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精选14篇)

时间:2023-11-23 07:58:17 作者:灵魂曲

通过总结自己的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精选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

2021年,对国际社会构成的威胁与危害不断上升。新的一年,国际反恐形势依旧不容乐观。从全球层面看,一些国家在反恐上投入越大却导致恐怖活动愈发猖獗的现象值得深思。

在不到两年时间里,极端组织“国”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恐怖威胁,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中东地区的局势动荡。该地区宗教、民族冲突激烈;历史、现实矛盾突出;一些国家的、经济、社会问题成为动荡导火索。事实表明,这些因素都已为所利用。二是西方国家的插手干预。2003年战争、2021年以来西方对利比亚和叙利亚的军事干预等,加剧了中东地区的混乱局面,为发展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和广阔的空间。

当前中东地区域内和域外国家组成不同的打击“国”阵营,但并未结成统一战线。各个阵营都声称要不断加大打击“国”的力度,可效果并不十分显著。究其深层原因,虽然各阵营打击的“共同目标”都是“国”,但背后的动机却各不相同。一些国家把“反恐”当作工具而不是目的,仅是为实现本国的其他国家利益服务。

与此同时,反恐单纯依靠军事手段的固定思维仍旧主导着很多人的思考,和叙利亚几乎成为新式武器的试验场。然而,局势的演进已经表明,军事打击只是反恐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寻求解决的根源。从现实来看,如果不能恢复地区与相关国家的安全与稳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反恐就很难取得实质性效果。

长期以来,为维护霸权和私利,美国等西方国家强推“”“和平演变”“改造”,最终结果却是四处制造麻烦,引发动荡,使有了可乘之机。当危机出现之后,西方国家对自身面临的恐怖威胁选择严打之,而对于其他国家面临的恐怖威胁则在很多时候选择利用之。美国在反恐问题上,如何打、打不打、打多狠,都是从本国利益来考量。

本利益出发,既是维护中国的大局,也是为国际反恐发挥自己的作用。维护中国的海外利益免遭恐怖袭击的危害,中国重视与所在国的安全合作,而不是“单边反恐”。

作为负责任大国,中国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这与一些西方国家所奉行的阻碍国际反恐合作的“双重标准”有着本质不同。中国坚持以为主导,协调国际反恐合作,这与西方国家仅以本国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功利型”反恐有着显著区别。中国坚持“综合治理”与“标本兼治”的反恐战略,这与一些国家仅重视“以暴制暴”的治标式反恐有着很大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

促进新疆发展是从根本上增强各族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对祖国的认同感,实现长治久安。

从全国来看新疆地区相对边远、区情和周边情况复杂,经济相对落后,少数民族聚集,这些年来,境内外“三股势力”也一直借口区内一些边远、局部地区的贫困问题,对我大加攻击,煽动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因此,只有不断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大力改善人民生活,使各族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对周边国家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和人民生活水平上的优势,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增强各族人民对党和政府的向心力、对社会主义祖国的认同感,从而压缩“三股势力”的活动空间,实现长治久安。

作为一名研究生,更应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加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坚定地维护新疆社会政治的稳定。要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准确将非法宗教与正常的宗教活动准确区分开来,将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区分开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反复证明,在新疆这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民族团结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新疆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线,确保国家安全和新疆社会政治稳定是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首要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

2015年12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法》,以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活动,加强反恐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是中国第一部反恐法,是规范政府和社会反恐工作的法律xx2001年1月1日生效。《反恐法》让我们充分认识到反恐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通过学习《反恐法》十章,我主要有以下经验:

中国颁布反恐法既是实际需要,也是国际责任。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目前,中国暴力恐怖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着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新疆为例,自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几乎从未停止过。2009年乌鲁木齐7号.2011年喀什7事件.30、7.31事件,2012年和田6.29事件叶城的6.28事件,2013年巴楚4.23事件,莎车12.事件,姗姗6.26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在新疆人民的生活中。目前,随着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形势动荡,国内外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国外暴力恐怖组织加快渗透,国内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恐怖分子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等待机会利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鉴于我国暴力恐怖事件频发,对我国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恐怖主义早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中国制定反恐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要求,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实际需要,也体现了中国作为国际大国的责任、态度和决心。

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对反恐怖工作原则、领导机构、联动配合机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工作、应对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它的出台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认真学习此法,我们大家学会了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预防。

