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总结(热门17篇)

时间:2023-11-29 12:01:17 作者:灵魂曲

活动总结是对活动策划、组织、实施、总结等环节的检验和评价,提供重要的经验教训。在下面的活动总结范文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活动的总结方式和表达技巧。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总结

按照委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我局全力推动、积极组织第__届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宣传周相关活动。通过活动,全面加强了全局网络安全工作,提高了干部职工网络安全意识。依据《关于开展好全区第__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实际情况,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网络安全认真部署全局网络安全意识。

为切实抓好这次活动,自收到通知和全区活动方案后,我局召开党组会,对全局开展国家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活动周作了详细的布置,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职责,会后转发《关于开展好全区第__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到机关各科室和机关各党支部。要求各科室和机关各支部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活动、集体学习等有效形式,在全局广泛宣传和普及网络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强化全体职工对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为确保宣传周活动不走过场,达到预期效果,我局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了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了以局长。党组书记为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次宣传活动的方案拟定、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负责督导分管科室,全力按照区委领导小组和局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做好本次宣传周的活动。

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1、针对活动意义和活动目的,确定宣传标语为: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通过宣传栏和条幅的方式公开宣传。

2、充分利用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广泛宣传网络安全教育相关知识。

3、全局组织统一培训,对干部职工安全使用支付系统以及办公网络进行系统教育,上好网络安全第一课.

4、局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签署网络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人、到岗。

5、组织了全局网络使用情况摸底调查,对可能存在的网络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总结

税务局税务9月14日至20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是“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为了强化税务干部网络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多举措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系列主题教育宣传活动。

开展网络安全专题讲座。通过视频学习、法律诠释、案例分析,强调安全保密纪律,对全局税务干部进行网络安全防护警示教育和具体指导。

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机关及办税服务厅外宣led、对外公开宣传栏、版报等形式对网络安全口号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积极制作宣传海报、展面、宣传册等资料,向纳税人积极宣传网络安全的重要意义和注意事项,营造了浓厚宣传教育氛围。

借助网络平台加强自主学习。充分借助“学习兴税”、“学习强国”、“云上通许”等app网络学习平台和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媒介加强网络安全宣传自主学习,通过积分制考核大幅提升税务干部职工自主学习的质量。

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推广,全局税务干部纷纷表示要言传身教、高效延伸,积极带动家人、朋友一同参与到维护网络安全中来,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总结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提高我校校园网络安全的防范能力,加强对学生开展网络安全常识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学生形成安全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我校在全校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为切实抓好这次活动,学校对整个网络信息安全宣传活动作了详细的布置,明确了人员的职责。充分利用各种会议、活动、课堂等有效形式,在全校广泛宣传和普及网络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强化全校师生对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为确保宣传周活动达到预期效果,全校各部门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了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次宣传活动的方案拟定、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学校行政人员、各班主任各负其责,全力配合学校做好本次宣传周的活动。

1、针对活动意义和活动目的,确定宣传标语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

2、充分利用板报、班刊广泛宣传网络安全教育相关知识。

3、学校组织学生观看影像资料,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上好网络安全第一课。

4、全校进行了一次校园网络安全隐患大排查。

5、利用家长微信群,加强与学生家长沟通联系,敦促家长配合做好校外时段学生使用网络的管理,培养学生形成安全文明上网的良好习惯。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的活动总结

为了进一步提升青少年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引导青少年文明上网、安全用网,9月23日网络安全宣传周青少年日主题活动在市财经学校举行,500余名青少年参加了宣传活动。

活动当天,通过组织广大网络文明志愿者表演“共享网络文明共建网络安全”主题青春快闪,开展“争做青年好网民”签名活动,播放网络安全教育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向广大青少年宣传普及过滤不良网络信息、避免网上支付风险等相关知识,引导广大青少年争当有高度安全意识、有文明网络素养、有守法行为习惯、有必备防护技能的青少年好网民,做维护网络安全的先锋。

