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典型案例报告(模板14篇)

时间:2023-11-20 19:30:04 作者:文轩 环保典型案例报告(模板14篇)

环保问题的解决需要整体思考,不能只看到眼前的利益,忽视了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接下来,我们将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环保的趣闻和小知识,让我们一起了解环保的同时也增长知识吧。

征信典型案例报告范文

为提高市民的信用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征信知识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我所在20xx年10月24日至30日认真组织“征信知识宣传周”活动,现就活动简要总结如下:

我行推出的大学生信用卡开始到现在已经不再办理此卡,已经说明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信用受到了伤害。本因此能提高学生个人的信用,为以后就业提高自己的信用度打下坚实的基础,却因为违背诚信而失信。这对学生这一群体影响之大,可想而知。

让我们诚信做人,珍爱自己的信用记录,提高自己的信用意识。

榆林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最近我们学校组织了一次参观榆林环保典型案例的活动,让我们亲身感受到了它们所做的那些环保举措,这让我深受启发。

我们先去了榆林市府环保局,那里的工作人员给我们讲解了榆林市的环保情况。我发现,他们在环保方面做得非常好,城市空气和水质都比其他城市要好得多。

接下来我们去了一家化工企业,该企业是榆林市的环保典型案例之一。他们使用了一种叫做“生物膜法”处理污水的技术,使得他们的废水排放在国家标准之内,并且用自己处理好的水来浇灌植被,达到了循环利用的目的。

我们还参观了一家垃圾焚烧厂。在进入焚烧炉之前,他们先将垃圾进行分类,分出可回收物和不可回收物,然后分别处理。而不可回收物又分为有害垃圾和非有害垃圾,有害垃圾更要进行特殊处理,以免对环境产生更大的影响。而焚烧完后,他们还会处理烟气,达到排放标准。

这些典型案例让我们看到了榆林市人民对环保的重视。他们不仅仅把环保当作一项工作,还注重倡导环保理念,让每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做起,为保护环境作出贡献。

通过这次活动,我认识到环保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关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自己身边的小事做起,如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分类投放垃圾等等,做到环保与生活相伴,努力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

以我们的力量,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未离开我们的生活,从现在一步一步做起,为环保事业做出我们的贡献。

环保典型案例培训报告范文精选

通过公司的安排,我有幸参加了环保局举办的企业环境管理人员培训,能成为培训员工中的一份子我感到十分荣幸,同时也感谢领导公司给我这样一次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环保能力的机会。

这次培训是在xxxxxx集团办公楼进行的,培训时间为两天,授课4个课时,授课内容包括《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法律实务》、《水污染设施运行管理》、《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等四门各具特色的课程,授课老师为两位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学习结束后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通过学习取得如下收获。

这是一个组织有计划,而且协调动作的管理活动,其中有规范的动作程序,文件化的控制机制。

它通过有明确职责、义务的组织结构来贯彻落实,目的在于防止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环境管理体系是一项内部管理工具,旨在帮助组织实现自身设定的环境表现水平,并不断地改进环境行为,不断达到更新更佳的高度。

环境管理体系原则和要素。

原则1:承诺和方针。

一个组织应制定环境方针并确保对环境管理对环境管理体系的承诺。

原则2:规划。

一个组织应为实现其环境方针进行规划。

原则3:实施。

为了有效地实施,一个组织应提供为实现其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所需的能力和保障机制。

原则4:测量和评价。

一个组织应测量、监测和评价其环境绩效。

原则5:评审和改进。

一个组织应以改进总体环境绩效为目标,评审并不断改进其环境管理体系。

根据以上原则,最好将环境管理体系视为一个组织框架,它需要不断监测和定期评审,以适应变化着的内外部因素,有效引导组织的环境活动。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应承担环境改进的职责。

1、环境法的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

2、环境法的效力和适用:

(1)、法律的效力;

(2)、环境法的适用规则;

3、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

(3)、排污收费制度;

(4)、排污许可证制度;

(5)、限期淘汰制度;

(6)、限期治理制度。

(7)、现场检查制度:

4、环境标准:

(2)、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国家环保行业标准。

5、污染防治法:

(1)、大气污染防治法;

(2)、水污染防治法;

(3)、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5)、噪声污染防治法。

6、环境法律责任:包括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事责任。

1、沉淀池运行管理;

2、加压溶气气设备的运行与管理;

3、快滤池的操作与维护;

4、活性污泥法处理装置的运行管理;

5、生物滤池的运行管理;

6、生物滤池的运行管理;

7、生物转盘的运行管理;

8、生物接触氧化处理装置的应用与管理;

主要系统地介绍了大气污染治理技术的基本知识,防治大气污染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主要设备和典型工艺的选型、设计、运行与管理。

内容包括:

2、nox、有机污染物的净化工艺、运行与管理以及净化装置的选择和设计。

通过这次较为系统的学习,学到了原来在大学没学到的知识,更深刻的掌握了环境保护的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能够结合我们的实际,指导和推动我矿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及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以饱满的工作态度和热情严谨的工作作风去回报对我有着殷切希望的公司!我一定会在以后的工作中交出一份让公司更是让自己满意的答卷。

十大环保典型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看,金山公司成为该车法律上的车主和营运主体。李世富以公司驾驶员名义承担运输任务,且任光是自然人无用工主体资格,任光聘用李世富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因此,李世富与公司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还认为,因运输工作具有流动特性,其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是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符合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的特性,因而被告认定李世富受伤的地点属于工作场所亦无不当。法院判决维持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3、夜班打瞌睡恰遇安全事故是否算工伤?

【提示】劳动者在夜班的工作操作休息间隙坐在门边打瞌睡,因同事操作行为引发安全事故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条件,应该认定为工伤。

【案情】李恩暄是金莲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莲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于2006年10月20日0时至8时上夜班。凌晨5时45分左右,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休息打瞌睡的李恩暄,李躲闪不及,造成右脚踝骨骨折的事故。金莲公司向金湖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金湖劳保局作出了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情形。因此,不属于因工受伤。后原告李恩暄不服向淮安市劳保局提起行政复议,淮安市劳保局作出维持金湖劳动局的认定的决定。为此,原告于2007年2月5日向金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劳动局辩称,原告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当时原告打瞌睡,而没有直接从事工作,非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不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审判】。

金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整个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并不是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其次,第三人金莲公司存在着生产上的不安全隐患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内在原因,工作场所中纸辊坍塌才是导致原告受伤的直接原因。故应认定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程序合法,但适用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

4、无照驾车上下班遇车祸是否算工伤?

