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用13篇)

时间:2023-12-11 16:13:51 作者:QJ墨客

工作方案是为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挑战而制定的详细计划。以下是一些经过验证和实践的工作方案范文,它们可以帮助你在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果。

【工信方案】泾阳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49。

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环境,扭转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条块结合原则,采取。

穿透式。

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和属地原则明确整治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p2p。

homs。

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构标的,不得自筹,不得

明股实债。

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不得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不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具备完善的风控手段与内控管理;保险机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保险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实现监管套利。非持牌机构不得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应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严厉打击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

吃利差。

pos。

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跨界开展金融业务,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应与传统金融企业保持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互联网企业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予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

防火墙。

众筹买房。

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

首付贷。

性质的业务。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3

个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县保险行业自律小组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县工业发展局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联合县委网信办依法予以处置。县住建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县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对各自管辖行业企业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镇办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和本辖区内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按照属地原则,各镇办对注册地在辖区内的法人和分支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担负整治工作责任;切实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源头维稳措施,制订处置方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由人行泾阳县支行开展业务实质认定,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整治过程中相关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依法实施必要的账户查询。各分领域整治工作的县级牵头部门负责领域内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排查,于

7

20。

7

10。

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县域内互联网金融企业花名册。各镇办要对本辖区内。

6

个重点领域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排查,于。

7

20。

日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查情况报告和行政区域内法人和分支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名册。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县公安部门。

各有关部门、各镇办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对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县级分领域牵头部门于

12。

31。

日前形成分领域整治报告,各镇办于。

12。

31。

2017。

1

月底前将全县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

交易所。

交易中心。

金融。

资产管理。

理财。

基金。

基金管理。

投资管理。

财富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

网贷。

网络借贷。

“p2p”

股权众筹。

互联网保险。

支付。

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分领域牵头部门和各镇办要通过发布公告、建立举报制度等措施,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鼓励通过网站、电话等多渠道举报,推行

重奖重罚。

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各有关部门、各镇办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边整边改、标本兼治,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认真研究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针对涌现出的新方向、新业态,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要及时研究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强化纵向信息传递,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体制,增强监管力量,避免监管空白。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监管,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人行泾阳支行要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县委宣传部、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中、省市的政策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政策解读,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开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县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要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_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4月12日。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我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置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二)属地组织。各省级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金融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称地方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领导小组报备。各地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金融办(局)或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条块结合。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工商总局会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总局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中央宣传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公安部负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中央维稳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四)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2016年5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报备。同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情况进行清查。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和总结。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形成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整治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应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完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用,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风险管理分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的政府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打击和整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和保护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规范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的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53号,以下简称《省方案》)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实施方案》、《指导意见》和《省方案》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利用互联网开展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

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有效地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

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护好法律和风险底线。

保护支持合法合规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区别对待,分类施策。

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有较大风险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风险隐患较小的,采取有效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监管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涉嫌恶意欺诈、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积极稳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根据违法违规情节的轻重和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整治过程中的次生风险。

坚持整治工作的公平、公开,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省方案》以及本方案的工作分工及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各项业务的认定标准,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

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假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实行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严禁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

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计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三)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股权众筹平台应将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实施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的业务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根据业务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

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断业务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原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

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各类交易场所;市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及未取得注册地省份人民的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不得在我市开展业务。

(八)民间投融资机构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三、综合施策,提高整治工作效果。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

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

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稳妥建立举报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区可根据工作实际稳妥建立举报制度,视情出台相应举报规则,设立举报平台,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有效线索,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的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

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

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的专项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认定。

(五)加强内控管理。

由“一行三局”、省及市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各有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

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有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的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防护服务。

四、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主要负责同志、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信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及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指定相关处室或部门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统筹。

根据《实施方案》、《指导意见》以及《省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成立八个整治工作办公室。

相应的牵头部门为:市金融办牵头负责p2p网络借贷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银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股权众筹领域专项整治,江苏证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保监局给予指导、协调;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各类交易场所和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两个领域的专项整治;人行南京分行营管部牵头负责第三方支付领域专项整治;市工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市维稳办牵头负责全市投资理财类机构的普查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清理整顿工作的正面报道,并防范清理整顿工作中网络、自媒体等传递不实消息。

各分领域牵头部门负责制订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设计工作表格,负责统一政策口径、指导督查、信息报送以及工作总结,并督促各区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工作,各区人民的政府统筹成立联合工作组,整合力量、形成合力,联合开展规范整治工作。

对于交叉嵌套领域企业和业务的专项整治责任由领导小组根据“穿透式”监管要求,研判本质属性,确定责任部门,切实解决“监管真空”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及以后的日常监管、长效管理全覆盖。

(三)属地负责。

各区人民的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内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专项整治,承担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各区、开发区(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并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

(四)协调配合。

加强市政府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市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八个分领域牵头部门提出要其它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全力支持,原则上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两部门应参与到各个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五)督促指导。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实施方案,各牵头单位负责制定相应领域的工作方案,指导各区、开发区(园区)开展工作,并适时开展督查。

强化上下沟通、左右衔接,定期将工作动态报送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汇总至省领导小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送。

第一阶段:准备部署阶段(5月20日—5月31日)制定我市总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领导小组,召开各区和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部署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阶段:摸底排查阶段(6月1日—7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6月17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联合工作小组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情况、风险状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于7月20日前报送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清理整顿阶段(7月21日—10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对照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开展督查和评估。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于10月1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于10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及时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经验,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

