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问题调查报告(优秀19篇)

时间:2023-12-29 21:38:03 作者:紫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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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企业环境问题的调查报告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1号)均明确提出: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基本同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再次提出: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但绝大部分地区均未落实,原因主要是没有具体措施和督查机制,而水、电、气生产者也都是企业,价格下调必然减少收入。

很多地方将高星级酒店作为形象,政府对其投资建设予以鼓励、支持,有的纳入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进行考核和责任追究,一些地产楼盘为了提升价值和价格而建设五星级酒店,导致高星级特别是五星级酒店规模扩张过快。

酒店经营涉及众多部门和方面,各种检查和收费名目繁多,随意性很大,酒店不堪负荷,疲于应付,甚至有的酒店管理人员感到人格尊严都受到侵犯。

主要是标准及其实施偏重观光、政府接待、商务会议,对快速发展的经济型酒店、度假酒店、主题酒店、乡村酒店等考虑不够。

酒店行业是能源使用大户,目前缺少对酒店节能灯安装、中央空调改造、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以及绿色酒店管理等节能减排方面明确有效的鼓励和促进政策。

酒店行业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中低层服务岗位,其中相当大比率是针对初次就业的农民工群体的,但酒店没有享受到促进农民工就业方面的优惠和补贴政策。

企业劳动法调查报告范文

“最早以前,我在一家单位当服务员,单位给我交各种社会保险。现在出来做保姆了,这些保险一直都没人给缴上,我跟家政公司签的只是中介合同,雇主就更不可能为我交保险了。没有保险,我始终感觉没有保障。我现在还干得动,可过了50岁怎么办?”说起社会保险,李大姐是无限感慨。

这番话,也让周围几个在等雇主的保姆深有感触。

家政:给保姆缴社保难做到。

为保姆的社保投入买单,保姆中介公司能做到这一点吗?采访中,几家保姆中介公司均给予了否定的回答:“我们每介绍一名保姆上岗,收取的劳务管理费不足百元,如果要给每位保姆办理医疗、养老等保险,至少每月须支出数百元,这是家政公司难以承受,也无法承受的。”

长沙某家政公司负责人说,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一些大型家政服务公司,曾经尝试过“员工化管理”,即公司与保姆签订劳动合同,让保姆成为公司员工,这样保姆不仅能参加专业培训,工作优秀的还可以享受公司购买的社保。

但现实情况是,由于雇主出价不高支撑不起家政业的“员工制”。如现在大多数保姆的工资一般都仅有几百元,家政中介行业利润微薄,使尝试“员工化管理”的公司很多都放弃了。

记者了解到,由于保姆中介业务利润少、责任重,长沙有几家家政公司,甚至悄悄地放弃了保姆业务,转而将经营重心放在卫生保洁等业务方面。

雇主:不愿也不会为社保买单。

“请保姆签合同?我觉得没有必要。请保姆是你情我愿的私人行为,只要双方满意,就可成交。如果保姆不行,我就换人,保姆不满意雇主,也可随时走人。”几位聘请保姆的市民说得很直白。

谈到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大多数雇主的反应更是一致:凭什么让我来承担保姆的社保?家住德政园的刘先生说,他家已换了18个保姆,他能给保姆的待遇就是,每月给付约定的工资,每月给2至3天休息时间,重大节日发个红包。“至于买社保,我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提供。”

不过,也有些雇主认为,有条件的话不妨给保姆买商业保险,花上不多的保费,可以买个安心。据了解,保姆在做家务中致伤、患病的情况常有发生,由于其难以得到工伤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保护,由此经常引发保姆、雇主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纠纷。

专家:职业化是最好自我保护。

有关专家告诉记者,保姆行业属于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从雇主来说,基本上不是公司制的;从雇员来说,没有被社会保障体系覆盖;从劳动关系上说,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国家应逐步强化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保护,为保姆寻找有效的利益保护途径,将其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适当提高其在城市工作、生活的稳定性。

“保姆行业游离于社保体系之外的困境是整个行业缺乏技术含量,职业化程度低造成的。”有关专家告诉记者,《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将家政服务员的职业等级定为三级,即初级、中级和高级家政服务员。

然而,与相关技术标准的严格要求相比,长沙的保姆很少经过专业培训,也鲜有通过国家标准鉴定的保姆。目前长沙的保姆大多属于自发的职业行为,很多找不到工作的农民工,把当保姆当成了最后的职业选择。由于从业人员的低素质,使保姆行业拘泥于低端发展。因此,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保姆队伍,并按市场化的方式发展完善家政服务行业,使其向着职业化产业化的方向发展,是当前湖南保姆市场面临的新课题,也是保姆行业自我保护的最好方法。

哪些劳动者难受劳动法保护。

除了保姆外,还有哪些职业不被《劳动合同法》保护?据《南方周末》报道,下面这些职业,有的是主体不适用于该法,有的虽然在法律上属于被保护范围,实际却得不到保护。

1.以“黑砖窑”为代表的非法用工。

非法窑主非法使用童工,“资”与“劳”方均属于非法。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必须是合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2.190万保险推销员。

严格来说,推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符合劳动关系的定义的。但在保险推销行业,行业规则强硬于法律条文——整个寿险行业的人事制度是“代理制”,而非雇员制,绝大多数寿险营销员不是公司职员,他们只是一头联系着保险公司,一头联系着被保险人的“中介”。

3.以央视为典型的编外用工。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相当数量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可能会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解决用工问题。这种模式对于劳动者存在风险——比如单位如果不想用某位员工,他不需要解聘他,而只需将其打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承诺再帮他找一个新单位,但是也许这两个单位的差距是国家电视台和某县电视台的差别。

至于“栏目聘”的人员,与黑砖窑的非法用工等同,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4.以“北漂一族”为典型的自由职业者。

《劳动合同法》强制要求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从三方面进行了约束。但是专家认为,这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实现。因为自由职业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势单力薄无法抗衡,遇到意外,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他山之石。

杭州推出一种“保姆险”

今年4月,杭州推出了一种“保姆险”,即家政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只需花几十元,就能管保姆一年的人身安全。雇主给保姆投保,如果在一年内更换保姆,只要带着新保姆重新来登记身份就可以,不用重新购买。

深圳“终身保姆”有社保。

今年5月,深圳一批保姆与一家家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开始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6名保姆与该家政公司签订了家庭服务终身制合同。签约后公司就会给她们买社会保险。按照深圳市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后,6名保姆就可以享受深圳的养老保险待遇。这种“终身保姆”模式受到了业主的欢迎。

法律视角。

全国有1500万保姆可按民法保护权益。

据统计,全国约有1500万名保姆,占农民工的1/10。他们遇到的问题包括:休假权得不到落实;难以获得社会保险等保障。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专家说,《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保姆与家政服务公司属于中介关系,保姆与雇主之间属于家庭雇佣关系,因此,保姆作为劳动者未能列入《劳动合同法》的保障范畴之内。

不过,相关专家表示,这并不是说保姆不受法律保护。比如说,如果是雇主和保姆双方直接商谈的,那么保姆的权益是按照民法来操作、来保护的。

旅游企业环境问题的调查报告

大部分新开发的景区,集中进行基础配套和服务设施建设时,多采用贷款融资方式,在一定阶段还贷压力很大,年纯收入的相当一部分用于还本付息。

大部分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政府或政府派出管理的比例大,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现象较严重,直接影响景区的经营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景区对外部环境缺乏管理手段,周边市场秩序和环境问题突出,随意摆摊设点、不按照标准规范从事经营服务、尾随兜售乞讨、强买强卖、假冒伪劣等现象比较常见。

一些景区对老年人、学生、青少年、军人、残疾人等实行免票,这部分人员就没有伴随门票提供的保险保障,人身、财物受到损害时的保障责任不明确,易引发纠纷。

很多景区内都有居民,大型景区还有建制乡镇或村、村民组,居民生产生活以及参与旅游经营服务、搬迁拆迁、环境保护等,往往成为景区管理的棘手问题。

企业劳动关系调查报告

最近,浙江省工商联的一份调查报告引起了各方广泛关注。这份调查报告以浙江的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为调研主题。调查数据显示,83.9%的民营企业认为当前劳动关系状况为和谐或非常和谐,但在新形势下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内涵、新趋势、新情况、新问题,给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协调增加了新的难度,亟需积极主动应对。

调查报告显示,综合分析调研的情况,当前浙江的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呈现总体和谐、趋势向好的态势。据统计,2017年全省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1.39万件,涉及劳动者17.36万人,比上年分别下降了3%和22.3%。其中,涉及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分别下降了24.3%和31.5%。全省劳动关系和谐指数从2012年的80.44上升到2017年的84.55,劳动者满意度从71.39提高到79.50。调查问卷显示,83.9%的民营企业认为当前劳动关系状况为和谐或非常和谐。

浙江省劳动关系之所以出现向好的趋势,党委政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调查中83.92%的民营企业对此给予肯定性评价。党委政府重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015年11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并相继制定《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使劳动关系法律政策体系更加健全。