【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情】吴翠红是原告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威公司)聘用的职工,2006年5月13日17时50分许,吴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与一辆正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伤,其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翠红申请工伤认定,江宁区劳保局认定吴翠红为因工负伤。原告格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劳保局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后原告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告江宁区劳保局对此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关于第三人吴翠红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是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尚不能认为是公安机关的有关法律文书认定吴翠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故该案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故原告认为第三人吴翠红无驾驶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不予支持。

5、工作中突发疾病怎么认定工伤?

【提示】工伤认定案中存有不少疑难案件,本案就是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条款的疑难案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造成死亡的疾病种类、起因均未作限制,但是认定职工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却仍然是本案的审查难点。本案中,对于原告之子高祥广是否属于工作中突发疾病存在争议,法院倾向于认定引发其死亡的疾病是在工作中突发的。

【案情】高祥广自2005年4月19日起开始在苏州市沧浪区祈福汤馆打工。2005年7月30日,高祥广的正常下班时间为21时,当晚19时30分左右,高祥广因咽喉痛向其领班请假去医院看病,19时40分左右高某离开汤馆。20时左右,因朋友生日,高祥广至朋友家送了个红包,坐了大约10分钟后离去。当晚21时20分,高祥广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向医生陈述其“已咽痛2天”,诊治过程中,由于病情突然加重,于7月31日0时0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高祥广死因为急性喉炎、喉头水肿窒息,呼吸衰竭而猝死。高祥广死亡后,其父高启春向被告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社保局作出高祥广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之规定,不认定工伤。原告高启春对此不服,向省劳保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厅维持了苏州市社保局作出的不算工伤的认定决定。原告高启春仍不服,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工伤认定。

【审判】苏州沧浪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主要争议于对该条的理解。从该条规定来看,其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同时,每个人对于疾病突发的身体反映与忍受力并不相同,高祥广在请假后至朋友家送红包以及自行去医院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且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高祥广至医院就诊的确系请假时发作的病情,确也因该病医治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被告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有误,应予撤销。祈福汤馆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原告高启春与第三人祈福汤馆庭外达成协议,上诉人祈福汤馆申请撤回了上诉。

6、上下班途中肇事身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含义,是认定此案情形是否属于工伤的前提。

【案情】2004年4月8日,原告镇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与韦庆国签订了社区辅警员聘用协议,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但韦庆国仍在“保安公司”从事原工作。

2005年4月13日22时45分许,韦庆国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同方向郑小牛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郑小牛当场受伤。事发后,韦庆国驾车往单位方向逃离事故现场时,又与路右侧水泥电线杆发生剧烈碰撞,韦庆国当场死亡。对上述两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分别作出认定,韦庆国对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5年5月9日,保安公司就韦庆国的死亡,向镇江劳保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劳保局受理后,根据韦庆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后,离事故现场途中再次发生车祸死亡的事实,作出认定韦庆国为因工死亡的决定。原告对此不服,申请复议,镇江市政府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原告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中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劳保局”认定韦庆国工伤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镇江市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对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条件是职工必须在上下班途中。而韦庆国系驾车上班途中与他人所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他人受伤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途中又撞上水泥电线杆导致自身死亡。故韦庆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在上班途中。判决:撤销劳保局工伤认定决定。

7、上班第二天就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其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并且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

【案情】。

付凤涛于2003年12月10日,经人介绍认识了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责日常工作的丁桂林(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丁克震的父亲),从而到原告处工作。哪知第二天下午,付凤涛在用钻机给钢板打眼时左臂不慎绞入钻机,造成左臂受伤。江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凤涛为工伤。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江都市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起诉至江都法院。

【审判】。

江都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付凤涛与原告江都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3年12月10日,付凤涛经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经理丁桂林未明确表示反对意见。而且双方当天已经就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进行了磋商明确,付凤涛当日亦在原告厂里从事了原告安排的相关工作。2003年12月11日,付凤涛依照原告的要求投入工作,可以认定原告和第三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故发生当天,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付凤涛的情形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精诚钢结构公司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付凤涛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上班前换工作服时暴亡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进入厂区后,在职工宿舍(车间更衣室)内更换工作服,准备上岗工作,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此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同工伤。

【案情】。

2007年4月5日5时许,原告邳州某水泥有限公司粉碎车间职工张元亮到公司上班,该车间上班时间为6时。5时50分左右,张元亮在公司宿舍(车间更衣室)换工作服准备上岗时,突发疾病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经诊断为脑出血、脑疝。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核认为,张元亮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作出认定张元亮为视同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邳州市政府作出维持工伤认定决定。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该职工发病是否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邳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元亮所在岗位每天6点左右上班,张元亮到公司后换衣服准备上岗的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张元亮换工作服虽是在职工宿舍,但是为上岗工作而做准备,宿舍是其平时上岗前的更衣场所,应视同“工作岗位”范围,不能将其狭隘地理解为正在工作的岗位。作出维持被告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水泥公司不服,向徐州中院提出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张元亮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案情】。

2007年4月18日6时40分左右,蒋怀珍在宝应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蒋怀珍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宝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07年3月,蒋怀珍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2007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怀珍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

宝应法院认为,本案中,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蒋怀珍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怀珍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怀珍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怀珍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怀珍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由于蒋怀珍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蒋怀珍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下班后买晚餐途中突发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呢?