网络安全宣传周期间,全市各级团组织通过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广泛开展网络安全主题团(队)课、“青少年与网络安全”话题讨论、我为网络安全代言、争做青年好网民等网络主题活动,向青少年宣传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帮助青少年树立正确网络观,营造了人人重视网络安全、人人参与网络安全的良好氛围。

《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

第三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三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对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止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公民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

第三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十九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电子信息发送者发送的电子信息,应用软件提供者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现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信息传播。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四条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七条网络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即将发生的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三)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四)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网络安全事件危害的警告,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四十九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电子信息发送者,应用软件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其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未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

(三)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及时向用户告知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五十三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未经安全评估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网络和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入侵、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存储、传输、处理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以及利用他人所有或者管理的网络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者、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重要信息系统运营者等。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职业、住址、电话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第六十六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军事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3.网络安全法通过:不限制国外技术产品进入中国。

4.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全文。

6.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增的内容。

7.食品安全法全文。

8.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9.20最新食品安全法。

10.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

3.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共同抵制网络谣言。

4.提倡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促进网络安全可信。

5.保护个人信息,享受美好人生。

6.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人人有责。

7.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8.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只有逗号,没有句号;和谐温馨宁波建设,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9.个人信息勿泄露,安全意识存心头。

10.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做好自己的安全卫士。

1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12.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增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13.全方位打造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广大市民个人信息安全素养。

14.人人关心信息安全,家家享受智慧服务。

15.人人知安全,幸福笑开颜。

16.手拉手保护个人信息,心连心建设智慧宁波。

17.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18.提高公众信息保护意识,扞卫个人信息安全。

19.提升自我防护意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20.提升自我意识防护,个人信息才有保护。

21.同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伞,共筑个人信息隐患防火墙。

22.妥善运用及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23.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24.增强个人信息安全,提升自我防范意识。

25.智造新安全,安享新生活。

《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共建美好幸福家园。

2.加强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3.保护个人资料,尊重他人私隐。

4.处理资料要谨慎,安全第一最稳阵。

5.个人资料保护好,安全使用无烦恼。

6.个人资料要小心,资讯安全勿轻心。

7.互联网上路路通,个人资料勿放松。

8.谨慎保护个人资料,开心畅游网络世界。

9.私隐保护做得好,网络使用没烦恼。

10.私隐加把锁,骗徒远离我。

11.私隐重要勿轻心,预防泄漏要谨慎。

12.同撑资料安全保护伞,共筑信息隐患防火墙。

13.网络眼睛处处有,输入资料有保留。

14.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15.网安,民安,国家安。

16.共建网络安全,共享网络文明。

19.同心共筑中国梦想,合力共建网络强国。

20.网络社会法治社会,网络空间网警保卫。

21.网络创造幸福时代,安全守护绿色家园。

22.网络服务各行各业,安全保障改革发展。

23.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

24.注意网络安全,保护个人隐私。

25.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

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的活动总结

为宣传《网络安全法》,雨城区学校近期开展了以“网络安全进校园”为主题的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雨城区八步中心小学于围绕《网络安全法》开展了普法宣传与学习活动。

学校制定了《网络安全法》主题宣传学习活动方案,展开了一系列学习宣传活动。一是在全校师生会上进行学习动员,由教导主任作了《网络安全为大家》主题演讲;二是分管安全的.副校长组织全乡教师集中学习《网络安全法》全文,并展开讨论;三是将《网络安全法》全文及学习解读推送至学校教师微信群,要求教师们进一步学习,并将学习内容转发至班级微信群或qq群,倡导家长与学生共同学习;四是组织三至六年级学生学习相关法律条文,在五年级开展《网络安全》课;五是组织所有教师和三至六年级全体学生进行学习测试,共计300人/次。

雨城区大兴镇中心小学利用周一至周五中午的红领巾广播宣传《网络安全、文明上网》、《网络安全法》等网络安全知识;各班通过开展主题班会、办网络安全小报等形式,进一步培养师生健康上网、依法用网、文明护网的意识。

