和折旧计提制度。

公司财务要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制定固定资产目录,生产车间安全设备科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

4.3固定资产的计价。

4.3.1外购的固定资产,不需安装就可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发票价格和运输费用价格为固定资产记账价格,对于外购需安装、调试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外购价格加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合理有关的费用为计账价格。

4.3.2需外单位承建的基建工作或设备的安装调试工程时,承建单位要搞好预算工作和合同的签订工作,基建合同和预决算书要送财务部门留存一份。

购置机器设备时要搞好市场调查,搞好设备的技术分析和经济性分析。

4.3.3对已经竣工交付使用的未办理决算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等,要根据预算书或合同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工程决算后,再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对于现已使用而没有档案资料的固定资产(没有建账)可以采取重置价进行入账。

4.4折旧方法。我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折旧年限为30年,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车辆折旧年限为7年,电子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为5年。

4.5本公司固定资产残值率5%.

4.6全部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由财务部牵头生产部设备科、行政部总务科参与,具体盘点时间由财务部根据年终决算的要求决定。

第五章负债管理。

5.1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以及预提费用等。

5.2企业各种流动负债应按期偿还,以提高企业信誉和知名度,按期发放工资,无特殊原因职工工资必须于次月十五日前发放,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增加企业凝聚力。

5.3企业购进货物应付未付的款项,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发票等有关单据送交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账务,正确体现企业负债,正确核算材料物资等的计价和产品成本。

第六章成本费用的核算管理。

6.1本公司按照制造成本法核算产品成本。

6.2本公司产品按订单生产,以生产部门下发的生产通知单为核算依据,以批量法为核算方法结合分步法进行成本核算。

6.3生产部门要与财务部门积极配合,产品生产通知单应按购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下发生产批号。车间统计以生产批号填制领料单来领用原材物料,月末以生产批号为基本单位汇总原料、动力和人工的消耗。企业财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分门别类地制订科学合理的材料、动力消耗定额及计件工资和产品质量指标,制定有效措施将工资与产量、质量、消耗联系起来,以提高劳动效率,降低材料和人工消耗,逐步实行目标成本管理,加强对成本的比较与分析,为创造一个高效、低耗的企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6.4成本与费用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计提。要正确划分和核算各项成本费用,严格按规定的核算内容和要求使用跨期摊销账户(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等)。

企业制定合理完善的定额费用和报销制度,本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都要按规定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进入当期损益。

有关费用报销程序和标准的制度由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收入、利润和税金的管理。

7.1企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志是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对于现款交易实现的销售收入,由开票员开票后到出纳会计交款后方可凭盖有款收讫章的提货联及发货清单到仓库提货,仓库凭此发货并签发出门证。

凡赊销产品,一律实行领导签批制,领导签批后方可到开票处开具产品发货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写好欠条、办理担保、登记好客户档案)。

7.2已销产品的降价,必须由总经理等有关领导签批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冲账手续。

7.3企业要按税法规定正确计提各种税费,准确核算和反映各项税金的提取和上交。每月10号前将计算正确的有关税务报表上报有关税务部门。

7.4利润总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7.5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7.6企业实现利润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八章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发票的管理。

8.1根据会计工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本公司结账时间为每月30日下午6:00为结账时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有关附注报表应于次月8号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

8.2xxx和各控股公司,应分别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企业之间要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严禁混报乱报费用现象。企业之间往来账可设“内部往来”科目核算有关经济业务,企业的资金、物资往来要办理有关转账手续。

8.3公司所有购进货物,原则上200元以上都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水、电、运输费、油料费和维修车辆时都要利用增值税(或合法)发票结算。

8.4企业出入库单、收据等有关凭据采取领用登记制度,用完的有关单据存根及时交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检查,凭旧本领用新本不得乱领乱用有关单据。

8.5销货发票(含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通知单)要有专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开票、制单、保管、登记实行专人负责制。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票据的登记制度,严禁向非购货单位开具发票。

8.6本企业根据2001版《企业会计制度》建立会计科目。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9.1本企业要搞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月末将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

9.2企业财务部门建立会计档案目录,严格档案调阅手续。

9.3企业财务人员、保管员、统计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造具移交清单,分清前后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9.4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会计凭证类15年;总账15年、明细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辅助账簿15年、固定资产卡片(清理报废后)5年;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第十章罚则。