2001年8月建立的浙江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现已覆盖全省各县,并向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延伸,目前全省已有700多家乡镇(街道)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各级三方会议成员单位依托协调机制加强经常性沟通合作,合力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覆盖面不断扩大,创建质量明显提升。

从2013年开始建立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从政府部门、企业、劳动者三个纬度进行量化测评、综合评价,每年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各地劳动关系和谐指数及排名。

在浙江全省推广应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持续开展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不断提高,全省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7.5%。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在建筑业和制造业等重点领域和易发环节开展集中治理,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开通欠薪处置绿色通道,严肃查处企业欠薪失信行为,有效防范欠薪事件。浙江省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2%,累计签订集体合同17.7万份,覆盖企业47.8万家、职工2090万人。

在浙江省劳动关系向好的趋势中,全省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四家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坚持上下联动,不断完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机制,加强经常性联系沟通协商,及时研究解决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重大问题,合力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劳动关系调研监测,联合开展最低工资标准调研,开展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劳动关系调查问卷和动态监测,组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启动试点地区制造业人工成本定点监测;还在全省持续开展企业关爱职工、职工热爱企业活动,从劳动关系源头上引导企业和职工共建共享,互利共赢。

调查问卷显示,86.6%的民营企业认为,开展“双爱”活动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具有积极作用。近五年来,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年均增长8.9%。

浙江的民营企业在劳动关系向好的趋势中主动作为,积极创建。他们以共同的价值追求凝聚力量,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切实加强党、团、工、妇组织建设,坚持思想引领,丰富文化生活,倡导民主管理,努力打造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广泛凝聚员工力量,大力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活泼、奋发有为的文化氛围,引领企业不断创新发展。富通集团坚持以党建引领,出资1000万元建立党群工作中心,不断加强员工学习阵地建设。盾安集团着力打造以“创业创造创新”为内涵的企业文化,设立重奖激发员工创新热情。珀莱雅化妆品公司积极推进民主管理,广泛发动员工找漏洞,查问题,出主意,提建议,推动了企业发展,也让员工找到了自身价值。

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认识到,投资员工就是投资企业的未来。广大民营企业不断加大投入,建造员工宿舍,改善食堂伙食,配备文化娱乐设施,落实带薪休假,建立婴儿哺乳室,举办员工子弟暑期班,开展免费健康体检,实施家庭困难帮扶等等,想方设法为员工营造一个温暖温馨、舒适舒心的良好环境和亲情氛围,以优越的工作生活条件和良好的企业公众形象,吸引人才,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自豪感、荣誉感和归属感。

调查问卷显示,83.93%的`员工在关注工资薪酬的同时,最关注的是个人发展前景,关心企业能否提供个人施展才华的平台和空间。91.07%的民营企业认为,企业与员工是利益共同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确立起“共创共享共赢”理念,坚持企业发展与员工发展并重,通过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实现企业成长发展与员工成就事业同频共振,和谐共赢。传化集团、正泰集团、富通集团、吉利集团等众多民营企业都纷纷投入巨资,建立分层分类的人才培养体系,持续提升员工专业能力和职业化水平,为企业发展和员工创业提供有力支撑。

浙江省工商联在调研中发现,新形势下民营企业劳动关系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出现了一些新内涵、新趋势、新情况、新问题。

民营企业对劳动关系的认识有新提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营企业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发生了深刻转变,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大多数民营企业确立了“劳动关系也是生产力”的理念,增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主动性,从被动建设转化为自觉行动。调查问卷中,民营企业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重视的达到99.2%,其中,73.2%的民营企业表示对和谐劳动关系建设越来越重视。

劳动关系的内涵发生了新变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所有权关系发生显著变化,企业交叉持股、投资人持股、员工持股和一个企业多个老板、合伙经营、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等现象越来越多。现在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已非原先单纯的“劳”与“资”、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企业和员工以共同的价值认同为基础,以共同的利益分享为纽带,地位日趋平等,形成了劳资交叠、团队合作、利益关联、多重融合的劳动关系新格局,劳动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调查问卷显示,民营企业认为企业与员工为合作关系和利益共同体的占91.1%,而认为是雇佣关系的仅占11.6%。

员工结构呈现新趋向。员工年龄越来越年轻,80、90后已逐步成为劳动力主体力量。流动劳动力中80后占56.9%,90后已增长到20-30%。一些新兴产业员工年轻化趋势尤为明显,阿里巴巴、网易员工平均年龄都在28岁左右。员工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处事态度、价值理念、事业追求等都发生了新的变化。随着教育的发展,员工受教育程度大大提高,文化素质大幅提升。传化集团员工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从23.5%提升到了42.4%。网易员工本科以上学历达到100%,其中硕士研究生以上占60%。

新的矛盾随着改革转型出现。广大民营企业致力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转换增长动力,一些粗放型、低效益、高耗能的企业正在实施关停并转。自动化智能化对劳动者素质要求提升,企业用工数量减少。城市建设提升和规划调整,导致企业搬迁郊外。随之而来的是部分劳动者面临失业、转岗、工作地点改变、再就业等诸多问题。

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催生了多种劳动关系形式,用工方式发生很大变化,一些领域出现了劳动关系新形态。如电商、外卖、快递业、网约车等这些新业态,劳动用工从线上转到线下,出现了“平台+个人”的新用工模式。如“外卖小哥”一个人与多个平台发生用工关系,出现双重多重劳动关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的劳动关系难以归类和界定。劳动关系呈现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

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经济全球化的积极推进,民营企业“走出去”发展步伐加快,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通过跨境并购,建立境外工业园区,在国外设立分公司等跨国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和国内员工派驻境外成为新常态。由于文化背景、思想观念、民主意识、管理模式、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性,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劳动关系国际化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浙江省工商联有关人士认为,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变化,是劳动关系建设面临的新课题,既有积极因素,也带来挑战,给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协调增加新的难度,亟需积极主动应对。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情况调查报告

近年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等火灾频繁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形势十分严峻,如何抓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企业消防意识淡薄,忽视消防安全管理。

有些密集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内部消防管理混乱,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电线乱拉乱扯,违章操作,乱扔烟头等现象极为普遍。有的老板可以不惜重金对办公楼进行豪华装修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却对消防设施极为吝啬,舍不得资金投入到消防建设上,致使企业内消防器材匮乏,消防硬件上不去,而消防管理的混乱又使得灭火器材人为破坏和丢失现象严重。有的企业虽然也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消防责任人,但只是流于“形式”。员工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闻、不问、不落实,而责任人忙着抓“效益”,更无暇顾及消防制度的贯彻情况。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消防安全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发生火灾是偶然却又是必然的。

(二)规模小,管理乱。

由于企业规模小,大都没有专门的消防管理人员。许多个私企业在建筑厂房、库房、办公用房时,没有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甚至出现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现象,导致建筑耐火等级低、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水源缺少等“先天性”火灾隐患。

(三)消防安全制度不够完善。

一些人员密集型企业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具体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奖惩措施等予以明确和规范。有的虽然明确了但过于笼统空洞,可操作性不强。部分重点单位没有建立消防安全培训教育、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器材设施建设和维护、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等基本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但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明确的监督执行机制,制度成了摆设。在一些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生活区不分,只要需要,厂房内就会出现电焊、切割机的火星乱飞等违章操作现象,有的企业车间内货物乱堆乱放,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现象时有发生,用电用气随意性大,消防安全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四)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薄弱,小火容易酿成大灾。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服装、箱包等人员密集型生产加工为主的企业,它们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大大增强了火灾的荷载;在镇、街道、村规划过程中,甚至没有将工业园区的消防纳入整体规划之中,村镇建房随意性大,参差不一,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未批先建的建筑工程在各镇、街道、村随处可见;由于消防规划不到位,致使建筑防火间距严重不足、建筑耐火等级低、无地下消防管网、无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日益凸现出来,埋下了许多火灾隐患,严重威胁着广大群众的安全,也制约了经济的稳健发展。一旦发生火灾,只能是望火兴叹,小火酿成大灾,已是屡见不鲜。

旅游企业环境问题的调查报告

旅游企业的发展资金积累较为缓慢旅行社是微利行业,酒店投资量大、成本高、回收期长,景区与酒店基本相同有的企业发展几十年规模仍然有限,资金的原始积累过程较长,旅游企业普遍受到资金短缺的困扰融资困难主要体现在,第一,旅行社、旅游商品企业、旅游汽车公司等非资源经营性企业多为中小规模,固定资产小,缺少高附加值的抵押财产,难以达到银行贷款规定的条件,申请贷款困难;第二,酒店、景区等资源经营性企业难以将资源资本化,金融部门只规定将景区门票作为质押条件,而不将旅游资源价值作为申请贷款抵押的条件,使得企业申请贷款渠道窄;第三,很多景区仍然是行政管理,政企未分,产权不明,限制了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直接融资;第四,农家乐(包括民居接待点)的企业身份不明确,金融部门没有出台农家乐担保、贷款优惠的具体政策,大多数农家乐经营户不能获得银行贷款,持续发展能力受到限制。

