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的审查(热门17篇)

时间:2023-12-06 15:31:38 作者:温柔雨

合同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提供明确的争议解决机制,以防止纠纷的发生和升级。合同协议的范文是起草合同的一个参考,建议在使用时进行适度修改和个性化定制。

仲裁协议

_____协议(样式二)。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争议的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_____地点在北京。

我们同意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签字。

一九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北京_____委员会推荐的_____协议如下: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北京_____委员会根据其规则,_____如下争议: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的事项)。

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北京。

_____。

协议书。

我们双方愿意提请______________委员会根据其_____规则_____解决如下争议:

一、(争议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争议的事项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我们同意___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

合同。

第__________条约定的_____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并适用?_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规则。________________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当事人名称(姓名):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仲裁协议

__________代表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同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号船舶(船旗国:__________船籍港: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或者)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的财产所有人(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编码:__________)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当事人同意将__________号船舶同__________号船舶于____年__月__日____时(格林尼治时间或北京时间)在__________地方发生碰撞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和有关赔偿损失的金额,提交中国海事_____委员会裁决。

第二条?为请求赔偿的损失进行财产保全,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前向__________提交_________保证金或担保;由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前向_________提交__________保证金或担保。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对方提供担保并不视为已承认碰撞责任。

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完全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担保,另一方不得向法院申请扣押对方所拥有的船舶和财产。

第三条?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虽然双方达成协议,但一方没有收到对方提供的担保,或者担保逾期失效,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将不适用。

第四条?双方同意对方当事人对本方的碰撞损害进行检验并给予方便。

第五条?_____程序应当依照中国海事_____委员会_____规则的规定进行,_____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六条?除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协议和根据本协议进行的_____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本协议前言中所列名称、地址、传真号、电传号或邮或编码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中国海事_____委员会和对方。否则,一切按该地址邮寄的信件、文件等及按该号码传送的传真和电传,_____委员会或_____庭认为已经超过合理的时间即视为已经送达。

签字: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

仲裁协议的审查

1.仲裁协议未明确约定由本会仲裁的,属于未选定本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当事人选定本会:

(2)仲裁协议约定包含本会在内的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选定本会的;。

(4)仲裁协议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且上述地点是天津的。

2.仲裁协议约定诉讼,补充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的,属于选定本会;原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补充协议约定诉讼的,属于未选定本会。

仲裁协议约定由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补充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的,属于选定本会;原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补充协议约定由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属于未选定本会。

仲裁协议对解决争议方式未作约定,补充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的,属于选定本会。

仲裁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补充协议未重新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属于选定本会。

3.仲裁协议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履行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

(2)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为履行地。

4.仲裁协议约定由动产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以立案时动产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为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

5.仲裁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当事人所在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所在地;。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为其所在地。

6.仲裁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合同签订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

(2)合同中未载明签订地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7.保证合同与主合同分别为独立文本,保证人依据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向本会申请仲裁,应予受理。

仲裁协议的审查

与普通民商事纠纷相比,海事海商纠纷具有很强的涉外性。同样地,在对仲裁协议进行司法审查时,海事法官也经常面对涉外海事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涉外海事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广泛存在于海运提单、租船合同、造船合同等各类海事法律文本中,除了如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等特殊问题之外,涉外海事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需要面对的一个常见问题便是域外法的适用。这虽不是一个新问题,但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新实施,以及国内海事仲裁业不断发展而引起的对于仲裁与司法关系的新探讨,更为重要的是,海事司法对于涉外海事仲裁协议的审查在实践中的新积累,都为重新研究这个问题提供了新的背景和素材。本文拟从海事司法的角度出发,以域外法的适用为中心,对涉外海事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进行实证分析与理论探讨。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则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赋予了海事法院对涉外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权。实践中,此类争议除了以独立的申请确认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形式存在以外,还广泛存在于海事海商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审查案件中。