10.1对现金出纳会计违反3.2.1之规定,一经查处每笔业务处罚现金出纳会计5元。

10.2对违反3.3.1、3.3.2款责任人,一经发现或查处每次罚款10元。

10.3公司往来账会计违反3.4.2款,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10.4对仓储管理员违反3.5.5款,每次处罚责任人10元。

10.5对违反3.5.8.1、3.5.8.2款,对有关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并限期在2天之内完成(统计员和仓储人员)。

10.6反3.5.10款之规定,对仓储人员及保卫人员每次罚款20元。

10.7对仓储管理人员违反3.5.11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次20元。

10.8对车间统计员违反3.5.12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次20元。

10.9对会计报税人员违反7.3之规定,每次罚款20元,并自行承担滞纳金。

10.10对违反8.1款之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每日10元。

10.11对开票人员违反8.5款之规定,每次处罚责任人20元。

第十一章附则。

11.1本管理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不完善之处另行文补充规定,凡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制度为准。

11.2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

二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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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标准

为提高分部员工的组织性、纪律性,加强各分公司/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个人工作区域随时持续整洁,桌椅摆放整齐,物品摆放凌乱或杂物未及时处理者,罚款十元。

2、衣物、包等非办公用品应放入柜内,扫帚及拖把应放置于指定位置。

3、各项办公设备须每日擦拭干净(须用专业清洁剂的应用专业清洁剂)。

4、不参加值日者,一次罚款二十元,值日状况不好者罚款二十元。

1、办公场所禁止吸烟。

2、随时检查插座、插头之绝缘体是否脱落损坏。

3、清理垃圾时,应确定其中无火种等易燃物。

4、全体人员皆应明白总电源开关及灭火器之位置及使用方法。

1、操作设备应按公司统一规定进行,没有统一规定的,按设备厂商规定方式操作。操作有误者,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常用物品(图板、尺、钉书器等)存于固定位置,以便其他人使用。

相册、饰面板由专人保管,每日下班之前查收,如有丢失或损坏,按公司相应制度予以处罚。

1、员工应认真遵守部门值班安排,客户服务等事项应避开值班日。

2、分部负责人应协助公司人力资源部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

1、上班时间内务必在左胸前适当位置佩戴胸卡。

2、工作时间,员工应着职业装,不得穿运动服、超短裙、低胸衫或其他奇装异服。

3、员工上班应注意将头梳理整齐,男员工不得佩带首饰,女员工可着淡妆,金银或其他饰物的佩戴应得当。

4、员工违反本规定的,除通报批评外,每次罚款20元:一个月连续违反三次以上的,给予留职停薪处罚。

企业管理制度标准

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7.5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7.6企业实现利润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八章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发票的管理。

8.1根据会计工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本公司结账时间为每月30日下午6:00为结账时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有关附注报表应于次月8号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

8.2xxx和各控股公司,应分别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企业之间要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严禁混报乱报费用现象。企业之间往来账可设“内部往来”科目核算有关经济业务,企业的资金、物资往来要办理有关转账手续。

8.3公司所有购进货物,原则上200元以上都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水、电、运输费、油料费和维修车辆时都要利用增值税(或合法)发票结算。

8.4企业出入库单、收据等有关凭据采取领用登记制度,用完的有关单据存根及时交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检查,凭旧本领用新本不得乱领乱用有关单据。

8.5销货发票(含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通知单)要有专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开票、制单、保管、登记实行专人负责制。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票据的登记制度,严禁向非购货单位开具发票。

8.6本企业根据2001版《企业会计制度》建立会计科目。

第九章会计档案管理。

9.1本企业要搞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财务部门应于每月月末将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做好封面整理入档。

9.2企业财务部门建立会计档案目录,严格档案调阅手续。

9.3企业财务人员、保管员、统计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造具移交清单,分清前后责任,确保会计档案的连续完整。

9.4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会计凭证类;总账15年、明细账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辅助账簿15年、固定资产卡片(清理报废后)5年;月、季度财务报告3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永久;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

第十章罚则。

10.1对现金出纳会计违反3.2.1之规定,一经查处每笔业务处罚现金出纳会计5元。

10.2对违反3.3.1、3.3.2款责任人,一经发现或查处每次罚款10元。

10.3公司往来账会计违反3.4.2款,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10.4对仓储管理员违反3.5.5款,每次处罚责任人10元。

