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女性消费者论文(专业16篇)

时间:2023-11-21 13:00:42 作者:飞雪

范文范本的发布是为了推广和弘扬优秀的文学作品,促进写作水平的提升。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的范文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消费者行为学论文

随着营销学理论的出现、发展和行为科学知识体系的成熟,西方消费者行为研究者们越来越认识到消费者导向观念和行为科学的知识体系对研究商业战略和分析商业实践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如今越来越多的具有不同专业和学术背景的学者特别是具有心理学背景的研究者加入这一领域的研究,使这方面的研究突破了传统经济学实证研究传统,更加注重商业实践中对消费者心理与行为定性分析,从而大大提高对营销活动的指导性与启发性。

一、消费文化、价值观理论与消费者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研究发现消费者行为与购买决策中受到以下因素影响较大,如消费文化、价值观、象征性符号等。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使人们重新认识了消费者,也极大地丰富了消费者行为学的理论。主要有理论有:

1.符号价值理论。符号消费理论(semiotics)认为:消费行为已不是单纯的需要满足,消费的前提是商品必须成为符号。消费行为是一个系统,它维护着符号和组织完整,消费行为是一种沟通体系、一种交换结构。符号学为研究和分析在特殊环境下的现象产生机制提供架构。消费者消费过程能产生两方面的符号价值:提高消费者自我认同感的自我符号价值和提高社会认同感的社会符号价值。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分析了消费者在市场中是怎样理解象征性意义的。研究认为,符号的文化意义主要表现在品牌意义上,品牌管理是被用来创造和维护认同感等象征性意义的主要方式。消费者在选择品牌时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在构建他们的自我概念并产生自我与品牌联系。对消费者来说,对品牌形象的认知和品牌与消费者或特定相关群体的密切程度是高度相关的。符号价值理论研究表明: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决策时,不仅注重产品效用,而且还注重产品的符号价值。产品满足消费者物质需要这只是表象,更重要的是产品的符号价值或象征性意义才能让消费者忠诚。

目前消费者行为学理论的研究重点是消费者在追求不同的消费和生活方式来改变自己的生活环境时所体现出来的创造力上。研究表明,消费者在广告与营销刺激作用下倾向于认为自己是“独一无二”的。这种自我感觉影响了消费者反应与决策,并通过认同感、利用价值以及追求能够体现个人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消费得以实现。

二、消费决策理论发展与消费者体验。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消费者主权进一步得到确立。学者们开始注重研究人的本性(人格与自我)与消费者行为的关系对市场结构与营销策略的影响。有关研究主要有消费者选择理论,对选择中的信息过程理论和多重态度模型。近年来主要集中研究消费体验、介入以及消费者知识等。随着全球化时代到来同,对消费者行为的跨文化研究也开始悄然兴起,这些使得消费者行为理论结构和概念进一步拓展。

消费体验论主张把消费者包括幻想、情感和兴趣的行为称为“个人体验”,认为消费行为是一个消费者受内在动机驱动而寻求个体心境体验的情感经验过程。通过对信息过程与消费者行为的个人体验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对大多数的购买者行为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解释,传统消费者行为研究却忽视了消费者体验这一重要问题。如对于诸如休闲活动消费、消费者审美观点、象征物含义、消费者对于多样性变化的追求、对于享乐消费的反应、产生心理情绪的原因、在艺术上的渴望、白日梦、创造行为、情感、娱乐等很多行为就只能从消费体验论中得到深入的理解。有研究还进一步证明了在消费者购买决策中,消费者花费的金钱数额、购买的产品价格、购买欲望等既受情感和认知的作用,也受消费者自我调节力的影响。这可能是未来消费者行为研究的新领域。

h.krugman早在1965年就提出了“介入”的概念,但直到80年代初,这一概念才对消费者行为研究产生真正的影响。对消费者介入研究目前多集中在理论要义的概念界定(主要包括介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介入类型、介入性质、介入级别或强度等)、理论模型和度量模型构建、实证研究等方面,同时介入模型研究也是建立在对相关产品或服务、兴趣、特定活动的一般性介入问题的层级式概念化基础上。研究认为,介入有三个基本的衡量因素:一是与消费者体验的兴趣强度相关的介入强度,以反映评估消费者介入的程度;二是介入方向,以反映面向产品本身、广告、购买和购买决策,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三是介入的持续性,用于区分持久介入和情态介入。介入与消费者的价值观和自我概念有关。

随着“消费体验”、“介入”、“消费者知识”、“情绪”、“情境”等观点的引入使消费者行为分析变得更加富有实践意义,这些对消费者研究已超越了以往主要关注购买过程的范围。

文档为doc格式。

关注消费者心理论文

通过网络营销手段,消费者掌握的货物信息更加全面。在网上购物时,消费者通过移动终端,能同时看到很多商品,不再受传统购物方式的时间、地理位置的限制。现在网络售货平台越来越多,也越来越细化,例如,京东更倾向于电子产品,小红书更加倾向于美妆产品,消费者有了更多选择。另外,网络营销手段避免了传统营销方式中售货员过度推销的现象,消费者能根据自己的想法自行选择购物种类,消费范围变大。

2.2购物更加具有针对性。

在传统营销中,商家总是采用各种手段来刺激消费,影响消费者理性购物。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会通过比较,确定最物美价廉的商品。网购平台不断丰富,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种类到更加专业的平台购物,让消费更加理性和公平。

在网络营销中,消费者和商家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信息交流。消费者在进行购物时,会有大量的浏览足迹,而这些足迹往往会被商家获得。通过这种方式,商家能够了解到消费者的购物需求,并制定科学的营销方案。另外,通过网络营销手段,消费者能够主动地向商家表达其购物意向。商家可以听取消费者的意愿,或者让消费者参与到商家的产品设计中,为其定制个性化的产品,增加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3企业运用网络营销的策略。

3.1科学利用。

“互联网+”优势网络营销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各大企业要加大对网络营销手段的重视,不断丰富自己的`网络营销技能。将各项业务加入到互联网中,科学地运用网络营销手段增加企业的价值。在发展网络营销手段时,企业要将信息化技术应用到产品的设计、生产、经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信息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强化互联网环境下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发展注入新的力量。

3.2保证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企业发展的灵魂。无论采用何种营销手段,企业首要任务是提高产品的质量。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才能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网络购物中,虽然消费者选择范围越来越广,但对消费产品质量的信心越来越小。因此,在提升网络营销手段的同时,应该保证产品的质量,从而获得消费者的信任。

3.3打造特色商品。

网上购物消费人群主要是年轻人,对潮流和个性化的要求很高,应针对这部分消费者打造个性化的产品。网络营销时,雷同商品很多,企业只有通过打造个性化商品,发展特色,才能吸引更多消费者。

3.4提高物流效率。

物流是网络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物流效率是企业营销成功的重要内容。提高物流效率,能有效提高消费者购物体验,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4结束语。