第五阶段:验收总结阶段(11月21日—201月10日)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

各区、开发区(园区)、各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12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与2017年1月1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_

2020年4月19日。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国家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中国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经营金额大、涉及面广、社会危害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社会反映良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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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理风险,防范处理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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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经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经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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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经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经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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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经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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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经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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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经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它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

(五)加强内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经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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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一)部门统筹。成立由人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推进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汇总提出长效机制建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工商总局根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成立分领域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对各项业务合法合规性的认定标准,对分领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划分界限作为整治依据,督促各地区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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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理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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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院等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自律规则,实施必要的自律惩戒,建立举报制度,做好风险预警。

(四)共同负责。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金融管理部门省级派驻机构与省(区、市)金融办(局)共同牵头负责本地区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对于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相关部门应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由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治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账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给予必要的账户查询便利。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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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此项工作于7月底前完成。

(二)实施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理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11月底前完成。

(三)督查和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地方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同步于11月底前完成。

112。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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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报国务院,此项工作于3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组织保障,建设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整治工作始终。

(一)完善规章制度。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要求和监管规则。立足实践,研究解决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抓紧明确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穿透式”监管规则。

(二)加强风险监测。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征信为互联网金融活动提供更好的支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理快速反应机制。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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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惩戒机制,开展风险教育,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20年4月19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场力度空前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拉开大幕,这将令近几年勃然兴起、亦乱象丛生的互联网金融业态面临变局。

《财经》记者获悉,4月14日, 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当日,国务院批复并印发与整治工作配套的相关文件。据悉,文件由央行牵头、十余个部委参与起草。

在这份统领性文件之下,按照“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个别部委负责两个分项整治方案。由于此次整治涉及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密切配合参与其中。

据了解背景的权威人士介绍,这场专项整治行动是针对互联网金融在迅速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乱象,经过广泛征集意见,酝酿近一年之久,在2015年9月前后形成了方案初稿,原计划今年春节前后发布,后因计划调整至今。

在全国性专项整治正式启动之际,相关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的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一直在进行中。

2015年底,“e租宝”被深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官方报道称,“e租宝”非法吸收存款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

今年4月,百亿级理财平台“中晋资产”被上海警方查封,20余名核心成员在机场被截获。近日,上海浦东警方对上海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部以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刑事立案。

有消息称,今年以来,北京、上海以及深圳等地先后暂停有关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投资类企业的注册。3月底,北京市更是出台了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的政策。4月12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会员企业全面暂停房地产众筹业务。

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支付清算协会、证监会等牵头组建。业界认为,这打破了金融分业监管的格局。该协会旨在通过自律管理,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经营。

在经历了几年的爆炸式成长后,互联网金融行至十字路口,曾经的虚热将退烧。而在过去一段时间,政府部门和业界就互联网金融是否应该监管、如何监管,一直存在争议,也曾尝试将其纳入监管范畴,不过进展并不顺利。

直至去年以来,以p2p倒闭风潮所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飙升,社会压力和经济连锁反应明显,引致监管层痛下决心整治乱象。

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各类业态分由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截至目前,网络支付已经形成相对成型的监管制度,银监会发布了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保监会于去年7月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其他监管法则仍未最终落地。

业界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在“弱监管”状态,存在明显监管漏洞和监管空白。

一位接近银监会的权威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正在征求意见的p2p网络借贷暂行管理办法已暂时搁置,将吸收这次整治经验,修改完善后再发布。与此同时,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其他领域的监管细则未能发布,业界预期这次专项整治活动,将使得这些监管政策的出台面临调整。

《财经》记者接触的多数专业人士认为,全行业整肃和清理固然必要,有助于肃清行业乱象、规范业务模式,业界可以系统梳理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脉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为监管部门下一步行业规范发展建章立制提供参考,尽可能避免系统性风险出现。

这几年国内的实践证明,互联网金融花样翻新很快,常常是监管政策尚未落地,行业便会迅速“变种”。互联网金融在注重用户体验和追求极致效率的过程中,容易忽视金融安全与风险控制,偏离金融的本源。因此多数业界人士希望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科学搭建监管框架,前瞻性设计政策体系并准确评估政策影响。

对互联网金融乱象进行整治,监管层实际上早就在放风。

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针对互联网上一些动机不良或者经营手段不正确,特别是欺诈,要有一些专项整治,有问题的机构不仅需要监管和自律,还需要整治。

回溯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互联网金融”的字眼,“包容”和“创新”是当时的关键词。进入2016年,更明显的是“整治”和“监管”,《财经》记者接触的多位业界权威人士,亦从实践层面证实了这一点。

普遍看法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有其内在原因和积极意义。互联网金融的定位主要在“小微”,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使得其具有典型普惠金融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与此同时,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还有助于过去游离在正规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融资走向合法化和阳光化,遏制民间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现象频发的势头。

近几年来,互联网支付特别是移动支付的快速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繁荣,电子商务所需的创业融资、周转融资需求和客户的消费融资需求,推动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形成。

但是2015年以来,行业发展问题不断暴露,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上日程。

据第三方网贷资讯平台网贷之家统计,自2011年p2p网贷平台上线以来,截至今年3月,国内累计成立的p2p理财平台达3984家,已有1523家公司倒闭或者跑路,问题平台占比高达38%。