计员和仓储人员)。

10.6反3.5.10款之规定,对仓储人员及保卫人员每次罚款20元。

企业管理制度标准

企业制定合理完善的定额费用和报销制度,本企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都要按规定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并进入当期损益。

有关费用报销程序和标准的制度由财务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收入、利润和税金的管理。

7.1企业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志是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对于现款交易实现的销售收入,由开票员开票后到出纳会计交款后方可凭盖有款收讫章的提货联及发货清单到仓库提货,仓库凭此发货并签发出门证。

凡赊销产品,一律实行领导签批制,领导签批后方可到开票处开具产品发货通知单办理有关手续(写好欠条、办理担保、登记好客户档案)。

7.2已销产品的降价,必须由总经理等有关领导签批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冲账手续。

7.3企业要按税法规定正确计提各种税费,准确核算和反映各项税金的提取和上交。每月10号前将计算正确的有关税务报表上报有关税务部门。

7.4利润总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其他销售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7.5企业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7.6企业实现利润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八章财务报表、会计科目和发票的管理。

8.1根据会计工作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本公司结账时间为每月30日下午6:00为结账时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有关附注报表应于次月8号前上报公司总经理及有关部门。

8.2xxx和各控股公司,应分别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企业之间要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严禁混报乱报费用现象。企业之间往来账可设“内部往来”科目核算有关经济业务,企业的资金、物资往来要办理有关转账手续。

8.3公司所有购进货物,原则上200元以上都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水、电、运输费、油料费和维修车辆时都要利用增值税(或合法)发票结算。

8.4企业出入库单、收据等有关凭据采取领用登记制度,用完的有关单据存根及时交回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要认真检查,凭旧本领用新本不得乱领乱用有关单据。

8.5销货发票(含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通知单)要有专人到税务机关领取。开票、制单、保管、登记实行专人负责制。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票据的登记制度,严禁向非购货单位开具发票。

8.6本企业根据版《企业会计制度》建立会计科目。

企业管理制度标准

1.1目的:为了完善企业军训内容,建设军训文化,历练员工体质与心智,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1.3职责部门:行政人事部为企业军训管理部门,对公司企业军训负责。

二、参加军训人员。

2.1原则上公司员工每人至少参加1次完整军训;

2.2新员工过了试用期后即可享有参与军训的权力;

2.3企业各部门表现突出的员工优先享有军训的权力;

2.4军训人员名单由行政人事部与各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并报行政人事部经理批准。

三、军训时间安排。

3.2新员工军训时间为3天,其他员工参加军训时间为5天。为了保证军训效果及减少军训次数,新老员工可以在一起参加军训。新员工3天军训结束后,老员工继续参加余下2天的军训,军训具体内容对新员工要求遵循全面、基础、够用原则,对老员工要求遵循出新、重点、提升原则,行政人事部会根据每批员工所达到的目的而要求军训供应商合理编排军训内容。

3.3为保证军训连贯性,如遇双休期间军训正常进行,并且不计入加班时间;

四、公司人员免训。

4.3对于不能参加军训的人员,须参加公司安排的替换培训,以弥补缺失军训带来的技能和心智损失。

五、军训纪律、补训及其他规定。

5.1军训纪律:须遵守军训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服从教官指挥,彼此团结互助。军训期间原则上不受理请假,特殊原因的,事先调整;缺乏学习、纪律和团队意识而不参加的,将依据《员工手册》考勤纪律处理并承担由此带来的培训损失费用。

5.3行政人事部有权要求军训供应商事先充分备课,准备书面材料,并且发给公司行政人事部作为人事培训资料。

5.4行政人事部负责军训供应商的选择、沟通、并且与军训供应商一起拟定军训计划、实训日程,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批准。

5.5各分公司军训参照本规定在各分公司所在地就近参加军训,并报总部行政人事部批准。

六、军训成绩考核。

6.1每次军训结束后,各接受培训员工必需在一周内将培训总结以电子文档形式发给行政人事部备案。

6.2培训结束后二周内进行军训培训调查,了解本次培训供方各方面安排及员工意见。

七、制度执行。

本制度于xx年7月1日实施。

企业管理制度标准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由动力设备科负责电气安全管理,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电工在动力设备科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三。技术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计、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缺陷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额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五。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科、工程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七。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八。施工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电气事故的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九。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不安全的行为。