网络营销是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企业应把握网络营销特点,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掌握当代消费者心理和行为特点,通过提高服务水平和消费者购物体验,有效发挥网络营销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注消费者心理论文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消费行为的基本主体,所以研究家庭消费是一个不小的课题。中国改革开放不仅使经济・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而且给中国的婚姻和家庭结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这一系列的变化也深刻地影响着中国家庭的消费。

今年来中国家庭规模出现向小型化发展的趋势,以前的几代人一家变为一两代人一家,这样的变化,家庭结构的变化展现出比较的时代性和典型性,由此给家庭消费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

(1)在消费内容上,从量的消费?质的消费?感性消费转变。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

高,消费主要内容已不再是吃饱穿暖等数量化的消费模式,量的消费时代已经。

过去,高科技的创新与市场化,为中国家庭迅速过渡到质的消费时代奠定了基。

础。为了最求更高的情感需求家庭消费的感性取向越来越明显。

(2)在消费心理上,从功用消费?体验消费?符号消费转变。传统观念注重商品的'使。

用寿命,越耐用越好,强调的是商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功能。然而当代家庭的消。

费追求远不止如此,他们把消费看作社会识别的标志用消费来彰显身份地位修。

养。

(3)在消费的逻辑上,从功能组合?系统组合?格调组合。商品不止满足了家庭的物。

质需求,还满足了家庭的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家庭消费成了家庭的自我写照,展示了家庭的个性。

(4)在消费理念上,从物质需要?精神需要?生态需要。物质资料是维持家庭正常运。

转的基础,然而在家庭结构急剧变化的社会背景下家庭消费结构也从物质消费。

转向对精神产品的消费。在生态消费的观念下,家庭的自我化逐渐向社会化转。

变,创造天人合一的消费环境。

在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过程中,家庭结构呈多样化,如:空巢家庭・丁克家庭・单亲家庭等。其中单亲家庭在近年来越来越多。如同飞速增长的经济一样,近年来中国的离婚率一路狂飙。据相关数据显示,我消费者行为学论文国离婚率已连续七年递增,平均每天有3800个家庭解体,离婚使家庭经济能力下降,家庭消费缩水,单亲家庭的主要消费支出大部分用于子女。

关注消费者心理论文

摘要:在购物领域中,网络营销手段已经占据了重要位置。现代网络营销正在改变人们的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同时,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也对网络营销提出了新要求。要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消费市场上取得一席之地,企业必须掌握目前人们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变化动态,为消费者打造个性化产品,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关键词:网络营销;消费心理;消费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论文

为了克服传统电子商务的交易时间,地域的限制,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达到。为消费者带来全新的购物体验。提供大量的商品和服务的空间。使消费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便宜的,各种各样的商品和服务。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交易,但是。我们也看到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处于被动地位。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狗已经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巨大的影响改变了消费者的态度,其价格便宜,品种,最新的信息和各种优势吸引越来越多人进入电子商务的同时电子商务消费者的问题日益突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是:产品质量的不安全感,假货泛滥,网上商品描述与实物相符,虚假广告,在线消费者欺诈,支付不安全,卖方发送接收延迟付款后,货物,服务的空缺,霸王侵权方面,商品配送问题,返回的困难,投诉很难解决各种消费者密切接触的权利之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也可能损害几个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率的提高。新商品和服务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舒适和便利。与此同时。新产品的复杂性和危险性也越来也难以被消费者认知南于竞争的激烈性。使得经营者通常只会将对自己有促进作用的信息公诸于众。而对产品的缺陷和瑕疵的相关信息,则不愿意公布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缺乏使得消费者与经营者、制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越来越严重。

关注消费者心理论文

学龄前儿童的情绪、情感虽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由于皮层下中枢的活动仍占优势,故此期儿童的情绪易激动、不稳定,常见的心理异常有以下几个方面:异常表现:

反抗行为:他们对家长提出的要求总回答“不”,家长常感到自己的权威受到威胁。

专家点评:这种行为是自我意识独立的一种表达方式,属正常发展的表现。家长应予理解和尊重,适时地进行引导,这一阶段会很快度过。

异常表现:发脾气。儿童已经开始独立并且知道自己的需求,但还不知道如何表达其感受,常表现为赖在地上、踢腿、挥舞手臂、大声哭闹。

专家点评:小儿发脾气的原因常是疲劳、家长未能满足他们提出的要求或反复批评某些行为等。在避免儿童自我伤害的前提下,不要特别留意正在发脾气的幼儿,并尽可能转移孩子注意力,事后给予安抚。不能随意惩罚幼儿,只告诉他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异常表现:遗尿。北京友谊医院中医科副主任医师陈海明介绍说,小儿5岁以后仍会发生遗尿症。遗尿大多发生在夜间熟睡时。

专家点评:对于无器质性病变的小儿,中医主张滋阴壮阳,如六味地黄丸或金匮肾气丸,5岁以下小儿按大人量的1/4服用。对有遗尿现象的孩子应耐心寻找原因,努力帮助孩子树立自信心。

异常表现:咬指甲和吮手指。这是婴儿与生俱来的反应,它能给孩子带来安全和满足感。

专家点评:吮指和咬指甲多在安静、寂寞、饥饿、睡眠、身体疲倦而自寻安慰时出现,家长应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和安全感。

异常表现:手淫。学龄前小儿常常因为外生殖器局部积污刺激、裤子太紧或骑车摩擦发痒而去抚摸外生殖器。有的孩子可能由于缺乏玩具和游戏,也有些小儿因睡眠习惯不良,醒后不肯起床。

专家点评:作为家长应仔细查明原因,给小儿安排合理的作息时间,提供充足的游戏机会以矫正不良习惯。若对学龄前儿童手淫行为处理不当,会造成儿童自恋,不愿意与他人接触,注意力不集中等问题。

异常表现:攻击破坏行为。有些小儿在游戏时会表现出咬、抓或打伤别人等攻击性行为。有些小儿常因好奇、取乐、显示自己的能力或精力旺盛无处发泄而无意中破坏东西,有的小儿则是由于无法控制自己的嫉妒、愤怒或无助情绪而有意地采取破坏行为。

专家点评:这些小儿或因遭受挫折,或是模仿成人的行为,或为引起父母或老师的注意等。父母和教师可在制止其行为后,带他(她)到安静的地方,让其自己反省,学习控制自己。还可帮助孩子使用适当的方式发泄情绪,如运动、做游戏等。(北京友谊医院宣教科郑杨)。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电子商务这1新型的商业模式,对于全世界经济已经经开始发生重大影响,为了使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并且在全世界经济发展中施展更为显着的作用,咱们迫切地需要通过制订相干法律来对于其加以规范。因而,总结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钻研电子商务法律的含意,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的法律问题制订出对于策,就显患上尤为首要了。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剂因以电子交易以及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流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瓜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瓜葛主要表现为1般商业流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瓜葛以及电子商务所独有的社会瓜葛两个方面。与之相对于应,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份,即1般商法以及特殊商法所组成。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流动,但从其本色上讲,并无扭转商务流动的基本属性,依然属于商务流动的范畴,仍然合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般商务流动的法律规范,合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

