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优秀14篇)

时间:2023-12-01 12:19:20 作者:薇儿

调研报告的写作需要注重结构和逻辑,以便让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和接受报告的内容。希望以下的调研报告范文能够给大家在写作中带来一些启发和灵感。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了解和推动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机关20xx年度调研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采取入村调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干群座谈等方法,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追赶超越、转型发展”战略部署,把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预防和调处矛盾纠纷,对一些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以及民生方面的矛盾纠纷积极开展了排查化解工作。经初步统计,20xx至20xx年,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3024件,调处成功2919件,成功率为96.5%,涉及当事人7386人,调处协议涉及资金16289万元。人民调解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构建法治铜川工作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市的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从调研中发现,我市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亟待改进,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人民调解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有的对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片面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软组织”,可有可无,共同参与、齐抓共管意识较差,致使对一些疑难复杂纠纷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有的对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保障、工作、指导等方面缺乏必要的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但基础不牢。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不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大多由村(社区)、单位指派设立,随意性较强。二是调委会主任及其组成人员大多数由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单位职工兼任,由于身兼多职,导致个别调委会形同虚设。三是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公众认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一方面,调解经费保障较少。现有人民调解队伍大部分是兼职,专职较少,加之工作报酬较低,其它保障措施缺乏,调解员付出多而回报少,不安心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虽然实行了“以案定补”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现在打零工一般每天不低于100元,而调解一件矛盾纠纷的补贴才50—80元不等(不含村级等其它补助),花费时间精力大多超过1天时间,造成调解人员不乐意从事调解工作,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工作责任心受到影响。但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以致调解队伍极不稳定,影响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以案定补”的补贴保障机制在实际中运用的不尽合理。有的调解委员会因民间纠纷案件发生较多,按照“以案定补”领到的补贴就多,而有些调解委员会平时注重法制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该村纠纷案发生较少,但调解委员会领到的补贴反而少,现实中形成了矛盾越多领到的补贴就越多,矛盾越少领到的补贴就越少,这与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初衷不相一致。

(四)人民调解业务建设有发展,但创新不够。纠纷发生后,能积极劝说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如何适应新的人民调解工作要求,形成自己的工作特色,往往行动与实践滞后,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同时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互动对接,形成“大调解”格局,以有效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方面,认识上不深,措施上不力,没有能够形成有效的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五)对离婚类纠纷案件的调解还不够积极主动。“家和万事兴,家稳天下固。”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直接或间接地使得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新的改变,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给家庭和睦、社会安宁带来了新的考验。对待离婚率高的现象,不能一离了之,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尽量发挥应有作用,积极作为,平息纠纷,挽救家庭,造福社会。但是,目前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对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上,发挥作用不够理想,有些调委会对于本村(社区)的离婚事件甚至不闻不问,无所作为。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切实抓好人民调解工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以及手机传媒等形式对人民调解法律制度进行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保稳定、惠民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夯实基础,全面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在新形势下,特别要注重如下几点: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重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信息报告、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定期开展标准化调委会评定、复核活动,促使调委会建设上台阶上水平。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村(居)调委会主任一般可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调解员、调解信息员要配齐配强,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选聘一些威望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士成为专职调解员。要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和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同时,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促使调解队伍素质普遍提高。三是加强业务建设。要建立健全辖区基本情况和调解业务的各种统计台帐和工作记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三)强化责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奖惩机制。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方式较为灵活的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因此,要加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建立科学有效的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充分利用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机制”,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与调解人员的报酬补贴直接挂钩。

(四)深化认识,着力构建“大调解”体系。在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中,要本着“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慎用行政调解”的调解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三种调解的优势,做到优势互补,切实搞好三种调解方式的衔接和转化,提高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使人民调解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工作实践中,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抓好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充分调动人民调解优势,发挥司法调解的后盾作用。二是抓好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发扬人民调解的亲和力优势,发挥行政力保障。要改进矛盾纠纷调处的协调指挥,积极发挥综治办、司法行政机关、公安、人民法院等单位的积极作用,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机制,真正地实现“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

(五)增强主动意识,积极调处离婚类矛盾纠纷。农村(社区)的调解员多数对离婚纠纷当事人家庭比较了解,易于和当事人贴心沟通,相比行政机关的调解更温情,调解方式也更多样。对于离婚类矛盾纠纷的调解有一定优势。因此,基层调委会要把对离婚类矛盾纠纷的主动调处作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在工作评定和考核当中作为重要占比,发挥人民调解对家庭社会稳定的促进作用。

(六)进一步改进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工作。一是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员待遇保障,增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调解队伍的稳定。二是按照调解的案件数量发放补贴时,须切实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普法宣传工作扎实,又善于积极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平时,从而使矛盾纠纷发生较少的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奖励或者补助,起到发放补贴的正面作用,防止出现矛盾纠纷发生越多,调解越多,则调解人员调解案件补贴收入越多的现象出现。三是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集体经济情况,对人民调解员提供一部分工作补贴,对群众认可的优秀调解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些都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市司法等部门一定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精神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为我市“追赶超越、转型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初会经济不断高速发展,基层社会矛盾有了新的变化,作为司法所的主要工作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如何按上级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工作成绩并作出创新和新的贡献,这是我们基层调解员的工作重点问题。为此我们近期对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进行了调研。

一、我镇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及工作的基本情况

1、现我镇共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个,其中村级个,居委会个,乡镇个,另有两个行业调解委员会。共计有名调解员。

2、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年至今,人民调委会共受理纠纷起,调解成功1103起,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制止群体性事件(上访)4起,防止民转刑9起,无因调解不及时、不成功导致民转刑事件发生。以上纠纷中,群众之间的邻里纠纷共计有667件,占总数59%;婚姻纠纷为256件,占总数22.7%,人身损害纠纷(包括人身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工伤)共计121件,占总数10.7%,其它纠纷共计84件。这些数据说明人民调解工作在处理群众日常生产与生活矛盾中充当了有效的刹车与缓冲作用,避免了大量社会资源的浪费。

3、在日常纠纷调解处理中,人民调解员立足本职不辞辛劳,

针对各类矛盾纠纷实际情况,不搞形式主义,采取贴近群众和生产的工作方式来化解了各类矛盾,能就地调解的则就地调解,需协调和走访的则依事实和程序完成,绝不遮掩和拖拉。

二、当前我镇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 地方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

1、虽说调委会是乡镇名义组建,但平时我们所讲的调解工作实际还是讲司法所的调解工作。在平时的工作中,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工作只是一个说说好话,讲讲-法规的事情,司法所是没有实权的单位,对于出现的矛盾纠纷可以由镇上总支或综治办解决就可以了,这样情况下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角色司法所就处于边缘的位臵,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有时甚至正常的工作经费都会克扣。

2、因为矛盾纠纷问题不是一个能够一刀两断的问题,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反复性,为避免惹一身脏水,于是在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调解员队伍总体素质不高。

与明法,只凭经验和威信在调解。虽说这主要是在调解一些简易的纠纷,但现在社会高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升级、诱因复杂、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拆迁、环境污染、劳资、村务管理、土地承包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到各个方面,再加上一部分所谓还懂点法的人员在背后生事和造谣,更让调解员感觉到所掌握的知识不够。

(三)调解经费没有保障。

作为调解主导单位的司法所工作经费没有保障,有时很少,有时甚至会在少的基础上比往年减少。调解工作需作大量的走访和调查,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话那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同时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村级调解员承担了大部分相邻矛盾纠纷的处理,但现实情况是村级人民调解组织要承担大部分矛盾纠纷的处理,而他们的办公、业务经费或者是没有纳入财政预算,或者是每年临时拨付的经费十分有限,这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改变以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和态度,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司法所的调解工作要有实质性的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指导者,又要给予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能保持一种中立和主导地位,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

(二)提高素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司法所就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及时把握社会的热点问题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针对性来培训人民调解员,避免空洞和虚假的做法,这既能扩大人民调解的宣传面又能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能力 为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性,促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和全面发展。对于镇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必须保障到位,对于村级调委会应尽量能作出经费的安排,经额多少能解决他们的部分调解支出费用,提高村级调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所确认的一项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为此,集团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在2015年3月召开了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系统的总结了以前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公司今后人民调解工作的工作目标,尽快建立健全各二级单位调解组织,规范调解程序,使他们在调处基层矛盾纠纷,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总结经验,指导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坚持了每年下基层搞调研的制度,现将这三年来下基层调研情况进行汇报如下:

一、机构建立规范,制度建设完善

居民家属乐于接受,并且深受欢迎的一种解决矛盾纠纷形式,使人民调解工作在企业有了较好的和广泛的群众基础。

二、落实会议精神,明晰工作目标

三年来,在人民调解办公室主任的带领下,我们按照工作目标的要求,有计划、按步骤、下基层落实会议精神和机构调整后运行情况,以及在日常调处矛盾纠纷时,还存在哪些问题等。分别在熔铸厂、宽厚板公司、板带厂、动力公司、宝钛新金属公司(现线材厂)、锻造厂、质量部、管棒厂、中色公司、稀有公司、精铸厂、宝色特种公司(原钛设备公司)等十二个单位进行了调研,在调研中发现,各基层单位领导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学习文件,工作落实都比较到位,不仅能够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性和员工思想状况,依照《宝钛集团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了适合本单位的调解网络工作图和工作职责。而且在平时的工作中狠抓落实,首先是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重点放在预防上,察言观色,并且将调解工作落实到每个车间,将职工问题落实到最基层,一个月或两个月召开支部会议搜集情况,发现不稳定因素,各级组织及时找职工谈心、沟通,关心、爱护、帮助职工,帮助胜于处罚;同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理念,引导职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对有劳资纠纷的人员能够耐心细致的做好说服疏导工作,对模糊不清的`分配制度能够通过数次会议研究后,做到及时修复和完善,有特殊情况按特殊情况对待,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

三、结合单位实际,工作各有特色

公司的二级单位,但是地处宝鸡市区,周边环境相对复杂,有东西两个家属区,居民家属居住分散,环境特殊,他们就根据自己的特点设立了治保会、调委会等,在化解居民家属和职工矛盾纠纷时,一方面用健全的机构,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另一方面本着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腿勤、眼勤、嘴勤,以情感人,对事不对人,及时做好那些吸毒人员的帮教转化服务工作,对社区暂住人口采取建立登记表,签订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书,门面房协议书、临时用工协议书等形式加强管理。同时积极加强与金台区司-法-部门的联系,强化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学习,有效的填补了调解人员的法律盲点,为今后调处邻里之间、班组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及职工家庭矛盾纠纷等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维护了基层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四、各基层单位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基层单位在日常调处矛盾纠纷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维护企业和谐稳定,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也存在一些瑕疵,像只管调处矛盾纠纷,没有及时做好调处记录和及时总结经验,导致一件矛盾纠纷多次重复调处,既浪费了人力又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不止一个单位存在。

五、各基层单位对调解工作的建议

稳定的重任,我们在提倡无私奉献精神同时,各级组织是不是更应该为工作在最基层的调解员给与更多的经费支持,以充分的激发、调动基层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再就是要加强调解工作的经验交流,特别是一些比较特殊案例和调处比较成功方法的推广,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本地区本企业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

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一月 4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平安永兴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我局组织人员于3月8-10日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