【提示】。

“上下班途中”法律虽无明确的规定,一般理解为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离开用人单位回到家中或离开家回到用人单位的过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办理其他事务,而该事务与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联系,则该过程也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劳动者下班后购晚餐,是解决生活所必需,可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为工伤。

【案情】。

原告蔡璐丹系启东市某医院急诊科护士。2007年1月15日,蔡璐丹下班后未在医院食堂用餐,自医院北侧栅栏口出去购买麻辣烫后,返回租住地时,被一无号牌的轿车撞倒受伤,送医院后于当日死亡。

2007年4月16日,其亲属向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蔡璐丹购买晚餐的路线不是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故认定蔡璐丹死亡不属工伤。原告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启东市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死者母亲陆圣娥诉称,其女儿蔡璐丹下班后购晚餐回宿舍,其下班线路合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认定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在其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内。被告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维持。

【审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蔡璐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属于下班经过的合理路线。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本案中,医院北侧栅栏出口距蔡璐丹居住的出租屋仅数十米,但上下班线路也不能机械地理解为该段路程。职工有自由选择是否在食堂就餐的权力。蔡璐丹下班后未直接回到住处,而是到距住处数百米外的四川麻辣烫店购买麻辣烫,以外卖作为晚餐,系解决生活之需要,符合常情,随后其即返回住处,这一连续的过程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1、涉嫌醉酒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需适用醉酒伤亡不认定工伤的排除规定,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醉酒的事实。

【案情】。

罗会玉系江苏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门卫。2006年11月21日晚,罗会玉在工作时间不慎受伤,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颅脑外伤,左颞、枕部硬膜外出血,左颞枕骨骨折,脑疝晚期,颅底骨折。灌南县劳保局对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为工伤。原告公司以罗会玉当晚不在工作时间,并在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饮酒过量致事故发生不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向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市局经审查维持了县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2008年3月11日,原告向本灌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罗会玉受伤未在工作时间及受伤是喝醉酒所导致为由,请求撤销县劳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审判】。

法院认为,罗会玉在2006年11月21日晚值夜班。原告诉称其因醉酒及有高血压等疾病导致受伤,因原告未在举证期限内举证,也未能在庭审中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罗会玉醉酒的事实。因此法院认为,罗会玉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至于受伤原因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在被告限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遂判决维持被告灌南县劳保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2、电动三轮车肇事算不算工伤?

【提示】。

在对交通事故中肇事电瓶三轮车的定性问题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进行判断,认定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本案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中的工伤情形。

【案情】。

2006年12月17日凌晨2时40分许,某注塑制模有限公司员工王祥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被一无牌电瓶三轮车撞伤,后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祥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政府作出维持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公司诉称,电动自行车系非机动车,与工伤认定决定书所载王祥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明显不符,因此被告认定该起事故为工伤显属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审判】。

苏州市沧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系原告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被电瓶三轮车撞伤,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鉴定,该电瓶三轮车属机动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被告据此认定王祥为工伤并无不当。原告认为王祥系被非机动车撞伤,但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不服一审判决,原告上诉至苏州中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祥发生交通事故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吴中大队在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委托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肇事车辆进行鉴定。认定肇事车辆为机动车,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真实有效,被上诉人依此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对该份鉴定结论有效性提出质疑没有依据,一审程序并不违法。上诉人认为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综上,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13、早退回家路遇车祸能否算工伤?

【提示】。

现实生活中,职工提前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职工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前离厂回家,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审理此类有判断余地的边缘性案件时,原则上应从宽勿严。且职工提前下班是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不能因为职工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拒绝认定为工伤。

【案情】。

2005年12月2日18时30分左右,家纺公司员工蒋亚兰骑电瓶车回家途中,与一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死亡。2006年6月初,蒋亚兰之夫任信春向被告大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蒋亚兰被撞的时间和路线图均能证明其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遂认定蒋亚兰为工伤。家纺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大丰市政府经复议,作出维持大丰劳保局对蒋亚兰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仍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家纺公司诉称,蒋亚兰下班时间应为18时,但其17时之前就离开单位,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而事故发生的时间是18时30分,蒋亚兰早退时间距事故时间相隔90分钟,故蒋亚兰并非是在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受到的伤害,而是早退办私事后回家途中受到的伤害。

【审判】。

大丰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蒋亚兰事故当天的下班时间是17时前还是18时的问题,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的下班时间下班。理由是:

一、原告认为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并提供车间主任胡萍和小组长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加以证实,但原告在诉状中称蒋亚兰从单位到家仅需20分钟的路程,因此,原告称是蒋亚兰提前下班后去办了私事,才于18时30分致事故的发生,但其又未能提供蒋亚兰办私事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办私事的情况,因此,原告诉称的蒋亚兰离厂时间与事故时间矛盾,其提供的证据与诉称不能印证。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原告为证明蒋亚兰的下班时间共提供了胡萍、束正兰的情况反映及考勤表三份证据,胡萍的情况反映称:蒋亚兰是下午约5时离厂的;而束正兰仅称:蒋亚兰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厂;考勤表记载蒋亚兰系早退。故该三份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由此,认定蒋亚兰是17时前下班的证据不充分。

三、被告的证据与原告的诉称相印证。被告认为蒋亚兰是正常时间下班,同时提供了与蒋亚兰同班次的两名职工的调查笔录,证实蒋亚兰18时10分左右下班,而事故时间是18时30分左右,与原告诉称的蒋亚兰从单位到家有20分钟的路程的时间吻合。综上,应当认定蒋亚兰系在合理时间内下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蒋亚兰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致死,应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14、算不算工伤,谁来举证?

【提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当用人单位所举的证据并不能完全否定职工受伤与工作无关时,法院应根据《劳动法》等法律原则和精神,作出对职工有利的判断。

【案情】。

戴登富系沭阳县路事达公路仪器有限公司(下称路事达公司)职工。2004年7月20日晚约9时30分,戴登富在车间手拿钢筋在车床边工作时突然倒地受伤,经医院诊断为珠网膜下腔出血、颈部c5-6锥体压缩性骨折、顶枕部头皮下血肿,现已残疾。戴登富当天使用过的车床线路事发后被路事达公司更换。2004年9月,戴登富亲属向沭阳劳动保障局申请对其作工伤认定。经委托诊断分析,戴登富珠网膜下腔出血系旧病复发所致,据此,沭阳劳保局作出不认定戴登富工伤的决定。戴的亲属不服,申请复议,并主张戴登富是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致伤,应被认定为工伤。宿迁劳动保障局作出维持沭阳劳动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戴登富为工伤的决定;戴登富加班时发病造成残疾,应比照工伤待遇执行。路事达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