(1)问题概述。

电子商务的呈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利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但也对于传统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法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因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或者弱势地位。因为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动类型繁杂、隐秘性强、监管难度大,这也给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史无前例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缺少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历的市场准入、资历认证轨制。

传统商业流通企业的开业需要患上到工商、消防、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的审批以及监管,而企业或者个人开办网上商城,不需要任何资金保证,仅向当地通讯管理部门申请icp证书,便可展开网上商品流通业务。

(二)虚假网络广告泛滥,缺少有效监管机制。

传统的商务流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于面”的情势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所要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扬以及图片。这类了解仅仅是1种虚拟化的了解,这就容易致使经营者故意夸张产品机能以及效用、提供虚假价格、施行虚假服务许诺。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进程中常常请求交易对于方提供良多个人信息,对于于消费者所提供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少网站并无象事前许诺的那样采用保密措施。这必然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也使患上消费者因为耽心个人隐私以及交易安全患上不到有效的保障而抛却了网上购物,影响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举证难且司法程序繁杂造成消费者维权难。

目前的网上交易程序10分简单,产品销售商通常不随产品开具相干收款凭证给消费者,也没有保存交易记录,消费者投诉时没法出示正规购物发票或者有效凭证,致使销售商不认账。此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于网上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讲仍显繁琐,消费者常常感到费时、费力,良多消费者因耗不起时间,最后不了了之了,受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法患上到保障。

(2)对于策。

面对于在消费者权益维护领域遇到的新问题,咱们可以从下列方面采用对于策:。

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完美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在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相干法律规范,内容1般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请求的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迫切需要。所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干措施中,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并完备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体系应属重中之重。只有将电子商务中呈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瓜葛及时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并有效地规范电子商务流动,才能使泛博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患上到法律保障,从而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确立以及完美电子商务中市场准入轨制、资历认证轨制。在激励电子商务发展的条件下,以立法的情势规范电子商务行动,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历、市场经营行动、组成方式等,使电子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历”,相符《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中的被投诉对于象的前提。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电子商务行动的监督管理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答电子商务网站的开设在技术标准、装备容量、人员配备、经营项目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执行经营强制许可轨制。

履行消费者举证责任颠倒,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因为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于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10分有限,对于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要挟,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念。对于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依据诚信原则来分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进1步扩展举证责任颠倒的规模。此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讲仍显繁琐,消费者常常感到费时、费力。应综合相干法律关于简易程序以及尤其程序的有关规定,针对于这类小额的消费金额树立1个与之相适应,又能高效力解决问题的简易的诉讼程序,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

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对于于消费者网络隐私的法律维护,应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是对于经营者合法获得的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和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获得消费者的许可或者法定授权的规模以内;2是对于经营者非法取得消费者隐私的制止性规定。固然,切实加紧有关隐私权维护的立法工作,并修订相干的法律法规,使隐私权的维护在我国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以解除消费者对于泄漏个人隐私和首要个人信息的耽忧。

综上所述,只有树立完美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轨制,才能为消费者营建1个优良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

消费者权益法论文

3月15日,消费者又迎来了自己的节日——消费者权益日。我局以“3·15”维护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为契机,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的通知》(郑质监发[2015]15号),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宣传载体,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大力开展“3·15”质量维权、质量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现将开展活动情况如下:

为使本次“3·15”活动得以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在2月伊始便开始着手制定今年“3·15”活动计划。计划的制定,充分结合了质监工作职能和中牟县区域经济特征,内容涵盖了质量、标准、计量、食品以及特种设备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全局十二个科室都从不同角度落实了具体的工作计划。

3月15日上午,为做好宣传咨询活动,在最繁华地段设立咨询服务台,派出了专业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3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和维权服务活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前来咨询。

一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信箱,接待消费者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发动全社会提供重大案件及其线索,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案源。

二是运用板报、条幅、宣传手册等法律法规宣传载体,向社会宣传维权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是组织开展3·15”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设立现场举报投拆、检验速测等多种服务项目,突出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法律法规宣传。

四是让百姓了解计量、关注计量、从中得到实惠,我局组织人员零距离走进“青年路”社区、“东风路”社区、走进大街小巷,围绕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民用四表”、“医疗卫生在用计量器具”、“出租车计价器”、“食品定量包装”、“眼镜配制”进行宣传,为现场群众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咨询等,解答民生计量、食品安全等问题,设立宣传台,向社区群众宣传有关质量、计量知识,携带标准检测设备,免费为社区群众检定称量器具、血压计、检测眼镜。活动当天共免费为社区群众检测血压计46台、眼镜32副、换镜片11个,电子秤15台(件)、台秤12台(件),发放宣传材料1800多份,接受咨询150多人次。

此次活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全市营造了“质量兴县”的良好氛围,让百姓更好的了解到质量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我局在做好质量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同时,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现场讲解、谈话了解、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督促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3·15”已悄然远去,但我们的维权行动的步伐却没有停歇,我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使命依然在肩。为此,我局将紧抓“3·15”契机,进一步开展各项工作,强化监管、热情服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企业的正当利益,提高了广大消费者及广大企业的质量法律意识,也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摘要:消费者安全权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主要矛盾。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安全权最有力的保证。第一,制定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网络消费者合理的冷确期,赋予网络消费者以反悔权和撤销权,对不良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第二,健全电子商务监管体制,建立网络交易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第三,建立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对电子商务商家的资质、信誉、规模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按比例提取一定的电子商务保障金;第四,明确诉讼管辖权,如采取约定管辖原则、被告人所在地管辖原则、电子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等,保护消费者通过司法渠道维权;第五,健全和发展在线投诉、在线纠纷解决、在线网络信任评估、在线网络信息共享等机构,拓宽消费者安全权法律救济途径。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

一、现状。

二、消费者安全权。

四、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的立法现状。

五、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现实问题。

(一)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模式下消费者安全权的法律保障,可以介入的现行法律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广告管理条例》《民事诉讼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针对传统交易行为制定的,而在电子商务模式下,很多法条的适用性不足,针对性差,强制力弱,建议性的指导较多,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比较笼统和含糊,缺乏更具体的细则加以援引,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空白。当网络交易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安全权保护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在网络消费者维权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和困难。

(二)监管缺乏。

目前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只需要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出具身份证和公司基本情况,就可以在网络上以开店或其他形式进行网络交易活动。而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国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书、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商品质量检验证书、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certificateauthority,ca)核发的认证证书等的监管非常缺乏。在实践中,获得以上资质后再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商家少之又少,一旦发生网络交易纠纷,很难找到网络经营者追究责任,消费者安全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国家行政部门追责权和网络消费者维权都很难实现。