近几年来特别是2015以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拓展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方法,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不断健全完善,人民调解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据统计,目前全县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2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专业调解委员会3个,共有人民调解员1504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135 人,高中文化912人,初中文化420人,初中以下37人;35岁以下339人,35-55岁978人,55岁以上188人。共有调解信息员5154人。2015年以来,我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较大以上矛盾纠纷2577件,调处成功2541件,调处成功率达98.6%,为当事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在构建和谐永兴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全县司法所长及局机关人员参加全市《人民调解法》培训班。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民调解法》,悬挂横幅148条,张贴标语2260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并邀请永兴县“夕阳红”腰鼓队于1月1日上午敲锣打鼓,高举宣传标语,在县城各大街道组织巡回宣传,在全县营造学习《人民调解法》的浓厚氛围。对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做到早谋划、早部署,以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做到三个结合,既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与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相结合、与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相结合、与乡镇、村(居)调委会规范化建设相结合。

2、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完善。自2015年我县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以来,我县逐步建立健全了县、乡(镇)、村(居)组、联户五级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并先后成立县消费者协会、医患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三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县法院、县公安局各中心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县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室。配齐了各级人民调员。逐步完善了由党委、政府牵头,综治、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以人民调解组织为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的“三调联动”工作模式。同时,以 基层司法所建设项目为契机,着力抓好各级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乡(镇)设立了人民调解庭,村(居)普遍设立了人民调解室,彻底解决了过去那种“办公就在主任家,调解蹲在大树下”的格局。

3、人民调解制度逐渐完备。在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 2

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永兴县“三调联动”工作试行办法》、《永兴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暂行办法》,推行了纠纷信息员制度,规范了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其本实现了“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的纠纷调处责任目标。

4、人民调解员业务水平逐步提高。2015年以来,全县每年要举办1-2期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各乡镇举办2-3期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采取专门培训或以会代训等多种考试进行培训。据统计,近三年来,除选派人员到省、市培训外,县、乡共组织集中培训154次,培训人员达8000余人次,切实提高了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水平。

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医患纠纷迎刃而解。2011年7月3日,永兴县一中发生一起学生“溺水”死亡纠纷,死者家属组织近百人到一门和政府大门堵门闹-事,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机关办公秩序,县调处中心主动介入,组成专门调解组,通宵达旦讲-法律、讲政策,以情动人,经过3天3夜的耐心调解,死者家属和学校最终达成协议,并履行到位。二是化解了一大批突出信访问题。为了扭转非正常上访的不良态势,我县对信访突出问题实行包案调处。县、乡积极化解信访问题,主动做好接访、息访工作,有效减少一批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在书记、、政法委书记、常务副信访接待日,我县派出专业律师陪同领导共同接访。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维权,为依法做好息访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如妥善化解了碧一公路永兴段遗留多年的信访积案、碧塘乡湘洲村吊楼组邓永先等人反映的该组鲤鱼洲河沙资源被村干部变卖信访案件,得到群众好评。三是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妥善化解了国家重点工程沙子江小区拆迁安置系列纠纷、塘门口牛雅村村民与三合煤矿承包纠纷、金龟镇东风煤矿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的股权纠纷。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成立不到两个月,就成功调解了8起较大交通事故纠纷,有效预防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维护了全县的社会稳定。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单位的领导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认为人民调解可有可无,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对此项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2、调解工作经费得不到落实。人民调解属于纯粹公益性的活动,调解员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而调委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要靠县、乡(镇)、村(居)三级共同落实。但目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落实不够,2015年县财政预算落实的工作经费近三万元,各乡(镇)、村(居)未列入预算,工作经费问题、调解员补助更无从谈起,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有效开展。

3、工作场所硬件建设和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加强。全县部分村(居)调委会都无独立的调解室。相当部分村(居)调委会连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也没有配备齐。同时,调解工作规范性不够,随意性较大。

4、调解员队伍不稳定、素质参差不齐。一是人民调解员文化程度偏低,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普遍兼职过多,其主要精力不能集中于人民调解工作;三是调解员工作不稳定,调解员更换频繁;四是对村(居)、组调解员的培训指导不够,许多调解员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不高。

三、几点建议

群众的直接利益息息相关,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重视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宣传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工作程序,宣传广大人民调解员做出的无私奉献和工作业绩,使人民调解获得信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

2、增加投入,积极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为了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各项工作制度及保障机制,在硬件建设上舍得投入,软件建设上狠下工夫,推进规范化建设,克服工作的随意性。建议各级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到位,并根据工作发展逐年增加,从而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落实调解员补贴经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出台《补贴方案》、落实补贴待遇,以调动调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推进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

3、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大力提高队伍素质。一是建立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人民调解员的队伍结构,提高专业水平。二是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县、乡(镇)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培训工作,建立多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在岗定期轮训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评先及奖励的重要依据。

2011年3月11日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诉外纠纷解决制度,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多年以来,我县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矛盾纠纷、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维护我县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全面了解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状况,把握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分析我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发展环境中的作用,县司法局根据统一部署开展解放思想、理清思想、严谨作风、推动发展大调研活动确定的调研课题组成专题调研组,就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查研究。 调研组学习了《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召开了部分司法所所长和乡村调委会主任座谈会,调研了部分社区和乡村人民调解工作,召开了调研组成员研讨会。现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调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减少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和经验。特别是近5年来,在完善组织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加荣誉)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 目前,我县已建立了县调处中心——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村民)人民调解小组——居民楼院人民调解员或十联户人民调解信息员五级人民调解工作网络。目前全县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92个,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364个,在人民法院和公安派出所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在县检-察-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络室,成立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患纠纷、消费者维权、土地流转、国土纠纷、环境保护纠纷等6个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人民调解员1504人,其中大专以上文化135 人,高中文化912人,初中文化420人,初中以下37人;35岁以下339人,35-55岁978人,55岁以上188人。共有调解信息员5154人。

(二)调解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近年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主管部门的县司法局,结合本县实际,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在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出了《永兴县“三调联动”工作试行办法》、《永兴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各级调委会在例会、统计、报表、登记、回访、请示、报告、档案等方面建章立制;规范调解协议文本的制作和应用,印制调解协议规范文本发放各调委会;完善了三级人民调解程序,即:一般民间纠纷由最基层民调小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交居(村)调委会调解,当事人之间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居村)调委会出具调解意见书,申报街、乡(镇)司法所。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规范了基层调解工作程序,使得动态纠纷信息得到及时反馈,一般性民间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疑难性纠纷得到有效监控和分流处理。其本实现了“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的纠纷调处责任目标。

(三)全力探索人民调解新举措

1、全面推行“一庭三所”联动联调机制,因事制宜化解纠纷。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多发、调解难度增大的实际,我县整合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等基层政法资源,及时、高效地调解矛盾纠纷。巡回法庭在巡回审判中受理的案件大多为婚姻家庭、赡养、相邻关系、债务等简单的、常见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而且他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但一方败诉的结果导致的往往是矛盾没能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因此县司法局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巡回法庭的联动,在巡回审判中,司法所与巡回法庭联合把调解过程贯穿于接访、立案、庭前、庭审、庭后和执行阶段的全过程,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并尽可能地实现诉前调解,努力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有效化解因纠纷而产生的隔阂、对立心理,使亲属、邻里关系更融洽、稳定,使乡风更淳朴,社会更稳定。同时,对一些矛盾较为突出的信访案件,及时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教育工作,稳定当事人情绪,化解矛盾纠纷。2011年,县司法局与县人民法院联合成立了诉前诉中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专门指导诉前、诉中调解工作。建立了联系会议、定期指导、审理反馈、移送函告、协议确认等十余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诉中调解工作机制。在法院立案庭和基层人民法院设立 “人民调解工作室”, 开展诉前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对可调处的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庭外调解。派出所在处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时,及时与司法所联系,共同组织调解,通过治安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正面引导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实现了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的互相对接,将大量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先期进行协调化解,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使基层政法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自“一庭三所”联动机制推行以来,联合调处各类民间纠纷256件,调解成功率100%。

2、推行“民情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掌控矛盾纠纷。2011年在全县各单位选派365名科级干部和乡镇驻村干部一起包村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以、县政府文件下发了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包村科级干部每月下乡不少于4天,并由、县政府督查室和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联合进行督查。统一为包村干部印制了《干部民情访谈日志》,每名包村干部每月走访农户不少于30户,将矛盾纠纷、信访隐患、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等记入《干部民情访谈日志》,并按照职责权限,分层次调处化解。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无法调解的矛盾纠纷报乡镇调处中心,由各乡镇调处中心确定专人调解;乡镇调处中心仍不能调解处理的,及时报送县调处中心,由县调处中心确定责任领导和主办、协办单位进行处理。这一举措现已运行2年,对全县矛盾纠纷的及时掌控,快速排查调处起到了“稳定器”的作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高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权威,提高了协议履行率,促进了矛盾纠纷化解。自推行以来,已办理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116件。

(四)依法调解成效显著 近年来,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紧紧抓住防止民间纠纷激化的重点问题,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2015年以来,全县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解各类民间纠纷 9477件,调解成功9363件,成功率98.8%;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82件;制止群众性械斗112件;防止群体性上访161件。在各类民间纠纷不断上升、疑难纠纷更趋复杂、群体性上访人数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组织发挥有效作用,依法调解,以理服人,解纷息诉,努力使民间纠纷化解在社会基层,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缓冲区”,避免了大量民间纠纷可能引起的矛盾激化。 1、快速处置了一大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快速流动调解庭,面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迅速启动处置预案,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把事件控制在初发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2015年2月24日,马田镇马田村朱永波与井岗村李峰打架引发两村近两百人准备械斗,马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迅速行动,主动参与,与马田派出所干警一道,共同做好双方工作,平息事态,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避免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2015年6月4日,城关卫生院发生一起患者刘某死亡案,死者亲属30余人到卫生院要求赔偿,并把尸体停放在卫生院办公室,打砸办公室设施,形势非常严峻,在县卫生局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县调处中心强势介入,组织公安局、县卫生局、金龟镇政府相关人员组成调解组,经多次调解,多方引导,在6月5日凌晨4点多钟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医患纠纷迎刃而解。2011年7月3日,永兴县一中发生一起学生“溺水”死亡纠纷,死者家属组织近百人到一门和政府大门堵门闹-事,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机关办公秩序,县调处中心主动介入,组成专门调解组,通宵达旦讲-法律、讲政策,以情动人,经过3天3夜的耐心调解,死者家属和学校最终达成协议,并履行到位。

2、化解了一大批突出信访问题。为了扭转非正常上访的不良态势,我县对信访突出问题实行包案调处。县、乡积极化解信访问题,主动做好接访、息访工作,有效减少一批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在书记、、常务副信访接待日派出律师“坐堂”,引导信访当事人依法维权,为依法做好息访工作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如县调处中心多次派出调解工作组深入碧一公路涉边村组,了解情况,妥善化解了碧一公路永兴段遗留多年的信访积案和碧塘乡湘洲村吊楼组邓永先等人反映的该组鲤鱼洲河沙资源被村干部变卖信访案件,得到群众好评。

3、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县流动调解庭庭长召集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会诊,派出专门人员进行综合调处。妥善调处了国家重点工程沙子江小区拆迁安置系列纠纷、碧塘惠民养殖场建设纠纷、塘门口牛丫村村民与三合煤矿承包纠纷等重大疑难纠纷,金龟镇东风煤矿涉案金额达2000多万元的股权纠纷,有效预防了群体性恶性事件的发生。