一是缺乏旅游用地专项支持政策,《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旅游用地的范畴、定义及类型没有明确规定,没有对旅游项目用地及旅游投资建设用地优惠等政策的具体规定;二是绝大部分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对于旅游用地规定不明确,旅游用地规划没有真正与本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有效地结合起来,可变性较大,操作性不强,很多旅游项目用地指标不足,往往只能通过置换集体用地来满足,供需矛盾突出;三是农家乐、乡村酒店等乡村旅游用地多采用租赁方式,办不了两证,使得业主很难大规模投入,限制了乡村旅游的提档升级,同时多为当地村民经营,有较大资金实力的外来投资者很难介入,土地紧张和流转规模小、难度大及差别待遇等因素制约了乡村旅游的发展壮大;四是旅游业对环境要求高、用地规模大,且没有优惠政策,旅游用地成本高于工业用地,增大了投资商的成本,项目招商困难;五是各地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旅游用地审批程序繁琐、部分旅游景区和度假村等旅游用地不合理或实际开发不到位等土地浪费现象和旅游用地产权不明确等问题。

首先,长期的价格竞争和成本压力,使得旅游企业无力负担较高的员工薪酬,宣传引导不够和社会评价不高,员工职业自豪感和忠诚度下降,事业凝聚力和向心力减弱,导致旅游行业员工流失率较高、流动速度快、初次就业比例高,员工队伍素质呈下降趋势。此外,旅游高等教育脱离行业需求,职业教育的技能培养滞后,难以为旅游业输送合格的人才。

很多人认为旅游就是吃喝玩乐,对旅游产业改善国民经济结构、增进国民福利、提升城市形象和改善城市人居条件的战略性作用认识不足,导致很多地方缺乏对旅游产业发展的主动思考和系统规划,旅游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较为困难,还导致了政府和企事业组织等难以保障公民的旅游福利,影响旅游的公开采购。

企业劳动关系调查报告

根据海胶人力字[20xx]xx号文《关于解决胶工短缺,完善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要求,xx分公司专门召开总经理(扩大)办公会议,研究如何贯彻“分片”人力资源部工作会议和海胶人力字[20xx]xx号文件精神,并按文件要求和会议精神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规范用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xx分公司由原4个分公司(、xx)重组为xx分公司。现有在线员工4998人。

2、在线不在岗员工xx人(管理人员办理内退、辞职xx人;辅助人员办理内退、辞职134人;待岗全额缴交“五险一金”xx人;停保人员xx人)。

3、在岗不在线人员xx人;其中在割胶岗位xx人,在中小苗抚管工45人,生产辅助工2人。

(一)8月14日在“分片”人力资源部工作会议第二天,分公司召开总经理(扩大)办公会议传达“分片”人力资源部工作会议精神和海胶人力字[20xx]63号文,会上xxx总经理提出具体要求,由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并制定清理劳动力方案,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分步骤、分阶段实施劳动力清理工作。8月17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召开职能部门和各作业区、生产队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关于解决胶工短缺,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人通知》(附表一)要求各单位要提高对清理劳力的重要性的认识,对割胶承包户和生产队雇用临时工割胶的违规用工现象进行全面清理,按要求办理签定《割胶劳务合同》和办理意外伤害险的工作。

xx分公司有10个作业区,从清理情况来看,各作业区、生产队对本次劳动用工清理工作都很认真负责,能按分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布置完成各类报表和清理工作,特别对大户承包割胶岗位雇用临时工都按要求100%签定《割胶劳务合同》书,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临时工都办理意外伤害险,见附表二。

本次清理工作是以原4个片区进行统一清理统计。从清理情况看,还存在如下3个问题:一是割胶承包户和生产队雇用已经分离转到社区的人员完成割胶工作,生产队还以本人编制工资结算表。二是红岗作业区原改革前聘用2名不在线的员工任收胶员。三是割胶承包户和生产队雇用临时工割胶都没有签定《劳务合同》书。

(一)xx分公司从20xx年2月重组以来,总经理一直很重视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重组后,就提出人力资源部要“清理劳力,推行割胶岗位满岗承包,不能出现个人拖欠“五险一金”和各项欠款的要求,20xx年9月份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对分公司员工进行一次“三追欠”工作,即一追胶工拖欠上缴产量,二追员工欠“五险一金”,三追员工欠各项应缴款的,“三追欠”工作。同时要求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按规定和要求编制工资表,不是分公司员工(临时工)承包割胶岗位,要以生产队管理人员的姓名编制工资结算表,不能出现临时工(外聘人员)的姓名在分公司工资结算表内。为了进一步核对聘用人员名单是否都在集团公司线上,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在20xx年7月布置再次清理和核对名单,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在8月15日前填报各项表格进行核对和清理。经过核对和清理:

1、xx作业区发现有2名不在线上聘用为收胶员,这两名收胶员已清退。

2、xx队雇用4名社区职工割胶,生产队用本人的姓名编制工资结算表,从20xx年7月份起改为队长姓名编制工资结算表。

xx分公司已全面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公司管理制度,解决好劳动用工短缺与干胶生产之间的矛盾,做好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工作。

(二)补签定《劳动合同》和办理签定《割胶劳务合同》情况,经过再次清理和核对名单后,各单位都提高对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重视,在线人员补签定《劳动合同》,对割胶承包户和生产队雇用他人(含外聘人员和社区职工)从事割胶生产工作的人员都办理签定《割胶劳务合同》。经统计:在线人员补签定《劳动合同》有263人,雇用人员办理签定《割胶劳务合同》有xx人,参加(100元/年保6万元项目)的意外伤害险业务共有xx人,全分公司还有8名雇用人员没有户口簿和身份证没有办理意外伤害险,待其寄来身份证才补办理意外伤害险。

特此报告。

构建民营企业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民营2008年03月10日10:56:21中财网民营经济已占非农就业的80%左右,其劳动关系状况对整个社会和谐具有重大影响。新......

民营要去了解一件不明白的事情时,需要认真地调查研究清楚,最后将调查结果、战略性的建议写进调查报告。现在你是否对调查报告一筹莫展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

旅游企业环境问题的调查报告

旅行社中小企业多,利润水平低,资金周转量大,促销投入多,经营中有大量代收代付项目。很多地区的营业税等地方税费的征缴,往往采取按比例(多为80%)扣除代收代付部分,然后按照法定税率计征,有的还对小旅行社实行定额税,宣传促销经费也都不能计入成本扣减。从年检数据看,我国旅行社全行业的收入利润率,已经从上世纪90年代初的3%左右,逐步下降到不足1%。另据了解,目前作为旅行社主要收入项目的综合服务费,占旅游报价的比重低于10%。因此,旅行社的营业税等税费负担明显不合理。

鼓励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是41号文件确定的新政策,此前在上海、深圳、大连等部分城市实行。现在的障碍主要是,国家有关部门有文件规定,旅行社的发票不能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差旅、考察、会议、展览活动的经费报销凭证,发票用途栏目如何填写也不明确。

挂靠承包者主要追求眼前利益,长远观念、法制观念、诚信观念、质量观念都不强,成为旅行社业散、乱、差和零负团费操作模式蔓延的重要原因。

干扰预订问题。旅行社需要批量订购火车票,但是一到旺季,火车票代理权就被取消,往往还被以倒票论处,极大地影响了旅行社的业务经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过快,在很多地方已经超过地接旅行社总成本的一半,企业经营压力大。政府在有重要公务接待、大型会议时,强行取消旅行社住房、用餐、用车、游船预订和临时封闭景区、道路,导致旅行社不得不调整计划、增加费用、处理纠纷、赔偿损失。

旅游产品和服务存在的很多问题都通过旅行社反映出来,改进旅游服务质量和规范整治旅游市场往往都要以旅行社为重点,媒体宣传和社会反映也就比较多的'涉及旅行社,而正面宣传显得不足,导致旅行社的形象受到很大影响,对从业人员的信心、士气和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也都产生不利影响。

企业劳动法调查报告范文

《劳动合同法》自6月29日颁布、1月1日实施以来,我区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快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区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据调查,至今年3月底,我区在岗职工60844人,签订劳动合同的30422人,劳动合同签订率5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个百分点。其中农民工23001人,签订劳动合同1人,签订率50%,比去年同期增长10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区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四)《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部分劳动密集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区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社会保险费;有的是误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在劳动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业这个问题更为突出,有些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甚至达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来务工人员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认为不能在当地连续参保至享受养老待遇的最低15年参保年限,回原籍后社保关系又不能顺利转移,不愿参保;三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现实中离职后选择退保,觉得退保手续麻烦,而单位缴交的社保统筹金不能退还也不能迁走,主观上排斥参保。

4、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个别条款的理解有异。

我区不少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强。主要包括计件工人、季节性用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和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范本条款过细不利于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操作及管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界定、流动性较大的员工重返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用工僵化以及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和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