【审判】。

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戴登富使用的车床事发后已被维修,戴登富是否因车床漏电遭受电击的原始证据灭失,其责任在路事达公司,且路事达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戴登富不是因工作而受伤的。戴登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路事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如认为职工不是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路事达公司所提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戴登富系自然旧病复发致伤,且路事达公司规定职工每日工作时间长达12小时,不能排除戴登富系超时劳动诱发疾病倒地致伤的可能。路事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宿迁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榆林环保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最近,我有幸参观了榆林市环保局,了解了他们在环保工作中的一些创新做法和成效。在此,我将分享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榆林市尤其重视垃圾分类工作。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例如实施“厨余垃圾分类处理”项目,将食品浪费转化为有机肥料,让废物重新利用。此外,他们还开展了一系列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提高了市民的环保意识。这项工作的成功,不仅得益于政府的积极推动,更受益于市民的高度参与和支持。我认为,垃圾分类是一个更大程度上反映人类文明程度和生活品质的事情,也是一个社会环保共同建设体系的基础。我们应该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共同推进垃圾分类工作。

其次,榆林市重视生态保护工作。他们针对当地山水环境,制定了一系列保护计划,例如加强林地绿化,引进生态修复技术,保护濒危动植物等。这项工作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榆林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当下,全球气候变化等环保问题日益引人关注,通过城市和地区之间的国际友好城市合作等方式加强交流,交流先进技术和经验,管理方面都得到了更好的提高,对世界和国家的环保工作成效非常积极。

总之,榆林市的环保工作成绩令人鼓舞。我们相信,在未来,榆林市会在环保工作方面继续保持积极性和创新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进程。同时,我们也应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投身于环保事业,共同创造一个绿色、美丽的家园!

环保典型案例培训报告范文精选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xx〕19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池政办秘〔20xx〕9号)的要求,我县于3月初至11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现将20xx年度环保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环保大检查工作任务,我县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直11个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各阶段工作的协调落实。制定了《青阳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青政办秘〔20xx〕11号),明确主要工作内容:一是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二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开发和建设活动情况。三是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四是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情况。五是解决环境信访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情况。

县环保大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加强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管,我县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监管工作负总责。

20xx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我县共出环境动执法人员381人次,检查工业企业204家次、检查工业企业65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1处、工业园区1个、重点排污企业5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3家。查处违法排污企业3家,违法违规建设项目11家,行政处罚5家,共处罚金万元。查处3家违法排污企业,11家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部完成整改。

二、环境保护大检查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一)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情况。

我县积极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底数进行摸排,通过污普名单、工商注册登记、经济发展部门立项、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审批、日常环境监察、群众来信来访等多渠道进行摸底排查。逐步建立完善国、省、市控等重点排污企业、涉铅涉重企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管理档案资料,内容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评批复、试生产批复、验收批复、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计划、日常环境监察记录等相关资料等,实现“一厂一档”。

对涉气企业重点排查除尘、脱硫设施运行状况,燃煤小锅炉、高污染燃料使用情况;对涉水企业重点排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废水达标排放情况、雨污分流情况以及有无利用渗坑、渗井、暗管等非正常手段偷放污水现象;对涉重企业重点排查生产工艺、环评与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以及含重金属固体废弃物贮存及转运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情况。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检查情况。

我县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11处,县城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为牛桥水库,其它10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均划定了保护区,全县辖区内有盘台省级自然保护区、九子岩风景区,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完善环保手续、加强日常监察、定期取样检测三个方面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盘台省级自然保护区、九子岩风景区重点检查保护区内有无违法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等活动。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

20xx年4月举办新《环保法》专题培训班暨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动员会,召集全县11个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相关负责人及环保站站长,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负责人参加,动员布置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20xx年7月县政府副县长齐满清召集全县11个乡镇分管负责人,召开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推进会。

对20xx年以来新建建设项目加强源头控制,严格项目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重点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建成投产的企业,不符合环保规定、未履行环保“三同时”手续、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拒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使用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企业。

20xx年,共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11家,分别为未批先建2家、未经批准擅自投产9家,已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情况。

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各种“土政策”,重点从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规定、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三个方面清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坚决纠正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为环境监管执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目前,我县未发现有“土政策”。

(五)环境信访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检查情况。

新环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欧庆武非法收购处置废弃电池。

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2016年2月26日,莆田市仙游县环保局、郊尾镇人民政府、仙游县公安局郊尾派出所联合对欧庆武废电池回收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回收场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擅自从事废弃电池的收购及拆解处置。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拆解的废弃铅酸蓄电池约6吨、废弃镉镍干电池约30吨。检查发现该回收场未配备任何环保设施,拆解蓄电池产生的酸性废液在场区地面漫流,直接排到西侧厂界围墙边无防渗的土沟。经采样监测,排放废水ph值0.43,总铅浓度5.64mg/l。仙游县环保局当场对该企业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

二、查处过程。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1.废弃铅酸蓄电池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044-49类规定的危险废物,企业拆散破碎废弃铅酸蓄电池超过三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

2.企业排放的酸性废液中含有重金属铅,其浓度达5.64mg/l,其行为构成非法排放重金属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1.0mg/l)三倍以上。

3.企业拆解废弃电池外排强酸性电解液ph值为0.43,可认定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349-34*其他废酸液”(因废物代码标注*,为此特进行了检测)的危险废物。根据福建省公、检、法、环保四个部门会议纪要(闽环发〔2015〕5号),“以规避监管为目的,不经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设规范排放口,而是利用其他开放式或封闭、半封闭的沟、渠非法排放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无论该沟、渠是否硬化、是否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方式排污,均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本案中拆解蓄电池产生的含重金属酸性废液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土沟,可认定为“私设暗管排放”,且排放废液的土沟没有防渗,可认定为通过渗坑排放。其行为构成私设暗管和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4.综上所述,该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私设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违法行为,均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有关“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涉嫌污染环境罪。

5.企业没有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没有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未配套任何环保设施,非法收集处置废弃电池危废,明显属主观故意。

(二)查处情况。

该案件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仙游县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仙游县公安局侦办,并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的规定,依法对企业堆放废弃电池仓库实施查封。仙游县郊尾镇政府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取缔关闭。

三、案件启示此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主动作为、严格执法,属地政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并联合开展现场勘察,程序规范,证据确凿,认定准确,有力地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而在新环保法出台前,这类案件的办理,环保部门执法部门需耗费大量的行政成本和时间督促企业整改到位,无法起到实质性的警醒作用。新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和刑事司法移送等手段,不但惩处力度大,而且可操作性强,对一些恶劣排污行为可通过强制手段,在较短时间内查处到位。