二、当前我县矛盾纠纷的新特点

当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大量化和复杂化。这些矛盾纠纷如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势必会影响到我县的政治安定、社会稳定及发展环境的优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农民转为居民、流动人口增多、企业体制改革深化、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社会保障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我县的矛盾纠纷表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 当前矛盾纠纷的主体,已不再单纯是过去的公民之间、职工之间、村民之间、邻里之间的一般性纠纷,而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干部与群众、局部与全局等纠纷日益增多,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并存趋势。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促使以往的纠纷界定标准、调解工作范围、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二)矛盾纠纷内容呈现多样性复杂性特征

1、纠纷涉及的领域愈加广泛,新类型纠纷比例增加。除传统的婚姻、赡养、家庭、邻里、宅基地纠纷外,征地补偿、房屋拆迁、违建拆除、职工下岗、劳动争议、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生产生活、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而出现的劳动争议等,由利益关系调整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加。 2、不同类型纠纷交织情况增多,案由复杂。纠纷同时涉及到多个领域,一些纠纷甚至与行政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杂在一起交织发生。

3、经济领域纠纷日益突出。目前我县民间借贷、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农业承包等纠纷占相当比重。

(三)矛盾纠纷成因复杂调解难度加大 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期,由于历史的、政策的原因和利益关系调整、社会法制不健全、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传统观念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进程不相适应等原因,导致各类民间纠纷成因复杂化。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行业部门多,利益冲突比以往更为严重。在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预防、排查和调解的工作量增大。面对大量错综复杂的民间纠纷,无疑使调解难度加大。

三、我县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我县县、乡、村三级调解组织已全面建立,但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不多,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县统计情况看,我县共有人民调解人员1504人。此次调研共走访了4个村(社区)调解员21人,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仅1人,占4.7%。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法》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主职干部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而目前我县乡村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几乎为零。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包括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因此,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已势在必行。

四、创新发展我县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尽快壮大调解队伍。

会公开招聘10名工作人员,工资参照公安协警由县财政承担。人员具体分配为县调处中心4名,城关派出所调解室、法院调解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委员会各2名。 2、加强乡镇调处中心建设。按照“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站所参与、整体联动”的原则,以司法所为依托建立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使95%以上的矛盾纠纷均化解在乡镇。司法行政部门是人民调解的主管部门,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具体工作的执行者。但是我县司法行政系统缺员18人,配备严重不足,司法所缺员16人,且有10个司法所无专职工作人员,严重制约了全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配齐配强配专司法所工作人员尤为迫切。建议、县政府以此次乡镇撤并为契机,将部分年龄在40岁以下符合条件的乡镇干部统一调配18人到县司法局,以充实司法行政队伍。

3、着力加强村级调解组织建设。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换届与全县村(居)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同步进行,现全县365个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全部建立,但是只有少数大村有专职调解主任,大部分村居无专职调解主任。适时调整、充实、优化村(居)调委会的专职调解主任,以让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进一步明确调解工作责任。

1、强化县调处中心权力。赋予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矛盾纠纷案件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和“一票否决”建议权,不断健全完善县调处中心运行机制,有效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2、乡镇联动,部门联调。全县县直各单位都要组建专业调解委员会,调处矛盾纠纷时涉事单位要派专业人员和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同各级调解委员会一道参与调处,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更好更快地成功调处纠纷。

民调解工作室”建设,在处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纠纷时,派出所与司法所共同组织调解,通过治安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正面引导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一庭三所联动”机制可以实现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工作的互相对接,将大量要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案件,先期进行协调化解,既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使基层政法单位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大力提升调解技能。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显现,且呈现出对象群体性、地域广泛性、内容复杂性、方式对抗性等特点,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要强化调解队伍建设的步伐,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调解员培训实行分级实施、层层负责的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将列入年底考核内容,直接与各司法所的考核成绩挂钩。 1、构建三级培训网络。一是以骨干培训为中心,全面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纳入全县乡村干部培训计划,由县财政承担培训费用。每年至少举办两期全县调解骨干集中培训班,每期参与培训400余人。二是以乡镇调解中心学习班为基本点。以乡镇调解委员会组织各村(居)调委会举办培训班,由乡镇调委会主任、司法所人员将骨干培训班学到的知识内容进行讲授和学习,提高指导和开展调解的工作水平及能力。三是以村(居)级调委会全体调解员举办学习班为基本点。由乡镇调委会成员授课进行学习,指导性地开展培训学习。促使全县的调解员调解水平有明显提高,素质有明显增强,业务技能有明显的促进,强化调解各类疑难复杂矛盾的手段。

2、抓实日常学习,不能流于形式。每次学习要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要有重点的学习与本地普发性矛盾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同时,要通报调解信息,交流调解技巧。要认真组织考查,检验学习质量,确保合格上岗。

3、抓个案现场培训。一是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协商,通过选聘人民陪审员,组织调解干部观摩审判的方式,有效地提高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巧。二是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促使广大调解人员提高调解方法和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考核、奖惩办法。

1、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督办力度。一是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力,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级调解组织,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议县综治办对其进行黄牌警告。二是对上级调解组织交办的案件久拖不决的由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直接下文在全县通报,并限期调处。三是对矛盾纠纷事发地调委会未组织调处直接把纠纷上交到上级调委会的,对该单位、乡镇、村(居)在年终综治考核时予以扣分。

2、细化考核方案。一是调处矛盾纠纷数量不低于辖内矛盾纠纷数量的98%,调解成率不低于95%。二是调处疑难矛盾纠纷数量不低于辖区内疑难矛盾纠纷数量的90%,调解成率不低于85%。三是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数量要比去年增加5%。

3、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人民调解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必要的精神抚慰。同时,及时发现、总结我县优秀调解员的经验和事迹,树立典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和场合加以宣传。对于那些不负责任,甚至违纪违规违法调解的人员,要予以严惩。

(五)尽可能解决调解经费。

1、加大县调处中心投入。县财政落实县调处中心办公经费30万元,增配一台专门用车用于调处工作。 2、落实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我县为全市第二人口大县,且社情复杂,客观上矛盾纠纷较多,调处任务繁重,绝大多数的矛盾纠纷需要依靠乡、村调委会和广大的人民调解员努力化解在基层。省、市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每年不少于15万元,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按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4000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年10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村(居)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予以保障,以上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对照以上规定,我县财政每年仅预算保障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15万元,对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金费和人民调解员生活补贴经费126.92万元(其中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为4000元×22个乡镇=8.8万元;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为1000元×364个村居调委会=36.4万元,人民调解员的补助经费为600元×1362人=81.72万元)未纳入一分钱预算,极大地挫伤了乡、村调委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故请求、县政府对以上两项经费在今年予以特批解决,并于2015年纳入县财政预算。

3、推广龙形市乡调解“个案补贴”经验,激发基层活力。龙形市乡在全县率先推行了调解“个案补贴”,对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每件由乡财政补贴100元,对村调解委员会没有组织调解而直接上交给乡调委会的每件处罚200元。这一做法为有效解决人民调解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摸索出了一条新路子,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理应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要内容之一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因此,建议在全县进行推广,对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矛盾纠纷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规范,适用法律得当,调解文书制作符合规范要求并达到案结事了标准的,实行“个案补贴”,每件每人补贴150元。矛盾纠纷调解补贴经费由县财政按实核发。对当地发生的矛盾纠纷,乡村调委会未组织调解就直接上交的每件处罚300元,由县财政直接从该调委会“个案补贴”经费中直接扣除。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为促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加有序、有效、有为地发展,根据县人大的安排,甘棠镇人大组织辖区内县、镇人大代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近年来,该镇人民调解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理念,本着“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制定政策,强化措施,完善机制、狠抓落实,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工作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组织健全,不断规范。目前,该镇共有各级人民调解组织98个,其中镇调委会1个,村(居)调委会84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0个,医院调委会1个,学校调委会1个,土地流转调委会1个,形成了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以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上下贯通、左右联调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全方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的方式,每年对全镇人民调解员进行定期辅导培训,不断提升调解员自身素质。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调解岗位责任制、调解记录登记制、文书档案管理制等10余项调解规范制度,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迈进。

(二)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创新人民调解工作载体。在工作中,甘棠镇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积极开展专项活动,以活动为载体推动人民调解向纵深发展。以人民调解各项主题实践活动为契机,狠抓民间矛盾纠纷排查预防长效机制建设,建立重大民间纠纷预警调处机制和考评督办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更多更好的活动载体。探索建立镇、村二级管理信息预警机制,健全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社会预防的综合预防体系,有效推进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领域。20xx年,全镇共成功调解纠纷170余件,平息上访15起,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维护稳定的作用。

(三)成效显著,深得好评。近年来,该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平均每年调解民间纠纷150余件。其中形成卷宗的达80多件,调解率100%,调解成功率98%。通过人民调解工作,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性突发事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镇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获得了群众的高度评价。该镇司法所所长蔡如柏同志还被评为“省优秀人民调解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获得了“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全镇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调研中发现,人民调解工作在以下方面还存在着不足:

(一)调解意识有待提高。当前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不足,是影响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性原因。一是有些单位对人民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影响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联动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推诿的现象,影响了调解工作的纵深推进。三是社会大众对调解工作的认识不足。人民调解在社会群众心目中还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不少群众认为人民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对调解还缺乏一种接受意识。

(二)队伍建设亟需加强。一是人民调解员自身素质偏低。一些村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对年龄、文化素质的要求相对放宽,致使调解员在实际调解中,往往会出现力不从心的工作状况,客观上对调解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二是调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生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是村(居)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不少基层调解员还停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实际成效。三是角色身份有待转换。现在基层在聘用人民调解员时,组成随意性较大,调解人员队伍不稳定。同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人员在付出之后得不到必要的补贴和相应的报酬,影响了调解人员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

(三)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人民调解在实际的调解工作中,其规范化程度还不够。一是表现在工作方式、方法上。限于调解工作人员学历水平,工作生活经历、调解业务素质等客观条件,调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沿袭传统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开展的,调解手段侧重于“情”与“理”的运用,而忽视了“德”与“法”的结合,调解效果明显不强;面对新生的土地流转、医患纠纷等复杂矛盾,往往出现“束手无策”的局面。二是工作过程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调解协议书制作不规范。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很多村级调解员不愿意或不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即使制作了调解协议书,也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公信力。此外,个别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各级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考核督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从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持续发展。

(二)提升意识是基础。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有赖于得到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这不仅有利于树立调解人员的威信,也有利于调处结论的履行。所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提升全社会调解意识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一是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宣传。二是加强对人民调解模范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三是宣传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三)筹措经费是保障。要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保障能力,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可以考虑让村里具有一定经济基础并且德高望重的人专职负责人民调解,相对减轻人民调解经费压力,也可在农村村级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从而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基层调解工作的开展。

(四)增强素质是根本。一是要建立一支专职的调解员队伍。将那些熟悉法律、文化程度较高、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政法工作者吸纳进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知识上的优势,提高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要将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的年度在岗培训制度。三是加强队伍规范管理。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设立规范化的调解室,悬挂统一标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规范程序是关键。一是探索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由政法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司法行政部门业务指导、调解中心具体运作、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格局。二是创新调解方法,规范调解程序。虽然以“情”为主,以“法”为辅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之一,但调解过程中,涉及到法律问题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调解要遵循统一的工作流程,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调解结束后必须形成调解协议书,形成文字材料,经三方当事人签章并立案归档,从而实现有据可寻。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调解的力度被削弱;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四是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重判决轻调解,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2。强化调解工作的观念不能动摇;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20xx年,____区司法局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调联动、相互衔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通过5年多的努力,现已经形成了独特的运作模式,促进了地区社会环境的和谐稳定,充分彰显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发展中的“社会矛盾减压器”、“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现将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建立实施过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总结提炼,以期待对工作开展有所裨益。