(五)完善《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执法部门难以操作、用人单位难以理解掌握的问题,因此急需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逐步解决社保转移接续问题。必须尽快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问题。

2、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办法。主要是细化条例,明确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辞而别的,应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约束权等。

3、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加班工资待遇。年休假计算是否按员工的累计工龄,或是在现企业的工作时间;对于主动要求加班的,是否允许,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等。

4、对于特殊性行业、季节性行业的用工进一步明确。对特殊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研究制定有别于生产性行业,适应自身行业特点的规定;对于淡旺季周期生产、临时性增加用工情况,也制定适用的法律实施细则。

企业破产劳动争议案件问题研究

序言。

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企业通过破产等多种形式转换经营机制,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企业在承受了改革的阵痛后,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

企业破产必然涉及多方利益冲突,其中企业与劳动者间因双方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直接影响企业改制的进程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解决好劳动争议纠纷,意义重大。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方面政府关于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层出不穷,一方面国家关于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相关规定呈现出不够完善或相对滞后的状况,致使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企业破产等改制中的劳动争议纠纷的有效解决存在许多困难。

问题的提出。

案例:1970年原告王某在县水泥厂做家属工,1984年12月27日,被批准为县纸品厂(水泥厂下属新办集体企业)正式职工,期间,原告一直在水泥厂厂部做勤杂工,1985年7月20日,原告以身体患有疾病,要求调整工种。在未获同意后,又于8月12日报告要求病退,请求给予照顾,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同时,离岗在家休息,工资停发。8月14日水泥厂办公室主任丁某批示:请纸品厂按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厂部研究批复。1986年3月11日,县纸品厂报告称:王某不符合病退条件,给予一个月工资30元,按自动离职处理。5月21日,丁某批示:“经研究决定,一次性结算付清,共付六个月工资”。但单位未通知原告,原告知道处理意见后,于5月30日报告,六个月工资不要,要求安排适当工作,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此后,单位未给予答复,也未发给任何生活费或救济金。1990年后,原告及其弟弟曾找时任厂长陈某,要求解决工作问题,但未获果。1995年6月,原告已届退休年龄,单位未给予办理退休手续,也未告知王某不予办理。2000年8月10日,县水泥厂经县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8月15日清算组成立。11月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办退休手续,补发生活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已超过仲裁期限,于2000年12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原告于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自86年5月21日作出处理意见,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双方仍然存在固定劳动关系。但1995年6月原告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应知道权利被侵害,至2000年11月主张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再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认为:1986年5月21日,原县水泥厂在县纸品厂递呈报告中作出处理意见后,原告不愿接受,但水泥厂既未安排原告从事一定的工作,又未进一步作出处理。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作为用人单位在提出处理意见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由此,可认为双方仍存在固定的劳动关系。1995年6月,原告已满50周岁,符合国家规定的女职工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未给予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因此没有享受国家规定的任何退休福利待遇。故原告的权益自此显然受到侵害。然而,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至2000年11月申请仲裁,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无其他正当理由,因此,原告具状提出办理退休手续,补发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重审判决,

[1][2][3][4]。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情况调查报告

如此一来,员工知道企业无法处罚,就更不看重内部规定。

对于你的疑问,阿克认为可以改善现状,这需要你转变自己的思维定式:

(一)虽然员工可能采用计件制,但是计件只是薪资计算方式,与工时无关。

因此无论是固定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员工都应该执行企业要求的上下班时间,因此如果发生迟到、早退、擅自脱岗,缺勤小时可以按照事假处理,严重的可以按旷工处理。事假要扣除缺勤小时对应的工资,旷工处理根据企业各自制度,可以额外扣除工资。同时这种扣除不存在你所担心的延后问题,当月发生在当月工资中就可以扣除,以起到震慑威力。特别要说明的是,存在缺勤的员工,当月工资如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需要补足。

(二)计件制的薪资计算规则可以在每件多少元的.基础上增加其他判断依据。

如果发生非缺勤类的错误,像擅自携带工作材料外出,违反安全规定操作等,可以在计件规则中增加处理方式。比如,发现擅自携带工作材料出厂的,减少10件产量。当然,这种方式涉及薪资计算的具体规定,要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要么需要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上与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民主协商确定,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但这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企业在处理底层员工的处罚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理解能力较差的特点,不能简单粗暴地罚完了事,以免造成强烈的抵触情绪蔓延。比较好的做法是,当面对员工通报处罚依据和处罚结果,并回答员工的疑惑。如果需要警示其他人的,也可以以案例的形式在员工会议上公布。(完)。

煤炭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摘要:21世纪企业最重要的竞争,是企业核心力量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优秀的人才的竞争。对于国家的支柱产业-煤炭企业来说,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劳动用工的管理。合理的劳动用工可以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为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奠定基础。本文分析了煤炭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问题,立足于实践,根据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关键词:煤炭企业;劳动用工;问题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存在问题人力资源部门是对企业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人事管理、日常细节管理的核心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是否管理得当,关系到整个企业的长远发展。煤炭企业受到传统制度的影响,在选择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人员时,并没有招聘专业的人力资源专业的人才,或者有经验的管理人才,而是选择了集团公司原技术部门或者财务部门的职工,他们大多数缺乏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一般只有人力资源部门的经理,受到过专业的培训,部门的其它员工对人力资源的管理仅有主观的看法。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人员对于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了如指掌,对于企业的发工资、档案保存与修改比较在行,但是没有根据时代性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于当今阶段,已经被注入新鲜血液的煤炭企业,没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在员工的日常工作中,人力资源部门没有制定详细的、阶段性的目标,对于员工工作缺乏长远的规划,缺乏战略性的思考。对于员工激励与评价,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造成员工对工作懈怠消极。(一)缺乏发展观、动态观世间万物都是运动的、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煤炭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业要随着企业的发展而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一项长远的、运动的工作。经过众多的调查研究发现,煤炭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缺乏长远的规划,也没有根据现实的情况就进行制度的改革。缺乏针对性的动态策略,在人员招聘、考核过程中,规章制度一成不变,影响了工作的绩效。(二)缺乏人才市场观、竞争观人才观是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用工方面要第一注重的观念,企业在招聘特殊的岗位的时候,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执行不同于其它岗位的招聘原则。对于煤炭企业来说,企业特需的技术和工艺人才,要进行合理的倾斜,在同行企业的竞争中获取胜利。但是在当前阶段来看,煤炭企业并没有做出此种倾斜。(三)企业长远战略规划缺失一方面,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在制定管理制度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市场、环境因素,未能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正确的规划。对于企业需要的人才也没有正确的把握,在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方面没有具体的措施。另一方面,人力资源部门没有进行目标的细化,缺少分层次的目标落实措施。人力资源部门没有根据企业的当前阶段情况,进行不同部门的量化考核,而且一概而论。缺少正确的吸引人才和相应政策的具体措施,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二、招聘与选拔人才方面存在的问题经过结合企业的现实情况调查研究,发现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着众多的问题,其中在人才招聘与选拔方面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一)公司尚未形成规范的招聘制度煤炭企业在招聘员工的时候,使用的是国家规定的法则,根据其中的原则、程序进行招聘,并没有考虑到煤炭企业的特殊性,在招聘人才的时候,未能根据公司的情况,进行人才制度的倾斜。虽然一般的招聘制度中都有“根据不同部门使用不同的招聘规则”,但是人力资源部门很难根据每个部门的情况整合出适当的政策。(二)招聘方法缺乏科学性一方面,煤炭企业在人才招聘的时候缺乏科学的指导。对于工作的定位和职责并不明确,对于岗位的反应存在主观性。在招聘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盲目的招聘了一些不适合岗位的人才。另一方面,招聘方法不合理。招聘过程中,“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观念并没有完全运用其中。部门应聘者在招聘时利用人际关系进入企业,破坏了企业招聘的公平性原则。对于企业的价值观,存在着偏离的状况。(三)招聘渠道单一煤炭企业的招聘渠道,集中在内部招聘上,在招聘渠道上存在着缺陷。一般招聘根据企业的定位集中在大中院校的毕业生上,这样一来培训新员工需要时间的金钱的投入。并且,新毕业人员没有工作经验,工作入手比较慢,也影响了企业工作的效率。三、员工培训开发与职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员工的培训与开发是煤炭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方面,是关系到企业发展前景的重要途径。培训开发的目的是多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基本技能的教授,使得员工获取基本的工作本领,另一方面,在于精神方面的激励,使得员工拥有正确的价格观念和对于工作的认同感。员工的培训开发与职业发展十分重要,不仅仅有利于企业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同时能够为员工实现自我价值打下基础。(一)员工培训和发展现状煤炭企业制定了员工培训制度,规定了培训的方式和内容,但是没有建立合理的培训体系。煤炭企业十分注重劳动用工方面的投入,但是由于观念陈旧,机制不完善,并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对于员工培训方面的要求,缺少对员工实际情况的调查,在进行培训的时候,大多数员工只是按照公司的要求滥竽充数,没有学到真正的技能。并且有员工找借口缺席培训活动,企业达不到培训的目的。1.培训缺乏系统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企业在制定培训规则的时候要考虑到公司和员工的实际情况。完善的管理体系是关系到劳动用工方面的关键因素,目前煤炭企业在这方面存在着不足。对于培训项目,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程序,缺少对市场的'分析。培训的内容比较单一,未能适应日益增长的经济发展需求。煤炭企业的投入与所达到的效果不成正比,缺乏自主性和交流性。培训形式单一,各个部门合作不够到位,缺少集团凝聚力。2.缺乏对培训的需求分析公司未从企业战略目标、岗位工作内容及其标准、绩效考核的结果中去发现企业的培训需求。目前公司所做的培训,大多着眼于短期任务的完成上,整体长远规划不够,缺乏战略指导。工作分析、岗位说明书缺乏,岗位职责做得很粗糙,因此很难利用这些资料分析培训需求。公司未对员工绩效进行分析,不能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的结果,分析、整理出员工绩效偏差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偏差的主要原因、次要原因和偶然性因素。公司没有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分析员工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欠缺哪些基本技能,据此确定培训内容,选择受训人员,制定培训计划,致使培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3.培训内容老套,培训方式单一公司目前对员工进行的培训大多是针对专业知识和技能方面的,而忽视对员工思想观念、态度、价值观以及人际交往技能和心理健康、心理适应的培训。其后果是:员工不善于与客户打交道,缺乏娴熟的与人交往的沟通技巧和技能;缺乏创新精神和合作精神,致使人际关系紧张,不善于应付工作压力;缺乏竞争精神和坚忍不拔的意志力。培训方式以灌输式讲授为主,又缺乏互动性,也没有根据培训对象的多样性、学习动机与能力的差异性选择合适的方式。枯燥的培训方式使员工产生讨厌情绪,甚至躲避培训,从而使培训的效果大打折扣;且培训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监督和考核措施,以致培训达不到预期效果。四、结语企业用工管理背后所表现出来的是人才的竞争,煤炭企业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被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所以在劳动用工方面要注重人才的吸引、留住,充分调动人才的主观能动性,经过针对性的培训,发挥概念树的作用。基于煤炭企业的发展现状,要注重煤炭企业目前所面对的问题,经过调查研究,制定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在日常的劳动用工管理方面一一落实。参考文献:[1]王颖.企业劳动用工企业管理论.南京:法律出版社..[2]宋群英.关于煤炭企业绩效管理的问题的思考.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3]成约.浅论煤炭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水平的发展与影响.劳工行政.1993(13).