案例二。

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超标排污。

按日连续处罚案。

一、案情简介广州市梅山热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山电厂)位于南沙区黄阁镇亭角村,主营热电生产项目,主要设备为240t/h、130t/h燃煤锅炉各一台,分别配套发电机组60mw、25mw各一台,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sncr脱硝、静电除尘和双碱湿法脱硫处理后排放。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4〕61号)要求,梅山电厂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关停或者改燃清洁能源,但该电厂一直未启动关停或改燃清洁能源。同时,该电厂排放的烟尘在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后,由于未对烟尘治理设施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烟尘一直不能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2015年4月28日,南沙区环保局对梅山电厂现场检查,并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其240t/h燃煤锅炉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平均折算浓度超标1.25倍。针对梅山电厂此次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5月28日,南沙区环保局向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7月17日,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9万元罚款。

2015年6月23日,南沙区环保局对梅山电厂废气超标排放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并委托广州市机电工业环境监测站对该电厂240t/h燃煤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平均折算浓度仍然超标。对于复查超标排放行为,7月23日,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再次向该电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5年7月28日,南沙区环保局对梅山电厂进行第2次复查,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240t/h燃煤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平均换算浓度仍超标排放。南沙区环保局于2015年8月12日,第3次向该电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015年8月12日,南沙区环保局向梅山电厂送达《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计罚期间为2015年5月29日至6月23日止,计罚日数共计26日,每日处罚金额为9万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234万元。8月13日,梅山电厂向南沙区环保局提出听证申请。9月7日,南沙区环保局依法组织听证,于10月13日作出按日连续处罚决定,维持上述处罚金额。梅山电厂于2015年11月24日向市环保局提起了行政复议。

2015年11月19日,南沙区环保局向该电厂送达第二份《按日连续处罚听证告知书》,计罚期间为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7月28日止,计罚日数共计35日,每日处罚金额为9万元,按日连续处罚金额共计315万元。该电厂已再次申请听证。

2015年8月18日,南沙区环保局对梅山电厂进行第3次复查,委托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240t/h燃煤锅炉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未超标。该电厂废气超标排放行为终止,本次按日连续处罚结束。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

三、本案启示(一)准确把握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的计算问题。

本案涉及两次按日连续处罚,对计罚日数的计算需要对有关规定的准确把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即正确的计罚时间是:从第1次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次日起至第1次复查之日止为第1次计罚日数;第2次计罚日数应该是从第1次复查之日的次日起至第2次复查之日止,以此类推。

在按日计罚周期内被责令停产整治的时间,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232号)规定,计罚日数是一个连续的起止时间,排污者在计罚周期内存在停产停业或达标排放的日数,均不能从计罚日数中扣除。梅山电厂在第1次连续处罚听证时提出扣除2015年6月7日14:50至2015年6月10日2:50共4天期间的申辩意见未被采纳。

(二)按日计罚的复查工作与处罚工作同时进行。

由于处罚工作程序时间较长,而按日计罚的复查滚动周期较短,因此按日计罚的复查工作无需等待初次处罚工作完成才进行,而是两者同时进行。排污者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不影响环境保护部门复查工作开展。

(三)要有经营案件的意识。

执法人员在发现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时,要设想到可能出现的处理措施和后果,规范执法程序。对可能影响案件办理的监测报告出具时间过长和不规范等问题,如本案中,第1次、第2次现场监测到收到监测报告时间均将近1个月,第3次近半个月时间,延后了复查时间,并直接影响到第2次、第3次按日连续计罚日数的计算,执法部门应与监测单位加强沟通,在委托时说明需要尽快取得监测报告。在监测机构出具报告后监察人员应尽快取阅,查看是否存在缺漏信息,为以后可能出现的诉讼做好准备。

环保典型案例研讨材料范文

一是对xxx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和新发展理念学习不够细致,思考理解不够深入透彻。侧重于传达学习实效,交流讨论少,入脑入心不够。在与实际工作结合上思考的少,没有真正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讲政治外进的高度,深入研究探讨贯彻落实不足,往往是“以会代学”、“以干代学”,看看文件、读读原文,没有做到精读细研、融会贯通,主动将理论学习转化为具体行动的意识还不强烈,存在学用“两张皮”的现象。例如:每次召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往往侧重于传达精神,缺乏具体工作要求落实措施,未能结合全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对标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用xxx生态文明思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

二是政治站位不高。对全乡生态环境问题认识还不够不到位,缺乏深入调研。例如:作为农业大乡,认为全乡工业企业小,少,企业排气排污量少,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三是大局意识不强。对上级各部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习惯于作为环保任务来抓,被动应对多,主动深入开展少,对一些趋势性环境问题前瞻性不足,往往是上级督查后才下大力气解决。对涉及民生的环保问题缺乏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环保设施运转不畅、作用发挥不力。例如:前期认为比干社区住户入住率不高,对比干社区污水处理站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积极主动向上级争取有关资金,造成日常维护缺失,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在上级专项治理检查后,才下大力气进行整改,陷入被动局面。

(二)xx书记调研会、专题工作会、巡察动员会上讲话精神落实方面。

对x书记讲话中“平衡好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七分服务、二分管理、一分执法的“7+2+1”工作方法研究不到位。没有站在经济发展全局的角度来思考研究和规划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上级关于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能够及时安排、部署落实,但主动对接服务不够。具体表现在对全乡企业调研帮扶指导力度不够,跟踪服务较少。例如:只是要求新审批的水泥园区内企业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达到各项环保管控要求,没有从企业经济效益出发去研究精细化对接服务,缺乏主动服务衔接和指导。对粗犷式认定的“散乱污”企业,没有考虑是否有长远发展和保留价值,有时存在“一刀切”现象。

(三)履职尽责(属地管理)不到位方面。

(四)树立服务理念,提供服务措施方面。

主动服务理念树得不牢,对企业发展及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了解不全面,提标准和要求多。例如:仅停留在帮助企业按要求办理环评手续,在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支持企业提升环保水平上做的还远远不够。

(五)管理方面。

环保三起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增强,各种环保案例屡见不鲜。本文将以三起典型案例为例,探讨环保的重要性以及我们应该如何参与其中,从而共同建设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世界。