(三)诉讼制度存在缺陷。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一旦发生法律纠纷,最权威、最具有强制力的途径就是进入司法程序。这就难免要涉及诉讼的管辖权问题。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有以下三种情况的诉讼管辖权确认原则:首先,被告住所地管辖权原则;其次,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原则;再次,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协议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院管辖权原则。此法条放之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具体法律纠纷时,法律的适用性问题就凸显出来。网络交易时网络经营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地不再像传统交易那样具有明确的物理场所或地点,经营网页或网站也是虚拟的,而且还可以随时发生变化,网络消费者很难确认网络经营者的住所地或经营地的确切地点,合同的履行也是通过网络交易完成的,只有有形商品的物流配送是依靠传统的物流方式进行的,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也存在着诸多困难。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网络无国界的特点面前也显得无所适从,各个国家的法律从立法到实践都存在着巨大差别,如何确认最密切联系各国也无法达成共识。由此可以看出,诉讼管辖权原则也就无法直接适用。无论是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各个国家都不愿放弃管辖权,这就造成了诉讼管辖权的双重叠加或空白。而网络格式合同大多是从有利于经营者的出发点而制定的,对网络消费者存在着不公平性。

(四)缺少救济途径。

六、强化网络消费者安全权法律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时间和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需求,法律体系的相对落后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纠纷越来越频繁和复杂,为了电子商务的有序健康发展,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研究和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在立法上,应以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基础,以优先体现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原则,以拓展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精神,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全球性等特点,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权利,以确保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大实现。学习和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先进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经验,给予网络消费者合理的冷静期,赋予网络消费者合法的反悔权和撤销权,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责任划分细则,强化网络经营者所应尽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同时,应制定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和条款,网络经营者将电子商务保障金存于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当网络经营者对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时,网络消费者可以向第三方电子商务保障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以保障金赔付的方式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传统的司法程序和诉讼方式需要针对电子商务实际进行改革和创新,线上受理、线上调解、线上仲裁、线上起诉等网络交易纠纷,也应该有更多的网络环境解决方式。总之,需要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特点制定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安全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健全电子商务监管体制。

目前在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制度,是依据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20条规定:“对于申请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的主体身份,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必须进行严格审查。”由此可以看出,网络交易经营者的准入许可,是由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做出的。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大多是具有民间团体的组织性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资质,另外,不同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者根据自身情况的不同,对网络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标准和要求也不尽相同,导致最终准入结果的不同,这样混乱的现象会严重阻碍网络交易的发展。因此,需要国家行政部门介入和制定统一的网络市场准入标准,并将这一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国家行政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更好地履行对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职责。此外,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国家行政机关应该明确和细化对网络交易市场的行政管理权,让网络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明确知悉在哪些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进行消费维权。同时应该强化国家行政机关的强制权,例如通过与公安、司法、银行等机关的合作,查询和冻结相关账户,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传唤和调查等等。

(三)设立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

依照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的原则,可以建立责任保障金制度。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也可以借鉴和采用电子商务保障金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商家的资质、信誉、规模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按比例提取一定的电子商务保障金交由第三方管理机构保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一旦出现网络侵权纠纷,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网络消费者给予优先赔偿。对于信誉较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一定的罚款并适当提高电子商务保障金,必要的时候可以撤销其电子商务准入许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诉讼管辖权。

1.约定管辖原则。

为了防止网络交易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不确定性,双方或多方网络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达成共识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并在电子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践证明,这是解决电子商务中发生纠纷时最好的诉讼管辖权归属的方式。

2.被告人所在地管辖原则。

如果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团体组织,则其经营场所、办公地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纳税管理部门地点为其所在地;如果被告人是自然人,则其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可视为所在地。网络交易纠纷的被告住所地往往是非物理性质的不明确固定地点,在线交易的方式使得在线交易主体中被告的所在地也无法认定为被告的网络服务器或终端服务器的地址,而且网络服务器或终端服务器的地址也可以随时发生变化,因此网络交易纠纷的被告人所在地无法确定,进而以被告人所在地管辖也就无法确定。所以,在无法确定被告人所在地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的法院来行使诉讼管辖权。

3.电子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

电子合同的履行地也存在不容易确定具体地点的问题,也可能存在多个履行地的争议,这样就造成了以电子合同履行地管辖原则的无法适用。因此,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中事先通过协商约定电子合同履行地的,以该履行地为电子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对其依法享有管辖权利。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电子合同履行地,在司法实践中也无法确定电子合同履行地或履行地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则可以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如果原告起诉法院所在地属于电子合同履行地,那么这个法院就享有管辖权。

(五)拓宽消费者安全权法律救济途径。

七、结语。

消费者安全权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也是亟待解决的一个主要矛盾。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安全权最有力的保证。网络环境是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保障,健全的法律环境是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今天,安全的网络环境和健全的法律环境应该跟上网络经济发展的步伐,才能使电子商务在不断提升已有用户使用频率的同时,吸引更多的新用户,使得使用群体不断扩大。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电子商务模式要为广大的网络消费者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务、更良好的口碑和更安全的环境。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通过政府、企业、行业、协会、群众等多方面相互协作,不断完善监管和监督体系,协调发展现代物流运输业,共同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营造和谐、健康、有序、绿色的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保障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权。借鉴国际上良好经验和相关教训,结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范一飞.以科技引领金融让金融惠及民生[j].中国金融,2015(11):9-11.

[6]完么才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立法建议探讨[j].中国商论,2015(7):47-49.

[8]邓蕊,袁爱华.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法律思考[j].焦作大学学报,2014(12):112-115.

作者:温蕾单位: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对于隐私权的威胁。对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至今尚无权威认定,而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和保护出路由于网络发展时间尚短仍然有着诸多问题。但是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毋庸置疑的真实存在,且是人类的隐私权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一种体现,具体来说这种法律赋予的权利能够确保自然人在网络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自然人的私人信息。人们在互联网上的隐私主要体现在用户电脑、个人网络主页、论坛、在线数据库、电子邮箱、网络通讯工具、网络调查及专门网站等处的个人隐私。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论文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主要针对的是消费者私人信息的权利保护方面,这是由电子商务依托于虚拟的而非实体运行的网络平台的性质所决定的,在这个平台中,消费者的私人信息被入侵的几率远远大于消费者私人生活被打扰的几率(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利被侵犯亦是衍生于私人信息泄露的结果)。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本身的性质与特点也决定了消费者私人信息更受威胁的现实,因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消费者运用自身所有的电子设备,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一般包括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准备阶段、合同签订或协议达成的阶段、合同履行或违约责任追究的阶段,消费者要参与这个过程,必然会访问相关的网页,注册或使用个人的真实信息以顺利达成交易。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隐私问题实际上伴随着交易的始终,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等信息,甚至于消费者的消费爱好、消费习惯等信息都可以归类于消费者的隐私权范围内,因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内涵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消费者的个人偏好(如购物习惯等)和消费者网络存储信息(如个人网络空间等)。