企业破产劳动争议案件问题研究

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仲字〔〕第××号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诉讼理由及事实如下:

此致×××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章)年月日附:1.副本_____________份;2.物证_____________件;2.

书证_____________件。说明。

1.本文书是为指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争议起诉,供原告使用的。

2.原告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制。起诉状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数提交,由人民法院送达被告。

3.请求事项是指起诉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用简短文字写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劳动法律关系或权益,原告在这种争议中的要求和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事项。在写明诉讼请求事项时,必须明确每个案件的诉讼目的。

4.事实和理由。事实方面主要叙述民事权益纠纷形成的事实。证据方面应当充分列述。理由方面,主要依据民事权益争执的事实和证据,概括地分析其纠纷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以论证其请求事项的合理性。

5.结尾要分两行写明民事诉讼状所提交的人民法院名称。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并盖章。具状年、月、日。

6.写明本状副本若干件;物证若干件;书证若干件。

7.事实与理由部分应注意将证据、证人的详细情况写明。该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企业在劳动合同里做“文章”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是很多求职者的护身符,但有时候却被用人单位做了自身利益的保护伞,劳动者该得的权益没得到。

案例:小燕是上海某大学毕业的公费研究生,毕业前曾在一家投资公司a公司实习了十几天,毕业后因a公司招人计划一直不能确定,于是跟某银行签约。后来a公司又找到小燕,许诺以年薪6-10万请她去工作。小燕因家庭负担比较重,很想早日分担家庭重任,又因在a公司实习期间工作了仅十几天就发工资2500元,估计不会食言,遂与签好约的某银行解约,为此小燕付出了5000元的违约金,跟a公司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毕业时,因为小燕是在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单位以外的企业就业,根据教育部文件的有关规定应向毕业学校交纳培养费,而根据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有关规定,上海某大学应向a公司收取培养费,就向a公司发去有关文件,a公司同意交纳这笔培养费。但是a公司在交纳培养费时,以口头高薪许诺形式与小燕达成了一份协议:由单位代垫培养费,工作后在工资中扣除。并且a公司以逃避税收和各项费用为由,在与小燕和学校签订的就业协约书上的工资每月只有800元,劳动合同书上一字未提工资和培养费的问题。

现合同已到期,根据合同的书面约定,a公司应于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合同终止,可a公司才口头通知并告知小燕结帐。在结帐时,因为a公司实际所发工资与所承诺的工资相去甚远,培养费一直没有扣尽,还差一万一千元。为此公司要扣除小燕最后两个月的工资和二季度的季度奖金,剩余部分还要写借条,并且要将劳动手册扣留在公司,关于此事小燕一直与a公司未能达成协议。关于培养费问题,小燕有很多疑问:

2、公司是否有资格扣留工作手册?

分析:这个案例主要牵涉到了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续订等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本案例中的情况分析,a公司和小燕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a公司签订合同时即使口头承诺了高薪,但也没有确凿的证据显示a公司采取了的欺诈、威胁手段。所以小燕和a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问题,不是构成有效合同的必备要件,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在小燕与a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劳动报酬,可以视作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而且约定的劳动报酬没有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所以也不存在劳动报酬的无效问题。而a公司以避税等借口将书面约定和口头承诺相背离,其实是利用了小燕没有求职经验和急于求成的心理。

至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旧合同旧办法,新合同新办法)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六条(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在本案例中,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a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进行提前通知义务,等于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该负赔偿义务。而a公司扣押小燕的劳动手册来敦促还款,则是不妥的行为。

企业改制时期的劳动关系问题研究

党的十六大以后,“国退民进”的浪潮风起云涌,各地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一大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方式放开搞活,真正走向了市场;许多国有大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引入外部投资成为股份制企业,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其他所有制企业也不甘寂寞,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改制问题层出不穷。毋庸置疑,改革是必需的,也是有成效的,但在改革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尤其是企业改制后产权关系、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等都要发生变化,这势必造成劳动要素的重新配置,涉及员工的劳动关系、工资保险等诸多切身利益,因此,改制过程是企业劳动关系最不稳定的时期,也是劳资纠纷的一个集中爆发时期。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能否适当地处理员工的劳动关系是企业改制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

一、改制的内涵和外延界定。

企业改制就其实质而言,是运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制度的创新。对于改制这一概念,现行法律并未作明确的界定,理论界也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观点就认为,“改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一个统称、俗称,凡是企业改成和原来不一样的情况都可以称为改制。因此,改制有多种的表现形式,不可能对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在实践部门,行政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改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四条的规定,改制也就是“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20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则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总之,从法律上看,企业改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如公司兼并、国有企业主辅分离等。(2)用人单位改变所有制的形式,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公司制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国有企业转为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与外商合资等。(3)用人单位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的,如原国有企业转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4)用人单位转变经营机制,如国有企业的承包或租赁、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经营等。

对于企业分立合并时劳动关系如何处理,《劳动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但是上海市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都要求改制后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上述规定包含四层意思:(1)原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2)职工的原劳动合同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合同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履行。(3)原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4)原用人单位与职工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

公司制改造时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与分立合并一样,只不过我们能找到的依据只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34号):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三)主辅分离的基本模式:区别对待。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八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859号),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中,对企业分立后进入改制企业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分不同的情况规定了劳动关系承继和劳动关系切断两种处理办法:

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四)承包租赁经营的基本模式:劳动关系承继。

企业被承包租赁经营,承包者应当承继原企业对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这是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法规一致传达的精神。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九条也指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不论是否再转包、转租,如果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应确定该单位为用人单位,承包或租赁经营方也应列为当事人。

合同。这种场合下,因劳动者与发包方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此时发生的劳动争议,承包方与劳动者为当事人,发包方不再列为当事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不包括劳动者与发包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而与承包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通过改制深化国企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时促进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市场主体规范运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建设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我们也摸索出了一系列改制的模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毋庸质疑,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我们对劳动关系的处理还很不成熟,从理论到实践,从政策依据到操作方法都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规政策不完善。

关于改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缺位、错位现象屡见不鲜。

缺位是指高位阶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缺少对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对对企业改制时的法律适用情况只字未提,国务院出台的各项行政法规中也鲜见关于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规定。