此次活动加强了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构筑了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在增强师生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的活动总结

为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学校还特地开放两个信息技术室,让学生通过网络登录“网安启明星”工程线上网络安全体验基地,点击进入,进行网络安全知识,在校登陆学习有900多个同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依托校园网站、微信和qq传播网络安全正能量。

为加大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宣传力度,学校不光在校园网上醒目位置添加了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专题,搜集整理了相关网络安全知识上传到网站上,还发动各班班主任积极利用微信和qq向班级群推送网络安全相关知识,向广大师生传播网络安全正能量。

2、发放倡议书。

向学生发放《“文明上网安全上网”倡议书》20xx多份,提倡家长陪同孩子共同阅读,通过小手拉大手的形式,提倡家长和孩子共同提醒,互相监督。提倡文明上网,健康安全上网,学习上网,远离低俗,营造网络安全文明的良好氛围。

县第二实验小学通过此次“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强了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提升了学生们的网络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构筑出了网络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在增强学生们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学校网络安全法学习活动总结

我校根据网络安全法条款,结合《凤庆县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书》,对学校的网络设备、用户终端、教育局网站责任模块、各管理应用平台、办公qq群及微信群等涉及网络安全的做全面自检自查。其中网络设备及各管理应用平台重点查有没有私拉乱接现象,是否存在默认账号密码、弱口令等不安全隐患;用户终端主要检查是否存在系统漏洞,是否安装有不安全的、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软件,是否有病毒、木马、流氓软件潜伏;教育局网站责任模块重点查是否存在盗链接、空链接,图片、视频是否能正常显示,文字内容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别字;办公qq群及微信群主要查是否实名,是否混入宣传广告、色情、反动、暴力等人员,群共享中是否存在涉密、涉及人员信息等禁止公开的文件,群成员是否发布、传播明令禁止的不良信息。经自检自查,我校网络安全均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网络安全法活动总结

网络安全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和国家的前途,树立网络安全意识,既是全社会的任务,更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普及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我学区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相关内容,同时就学校开展《网络安全法》专题宣传活动进行了安排,将《网络安全法》宣传教育纳入“七五”普法和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中。

各校积极开展“网络安全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全体教师把学习宣传贯彻《网络安全法》摆在重要位置,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及《网络安全法》,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进一步推进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是扎实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宣传。在师生中普及宣传网络安全法的相关知识,增强网络安全意识。

二是开展“网络安全法”的主题班会。以“网络安全,人人有责”为主题,教会学生合理安排上网的时间,如何在网上选择性地浏览信息,如何在虚拟网络中自我保护,如何对预防病毒,让同学们清楚地认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更好的利用网络促进我们学习的进步。通过学习交流,增强同学们对网络安全知识的了解,清楚网络安全的重大意义,更加清晰地意识到维护网络安全人人有责。

三是举办安全法知识竞赛。让师生明确“网络安全”的定义,并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领域理解“网络安全”的'内涵,不断提高全体师生的敌情意识、保密意识、防范意识、支持配合国家网络安全工作意识。把网络安全知识融入课堂,并紧扣网络安全主题,通过知识竞赛等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进一步增强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拓宽了学习范围,巩固了学习效果。

此次宣传活动围绕“青少年网络安全”为主题,让学生通过图片、信息以及教师的讲解,体会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对学生提出了相关注意事项,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明显提高了学生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让他们了解了绿色上网的意义。

网络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工作总结

为加强学生网络安全知识的'学习,提升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十二月份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一次“网络安全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现将总结如下:

为了促进网络安全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家庭,我校利用国旗下讲话、红领巾广播站、派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主题中队会课、信息技术课、校讯通等对学生进行了相关知识的宣讲,深受学生、家长欢迎。

学校充分利用主题队活动课的教育平台,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网络的特点、作用,引导学生明辨网络的优劣势,并利用身边的典型事例和国家网络安全周公益短片让学生看到不当使用网络带来的严重危害,引起了学生的警醒,为学生敲响了警钟。在主题队活动课上,教师们还向学生进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宣讲,以达到引导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教育目的。