目前各监管部门正在加速制定监管细则之际,业界人士相信,这场突如其来的专项整治,必将深刻改变中国互联网金融格局和业态。

据悉,这场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由国务院主管领导牵头统筹。一位知情人士透露,相关部门曾考虑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先关闭所有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平台和业务,再将符合相关标准和监管要求的机构和业务逐渐放开,不过这一思路很快被否。

到2015年10月前后,这次专项整治的初稿基本形成,进入部委之间征求意见和修改阶段。

据一位权威人士透露,由于涉及部委较多,各方对一些具体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原计划的发布时间一再延后。直到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相关部委还在讨论是否将互联网金融企业广告治理、首付贷等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业务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畴。

再比如说,p2p网贷的整治工作到底是由银监部门牵头还是地方金融办牵头,也曾存在争议,最终方案确定按照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进行属地管理原则,p2p网贷的专项整治由地方金融办主导,其他金融部门配合。

据悉,这次整治的重点将涉及网络投资理财、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态,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广告治理等相关业务。各界普遍关心的p2p网贷等新型互联网金融理财,将是这次整治的重点领域。

这次专项整治的一大特点是,公安部门将深入参与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4月,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联合办公室联合公安部、央行、证监会等在内的11部委开始联手整治p2p非法集资,处置了一大批涉嫌非法集资的p2p机构。例如去年9月以来,深圳 p2p 网贷平台融金所、国湘资本等被经侦调查,12月“e租宝”涉嫌违法经营被调查。

“e租宝”揭开了行业违规操作的真相。据新华社报道,“e租宝”通过“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障眼法制造骗局,非法吸收存款5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人,资金除了部分被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个人挥霍、维持公司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和广告炒作。

一位地方金融办主任对《财经》记者透露,目前已经收到相关部门要求启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相关文件,p2p网贷是风险高发领域,将是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领域之一。

互联网保险也是本次专项整治的一大范畴。据悉,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方案由保监会发改部牵头和统筹,人身险监管部、财产险监管部、中介监管部和稽查部等部门参与。一位接近保监会的知情人士透露,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主要包括整治从事互联网保险和类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的资质和经营方式。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获得迅猛发展,各种形式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和形态纷呈,鱼龙混杂,既有各种所谓奇葩险种,也有很多假借互联网保险之名、行集资欺骗之实,更有在组织形式上试图突破现有监管的底线。由此显现出很多来自互联网以及其他领域的互联网保险从业者,对于保险以及互联网保险的认识还有待完善。

上述接近保监会的知情人士表示,经营互联网保险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因此本次整治的一个重点便是检查经营互联网保险的机构的资质。

4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信息,对“中晋系”相关联的公司进行查处,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在出境时被公安人员在机场截获,其余20余名核心成员于4月5日也被全部抓获。

警方信息显示,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上海及其他省份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精选_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扎实开展我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我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风险情况,清理整顿问题机构,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增强参与主体风险防控意识,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强化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盈亏自担的意识氛围;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发挥互联网金融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中的促进作用,有力推动我省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强化协作。专项整治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政府和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做好本地区、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办发﹝2016﹞21号和银发﹝2015﹞221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穿透式”监管方法和“注册地”归口管理,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明确界限,守住底线。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准确预判各领域风险,控制处置节奏,防范风险蔓延和叠加,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分类甄别、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专项整治,不搞例外。

边整边改,着眼长远。坚持安全与效率相结合、创新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规范经营行为,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对象和整治内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各地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贷机构;以网贷名义开展经营,涉及资金归集、期限错配等行为,脱离信息中介本质,异化为信用中介的机构;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开展合作业务或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均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业务须符合直接借贷标准,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贷、代替客户承诺保本包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平台不得未经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股权众筹”等字样,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等金融业务。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帐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和占用客户资金。4.房地产领域互联网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企业,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得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推动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逐步取消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机构,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对无许可经营支付业务的机构,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等,视情分类处置,依法整改一批、规范一批、取缔一批。

(四)地方监管的相关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1.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应当合法经营,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2.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以及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品现货市场等行业未经允许不得建立互联网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在利用互联网平台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违反银发﹝2015﹞221号的有关要求,利用互联网开展p2p业务;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活动;不得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向消费者提供“首付贷”、“众筹买房”等场外配资产品或者各类变相进入房地产市场消费贷款。

3.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控股集团(包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应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不得进行关联交易,严格遵循相关业务规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虚假宣传和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三、整治措施。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规范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账户须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跨行支付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依托数据统计监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帐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流向等进行实时、全方位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帐户的监督和管理,严禁从业机构违规挪用投资者资金,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开展企业宣传和广告资讯监测检查。工商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金融广告发布市场准入清单和禁止发布的负面清单制度。工商部门、宣传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市场和工商总局广告大数据平台等,对互联网等载体的宣传和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准确界定互联网金融虚假违法广告内容,依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对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列入重点监测对象,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及宣传管理部门应予以持续关注,及时发现识别越界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四)加强技术应用。充分利用公安、工商、网信、通信管理、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现有行业信息库、大数据检索、工商注册信息等数据信息,采取数据比对、碰撞、分析等手段,全面摸清我省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五)组织线下巡查防控。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有效整合公安、工商、税务、通信等部门以及第三方资源优势,贴近一线,开展全方位、立体化社会面巡查,广泛宣传互联网金融有关政策,全面收集互联网线下从业机构信息,实现社会面无缝隙巡查防控。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邮箱或开设网上举报平台等方式,全天候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信息应及时分类汇总,报当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在查实举报线索后,参照有关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社会危害程度等实施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七)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坚决清理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明确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遵守信息披露规定;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和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实施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评估认定。