错位是指大量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如部门或地方规章、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关于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规定政出多门、互不协调,往往彼此冲突,让人无所适从。举一例为证。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过程中原主体企业分流到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原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七部、委、局及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规定,“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可以看出,原国家经贸委的意见是,对于主辅分离后仍然进入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裕人员,其与原主体企业的劳动关系并不解除,而是由改制后的企业继承原主体企业的权利义务,即通常所说的“承继模式”。但几个月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贯彻上述文件而制定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1号)对于同一情况却规定,“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显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主辅分离后仍然进入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裕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采取了与原国家经贸委截然相反的态度,要求其先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再与改制后的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即“断一建一”模式。虽然这一文件也要求改制企业继续继承原主体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劳动关系的“一断一建”,必然会产生支付经济补偿、本单位工作年限中断等与“承继模式”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对于同一个法律问题竟然出现如此不统一的规定和解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法治的悲哀。

(二)思想认识不统一。

法规政策缺位和错位的后果就是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规则可以参照,从而导致不同的企业乃至主管部门在改制处理劳动关系时遵循的指导思想五花八门。

改制实际上就是企业内部资源的重新配置,作为企业的内部资源之一,劳动关系的平衡也必将被打破,这意味着在企业改制前后原劳动关系往往要切断,新的劳动关系将要建立,这也是绝大多数企业改制时的做法。然而,就是在如何切断原劳动关系的问题上,认识并不一致,就笔者掌握的情况看,主要存在着两种理解。

第一种观点主张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改制使企业资产、组织机构或经营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客观情况的变化足以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如果企业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话,企业可以以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目前所谓“主流”的观点。梳理有关的法规政策,可以发现劳动部的几项规章是在这一认识的支配下出台的,如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在解释前述引用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时称:“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也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与职工经协商确实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三)项的规定办理。

窥其一斑,以上的分歧反映出人们对“改制如何处理劳动关系”这一课题认识的混乱,对企业到底应该实行何种改制模式存在不同看法。

(三)操作方法不规范。

法规政策不完善,思想认识又不统一,必然引发实践操作的混乱。

者在变更时采用各种手段,逼迫员工接受劳动合同变更。这些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员工劳动权益的做法,往往会因为涉及较多的同类人员,而引发集体劳动争议。

再如,解除合同后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各地各企业的支付标准也是五花八门。在工资标准上,有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有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标准,有的干脆给个绝对数,每人一千或二千元。在补偿数量上,也造成了很大的差距。有的“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有的为月平均工资乘以累积工龄,不封顶;还有的按企业净资产人均占有情况,分档次制定统一的补偿标准,然后由有关部门把关,职工符合哪档按哪档发。

如此不协调、不规范的情况不一而足,限于篇幅不再赘述。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样的案件,得出不同结果的尴尬,这无疑是对法治权威和公平正义的最大挑战。更为严重的是,在这个信息畅通的现代社会,改制处理劳动关系方式和结果的巨大悬殊,必然引起各类“转换身份”职工和企业的争议,带来职工在企业改制、产业调整、分流减员中的心理失衡。企业改制的目的是生产资料的优化配置、生产力的提高,但前提必须是保证社会稳定;如果改制中的操作不协调、不规范,必将引发社会动荡,对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害无益。因此,寻求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模式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规范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建议。

(一)统一立法。

法律法规是处理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准绳。有关改制的法律法规存在着的缺位、错位现象直接导致了改制的依据层次低、水平低的弊端,更难以避免相互冲突、互不协调的不合理的局面。因此,要规范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首要的任务就是,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继受、变更、解除、续签或重签作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规定。要提高相关立法的层次,变多头立法为统一立法,变部门立法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在具体操作上,可以修改现行的《劳动法》,增加有关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另行制定《劳动合同法》,在其中的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章节中列入改制的情形;作为过渡措施,还可以由国务院颁布类似的《劳动合同条例》,统一规范包括改制在内的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及解除的情形。总之,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统一、相互矛盾的现状应当得到改变。

(二)统一认识。

由于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改制处理劳动关系的模式仍然存在着争议,因此在统一立法前应当对争议问题进行深入地分析以统一认识。如前所述,最主要的争论在于企业能否在改制时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我们认为,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不能这样操作,而应当通过与劳动者协商达到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理由有二:

第一、改制所导致的情势变更往往不足以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第26条由企业单方解除合同。我们知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可见,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两大要素,只有这两大要素发生了变化,才会导致劳动关系的变动。对于《劳动法》第26条的立法本意来说,其所称的能够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显然是指构成劳动关系的生产资料的重大变化。比如生产资料存在的空间和形式的重大变化(企业的生产场所远距离迁移),或者是生产资料的物质更替(企业转产等),导致劳动者客观上难以提供劳动或者劳动者原来的工作岗位消失,进而影响到劳动过程的继续进行。这种“变化”的发生,才会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变更履行无法达成,法律规定该劳动关系可以单方解除。反之,即使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收益有所不同,但只要具体的生产资料没有改变,劳动关系就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显而易见,大多数企业的改制并不符合上述的要求。因此,并不是企业任何形式的变动都可以拿来充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令箭。

第二,如果允许改制的情形适用《劳动法》第26条,容易引发企业的道德风险。由于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悬殊的强弱对比状态,改制的主动权又掌握的企业的手中,假如授予企业上述特权,那么很容易被企业利用来当作一把随意裁员以逃避法定责任的利器。即企业可以动辄以“改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口实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这种在现实中已经频频发生的现象显然有违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本意,更不会被现代法治国家所容忍。反之亦然,如果允许改制的情形适用《劳动法》第26条,有可能出现有的职工借单位改制之机主动要求单位解除原劳动合同,以此达到获得经济补偿的目的。所以,将“改制”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中排除,同样可以避免这一道德风险的发生。

接下来的问题是,既然改制时劳动关系的变动应当采取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那么协商的过程又如何规范呢?笔者以为,双方协商有以下四种可能:(一)协商变更主体,达成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也无异议,原合同由新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即《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4条所述的第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二)协商变更主体一致,双方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分歧,协商后未达成一致,由新单位按原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即《条例》第23条――“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三)协商变更主体达成一致,对合同条款变更虽有不同意见,但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新合同由新单位履行,即《条例》第24条第二句所述的第一情况――“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四)双方协商变更主体未达成一致,由于改制的进行,退回原来的状态已无可能,接下来进入双方协商解除阶段,最终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即《条例》24条第二句所述的第二种情况――“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行文至此,又遇到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即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能不能变更,也就是在改制中能否将原劳动合同变更为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履行的问题。我们都知道,由于劳动关系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结合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导致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属性。从人身性的'属性出发,传统劳动法学认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任何一方的变更,都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而是原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当事人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劳动合同变更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而不可能是主体的变更。”这种理解其实是非常狭隘的,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我们支持的观点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不包括劳动者一方主体的变更。只要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一方主体变更。理由同样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

理上或者物理上的关联,因此,生产资料与其所有者在法律上具有天然的可分性。生产资料作为财产被用人单位所有,同时也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在法律上可以归属不同的主体。随着生产资料的流转和其归属主体的变更,与其相结合的劳动力也随之归属于不同的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在实行股份制的情况下,经常会发生资产重组,从而涉及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变化。如果每一次主体变化都必须重签合同显然是不利于劳动法律关系的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实践中也根本行不通。”因此只要具体的生产资料没有发生改变,劳动关系就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如何变化,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实体。所以,劳动者不能变更而用人单位可以变更的结论,并不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

第二、劳动力的人身属性,导致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任何一方的更替都会致使原劳动关系的消灭。但这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的,仍然存在例外的情况。我们说主体特定,是说双方都具有独立的无法复制的法律人格,但用人单位一方的人格毕竟与作为自然人的劳动者不同。每个劳动者的人格皆为特定、唯一和不可复制的,但用人单位作为拟制的法人,其人格却可以在合并、分立等具有继承关系的法律行为中被复制和延续,在这种情形下,继受者仍然具有与改制前单位类似的人格。人格被吸收,并不是简单复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改制时仅仅变更劳动关系的主体,原劳动关系的原用人单位一方并没有消灭,而是由继受者延续这一角色,所以原劳动关系也没有消灭,仍然一脉相承。这一变化反映到劳动合同上,只导致劳动合同的变更,而非解除。

其实,实践中许多法规和政策都支持了劳动关系的主体可以变更的做法:1、中央部委规章。如《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又如《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也规定,“在企业实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变化后的用工主体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2、地方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又如《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三)》中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整体转制、兼并、收购等情况的,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由转制、兼并、收购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视作新的用人单位的‘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当事人另有协议的从其协议。”3、司法解释和解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再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一条指出:用人单位被其他单位兼并或分立以后,由兼并单位或分立后的单位继续履行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列兼并单位或分立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未变更或丧失,只是投资方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从以上规定不难发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普遍对改制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变更采取了许可的态度。我们需要做的是把上述零散的低位阶的规定进行整合提升,形成统一的高位阶的法律法规,用于指导全国的改制工作。