1.结合实际,理清思路。____区地处南京市城东,区内涉及宁镇公路、宁沪高速、宁杭高速、宁洛高速、长江二桥、绕城公路等多个交通要道,路况极其复杂,车流出入频繁,既是南京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枢纽带,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多发区。20xx年,____全区实发事故高达一万两千余起,直接导致严重人身伤亡的事故一百余起,其中需要调解的案件达到四千多起。长期以来,交管部门承担着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由于实际警力少、事故数量多、问题复杂等原因,调解工作的实效一直不能很好的凸显。为了帮助交管部门减压卸负,节约警力资源,同时,也进一步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拓宽大调解工作的新格局,____区司法局主动与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研究磋商,多次召开了工作协调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反复推敲相关工作制度,集中优势资源,建立长效机制,联合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2.健全网络,规范操作。健全组织网络是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区司法局在交警七大队派驻成立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室)。设主任一名,由区司法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副队长担任。调解工作室设在交警七大队事故中队。日常工作管理由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事故中队负责。常驻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共3名,其中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1名熟悉交通事故处理的辅助人员。实行“三班倒”工作安排,与事故中队工作时间基本保持了同步,保障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务实、平稳运转。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交警七大队联合制定了《____区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了调解工作室的职责、纪律、原则、工作流程和受理范围,规范了调解工作的有序、规范操作。

3.完善制度,有效运行。通过在实际工作中的不断探索,先后建立起四项制度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合法有序地开展。一是例会制度。区司法局、交警第七大队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建立备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分别指定一名业务科室长负责具体工作,并建立每季度工作例会制度,分析矛盾纠纷特点,总结调解过程中的工作经验,互通信息,研究工作措施和对策。二是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培训制度。区司法局、交警七大队共同负责组织对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培训,经培训后,颁发人民调解员合格证书。人民调解工作室也要定期对交通事故调解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公开公示制度。对外公示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制度、主要职责、人员配备、调解程序、联系电话等,以方便群众办事和接受社会监督。四是档案管理、统计分析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制定相关移送文书,按规定要求每个调解案件结案后须将相关材料装订立卷,并按照人民调解工作相关规范文书的要求制作调解台帐。及时上报重大纠纷信息,定期报送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月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调解工作室运行以来,人民调解组织和交管部门充分发挥了各自职能优势,切实做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群众解愁,为地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促进了社会和谐,取得了初步成效。

1.架构了维护地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新平台。____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自五月中旬开展以来,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纠纷对抗性,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将纠纷处置在一线,化解在基层。经统计,仅20xx年,____区道路交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道路事故损害赔偿纠纷1321件,涉案金额共1422万元。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真正做到有形式更有内容,取得了很好的实效。

2.充分发挥了各部门职能作用,拓宽工作领域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为交管部门“卸负减压”,缓解了交管部门处理非警务矛盾纠纷的压力,保证优良的警力可以全身心的集中处理重大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进一步拓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充分发挥了大调解工作实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增强了群众信任度,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再次,在调解过程中适时开展法制宣传,引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有效增强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矛盾,及时消除纠纷隐患,避免矛盾激化,有效的维护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3.目前存在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推进是顺利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此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经过5年来的运行,凸显出以下几点问题亟需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一是与保险公司协调尚不到位,影响人民调解在更大范围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赔偿中有自主运行的一套规定。对调解协议书目前尚不认可。因而,一些即使各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赔偿数额较大的,涉及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案例,目前仍无法进行人民调解;二是伤残的司法鉴定各家保险公司的认可不一。较多数保险公司只认定的鉴定是诉讼程序中摇号产生的鉴定部门。也就是交通事故赔偿涉及伤残鉴定的,当事人就必须采取诉讼程序进行;三是调解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交通事故调解不同于一般矛盾纠纷的调解,对调解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政治素质要求很高,调解人员要对相关法律和赔偿标准都比较熟悉,才能做好这项专业调解。目前由于资金保障有限,如何健全完善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调解员队伍亟需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着力抓好工作重点,解决好工作难点,突出工作亮点,全面推进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2.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形成调解员培训考核机制。选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法律知识充足的专业人才充实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定期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工作技能。帮助他们树立“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工作理念,正确认识人民调解的性质、功能和地位,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捷性、平等性、公益性的特点,为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建立奖惩激励制度,每季度会同交管部门对调解人员进行一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异的进行奖励,对不符合标准的实行淘汰辞退。

3.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提过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我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办公场所公开人民调解工作流程,使广大群众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了解、认可此项工作,形成“有纠纷找人民调解”的良好工作氛围,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发挥。

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民革青岛市委在不断加强政党建设的同时,十分注重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为充分利用提案这一重要的议政渠道,在党内开展了“一人一案”活动,激发了广大党员的议政热情,为民革市委和政协委员提供了大量的提案素材,使不足市政协3%的民革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连续四年占大会提案总数的10%左右,其中五次会议占12.8%。本届市政协民革提案299件,其中9件被评为市优秀提案,占总数的10.8%。由此可见,民革的市政协提案不仅已有数量基础,而且也有质量保证。民革山东省委对“一人一案”活动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号召全省民革组织开展此项活动。

为使民革的提案工作,在新一届市委领导下,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认真回顾和总结近年来民革在提案工作中的经验和体会,提高党员和政协委员对提案工作的认识和参政议政意识,对于完善已有参政议政形式,创造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更好地发挥参政党作用,出色地完成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的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民主党派提案工作的特点和基本职能。

新时期政协提案不仅不受提案人数和时间的限制,而且还具有广泛性、及时性、规范性和多样性等特点和优势。民主党派的提案工作不仅体现了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政治意义,而且作为参政议政的重要手段和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参政党作用的发挥。

参政议政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也是多党合作的重要内容。中共“十五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将进入一个新的改革发展时期。民主党派要在这一时期发挥更大的作用,就要根据新时期参政议政工作的新任务和新特点,突出参政议政的政党行为,充分反映党派提案在参政议政中的基本职能和作用。

1.强化参政议政的政治行为: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要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稳定大局,就要在现行政治体制内开展工作。因此,党派的提案工作首先应该是一项有法律约束和规范要求的,实现参政议政职能的政治行为。

2.突出参政议政的科学行为:民主党派要代表和反映成员及所联系群众和合法利益与要求,把各方面的批评和意见转化为有代表性和可行性的提案或建议,这就要求党派的提案工作必须是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的科学行为。

3.体现参政议政的整体行为:民主党派要有组织地利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发挥对口联系、社会调研和人才荟萃等优势,充分体现党派提案所特有的,在不同层次上多渠道参政议政的整体行为。

4.实现参政议政的教育行为:通过民主党派各级组织的`社会调研和提案活动,可以提高成员的政治觉悟和议政热情,起到联系成员,增强组织凝聚力的特殊作用,这也是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途径。

在此基础上,民主党派还要在党内建设一整套选题、立项、调研、论证和形成提案的规范程序,并使之系统化和制度化。

二、提案质量是民主党派提案工作的立足点。

提案质量是提案工作的基础和意义所在。提案质量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一是提案的内在质量,即提案的内容;二是提案的办理质量,即提案的办理时间和效果。

要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就要搞清楚提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首先,高质量的提案应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即提案的基本内容要一事一案、反映大事、言之有据、建议具体,这是反映提案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提案能否被重视或采纳的关键。

除此以外,要提出高质量的党派提案,还要做好以下提案的准备工作:

(1)提高对民主党派提案工作意义和作用的认识。

(2)了解或掌握提案内容所涉及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3)针对提案要提出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和研究。

(4)掌握事实根据后,要选好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最佳反映角度。

(5)就提案的建议多方征求意见,这是提高提案可行性的有效途径。

党派提案、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集体提案,作为新时期提案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因具有质量高、影响大、受重视和办复快等特点,而深受各方面的欢迎,有力地推动了政协提案整体质量的提高。

三、按优秀提案的标准做好党派提案工作。

“不一般地提问题,不提一般的问题”应是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的选题原则。一个时期的优秀提案,不仅代表了这个时期提案的特点和水平,更重要的是反映了这个时期提案的要求和发展方向,起到了促进和提高提案质量的重要作用。各个时期的优秀提案,虽然有着不同的内容和特点,但也有许多共同点或相同的产生过程与条件。

优秀提案的要求和产生条件,为我们民主党派的提案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工作方法和准则,即我们只能在保持提案的广泛性和多渠道的基础上,选择个别内容较完整的重要提案,作为精品提案的原型,按优秀提案的标准,经调查分析和完善建议后慎重提出。

优秀提案即不是提案工作的全部,也不能取代一般提案的重要作用和影响。我们探索和研究优秀提案的产生规律,正是为了保证能够提出更多的精品或优秀提案。民主党派在合理兼顾一般提案的普遍性与优秀提案的特殊性关系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一方面,党派依靠提高党员的议政意识和热情,利用“一人一案”活动和政协委员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满足一般提案的普遍性要求;另一方面,党派通过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利用党派集体智慧和整体功能,完成精品提案,满足优秀提案的特殊性要求。由此可见,党派提案工作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理解和认识,把握规律、掌握方法、发挥优势、不断创新,以优秀提案为有力杠杆,推动党派提案工作向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发展。

四、做好新时期党派提案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民主党派今后的组织发展,除严格政治条件外,还要注意发展代表性强,参政议政水平较高的人士入党。在党派工作和活动中,注意发现和培养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后备人才,为党外干部的实职安排和政治安排创造条件。

民主党派要在多党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还要紧紧依靠中共党委的领导、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外部环境。为此在参政议政和提案工作方面提出以下建议:

1.对党外干部和党派骨干成员的培训工作,要同参政议政和提案工作的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利用社会主义学院和各种学习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党派成员,尤其是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做好党派提案工作。

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部门与党派的对口联系制/文秘站-您的专属秘书!/度。人大和政协,也应加强同代表和委员中民主党派成员的联系,并定期向所属党派反映他们在人大、政协工作中的表现和作为,以便帮助或督促他们更好地发挥作用。

3.进一步完善协商制度,逐步改变现存的征求意见多、评议监督少;事后通报多,事前协商少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出题目,交民主党派调研论证等方式,提高参政议政和提案建议的目的性、实效性和可行性。

4.民主党派和政协委员要注意利用提案面复机会,全面了解情况、发现深层问题、完善新的建议。要有主动与办案单位合作意识,不断把部门或行业中合理可行的方案或意见,吸收转化为客观的、有益于社会的提案和建议。实践证明,这是提出高质量提案的有效途径。

5.政协换届后,要对新任或增补委员进行有关政协性质、任务和提案要求等必要知识的培训,以便使他们掌握政协与提案工作的基本要点,尽快进入角色,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7月5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岩带领监察和司法工委组成人员,对我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通过现场询问、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法,深入了解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近年来,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够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有关政策要求,以“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为目标,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努力。目前,全县设立调解中心1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4个、镇(园区)调委会12个、村(社区)调委会213个、警民联调室14个、特色调解委员会2个、个人调解室1个及镇(园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13个,全县共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978名,年平均化解矛盾3300余件,调解成功率95%。