我国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关联性最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开始施行以来,一直侧重于保障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立足于对消费者精神层面的保护,较少强调消费者信息安全方面,这与当时立法时外部环境的影响不无关系,也因为当时我国尚未出现电子商务的活动,更不可能有今天这种电子商务在国内欣欣向荣的发展状况,传统的交易模式仍是商业运行的主体模式。在之后的数年内,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开始逐渐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如山东省、上海市、安徽省等各省市在制定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条例过程中开始重视隐私权的问题,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和迅速发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层面,彭惠梅、甘守义就提出了电子商务下消费者的隐私权“涵盖对于个人资料支配权、利用权和维护权及个人私事或私生活的隐蔽或隐瞒权、保持个人生活和领域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可见,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将会不断前进和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有诸多参与主体,其中除了消费者之外,尚有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中的“卖方”、提供交易平台的服务方等其他主体角色,甚至于恶意篡取他人信息的软件发布者也频频活动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以上这些除了消费者之外的交易相关方主体都有接触到并记录消费者私人信息的可能性,进而延伸到在掌握了信息之后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可能性。因为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获取在网络这个虚拟平台中显得尤其重要,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消费者网络活动被非法追踪记录这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在严重程度、先后次序上又是层层递进的,三者间关系如图2所示:如图2所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

上文中已经有所提及,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涉及到了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电子邮箱等,很多电子商务交易进行之前,消费者需要首先进行准备工作,注册个人基本信息,登录网站或打开网页与交易“卖方”就交易价格或数量进行交涉,当消费者与“卖方”达成协议后,需要使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此后货物的运输由物流公司方面完成,最终消费者收到货物后进行确认。这一完整的流程中,每个步骤都有消费者私人信息随时泄露的漏洞,因为这些步骤中交易方所获得的都是关于消费者的第一手资料,是最直接、最真实的资料,因而不排除有相关交易主体(除消费者外)出于某种个人非法目的,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收集消费者信息进行出售获利的行为。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此类现象也并不少见,消费者的私人信息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流动到了消费者从不关注的'网页或企业手中。

(二)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

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主要涉及消费者的邮箱、qq或其他一些个人的空间领域。很多消费者邮箱中经常会收到商家推介的各种活动信息,或是新产品的推销信息,但这些商家都是消费者未曾注册过或未曾接触过的陌生群体,这是建立在实际信息基础上的商家对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入侵的第一层面;有的电子交易相关主体获取了消费者联系方式或邮箱后,推介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活动,对消费者私人生活造成了较大干扰,这种现象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初期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例较多,但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的警惕心上升,诈骗活动主体得逞的概率也大大降低了,这种现象偶有发生,这是建立在虚假信息基础上的商家对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入侵的第二层面;有的电子商务交易相关主体窃取消费者qq号码,登录后发布各种不实推销信息,随意删除消费者好友,或通过向消费者熟悉的群体发送消息进行诈骗活动,这种行为已经上升到了非常严重的侵权程度,这是完全脱离了信息承载的推介活动,是彻底的侵权、诈骗活动。

(三)消费者网络活动被非法追踪记录。

无论是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还是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这都只是对消费者的个人生活造成偶尔干扰的事件。在部分网络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活动记录被非法监听、窥探、追踪,一些电子商务交易相关主体使用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对消费者的交易记录进行跟踪记录以获取消费者的交易偏好等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或出售以谋取利益,这些行为也严重影响到了消费者的生活。现实生活中,伴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飞速发展,除了本文总结的这三种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的主要表现形式外,还有很多新的表现形式在逐渐呈现出来,但其本质都脱离不了利用消费者私人信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本文所提及的这三种表现形式是尤其具有代表性的,正如图2中箭头方向所标示出的,这三种表现形式中,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是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的前提,正是由于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才进而产生了之后私人空间被肆意入侵的结果,而这两者又为消费者网络活动被非法追踪记录提供了便利和条件。

(一)从源头上引起公众对自身交易隐私权的重视。

公众在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中所表现出的维护隐私意识的淡薄,虽然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中诈骗案件、侵权行为的出现有所改进,仍有大部分消费者未能清楚地认识到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性。在网络这个平台中,个人隐私的保护是要时刻、处处引起消费者警惕的,因为很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出于消费者的无心之失,或者由于很多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活动时不明确某些行为的后果,例如,消费者随意点开某些网页链接,随意打开某些网站进行个人信息的注册、登记等等,最终导致个人信息流出对自身造成困扰甚至经济损失。由此可见,消费者的隐私权被电子商务交易相关主体侵犯这一现象,首先要从消费者这个源头进行遏制,树立消费者的隐私权观念,培养起消费者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消费者个人应当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陌生网页、陌生链接不随意打开,定期检查电脑的安全情况,确保计算机的安全漏洞尽快被补上,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二)从外部加强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立法方面,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立法尚处于起步和探索的阶段,我们可以参考对此已经有成熟研究的国外法律方面:首先,在《民法典》中明确、清楚地规定隐私权的定义,并将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具体化,只有将隐私权的定义落到细处,将网络隐私权的细微差异落到细处,其他的法律责任追究工作才会有具体的依据和凭证。其次,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专门立法,从当前电子商务规模急剧增长的背景出发,总结社会中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实际案例,全面考虑应当规范的侵权行为,主要可以从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出发,延伸到对消费者私人信息的利用、非法追踪记录等方面的规范。最后,将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责任提升到《刑法》中来,如果发生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行为,严重干扰到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和私人空间,侵犯方的相关主体将要承担刑事责任,重责之下才有抑制甚至消除侵权行为的可能。

(三)从内部完善电子商务运作环境。

就电子商务活动运作环境来看,我们主要要从两个方面出发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制度:一方面,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电子商务各方相关主体可以联合起来,建立行业协会,规范协会运作,制定相关协会会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引导会员培养起完善个人道德修养、树立对于消费者隐私权主动保护的意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良性发展,在保量的同时保质。另一方面,发展隐私权保护技术。电子商务是依托于网络这个平台开展的,也依赖于大量的电子装备和技术的支撑,所有的电子商务活动流程都无法脱离设备和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发展隐私权保护技术,从技术的层面减少、消除消费者隐私被泄露的情况,防止消费者被不良交易主体追踪、窥视的情况,为消费者建立起技术保护的“防火墙”。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安全设备发展不够健全,导致网络使用者个人信息被窃取的现象时有发生,网络使用者的隐私得不到可靠的保护,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造成许多经济或者人身损失。因此本文根据目前我国信息时代下的隐私权民法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以实现安全上网的目的。

信息技术带领我国的经济发展,但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个人隐私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得不到具体解决,一直困扰着众多的网民,严重阻碍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信息时代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研究势在必行。