(三)操作建议。

综上,对于改制中劳动关系的处理,应当尽量从继续履行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以促成原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为宗旨,不应动辄便解除原劳动合同了事,即使要解除劳动关系,也要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考虑公平的因素,这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基本要求。

在具体操作上,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要在改制中变动劳动关系,一个必要的前提是详细掌握原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新旧体制过渡过程中很多企业发生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变化,企业职工由“固定工”变成“合同制”,出现了职工“放长假”、“离岗”、“内退”等“有劳动没关系、有关系不劳动”现象,劳动关系状态极其复杂。因此,在改制前应当对劳动关系做一次全面的清理。建议对原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应及时终止;对原“挂名”、“挂靠”人员,限期办理解除“挂名”、“挂靠”关系手续,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未到企业办理手续的,“挂名”、“挂靠”关系自动解除;对“放长假”、“两不找”人员,通知其回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本企业有岗位的,可安排适当岗位,确无岗位的,按下岗职工处理。这些人员如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限期不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等等。

2、先承继,整体接收。

第一,先承继,对改制中企业的劳动合同,存续企业应先予以全部承接,不论存续企业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是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都应一视同仁。存续企业在整体接收原改制企业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可对原劳动合同进行清理规范,或变更,或重签,或续签,并对职工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保护性规定。但总的前提是接收,而不应采取将原企业职工劳动合同一律解除的办法。

第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对职工自愿提出或同意解除原劳动合同的,可以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不得采取不公正手段迫使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应交给职工。应将安置职工的资产所置换的收益集中或调剂使用,对不同企业、不同行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只允许在一定的范围内浮动,避免因差异过大而引起矛盾。

第三,对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原企业职工,存续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问题。

第四,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出现的因经济上、组织上、技术上的原因导致职工岗位变化问题,存续企业首先应对职工进行转岗培训,并进行内部调整,不得将职工解雇。在未安置好内部富余人员之前,不得招收新工人或在同一岗位上,一边裁减原有员工,一边招收新员工。

第五,对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应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特殊照顾。

同的问题。《劳动法》第27条及《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程序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且限制比较严格。但对企业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被裁减人员的名单则未作规定。一些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并没有严格按法律程序办,操作随意性大。法律上应明确扩大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在确定被裁减人员选择标准上的权利,改变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本身单方面决定的做法。对于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作了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后的存续企业不得采用非正当手段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程序公正,工会监督。

在改制的过程中,企业往往只将目光集中在如何实现资产的优化组合,而忽略职工的合法权益,有些企业甚至在改制方案酝酿的时期对职工采取保密措施,待方案成型便突然推行,使职工无暇应对。其实这样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首先,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前提。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的规定:“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其次,程序的不透明只能造成改制方案推行遇到重重阻力,因而也不合理。在改制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即使方案本身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很难得到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总之,企业必须按照规范的民主程序才能保证改制顺利进行,而工会也应尽职尽责地发挥监督作用,充分职工的合法权益。

注释:

2、黄河涛、赵健杰《经济结构调整与劳动关系重建》,《工会理论与实践》第17卷第一期(2003年2月)。

4、李景森、王昌硕主编《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第52页;

5、郭捷等编著《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版,第131页;

8、董保华、陆胤:《论企业改制中劳动关系主体的变更》,《上海劳动保障论坛论文集》。

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姚岚秋。

华东政法学院・李凌云。

企业在劳动合同里做“文章”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0xx年,距离王林进入中移动已经四年。四年中,中移动利润翻倍。“中国最赚钱的中央企业”、“财富全球500强”等名号,王林早就烂熟于耳。

中移动公司总部分为各大部门,大部门里面各下辖着各处。王林还处于中移动生物链的较低端,作为一名普通员工,渐渐感觉到大公司的微妙。

他要写一份材料,需要部门几个处之间的互相协作。关系好的部门,材料两天就能给你。关系不好的,陪上笑脸,一个礼拜也给不了你。

“你能怎么办呢?不能生气,只能找你的领导,让他找他的领导。”有一次,一个简单的任务,由于别的部门之间不配合,从处长之间的沟通上升到了部门主管之间的沟通。王林很费解,也很沉默。

这似乎是成长到一定规模公司的通病。华为在其内刊上刊登了一篇文章《华为十大内耗问题浅析》,列举了“本位主义”、“各自为政”、“站队”等内耗的问题。王林和同事们一边看一边笑,把“华为”换成“中移动”就行,里面描写的问题,“简直一模一样”.

有一段时间,他几乎半个月朝九晚十一的工作就是为了写汇报。通通都按照70页以上的标准来写。“国企里,部门多,层级多,比较多。大家做的事情非常相似,你怎么能突出你的成绩来呢?只有拼命往里面填细节,事无巨细地写。其实挺烦人的。没什么价值。但就要这样。”

汇报用的幻灯片,一个主题,王林最多改过50次。翻来覆去地改,斟酌每一个用词。每一次都被领导打回来再改。直到把每一条成绩说得更具体,把每一个牢骚写得更委婉,“你不用那么直白,领导都是聪明人,一看就知道有什么问题。”

王林曾是个理想主义的青年。他的朋友说,在学校时,王林喜欢谈论的是人生和理想,工作以后也会谈,“但渐渐认识到现实,有些无可奈何。”

王林现在已经不大谈理想,“只要在中国就有这样那样的问题,没什么好谈的。”

他会和朋友讨论整个公司的战略和方向。有的理解,有的不解。作为普通的员工,赞同与质疑,其实都不重要。

“你最好改”

王林曾很有激情,很执着。四年前,他面试的时候,对方问他性格有什么缺点。他说,他太执着,认准的事情非要做下去。上大学期间,导师明明告诉他一个研究方向行不通,但是他还是要试试,不撞南墙不回头。

“这样的性格有好有坏,但是在国企,你最好改。”对方说。

刚进入国企的时候,他雄心壮志地想“升官”.按照规定,进入公司五年就有提拔为副处的机会。

四年后他说,“和我一样工作了四年的人太多了,大家都做管理工作,结果很难量化,如何能分出谁做得更好一些呢?”

他内心仍有希望,但现在看起来更平和。

“有个刚提拔的副处长,听说,他的爸爸是某中央媒体的总编辑。”他喝了口水,慢慢说,“中国有句老话,龙生龙凤生凤。这是有道理的,家庭背景从各个方面都会影响子女的未来。当然,这些二代很优秀,即使只看简历也不输给任何人。”

渐渐地,很多东西,他之前厌恶或者批判的,他开始接受。“可能是因为我的立场不同了,也确实是看到了新的东西。”

“念书时,所有替运营商说好话的观点,我都能找到一一反驳的理由。但是现在,我又能逐一反驳我以前的观点。中移动的成本为什么这么高?比如美国,在乡野和隧道可能没有信号,对美国运营商而言,这是不具备商业价值的投入。但是对中移动而言,尽可能的覆盖,这是国企责任问题。”

回头来看,王林进入国企确实是运气。但是这样的运气并不能帮助他完全规避生活中的压力。

他眼下最紧要的就是房子问题。在单位附近,他看了好几处房子,价格逼近四万。如果没有家人帮助,他无论如何也付不了首付。

王林觉得委屈,中移动号称是最赚钱的公司,但是收入并不是最好的。“因为中移动直接从百姓口袋里收费,社会上的情绪很大。金融行业的利润不如中移动,但是他们收入是我们的数倍。这公平吗?”

他这样看问题的根源,普通百姓难以从国有企业的巨额利润中分享收益,这是体制问题。但作为普通员工,承担这样的后果,王林想不通。

由于“社会议论”太多,20xx年以后,新入职的中移动员工收入和老员工拉开了距离。他在等待和老员工同等的收入水平。现在看来,形势并不明朗。靠个人收入轻松买房,已经越来越遥远。

这几年,中移动总公司也不是铁板一块了,开始有人员外流。那些等不到升职加薪的年轻人,开始失去耐心。“每年有十几人辞职去那些收入更高的公司。我认识一个人,工作四年,每年都比别人做更多工作。但是升不了职,走了。”

但更多的人留下来,“挤破头想进来”.

