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自查报告(通用14篇)

时间:2023-12-16 23:54:23 作者:琉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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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江西省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赣薪联办[20xx]11号),我局高度重视,对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局始终将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政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措施方法,完善制度机制,全力予以抓紧抓实抓好,有效杜绝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为维护全市和谐稳定而努力。

1、成立领导工作小组,落实责任机制。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了以宜黄交通运输局局长李小红为组长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以组长为第一负责人,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并制定了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处理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保障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2、工程建设与整治工作同步进行机制。

一是建设项目在招标时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信誉问题,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不能参与投标,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是资格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签订项目招标施工合同时,需缴纳保证金,凡未按要求交纳的,一律不得签订施工合同。

三是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拨付工程进度款时,跟踪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工程款的逐级发放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优先足额发放到位,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每逢中秋、春节重要节假日,如出现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立即从农民工保证金中列先行垫支,并从下一期工程款中扣回补足。

四是项目施工完毕通过交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需在项目实施所在地村委张贴公告,明示项目施工已完成,如有未结付农民工工资的,可反映投诉至我局,我局将根据情况从施工单位交纳的项目农民工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给予书面警告,同时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

五是项目施工开工前,督促施工单位给农民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置相应的劳保用品,同时我局对项目施工进行定期施工安全检查,巡查工地安全用工情况,出现涉及施工安全隐患及时停工整改,确保农民工施工人身安全。

3、实施突发案件快联动执法、速反应机制。

我局联合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安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一起进行执法联动机制。执法联动机制通过拓宽执法信息来源,树立执法威信,提高执法工作实效,有效维护农民工自身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拖欠执法效果,使我们对以往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能更快速的反应处理,解决我局执法力量单薄、后续强制执行力薄弱等情况。

4、排查治理方式,要做到“四个结合”

四是坚持把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严格监督,做到了对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无工作责任不落实、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在我局所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无重大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等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发生。

6、定期排查,积极预防。

为了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省联席办要求对所辖范围内的重建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0xx年到至今我局工程项目在进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检查中,没有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也没发现我局工程项目有分包、转包、承包现象。

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自查报告

我镇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特别是在春节前后,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成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作组统一指挥协调解决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作问题,现将工作开展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是协调解决了拖欠镇环卫工人王卫东2。7万元环卫工人工资,解决了拖欠近10年的遗留问题。二是协调解决了20xx年综合文化站建设承包方向治国拖欠民工工资2万元,避免了民工与施工方的矛盾激化与冲突。三是解决了双柏树村聚居点原遗留拖欠民工工资3。8万元问题,有效的保证了春节期间辖区稳定与和谐。

春节前,按照县政法维稳系统,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我镇着力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拖欠民工工资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来抓,一是组建专班,成立工作组,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成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作组统一指挥协调解决辖区内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问题。二是多方联动,加强配合。先后与县劳动监察、仲裁大队,县人社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多方渠道帮助农民工维好权,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一是,建议县级相关部门继续加大对农民工拖欠工资工作整治力度,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良好氛围。

二是继续加大对故意拖欠民工工资打击力度。

三是大力做好民工依法依规维护好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北政办〔20**〕113号)通知精神,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由局领导一把手亲自抓,安排专人督促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施工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通过自查自纠,摸清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基本情况,现将近期建筑行业清欠工作汇报如下:

20**年,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高度重视农民工维权工作,全年由局领导带队,先后开展了6次不同形式的综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每次检查在认真排查隐患,狠抓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重点排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农民工住宿条件、饮食卫生状况。通过检查我州建筑行业全年未发现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同时为发挥好职能作用,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施工企业提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材料做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必备要件之一,做到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要求,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对州属7家施工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自查,做到了不漏一户,不留死角,情况清楚,底数明确。经自查,20**年我州被检查7家州属企业用人情况涉及职工人数为3055人,其中农民工数2515人,签订合同人数为2860人(农民工劳动合同)。截至20**年12月底7家州属企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被检查的省级及省外建筑企业57家,其中西海镇建筑工地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涉案企业3家,拖欠农民工工资36万元,经过协调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24万元。浙江鼎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11余万元,经过我局积极协调,该施工单位与州劳动监*大队协商达成协议,于20**年1月20日将拖欠农民工工资4万元转入州劳动监*大队账户发放。剩余6万多元因双方存在劳动争议,农民工没有有效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门源县共检查用人单位10家,涉及农民工800余人,其中存在拖欠工资用工单位3户,涉及农民工160余人拖欠金额413万元;分别为成都金穗建筑工程公司、外延拓展区集中供热项目施工单位和青海华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东城嘉苑。通过多次协调,目前,已责令成都金穗建筑工程公司、外延拓展区集中供热项目施工单位全部发清农民工工资220万元,因开发商逃匿,东城嘉苑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祁连县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12家,涉及职工人数1200人,其中农民工1000人,涉及金额192万元(全部为拖欠农民工);责令12家项目工程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192万余元。刚察县20**年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涉案企业36家,涉案人数2247人,拖欠农民工工资2581.6万元,追讨发放拖欠农民工工资2581.6万元。海晏县检查在建工程项目43个,通过检查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工程项目单位3家,涉农民工40多人,涉及金额20余万元,责令3家施工单位补发农民工工资20余万元。

组织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开展法律法规宣传6次,并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向广大施工人员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提高项目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项目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期间共散发宣传资料11000余份,现场咨询1200余人次,悬挂横幅4幅,张贴宣传标语40条,现场接受咨询60次,接受咨询人数1400人,有效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

发挥职能作用,建立维权工作长效机制。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责任,建筑企业负责依法做好本企业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发放施工许可证等工作督促各施工企业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将建筑行业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工作作为每年整顿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资现象发生。与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联系,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全程监控,对问题企业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把解决好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我州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构建和谐海北做出应有贡献。

1、在检查和清理中发现,施工企业疏于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大部分建筑企业均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正规工资表,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没有相应的工资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致使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2、企业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制意识和观念仍然十分淡薄,企业和管理人员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较少,职工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也很少,不知道这个法律赋予自己多少权利与义务,导致解决农民工工资存在一定的难度。

3、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淡薄,有相当数量的项目单位或劳动者存在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导致发生纠纷以后难以维权。

1、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由清欠转为治欠。严厉打击出借资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一律依法强制停止违法建设。

2、建立完善建筑企业诚信体系档案,对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一律打入黑名单,招标办等部门暂停或取消其参加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3、进一步加大清欠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项目单位和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清欠工作,形成有利于清欠工作开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总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今后我们将继续采取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大清欠、治欠力度,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清理与防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在建和新建项目发生新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多次发文要求各县(区)水务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明确各县(区)水务局为本县(区)水利建设项目包保责任单位,要求一把手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认真组织研究分析本地区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突出问题,明确牵头协调和处理解决的责任人,限定解决时限,限定兑付期限,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求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要求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根据《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上访问题的通知》(保办电〔20**〕9号)要求,我局在水利系统中认真开展了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专项检查活动,以《切实做好春节期间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保水电〔20**〕2号)文件,专门对该项工作做了安排部署,截至目前五县区水利系统均已完成了清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检查。各县区对本区域所有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逐一清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积极开展协调解决工作。对项目各施工企业、劳务队伍的用工情况、签订协议情况、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情况进行了认真排查,通过排查,进一步核实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开通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在各标段、各工地进行公布,认真调查核实每一起投诉和举报,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解决一起。要求各县区要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工程验收和计量支付管理,加快工程款结算支付进度,加强对施工单位财务监管力度,督促及时清算支付材料款、设备租凭费、农民工工资等费用。

要求各县区对施工单位可能出现无法及时偿还欠款或不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采取约谈其项目经理、法人代表等措施,责令其限期解决拖欠工资、费用等问题;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在招标过程中要按照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要求,在其信用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对于恶意拖欠、引发重复上访、拖欠情节严重的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给予信用评价降级,或直接列入保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从业单位黑名单。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惩处力度,落实责任,建立水利系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为了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我局将继续加大监督力度,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