利用信息技术课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精彩一课”教育活动,以课堂讲授、实地参观、线上线下互动交流等方式,组织青少年学生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提升网络安全意识。

课后,教师们还通过校讯通的.沟通平台,向学生及家长宣传网络安全知识等,营造网络安全在我身边,共同行动齐参与的良好氛围。向家长推荐了“网络安全体验基地”的网址,鼓励其登录参与体验。

此次网络安全知识宣讲活动,我校注重家校联动,共同携手,形成教育合力,为孩子打造绿色网络环境,进一步培养了青少年学生健康上网、依法用网、文明护网的意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要求,增强人民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县融媒体中心认真安排部署,采取多项措施积极开展了主题宣传活动。现总结如下:

为切实抓好这次活动,自收到相关通知和活动方案后,融媒体中心召开会议,对开展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作了详细部署。明确了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职责,会后中心副主任及综合办主任转发了关于开展好《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通知进行再强调再落实,传播部进行再传达,强化全体职工对网络安全教育工作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

为确保宣传周活动不走过场达到预期效果,融媒体中心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了活动取得实效。成立了以融媒体中心主任为组长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开展拟定本次活动宣传活动方案、部署工作、组织协调等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负责督导分管科室,全力按照下发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好此次活动。

(一)新媒体方面。

1、针对活动的目的意义,在新闻微信公众号醒目处开展“网络安全为了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主题宣传。

3、在公众号发布《自觉维护良好网络环境提高网络安全防范意识》等6条相关信息。

4、在抖音发布《呆萌版的非遗为网络安全代言》等2个短视频。

5、在app首页显著位置开设“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链接,目前共刊载和转发网安周相关信息10条。

6、组织全台网络使用情况摸底调查,对可能存在的网络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二)传统媒体方面。

1、在《新闻》播出新闻《我县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全县各基层学校积极开展“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2条。

2、制作并播出公益公告2条。

经过此次活动,全台干部职工的网络安全意识提高。

二是对网络安全的漏洞得以填补,使办公网络的使用更加安全。

《网络安全法》系列活动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构建和谐、稳定、可持续的良好发展新环境,切实加强我乡应急管理工作建设,不断提高我乡各职能部门、乡辖各单位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__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报送20__年上半年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扎实有效的开展了应急管理各项工作,现将半年来我乡开展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1.年初,乡党委、政府立足我乡实际情况,调整充实了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乡防汛指挥部领导小组,完善了机制、明确了责任,细化了工作,确定了目标,并把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各村年终目标考核。

2.建立和完善了《乡防洪预案》、《乡防洪预案》、《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乡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及四个地质灾害点的应急预案,《乡防洪预案》中明确了疏散责任人、撤离路线及老弱病残人员的具体责任人。建立健全了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开展了各项应急工作,达到了有计划、有步骤、有方法、早预防、零伤亡的工作实效。

3.建立健全了应急管理信息台帐,进一步落实了应急机构联系方式,加强了应急管理网络化、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乡政府办公室抓好各项日常报表的按时上报工作,无一件次出现“错、漏、拖、瞒、差”情况发生。

4.及时安排专人参加了由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安全应急管理培训工作会议和学习,没有一例无故缺席现象,会议及学习过程中参学人员没有迟到、缺席、早退。乡应急办工作人员不定期对我乡的地质灾害点进行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5.乡应急管理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和结合我乡实际,乡成立了由20人组成的应急队伍,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无不胜”的工作实效。各村成立了应急小分队负责处理本辖区的应急突发事件。乡应急办为提高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救援工作能力,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的危害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好社会稳定和谐,做到防灾减灾,把突发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点,切实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和对突发事件的应对。乡应急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各项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室落实专人看管,建立好应急物资储备台账和使用台账,不断完善应急物资的储备。