和应对发生恐怖活动时的处置方式和方法。通过学习,我们掌握了如何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可疑物品等反恐基础知识,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开展自救和救护知识,了解了有效应对恐怖袭击活动的方法和措施。通过学习,我们知道了对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何在当地人民政府申请适当的救助,如何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何向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申请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总之,通过该法的学习,我个人认识到国家出台此法的深远意义和作用,也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知恐、识恐、防恐、反恐”的意识和能力,这些都有助于形成全民反恐、依法反恐的良好氛围。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8月21号至8月22日,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教职工集中教育活动,通过学习使我对少数民族地区反分裂斗争形势、暴恐活动和现状有了新的认识,对在意识形态领域开展反斗争再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

首先维护并加强民族团结是新疆稳定和发展的基本保证。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即使到了腐朽的清王朝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新疆也没有从祖国怀抱中分裂出去。新疆各族人民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在新疆搞民族分裂活动的是极少数,他们不能代表任何民族,是各民族的敌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民族人民的生命线。新疆半个多世纪以来形成的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来之不易,新疆当前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各民族和谐共处局面必须十分珍惜和坚决维护。我们一定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珍视民族团结,自觉地为维护民族团结作贡献。我们要认清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反复证明,在新疆这个多民族、多宗教地区,民族团结是一个永恒的主题。新疆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线,确保国家安全和新疆社会政治稳定是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首要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破坏新疆稳定的主要问题是以“东突分子”为代表的“三股敌对势力”,即民族分裂势力、极端宗教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我们也清楚的了解到新疆的民族分裂活动由来已久,新疆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斗争在不同阶段均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国际大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具有特殊的复杂性。严峻复杂的对敌斗争形势决定了新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和艰巨性。也促使我们迅速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使我们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认清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中国的真实面目,认清与“三股势力”斗争的实质,增强应对复杂政治斗争的能力。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利益不容侵害。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哪个民族,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何种方式从事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都必将会受到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对于那些胆敢以身试法、搞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我们的政府将会严惩不贷,绝不手软。近几年尤其是今年频发的暴恐活动再次告诉我们同境内外“三股势力”斗争是长期的、尖锐的和复杂的。

我相信各民族的大团结是任何分裂分子都难以攻破的,“三股势力”的煽动袭击一定会遭到各族人民的唾弃,敌人的分裂破坏活动注定会失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是民心所向。稳定是福,动荡是祸。只有有了稳定的社会环境,才有百姓的幸福安宁,才有社会发展进步。民族分裂势力并不代表哪个民族利益,而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维护社会稳定不是哪个民族的事,而是各族干部群众共同的责任。新疆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神圣领土,新疆各族人民一直生活在祖国的大家庭里,祖祖辈辈繁衍生息、亲如一家,无论是还是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们和睦相处,共同居住生活。在漫长的历史中,各族人民相互依存、休戚与共,结成了血肉纽带和兄弟情谊,谁也离不开谁。我们只有高举民族团结的旗帜,坚决反对民族分裂,正确处理好稳定和发展的关系,才能巩固首府繁荣发展的大好局面。只有确保社会政治大局长期稳定,才能巩固和发展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好局面。我坚信,在党的领导下,在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下,的各项事业将继续向前发展。新疆各族人民继续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近期接连几起暴恐事件,也凸显了我国反恐情势的严重,提示我们对反恐时刻不能掉以轻心。暴恐案件发生后,习近平主席和李克强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侦破案件,抓紧缉捕和重办暴恐份子,并强调对暴恐活动和恐怖份子必须警钟长叫、重拳出击,延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暴恐权势的血腥暴行激起中国民众的强烈愤慨。每当暴恐权势策划和实施一起暴恐事件,中国民众对无辜受害民众的遭受就感同身受,对恐怖权势的仇恨就会增加一分,更加坚定了反恐决心,支持中国政府打击暴恐权势的一切举措。中国人民的同仇敌慨构成国家民众层面上的“猎枪”。

中国反恐得到愈来愈多国家和地区的理解和支持。个别国家对发生在中国和针对中国的暴恐事件的表态有时阴阳怪气,这类两重标准只能助纣为虐,与国际反恐合作的大趋势背道而驰。滥杀无辜的暴恐权势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一个有知己的人都决不能容忍的。暴恐权势是全人类的公敌,除中国的零容忍,也需要国际上的零容忍。国际的零容忍,国际的反恐合作,将是另外一杆“猎枪”。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中国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重办暴恐份子,暴恐权势在中国面对的将是零容忍、零懈怠、零空间。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心得体会