十。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十一。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均按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十二。现场临时变电所及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十三。现场临时用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米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3.5米的围墙壁;100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少于3米×3米,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米,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十四。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米×3米,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毫米,屋面为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米,板前应设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十五。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进行全面检查。

十六。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十七。严格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十八。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十九。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二十。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二十一。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上。

二十二。架空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毫米,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平方毫米。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二十三。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二十四。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6米,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二十五。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十六。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米,移动电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米。

二十七。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二十八。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科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二十九。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配电箱合理配电。

三十。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电与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地排与接零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三十二。i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相对集中处。

三十三。ii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机一闸,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三十四。iii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三十五。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压的插座。

三十六。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三十七。电力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熔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按负载,严禁倒送电。

三十八。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铝合金熔丝,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三十九。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四十。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6米。

四十一。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四十二。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定规范进行安装。配电箱及起重机轨道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

四十三。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四十四。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四十五。塔吊的接地极必须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四十六。金属脚手架、塔吊和人货两用梯,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四十七。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四十八。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和使用。

四十九。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十。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相应的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五十一。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器或铁壳开关。

五十二。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gb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ii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电流不大于0.1秒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iii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工作,必须使用iii类工具。

五十三。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五十四。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接装。

五十五。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三芯电缆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五十六。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米。

五十七。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金属容器内:12v。

企业管理制度标准

第一级、客户登记。设计师对来访客户做详细询问,填写规范客户登记表,确保与客户相关数据的采集完整、准确。

第二级、设计审核。每一套设计图纸,均须有审核及客户认可签字,确保设计合理,图纸准确。

第三级、设计师进行全程服务。设计师不仅在施工前向客户提供满意的咨询及设计服务,而且在开工后施行全程跟踪服务,即每个工地至少去三次。

第四级、工长与客户一道实施逐步质量认定制度。工程进展中的每一步,工长应与客户做逐步质量认定,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第五级、工程巡检逐家巡回检查。工程巡检对每一个工地的施工情况做巡回检查,对所存在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施工按期、按质进行。

第六级、工程部经理抽查。工程部经理对在施工程做一定比例抽检,防止遗留问题发生。

第七级、监察部电话回访员对在施工程客户访问,监察部经理、监察员定期对在施工地监察。公司投诉接待员对在施工程做逐家电话回访,征询客户意见,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迅速报告工程部和监察部经理给予及时解决。监察员每周工地巡查不少于2次,监察部经理每周查工地不少于1次。

第八级、监察部电话回访员电话回访。在质量保修期中,公司电话回访员将定期对客户做电话抽查回访,对客户提出的问题给予及时解决。

心得体会文件装订标准

心得体会文件装订标准的主题在当今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工作和学习中,我们常常需要整理和归档一些重要的资料和文件。良好的文件装订标准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和保存这些文件,并且提高工作和学习的效率。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通过实践和总结,对心得体会文件装订标准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和体会。

在实际操作中,我发现选择适合的文件装订方式是十分重要的。常见的装订方式有订书机订装、胶装、橡皮筋绑等。在选择文件装订方式时,首先要考虑文件的用途和需要。对于日常工作中需要经常翻阅和修改的文件,我更倾向于使用订书机订装。这样可以方便地添加和删除文件,并且翻阅时也更加方便快捷。而对于一些需要保存长期且不经常修改的文件,我会选择胶装,因为它能够更好地保护文件,让它不易受到损坏。

其次,我意识到分门别类地进行文件归档是非常有帮助的。在工作和学习中,我们所处理的文件种类繁多,可能包括会议记录、报告、合同等。将这些文件按照不同的类别进行归档,可以帮助我们更快地找到需要的文件,并且减少因为文件混乱而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消耗。同时,为每个类别的文件设置一个统一的命名规范,也能够进一步提高文件归档的效率。

在文件装订标准中,文件的标签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但我认识到,在文件管理中,标签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清晰、简洁但又能准确表达文件内容的标签,可以帮助我们快速地识别文件,并且避免因为标签混乱而产生的阅读和定位困难。在设计标签时,我会尽量简明扼要地描述文件的主题和关键信息,并且通过颜色或符号等方式进行视觉区分,使得标签更加直观和易于使用。