(一)建立长效机制,以专项检查活动为契机,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防止非正常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提高认识,加大落实力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历来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专项检查工作的落实力度。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资自查报告总结

经过严密的部署,对我乡范围内的涉及的在建项目、已建项目逐一清查。清查结果显示我乡辖区内的企业均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履行职责情况:一是按规定缴纳或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二是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考核的;三是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工资直接支付责任、由总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实行工资款和工程款“两款分离”办法和实行“一户两牌三表”实名制管理等规定的;四是无拖欠时间久、拖欠数额大、解决难度大的重大拖欠案件;五是按要求参加县联席会议、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并报送排查报表的。解决拖欠情况:一是对联席办交办的案件未按规定时限处理或办结并回复的;二是县联席办交办函发出后,履行牵头处理责任;三是未被县政府或上级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四是制定应急预案、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无农民工越级到省进京或到市上县上讨薪。

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

据了解,20xx年9月至20xx年春节前,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人社、发改、住建、交通、水务、国资等部门持续在全市开展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

根据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相关行业部门组成4个行动组,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八项制度”落实情况为主要抓手,采取实时监控平台数据、开展线上线下交流培训、项目工地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领域、酒店餐饮业等行业企业进行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加大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联合惩戒力度,将发现的欠薪风险隐患,努力化解在一线、消灭在萌芽状态,进一步减少农民工欠薪纠纷。

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会与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持续开展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确保欠薪案件线索在20xx年春节前动态清零,要强化源头治理和综合整治,全力做好“八项制度”全覆盖,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在专项行动期间,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拓宽举报投诉渠道,按照“快立、快办、快结”原则,积极受理和查处各类欠薪投诉案件,让农民工不再担“薪”忧“酬”。截至目前,专项行动已检查各类企业138户,涉及农民工9000余人,已查处农民工欠薪案件62件,共为464名农民工追发工资908.8万元,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3件,做到案件受理及时、查处到位,件件有结果,事事有交代,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自查报告【】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社明电〔〕2号)要求,我县自11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专项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按照市局《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按排。为切实抓好专项检查工作,由我局牵头,县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参加,组成了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设在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由劳动保障监察股股长季明生同志带队,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局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协同各部门共同制定了《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按照《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11月15日至11月30日,我县各相关部门积极行动,采用展板、宣传单、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通过宣传,在全县范围内营造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浓厚舆论氛围,使广大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充分的提高。

按照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自12月1日起,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联合执法小组,明确责任、分工负责,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逐个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通过分工协作、认真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至发文前,联合执法小组共检查用人单位57户,涉及农民工3156人,其中存在违法用工单位11户,接受咨询法律法规政策178人次,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6件,劳动保障监察立案17件,依法责令补签劳动合同671份,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47.1万元。通过严格检查,对用人单位依法提出要求,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规范了其用工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这次专项检查活动,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取得明显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监管错位。

我县从事建设项目的建筑企业大部分是南阳市的企业,有的甚至是湖北等外省的企业,这些企业大都在外地注册,在桐柏只设立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连业主也是外地的,在我县只有代理人,如果出现劳务纠纷,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很难制裁它。同时这些企业在我县境内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些即使有项目部,也很难找到相关负责人,再加上一些投诉人不能为我们提供被诉人的企业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给监察人员送达文书及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双方都有责任。一是被投诉人为了逃避法制的制裁,不签协议,不出据任何条据,使监察部门无证可查。单凭申诉人一方的证据,又不能追究被投诉人的责任,因此申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二是申诉人本身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收集保存相关证据的意识,给劳动监察部门依法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经费紧缺,制约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充分发挥其职能,必须有充足的经费作为保障。但是,由于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紧缺、没有专用的执法车辆,这些都直接制约着监察工作的开展,不利于打开我县劳动监察工作的局面。

鉴于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为了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当地经济稳定发展,现将下步打算汇报如下:

1、提高认识,加大执法力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历来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将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监察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解决拖欠民工工资案件作为首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投诉举报案件一查到底,对拒不支付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处罚,保证农民工能在春节来临之际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的稳定。

2、澄清底子、预防与查处并重。进一步加大对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类企业的摸底排查,了解这些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做好预防工作。同时,要求各用工单位及时、准确地上报企业名称、施工地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做好记录,一旦发现有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能够及时联系,便于调查处理。

3、人员车辆到位,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在目前人员少,没有专用车辆的情况下,我们将克服困难,搞好协调配合,保障人员车辆到位。同时,继续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坚持做好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值班制度,使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坚决作到有投诉、有记录、快立案、快调查、快结案,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时到位。

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96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xx〕19号)和《运城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运治欠组发〔20xx〕1号)、永治欠组发〔20xx〕8号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我镇立即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按照永济市治欠领导小组的安排,我镇立即成立开张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检查领导机构,由书记杨战波同志担任组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镇劳动保障所,主任由尚国栋兼任;同时制定我镇此项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村委主任为各村网格长,负责全面排查辖区内所有涉及用工的单位,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制定我镇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督查和问责制度,此外还要求镇劳动保障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在各村上报的基础上,加大劳动用工的监管。

我镇组织人员深入用工单位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并结合各项活动向广大施工人员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知识,帮助农民工学法,懂法,使其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通过正确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镇要求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伤保险、预存工资保证金、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按月支付工资和设立维权公示牌等六项制度。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治意识和观念仍然十分淡薄,用人单位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较少,农民工对劳动法的内容了解也很少。

2、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淡薄,有部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存在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导致发生纠纷以后难以维权。

3、我镇不存在在建项目,政府工程项目为机关“五小”建设(目前已经正常使用),在自查过程中,我镇涉及到北街工程民生嘉苑项目(已建成),最后甲方以住宅楼房屋市场价抵给乙方自行分配,每套均价为20万元,共21套,总计为420万元,已超出原决算工程款。协议约定:如乙方(王天春)再次发生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处理。所以开发商甲方不存在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属于乙方与发包方个人经济纠纷,目前乙方王天春已失联,开张镇政府经多次与其联系后无果,所有涉及乙方王天春的经济债务问题,我镇建议农民工走司法程序维护正常权益,不可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解决问题。

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我承建宁夏职业教育基地拆迁安置区(b区)25#、26#楼、14#商网工程的水,电分项工程,已完成25#、26#楼封顶,室内抹灰二层,二次构造六层以下,所有工人6月份至7月5日工资费用已发清,由项目部直接管理发放,没有拖欠和余款现象。若发现有拖欠工人工资现象,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日期:

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xxx:

我方领取的贵方用现金支付的`年月的工资,总金额为(大写),系我方剩余利润,我方承诺工资表中列编的所有劳务工从没在施工现场工作过,就是我方为了领取剩余利润而列编,我方不欠其工资,项目部也不欠其工资,以后不会发生领取剩余利润工资表中所出现的劳务工讨要工资的事件发生,否则每发生一次我方向贵方支付上述所领工资总金额50%的违约金,我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承诺方(签字并按手印或盖章):

乡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报告

根据县财政局略财发〔20xx〕25号《关于开展全县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发放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现将工作情况汇报:

我局高度重视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管理情况检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落实了工作责任,明确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我局先后召开了局务会和全体干部会,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干部认真学习了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司法行政系统全体干部充分认识到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主动参与检查,有效地促进了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通知》要求,我们采取干部自查和逐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做到“五查三对照”(查身份、查调入调出关系、查工资底册、查审批手续、查在岗情况等,对照本人档案与基本信息、工资审批手续与工资底册、在岗情况与群众反映),按照检查的8种重点内容,对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基本情况进行了认真摸排检查,我局系统没有发现检查的8种重点人员。

一是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定》,把财政供养人员及工资管理情况检查工作放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位置,常抓不懈;二是进一步加强干部思想作风教育,引导干部增强岗位意识、奉献意识和为人民服务意识,争先创优;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四是进一步挖掘干部潜力,激发干部工作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县司法行政工作上新台阶。