6.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科学有效地防治一切突发灾害的发生,我乡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及时对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地点、地段、行业、部门等进行了科学有效的排查,通过排查,消除了2处安全隐患,同时对存在问题的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药品食品管理、信息通信等领域进行了彻底整治。

7.积极开展了食品药品、防灾减灾、地震灾害应急、校园及饮用水安全知识等培训工作,认真做到集中学习、广泛宣传,互帮互救,营造了共同参加,群防共治的良好应急防治社会氛围。

8.健全了预警工作机制,完善了预警工作通讯网络建设。抓好汛期防汛值班工作,坚持落实值班有带班领导,值班领导的值班制度,明确了值班人员的职责,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做好值班记录的填写。各村落实值班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区域钉死钉牢。乡应急办工作人员时刻关注上级下发的天气预报信息,及时掌握最新天气状况。同时加大对业务知识的学习,应急信息报送员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报送信息。

9.乡政府应急办制定了我乡20__年防洪应急演练预案,前期各项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在6月上旬开展一次防洪演练。

10.督促学校抓好“应急教育示范学校”的创建工作。“应急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由分管领导亲自抓,学校主要领导具体抓。

11、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乡在应急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个别党员干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应急管理和防灾自救的宣传形式不够多,群众对应急管理的了解不全面、知识掌握不丰富、自救能力不够强。三是应急预案制定不够具体细致,预案质量还有待于提高。四是应急管理工作中资金不足,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管理培训资金不足。

总之,我乡应急管理工作,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要求,无任何重大危害事件发生,无工作失职情况。我们将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断查漏补缺,弥补工作中的一些不足,继续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为建设幸福而奋斗。

网络安全法活动总结

第七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本法自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活动总结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局相关要求,确保《网络安全法》顺利施行,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印发通知,在全省烟草专卖商业系统开展《网络安全法》学习贯彻活动。

一是充分认识《网络安全法》重大意义。牢固树立“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理念,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学习、宣传、贯彻《网络安全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依法推动全省系统网络安全工作上水平。

二是全面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要求各单位要对照《网络安全法》主动开展自查,建立问题清单,制订整改方案,实施销号制度,重点做好风险评估、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安全规划、强化信息保护、提升应急能力、加强沟通合作等工作。

三是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活动。开展教育普法工作,将《网络安全法》纳入2020年重点普法内容,每个单位至少组织一堂《网络安全法》主题宣传课;开展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册、知识竞赛、微信推送、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展板等形式,营造“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开展学习培训工作,省局(公司)职工培训中心和省局党校把《网络安全法》培训列入教学计划,开展专题教育和辅导。

网络安全法活动总结

为加强学生网络安全知识的学习,提升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了一次“网络安全知识进校园”宣传活动,现将总结如下:

为了促进网络安全知识进学校、进课堂、进家庭,我校利用国旗下讲话、红领巾广播站、派发《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主题中队会课、信息技术课、校讯通等对学生进行了相关知识的宣讲,深受学生、家长欢迎。

学校充分利用主题队活动课的教育平台,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的作用,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网络的特点、作用,引导学生明辨网络的优劣势,并利用身边的典型事例和国家网络安全周公益短片让学生看到不当使用网络带来的严重危害,引起了学生的警醒,为学生敲响了警钟。在主题队活动课上,教师们还向学生进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宣讲,以达到引导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教育目的。

利用信息技术课组织开展“网络安全精彩一课”教育活动,以课堂讲授、实地参观、线上线下互动交流等方式,组织青少年学生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提升网络安全意识。

课后,教师们还通过校讯通的沟通平台,向学生及家长宣传网络安全知识等,营造网络安全在我身边,共同行动齐参与的良好氛围。向家长推荐了“网络安全体验基地”的网址,鼓励其登录参与体验。

此次网络安全知识宣讲活动,我校注重家校联动,共同携手,形成教育合力,为孩子打造绿色网络环境,进一步培养了青少年学生健康上网、依法用网、文明护网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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