(八)加强内控管理。中央驻鲁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管理职责,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排查。要依据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和《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要求,加强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内控管理,既要鼓励创新发展,又要明确违规界限;要用足用够各类监管手段,及时防范化解、处置风险隐患,逐步建立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统一组织领导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日常协调、指导、调度等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和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商务厅分别根据国家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和省政府要求,制定分领域专项整治方案,成立分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抽调精干力量,全力组织实施,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省领导小组要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市要全面组织好辖区互联网从业机构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切实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和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同时承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责任。省金融办要发挥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总牵头责任,同时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情况的整治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负责做好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本领域、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做好互联网金融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准入管理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省商务厅负责对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同时负责商品现货市场的行业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非法金融活动,及时通报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监管工作。省通信管理局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负责做好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维稳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维稳工作。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全省公安机关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各市公安机关在各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省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五、方法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5月—7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别对照有关专项整治内容和标准,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情况进行拉网式清查,全面摸清本辖区(或行业领域)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情况,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底档。对跨市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各市政府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注册地在省外但在我省开展线下营销的,应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有关省协调共享信息。在摸底排查时,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固定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销毁、转移证据。对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有关摸底排查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2016年7月20日前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8月—11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结合银发﹝2015﹞221号文件和有关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规违法经营活动进行分类处置。对基本符合国办发﹝2016﹞21号、银发﹝2015﹞221号以及专项整治子方案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视为“合规”,应对其实施持续监管,鼓励支持规范发展。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清理整顿总结及相关统计数据于2016年11月2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和评估阶段(2016年10月—11月)。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的摸底排查和清理整顿情况开展自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专项督查和中期评估,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于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逐级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月)。专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各市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分别对本地区和本行业摸排清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写出总结报告和工作建议,于2016年12月3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报送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分领域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全面摸清我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底数,始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职责,逐步探索建立和健全完善符合我省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的长效机制。

(一)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情况交流和信息沟通,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对一些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问题,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妥善予以化解和消除。对产品、业务交叉嵌套,需要综合全流程业务信息以认定业务本质属性的,有关部门应共享数据,会商认定业务实质,认定意见不一致的,应报上一级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专项整治过程中相关牵头部门确有需要获取从业机构帐户数据的,经过法定程序后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帐户查询便利。

(二)注重方式方法。专项整治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敏感度高、难度大、风险极易传导等特点,处置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和风险传染,引发处置风险的风险。因此,专项整治工作必须采取积极稳妥的治理措施,讲究方法和策略,定点清除,留有余地,先后有序,张弛有度,区分不同风险领域,妥善化解各类存量风险,有效进行风险隔离,切实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三)完善配套制度。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分析本区域、本行业互联网金融状况。跟踪有关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监管规则制定动态,加强地方监管机制建设。加快推进我省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水平;依托我省互联网金融协会,逐步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探索引进第三方监测评估机构,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工作机制。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开展正面宣传教育。要加强舆情管控,对误导性、煽动性、欺骗性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坚决予以删除。要充分应用各种媒介和载体,采取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投资者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要以适当方式、统一口径,适时公布案件和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影响。要强化政策宣讲,发挥媒体正面引导作用,引导投资人依法有序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6月15日,据获悉,保监会已于近日向地方保监局下发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

目前,地方保监局根据保监会要求,相继制定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在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后,地方政府已经成立了整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工作小组并制定了相应方案,此次地方保监局的实施方案主要是针对互联网保险。”一位知情人士表示。

根据梳理,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的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方案涵盖寿险、产险和中介机构。其中,涉及上述保险机构共性的问题大致包括:保险机构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问题;保险机构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的问题。

对于寿险机构,排查互联网中短期业务管理情况,规范中短期产品在互联网领域的发展是其重点内容之一。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告诉记者,“例如,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不实、片面或夸大等误导性描述;中短存续期产品存在的.流动性风险、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利差损风险和销售误导风险等问题,都被纳入排查内容。”

对于产险机构,由于其经营涉及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融资性保证保险等业务,这类业务经营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是否落实到位,投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措施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的银行保函等情况,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是否全面到位等问题亦是重要检查内容。

此外,保监会和地方保监局还要求严查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例如,擅自开设虚假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站、微博、公众号的行为;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渠道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信用进行虚假宣传销售、非法集资的情况。

“《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务经营者必须取得保险经营资质或中介资质。”一位保险机构人士对2记者说道,“目前,的确存在一些互联网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或移动终端开展保险业务的问题,这些互联网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利用微博、微信等客户端蒙蔽大众,试图打监管的擦边球。”

对于保监会本次整顿带来的影响,一位保险机构互联网部门人士告诉记者,“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上的经营行为都是规范、合规的,寿险公司在中短存续期新规出台加之偿二代实行的背景下,已经在调整业务结构,产险公司也更为谨慎地与一些p2p平台的合作。不仅如此,多数保险公司已经梳理和自查开展或参与的p2p网贷和股权众筹、互联网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广告等业务。”