(一)调解工作长效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联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项工作开展中有机衔接互动不够,县社会矛盾化解协调指挥中心未充分发挥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资源没有整合到位,同时,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发展缓慢,与镇、村调委会沟通交流不畅。二是基层调解工作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存在调解队伍不稳定、调解人员编制不到位、调解人员偏少等问题。三是调解工作案件补贴标准缺乏正常的动态调整机制,一定程度上影响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二)调解队伍建设有待提高。一是调解队伍结构不合理。我县部分调解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质量和效果。二是基层人民调解员兼职过多。部分村级调解组织成员多为村委干部兼任,工作任务重,政策不熟悉、法律知识欠缺,存在着“老好人”思想,对群众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有疲于应付的现象,经常凭经验处理问题和纠纷,工作方法单一,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

(三)调解工作方式有待规范化。当前,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间常见性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等新型矛盾纠纷转换。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大部分专业性较强,对调解工作规范化有着更高要求,调解文书需要规范化制作。但目前部分基层调解工作开展不规范,调解案件常常以口头的形式结案,没有签订书面调解协议、形成书面调解文书档案,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提高认识,切实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一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二是加强基层调委会建设。不断壮大调解员队伍,配齐配强人员,增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三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影响力。

(二)积极探索,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聘关。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不断充实、稳定调解员队伍,将一些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群众基础好、热心公益的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二是强化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

(三)创新机制,完善人民调解方式方法。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调解为主导的多元化“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开展要结合行政调解专业、高效的优势,与人民调解相互配合,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断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全市老龄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县老龄办的具体指导下,老干部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完善“三个机制”,落实两项待遇。坚持以人为本,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强化组织管理,全力服务保障。

1、强化组织管理,完善老干部服务管理体制。

做到老龄工作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组织机构健全,专人负责。通过完善各项服务制度,切实加强与老干部的交流互动,创造了健康、有序、积极的工作格局。在经费十分紧张困难的情况下,首先保证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医疗费,确保了“三个机制”正常运转和“两项”待遇的贯彻落实。

完善老干部服务管理体制,确保老干部生活待遇和机关政策的落实,坚持节假日慰问制度,建立和落实了老干部工作人员联系制度,把工作延伸到老干部家中,切实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坚持“四必到”,即:老干部生病住院必到,老干部病故必到,老干部遇到意外必到,老干部遇到困难必到的工作制度,积极主动的为老干部的生活和健康服务,对老干部反应的问题,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化解了矛盾,沟通了感情,让老干部对老干部工作的支持和认可,促进了老干部工作水平的提高。

2、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1、每年定期组织召开“重阳节”和“春节”两次退休老干部座谈会,全局领导和行政股室负责人都要参加,主要领导向老干部通报水务局工作运行情况,()并与老干部座谈,听取老干部的.意见或建议,重大决策前征询老干部的意见。退休职工同在职职工一起欢庆“元旦节”、“春节”、“三八节”、“中秋节”、“国庆节”、“九九重阳节”等重大节日。

2、落实老干部订阅报刊制度。一直坚持为每位退休干部每年订阅一份《晚霞报、《老年人健康手册》,每年为退休干部阅览室订阅报纸刊物十余种,为退休干部的学习提供必要的条件。

3、坚持重大节日领导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在重阳节、春节即将来临之际,由局领导带队走访慰问老干部,把关怀和温暖送到老干部家中,每年重阳节都要为年满七十、八十和九十周岁的老干部集体过生日,并准备礼金祝寿。

4、为确保退休干部有一个健康的身体,我局每两年为退休干部进行身体检查,做到及时发现病情及时治疗,使老干部延年益寿,对体检结果予以保存,为老干部的健康状况建立健康档案。

5、组织退休干部就近参观游览活动,如参观向家坝水利水电工程,还有一些县内的水利方面的大型工程,使他们亲身感受到改革开放后水利发展的大好形式。

3、创新载体,丰富老干部精神文化生活。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财富,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根据老干部的志趣、爱好、特长,支持和鼓励老干部参加各项社会活动,使老干部真正做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加强老年活动场所、设施建设。加大养老服务设施投入,完善老年活动场所,满足老年人学习、交流、健身、娱乐的需要,为老年人的社会活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4、加强涉老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继续加大《老年法》、《省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条例额》和《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涉老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工作,让老年人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白依法维权的途径,让每位职工都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单位和个人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处理民事纠纷的传统方式。如何创造性地开展诉讼调解,充分发挥其价值功能和优势,以实现调解制度之公正、效率的终极目标,值得深思。前不久,受省院委托,一行专程到各基层法院进行了调研,下面就调研结果主要发表一下看法:

一、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主要做法。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为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几个基层法院的统计数字来看,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多在60%至70%左右。有的是逐步下降;有的是稳步上升;还有的是先下降后又上升。下降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二是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的调解,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

三是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在下降;

五是其他社会力量的不当干预,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二)主要做法。

各地法院将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和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

1、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时的“送达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即以打电话、就地审理等简便灵活的方法通知当事人到庭或到当事人住所,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弃答辩期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2、询问被告答辩时的“答辩调”。即在被告向法院送达答辩状时,根据原告的起诉事实及被告的答辩意见,给被告做调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时通知原告立即到庭进行调解。

3、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即时调”。

4、庭前准备阶段在交换证据时的“听证调”。

5、庭审阶段的“庭审调”。

6、发挥双方委托代理律师的作用,促使当事人庭外和解的“庭外调”。

7、定期宣判送达前,当事人行使请求调解权的“庭后调”。

基层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探索了一套调解的方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调解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

3、要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相结合的调解原则;

4、要创造性的开展调解工作;

5、要因地制宜,不断创新调解工作的方式、方法;

6、要努力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对调解的功能,各地基层法院有着清楚的认识:

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针对前一时期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化而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调解“否定与替代论”,各地法院普遍持反对态度,认为调解不但已深深扎根于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制度之中,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且是在保证公正与效率前提下减少诉讼成本、使诉讼效益最大化的最佳途径。因此,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方向应当是逐步改进和完善,而决不是淡化、排斥和取消。目前应以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精神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调解制度,建立独立的调解程序及规则,从程序上保障调解合法、有序进行。

调解能否适用与案件类型有着一定联系。有具体给付内容的民事案件适合以调解方式结案,原因在于此类案件调解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为了促使双方能够对给付内容进行有效的协商,以便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若是没有具体的给付内容,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破产案件等,则会因诉讼标的的特殊性而无法进行调解。

适用调解与审判资源有效利用的关系可从两方面审视:

二是在民事案件一审过程中,适用调解不一定能够直接起到提高审判效率的作用。

实践证明,结案总数与调解的比例普遍是成反比的,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的有效适用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法官投入的精力也相对更多,而基层法院普遍案多人少,过分强调调解会使有限的审判资源难以有效利用。

三、当前基层法院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同时,对调解中自愿、合法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片面强调调解结案率的做法欠妥。

调解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

7、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8、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9、“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

送达是指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建议。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

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议最高法院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调解的司法解释,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

首先,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其次,规范调解的程序。从送达受理或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询问调解意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解不成的后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再次,规范调解的方式。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3、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

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

4、建议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法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民事诉讼法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对于调解书效力的问题不能实行双重标准,应当将这一规定扩大适用于普通程序。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采用当场制作并送达的方式解决调解书的效力问题。

5、建议简化调解书的制作。

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律文书如何简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了该问题(即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情形下,制作法律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对调解书的简化作列举式规定不合理,应作原则性规定,使法官面对具体情况时可以灵活掌握。有条件的法院可以采用格式调解书,当场制作并送达。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中,分不同情形规定了三种样式的民事调解书,但因其之间差异不是很大,没有必要。

6、建议严格掌握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对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审判实践中,因对调解结案案件的再审条件掌握过宽,导致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有逐渐增多的趋势。为了维护调解书的审判效益,建议对此类案件的再审条件应严格掌握。

7、建议采取倡导调解和鼓励调解的工作机制,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要求不得规定硬性指标。

另外,建议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在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规定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次。

全市老龄工作情况调研报告

我于20**年6月调到老龄办工作,负责全县老龄工作以来,在****的指导下,按照岗位职责做了自己应该作的工作。回顾一年的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

一、大力推进“星光计划”的全面落实。我市一向较重视老龄工作,近几年我带领一班人,着重抓了市、镇级敬老院和村(居委)老年人活动中心的建设,每年都有较大的进展,已打下了良好的基矗截至今年上半年,我市共有老人活动中心或敬老院、老人大学共218个(间、所),其中包括市敬老院1间、老人大学1所、镇及街道敬老院12间、村和居委老年人活动中心或敬老院175间、老干部活动中心8个、退休职工.21个。

今年,根据民政部文件民发[20**]145号《关于印发〈“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广东拾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我的运作下,进行了认真研究,制订了新规划,加大力度,分步实施,全面推进了“星光计划的落实。对市、镇(街道)、村(居委)已办起的老人活动中心或敬老院、老人大学共189个点的,在福利彩票筹集的福利金中拨款添置一些必要的康乐文体设施。对未建老人活动中心的71个村(居委)(全市共有197个村、居委),拟于20**年6月底前按民政部提出的“小型分散,方便实用”的原则兴建星光老年.,市福利金对每间新建的星光老年.拨款2.5万元。二个项目共投放418.5万元(未含镇、村两级投入的经费)。

这些星光老年.设有各种各样的室内外活动场所,为广大老人提供文体娱乐活动的好去处,市、镇、村敬老院还能为老人提供住养、入户服务、日间照料、紧急援助、保健康复和送餐等方面的服务,让老人们不出社区就可安享晚年。在实施“星光计划”的同时,我们认真落实有关的政策和规范,并注意做好有关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报纸开展广泛的宣传,让这项惠及广大老人的工程家喻户晓。

(1)积极组队参加全省老年人文艺调演。我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组织和协调好有关部门,构思节目,组织演练,共组织了四个节目参赛,分别是市老干中心编排的《威风龙鼓舞》、《小组联唱》和市戏剧曲艺家协会自编自导的曲艺《归田》、凤岭老年大学编排的时代服装表演。四个节目分别录制了录象带送审,再组队参赛。经过角逐,我市曲艺家协会自编自导的曲艺《归田》喜获省铜奖,后选送参加全国老年文艺节目调演,喜获全国银奖,中央电视台还派员来顺德拍摄了该节目。

(2)广泛开展敬老月活动。今年老人节期间,我市根据省老工办有关通知的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敬老活动,我本人亲自投入其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大力开展内容丰富和形式多样的立体式全方位宣传活动。市属各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都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和慰问活动。活动的形式主要有敬老宴会、敬老大会、茶话会、座谈会,联欢会、游园活动,外出参观,观看文艺表演,老年书画比赛,老年人健康讲座、义诊及落户慰问和到敬老院慰问。重点慰问五保老人、孤寡老人,病困老人和革命前辈。陈村镇、容桂街道还举办了首届镇级老年人运动会,让广大老年人好好地热闹了一翻。据统计今年全市有近90%的村、居委开展了敬老活动,全市在老人节期间共开支***多万元。通过开展敬老月活动,使老人们增广了见闻,丰富了他们的精神生活,愉悦了身心,也进一步教育了广大市民,弘扬了全社会尊老爱老的良好风尚。