一、信息时代下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传统的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在法律的保护下,不受公开、利用以及侵扰的权利。隐私权也被定义为民事主体拥有支配、保密、利用、保护私人生活和信息的权利,该权利不允许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但权利主体拥有权利决定权。在民事法律范畴中,隐私权指的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对合法的私人信息和领域进行自主支配,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侵扰,并且当侵私权受到非法干涉损害时,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推动下,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在上网的时候通常会用到私人信息,由于我国网络及网络法律建设尚未完善,人们在网络上的隐私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网络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网络隐私权”概念研究处于初级阶段,虽非法定术语,但也拥有其特定的涵义及内容。

网络媒体的发展虽然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实现对公众问题的监督,但随着人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暴露,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从侵权主体的角度出发,网络隐私权主要可分为六类:一是政府侵犯公民的隐私;二是网络经营者侵犯用户的隐私;三是商业公司侵犯客户的隐私;四是硬件和软件供应商侵犯客户的隐私;五是hacker侵犯用户的隐私;六是其他方式侵犯人们的隐私。总之,只要权利主体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公布对权利主体人权益、人格、尊严以及个人社会信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均可被认为侵权。

二、我国目前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很多电子商务部门迅速发展起来,其共同特点主要有:使用起来方便快捷,有利于群众接受,样式多,种类丰富,并且成本低因此很受网民的青睐,网民在进行网络购物时需要填写很多有关个人的信息,像姓名、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方便送货上门,但是由于系统收藏大量的个人信息,其中也没有设置可靠的安全措施,没有相关的安全保护的政策,从而导致网民的隐私信息被泄露,隐私权严重受到伤害。介于这一点电子商务部门随之推出来隐私权保护的政策,但也只是表面功夫,泛泛而谈,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不断地发展,信息技术水平也随之提高,因此网民隐私权得到保护的问题亟待解决,要不断的设计新技术,从而实现网民隐私权得到保护的目的。

除此之外,我国有关网民隐私权颁布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完善,虽然在《民法通则》中有所体现,但是对于网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仍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目前在网络上,个人隐私权被盗的现象越来越多,并且方法和手段也越来越高明,有关法律制度的不足也越来越凸显。

(一)商业部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目前有很多的商业机构部门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大量违法搜集网民的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信息,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随时都会面临被盗的情况,这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将隐私权视为人格权,公众的个人信息就可以防止非法被盗,公众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根据隐私人格权理论,如果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非法侵害他人隐私,通过责令的办法来遏制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如只是单纯的将隐私权看作人格权,一旦个人隐私被违法获取,不仅严重的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而且也只是让侵权人对个人提供精神赔偿的责任要求,这并不能对个人起到安全保护的作用,除此之外还应该让侵权人承担对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侵权人如果没有财产赔偿将无法遏制住侵权行为的产生,因为侵权人获得的经济收益将大于精神损失,只是警示赔偿起不到遏制的作用。

(二)没有完善的隐私侵犯的法律救济。

所谓隐私侵权的法律定义是,如果他人的个人隐私遭到违法侵害后,则他人可以使用任何保护个人隐私的手段,主张个人的隐私权得到保护。保护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意思是,两大国家的法系要求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精神、经济的损失,通过给予一定的金钱,使得受害人精神状态能够恢复到没有被伤害之前。伤害赔偿以外的补救方法,意思是指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情况,采取颁发各种保护措施,强制规定,处理诉讼以外的其它救济的方法,更加注重诉讼前期的补救方法。因为预防侵权行为的产生以及以防受害人的伤害损失过大是保护他人隐私权最好的办法。通过这些预防的措施来逐步的降低或减少其安全行为的产生,以保护受害人的安全。我国制定的有关隐私侵权的救济方法有“停止侵害”,意思是侵权人在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制止侵权人伤害其人身的权利,但是前提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中。

(三)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不健全。

互联网时代虽然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但是同时也使得我们的隐私受到严重的伤害。一旦互联网将他人的信息泄露,则其传播速度将不守人为控制,其带来的伤害也是无法挽回的。因此,网络平台对他人隐私的保护也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另外隐私本身具备一个特点就是具有可减性,个人隐私是受限制的。公众与不公众人物的区分主要是靠事件来衡量。但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与抗辩事由有关的,这就需要在后期立定相关法律来得以完善。在侵权行为的惩罚上,我国的法律制度过于抽象,不够具体,这使得执行起来很难掌握。我国对他人隐私的保护研究起步比较晚,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无法起到保护他人隐私的目的。

(四)社会公民缺乏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互联网时代他人隐私安全保护问题显得异常匮乏,而且在我国的公民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还相当薄弱,对日常生活中的隐私侵权的行为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首先人们不知怎样保护自己以及他人的隐私,甚至有的人会认为隐私受到侵害可能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没有得到惩处,所以就去侵害别人的隐私。另外公众也不知道怎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不被侵害,当人民的隐私遭到侵害时还是不知怎样做才能制止,不能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来保证自身的隐私不被侵害,这使得公众的个人隐私被窃取的现象频频发生,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薄弱的现象不仅不能促进我国的法律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反而会促进侵权行为的进一步产生,人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四、信息时代下有关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相关对策。

(一)调整好商业机构的经济利益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商业部门要想获得发展,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合法的范围内获取个人的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很多商业机构获取信息后对个人的信息进行二次的利用。所谓二次利用意思是通过自身已经了解到的信息,通过有序的整理之后,在其它的方面可以使用。这样的行为是在已经合法获取他人信息之后进行的,其主要就是为了提供更合适的、更优质的服务,使得商家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需要进一步规范,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措施没有受到所有消费者的反对,他们认为这样的行为可使得商家为他们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所以我国应该合理的规定个人信息的二次使用,而不能制止。

(二)设立完善的有关隐私权的法律制度。

随着网络时代的产生,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也在不断的凸显出来,他人的信息被恶意窃取、买卖以及利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这种问题的产生一定要从辩证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的对待。首先,商家如果为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他人信息进行收集时,合情合理,但是必须考虑到所收集的信息是否会对他人带来伤害,信息是否安全。其次,个人信息的二次使用需进行合理的规范;最后,他人信息数据的交易很多情况下都是未经他人允许,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根据这种现象必须制定合理的防范措施,由于公民很难找到信息被交易的证据,因此隐私保护难以实现,制定强制性的法律保护制度,完善诉讼的证据的种类,为公民辩护提供依据。

(三)完善相关的隐私权抗辩事由的法律制度。

隐私权具有可见性的特点,个人隐私是受到限制的。假如我国相关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新闻媒体通过舆论的办法对他人起到监督,对他人信息给予探知并且公开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是正规的,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是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内的。我国法律中提出,如果未来社会的某种公共利益,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即使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也有权不对他人承担赔偿的责任。给予行为人这样的特权,不仅保护了他人的利益,但更多的是起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抗辩事由是国家机关威力调查犯罪,保护社会安定,而侵犯他人信息的行为,因为是为了大众的利益,为了国家的安定,而伤害了个人利益,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但这些必须在正当理由下执行的。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网民的隐私保护意识。