每年各省公司翘首以盼的就是总部的一个机会。那些你见到在中移动大厦里工作了几年,仍然没有等到正式的编制的同龄人,热切渴望一个编制上的空缺。

这里不完美,但是王林知道,相对别的地方,他所在的仍然是一个极具魅力的堡垒。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情况调查报告

有幸参加了12.9题为如何有效应对春节员工离职小高峰的座谈会,自我感觉颇有收获。的确,每年的春节前后个企业都会有员工离职的小高峰,这让hr们头疼不已。既然无法避免,就要想办法应对,本人hr从业经历不是很长,在这里只能来个抛砖引玉,浅谈一下自我经历的小小经验。

首先还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随着企业自身的不断发展,薪酬福利制度也应不断的完善。针对门店和工厂的基层员工,绩效考核一定要优化,目的是让员工的工作更有动力;另一方面要设立一个晋级和竞岗的制度,每年定期进行考试或考核,实行能者上的原则会使整个团队更有活力,也会使企业的发展永葆长青;加薪是企业每年都要考虑的问题,员工在工作的同时也在考虑自身的生活成本,当然企业也会考虑用工成本,所以加薪的幅度也要掌握好。在进行员工关系工作时,一定要做好新老员工的关怀,处处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针对外来的务工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可以为员工提供食宿问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其次是是培训问题,企业不论行业差异、规模大小,一定要做好培训。培训分为内部培训和外部的课程培训。内部培训一般会有新员工入职引导、产品知识培训、晋级考试培训等。外部的课程培训,针对的行业不用也会有所细化,有针对团队建设的,也有专业领域培训的,企业如果有实力的话可以考虑团队整体的课程培训。培训的目的是让每一位员工了解公司的企业文化,强化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岗位职责,优化每一位员工的工作流程,提高员工的稳定性,也有利于团队建设,增强团队活力。

企业应该设立一个内部推荐制度,有员工推荐的自己的亲朋好友入职满一定的时间后给一定的奖励。由于外来务工者大部分来自于城市周边的农村,农闲时节会有大批的劳动力。员工本人在宣传公司时会比企业本身招聘更有说服力,这些员工大部分是连亲带故,所以他们在一起工作时会更有感情,工作之余也会聊下家长里短,这样会减少因为想家等原因离职的员工数量。但是这个方式有一定的弊端,一旦出现工伤或劳动纠纷会出现离职的连带效应,所以人力资源部在员工入职前要做好认真考核。

员工离职时一定要做好离职面谈。一般员工离职的原因大体上有三个:一是薪酬问题,遇到这种原因时公司要及时做好同行业薪酬的问卷调查,做到与时俱进,在员工工作能力与岗位职责匹配度较高的情况下,尽量不要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员工流失;二是个人原因,员工可能会因为家庭、身体、环境的改变而提出离职,这样的情况要给员工足够的关怀,让其体会到大家庭的温暖和照顾;三是管理原因,这里面可能会涉及到团队管理、个人升迁等人际关系的问题,最好能有比较清楚的理由,即使不能改变现状,也要做到好聚好散吧。离职面谈是一定要做的,因为企业在做离职面谈时也是受益的过程。

我在做员工关系工作时每周都会遇到离职员工,结合他们的离职原因,简单的总结了上述几项比较有效的应对措施,仅供大家参考一下。总之,员工离职是企业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它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企业或者部门应时刻关注员工的行为动态和所思所想,积极采取措施改进或提高管理策略,努力降低员工的离职率。于此同时也要做好人员的储备,以备不时之需,做到防患于未然。

企业在劳动合同里做“文章”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打开书卷,映入眼帘的,是“留得残荷听雨声”这几个字。

看到的是残缺,听到的是。闭上眼,清空心,静静倾听,侧耳,屏息,凝神。荷,老了。时光,也老了,迈着趔趄的脚步,在天地间走笔。

最喜这个“留”字,在薄凉寂冷里,倾注着的深情。难得圆满,即使再美,再丰盈,一样要瘦,瘦得不能再瘦,变成了残。我喜欢这种残缺的美,如同草书里的飞白,泼墨里的枯笔,圆润到了极致,突然苍劲了,写满沧桑与风骨。

雨迷蒙,烟水湄。那枝残荷,曾经是肌肤胜雪,一弹即破。也曾经明眸善睐,顾盼生情。多少绰约的风姿,那一低头的,不胜莲花的娇羞,已成为中的留白。

荷残了,那些的瞬间,依然在心头永驻。待到明年,又是满池的荷花开。心不老,天地就不会老。

我喜欢有水的地方,更喜欢临水而居。倚楼远眺,可观日,可赏月,可让浩荡,盈满袖间。

花开是诗,花落是词。所有的日子,因你而明媚。你的美,已入骨,入髓。你的暖,在心窝。

这辈子,就住在诗里吧。有山,有水,有清风明月。卸掉所有的伪装,至情至性,做一个乡村野夫,渔翁侠客,携你快意江湖上。

【二】。

长冬无事,端坐案边,闲读,品茗。把时光慢慢消磨。

揭开杯盖,是腾腾的水雾,也是满园。在一杯茶里幽居,过水一样的人生。日子经过冲泡,慢慢散发岁月的沉香。阳光柔和,落红遍地,从一阙词,走到另一阙,有着几个世纪,隔着几个朝代的风烟。

你在词里,低眉。是梨花带雨,最羞涩的那朵。是落雪寂寂,最轻盈的那羽。是如水的,最温柔的那缕。花期如梦,且许我深深疼惜。把你种眉间,植在心上,温柔与共。待到西风起,我们一起瘦成岁月的风骨。

你是白瓷上的一朵青花。只为那天人合一的一刹。天青色等烟雨,而我在等你。透过岁月的伏笔,寻找前朝的飘逸。高墙深院,蝶扑秋千,门惹铜绿,冉冉檀香缭绕,看见初妆的你。

你是雨后的海棠。

你说,要来小酌便来休。趁着花正好,月正圆,温一壶酒,小酌。在你的.时刻,让我拥你入怀。

你说,未必明朝风不起。女人的美,不过刹那芳华,风雨过后,就是一地阑珊。你怕。怕等太久。怕错过。因为擦肩,又是千年。

【三】。

常常是一个人,一叶舟,寄身江海。青灯,古琴,长衫。在平淡的日子里品味淡淡的清欢。清风是知己,白云是朋友,不惊不扰,浩荡明净。

一生之中,总要邂逅很多人,看透很多风景,才能遇见一个赏心的。谁不离不弃,为你守候?谁嘘寒问暖,陪你到老?从皓腕凝香雪的豆蔻年华,一直走到白发苍苍耄耋之岁。很多人醉了,又醒了。很多人来了,又去了。

很多时候,过尽了沧海,才能觅得一颗明珠。很多时候,爬遍了千山,才能寻得一块美玉。往往是,风一程,雨一程,云一程,雾一程。走得累了,攀得倦了。好想歇歇了。

你说,来吧。来我的怀里,或者住进我的心里。

两盏清茶,一炉篝火。对酌。就这样相看两不厌吧。

世上有多少峰回路转,就有多少柳暗花明。有多少挥手告别,就有多少执手相看。失散的人,总有一天,还会相逢,或为云水,或为花蝶。我们都是故事里的主角,按早就写好的剧本,入戏。

或许,你就是那个弹箜篌的女子。我是那唯一的看客。今夜的月下,为我舞一场水袖。优雅从容,极尽抒情。浓墨重彩,演绎悲欢。空旷的舞台,月色如水,这世上只有你我。

烟桃雨柳,照影惊鸿。油彩之上,是凄凉的眼泪。油彩之下,是汹涌的波涛。

【四】。

你说,若君心似我心,定不负相思意。

独自在寂静的江边,看芦花飞雪,残阳似血。半江青涩,半江红艳。农家小舍,袅袅升起了炊烟。梦一般飘渺。江波荡漾,一波未平,一波再起。烟云变幻,一念未消,一念又起。

山寺,楼台,青峰,绿水,小洲野渡,淡淡的烟云。若可,我愿与你重回盛唐。在风流的诗宴里,一醉方休。赏花煮茗,折柳抚琴。鲜衣怒马,长歌狂啸。画眉西厢,仗剑天涯。

天长水远,渺渺飞鸿。蓦然嗅到你的香息,暗暗袭来,无风自远。那是江南的桂花,虽然冬深,依然开得茂盛,虽没有秋日绽放那样热烈,却更多了些许执著,有一种低调的奢华。把风流的韵致,尽量掩藏,如青花瓷上的图案,清雅动人。

你是北国的女子,心里住着一个江南。我是南国的汉子,魂里总牵着一个草原。你的心中常出现,古道西风瘦马,一个孑然独行的身影。我的心中常显现,白雪皑皑,一个醉美红颜。

夜深了,城里烟火如幻,车水马龙。归去,闭门。让我们又回江南水岸,好梦再重温……。

煤炭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

根据上级对我公司用工检查的要求,为加强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我公司于接到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召开自查分析会议。

会议上对照十一条检查标准进行了积极的'自查,现对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1、为公司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手续完备,资料归档。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除帮扶团队,其余全部订立劳动合同,用工档案已建立。

2、依法在当地劳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所有在册职工办理参保并按时足额缴费。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已按照规定及时缴费投保。

3、必须建立职工花名册,并建立了职工基本情况数据库。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花名册已建立,职工基本情况已建立档案。

4、建立健全职工培训档案,并且资料完整。针对该标准我公司自查结果为:职工个人培训档案已建立归档。

5、是否拖欠职工工资,有关待遇执行不到位、劳保福利未按时发放(没有)。

7、是否成立了相关的管理机构,并制定有关劳动用工内部管理制度。我公司对以上问题已做了细致的排查,但由于水平有限尚有一些工作未做到位,还请领导批评指正。

和静县公路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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