我国《仲裁法》没有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进行明确规定,早期的司法实践中也普遍存在以国内仲裁协议的效力标准审查涉外仲裁协议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仲裁法解释》,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由于上述法律文件明确了涉外仲裁协议审查的法律适用,故近年来,我国海事司法实践在此类案件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域外法的适用。

在明确了涉外海事仲裁协议审查案件中海事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后,法院在具体认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判方法上,同一般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并没有实质差别。法院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应以法律为大前提,以事实为小前提,以法律评价事实从而得出案件结论。在这一三段论的司法推理过程中,同任何一篇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一样,法官要做的主要是两件事,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涉外海事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案件中,在域外法的适用上,一方面固然会涉及到根据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问题、域外法查明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必然会涉及到与仲裁协议相关的事实认定问题,包括仲裁协议的确定及其解释等,这些事实既是确定准据法的基础,又是域外法评价的对象。因此,要正确适用域外法,有必要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对司法实践进行考察。

二、事实认定。

涉及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案件,首先应确定作为法律评价对象的、当事人系争的仲裁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在多数案件中,这并不是很大的问题,但依旧有小部分案件,由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或者发生了合同转让、合同条款并入等情况,导致作为司法审查对象的仲裁协议本身难以确定,此时首先要根据案件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签署协议的相关事实,来确定系争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本身的内容。

12月2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多用途船送审、详细、生产设计合同》,由被告一委托原告对其建造的四条多用途船进行送审、详细设计、生产设计及相关技术服务。同一天,原告又与两被告分别签订两份《设计服务合同》,由两被告委托原告对《多用途船送审、详细、生产设计合同》中的前两条船进行送审、详细设计、生产设计。后两被告均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两被告在答辩期内分别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一认为:其与原告签订的《多用途船送审、详细、生产设计合同》第八章争议的解决办法明确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达不成共识,进行仲裁。仲裁所在地为在中国上海进行。”双方对纠纷的解决约定由仲裁机关裁决,且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排除了法院管辖。被告二认为:根据《设计服务合同》第9条,当事各方约定了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规定因合同引起的争议将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地点为新加坡。该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受理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的是两份《设计服务合同》,该合同的第9条规定: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将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地点将在新加坡。该合同的仲裁条款属于涉外仲裁条款,由于当事人未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故应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与仲裁地新加坡法律进行审查。根据该国法律,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两份《设计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明确、有效和可执行的。故裁定驳回原告巴柏赛斯船舶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是涉及当事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的典型案例。该案中共有三份合同,均是月25日同一天签订的。其中第一份合同,是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中文版本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在中国上海仲裁。另两份合同是原告与作为共同船厂的两被告签订的英文版本合同,约定任何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将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地为新加坡。值得注意的是,这三份合同针对的标的物存在同一性,合同主要的权利义务约定也均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合同涉及的签约主体不同。现两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付款,原告既然选择在同一诉讼中起诉签约的其他两方作为被告,就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确定争议解决方式。因此,法院系通过对涉案实体争议涉及的主体这一事实的分析,从而认定涉案应审查的.仲裁条款为三方协议下的仲裁条款,并进而根据该仲裁条款的内容确定了应适用的准据法,最终通过适用新加坡法得出了该仲裁条款有效的结论。由此可见,确定仲裁协议是涉外海事仲裁条款司法审查的第一步,也是直接影响准据法确定、域外法查明的前提和基础,法院在对此进行事实认定时应综合考虑在案证据、签约事实以及纠纷实质等各种因素,从而确定涉案系争的仲裁协议内容。

确定了系争的仲裁协议之后,法院还面临对该仲裁协议进行解释的任务。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时候对于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约定不明确,有时候对于仲裁机构或仲裁地约定不明确,有时候甚至对于申请仲裁的意愿也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首先应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对系争的仲裁协议进行解释,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当然也是事实认定的一个步骤,在此基础上方能进行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域外法的适用。