增强公众网络使用时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大力加强公民对隐私保护的观念,树立公民现代的隐私观念。做到尊重他人隐私,而且保护自己的隐私。通过加强宣传树立隐私权观念,了解有关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学会使用加密软件系统,使得个人隐私得到合理的保护。对待网络上的任何表格都不得轻易地填写,以防个人信息泄露。特别是当消费者遇到奖品以及折扣等的诱惑时,一定要慎重抉择,经常清理电脑的缓存,换取密码达到信息保护的目的,以防信息泄露造成严重的损失。

五、结语。

总之,网络时代下,公众的隐私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严重危害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只有不断完善网络使用下公众隐私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才能实现信息技术的更好发展,提高网民的上网安全,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

摘要: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定性研究。分别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角度讨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益处,并进一步提出通过道德营销的手段实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而实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双赢。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发展,广大消费者对于金融服务业的需求变得尤为突出。各大金融机构如何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取得胜利,可以说是业内外最为关心的课题之一。

那么,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什么是胜利?是在金融机构之间内部的激烈竞争中击垮对手?还是外部在与金融消费者利润的分配中摄取更多利益?诚然,利润是广大金融机构共同追求的目标,而金融机构间日益激烈的竞争已使许多金融消费者开始意识到对于自身利益,即“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迫切需求。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与顾客利益最大化这两者之间看似有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其实二者却可以通过适当的手段实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双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而道德营销则是金融机构最为主动、直接的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手段之一。

1.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社会舆论出于道德对金融机构的诉求,更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的直接要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大致归纳为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八项权利的保护。

安全权,即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交易活动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知情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消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即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活动中拥有自主选择与决定的权利。公平交易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在金融交易活动中,要求金融机构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赔偿权,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活动中非因自己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机构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受教育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相关金融知识的教育权。受尊重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监督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2.对于金融机构权益的保护。金融机构需要正确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益间的直间接关系。客户利益最大化早已是众多金融机构不得不面对的课题。客户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而这里“利益”的概念不仅限于个人资产、财务的获利,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获利。尽管大多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概念上的产品,但其仍拥有传统意义上产品的表征性,也就是对企业形象与企业信誉的体现。个别金融机构为快速扩大市场份额,短期内快速募集资产,对所售金融产品夸大甚至欺瞒有关信息,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这种只顾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金融机构自身利益的损害。企业形象与信誉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品牌价值已从学术理论变为了在企业并购或拆分重组时真正能够变现的资产。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是对金融机构自身权益的保护。只有兼顾消费者利益,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对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维护,对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推动,更是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正确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只是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步,除了相对被动的遵守相关立法与相关制度和政策之外,金融机构还应主动的、有意识的从根本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而道德营销便是这样一个自主自动的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企业实现道德营销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法制建设、消费者自我意识的提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体到金融行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信息化的日渐实现,金融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终将减弱甚至消失。金融机构应正视事实,与其待金融消费者发现问题,不如及早公开、公正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取信于消费者。加强法制建设不仅是立法部门与执法部门的责任,更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也不应局限于自身的学历与知识背景,金融机构理应协助消费者汲取相关金融及法律知识,帮助其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意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将道德营销的概念和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和制度中,从企业精神到企业规章,时刻警示每一位从业人员。真正做到上述四点,便是成功的道德营销,而成功的道德营销,不仅能使金融消费者受益,更能为金融机构赢得宝贵的企业信誉与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在金融行业内公平正义的实现,更是金融机构自身长远利益的保障。只有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实现金融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金融机构不仅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更要化被动为主动,将道德营销的概念融入到日常经营活动中,真正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关兴社.金融机构利润最大化原则的若干实务运用.新金融,2002(11).

[2]王斌,李刚.如何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环球财经,2011(8).

[3]杨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现代管理科学,2010(2).

[4]刘小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8(6).

[5]张骏.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对中国的借鉴.银行家,2008(3).

[6]张淑君.市场营销道德风险及其防范.商业经济,2004(5).

[7]权利霞.经济全球化中的市场营销道德创新.当代经济科学,2000(6).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关键词:本文首先介绍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很多问题,分别对网上支付中的问题,网络隐私问题,误导消费者问题,监督权问题,消费者损害的赔偿等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然后分别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最后对本文做了简要总结。

近年来,电子商务因其具有简便、省时的优点而迅速发展。但是相应的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这就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侵害。所以,在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迫在眉睫,这样网络经济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

(一)网上支付中的问题。

很多人的法制与信用观念都是很淡薄的,没有形成很完整的价值体系与观念,而且我国的有很多不成熟的交易方式,这一特点就给电子商务中的网上支付十分不利,使得很多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行为出现于电子商务中。网上支付时,消费者会将一些信用卡账号等个人资料提供给交易企业,但是此时有很多不良企业会借助很多手段将消费者信息得到,将消费者的货款盗取走。而且有很多交易企业自身也会对消费者进行欺骗,他们常利用网络是无纸化的及其无址化的特点来欺诈消费者,往往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不真实的服务或者交易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欺骗。

(二)网络隐私问题。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的过程中,经营者通常会让交易的对方提供非常多的个人信息,很多技术方法也被用于获得他人的更多信息。这样关于信息再利用的很多问题就相应的产生了。因为网上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监管难、隐蔽性很强,这就使得网上的很多经营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对消费者的信息与隐私进行随意买卖与使用。但是,这类侵害消费者的企业却总是利用一些格式条款,将自己的责任免除,所以,当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这种恶性循环就会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影响和后果,同时也使得网络的秩序变得更加混乱,不好控制。

(三)网络广告误导消费者。

网络传媒的特点很多:速度传输快,时空无限,涉及范围广,所以网络广告逐渐被各种厂家利用,从而为其宣传与造势。社会的各个角落都充满了网络广告,虚假不实的广告连续不断,这使得很多消费者被严重的误导,但是对于这类夸大与虚假的网上广告或宣传,人们又很难对其控制,原因是不法行为人对于站点可随时将其转移或者关闭。当代的大学生非常热衷于网上购物,很多大学生通过网络来买便宜商品,但是买到后他们往往会反映所买商品和网上的图片与承诺差得很远,质量也远不如网上所评述,更离奇的是很多学生根本没有收到要买的东西。对于该现象,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却相当困难,因为协调与调节都不方便,仲裁又没有协议,诉讼的成本非常高,大家就只能不了了之。