看到这部法律,让人情不自禁地想到我们美丽的新疆,这块雄阔大地占据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似一枚定海神针稳稳坐落在祖国的西北边陲,而且也是我国邻国最多的省市。历经千年风雨,百年沧桑用宽大的臂膀接纳了汉、维、哈、回、锡等多个民族,生活在这里的人民基本上都是扎根新疆的知青和军人的后代,这里的人民热爱这块热土,用勤劳朴实在这块热土上创造价值,源源不断的向外界输送石油、天然气、棉花、番茄等资源,这里的人民过着幸福稳定的生活。然而自20**年乌鲁木齐的7.5事件,20**年喀什的7.30、7.31事件、20**年和田的6.2***叶城的6.28事件,20**年巴楚的4.23事件,莎车的12.30事件,鄯善的6.26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回溯历史,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我们新疆人生活在水生火热中,为了维护地方稳定,我们承受着其他地区无法想象的巨大压力和责任。我为我们新疆人点赞,我们新疆人是勇敢的,是坚强的,更是无法动摇的。

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国际大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措施,它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斗争准备,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绷紧维护稳定这根弦,决不能因为这些年我区社会政治大局持续稳定而产生麻痹松懈思想;对于反恐维稳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坚决维护新疆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

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年12月27日,国家*****同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于20**年1月1日起施行。《反恐怖主义法》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通过对《反恐怖主义法》十章内容的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心得体会:

中国出台反恐法既是现实需要也是国际责任。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当前,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仅以新疆地区为例,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20**年乌鲁木齐的7.5事件,20**年喀什的7.30、7.31事件、20**年和田的6.2***叶城的6.28事件,20**年巴楚的4.23事件,莎车的12.30事件,鄯善的6.26事件,这些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在新疆人民的生活中。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恐怖主义早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中国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同样显示了我国作为国际大国的责任、态度与决心。

该法是中国首部反恐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对反恐怖工作原则、领导机构、联动配合机制、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工作、应对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它的出台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认真学习此法,我们大家学会了在日常生活中如何预防和应对发生恐怖活动时的处置方式和方法。通过学习,我们掌握了如何发现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可疑物品等反恐基础知识,在紧急情况下如何开展自救和救护知识,了解了有效应对恐怖袭击活动的方法和措施。通过学习,我们知道了对恐怖事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何在当地人民政府申请适当的救助,如何向失去基本生活条件的受害人员及其近亲属及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何向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申请心理、医疗等方面的援助。

总之,通过该法的学习,我个人认识到国家出台此法的深远意义和作用,也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知恐、识恐、防恐、反恐”的意识和能力,这些都有助于形成全民反恐、依法反恐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

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反恐怖主义法》,作为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加强周边地区反恐合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我们认真学习并深入思考,看到这部法律,让人情不自禁地想到我们美丽的新疆,这块雄阔大地占据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似一枚定海神针稳稳坐落在祖国的西北边陲,这里的人民热爱这块热土,用勤劳朴实在这块热土上创造价值,源源不断的向外界输送石油、天然气、棉花、番茄等资源,这里的人民过着幸福稳定的生活。然而自20-年乌鲁木齐的7.5事件、20-年喀什的7.30、7.31事件、20-年和田的6.2***、叶城的6.28事件、20-年巴楚的4.23事件、莎车的12.30事件、鄯善的6.26事件、像阴霾一样笼罩。回溯历史,新疆和平解放以来,分裂与反分裂、恐怖与反恐怖斗争时起时伏,几乎从未停止过。恐怖主义已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全人类的共同敌人。与相应历史时期的国际大背景有着深刻的联系,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和措施,它的出台必将为我国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当前、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周边局势动荡不安、国内外各种矛盾问题相互交织的情况下,呈现出境外暴力恐怖组织加紧渗透,境内民族分裂分子破坏活动升级。这些暴力****目标明确、手法多样、穷凶极恶、丧心病狂地伺机使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各种分裂破坏活动。针对中国的暴力恐怖事件呈多发频发态势,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中国是法制国家,制定反恐怖主义法是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依法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体现了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国际责任,是十分必要的。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认识和斗争准备,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时刻绷紧维护稳定这根弦、决不能产生麻痹松懈思想,对于反恐维稳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掉以轻心、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发展和稳定“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分裂破坏暴力恐怖活动,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坚决维护国家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学习心得体会

读史而知新,回顾新疆的历史,新疆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是新疆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无可比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根本上改变了新疆各族人民的前途命运,决定了新疆历史的发展方向,开创了新疆经济发展、****稳定、文化繁荣、社会进步、各族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局面。半个多世纪以来,新疆发生了巨大变化,已经改变落后面貌。