(3)加强敬老院管理,促规范化建设。为进一步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水平,使我市的敬老院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我要求进一步加强了敬老院的管理,促进了规范化建设。一是认真开展了市、镇两级敬老院的年检,及时发现好的`做法,同时提出整改意见,促进敬老院的各项工作。二是对已上省一级敬老院的6间镇级敬老院进行两年一审的工作。三是对今年申报上省一级敬老院的北滘镇敬老院、勒流镇敬老院、乐从镇敬老院,申报上省二级敬老院的伦教镇松龄园的有关材料进行了初审,后送上省厅审定,最后获得通过。通过开展以上工作,使我市敬老院的管理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4)切实解决困难老人及其家庭的困难。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孤老尽量加入五保。目前,全市共有五保人员1233人,供养标准是人平每年4500元(含购买住院医疗保险),并且都让这些老人入住到档次较高、环境优美、设施完善、服务水平较高的镇、村敬老院中。对其他生活困难的老人及其家庭,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全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20**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1551人,其中老人就有2800多人。对患上危重病且遇到较大经济困难的老人或其家庭成员,实施市、镇、村三级特殊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医疗上的困难。

(5)开展调查研究。为了更好地做好敬老院和五保老人的工作,下半年我组织了有关人员近20人召开了座谈会,交流各自的做法和经验,共同探讨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途径和进一步做好五保工作特别是保医工作的办法,大家互相启发,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在这一年的实际工作中,我对本职工作有了一定的心得和经验,在老龄管理工作上,有很大的提高,相信凭借自己的实力和经验,一定能把明年的工作做得更好。如果明年继续负责这项工作,全心全意为离退休人员服务做为工作的立足之本,一如继往地发挥自己的工作热情,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的一年。

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

办理行政赔偿监督案件8件,发检察建议7份,提起抗诉1件,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第三方参与化解信访矛盾取得良好效果。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选派律师定期接访,制定《刑事申诉案件、信访案件公开听证实施办法》,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开展以律师为主的社会第三方参与涉检信访化解工作,发挥专业优势,释法劝导、建议纠错,引导控告申诉人理性看待问题,化解平息纠纷。西夏区检察院的“3+2+n”工作模式,成功化解多年信访积案。

控申部门直接办理案件280件(市院116件,基层院164件)。此外,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接听“12309”检察服务热线电话535次,解答人民群众法律问题、告知案件处理情况。

(一)内外办案联动不够。受理案件分解交办后,无论从内部控申部门分流到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办理的案件,还是从外部转交公安、法院办理的案件,跟踪监督、掌握办理结果不足,“入口”与“出口”不相一致,当事人或群众“多头跑路”仍然存在。

(二)信息化建设和检务公开等司法便民措施还不够。控告申诉信息同相关单位之间互联互通不够,还不能够为准确、快速办理信访事项提供便捷。检务公开做为单向的宣告式公开,在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等方面有一定局限性,智慧检务还需加强。网上受理控告、申诉等信访案件少,利用网络与群众沟通信息不够,应用意识不强,没有充分发挥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表达诉求、提高接访工作效率的作用。

(三)执法办案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干警办理刑事申诉、赔偿等案件的质量还不高,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效率还较低、在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等方面能力还不足,总结典型或新型控告申诉案例不足,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操作使用还不够熟练,有的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性不强。

另一方面,向社会宣传力度不够,人民群众不知道司法救助相关规定,主动申请救助少。司法救助的触角延伸的不够,对于不属于司法救助范围或者救助金额少不能够解决困难的,帮助控告申诉人通过其他渠道解决的方法和手段不多。

(一)强化内外联动,提高办案效果。

进一步加强控申与内部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以及上、下级检察院之间的联络和配合,及时沟通案件办理情况,从源头上减少信访和申诉案件。加强同司法机关的联系,案件移交后,做好跟踪监督和衔接配合,确保控告、申诉在司法机关之间有序流转和依法处理,及时了解办理结果,切实做到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答复,使案件得以解决。

(二)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着力打造智慧检务。

加强信息化建设,切实做到同公安、法院、各级信访部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准确、快速办理信访事项提供便捷和保障。加强智慧检务建设,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建设为契机,高标准建成集检察服务、检务公开、接受监督于一体的检察服务平台,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广泛宣传控申工作。主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积极推进网上信访,加强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切实在司法便民领域创新路、有作为。

(三)严格办案质量,提高履职能力。

加大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和裁定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刑事赔偿工作,切实将刑事赔偿工作落到实处。注重总结办理典型或者新型控告申诉案件的经验和启示,完善控告申诉案例指导制度,提高干警的接访能力和应急处突能力。完善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理制度,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增强检察机关法律文书说服力和公信力。准确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促进控申业务办案工作流程化、规范化。

(四)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以控申为主,侦监、公诉、民行等为一体的救助工作平台,形成各部门衔接联动,多渠道实施救助的工作合力。规范司法救助程序,定期梳理排查,将司法救助与公开审查相结合,使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都能得到救助。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方式,将经济救助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对于未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围或者实施司法救助后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引导其按照相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借助社会力量,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两级检察院要在巩固律师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制度的基础上,广泛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心理咨询师、人民调解员等社会力量,加强同公安机关、法院、信访部门、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的沟通联系与合作,多元化、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案件处理公开公正。

一是岗位分工不明确,秘书化现象较普遍。由于大学生“村官”系村级组织特设岗位,经组织选聘即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助理,具体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等没有相应的规定,造成绝大多数大学生“村官”都没有明确岗位分工,大多从事村部卫生、搞工作服务、做会议记录、报送材料等琐碎的工作,工作秘书化现象比较普遍,真正以村“两委”成员身份主抓的工作非常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村官”的成长。

二是所学专业不对口,自身特长难发挥。部分大学生“村官”反映,所学专业与从事的农村工作不对口,在实际工作中基本派不上用场,个人在学生时代炼就的特长能力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了学非所用、用所未知的心理压力,加之部分大学生从对农村的情况基本不了解,难以适应农村的生活习惯和工作方式,农村的工作环境与自己理想中的状态反差过大等等,从而在思想上产生了畏难情绪,感到工作无从下手。

三是农村工作缺经验,后期出路较茫然。在调查了解到,部分大学生选择到村任职看重的是通过农村的工作磨练,能在二至三年后,得到各级组织认可、推荐,在考取公务员时得到相应的政策优惠。但作为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对国情、农村基层和群众基本不大了解,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不足,难以在短时间内做出突出成绩得到组织和群众的充分认可。加之当前各级组织尚未出台大学生“村官”考录公务员等具体政策措施,选聘期满后的出路等问题感到比较茫然。

综合上述问题,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做好大学生“村官”教育培养管理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一是要健全完善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省、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选聘大学生到村任职的后续政策措施,县、乡(镇)、村党组织要联系工作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大学生“村官”成长进步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努力为大学生“村官”干事创业、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

二是要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教育培养。要根据大学生“村官”自身特点,结合本村实际进行明确职责分工。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大学生“村官”农村政策法规、实用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在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具体困难和问题时,要多关心、帮助,多教方法、多提思路、多出点子,着力增强大学生“村官”应对突发事件和处理农村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的能力。

三是要加大考核激励,促进茁壮成才。要把阶段性考核与平时考察了解相结合,全面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村官”的德才表现,及时把经考察考核表现优秀的,作为村级班子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特别突出的列入乡镇党政后备干部人才库,确定专人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培养。

四是要提早谋划,探索出路。要利用各种媒介积极宣传大学生“村官”的就业政策,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鼓励自主创业,并在手续审批、资金、场地、税收等方面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特殊照顾。对于工作能力强、表现突出,上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满意的大学生“村官“,要适时将他们推向领导岗位,确保他们心里有想头、工作有干头、前途有奔头。

为切实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进一步研究和解决新形势下农村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情况,为下一步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打好基础。最近我们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组织成立了调查组,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个别谈话、下发问卷等形式,对全镇个党总支和个党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

××镇党委下辖有个党(总)支和个党支部,共有党员人。个党总支分别是教办党总支、机械厂党总支和口琴厂党总支;个党支部中,有机关事业党支部个、农村党支部个和企业党支部个。通过调查,我们对全镇基层党组织进行划类分析,其中作用发挥好的党(总)支部个,占总数的%;较好的个,占总数的%;一般的个,占总数的%;软弱涣散的党支部个,占总数的%,总体较好,略有问题。

几年来,镇党委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市委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结合我镇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

1.坚持抓党建与抓发展相结合,全面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全镇基层党组织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和大局,把党建工作目标和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紧密结合起来,明确加强党的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有力地促进了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障和推动了中心任务的完成,把党建工作做到了实处。

2.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辟基层党组织建设新领域。镇党委适应经济和社会结构的重大调整和变化,不断更新党的基层工作理念。一是更新组织建设理念,注重研究各类党组织作用发挥的途径,做到各有侧重、分类指导。二是更新党员价值理念,通过给在职党员和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强化党员意识,拓展党员参与社会工作的领域,使党员的价值在更多更广的领域得到体现。三是整合党建资源的理念,充分认识新时期基层党组织增强自身资源整合能力的重要性,通过实施党的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实现对政治资源和组织资源的整合和运用。

3.扎实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近年来我镇把提高基层党员素质作为一项硬性任务,从教育培训入手,全面提高农村基层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通过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政策的教育,提高了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各项政策的自觉性。通过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和法律知识等理论知识的教育,提高了广大基层党员的素质,不断增强他们“带头富、带领富”的本领。

4.建立和完善了各项制度,保证了基层党组织建设有章可循。镇党委坚持以健全和完善基层党组织制度为根本,注重加强制度建设,先后在农村基层党组织中建立健全了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党组织生活制度、村务和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基层党建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了党的生活正常化,规范化了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整体水平有较大提高。

5.实行镇领导挂钩责任制,加强对基层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驻村镇领导通过帮助所驻的村和企业建班子、强队伍、订制度、抓落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全镇名正、副科级干部每人驻一至两个村和若干企业,同村、企党员干部一道研究工作,制定措施,解决问题。镇党委实行定期调查汇报检查制度,对指导不到位的及时提出批评和指导意见,对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追究领导责任,并及时总结不足,研究下步改进措施,真正把镇领导挂钩负责党建工作落到实处,有效的促进了基层党建工作的开展。

近几年来,镇党委按照中央及省、市委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要求,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使全镇基层党组织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调查情况看,我镇农村党建工作开展的还很不平衡,在党组织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两个作用”发挥不够,个别党员混同于普通群众。总的来讲,大部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是比较好的,但也有少数基层党组织缺乏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缺乏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勇气,缺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精神和能力,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少数党员受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影响,宗旨意识和理想信念弱化,党员意识有所退化,只顾个人小家庭,对国家和集体的事不管不问。有些年龄大的党员由于年迈体衰,丧失劳动和工作能力,无力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有些年轻党员虽然在理论水平、文化素质、技术能力和生机活力等方面占有优势,但这部分党员流动性强,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2.个别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健全,组织制度得不到很好地落实。调查发现个别党支部存在活动次数少、间隔周期长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发现了个软弱涣散支部:其中防水公司等个支部,班子严重缺额,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配备长期不到位;马桥建筑公司等个支部,半年以上没有正常开展组织生活。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顺利开展,形成了不利的局面。还有部分党支部班子不团结,尤其是个别村两委班子严重不协调,各唱各的调,甚至互相拆台,使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损害了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在群众中的形象。

3.部分基层组织班子事业心不强、责任目标不明的现象依然存在。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农村各项工作的基础,肩负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职责,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个别党支部成员尤其是支部书记事业心不强,素质能力较差,加上责任目标不明,没有树立起干好党的事业、做好群众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上不思进取,工作上被动应付,没有干一番事业的精神,导致班子弱化、工作散漫,上边政策不清、下边情况不明,“带头致富、带领致富”更无从谈起,党员群众对其很不满意。