首先,以中国西部某地的水源保护为例。在这个地区,水资源十分紧缺,缺水问题已经成为当地居民生活的瓶颈。为应对这一挑战,当地政府积极推进水源保护工作,实施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措施,以减缓水资源的消耗速度。此外,政府还组织了一系列的环保活动,向居民宣传节水常识,并投入资金修建水源保护区。通过这些努力,当地的水资源得到了有效的保护与利用,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升。

在这一案例中,我认识到了环保对于资源紧缺地区的重要性。水是生命之源,任何地区都无法缺少水资源。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的珍贵,并参与到水源保护的行动中去。只有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和政府的推动,才能够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以日本某市的垃圾分类与回收为例。垃圾问题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难题,垃圾分类与回收是解决垃圾问题的有效方法之一。在这个案例中,该市政府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并设立了多个回收站点,方便居民进行垃圾的回收。政府还与企业合作,推出垃圾分类的相关培训课程,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通过这些措施,该市的垃圾分类和回收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垃圾的总量得到了降低,环境质量得到了提升。

从这个案例中,我认识到垃圾分类与回收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减少垃圾的总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回收利用垃圾也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因此,我们应该主动参与到垃圾分类与回收的活动中,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为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最后,以德国汽车尾气排放丑闻为例。近年来,随着汽车销量的增加,尾气排放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德国汽车制造商大众公司因为篡改尾气排放数据而受到了严厉的批评。这一事件的曝光引发了全球对汽车尾气排放问题的关注,各国政府和汽车制造商纷纷采取措施,加强尾气排放的监管。此外,该事件也迫使德国汽车制造商进行整改,采取更加环保的措施来减少尾气排放。通过这一事件,全球对于汽车尾气排放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并加快了环保技术的发展。

从这个案例中,我认识到汽车尾气排放问题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隐患。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的监管,促使汽车制造商采用更环保的技术和措施。此外,作为消费者,我们也应该选择那些环保型的汽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保护我们的环境。

综上所述,环保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地通过不同的案例展现了环保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积极参与其中,才能够共同建设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世界。

环保典型案例研讨材料范文

按照本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要求,我代表xx乡班子作如下剖析发言。

20xx年度民主生活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20xx年度民主生活会班子共查找出6个问题,我乡均完成整改。一是在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方面。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充分利用中心组学习、“大学习大讨论大调研”、广安新时代讲习所开展学习,全年集中学习12次,完成5个专题讨论,学习常态化开展,转变了重业务轻学习的观念。二是在认真执行xxx决策部署和上级党委决议决定方面。通过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及通报制度,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三是在对党忠诚老实方面。在日常工作例会中注重对领导班子的理想信念教育、培养对党忠诚的感情,不断提高了班子理论素养,牢记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丰功伟绩,筑牢对党忠诚的思想感情根基。四是在担当负责、攻坚克难方面。通过优化考评制度,提升了班子干事创业激情,有效克服了班子消极思维,提高了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五是在纠正“四风”不止步方面。通过加强党性修养、强化工作作风,牢固树立了吃苦精神,切实做到纠正“四风”永不止步,坚定不移地增进人民福祉。六是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自觉抵制“围猎”腐蚀方面。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5次,接受警示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充分认识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重要性,警钟长鸣,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建立领导班子意见定期征集反馈制度,设置意见征集箱,全年收到反馈意见120余条,及时掌握了领导干部表现情况。

一、查找出来的主要问题。

(一)思想政治方面。

一是在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上还有差距。领导班子对于学习的主动性不强、深度不够、学以致用有差距,习惯于以会代学,集体学习多,个人自学少,浅层学习多、深度研讨少,对“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的核心要义不能学深悟透,对党的创新理论未能真正做到入脑入心,在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准政治方向方面仍有欠缺。比如,领导班子多数时间以例会给职工读文件精神的形式,组织学习,但本人并未提前通读,会后也不会再去学习。再比如,会上,领导班子经常会提到要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但是对其政治意义和深刻内涵把握缺不够,只是口号上的学习,并未学懂弄透其本质内涵。二是领导干部对意识形态建设的必要性认识不够,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性缺乏警惕性。领导班子对当前意识形态领域严峻形势缺乏判断,对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管理权、话语权缺少有效抓手,对部分党员传播的不实言论未能及时发声和批评教育。比如,干部职工偶尔会在工作群中发布一些与工作无关的社会新闻,不知真伪,但领导班子并未及时制止职工发布该消息。三是在坚决贯彻落实xxxxxx重要指示批示和xxx决策部署不到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严格,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超越自身职权范围的问题,有时因遇到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不定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汇报请示不够,个别班子成员执行外出报备制度不严格。四是对蒲波、严春风违纪违法案例学习不深刻。领导班子在学习蒲波、严春风案例后,没有深入探究其违纪违法根本原因,没有对照自身查摆问题,没有风险意识,认为自己处于基层,权利小,不存在贪污腐败等违纪违法风险。

(二)精神状态方面。

一是工作开拓性、创新性不够。工作因循守旧,习惯用老办法解决问题,贯彻新发展理念不够,没有将县委“1234”工作思路贯穿在工作中,对工作中产生的问题经常依赖惯用的做法,当情况复杂时缺少及时的应对措施。比如,我乡在乡村振兴的工作中,除了依托白水河、樱桃产业等资源,缺乏挖掘特色亮点的主动性。二是干事创业动力不足。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习惯按部就班、四平八稳工作,谋大做强的闯劲和冲劲不足,锐意开拓、奋发进取的精气神欠缺。比如,部分领导班子认为我乡较小,给自己展示和提拔的机会不多,于是缺乏进取心,只愿做好自己本职工作,没有争优的想法。三是畏惧艰难不敢为。对一些遗留问题、棘手难题,缺乏动真碰硬的精神,机械照搬条文,围着程序打转,不敢决策拍板,不敢强力突破。比如,对于学校占地信访问题突出,一直没有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也不敢直面矛盾。

(三)工作作风方面。

(四)为民情怀方面。

一是脱贫攻坚内生动力不足。缺乏对贫困群众的有效引导,采取了一帮扶些措施,但在提升帮扶质量上做得不到位,没有跟踪帮扶和从根本上解决帮扶对象的发展问题,日常工作中对宗旨意识、群众观点说的多、落在实行动少,缺少密切联系群众、和群众打成一片的自觉性。二是服务基层意识欠缺。没有经常在内心深处和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群众进行换位思考,对于基层存在的困难解决不及时,面对基层讲原则的时候多,设身处地的为群众解决困难的时候少。比如,领导班子多数时间对文件精神传达多,结合我乡经济发展实际和群众切身实惠较少,群众感受较空洞,不能切实解决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剖析。