在党的领导下,新疆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大力建设,在国家的关心支持和各省市区的援助下,现在新疆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文明进步程度、人民生活水平都取得辉煌成就,这可以与周边国家进行对比,毫不逊色。当前新疆进入了历史上发展与稳定的最好时期,党始终是新疆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者和坚定维护者,始终是全心全意为新疆各族人民谋利造福,没有共产党领导就没有新疆的稳定发展,就没有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

对此,我们援疆干部都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所肩负的****责任,自觉地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站在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立场上,在援疆工作组领导下,在阿克苏地委、****的领导下,全力维护好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1月,我报考了北京师范大学高起专法律专科。经过三年时间的紧张学习,已基本熟悉并掌握了有关法律基础理论等相关知识。在学习之余,我积极投身法律实践工作中,使自己在丰富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加了社会经验。三年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好专业知识,自己各方面的能力都得到了发展,可以说基本具备了适应社会工作的能力。下面本人就《法学》中《民法学》和《合同法》的学习情况谈谈感受,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一.《民法学》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利剑。在学习《民法学》之前,没有在老师的指导下认真学习过一本专门的法律书籍。所学过的政治,法律基础只是略略的涉及法律的皮毛,只是游离在法律大殿的门外。通过学习《民法》,我认为民法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是防卫的金盾,是打击不法侵犯的利剑。通过对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的学习和阅读,我觉得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得比较牢固。从而,知道生活中在法律的规范下有那些可为,有那些不可为。比如《物权法》,就是保护业主切身利益的一项法规。物权法相对于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这样一些比较熟悉的概念来说,业主对物权的概念还是比较陌生的。甚至有“物权法就是物业管理法”这样的误解也是不奇怪的。那么,物权法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物权法说的是不是都是物业管理方面的内容?“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物”是谁的;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是有关系的,但是物业管理只占物权法当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的概念当中都有一个“物”字,但是两个“物”字的含义是不同的。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原、矿产等自然资源,动产的概念也非常宽泛,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家具、衣服、手机都是属于动产的范围。

物权法的意义和作用可概括为:第一,物权法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业主比较关心的与物权法有关的物业管理问题其。

实很多方面在之前都有各种规章或者地方法规,但其中仍然存在的问题绝不单单是“有法可依”几个字那么简单。业主希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向下行,而服务等级标准向上走。企业认为服务等级太严,而收费上限又受限制。而与供电、供水公司的沟通方面,物管企业要求供电、供水公司抄表到户,减少亏损,特别是水:一是跑冒滴漏,二是绿化用水亏损严重,宝山苑、红山苑管理处就亏损近4万元。而供电、供水公司认为小区相关设备不是他们提供的,不符合接管要求,甚至需重新投资,而这些费用谁来买单?这些问题希望等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能彻底解决。

二、《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3月1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

适用。其二,合同法中主要有两种规定,一是一般任意性规定,二是特殊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在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者的关系中,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优先于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一般任意性规定。其三,特别关注一下合同法中的例外规定和相类似合同间的截然不同的规定。如《合同法》第158条第二款中的但书,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这就大大延长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情况下的出卖人的标的物的瑕疵担保区间。再如第253条和第272条就对承揽合同的转包和建设工作合同的转包做出了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定,承揽人转包的自己承担责任,总承包人转包的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去”芜“取”菁"有的放矢。合同法条文的可考性极强,除去首尾两章外,任何一章都可成为考试的分值大户,且每一个条文都可以设计题目。在时间与精力都极其有限,而考试难度逐渐加大的情况下,必须以巧取胜,即在繁杂的内容中理出具有框架意义的精华部分,然后有的放矢地全面把握。

三年的学习时间即将结束。在面临毕业的重要阶段,将来的工作既是对我知识的检验,也是对我人生的挑战。我希望自己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以积极进取的工作态度面向社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工作中不断地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用所学的法律知识为社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心得体会

3月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此次提请大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共有11章,涉及民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在本质上是权利保护法,规定并保护着人们的各项民事权利,使得民事主体能够在法律呵护下,通过自由意识,以自己财产与行为,进行生产生活。为了契合社会发展,更好满足人们对权利的诉求,就要通过不断丰富法定权利的外延,实现法律的良性变迁。在这些方面,民法总则草案亮点多多。

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当前,未成年人生活环境、身心发育水平较立法之初发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如今未成年人处在信息时代背景下,接受着现代教育与信息洗礼,他们所拥有的社会经验与当年的同龄人不可同日而语。现行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标准降低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改变了当前该年龄段孩子民事行为几乎一律无效的法律现状,也将减少市场主体因难以分辨孩子真实年龄而导致交易无效的可能。

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现行的民法通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进行了规定,而民法总则草案将此扩大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这意味着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或将被纳入监护体系。