据表示,“监管机构对此进行专项整治的前期或者首要工作是摸底排查,其中如果是对互联网中介平台在代销产品层面的合作是否合规进行管制则相对容易,对于保险机构而言只是暂时丧失一部分标准化产品收入,毕竟网销规模当前尚小,并不会影响太多;对于互联网中介平台则丧失了相对较好的产品提供方、信用背书方。如果是整治与互联网信贷平台之间的违规合作,最大的问题是对互联网信贷平台资质难以评定,这在短期内也难以解决。”

XX局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自第xx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启动以来,xx社区党支部通过动员部署学习廉政知识、观看警示教育片、上党课等多种方式,扎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系列活动,取得初步成效。

一、召开动员部署会,统一社区党员干部思想认识。

x月x日,社区工作队联合党支部组织召开第xx个党风廉政教育月动员会,宣布社区教育月工作方案,明确方法步骤、目标内容,强调要强化思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提高政治站位,坚定不移推进队伍全面从严治党,扛起政治责任,慎重如始保持管党治党高压态势,以自身的模范行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二、组织好学习教育,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基础。

x月x日,组织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再次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法规,党员纷纷表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做到警钟长鸣、时刻警醒自己、持续反腐,切实增强全面从严治党系统性、创造性、实效性,推动社区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抓好正反典型的学习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x月x日,通过开展学习先进人物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七一勋章”获得者xx、“全国优秀共产党员”xx等同志先进事迹,通过典型带动作用,激励了党员干部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模范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积极为社区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x月x日,组织观看了党风廉政警示教育片,通过反面典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得思想防线,以良好的作风扎实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四、上好廉政党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x月x日,组织开展党纪法规和德廉知识大讲堂活动,社区第一书记为全体党员干部上了一堂以《讲规矩、守纪律,做良好从政环境主动营造者》为主题的生动的廉政党课,并通过现场提问、互动抢答等方式检验干部职工学习效果,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学习效果,进一步增强了职工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营造了崇廉尚洁、诚实守信的浓厚氛围。

XX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xx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xx省燃气管理条例》、《xx省气瓶安全条例》等规定,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燃气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市住建局《xx市城镇燃气行业2020年“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近期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排,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以燃气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充装运输等环节为重点,全面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充装、非法倒灌、非法运输、超期不检、废瓶在用”等违法违规行为,针对违法违规燃气经营、使用企业和场所,坚决停产一批、取缔一批、整改一批,规范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规范燃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事故防范能力,促进我区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运行。

组长:xx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副组长:xx区住建局局长xx区府办副主任成员:xx区住建局副局长xx市公安局xx分局副局长xx区市场监督局分管领导xx区交通局分管领导xx区应急局分管领导xx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分管领导任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办公室下设专项工作小组:

(一)企业经营监督组:

组成人员:区住建局4人、区应急管理局1人、区市场监督局1人、区公安分局1人、区消防大队1人。

会同新闻媒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民众安全意识;

负责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共安全监督组:

组成人员:区住建局2人、区公安分局2人、区应急局1人、区市场监督局1人、区消防大队1人。

负责对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

依法查处经营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市场经营监督组:

组成人员:区市场监督局2人、区交通2人、区住建局2人、区公安分局1人。

工作职责:负责对无证无照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的违法行为等进行查处;

负责个体工商户经营瓶装燃气供应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行为的查处;

负责对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各镇(街):按属地管理原则认真配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的检查和宣传,负责辖区内瓶装气的安全监管。

三、

整治范围和重点(一)整治范围此次xx区辖区内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储存、充装、经营、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气行业所有领域(液化石油气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等公共场所)。

(二)整治重点1.重点整治在用及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场站未落实安全设施有关规定行为,消防设施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未落实安装告知、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等工作,相关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问题。

2.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气瓶充装、燃气运输和非法储存、倒灌、分装、掺假、销售瓶装燃气等活动,坚决遏制擅自设点、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3.重点打击非法充装、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报废液化石油气钢瓶,擅自排放残液和修理改造拆解钢瓶等危险行为。

4.加大餐饮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院、企业食堂瓶装气化间和流动商贩、烧烤摊、农贸市场等)燃气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燃气和超期气瓶、报废气瓶等行为。

5.加大燃气存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石油气瓶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6.加大燃气设备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四、工作步骤(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6月30日)。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列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要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重点企业(场所)重点排查,不留死角和盲区,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11月30日)。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对重点单位实施明查暗访,重点检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应急准备、应急预案、值班值守情况,确保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严格整改闭环管理。对责任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的要挂牌督办;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对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并严厉查处。

(三)巩固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加强督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辖区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区直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燃气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互通,建立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违法行为,要立即向有关部门移送。要大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有效打击各类违法分子的嚣张气氛。

(三)坚持统筹兼顾,实施标本兼治。各有关部门要把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与危化品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针对燃气使用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大查处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达不到基本燃气安全要求的单位、场所,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业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对不认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推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五)认真。

总结。

汇报。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各项活动并进行总结。于7月1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别对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认真进行总结,将“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总结以及简报、照片等佐证材料报送到区住建局。照片要求标明时间、地点、活动内容,格式为jpg。

宣城市贯彻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1。

2015。

221。

21。

号)精神,深入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排查及整治工作,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认真落实。

“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规范我市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整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探索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其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突出重点,全面整治。集中力量对辖内。

p2p。

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广告宣传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同时兼顾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与开展的各项业务,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做好风险评估,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整治,不搞例外。