此外,我还发现定期整理和维护文件是至关重要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和学习中产生的文件会越来越多,如果不定期进行整理和维护,文件积压会给我们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不便。因此,我建议每月或每季度都要将文件整理一次,删除不再使用的文件,并且重新归档一些被误放的文件。在整理时,要注意对文件进行检查,确保它们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并且及时补充相关信息,以便日后更好地使用和查询。

最后,我意识到文件装订标准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更是一种团队共识。在团队合作中,每个成员都应该有一致的文件装订标准,并且定期进行交流和协商。这样可以避免因为文件不一致而造成的沟通和协作问题,并且提高整个团队的工作效率。我会将我的经验和心得与团队成员分享,并且和他们一起制定和执行一套统一的文件装订标准。

总结起来,心得体会文件装订标准的实践对于提高工作和学习的效率具有重要作用。我通过选择适合的装订方式、分门别类地进行文件归档、设计清晰的文件标签、定期整理和维护文件,以及与团队共同制定和执行文件装订标准等方式,不断提升了自己的文件管理能力。它们的有效应用不仅使我在日常工作和学习中更加有序和高效,同时也为我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学校文件标准范文学校文件标准

上海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上海高温津贴新规6月起实施,规范发放标准。

去年6月份,由于当月的天气温度没有一天达到35℃以上,引发了高温津贴能不能不发的问题。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本市已对此作出统一规范。

在近日市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3号)》中明确: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即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取决于工作场所是否为露天或室内温度是否降低到33℃以下,而与当月的气温高低没有关系。

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哪些岗位可以享受高温津贴看法不一,各单位的情况也存在着不小的差异。为此,《通知》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此外,《通知》还强调了,夏季高温津贴应纳入职工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还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工作。

上海市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综发〔2016〕2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企业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

二、夏季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23日。

学校文件标准范文学校文件标准

元旦、春节将至,林区群众祭祀等野外用火行为增多,进山入林休闲观光人员大量增加,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据悉,进入12月份以来,广东天气晴朗干燥,气温较常年偏高,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春节临近,各种农事、民俗、施工等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剧增,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广东省委常委、省长朱小丹、副省长邓海光分别对森林防火提出明确要求。为切实做好当前特别是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广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省林业厅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以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好森林防火管理、预防和扑救责任。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所辖地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指导,加大督查督办问责力度,对森林防火工作不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以及借助网络、微博、微信、手机短信、乡村“大喇叭”等方式,营造全民森林防火的舆论氛围,做好宣传防火教育工作,使“严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清理;从严管控民俗用火。加强农事用火管理;强化对各类建设工程施工野外用火的监管;采取强硬措施,禁止一切炼山、烧杂作业。

提前预警,做好应急准备。要掌握气候状况、森林火险形势,做好预警监测工作。运用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无人机等技术,确保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地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要集中驻防、靠前布防,时刻保持临战状态,一旦发现火情,做到快速出动、快速反应、快速灭火,坚决把山火扑灭在萌芽状态。

强化值守,高效处置火情。要强化节假日期间和高火险等级时段的值班调度工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确保火情处置及时、安全、高效。要及时如实反馈林火卫星热点,对监测到的林火卫星热点必须在1小时内反馈。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或处置不力,贻误灭火战机,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山东高温补贴标准文件

根据的新规定,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都可获得高温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

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随文附上,山东省的最新规定: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二、各类企业要切实履行防暑降温工作主体责任,按照《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落实防暑降温工作措施,调整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夏季生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指导督促企业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31日。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44号)同时废止。

学校文件标准范文学校文件标准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160元。

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

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016江西高温补贴标准的文件。

1、发放月份由3个月扩至4个月。

经调整,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范围从原来的7、8、9三个月扩大到6、7、8、9四个月。

2、发放标准提高一倍。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

3、并非只有企业职工才享有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起(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4、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防暑物资并不属于高温补贴。高温津贴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清凉饮料费是企业职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物资充当高温补贴。

5、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6、企业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职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或用人单位拒发,可拨打市劳动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行投诉。

7、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6月底,七月初,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014江西高温补贴标准: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120元/月;非高温作业人员100元/月;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80元/月。

5月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做了明确规定,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不管是劳方还是资方,过去不少人对于高温津贴的看法是“福利性”而不是“保障性”的,把它视为福利性质的补贴和奖励。然而,按照广东今年颁布的一系列法规,高温津贴是“保障性”而非“福利性”的,是每个劳动者应该得到的基本保障。