(四)保护监督权问题。

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若发现经营者、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均可对其监督与批评。但是我国的很多法律以及很多有关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要在网上实施则是很困难的。受害的消费者如果在网上对受害的内容进行评论,那么他就会很容易的被攻击或者被指责侵权,从而会承担很大得到责任并对其赔偿。在网络是发帖子对其进行批评时,虽然很多网友会表示支持和同情,网上的经营者会尽全力指出消费者的过分言词或者说其言辞不真实,并将其做为诉讼依据将消费者告上法庭,最终消费者会给予经营者巨额的赔偿。现实中的做法在网上行不通使得消费者不能将自己被侵害的事实得到很好的补偿。

(五)难以实现消费者赔偿权。

当消费者的人身与财产受到伤害时,由于网络特性与一些网上的相关法律制度自身的缺失,这使得消费者权益即是受到伤害也得不到赔偿。消费者不能有效的获得经营者真实的身份,或者因为经营者的所在地不能找到或者不方便找到而得不到相应的赔偿。假如经过各种艰难困苦最终去诉讼了,诉讼成本很高、证据难找困难、网络交易中又存在很多纠纷等也是消费者能诉讼成功的很大障碍,最终会因为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而最终选择放弃。

二、如何加强消费权益保护。

(一)对现行的法律体系进行修订与完善。将消费者权利进行扩展、对赔偿制度与举证责任制度进行充分飞完善,并对专家责任进行加强,对有关侵权事件预防制度进行合理的健全。

(二)充分运用行政的公权力量,对网上的交易严加监管。对一些行政机关监测技术进行完善,一些监测体系也要充分的被完善,使行政执行与监管等阶段均能有力的进行。

(三)对于在线的争端要建立相应解决机制。比如争端调节与仲裁,该方式解决纠纷比较高效、经济。它能有效的将诉讼成本降低,还能使举证责任减少,该规定对于网上诉讼制度与程序是比较合适的。

(四)对信用制度加强,对信用体系健全。不仅要对经营者加大宣传,还要设立一些在线的'制度对其批评,同时还要向全社会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加,促进社会建立信用制度。

(五)对消费者隐私加强保护。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特别易被泄出,所以一定要加强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为了加强网络中的消费者保护,应该对法律保护加强,使相关行政部门监管方面职能提高,使争端解决的机制变得更加完善的。只要大家共同努力,消费者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指日可待。

三、总结。

综上所述,就中国现在的状况而言,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还是有很多问题存在的。要想成功的将这些问题一一解决,不是短时间内可以顺利完成的。在现在的电子商务中,如何将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是一个很长期艰巨的任务,它不仅需要消费者自身的努力,这要政府及商家积极的配合,共同完成这项工作。所以,我们要对网上消费者合法的权益进行充分维护,将网上的交易环境构建的更加和谐,这样不仅能有力的刺激消费,还能使电子商务行业能迅速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版.。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网络在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因其自身伴随的弊端引起了诸多不安全因素,例如网络隐私权受到泄露和破害,扰乱正常生活秩序以及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威胁,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学者们关注。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民教授,在其著作《人格权法新论》中指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私密信息、不希望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不希望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q?”隐私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乃生存的基本权利,不得转让或抛弃和侵害,然而网络的虚拟性、传播性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构成了很大的阻碍,因此我们更要确定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的改进。

(一)网络隐私权相关简述。

由于社会文明的不断推进,人的权利意识和人格尊严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引起重视,随科技和现代媒体普及,网络隐私权萌发并在发展,给传统隐私权注入了新的内容和特征,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展。由于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可以说网络给与了我们便利,但网络时代所孕育出的全新问题和矛盾也不少,面对棘手的侵权问题,不能视而不见,要学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使用网络软件或载体时,我们应当知悉其适用意图、作用价值,是否安全,包括适用形式及后果;我们有权选择是否使用该网络软件或网络载体,登记个人信息时由自己意思自治,主动权在于用户本身;我们所发布的个人信息,我们有支配权,可以自行查看、修改、删除或分享,不受他人控制和变动;当我们的网络隐私受到损害时,用户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要求赔偿自身损失或者继续侵害的情况发生时用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首先,网络侵权易发生。因为网络本身属于虚拟空间抽象的存在,无法触摸和目睹,难免不经意间出现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的泄露现象。且网络的国际性、开放性和迅速传播性能强,网络隐私权侵害结果难以被预测、控制;其次,侵权主体和手段具有隐蔽性。侵权人认为靠网络的虚拟性可以自我保护便敢于肆意行动。因此,网络的现代化、开放性给某些不法侵权者可趁之机,钻法律空子,实施不法行为,我们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和形式减少或克服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在立法和实践中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现状和问题。

由于我国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忽视了网络隐私权的地位,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更是不够完善,相对应的侵害处罚规定不够严厉和系统;网络环境治理的自身漏洞百出,网络环境文化建设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强;包括人们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淡薄,也造成了网络隐私权严重受迫害的事实现状。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综述。

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下,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总之,我国目前尚未做出关于网络隐私权系统的立法?r?。一直到《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在民法体系中才第一次正式提到了隐私权,在专门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领域上,我国的立法更显苍白。现有法律规范的.效力普遍较低,多为行政部门发布的规章条例,可以说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系统立法远未形成,无法实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需要。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主要问题。

首先,从立法看,网络隐私权保护具有滞后性,我国民法并没有明确的针对网络隐私权在立法上进行补充和改进。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和认定标准给予直接立法,实属必要。其次,我国的互联网业起步不久,为了协调更好地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网络环境各行业的成立上应当严把门槛,关于网络的管理上,用法律作出针对性的系统的要求,并且指出制裁措施,形成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

(一)明确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网络隐私权就要明确其受保护的范围,因此在我国民法中,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地位、独立性十分重要。在立法中,将隐私权真正做出解释,并与其他权利并重,只有使它独立出来,就能达到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而不是只靠其他权利的保障去实现隐私权本身。要注意的是,网络的迅猛发展不可预见,因此也要明确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不能僵化,需要条款具有弹性,因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继续进步的发展。

(二)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和展望。

我们生活在网络交错的世界里,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问题的泛滥,这种现行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有序的网络生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上应明确确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在民法的保护范畴利内,应当纳入网络隐私权本身,解决相对应的网络侵害隐私权问题,未来民法中的隐私权体质才能更完善,使网络隐私权问题有法可依,独立的法律条款本身就有威慑力,使这种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当强调法律的规制作用,同时重视网络行业自身纪律管理,这样既可以完善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不足,也可以为良好健康网络环境发展提供可能。

四、结语。

选择和设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健全机制,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社会背景与特点。在完善网络侵权立法过程中,当然需要精通、熟知相应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时,必须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同时应当提高网络服务商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责任,敦促网站保持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自律机制,也对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用户的隐私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既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注释。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

[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70.

[3]肖红.《浅析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现状即对策》[j].法学视野.

[4]http:///link?url.

[5]张新宝.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j].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2002.41.

[6]http:///link?url=7exd.

[7]杨继红《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4.7.

[8]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二版.

相关范文推荐

猜您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