“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1.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应坚持信息中介功能,为借贷双方自由撮合成交提供便利。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发放贷款,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以及将融资项目的期限错配、期限拆分,不得虚假宣传、虚构标的、强制捆绑销售,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不得销售理财、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业务和股票配资业务,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等。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

“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循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等性质的业务。

“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实质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业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服务宗旨。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护或者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pos。

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限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

p2p。

”“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通过梳理清理后,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加强全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全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研究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或者网络平台,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举报渠道和违法违规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与奖励,奖励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明显不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者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的相关情况。对难以评估认定的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请市领导小组综合评估认定。市级认定不了的,提请上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估认定。由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应对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全市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全市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市领导小组”),负责总体推进我市专项整治工作,做好工作总结,健全长效机制。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和市人行共同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市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市金融办分管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人行、银监、工商质监、住建委等部门派员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清理整顿方案建议,督促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协调推进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市财政局安排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在市领导小组领导下,市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各地比照市里成立以分管金融工作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落实整治方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有关部门及各地领导小组成立情况和方案制定情况要向市领导小组报备。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缓急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本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地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承担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与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兄弟地市的沟通联系,做好跨区域专项整治的衔接配合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

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开展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人行)。

牵头开展。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协助做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督促辖内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宣城银监分局)。

牵头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协助做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督促辖内保险业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保险协会)。

牵头开展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辖内证券、期货、基金等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宣城银监分局)。

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牵头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提供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方案明确的相关字样的企业注册信息,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对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市工商质监局)。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对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经信委(信息化办、国资委))。

牵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

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问题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责任单位:市信访局)。

根据上级财政规定落实有奖举报办法,对专项整治活动提供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按照市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省直对口单位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对我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支持。同时,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承担互联网金融各分领域整治任务,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源头维稳要求,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

市直相关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

6

30。

7

15。

7

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

11。

月中旬完成。

各地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组织自查。市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

11。

月中旬完成。

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形成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整治报告,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

12。

2017。

1

月底前完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彻整治工作始终。

立足我市实际,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各类创新业务,探索监管规则和方法,向市级金融管理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积极研究互联网金融领域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体制不适应等问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对跨界、交叉型互联网金融产品实施

“穿透式”监管。

探索互联网金融产品集中登记制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实现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加快推进全市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发布系统。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扩展技术支持系统功能,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加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指导下,制定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建立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的约束力,开展风险教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全覆盖的监管长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做好本工作方案的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河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选】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2016。

21。

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5。

221。

2016。

21。

2016。

24。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认真落实。

“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具体要求,深入整治各类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规范行业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促进我县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争当蚌埠市全面冲刺全省第一方阵排头兵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和保障。

1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2

.突出重点,全面整治。集中力量对。

p2p。

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和跨界金融业务、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金融广告宣传等重点风险领域开展整治,同时兼顾互联网金融各种业态和各项业务,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

3

.加强监管,全面覆盖。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活动,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坚持问题导向,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4.

明确职责,条块结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上级要求和本方案部署,组织本行业、本系统认真开展各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充分调动各方资源,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5

.分类施策,边整边改。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坚持边排查边清理边整改,化解风险的同时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对症施策,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1

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

.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应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1

.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2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

.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种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通过实质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

.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定,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1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宗旨。

2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

pos。

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

成立五河县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专项整治工作县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金融办和人行五河县支行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维稳办)、县信访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国资局)、县住建局、县农委、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局、县政府法制办、县银监办等部门负责同志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县金融办和人行五河县支行共同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县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人行五河县支行、县市场监管局、县银监办有关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人行五河县支行、县银监办、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等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清理整顿方案建议,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协调推进各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和《指导意见》明确的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分工,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分领域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相应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组织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县领导小组报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同时切实承担起辖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1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指导开展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承办县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

.人行五河县支行负责配合县金融办承担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

.县银监办负责与县金融办共同牵头开展。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协助做好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督促全县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

4

.县银监办负责牵头开展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指导督促全县保险业机构配合开展专项整治。

5

.县民政局负责对养老机构开展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治。

6

.县发改委负责对其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

7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清理整治;对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提供名称和经营范围含有方案明确的相关字样的企业注册信息,根据综合认定意见,对违法违规互联网金融业务采取整治措施。

8

.县住建局负责与金融管理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共同对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治。

9

.县商务局负责对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电子商务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10。

.县农委负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资金合作社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专项整治。

11。

.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专项整治。

12。

.县经信委负责联系通信单位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技术支持。

13。

.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互联网金融及风险专项整治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会同公安部门做好舆情预警,防止散布恶意虚假信息。

14。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问题,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15。

.县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接待受理和信息报送。

16。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为专项整治提供法律支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相关地方性规章制度拟定、修改、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监督。

17。

.县委政法委(县维稳办)、县法院和县检察院按照县领导小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级对口部门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工作支持。同时,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指导督促各乡、镇(管委会,下同)专项整治工作。

“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整治体系;按照源头维稳要求,负责本辖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限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

p2p。

”、“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出台举报规则,畅通举报渠道,鼓励通过电话、微信公众号、网站等方式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进“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明显不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由金融管理部门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和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全市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按照本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并于

2016。

7

10。

2016。

7

月上旬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在县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别摸底排查乡镇区域或牵头负责领域情况,并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完善本乡镇或本行业清理整顿方案县通讯单位提供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和网站备案信息(主办单位名称或网站名称)中含有