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县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高度重视在落实国务院、省市有关政策的同时县政府于203月份专门印发了《**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多次组织由人社部门牵头各乡镇、住建、水务、工信、交运、国土、卫计、教体、文广等单位组成督察组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了通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回头看督查劳动监察中队依法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案件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积极配合各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和集体上访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政府性建设项目欠薪应急周转资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虽然县政府和相关单位做了大量工作和不懈努力,但由于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普遍存在,截止年年底,**仍然有住建部门和各乡镇精准脱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部分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约一千万元。

一、拖欠情况。

(一)渭锦佳苑拖欠农民工工资350人,拖欠金额400万元。形成拖欠的主要原因是开发商相互之间的利益纠葛导致工程款大量拖欠,需要住建会同我们通过约谈等方式督促解决。

(二)渭河印象老年活动中心拖欠30人50万元,需住建部门会同劳动监察大队共同督促解决。

(三)源泰建材城拖欠39人27.6万元,正在督促解决。

(四)莲峰元明异地搬迁合并招商引资制药厂项目拖欠200多人480万元,已筹措到位资金200万元,剩余资金正通过搬迁农户贷款解决。

(五)五竹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拖欠130人210万元,主要原因是22套房屋未落实到户,解决工资资金需镇政府衔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解决。

(六)新寨镇易地扶贫搬迁项目30余人,50万元。拖欠主要原因是30多套房屋未落实到户,需镇政府会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筹措资金解决。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工程项目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仍大量存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伍承包工程,导致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难以落实。

(二)建设领域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施工企业普遍采取平时只给农民工发基本生活费,工程竣工后或春节前结清工资等做法,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捆绑在一起,一旦工程款不到位极易导致欠薪。同时,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流动性大,使农民工在追讨工资时往往缺乏证据。

(三)全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成为重要影响因素。当前房地产业和砖厂等劳动密集型房地产下游加工制造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工业园区制药企业也因经营困难程度不同存在拖欠。

(四)保障工资支付的法律制度仍不健全。人社部邱小平副部长在年初答记者问时认为: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刚性不足,发挥作用不到位。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最高罚款不超过2万元,与用人单位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拖欠工资数额相比,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

(五)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执法能力严重不足。

三、采取的措施:

(一)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及劳动用工备案。

一是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是实行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三是县人社局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用工备案等情况的巡视检查,发现不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银行代发制度。

二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实行人工费用与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

三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县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是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

(三)完善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缴存基数为合同价款的3%.

(四)落实了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严格执行《**县政府性建设项目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制度》,县财政将县政府确定的50万元应急周转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做好政府性建设项目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工作。

(五)加强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一是减少政府拖欠。政府投资项目要确保资金来源,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

二是严格执行开工许可证制度。

三是加强对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的监管。

四是加强县级验收监管。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县人社局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县级验收。五是设立维权告示。

(六)严格落实联席会议制度。2017年分别于3、6、11月份召开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会议通报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和职责履行情况,解决制约工作开展的困难和问题,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劳动保障案件。

(七)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实行多部门紧密配合,严厉打击。如:2017年11月2日,罗某强、李某云等7人到**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投诉,反映2017年6月至9月份在310国道施工中务工,该工程分包企业为山西阳泉市某建筑公司,法人李某军,拖欠11人劳动报酬索要未果。**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于当天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罗某强、李某云等人反映情况属实,且该公司法人李某军逃匿。**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依法于2017年11月7日向该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通知书》,责令李某军于2017年11月10日11时前全额支付罗某强、李某云2人劳动报酬2.38万元,在规定的时限内李某军未履行。2017年11月14日**县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将该公司法人李某军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于2017年11月17日正式立案,并通过网上追逃方式将李某军从河南信阳抓获并刑事拘留,**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6日正式批准逮捕,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中。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开展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自查报告

市工信委:

根据《xx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武工信发〔20xx〕195号)文件精神,xx县工信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安排专人组织力量,开展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全县30户规模企业中,正常生产21户,开工率70%(金牧伟业公司已于7月5日复产)。另9户企业中,停产企业8户(其中:供热公司、雪峰源公司2户为季节性生产企业;聚欣硅业公司因租赁合同到期,正在进行交接事宜,计划8月下旬恢复生产;长兴公司生产线停产,以贸易形势经营企业;创高公司临时停产检修设备;道明公司、华藏新型研磨公司、富通公司3户企业受环保因素影响,目前正在进行技术改造。),撤资注销1户(即凯源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1、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武工信发〔20xx〕195号文件要求,xx县工信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精心按排,成立了xx县工信局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2、广泛宣传,营建良好氛围。xx县工信局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赴全县规上生产企业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督促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3、把握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工信局工信局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以规上生产企业为重点,建立了重点企业稳控台账、发放填写了工信系统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自查表和工信系统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现场检查登记表,及时跟踪掌握欠薪隐患。专项检查期间,21户生产企业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并设立了农民工权益告知牌。

今后,xx县工信局将建立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检查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保障工信系统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力度,加强对用人工业项目、工业企业的监管,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切实有效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伊宁县人大常委会2016年工作要点,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10月12日由我带领人社局主要负责人和教科文卫委、农牧委以及几名人大代表组成检查组,分别对伊佳民族服饰有限公司、新特药业有限公司物流一期建设项目、伊宁县服装家纺产业园,采取实地察看、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就县人民的`政府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我县人民的政府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我县共有工程建设施工项目74个,其中新开工建设项目41个。1-9月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17.94万元。1-9月受理投诉案件60起,结案59起,其中建筑领域工资拖欠案50起。涉及劳动者人数1032人,追回拖欠劳动者工资978万元。有效规范和促进了全县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调研中发现,我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方面任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不足。

(一)部分企业用工管理和行为不规范。调研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或企业未与工人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是口头约定或者一般的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务工人员拿不出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证据,致使权益受到损害。

(二)员工用法律手段自我保护的意识淡薄。在劳动关系主体中,劳资双方是平等的参与者,但实际上劳动者明显处于弱者的地位,加上多数职工不学法、不懂法,致使绝大部分劳动者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不懂、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从另一方面助长了一些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主观或客观等原因,生产、经营不正常,资金周转困难,造成企业停产、半停产,发生亏损,不能依法正常履行向职工支付工资的义务,确实没有能力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这是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主要原因。

(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调研中发现,部分企业没有按照《劳动法》缴纳三金、五金,亏待员工工资现象任然存在。

(一)通过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健全劳动关系调整制度,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要堵塞漏洞,就应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包括劳动报酬、工资支付、违犯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的有关条款。这样才能为员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提供书面依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及时解决。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要广泛宣传,重点解决拖农民工工资问题,这关系到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要深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和维权的自觉性。要逐步提高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增强农民工的维权信心。媒体应多向其宣传维权知识、方法、程序,加强劳动法的宣传等,使其人人皆知。农民工对企业拖欠行为要及时投诉、举报;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以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好的典型及时曝光和宣传,增强新闻舆论监督力度。

(三)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工资是劳动者维持家庭生活的直接收入来源,关系到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劳动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加大执法力度,发现企业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不仅要求企业依法补发,还要给予职工经济补偿,并进行经济处罚。只有让经营者感到无故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行为不仅不会有利可图,而且会得不偿失时,用人单位才有可能自觉地遵守《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主动地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

开展保障工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自查报告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兰、省属在兰企业外)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四条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作用。

(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管理工作。加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单位,依法对其资质升级推荐、评先评优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群体性的事件。

(四)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限期还款计划,对已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限期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县(区)人民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款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五)维稳、信访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理上访事件。

(六)国资、交通、水务、工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相关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无照经营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招投标的单位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行政机关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十一)司法部门应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开辟绿色通道,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制度,将农民工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用人单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告知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月支付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预付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帮助农民工获得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第十一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能按时落实的,发改等部门不能批复立项。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规定而擅自进行建设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以下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建立相关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

(四)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4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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