4.一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方法简单,缺乏实效性。有的党(总)支部不能把上级布置的党建工作任务作为推动工作的动力及有利条件,反而当成工作负担。把开展组织活动仅限于传达上级文件和中央精神,读书读报,不能把开展活动与本村、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深入讨论,解决实际问题,学习缺乏针对性、目的性,学习深度不够;有的党支部组织活动变成了业务工作会,失去了应有的政治性、思想性和严肃性,对党员的思想动态过问较少,思想教育的方法很少采用。

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党组织和党员队伍自身方面的主观原因。通过调查我们感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基层党组织整体工作水平与快速发展的形势不尽适应。当前经济建设全面提速,改革不断深化,开放程度日益加深,面对这种快速发展的形势,在党的基层组织工作上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一是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不适应。有些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精神状态,还不完全适应这种快速的、跨越式的发展形势。有的固步自封,固守过去的老传统老办法;还有的等、靠、要思想严重,缺乏主动进取和创新的精神。二是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不适应。有的基层党组织思想观念陈旧,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命令的方式来推进党的工作,使党的工作出现机关化、行政化的现象。三是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基层党组织的负责人具备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成为复合型的人才,而事实上我们一些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工作能力不强。

2.部分党组织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有的基层党组织在实际工作中,“抓中心忘党建”,中心任务和党的建设“两张皮”,有的是职能错位,履行党务职责较差。有的职能部门对基层党组织情况缺乏深入了解,对基层党建情况不明,出现“谈行政业务滔滔不绝,说党建工作一窍不通”的现象。部分党员干部对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存在重经济、轻党建的思想,工作存在畏难情绪,积极性不高,没有把抓经济工作与抓党建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落实工作只重形式,不注重效果,分工不明确,职责不清,出现了“都管、都不管”的现象。

3.部分村党支部工作思路不清,发展农村经济办法不多。村集体经济发展滞后,党支部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能力不足。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部分村没有长期发展规划,在发展农村经济中,不能从传统种植结构中解脱出来,带领农民致富的路子不宽,办法不多,不能满足群众致富的要求,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党支部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严重影响村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

4.党员整体素质偏低,制约了党员作用的发挥。党员队伍结构不合理。经过调研分析,目前农村党员队伍结构出现老龄化现象严重,学历层次偏低。由于年龄结结构老化,导致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由于文化知识素质低,有些党员干部在发挥作用上显得有心无力,存在着三个不适应:一是独立驾驭市场经济和带领农民致富的本领,与群众盼望致富迫切心情不适应;二是有的党支部班子成员政策水平不高,有私心杂念,与群众要求公开、公正、公道的迫切愿望不适应;三是依法行政能力弱,与群众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和参与意识不适应。

5.个别村干部更换频繁,财务交接不清。调查发现大多落后村,一是干部难选、更换频繁,二是财务制度混乱、交接不清。导致遗留问题年复一年,群众积怨深,新上任干部工作难开展,并且每任干部互不服气,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短期行为严重,根本无干事业的长远打算。财务交接和财务公开都没搞好,财务监管失控,“双代管”执行不好,财务制度形同虚设,有的村民理财小组人员只是村干部报个名,从没理过财,开过会,财务公开避实就虚,只是做个样子,长此以往导致财务收支失去监管,难免负债越来越重,问题越来越多,造成村级工作开展十分被动。

(一)健全组织,为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打好基础。要真正做到基层党组织健全完善、坚强有力,确保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空白”,覆盖到基层所有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一是“应建未建”的要建,符合单独建立党支部条件而没有建立的,要抓紧组建;正式党员不足人的单位,要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原则,尽快建立联合党支部。二是花大力气抓好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属于支部班子或负责人缺乏战斗力和组织领导能力的,要及时调整;属于班子成员缺额不齐的,要充实加强;属于一时没有合适负责人人选导致软弱涣散的,上级党组织要及时下派优秀干部任职。三是抓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结合流动党员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二)以活动为载体,全面抓好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党员先进性的发挥取决于主客观两方面因素,没有一个好的载体,即使党员有发挥先进性的愿望,也很难充分发挥出来。通过活动,确保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整体水平。我镇将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开展好以“争做五好党组织、争做优秀党员”的“双争”活动和以“学理论、学技能,比党性、比贡献”为主要内容的“双学双比”活动,进一步加强党员理想信念、宗旨意识、作风建设、学习能力等方面的素质,增强广大党员的发展和创新意识,提高他们“带头富、带领富”的本领,把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展现在各行各业、各个岗位上,探索出一条开创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新途径。

(三)选派机关干部回村任职,配齐配强党支部班子。镇党委从实际出发,通过大量调查研究后决定从机关选派一批优秀同志到村任职,一方面解决这部分村选人难的问题,充实后进村班子;另一方面使这些年轻党员干部自身得到锻炼。我镇将结合下一步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双强”标准,选准配好村支部班子,尤其是选好支部带头人。镇党委经过认真分析基层党组织状况,摸清实底,组织了专门工作班子,尽职到位抓基层班子建设,继续抓好两推一选,试点搞好公推直选,选准选好支部班子,在选人上做到思想解放、视野开拓,大力从有文化的优秀青年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促进党员干部队伍结构的优化,以有效解决党员、干部后备力量不足的问题。同时明确任期目标,以一手抓党建、一手抓经济来强班子,带队伍。

(四)认真抓好后进村财务整治工作,有效保障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顺利开展。在抓班子建设、制度建设的同时,注重抓村级财务整治工作。财务不清是农村矛盾的焦点,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农村财务管理,堵住漏洞,消除群众疑虑,化解干群矛盾,要通过民主手段健全民主议事、民主理财制度,切实发挥他们的监管作用,不要流于形式。村务、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一定要让群众信得过。对因干部更换财务交接不清的镇将成立专门班子,办理交接,理清头绪,建立往来帐,通过建章立制,切实把村级财务管理好,特别是对村级与群众发生的债务,要制订具体措施加以消化。要严格控制支出,严格管理,有效遏制财务制度混乱的现象,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保障。

调查方法:随机问卷调查。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水平的增长有目共睹,我们西平县也发展起来,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民经济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我们的发展依旧会存在一些不足,在此,就要探寻关于人民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民生。

民生,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关注和解决好的核心问题。近年来,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我县民生问题,积极落实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城乡人居住环境的建设投入。但是,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随着社会保障需求的增长,我现关乎民生的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的水平、民众的心理预期也形成了一定的差距,一些影响民生的矛盾问题正在日益显现。

在我的调查中,有75%的人认为我县的民生问题有待改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基础设施方面。

1:投入少,农村公益事业发展难以满足农民需要。目前我现农村公共设施质量低,农民集资建设负担重等问题突出。很多村庄的公共设施很少,道路情况很差,有农民负担村组道路经济负担大。

2:管理滞后,农村公共设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农村公共设施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建成的公共设施由于权责不明、管理缺位,造成失修,人畜破坏后基本无用。而根据我的观察,县城里的一些公共设施也几近无用,近年来,县城里的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善,但对于我们农村来说,还要有很大的改善。

(二):就业方面。

1:就业困难依旧是城乡的一大问题,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就业困难。从调查情况看,我县农民就业问题严峻,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并且,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土地规模经营的推进、农业科技水平的逐步推广和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过剩程度必然会进一步增加,相应的需要更多的劳动岗位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然而,我县乡镇企业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较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农民素质偏低,与农业现代化不相适应。在农民素质方面,我主要调查了以下四点:一是农民的受教育程度。调查结果显示,我县农民初中、小学文化程度占90%以上,高中文化程度只占7.8%。二是农民的科技素质。调查结果显示,我县农民农业科技素质不高,进行农业活动大多依靠传统经验,接触过现代农业科技知识的不足15%。三是思想观念。我县农民思想观念保守,缺乏进取精神,很多农民表示只要能够吃饱穿暖就别无所求,因此,很多农民仅依靠传统的种植业维持生计。四是农民对农业政策的关注力度。农村的就业困难人员大多由于其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就业技能单一,难以适应企业高素质、技术型、复合型、年轻化用工的要求,因此再就业的难度较大。近几年来,我县的发展较快,企业工厂也逐渐增多,缓解了一部分的就业压力,让一部分人员能在家门口工作,守着自家田地的同时能有一份额外的收入,缓解经济的负担。

2:就业扶持政策不到位,很多人没有接受良好的技能培训,其次,农村现。

在还是自行耕种,对于现代化的社会来说,生产力较为低下,精细的生产模式不能形成规模,农业机械化和先进生产技术推广缓慢,且农产品批量小、质量差,无力面对市场竞争。单家独户的生产模式不仅效率低下,还将大批劳动力禁锢在农业上,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

(三):教育方面。

我县早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受教育导向的影响,教育考核机制偏向“升学率”,淡化了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对于走出农村,到大城市的学生来说,在其他方面不太有优势,没有什么自己的特长。

(四):社会保障方面。

由于城乡差别,农民工在与城镇居民的岗位竞争中多处于弱势,因而农民工多从事脏、累、差且收入低的工作,无固定住房。不过,在这方面,我县已有很大的改善,养老保险已经在我县实行,老人已经能按时领导养老金,这方面我县做的还是不错的。很多老人都说养老保险让他们的下半辈子的生活有了更大的保障。

(五):社会安全方面。

农资涨价过快严重影响农民增长。农民群众反映,持续上涨的农业化肥等使得农业成本提高,物价过高影响了农民的生活质量。

解决民生问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多措并举,全面覆盖,把教育作为民生之基,就业作为民生之本,收入分配作为民生之源,社会保障作为民生安全之网,充分考虑政府的综合实力,逐年提高保障水平,完善相关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全面和谐稳定。

改善的具体就是要完善社会养老机制,建立征地农民长效、稳定的收益机制,和社会救助机制。把上级的各项惠民政策落实好,及时执行到位,并做好宣传和督察工作。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解决好,加强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体贴和关怀。把基层政府不能解决的问题反映好,争取早日得到解决。

社会事业社会化,只要对人民有利,对社会有利,政府就要放手让社会组织去做,政府也要对此详细了解,以确保对人民,对社会有利,要有周密的规划。要制定政策,搞好宣传,把对人民,对我县农村的发展有利的事业落实到位。

在农业方面,要立足农业特色,发展乡镇企业,推动城镇化进程。针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就业困难这个问题,我认为应立足农业特色,靠发展农业和相关产业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根据各乡镇的农业特色,建立与其相关的乡镇企业。通过乡镇企业的发展,加快城镇化步伐,创造有效的就业岗位,将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非农领域。整合社会力量,从多方面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集约化经营。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集中到种田能手手中进行规模经营,将解放出来的劳动力转移到乡镇企业和其他非农领域。同时,农业部门加强对集约化经营的技术、资金、信息、机械、市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广大规模机械化作业,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从而增加收入。

通过调查,可以看到民生问题有所改善,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居民生活水平。

最后我在这里表示真心的感谢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帮助过我的朋友和领导,谢谢你们让我实践给予我的信任,使我明白更多人生的意义。