明确了如何界定和保护胎儿的利益。民法总则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将对胎儿民事权益保护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

在权利范围的扩展上,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也可圈可点。如,将诉讼时效从两年延长至三年;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界定为民事权利等。

总体而言,民法总则草案坚持了民法体系所必须具备的权利保护取向。相信草案将使我国民法体系更加完善,为我们描绘出更为多彩的权利画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条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产生了新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首次把监察委员会作为一节写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国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大约束力。《宪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必将有力促进监察委员会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向全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工作将受到全国人民的关心、支持和监督。这就为监察委员会和监察工作注入了强大动力,同时对腐败分子予以极大的震慑。谁搞腐败,必被查,必被抓,必将受到法律的惩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工作,进一步进入法治轨道,全国监察工作有了法律遵循。《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权,反腐败有了法治“利器”,为开创反腐败斗争新局面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随着《监察法》的深入实施,将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严厉查处各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反腐败斗争将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我国政治更加风清气正。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监察委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这一重大举措,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現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这将使党的纪检和国家监察工作形成整体合力,组织领导上更加坚强,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动反腐败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工作与反腐败工作紧密相关,加强审计监督,不仅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而且能够及时发现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蛛丝马迹,为反腐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起到反腐败前行作用。

以上四项重大举措,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治国有方,体現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展示了党中央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我们相信,随着这些重大举措深入不断实施,一定能够巩固和发展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夺取反腐败斗争的新胜利。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20__年两会之前,人民网推出两会调查,“反腐败斗争”蝉联热词榜榜首,两会调查街采中,“基层反腐”成为各地网民较为关注的话题。两会期间,党和国家热切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反腐败的新战略、新部署、新动态上向人民群众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__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修改的一半内容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监察法的通过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作为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新增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选举了首任国家监察委主任——__,至此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实现了有机统一,这将进一步增强党内监督实效,深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针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新成立的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委同纪委合署办公,能有效解决监督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形成监督合力,扩大监督范围,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反腐败工作向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方向持续发展。

可以看到,不管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正是加强监督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对党员干部,还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都要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对其依法依规履职、秉公廉洁用权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敲响警钟,细心发现问题,全力提醒纠正,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内、放在监督的视角下,让权力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托孤遗诏特意强调不要轻视小事。纪委监委开展日常工作,一定要从小处着手,不放过任何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的苗头,因事而治、对症下药,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态常用,把人民群众痛恨的腐败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萌芽状态,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常提醒、常告诫,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加大监督力度,让监督成为反腐败的第一防线。

“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机关也必须接受监督,就像人大代表张硕辅所言“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全面的外部监督之下运行”。通过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内部监督等,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有利于纪委监委在预防腐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全党上下和全体公职人员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性,让反腐败的防线越筑越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民法总则》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规定胎儿此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亮点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8周岁。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亮点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须得到监护。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民法通则》把监护的人群分为两类,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此次《民法总则》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特别是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加强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亮点四:父母对孩子家暴,法院可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对未成年人来说,遭受家暴会使其蒙上心理影响,会对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危害,持续下去会影响监护制度本身的意义,如果没有严厉的惩处措施,对施暴者的暴行就无法起到震慑作用。此次《民法总则》规定了撤销监护权的情形,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极其恶劣的情况下,有关人员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请求。

亮点五:新增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解读:特别法人的类别可以弥补《民法通则》将法人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的空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设立、变更和终止,管理的财产性质,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承担的职能等都有其特殊性;合作经济组织既具有公益性质或者互益性,又具有盈利性。对这些法人单独设立一种法人类别,有利于其更好地参与民事生活,也有利于保护其成员和与其进行民事活动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给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实际、时机成熟。

亮点六:增加个人信息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在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情况下,《民法总则》的规定无疑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后盾。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亮点七:网络虚拟财产、数据正式成为权利。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嵌入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予以保护,不容侵犯。

亮点八:保护见义勇为。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正对“见义勇为未果”的尴尬局面,其明确规定见义勇为者不承担民事责任,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这一条款的确立,有利于通过立法来弘扬社会风气,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

亮点九:抹黑英雄烈士需担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因此,《民法总则》增加保护英雄烈士姓名权等权利条款,以扬善惩恶。

亮点十: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读:诉讼时效是为了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民法总则》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亮点十一: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可起诉。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解读:现实中一些未成年人遭性侵案件中,因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对于“性”意味着什么可能还一知半解而遭到蒙蔽,甚至许多未成年人慑于侵害人的恐吓而不敢声张。等到受害人成年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为了更好地保护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利益,《民法总则》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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