2016。

7

20。

日前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此项工作于

2016。

11。

10。

日前完成。

县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乡、镇进行督查和中期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督促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健全相关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

2016。

11。

15。

日前完成。

县领导小组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形成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报告,于

2016。

12。

10。

2017。

1

20。

日前完成。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组织保障,以整治工作为契机,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按照边整边改、标本兼治的思路,抓紧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贯彻整治工作始终。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难度较大,事关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重要工作,及时协调重大问题,认真督办重点案件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工作流程,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推动工作落实定期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重大情况随时上报专项整治工作要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全面摸清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情况,逐户建档。对存在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列出清单。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问题要全部列入整治范围,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处置方案,落实责任部门,明确整治期限。对本乡镇区域内出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由各乡、镇领导小组成立专项工作组,采取领导包案、挂牌督办等方式,切实清理整顿。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注意把握尺度时机,做好风险评估和预案,依法、有序、稳妥地防范处置风险。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以案说法,用典型案例教育群众,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投资人关切和诉求。以适当方式公布案情进展,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在清理整治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快互联网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五河县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努力形成依规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工作方案

一直牵动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神经的专项整治方案终于曝光。昨日,一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在业内流传,引发关注。由于网传的是电子版,加之没有落款,文件真实性成为焦点。

昨日下午,南都记者从广东一位监管人士那里求证到该方案的真实性。

据此份经南都记者求证确实由国务院发文的整治方案,对于当前包括p 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在内的互金行业提出了明确整治方案,其中特别提到,对于互金行业将采取严格准入管理,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 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昨天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

方案:一年期整顿将分四个阶段

4月14日国务院召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随后,互金行业陷入监管风暴来临的阴影中。但由于方案迟迟未对外公布,业内尽管风声鹤唳,各家平台均不敢轻举妄动,但监管的每一个动作无疑都牵动着行业敏感的神经。智能理财平台神仙有财ceo惠轶表示,在风险爆发与监管升级的大环境下,p2p网贷经历了一场信任危机,整个行业进入到必要的调整期,业务开展处于相对低谷。

第二、第三阶段为实施清理整顿和督查和评估,时间到2016年11月底,要求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的政府对牵头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同时进行自查;第四阶段为验收和总结,要求对各领域、各地区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准入:未取得资质不得开展业务

南都记者留意到,在专项整治中,此前一直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采取备案制的监管思路出现较大变化,方案提出要“严格准入管理”,要求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内文同时强调“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

据悉,对于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方案同时要求,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

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从各地看,年初以来,北京、上海、深圳等省市的工商部门先后停止“投资类”、“互联网金融类”等企业注册登记。

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陈智诚对南都记者表示,从方案看,尽管具体标准未明确,但未来,p 2p等互金平台可能要走牌照制或者准入制,但具体标准未明。

红线:不得设资金池、不得放贷

在此次方案中对于p2p和股权重申多条红线,包括:p2p网络借贷平台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

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那么,上述要求会让哪些平台面临被整顿的可能性呢?

“若按监管的要求,90%的p2p平台存在违规行为,必须进行整改或者被清除出去。”广东互联网金融行业副秘书长朱明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仅资金池、不承诺本息保障、不得进行资金错配三项,就让大多数的p2p平台面临被整治的风险。

广州e贷联合创始人朱青山表示,关于不得发放贷款这一现象,尽管大部分p2p平台都已回归信息中介的定位,但也有少部分平台,如活期产品的p2p平台,会有发放贷款的嫌疑。陈智诚表示,方案中指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老生常谈的问题外,方案对于p 2p特别指出,p 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此举被解读为将导致不少平台备受考验。

“现在大部分p 2p平台都是用债权转让模式运作的。”陈智诚表示,债权转让模式成为主要模式的原因在于,如果让借款人独立在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话,主要是工作量太大,而且时间太长,对于实际业务影响比较大。目前的平台中,特别是车贷、个人信贷、消费金融,都是以债权转让运作。

跨界:严禁“首付贷”性质业务

除了对平台划出红线,方案还注意目前房地产、私募等行业通过互联网运作存在的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利用p 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特别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此外,对于部分平台通过互联网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提出明确禁止。

“互联网对金融进行了创新式的改造,但这个过程中,不少平台通过互联网打合规擦边球,在业内非常常见。”陈智诚表示,这些行为在方案中均被明令禁止。

而除了不同行业打擦边球的跨界产品将成为整治对象外,互联网金融中涉及到的集团化风险也被方案提及。根据方案,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对此,陈智诚认为,某些多牌照金融集团原来可以通过在p2p挂保险资产等方式,实现相对合法的资金通道,现在随着集团“防火墙”制度的建立,估计将会受到较大影响。

重点整治措施

1、“穿透式”监管思路明确

南都记者从方案中看到,为了防止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监管盲区,方案多次提到对互金要采取“穿透式”监管。广州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广州e贷总裁方颂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意味对于互金的监管将打破“身份”的标签,从业务的本质入手。不管一家创新金融机构的名称、标签是什么,模式有多创新,按照穿透式监管原则,它的每一步行为都可以找到相应的监管条例去约束。

据悉,按照此前的分类,股权众筹归证监会管、网络借贷平台由银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则由保监会来管。方颂指出,相比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而言,监管总是滞后的,更严峻的问题在于。

互联网金融机构中各种金融业务的交叉、混业也给以机构监管为主的监管方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穿透式监管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更有利于监管快速地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2、建立“重奖重罚”制度