农民很艰苦,由于学历和能力的不足,使他们不能从事高科技工作,只能干苦力挣钱,作为大学生的我们,面对着越来越大的就业压力,应该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掌握过硬的本领和丰富的知识,努力奋进,为自己以后的人生道路打好基础,为祖国未来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xx是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幅员面积1878平方公里。辖46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人口86万,488个村(居)委会,全市共建各类调委会632个,其中乡镇(街道办事处)调委会49个,村居调委会488个,联合调解室5个,厂矿企事业单位人民调委会90个,专门调委会4个,各类调解人员人。近年来,我市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总体工作部署,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探索和丰富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路子,筑牢“第一道防线”,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这两年,我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12451起,调处成功12202起,调解成功率达98%,有效地促进了全市政治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工作概况。

我们始终牢固树立“大服务、大调解、大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各方联动,协同作战”的方针,按照“强化市级指导、完善乡镇层面、巩固村级基础”的工作思路,把思想观念、力量配置、工作重点、经费投入全面转移到抓基础上来,具体坚持“三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市委、市政府把加强第一道防线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思、常议、常督、常查。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制定《关于在全市试行标准化调委会建设的意见》,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21个部门一把手为成员的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成立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室,从而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格局,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按照“哪里有人群,调解组织就建在哪里;哪里需要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不断创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组织,在巩固和完善村、居、企调委会等传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同时,不断延伸工作领域,在全市先后组建起四种类型的调解组织。一是联合调解组织。为解决城区的治安纠纷和民间纠纷,和派出所建立了5个联合调解室。由司法助理员、法律工作者、片区民警负责调解轻微治安案件、一般民事纠纷,这种高效、便捷的方式,深受百姓欢迎和好评。二是在集贸市场建立行业性调委会组织。由于经济利益的交织和影响,使市场成了各种矛盾的交汇点,矛盾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集贸市场的秩序稳定。因此,建立了3个集贸市场调委会。三是学校调委会组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影响也渗透到教育系统中,目前,我市中学已全部建立了调委会,学校调委会对指导调处各类矛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是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3个专门调委会组织。经过几年的努力,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城乡、扎根基层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已基本形成。

(三)强化培训,规范管理,提高调解员的工作能力。

如果没有一支组织健全、人员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民调解队伍,就不能及时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也势必会受到严重影响。我们采取按级、分片、以会代训的培训方法,搞好年度培训,使调解人员多层次、多渠道地学习调解知识。我局在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征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编写的培训教材,作为人民调解的培训教材。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民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与公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让他们重点掌握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调解民间纠纷的具体程序,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以及正确掌握调解文书的制作。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集中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并为考试合格的颁发了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近年来,我们共培训调解人员5000余人次。通过培训,提高了全市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调解能力。

(四)服务大局,人民调解成效显著。

一是人民调解服务经济大局。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稳定的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2年来,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451余起,防止因民间纠纷引起自杀105起,防止民转刑案件47起,制止群体性械斗115起,防止群体性上访225起。优化了我市经济发展的环境,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是人民调解服务稳定大局。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扎根基层,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在预防调解处理民间纠纷上做了大量工作,民调组织的职能作用日益凸显,有效地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我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出动1230人参与矛盾纠纷大排查,共排摸出不稳定因素463件,调处各类纠纷5837件,共参与严打整治及专项治理活动376人次。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了有效化解或妥善处理,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矛盾不上交。人民调解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愁、为信访分流、为公安减压、为法院减负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人民调解服务重点项目大局。自我局开展“四对一”活动以来就把人民调解工作融入到全市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去,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辖区内项目纠纷的调解,做到“哪里有项目,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全程跟踪,服务到位。促进了这些项目能够顺利实施。

四是人民调解服务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大局。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但部分农民依法办事的意识仍较为薄弱,群体性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此,我局在竭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同时,注意加大法制宣传工作力度,引导纠纷群众选择正确方式依法维权,使越来越多的群众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纷争,人民调解在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已有了良好的基础,“大调解”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真正发挥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促进了一方经济的发展,此项工作也得到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府的肯定。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以“立足基础为前提,规范管理促发展、经常工作走在前,树立典型抓重点。”再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

(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立不健全,有其名无其实现象较普遍,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都很不规范。

(二)大多人民调解员是兼职,且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较低,很难一心扑在调解工作上。

(三)调解经费的严重不足,阻碍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很难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促进各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和内务建设规范化。

(二)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常态化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三)真正地把大调解工作纳入维稳的大盘子中去、高度重视大调解在维稳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随时开展民间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活动,把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

××市司法局。

(2004年8月)。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人员37788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件。2003年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调查的7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

(二)调解队伍人员数量很大但素质偏低。

从全市统计情况看,我市共有调解人员37788人,是全市在编法官人数的31倍。其中60岁以上9447人,占25%,初中以下文化15870人,占42%。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调解员,共有1732人,其中50-60岁295人,占17%;60岁以上420人,占24%;初中以下文化658人,占38%;文盲或半文盲173人,占10%;大专以上文化18人,仅占1%;有相关法律知识或经过市级以上专业培训的138人,占8%。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是目前队伍中主要问题,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的不乏其人。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主任有其名但无其实。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委会设主任一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人以上组成。法律规定表明调解主任是一个由三人以上组成的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专司人民调解工作,而实际中大相径庭。且看对某村支部书记的一段调查:请问你们村(社区)是否设立了调解委员会?答:“调解就是我一个”。对话中折射出这样一个问题,不知道村(社区)委员会下面还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更不知道自己是一个调解委员会的负责人,与其说是一个调解委员会主任,还不如说是一名兼职调解员,准确地讲,他的主责是村支部书记,这是其一。其二,调解主任专职的太少,绝大部分都是兼任。从全市统计情况看,3926个调解委员会中专职调解主任300人,占7%。从接受调查的9个村(社区)看,调解主任全部是兼任,占100%,其中有8个村(社区)由村(社区)支部书记兼任,占90%,由村(社区)支委干部兼任1人,占10%。表面上看,调解主任的力量很强,而实际工作中恰恰相反。村(社区)干部担任的职务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无法把主要精力用在调解工作上。大部分村支两委干部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兼任了治保主任、村支秘书、会计、民政、计生、村办企业法人等职务,可谓一肩挑数担。不堪重负的调解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其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形式意义上的调解主任,已非改不可。

(四)调解经费法律有规定但执行很尴尬。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调解主任享受村(居)委副职待遇,调解员享受误工补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的经费都受制本村(社区)的经济状况,经济状况好的村,村干部年收入3000元,差的村只有1600元,月平均100多元,村上办公经费只能是有一点用一点。绝大多数调解委员会因经费紧缺,工作举步艰难。我们了解到一个调委员会一年的正常开支需一万元。支出项目有调解员的工资、调解小组长和调解信息员的误工补贴、调解人员的培训费、调委会的办公费以及调解工作的调查、取证等项经费开支。如果要加强调委会内务规范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网络格局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五)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

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走访调查中的调解委员会中,没有一个能全面、准确表述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要求,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对于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与时俱进,缺乏开拓创新,对于现阶段新的人民调解制度知之甚少。且不说村(社区)调委会,就是乡镇(街道)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与司法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从新的人民调解制度实施以来,接受调查6个乡镇(街道)、9个村(社区)都没有正式运作。其内务建设、文书规范化管理上也大同小异。调查中所接触的调解员绝大多数人有规范文书格式、加强内务建设的意识,但行动与实践往往滞后。调查的6个乡镇街道虽做到了一案一卷,但9个村(社区)一案一卷一档的没有一个,有3个村(社区)有案情与处理结果登记,有4个村仅在调解主任随身携带的记录本中有记录,还有2个村(社区)美其名及时清结,实际上是塞进了自己的“电脑”,自称“记住则好,忘记也正常”。改革人民调解制度势在必行,但同时要求广大人民调解员从理念、认识与行动上与时俱进。

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打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工作考评范围,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格局。

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抓好集贸市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和企业与乡镇(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也提出了更高更新要求,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已成为人民调解员任职资格的重要条件。因此建立一支与工作相适应的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切。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县(市)的乡镇、城市的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福利、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区、县(市)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首席人民调解员由市司法局发给“人民调解员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公开选任的具体方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统一部署实施。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区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调解法》的出台和积极不懈的探索,溧水区人民调解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人员队伍进一步壮大,制度机制进一步完善,工作成效进一步凸显。全区各级各类调解组织年均化解纠纷3000余起,其中形成的含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卷宗余本。多年后,全区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将形成数以万计的人民调解卷宗,其保存期限、保存场所和销毁等,《人民调解法》等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且其现状亦不容乐观,需要我们不断积极探索,加以完善和规范。

人民调解卷宗是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而形成的各种材料的集合,主要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当事人身份信息、授权委托书、调查笔录、调解笔录、相关证据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笔录等。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处形成卷宗67本、交调工作室调处形成卷宗1147本,诉调工作室调处形成卷宗200本,各镇调委会共调处形成卷宗300余本,各村调委会共调处形成卷宗400余本。大量的调解卷宗形成后,区、镇、村三级调解组织各自保存自己的卷宗。由于保存意识、重视程度、保存场所、人员更替等因素影响,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归档和保存水平参差不齐。区调委会、部分镇调委会卷宗保存较好,而部分镇调委会、大部分村居调委会的调解卷宗保存情况较差,超过1年以上的卷宗就无处找寻了,没有进行归档保存,给纠纷当事人、相关部门查档造成了困难,给人民调解工作理论研究造成了损失,违反了国家档案资料的相关规定,甚至还可能引发次生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不具体。《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但对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和保存的时限、方式、销毁等均未作出具体细致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执行上随意性大。2、保存意识不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未能充分认识正确规范纠纷调解卷宗的重要性,认为纠纷已经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化解完毕了,保存卷宗没有太多价值,没有必要性。3、保存场所条件不具备。大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有的即使设立了,其空间、温度、湿度等未能达到档案卷宗保存规范性条件,不利于纠纷调解卷宗的长久保存。4、人员更替变化大。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流动性大,人员更替较为频繁,相关工作人员交接不到位,导致大量纠纷调解卷宗丢失或损毁。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和保存的几点看法。

1、提升思想意识,加强建章立制。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人民调解员工作、活动的真实记录。保管、整理好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任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人民调解业务档案规范化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统一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落实。

2、加强场所建设,配备管理人员。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应该尽可能地参照《档案法》规定标准建设档案室,条件不允许情况下,可与其他单位共有档案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存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人民调解员对档案利用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是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调委会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是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三是指导、督促、检查人民调解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四是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五是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六是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更替时,严格执行工作交接制度,完善工作交接手续,确保责任落实,以免卷宗损毁或丢失。

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简易调解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的调解案卷,其卷宗应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八、十项材料。人民调解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订牢,贴上封贴。人民调解业务档案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经主任审阅盖章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将案卷装档案盒,编号上架,同时办理移交手续。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应列为密卷,案件承办人应在归档时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对已接收的案卷,按年度顺序排列编号。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4、严格借阅制度,限期归还催要。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人民调解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薄。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的,应出示正式调阅函件,并履行借阅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阅函件,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查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原则上不把人民调解业务档案不的借出其他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对查阅或借出的人民调解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缺页、涂改、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

5、明确保管期限,及时移送销毁。根据人民调解业务实践,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永久:就是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此类调解卷宗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及时移送档案馆永久保存;长期: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十年至三十年左右;短期:一般是指五年以下;简易人民调解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意见,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长期、短期、简易调解卷宗档案,由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各自保存于档案室,并定期整理查看。人民调解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纠纷调解成功或终止后的第二年起算。人民调解业务档案案卷目录与档案收进登记薄、档案移出登记薄、档案销毁登记薄、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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