经关河乡班子深入讨论,查摆出来的问题虽有客观原因,但更多的还是主观原因,从根源上剖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对思想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片面认为抓学习不如抓工作具体、抓修养不如抓行动直接,只要做好本职工作就行,学多学少没有差别,导致对理论学习缺乏兴趣和动力,没有自觉把学习当成一种态度、一种责任、一种追求,造成对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个党的创新理论未能做到走心入脑、学深悟透。

(二)发挥党员的先进性和担当精神作用不足。

党员的身份意识淡薄了,先进性意识淡化了,“领头雁”的意识淡忘了,认为在基层工作没想头、没奔头,害怕承担风险,因而存在少惹事、不惹人,少冒险、不出事的消极态度,只满足于“不出事、能交差”就行,放松了党性修养,懈怠了精神追求,导致工作热情消退,惰性思想抬头,进取意识淡化,求稳心态滋长。

(三)党性修养不坚定。

对“对党忠诚老实”理解和把握不够透彻,没有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头等位置,在开展工作时,往往考虑更多的是能不能完成上级任务,能不能受到上级的肯定,对党的纪律意识淡薄,在严格执行纪律方面,自觉主动性还不够,认为作为领导干部,只需要管好身边人身边事就行了,因而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标准降低了,导致思想和行动上“四风”的病根和顽疾仍未彻底根除。

(四)宗旨意识不牢。

存在深入群众了解民意不够的现象,这是服务意识不强的表现,没有充分认识到我们的工作重点在乡村,工作对象是广大农民群众,要保稳定抓发展,必须充分了解群众所急所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好、引导好群众发展的积极性。

三、下一步整改措施。

(一)坚定理想信念,强化班子思想政治建设。

环保典型案例研讨材料范文

理论政策水平还需增强。对xxxxxx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xxx决策部署方面深度把握不足,对上级的方针、政策研究还不够透彻,结合工作实际的理性思考还不够深入,在学以致用上做得还不够好。具体表现为:挤时间个人自学、逐字逐句研读少了一些,对xxxxxx生态文明思想和xxxxxx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没有做到常学常新、常补精神之“钙”。

(二)牢记党的使命宗旨,站稳人民立场方面。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树立得还不牢固。有时候没有处理好对上负责与对人民群众负责的关系,接受群众的监督还不够广泛深入,对群众负责的意识淡薄了一些。具体表现为:在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开展过程中,决策问题愿意听领导的意见、专家的意见,听取群众意见还不够。

坚持不懈站牢群众立场有欠缺。对“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认识不够深刻,有时片面认为履职尽责就是做好分管范围的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没有主动地、下意识地把立足点放在为人民群众服务上。具体表现为:在整改工作开展过程中,更多地是以文件为纲、以会议要求为纲,自主到现场开展群众调研少,监督执行少。

(三)贯彻xxx生态文明思想,开展“湖泊革命”方面。

持续加强生态文明思想贯彻不够到位。xxx生态文明思想和xxxxxx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没有深入学习到位。具体表现为: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每月一巡河,但有时候存在只做巡逻不查整改的现象,没有树立坚定扭转湖泊保护治理的严峻形势、保护好“高原明珠”的意识。

在担起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上存在不足。有时候满足于工作安排了、任务分解了,但是对落实效果关注的不够,实地查验的不多。具体表现为:对干部在生态环保督查整改工作中的表现情况掌握不够全面,提醒不够及时,考核不够严格,认为把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监督到位就行了,眼光不够长远,没有做到主动。

(四)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

贯彻执行新发展理念不够到位。研究学习新发展理念不够深入,不能将新发展理念作为一个整体问题融会贯通,学用结合不够。具体表现为:将新发展理念相关内容作为组织学习时的学习内容,但在学习过后并没有将其融入平安建设、环保督察等工作中进行利用,为县城开展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上建言献策还做的不到位。

以环保督察整改促提升办法不多。对环保工作要求的事项、确定的任务,满足于按照要求完成,举一反三不够,没有形成规范严格的长效机制。具体表现为:对公安、司法、信访部门的工作关注的多、下力气大,对环保工作关注得少,遇到问题也习惯性照搬思路,局限于老路子、老经验。

(五)强化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推进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方面。

监督意识树立不牢固。在学习贯彻xxxxxx关于“做好巡视‘后半篇文章’关键要在整改上发力”的指示精神不够深入,对领导班子成员主体责任中内含着日常监督的重要职责认识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没有结合公安、司法、信访工作聚焦监督重点,以严格的制度、管用的机制分类对症施策,对一些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还不能做到时时刻刻扑下身子去思考、去研究、去化解。

带头监督环保领域不到位。全县综合执法、突出问题整改落实、信访舆情和行政处罚等执法重点工作聚焦环境保护方面不到位。具体表现为:更多地将各项环境保护督查整改问题相关会议精神传递到各乡镇、重点环境保护区域,实际工作主要侧重于道路交通安全、命案防控,在下乡过程中专题研究讨论环境保护工作不多。

环保三起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社会各界纷纷投入到环保事业中。本文将通过分析三起典型的环保案例,来总结相关的心得体会。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塑料禁令”在某城市实施的问题。随着塑料制品的广泛使用,废弃塑料垃圾的处理成为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该城市采取了限制塑料制品使用的措施,禁止超市、商场等地出售一次性塑料袋,并鼓励市民使用环保袋。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环保行动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政府的政策起到了引导和推动的作用,但只有当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才能真正实现环保目标。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某大学的“节能减排”工作。该大学在校园内推行了多项节能减排措施,如使用LED灯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等。这些措施不仅节约了能源,还减少了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环保工作需要有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只有科学合理地制定目标和计划,并付诸实践,才能在环保工作中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某企业进行的回收利用工作。该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废旧物回收体系,将废旧物再加工利用。通过回收利用,不仅减少了资源的浪费,还带来了经济效益。通过这个案例,我认识到环保工作不仅能够保护环境,还能创造经济效益。环保产业已经成为了一个朝阳行业,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