从方案看,配合专项整治,还将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方案指出,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

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

方颂认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即将上线,设立的互联网金融举报平台,除了给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一个举报的窗口外,一些较大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也需要群众提供线索侦破。

3 。强化资金监测

方案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

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陈智诚认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意味着自融、资金流向不清晰、税务等问题都将全面暴露,目前的p2p平台大部分都要先开始内部整改了。

方颂表示,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来源都比较容易调查清楚,问题主要是资金去向,到底钱流到哪里去了,资金去向应该是未来监管的重点。

不过对于银行存管的问题,不少平台认为短期推进较为困难。朱青山表示,由于银行存管的推进受限于多方,不是p2p平台单方面能决定,目前确实还有不少平台暂时无法做到资金托管。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1、工作目标

落实《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2、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指导意见》明确的分工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 1、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2、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3、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4、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1、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2、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3、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的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

《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升支付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防范支付风险,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安全与效率兼顾 、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监管标准一致性的原则,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经营模式,清理整治无证机构,遏制市场乱象,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支付机构坚持服务电子商务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坚持支付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二)工作原则

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全面分析支付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和各种乱象带来的风险隐患,加强组织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全力。

突出重点,着眼长远,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支付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风险开展整治,有效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取得实效。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依法依规,维护稳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整治工作。对涉及资金风险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置,讲究方法节奏,稳妥处置风险,避免引发群体性的事件。

落实责任,信用约束。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备付金行为的支付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严肃追究无证机构以及为无证机构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或接口的相关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的责任。充分发挥信用约束作用,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信息公开、公示,让无证机构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整治重点和措施

(一)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

1.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雨花石整改监督力度。

一是强化客户备付金监测管理,及时预警客户备付金安全风险,加大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

二是定期、不定期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安全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开展抽检、核查、整治,重点抽检业务不规范、风险问题较多且经营亏损较为严重的支付机构。

三是因地制家采取监管措施,增强支付机构的"红线"意识和备付金银行的责任意识。对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挪用备付金行为的支付机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对未尽职发现甚至与支付机构合谋的备付金存管银行,采取限期改正、警告、罚款、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备付金存管业务等措施进行处罚。强化备付金存管银行关于客户备付金损失的责任,必要时要提供流动性支持。

2.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以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为基本目标,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要求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统一缴存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加强账户资金监测,防范资金风险。研究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账户的统一设立和集中监测。

3.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

4.支付机构开展中等支付业务必须通过人民银行中等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加强对社会资金注射的实时监测。推动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共同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应向人民银行申请清算业务牌照。平台建立后,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的业务应全部迁移到平台处理。直接取缔支付机构与银行直接连接处理业务的模式,确保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落地。

5.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按照问题控制、结构优化、提供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一般不再受理新机构设立申请,重点做好对已获牌机构的监管引导和整改规范。对于业务许可存续期间未实质开展过支付业务、长期连续停止开展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风险隐患的机构,不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处理各种违规行为,坚决撤销严重违法违规机构的支付牌照,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

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工商注册信息、客户或商户数量及分布、交易规模、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资金规模、存放情况,与其它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跨地区一世国、层层转包业务、与其他无证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挪用、占用资金的可能,相关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

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可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采取集中曝光和处理的方式,整治一批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非法开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典型无证机构,发挥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秩序。

三、职责分工

人民银行是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单位成立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

(一)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整治职责分工。人民银行负责客户备付金的监管,加大客户备付金专项整治和执法力度,查处和纠正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情况以及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不规范、客户备付金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足等问题,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并组织实施,改变支付机构通过客户备付金分散存放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的情况,指导清算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建设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省级人民的政府负责牵头处置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造成的风险事件,在业务、维稳、信访、舆情等方面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督促当地公安机关对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职责分工。人民银行负责总体部署及统筹协调工作,牵头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组织中国银联、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排查梳理无证机构提供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及时出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政认定意见。

对违规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依法追究责任。组织在相关网站以及媒体公布无证机构名单,发布风险提示。会同有关部门稳妥做好相关资金风险处置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社会群体性的事件。牵头做好工作总结,研究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工商部门依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机构情况,将失联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经人民银行认定为经许可从事支付业务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合作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配合提供相关机构的工商登记监管信息。公安机关负责对有关单位移交和群众举报的无证机构可疑线索进行梳理分类,对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根据人民银行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依法进行查处。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联、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协助开展无证机构排查、调查取证、风险提示等相关工作。省级人民的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制度和处置预案。做好本地区维稳工作。在省级人民的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省金融办(局)、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省公安厅(局)、省工商局等单位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

四、时间进度

(一)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工作。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2015年客户备付金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督促挪用、占用备付金的支付机构限期补足资金,监督备付金存管银行和支付机构落实整改要求,于2016年8月底前制定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强化客户备付金安全监测管理,全面排查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等风险隐患,摸清风险底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二)无证机构支付业务整治工作

1.深入排查,制定方案。排查梳理无证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根据排查情况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涉及风险处置工作的,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商户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及维稳方案,确保不发生群体性的事件。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2.集中清理,分类处置。各有关部门、各省人民的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整治和责任追究工作,对无证机构根据情况区别对待、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3.总结工作,完善机制。和地方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与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完善制度措施,推动建立无证机构常态化整治工作机制。此项工作于2014年1月底前完成。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6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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