当然,仲裁协议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合同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在规定上可能有所差异。但从根本上说,合同的解释是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说明,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一方面进行合同解释时可能尚未确定准据法,或者进行合同解释正是为了适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另一方面通过合同解释所认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是需要进行法律评价的最终对象。因此,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应尽可能地采用通行的合同解释方法,通过对合同文本、订约目的、磋商过程、交易习惯等多方事实的分析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例二:上海云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汇洋国际(香港)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就租船合同中“arbitration,ifany,inhongkongandenglishlawtoapply”的解释问题产生争议。被告主张该条款已明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而原告则认为该条款应解释为“如果要进行任何仲裁,适用香港法律和英国法律”,并未排除诉讼管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ifany”的文义解释,应理解为“如有任何争议产生”的省略语或者是一个英语语法中的语气词。因此,双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清楚,即双方已约定在香港仲裁,适用英国法律。香港法律是本案仲裁程序应适用的法律,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系争仲裁条款有效并可以实施。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租船合同纠纷应提交仲裁解决,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系争条款是当事人对涉案纠纷提起仲裁时的仲裁地点和所适用法律所作出的特别约定,不构成双方之间选择的唯一纠纷解决方式,并未排除诉讼管辖。故最终裁定本案应由上海海事法院审理。

在涉外租船合同中,“arbitration,ifany,……”是租约中常见的条款形式,在订租确认书(fixturenote)中,该仲裁条款通常作为格式条款包含于合同之中。由于涉外租约往往以英文订立,并不一定同时存在中文版本,因此,在海事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就上述条款有不同的翻译和理解,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对于上述条款的解释,在一些英美判例中有所论及。如在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英国王座法院认定“arbitration,ifany,byiccrulesinlondon”是一条有效并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并就该短语的解释作如下说明:作为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可以证明当事人双方有意将他们之间产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除非申请方能够充分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对于“ifany”的理解均是“若需进行任何仲裁”,否则根据一般商业常识,“ifany”就应被视为多余的词,或是作为“若有任何纠纷”的缩写。如按此解释,系争条款应理解为“若有任何纠纷,应在香港申请仲裁,并且适用英国法律。”按此解释,则应认定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单独订立了仲裁条款,即双方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清楚,从而排除了诉讼管辖。

但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有对类似条款进行审查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他字第36号复函中所针对的仲裁条款与本案系争条款基本一致。在该案中,当事人在租约第二十条约定:“g/aarbitrationifanytobesettledinhongkongwithenglishlawtoapply;如果仲裁,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适用英国法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条款的中英文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含义均为“如果提起仲裁,在香港适用英国法律”。这一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对涉案纠纷提起仲裁时的仲裁地点和所适用法律作出的特别约定,不构成双方之间唯一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未排除诉讼管辖。最终,本案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该项复函的精神,认为本案系争条款应解释为“如果提起仲裁,在香港进行,适用英国法律”,并就此审查意见按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四他字6号复函中认为:根据案卷记载,双方当事人均将本条款中的“arbitration,ifany”翻译为“若发生任何仲裁”。故与前一复函的结论相一致地,上海海事法院应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纠纷主要涉及的就是仲裁协议的解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一审法院在对协议的解释上运用了不同的方法,从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系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翻译的中文文本来解释合同条款,而一审法院则根据该租船合同文本的通常商业解释来解释此一条款。通常情况下,这两种方法均是合同解释的合理路径,但从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复函的内容来看,在涉及类似仲裁条款英文含义不明、可能存在多种中文翻译的情况下,尤其是仅涉及大陆当事人与港澳当事人的案件,我国目前的海事司法实践更倾向于通过中文翻译来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当然,本案中还有其他问题值得探讨。从两个复函的内容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均系根据仲裁条款自身的含义直接判断当事人有无选择仲裁、排除诉讼的意思表示,而并没有适用仲裁地法来判断仲裁条款的效力。这似乎隐含了在涉外海事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中,确定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先于域外法的适用,如果经过对仲裁协议的解释可以确定当事人没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我国法院就享有管辖权,而无需进行进一步的域外法适用。当然,当事人的仲裁意愿无论在哪个法域都是仲裁条款有效的必要条件,两个复函所认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使根据域外法进行评价或许也能得到相同结论,但在理论上,笔者认为这一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判断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审查方式依旧值得探讨。