通过分析这三起典型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心得体会。首先,环保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引导社会各界的环保行动。企业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回收利用资源。个人要提高环保意识,从日常生活中做起,少用塑料袋,节约资源,减少碳排放等等。其次,环保工作需要有可行的方案和措施,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只有付诸实践,才能在环保工作中取得实质性的成果。最后,环保工作不仅能够保护环境,还能创造经济效益。环保产业已经成为了一个朝阳行业,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是任何一个社会应该重视的问题,环保工作关乎每一个人的福祉。我们需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垃圾分类到节能减排,每一个环保行动都有巨大的意义。只有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齐心合力,才能实现环保目标,建设美丽的家园。

(1200字)。

教研典型案例报告范文英语

初三是初中的关键一年,进入好的高中相对的进入好的大学的几率就比较大了。而进入好的高中首先就要有好的成绩,那么就要学科成绩*衡。而同学们通常会对语文、数学有过分的关注,忽略英语,所以对老师来说,做好初三英语教学计划是关键的。

以“英语课程标准”为宗旨,适应新课程改革的需要,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增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正确把握英语学科特点,积极倡导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培养学生积极地情感态度和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在本学期的英语教学中,我们将坚持以下理念的应用:

3、突出学生主体,尊重个体差异;。

5、注重过程评价,促进学生发展,建立能激励学生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能力发展的评价体系。

1、理论指导:“先学后教,当堂训练”课堂的教学模式,把课堂的时间还给学生,教师讲授、启发、点拔、和组织教学的时间限制在5-10分钟以内。那么为了在短时间内使教学效果更好,目标达成度更高,我们学校开辟了每周一次集体备课的大好*台。因为教师集体备课是智慧的碰撞,资源的共享,优势的互补,它既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教师个体,弥补个体在备课过程的不足,又有利于激活课堂、提高实效,提高教学的整体水*。

2、具体做法。

先周备课。这一环节是在授课前一周进行,备课组长为主持人,确定一名教师为主讲人。要求主讲人参加集体备课之前要认真写出教学设计,科学确定教学目标,明确重点难点。同时,其他教师要结合自己的备课思路提出看法与意见,进行认真研讨、确定一个最优化的导学案。

在教师的集体备课中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2)突破措施,也就是教法。“教学有法而无定法”体现了教学方法的层次多样性和形式灵活性。教师在备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和容易产生质疑的问题,恰当地运用情景教学法、快乐教学法、诱导教学法、感悟教学法、探索教学法等。无论哪种教学方法都要贯穿于课堂每一环节,做到注重过程教学,发展学生潜能。

(3)教学过程。在这一环节中,教师要写出高效课堂的预习提纲,着重强调师生思维对话探究新知识的过程,要设计好小组交流合作学习,质疑的方式和方法,还要注重新知识与实际的联系和应用。

1、为了提高学生的英语听力水*,从一开始就就对学生进行听力训练。除了利用课堂上的时间外,还坚持每周利用课余时间给学生集体放听力。

2、单词一直是学生的难点、薄弱点,直接影响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在教学中要重视词汇教学,狠抓单词的记忆与巩固以及对词汇的意义与用法的掌握。使学生掌握科学的单词记忆方法和养成勤查词典的习惯。

3、坚持每周一次笔头训练,训练题材、方法力求多样化,并能及时进行讲评。鼓励学生写英文日记,对个别英语特差的学生尽量多批改、多指导。

4、阅读理解能力的提高是初三教学的重点,在单元教学中专门抽出一节课作为阅读课,材料为课外五篇课外阅读理解,并且有计划的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阅读方法。

为了提高我们自身的素质,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加强业务学习。

1、学情监测:每周进行小测,每单元必有单元检测,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查漏补缺。

2、听课安排:加强同头听课,提高教学成绩。然后组内互评课。可以同一堂课由多个老师讲,对比找差距,共同提高。

3、课堂讲课达标:这一学期要求每一个英语老师都圆满的完成课堂达标。

公安典型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一)讲忠诚守纪律方面:。

一是执行政治纪律不够严格。大的原则方面自己一贯要求很严,但在一些具体的方面有所放松,有一定的安于现状的思想。二是党内监督认识不足,随着年龄增长,逐渐有了得过且过,思想放松了要求,主要表现在好人主义思想,缺乏细抓的定力,从严治党的思想没有得到真正贯彻落实。

(二)权力运行方面:。

一是对监督权力认识不够。认为违纪办案都是纪委xxx门的事情,平常只要抓好纪律就行了,没有深入探寻违纪案源的劲头。二是主观能动性不足。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得罪人,因此,工作上缺乏干劲狠劲。

(三)作风建设方面。

一是工作标准不高。工作上,虽然能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总认为,只要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不出事就行了,平时的工作没必要很严很细,正是这种思想的存在,导致了从严治党的思想树得不牢。其次,工作上的主动性还不够工作中“争先创优”意识不够强,不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有“等大家”和“靠安排”的“等”、“靠”思想,导致工作完成质量不高。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出现上述问题,究其根源,理想信念问题、思想作风问题是存在上述所有问题的主要根源。从根源上解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理论学习欠缺主动性,不深入,政治理论修养有待提高。理论学习的自觉性不高,思想上未引起高度的重视,学习目的不清晰,学习时缺乏思考,理论学习和运用上有差距,是思想上和工作中产生问题的重要根源。

(二)宗旨观念淡化。没有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没有与群众打成一片。忽视了同志之间的沟通是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

(三)党性修养有所忽视和放松。在主观世界的改造上还有一定的差距,理想信念讲得少了,看问题的眼光不够,从本质上讲也是自己存在各种问题的思想根源。

三、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针对自身存的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学习中、工作中,本人按照党员的标准,加强学习和实践,坚持为民、务实、清廉,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到第一位,实实在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一)要进一步强化政治学习,增强理论功底。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道德水平,要树立良好的学风,主动学习、自觉学习,结合实践,用新知识、新理念武装头脑、增长才干。

(二)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宗旨意识。树立群众观点,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从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把群众是否答应、是否高兴、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和衡量办实事办好事的标准。

(三)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务实创新,务求取得工作实效。要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四)要进一步强化党性修养。要坚定理想信念,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不断加强党性修养,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做名合格的xxx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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