标准化建设文件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省管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及评选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实施。我厅《关于公布2010年上半年湖南省安全文明工地的通知》(湘建建〔2010〕213号)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湖南省安全文明工地”将纳入“2010年上半年湖南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管理。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标准化示范工程”)是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要求,能对本地区安全质量标准化施工起到典型示范作用,经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范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是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创建项目”)最终结果的反映。

本办法所称“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纳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的项目,在施工全过程中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施工进度完成主体结构工程50%以上,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定条件,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文公布的工程项目,重点反映创建项目施工过程控制情况。

“标准化示范工程”和“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分省、市(州)两级评定,分别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文公布。

第四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评选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具体组织实施。

省质安监总站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小组(以下简称“达标验收组”)负责实施省级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验收评定管理工作。市(州)级达标验收组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市(州)本级和所辖县(市)建筑施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和“标准化示范工程”的验收评定工作。

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应加强对市级达标验收组的审定,加强对其验收评定工作的指导、检查和动态监督。

第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设立畅通的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投诉受理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创建条件与目标管理。

第七条。

本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监管信息已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湖南省建筑信息网),且进入主体施工前,符合以下条件,承建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

(四)已完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重伤1人及以上的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未在省(部)级监督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五)工程在开工前,已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编制《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六)工程项目地基基础分部工程通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复查评分分值在75分以上,且检查评分分表均有得分(不作为创建申请条件,作为挂牌必备条件)。

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创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表(附件1)。

(二)创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工作方案;

(三)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自评表;

(四)工程项目办理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明材料。省管工程项目向省质安监总站提出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

工程项目存在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分项发包或施工单位分包,且装饰装修、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具备本办法第七条其他申报条件的,其施工单位可以作为参建单位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

第九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接到企业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后,达标验收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实,申请材料核实结果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其确定为创建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创建档案。

第十条。

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加强创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监督规范化工作要求,落实监督检查频次,将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以及项目现场重大危险源监管情况等相关监管信息及时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

第三章。

过程控制与动态监管。

第十一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过程控制,实行挂牌、摘牌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创建项目基础工程完工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申报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条件规定的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创建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或其他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创建项目挂牌后,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其实施摘牌处理。

第十二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工作与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有效结合,强化对挂牌后的创建项目的过程控制与动态监管。市州达标验收组对挂牌后的创建项目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进行逐项检查评分。检查评分分主体结构和装修施工二个阶段,检查评分时,工程施工完成不少于该分部工程工程量的50%,与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工作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摘牌处理分临时摘牌和永久摘牌。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相关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实行临时摘牌:

(一)未按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

(二)工程项目存在专业分包,但未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项目管理人员实际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四)因安全投入不足造成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

(七)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批,或不按照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的;

(八)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未及时补录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通过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的;

(十)未按相关规定建立农民工学校并备案的;

(十一)发生危害市政管线事件的;

(十二)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投诉及相关管理部门警告整改不力的;

(十三)未按照《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0〕107号),及时录入监督信息的。

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实行永久摘牌:

(三)存在违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不及时纠正的;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阶段性动态评定不合格的;

(六)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

(七)由于噪声、扬尘及污染造成周边群众集体投诉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发生恶性病疫或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十)受到省(部)级检查通报批评的;

(十一)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等其他事件的;

受到临时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在整改完毕后,经达标验收组复查合格,方可重新挂牌。受到永久摘牌处理的创建项目取消其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资格。

第十五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将确定的创建项目的创建信息按照“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创建信息申报系统”(湖南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网,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的规定内容和录入要求,及时录入“申报系统”,并适时更新创建信息。创建信息包括创建项目的申请时间,挂牌、摘牌以及重新挂牌和“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和获评情况等信息的变更和简要说明。

第十六条。

省质安监总站对各市州上报的创建信息和创建项目监管信息录入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对不符合创建条件的,在“申报系统”上退回创建信息,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改正;对符合创建条件且已按规定录入监管信息的,在湖南工程质量信息网和湖南建筑工程信息网公布其创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经验交流和推广“标准化示范工程”,组织本地区企业、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相关人员,到创建项目施工现场观摩学习,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认真落实建设工程投诉处理相关制度要求,加大创建项目相关投诉的查处力度,对投诉情况调查清楚,且责任清晰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