仲裁协议

_____协议(样式一)甲方:________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乙方:_________(姓名或者名称、住址)。

甲乙双方就_________(写明_____的事由)达成_____协议如下:

如果双方在履行_________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自愿将此纠纷提交______________委员会_____,其_____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委员会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签字、盖章)。

2.说明。

_____是指由_____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公断,它是处理这类纠纷的途径之一。我国《_____法》规定,对婚姻、_____、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_____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_____。根据《_____法》的规定,_____必须经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有书面的_____协议,明确的_____组织,_____机构才能受理。因此,_____协议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内容才是合法有效的。一是当事人双方必须有_____的意思表示;二是必须明确_____的事项;三是应有明确的_____机构。如果协议中明确两个_____机构,则该协议是无效的,当事人应重新约定;如果协议中未明确具体的_____组织,则该_____协议也是无效的。因此,_____协议作为_____的前提,应当由当事人双方提供。否则_____委员会不得接受_____。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_____条款,依据_____条款,_____委员会也可以受理。

仲裁协议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经理。

乙方:______省__________县__________路_____号。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_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签订购销鲜蘑合同。合同履行中,因买方对卖方提供的鲜蘑的质量等级提出异议,导致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会仲裁规则,对双方合同中所涉鲜蘑的质量等级和双方如何继续履行合同作出裁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贸易公司(盖章)乙方:________县________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仲裁协议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确认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的仲裁协议有效/无效。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以__方式订立仲裁协议,内容为: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仲裁协议与仲裁程序

除了和解、调解,仲裁也是解决投资者与期货公司之间纠纷的有效方式。

仲裁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双方的纠纷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产生拘束力裁决的活动。仲裁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包括。

合同。

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在内容上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选择仲裁机构是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我国当前仲裁机构数量众多,为了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和低成本的解决,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在仲裁协议中应当择优选定仲裁机构。双方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选择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仲裁机构;二是优先考虑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大城市仲裁机构,这主要是因为大城市交通便利,仲裁机构条件优越,经验丰富,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三是选择就近的仲裁机构,以便减少奔波,节省精力,降低成本。

实践中,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仲裁协议有时因为存在瑕疵,导致双方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产生分歧,阻碍了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下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可能遇到的分歧进行解释说明:

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

争议发生后,投资者或期货公司申请仲裁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前述仲裁协议、仲裁。

申请书。

及副本。在仲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在此期间,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投资者、期货公司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

委托书。

申请受理后,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应当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投资者和期货公司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双方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投资者、期货公司。

选择仲裁员是仲裁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既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也直接关系着仲裁案件能否公正、及时地予以解决,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对此不可掉以轻心。双方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当把握三条原则:一是选择熟悉期货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仲裁员,二是避免选择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仲裁员,三是按照仲裁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仲裁员。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投资者和期货公司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不开庭。在进行审理过程中,仲裁不公开进行,双方协议公开的,也可以公开进行。投资者或期货公司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延期。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投资者或期货公司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中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双方可以质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投资者、期货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投资者、期货公司的最后意见。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投资者、期货公司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仲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投资者、期货公司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应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约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即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其仲裁协议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行为能力是公民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但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故该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签订仲裁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__(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确认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的仲裁协议有效/无效。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以__方式订立仲裁协议,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协议内容)。

__(写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无效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仲裁协议书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定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

当事人: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日期:

日期:

是仲裁协议与仲裁协议书

1.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仲裁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2.仲裁地点。仲裁地点的选择对仲裁程序的进行至关重要。双方当事人选择在哪一个国家或地区仲裁就要受该国或地区法律的制约,特别是该国强制性法律的制约。我国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在仲裁地点的选择上可考虑:(1)在中国仲裁。对于中国当事人来说,这是最理想的仲裁地点。(2)在第三国仲裁。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到对方所在国仲裁时,可以共同选择在第三国或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另外,在以前的实践中也有些当事人喜欢采用在被诉人所在国仲裁的条款,即如果双方不能就在中国进行仲裁达成协议,仲裁条款规定在被诉人一方所在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但特别应注意的是,由于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境内已设立了为数众多的地方仲裁委员会,如果再如此规定,事后如需在中国仲裁就很容易因仲裁地点或仲裁机构不明而发生争执,最后有可能导致根本无法执行原来的仲裁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依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所涉仲裁协议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就目前我国的状况而言,不宜再作此种规定。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机构。如双方同意由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仲裁庭的组成;如同意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4.仲裁程序规则。除上述内容外,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还可以约定其他与仲裁有关的事项,如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分摊、放弃对裁决的上诉、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使用的语言等项内容。当然如果是选择在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些内容可省略,因为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对这些内容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只需在合同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与仲裁适用的规则就可以了。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推荐的示范仲裁条款为:“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争议的事项)。

(1)……。

(2)……。

(3)……。

当事人名称:当事人名称:

地址:地址: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意:仲裁机构的名称一定要准确。)。

格式二。

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年月日签定的合同第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当事人:

签名(盖章):签名(盖章):

日期:日期:

仲裁协议书

兹就乙方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xxx之违纪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对乙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方经研究决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方的实际情况,并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方对甲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且向乙方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方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方或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甲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或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方(或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方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乙方:xxx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协议书

甲 方:

住 所: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市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乙 方:____机械总公司

住 所: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 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上述双方当事人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就综合楼工程签订了《____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________)。现双方一致确认凡因该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支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述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签订地点为____省__市。

本协议自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____建筑工程公司(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 方:____机械总公司(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协议书

我们同意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地址 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 签字

一九××年××月××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推荐的仲裁协议如下: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其规则,仲裁如下争议:

3.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的事项)

当事人名称、地址当事人名称、地址

签字签字

××年××月××日于北京

仲裁协议书

出卖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月__日。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号房屋间,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_______起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

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的总额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导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争议的解决办法: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人争议,均应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立约人:

甲方:_______(签章)乙方:(签章)_______。

仲裁协议书

一、由二被诉人补发申诉人从19xx年8月1日至庭审之日的岗位工资20250元并由第一被诉人****公司从庭审之日起每月如期向申诉人支付岗位工资。

二、由被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原系第一被诉人下属单位xxx厂的职工,因当时的政策需要借调到****厂,在该厂一直在管理岗位,后期申诉人的岗位一直是该厂的第三产业乡镇企业负责人。在1996年8月申诉人到第一被诉人的下属单位办理内退手续,该单位却把申诉人按照待岗职工处理,按照下岗职工的岗位工资38元/月计发,不认可其应有的岗位工资。20xx年12月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时,也没有认可其正式岗位的岗位工资待遇。

申诉人在借调之前的工作岗位为批料员,在借调之后的工作岗位是乡镇企业的负责人。xxx厂现在是第二被诉人的下属单位。

综上所述,申诉人根据被诉人关于退休人员、其岗位工资在退休时应当享有的有关规定,申诉人享有仲裁请求所述的权利。为了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仲裁协议书

甲方因与乙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对于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xxx仲字【20xx】xx号)裁决的事项不再履行。

二、双方确认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前款约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甲方承担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承担的各项社保费用,乙方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乙方承诺: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解决双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次性终局处理协议。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

五、双方在签订本协调协议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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