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和评审。

第十九条。

纳入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的创建项目,其施工进度完成主体结构工程50%以上(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完成工程总造价的50%以上),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经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通过,由市州根据其达标验收组阶段性动态评定复查得分的高低情况进行排序和汇总,分别于每年的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将创建项目的申报材料及时报送省质安监总站。申报资料包括:

(一)湖南省建筑施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2);

(三)反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含农民工学校)的音像资料;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五)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申请材料。

省管“创建项目”直接向省质安监总站申报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第二十条。

省质安监总站达标验收组应根据市州录入的创建信息以及排序汇总上报的创建项目申报材料和“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录入的监管状况,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适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本半年申报创建工程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抽查和资料核查。专家组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评分。审核及评分情况作为“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重要依据。专家组由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且不少于3人。

抽查项目按工程类别随机抽取,且数量不少于市州半年申报总数的10%。抽查项目名单由省质安监总站会同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技术指导委员会以及市州达标验收组随机抽取确定,并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部门的现场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实行差别化管理,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评定工作不认真,验收评定工作程序不规范、标准掌握不严格、项目抽查符合率低于50%的市州,将全数否决该市州本半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请,并暂停该市(州)达标验收组的验收评定资格及“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工作,直至整改合格为止;对现场抽查符合率高于50%的市州,将按照现场抽查符合率同比例和市州上报创建项目的排序汇总情况,确定该市州本半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数量和项目(具体计算示例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每年1月和7月评定一次。省质安监总站分别对申报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申报材料和抽查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和审查。符合评选条件的创建项目,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批准并公示7天后行文公布。

第五章。

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和评审。

第二十三条。

纳入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目标管理的创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均被评为省级“创建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在外墙装饰完工后(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结构主体完工),仍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其监管信息按规定录入,经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通过,并在本地区公示7天后,由市州将其申报材料及时报送省质安监总站。申报资料包括:

(一)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附件4);

(二)创建过程介绍(不少于1500字);

(四)主体工程竣工验收记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意见。省管“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直接向省质安监总站申报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

第二十四条。

省质安监总站对经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推荐申报的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实行全数评选。于每年3月份,对申报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并核查监管信息平台中记录的监管状况。符合评选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条件的,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批准并公示7天后行文公布。

第二十五条。

省建筑业协会在评选省优质工程时,应将省级“标准化示范工程”作为评选省优质工程的重点审查内容,未被评定为湖南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应评选其为省优质工程。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获得“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招投标活动中,采取加分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湘建建〔2009〕309号)和《关于开展湖南省“安全文明工地”评定活动的通知》(湘建建〔2002〕504号)同时废止,省安全文明示范工程和安全文明工地不再评选。

本办法执行前,已按《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申报创建的工程项目,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转接执行本办法。

企业管理制度规章制度标准范文

十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明确以下内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房屋状况、销售方式、房屋面积、价格、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状况、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做到合法、严密、可行。

十六、妥善保管房屋买卖合同档案,每份合同在盖章前都必须到公司办公室登记、编号。市场营销部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包括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对方姓名),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商品房按揭贷款和其它业务。

十七、为购房户办理按揭贷款,要熟悉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签定合同,做到办证细心,资料齐全,专人办理。

十八、结合公司发展计划,制订商品房营销计划和实施方案,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十九、市场营销部会同投资发展部、项目技术部做好竣工商品房的移交工作,现场查验土建、水电等配套设施并核实房屋面积,确认无误后(竣工房屋面积须经房管部门书面认可),查验人员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竣工建筑明细表报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市场营销部据此编制房屋销售结算清单,报财务部备案,不得擅自变更。

山东高温补贴标准文件

湖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筑工人、交警巡警、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人员、仓库搬运工等;后者一般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具体需要看工作场所的温度。像一些工厂的铁皮厂房,里面若温度超过33℃,也应发放高温补贴。

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样的高温天气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33℃以下的情况下作业,没有给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以到该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举报投诉受理中心或拨打举报投诉进行举报。

如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有拒发高温津贴的行为,他们将要求用人单位立即给予劳动者发放津贴,如不执行将依法依规对用人单位做出处理。

符合条件的必须发。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了解,根据湖北省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湖北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12元/天执行时间由原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不含33》以下环境作业的人员,20湖北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最低150元。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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